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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监督学校食堂工作计划范文

监督学校食堂工作计划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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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学校食堂工作计划

第1篇:监督学校食堂工作计划范文

校园后勤工作总结1

这一学期对我们总务处来说是繁忙的一学期,创立“省平安学校”、红领巾艺术节、校资产全面清查登记等等,我们每位后勤教师都在紧张而忙碌中度过了充实的一学期。这一学期里,我们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构造环境优美、设施齐全、管理有序的教学环境,做好各项教育教学的后勤保障工作。

一、进取组织后勤人员参加学习,不断加强自身素质建设

组织总务处的全体人员进行业务等方面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努力提高后勤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让全体后勤人员认识到学校后勤工作的重要性,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以高度的职责感和主人翁意识,投入到后勤工作中来。经过学习,自身素质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在工作中努力做到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吃苦耐劳、任劳任怨、无私奉献,尽心尽责去完成各项任务,让领导和全体教师明白,我们后勤人员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学校,为了全体教职工和全体学生,让他们放心。

二、坚持做好后勤服务常规工作

1.开学前及时采购办公用品、书本、卫生工具等,及时做好欠缺课本的补订,确保教学第一线的教学用品及时发放到位,教师教学办公用品到位,使教学工作正常开展。

2.开学初及学期结束都分别对各班级的财产进行核查并登记入册,切实落实财产职责制管理。

3.不定期对学校的校舍、电器进行安全检查工作,确保师生的生命安全,并将检查记录汇总起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4.及时修理门窗、门锁、课桌凳椅和水电,做到随叫随到,及时处理,保证学生正常上课。

5.加强了门卫工作,学生在校期间不许随便离校,如需中途离校,必须有家长亲自来接;对外来人员进入校区进行严格登记和确认,认真执行学校的安全工作。由于安全工作扎实有效,在省“平安学校”创立中获得市、区有关部门的高度好评,被推荐参加省级评定。学校总务处被评为广陵区__年经济文化单位治安防范工作先进团体,总务主任潘军同志荣获先进个人的光荣称号。

三、规范学校的收费工作

严肃认真地做好收费工作,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及时做好核算与清退工作和特困生补助工作,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及时在校内公布。平时加强学习上级有关部门的收费文件,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按章收费,同时规范收支两条线,做到帐目清楚,让家长、学生、教师和社会来监督学校的收费工作。

四、强化校产管理工作

1.加强学校的财物管理,尤其是学校财产的管理。进一步完善购物、保管、使用等财产管理制度,做到制度健全,职责明确,账物相符,账账相符。完备购物申请、进出库手续,继续完善校产管理程序,做到数量、价格准确,保管职责到人。

2.负责指导学校公共财产、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和调配。

3.加强开源节流工作,管好用好学校资产。重点抓好购物管理,本着对学校负责的态度,在各方面管好用好每一分钱。凡是购物必定货比三家,尽量批发,重点抓好库存物资的管理,继续采用教学用品领用登记制度,明确每一张纸、每一支笔、每一盒墨盒的去向,减少浪费。

五、加强学校美化工作

抓好学校环境卫生管理,本学期我们在原有基础上,切实加大学校各班保洁区的管理力度,加强督查,细化各部位保洁的任务和人员分配,定人、定岗、定时,确保教学区域全天候整洁,同时经过各种形式向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公物、保护环境的宣传教育,在师生中营造爱护学校一草一木的氛围,进取开展美化学校、亮丽学校的活动,把创立礼貌学校活动和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的养成结合起来。重视学校花草管理,适时抓好除草、施肥、治虫、修剪各环节的工作,确保环境净化、美化、绿化。

六、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管理

为了保证师生饮食的安全,学校成立食堂膳食管理小组,对学校食堂从食品进入到加工制作都制定了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并有教职工每一天检查核对,确保食品质量。在保证饭菜卫生的基础上,研究师生的口味,变换花色品种,尽量做到色香味形具佳。

七、存在的问题

回顾一学期来的后勤工作,我们完成了预定的计划,但也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是浪费现象仍然存在,异常是水电、粮食的浪费比较严重。教室无人状态下还开着灯或者电扇,食堂每一天的剩饭剩菜很多等现象时有发生,还需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完善制度,改变陋习。

总之,总务工作所做的一切琐碎、繁杂,但都是学校教育中不可缺少的,它是学校其他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前提,做好总务工作事关重大。我们坚持“总务工作必须服务于教学工作中心”的原则,尽心尽力做好后勤服务工作。今后,我们总务处也会一如既往地完成学校各个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保证学校工作正常进行,竭尽全力做好学校的后勤保障工作,争取使我校的后勤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校园后勤工作总结2

2020年终,总务处根据学校对总务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两学期工作计划和学校的实际情景,在学校领导和全体教职工的支持及进取配合下;经过总务部门全体同志尽心尽责、共同努力,克服人手紧缺、任务繁重的困难;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完成了各项工作,确保了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一学年来,我们始终本着“全心全意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宗旨,努力做好财务财产管理、后勤常规管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圆满地完成各项工作,到达计划要求,现将本年度总务工作进行如下总结:

一、财务管理方面

1、财务工作在学校领导的带领下,严格按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实施管理,依法照章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管理好教育经费的收支。

2、财务人员每月将学校财产开支情景以书面形式如实向校长汇报。本年度上级拨款给我校经费将近200万元,用于校舍屋顶修缮,发放学校另聘人员工资,室内粉刷等,共支出约180万元,结余约12万。学生生活费拨款将近300万元,用于280多万元,结余约7万元(包括我校附属幼儿园)。

二、后勤常规管理方面

学年初召开总务处会议,认真学习岗位职责与计划,提出具体要求;旨在加强后勤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各岗位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树立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意识。完成了学校固定资产的登记和清理工作,做到帐目相符。做好教师教学用品及学生学习用品的准备工作。做好校舍的维修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学生公寓、食堂管理

本年度,总务处人员配合学校德育处及值周人员定期对学生公寓、及各教室的电路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坚决做到用电安全、饮食安全。在平时工作中加强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和有关的管理规定,严格进行食堂管理;对食堂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机器操作的培训和讲解,合理、安全正确的使用机器;为确保食品安全,开学初和学期中,总务处专门组织后勤人员对蔬菜、肉食品市场进行了走访和调查,保证购买的蔬菜和肉食品是新鲜的、有质量保证的。

为了强化财产管理,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学校全部财产进行登记、造册、统计、量化、存档等工作,强化财产管理,使学校财产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明细化,专业化。坚持管好用好学校财产,领物登记,收交有记录,损坏要赔偿,借出有票据。

四、2020年度总务重点工作

1、学校花园种植草地,和教师一齐植树。

2、女生宿舍的内墙粉刷,更换屋门,屋顶补休。

3、教师宿舍楼内墙粉刷及安装暖气,更换宿舍门。

4、学校围墙的改造。

5、学校篮球场地硬化,操场看台重新粉刷。

6、学生新食堂正式使用,旧食堂操作区重新装修,食堂设备更新。

7、在各班级中安装书柜,供学生放书使用。

8、学生宿舍内安装毛巾、脸盆架。

9、学校内安装监控设备,确保学校内财产及人身安全。

10、每个月对学校财务进行一次公示。

五、2020年努力的方向

1、期望学校能够解决紧缺的后勤管理人员,尤其专业人员。

2、后勤各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协调好其他部门工作。对食堂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机器的使用效率和使用中的安全意识。

3、加大对电、用水、消防、食品卫生的检查、抽查力度,把各项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加大对易耗品的管理,能维修就维修,节俭开支。

4、加强安全管理,一方面加强食品安全的督查,绝对保证师生饮食安全;另一方面,加强学校校舍的检查力度,保证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5、在今后的工作中,每月进行工作总结,期望能一向提高。并组织食堂工作人员到其它学校进行参观学习,提高食堂的饭菜品质,学习他们的管理经验。

校园后勤工作总结3

回顾过去的这一学期,后勤服务部根据学校对学校后勤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学期工作计划和学校实际状况,在学校领导和全体教职工的大力支持及配合下,经过后勤服务部全体同志共同努力,克服人手缺、任务重等困难,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完成了各项工作,确保了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一学期来,我们始终本着“全心全意地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宗旨,努力做好财务校产管理、室内外卫生、学校食堂等方面的工作,圆满地完成各项工作,到达计划要求,现将本学期总务工作作如下总结:

一、学校财务

1、学校财务支出按照财务制度要求,做到透明公开,每一笔学校的款项支出,都经过校务会、学校财务领导小组,教大会研究经过,并及时在学校公示栏内公示。

2、教育事业统计,16年、17年、18年的教育事业统计在教导处、学校办公室、安全科及各功能室有关人员的努力下,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相关人员利用双休日、节假日加班加点按时圆满完成任务。

3、学生资助

对一年级新生及二三四五六年级新增的困难学生搞好登记申请审批工作,让真正困难的的学生得到资助,按时完成学业;学生的资助资金按时发放,并按照规定在学校公示栏里公示。

4、固定资产上传工作

学校固定资产数据上传没有完成,工作虽然做了,可是平台没有数据,需认真总结,找到原因,完成数据平台上传任务。

二、学校卫生工作

1、楼层楼道、洗手间、厕所卫生

学期初总务处进行了认真分工,职责到班到人。但坚持不经常,尤其洗手间卫生,经常出现脏乱差的情形。究其因检查不经常,考核没有落实到班到人。

2、学校内卫生及校门口卫生

坚持经常,整个学校整洁干净。

三、学校食堂

1、师生饮食,炒菜前,生菜都认真清洗,讲究卫生,炒菜时炒熟炒出味道,做到可口好吃。一周炒菜不重样,尽力炒师生喜欢吃的菜,冬天学生的炒菜用保温桶盛放、中午个教师熬粥喝,尽量让师生吃上热菜热饭。

2、食堂工作人员,不管冬天还是热天,按照规定穿衣戴帽,讲好个人卫生。

3、食堂卫生,学生餐厅、教师餐厅、饭菜操作间,天天坚持干净整洁。

第2篇:监督学校食堂工作计划范文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

市、区政府财政、规划国土、人居环境、交通、卫生、公安、监察、司法行政、机构编制、文化体育、住房建设、水务、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费用应当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并主要用于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设施、设备及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费用。

第四条 政府建立和完善学校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制度。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招标购买。

学生监护人可以自愿参加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费用由财政、教育发展基金和学生监护人按1∶1∶1的比例承担。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牵头组织相关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安全宣传方案。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体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初开展学校安全知识宣传,播出或者刊登有关学校安全的公益广告。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学校和安全管理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市、区政府应当采用现代科技防范措施,建立学校与辖区公安派出所直接联网的电子安全防范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司法行政、药品监管、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安全手册,指导学校建立学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学校网络安全、学校治安防范、预防学生滥用处方药物成瘾、教职工和学生心理健康咨询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药品监管、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协助学校对教师、安全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八条 各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每年对学校及周边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台帐,并跟踪、指导、监督学校及周边区域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第九条 学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和学校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三)制定学校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四)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激励机制,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依法进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

(六)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七)依法先期处置突发安全事件;

(八)依法建立健全安全事故赔偿机制。

第十条 学校应当配备1名注册安全主任,协助校长专门负责学校安全工作,负责所在校区的学校安全工作。

学校注册安全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校长贯彻执行有关学校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协助校长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安全工作档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检查表,拟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三)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四)监督落实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协助校长处置突发事件;

(五)检查、排查学校安全隐患,发现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协助校长落实整改;

(六)拟定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合教务、学生管理和德育机构开设学生公共安全教育课程;

(七)组织学校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安全知识培训;

(八)协助校长依法处理其他学校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有危险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根据安全管理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在学校注册安全主任领导下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在非教育教学时间段内承担维护学生安全、午餐午休服务以及全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安全管理人员,其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部门、市机构编制部门另行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校实际情况,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有关人员定额的规定设立卫生室。

学校(独立校区)应当至少配备1名具备医师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寄宿制学校,应当至少配备2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1名具备医师资格。

学校卫生室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履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的职责,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配备心理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为学生提供心理辅导。具体人员配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聘任公安、司法行政、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

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应当指导、协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预防学生犯罪、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等工作。

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应当每2周到学校工作1次,学校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协助学校处理。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对注册安全主任进行不少于40小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培训合格方能任职。

分管安全工作的学校校长、注册安全主任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10小时的安全业务培训,参加业务培训的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内容。

学校安全知识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内容;新聘教师、新任班主任的岗前培训应当包括学校安全知识内容。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维护人员、校车驾驶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特殊岗位人员应当参加培训,并依法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将其有效的信息联系方式及时告知学校,听取学校教师告知的未成年学生在校信息,采取合理的家庭教育方式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三章 学校环境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新建学校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新建学校的抗震设防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新建学校的选址应当符合《条例》相关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行政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学校类建设项目,规划国土行政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拟定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前,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合法、合理意见,规划国土行政部门应当采纳。

第二十条 规划国土、水务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状况巡查学校周边的山体、水流、斜坡、挡土墙,发现对学校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存在安全隐患的,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安、城市管理、科技工贸信息、人居环境、住房建设、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周边垃圾站(中转站)、垃圾处理厂、加油站、加气站和易燃易爆的危险品仓库的管理,依法查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加油站、加气站和易燃易爆的危险品仓库。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发现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

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安全隐患的监督检查。对安全隐患严重、危及师生安全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二十三条 交通、水务行政部门应当在高速公路和水库紧邻学校的一侧设置保护性围栏和安全警示标识,对紧邻学校的高速公路、水库加强巡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周边区域的单位和个人超过国家规定噪声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人居环境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制止、查处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交通行政部门、学校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在学校周边区域道路设立限速标志、减速线及其他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学校上学和放学时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学校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应当设置护学岗,协助学校安全管理人员维护交通秩序。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学校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在学校教育教学期间,应当每日定时对学校周边区域进行治安巡逻,保护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七条 公安、卫生、市场监管、文化体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学校周边的书报刊零售点、歌舞厅、发廊、酒吧、网吧、商店、餐馆及其他经营场所的日常监管,依法及时查处生产、销售、租赁非法出版物、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部门开展学校周边区域各类隐患的排查治理、整改验收等工作,应当听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和附近学校的意见。

第四章 学校设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筑物、场地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规范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围栏,并及时整改。

对于难以判断的建筑物、场地安全隐患,学校应当委托建筑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措施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学校建筑物、场地维修竣工后,应当按照《条例》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前应当组织对学校设施设备进行消防安全和质量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学校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对学校消防安全日常管理进行指导。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管理,作好记录,并分类归档保存。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学校区域内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和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建筑物、易发生碰撞和滑倒的场所及校内施工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警示围栏。

第三十三条 交通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学校对学校道路进行交通安全规划,设置规范的学校道路交通标志、道路交通标线和机动车泊位标志。

发生学校交通事故,学校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禁止学生在学校内驾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和使用滑轮、滑板。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在教学区和生活区的多层建筑物的每一楼层及楼梯间设置安全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备、施划区分上下楼梯标线。

学校应当保证学校教学区、生活区照明设施和照明灯具的正常使用,发现照明设施和照明灯具损坏,应当即时维修和更换。

第三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市场监管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学校食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根据卫生安全状况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卫生安全情况。

学校内的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或相应的营业执照,不得无证、照或超范围经营。市场监管行政部门应当每年根据学校安全状况监督检查学校经营场所的卫生、经营情况。

校外配餐单位应当遵守《深圳市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办法》,保证学生食品安全,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寄宿制学校和有寄宿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宿舍管理岗位责任制,实行学生宿舍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点名和夜间巡查制度,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未经学校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宿舍。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校车管理制度,明确司乘人员责任,规范学生乘车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查处的校车违法情况及时告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章 学校活动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小学四年级以下的学生应当建立上下学交接制度。学校应当安排专人看管晚离学校的四年级以下学生。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将学生到校和离校情况,迟到、早退、旷课情况,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情况以及其他关系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协助学校建设学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

第四十条 学校发现教职工患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疾病,应当及时将患病的教职工调离与学生直接接触的工作岗位或者离岗治疗。患病教职工经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临床治愈的,学校应当恢复其原有的工作岗位;疾病确实不能根治的教职工,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保护有《条例》规定情形的学生。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条例》规定的特定疾病、特异体质或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及其处理措施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十二条 学生患有精神性、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疾病,学生监护人应当及时送学生到医疗机构治疗。患病学生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生监护人应当向学校申请休学。

学生监护人不申请休学的,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病情作出休学决定,并送达学生监护人。学生监护人对学校休学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司法鉴定条例》的规定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学生无需休学治疗的,学校应当撤销休学决定。

患病学生康复的,可以向学校提交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书申请复学。

患病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妨害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第四十三条 公安、卫生、药品监管等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建立预防学生吸毒和滥用药物成瘾的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发现学生吸食和滥用药物成瘾的,应当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和公安机关,学生监护人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开设公共安全教育课,并将其纳入课程计划,开展学生生存教育、自护自救能力教育和健全人格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避险、救生和报警的方法。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及周边环境情况,在安全教育周期间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生存自救演习,使师生熟悉学校及周边安全环境,增强师生防灾、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生存自救演习应当作好记录,并归档保存。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与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军训和体育活动。

任课教师在体育活动前,应当询问学生的身体状况,并针对学生的身体状况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或者安排适当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在学校内组织学生人数1000人以上的集体活动,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活动的组织者制定安全预案,经学校注册安全主任核准并报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学校组织学生到校外集体活动应当按照《条例》相关规定进行,事前应勘察活动场所,对活动场所、行进路线、交通工具、器材设备等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活动开始前,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以书面形式将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注意事项、活动结束时的地点、是否同意参加等告知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在回执上签字并送交学校。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组织的校外大型活动,应当将安全方案报送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超过1000人以上的大型集体活动,应当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报活动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

学校组织学生到校外活动,应当事前告知活动所在地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当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协助学校组织活动。

第四十九条 非教育教学时间是指《条例》规定的教学日中,7时至18时内除去规定的教育教学时间(小学6小时,中学8小时)以外的剩余时段。

非教育时间的学生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应急救助与事故处理

第五十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部门统一建立应对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恐怖事件及其他紧急事件的学校应急处置机制。

第五十一条 学校出现紧急事件时应当优先救助学生,稳定学校秩序。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保护、救助学生的职责。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学校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减少紧急事件对学生的不良影响。

第五十二条 学校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处置:

(一)采取合理的急救措施,及时进行救助,防止学生伤(病)情扩大;学校无法处置时,应当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治疗;

(二)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信息告知学生监护人,按有关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进行事故调查;

(三)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保护事故现场,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五十三条 鼓励学校、保险机构、学生监护人就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等事宜进行协商。

第五十四条 学生之间因违反学校纪律造成的伤害,当事双方的监护人请求学校主持进行调解的,学校应当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能就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自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调解之日起20日内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终止调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停办或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违反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未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围栏的;

(三)违反第三十条规定,发现学校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四)违反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开设公共安全教育课程或者未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安全应急演习的。

学校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学校的校长应当给予撤职、开除公职处分,民办学校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的举办人、学校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依法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四十五条规定,组织体育活动时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的;

(二)违反第五十一条规定,发生紧急事件时不优先救护学生的。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依法予以处理:

(一)注册安全主任违反第十条规定,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宿舍管理人员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值班时擅自离开岗位、发现异常情况不记录或者不向学校注册安全主任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八条 相关政府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规划国土行政部门在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对学校选址不进行审查或者虽经审查不符合规定而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二)违反第二十条规定,规划国土、水务行政部门对学校存在安全隐患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未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及时处理的;

(三)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对安全隐患严重、危及师生安全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不及时处理的;

(四)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水务行政部门在水库和高速公路紧邻学校的一侧未设置保护性围栏和安全警示标识的。

第五十九条 学生监护人违反第四十二条规定,拒不执行学校休学决定,妨害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制定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自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1年内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3月1日起实施。

严防脱离学校管理期间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省教育厅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当地地质、水文、气象部门结合汛情趋势研判意见,进一步完善防汛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强化落实应对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要立即组织开展全面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要对中小学校舍、幼儿园舍的教室、宿舍、厕所、食堂等单体建筑物,以及围墙、护坡、护坎等附属设施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受地震、暴雨、洪水严重影响,泡水、浸水、下陷、墙体酥松透水的校舍园舍和附属设施,必须组织专业部门进行鉴定,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使用。加强防汛施工管理,设置必要的隔离设施,严格划分施工区和教学区,对因排除地质危害、校舍园舍安全隐患工作所引起的学校师生学习、生活不便的问题,各地要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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