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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去各学校官网下载报名表并填写【推荐】或于五一开放日前往各学校向学校索要报名表并填写
2.交给相关学校负责人,领取准考证【学校一般会附一张写有考试时间和注意事项的通知】
3.按准考证上的时间按时到考场参加考试
4.考试完毕
5.约莫1~2天后各个学校都会在学校官网上公布录取名单
【常见问题】
问题一:家长总是限制我,我感觉好烦啊!
为了更好的迎接小升初考试,家长在这期间会更加严格管理孩子,比如不让孩子玩游戏、看电视、去参加同学聚会等等。学生要先理解家长的心情,不要产生抗拒心情。一些学生因为烦就和家长对着干、安排学习就不学了,这样做法非常不可取,毕竟这影响的不是家长的命运,而是影响你的命运。其次,要“独立”起来。这里的独立不是指生活、精神独立,而是学习独立,即要求学生可以自己安排好小升初考生的学习计划目标等,并且自己是按照计划一步一步前进中。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如果想解决问题,要与家长做积极互动。常与家长做沟通,多与家长谈论自己学习情况、学习计划、生活计划及感受,也了解一下家长感受。双方为了更好的生活而进一步努力。
问题二:父母对我期望值特别高,特别怕辜负他们的希望,他们给我的压力更大啊!
小学六年级期间不仅学生压力大,家长压力也会增加。一些家长会不停唠叨、还会对子女格外的照顾,每天的菜谱都是精心设计的······这样往往使学生有更大的压力。解决这个问题,最重要的就是调整心态。家长这么做是家长有爱心、家长爱你的表现,和你小升初考试没有必然的关系。家长在这期间特别照顾也是小学六年级期间学生学习时间增多、压力较大,对你格外照顾是避免因为生活因素而影响到你的学习。此时,对父母心存感激就可以了,没必要增加压力。你只要正常的学习即可,毕竟学习不是为了家长,你的学习是为了你自己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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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庆庆
前言
人身保险实践中发生了许多这样的案例,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保单并非投保人亲自签名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不承担保险责任。这个问题乍看起来不起眼,只是一个签名问题,可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就代签名而产生的纠纷不在少数,双方的理由似乎也是含糊,不那么令人信服,法院对涉及此问题的诉讼的判决和依据也不尽相同,一切都让人觉得其中应该有深层次的东西。本文就是想探究这个问题,研究代签名人生保险保单的法律效力。
文章的第一部分首先根据现有法律对合同无效和合同有效的规定,从正反两个方面分析了代签名保单的效力,认为保险公司仅仅以保单代签名为由主张保单无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接着从证据角度指出了签名在意思表示和告知义务方面的证明力,并进一步分析保险公司不能够仅仅根据签名的瑕疵提出投保人意思表示和告知义务的瑕疵,从而主张保单无效。然后,从保险关系分析人的不规范行为保单效力的影响,认为应该把风险分配给保险公司。最后,从保险公司的角度分析,仅以代签名认定保单无效对保险公司也不是完全有利的。
文章的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分析的基础上,重点论述了民事法律制度应该如何规范保单签名,确认代签名的效力,分配风险。另外还从保险监管、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人行为规范和投保人自身素质的角度对如何规范保单签名作了简要分析。
本文分析的是个人保险人保人签名问题,这些分析其实也适用于保险公司的员工和保险机构员工,以及被保险人签名被代签的问题。但是,相比之下,它们之间仍有许多区别,为了把研究相对集中,文章没有展开论述,但是这些问题非常值得深入研究。
本文的写作方法是对问题的分析从小的切入点入手,首先进行法条分析,从法律规范的层面论述,然后不断深入法理,逐步延展,层层递进,注重法条和理论的结合。
在人身保险实践中,保险人以投保人的名义保人在保单上签名,即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单上客户的签名是保险人替客户签的,不是客户亲笔所签的现象十分普遍。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尤其是在射幸性质比较突出的保险险种的赔付中,保险金的支付要远远大于保费的收入,保险人有时就以保单上没有客户真实签名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客户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效力发生争议。本文拟就人身保险保单代签名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人身保险实践中有这样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一些没有权却以保险人的名义代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第二种是保险人在当事人没有投保意思的情况下,擅自为其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在这两种情况下也往往同时涉及“保险人”代签保单的情况,但这并不是关键的问题,因为深层次和基本的问题是,在第一种情况下,根据具体的客观情况,这样的行为对保险人可能构成无权或与之形成表见关系,对投保人来说可能构成保险欺诈;第二种情况常常发生于保险人与当事人曾经存在保险业务接触的情形,如当事人曾经通过保险人投过保险,保险人利用此间获得的各种当事人的信息(如银行帐号)和保险活动的不规范擅自为当事人续保,冒签保单,保险公司把保费划入其帐上,在不存在表见和当事人事后明示或默示认可的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投保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根本不成立,而且甚之保险人可能侵犯当事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本文所论述的代签保单问题不包括以上情况,其事实前提为:1)保险人是有保险人授权的人;2)保险人以投保人的名义代签保单;3)投保人有投保的意思表示。同时,根据投保人对代签名的心理状态,此时代签名存在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投保人明确同意保险人代其签名,如投保人为了便利,授意保险人全权处理自己的投保事项,签名自然包括其中。
第二种是投保人事先不知道保险人代其签名,后来发现但未表示反对,默认保险人的代签行为,如,投保人不知道须自己签名,保险人擅自替投保人签名,或投保人知道须亲自签名但认可保险人代签的行为,或者投保人曾经有过亲自签名,但是保险人在投保人签单后回公司交单,因投保单内容填写有误而不能进单,于是重新填写一份并代客户在投保单上签名,投保人在拿到保单时发现签名不是自己所签。以上情况下投保人都知悉代签名的存在。
第三种是,投保人始终不知道签名为保险人代签,这种情况多因为保险人近似地模仿了投保人的签名。
这样的分类不仅能够帮助我们认识实践种代签保单的情形,而且这样的分类在规范代签保单的法律制度设计上也是有意义的,这将在文章的最后论述。
以下进入对人身保险保单代签名法律问题的研究部分,首先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对保险公司主张代签保单无效提出质疑。
一、从法律对合同无效的规定看
保险公司主张代签保单无效必须要有法律依据,那么法律对保险合同无效是如何规定的?《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一般法、基本法,适用于保险合同,《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合同关系的专门法律,所以首先从《合同法》和《保险法》对合同无效的规定来分析。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投保人对保险标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以上可以清楚看出,单单保险人保人签名保单的事实不属于以上法条所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那么又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呢。
《合同法》与《保险法》中都没有针对保单签名的直接规定,而有关保险合同形式的规定是这样的:
《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从《合同法》和《保险法》的规定来看,保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但书面形式并不仅限于保单,还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保险合同内容的形式,而其中一些合同形式本身的技术特点就决定了不可能要求当事人亲笔签名,不能把签名作为合同形式的要件,尽管目前保险实践中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一般是保单、暂保单和其他书面的保险合同,但新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的规定正是为适应经济活动中出现的新的合同形式的,保险合同的形式必然也会不断被探索和创新的。
虽然其中有些合同形式引起了一些法律问题,争议很大,仍然没有解决,比如电子签名的效力,而且具体到人身保险合同,目前人身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是保单,但是这至少说明当前法律并没有把签名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形式要件。
所以投保人亲自签名保单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不构成代签保单无效的依据。
2000年7月26日,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其中规定,“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余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必须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对代签名的投保或变更申请,必须经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补签名,否则保险公司不得接受。”虽然该通知要求保单应为投保人亲自签名,但是没有对保险人代签如何处理做出规定,并且保监会的通知不属于法律、法规,只是规章,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二、从法律对合同成立和效力的规定看
以下进一步从正面对代签名保单的效力进行分析。合同法第二章对合同的订立做出规定,其中合同成立的要件可以概括为:1。有双方或多方的当事人;2)有合同的基本条款;3)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条款的合意。
而且《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而《保险法》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法与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都未规定投保人的签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而是将意思表示一致作为合同成立的主要标志。
从代签保单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签名不是投保人亲自所签,但投保人与保险人有真实的接触,投保人存在真实的投保意思表示,知道保险人在进行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活动,投保人已按约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也签发了保险单,双方保险合同的内容“认可”(认可的问题在后面作详细论述),所以该保险合同事实上已经成立。
合同成立表明合同存在,这是一个事实问题。依法成立的合同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就是为法律认可的有效合同,这些条件是:1)同主体合格,即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具有订立保险合同的资格。保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保险公司,且必须在经营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投保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具体地就是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投保人订立合同的要求(即要约)必须经过保险人同意承保。3)合同内容合法。
代签名保单如果符合这些要件就是有效的,而实践中被保险公司主张无效的代签名保单往往是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的。
从以上对合同无效和有效的正反两个方面分析来看,保险公司仅仅以保单代签名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三、从证据角度看
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明显地表现出从重形式到重意思的趋势。但重意思不等于完全否定形式,因为法律难以确定纯粹的内心意思,只有意思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能被人们把握和认定时,法律才能准确地评价,而且,过去的即成为历史,所以客观发生过的事实必须从客观留下的印记进行考察,合同形式便能满足这两个方面的要求,体现了安全和效率的平衡。
人身保单是人身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与保险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更改保单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的约定书共同构成完整的保险合同。实践中所说的人身保单代签名实际是指代签名存在于这些法律性文件中,并非仅指保单的代签名,因为实际上保单和其他文件是不可分割或重合的。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的签名主要存在于投保单中。
投保单是保险公司事先准备、具有统格式的,由投保人填写而向保险人发出的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作为体现投保人购买保险意向的书面要约,为了体现真实投保意愿,维护投保人的利益,避免理赔纠纷,其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和真实。人身保险中,投保人须完整、准确和真实地填写投保单所列明要求投保人填写的项目,包括投保人资料、被保险人资料、受益人资料、投保事项、健康告知、财务及其他告知说明、特别约定和投保声明等,真实性特别要求投保单一般由投保人亲自填写并签名,而不是保险公司业务员填写并代签名。
投保单经过保险人签章承诺后,保险合同成立,作为保单的重要组成部分。保单载明当事人双方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是保险合同内同的外部表现,即保险合同内容的载体,其内容包括以下四个部分:(1)声明事项,即投保人应向保险人说明的具体事项,如被保险人名称(姓名)及住所、保险标的极其所在地、保险价值及金额、保险期限、危险说明及承诺的义务。(2)保险事项,及保险人责任范围。(3)除外责任,及免除保险人责任的事项。(3)条件事项,及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这样,保险单的法律意义就在于:(1)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2)确认保险合同内容。(3)明确当事人双方履行保险合同的依据,另外保险单还具有证券作用。
投保人在保单上的签名在以下两个方面起到表面(初步、推定)证明作用,一、投保人确认保险人给出的保险条款,认可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其签订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二、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保证告知内容的真实性。如果投保人的签名是不真实的,那么以上两个方面就存在瑕疵,此时保单就构成了瑕疵保单。瑕疵保单是相对于优质保单而言,主要指从保险人向投保人推销保险那到保险人签发正式保单的过程中,由于各方的过错而导致保单在形式或内容上存在瑕疵。
投保人或保险人可以对瑕疵保单提出质疑或主张。前面的分析已经表明,保险人仅以保单的代签名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以下分析保险人是否能够根据代签名而对投保人的意思表示和告知义务提出质疑,进而质疑保险合同的效力。
首先,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的保单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集中体现。在民事纠纷的诉讼或仲裁中,有真实签名的保单是一种书证,是本证、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能够帮助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迅速、准确地查明事实。那么,投保人的代签名这种形式上瑕疵潜在可能表明投保人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因为投保人可能不清楚、不知道或根本不曾认可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那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人追认,对被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和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保险合同的效力确实可能存在瑕疵。
但是,司法上也不排除其他有证据力的证据。保单上虽然没有投保人的真实签名,但其他证据足以证实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比如通过投保人缴纳保费。毕竟保单并不是像票据这样具有文义性、无因性,可以以保单以外的证据进行说明。
而且关键的是,对此瑕疵有资格质疑并提出主张的是投保人而非保险人,因为当事人只能以己方意思表示的瑕疵对合同效力提出质疑和主张,这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当事人不能以对方意思表示的瑕疵提出质疑和主张,所以保险人不能质疑投保人的意思表示。况且,保险人也不可能证明意思表示的瑕疵,因为当保险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质疑代签保单的效力时,投保人(或受益人)因其利益与保险人的利益是相对的,不会质疑保单的效力,更无所谓质疑自己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本人对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内容表示认可,这是证明意思表示真实最有力的证据,还有其他什么证据能够推翻当事人自觉、自愿承认的自己内心意思吗?正所谓“春江水暖鸭先知”、“冷暖自知”。
其次,保单代签名确实有时伴随着或暗示着投保人非亲自填写告知事项,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存在瑕疵。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如果保单上表明的投保人所告知的情况与事实不符,根据第十七条的第三款和第四款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主张不承担保险责任,那么保险人需对此进行证明是不容易的的。原因是:
第一、要证明被保险人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首先需要证明投保人告知的情况与事实不符,并且这种不符还必须是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或者说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承担是有实质关系,不能是微不足道的,比如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把自己的地址填写错误。但在实践中,因为人身保险合同一般具有长期性,保险事故发生后,时间过久,保险公司再对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的真实情况,如健康状况进行核查是不容易或者已经不可能了,事过境迁,可能根本没有被保险人投保时真实情况的证据留下。
第二、如果保险人确实对此做出了证明,那么这种不一致能够初步推定投保人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无论哪一种情况,保险人都可以达到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目的。但是反过来,恰恰又因为保单是他人代签的,尤其是保险人代签的,这极大地降低或消除了投保人的可归责性,因为不一致可能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并且被保险人并没有以自己亲笔签名表示了对告知事项的认可,在保险人代签保单的情况下尤其如此,基于保险人和保险人的特殊法律关系,故意和过失是否应该归责于投保人更是复杂和不确定的(稍后进行详细分析),保险人的代签名恰又成为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推定的反证。可以看出,实际上保险人对代签名提出质疑对自己主张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不利的,因为这不但要对签名进行鉴定,成本不低,而且代签名的事实还可能成为投保人的抗辩。
另外,一般人寿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大都存在不可争条款(又称两年后不否定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其内容是,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时期后(通常为两年),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为理由,而主张解除合同。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因为第一点所说的可证性问题,另一方面是因为人身合同关乎被保险人的重大人身利益,法律对合同订立后保险人对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出异议并解除合同的权利行使作了期限的限制。
另外,按照《合同法》第三章的规定,当事人就发生合同争议时,只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有权认定合同的效力。所以,投保人和保险人就代签名保单的法律效力发生争议时,应将有关争议提交有关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由其确认。
三、从保险关系来看
有观点认为,保险人是保险人的人,如果为投保人“全权”并代签保险单,这是双方,保险合同无效。这种观点错误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保险人以投保人的名义代代签保单并非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是一个事实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指某人将其内心追求某种法律效果的意图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使得他人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者双方之间的默契得知这种意图的行为。保险人代为签名,但投保的意思表示是投保人自己做出的,投保人已经口头或以除亲自签名以外的其他书面方式表明了自己的意思的情况下,人所为的代签名行为只是一项事实行为。因此保险人只是保险人为意思表示,但没有同时保人为意思表示。所以无所谓双方。只是这种事实行为构成保险合同的一个瑕疵,不能。
第二、即使是保险人保人为意思表示,但只要得到投保人的授权,保险人是可以同时作为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的人的。
实际上,问题应该这样分析,保险人是保险人的履行辅助人,对保险人的业务拓展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人身保险业务中投保人尤其会经常和保险人接触,通过保险人与保险人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保险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保监会2001年11月16日颁布的保险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第4号令)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1997年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保险人管理规定(试行)》第四十八条 个人人是指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以及《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保险人委托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人签订委托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事项,从以上可以看出,保险人(个人保险人和机构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应是与被人的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其法律责任的归属应适用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关系法律责任的规定。
保险人借助人扩展营业活动,获得收益,保险人在权限内所为合法行为的效果当然直接归于被人,即保险人。“利之所在,损之所归”,如果仅仅是保单的签名存在瑕疵,不能证明投保人告知事项与事实不符,那么,签名的瑕疵即便能够引起什么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也应该有由保险人承担。投保人没有过错,本人须对人的这种过错承担责任。
而人身保险实践中,保险人代签背后常常隐藏着人对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欺诈,如为诱导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向其作关于保险条款的不实陈述,或不如实转达投保人所告知的事项,使保险人对本不承保的危险做出承保,由此会造成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不真实。这就是保险人存在于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所产生了成本和风险,经济学上有许多有关人的理论,并且管理学上也研究如何控制人。在这方面,法学上研究人主要是研究如何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分配人风险。
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的方法通常采用书面询问回答方式,即由保险公司在投保书中附加询问表,由投保人逐项据实填写,并且推定保险公司在询问表中所提出的事项,即为有关的重要事实。
青海小升初报名时间大概在6月16日至6月18日。市区小学毕业生、跨区报名的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报名的方式不太一样。
报名要带什么:
1、所送材料的目录(一页纸);
2、素质报告书复印件(只须复印5~6年级的每一页);
3、5~6年级期间的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由高到低顺序);
4、特长生(体育、艺术、科技、棋类)相关证书复印件;
5、一寸近期证件照片一张。
6、学生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报名方式:
(一)市区小学毕业生报名。市区小学毕业生报名由各毕业学校在各区报名点集体报名。
(二)跨区报名者,在毕业学校填写《就近入学报名登记表》,经毕业学校、所在区中招办和接收区中招办签署意见后办理报名手续。
(三)调郑干部、职工随迁子女和在外地借读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小学毕业生,由本人或家长携带有关证件直接到家庭住址所在区报名点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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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准考证上的时间按时到考场参加考试
4.考试完毕
5.约莫1-2天后各个学校都会在学校官网上公布录取名单
一.专题讲座
我校专门组织了一次《教职工反承诺书》,让全校师生认清的本质和危害,了解防范处理处理的法律政策。
2.发放学生《崇尚科学,抵御》倡仪书
使广大家长也加入到反的队伍中。
3.读法制教育书。
以读法制教育读物学习用科学知识来武装头。
4.各班级召开了题为《远离健康成长》主题班会。
学校还要求各班主任组织形式多样的反警示教育主题班会.
5.组织教职工反发法制知识竞赛。
江津区小升初报名时间大概在6月16日至6月18日。市区小学毕业生、跨区报名的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报名的方式不太一样。
报名要带什么:
1、所送材料的目录(一页纸);
2、素质报告书复印件(只须复印5~6年级的每一页);
3、5~6年级期间的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由高到低顺序);
4、特长生(体育、艺术、科技、棋类)相关证书复印件;
5、一寸近期证件照片一张。
6、学生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报名方式:
(一)市区小学毕业生报名。市区小学毕业生报名由各毕业学校在各区报名点集体报名。
(二)跨区报名者,在毕业学校填写《就近入学报名登记表》,经毕业学校、所在区中招办和接收区中招办签署意见后办理报名手续。
(三)调郑干部、职工随迁子女和在外地借读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小学毕业生,由本人或家长携带有关证件直接到家庭住址所在区报名点报名。
万盛小升初报名时间大概在6月16日至6月18日。市区小学毕业生、跨区报名的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报名的方式不太一样。
报名要带什么:
1、所送材料的目录(一页纸);
2、素质报告书复印件(只须复印5~6年级的每一页);
3、5~6年级期间的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由高到低顺序);
4、特长生(体育、艺术、科技、棋类)相关证书复印件;
5、一寸近期证件照片一张。
6、学生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报名方式:
(一)市区小学毕业生报名。市区小学毕业生报名由各毕业学校在各区报名点集体报名。
(二)跨区报名者,在毕业学校填写《就近入学报名登记表》,经毕业学校、所在区中招办和接收区中招办签署意见后办理报名手续。
(三)调郑干部、职工随迁子女和在外地借读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小学毕业生,由本人或家长携带有关证件直接到家庭住址所在区报名点报名。
渝中小升初报名考生可点击进入《渝中小升初报名网站:渝中教育信息网》进行渝中小升初报名。
报名方式:
渝中小升初网上报名时考生直接通过互联网登录《渝中教育信息网》网站,渝中小升初考试报名平台(cqyz.gov.cn//)进行报名。
报考流程:
各地小升初报考流程均有差异,
1.去各学校官网下载报名表并填写【推荐】或于五一开放日前往各学校向学校索要报名表并填写
2.交给相关学校负责人,领取准考证【学校一般会附一张写有考试时间和注意事项的通知】
3.按准考证上的时间按时到考场参加考试
4.考试完毕
5.约莫1~2天后各个学校都会在学校官网上公布录取名单
【常见问题】
问题一:家长总是限制我,我感觉好烦啊!
为了更好的迎接小升初考试,家长在这期间会更加严格管理孩子,比如不让孩子玩游戏、看电视、去参加同学聚会等等。学生要先理解家长的心情,不要产生抗拒心情。一些学生因为烦就和家长对着干、安排学习就不学了,这样做法非常不可取,毕竟这影响的不是家长的命运,而是影响你的命运。其次,要“独立”起来。这里的独立不是指生活、精神独立,而是学习独立,即要求学生可以自己安排好小升初考生的学习计划目标等,并且自己是按照计划一步一步前进中。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如果想解决问题,要与家长做积极互动。常与家长做沟通,多与家长谈论自己学习情况、学习计划、生活计划及感受,也了解一下家长感受。双方为了更好的生活而进一步努力。
问题二:父母对我期望值特别高,特别怕辜负他们的希望,他们给我的压力更大啊!
小学六年级期间不仅学生压力大,家长压力也会增加。一些家长会不停唠叨、还会对子女格外的照顾,每天的菜谱都是精心设计的······这样往往使学生有更大的压力。解决这个问题,最重要的就是调整心态。家长这么做是家长有爱心、家长爱你的表现,和你小升初考试没有必然的关系。家长在这期间特别照顾也是小学六年级期间学生学习时间增多、压力较大,对你格外照顾是避免因为生活因素而影响到你的学习。此时,对父母心存感激就可以了,没必要增加压力。你只要正常的学习即可,毕竟学习不是为了家长,你的学习是为了你自己的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