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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分析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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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分析论文

第1篇:电商分析论文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特点视角归纳分析

作为一名讲授电子商务课程的老师,经常会向学习电子商务课程的同学讲解电子商务特点的内容,也经常需要向没有学习过电子商务相关课程的各类人员介绍电子商务存在的价值,它有哪些特点?目前,电子商务的特点主要在《电子商务概论》课程里被五花八门的阐述着。那么,电子商务究竟有哪些特点呢?这对于学习电子商务的人士来说造成了不小的麻烦,就连讲授电子商务课程的老师也感到相当的困惑。因此,本文力求在充分归纳分析目前电子商务特点分析的基础上,在重要性、主体性、趋势性和全面性分析原则下,从网络、市场、卖方、买方、政府、整体六个视角对电子商务的特点进行一个比较深入的归纳分析。

一、网络(交易载体)视角的电子商务特点

虽然电子商务的定义很多,但是从本质来看,电子商务就是在网上(主要指互联网)开展商务活动的这一说法得到了大家的比较一致认可。电子商务被看成一种新生事物主要是由于它是在网络环境中开展的,也就是说电子商务借助于网络这种交易载体使商务模式相对于传统商务来说发生了质的变化,因此,网络(交易载体)是分析电子商务的特点最根本的一个视角。从网络角度来看,电子商务至少应当具有数字化、交互性和高效率三个基本的特点。

1、数字化

当商务以及与商务活动相关的各种信息都以数字形式被采集、存储、处理和传输的时候,商务模式就发生了质的变化,数字生活、数字商务、虚拟企业等数字化形式就应运而生了。数字化具有的易于存储、查询、处理、修改信息等优越性,这使人类将前进的方向与数字化牢牢的捆绑在了一起,正是由于电子商务的数字化特点,它使得商务活动中的商流、资金流和信息流都能够在计算机网络中迅速传输,形成“三流合e”的商务模式,这使得现代商务活动朝着“无纸”商务、信息商务、快速商务的方向发展。

2、交互性

各种信息交互协议决定了数字化信息在计算机网络中具有双向沟通的功能,而电子商务正是基于这种网络环境中的商务活动,因此,在电子商务过程中,可以轻松完成商务信息的双向沟通,实现商务交易主体之间的信息交互。这是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相区别的重要方面,它预示着电子商务可以采用网络重复营销、网络软营销、数据库营销、一对一营销等现代营销的方式和手段,从而提高营销的效率和效益。

3、高效率

电子商务的信息传递基于的是电磁波的传输原理,主要采用互联网的传输信道,能够以每秒30万公里的速度将信息向前传递着。在这种速度下,常规的时间和空间的规律已经被彻底打破,电子商务已经突破了传统物理世界的时间限制和空间限制,使商务交易的效率和商务服务的效率都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二、市场(商务环境)视角的电子商务特点

网络不仅是商务活动的交易载体,而且形成了一个广大的虚拟空间――CyberSpace,这个虚拟世界中的虚拟市场具有很多与现实世界商品市场相同的共性,也具有一些自身独有的特性,主要有全球化、充分竞争和买方市场。

1、全球化

实体市场的低速度决定了商品交易的市场规模和范围的有限性,而在电子商务这种虚拟化的商品市场中,由于商务的数字化带来的虚拟特性使信息的传递以极高的速度快速流转,在这种环境下,商务主体之间的距离被无限的缩短了,商务交易的时间限制和空间限制被突破了,商务交易的范围也从有限的区域性小市场走向全球化的大市场了。因此,相对于传统商务而言,电子商务的市场被深深的打上了全球化的烙印。2、充分竞争

如果电子商务的市场具有明显的全球化特征的话,那么,电子商务市场的另一个特征也是明显的,那就是充分竞争。经济全球化使企业的潜在客户扩大到了全球,同时,经济全球化也使企业的竞争对手扩大到全球范围,也就是说,同一领域中的企业将面临全球化大市场中的几乎所有强大的竞争者,这样,商品市场中的充分竞争将是必不可少的,当然,这也可能是消费者所希望看到的。

3、买方市场

充分的市场竞争必然对消费者有利,但是,充分的市场竞争并不一定能形成真正买方市场。例如,现实中的消费者早已经生活在比较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中了,但是,消费者为什么对自己的商务结果还是屡屡不满呢?那就是因为充分的市场竞争让我们对市场下了一个有利于消费者的结论,但是,商务活动主要是在有商务需求的消费者与提供商务服务的企业之间展开,而现实中两者的对比结果是:强势的企业和弱势的消费者(这主要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这样,我们不禁要问,这是一个真正的买方市场吗?显然不是,它充其量是一个准买方市场,而电子商务的市场环境给了我们一个什么是真正的买方市场的满意答复。在电子商务市场中,消费者有足够的能力和可能获得提供商务服务的企业的信息,另外,就算单个的消费者与提供商务服务的企业相比处于劣势,消费者也可以在虚拟网络中通过“团购”轻松实现对商务服务提供企业的劣势的扭转。

三、卖方(服务主体)视角的电子商务特点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提供商务服务的一方主要是以企业的形式存在,那么,电子商务这种新型的商务模式相对于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终极目标的企业而言有哪些特点呢?从迈克尔.波特的企业竞争战略分析框架中我们可以知道,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可以采纳差异化、目标积聚和低成本三种战略形式,由于电子商务能够很好的支撑企业的这三种战略,所以,电子商务具有个性化、专业化和低成本(费用)的特点。

1、低成本(费用)

按照新的财务管理的观点,制造企业中降低利润的主要因素是资本成本和商品成本两大块。资本成本又包括取得和使用资本时所付出的代价,如果制造企业及其相关的服务提供单位能够充分利用电子商务来武装企业的日常运营,那么他们将能够有效的降低企业在发行债券、股票时的费用,降低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手续费用等取得资本过程中所花的代价;商品成本中包含生产经营成本、营销成本等子项,在有效利用电子商务各种手段的情况下,企业将能够在其中的采购成本、生产成本、物流成本、营销成本、人员工资等方面得到明显的降低。另外,对于非制造类企业来说,这类企业获得收入的代价就是发生各种费用,即管理、财务、销售等费用,同样,如果这类企业能够充分采用电子商务的理念、技术、手段,例如,优秀的电子商务软件、良好的网络营销策略、战略性的供应链合作运行体系,这都将给企业带来可观的费用降低。

因此,在充分利用各种电子商务技术和手段的情况下,制造类企业能够有效的降低其运营成本,特别是其中的商品成本,而非制造类企业也能够有效的降低其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从而使企业能够以较低的价格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同时保持较高的利润。追求高额的利润是企业经营的终极目标,而企业运营发生的各种成本或者费用则是与利润额的高低相背离的主要因素,因而低成本(费用)是电子商务最不易被忽略的一个特点。

2、个性化

由于电子商务是以网络为基础的,因此,在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可以轻松实现信息的自动化传递,并建立面向消费者的数据库系统。在网络营销和虚拟生产的理论指导下,企业可以充分利用数据库进行一对一的个性化营销、一对一的个性化设计和生产,实现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全程的一对一个性化跟踪服务,最终实现企业的差异化经营战略。电子商务个性化服务的经典案例莫过于Dell公司计算机的生产、营销等的定制化服务,通过向其顾客提供计算机的定制化服务,Dell公司极大的满足了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3、专业化

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第1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可以看出,国内互联网正在跟随国际互联网呈良性的发展态势。随着进入互联网的人越来越多,互联网中的商务活动越来越频繁,这些都预示着一个巨大的CyberSpace的形成。在连通全球的互联网络环境下,企业的潜在客户从有限的地域空间无限的延伸到地球的每一个角落,企业服务的目标客户群就有可能急剧扩大,同时企业也将面对世界范围内超强的竞争对手。依据供应链管理理论和核心竞争力理论,企业不可能在其所涉及的所有方面都做得最好,因此,企业必须屏弃大而全的经营思路,走专业化的道路,当然,全球大市场中越来越多的同类客户也使企业走专业化道路成为一种可能。

四、买方(消费主体)视角的电子商务特点

消费需求是商务动力的主要的源泉,只有真正把握了消费者的需求,很好的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企业才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从商务需求购买方的消费者视角出发,企业只有能很好的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才能在新的环境下良好的发展。满足消费者商务需求可以从为消费者直接的商务节约和间接的商务节约――方便性两方面来入手,而电子商务恰好能很好的满足消费者关于商务服务的这种要求。

1、节约性

很多时候,商品的价格都还是由商品的最终成本决定的,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作为商务服务主体的企业由于采用的电子商务等相关先进技术而使企业可以实施低成本战略,或者可以长期以较低的成本生产和销售商品,也就是说企业可以以较低的价格将商品或者服务销售给消费者。在这样的情况下,无论是大宗的生产性和销售性的购买,还是小宗的消费性的购买,都可以获得极大的节约。生产性和销售性购买的节约主要体现在极大的降低了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采购成本、物流成本等;消费性购买的节约主要体现在能使消费者获得高额的消费者剩余。2、方便性

电子商务的数字化特性和高效率特性使消费者的商务活动可以轻松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从理论上讲,地球上的消费者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轻松地实现商务购买,这虽然只是一个愿景,但是随着各种方便的上网设备被发明出来,电子商务正在逐步将这个美好的愿望变成现实(至少数字化商品可以尽快的实现),这无疑给消费者的商务活动带来了极大的方便性。

五、政府(监督管理)视角的电子商务特点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经济行为,必然要受到相应的监督和管理。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作为经济活动的裁判员需要能够对电子商务环境实施有效的监督控制和良好的预测分析。由于电子商务能将商务活动的信息数字化,因此,从政府的监督管理视角来看,电子商务具有有效的监督管理和良好的预测分析两个特点。

1、有效的监督管理

由于电子商务活动的信息能够以数字化的形式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因此,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综合采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利用先进的网上传输内容监控、网上信息流动监控、在线审计等技术可以实现对电子商务活动的有效监控,从而实现政府对电子商务的良好监督和管理,以利于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高效、有序的运转。

2、良好的预测分析

基于对电子商务丰富的历史数据和现实数据把握,政府相关部门能够综合利用各种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数学模型来分析电子商务主体的各种行为,分析电子商务环境下国民经济的运行规律,优化国民经济的运作的机制,使整个国民经济在健康有序的快车道上前进,实现我国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另外,利用各种计算机技术和数学模型还可以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历史数据和现实数据进行准确的预测分析,做到坏事情先防范,好事情先知道,指导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开展。

当然,电子商务在世界很多国家的经济活动中的比例还不大,政府还没有能力全面监控电子商务的各个方面,但是,由于电子商务在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是如火如荼的高速度发展着,所以,我们甚至可以肯定,在不久的将来,比如我们国家完全有可能在5-10年后实现对电子商务活动的全面监控,在掌握所需的数据和相关技术后,最终实现对整个国民经济有效的监督管理和良好的预测分析。六、整体(系统工程)视角的电子商务特点

传统商务是主要基于实体商品的现实商务模式,而电子商务则是基于计算机的虚拟商务模式,对于主要活动都在电脑空间(CyberSpace)中开展的虚拟商务模式――电子商务而言,从整体(系统工程)的角度来看,它与传统商务相比有一个由量变引起的质变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电子商务具有明显的协同性、集成性和扩展性三大特点。

1、协同性

虽然我们在传统的商务活动中也讲协调、和谐、协同,但是我们知道,在实体商务中,这种相互配合并没有被特别的强调(商务书籍中几乎都没有这方面的阐述)。而在电子商务这种虚拟商务模式中,几乎所有的信息交互都可以在瞬间完成,那么相关的所有商务活动都必须适应这种速度,也就是所有提供商务服务的主体都应该相互协调并适应光速的商务规则,即电子商务的协同性,不然就会出现各种问题,最终影响商务活动的开展。例如,如果在互联网上,很多人会因为网页在3秒之内还不能打开而放弃对该网页的浏览,因此,网上的信息的传输要足够的快;同样,与网上信息的高速传输相比,如果相应的物流配送体系不能适应这种速度,至少要能够在消费者的容忍时间之内,试想如果我们到网上去购买一本图书需要两个星期的时间才能到我们手中,可以想象一下会有多少人会因为不能容忍这种慢速度而放弃网上购书,如果到货时间缩短到2天或者1天,情况又怎样呢?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讲,很多人把电子商务又说成是协同商务。

2、集成性

由于电子商务必须作为一个整体尽可能的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一站式”模式的商务服务,也就是说,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所在的整个供应链必须被集成为一个整体而开展工作,只有这样,电子商务的协同性规则才能得到保证。同样,只有电子商务服务能力被集成为一个整体,才能真正适应光速的商务规则。如果计算机元器件的基础只能是电子管,那么计算机还能够像今天一样改写人类的历史吗?我们可以肯定的说,这样的计算机最多只能帮助我们完成一些简单的科学计算工作,只有把组成计算机的大量元器件集成在一起,走大规模集成电路的路子,才能制造出足以改变世界的计算机。因此,我们可以说,不管电子商务的服务能力还是电子商务的服务提供商被物理的或者是逻辑的集成在一起,这种集成都是必须的,不然,我们就有可能回到实体商务的历史中去。

3、扩展性

与实体商务的有限的消费者相比,电子商务的潜在消费者由于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使其天生的具有了全球市场的特点,同时,由于信息的数字化传输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地球村”的商务理念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理解和采纳。因此,面对潜在消费者数目的极大的不确定性,这就要电子商务的服务系统必须具备高度的弹性,以适应越来越多的消费需求。否则,电子商务系统将会由于消费者的增多而使其难以承受,降低了服务水平,企业最终将失去市场生存能力。

很多人一说到电子商务就有这样一种错觉,前几年还挺红火的,现在基本上没有人谈它了,所以,他们就得出结论,电子商务由于没有什么实质的东西,所以必然是昙花一现。殊不知电子商务这几年并不是没有人谈、没有人做了,而是越来越多的电子商务人更加务实,他们已经深刻的领会到:务实才是硬道理,盈利才是硬道理。这使电子商务真正的得到了理性的回归。

我们中的绝大部分人都不能想象中国手机市场在经过短短10年左右的时间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变化,同样就会有很多的人不可能预测到几年以后中国电子商务会是什么样子的,世界电子商务又是什么样子的。因此,我们希望通过本文从网络、市场、卖方、买方、政府、整体六个视角对电子商务特点的进行归纳分析,让大家真正理解电子商务为什么不是昙花一现,为什么会成为21世纪新的商务模式,为什么被认为是新的生产力,为什么会给我们的世界带来新的革命。参考文献:

[1]张宽海,帅青红.电子商务概论[M].2005.6:10-13

[2]方真,孙百鸣.电子商务教程[M].2005.2:7-9

第2篇:电商分析论文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合同;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是维护电子商务当事人合法利益、“定纷止争”的凭据。证据的存在本身是一个事实问题,依靠调查、质证即可查明究竟,但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却是一个法律问题。“由于在电子商务中确定交易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合同单证都采用电子形式,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及其审查判断规则就成为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1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对于电子证据,目前尚无较统一的定义,既无明确的法律文件中的定义,也无统一的司法实践中的和较统一的学术界的定义。在这种情况下,在赋予“电子证据”这一“能指符号”以含义时,就应当根据该“能指符号”所使用的词句,按“通常理解原则”予以处理,以尽可能地使其符合通常的语言规律和思维习惯。

顾名思义,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明材料,即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数据电文证据及其派生物。这个概念是广义的。在广义上,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为电子数据交换、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电子留言、电子聊天记录、电子公告、手机短信、电话通讯单、电子资金划拨、电子账目、数据库等一切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明材料。以武汉大学黄进教授为代表的一批有志于研究电子商务问题的学者,先后从2001年年初开始,在广州、武汉等地举行了《中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研讨会,并起草了学术研究性质的《中国电子商务法(示范法)》草稿和正式稿。2采用的也是广义的电子证据概念。《中国电子商务法(示范法)》第一次正式稿第六章“电子证据”部分第一条第(一)项对电子证据的界定是,“‘电子证据’指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3在狭义上,电子证据是指计算机证据,“电子证据即网上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4

电子证据的“元特征”是“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有学者指出,“无纸、快速、量大、易复制、易流失是信息技术的特点,也是电子证据的特点”。5但是,实际上,电子证据中的电文证据(电报、传真等)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无纸”化证据。除了电报、传真等电文证据之外的电子证据,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即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第二,取证和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难以区分原件和复制件。第三,有一定的证明能力,但是证明力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二、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

电子证据之所以能够作为证据使用,是因为其具有可采性和一定的证明力。

证据的可采性是指证据的“证明能力”,即“可接受性”,也就是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问题。电子证据以电磁或其他形式储存在一定的介质上,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将其表现为文字、图片、视频、数据等能够为人们所感知的信息,其形成、保存和传输、再现都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其内容也会与电子商务往来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只要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再符合合法性要求,就完全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因而具有可采性。

电子证据的可采性目前已经得到了公认。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9条“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1)明确了电子信息的证据效力和评价标准,指出:“在任何法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适用在任何方面均不得以下述任何理由否定一项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a)仅仅以它是一项数据电文为由;或(b)如果它是举证人按合理预期所能得到的最佳证据,以它并不是原样为由。”6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1999)第13条规定了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在诉讼程序中,记录或签名的证据不得仅仅因为其为电子形式就被排除。”7我国的法律也是承认电子证据的可采性的。例如,我国《合同法》(1999)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根据《电子签名法》(2004)第四条的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证据的证明力,简称“证据力”,是指证据的证明价值、证明效力或作为证据使用时的分量。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电子证据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有不少研究者认为电子证据应属于视听资料,认为,“电子证据应当是视听资料的一种”,8但也有观点认为将其归入“书证”似更合理。9还有的学者,根据电子证据通过以电磁或其他形式储存的资料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特点,认为电子证据“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的证据。”10

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也各不相同。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以及《电子签名法》第四条的规定,数据电文被视为书面形式。《电子签名法》(2004)第四条关于将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的规定,基本上是《合同法》第十一条关于“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的规定的一次重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2001年9月17日印发,自2001年10月1起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公布)将EDI、E-mail、电子数据、计算机数据归入视听资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将EDI、E-mail和电子数据归入视听资料。其第3条规定,“证据的种类有:……(7)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和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数据等电脑贮存资料)。”11最高人民法院也是把计算机数据作为视听资料来对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公布)第二十二条将计算机数据证据归入视听资料,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这样就出现了法律(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将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而司法实践、司法解释将计算机数据等归入视听资料,学者聚诉盈庭的现状。那么,电子证据究竟应当属于书证还是视听资料,抑或是物证或者其他证据形式?虽然所有的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可见,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比起书证、物证来,限制条件更加苛刻,具有更强的不确定性,更加模棱两可。书证、物证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而视听资料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电子证据不仅证明力偏弱,而且举证相对艰难。“一家审理过多起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法院在一份调研报告中说,“拥有著作权的关键是要拿出‘原件’,但在网络环境中,‘原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已经发生了变化,在一些数字化作品中,甚至存不存在原件都成了问题。电子文档可直接在电脑上输入完成,数码照片也一般都是通过光盘等来保存,复制件和原件是由同样的数字表达,几乎是没有任何差别,这些作品究竟有没有原件?原件是什么?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探究。面对网络世界,传统证据形式的证明力似乎有些苍白无力了。”12该文所述虽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案件审理中的尴尬,但实际上揭示了所有电子文件在证明力方面所遇到的问题。

三、对电子证据法律定位的思考

证据的法律定位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因为这牵扯到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学理上先后出现了“视听资料说”、“书证说”、“物证说”、“独立证据说”、“四分法说”(将电子证据分为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七分法说”(认为电子证据不是独立的证据种类,应分别纳入传统的七种证据种类之中,例如电子书证、电子物证、电子视听资料等)等。13

我国现在的民事诉讼,特别是合同纠纷案件司法实践,基本上是按照书证或视听资料来对待电子证据的。也就是将电报、电传、传真等以纸张为载体,以记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文证据,作为一种类似于副本、复印件的书证对待,效力低于原件书证。而将计算机数据等电子数据证据作为视听资料来对待。

应当说,将电报、电传、传真等电文证据作为书证来对待是有一定道理的,只是目前所赋予其的证据力偏低。而将计算机数据证据按照视听资料来对待则有失偏颇,有削足适履之嫌。视听资料是以活动的音响、图像动态地连续地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而除了电子视频之外,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留言、电子聊天记录、电子公告、数据库和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计算机数据证据却并非以活动的音响、图像动态地连续地反映案件真实情况。

认为电子证据是普通七类证据电子化的主张,清醒地看到了电子证据与已有七类证据的交叉关系。但是,仅仅注意到电子证据的多样复合性是不够的,既然承认电子证据是七类证据“电子化”的结果,就要承认“电子化”本身就是电子证据一切特点的“源泉”。已有七类证据都有可能以电子化的形式出现,这是一个客观事实。但是,电子证据具有与已有的七类证据所不同的特点。电子证据应当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原因在于:电子证据具有独立的表现形式;电子证据具有自成体系的证据规则;电子证据不可能纳入任何一种证据种类之中。内容、形式、规则等是现行实在法区分证据种类的根据。其中,内容是次要的,因为不同的证据可能具有相同的事实内容,可以用以证明相同的案件事实。形式差异是实在法区分证据种类的主要根据,规则的差别是形式差异在证据法上的反映。从证据法有关证据种类的规定来看,形式规则占绝大多数,这也是证据合法性的要点所在。电子证据内在的电子介质和外在的信息技术设备是其他任何证据种类没有的表现形式,而正是这种特殊的表现形式构成了电子证据特殊规则的主要根据。鉴于其具有虚拟、快速、便捷、易消逝或者篡改等特点,电子证据的收集、调取、提供、举证和质证具有不同于其他证据种类的规则,只有将其确立为独立的证据种类,才能形成系统的电子证据规则,发挥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特殊证明手段的作用。不少国家制定了单独的《电子证据法》,例如《南非1983年计算机证据法》、《菲律宾电子证据规则》、《加拿大1998年统一电子证据法》等。如同我们不能因子女像父母而否认其独立的法律地位那样,我们也不能因电子证据类似传统证据种类的某个特征,而将其纳人某个证据种类或者将其肢解而后分别纳入传统的证据种类之中。只有将电子证据确立为独立的证据种类,才能一揽子解决有关的证据法问题。14

认为电子证据仅仅是普通七类证据电子化的主张,也已被我国的司法实践所否定,我国的司法解释已经开始逐渐对“计算机证据”、“电子邮件”加以明确规范。200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次规定了电子邮件等新类型证据的证明力。其第六十四条规定,“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我国诉讼法中对电子证据的长期立法缺位,不利于保护电子商务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促进和保障电子商务的发展,不利于保护从事涉外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中国当事人。“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讲,电子证据都已经成长为一个十分丰富庞大的体系,尽管它还未得到中国法律的明确确认。”15将所有形式的电子证据一概而论地归入已有证据类型中的某一类,是不够科学严谨的。将电子证据看作已有证据类型的电子化,也失于简单化。解决我国诉讼法与电子证据的矛盾,就必须修改法律或者另行制定新的特别法,通过完善立法对电子证据的类型和效力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

建议在将电子证据作为单独的一类证据的同时,将“电子证据”划分为“电文证据”和“电子数据证据”两种,根据不同电子文件的载体、证明方式、对介质的依赖程度特别是其安全强度等进行具体分析,确定不同的认定标准。二者的共同点在于都是数据电文证据,即都是电子证据。二者的不同点在于“电文证据”是指以纸张为载体,以纸张中记载的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电子证据,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形式。而“电子数据证据”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性质介质为载体的,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电子证据。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留言、电子聊天记录、电子视频、电子音频、电子公告、手机短信、数据库、电子资金划拨、电子账目和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形式。“电文证据”细类的提出,有利于弥补我国法律中尚未对电报、电传、传真等以纸张为载体,以纸张中记载的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电子证据进行规制的缺憾。对于电子商务秩序中的电子证据,只要其具备信息的完整性、生成、传递和保持办法的可靠性等条件,应给予其应有的证据力。对于“电文证据”,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应当赋予其与书证原件相同的证明力,而对于“电子数据证据”,应结合其生成、传输和保存系统的安全性、保密性和设备完好性进行确定,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也应当赋予其与原始证据(原件)相同的证据力。

参考文献:

[1]郭懿美.电子商务法律与实务[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563.

[2]何家弘.电子证据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409,415.

[3]高加伟,邵明,王万华.证据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39.

[4]阚凯力,张楚.外国电子商务法[M].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0.22,267-268.

[5]田文英,宋亚明,王晓燕.电子商务法概论[M].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138.

[6]卓小苏.电子合同形式论[J].法商研究,2002,2:101.

第3篇:电商分析论文范文

电子商务

Internet上的电子商务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信息服务、交易和支付。主要内容包括:电子商情广告;电子选购和交易、电子交易凭证的交换;电子支付与结算以及售后的网上服务等。主要交易类型有企业与个人的交易(BtoC方式)和企业之间的交易(BtoB方式)两种。参与电子商务的实体有四类:顾客(个人消费者或企业集团)、商户(包括销售商、制造商、储运商)、银行(包括发卡行、收单行)及认证中心。

电子商务是Internet爆炸式发展的直接产物,是网络技术应用的全新发展方向。Internet本身所具有的开放性、全球性、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也成为电子商务的内在特征,并使得电子商务大大超越了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所具有的价值,它不仅会改变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而且将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与结构。

1.电子商务将传统的商务流程电子化、数字化,一方面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了成本;另一方面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得交易活动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从而大大提高了效率。

2.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开放性和全球性的特点,为企业创造了更多的贸易机会。

3.电子商务使企业可以以相近的成本进入全球电子化市场,使得中小企业有可能拥有和大企业一样的信息资源,提高了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

4.电子商务重新定义了传统的流通模式,减少了中间环节,使得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直接交易成为可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方式。

5.电子商务一方面破除了时空的壁垒,另一方面又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为各种社会经济要素的重新组合提供了更多的可能,这将影响到社会的经济布局和结构。

电子商务指的是利用简单、快捷、低成本的电子通讯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

电子商务可以通过多种电子通讯方式来完成。简单的,比如你通过打电话或发传真的方式来与客户进行商贸活动,似乎也可以称作为电子商务;但是,现在人们所探讨的电子商务主要是以EDI(电子数据交换)和INTERNET来完成的。尤其是随着INTERNET技术的日益成熟,电子商务真正的发展将是建立在INTERNET技术上的。所以也有人把电子商务简称为IC(INTERNETCOMMERCE)。

第4篇:电商分析论文范文

论文提要:近几年来,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便捷的商务形式在我国飞速发展起来,但同时也面临很多安全方面的问题。本文就我国电子商务所面临的安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和建议。

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当今世界是数字化的信息社会,高新技术尤其是电子信息技术对各行各业的影响从未像现在这样明显。电子商务就是在这个信息时代背景下产生并迅速发展起来,它已逐渐成为人们进行商务活动的新模式。近几年,我国的电子商务也蓬勃发展,像阿里巴巴、E-BAY、淘宝网等已取得相当的成功,给人们的生活观念与方式带来了巨大的改变。但同时由于我国电子商务起步晚、发展快,以致配套的技术及管理等方面跟不上,致使安全成为其发展过程中的阻碍因素。

二、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的安全问题分析

在我国电子商务面临的安全问题主要由三个方面造成,即技术落后、信用缺失及法律法制体系不完善。

(一)技术落后。对电子商务的安全而言,其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安全技术问题,即我国现有的网络安全技术落后,难以建立一个安全可信赖的电子商务环境。一般来说,电子商务所面临的安全威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信息篡改。电子的交易信息在网络上传输的过程中,可能被他人非法修改、删除、插入或重放,从而使信息失去了真实性和完整性。

2、信息破坏。信息破坏既包括网络硬件和软件的问题而导致信息传递的丢失与谬误,也包括一些恶意程序的破坏而导致电子商务信息遭到破坏。由于攻击者可以接入网络,就可能对网络中的信息进行修改,掌握网上的机要信息,甚至可以潜入两方的网络内部,其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3、身份识别。(1)假冒他人身份。假冒他人身份有以下几种方式:第一,假冒交易一方的身份,破坏交易,败坏被假冒一方的声誉或盗窃被假冒一方的交易成果等;第二,冒充主机欺骗合法主机及合法用户;第三,冒充网络控制程序,套取或修改使用权限、通行字、密钥等信息;第四,接管合法用户,欺骗系统,占用合法用户的资源。(2)不承认已经做过的交易。交易的一方可不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进行否认,相互欺诈。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发信者事后否认曾经发送过某信息或内容;第二,收信者事后否认曾经收到过某信息或内容;第三,购货者下了订货单不承认;第四,商家卖出的商品因价格差而不承认原有的交易。

4、信息泄密。信息泄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内容被第三方窃取或交易一方提供给另一方使用的文件被第三方非法使用。攻击者可能通过互联网、公共电话网、搭线或在电磁波辐射范围内安装截获装置等方式,截获传输的机密信息,或者是通过对信息流量和流向、通信频度和长度等参数的分析,获取有用信息,如消费者的银行卡号、密码,销售者的(二)信用缺失。信用缺失的现象在当今的商务贸易中已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基于网络的电子商务,连接的是相隔时间与空间距离的买卖双方,信用问题则显得更为突出。很多买方在付款之前会由于看不到实体物品,而担心其质量问题或商品是否真正符合自己的要求;在付款之后,还会担心卖方是否能真正遵守承诺交付货品。同样,卖方也对买方能否按期付款存在疑虑。在信用问题带来的顾虑重重之下,电子商务很难为大众所普遍接受。我国已加入WTO,会进行更多的跨国贸易,信用问题不仅关系到国内电子商务贸易能否正常有序进行,也关系到我国与国外的网上贸易能否顺利进行。

(三)法律法制体系不完善。当电子商务日益深入我们的生活之时,越来越迫切地感觉到缺少一套专门的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解决这些问题。电子商务最大的特征是它存在于虚拟世界,极易产生如网上交易纠纷的仲裁、电子合同和网上契约的效力、纳税、隐私或产权的保护等问题,加之国际化的电子商务又涉及到各国的政治制度、社会状况、经济水平、现行法律法规及文化社会传统等问题,所以对它进行立法是非常复杂的。

目前,我国规范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法规极为有限。在法律层次上,只有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增加了关于计算机犯罪的条文,1999年通过的《合同法》对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生效时间地点等做了规定,但有关电子合同的描述是粗线条的,缺乏细化措施和可操作性,远远不能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因此,法律问题是为实现电子商务安全必须解决的又一个重要问题。

三、解决中国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的安全问题的有效方法

(一)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法。对于技术问题,国内国外都已有较为常用有效的解决方法。概括地来说,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确定安全控制的范围;二是建立电子商务安全体系。

1、安全控制的范围。电子商务安全的控制应涉及以下六个方面:第一,信息的保密性。EC作为贸易的一种手段,其信息直接代表着个人、企业或国家的商业机密。它是建立在一个较为开放的网络环境上的(尤其Internet是更为开放的网络),维护商业机密是EC全面推广应用的重要保障。因此,要预防非法的信息存取和信息在传输过程中被非法窃取;第二,数据的完整性。EC简化了贸易过程,减少了人为的干预,同时也带来维护贸易各方商业信息的完整、统一的问题。贸易各方信息的完整性将影响到贸易各方的交易和经营策略,保持贸易各方信息的完整性是EC应用的基础。因此,要预防对信息的随意生成、修改和删除,同时要防止数据传送过程中信息的丢失和重复,并保证信息传送次序的统一;第三,非伪装性。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网上交易的双方可能素昧平生、远隔千里。要使交易成功,首先要能方便可靠地确认对方的身份,这是双方交易的前提。非伪装性也能大大加强交易双方的信任程度,可以促进交易广泛地进行;第四,不可否认性。商情千变万化,交易一旦达成是不能被否认的,否则必然会损害一方的利益。因此,电子交易通信过程的各个环节都必须是不可否认的,要在交易信息的传输过程中为参与交易的个人、企业或国家提供可靠的标识;第五,不可修改性。电子交易的文件要做到不可修改,以保证交易的严肃和公正。同时,电子交易的文件也可以作为法律承认的一种证据,为交易双方出现的纠纷提供解决依据;第六,审查能力。根据机密性和完整性的要求,应对数据审查的结果进行记录,以备交易双方产生纠纷时交由第三方处理。客户资料等。2、建立电子商务安全体系。为实现电子商务的安全,现在较为通用的是建立包括以下三个层次的电子商务安全体系:第一,建立密码机制。密码机制即基本加密算法,包括对称密钥加密、非对称密钥加密等,密码机制的建立可以保证交易数据与交易人个人信息不受恶意的侵犯;第二,完善基本安全技术。基本安全技术包括以密钥机制为基础的CA体系以及数字信封、数字签名、数字时间戳、防火墙等。基本安全技术的不断完善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技术平台,使其发展过程中的技术障碍得以消除;第三,建立安全应用协议。安全应用协议以密码机制、基本安全技术、CA体系为基础。如,Internet电子邮件的安全协议(PEM,S/MIME,PEM-MIME(MOSS))、网络安全交易协议(SSL,S-HTTP,STT,iKP,SEPP,SET)。

(二)信用问题的解决方法。美国是世界上消费信贷最成熟的国家之一,有一整套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我国可以借鉴其做法,建立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信用制度。第一,我国可以成立一个专门的征信机构——信用局,由政府管理,如银行一般具有社会公信力;第二,建立一个准确公正的个人信用档案。信用档案的信息应包括工商、税务、公安、司法、银行、证券、保险、经贸等多个方面。另外,信用档案应实现全面动态的管理,以实现对每个人全面有效的信用监督;第三,设计一个科学透明的信用分模型。最好由国家出面招标开发信用分模型,设计一个科学透明的信用分模型,产权归国家所有,无偿提供给社会使用;第四,完善个人信用的外部环境。具体可以从下面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国家的组织和协调。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一项非常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各有关部门、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个人信用中介公司等机构密切合作、协调配合。由国家应出台有关个人信用制度的政策,落实相关的配套措施,明确各部门所负的职责;另一方面是法律的保障。个人信用档案收集的个人信用资料属于个人隐私,国家应当对个人信用数据的收集、个人信用分的评定、个人信用数据的使用和披露做出明确规定,对于各种违规以及破坏公民隐私的行为规定制裁措施。

(三)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法。我国应大力加强电子商务法制化建设,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电子合同法律关系、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电子支付等问题进行专门规定,使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此外,还要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比如,在刑法中,对电子商务领域的犯罪进行规定;对于税法、保密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广告法,也要进行相关内容的修改和扩充。

第5篇:电商分析论文范文

摘要: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在丰富了商务活动的运行模式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而其中又以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最为突出。本文从电子商务发展的商标权制度的影响出发,重点论述了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并分析了其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

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商标增添了更为丰富的内涵,但与此同时,网上商标侵权也愈演愈烈,商标侵权手段花样翻新。电子商务的突飞猛进使网上争夺顾客注意力的竞赛迅速白热化——已经有人将这场战争称为“眼球大战”,谁能够锁定客户的注意,谁就可以在网络时代生存。而在网络空间利用他人商标,尤其是知名商标来招徕注意力,显然是一条快捷之道,这种利用他人商标提高自身知名度,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对商标权人合法利益的侵害。

一、网络技术对商标权制度的影响

网络技术给传统社会带来的最大影响是信息的及时交换和充分传播,对以地域性、时间性、专有性为根本特征的商标权制度也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

(一)商标权的地域性趋于淡薄

除本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商标权只能依一定国家的法律产生,又只在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只在该国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地区保护的商标权。并且,由于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和科技发展水平的不同,各国对商标权保护的内容往往有很大区别。因此,商标权的保护方法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色。尽管保护商标权的国际条约的修订已经使其地域性呈减弱趋势,互联网的出现给商标权的地域性则带来了实质性的冲击。借助计算机网络这一新的工具,信息很容易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使用和传播,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根本不受地域的限制。这样,国家之间的地域界限在互联网上就变得越来越模糊,商标权保护的地域性特征也日趋淡化。

(二)商标权的时问性将受到更大限制

商标权不是永久性的法律权利,其财产权只在法定期限内有效。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保护期限为10年,期限届满后,权利人可申请续展。商标权受法律保护时间的长短,应以其在获得与其付出的智力劳动的社会贡献相抵的收益时问及信息更新的速度为标准。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由于互联网追求的高速率,加之技术更新的加快,使网络经济中的各种商标经营主体的成立、变化、终止频率也随之加快,在这种情况下,其商标专有权的续展期应适当缩短。

(三)商标权的专有性面临挑战

商标权的专有性,是指该权利仅为权利主体所享有,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其他人均不得占有和使用。由于这种专有性是以地域性和专业类别为基础的,在网络环境中,商标权跨地域、跨行业类别的使用同几率扩大,就给商标权的确认、有偿使用、侵权监测及实施保护其专有权的实现带来困难。

二、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商标的域名抢注

所谓域名抢注,又称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是指注册人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抢先注册为自己域名的行为。“域名抢注”一词最早见诸于国内大约是在1995年底。据有关统计,到1996年,我国已有600多个著名企业和商标在互联网上的域名被抢注,其中包括长虹、全聚德、荣宝斋、健力宝、五粮液、红塔山等。1997年《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出台之后,发生在我国的大规模域名抢注行为才逐渐得到遏制,但域名抢注行为仍时有发生。在国外,域名抢注行为的出现还要早上几年,其中也不乏一些极具讽刺意味的事件,如域名制度创设之初负责全球域名注册登记的机构——全球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NIC)的域名就曾一度被人抢注。

在实践中,域名抢注主要表现为将他人商标抢注为自己的域名。域名抢注既有对驰名商标所有人域名的抢注,也有对普通商标所有人域名的抢注由于驰名商标毕竟是少数且各国均普遍对之予以扩大化保护,如大部分国家或地区均通过立法、行政或司法方法确立了域名不得与驰名商标相冲突的原则。故实践中,域名抢注更多地表现为对普通商标所有人域名的抢注。注册并使用域名可能给商标权人造成损害的表现主要有:

(1)域名持有人旨在出售域名谋取利益,向商标权人提出转让域名的要约时,其索要的出让价格非常高,致使商标权人蒙受巨大损失。

(2)域名持有人注册有关域名后使得商标权人无法利用自己的商标作域名,因而使其通过网络从事的经营活动受到严重的影响。

(3)域名持有人在相应的网站上从事与商标权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并直接或间接地表明其与商标权人系同一人,或者至少有某种内在的联系。这样做的结果必然会导致有意同商标权人交易的用户选择域名持有人进行交易,从而剥夺商标权人本来应当有的交易机会。

(4)在相应的网站或网页上传播损害商标权人形象与声誉的信息,从而贬损商标权人在市场上的竞争地位。

(二)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

在因特网上,处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只要上网浏览者在网页上点击超链接部分(又称“锚”),另一个网页或者网页的另一部分内容就呈现在用户的计算机屏幕上。用户之所以在上面轻轻点击就可以开启另一番天地,是因为网页上超链接部分嵌着被链接文件的网上地址(URL),让用户的浏览器按照这些地址就可以轻松地找到被链接的网页。实践中,随意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标、字号、商品(服务)名称作链接标志,以吸引浏览者的点击,这种链接行为必然会直接或间接地引发商标侵权行为。

(三)元标记构成的商标侵权

所谓元标记,是源代码的一种,是指位于网页超文本语言(HTML)的一种特殊代码,它不仅向浏览者提供某一页面的附加信息,而且也帮助一些搜索引擎进行页面分析,使导出的某一页面检索信息能正确地放人合适的目录中。因此,在网页的元标记中做文章,将他人的商标文字埋置于自己的元标记中,网民在通过搜索引擎查找他人商标时就会不知不觉访问该网页。网上搜索引擎的发展是推动元标记广泛使用的重要原因,包括Yahoo、Google等著名的网上搜索引擎都有同样的关键词检索功能,即在某个用户键入某个想要查找的主题词后,搜索引擎就按照网页源代码元标记中的关键词罗列查询结果。如果网页没有埋置关键词,搜索引擎的编码器就会或者扫描全部网页,或者扫描一定数量的网页文本,结果必然出错率高,且影响速度。因此,相比之下,通过埋置关键词检索就显得方便快捷。这种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商标作为关键词的行为明显构成对商标合法权益的侵犯。

(四)BBS上的商标侵权

BBS,即电子布告板系统,是因特网上一种重要的信息交互与通讯方式,就像现实生活中的布告板一样,一旦有人设立了电子布告系统,人们就可以向上面上载信息或从那里下载信息。电子布告板系统的经营者往往不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将已注册商标作为吸引用户的标志放到公告系统中,由此引发侵权纠纷。

(五)电子商务中的其他商标侵权行为

此外,电子商务中还存在通过网络广告、远程登录数据库查索、电子邮件帐户以及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假冒、盗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推销、兜售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或在网上随意地诋毁他人商标信誉等侵权行为。

三、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关于商标侵权行为人的过错问题或归责原则问题,我国知识产权学术界一直存在较大分歧。《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侵权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由于相关单行法律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这些年来,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一种观点认为,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是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其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原则;另一种观点认为,侵害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原则,但涉及赔偿责任,应考虑侵害人的主观因素,适用过错原则。

笔者认为,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作为一种新兴的商标侵权行为模式,主要是利用了网络作为工具从事侵权行为,其侵权手段、使用工具以及对商标权人造成的损害较之传统商标侵权有其自身的特点,但是归根到底它仍然是一种侵权行为,具有侵权行为的一般特征、属性,有关传统商标侵权行为的理论、概念等对于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也是适用的。就归责原则而言,过错责任原则更有利于惩罚侵权行为人、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使有过错者承担责任,而无过错的人则可以免除法律的追究。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障社会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电子商务以及整个互联网的正常运转。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考虑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

四、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要确定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首先必须确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本质上讲,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和传统的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没有根本的不同,相对于传统商务而言,电子商务只是改变了一种交易形式。但是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毕竟是一种新型的商标侵权,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侵害行为。它是指个人或组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商标权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包含作为方式也包含不作为的方式。前者如前文提及的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域名或恶意抢注他人享有权利的知名商标、商号、或其它标识作为自己的商标,后者则包括电子公告板(BBS)经营者对他人随意上载的知名商标标识的行为置之不理。电子商务活动中对商标权的侵害行为,表现是多种多样的,错综复杂,可以是直接的加害行为,也可以是间接的加害行为,可以是单个人的加害行为,也可以是多数人的加害行为。

2.损害结果。无损害即无责任,损害结果是构成民事侵权行为的要件之一。在网络环境的损害结果是指一定的加害行为造成商标所有人合法利益的减少或灭失,商标的知名度手段损害,造成商标的淡化和商标价值的降低,最终将损害商标所有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价值。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侵害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关系。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因果关系是指侵害商标权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只有在行为人的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4.主观过错。前文已经论述了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因而在电子商务商标侵权责任的认定中,过错要件是重要的必备要件之一,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即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行为侵犯他人商标权仍然实施或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的,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样做是为了保护电子商务合理使用商标者的合法权益,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以美国新制定的《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为例,在所列举的取得争议成功的三个条件中,域名所有人的恶意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

五、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由于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与传统商标侵权行为相比较,既有其特殊性,也存在共同之处,因此,就其法律责任而言,结合我国现有法律的相关规定,主要应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类。

1.民事责任。我国新修改的《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处理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主要应包括以下几类:

(1)停止侵害行为。具体而言,法院可以责令侵权行为人及网络服务提供者(ISP)停止其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停止使用“抢注”域名、取消非法链接、停止在BBS电子公告系统、电子邮件系统中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2)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的全球性使得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范围面更广,尤其对于驰名商标而言,容易造成商标所有人的非财产方面的损失,包括其商业信誉价值的损害。因此,此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责令侵权行为人通过媒体澄清事实、消除影响,为受害人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O万元以下的赔偿”。电子商务的财务计算、影响范围等与传统的商业形式有很大不同,加之电子商务的全球性使得发生商标侵权的范围更广,因此发生商标侵权行为以后,给确定具体损失的赔偿数额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网络服务商的全球分布,很难获得侵权人的具体的销售财务记录,计算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自然增加了难度;另一方面,要准确计算被侵权人的损失,特别是商业声誉的损失也非易事。实践中,法院通常会采用足以弥补的最低赔偿原则,即足以弥补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在此基础上可根据侵权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加以平衡,如责令侵权人向权利人支付其必要且合理的诉讼开支,其中可包括适当的律师费、鉴定费等,以防止出现有的商标权人打赢了官司却输了钱的不合理现象发生。

第6篇:电商分析论文范文

(一)电视购物

电视购物最早起源于美国,发展至今已有四十多年的历史,我国的电视购物市场还没有成熟,仍处于初级阶段,运营模式和管理方法都存在问题,亟待进一步改善。据统计,目前我国电视购物销售额仅占商品零售市场销售总额千分之一左右,而在韩国、美国,这一比例则分别达到了2.7%和7.7%,中国的电视购物市场规模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是由于电视购物一开始就陷入了误区,为了追求新奇特追求暴利而推销多种伪劣药品、保健品、手机等产品,给消费者体验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商品价格虚高,质量不过关,广告夸大宣传,售后没有保障,媒体没责任心,监管和行业法规跟不上,所以大大降低了大家对电视购物的信心,市场销售额呈现萎缩。

(二)电子商务

我国电子商务始于1997年。2008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3.1万亿元,同比增长43%,虽然国际金融危机给很多产业带来负面影响,但是我国电子商务却逆市飘红,不仅实现快速增长,对经济发展和就业的拉动作用也日趋明显。据统计,今年上海来自电子商务的新增就业岗位接近一半,浙江约1/4,广东近1/5。仅淘宝网上半年就创造69万个就业机会,相当于全国新增就业数的1/12。电子商务迅猛发展,借助电子商务,一些陷入困境的中小企业找到了新的支撑。青岛红领集团现在每天从网上接到500多套个性化西服订单,加工费也从原来每套20美元提高到80美元。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我们完全走出了个性化之路,也走上了高端之路。据统计,今年上半年,我国网络购物交易额1034.6亿,同比增长94.8%,其中二季度增速是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的10倍多。中国社会科学院一份报告显示,上半年电子商务对内需增长贡献了大约15个百分点。

二、消费者心理分析

大家之所以选择虚拟购物,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便利性,无需花费交通费,避免挤公车、晒太阳。可以在家“逛商店”,不再受时间限制,从订货、买货到货物上门无需亲临现场,既省时又省力。二是价格低,由于网上商品省去租店面、聘雇员及储存保管等一系列费用,总的来说其价格较一般商场的同类商品更便宜,以更低的价格购买到市场上同等质量的商品。三是产品丰富,不必各方奔走就可以购买到全国各地的各种商品。四是及时性,无论是青天白日还是凌晨深夜,您都可以在这里网罗到“心仪”商品。五是无限性,打破地域限制,网上购物提供了琳琅满目的商品、超低的价格,还能发掘难觅的商品,获得大量的商品信誉。结识更多全国各地乃至世界各国的朋友。没有找不到的,只有想不到的。六是安全性,网上支付较传统拿现金支付更加安全,可避免现金丢失或遭到抢劫。综上可以看出,突破了传统商务的障碍,无论对消费者、企业还是市场都有着巨大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在新经济时期无疑是达到“多赢”效果的理想模式。

三、电视购物和电子商务的比较分析

第一,电视购物通过声音图像对产品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大力宣传,用户是被动接受产品信息,无法和主持人互动。电子购物以主动搜索为主,用户可以对比商品各种指标,比如价格、功能等商品各方面信息,选择机会很多,通过多方比较往往能购买到物美价廉的超值商品。第二,由于网络接入方式很多,比如手机、笔记本无线上网等,电子购物随时随地很方便,而电视购物则做不到这一点。第三,电视购物没有支付和售后保证,而电子购物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确保消费者资金安全,顾客收到产品不满意可以无理由退货,让用户轻松购物。第四,消费者在电视购物没有其他参考,仅凭的是商家的单方面宣传,而电子购物可以参考商家的信誉度,查看其他消费者的购买记录和对产品的评价,产品质量更有保障。第五,电视购物可以创造价值,去创造消费者本来可能意识不到的需求,可以主动的调整自己的客户群,而网络购物更倾向于消费者带有目标进行选择购买。

四、发展电视购物和电子商务的对策建议

(一)电视购物的几点对策

第一,加大改革力度,建立购物频道综合考核制度,从根本上重点解决电视购物的“诚信危机”,如果长期不能解决,不仅破坏行业自身,对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和道德水准乃至经济质量都会造成很大的负面效应。第二,电视购物正在从暴利悄悄转向微利时代,企业要薄利多销,多为消费者考虑,尽力减少商品中间流通环节,最大限度的降低商品成本,让顾客以最低的价格购买到合格的商品,这样才能良性循环。第三,建立竞争机制,有了竞争才能更好的发展,消费者才能有比较,企业才能从价格和质量上下功夫,让老百姓得到更多的实惠。第四,建立完善的售后体系,顾客不满意可以无理由退货,消除顾客的购买疑虑。

第7篇:电商分析论文范文

1.电子商务的搜索功能问题

当在网上购物时,用户面临的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如何在众多的网站找到自己想要的物品,并以最低的价格买到。搜索引擎看起来很简单:用户输入一个查询关键词,搜索引擎就按照关键词语到数据库去查找,并返回最合适的WEB页连接。但根据NEC研究所与INKTOMI公司最近研究结果表明,目前在互连网上至少几十亿网页需要建立索引,而就目前的搜索引擎来讲,显然还不能对所有的网页建立索引,仍然接近一半不能索引。这主要不是由于技术原因,而是由于在线商家希望保护商品价格的隐私权。因此当用户在网上购物时,不得不一个网站一个网站搜索下去,直到找到满意价格的物品。

2.电子商务的安全性问题

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仍是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因素。由于INTERNET的迅速流行,电子商务引起了广泛的注意,被公认为是未来IT最有潜力的新的增长点。然而,在开放的网络上处理交易,如何保证传输数据的安全成为电子商务能否普及的最重要的因数之一。调查公司曾对电子商务的应用前景进行过在线调查,当问到为什么不愿意在线购物时,绝大多数人的问题是担心遭到黑客的侵袭而导致信用卡信息丢失。因此,有一部分人或企业因担心安全问题而不愿意使用电子商务,安全成为电子商务发展中最大的障碍。如:安全可靠的通讯网络;有效防护连接在网络上的信息系统;有效防止资料被盗取或盗用;培训电子商务人才,使其了解如何防护其信息系统和资料的安全。

3.电子商务管理的问题

电子商务的多姿多彩给世界带来了全新的商务规则和方式,这更加要求在管理上要做到规范,这个管理的概念应该涵盖商务管理,技术管理,服务管理等多方面,因此要同时在这些方面达到一个比较令人满意的规范程度,不是一时半时就可以做到的。另外电子商务平台的前后端相一致也是非常重要的。前台的WEB平台是直接面向消费者的,是电子商务的门面。而后台的内部经营管理体系则是完成电子商务的必要条件,它关系到前台所承接的业务最终能不能得到很好的实现。一个完善的后台系统更能体现一个电子商务公司的综合实力,因为它将最终决定提供给用户的是什么样的服务,决定电子商务的管理是不是有效,决定电子商务公司最终能不能实现赢利。

4.电子商务的费用支出问题

由于金融手段落后,信用制度不健全,中国人更喜欢现金交易,没有使用信用卡的习惯。不难看出,影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不单是网络带宽的狭窄,上网费用的昂贵,人才的不足以及配送的滞后,更重要的原应来自于信用制度不健全与人们的生活习惯。因此,我们应该加大金融改革力度,健全法制,建立信用制度,正确引导人们改变一些生活习惯,为我国B2C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有利的发展环境。

5.电子商务的合同法律问题

在电子商务中,传统商务交易所采取的书面合同已经不适用了。一方面,电子合同存在容易编造,难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问题;另一方面,现有的法律尚未对电子合同的数字化印章和签名的法律效率进行规范。此外,现有的技术还无法做到对数字印章和签名的唯一性,保密性进行准确无误的认定。如何保证电子商务活动中合同的有效性及电子印章和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是保证电子商务正常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问题的解决对策

电子商务是一项巨大的、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从电子商务发展的长远来看,我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入手加以推动和引导。

1.做好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划和宏观指导

电子商务是一项新生事物,其技术发展速度很快,业务方式没有最终定型,给政策的制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这就要求政策制定者对市场的变化保持高度的敏感,加强研究,适时制定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

2.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电子商务是基于信息网络的商务活动,需要建设必要的信息基础设施和手段,包括各种信息传输网络的建设、信息传输设备的研制、信息技术的开发等,使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在坚实的环境建设基础上。要构建一个值得信赖并能够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的多层次的开放的网络体系,加强基础网络的建设,改善国内用户环境。

3.加强电子商务宣传和人才培养

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和手段培养、引进并合理使用好一批素质较高、层次合理、专业配套的网络、计算机及经营管理的专业人才,是我国电子商务建设成功的根本保证。同时,面对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企业和研究单位制定安全技术,这是责无旁贷的。

4.加强政府的示范和引导,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工程

通过实施政府信息化,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透明度,促进政府与社会的沟通;发展政府部门之间的非支付性电子商务,促进有关部门在电子商务实施中的关系协调,推动管理部门联网,实现商务管理电子化;发展政府和企业间的电子商务,实现政府采购网络化。

5.商务部要加强规划和指导,以保障电子商务的健康稳定发展发展电子商务的主要动力,理应是来自社会的、民间的、市场的力量

电子商务是在高度依赖高新技术和众多社会公共产品、共用设施、公共资源的基础上,对传统商务模式的变革,其发生、发展是离不开政府支持的。这种支持,除了前面论述的硬设施(网络基础设施等)和软设施(贸易、税收等制度和法律体系建设等)环境两方面内容外,商务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商务发展的规划、规范工作也是不可或缺的。同任何形式的商务活动一样,市场秩序是决定其发展前景的关键因素,而市场秩序的形成和完善有赖于行政部门在法律框架内对市场运行及市场行为进行具体化规划和规范。这就是即使在最自由、最开放的领域,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应于各类经济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之所以仍然存在的理由,中外各国概莫能外。因此,作为商务活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商务部,应该切实担负起规划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方向,规范具体发展行为的责任。总之,二十一世纪是信息化的时代,信息服务业成为21世纪的主导产业,在全球信息化大势驱动的影响下,世界各国的电子商务不断的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不断的改进和完善,电子商务必将成为各个国家和各大公司争夺的焦点。

参考文献:

[1]于鹏.电子商务基础.电子工业出版社,2003,8.

[2]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国务院2号文件.

第8篇:电商分析论文范文

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于征收电子商务关税的不同态度及原因

(一)发达国家对于电子商务关税的态度及原因

以美国、欧盟为主的发达国家主张实行电子商务的零关税政策并且已经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其主要内容是:免征通过互联网交易的无形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关税;暂不征收(或称为延期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等等。然而,发达国家的这一主张,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他们本身的经济利益。

众所周知,发达国家在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与发展中国家相比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已基本趋于成熟。特别是美国,一直是信息技术产品的龙头,软件产业已经成为美国的支柱产业,实行电子商务免征关税政策对美国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因此,美国才极力倡导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一方面,发达国家以“对电子商务征税会阻碍这一新兴事物的发展”为理由主张电子商务零关税政策,而另一方面,发达国家政府和企业的真正目的是要利用零关税这一政策进行全球范围内的电子贸易扩张。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发达国家提倡零关税的真实目的是维护自己的经济霸权地位。

(二)发展中国家对于征收电子商务关税的态度及原因

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处于萌芽阶段,有的甚至还未开展。发展中国家大多主张对电子商务(电子数字化产品)征收关税,从而设置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屏障。

对于发展中国家,免征关税诚然可以买到比较便宜的计算机相关产品,客观上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信息化建设。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薄弱,电子商务还处于起步阶段,信息产业还属于幼稚产业,电子商务免征关税无疑会对其产生巨大的冲击。同时,由于信息咨询等服务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国际传送,发展中国家的信息服务业也将受到重大的影响。另外,零关税还会威胁到发展中国家的其他产业。通过以上讨论我们可以看出:免征关税对于发展中国家弊大于利。

三、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的必然性

现阶段虽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电子商务关税征收上存在着极大的分歧,但是经过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的发展,二者的分歧会逐渐减小,而且趋于一致,对电子商务征税将会成为必然,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由电子商务发展不平衡的相对性决定的

由前一部分我们可以知道,发达国家主张免征关税,主要是因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电子商务发展存在不平衡,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处于起步和萌芽阶段,零关税就为电子商务发展相对成熟的发达国家提供了获取经济利益的良机,有利于其维护经济利益。然而,电子商务发展的不平衡性只是暂时的,随着技术的发展,这种不平衡会慢慢缩小,以致消失。这就会导致发达国家的利益空间变小,实行零关税对于发达国家不再具有优越性,零关税的主张也就会慢慢消失。

(二)电子商务征收的关税会成为税收的重要来源

随着电子商务这种新的贸易方式的逐步发展,人们会越来越认可和接受它,因此,在未来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是十分可观的。如果电子商务像传统贸易一样在全球得到普及而且不存在任何的不平衡,那么它就会成为税收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发达国家如此,对发展中国家亦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的。

由以上两点我们可以看出:从长远来讲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取向基本是一致的,只是由于目前发展的不同程度而产生了分歧,进一步说,这种分歧的消失是一种必然,只是时间的问题。

四、我国对电子商务关税征收的应对措施

(一)采取“软着陆”的方式

我国征收电子商务关税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怎样才能保证既不被发达国家侵害,又能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目的呢?本人认为可以制定一个过渡期,采取“软着陆”的办法。目前阶段应征收较少的关税,程度较轻,使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有一个调整的时期,同时也为国家法律、财政部门提供研究、思考的时间。随着电子商务贸易的不断发展,规章制度的不断成熟,关税的征收可以逐步调整,使之有利于我国的利益。这样就避免了不征收与硬性征收的不合理状况。

(二)建立多边或双边关系

由于目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方面存在分歧,因此,我国应更注重与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建立双边或多边关系,相互协助、互通有无、交流经验,只有通过双方或多方的相互配合才能达到合理征收、严格监管、避免双方矛盾的目的,这对于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的发展意义重大。

(三)征管以资金流为重点

传统贸易方式情况下,海关征收关税是以物流为基础,但是在电子商务贸易环境下,由于交易的“无址化”、“无形化”、“无纸化”、“无界化”的特征,海关难以追踪、识别交易双方的交易数据,即便可以追踪、识别,也难以衡量其交易价值,因此,我们必须建立一套新的征管体系。众所周知,只要有交易的存在必然会有资金的参与,而参加交易的人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支付,其交易的数据也会存留在银行计算机中,如果能够较好的监控企业在银行的资金流,便可以清楚的掌握其电子商务交易状况,所以,电子商务关税的征管以资金流为重点是值得我国借鉴和参考的一种方法。

参考文献:

[1]孙振玲.国际电子商务的关税问题初探.财政与税务.

[2]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2001.

[3]电子商务条件下的关税理论和政策研究.我爱学习网.

[4]杨晓榕.电子商务的税收及对策研究.会计之友,2006,(4).

[5]蒋灵卫.电子商务税收的问题与对策.商场现代化,2006,(11).

第9篇:电商分析论文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优势发展走向建议

一、前言

自20世纪以来,伴随网络的兴起及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时代也随之兴起。从企业内部的信息管理到国内企业间的电子数据交换(EDI),再到国际化的电子商务活动,它经历了一段艰辛的发展历程,现在已备受世界各国政府、企业的重视。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贸易方式,它大大改变了人们传统的交易方式和思维习惯,带动了经济体系结构的变革,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巨大助力。我国政府也十分重视和支持电子商务建设与发展。例如: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相继实施一系列的“金”字工程;开展多项电子商务示范工程;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订;金融界、电信业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安全保证;今年初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董事长宋玲同志在总结2005年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情况报告时,也特别强调要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努力培养优秀人才等等,就是很好的明证。所以,乘网络信息化发展之浪,我国电子商务不但要发展,还要实现质的飞跃性发展才是硬道理。

二、电子商务的优势

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是指在计算机互联网的支持下进行的一系列商务活动。它不但包含传统贸易中的各个重要环节,而且对传统贸易方式进行革新,以低成本、高效率、高效益等形式充分体现了电子商务的优势。

相对传统贸易方式而言,电子商务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如下几点:

1.成本低、速度快、效益高

电子商务模式主要是依赖于互联网而构建起遍及全球的营销网络,减少了传统贸易的中间环节,从而大大节省了管理和人员环节的开销。在商务活动过程中,通过电子支付,不但大大提高交易速度,加快订单处理和货款结算支付,而且减少人为的疏忽,提高企业利润。

2.质量高、市场大

电子商务可减少空间的障碍实现跨地区、跨国界交易;并且可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全气候服务,为客户随时提供最新数据,加强企业间合作。在保证按质按量完成原有客户的交易之外,通过网络广告,还可开拓潜在的隐性客户,扩大市场。

3.提升企业竞争力

传统的贸易方式造成了企业的管理模式是金字塔式的,自上而下控制的管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使得企业内部信息交流不再拘泥于原来的“逐级传递”或“一对一传递”模式,而实现“一对多”或“多对多”的灵活的主流模式,形造了较高效率的管理与业务流程。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消费者对产品要求提高,种种外部压力形成无形的动力,迫使企业在生产、经营与管理等方面进行改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适应和满足市场的需求,才可持续稳定发展。对于大型企业而言,电子商务不但使企业原有业绩更上一层楼,还可维持品牌的推广,使得企业持续稳定发展。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如能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把企业的商务活动和资源管理整合,重组业务流程,提高经营效率,降低成本,增加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把企业管理提高到新水平,从而提升企业竞争力,更快挤身于国际市场。

三、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分析

自从1995年电子商务引入中国本土以来,在中国政府及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与指引下,我国电子商务得到很大程度的发展。其中,有成功也有失败。但是至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在状况主要呈现如下几个特点。

1.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

经过十多年风风雨雨,我国电子商务虽然已初具规模,但是大多数企业或消费才都是处于抱着观望的态度,制约着电子商务的纵深发展。总的来说,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

2.电子商务的支撑环境有待完善

电子商务的支撑环境主要包括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法律环境和市场运作环境等。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很大程度地依赖于网络设施建设。例如,网络带宽严重影响网络的实时交易速度;网络安全问题涉及资金安全、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货物安全等。网上交易以数字签名方式代替传统的手写签名方式,税收支付也实现在线报税,电子商务将传统的商务模式彻底改变,从而也带来一些经济问题与争端,这就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制订的同步发展。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环境还不完善,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因此,作为电子商务依托的网络设施运行环境、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要加快同步发展的步伐,才能更好保证电子商务的顺利发展。

3.功能单一

虽说我国电子商务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但涉及经济贸易的各行各业的电子商务网站都有存在。虽然贸易行业完整,但功能略显单一,多是广告,电子目录、电子查询,商品信息公布等;少数部分进行电子交易,利用互联网进行商务洽谈,签订合同,交换文本,所以多数没有真正发挥电子商务功能。由于国民经济信息化基础薄弱,商业自动化水平低,会造成传统商务与电子商务将会长期并存的局面。4.地区发展不平衡

由于我国经济在行业和地域上发展不平衡,东南沿海与中西部地区的存在很大的差异,也造成电子商务发展的不平衡。目前,沿海地区电子商务发展比较中西部地区快;沿海地区城市的电子商务发展比乡镇要快,有许多沿海乡镇及中西部地区尚未开展电子商务。

四、简单预测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走向

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与应用状况,预测我国未来几年内的发展走向:

1.法律法规逐步完善

根据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可知,法治社会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环境,完善的法律体制建设为经济发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在我国政府大力支持和指引下,有关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会不断出台,并逐步完善,保障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2.多元化发展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正越来越被广大民众所接受。加上网络安全技术的发展,社会信用体制的建立与完善,网上购物将更加普遍,大众化。随之而来,电子商务会从模仿走向创新,将从传统的简单的B2B、B2C模式发展为错综复杂的混合的电子商务模式,逐渐走向多元化发展。

3.走城市包围农村道路

作为新兴贸易方式的电子商务,首先是从科技发达国家传入中国。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是走由经济发达地区传入落后地区;由信息化程度较高的城市转向通信落后农村的路子。

五、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建议

1.加强我国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

由于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比较缓慢,限制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特别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信息基础建设的地区差异也比较大。要使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必须有远见、有规划地加大网络建设力度,缩小东西部地区、南北方以及城乡之间的差距,各级电信部门要在国家信息主管部门的正确指引下加强网络建设。

2.企业要认清时势,加快发展

中国加入WTO以后,加上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作为商务的新模式,为我国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企业要认清时势,加强管理,在提高产品质量与服务的基础上,对于电子商务发展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提升自身竞争能力。这样才能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即是说,只有正确利用电子商务模式为企业服务,才会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3.要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保障

电子商务活动是依托互联网的,其中网上支付的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消费者与企业的切身利益。在技术上,要加强计算机网络安全研究,例如安全协议的制定,密码技术应用、认证中心的建立等。在法律上,要研究电子商务活动的各个领域,建立规范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地发展。

4.加快人才培养

科技要发展,人才的培养决不可少。电子商务是信息现代化与商务的有机结合,需要大量的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和现代商贸理论的复合型人才。国家政府、教育部门要根据需要,制订人才培养计划,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培养、引进并合理使用好一批素质较高、层次合理、专业配套的计算机与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以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建设步伐。

六、结束语

总的来说,我国的电子商务是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这种新兴的商务模式,在我国的发展具有极大的潜力。我国要抓住机遇,认真地、尽快地解决好每一个制约因素,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健康良好的外部环境。各个企业部门,也应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网站建设,从而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相信在我国“十一五”期间,信息化建设的加速发展,将会谱写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新篇章。

参考文献

[1]陈月波:电子商务概论[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2]刘克峰:实战网络营销——理论和实践[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