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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东北;老工业基地;法治环境
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是一项需全面调度,和谐并进,各要素互相促进,经济政治文化共同发展的系统工程,如老工业基地改造中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实体的转制,技术、资金、人才的引进,政策、制度、环境的保障,社会的稳定等。这些要素的综合状况如何,都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老工业基地改造的进展和成效,丧失或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要素,都将产生不良的影响,制约或阻碍老工业基地改造的进程。其中,法治环境的保障是振兴中不可缺少的条件,老工业基地振兴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治环境。良好的法治环境既是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标志性成果,也是振兴过程中的基本保障。本文试图就法治环境对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影响、现实状况对法治环境的迫切要求、加强法治环境建设应着力解决的相关问题等进行一定程度的探讨。
一、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离不开
良好的法治环境
在目前老工业基地改造的进程中,人们普遍重视产业结构的调整,资金和项目的引进,经济指标的提高,却往往忽略和轻视人文环境,法治环境,人的观念、意识等软环境的建设。而这些要素既能反映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成果,又对老工业基地振兴产生不可忽视的作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是各种要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尽管各种要素的作用程度可能有所不同,但是我们不能忽视任何一种要素的作用。这是社会全面、和谐发展的要求。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来看,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是实现全国和谐发展的要求;在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过程中,实现经济、科技、人文、法治等的全面和谐发展,同样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目前存在的一种倾向是,片面地认为振兴老工业基地就是振兴老工业基地的经济,片面追求经济指标,这是不可取的。
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央政府的支持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老工业基地要加快市场化进程,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有赖于完备的法律、制度、政策体系,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法律、制度、政策的作用几乎无所不在。
首先,国有企业改革涉及诸多法律问题。老工业基地的振兴与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造关系密切。实践表明,构造多元投资主体,改变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内部化的财务预算硬约束机制,是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的重要途径。建立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当前国企改革的核心。这场伟大的制度创新,需要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调节和保障功能。在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区域经济民营化的同时,需要运用法律规范来调节政企关系。在国有资产运营、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等方面,要尽快建立明确的法律制度,用法律手段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规范国有企业特别是小型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制止化公为私、逃避银行债务等现象出现,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其次,政府职能的转变需要法律的制约。政府职能转变是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和振兴中的关键一环,这个问题不解决,再好的方案也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为此要切实解决政企不分,政府对经济事务干预过多、过深,而公共服务又严重不足的状况,把政府经济工作的着力点转到制定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制度和法规、规章等方面上来,全面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给投资者、创业者以稳定预期。政府应该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为优势企业的发展提供最大的空间。应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好《行政许可法》,完善重大问题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决策程序,增强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切实放开搞活企业,把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切实转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各级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中有的不仅不能促进经济发展,甚至妨碍经济发展,妨碍振兴,应及时加以改进。
第三,大力引进民营资本涉及诸多法律与制度问题。近年来,老工业基地各级党委和政府不断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民营经济发展很快,出现了总量和效益同步增长的可喜势头。但是与发达省份相比,老工业基地的民营经济总量小、规模小、效益不高。事实表明,振兴老工业基地商机无限,老工业基地的民营经济发展空间很大;同时表明老工业基地的国企改革、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域外民营企业资本的参与。事实上,国家作出振兴老工业基地的决策后,许多南方民营企业跃跃欲试,到东北考察咨询,洽谈投资,政府应予鼓励、支持和引导,并制定和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在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同时,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市场竞争的激烈,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大型民营企业没有形成较强的核心竞争力,经营管理水平普遍较低,企业融资困难,缺少复合型人才等等,制约着民营企业进一步发展。而一些民营企业偷税漏税,产品质量不高,缺乏诚信,不正当竞争,劳资关系不协调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认真引导和规范民营企业的行为,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民营企业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还应做到严格执法,遏止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行为。
第四,健全就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需法律制度的完善。老工业基地的就业问题不同于工业化过程中普遍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而需要特殊的制度与政策扶持。为解决就业再就业问题,国家已经制定出台了许多切实可行的政策。一方面要用好普惠性政策,确保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就业援助、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同时,针对老工业基地的实际情况,落实好特殊政策。在研究制定政策时,要切实把着重点放在促进人的发展方面,放在就业和有利于人们安居乐业上,强化对就业再就业工作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支持,把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衔接配套起来,形成具有合力的政策制度体系。从促进社会发展、增加就业、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增强消费动力出发,推动老工业基地改造。
第五,促进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需要法律与制度的完善。实行市场经济以来,老工业基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困难,诚信的缺失就是目前所面临的困难之一。某些领域出现的比较严重的诚信缺失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重新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伦理是振兴老工业基地的当务之急。重新构建诚信伦理,就必须建立市场经济的诚信机制,完善失信的惩治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在全社会形成维护诚信的有效奖励机制。为此,应构建全国性的信用管理体系;制定专门的信用管理的法律和法规。
综上所述,振兴老工业基地有不可缺少的各种要素和条件,加强法治,实现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有效调整,依法振兴,是加快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基本条件之一。只有具备良好的法治环境,才能有效保障老工业基地的顺利振兴。法治环境对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保证稳定的经济运行、经济发展秩序。老工业基地振兴中的经济发展,可能有各种直接的影响因素,如经济犯罪和其他各种形式的犯罪影响振兴;违背市场规则和法律,侵害市场主体的各种民事权益影响振兴;行政机关违法行政,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侵害管理相对人的利益影响振兴。解决这类问题有教育和管理的问题,但更重要的是法治,从某种意义上讲,只有充分运用体现国家强制力的法律,才能排除影响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各种违法犯罪因素的干扰。第二,维护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也是法治的经济。市场的竞争,应是市场主体在公平、公正环境下的竞争,只有公平和公正,才能使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下去。假如没有公平和公正,情况将会如何?坑蒙拐骗,欺行霸市,市场何以存在和发展?若要实现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必须加强法治。第三,创新有效运行的机制和科学进步的制度。一方面,机制和制度的建设包括了法律运行机制和法律制度的建设;另一方面,一般意义上的机制和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离不开法治的规范和保障。
二、现实状况要求加快法治
环境建设
如何评价老工业基地的法治环境?笔者认为应当重点考察老工业基地的法治程度和水平是否与全国法治进步的程度相一致,是否与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要求相适应,主要表现为以下六个方面:①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完善程度;②行政机关是否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严格执法,在行使行政权力时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服务群众;③司法机关是否能准确、合法、及时、公正地适用法律,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化解矛盾,解决纠纷;④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公职人员是否能带头遵守法律,抑制特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⑤广大人民群众是否能学法、知法、懂法、用法,既能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能进行法律监督,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⑥通过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实际调整,使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应有惩治,社会关系和谐,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文化繁荣。
为此,笔者专门调查了东北某市老工业基地改造中的上述相关问题,本文仅就其中的行政执法和司法状况进行简要评析,这可以从一个侧面提示我们,在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过程中加强法治环境建设,是我们必须重视和加强的。
1行政执法的现状分析
(1)近年来该市行政执法的改进和取得的成绩
在老工业基地改造过程中,该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正努力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消除和减少各种“低级执法”现象。近年来,在为“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优质服务,创造良好执法环境的形势下,各级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和创新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和有益尝试,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其中“同类权限”集中管辖的改革思路,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所谓“同类权限”集中管辖,是指将原来的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对某一行政事务均可行使管辖权的管理,归口为一个部门管辖。其特点是:集中行使的处罚权范围广、项目多,执法重心下移;量化执法指标,执法行为程序化;机构精简,执法效率提高。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执法领域存在执法机构多、处罚重复、职能交叉、多层多头执法、执法随意性大等弊端。从“同类权限”的集中管辖的特点可以看出,它能解决一些执法中的“顽疾”。
(2)行政执法的问题和不足
由于历史、人们思想观念等多方面原因,一些行政机关和部门在行使执法权力和职能的过程中,出现各式各样的偏差、漏洞甚至违规违法行为。它不但背离法治的主旨和精神,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引发执法纠纷,而且还影响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伤害民众对政府和法律的信任。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执法程序“随意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均有规范的程序,但长期以来,一些基层机关的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胡乱执法、口头执法、以言代法的行为和随意处罚的情形比较常见。当前行政执法纠纷的另一个热点是,超越法律授权行使所谓的执法权,或者无限扩大法定的权限,严重偏离法治精神。第二,执法行为“利益化”。尽管行政执法机关财政基本实现收支两条线,极大地遏制了以法谋“钱”的行为,然而由于其中大部分单位实行按比例返还或超过基数返还的办法,即上缴的越多返还的也越多,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收入仍然与个人奖金息息相关,因此仍存在过度执法、乱执法、乱罚款等现象。还表现出在一些公共服务性、没有经济利益领域的“不作为”方面的问题。2司法现状的分析
(1)近年来该市司法改革取得的成绩
在老工业基地改造的过程中,该市的各级司法部门正积极努力工作,围绕“振兴”的主题,把工作重点放在促进发展和振兴上,努力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振兴老工业基地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司法改革已取得实质性进展,具体表现为:执行程序中的改革取得突破;审判监督中的责任体系形成;基层法院的基础工作出现新局面。
(2)司法实践的不足和问题
一是审判质量和效率仍有较大差距,审判作风上的问题尤为突出。有的法院积案仍然较多,裁判错误、人为拖延、隐性超审限、消极不作为的问题仍明显存在。出庭不准时,接待不守时,庭审不规范,精力不集中,对当事人语言粗鲁,态度蛮横,办关系案、人情案的仍大有人在。
二是审判管理监督机制仍不完善,完整科学的工作质量考评体系还没有真正形成。一些部门落实审判监督责任的规定不自觉、不认真、不敢负责任。监督体系不健全,导致质量评价参数不完整,有漏洞。
三是以人为本、优胜劣汰的竞争激励机制仍需完善创新,加大力度,持之以恒。一些法院不注重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不注重对优秀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对部门和单位的消极落后现象乃至违法违纪人员不敢管。
四是基础工作仍是影响法院整体水平和形象的主要问题。虽然多数基层法院的工作有了明显的变化,但对有的法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仍然意见较多。其主要原因不是物质装备条件差,而是领导班子的自身作用和管理水平比较低,审判的质量和队伍的廉洁文明程度比较低,在率先垂范、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方面有一定差距。
三、加强法治环境建设应重视和
着力解决的几个问题
法治环境的改善,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不仅相关国家机关、职能部门要负起责任,全社会都应积极介入。在法治环境建设中要解决的问题,有的可直接服务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有的虽直观看来没有直接作用,但间接作用仍不可忽视。
1努力做好地方立法工作
(1)对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如果原则性较强,需要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才具备可操作性的,地方人大和政府应及时制定相配套的法规、规章。此项工作做得好,既有利于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有利于地方的法律适用。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要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要及时出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2)对于老工业基地改造振兴中出现的特别的法律关系需地方立法调整的,应及时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果国家法律已有原则性规定,应以已有规定为基础,适应老工业基地改造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的法规和规章;如果尚无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则应以宪法和其他法律精神为指导,制定出符合宪法精神和其他法律精神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3)对于国家目前尚未立法,现实又迫切需要强制性规范来调整的,深化改革过程中所出现的新的法律关系,应加以研究,适时制定出新的法规、规章。这种做法不仅有利于及时调整新的法律关系,解决矛盾和冲突,做到有章可循,还有利于为国家的立法进行有益的探索,为制定全国性的法律奠定基础。当然,此类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探索性,应避免盲目性,既要探索,又要稳妥;要符合宪法精神和其他法律精神;要紧密结合地方实际,具有实际操作的可行性。
2努力建立执法、司法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
如前所述,行政机关的执法与司法机关的司法适应改革的要求,特别是为适应振兴老工业基地的要求,曾做出很大努力,也取得了相应的成绩,同时仍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使这些问题得到切实的解决。当前,在建立良性工作机制上,应重视解决如下问题。
(1)关于行政执法“随意化”、执法行为“利益化”的解决机制。目前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属“低级执法”行为,完全脱离了现代行政管理的要求,其状态的形成既有客观环境的因素,也有执法者自身利益的因素,是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特殊现象。如何解决此类问题?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要准确限定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空间过小,将限制行政执法行为,自由裁量空间偏大,将为随意执法创造条件,适度的自由裁量空间的规范,应是努力追求的目标。当前的自由裁量权偏大仍是主要问题,其原因主要是法规规章自身的冲突、因利益驱使所作的利己解释、长期形成的习惯影响等。
第二,要努力破除特权思想。执法机关运用权力、行使权力,较易形成特权思想,传统观念的影响也较易为特权思想寻找到根据。因此经常能看到,一些行政人员对已实施的法规、规章不严格落实,一些行政官员在不准公众抽烟的场合随意抽烟等。如果行政人员将自己作为法律的化身,那么在行政执法程序上的“随意化”也就不足为怪了。
第三,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当前针对行政行为常设的监督机构有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和各级政府法制办。由于职责分工和隶属关系等原因,目前其监督作用仍很有限。因此应进一步加强这些监督机构的作用;还应加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以及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从法定程序上,要充分重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作用。
(2)关于执法、司法机关的独立行使职权问题。法律赋予了执法、司法机关对行使职权的独立性,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预。执法、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标志,也是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只有执法、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才能使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功能得到公平的实现,才能使行政、司法人员的执法、司法水平受到客观的评价。但目前干扰因素较多,如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干预,同级其他机关的干预,某一机关内部领导的干预、部门之间的干预、同志之间的干预等,都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应当建立一种良性机制,排除干扰和不良影响。
(3)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问题。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出现的办错案的情况可能是由于各种原因,如主观恶意的枉法裁判,因业务能力较低导致的对事实认定的错误和对法律理解、适用的错误等。无论何种原因,出现错误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是视具体情况承担的程度有所不同罢了。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和减少错案的发生,提高办案的质量,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目前尽管有责任追究的制度,但作用有限,效果有限,对错案的抑制程度有限。应当建立更为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产生足够的威慑力,使司法人员谨慎从事,使他们认识到,如果出现错误,就将面对不利的后果,而不仅仅是扣发奖金了事。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司法人员的流动机制,多渠道选拔司法人员,不称职的、出错较多的,应及时调离,转到其他岗位。
(4)关于节省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问题。目前人们对超期羁押、超审限办案的情况意见颇多。一方面,司法人员抱怨工作量大,无法按期办案;另一方面,司法人员在工作时间进行各种应酬,不在岗位的现象大量存在。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何节省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是必须重视和解决的问题。而解决此类问题,重要的仍然是制度和机制的建设,解决的方式也很多。其中,解决法官超审限、提高审判效率问题的方法之一是建立法官当庭裁决的机制。即改变目前的开庭、休庭、择期判决的状况,由合议庭将多数案件庭审后当庭判决。其意义主要表现为:①当庭裁决明确了主审法官的责任,有利于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②当庭裁决方式有利于防止人为干扰,增强裁决的公正性;③当庭裁决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节省诉讼资源。
(5)关于加大执行力度问题。人民法院对判决的执行难,是目前的一个普遍性问题。而如果判决得不到执行,将形成恶性循环,影响法院的威信,影响法律的尊严。虽然人民法院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如在媒体上曝光、对当事人拘留等,但效果仍不明显。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仍需加强制度和机制的建设。
3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
法治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任务,尽管近年来各级国家机关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还不能满足于已有成就,面对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和老工业基地改造振兴的实际,法治教育仍需加强。首先,在对教育对象的法律认知程度的评估上,应坚持客观和实事求是的态度。从总体上评价,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逐年增强,对法律的本质、功能和作用的理解逐渐深化,对法律的应用趋于理性。同时,不同主体的法律意识是不同的,法治教育应因人施教,突出重点。其次,在教育内容上,既要对有些法律进行重复性教育,又要注意对新颁布的法律的宣传教育。曾经进行过的教育,如宪法、刑法、民法、婚姻法等,虽然曾是法治教育的重点,但由于教育对象的不同,教育时间较久而导致有效性弱化等,对于有些教育对象,仍有继续教育的必要。对于新颁布的法律,或者修改后重新颁布的法律,应当有重点地选择与教育对象和现实社会生活关系密切的法律作为宣传教育的重点。
1.清除影响和制约社会管理创新的各种障碍
部分政府工作人员的贪欲和对公共权力的滥用,在创新社会管理上不可避免地形成诸多不应有的人为阻力。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三项措施来清除障碍:一是不断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将阻碍社会管理创新的腐败分子绳之以法,以清除隐匿于社会管理机体中的毒瘤。2011年以来某县检察院共立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56案81人,有效地遏制了职务犯罪的发生,为该县营造了一个清廉高效的发展环境。二是以执法办案中发现的问题为切入点,积极发挥检察建议在参与社会管理中的作用。2011年以来发出检察建议48件,对在履职中发现的一些部门管理漏洞认真分析,形成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检察建议,纳入有关部门的管理。三是对政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及跟踪巡访,从机制、制度、管理和监督等方面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并督促其整改落实。
2.防范处置因司法不公引发的突出社会矛盾
公平正义的失衡和司法人员道德的失范极易引起公众的不满,特别是在通信、网络技术发达的当今社会,因有关部门执法不公、不严而引起的事件更易受到人们关注和炒作,进而演变成。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和需求。只有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才能杜绝因司法不公而引发的新的社会矛盾,整个社会的发展环境才能得到净化。
3.营造促进社会管理有序运行的良好治安环境
首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创造良好法治环境。2011年以来,某县检察院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177案252人,提起公诉354案470人,批捕、准确率均达100%;次之,认真落实检察环节各项综合治理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重点抓好违法犯罪多发人群、网吧等重点人群、行业的管理,进一步健全社会治安防控网络。第三,积极开展法律宣传。通过赠送法制宣传资料、举办法制讲座、开展法律服务等多种形式进行普法宣传,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的目的。
4.加强帮教管理感化挽救工作凝聚社会正能量
一是积极协调法院、司法、公安等部门,加强对被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裁定假释等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的矫正,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工作,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考察,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2011年以来,某县检察院将监外执行罪犯全部纳入微机管理,实现了对监外执行罪犯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二是积极参与青少年群体的教育保护工作,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机制,成立未成年人犯罪专案组,强化案后回访帮教,跟踪未成年犯的改造情况及改造效果,以上法制课、成立帮教对子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进校园等活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三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政策,帮助解决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生活、家庭等方面的困难。
5.开展工作创新为促进社会管理增添动力
一是积极探索“检调对接”,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案件具备和解条件的,积极引导、促成当事人和解。同时,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执行和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实现工作合力的最大集结。二是积极参与对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安排专人开展日常检察动态与网络舆情监测,及时收集涉检舆情,快速发现网上有害信息,正确引导网上舆论,有效制止各种网上炒作等损害检察机关形象的公共事件发生。三是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加强信息交流,畅通发现渠道,促进相关部门认真履职。
6.推动社会管理制度机制建设不断健全完善
结合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针对承担社会事务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发生的失职渎职犯罪案件,因社会事务公共管理部门管理问题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等,定期提出关于完善社会管理制度的年度综合报告,促进社会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三年来,在县检察机关推动下,县政府及各部门共制订、完善有关社会管理制度23项、健全机制9项,增强了社会管理的针对性、实效性。
二、检察机关促进社会管理法治化亟待解决的问题
1.两法衔接缺乏有效支撑
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实践中,部分行政执法部门中仍存在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直接影响社会管理法治化推进,必须从制度层面给予大力支撑,建立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无逢衔接,加快建设信息共享平台,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2.职能发挥缺乏统一整合
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涉及反贪、反渎、民行、预防、刑检、宣传等多项业务部门。但目前各业务部门在履行职责时缺乏有效沟通,难以形成整体合力,工作力度不强。如发送检察建议,就存在各部门各行其是,缺乏整体性、统一性考虑的问题。机关内部缺乏一个有效整合各项业务,统筹开展社会管理创新的专业部门或机构。
3.办案效能未能充分发挥
虽然检察机关每年都要查处大批职务犯罪案件,但从近几年案件统计数字可以发现案件数量是呈上升趋势的。为什么案件会越查越多,排除党和国家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高度重视,不断加大打击力度等因素之外,查办案件所应有的警示、教育、预防等办案效果没有得到有效发挥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
4.源头问题没能及时得以梳理
要善于把握促进社会管理的源头性、苗头性问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善于密切联系群众、与基层接触广泛的传统优势,对一些具有普遍性、区域性的社会管理问题深入研究、系统梳理,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有益参考,从源头上促进党委政府重大公共政策不断完善,努力消除不稳定因素,减少不稳定事件的发生。
三、检察机关促进社会管理法治化的基本途径
2013年1月,对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提出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的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学习贯彻党的十精神和重要批示,必须更加注重法治在社会管理中的保障作用,更加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社会管理难题,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水平。
1.提高认识,准确把握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体系中的角色定位
检察工作与推进社会管理相辅相成,从一定意义上来讲,检察工作也是社会管理工作。列宁曾经指出,如果没有一个能够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社会管理本源于政府职能,检察机关源于宪法的授权体现法律监督地位。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中的角色,就是正确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为社会管理提供充分司法保障。人民检察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立足点、切入点在于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既不能游离于社会管理工作之外,又不能越俎代庖于行政事务之中,主要是依据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定位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以党的十精神和重要批示为统领,围绕法治中国建设这一崭新目标,以卓有成效的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为促进社会管理法治化服务。
2.立足源头,最大限度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有价值参考
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关于加强社会管理的一系列指示和部署,积极参与到重点工作中去。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指导实践,以法治目光审视社会管理体系构建,通过法治方式促进管理创新。着眼服务社会建设大局,结合执法办案和履行各项检察职能,对普遍性、区域性的社会管理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党委政府提出对策性建议,对重大建设项目及重大公共政策的调整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促进重大公共政策完善,从源头上减少不稳定因素的发生;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五进两服务大走访活动”等,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的民生诉求,积极向党委和政府建言献策,协助党委和政府把住政策源头;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对于发现的社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完善内部制约监督,完善社会管理和服务。
3.严格履职,充分发挥执法办案促进社会管理法治化的推动作用
检察机关要有效履行批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诉讼监督等职责,切实担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者、捍卫者的重任。一是着力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快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及时监督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惩戒作用,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国家工作人员在产业转型升级、公共资源出让、国有资产管理、城镇化建设等过程中,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促使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审慎用权;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摆上更加突出位置,广泛进行预防宣传,营造廉政建设的良好氛围,促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行使。二是努力促进执法办案效果的最优化。以法律眼冷静观察社会事务,洞悉每一起案件背后的深层次的社会关系、利益与矛盾,消除矛盾双方的对立,尤其是要深查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问题,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安宁。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宽严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积极推进量刑建议、刑事和解、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等工作,减少社会对抗,维护社会稳定。
4.积极参与,大力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
一是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对社会矛盾和影响稳定的因素及时进行排查,提出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二是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深入开展对重点地区的排查整治,对排查出来的黑恶势力、两抢一盗等犯罪案件,适时介入侦查,依法快捕快诉;三是突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构建社区防控网、街面防控网、卡口防控网、内部单位防控网、农村防控网为主体的五大防控网络,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提高社会管理控制能力;四是加强对三类重点人群的教育管理,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功能。
5.夯实基础,提升基层社会管理法治化、科学化水平
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在进行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时,往往会由于建设经验较少而导致出现各种问题,这些问题都可能会导致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受到一定的阻碍,影响了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立。而且,我国的人口、环境等方面的问题,还可能影响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以下就是对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进行的简要概述,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第一,我国所建立起的环境友好型社会方面的法律等都有一定的纰漏,在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等方面都不能做出更为严谨的管理和制约,严重降低了资源的利用率,影响了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违背了我国一直秉承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另外,我国对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的保护程度仍然不够,法律的制约还不成熟。这些都将会导致我国法制建设不能得到更大程度的提升,严重阻碍了我国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第二,我国在对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主体认识程度不够,无法在对建设主体的教育以及培训等方面进行十分严谨的工作,这就可能会导致我国对法制建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能进行地更为彻底地解决,在建设过程中出现更多的隐患,不利于我国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法制建设。
第三,在进行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所建立的法律以及其他制约性法制等都对我国环境等方面的建设提出了较为明确的措施。然而,这些法律并没有将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建设提升到较高的法律地位上,这些都不能使得环境资源等方面的发展利用率得以提高,同时也使得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受到较大程度上地影响。
二、解决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中问题的主要措施
在进行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过程中,由于我国的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各种处理问题的方式、制约问题的法律规定等都还不成熟,造成了一些问题的出现。因此,为了能够更加方便、快捷地解决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寻找出一些解决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中问题的措施成为了一项较为重要的任务,这些主要措施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相关部门要建立起适当的法律法规,确保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得到更大程度的提高。我国进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就是为了能够充分体现我国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在法律方面做出较为严谨、科学的工作。我国需要在自然环境的整治方面做出较为完善的法律制约,促进环境的科学发展,确保环境清洁卫生。另外,我国还应在对自然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方面做出更为严格的法律制约,确保自然资源得到更为合理的利用,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这些都将会使得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得到更为科学、合理地发展。
第二,我国要注意对国际上在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发展建设方面有所成效的建设经验等进行适当地吸取,摒弃较为落后的建设发展模式。在建设的过程中,需要时刻明确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的主体,确保建设能够得到贯彻落实,避免影响了我国社会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另外,在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中,我国还要对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技能的培养,促进我国在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方面的发展。
第三,我国在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在法律等方面进行适当的修整、完善。相关部门可以制定出适当的奖惩制度等,对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进行科学、有效地指导。同时,我国还应当注意避免国际上阻碍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发展的文化的影响,建立健全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确保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立。
三、结语
1.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含义
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分广义和狭义两种。从广义上讲是指关系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养老保障制度,在这方面,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个人账户和基本社会统筹账户。从狭义上讲特指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养老保障制度。以下主要从狭义方面谈本人的一些看法。
2.我国的老龄化迅速加快
经过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我们国家的60岁及以上的老龄人口占总人口的13.26%,达到1.79亿,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为8.87%,绝对数接近1.2亿。国际上以老年人超过10%作为老龄化标志,照此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国家。我国的老龄化呈现以下特点:第一,我们的老龄人口的绝对数多。据目前的增速估计到2013年底我国的60岁以上老人可能首次突破2个亿;第二,进入老龄化的人口还在继续增加,且可能一直持续到21世纪中期,届时我国60岁以上老人可能达到4个亿;第三,我们国家是发展中国家的老龄化,有人叫“未富先老”。如果我们国家人均GDP收入比较高,政府应对老龄化就有更大的财力。事实上我国现在是“未富先老”,意味我们国家在人均收入还不高情况下还需要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所以我们所面临的老龄化带来的压力是前所未有的,难度极大。
据国家统计局的《2011年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显示,我国农民工总量达25278万人,其中50岁以上的农民工占14.3%,首次突破3600万。其中第一代农民工再过两三年即将面临退休,他们工作前二十年单位基本上没有给他们交养老金。除此之外在广大农村还有大量的60岁以上的在家务农的老人,在他们失去在土地上的劳动能力后便没有了固定收入。我们国家目前的老龄化水平比发达国家还是略低一点。比如2010年我们65岁及以上老人占总人口比例为8.87%,而日本2008年的65岁及以上老人已经占总人口的22.6%,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65岁及以上为15.9%,世界平均水平7.6%。但是,我们和发达国家还不能完全相比,他们的人均GDP水平是几万美金,我们中国才4000美金,差很多,所以人口老龄化对我们的挑战还是很大,我们要科学研究、统筹考虑、妥当应对。
二、我国现有的养老法律的局限
1.分散性
到目前为止,我国仅在2010年通过一部专门规范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即《社会养老保险法》,但其他大量关于养老问题的法律都是做零散规定,如我国《劳动法》第9章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做了专门规定,再如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0条规定:“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另外,由于具体实施社会养老保险是政府的行为,所以许多有关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规定都是通过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的颁发来实施的。前者如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后者如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财政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发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
2.差异性
由于目前存在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所以导致在养老立法这方面存在二元的结构,且广大农村的养老立法建设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1]。城镇居民可以享受由国家和企业为主提供的养老保险,比如,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更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职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而农村养老保险则主要由个人缴纳,我国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摘要:随着我国老龄化的逐渐加快,我国的养老问题日益突出,立足于最新第六次人口普查得出的人口结构性数据,深入分析目前我国养老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且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法律建设对策。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享有社会保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既然同样是基本权利,为何在实施中却表现出如此巨大的反差呢?因此这种充满城乡二元特征的养老保险制度尽管在社会保障的初级阶段不得不存在,但决不能作为城乡不同养老差异政策的原因。
3.滞后性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归根结底由经济基础决定,它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完善,但至今仅有一部从整体上专门规范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法》,而诸如《劳动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对养老保险问题则更是轻描淡写,可操作性极差,普遍落后于社会发展。另外,各地在推行社会养老保险的过程中大多是自行摸索,各行其是,这种群龙无首的局面也不适于社会发展,使得现有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难于解决。
三、加强我国养老法制建设的对策
1.针对性
这主要从三个方面下功夫。首先,在国家立法层面要增强专业性建设,针对具体问题设立具体法律来解决。这方面我们要向英国学习,英国于1908年通过《养老金法》,1925年颁布了《养老和遗嘱保险法》,1975年还通过了《社会保障退休金法》,1993年颁布了《退休金计划法》[2]。所以英国的养老立法给我们的启示是:要密切关注养老的关键领域,比如在养老的文化建设、养老的场所建设、养老金的来源等具体方面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法律制度。其次,要针对不同的养老主体设立不同的法律制度保障不同利益群体的权益。在这一点上德国是我们学习的典范,早在1889年颁布的《伤残及养老保险法》,一度成为各国效仿立法的楷模,该法规定:对工人和普通官员一律实行老年和残疾社会保险。接着1911年通过了《职员养老保险法》。二战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当时的联邦德国于1957年颁布《农民老年救济法》[3]。在我们国家,养老的主体身份非常复杂,我们有公务员为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工群体以及大量在家务农的农民,因而正确处理这些不同的利益群体的各自需求,并且做到公平公正,这就要求我们在专业立法方面充分考虑他们的利益诉求。最后,加强社会养老的规范管理,要按照需要与可能,尽快制定出台各级各类服务标准和评估监督办法等,加强服务队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才引进和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并积极探索试行专业社工制度。在这个方面,笔者强烈呼吁教育主管部门要跟上养老发展的形势,大学要抓紧设立养老专业学科,培养合格的为养老服务的技术人才,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养老工作。
2.平等性
其一,首先打破城乡的二元养老格局,实现城乡统一的养老保障制度。英国于1908年通过《养老金法》,确立了养老保险制度,该法规定:凡年满70周岁且经调查证实生活确有困难者,可以得到国家税收提供的养老金,养老金额对所有的人数目相等。1925年颁布了《养老和遗嘱保险法》,该法律将1908年规定的需对领取人经济状况做过调查才能发放养老金的制度,改为强制性养老保障制度,从而使每一位达到退休年龄者均能领取数目相等的养老金。其二,逐步建立全民化养老制度,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大量的农民工涌入城市,这就倒逼我们不得不进行户籍改革,把这些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城市保障的对象。目前,中国养老保障制度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构建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统账结合制度模式的基础上向更广覆盖的方向发展,过渡为普惠式的养老保障制度和差别性的职业养老保险制度,最终发展成为统一的全民社会保障制度。其三,养老金是养老制度的核心问题,所以要充分保障养老金在工资中的比例。假如一个人退休前工资为5000元,退休后养老金为2000元,那么养老金替代率(养老金占工资的百分比)就是40%。数据显示,我国养老金替代率由2002年的72.9%下降到2005年的57.7%,此后一直下降,2011年为50.3%。世界银行组织建议,要维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养老替代率需不低于70%,国际劳工组织建议养老金替代率最低标准为55%。这样看来,我们国家的养老金替代率偏低,不利于养老事业的发展。
3.同步性
(一)公安消防队伍不断扩大根据数据显示,我国消防官兵数量曾在三年内增加了12.5%,更多的人愿意为人民服务,献身于消防建设工作,是一件值得鼓励的事。
(二)消防人员整体素质提高近年来,消防人员身体、文化素质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拥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数明显增加,身体素质训练更加严格。
(三)执法、监督、服务程序更加规范完善公安部全面精简了消防审批项目,并在现有的法律条款中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此外,为了方便群众,有关部门简化了审批程序,增加了审批透明度。
二、我国消防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目前,《消防法》是我国最主要的消防法律,是制定其他规范准则的基础。但是,问题就在于《消防法》与其他规范准则有时并不相容。例如:《消防法》规定,县级以上的消防机构才能进行执法,但是《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却规定,派出所有消防管理权。再如:《消防法》规定,消防机构应对重点单位进行定期检查,但是《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规定的却是,抽点单位。这样的矛盾之处还有很多。此外,部门之间由于法律规章间的偏差争权也是常有的事。
(二)法律法规与社会形势不相适应法律的制定、修改需要很长时间,因而有一定的前瞻性,但前瞻的时间是有限的。社会发展的速度有时远远大于前瞻时间,这就造成了两者之间的不相适应。比如:一些消防安全建筑的设计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如果执行规范,就会影响投资;不执行规范,就会被追究责任,进退两难。另外,消防法律对建筑工程的溯及问题上,未考虑新旧,损害单位经济发展的同时,破坏了政府形象。
(三)执法不合理《消防法》中的很多法律都规定,逾期不改的才进行惩罚。于是,很多企业利用这点钻空子,在被查到时短期整改,未被查到时仍然我行我素。再者,许多执法者看到法律条文中主语众多、不太理解的语句就会按照自己的理解去执行法律,这就给消防安全造成了隐患,并且失去了立法的意义。除此以外,执法人员执法意识淡薄,只在乎表面问题,立案不结案等也是值得注意的问题。
(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很多执法人员只把自己的职责当作一份赚钱的工作,因此,不注重个人素质的培养。消防执法需要身体、文化等很高的专业综合素质。现在的执法人员大多从其他单位转来,不爱锻炼身体,不爱钻研消防理论知识和法律法规,而且贪赃枉法、滥用私权。应该重视执法人员的素质教育,避免、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解决对策
(一)加强立法,完善法律法规公安消防部门和消防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法》、《立法法》等法律文件,对消防准则、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细致的整理,并对《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进行及时修订。经过一系列的规范、精简处理,保证相关部门职权的行使,有效提高执法人员执法效率,从而做到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
(二)提高执法意识、加强思想教育各级消防机构、人员务必要牢记自己的职责所在,奉承一心为民的宗旨,维护国家消防安全,保障人民生活质量。如果执法队伍中出现、以权欺弱、侵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现象,应该立即制止,并做出严厉的惩罚,严明执法纪律。相关消防部门可以定期召开消防会议,讲解消防法律,对执法态度坚决、公私分明的执法人员予以表彰,对、损害人民利益的执法人员进行严厉批评和惩罚。要教育消防执法人员时刻为人民着想,切实为民谋利。
(三)加强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的培训只有深刻的理解法律法规,并明白其用途,才能在执法水平方面成为一个合格的执法人员。因此,各消防单位要积极组织消防执法人员参加各种岗位练兵活动,并在这个过程中讲解相关法律法规,观看执法视频,让每一个执法人员深刻理解法律内涵,并能在实际执法中熟练运用法律法规。领导层更要亲身参与,以身作则,虚心学习,为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培养个人素质起带头作用。此外,各部门还可以安排特别培训班,为理解能力稍弱的执法人员认真讲解法律法规,切实提高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综合素质方面,在职继续教育,体能训练都是很好的加强方法。各级部门、人员应该共同努力,塑造一支高素质、高水平执法队伍。
(四)规范执法,健全制约机制各单位在执法中应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严格考评、奖惩分明。其次,执法单位要自觉接受国家行政监督,并开通公共主页、公共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五)借鉴国外先进制度自我研究的同时,也要关注国外的发展。可以派遣留学生到国外学习先进的消防制度,根据当前的国情,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好的制度适当引进法律法规的编写,为更好的建设消防法制做出贡献。
四、结语
关键词:法治建设、传统法律文化、本土资源
世纪初的中国正在进行着一场深刻的法治现代化革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新世纪我国的治国方略和目标,在这场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是否必须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以及如何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究竟如何等等?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本文拟就以上诸问题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总体认识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曾有过辉煌的历史。众所周知,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中国,有着悠久的文明史,古代中国人创造了先进的文化,“在近代以前时期的所有文明中,没有一个国家文明比中国更发达,更先进。”(1)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传统法律文化自成体系,其中古代法典编纂达到了很高的成就,“按照现代以前的任何标准来看,中国法典显然是自成一格的巨作,”(2)“有关正式的中国法律的文献不仅数量多,容易理解,而且其适用的时间,比所有现代国家法律的历史都更长久。”(3)至唐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到了顶峰,对周边东亚诸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虽然到了近代,在列强坚船利炮的威逼下,中国被迫国门洞开,被强行拉入了世界体系范围,在欧风美雨面前,中华法系失去了昔日的光辉,竟沦为“落后”、“野蛮”的代名词。从晚清“新取”开始,中国开始了艰难的法治近代化的历程,从那时起,中国法治变革的参照物就是西方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文化成为法律移植的主要对象与评判法治变革成效的主要标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备受冷落,沦为受批判乃至受攻击的对象。但是,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无论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4)因此,“在法的问题上其实并无真理可言,每一个国家依照各自的传统自定制度如规范是适当的。”(5)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来说,它根植于古代中国农业社会,与当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思想相适应,有其存在的内在的合理性,那种单纯地以西方法律文化为标准来衡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并且只注重二者的分野,并进而由此得出结论,说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落后的观点是错误的。认识到这一点,才会使我们在对待传统法律文化上不至于妄自菲薄以致进而失去前进的勇气。
2.传统法律文化内容丰富,其中包含着很多优秀的成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无讼”价值观下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守法观念、司法中“亲亲相容隐”的人伦主义、“慎刑恤狱”的司法人道主义、“实质正义”的司法价值取向、法律的“集体主义本位”、“为政在人”的人治观、“亲民”的政治道德观、法律语言的简洁、司法人员的人文素养、古代行政立法、监察制度及廉政建设及历史上“变法”的经验等等,(6)这些都包含着符合现代法治的成分,经过改造,完全可以为当前的法治建设服务。
3.传统法律文化中缺乏现代化成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虽然曾有过辉煌的历史,其中也包含着很多优秀的内容,但由于传统法律文化毕竟是在古代农业社会中产生、发展的,与以商业文明为基础的西方“私法文化”不同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总体上呈现出“公法文化”的特征。(7)受“公法文化”的影响,中国是个具有悠久人治传统的国家,历史上没有多少现成的符合现代法治的资源可供继承,本土资源中反法治的成分是主要的。传统法律文化反法治成分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都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中国国内从未形成统一的市场,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各地商业习惯不一,未形成统一的商法规则,反映市场经济运行一般规律的法律文化从未产生。另一方面,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封建极权统治下,人们恪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严格的等级观念,法律仅仅是统治者手中驭民的工具而已,难以形成现代法治所要求的民主、平等、自由、人权、私权神圣、权力制衡等观念。由于传统法律文化缺乏现代化成分,注定了在当前的这场以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为前提的法治现代化革命的进程中它无法扮演主要的角色。
二、中国法治建设必须充分利用传统法律文化的本土资源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着许多先进的成分,例如前述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通过礼法互动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的阻力,以礼明法,增强道德的约束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现代西方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紧张对立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普遍的道德冷漠。又如,“混合法”模式中的成文法、判例法共存集大陆法系成文法之严谨与英美法系判例法之灵活之长而避两者之短,而其中的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又可以弥补制定法之不足,在法律之外,通过其他社会规范来调节社会关系。“混合法”模式下的法律实践活动可以有效地弥补法律的漏洞,实现法律的妥当性价值,更好地稳定社会秩序。传统法律文化中这样的内容还有很多,它们都是我们当前法治现代化建设的现成的本土资源,西方学者庞德曾说过,中国在寻求“现代的”法律制度时不必放弃自己的遗产。(8)西方学者能有如此真知灼见,对于这些优秀的遗产,我们更没有理由不继承。
2.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不能割裂历史传统。文化建设不是一项空中楼阁的事业,文化自身有历史延续性的特点,任何一国文化的发展都是在既有的历史文化的基础上进行的,今天的一切与历史传统都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文化的发展决不能割裂历史,不能完全摆脱传统。我们知道,英美文化非常注重对传统的借鉴。在英国,不论是普通法传统,还是衡平法传统,均是其法制长期发展的结果,而美国则主要继承了英国式的经验传统。这种对传统的尊重和继承对英美国家的稳定发展的绩效是明显的。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来说,传统法律文化陈陈相因,“在古代就获得了体系上的高度和谐与超常稳定,传统的法控制指令,潜入了中华民族的心理底层,它控制着新的法律体系的运转,使法律在社会实现过程中向既往的历史回复,”(9)因此,“那种认为中国传统的法律已随着旧制度废弃而无效了的观点是天真的。”(10)但是,自近代以来,传统法律文化却命运多舛。中国近代以来的法制变革不是依靠内部因素促成的,而是迫于西方的压力,针对外部的刺激所产生的回应,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模式,其中从体制到话语都是西方式的,传统法律文化往往被忽略乃至抛弃。影响至今,当前我国立法工作中仍在单纯地强调立法的超前与速度、规模,盲目迷信立法手段,在制定和移植外来法律时往往割裂了历史传统和现实,使一些匆匆出台的法律、法规难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实际领域,难以被民众认同、消化、吸收,从而最后竟变成一纸空文。这一切正应验了学者公丕祥所指出的“缺乏时代相传的民族文化心理的支持与认同,无论现行社会秩序受到现行法律规则怎样强化,它也是脆弱不稳定的”论断。(11)
3.移植的法律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任何外来文化进入一个国家之后都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才能被消化、吸收,从历史上看,中国对印度佛教的改造,日本、韩国对从中国传入的儒家文化、佛教、道教的改造都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这种改造是对外来文化进行过滤、吸收和选择的过程,如果没有这个过程,一种文化是不可能轻易地移植到另外一种文明里的。对于法律文化的移植来说,也同样如此。美国学者格伦顿等人认为,如果不经过“本土化”的过程,法律便不可能被移植,他们指出,“必须记住法律是特定民族的历史、文化、社会的价值和一般意识与观念的集中体现,任何两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完全一样,法律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如果不经过某种本土化的过程,它便不可能轻易地从一种文化移植到另一种文化。”(12)
对于所谓的“本土化”,按照学者的解释,一方面是指“按照本民族的特质而发展”,(13)还指“与本国(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以及风俗习惯等密切相结合。”(14)其主要原因是只有经过“本土化”的过程,才能使民众对移植的法律产生亲和力,便于民众接纳,减少推行的阻力。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真正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一个只能靠国家强制力才能贯彻下去的法律,即使理论上再公正,也肯定失败。”(15)
三、如何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本土资源
1.仔细鉴别,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容庞杂、良莠不齐,其中包含着许多优秀成分的同时还包含着更多的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已被时代抛弃的糟粕,因此,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时,必须仔细地鉴别。对于其中的专制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泛刑事主义等明显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内容应毫不犹豫地予以抛弃,对于其中含有的优秀成分,亦必须仔细鉴别,巧妙合理地予以运用。
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我们曾有过许多失误,将精华当作糟粕予以抛弃及将糟粕当作精华而奉行的错误都曾犯过。前者如近代第一代法律家在对待传统“混合法”的态度方面,“混合法”本来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遗产,但是近代第一批法律家在西方“三权分立”思想影响下,却认为法官“援引比附”(即适用和创造判例)是司法干预立法事务,有悖原则,故对“判例法”采取否定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国法律制度向大陆成文法系一边倒的形势。后者如从建国至今,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律工具主义”仍被许多人所奉行,将法律视为无产阶级“刀把子”的观念仍大有市场,针对社会治安的状况,隔一段时间就在全国或国内部分地区推行的“严打”竟成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种常规的手段!这种现象的存在,不利于人民群众现代法治意识与观念的培养。所有以上这些失误,都反映了我们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认识的浮浅与幼稚。
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还应对传统法律文化中一些契合现代西方法律发展趋势,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西方法律的弊端而被一些西方学者推崇的内容保持冷静的头脑和审慎的态度。因为中国的情况不同于西方,中国与西方处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面临着不同的情况,在西方要避免的一些东西有时反而是我们必须学习的对象。例如,西方二十世纪民商法发展的趋势是从个人本位向在坚持个人本位的同时强调社会本位,突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就法律的社会本位这一点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着极其丰富的资源,中国传统法律就是以集体为本位的。(16)但与西方不同的是,对于中国这个具有浓厚封建残余的国家来说,当前的法治建设中不应过多的强调集体本位,相反更应大力弘扬的却是个人本位、个人主义,没有个人的自由、独立,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就无法建立。又如,对于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官司法实践中的“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西方法律形式主义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由此可能造成的牺牲个案正义的结果。但是,对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来说,更应受到重视的却是法律形式主义而不是“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当前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要破除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现状。不确立程序优先、违反程序亦违法的观念,司法公正就根本无法谈起。因此,我们不能以为一些西方学者看到了西方文化的一些缺陷和内在的危机而对东方文明予以关注就跟在后面卖弄一些后现代主义的概念,天真地以为二十一世纪就是东方文明的世界了,金耀基先生毫不留情地批评了这些人,说他们是缺乏理性精神的表现。(17)
2.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应注重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改造。如前所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毕竟是在古代农业社会中产生、发展的,它根植于古代农业社会,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相一致,其内容与现代法治精神有着天壤之别。故传统法律文化要实现现代化必须与时代的发展同步,不断注入新的内容,变革图新,否则就没有生命力,最终将面临枯竭的危险。因此,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上,应主要利用其形式,用新的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内容去替换传统法律文化中不符合时展的内容,利用传统法律文化的固有载体来表达现代法治的内在要求。唯如此,才能从中找到现代法治精神的支撑点以便嫁接现代法治的内容,也唯有如此,才能使民众真正地接纳、吸收。
3.必须正确地看待法律移植与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关系。由于传统法律文化中反法治成分是主要的,在大力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的今天,在传统法律文化不能充分有效地提供本土资源的情况下,适时地移植西方法律文化比从有限的本土资源中寻找零星点滴的资料更能提高效益,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开支。因此,与利用传统法律文化的本土资源相比,法律移植在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是一条更重要的途径,这也是任何一个后进的国家和民族在现代进程中不可避免的学习的过程,诚如学者在论及中国法学如何走向世界时所指出的那样:“不能否认,现代中国法律基本上是继受法,严格说来,我们继受的主要是西方法,因此,我们逃不脱当学生的命运。”(18)
注释:
(1)保罗·肯尼迪:《大国的兴衰》,中国经济出版社,1989年,第7页
(2)[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张理京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第85-86页
(3)[美]D·布迪、C·莫里斯著:《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页
(4)《马恩全集》第4卷,第121页
(5)[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泽文出版社,1984年,第2页
(6)参见,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遗产》,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年第3期;张晋藩:《中国古代行政管理制度的历史评价与借鉴》,载张国华主编:《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鹭江出版社,1986年
(7)、(16)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78-117页、第36-77页
(8)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94页
(9)陈晓枫:《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9页
(10)、(15)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55页、第10页
(11)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55页
(12)格林顿等:《比较法律传统》,高鸿钧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6-7页
(13)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群众出版社1995年,第26页
(14)何勤华:《法的国际化和本土化》,载《长白论丛》1996年,第5期
土地整治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性体现在所实现目标的一致性和冲突性两个方面,即土地整治对区域内的水资源、土壤、植被、生物等要素及相关生态过程产生诸多直接或间接、有利或不利的影响,并由此带来正向或负向效益。从当前土地整治所涵盖的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三大组成部分来看,通过对农用地、零星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进行综合整治,一方面可以提高整治区耕地质量,提高农田集中连片程度,实现净化空气、涵养水源、改善生态景观等农业生态环境功能,另一方面可以促进农村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补充和预留生态用地,为提高区域生态服务功能预留空间;通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或自然灾害损毁等造成破坏、废弃的工矿废弃地进行整治,可以恢复原土地的生产、生态和景观功能,有利于保护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通过工程、生物或综合的措施,将宜农未利用地或低效利用土地开发为耕地,可以改良土壤条件,提高植被覆盖率,防治风沙和水土流失,改善地表景观。
我国目前开展的土地整治活动中,农田水利设施等工程建设会改变地表水系的网络结构,对水文结构产生一定影响;土地平整工程对土壤结构产生较大扰动,不合理的整治措施易引起土壤退化、土壤肥力下降、土壤污染等生态问题;道路沟渠硬化设计致使原有的完整生物环境分割成若干个孤立的嵌块体栖息地,降低了景观多样性,对生物多样性产生严重威胁;对水面、荒草地、滩涂、沙地、裸地等自然保留地盲目开发破坏野生动植物的生长环境,使得自然群落的发展演替过程受到干扰和破坏等。
二、土地整治与生态文明的协同
为实现土地整治工作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协同发展,应将生态文明建设的主旨和理念贯穿于土地整治的全过程。
1.强化生态化土地整治的理念
要从土地可持续利用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土地整理的重要意义。通过土地整治可实现对土地资源的有效保护,保持和提高土地的生产性能和生态功能,提高耕地质量,降低土地利用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土地整治过程中应兼顾区域生态平衡的维护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实现土地整理由单纯注重数量向数量、质量、生态三者并重转变。
2.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实施前馈控制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对土地整治可能产生的生态影响进行预评价,设计或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或者减缓措施。在此基础上科学开展土地整治项目的规划设计,包括整合土地利用布局和调整、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景观提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生态网络、水土安全和乡村休闲旅游等。
3.严格项目实施要求,实施过程控制
要实现土地整治的生态目标,关键在于实施过程中对规划设计环节中生态安全预防措施以及生态影响减缓等措施的落实,包括工程实施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完善、施工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项目资金的运营管理、项目验收环节中实施行为和实施过程的管控。
4.建立土地整治生态危害动态监测机制,实现后期控制
由于土地整治对区域环境影响的长期性和广泛性。土地整治生态危害动态监测机制建立,是促进区域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运用,维护区域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前瞻性选择。通过对土地整治生态危害进行动态监测,便于及时掌握情况并做出调整,为后期进一步提高区域土地整治水平奠定基础。
三、协同的障碍与解决途径
1.战略目标协同障碍
土地整治被作为实现耕地总量平衡与占补平衡目标的重要方式,其经济效益被过度强化,片面地追求增加耕地面积,容易忽视对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的维护,对区域生态安全保护重视度不足,部分地区盲目推行土地整治甚至破坏了土地的生产能力,打破了区域生态平衡。土地整治的工作重心应从单纯增加耕地数量逐渐转移到更加注重耕地质量和维护区域生态平衡。生态文明要求我们在土地整治工作中必须贯彻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实现土地整治经济可行性、社会可接受性、生态环境可持续性的目标。
2.区域特色协同障碍
土地整治是对区域土地利用格局的调整或变革,由于不同地区生态环境的差异性,客观要求土地整治工作必须因地制宜地考虑地域水土资源、气候条件、人文环境等的差异性。当前土地整治模式同质化现象较为严重,部分地区过分注重“混凝土化”和“标准化”,破坏了地域生态景观的多样性。这要求土地整治规划设计过程中,在遵循基本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需要充分考虑地域生态景观特色和地域文化特点,促使土地整治与区域总体环境的匹配和协调。
3.短期效益与长期效益的协同障碍
关键词:农村法制建设问题主要措施
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证,在广大农村地区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深入开展依法自治,形成自觉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使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跃上一个新的台阶。阿城区近年来以创建“平安阿城、和谐阿城”为载体,农村法治化建设水平得到了很大提升,广大农民遵法、学法、守法的意识在逐步提高。
1阿城区农村法制建设的现状
今年阿城区以创建经济发展法治环境为载体,开展“送法下乡”活动,通过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加大推进法律进乡村工作力度。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主要表现在:
1.1农村广大干部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明显增强通过对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广泛宣传普及,广大农民的法律知识不断丰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农村法制环境不断改善,农民积极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的意识明显提高,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大大增强,民利得到了落实,农民渴望参政议政的意识明显提高。农村广大基层干部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观念开始树立,管理农村事务的能力逐步提高,党群干群关系比较理顺,通过调防一体化系统工作,农村矛盾纠纷得到了有效解决,过去依靠家族势力解决矛盾纠纷事件,现在基本依靠调委会,依靠法律解决矛盾,闹访、缠访个案也逐步减少。
1.2依法治村逐步深化,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得到加强阿城区的“四民主”、“两公开”村民自治制度已基本建立。同时积极开展了“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有17个村被评为民主法治示范村,13个村申报了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并通过了验收。有效推进了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程。民主选举也更加规范,全区农村普遍实行了村民自主选举村委会,普遍建立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民主管理更加规范有序,大多数村建立村民会议决策、村民会议议事制度;民主监督得到落实,村务公开、民主理财普遍推开,建立健全村级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和过失责任追究制度,“民主理财日”、“民主议政日”等民主监督形式有了发挥的渠道。
2阿城区当前农村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农村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依然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
2.1乡、村两级组织对新农村法制建设的认识还有待于提高在乡、村两级组织中,对农村法制建设方面,还存在认识不到位的问题。目前在农村中还普遍存在着注重农村经济建设,忽视农村法制建设的意识,过于注重经济建设的速度和成效,从而轻视法制建设的进程和成效。村级干部不学法、不懂法现象还比较普遍,不会依法治村、依法行政问题仍然存在。有些村干部民主法治观念淡薄,在选举中还有不按法定程序实施选举问题,村务公开、财务公开透明度不高,村民反响很大。
2.2农民的法律素质亟待提高农民法治意识的培养和法律素质的提高关系到法治农村建设的成败。由于受“重人治,轻法治”封建思想的影响,农民的法治观念还是相对淡薄。加之现在社会普遍存在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某些乡村干部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等不良现象,以及在农村土地纠纷处理过程中对农民权益的侵害,严重影响了法律在群众中的权威形象,使农民群众对法律失去信任感。随着基层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一部分村干部的素质、知识水平和各方面的能力跟不上新形势的发展需要,法律意识淡薄,服务群众的意识差,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工作上倾向于老办法、老经验、老套路,导致农村干群矛盾增加。
2.3农村普法宣传急需创新思路,普法手段仍需完善农村普法教育“三无”现象仍较突出,即无专职普法队伍、无专门工作手段,无专项活动经费,普法工作队伍力量弱、装备差,普法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较为突出。农村外出务工人员逐年增多,从业的多元化,使得农村普法教育出现人员难集中、时间难安排问题。在普法过程中,方式也过于单一,局限于发一发传单,张贴几条标语口号,送几本书,农民对抽象枯燥的法律条文难以理解,影响了学法积极性,使得农村普法宣传难以取得明显效果。
2.4农村法律服务不到位,法律服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地位和职业活动在法律上缺乏足够的支持,基层法律服务所政事不分,缺乏自我发展的机制和活力。在职能作用和业务范围上,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等法律服务队伍界限不清,形成交叉和矛盾。农村基层法律服务量少质弱,缺乏稳定性,不适应农村法律服务的需要。农村经济纠纷案件告状难、打官司难、执行难的现象比较突出,农村法律服务工作人员不稳定专业性差,法律服务不规范现象也比较普遍,与新农村发展的需要还有一定差距。
3当前新农村法制建设需要采取的主要措施
3.1狠抓农村普法教育,并吸收优秀法律人才到农村工作,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创造良好社会基础第一,干部群众学法、懂法、守法是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有计划地对原有农村干部进行系统的法治教育。加强农村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特别是要加强村支两委干部的法制培训工作。应充分利用党校,举办基层农村干部法制培训班,集中时间(农闲时间)对农村干部分期分批进行轮训,或结合工作实际举办相关的法制讲座。通过多种形式促使农村干部掌握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并运用法律知识指导和管理村务,推动农村的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第二,要认真总结推广近几年来普法教育的成功经验,突出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劳动合同法等与农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利用骨干培训、新闻媒体、法律工作者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增强依法办事和参与村务管理和监督的能力。第三,多渠道地吸收熟悉法律、精通法律并具有现代民主法治观念的优秀人才到农村工作和服务。大学生尤其是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参与到农村法制建设,无疑是国家、农村以及大学生“三赢”的结果,应在农村广泛和实践。
3.2要抓好“两个规范”,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氛围第一,规范干部行为。针对少数村干部讲“人治”不讲“法治”,擅长下命令,不愿意搞服务,重政策、轻法律,说话办事随意性大等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干部行为,通过各种学习培训,加强教育引导,使村干部工作理念上由“人治”向“法治”和“德治”转变,工作方法上由命令型向服务型转变,自身素质上由“经验型”向“市场型”转变。使村级的各项工作真正实现“公开、民主、规范”。第二,规范群众行为。针对少数村民只要权利,不尽义务,重物质利益,轻精神文明,只顾个人利益,不顾集体利益等问题着力规范村民行为。按照合法性、民主性、针对性和互约性原则,推广、借鉴一些“民主法制示范村”经验,制定《村规民约》,并进行必要的监督,促使村民能够识大体、顾大局,依法支持村支两委的合法决策,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一、电子商务合同法的立法现状
电子商务,抛弃了以信函、电报、电传或传真等纸面文件来进行信息传递的方式,而传统的这些纸面文件大都需要当事人签名,否则在法律上就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或不能强制执行。电子商务更快捷、更经济,但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如它极易复制、数字信息又容易被修改、丢失与毁坏,因此它也给建立在纸面文件上的国际国内贸易法律制度产生了冲击,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也正因为如此,电子商务法律受到了各国的重视。
我国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立法主要是《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前者对电子商务合同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如关于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的规定,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定,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关于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的规定,关于电子商务合同成立地点的规定。《电子签名法》是2004年通过的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交易颁布的单行法,主要涉及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与认证及其法律责任三方面的内容,是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中的一座里程碑。除了《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两部法律,在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中,我国也不断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规制。如198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94年国务院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公安部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服务管理办法》等。
二、电子商务合同法的核心问题
(一)电子合同的订立问题
首先,电子合同的收到依赖于通讯手段,速度,甚至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法律制度。其次,在电子合同关于要约与承诺问题上,其与纸面合同的区别就在于电子合同如EDI合同订立的决策过程属于计算机自动化操作,这样的合同是否真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且由于其整个过程由计算机迅速操作,要约的撤回与撤销以及承诺的撤回将很难进行。如何通过法律对其进行定义很有现实意义。最后,关于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问题也需要法律进行规范。因为电子信息可以在任何不同地点发出,如发送人的营业地、拥有计算机的任何地点,甚至经由手提式计算机在旅途中发出电文。
(二)电子合同形式问题
贸易伙伴之间进行电子交易,主要是通过计算机屏幕加以显示的,不存在任何等同意义上的书面形式。唯一可以作为当事人双方存在合同证据的,只有在计算机内储存的电子信息。但是这些电子信息能否取得与纸质文件一样的法律效力,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人们的理解也不一样。
(三)电子商务第三方的法律地位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的一个最大区别是“无纸”的信息传递,这就必须在电子商务当事人之间加进传递信息、提供信息技术设备服务、搭建电子商务平台的第三方。电子商务能否安全、可靠的进行,电子商务第三方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探讨电子商务第三方的法律地位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电子错误问题
与传统的书面合同订立过程相比,通过电子数据订立合同是一种全新的、正在发展的合同订立方式,技术本身或人与技术的和谐等原因使得错误发生的频率更高。所以对电子商务合同中可能发生的错误进行合理的法律规制十分必要。UCITA第214条b款对电子错误的责任承担有原则性规定:在一个自动交易系统中,对于消费者无意接受,并且是由于电子错误产生的电子信息,如消费者采取了下列行为,即不受其约束:(1)于获知该错误时,立即(A)将错误通知另一方,以及(A)将所有的信息拷贝交付给另一方,或者按照另一方合理的指示,将所有的信息拷贝交付给第三人,或销毁所有的信息拷贝。(2)未曾使用该信息,或从该信息中获得任何利益,也未曾使信息可为第三方获得。
(五)电子签名与认证
电子商务是一种非对面型的交易,当事人双方基本上只能依据对方自己披露的个人信息来了解其个人情况。于是交易当事人身份的不确定性导致虚构名义交易、冒充他人交易、取得商品或价金后逃匿的情况屡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发生,都是由于在电子商务中很难确认本人身份与交易者身份是否同一、交易人是否享有权限造成的。为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便应运而生。
三、电子商务合同法的完善
电子商务合同法伴随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发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法律往往总是滞后于事务本身的发展规律的。就我国电子商务合同法而言,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一)加强对在线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电子商务的最大特点在于买卖双方一般不直接通过对面交谈,电话的联系,也不到实体店进行采购,因此,一旦发生质量纠葛,消费者往往是权益最容易受到损害的一方。而且电子商家为了逃避税收,往往不给买房任何购买凭证,买家一旦购买了劣质产品,不仅投诉无门,而且还很难进行退货,即使退货也必须承担必要的运输成本。参考我国实际情况,在合同法中应注重向消费者倾斜的理念,如:一是增加消费者退货的权利。特别是针对网上购物,电视购物,预付买卖等,应规定在一定时间内有撤约,及至无条件退货的权利。二是将广告法和合同法结合起来。电子商务消费者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此不适宜的广告会起到误导消费者的作用。三是注意保护消费者隐私。当前电子商务合同法强调电子签名,但是电子信息在网络中可能是公开的,从而造成买家的私人信息泄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