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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公证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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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公证书

第1篇:遗产公证书范文

关键词市政道路;质量控制;控制难点

中图分类号TU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671-(2010)042-0061-01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事业建设的快速发展,市政道路基础设施建设也得到了较大的改善,这给城市道路建设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但也出现了不少工程质量问题,这不仅影响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也造成了政府资源的浪费,工程相关主体必须实施科学的管理方法确保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质量。

1质量控制的概念

质量控制是指为达到质量要求所采取的作业技术和活动。工程质量控制就是为了保证达到工程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方法和手段。

2市政道路施工质量控制难点

1)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作业面狭窄,施工场地很难封闭交通,人流难以控制,加之诸如电力、电信、热力、有线电视、煤气、自来水、排污管道等各种管线相互交织、彼此干扰,使得原本狭窄的场地显得更为拥挤,同时使得质量管理工作更为零散、点多、量大、连续性差,增加了质量控制难度。

2)市政道路工程通常由政府出资建设,为了减少工程建设对城市日常生活的干扰,对施工周期的要求十分严格,工程只能提前不准推后,施工单位往往根据工期,倒排进度计划,难免对质量控制缺乏周密性。

3)市政道路工程经常遇到与供热、给水、煤气、电力、电信等管线位置不明的情况,若盲目施工极有可能挖断管线,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社会影响,同时也给道路工程进度带来负面影响,增加额外的投资费用和质量控制难度。

4)市政道路工程,如雨水、污水排水工程,往往受施工现场地质条件的影响,如遇现场地下水位高,土质差,就需要采取井点或深井降水措施,待水位降至符合施工条件,才能组织沟槽的开挖,方能保证正常施工,增加了质量控制难度。

3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1)测量质量控制。由于市政道路工程的线型布置特点,平面控制点通常按复合导线布设,市政道路由于建筑物、构造物较密,地下管线复杂加之排水管道定位精度要求相对较高,因此应提高其测量精度,以免发生配套管线碰头和现象;市政道路工程高程控制一般按线路布设成复合水准路线,水准点的布设应有永久性水准点和临时性水准点两种,在路线起、终点和需长期观测的重点工程附近宜设置永久性水准点,应标志明显、牢固、使用方便,高程测量的精度要求不低于三等,并按有关规范规定的观测计算方法进行复测并签证,测量控制要严格按照二级复核程序要求,即施工单位放样、复核无误后,报监理复核,误差值必须控制在允许误差值内,并及时完成测点任务后加以测量保护,监理检查、记录并复核签收。

2)原材料质量控制。目前,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各种材料销售名目繁多,对采购人员极易产生误导,所以要严把材料关,采购人员要及时掌握市场信息,优选供货厂家,随时掌握材料的质量、价格、厂方的供货情况,选择有国家认证的生产许可企业,有一定的技术检验、资金雄厚、社会信誉度高的生产厂家,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必须有出厂质量合格证书、出厂检验报告及复试报告,并注明使用工程项目名称、规格、数量、进场日期、经办签名及原件存放点,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样,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机构进行复试,复试结果合格方可使用,递交材料。

3)路基施工质量控制。①填方路基施工质量控制。填方路基开工前,必须进行填方试验路段,试验时应记录压实设备的类型、最佳组合方式、碾压遍数、碾压速度、工序、每层填料的松铺厚度、材料的含水量等,根据试验得出的技术参数作为该种填料施工的依据。在填方路基前将原地面上的杂草、耕作物及地表层腐殖土清除干净,用平地机整平,再用压路机进行填前压实,如果清表后原地面、表层土含水量较大,就必须就地翻松、打碎、晾晒,在达到最佳含水量或允许偏差条件下,直接用重型振动压路机碾压,达到要求的压实度。如果路基下卧淤泥质土、欠固结土或砂土,属大孔隙比、高压缩性、低强度软土层应挖除全部软土,因地制宜,换填适宜填料,然后分层压实,提高路基的地基承载力,减少工后沉降。严格控制松铺厚度,路堤分层填筑的质量是保证整个路基质量的重点,故每层填实的松铺厚度都要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压实,压路机对路基填土压实时,应遵循先轻后重、先静压后振动、先两边再中间、从低处往高处的碾压原则。②挖方路基施工质量控制。挖方路基应按设计的横断面及边坡坡度要求自上而下逐层开挖,不得乱挖、超挖和欠挖。边坡开挖后及时做好排水工作,防止雨水冲刷边坡,严禁因开挖方式不当而引起边坡失稳或坍塌,土方开挖严禁用爆破法施工或掏洞取土;石方路堑边坡坡面严禁过量爆破,非特殊情况不得采用大爆破施工。边坡修整与边坡的稳定也是施工的主要工序,开挖层靠边坡的两侧宜采用减弱松动爆破或光面爆破,以利于边坡稳定。

4)混凝土路面施工质量控制。①施工时混凝土28d抗弯拉强度需达到4.0MPa~5.0MPa,抗压强度达到30MPa~35MPa;为保证水泥混凝土有足够的强度、耐久性及抗腐蚀性,在混合料配合比设计中,单位水泥用量不应小于300kg。②在施工中对混凝土的坍落度及水灰比根据施工条件的不同进行适当调节,因各地施工方法不一,气温影响不同,采用坍落度大小也有差异,但一般为1cm~2.5cm,城市道路最大水灰比不应大于0.5;混凝土的单位用水量,应按骨料种类、最大粒径、级配和掺用外加剂等通过试验确定。③在浇筑混凝土路面时,应将基层浇水湿透。混凝土采用平板式振捣器振捣时,振捣要均匀、到位,但防止过度振捣,砂浆层厚度控制在5mm范围内,沿模板边、接口边的混凝土要灌实,先用插入式振捣器仔细振捣,再用平板式振捣器振实,振捣时振动棒不要碰撞钢筋、模板、预埋件等。④严格掌握混凝土路面的切割时间,一般在抗压强度达到10MPa左右方可切割,以边口切割整齐,无碎裂为度,尽可能及早进行。⑤混凝土路面浇筑完成后,要及时用潮湿材料覆盖,浇水养护,覆盖养护不少于14d,防止强风和曝晒。⑥胀缝位置应按设计要求留置。

5)人行道施工质量控制。人行道采用5cm厚C30混凝土方砖铺砌,横坡为1%,应在稳定层施工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进行人行道的砌筑。人行道砌筑前先进行测量放线,利用侧石为基准,测出人行道的外边线,并每隔5m测放水平桩,以控制方向及高程,需对人行道的土路基进行机械压实,保证土基密实度达到96%以上,然后铺设10cm厚的水泥石粉稳定层,压实后再用3cm的砂垫层调平砌筑人行道预制砖。铺设人行道预制砖时应轻轻平放,用木锤轻敲压平,铺砌人行道预制块时,应纵横通线,确保预制块砌筑顺直,铺设人行道完成后,应及时养护3d后方可通行,铺砌应平整稳定,不得有翘动现象,人行道面层不得有积水现象,预制砖表面不得有蜂窝、露石、脱皮、裂缝等现象。

第2篇:遗产公证书范文

【关键词】剖腹产;子宫内膜异位症;原因

随着现代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及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剖腹产在临床上的开展频次越来越高,且应用程度越来越普及。近年来,剖腹产已成为多数产妇的首选分娩方式。然而,剖腹产术后易引发各种并发症,其中情节较为严重的并发症之一就是子宫内膜异位症。为了降低子宫内膜异位症的发生率,文章选取了我院产科收治的60例剖腹产术后并发子宫内膜异位症患者并对其展开研究,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临床资料从2008年10月――2011年10月这段时间内我院产科收治的剖腹产术后并发子宫内膜异位症的患者中随机抽取60例作为本次研究的观察对象,所选对象的年龄在19-36岁之间,平均年龄24.3±2.1岁。所选患者在一般性资料方面无特异性差异,可进行比较。

1.2方法回顾性分析本次研究中60例观察对象的临床资料,包括临床病例、治疗及护理记录、手术记录、病程记录、各项检查报告等内容[1],统计患者剖腹产术后子宫内膜异位症的产生原因。

1.3统计学分析采用SPSS18.5统计学软件包对本次研究中的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对计数数据均使用均数±标准差(χ±s)的形式来表述,分别使用卡方和t方法对计数数据和计量数据进行检验,设定显著学水准为a=0.05,当P

2结果

剖腹产术后子宫内膜异位症的产生与有无痛经史、手术切口类型、切口大小、术中操作及术后切口保护程度等因素有关,剖腹产患者术后并发子宫内膜异位症的原因,见表1。

3讨论

子宫内膜异位症是临床中妇产科常见疾病之一,常发生于剖腹产术后2年左右的患者当中,临床上将子宫内膜腺体及间质于宫腔外的子宫附件及组织中(宫颈部位、阴道、会、腹壁切口处等)生长的现象称为子宫内膜异位症[2]。随着临床上剖腹产手术开展频次的增加,该疾病的发病率也随之逐渐上升,且已成为剖腹产术后远期合并症之一。

就现阶段而言,临床上对子宫内膜异位症的发病机制尚未确定,相关研究有待进一步开展,但有部分临床文献报道,剖腹产术后患者引起该并发症的主要原因与患者有无痛经史、手术切口类型、切口大小、术中操作及术后切口保护程度等因素有关。本次研究中60例患者产生该并发症的主要原因依次是术中过度挤拉等操作(86.67%)、切口类型为横切口(83.33%)、术后切口无敷料保护(80%)、切口过小(70%)、有痛经史(63.33%),与文献记载的内容相符。

产科医师应从以下几方面来预防术后子宫内膜异位症。首先,严格筛选手术病例,对可顺产的产妇尽量劝导其自然分娩。第二,对无法自然分娩的患者在剖腹术前对其进行充分宣教,告知其切口类型对术后预后的影响,劝导患者尽量选择竖切口以减少术后子宫内膜异位症的发生率。第三,在手术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无菌操作原则,操作时动作轻柔、精确,避免过度挤拉、清宫过度用力等不当操作引起的术后并发症。最后,术后要保护好切口,采用无菌敷料和纱布覆盖手术切口,避免感染[3]。

参考文献

[1]路红,钱惠勤.剖宫产术后腹壁切口子宫内膜异位症27例临床护理[J].现代中西医结合杂志,2011,16(33):5060-5061.

第3篇:遗产公证书范文

公证书就是国家公证机关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依照公证法规的规定,经审查无疑义后,依法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文书。

《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条:“公证员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文书。”《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公证书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中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公证书编号;(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三)公证证词;(四)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处印章和钢印;(五)公证日期。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应在公证证词中注明,并注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强制执行标的名称、种类、数量等。公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以上是制作公证文书的法律依据。

公证书是国家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的最后结论,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最终目的,就在于取得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公证书与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以及仲裁机构的裁决书不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都是对已经发生的民事权益纠纷进行裁决,而公证书则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申请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目的在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公证书由首部、正文(证词)、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文书名称在文书的上部正中写“公证书”

2.文书编号在“公证书”的右下方用阿拉伯数字写年度的全称。接着写公证机关简称和编号。如:“(1 99×)×公证字第×号。

在首部,一般不写当事人的身份和基本情况;但是,继承、收养亲属关系的公证书的首部应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等身份事项。

(二)正文

正文也叫证词,是公证书的核心部分和主要内容。证词应根据证明事项来写,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不同,因而其证词的写法也不尽相同。但不论公证何种事项,都应写得清楚、准确,真实、合法。

公证证明事项的具体内容,有些全部体现在公证书的证词里,如:出生、生存、死亡、收养、婚姻关系、亲属关系公证等。至于法律行为公证,公证书的公证词文字只是寥寥数语。例如:“兹证明×××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赠予书上签名(或盖章)。”因此,这类公证可以印成填空式的文书用纸。但收养子女、财产继承等类公证书,则应根据具体情况,逐件制作。

成批的公证事项(内容同一),如供电局与农村乡镇全面签订《供用电合同》,可以把填空式的公证词拟好,附印到合同(协议后)的后面,这样办证时就大大简化了手续。

(三)尾部

1.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如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是哪个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便落款该 公证机关,但必须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因为它是代表国家公证。

2.文书签署人的职务和签名先写“公证员”然后由公证员签名或盖章。

3.文书签发的年月日,并加盖公章。

三、注意事项

公证书一般应一事一证,其好处是既方便申请人使用,又方便公证员制作,同时,也避免了因公证事项过多而引起歧义。如果申请人申请公证证明的事项出于同一使用目的,也可以几事一证。

 当事人的姓名要写准确,对曾用名、又名、别名等,根据需要,可用括号注明。对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的称谓,在公证书上应采用全国统一的称谓即父、母、夫、妻、儿、女等。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名称,在公证书上第一次出现时,应写全称,其后则可写简称。

在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地一般只写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的名称。如名称有变化,则应写出生时的名称。当事人的年龄,一律以出生年月日代替,出生日期一般采用公历,必要时,可用括号注明农历日期。

公证书均需编号。应当注意的是:一宗公证事务需办几种公证书的,应按顺序每件编一个号;如果几件内容办成一份公证书的,应按件计,编一个号。

公证书分原本、正本、副本三种。签发稿是原本。填空式的无签发稿即无原本,只有正本和副本两种。不论有无原本,均需制作一份正本存卷,以作备查。发给当事人的是正本,发给有关单位或个人存执的是副本。原本、正本、副本的内容必须完全一致。正本与副本在形式上也应一致。副本的份数,应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制作。公证书的封面右上方,要加盖“原本”、“正本”、“副本”的戳记,无封面的盖在首页。“原本”也可不盖戳记。

 对于经历、学历、结婚等公证书,应一律贴照片。照片一律用近期一寸半身免冠照片,照片贴在公证员签名的左上方,贴照片后须加盖钢印。

 公证文书按顺序装订好后,应当将除封面、封底以外的所有各项页合在一起,然后在左下角加盖钢印。

【 范 文 】

1.遗嘱继承公证书(第一式)

公证书

()××字第××号

继承人 ×××,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县××乡××村。

被继承人 ×××,男,(或女),生前住××省××市××街××号。

查×××于××××年××月×日在×××(地名)死亡,死亡后在×××(地名)留有遗产。死者生前立有遗嘱。根据死者遗嘱,死者×××的遗产应由×××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2.遗嘱继承公证书(第二式)

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在前面其本人所立遗嘱上签名(盖章)。

附:立遗嘱人遗嘱

遗嘱

我立本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座落在××省××市××街×号的房产×栋×间遗留给我的妻子×××。

储蓄在××省××市×储蓄所的定期(或活期)存款××元遗留给我的女儿×××。

其余财产:××(财产名称)全部遗留给我的儿子×××。

本遗嘱委托×××(现住在××省××市××街××号)执行。

本遗嘱制作一式三份,一份由我收执,一份交×××收执,一份由××××公证处保存。

立遗嘱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注:遗嘱可由当事人拟写,不拘于此格式。

3.收养人公证书(第一式)

公证书

()××字第××号

收养人 ×××,男,××××年×月×日出生,现居××省××市××街××号。

×××,女,××××年×月×日出生,现居××省××市××街××号。

被收养人 ×××(原名×××),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

被收养人的生母:×××,××××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

兹证明×××、×××与×××、×××商定并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于××××年××月××日收养×××、×××之子(女)×××为养子(养女),×××、×××为×××的养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4.收养人公证书(第二式)

公证书

(××××)××字第××号

收养人 ×××,男,××××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

×××,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

被收养人 ×××,男(或女),××××年×月×日出生。兹证明×××于××××年××月××日生于×××医院,其父母愿将此婴儿送养他人,并托医院办理。收养人×××、×××与该医院协商,决定于××××年××月××日收养此婴儿,并取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5.离婚公证书

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省××市××××(婚姻登记机关名称)登记(或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第4篇:遗产公证书范文

【关键词】 剖宫产;腹壁切口;异位

腹壁切口子宫内膜异位症是剖宫产手术后潜伏时间较长的一种并发症, 此病症多发于盆腔内, 一般是子宫输卵管卵巢和腹膜组织病变, 较少发生在盆腔外组织。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医疗水平的提高, 剖宫产率直线上升[1]。本次研究对20例腹壁切口子宫内膜异位症治疗进行回顾性分析。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2006年5月~2012年6月本院收治剖宫产术后腹壁切口子宫内膜异位症患者21例。患者年龄23~42岁, 平均年龄(31±1.5)岁, 妊次1~3 次, 产次1~2 次。发病时间:剖宫产术后0.5~6年, 平均发病时间(2.3±1.2)年。

1. 2 临床特征 腹壁切口处疼痛性肿块, 经期时肿块肥肿增大, 伴随明显的疼痛感, 经期结束后疼痛感减轻。经检查可发现腹壁切口处或切口附近有着不规则团状物, 无膜包裹, 边界依稀可见, 触碰或拿捏有疼痛感出现。患者切口处表面皮肤为淡紫色, 经期时紫色加深。经彩超检查显示患者切口处肿块内部有少量流血。血清检查:21例患者CA125正常, 轻度增高3例。

1. 3 治疗方法 硬膜外麻醉, 进行腹壁切口肿块切除手术, 同时又要剔除之前剖宫产手术的瘢痕。切除病灶后, 为保险起见应切除病灶周围纤维结缔组织1.5 cm左右, 直到看不见紫蓝色和病灶剩余组织且质地柔软为止。术后处理:消毒后采用褥式缝合, 以静脉抗生素预防术后感染2 d。术后未使用药物进行辅助治疗。

1. 4 统计学方法 统计数据均在SPSS18.0统计学软件上处理, 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 x-±s)表示, 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 P

2 结果

本次研究21例患者均进行病灶一次性切除治愈。术后定期检查发现:增生纤维结构组织中, 子宫内膜腺体和间质分化良好。术后6年的随访时间里, 21例患者均无复发现象。结果数据表明年龄与该病无显著关系, 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3 讨论

3. 1 病理机制 腹壁切口子宫内膜异位症的发病机制在医学上尚未有明确的定论, 目前有多种理论: 淋巴及静脉播散学说、体腔上皮化生学说、内膜种植学说等。总结本院21例剖宫产术后腹壁切口子子宫内膜异位症患者病理资料, 患者临床症状有共同特点:曾剖宫产子, 腹壁切口有不规则团状肿块, 其肿块明显随经期变化而变化。该病必要时可用B超、CT或MRI等医疗手段进行确诊, 一经诊断应立即进行治疗, 即采取手术切除法, 具有效果明显、见效快、无复发的优点, 是目前治疗腹壁切口子宫内膜异位症的最佳方法。

3. 2 术前术中术后预防 前期做好孕妇的健康教育, 加大对阴道分娩的好处宣传力度, 对孕妇的饮食作息、体重增长方面稍加控制, 提高医生的助产水平, 从而降低剖宫产率, 减少因剖宫产术导致的子宫内膜异位症。剖宫产手术时, 对于手术器械、纱布和线应严格消毒, 注意事项有:①尽量保护好腹壁切口, 不要过度擦拭宫腔或钳刮宫腔, 擦拭宫腔的纱布不能接触腹壁切口, 缝合子宫肌层时尽量不要穿透子宫内膜层;②缝合子宫切口后多余的可吸收线不再继续使用缝合腹膜或腱鞘;③及时清洗污染的器械和手, 通过每步规范合理的操作, 可有效地预防腹壁切口子宫内膜异位症的发生[5]。剖宫产术时应用生理盐水对腹壁切口进行消毒冲洗, 从而降低子宫内膜异位种植。

参考文献

[1] 乐杰.妇产科学. 第7 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8:325.

[2] 熊凯云.剖宫产后腹壁切口子宫内膜异位症35例临床分析.中国妇幼保健, 2011, 15(26):2388-2389.

[3] 万晨东, 魏方方, 郑丽萍, 等.剖宫产术后腹壁切口子宫内膜异位症20 例临床分析, 中华疝和腹壁外科杂志(电子版), 2011, 85(3):274-276.

第5篇:遗产公证书范文

1 临床资料

1.1 一般资料:(1)年龄24~30岁,平均26.8岁。(2)孕次1~3次,产次1次,均为足月剖宫产术史,且均为腹壁横切口。(3)剖宫产发病时间为:6个月1例,最长3年1例,平均为12月。

1.2 临床表现:首发症状均为切口疼痛,同时发现黄豆大小肿块,随月经周期逐渐增大,疼痛加重,经后疼痛减轻。2例包块疼痛不明显,均能耐受,局部均可触及触痛结节;4例结节在切口下方,2例结节离切口较远,位于左侧耻骨联合上,下。结节直径4~5.5cm大小不等,边界尚清,质硬,不活动,经后触痛不明显。均无需服止痛药,无明显痛经,无痛及慢性盆腔痛,皮肤表面未见异常,盆腔检查未见异常。

1.3 辅助检查:盆腔B超示子宫附件未见异常,CA125均正常,6例均B超提示:腹壁切口疤痕处不均质包块,无包膜,位于腹壁切口下方和(或)临近周围软组织,直径约2.3~4.6cm,形态不规则,边缘不光滑,呈毛刺状,无包膜。2例病灶与腹直肌边界不清。

1.4 治疗:均行连续硬膜外麻醉下手术切除。书中见:均行病灶及切口疤痕切除,病灶侵犯3例在皮下脂肪层,2例在腹直肌前鞘层,1例侵入肌层,均未侵入腹膜,未入腹腔。其中1例包块较大,接近耻骨联合,组织缺损较大,负压吸引闭合腔隙,并充分加压包扎,均I期愈合。其中1例术后用GnRH3月,防止复发。

2 讨论

2.1 发病机制:腹壁子宫内膜异位症发病机制尚不明确。推测为手术操作将子宫或腹腔内游离的内膜碎片种植至切口所致[3]。本文6例均为足月剖宫产术后,均为横切口,在剖宫产手术时,操作可能促使本病发生,横切口切开皮肤后,皮下组织及筋膜均多是钝性撕开,双角部均较皮肤切口深,产科医生常常在胎盘娩出后用纱布擦拭宫腔,在此过程中可能使子宫内膜间质脱落增多;再有剖宫产术中缝合筋膜和皮下组织时用温盐水或灭滴灵冲洗创口,用吸引过羊水及宫腔出血的吸引头吸引冲洗水,且常常对切口双角部深处冲洗不到位,这也可能造成子宫内膜间质脱落后直接种植所致。

2.2 诊断:并不困难,据病史,典型的症状,体征,术前大多可确诊,但可误诊为纤维瘤[4],缝线肉芽肿,肿瘤,脓肿,囊肿,切口疝等[5]。所以在诊断时应同时了解肿块浸润范围及深度,病灶大小并不能完全反映病灶深度,可通过直腿抬高试验,B超了解其与肌肉的关系,必要时行CT及肿块细胞学检查,了解病灶性质,用于指导临床治疗。

2.3 治疗:首选手术切除,防止复发。只要切除彻底,极少复发。因为切口愈合过程中,形成坚硬的瘢痕,药物很难渗透到局部发挥作用[6]。病变常与腹直肌筋膜,肌层甚至腹膜有紧密和广泛粘连,需切除筋膜或腹膜,应切除病灶周围至少5mm的正常组织。也有人主张术后用GnRH 等减少复发,如复发,应注意恶变可能。

2.4 预防:剖宫产术中尽可能保护切口,规范操作,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探查宫腔后更换手套,认真地清洗腹壁切口,尤其横切口左右双侧皮下深部,跟换吸引头,均是必要的措施。另外产后坚持纯母乳喂养6个月以上,延迟月经复潮时间,均可能降低子宫内膜异位症的发生,所以要大力提倡充分有效的母乳喂养。

参考文献

[1] 方善得,主编.外妇科再次手术学[M].第2版,郑州:河南科学出版社,1994:300.

[2] 冷金花,郎景和,杨家欣.子宫内膜异位症的诊治进展[J].中华妇产科杂志,2000,35:53.

[3] 曹泽毅.中华妇产科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237.

[4] 向阳,连丽娟,吴堡桢,等.腹壁切口子宫内膜异位症15例报告[J].中华妇产科杂志,1991,26(5):303-304.

第6篇:遗产公证书范文

方法:回顾性分析我院从2006年2月至2011年12月期间收治的26例剖宫产术后子宫内膜异位症患者。患者术前均有临床症状并明确诊断,患者均行腹壁病灶切除术,术后经病理证实均确诊为子宫内膜异位症。

结果:本组患者术后病理回报均为:(腹部包块)子宫内膜异位症,与术前诊断相符。术后切口均愈合良好,达Ⅱ/甲愈合,均痊愈出院。

结论:B型超声于发病部位多可见形态不规则的低回声区,为诊断剖宫产术后子宫内膜异位症的首选辅助检查,确诊率高。而手术彻底切除病灶是目前最为有效的治疗方法,药物保守治疗对剖宫产术后子宫内膜异位症作用不大。

关键词:剖宫产术 子宫内膜异位症 临床观察

【中图分类号】R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1879(2012)09-0082-02

子宫内膜异位症(EMT,内异症)为生育期年龄妇女常见病,发生率为10%-15%,指具有活性的子宫内膜组织(腺体和间质)出现在子宫内膜以外的部位。异位内膜可侵犯全身任何部位,故常认为其为具有恶的良性疾病,好发部位是卵巢、子宫后壁及浆膜层、子宫直肠陷凹等。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和医疗水平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改善,剖宫产技术不断提高,产妇自身因素及人为因素的选择导致剖宫产率不断增高,从而也使剖宫产术后子宫内膜异位症病例数也在不断上升。而通过临床医生对子宫内膜异位症认识的提高、手术操作进一步的规范及术后患者自身积极地预防是可以减少或避免此病的发生,应引起我们临床的重视。本文回顾性分析我院从2006年2月~2011年12月期间收治的26例剖宫产术后子宫内膜异位症患者,以期为今后如何减少该病的发生提供临床参考。

1 资料与方法

1.1 临床资料。本文收集并选择我院从2006年2月~2011年12月期间收治的26例剖宫产术后子宫内膜异位症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均为生育年龄妇女,年龄在27岁至38岁范围内。其中,23例患者为足月妊娠剖宫产术后出现子宫内膜异位症;3例患者为中期妊娠剖宫取胎术后出现子宫内膜异位症。本组所有患者均有继发性的与月经相关的周期性切口疼痛,疼痛部位可及结节或包块,月经期结节或包块增大,疼痛进行性加重,月经后缩小,疼痛缓解。

1.2 治疗方法。本组患者术前均有临床症状并明确诊断,患者均行腹壁病灶切除术,术后经病理证实均确诊为子宫内膜异位症。其中,有9例患者术前使用药物(孕激素类)治疗2-3个月后,自觉疼痛未见明显缓解、包块也未见缩小,最终放弃使用药物治疗。

2 结果

本组患者术后病理回报均为:(腹部包块)子宫内膜异位症,与术前诊断相符。术后切口均愈合良好,达Ⅱ/甲愈合,均痊愈出院。出院后未使用药物辅助术后治疗。经随访,目前未见复发患者。

3 讨论

子宫内膜异位症虽为良性病变,但具有类似恶性肿瘤的远处转移和种植生长的能力。本组患者均为生育期年龄妇女。其中,潜伏期最长为57个月,最短为5个月,一般是在剖宫产术后1~3年内发病。笔者发现一般情况下,患者年龄越大,潜伏期越长,这可能是因为年龄与子宫内膜生活活性存在一定的关系,尚待临床进一步研究证实。

3.1 子宫内膜异位症的诊断。剖宫产术后子宫内膜异位症的诊断目前尚缺乏统一的标准。典型临床表现具有以下几点:①均为育龄期妇女;②既往均有妇产科手术史;③一定潜伏期后出现腹部切口固定位置的结节或包块伴月经期的周期性疼痛,疼痛多有进行性加重的表现,结节或包块可逐渐增大;④检查结节或包块质韧与周围组织边界欠清,大多有触痛;⑤止痛药物及抗生素治疗无效。现大多学者认为具有典型的临床表现即可初步诊断,结合B型超声辅助检查可确定临床诊断,术后病理检查有助于进一步明确诊断。一般结合患者既往剖宫产史且具有伴随月经期切口局部周期性疼痛时应首先考虑剖宫产术后子宫内膜异位症的可能。

3.2 子宫内膜异位症的治疗。

3.2.1 药物治疗。药物保守治疗有假绝经疗法和假孕疗法,其目的在于使异位的内膜出现坏死及萎缩。子宫内膜异位症为性激素依赖性疾病,体内高孕激素水平可使内膜组织蜕膜样变、萎缩;低雌激素状态可引起内膜萎缩,是药物保守治疗的基础。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激动剂是目前公认的治疗子宫内膜异位症的最有效药物。但对于腹壁切口子宫内膜异位症药物保守治疗的效果却不明显。

3.2.2 手术治疗。手术治疗对于子宫内膜异位症是最为有效的方法:由于异位内膜具有类似恶性肿瘤的种植侵蚀能力,病灶越大手术时切除组织越多,影响术后恢复,更易复发,甚至可能恶变,所以建议应尽早确诊、及时手术。手术的关键是彻底切除病灶,手术应切除病灶周边至少5mm的正常组织,常需切除部分筋膜或腹膜以使切缘干净,防止复发,对较大、较深的腹壁和筋膜缺损可采用补片对缺损组织修补或皮瓣移植,同时在手术时机选择上可选择在月经期或经期刚过,患者症状明显,结节增大时,此时包块与周围组织界线易于辨别而有利于病灶彻底切除干净,愈后与其它部位内异症相比,腹壁切口子宫内膜异位症治疗效果较好,是可以治愈的妇科疾病。

4 结论

剖宫产术后子宫内膜异位症发病部位以皮下组织至腹直肌前鞘多见且大多为单发病灶。在临床上借助于B型超声于发病部位多可见形态不规则的低回声区,为诊断剖宫产术后子宫内膜异位症的首选辅助检查,确诊率高。而手术彻底切除病灶是目前最为有效的治疗方法,药物保守治疗对剖宫产术后子宫内膜异位症作用不大。

参考文献

第7篇:遗产公证书范文

关键词:定式公证书格式 加注 公证风险 防范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10-066-02

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和格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法律证明文书。在我国,公证文书的规范化一直受到充分的重视,《公证法》第32条规定: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程序规则》第42条规定:公证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可见公证书格式历来是作为公证证明方式的具体承载而在我国公证制度的构建中占有重要位置,其具体体现便是书写格式的规范化。目前,我国公证活动中使用的公证书格式分为定式公证书格式与要素式公证书格式,定式公证书格式与要素式公证书格式二者的区别不同主要在公证证词部分,定式公证书格式固定化,使用时主要对涉及的当事人名称、时间、地点等进行填充,其他证词内容基本不做变化;要素式公证书格式则针对公证事项的不同法律特性规定了其公证证词应包含的各项必备要素与选择要素,具体内容则需公证员根据办证的实际情况充分撰写,能够比较充分地满足对复杂公证事项的证明需求。

司法部1981年制定的24式、1992年制定的56式、2011年制定的35式公证书格式都属于定式公证书格式。在要素式公证书格式中加“注”是普遍方式,本文所谈的公证文书加注,是特指35式公证书格式的加“注”。

一、定式公证书格式加“注”的发展过程

定式公证书格式加注,早见于上世纪90年代,司法部《涉台公证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司发(1990)015号)中载明:“由于亲属关系公证书既可用于探亲,又可用于继承在台遗产,为防止遗漏法定继承人,对凡用于赴台探亲的亲属关系公证书的证词中增加使用目的的内容”,即后来《涉台亲属关系公证书》中在定式公证词后附加上的“本证书用于赴台探亲、本证书用于赴台继承”等等内容的“注”。

2003年,司法部在关于公证处办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的批复司复[2003]15号中载明:申办此类公证,必须由当事人亲自申请并提交证明其符合上述申办用途的材料。在公证书证词中,应当明确限定公证书只用于该项公证申办事由,用于其他事由无效。即在定式格式证词后另起一行加注“本公证书仅限用于XX,用于其他事由无效。”

2011年10月1日起实行的司法部(2011年版)《公证书格式》定式公证书格式中载明:根据需要,可以另起一行注明公证书用途,如“本公证书用于办理继承XXX在台湾的遗产手续”。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可见,“注”从原来特别规定的定式单项证词中才能加特定的“注”,已发展到在新35式定式格式公证书中根据需要可在任何一种定式证词中使用,加注从特定格式使用到这次新定式中越来越广泛的使用,说明了灵活使用加“注”的重要性,原有定式格式的简单、零散在发展时代的实践中越来越凸现出公证书在使用中的不足和实用上的缺陷,而加“注”正可以弥补其不足和缺陷。

二、定式公证书格式灵活使用加“注”的重要意义

所谓公证文书格式中的“注”,是对格式中相关内容的说明或者解释,是对格式内容的必要补充,是需要贯彻执行的内容。正确领会“注”的内容,是对正确适用格式,解决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具有指导意义(见司法部律师公主工作指导司编《定式公证书格式使用指南》)。

在公证工作个人实践中,感觉灵活使用加“注”,对拓宽定式公证书格式的使用、方便当事人以及保护公证员自己等具有重大的意义。例如有一哈尔滨人在福建XX工作,东北老家一处不动产要转让,本人无法回去,欲委托家里人代办,而到公证处申办委托公证。在此份委托书公证中,公证处对委托书中涉及的“婚姻事实、不动产产权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存在产权共有关系”等的审查有二种方式:一是形式审查,公证员通过审核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产权证影印件来证实“婚姻事实、不动产产权人等”,程序比较简单,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出证;二是实质审查,即按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做审查,对其婚姻关系和不动产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此类审查,要么是公证员外调,远赴千里到实地耗时耗力的核实,要么是由公证处发函后,漫长的等待同行复函,二种途径的核查都会大大增加当事人的办证费用和等待的时间。考虑到办理此类公证要求的“快捷、方便”、使用的“及时性”等因素,为此,公证处就建议按照第34式定式公证书格式加“注”方式,对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书内容做形式审查,按签名类予以公证。征得当事人同意,公证处当天就可办结该项公证发给当事人使用。这个例子说明,灵活使用定式公证书格式中的加注,能解决许多实际问题:一是解决了因公证调查难度大,导致出证时间长;二是相当减轻了公证员承担的风险责任;三是避免了因调查取证导致的公证成本提高,从而达到公证机构、当事人、证书使用单位三方共赢的局面。

三、如何灵活使用定式公证书格式加“注”

如何灵活使用定式公证书格式加“注”,需要公证员结合实际,认真分析,加以运用。作者根据自己的工作实践,总结出加“注”的几个原则,以供参考。

第8篇:遗产公证书范文

一、通常的做法

鉴于上述原因,当承租人死亡后。死者亲属会向公证处提出申请,领取死者遗留在银行保管箱内的财物。此时,如何办理公证就成为公证处需要解决的问题。试举一例:何某(女),于2001年3月12日死亡,生前已婚,与其丈夫陆某某(1997年死亡)只生育儿子陆某一人:何某的父亲何氏、母亲高氏均先于她去世:何某生前在银行租有保管箱一个。箱内寄存财物如下:

(一)何某名下的银行存折两本;

(二)何某名下的房地产证一本;

(三)陆某名下的银行存折一本;

(四)高氏名下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一本:

(五)现金人民币8000元、港币2000元、新加坡币500元、美金200元;

(六)金戒指四只、手链一条、项链一条:

(七)手表一只;

(八)钥匙三把;

(九)保证金收据(保管箱)一张;

(十)其他文书、证明材料、单据若干张。

实践中,公证处通常有两种做法:第一种,公证员依照我国《继承法》有关规定,直接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将死者存放在保管箱内的财物作为遗产,指定由其继承人继承;第二种,公证员(二人)与申请人一起前往银行会同银行代表当面开启保管箱。并对箱内财物进行清点、造册,然后,跟第一种做法一样,出具《继承权公证书》。

二、提取物的性质和特征

我国《继承法》第3条明确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它包括三个含义:(一)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财产,不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财产不为遗产;(二)遗产是公民的个人所有财产,不属个人的财产不能为遗产;(三)遗产是公民的合法财产,不是公民合法取得的和合法享有的财产不能为遗产。

相对而言。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公民实际享有继承权并取得遗产应具备以下条件:首先,被继承人已经死亡;其次,被继承人留有遗产;再次,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

理论界一向认为,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遗产。从本例看,何某保管箱内既有其名下的财产,也有其儿子陆某名下的财产,还有其母亲高氏的遗产以及一些现金、金银首饰等财物(笔者认为,这部分财物所有权归属难以确定)。既然不都是死者的遗产,继承法律关系就不成立。故此,前面办理公证的两种做法笼统地将死者保管箱内全部财物当成遗产来继承是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

现实中,也有人提出第三种公证做法,就是只对保管箱内属于死者的遗产部分办理继承权公证,对其他财物置之不理。显然,这种做法是不负责任的。申请人如何取出其他财物,银行将其他财物移交何人,或是否继续长期保管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谁来负责等问题仍然悬而未决。

现在问题的症结在于。如何以非继承的方式一次性全部提取保管箱内的财物。

三、遗产保留人的介入及其意义

遗产保管人是指对遗产负责保存和管理的人。我国《继承法》第24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按此规定,继承开始后,对遗产负有保管义务的,首先是存有遗产的人。存有遗产的人是遗产的法定保管人,他可能是继承人,也可能不是继承人。继承人既有保管遗产的义务,也有保管遗产的权利。非继承人只有保管遗产的义务而没有权利,保管只是暂时的。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占有财产,继承开始后,应由谁保管遗产呢?我国《继承法》笫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根据该条规定的精神,笔者认为,应由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保管。①本案中,何某生前占有财产(只是通过租赁关系将财产交由银行保管),陆某是知道何某死亡的继承人,理所当然地成为了何某遗产的法定保管人。考虑到何某遗留的财产中:(一)有其个人的遗产;(二)有他人的财产;(三)有他人的遗产,后两项统称为何某的遗物。故此。笔者认为,公证处应为陆某出具《遗产及遗物保管公证书》,在没有发现何某留有遗嘱的情况下,按我国《继承法》的法定继承人顺序确认陆某为何某上述遗产及遗物的保管人。

法定保管人地位的确立,解决了继承权公证所带来的困惑,其意义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终止了承租人(即死者)与银行之间的保管箱租赁合同关系,减少法定保管人乃至继承人不必要的损失(注:超过租赁期限,银行按自动续租处理)。

(二)银行依照一定的合法程序。清楚、放心、安全地将所保管的财物移交给法定保管人,从而避免了将来不必要的纷争。

(三)依据公证处、申请人、银行二方当事人共同清点、制作的财物清单。使法定保管人能够实现:1 及时分离出死者的遗产办理继承手续;2 取回属于自己的财物;3 如有他人财物及时通知、返还。物归原主;4 对剩余遗物妥善保管。

四、实践诚实信用原则

第9篇:遗产公证书范文

    论文关键词 遗嘱公证 生效 确认程序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遗嘱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遗嘱继承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遗嘱继承人继承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一、遗嘱生效的条件

    (一)遗嘱生效的实质要件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应当是遗嘱人在具有正常的理智与思维能力的情况下所作的意思表示。公民在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所立的遗嘱,在法律上是无效的。然而,如果遗嘱人立遗嘱时有民事行为能力,事后却因患精神疾病等原因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因其立遗嘱时神志是清楚的,所以遗嘱的效力不受影响。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亲自所立,他人代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3.遗嘱必须表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公民在受胁迫、欺骗的情况下所立的遗嘱,或者他人伪造的遗嘱,均不是公民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4.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凡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德的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例如,按照法律规定,遗嘱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如果所立遗嘱非法剥夺上述继承人的继承权,这样的遗嘱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5.遗嘱处分的对象是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公民可以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和储蓄、生活用品和法律允许为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等以遗嘱的方式进行处分,但是非法占有物不能作为遗嘱处分的对象,只享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的占有物,如公民租赁的房屋、农民使用的自留地和宅基地,都不能作为遗嘱处分的对象。

    (二)遗嘱生效的形式要件

    遗嘱的成立和生效不仅要具备主体、内容及对象等实质性的要件,而且要具备形式上的要件。根据法律的规定,遗嘱应当经过证明,表明其真实、合法,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遗嘱公证是对遗嘱最有力的一种证明方式。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根据《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设立遗嘱生效确认程序的原因

    设立遗嘱生效确认程序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在许多人看来,遗嘱继承公证的办理相对法定继承公证处理更容易些,要不然,遗嘱公证就没有什么意义了。所以,在实际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时,经常按照遗嘱公证书直接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并不是去告诉其他法定继承人对其能否真正生效进行进一步确认。但在实际生活中,因为法定继承而出现的法律纠纷是少数的,相反遗嘱继承涉及的复查或诉讼特别多。有的案子好多年后又被人提起,形成了缠诉、老上访户等,他们针对的依据就是遗嘱公证书。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公证遗嘱效力最高。那么也许遗嘱人生前曾拟定了很多份公证遗嘱,怎样判断当事人所提交的公证遗嘱就是“最后的公证遗嘱呢”?因此公证遗嘱只解决了遗嘱设立时的形式合法问题,并未解决继承开始后,遗嘱生效的确认问题。

    申请遗嘱公证人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2)立遗嘱人处分的财产所有权的证明;(3)遗嘱的草稿等。如果是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人需持遗嘱公证书、遗嘱人死亡证明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手续,经公证部门对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认定该其真实有效后,公证处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公证机关必须对遗嘱人的遗嘱内容保密。继承人携带遗嘱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及当事人身份证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在此类继承登记中,遗嘱人指定的继承人如属法定继承人之列的,只需缴纳房产登记费用,无需缴纳契税;若属法定继承人之外,属遗赠性质的,受赠人除缴纳房产登记费用以外,需缴纳受赠房屋市场价值4%的契税。

    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在生前很有可能进行处置,遗嘱中涉及的财产有的可能已经转移到他人名下,比如已办理了转让或赠与手续。所以,还是很有必要向继承人核实确认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仍归立遗嘱人所有。有时候,也有人拿立遗嘱人写的借据或房产出资证明来对遗嘱中的财产主张异议,这就要在《遗嘱生效确认通知函》中告知受函人这类凭证只构成债权依据,不能作为撤销遗嘱的证明。

    三、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遗嘱继承的要求

    1.立遗嘱人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依照《继承法》的具体要求所立,否则无效,不能执行。其法律依据主要是《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规定和《继承法》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的规定。

    2.遗嘱人在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以及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其法律依据主要是《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规定和《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的规定。

    3.告知当事人不是依法所立的公证遗嘱,或者遗嘱继承有争议、有纠纷的,公证机构不能给予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当事人对遗嘱继承有争议、有纠纷的,应当告知其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其法律依据主要是《公证法》第四十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遗嘱是遗嘱人对其财产和事务进行处分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对遗嘱公证的审查要求较严格。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遗嘱行为是否有效,应依据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的判断标准予以认定。由此,对遗嘱公证的审查主要是:遗嘱人的身份和权利能力、行为能力;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欺诈等行为: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是否处分了共有财产或者争议未决的财产;遗嘱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所立遗嘱是否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签名、盖章、捺手印和制作日期是否齐全等。为了保障公证程序的正当性,确保公证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在办理遗嘱公证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以下一些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