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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要求,坚持发展第一要务,紧紧围绕“开放兴县、产业强县、生态立县”发展路子,不断完善财政扶持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中“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促进三次产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政策的延续性,突出扶优扶强、科技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尽最大努力促进全县三次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重点把握以下五个方面的原则:
1、因地制宜原则。坚持因地制宜,注重自身特色,扬长避短,发挥优势,把主导产业的培植与县内的资源优势相对接,集中力量抓好主导产业,培强特色支柱,支撑县域经济发展。
2、市场导向原则。强化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坚持立足资源优势,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来调整结构,开发产品,实施项目,培植龙头,建设产业。
3、龙头带动原则。把龙头企业的培植、扶持、引进作为发展县域经济的突破口和着力点,依托龙头企业带动,促进重点产业向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4、规模效益原则。培强做大优势产业,既要讲求速度、规模与总量,更要注重结构、质量与效益,促进速度、质量、效益的有机统一,以规模和质量抢占市场,以规模效益提高优势产业对GDP、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的贡献率。
5、协调发展原则。按照“五统筹”的要求,以科学的发展观指导县域经济发展,认真处理好经济与社会、城镇与农村、主导产业与其它重点产业、财政增长与农民增收、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等关系,统筹兼顾,全面发展,整体推进。
三、政策措施
(一)鼓励农业经济发展
1、凡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每个基地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
2、对提升改造或新建的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园区,面积在200亩以上且沟、渠、路、林配套,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对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施、统一标准、统一销售和分户经营”,新建8米以上标准钢质大棚设施、面积在200亩以上且基础设施配套,经验收合格,一次性给予每亩3000元的奖励。
4、新办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生态休闲农业园,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5-10万元的奖励。
5、当年度新获得省、国家(部)优质奖以上农产品品牌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00元、2000元的奖励,对获金奖的再分别一次性奖励4000元、8000元;当年度新获得市、省、国家级名牌或著名商标、商号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1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当年度新获得国家级原产地标志农产品的单位,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当年度新获得省部级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绿色)农产品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6万元、3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6、对围绕优势产业、特色农产品开展办节办会等活动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
7、凡新建农产品加工、冷藏保鲜企业设备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包装、配送企业设备投资额10万元以上,主要利用本地农产品,并正常投产的,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奖励2万元。
8、对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600万元以上,直接带动当地农户100户以上的农业企业,经考核验收确认为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对固定资产在4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直接带动当地农户500户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经考核验收确认为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9、县市两级农业龙头企业技改项目,对其当年度投资额的50%,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年贴息补助。
10、县市两级农业龙头企业购销本地农产品,实际完成年购销额在50万元以上,对其农产品收购资金贷款(附具凭证),按贷款年基准利率给予一定贴息补助。专业合作组织购销本地农产品可享受一定范围的贷款贴息补助。
11、对新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经工商登记注册,建帐建证,吸纳成员单位(个人)30个以上,年销售额10万元以上,经考核验收后,一次性补助1万元。对新组建县级农产品行业协会,经民政(工商)登记注册并积极开展行业活动的,经年检通过,每年补助1万元。
12、对镇(企业)设立的农药残留速测站,并正常开展检测业务,提供相关数据的,给予每年3000元的补助。
13、推进种子种苗工程建设,凡与省级以上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合作,组织实施各类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应用的新项目,视其成效和带动示范作用,对组织单位一次性给予3-5万元的奖励。对有特殊推广价值的,经审定,给予重奖。
14、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制订农业标准,并积极组织标准化生产,经审定达到县级、省级农业地方标准(规程)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00元、15000元的奖励。
15、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农业科技企业、农业区域创新服务中心、农业企业研发中心、农业(星火)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国家级、省级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农村专业技术示范协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
16、与大院名校挂钩建立的产学研基地,经评审验收后,按其实际投资额一次性给予5万元以内的奖励。
17、经验收的国家星火计划项目,一次性奖励4万元。
(二)鼓励工业经济发展
1、在嘉善经济开发区(含镇工业功能区)新办符合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或租赁厂房(关联企业间租赁除外)注册资本在2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工业企业,自实际缴纳增值税起,按实到注册资本(折算成人民币)的10%以内给予奖励,分二年(50%、50%)到位,同时自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起,按实到注册资本(折算成人民币)的10%以内给予奖励,分三年(30%、30%、40%)到位,当年度享受不足,以后年度不予补足。但奖励额分别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净入库)、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
2、在嘉善经济开发区(含镇工业功能区)新办符合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或租赁厂房(关联企业间租赁除外)注册资本在400万元以上的内资工业企业,自实际缴纳增值税起,按实际投资额的5%以内给予奖励,分二年(50%、50%)到位,同时自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起,按实际投资额的5%以内给予奖励,分三年(30%、30%、40%)到位,当年度享受不足,以后年度不予补足。但奖励额分别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净入库)、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
3、在嘉善经济开发区(含镇工业功能区)内新办符合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不含征地费用)以上的内资工业企业,在项目竣工后,按设备投资额的3%以内一次性给予奖励;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的,奖励标准再提高一个百分点。
4、企业建设以工业废弃物为主的资源再利用项目、开发利用新能源、开发生产节能产品的工业生产性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0%以内一次性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至150万元。
5、企业实施政府鼓励推广的节能技术,建设节电、节煤、节水、节汽、节油等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0%以内一次性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至100万元。
6、经批准在镇工业功能区内建设标准厂房(关联企业间租赁除外),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根据产业定位需要,其容积率、建筑密度符合审批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每平方米一次性给予30元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至50万元。
7、原有内资工业企业(含内资控股企业)实施设备更新改造的项目,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类项目或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分别按设备投资额的3%、4%给予一次性奖励;凡属省级以上重点项目、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技术创新项目和考核达标的内资工业规模企业技改项目,奖励标准再提高一个百分点。单个项目最高奖励至150万元。
8、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省中小科技型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3万元、3万元的奖励,但奖励额不超过其当年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9、对大院名校在本县创办的研究所、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并在本县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评审验收,一次性给予新创办机构50万元以内的奖励。与大院名校挂钩建立的产学研基地,经评审验收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以内的奖励。
10、凡新产品产值率当年度达到50%以上,且当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11、工业龙头企业当年度销售收入达到3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2亿元的,在达标当年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同一标准同一企业限享受一次。
12、当年度新获得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当年度新获得省级著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省级知名商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5万元的奖励;当年度新获得市级著名商标、市级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当年度新获得国家级免检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商贸服务企业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13、当年度列入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创新项目、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单个项目按国家级、省级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经认定为企业(行业)技术(研发)中心或中小企业技术服务中心、区域创新服务中心,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14、新认定的国家级新产品、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和通过鉴定的省级新产品,分别一次性给予6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
15、当年度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8万元的奖励。
16、当年度被评定为省级、市级信息化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17、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省级绿色企业(含商贸服务企业)称号的,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18、企业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组,并通过辅导验收,上市申报材料已由中国证监会受理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上市公开发行股票,其直接融资资金主要用于本企业扩大生产或再投资发展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商贸服务企业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19、对年度考核达标的内资工业规模企业,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三名、三等奖若干名,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0、对自营净出口额超上年基数5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品(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为准)和纯农产品,其增量部分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元。上年度无自营净出口实绩的,以当年相应出口实绩的70%为基数;上年度出口未满全年的,折算成全年计算。奖励额以该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净入库)、企业所得税比上年增长的地方留成部分为限。
21、对全县出口额排名前10位的企业,其当年度出口额比上年度有增长,且当年度实际缴纳税收比上年度增长15%以上的,单个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2、对列入“浙江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名单的企业,每个品牌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列入“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名单的企业,每个品牌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3、在取得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起一年内,到境外完成工商注册登记设立各类办事处、经营性公司、生产性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的补助。
24、对参加政府组织的出国(境)设摊展示的企业,每次资助2.5万元;经县外经贸局备案并确认,参加其他出国(境)设摊展示的企业,每次补助1.5万元;经县经贸局或外经贸局备案并确认,参加政府组织的国内展览会的企业,每次补助一个标准摊位费用(不含广交会、华交会等分配性摊位)。
25、对积极参与“二反一保”(即反倾销、反补贴、特别保障措施)案件应诉活动的企业,经县外经贸局核实后,按其实际发生的律师费用的10%-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至20万元。
(三)鼓励第三产业发展
1、经批准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专业市场,或1000万元以上的专业市场改造提升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100万元。
2、经批准新建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景点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50万元。
3、对新建的现代物流业项目和现有物流资源整合提升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50万元。
4、新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商贸服务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或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每平方米一次性给予100元的奖励,最高奖励至50万元。
5、新办列入“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工程的连锁超市,每家一次性奖励1万元,被评定为省级放心店的每家一次性奖励5000元,被评定为市级放心店的每家一次性奖励3000元。
6、凡总部在本县注册,由总部统一在本县纳税,在县内外开设直营连锁门店的,每开设1家连锁门店,一次性奖励1万元。
7、新建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并不低于三星级设计标准的宾馆酒店业,或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提升星级标准改造项目,在达到相应星级标准后,一次性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50万元。
8、凡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和改建会展业设施项目,一次性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50万元。
9、新建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文化、职业教育、卫生、体育等项目,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扩建、改建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50万元。
10、新建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社会福利业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其实际投资额的5%以内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100万元。
11、新办电子商务、配送等新型商贸企业,经营期满一年,软硬件设备投资规模在2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按其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5万元。
12、新办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各类信息、技术等中介咨询业机构,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按年营业收入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10万元。
13、民营信用担保公司为本县二产、三产企业(国家限制或淘汰类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按其当年度平均担保余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100万元。
14、通过省级认证的软件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5、对参加政府组织的全国性的国际(内)旅游交易会、旅游投资洽谈会设摊展示推介的企业,每次补助5000元;参加出国(境)设摊展示推介的企业,每次补助15000元。
16、旅游景区(点)凡创建并正式挂牌达到AA级以上(含AA级)标准的,每达标一次给予奖励20万元;凡旅行社创全市十强,每次给予奖励5万元,创全省五十强,每次给予奖励10万元,创全国一百强,每次给予奖励50万元。
四、其他事项
1、本意见不适用于政府性投资项目。注册地在嘉善县的企业或落户地在嘉善县的项目方可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事故,不依法履行社会保障等义务的单位,不得享受上述扶持政策。
2、未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年技术研发经费不足销售额的5%的企业,当年度不得享受本意见“鼓励工业经济发展”项下的第8、9、13、14、15条扶持政策。
3、本意见“鼓励工业经济发展”项下的第1、2条的第一款和第8、20条扶持政策所需兑现的奖励款项,由县镇两级财政按现行体制分担。
4、本意见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设备投资额均包含软件投入。
5、同一企业(项目、产品)在同一年度内同时符合本意见规定的相似或关联的多项扶持政策的,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6、本意见所涉奖励、补助款项,由县农经、经贸、外经贸、发改、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7、本意见的具体实施方法由县农经、经贸、外经贸、发改、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制定。本意见未尽事宜,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中,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大培育扶持力度,积极引导,科学规范,鼓励个私企业做大做强,提升个私经济质量,促进我县个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促进我县家庭工业发展服务,为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为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服务。总体目标:自年至年底,全县新增私营企业1500家,平均每年新增300家;新增个体工商户15000户,平均每年新增3000户。
二、培育范围
(一)大力发展个体工商户,提倡多元化发展。一是通过大力发展现代家庭工业,鼓励、支持城乡居民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等个体经营,使更多的自然人成为市场经营的主体。二是鼓励、支持种植业、养殖业等业主成为市场经营的主体,通过个人、合伙或独资等形式成立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三是凡从事营利性经营的中介机构等市场经营主体,均纳入注册登记的范围。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体工商户,通过培育,逐步使其成为私营企业:
一是设立或投资金额达到30万元,从业人员常年达到8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二是从事生产、加工、制造等行业,重点是我县的支柱产业,如转椅、竹制品、茶叶加工等行业;或具有相当规模的商业、服务性行业,如大型超市、酒店、家电商行、汽车商行、加油站等。
三是年产值200万元以上或工业性年销售额100万元、商业性年销售额18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四是已经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
五是当地乡镇政府、有关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扶持或发展为私营企业的个体工商户。
三、工作措施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要高度重视个体私营经济的培育发展工作,要从提高我县个私经济总量,提升企业经济实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每年制定本地区的个私经济培育发展目标,并对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励。
(二)各部门要切实降低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放宽准入条件,减免准入费用,要结合工作实际及各自工作职能,出台切实可行的培育、扶持政策。县经贸委等部门要从产业发展的角度,出台扶持我县个私经济发展的倾斜政策,引导个私企业合理产业布局,促进其健康发展。
(三)减免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变更为私营企业营业执照时的行政性收费,对变更后如私营企业要求保留原字号的,给予保留;涉及环保审批的,如原个体登记时已经办理,免予重新提交。
(四)对从业人员稳定在8人以上、资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申请设立登记的,原则上应登记为私营企业。对全县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个体工商户验照时,逐步将其转为私营企业。
(五)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凭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个体工商户不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个体加油站除外)。对变更后的私营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六)进入全县各开发区、功能区及各乡镇工业平台等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是持有私营企业等营业执照的企业。对变更后的私营企业在用地等方面依法提供方便。对个体工商户利用房前屋后等空余区域从事生产加工的,依法提供方便条件。
(七)对新设立登记需要环境审批的,简化环评手续,降低环评费用,切实减轻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的负担。对涉及个体工商户变更为私营企业的,如原个体登记时已经办理的,则凭原环评报告签署环境意见,不需重新提交环评报告。
(八)金融单位要放宽包括担保在内的有关贷款条件,积极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九)加强对个私企业在劳动用工、培训、社会保险参保等方面的服务,为企业培训、提供熟练的技术工人和专业人员。
(十)鼓励制造、加工、服务等行业的个私营企业进行商标注册,加大对企业商标品牌的奖励力度;促进企业争创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以及省著名商标、品牌等,提升产品知名度和竞争力,鼓励具有一定规模的私营企业组建企业集团。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为加强对个私经济培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县个体私营经济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凌建荣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县经贸委、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劳动保障局、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人行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
领导小组具体工作职责:一是负责对各乡镇、部门个体私营经济年度培育工作目标的分解,并下达培育目标任务。二是结合全县新农村建设、现代家庭工业发展、工业平台建设的要求,每年底对各乡镇、部门培育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三是适时出台扶持措施,以确保培育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进行一次广泛深入的宣传,宣传国家鼓励发展个私经济的政策。统一社会各界对大力发展个私经济,促进我县经济发展的认识,形成工作合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一、鼓励企业增加税收
对当年实现街道财政收入50万元以上且进入街道前30名的企业进行奖励。
1、工业、服务业企业:对实现财政收入50-100万元,且增幅达到20%以上的,奖励企业负责人2万元;100-200万元,且增幅达到15%以上的,奖励企业负责人4万元;200-500万元且增幅达到10%以上的,奖励企业负责人6万元;500-700万元且增幅达到5%以上的,奖励企业负责人8万元;700-1000万元的奖励企业负责人1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企业负责人20万元。
2、房地产企业(注册地在街道辖区内的):对当年实现街道财政收入300-500万元的企业,奖励企业负责人5万元;500-1000万元的,奖励企业负责人10万元;1000-2000万元的,奖励企业负责人15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企业负责人20万元。
二、鼓励企业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
经区、街道有关部门审定,当年对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完成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业主奖励1万元;对完成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项目业主奖励2万元;对完成2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项目业主奖励3万元;对完成3000万元至4000万元的项目业主奖励4万元;对完成4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业主奖励5万元;对完成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业主奖励8万元。
三、鼓励增加规模工业企业数量
年内新增加一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健全财务档案,并如实按期向统计、财政部门报送报表的,奖励企业1万元。
四、鼓励服务业发展
经区、街道有关部门认定,对年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实现街道内财政收入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商贸流通企业,健全财务档案,落实报表的,除享受区里的奖励政策外,每家企业再奖励1万元。
五、鼓励外经贸发展
对年内完成出口总额100-5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企业负责人1万元;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奖励企业负责人2万元。
六、鼓励招商引资
经区、街道有关部门认定,对引进街道外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2万元。
七、鼓励企业争创名牌
对年内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国家有机食品认证、国家绿色食品标志、国家无公害食品认证的(村居)企业,除享受区里的奖励政策外,再奖励(村居)企业1万元。
对年内获得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奖励企业1万元;每增加一个奖励1万元。对年内续报并保持国家绿色标志的企业,奖励企业1万元。
八、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及新产品开发
对年内创建为省级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奖励企业1万元。对企业年内开发新的产品,每增加一种产品,当年投入生产,并对街道财政贡献比上年增加10万元的,奖励企业1万元。
九、鼓励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
对年内获得省级以上火炬计划和重点高新技术的企业,奖励企业负责人1万元。
十、鼓励开展节能降耗
对在年内节能降耗领域取得重大成果的节能技术、技术创新项目,每个奖励1万元。
十一、奖励项目的考核和兑现
(一)凡符合以上奖励条件的企业,于年年初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按街道和区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供成果报告及相关材料,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进行统一确认。
一、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资源生产率和减少废物排放为目标,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动力,强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政策措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坚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技术进步,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物的产生和排放;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相结合,形成有利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社会氛围。
(三)发展目标。力争到201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发展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政策支持体系、体制与技术创新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资源利用效率大幅度提高,废物最终处置量明显减少,建成大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典型企业。推进绿色消费,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一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工业(农业)园区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
(四)主要指标。力争到2010年,我国消耗每吨能源、铁矿石、有色金属、非金属矿等十五种重要资源产出的GDP比20*年提高25%左右;每万元GDP能耗下降18%以上。农业灌溉水平均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下降到120立方米。矿产资源总回收率和共伴生矿综合利用率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60%以上;再生铜、铝、铅占产量的比重分别达到35%、25%、30%,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量提高65%以上。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和处置量控制在4.5亿吨左右;城市生活垃圾增长率控制在5%左右。(注:上述有关指标将根据“*”规划作相应调整)
二、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工作和重点环节
(五)重点工作。一是大力推进节约降耗,在生产、建设、流通和消费各领域节约资源,减少自然资源的消耗。二是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减少废物的产生,实现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预防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三是大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最大程度实现废物资源化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四是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注重开发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技术与装备,为资源高效利用、循环利用和减少废物排放提供技术保障。
(六)重点环节。一是资源开采环节要统筹规划矿产资源开发,推广先进适用的开采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采矿回采率、选矿和冶炼回收率,大力推进尾矿、废石综合利用,大力提高资源综合回收利用率。二是资源消耗环节要加强对冶金、有色、电力、煤炭、石化、化工、建材(筑)、轻工、纺织、农业等重点行业能源、原材料、水等资源消耗管理,努力降低消耗,提高资源利用率。三是废物产生环节要强化污染预防和全过程控制,推动不同行业合理延长产业链,加强对各类废物的循环利用,推进企业废物“零排放”;加快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垃圾、污泥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降低废物最终处置量。四是再生资源产生环节要大力回收和循环利用各种废旧资源,支持废旧机电产品再制造;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和分选系统,不断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五是消费环节要大力倡导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鼓励使用能效标识产品、节能节水认证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绿色标志食品和有机标志食品,减少过度包装和一次性用品的使用。政府机构要实行绿色采购。
三、加强对循环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
(七)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有关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编制“*”规划和各类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专项规划,对资源消耗、节约、循环利用、废物排放和环境状况作出分析,明确目标、重点和政策措施。
(八)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核算制度。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统计局、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逐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建立循环经济的统计核算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循环经济的统计核算,加强对循环经济主要指标的分析。
(九)制定和实施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发展改革(经贸)、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和实施循环经济发展的推进计划。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矿产资源集约利用、能源和水资源节约利用、清洁生产,以及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发展循环经济的推进计划。
(十)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区域布局。加强宏观调控,遏制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产业的发展。大力发展高技术产业,加快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实现传统产业升级;推进企业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效益;大力发展集约化农业。发展改革委要抓紧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同时,要根据资源环境条件和区域特点,用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指导区域发展、产业转型和老工业基地改造。开发区和重化工业集中地区,要按照循环经济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和改造,对进入的企业要提出土地、能源、水资源利用及废物排放综合控制要求,围绕核心资源发展相关产业,发挥产业集聚和工业生态效应,形成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的产业链,提高资源产出效率。
四、加快循环经济技术开发和标准体系建设
(十一)加快循环经济技术开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科技投入,支持循环经济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积极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循环经济技术,组织开发共伴生矿产资源和尾矿综合利用技术、能源节约和替代技术、能量梯级利用技术、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循环经济发展中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链接技术、“零排放”技术、有毒有害原材料替代技术、可回收利用材料和回收处理技术、绿色再制造技术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等,提高循环经济技术支撑能力和创新能力。
(十二)抓紧制定循环经济技术政策。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科技、环保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的技术政策、技术导向目录,以及国家鼓励发展的节能、节水、环保装备目录。支持引进国外发展循环经济的核心技术,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十三)建立循环经济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立循环经济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及时向社会有关循环经济技术、管理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开展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宣传培训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清洁生产中心等中介机构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作用。
(十四)制定和完善促进循环经济的标准体系。要加快制定高耗能、高耗水及高污染行业市场准入标准和合格评定制度,制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和涉及循环经济的有关污染控制标准。加强节能、节水等资源节约标准化工作,完善主要用能设备及建筑能效标准、重点用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和主要耗能(水)行业节能(水)设计规范。建立和完善强制性产品能效标识、再利用品标识、节能建筑标识和环境标志制度,开展节能、节水、环保产品认证以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五、建立和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机制
(十五)加大对循环经济投资的支持力度。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要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支持。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和技术开发、产业化示范项目,政府要给予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并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各类金融机构应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给予金融支持。
(十六)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调整资源性产品与最终产品的比价关系,理顺自然资源价格,逐步建立能够反映资源性产品供求关系的价格机制。发展改革委要积极调整水、热、电、天然气等价格政策,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节约使用、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逐步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完善农业水费计收办法;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大力推进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扩大峰谷电价和丰枯电价执行范围,拉大差价,在有条件的地区加快实行尖峰电价和季节电价;对高耗能行业中淘汰类、限制类项目,严格执行按国家产业政策制定的差别电价政策。加大供热体制和供热价格改革力度,逐步建立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共同构成的热价形成机制,实行差别热价和煤热联动政策。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其他产品的比价关系,建立天然气价格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并落实各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政策。
(十七)制定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和收费政策。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研究、技术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等,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落实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各级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安排排污资金,加大对企业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污染防治项目的投入力度。有关部门要加快研究建立促进节能、节水产品和节能环保型汽车、节能省地型建筑推广的鼓励政策。继续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和完善有利于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税收政策,加快建立大宗废旧资源回收处理收费制度。适时出台燃油税,完善消费税制。积极研究以资源量为基础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办法,进一步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并适当提高征收标准,优先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研究完善限制国内紧缺资源及高耗能产品出口的政策。在理顺现有收费和资金来源渠道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企业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政府采购目录要优先考虑节能、节水和环保认证产品。
六、坚持依法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十八)加强法规体系建设。要结合我国国情,加快研究建立和健全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体系。当前要抓紧制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促进资源有效利用以及废旧家电、电子产品、废旧轮胎、建筑废物、包装废物、农业废物等资源化利用的法规和规章。研究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明确生产商、销售商、回收和使用单位以及消费者对废物回收、处理和再利用的法律义务。
(十九)加大依法监督管理的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集约利用、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引导企业树立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意识,建立健全资源节约管理制度。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将发展循环经济与环境保护工作紧密结合,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逐步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对企业废物排放和处置的监督管理,降低排放强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二十)依法推行清洁生产。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加快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积极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要依法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监督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要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创建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环境友好企业活动,引导企业加快实施清洁生产。
七、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性和责任感,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协调工作机制,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工作,及时解决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快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确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循环经济发展工作,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
【关键词】循环经济;陕西;可持续发展;对策
在2004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会议上,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将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贯穿到区域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和产品生产中,使资源得到最有利的利用。”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是陕西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必然选择。
一、陕西发展循环经济的现状
陕西循环经济理论的研究起步较晚,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还不成熟。陕西循环经济的实践工作也只处于试点阶段,只在小范围内有所发展。因此,陕西的循环经济发展只能说是初步探索。陕西环保总局在这方面做的工作较多,省委省政府也比较重视,在法规、政策、资金上加以扶持,但力度有限。企业是实施循环经济的主力军,但由于主客观原因,对循环经济的认识不够深刻,支持力度也较弱。
关中是陕西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和农业主产区,这里是陕西循环经济成长相对较快的地方,陕西在这里进行了产业调整,减少了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产业布局和建设。同时,充分利用了人才、技术、区域资源的优势,开展了循环经济的实践工作,从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政策与资金的支持,生态工业园的建设,绿色技术的研发等方面多管齐下,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
陕北是陕西的能源化工基地,但由于历史原因,陕北主要发展的是传统工业,循环经济发展基本上等于零。一直以来,陕北的发展忽视了环境容量,造成了严重的生态问题。如何给陕北这块循环经济的“冻土”“解冻”,是陕西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障碍之一。
陕南是陕西的生物资源集中地,这里大力发展的是绿色种植、绿色加工、废弃物利用,清洁生产技术的开发等,虽然这些工作开展的时间较晚,力度也不够大,但是已经在积极的探索中,新的发展会接踵而至。
二、陕西发展循环经济的制约因素
1、法制不健全
中国的循环经济立法真正开始于2003年,陕西的循环经济立法更晚一些,和循环经济立法工作比较发达的德国、日本、美国相比,陕西的循环经济立法从总体上来说处于初级阶段、低水平阶段,主要在以下方面存在问题:一是现有的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实际效用不大;二是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是“末端治理”,急需要“前端预防”法律;三是主要法律还未出台等等。因此,陕西急需建立健全循环经济法律和法规体系。
2、资金缺乏
陕西本就不是一个经济强省,政府对循环经济的投入极其有限。企业应该是循环经济的主要投入力量。但是,由于陕西企业的客观情况,企业对循环经济的投入力度并不大。这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发展循环经济的投入较大,多数企业有经济上的实际困难,二是企业要追求经济效益,这就造成了短视,企业不愿将资金投入循环经济的实践中。因而,总体上造成了对循环经济的资金投入量极其有限。陕西要发展循环经济,资金是重大的障碍之一。
3、技术落后
清洁生产、污染治理、废物利用技术,构成了循环经济的技术支撑体系,大力发展这三项技术,是发展循环经济的技术核心。陕西是一个教育大省,却不是一个科技强省,这些技术性的东西还是比较落后的。清洁生产技术的应用才刚刚起步,污染治理技术有了,但由于各种原因,很难实施。废物利用和污染治理也只在浅层次,窄范围内有所应用。循环经济的技术体系,在陕西缺乏研究与推广。
三、发展循环经济,落实科学发展观,是陕西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是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必然选择。发展本省的循环经济,陕西有现实困难,但更有客观需要,陕西要发展循环经济已经成为一种必然,其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立法工作,为循环经济提供法律保障
发展循环经济涉及社会、经济、资源与环境各个方面,是对陕西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环境治理方式以及相关战略和政策的重大变革。因此,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支持。陕西要发展循环经济,应借鉴日本,德国和美国的经验,结合陕西实际,首先建立比较紧迫的单项的环境和资源法律、法规。然后,在实践中宽领域、深层次的立法,以期能尽快将陕西的循环经济发展纳入法制范围内。2、发挥导向功能,制定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机制
陕西政府在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要制定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制定地区循环经济指标体系,彻底扭转单纯追求GDP的政策目标,在这一点上,陕西省政府已传达了中央有关机关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指标参数,作为本省的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参数。通过征收资源税,实现资源的有偿使用,限制省内不可再生资源的开采和使用,限制资源型产品的直接出口,向所有废弃物的生产者征收处理费,征收标准要能真正体现污染者付费的原则,以促进生产者进行清洁生产,消费者注意环保,自觉减少资源消耗量和废弃物产生量。陕西政府还应建立循环经济发展所需的制度体系,包括资源环境有偿使用制度,财政信贷鼓励制度,环境标志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等,使发展循环经济有相应的制度保障。
3、企业要加大投资,开发建立循环经济技术体系
企业是循环经济实践的基本元素。对于企业来说,首先,应勇于承担起发展循环经济的责任,只有当企业自主的认识到发展循环经济是“多赢”的好事时,企业才有更大的主动性去践行循环经济。其次,陕西的企业要大力开发建立循环经济技术体系,将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纳入企业总体的开发和经营战略之中。循环经济的发展尤其要靠科技。循环经济的技术载体是环境无害化技术。这一技术支撑体系包括:用于消除污染物的环境工程技术,用以进行废弃物再利用的资源化技术,生产过程无废少废,生产绿色产品的清洁生产技术等等。循环经济只有通过这些实用技术支撑体系才能实现,否则,循环经济只是空中楼阁。由此可见,陕西的企业能否加大投资力度,开发建立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循环经济技术体系,是陕西能否真正践行循环经济的关键所在。
4、全社会要倡导绿色消费
绿色消费是循环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陕西应通过绿色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绿色消费意识,引导陕西公众积极参与绿色消费运动。在消费引导方面,陕西各级政府要起保护环境的表率作用,通过政府的绿色采购消费行为,优先采购和使用再生利用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为这些产品培养稳定的市场。同时,大力倡导绿色消费和绿色生活模式,在全社会逐步形成循环型生活方式与消费模式。
总之,陕西发展循环经济是历史的选择,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是陕西建立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途径,是陕西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陕西一定要坚定发展循环经济的信心,遵循“4R”原则,
树立新的系统观、资源观和效益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具体的,要加强本省的循环经济立法工作,充分发挥起政府、企业、社会公众三方面的积极性,同心协力,积极开展工作,同时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总结自身实践的经验教训,切实将本省的循环经济搞上去,建设经济和生态强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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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范金.可持续发展下的最优经济增长[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54.
[3]柳江河.如何发展循环经济建西部生态省.职工在线,2004-12-15.
[4]王玉庆.循环经济学[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
一、推进信贷持续增长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准确把握和科学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信贷持续快速增长,力争实现“三个高于”的目标,即全市贷款增幅高于全市生产总值增幅,高于全省贷款平均增幅,中小企业贷款增幅高于全部贷款增幅。要科学制订全年信贷投放计划,切实抓好信贷项目的储备、营销工作。积极争取上级行在信贷规模、授信管理上的政策倾斜,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深入企业调查摸底,及时掌握资金需求状况,做好信贷资金与项目、企业的对接工作。密切关注纳入全市重大项目库的项目变化及投资决策进展情况,对市级重点调度项目,及时与有关部门接洽、论证,对符合政策导向和信贷条件的项目,适时开展辅导,帮助项目业主完善相关手续、符合信贷条件,确保信贷资金满足重点项目的需要。组织开展工业园区金融服务行、科技企业金融服务行等银企对接活动,认真做好省金融机构支持“中国农谷”的各项工作。
二、积极调整信贷结构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发展的优势和特色,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把更多的信贷资金配置到我市经济发展的重点环节和特色领域,做到以优聚优、集优发展。要以支持“中国农谷”建设为纽带,大力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确保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当年各项贷款增速。要聚力“鄂中城市群”建设,为高标准建设漳河新区、高质量推进城乡一体化实行政策倾斜,加大资金投放。要围绕深化“一核六片十五园”建设,重点培育主导产业,助推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集群的形成,为我市打造“千亿化工产业”和建设千亿化工循环产业园打下坚实基础。要继续深化完善利率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贷款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违约信息通报机制等六项机制,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业务条线的管理建设及资源配置力度,满足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充分发挥中小企业专营机构作用,建立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制度,加大中小企业信贷考核力度;继续完善中小企业帮扶规划,选择帮扶对象,指导中小企业规范财务管理,提升信用等级,增强融资能力。
三、大力开展金融创新
要运用创新的思维和方法,在信贷管理模式、信贷产品运用等方面大胆创新,充分利用的资源优势向上争取资金,扩大对我市实体经济的信贷投放。要进一步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积极探索适应不同发展阶段中小企业特点的融资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符合全市产业布局的科技型、环保型、创新型,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企业的支持力度。不断扩大抵押物范围,对发展前景好、信用观念强的企业,积极开展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仓单抵押、信用证、出口信贷质押贷款。大力推广个人生产经营贷款,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联保贷款,扩大中小企业贸易融资规模。要加大直接融资力度。紧紧抓住国家发展资本市场的契机,千方百计扩大社会融资渠道,有效增加区域融资总量。以经济开发区为试点,努力探索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要进一步优化服务,鼓励引导企业通过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等多种方式,优化投融资结构。要推广运用中小企业网络金融服务平台。抓紧建立中小企业网络金融服务平台,通过前台创新银企对接方式,后台优化行政服务环境,企业直接在网上提出贷款申请,银行直接通过网络受理申贷,以此拓展金融服务渠道,减少融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方便快捷的通道。
四、健全金融组织体系
要积极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2012年争取引进华夏银行、湖北银行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在沙洋县设立村镇银行,力争成为全省第一家村镇银行县市区全覆盖市州。加快农村商业银行组建步伐,力争全市4家县级联社有1家开业、2家批筹、1家达标。在全市再设立6家小额贷款公司。力争通过一到两年的努力,形成大中小银行并存、区域性银行和全国性银行共同发展,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差异化经营、良性竞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向县域、乡镇增设分支机构,延伸服务触角,加大对“十大工业重镇”的倾斜力度,努力解决农村地区存款难、贷款难问题。进一步深化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改革,完善资源配置、绩效考核、信贷管理、业务经营等“四项机制”,加大服务三农进步度考核权重,扩大县域支行贷款审批权限,推进业务跳线垂直化管理。要通过存贷挂钩、资金奖励等手段,充分鼓励银行之间开展竞争,引导银行加大对本地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
五、着力改善金融服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意识,牢固树立“严格、规范、谨慎”的经营思想和“诚信、创新”的服务理念。要通过技术创新、方式创新,努力提升金融服务水平。通过加大现代支付系统和非现金支付结算工具推广力度,进一步提高社会资金周转速度;大力推广运用金融IC卡,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建立促进银行卡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快国库收支汇划速度,深化财税库横向联网工作,推广运用POS刷卡缴税系统,为纳税人提供更为便捷的缴税服务;继续实施外汇主体监管试点工作,加强外汇政策法规宣传,推进外汇服务创新,大力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继续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积极受理金融消费者申诉案件,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兼顾客户利益,科学设置贷款期限,严格控制利率上浮幅度;加强网点建设,加强员工培训,推行微笑服务,减少排队现象。要建立金融服务考核评价长效机制,勇于接受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不断提升社会服务形象。
六、提升保险业发展水平
要大力推进“三农”和涉农保险,不断扩大水稻、能繁母猪、棉花和油菜等政策性三农保险的覆盖面。积极参与社会风险管理,重点推进安全生产、校方责任、承运责任等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责任保险发展,在化解民事纠纷,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更加积极有效的作用,努力为地方政府化解社会矛盾和风险。在总结全市开展医责保险,创建平安医院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配合做好人民调解。理赔一站式服务工作。积极探索推进消防责任、环境污染、重点项目和重点工程保险,不断拓宽保险领域和范围。结合社会保险和医疗体制改革,推动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提高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的服务水平。不断完善行业自律公约,着重解决交强险投保难、理赔难的问题,积极做好农村摩托车、农用机械承保工作,努力做到应保尽保。继续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净化优化市场,不断提升保险业的社会公信力。
实体经济是社会财富和综合国力的基础,也是金融业的立业之基、发展之源。在全市上下深入开展“三思三创”实践活动、全力实施“六个加快”发展战略之际,为发挥金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金融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从而推动我市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健康发展。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科学发展,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作为金融工作的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解放思想,拓宽视野,银政企和衷共济,努力保持信贷合理增长,大力开拓多元化融资新渠道,积极利用市内外各类资金,切实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优化服务,着力维护优良的金融生态,确保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目标,千方百计保障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合理信贷总量
(一)保持信贷投放的领先增长地位。各金融机构要确保信贷总量与实体经济的发展需求相适应,妥善解决资金来源与运用之间的矛盾,努力向上争取新增信贷规模、总行直贷项目或单列指标,积极利用资产转让、行内银团、境外代付、内保外贷等新兴融资品种,盘活现有信贷存量,腾出信贷规模,放大银行信用,引入市外资金,增加我市实体经济信贷投放。各总部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安排流动性,将信贷资源优先支持我市的实体经济发展需要。2012年,力争全市金融机构本外币新增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速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着力提高信贷支持实体经济的有效性。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关于做好“六个加快”资金要素保障的指导意见》,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的协调配合,注重投放节奏与实体经济的运行节奏相衔接,突出信贷投放重点,要以总行直贷、银团贷款等形式加强对我市重大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4+4+4”产业升级工程和产业转型升级的信贷资金保障,提高对航运物流企业、科技型企业、文化创意产业、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支持力度和专业化服务水平。支持我市海洋经济发展核心示范区建设,加强对港航服务业、临港先进制造业、海洋新兴产业和海岛资源开发等领域的金融支持,2012年力争涉海信贷投入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
三、多措并举,大力拓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多元化融资渠道
(三)不断提高我市直接融资比重。各部门、各机构要加强宣传培训和引导对接力度,落实好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直接融资发展的若干意见》,力争2012年我市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量超过上年。稳步开展厂商租赁、直租、售后回租等融资租赁业务,探索单船单机融资租赁业务。充分利用昆仑信托的平台与集团资源,通过单一信托、集合信托、股权信托等方式,募集央企及社会资金投入实体经济领域,力争2012年在我市的资金投放不低于100亿元。
(四)全力推动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资源整合。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大考核和激励力度,落实好《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不断完善区域资本市场组织体系。市发改委、经信委、国资委、金融办、财政局等部门要建立专门的工作机制,研究、谋划和协调推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和资源整合,充分发挥“壳资源”作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扩大再融资规模。力争2012年有10家企业发行上市。
(五)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债券承销业务。各地各部门要像抓上市一样抓企业债券融资,积极协调金融机构与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对接,通过政策激励、平台搭建、全程服务等手段,提高我市金融机构开展债券承销等投资银行业务的积极性和实效。对辖内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的,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帮助解决融资所需的增信、担保等问题,必要时可给予一定的贴息扶持,同时要引导承销有关的中介机构适当降低收费,以降低企业融资的综合成本。
(六)积极发挥保险的投融资功能。有效运用商业保险工具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继续做好城乡小额保证保险贷款扩面增量工作,优化调整共保体运行机制,改进银保合作模式,将小贷保险贷款额度列入全市信贷计划,力争年内贷款余额突破30亿元。大幅提高信保覆盖率和渗透率,加大企业“走出去”支持力度,推动信保融资业务发展,争取做到“三个确保”,即:“确保信保规模全国占比高于出口占比,确保信保覆盖面、授信额度满足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12年,帮助出口企业融资50亿元以上;大力推广保单质押贷款,探索引入保险机构参与我市养老产业项目投资开发,积极吸引保险资金直接投资重大项目,2012年力争达到30亿元。
四、大胆突破,积极创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金融产品与服务
(七)进一步开展针对实体经济发展的金融创新。各金融机构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切实掌握实体经济金融服务需求,加快开发适合各类实体经济主体需要的金融产品。鼓励引导县(市)区政府因地制宜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创新工作,总结推广各地支持中小微企业及金融创新方面好的经验做法,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加强与行业协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社会中介等合作,创新适合需求特点的联动模式,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八)进一步发展壮大地方金融组织体系。加快总部型金融机构的培育与重组改制,加快国际银行、象山绿叶城信社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股改转制以及航运保险法人机构筹建,力争年内开业。加快各类新型中小金融组织的创新发展,推进镇海、慈溪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革,组建农村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大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保险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试点范围,争取年内新开业小额贷款公司15家。
(九)进一步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规模实力与专业能力。加快建立政策性、商业性、行业性、互等多元化的担保体系。采取财政性资金投入、吸引企业和社会自然人入股等多种方式,扩大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规模。鼓励设立专业性担保公司,鼓励各地建立专门服务中小企业的应急周转资金和融资担保机构,探索建立市级再担保公司。
五、多管齐下,共同营造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良好金融环境
(十)各部门各司其职强化支持实体经济导向。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政策和具体落实办法,努力为企业融资、产业升级转型和实体经济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便利服务和良好环境。各金融监管部门要充分考虑地方发展需要,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有紧有松、张驰有度,做好监管引导,督促各机构有保有压,倾斜资源、创新产品、优化模式,通过考核导向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和实效。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守好第一道防线,加强信贷管理和风控制度建设,强化信贷资金流向及用途的合规性管理,确保信贷资金真正用于实体经济。
(十一)加大实体经济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考虑当前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可承受能力,坚决做到“两不、三禁、两防”,严格落实银监会“七不准”禁止性规定,真正贯彻好《关于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不上浮或少上浮贷款利率,不存贷挂钩、不搭售理财产品,主动清理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加大信贷资源倾斜力度,2012年要努力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确保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不低于平均贷款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
(十二)强化政策与配套措施的激励效应。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开展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2012年度市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考评奖励试行办法》等奖励政策,鼓励县(市)区政府因地制宜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通过政策引导信贷资金注入实体经济。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小企业贷款奖励资金使用范围,对小企业金融服务成效突出的基层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支持和鼓励各金融机构按照获奖金额以一定比例自行配套奖励资金,以进一步发挥奖励资金对业务条线和基层支行人员的激励作用。
一、进一步改进外经贸企业信贷管理办法,完善内部信贷管理体制。各金融机构要探索建立适合外经贸企业经营特点的信用评级方法和贷款审批制度,在确定外经贸企业的授信额度时,充分考虑企业的出口收汇情况、新增贷款的还款记录、发展潜力等。各金融机构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及各分支行信贷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实事求是地确定其外经贸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权限。尤其对一些行政级别较低但外经贸业务发展较快、资金需求较大的地区以及国家级口岸所在地区,要进一步下放信贷管理权限。
二、完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政策,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配合,继续促进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发展。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做好国税部门、各金融机构和出口企业三者间的沟通及协调工作,为国税部门和银行加强合作,确保出口退税账户唯一性、账户的合理转移提供必要支持;为商业银行了解出口退税企业资信及企业应退税款信息提供方便。目前,各金融机构仍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企业的需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276号)的要求,继续推进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对于资信可靠、该项贷款还款记录好的企业,贷款比例可在70%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三、进一步支持“市场多元化”和“走出去”等外经贸战略的深入实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周边国家中央银行及商业银行的双边磋商与合作,建立、健全我国与周边国家的国际结算渠道,将边贸结算逐步纳入到正常的银行体系中来。各金融机构要支持具有比较优势和较强经营能力、资金实力的外经贸企业在巩固和增加传统市场份额的同时,开拓有潜力的新兴市场。对有条件、有实力的企业到境外投资设厂、加工装配、开发资源或开展工程承包与劳务合作,各金融机构要积极予以支持,逐步扩大对境外承包工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等中间业务。
四、针对外经贸企业特点,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力度。金融机构要充分考虑外经贸企业的经营特点和自身业务条件,努力探索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要利用当前外汇资金较为充裕、本外币利率差距缩小的有利时机,加大外汇贷款的营销力度,同时积极试办专利权、应收款权利等权利质押贷款。要加大福费廷、国际保理等贸易融资业务开展的力度,同时研究国际贸易融资发展趋势,积极发展非信用证结算业务。
五、对符合条件的外经贸企业可以发放信用贷款,并继续运用利率手段支持外经贸企业的发展。各金融机构对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外经贸企业,尤其是对已经评定为本行优质客户的外经贸企业,可以发放信用贷款。在向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布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发放贷款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下浮,最大下浮幅度为10%。
六、继续加大对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支持力度。中国进出口银行要在有效控制贷款风险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出口买方信贷的规模,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企业,应适当降低企业提供担保的条件;各商业银行要继续扩大商业性出口信贷业务,优先支持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并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积极合作,扩大混合出口信贷业务。
七、调整、简化、规范外汇管理政策措施,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外汇监管中的作用。进一步放宽中资企业外汇账户开户条件,推进外汇账户管理制度的改革。要进一步简化进出口核销手续,对部分优秀企业试行事后自动核销制度,并放宽远期收汇备案的期限,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登记手续,改由银行按照结售汇管理规定进行真实性审核,事后定期向外汇局报送付汇记录,由外汇局跟踪核销。要逐步清理和解决银行信用证项下外汇垫款的有关问题。
指导思想
以市齐心协力发展“夜经济”为契机,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东西分区发展战略,借助构建省会西部生态屏障之力,通过政策扶持、项目拉动、龙头带动,整合旅游、文化、商业等资源,形成规划合理、设施完善、业态多元、管理规范的“周末经济”发展格局,吸引市民进县,推动农民进市,实现全县“周末经济”规模化、常态化、大众化。
组织领导
成立赞皇县周末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常委、副县长任组长,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林业旅游局、农工委、商务局、文广新局、发改局、住建局、环卫局、工商局、物价局、卫生局、粮食局、公安局、水务局、财政局、交通局、国土局、地税局负责同志及有关乡镇、村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旅游局,具体负责周末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等各项工作。各乡镇同时成立相应组织机构。
主要内容
(一)做大做强做美嶂石岩和棋盘山景区。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加强景区规划、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改善景区软硬环境,增加娱乐项目,丰富旅游文化内涵,聚人气,树品牌,把旅游业打造成县域经济的战略支撑产业。(责任单位:林业旅游局)
(二)培育发展新型休闲度假项目。一是春游踏青项目。3月份,棋盘山景区举办第五届杏花节,并开展以“十里杏花沟”为主题的摄影作品展活动;积极与省、市美术院校联系沟通,举办大、小石门踏青写生活动。(责任单位:林业旅游局、棋盘山景区、文广新局、教育局)二是各类采摘活动。5月份,组织举办“鲍家滩樱桃观光采摘节”活动;8月份,举办“赞皇县大枣采摘节”、“秦家庄雪梨采摘节”;10月份,举办“红灯笼”柿子采摘节。(责任单位:土门乡、阳泽乡、院头镇)三是地质科普教育项目。6月份,嶂石岩景区依托国家地质公园博物馆,开展地质科普宣传教育活动。(责任单位:国土局、林业旅游局)四是“健身游”项目。以“增进健康”为主题,举办五马山、石柱山、嶂石岩重阳登高、锁云湖冬泳等健身项目。(责任单位:文广新局、林业旅游局)五是文化旅游项目。充分挖掘五马山、许亭唐相故里、黄北坪革命区等历史文化资源,组织开展寻根祭祖及“爱国主义教育”系列旅游活动。(责任单位:教育局、林业旅游局)六是休闲垂钓项目。成立县钓鱼协会,依托白草坪、平旺等大、小水库,组织周末休闲垂钓活动。
(三)积极开发“农家乐”“乡村游”项目。以文明生态村创建为载体,以“吃农家饭、住农家屋、学农家活、享农家乐”为主题,坚持以“农”为根,以“家”为形,以“乐”为魂,充分体现乡村特色,打造一批“一村一品”、“一家一色”的秦家庄、三六沟、窦家寨等“农家乐”新型农村生态经济品牌。(责任单位:林业旅游局、农工委、有关乡镇)
(四)打造文化娱乐项目。加大文化设施建设投入,鼓励各类文化团体开辟价格适中、内容丰富的周末演出活动,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等重点,举办铁狮子、舞龙灯、扎黄河、腊八船等娱乐项目。(责任单位:文广新局)
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林业旅游局牵头负责各景区景点的旅游项目规划管理服务;发改局负责项目规划立项;商务局负责搞好综合协调,做好特色街区的培育工作;文广新局负责规范发展娱乐场所和文化广场,积极开展周末文化娱乐活动;交通局负责旅游线路公共交通配套建设,确保道路畅通;卫生局要做好景区景点餐饮卫生监督工作,确保消费者饮食安全;公安局要加强治安防范,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消费者安全。有关乡镇也要制定本地周末经济发展规划及具体建设目标,明确责任,抓好各项建设任务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