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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案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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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案例

第1篇:贷款案例范文

营销背景:XXX公司成立于XXX年,注册资本为XXX万元人民币,公司运作良好,实力雄厚,有员工300多人。,多年来一直是当地农行的忠实客户,对公、对私业务多年来均由农业银行牢牢把控,面对如此优质的客户资源,XXX分行多次铩羽而归仍未选择放弃。有一次在网点负责人上门营销时,听到XXX公司在县城中心区域成功竞买到一块地皮准备新建“XXX”的楼盘项目,该楼盘定位为街坊级高档居住区,生活交通便利。XXX分行立即行动,打算以我行住房贷款业务为切入点营销客户。

营销过程:楼盘修建初期,XXX公司并不愿意与我行开展楼盘合作项目,理由是对公户已在农行开立,住房贷款按揭业务由农行、邮储银行两家准入流程较为简单的银行办理即可。随即XXX分行主管副行长多次走访调研,个贷中心由部门经理牵头组成营销团队,多次和企业法人沟通,说明我行的政策、并向客户讲解我行在房贷业务方面的优势,客户仍对我行县支行没有个贷客户经理,而XXX县以农村人口及外出打工者居多,我行受理贷款资料较为麻烦存在一定顾虑。个贷中心行当即决定派专人上门服务,去当地现场收集贷款资料。在百分百的诚意与雷厉风行的动作之下,客户同意在我行先开立对公专用存款账户、办理楼盘准入。

营销成果:在XXX公司对公专用账户开立之后,我行随即营销对公存款1亿元,为我行2021年存款开门红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021年2月,在收到省分行楼盘准入批复后,个贷中心部门经理亲自带领团队前往收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资料49户、办理银行卡37张、新增手机银行21户、办理信用卡9张,对于房贷客户还对我行装修分期业务进行了推广营销,有签约意向客户7人。

营销启示:通过这种综合式的联动外拓营销,我们不仅营销了个人贷款业务,而且在个人存款、电子银行、信用卡等产品上也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同时也为装修分期业务和分期通业务的推进奠定了客户基础,个人按揭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可以更好的实现银企双赢。

第2篇:贷款案例范文

基本案情

1999年6月30日,某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中心”)与某商业银行一分行下属的北浦路办事处(以下简称“北浦办”)签订了《房改金融业务委托协议》(以下简称《房改协议》),双方约定:住房中心以手续委托的方式将房改金融业务委托北浦办办理,其中包括利用所归集的住房资金发放贷款、投资等,贷款和投资项目由住房中心自主决定,并对其合规性及风险承担全部责任;北浦办配合住房中心做好贷款、投资的本息清收工作,并按应计收利息收入的5‰计算代办手续费;受托方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和本协议规定的事项,有权向委托方提出意见、建议。1999年11月20日,住房中心向北浦办出具一份委托书,载明“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的营运收益,我中心决定划出沉淀资金350万元委托北浦办发放贷款,利率按银行同期利率执行,期限为30天。”11月25日,以住房中心为委托方、北浦办为受托方、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借款方,三方订立了《流动资金委托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由住房中心委托贷款350万给甲公司作为流动资金,期限自1999年11月24日至1999年12月24日,贷款利率为月息5.115‰。同日,三方当事人还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在建综合楼抵押给住房中心和北浦办,待工程完工后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上述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出具借款借据,北浦办将350万元委托贷款发放给甲公司。后因甲公司不能按期还款,申请展期并得到住房中心的审批同意。2000年11月24日,根据甲公司第二次展期申请,住房中心、北浦办、甲公司、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四方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对1999年11月25日《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进行变更,约定贷款期限自2000年11月24日至2001年2月16日,并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按期还本付息,北浦办多次向甲公司催收未果。2006年10月13日住房中心以北浦办的上级分行(以下简称“A银行”)为被告、甲公司为第三人,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讼,要求甲公司偿还350万元贷款本息,A银行对第三人不能偿还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经过两级法院终审,认为(1)本案中,住房中心、A银行、甲公司三方属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住房中心委托A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甲公司已实际使用了该35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贷款的相关规定,住房中心有权向甲公司主张偿还350万元贷款本息。(2)甲公司不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申请贷款的条件,且申请贷款的用途也不符合《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案所涉借款关系,因违反《条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3)A银行和住房中心对本案借款关系无效均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由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天内偿付住房中心350万元本息,由A银行承担甲公司不能偿还本息部分二分之一的责任。

焦点问题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委托贷款关系是否成立;二是A银行在委托贷款发放中是否存在过错,应承担什么责任?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判决在第一个问题上观点是一致的,也是正确的,即本案中的贷款属于委托贷款,但在第二个问题上,二审法院的判决仅补充了对委托贷款合同效力的认定,却在过错和责任的认定上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忽视了作为委托人住房中心在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及其责任问题,由此作出的判决值得商榷。

委托贷款的基本法律关系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受托银行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因此,本案中的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委托贷款合同关系,直接决定着贷款风险责任的归属。

本案住房中心在诉讼中始终强调:A银行没有按以往双方办理委托贷款的手续和程序办理350万元贷款,即应当先由住房中心对借款人的申请批准后,向受托银行开出委托贷款通知书和转账支票,受托银行再凭委托贷款通知书与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及办理放贷手续,然而A银行仅凭住房中心未指定借款人的委托书,就签订三方借款合同,在未得到住房中心出具的委托贷款通知书和转账支票的情况下,擅自向第三人甲公司发放了贷款,因此认为该贷款是由A银行审查批准的,借款人是A银行确定的,以此证明A银行是用住房中心资金发放的自营贷款。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在法律没有规定且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委托贷款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并于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本案中,虽然住房中心出具的委托书未指明发放贷款的对象,但随后订立的《借款合同》中,住房中心是作为委托人、A银行作为受托人、甲公司作为借款人,委托贷款关系十分明确,而且借款期满后,甲公司两次申请展期,住房中心均同意,并收取甲公司支付的贷款利息,并按住房中心与A银行订立的《房改协议》约定,向A银行支付手续费。显然,无论是从《借款合同》签订的内容,还是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看,住房中心委托A银行向甲公司发放委托贷款的事实十分清楚,这一点不因A银行未按以往的程序办理而有所改变。因此,住房中心关于“借款人是A银行确定的”观点是不成立的。

A银行作为受托人对合同无效应承担的责任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六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本案中,甲公司显然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条件,且甲公司申请贷款的用途是“流动资金周转”,也不符合《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案所涉委托贷款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意味着法律对于当事人缔结的合同不予保护,并且要求恢复到合同未履行之前的状态。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体现了一方面法律保护无过错的当事人的利益,不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而遭受损害;另一方面法律要强制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恢复到合同履行前的状态,首先意味着甲公司应当返还贷款本金350万元,住房中心已收取及尚未收取的利息应全部收归国库所有。因为住房中心作为专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资金的安全和使用的合法性负有法定责任,在参与订立三方借款合同时,明知甲公司不符合公积金委托贷款条件,仍将贷款委托A银行发放,对合同的无效负有主要责任,所以对合同约定利息给予没收是必要的,使住房中心在这次违法贷款活动中未获得任何收益。然而,从法院的判决来看,虽然从惩罚非法用款人的目的来说,甲公司对其违法行为付出了代价,但却使住房中心从这次违法贷款中获益,与住房中心作为主要过错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不相符合。同时,法院作出的A银行对甲公司不能偿还的本息承担二分之一的判决,无疑还加重了受托人的责任。虽然住房中心、A银行、甲公司皆有过错,但从各方当事人所处的法律地位、作用、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来看,A银行的过错和责任要比住房中心小得多。因此,笔者认为在认定A银行责任问题上,同样应坚持责任与过错相一致,任何人不能从非法行为中获益的原则,判令A银行返还已取得的手续费,同时考虑到A银行在这次违法贷款中客观上起到的作用及过错,判决A银行对甲公司不能返还的本金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具体比例以不超过本金的30%为宜。

本案启示

目前国家无专门用于规范委托贷款的法律,对委托贷款纠纷的处理主要依据一些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答复,法律依据的不完善进一步加大了银行办理委托贷款的风险。通过本案,笔者认为为了有效防范委托贷款业务法律风险,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受托银行注意:

受托银行应当对委托贷款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必要的审查

国家之所以禁止企业之间借贷,要求通过银行办理委托贷款实现企业间的资金余缺调整,目的是为了维护稳定的金融秩序,防止企业之间借贷影响国家金融政策、行业信贷政策的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第四条规定“委托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政策的规定,否则信托公司不得接受委托。”因此,受托银行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首先应熟悉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尤其是针对住房委托贷款制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其次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委托事项,应予拒绝,并有权向委托方提出意见和建议,不能错误地认为委托贷款是委托人决定发放的,合法与否与己无关。

受托银行应正确处理好委托贷款和自身贷款管理中发生的利益冲突问题

在委托贷款业务中,借款人一般都在受托银行开户,有时还与受托银行建立有信贷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受托银行就有基于委托贷款受托人和自营贷款的贷款人双重地位。当自营贷款出现逾期,或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的事由发生,银行应慎重考虑是否接受委托贷款的委托,否则,银行对借款人账户实行扣收以及对借款人资产采取诉讼清收等都会对委托贷款的收回产生影响。本案中,甲公司在向住房中心申请委托贷款时,就与A银行下属牡丹卡部建立了贷款关系,甲公司收到A银行办理的350万元委托贷款后,就将其中的200万元用于归还牡丹卡部的贷款。虽然甲公司这种以贷还贷行为法律并未禁止,但因归还的是受托银行的贷款,委托人会认为受托银行未能有效监督贷款的使用,造成委托贷款风险增大,甚至认为受托银行与借款人有串通,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因此,受托银行在办理此类委托贷款业务时,应如实向委托人披露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必要时应将可能影响和增大委托贷款风险的情况告知委托人,并对可能出现的双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及处理方法作出明确的约定。其次在委托合同中应明确“监督使用”的具体内容,比如将监督的责任仅限于监督贷款的用途,那么,受托银行就必须对借款人每笔贷款的使用进行审核,只有符合贷款用途的才能发放使用。否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受托银行办理委托贷款要同办理自营贷款一样谨慎负责

第3篇:贷款案例范文

世行小额贷款项目

向穷人提供信贷帮助是减缓贫困的一个有效手段,但由于贫困群体缺乏必要的自有资金,因而受到正规信贷的约束和管制。所以,通过小额信贷扶助贫困农户、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立能力从而摆脱贫困,是当今发展中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扶贫方式。

中国扶贫基金会是国内规模最大的非政府扶贫机构,它与世界银行联手开发了有中国特色的小额信贷扶贫项目,以帮助贫困农户脱贫致富。

1995年10月起,由世界银行提供200万美元的小额信贷扶贫项目在位于秦岭、巴山之间的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试点实施。该区山高坡陡,土地贫瘠,农业基础十分脆弱,多数农户处于贫困状态。为有效帮助贫困农户用好信贷资金,扶贫基金会与当地政府组建了扶贫自治中心,并且一起设计了一套标准严格、目标明确的信贷制度,层层负责的贷前审查与周密细致的贷后检查保证了贷款质量。

小额信贷扶贫项目之所以进展顺利,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每半个月召开一次的扶贫自治中心全体会议。每次会议首先由专业人员系统讲授实用种养殖技术,介绍有关市场经济的知识和信息,而后农户们自由交流种养殖经验及心得体会。

双柏村农民张维炎起初觉得扶贫贷款还要还本付息,心存顾虑,后来看到加入的村民纷纷致富,又通过旁听会议加深了对项目的理解,终于下决心进行尝试。加入中心获得小额信贷后,他了解到附近要建一个魔芋加工厂,需要大量原料,便搞起了种植魔芋的项目。两年下来,不但吃穿问题解决了,还购买了彩电、冰箱等家用电器。蒿坡村农民汪从意1999年贷款1000元搞爆米花经营取得成功。第二年继续贷款后,他又自己加钱购买了在当地比较昂贵但又十分需要的榨油机,搞起了“来料加工”的榨油项目,预计年净收入可达7000元,生活蒸蒸日上。双柏村的农民们说,如果所选项目合适、方法得当,每年贷款1000元至少能净赚600~700元,多的能净赚2000元左右。

持续五年的小额信贷,使贫困农户们在经济收入、生活质量和生存环境方面都得到了显著提高,往日衣食不保、目不识丁的农民们,如今不但能够吃饱穿暖,而且已经开始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

扶贫案例之二:

国际社会对非洲的援助

非洲是当今世界贫困问题最严重的地区,在这个有着丰富自然资源的黑色大陆,贫穷和饥饿却时时威胁着可怜的人们。

尽管外部援助不是非洲国家消除贫困的惟一措施,但国际社会特别是发达国家向非洲国家提供援助、减免债务和实行公正的贸易政策则是帮助他们与贫困作斗争的重要手段。第三届联合国最不发达会议通过的《2001年~2010年支援最不发达国家行动纲领》呼吁发达国家采取切实措施,向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更多的发展援助并减免其债务。2002年6月在加拿大召开的八国首脑会议也把援助非洲作为一项重要议题。会议通过的《非洲行动计划》表示,在未来四年里对非洲国家的官方发展援助再增加120亿美元,免除22个非洲重债贫穷国家190亿美元的债务,帮助非洲国家发展贸易、增加投资、促进经济增长、改善医疗条件和开展艾滋病防治,等等。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爱尔兰、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瑞士、瑞典等国1/4以上的官方发展援助都用于援助非洲。

增加的发展援助主要投入到几个重要领域,尤其是卫生和教育领域。在卫生领域,有的援助国又主要把援助资金用于消除小儿麻痹症、艾滋病、结核病及疟疾等疾病。例如,美国宣布今后五年将在12个非洲国家和两个加勒比国家投入120亿美元用于抵抗艾滋病。在教育领域,许多援助国都着力于提高低入学率国家的小学入学率。

第4篇:贷款案例范文

平安信贷利率

平安银行新一贷个人信用贷款月利率为1.2%-1.75%。具体可以向平安银行咨询。

申请条件:

25周岁-55周岁

持有第二代身份证的中国公民

有稳定收入的人士良好的信用记录

无需担保无需抵押任何资产凭证。

平安信贷的贷款条件

1.年龄:25-55周岁,具有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并领有第二代身份证;

2.收入:在现单位连续工作至少满3个月(部分人群需满6个月),且近半年月均收入不低于3000元,部分城市(深圳、广州、上海、杭州)不低于4000元

3.信用要求:一定要有信用记录,使用过信用卡,做过房贷、车贷、或帮人做过担保。

4.本业务暂时在深圳、广州、上海、杭州、福州、厦门、泉州、东莞、惠州、中山地区开放。

5.人群:拥有稳定连续性工资收入人士发放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主也可以做的。

平安信贷的贷款特点

无担保 - 无需任何抵押、无需任何担保,您的信用就是最好的贷款通行证

放款快 - 资料齐全,最快1天放款,更有独特的远程审批模式,让您只需上门1次,即可获得无担保贷款 期限长 - 可自由选择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还款期限,最长可达3年

用途广 - 买车、装修、旅游、进修、留学、婚庆、医疗等更多无担保贷款用途

轻松还 - 以贷款5万元、利率3年为例,月均贷款利息仅190元!(仅供参考,最终以银行审核为准,需另收账户管理费)

中国平安贷款即:平安新一贷的贷款额度为3万至50万元之间,还款期限分为12、24、36个月三种,申请人可以按月还本付息,也可以提前还款。

平安信贷的贷险近况

2009年9月29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产险)与中国光大银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在上海正式签署开展全国个人小额信用贷款业务战略合作协议。本次合作将拉开平安产险与光大银行全国性合作的序幕。这就意味着个人小额信贷这种原本只有个别城市和地区居民能够享受到的方便、快捷的服务将惠及全国。按照双方的合作协议,平安产险将与光大银行共同合作,向个人客户提供短期小额无抵押贷款业务。平安产险通过向个人客户提供一项创新的保险产品即“平安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就能帮助客户从光大银行获取无抵押小额短期贷款。

平安产险副总经理兼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总经理宋光洙向记者介绍,平安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产品的推出,满足了广大的中低收入群从银行获取短期小额无抵押贷款的需求,填补了国内信用保险领域的空白,受到市场的欢迎,反响热烈。自2007年底平安在上海开始实践“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银行小额贷款” 的创新业务模式,之后在杭州、无锡、南京、宁波、成都、广州、厦门等20个城市与多家地方性商业银行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业务量逐年攀升,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发展步伐坚实稳健,已帮助近8.5万客户在银行获得小额贷款。

光大银行副行长单建保表示,光大银行一直注重产品创新,诸多新兴业务迅速成长。此次光大银行将个人小额信用贷款业务作为个贷创新产品给予了重点支持。目前市场上的个人消费信贷产品服务对象往往是有稳定收入来源、有一定资产的中高收入者。而广大的中低收入群更有着非常庞大的贷款需求,但他们却因为种种原因而无法顺畅地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这正好为个人小额信用贷款业务提供了巨大的市场,业务前景广阔。光大银行和平安产险公司在此背景下推出的个性化金融产品——“总对总”个人小额信用贷款,有效地解决了个人消费信贷“融资难、担保难”问题,对鼓励和引导个人消费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推出纯粹信用贷款的银行并不多,且门槛都很高。如浦发银行的“万用金”、宁波银行的“白领通”、南京银行的“信易贷”等,但这些业务通常针对公务员、大学老师、医生等特定中高端人群放贷,对申请人收入有严格的要求。相比较而言,“平安易贷”产品主要针对中低收入客户群体,区别于银行的高端客户。其创新在于:投保了这个险种,没有抵押物的中低收入者也可从银行获得贷款。如果还不上钱,由保险公司来“买单”,但是,申请人毁了自己的信用记录。南京银行副行长束行农评价说:“为中低收入人群提供信用保险,这其实是银行该做的事,但由于很多原因,银行没有顾及上。现在保险公司介入,确实是个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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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贷款利率计算器

第5篇:贷款案例范文

【关键词】按揭贷款;一次性还本付息;等额本息;等额本金

1.问题的提出

目前按揭贷款主要有一次性还本付息、等额还款(包括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及增减型还款三种不同的还款方式。允许借款人与贷款人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进行选择,但一笔借款合同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合同签定后,不得更改。

本文利用一阶线性差分方程建立相应的还款模型并加以求解。此模型可以帮助顾客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贷款数额及期限来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

基本假设:

(1) 假设外界因素的影响不改变还款期限。

(2)假设货币价值在贷款期限内不受外界因素影响,即不会发生升值或贬值。

(3)假设在贷款期限内利率固定不变,不受经济危机、通货膨胀、国家政策的影响。

(4)假设利率、借款期限和最短还款期限都按月计算。

(5) 假设每次还款都在当次期限的最后一天。

2.模型的建立

本文仅讨论计复利情况下的有关模型。

2.1一次性还本付息模型

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是指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一次性归还全部本金和利息。即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款额为:

AN =A0×(1+i)^N

2.2等额还款模型

2.2.1等额本息还款

等额本息还款是指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每月偿还的本金与利息和不变的一种还款方式。

①当期末价值相等时建立模型。期初借款A0元,月利率为i,每月还款x元。At表示第t个月尚欠银行的款额,到一个月后的本息之和为 : At×(1+i)

则第t+1个月欠银行的钱数为:At+1=At×(1+i)-x此方程即为相应的一阶线性差分方程。所以:

A1=A0×(1+i)-x

A2=A1×(1+i)-x

AN+1=AN×(1+i)-x

解差分方程得:AN =A0×(1+i)^N-x×(1+i)^(N-1)--

因为 AN=0,所以A0×(1+i)^N = x×(1+i)^(N-1)+ x×(1+i)^(N-2)+ L+x

A0×= x×{1×[1-(1+i)^N]/1-(1+i)}

x=A0×i× (1+i)^N(1+i)^N-1①

这是每月需还银行的款额的计算公式。

②当现值相等时建立模型。贴现水平一般用贴现率d来表示 :d=i/(1+i),1-d=1/(1+i)第t+1个月尚欠银行的钱数为现值At+1,则第t个月欠银行的款额At应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At+1相当于第t个月的价值,另一部分是第t+1个月还款 相当于上一个月的价值。则相应的一阶线性差分方程为:At= At+1 ×(1-d )+ x× ( 1-d)

所以: = A1 ×(1-d )+ x× ( 1-d)

A1= A2 ×(1-d )+ x× ( 1-d)

AN-1 ×(1-d )+ x×( 1-d)

AN=0

则:

则每月需要还银行的钱数为:x= A0×d/[1-(1+d)^N] ×(1-d)②

将1-d=1/(1+i) 代入②便得到公式①,从中可以看出以期末价值相等和以现值相等建立的模型的计算结果是相同的。所以不再将它们区分,并将之统称为等额本息还款模型。

2.2.2等额本金还款

等额本金还款是指借款人每期偿还的贷款本金固定不变且利息逐期减少的一种还款方式。

①当期末价值相等时建立模型。期初借款A0元,月利率为i ,每月固定所偿还的本金额为m元。At为第t个月所还银行的钱数。则有差分方程模型:

At= At+1-m

则:A1= A0-m

A2=A1-m

AN+1= AN-m

得:m= A0/N

因为,每月所还款数额=每月所还本金+(本金-已经归还本金累计额)×利率

则第t个月所还银行的钱数为:xt= A0/N+ [A0-(t-1)m] ×i

②当现值相等时建立模型。第t+1个月尚欠银行的钱数为现值At+1,则第t个月欠银行的款额At应包括三部分。A. At+1相当于第t个月的价值;B.所还固定不变的本金额m相当于第t个月的价值;C.所结利息相当于第t个月的价值。则相应的差分方程模型为:

At= At+1 ×(1-d )+ m× ( 1-d)+ At×i×(1-d )

Q i × (1-d )= d

移项解方程得:At×(1-d )=At+1 ×(1-d )+ m× ( 1-d)

At= At+1+ m

同上可得:m= A0/N且有xt= A0/N+[ A0-(t-1) × m] ×i

注意:同等额本息还款模型一样,在等额本金还款模型里,当期末价值相等时与当现值相等时所得到的计算结果也是相同的。因此也不再将其区分,并且将之统一称为等额本金还款模型。

以上建立的等额本息还款模型与等额本金还款模型被合并为此篇文章的第二大类模型,即等额还款模型。

3.还款方案的选择

3.1等本金还款法

等额本金还款法的优点在于不会产生所谓的“复利”,因为每个月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均在下个月的还款日内全部偿还,相比较等本息还款,要少还一部分利息产生的利息。但由于一开始本金比较大,即使得每月的利息也很高,因此在还款初期每月所需要偿还的数额较大,但到后期随着本金减少,每期利息也随之减少,还款金额也将逐渐减少。所以这种还款方式比较适合初期资金比较充足,或者将要退休、离开工作岗位的、今后收入逐渐减少的人群。

3.2等额本息还款法

它以“复利”方式计息的,也即所谓的“利滚利”,且银行在每月的还款额中,是先收取利息,后收取本金。等额本息还款法的特点是在整个还款期内,每个月的还款额保持不变(遇调整利率除外),优点在于借款人可以准确掌握每月的还款数额,容易记忆,省去了许多麻烦。所以这种还款方式比较适合处于工作或事业处于稳定器或发展期的人(下转第109页)(上接第85页)群,虽然此种还款方式还款数额要多一些,但更方便计划生活的开支。■

【参考文献】

[1]刘丽.按揭贷款还款的数学模型.中国电力教育.2007.

[2]郭蔚.等额本衰还款法与等额本全还款法哪种更好.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5,(3).

[3]王兆喜.自己动手计算按揭贷款还款额.2009.

第6篇:贷款案例范文

关键词:离案市场 贷款 法律适用

一、绪论

(一)离岸银团贷款概述

1、离岸银团贷款的特征

第一,离岸性。相对于在岸而言,离岸性可解释为交易主要在货币发行国境外进行以及交易主要由非居民参加。第二,贷款人的团体性。辛迪加贷款的贷款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且组成银团的银行之间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第三,贷款的规模性和长期性。欧洲货币市场是资金批发市场,其单次交易的交易额一般均在100万美元以上。而银团贷款的交易额更大,贷款额度一般为几亿美元到几十亿美元。贷款期限也相对比较长一般为5年到20年不等。第四,贷款资金来源的多样性。离岸银团贷款资金主要来源于离岸银行之间的同业拆借和离岸短期存款。

2、离岸银团贷款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

离岸银团贷款所涉及的当事人包括借款人、牵头行、行、贷款参与行。其中借款人是指贷款法律关系中资金的需求者,主要是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国际国内金融机构、跨国公司、企业等。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形成了离岸银团贷款的核心关系——信贷法律关系;贷款行之间的关系属于事实上的联营或合同关系;行与其它贷款行之间形成了法律关系。

(二)离岸银团贷款的法律冲突

1、离岸银团贷款所涉及的法律

离岸银团贷款的连接因素包括借款人及贷款人的国籍国或住所地国或主要营业地所在国、货币发行国、贷款合同订立地、贷款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法院地等。因此,该连接因素所指向的法律也具有多国性。梳理起来可归为四大类:第一类是属人法,当事人的国籍国法或者住所地法。第二类是属地法,包括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担保财产所在地法等。第三类是货币发行国法,每个国家都享有货币,有权决定本国货币的发行、流通、出入境等,因此有权制定有关本国货币的法律法规和外国货币在本国的兑换等。第四类是法院地国法,也即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国法。法院地法的适用一般涉及到法院地国公共政策的考量。

2、离岸银团贷款的私法冲突及其解决路径

离岸银团贷款涉及到众多的国家,而这些国家用以调整同一法律关系的法律由于法律传统、本土的风俗习惯、国家政策考虑以及利益倾向等的差异,存在不同的规定,进而若同一案件在不同国家可能会得到不同的判决,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法律冲突。这时有两种解决路径可供选择,即国际统一实体法路径和冲突法路径。

如果通过统一实体法路径解决,则需要各国通过协调订立国际公约或者由国际商事组织制定国际商事惯例。但这两者都有一定的缺陷,前者的适用范围有限,对公约的参加国才具有约束力,未参加国不必遵守公约义务,并且公约的订立是国家利益妥协的结果,各国都不愿意让渡本国利益,因此国际上并不倾向于制定公约太多的公约来限制自己的权利;后者虽然具有广泛性,但有些只是指引性的规范,从而缺乏强制性,且商事惯例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作用也是非常有限的。

因此当前离岸金融交易领域统一实体法非常缺乏,现今主要依靠国际私法也即法律适用法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以尽量求得判决的公平公正兼顾效率原则。

3、离岸银团贷款的公法冲突及其解决

离岸银团贷款的交易客体指向国家的货币、交易主体可能会涉及国家的政府、交易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国家的税收政策等等,所有这些都可能涉及到公法问题。这些公法具体包括《税法》、《外汇管制法》、《政府组织法》等。然而关于在公法领域是否会存在法律冲突这一问题,学者们似乎现在已经放弃了传统的将法律冲突局限在私法领域的观点,逐渐开始接受法律冲突的公法化。①也就是说离岸银团贷款交易中可涉及到公法冲突,法院有义务考虑其他国家的公法规定,并按照冲突法规则决定应适用的公法。另外关于公法冲突是否可以通过统一实体法解决,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因为公法关系到国家问题,不能通过政治妥协的方式来解决。

二、离岸银团贷款协议的法律适用

(一)适用当事人选择之准据法

1、离岸银团贷款协议宜适用当事人明示选择的准据法

在离岸银团贷款交易中,当事人宜明确选择支配协议的准据法。首先,离岸银团贷款协议的有效性及其中所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效力及范围均由贷款协议的准据法确定。因此,当事人有必要清除自己的贷款协议将会由哪个(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支配,以此明确自己在协议下所享有的权利和应负的义务,以及违约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②其次,如上所述离岸银团贷款交易往往会涉及至少三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制度,因此,当事人有必要明示选择协议的准据法。再次,不同国家强行法的规定存在差异,从而某些权利义务在一些国家可能是强制性的,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予以排除,而有些权利义务是被法律禁止的,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约定。因此,当事人明确选择准据法可以增加其对协议相关条款效力的预见性。

2、影响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因素

第7篇:贷款案例范文

以吉政办明电[20*]98号文件和长府办明电[20*]25号文件精神为指导,以维护我市农村金融正常经营秩序、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提高农村信用社支农和服务“三农”水平为目的,强化政府为金融服务部门保驾护航作用,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活化信用资金,更好地发挥服务“三农”的主力军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谁借款、谁用款,谁还款;谁担保,谁负连带责任。实际借款人、用款人是还款主要责任人。

(二)一次还款与分次还款相结合。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的,在规定时间内一次还清;额度较大、短时间内全额偿有困难的,要签订还款计划,分期偿还。

(三)现金还款与以物抵贷相结合。以现金还款为主,不能全额现金偿还本息的,不足部分可以以物抵贷。

(四)落实债务与明确债权相结合。对手续不健全的,要完善手续,明确债权债务关系,保全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

三、任务目标

此次集中清收共涉及不良贷款11,3*万元,计划到20*年末完成50%清收任务,到2009年3月末收回90%以上,其余不能收回的落实还款计划。

具体任务:一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身及担保贷款1,057万元;二是政府部门、自办实体或提供担保贷款4,205万元;三是村干部自贷或他人承贷村干部使用形成的贷款1,092万元;四是村集体自贷或自然人承贷村集体使用形成的贷款1,649万元;五是其他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关的贷款1,233万元;六是关停倒闭企业形成的贷款2,068万元。

四、工作步骤

清收工作从20*年11月12日开始至2009年3月31日结束,分为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年11月12日-20*年11月20日)

各乡(镇、街)成立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领导小组,制定清收方案,召开清收动员大会,进行清收工作部署。各信用社按照清收范围搞好调查统计。

(二)催收阶段。(20*年11月21日-20*年11月28日)

各信用社向当地政府或事涉单位提供清收不良贷款清单,并向相关人员签发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同时,利用电视等媒体清理不良贷款公告,或在借款人所在单位张贴公告等形式,告知借款人按期限偿还贷款本息。

(三)清收阶段。(20*年11月29日-2009年3月20日)

对于催收后不能主动偿还的,要集中组织清收。一是行政督促清收。对公告清收后,仍然不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部门、单位和村集体,由清收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告知本人并督促其偿还贷款本息,或落实还款计划。对不能偿还贷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村干部,由单位负责同志采取约见谈话等方式督促其限期偿还贷款本息,能一次偿还要一次还清;对欠款额度大,经信用社核定确实偿还困难的,可以签订还款计划,分期偿还。二是依法清收。对于行政督促清收后,仍然不偿还贷款或不落实还款计划的,信用联社统一向当地法院提讼,依法进行清收。依法清收以当地执行为主,必要时可申请异地执行。涉嫌诈骗、恶意逃废债构成犯罪的,公安和检察机关要依法查办。

(四)总结阶段。(2009年3月21日-2009年3月31日)

清收结束后,各乡(镇、街)、各部门及信用联社要认真总结,并将清收工作总结上报清收不良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市政府将召开总结大会。

五、保障措施

(一)要明确政策,采取激励措施

1.对欠款户或欠款单位偿还一部分本息后,可以采取保证、抵押、质押方式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2.对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介绍、引荐的贷款,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可以作为保证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3.对20*年6月30日(不含)以前的不良贷款,可执行原约期利率,不计加罚息,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4.对于清收措施落实到位,清收效果明显的单位按清收额给予奖励,并在信贷投放上给予倾斜。

5.对于清收效果明显的村(屯),可以优先参加信用村(屯)评选,发放贷款时,额度可以放宽,利率可以优惠。

(二)要分类推进,加大行政法律措施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个人欠款。借款人必须在20*年11月28日前归还。对不能按期还清欠款的,欠款人的单位负责同志要采取约见谈话等方式督促其限期偿还贷款本息。在12月31日之前没有还清欠款的,要依法进行清收。涉嫌违法违纪的党员干部,纪检监察部门要立案查处,一经查实,有关部门要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为他人担保贷款。实际借款人无法偿还的,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并负责偿还;不能按期偿还的,要依法清收。对私贷公用款项,依照法律规定,本着“谁签约,谁承担还款责任,谁用钱,谁负责还款”的原则落实还贷,用款单位有还款能力的,由用款单位立即归还;用款单位还款暂时有困难的,可依法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并转换借据,担保公职人员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用款单位完全没有还款能力,将向借款人或担保人依法予以清收。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欠款及其担保款。不良贷款清收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知欠款单位,限定在20*年11月28日之前还清欠款;11月28日之前不能还清全部欠款的,对余下部分作出还款计划,在12月31日之前还清。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归还欠款的,对单位负责人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其还款。属于自收自支单位的,由单位自行筹集资金偿还贷款;属于差额拨款单位的,其单位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要优先用于偿还信用社贷款;属于全额拨款单位的,责任单位要积极压缩开支,偿还信用社贷款。

4.各乡(镇、街)欠款及其担保欠款。可参照(第3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欠款及其担保欠款执行。各乡(镇、街)在册、在岗、在职人员欠款及其为集体、他人担保欠款,可分别参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欠款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为集体、他人担保欠款执行。

5.对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赖债户、钉子户,要由公、检、法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清收。要通过联手查办一批影响大、案值高的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案件,形成“惩处一户,教育一方,带动一片”的局面。

(三)要明确分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市政府成立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工作组,加强对清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抽调精干力量,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开展清收工作。

第8篇:贷款案例范文

九江按揭贷款利率没有固定值,用户在申贷时,个人申贷下来的利率,是由银行对申贷人进行审核后制定的,申贷下来的利率是在商贷基准利率上浮动得到的,浮动范围大多在0.5到2个百分点,商贷基准利率为:

1、贷款一年以内,商贷基准利率为4.35%。

2、贷款一至五年,商贷基准利率为4.75%。

3、贷款五年以上,商贷基准利率为4.90%。

(来源:文章屋网 )

第9篇:贷款案例范文

2、借款人要持有第二代的身份证件。

3、借款人的年龄必须在23周岁(含)到55周岁(含)之间。

4、借款人在现工作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不能少于6个月。

5、借款人的月平均收入要超过4000元,北上广深杭客户申请不低于月收入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