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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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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税收筹划 问题 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经营管理精细化程度的提高,税收工作已经成为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纽带。税收工作贯穿了企业的各个环节,包括企业设立、筹资、投资、运营、合并、分立、清算等各个阶段以及企业的跨国经营活动中。税收筹划也必然成为企业财务管理中一项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实务工作中,对税收筹划的理解、管理理念和实务操作还存在一些误区,甚至部分企业由于没有把握税收筹划的本质,造成企业偷税漏税。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

一、税收筹划概念及特征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Tax planning),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符合政策导向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筹资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选择其最优税收支出方案,以达到企业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行为。事实上, 税收筹划已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企业通过科学的税收筹划、合理、准确计税纳税,能够提高企业的资金运营效益、节约税收成本开支,提升企业财务管理的水平。

(二)税收筹划的主要特征

1、合法性

税收筹划所有的活动都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活动,而且通过税收筹划,使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使整个经济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国家通过企业进行的税收筹划也可以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的发展,所以这是一个对企业和国家都有益处的活动,他与偷税漏税有着本质的差别。

2、时效性

税收筹划具有一定的时效,过了某个时间段具体某一项筹划措施就不再适用税收筹划需要,比如国家的政策进行调整,企业所处的具体经济环境变化等,这都要求了税收筹划要处于一个动态变化过程。

3、预测性

纳税筹划要求筹划人对企业未来的前瞻性,预测经济、政策等的发展方向有一个整体掌控性,这样筹划措施才会朝着科学的方向发展。

4、整体性

税收筹划是整个企业的事情,它所要给企业带来的是利润的最大化,包括赋税、发展环境等各方面。

二、我国税收筹划存在问题

(一)税收筹划意识淡薄

1、税务机关纳税筹划意识不到位

税务执法机关对企业纳税筹划不理解,企业的正当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体现,影响了企业纳税筹划的积极性。

2、企业缺乏纳税筹划意识

纳税筹划意识的缺乏是企业纳税筹划开展的最大障碍,由于企业的思想意识还受计划经济时代实物经济的影响,不能通过正当税收措施争取企业利益,使本应可以减少的企业税务负担未能得到减轻,损失了企业应得的利益。

3、纳税筹划人员认识偏差

纳税筹划是企业正当经济活动,与偷税漏税等违法活动有着本质的区别,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这两者却被错误地联系在一起,影响了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制约了企业财务管理的合理诉求,影响了企业权益的实现。

(二)税收筹划理论研究不深入

目前的研究成果大多数停留于对企业税收筹划概念、特征等问题的探讨上和争论上,对税收筹划的研究深度不够;企业税收筹划方面的比较系统的专著比较少。正是由于税收筹划理论研究的薄弱制约了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

(三)税法的建设相对滞后

与国外的税法建设相比,我国的税务法律建设方面仍存在很大的不足,比如日本,很注重税收管理的社会化充分利用金融交通等社会力量建立协税保税措施,还有“税制调查会”“租税协会”等民间组织,在税法的制定与修改上发表自己的意见,确保税法制定的民主化。新加坡一向以严厉而著称,从银行到公司注册局、移民局到警察局都能和税务部密切配合,共同维护税务法规。

(四)税收筹划的管理措施不到位

从税收筹划的管理上来看,我国现阶段税务管理人员素质偏低、税收筹划有时是与税务人员里应外合或伪造证明资料、拉关系贿赂税务人员等,所有这些税收筹划实质上是披着税收筹划的外衣偷税。同时,税务部门执法不严从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企业的非法税务筹划。据国内有的学者估算,我国每年税收流失2500~3000亿元之间,在每年的税收流失中, 有相当一部分是借税收筹划之名,行避税、偷税之实。

(五)税务制度发展滞后

税收筹划的发展很大程度上需要税务的大力支持,因为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活动,一般的筹划活动企业可以自己完成,但是相对复杂的税收筹划活动需要税务机构进行,这样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税收筹划的质量还可以节约经营成本。

(六)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不高

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不重制约了税收筹划的实施,纳税筹划属于企业财务管理范畴,我国企业数量大,但是各个企业的财务管理情况千差万别,有的企业有较完备的财务体系,这样比较有利于税收筹划的开展,但有的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电算化水平不高,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纳税筹划的实施。

三、完善我国税务筹划的对策

(一)增强税收筹划意识

合理开展税务筹划,要求税务机构和企业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企业的税收筹划不仅关系到企业短期利润的实现,还关系到企业在未来经营活动中的财务安排,对企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所以企业应重视税务筹划活动。同时,也需要企业的财务人员和税务机关人员加强自身的法律修养,努力抵制违法行为。

(二)明确税收筹划和逃税的法律区别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偷税、骗税和抗税的概念作了规定,《征管法》分别对这三种违法活动作了处罚规定。简单的说,采用非法手段少纳或不纳税的行为;在西方国家一般称“逃税”,在我国称“偷税”、“抗税”、或“漏税”;采用合法手段少纳或不纳税的行为称为“避税”。但是,我国的法律没有对二者之间的法律界限进行明确的界定。这是造成企业对税收筹划认识不清的一个很重要原因,也制约着我国税收筹划的发展。

(三)加强税收筹划理论的研究

目前我国在关于税务筹划理论方面的研究严重不足,如果有相关的理论作为依据,企业的税务筹划就有了指导。因此,国家应在理论或政策方面做好税收筹划的具体规定和要求,不断健全和完善税收筹划机制,可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及理论,以弥补我国理论研究的不足,也可通过纳税人、税务征管机构、机构等多方面进行相互交流,相互探讨来完善税收筹划理论。

(四)税务征管应加强执法人员素质的建设

税务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税收征管质量的好坏,所以提高税务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利于提高企业税收筹划质量,减少税务筹划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发生,对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很重要的作用。具体做法为:

1、加强在职人员对税务相关知识的学习

由于当前我国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在不断的完善发展过程中,很多税务执法人员的知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滞后,所以,不断的更新知识对于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水平具有很大的改善作用。

2、加强新的税务人才培养

国家要注重培养有专业税务知识的、代表较高纳税筹划能力的人才。加强注册税务师考试推广工作,吸收更多优秀人才,特别是青年人才来充实注册税务师队伍。

(五)大力发展我国税务事业,提高税务水平

1、完善税收的征管,强化依法管理

税务涉及税务机关,人,纳税人三者关系没有完备的法律保障是不可能完成实现的。

2、优化税务体制,激发需求

目前在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体系下,优化税种,科学设置理论原则使之更具有操作性。

3、明确市场主体,拓宽市场,提高行业水准

要政企分开,政府不能以自己的意志进行干预,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监督体制,促使经营者追求企业的经济利益最大化。完善注册税务师考试办法,培养更多的税务从业人员。

4、优化管理模式,规范管理行为

在相关税收筹划机构的管理上要完善制度,制定出一整套科学的管理方案,彻底改变我国税收筹划人为操控的现状。在这一点上可以多借鉴国外的税收筹划管理经验,美国发达的纳税机制就是由纳税人、税务人和税务机关、行业协会等监管部门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结果。

(六)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素质

税收筹划是一个长远的概念,企业财务人员要想高质量的完成企业的税务筹划,没有过硬的专业水平是不可能完成的,所以,注重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建设有利于企业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经营成本,提高竞争力。对企业的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建设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对企业财务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方面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2)建立起完善的企业内部财务监督体制,使企业提供的财务信息更具有真实性,从而有利于税收筹划的展开和筹划的科学性。

(3)财务人员自身要参加各种专业的培训;通过参加国家举行的各种考试来来提高自己业务水平;经常与有经验的财务人员进行沟通学习。

综观我国税收筹划的现状,虽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法律体系逐渐完善,税收筹划也将随之走向成熟和完善,将会更好的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 (第3版)[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年

[2]庄粉荣.纳税筹划实战经典百例[M].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年

第2篇: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税收筹划;避税;节税;偷逃税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之一。由于税收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三个主要特点,所以纳税人往往会采用各种手段来减轻自己的税负,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些手段包括:避税、节税、偷逃税等。纳税人之所以可以采用各种手段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纳税人利用税法间的差异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对某一税种的应纳税款往往有一个以上纳税方案备选,这就为纳税筹划提供了条件;二是利用国家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前提条件;三是利用了税法的不完善等。总之纳税人可以通过税收筹划行为来降低税收负担。但是在税收负担最小化的概念中,除了偷逃税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外,税法学界对税收筹划、避税、节税的法律界定众说纷纭,造成实践中的障碍,期待尽快解决这一问题。

一、概念辨析:避税、节税、偷逃税与税收筹划

理论界将税收筹划与避税或节税混同使用或是将其视为是避税的子概念。一种观点认为①,广义上的避税分为“正当避税”和“不当避税”,“节税”、“税收筹划”就是所谓的“正当避税”,狭义上的避税专指“不当避税”;第二种观点认为②,税收筹划就是节税,一般指纳税人采用合法的手段达到不交税或少交税的目的。由此看来税收筹划与避税(包括不当避税)、节税、偷逃税之间的关系与法律界定是本文的主要命题。

(一)避税与税收筹划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事先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进行的筹划与安排。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事先筹划性、目的性三个基本特征。与之相对应的税收筹划权是纳税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一般来讲,纳税人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各种优惠政策、差别和税法的不完善,以减轻税收负担,获得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既体现了国家的政策导向和意图,也符合纳税人市场竞争的需要,国家应该给予支持和鼓励。但是法律规范从被制定后一般都具有的滞后性和不完善性,决定了任何一部法律(包括税法)都存在着许多漏洞。如果从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可以将其可分为避税和节税。避税事实上也就是纳税人利用税法存在的漏洞和不完善,采用隐蔽的手段事先作出各种规避税收的行为。避税行为人往往打税法的“球”,并不会直接触犯法律规范。我们认为引起避税的原因和其所具有的法律特征都包含在税收筹划行为之中,它是税收筹划的子行为。而相关学者所说的不当避税是指偷逃税这一违法行为,它既不属于避税概念的范畴,也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国家为了避免避税行为的发生,只能通过不断修改和完善税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二)节税与避税

节税和避税属税收筹划的子行为。节税是指纳税人充分利用税法的优惠政策和差别待遇,采取法律许可的正当手段减轻税式支出的行为。避税与节税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节税行为符合国家的立法意图和政策导向,各国政府都持有支持的态度,而避税却恰好相反。避税只是纳税人利用税法上存在的漏洞,钻法律的空子,通过巧妙的隐蔽的行为安排其经济活动,虽可暂时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但不利于长期经营和发展。因为漏洞一旦被堵上,纳税人将无能从此获利。因此,节税才是纳税人的首选。避税和节税作为税收筹划的两方面,同样也具有合法性、事先筹划性、目的性这三个基本特征。不同的是,避税是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或之前纳税人通过寻找法律漏洞的手段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而节税是纳税人利用了法律许可或鼓励的方式达到减少税式支出的目的。

(三)偷逃税与税收筹划

关于偷逃税,各国税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并给予严厉的惩罚。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叫偷税”;逃税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用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防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行为”。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偷逃税的基本特征有三个:一是非法性,即偷逃税是一种违法行为;二是欺诈性,也就是说,偷逃税的手段往往是不正当的。三是“事后补救性”,这与税收筹划的事前筹划性不同,偷逃税是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各种非法的手段来进行所谓的“补救”和“弥补”,安排而推迟或逃避纳税义务。这种“补救”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偷逃税直接触犯税法的规定,导致政府当期预算收入的减少,有碍政府职能的实现。偷逃税与税收筹划都有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特点,但是偷逃税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税收筹划的法律分析

(一)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

长期以来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国家总是处于主动、支配的地位,而纳税人则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征收税款,税款征收多少都由国家说了算,纳税人根本谈不上税收筹划,表现在税收法律上纳税人的权利匮乏,这是税收权力关系思想在税收实务中的反映,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市民意识的觉醒,这一状况逐渐有了改变,为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所替代。20世纪初以德国法学家阿尔巴特•亨塞(AlbertHensel)为代表提出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即在法律面前,把国家和纳税人定性为债权债务关系,权力在该关系中居于次要地位,纳税义务依法在课税要素满足时成立。该说对认识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提供了全新的视野,纳税人与国家是平等的关系,而不是服从与命令的关系,这实质上是“社会契约精神和平等原则”、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是“合作与服务”关系等思想在税收关系中的体现,也正是这些思想为纳税人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了思维意识的理论前提。在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思维的支配下,纳税人依照税法缴纳税款,无需超额承担不属于自己的义务,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纳税人有权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行为,选择对自己最轻的税负,这即纳税人的税负从轻权或税收筹划权。我们认为将税收筹划权上升为纳税人的法定权利,是今后我国税法修改和完善的一个重点。

二)税收筹划的法律特征

⒈合法性。如果说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是税收筹划的思维意识的理论前提,那么税收法定原则则是税收筹划进行实践的理论基础。税收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在近代资产阶级反对封建阶级的斗争中分别担负起了维护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重任。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③: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课税程序合法原则。课税要素法定原则是指有关纳税人的纳税权利义务的构成要件必须要由国家的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来制定,没有法律的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开征,任何人也不能被要求承担任何税收义务,违反法律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等不具有法律效力。课税要素明确原则要求税法中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都应该是确定的和明确的,不应出现含混或有歧义的规定,导致税收机关滥用税法解释权而造成对纳税人利益的损害。课税程序合法原则是指税收权力的行使必须按一定的程序来进行,税收纠纷也必须通过公正的程序来解决。由于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征税法律根据的明确性和无法律根据政府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征税,这就决定了法律应该保护纳税人利用税法所规定的优惠等措施等进行的税收筹划。纳税人只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要求承担税收义务。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都应该属于义务排除的范围。对于法律规定的解释权要做严格的限制,不得任意扩大和类推。这一点不仅是为防止法律解释权的滥用,也是保护纳税人的合法财产权。不能通过扩大解释的方式使纳税人发生新的税收义务。法律的漏洞在没有被堵上之前,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都应当由国家来承担,而不应该让纳税人承担。也就是说,当出现“有利国家推定”和“有利纳税人推定”两种解释时,应采用“有利纳税人推定”。因此,笔者认为税收筹划(包括避税)具有合法性。

⒉事先筹划性。税收筹划是纳税义务形成以前进行规划、设计和安排的意思。税收筹划是通过延迟应税行为的发生或事前以轻税行为代替重税行为,以达到减少税款支出或综合净收益最大化,具有前瞻性。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税行为已经能够确定,纳税义务已经产生而去采取人为的规避、逃避应纳税款,则是偷逃税而非税收筹划。

⒊目的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减轻税收负担,降低税务成本,从而增加资本总体收益。

三、税收筹划中的避税问题

税收筹划中的避税虽然是不违法的经济行为,但它也给国际市场和各国经济稳定发展带来了颇为不利的影响。一方面,避税直接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弱化了财政功能,有碍国家对社会管理和公共福利职能的实现。另一方面,避税者利用这种方式竞争,会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在于税制本身的缺陷,要想尽可能的减少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就必须完善税法,做到税法条文的完整,措辞严谨,使税制的内在机制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在反避税立法上都较先进。如最早实行转让定价税制的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美国税收法案》、《税收改革法令》等不断出台,完善的法规囊括了所要规范的内容。我国应在借鉴国际反避税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税收中单独制定反避税条款,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税法专门法规。针对经济全球化对跨国公司的管理要求,补充、修订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及其使用条件。从长远角度来看,适当取消部分优惠措施,会避免滥用优惠现象的发生。此外加强税务行政管理,如严格实行税务申报制度,加强税务调查制度,强化会计审查制度,实行所得评估征税制度等有效措施也可控制避税行为泛滥。对跨国避税行为我们应加强情报的搜集和交流,建立涉外税收信息库,并在征税方面相互协助,加强国际合作,加快国际税法的研究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市场经济是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经济条件,在市场经济中其竞争规则是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税法规范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关系,且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与纳税人的利益分配关系规范化,税收秩序正常化,税收法定原则被加以确定,国家便不能随意侵占纳税人利益,征税机关要依法行政,依法征税;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一定阶段后,减轻税负不再过多依靠偷、逃、欠、骗税等手段和方法,纳税人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通过税收筹划来实现。

参考文献

[01]应飞虎,赵东济.税收筹划的法律认定[J].法学,2005,(8)

[02]陶其高.从法理上对税收负担最小化手段的再界定--税收筹划概念的内涵和外延[J].浙江师大学报,2001,(5)

[03]刘隆亨.依法治税的目标、理论和途径[J].中国法学,2002,(1)

第3篇: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 增值税 筹划

一、利用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特点进行的税收筹划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进项税额抵扣,只就增值部分纳税,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进项税额抵扣,要对流转全额纳税。由于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通常人们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

1.当企业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时,其货物的销售对象是否要求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购货方坚持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企业就需要在获得纳税利益和争夺客户之间做出抉择。

2.当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购进的货物是否都能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企业无法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在毛利率较小时小规模纳税人将获得更大的纳税利益。

3.企业选择不同的纳税类型,在引起所纳增值税金额变化的同时,还会引起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变化,从而对利润产生影响。

4.企业在选择增值税纳税人类型时,要注意在相关税收法规的框架内进行,做到合理合法的节税。

二、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1.产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1)加工环节税收筹划。加工环节的税收筹划主要集中在加工业务。如果这些业务由企业自己承担则这部分成本计入制造费用,不会有进项税的抵扣。如果对外加工,就要在委托加工对象上进行选择。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选择不同的对象,企业负担的税额会有所区别。当加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其加工制作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又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这部分加工制作的费用就没有进项可以抵扣。

(2)采购环节的税收筹划。生产环节的税收筹划点同加工环节类似,主要是选择好采购、加工的对象。在原材料的够进的选择时,注意其是不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能不能取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要尽量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进项税抵扣。

2.销售环节的税收筹划。

(1)通过合理定价降低实际税负。商品的定价是影响税额的一个重要原因,一般来说,在其他条件比、不变的情况下定价越高,实际税负越高;定价越低,实际税负降低。例如:某杂志每册定价10元,发行量8万册,单位成本3元,则应纳税增值税额占销售收入的7.1%。

(2)销售折扣的税收筹划。根据税法规定,采取折扣销售方式时,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无论企业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采用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其实质是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属于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要按定价征收增值税。如果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则可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

三、利用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税收筹划

1.纳税优惠政策带来的筹划。国家往往会制定一些纳税优惠政策,而许多企业并非生来具备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这就需要企业自身创造条件,来达到利用优惠政策合理避税的目的,这种方式称为“挂”,下面的案例将对”挂”避税筹划进行详细的说明。

例如:某钢铁生产企业,以钢材为其主要产品,由于附近并无矿山,因而其主要原材料为废旧钢铁,而废旧钢铁的主要来源除了外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外,主要从本地的“破烂王”处收购,从外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进废钢,由于对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本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按现行税收政策,从“破烂王”处收购的废旧物资,除专门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按收购额10%计提进项税额外,工业企业是不能按此办法处理的,因而该钢铁企业从“破烂王”处收购的废钢铁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给企业加重了负担。

通过机构处理,钢铁企业购买的所有废钢铁都可以按正常的手续足额抵扣进项税额,减轻了钢铁企业的税收负担,而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虽然名义税负很高,但按现行财税政策,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

2.利用增值税转型带来增值税税收筹划。

(1)分立或合并成员企业,突出主营业务,获取抵扣资格。财税[2004]153号文件适用于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装备制企业其产品年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额的50%(含50%)从企业角度看如果有成员企业从事六大行业的生产,但规模大导致这种才、生产不占主导地位,可将这部分生产直接分立组建新的成员企业。则新成员企业突出了主营业务,产品年销售额容易达到50%以上,自然获得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优惠。

(2)扩大固定资产和更新改造规模,增强产品竞争力,享受税收优惠。东北部分企业率先取得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资格后,与其他地区、其他企业相比,在现金流量的节约和降低成本,增强盈利能力方面获得了时间优势。符合抵扣条件的企业应充分认识到这种优势的重要性,统一进行筹划。在消费型增值税推向全国以前,扩大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规模,利用成本降低优势提高同类产品在全国的竞争力。

第4篇: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政策性;税收筹划;政策性税收

前言

政策性税收筹划是指特大型企业集团在不违背税收立法精神的前提下,与国家政府中的税务、财政等部门进行协商,试图改变现有对企业或行业不适用的税收制度,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理财方法。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这种筹划实质上是一种税收制度筹划的创新活动。特大型企业集团发现现行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从而产生的税收制度创新需求,政府根据这一制度需求对税收制度的供给进行调整,以实现税收制度均衡。政策性税收筹划是一种新的更有效率的税收制度来改进、替代另一种税收制度的过程。这一基本论断是本文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透视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基本依据。

政策性税收筹划起点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税收制度的非均衡可理解为税收博弈的参与人对现行税制不满意状态,从供求关系看,是指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不一致的一种状态。政策性税收筹划实际上就是对税收制度非均衡的一种反应。

从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实践看,我国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主要表现为税收制度的需求缺口,即对新的税收制度需求的产生先于该制度实际供给的形成,从而造成税收制度有效供给的不足。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源于税收政策实施中的统一性与行业执行特殊性的矛盾。因为现有的国家层面上的税法与各种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基于全国“一盘棋”的考虑,强调全局性、统一性、整体性。但从现实的情况看,由于国民经济中各行各业存在巨大差异,使形式上公平的税收法律和政策在实施中出现结果上的不平等,压抑了行业生产的积极性,势必会影响到该经济主体的利益,导致其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失去同其他同类企业竞争的公平性,从而导致效率损失。税收制度的非均衡必然意味着现行税制安排的净收益小于可供选择税制安排的净收益,而基于行业特殊性的对原有税法与税收政策的修正和部分的改进,正体现了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运动,由于这种改进符合公平与合理的税收原则,国家的利益不但不会减少,反而会因为行业生产积极性的提高将大幅度增加,形成税收制度创新的潜在收益,导致新的潜在制度需求,从而构成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起点。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过程是税收制度由非均衡走向均衡的过程。税收制度的非均衡表明了潜在收益的存在,而这种潜在收益在现存制度中是无法获取的。只有通过改变原有的税收制度安排,选择和建立一种新的均衡基础上的制度安排才能获得潜在收益。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轨迹就是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

第5篇: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税收 筹划 纳税人

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企业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或委托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安排和策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

税收筹划的目标是使纳税人的“税收利益最大化”,即税负最轻、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

一、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现代企业发展目的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税收筹划正是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的重要的手段之一。

(1)税收筹划是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的有效手段。税收无偿性决定了其税款支出是企业资金净流出,没有相配比的收入项目,所以节约税收等于直接增加企业净收益,增强企业竞争力。

(2)税收筹划能够使企业在纳税约束的市场环境下,减轻税负,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或企业价值最大化。纳税人在法律允许前提下,通过税收筹划可以使企业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最大限度享有相应的合法权益。

二、税收筹划的影响因素

税收筹划是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安排和策划,是多种纳税方案择优选取的财务管理活动,成功与否受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和制约。

(一)政策因素

政策因素包括税收法律、法规和会计政策、法规。税收筹划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意图的前提下进行。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中都有鼓励和限制企业经营行为的政策。政府鼓励的经营行为,享有较多的优惠政策,实行低税负;政府限制的经营行为,基本没有税收优惠政策,实行高税负。企业可通过不同会计政策的选择来实现不同的税收筹划结果,如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等。

(二)税收因素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税率,同一税种不同的税目也可能有不同的税率。税率比例的差别,以及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的突变性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良好的客观条件。一般说来,税源大的税种,税负伸缩弹性大。税收筹划潜力也就越大。

(三)纳税人因素

鉴于经营内容和组织形式的差异性,特定的纳税人需要缴纳特定的税种,执行特定的税率。纳税人改变经营内容,或者改善组织形式,就可能由一种纳税人转变成另一种纳税人。或将纳税人转变成非纳税人,需更改税收筹划方案。

三、税收筹划风险及风险规避措施

从企业税收筹划的整个过程来看,筹划中面临的风险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一)法律风险

税收筹划的法律风险是纳税人在制定和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时所面临其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承担补缴税款的法律义务和偷逃税款的法律责任。

(二)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主要指税收筹划的收益小于成本。纳税人在制定和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时,因其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可能使已发生的纳税筹划成本沉没,或可能要承担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的现金流出以及无形之中造成的其他损失。

(三)行政执法风险

行政执法风险是指因税收筹划方案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使得纳税人可能承担因税务行政执法偏差导致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即税收筹划的合法性需要税务行政部门的确认。

(四)企业信誉风险

企业信誉风险是指税收筹划方案的实施可能导致的企业信用危机和名誉损失。企业的信誉是企业的无形资产,税收筹划失败会使企业的无形资产贬值。

针对以上税收筹划风险,企业必须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1)树立税收筹划意识,用合法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在各种经营决策中,运用税收筹划方法,增加企业经济利益。

(2)加强税收筹划指导,借鉴其他企业税收筹划成果,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地方经济环境,找到符合自己具体情况的税收筹划方案。

(3)提高办税人员素质,企业应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利用多种渠道,帮助企业涉税人员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税收业务政策的学习,了解、更新和掌握税务新知识,提高运用税收武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避企业税务风险的能力,为降低和防范企业税务风险奠定良好的基础。

(4)在实际操作中持谨慎态度,鉴于目前税收筹划工作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双向缺乏,可参照其他企业税收筹划成果,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做到两者有机统一。

四、税收筹划工作思路

(1)税收筹划应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认真衡量税收筹划的综合效果,避免出现个别税种税负降低而整体税负增加现象。注意各税种税基的相互关联、此消彼长的关系,防止某税种税基的缩减而致使其他税种税基扩大的情况;考虑税收筹划带来的直接利益,也要考虑减少或免除处罚带来的间接利益;既要考虑某一税种的节税利益,也要考虑多税种之间的利益抵消因素,选择使整体利益最大的方案。

(2)实现涉税零风险。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税款缴纳及时、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涉税零风险,虽然不能使纳税人直接获取税收上的好处,但却能间接地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更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与规模扩大。

第6篇:税收筹划范文

一、年终奖税负,新办法比旧办法低,但并未给低薪阶层带来福音

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俗称“年终奖”),旧办法规定,对境内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不扣除费用,全额作为所得直接按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款。

而新办法规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其雇员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仍作为单独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具体为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见表1。

表1:新办法与旧办法年终奖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对比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年终奖年终奖(新办法)税率速算扣除数

(旧办法)

1(0,500](0,6000]5%0

2(500,2000](6000,24000]10%25

3(2000,5000](24000,60000]15%125

4(5000,20000](60000,240000]20%375

5(20000,40000](240000,480000]25%1375

6(40000,60000](480000,720000]30%3375

7(60000,80000](720000,960000]35%6375

8(80000,100000](960000,1200000]40%10375

9(100000,+∞)(1200000,+∞)45%15375

新办法降低了年终奖的适用税率,例如,年终奖为6000元,旧办法适用税率为20%,而新办法适用税率仅为5%。大大降低市民年终奖税负,年终奖将可以更多地“落袋”。因此,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对年终奖计税方法的调整,将工薪阶层过重的税收负担降下来,改变目前以工薪税收占主体的个人所得税格局(工薪税收占个人所得税收的比重为65%)。

通过分析发现,年终奖计税方法的调整,并未给年薪在15600元以下的低收入者带来福音,而年薪超过15600元以上的中高收入者从中受益,并且收入越高,受益越多。(详见第4、5部分)。因此,要真正减轻低薪阶层的税收负担,应增加扣除项目或提高扣除标准。

二、年终奖税负,理论算法又比实际算法低,实际算法更为合理

根据新办法,税务部门在实际计算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时,将年终奖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月工资薪金所得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而根据税收理论,速算扣除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本级速算扣除数=上一级最高税基×(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数公式(1)

因此,实际算法与理论算法的税率一致,但实际速算扣除数与理论速算扣除数存在差异,导致年终奖税负存在差额,理论算法比实际算法低。见表2。

年终奖税收若采用理论算法,虽然符合公平原则,但是会造成年终奖的过度发放(年终奖将达到年薪所得的一半),既不利于企业制定合理的薪酬政策,也不利于工薪税收的均衡入库,而且年终奖实际算法的不公平现象是完全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避免的(详见第8部分)。因此,相对而言,年终奖税收的实际算法较为合理。

三、月薪应均衡发放,不宜发放季度奖和半年奖

除年终奖外,工薪发放单位应运用收入分劈技术,将工资薪金尽量平均到每个月均衡发放,在累进税率下,将实现纳税最小化。新办法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新办法同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每年只允许采用一次。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也按此办法实行。而此前的规定是,除年终加薪外,数月奖金或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以全额确定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新办法下,单位发放半年奖和季度奖,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造成月薪差距过大,使税率攀升,从而多缴税。因此,除年终奖外,月薪应均衡发放,不宜发放季度奖和半年奖等数月奖金。

四、低薪职工发放年终奖多缴税

前面的分析是就年终奖谈年终奖,或者就月薪谈月薪;下面,笔者将年终奖与月薪、全年工资薪金(以下简称“年薪”)综合起来进行税收筹划。

例1:张某年薪9000元,其中每月月薪均为500元,年终奖3000元。则张某月薪无须纳税,而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3000+500-800)×5%=135(元)

若张某年薪不变,无年终奖,每月月薪均为750元,则无须纳税。

此例中,当张某有年终奖时,每月800元扣除费用没有扣完,而年终奖却要纳税,导致多缴税。因此,国内人员年薪不足800×12=9600元,外籍人员年薪不足4000×12=48000元,不宜发放年终奖。

表2:年终奖税负理论算法与实际算法的差额

级数年终奖税率实际速算扣除数理论速算扣除数税负差额

1(0,6000]5%000

2(6000,24000]10%25300275

3(24000,60000]15%12515001372

4(60000,240000]20%37545004125

5(240000,480000]25%13751650015125

6(480000,720000]30%33754050037125

7(720000,960000]35%63757650070125

8(960000,1200000]40%10375124500114125

9(1200000,+∞)45%15375184500169125

表3:不同年薪区间,年终奖最佳发放额(国内人员适用)

区间年薪Y年终奖E月薪M

1(0,9600]0(0,800]

2(9600,21600)(0,6000](800,1300]

3[21600,45100]6000[1300,3258.33]

4[45100,57600)[11500,24000)2800

5[57600,115600]24000[2800,7633.33]

6[115600,129600)[46000,60000)5800

7[129600,364600]60000[5800,25383.33]

8[364600,489600)[115000,240000)20800

9[489600,949600]240000[20800,59133.33]

10[949600,969600)[460000,480000)40800

11[969600,1669600]480000[40800,99133.33]

12[1669600,1689600)[700000,720000)80800

13[1689600,+∞)720000[80800,+∞)

五、中高薪职工发放年终奖可节税

例2:李某年薪30000元,无年终奖,每月月薪均为2500元。则李某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2500-800)×10%-25]×12=1740(元)

若李某年薪不变,年终奖为6000元,每月月薪均为2000元。则李某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2000-800)×10%-25]×12+6000×5%=1440(元)

此例中,李某年终奖为6000元时,年终奖税率仅为5%,低于月薪税率的10%,比无年终奖,全年可少纳税300元。因此,国内人员年薪超过9600+500×12=15600元,外籍人员年薪超过48000+500×12=54000元,合理发放年终奖可节税,而不发放年终奖导致多纳税。

六、不论年薪多高,年终奖上限为72万元

例3:王某年薪240万元,其中每月月薪均为12.5万元,年终奖为90万元。则王某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25000-800)×45%-15375]×12+900000×35%-6375=794805(元)

若王某年薪不变,年终奖为72万元,每月月薪均为14万元。则李某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40000-800)×45%-15375]×12+720000×30%-3375=779805(元)

此例中,王某月薪已达到最高税率45%,年终奖为72万元时,税率为30%,而年终奖为90万元时,税率为35%。年终奖为72万元比年终奖为90万元,少纳税15000元。因此,不论年薪多高,年终奖上限为60000×12=72万元。

七、根据职工年薪所属区间,确定年终奖发放金额

设国内人员每月月薪(不含“四金”等免税项目)均为M,年薪(不含“四金”等免税项目)为Y,年终奖(月薪不足9600元不发放年终奖)为E,则

Y=M×12+E公式(2)

设税率为t,速算数扣除数为S,月薪税收为TM,年终奖税收为TE,年薪税收为TY,则

TM=(M-800)×t-S公式(3)

TE=E×t-S公式(4)

TY=TM×12+TE公式(5)

根据上述税率表和计算公式,运用税负平衡点法和试错法,并借助电子表格,可得表3。

表3中,当年薪为45100、115600、364600、949600、1669600元时,存在两个节税点。

例4:赵某年薪为45100元,年终奖为6000元,每月月薪为3258.33元。则赵某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3258.33-800)×15%-125]×12+6000×5%=3225(元)

若赵某年薪不变,年终奖为11500元,每月月薪为2800元。则赵某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2800-800)×10%-25]×12+11500×10%-25=3225(元)

此例中,多发年终奖,少发月薪,年终奖税率上升,而月薪税率下降,年终奖税收增加的幅度恰好等于全年月薪税收减少的幅度,处于税负平衡点。

根据表3,年薪不同,年终奖也不同。比如,在第2区间,年薪Y∈(9600,21600),则年终奖E∈(0,6000]且月薪M∈(800,1300)最节税。比如,在第3区间,年薪Y∈[21600,45100],则年终奖E=6000元,月薪M∈[1300,3258.33]最节税。工薪发放单位应估算职工的年薪,根据职工年薪所属区间,确定年终奖和月薪的发放金额。

表4:不同年薪区间,年终奖最佳发放额(外籍人员适用)

区间年薪Y年终奖E月薪M

1(0,48000]0(0,4000]

2(48000,60000)(0,6000](4000,4500]

3[60000,83500]6000[4500,6458.33]

4[83500,96000)[11500,24000)6000

5[96000,154000]24000[6000,10833.33]

6[154000,168000)[46000,60000)9000

7[168000,403000]60000[9000,28583.33]

8[403000,528000)[115000,240000)24000

9[528000,988000]240000[24000,62333.33]

10[988000,1008000)[460000,480000)44000

11[1008000,1708000]480000[44000,102333.33]

12[1708000,1728000)[700000,720000)84000

13[1728000,+∞)720000[84000,+∞)

表5:年终奖临界点税收跳空缺口

级数年终奖临界点年终奖税收跳空缺口

1-26000275-13=-275

2-3240001375-275=1100

3-4600004125-1375=2750

4-524000015125-4125=11000

5-648000037125-15125=22000

6-772000070125-37125=33000

7-8960000114125-70125=44000

8-91200000169125-114125=55000

由于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扣除费用为4000元,根据表3可得表4。

八、年终奖发放应避开税收

由于年终奖实际算法不同于理论算法,实际速算扣除数小于理论速算扣除数,在年终奖临界点附近将产生不公平现象。

表2中,从第1级到第2级,年终奖临界点为6000元。按照理论算法:

(6000×10%-300)-(6000×5%-0)=0因此按照理论算法,年终奖临界点税额是连续的,符合公平原则。

而按照实际算法:

(6000×10%-25)-(6000×5%-0)=275>0

(正好等于表2中第2级与第1级税负差额之差275-0=275)

第7篇:税收筹划范文

当前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企业在面临激烈竞争的同时承担着越来越重的税负,尤其是在营改增背景下,许多企业为了能够合理降低成本,合法降低税收,通过税收筹划这一重要渠道来降低税负。对于企业来说,税收筹划是一种重要的节税渠道。本文从内涵、目标、必要性等方面并结合相关案例对税收筹划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使其在企业中充分发挥重要作用,发挥税收筹划最大的价值。

关键词:

税收筹划;节税;问题探讨

一、内涵

税收筹划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企业上缴相关税费之前,对企业进行的经营投资等相关纳税项目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安排,充分利用税法中减免税等相关优惠政策来减少企业的税务成本。这一行为必须具有合法性,不能将其建立在税收风险的基础上进行,也不得通过偷、漏、骗税等不合法的手段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税收筹划与偷、漏税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实现方式不同。税收筹划是企业充分利用税法中的优惠政策以及不同事项之间的差异,再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预期的目标,从而选择最合适的方案。如在浦东新区对一家新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投资需按照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浦西则需要按照24%的税率缴纳,就简单地只考虑减少税负来说,企业会选择在浦东新区进行投资。而对于偷、漏税,是指企业不遵守相关税法规定,对已经发生的行为通过欺骗、隐瞒等手段达到少交或不交税的目的。如纳税人将实现的实际收入不在账面上体现,通过这一偷税行为来逃避纳税义务。第二,法律性质不同。税收筹划是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受到相关法律的支持和保护;而偷漏税是纳税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属于非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约和制裁。第三,所达到的效果不同。税收筹划可以降低税负,控制税务成本,达到预期目的。而偷漏税会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纳税人不仅达不到预期目标,而且会增加他们的经济负担,更严重的则会负刑事责任。目前,一些纳税人缺乏对税法准确的认识和理解,在自己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时,通常擅自少报或不报来达到纳税递延的目的,但纳税人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缓缴,通过合法的方式达到预期目的。因此,纳税筹划必须保证它的合法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达到预期的筹划目的。

二、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根据统计,在“营改增”之前房地产企业所需缴纳的税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17.2%,而对于很多中小企业来说每年的利润率为5%左右,盈利较好的企业利润率为10%左右,相比较而言,可见税收在销售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很大。因此,税收筹划对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一)降低企业税收成本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站在自身角度,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各种项目进行合理纳税的一种方法,是降低企业成本的重要体现。企业任何偷漏税行为都会导致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对之前的账务进行重新处理,包括购买、生产、销售等环节,使企业无法准确了解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增加企业生产经营的风险。如果企业在合法的基础上做好税收筹划,并真正了解和结合国家的税收政策,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有利于发挥企业财务价值的最大化。如A家具制造企业被视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全年总收入为8000万元(其中销售收入5000万元;安装调试收入3000万元),最初该企业将生产销售与安装调试的收入混在一起并一起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所缴增值税为1360万元。后来,该企业通过纳税筹划,将销售收入与安装调试收入分开核算,并将安装调试人员归为B公司并按3%的税率进行缴纳营业税,这样一来,企业一分为二,根据不同的税率缴纳税费,需缴纳税款减为940万元,减轻了企业420万元的税收成本。

(二)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财会水平

一个企业的财会水平的高低是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体现,也是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的关键。企业进行税收筹划能够使纳税人合理准确计算相应的税金,对拥有的有限资金进行合理分配,在保证企业利益的同时也不会导致国家的税金流失。另外,企业进行好的税收筹划能够对每年财务报表进行准确及时的编制,并及时进行纳税申报,能够保证及时缴纳合理的税金,进而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企业的财会水平,保证企业的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三)有利于规避涉税风险

任何企业都是在全面分析每项风险的基础进行合理规划的,尤其在税收筹划方面的风险。通过税收筹划,企业可以通过对各个涉税环节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进行预期判断,并对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进而保障纳税人了解真实纳税情况,了解相应的税务风险并将所可能涉及到的风险进行归集,树立风险意识,有助于企业合理规避涉税风险。另外,进行税收筹划可以让纳税人清楚了解到企业每项活动需要在何时缴纳多少税费,避免因无法及时缴税而带来的税务惩罚和经济损失。

三、对税收筹划的建议

(一)准确把握税收筹划的内涵

纳税人应将税收筹划与“节税”、“避税”的内涵区分开来,不能将税收筹划与节税划等号。对于纳税筹划就是为了节税的说法已广为流传,但这种说法是不太准确的。税收筹划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最终的目标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并不是简单的为了节税。有时在特殊情况下,企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为了达到预期的目标,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则会选择税负较高的方案。因此,并不能将税收筹划简单的理解为节税,要真正理解其内涵。同时,在理解内涵的基础上,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与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相统一。

(二)注重税收筹划的综合性

一方面,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综合性较高的工作,相关的工作人员应该对税法和财务的相关知识有充分的了解并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前,应挑选专业水平较高的工作人员,并对已拥有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应变能力等综合素质。另一方面,企业应将税收筹划纳入整体的经营战略中,不能仅仅局限于节税这一目的,应与企业整体的战略目标和财务管理目标相一致。在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选择时,最优的方案应该是企业整体利益能够最大化的方案,而并不是税负最小的方案。例如:目前有一种税收筹划方案,个体户可以根据这一方案免除所有的税费,但前提是他需要将自己的业绩下降并控制在相关税费的起征点以下,这一方案必然不会被实施。因为如果被实施,个体户虽不用承担税负,但其经营活动的收益就会受限。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结合企业的整体目标全面综合考虑,注重其综合性。

四、税收筹划的案例

A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行业的企业,税法上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该企业年收入1.2亿元,2016年承接了4个建筑安装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000万元,付款及发票的开具时间无严格限制。同时能够取得正规成本发票8000万元(含增值税专票),人工费1000万元,为项目实际发放。随着“营改增”,建筑业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税率由3%改为11%。2016年A公司增值税及附加为:增值税:12000*11%-3000*17%=810万元城建税及附加:810*(7%+3%+2%+1%)=105.30万元共计应缴纳增值税及附加:810万元+105.30万元=915.30万元根据相关政策的规定,A公司在中标后签订施工合同前,可与甲方沟通选择以下3种方式与甲方签订施工合同:第一,以清包工的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第二,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第三,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在这三种方式中,第三种方式仅限于2016年4月30日前的中标项目,可做好备案工作,选择简易征收方法。A公司可以选用第一和第二种方式对“新项目”进行税收筹划,按简易征收方法。对于第一二种方式是税法中规定的甲供材方式,如果按照甲供材方式签订建筑合同,则2016年A公司的应交增值税及附加如下:建筑业增值税:12000*3%=360万元城建税及附加:360*(7%+3%+2%+1%)=46.8万元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合计:360万元+46.8万元=406.80万元。对于A公司来说,在保证公司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可节税:915.30万元-406.80万元=508.50万元。因此,税收筹划作为一项综合性活动,对企业的整体利益和经营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企业应在合法的基础上,进行合理有效地税收筹划。

参考文献:

[1]龙旺东.对企业税收筹划相关问题的若干探讨[J].中国市场,2015(44).

[2]杜新中.企业税收筹划相关问题[J].企业会计,2014(01).

第8篇:税收筹划范文

税收筹划的意义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一般认为,税收筹划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运用一定的技巧和手段,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合理和周密的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款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这个定义强调:税收筹划的前提是不违背税法,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少缴税款。它包括采用合法手段进行的节税筹划、采用非违法手段进行的避税筹划、采用经济手段、特别是价格手段进行的税负转嫁筹划。

狭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采用税法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对自身经营、投资和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规划与安排,以达到节税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这个定义强调,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了节税,但节税是在税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的。

以上关于税收筹划的定义,基本反映了税收筹划的内涵,但还存在不足之处,即税收筹划的目的表述不当。

无论是广义定义中的“少缴税款”,还是狭义定义中的“节税”,都不应成为税收筹划的目的。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内容,它应当服从和服务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在一般情况下,“少缴税款”或“节税”能够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从而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单纯为了“少缴税款”或“节税”,可能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导致企业整体现金流量的下降和企业价值的降低。比如,我国增值税目前还属于生产型,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向企业提供一份筹划方案,建议购进零部件,然后企业自制需要的固定资产,因为自制固定资产所需零用料、零部件的增值税,可以从企业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这种方法有一定的可行性,也确实达到了“少缴税款”或“节税”目的。但是,这种方案企业能采纳吗?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日益激烈,如果仅仅为了少缴几个增值税就土法上马,自制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往往是得不偿失的。要知道,企业产品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如果产品质量下降,则因“节税”而增加的现金流量可能会远远低于因产品质量下降而减少的现金流量。因此,税收筹划的真正目的不是“少缴税款”或“节税”,而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者说,判断税收筹划是否成功的标准不是能否“少缴税款”或“节税”,而是能否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税收筹划与偷税避税的区别

税收筹划与偷税有着本质的区别。

从合法性上看,偷税是指纳税人明确违反税法的减轻或者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偷税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其行为的后果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税收筹划则是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利用税收法规、税收政策做文章,以达到减轻或消除税收负担,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的的行为。因此,税收筹划既不是违法行为,更不是犯罪行为。从行为发生时间看,税收筹划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所作的经营、投资、理财的事先筹划与安排,具有事前筹划性特点。而偷税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以后所进行的,是对已确立的纳税义务予以隐瞒和造假,具有明显的事后性和欺诈性特征。

在实践中,税收筹划与避税的界限往往难以比较清晰地界定。避税是指纳税人使用合法手段逃避或者减少纳税义务的行为,虽然合法,但这种行为背离了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在对待避税的态度上,各国情况并不一样。如有的国家认为,税收不能以道德名义提出额外要求,应根据税法要求负担其法定的税收义务,只要不违法都应允许,不必划分什么是避税、什么是税收筹划。有的国家则把避税分为正当避税和不正当避税,将其中的正当避税称之为税收筹划,在法律上不予反对。我国对避税的概念在法律上未作表述,只散见于税收的政策文件和人们的理论探讨文章之中,普遍的看法是反对非法避税,默认合法避税。国家税务总局的一位官员在接受一家媒体采访时所说的一句话很有代表性:“税收筹划是光明正大的,而避税是不倡导的,避税走偏一步就可能是偷税。”也正因为税收筹划既合法又敏感,让人既跃跃欲试又本能地警惕,所以它被形象地冠以“黑玫瑰”的名号。

避税虽然不违法,但属于主观上钻税法的空子,有悖于国家的税收政策,实践中不应提倡鼓励。面对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国家一方面可以采取完善税法、堵塞税法漏洞的措施,使纳税人无机可乘;另一方面可以在法律上引进“滥用法律”的概念,对纳税人完全出于避税考虑而进行的交易活动不予认可,并将其视为纳税人滥用了自己的权利,从而在实际的征管中进行“反避税”研究和稽查。

税收筹划的效应

由于收税与节税本身存在天然矛盾,而税收筹划的节税指向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偷逃税,也容易引起税务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反感,所以,税收筹划在国内并没有获得普遍认知和接受,这些都导致了税收筹划往往只能偷偷摸摸地进行,做得多,说得少。许多从事税收筹划的纳税人或中介机构也不愿意宣传他们的经验和成绩,怕自己成为税务机关稽查的重点对象。

其实,税收筹划同世界上任何事物一样,有利有弊,关键是要看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我们不否认税收筹划的存在可能会在短期内导致国家税收收入下降,但我们还应当看到税收筹划有利的一面,不能只看到问题的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从而导致对税收筹划的错误判断。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税收筹划的微观效应和宏观效应两个方面对其进行分析。

税收筹划在微观效应上可以体现为三点:

第一,有利于企业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产权界定清晰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其天性。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实现不仅要求总收入大于总成本,而且要求总收入与总成本之间的差额最大。在总收入一定的情况下,要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就必须使总成本最小化。企业的总成本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内在成本,即外购原材料、外购燃料、外购动力、支付工人的工资和津贴等生产成本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成本;二是外在成本,即国家凭借其权力按照税法规定强制、无偿地对企业征收的税收。减少内在成本可提高企业总体的经济效益,减少外在成本同样可以提高企业的总体经济效益。因此,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产权界定清晰的前提下,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必然将减轻税收负担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目标,而税收筹划则是企业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便利的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是税收筹划的最主要、最直接的受益者,税收筹划的最大功效是满足了企业降低纳税成本的需要。

第二,税收筹划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法制观念,提高企业和个人纳税意识。

企业要想进行税收筹划,只有深刻理解、掌握税法,才能领会并顺应税收政策导向,做出理性抉择。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经济占统治地位,国有企业统收统支,“大锅饭”效应较为普遍,经济主体法制观念不强,使得企业和个人或不关心税制,对其中条例不闻、不问、不懂;或全凭人情关系,以言代法,以言代税,税收意识淡薄。可见,税收意识的增强,基本前提是了解税法、学习税法,而税收筹划以经济利益为目标,能引导企业自行完成这一过程。从现实征纳过程中也不难看出,税收筹划进行得早、搞得周全的企业(如某些三资企业、大型企业集团),其纳税意识、纳税行为均令征管机关满意。

第三,有利于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能力。首先,企业在进行各项财务决策之前,进行细致合理的税收筹划有利于规范其行为,制定出正确的决策,使整个企业的经营、投资行为合理、合法,财务活动健康有序运行,经营活动实现良性循环;其次,筹划活动有利于促使企业精打细算、节约支出、减少浪费,从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经济效益;再次,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税收的法规、政策在一定时期内有其一定的适用性、相对的规范性和严密性。企业要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必需依靠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只有如此,才能使筹划的方案得到最好实现。因此,开展税务筹划也有利于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加强财务核算尤其是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

税收筹划在宏观效应上可以体现为四点:

第一,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国家宏观调控的效率。

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结构、国民收入分配等的一个重要工具,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接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过程。当纳税人根据税法中税基与税率的差别,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鼓励政策,进行投资、筹资、企业制度改革、产品结构调整等决策时,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但客观上却使自己的生产、消费活动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的引导下,逐步走向了优化产业、产品结构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资本的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由此可见,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愈周密,国家的税收调控愈到位,这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要远远大于纳税人所获得的减税效益,这应当说是一种“双赢”的结局。

第二,税收筹划有利于完善税制,促使税法质量的提高。

虽然税收筹划是对不完善、不成熟税法的挑战,但同时也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及有关税收经济政策的反馈行为,对政府政策导向的正确性、有效性和国家现行税法完善性的检验。因此,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指出了税法建设和税制改革的方向和具体方面。根据这些信息,国家可以改进有关税收政策和完善现行税法,从而促使国家税制建设向更高层次迈进。

第三,税收筹划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长期持续增长。从短期来看,税收筹划使纳税人减轻了税收负担,从而导致了国家财政收入的下降。但从长期来看,由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经济结构的优化,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而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所以,最终的结果是使国家财政收入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效益的提高而同步增长。

第四,税收筹划的推行,突出了税法的权威性、严肃性,有利于增加税收征管透明度。同时,由于第三方税务等中介机构的介入,形成了对企业和政府行为的并行监督,使双方能明智地采取合作态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恪守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税法公开、公正地执行。

企业税收筹划应当遵循的原则

在西方国家被视为智慧者的文明行为的税收筹划,在我国过去较长时期内却被人们视为神秘地带和,直到1994年我国第一部由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副会长、福州市税务学会会

长唐腾翔与唐向撰写的《税收筹划》的专著由中国财经出版社出版,才揭开了税收筹划在我国的的神秘面纱。该书把税收筹划和避税问题从理论上予以科学的界定,正确区分了避税与税收筹划的界限,引导企业正确理解税收筹划,并提醒企业必须遏制避税。6年后,在《中国税务报》筹划周刊上,出现了“筹划讲座”专栏。税收筹划由过去不敢说、偷偷地说,到现在敢说且在媒体上公开地说,是一次社会观念与思维的大飞越。

现今,税收筹划已经开始悄悄地进入人们的生活,企业的税收筹划欲望不断增强,筹划意识也在不断提高,而且随着我国税收环境的日益改善和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的增强,税收筹划更被一些有识之士和专业税务机构看好,不少机构已开始介入企业税收筹划活动。北京、深圳、大连等税收筹划较为活跃的地区,还涌现出不少税收筹划专业网站。社会上的各种有关税收筹划的培训班也异常火爆,人满为患。似乎税收筹划是一座金矿,只要进去人人都会有所收获。其实,税收筹划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筹划适当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但如果筹划失当,则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损失。

面对这股新兴的“税收筹划”热潮,企业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开展税收筹划时,不能盲目跟风,应当遵循如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原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符合现有的法律规范,即所做的税收筹划活动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使税务部门提出异议,也能坦然面对。当然,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复杂,有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也有国务院颁布的“暂行条例”,还有国务院授权财政部的“财税字”、“财字”,更有国家税务总局的“国税字”、“国税函发”、“国税明电”、“国税内电”以及地方政府颁布的和各省、地、市、县国税局、地税局的“XX字”文件,如何把握这些法律和文件,原则上要遵循《立法法》的规定,具体还要看税收环境,这些全靠税收筹划者对税收立法背景的了解和职业经验;二是要注意税法的新变化。就我国而言,税法是相对稳定的,但也在经常性地做一些微调,出台一些补充规定。自20世纪90年代初税种改革后,我国税法的大框架没有发生变化,然而微调一直在进行之中,每年都有变化。进行税收筹划就要时时注意税法的变化,不论是自己制定计划还是借鉴别的企业的经验方法,都要注意“时效”问题,否则“合理”就完全有可能演变成“违法”,避税也就可能演变成偷税。

第二,合理性原则

所谓合理性原则,主要表现在税收筹划活动中所构建的事实要合理,如果构建的事实明显不合理,不但容易被税务机关查出,也会无法自圆其说,难以解释,导致税收筹划不成功。

构建合理的事实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符合行为特点,不能构建的事实无法做到,也不能把其他行业的做法照搬到本行业。行业不同,对构建事实的要求就不同。比如,生产啤酒、食品、洗涤剂的公司,其销售对象均为个体商,大多数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其只关心价格,这就给利用让利、运费等分解销售收入提供了广阔天地。相反,如果把这些办法搬到生产原材料的公司,就明显不行,因为其销售对象主要为一般纳税人,购货方也要抵扣;二是不能有异常现象,要符合常理。有的产品附加值低,且大宗笨重,销售半径受到明显限制,在利用运输费分解销售收人时就要注意,不能让发生的运输费所产生的运输半径,超过正常的、合理的半径,否则就是虚假事实;三是要符合其他经济法规要求,不能仅从税收筹划角度考虑问题。在现代经济运行中,股权投资活动非常频繁,合并、分立、兼并已是正常行为,在此过程中形成大量税收问题,税收筹划空间大,但也较困难。《合同法》、《会计法》等其他经济法规也约束我们构建合理的事实,如果不遵守就无法通过,税收筹划也就不成功。

总之,构建事实要合情合理,更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所设计的方案一定要因时因地而宜,不能一概照搬照套。

第三,事前筹划原则

要开展税收筹划,纳税人就必须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准确把握从事的这项业务都有哪些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涉及我国现行的哪些税种?有哪些税收优惠?所涉及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哪些可以利用的立法空间?掌握以上情况后,纳税人便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目的,也可以利用税收立法空间达到节税目的。

由于纳税人的上述筹划行为是在具体的业务发生之前进行的,因而这些活动或行为就属于超前行为,需要具备超前意识才能进行。如果某项业务已经发生,相应的纳税结果也就产生了。当纳税结果产生后,纳税人如果因为承担的税负比较重,利用隐瞒收入、虚列成本等手段去改变结果,最终会演变成偷逃国家税款行为,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比如,在企业筹资活动中,企业可采用多种筹资方式、从不同筹资渠道获取所需资金。从筹资渠道上,可以分为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负债筹资的筹资方式主要包括银行贷款、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借款、融资租赁及发行债券等。权益筹资的筹资方式主要包括发行股票和利用企业以前年度的留存收益等。筹资渠道不同,资金成本不同,所产生的税收效应也大不相同。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负债筹资所付的利息可以计入当期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所以负债筹资所需支付的利息可以起到“税收挡板”的作用。例如,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的情况下,企业支付了100万元的利息,要减少应税所得100万元,从而减少所得税33万元,即100万元的利息支出,实际上企业只承担了67万元。而按照规定普通股股息的支付处于税后利润的分配环节,不能减轻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即实际支付数额与承担数额一致,如果企业支付100万元的股息,则实际承担的也是100万元。这两者差别导致了负债和权益资本对企业的税收成本和企业价值的不同影响。由此推论,在一定的负债范围内,企业负债越多,税收的屏蔽作用越大,企业的税收负担越小。而许多企业,总是在进行年初财务预测和资金筹集决策时,不考虑税收筹划问题,而是到临近年底需要汇算缴纳所得税时,才想到考虑节税的问题,而这时筹集的资金已注入,企业的资本结构已经确定,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比例已无法改变。于是,就采取譬如把权益资本(以前年度的留存收益)通过做账改头换面为内部职工集资款,然后再试图通过利息的税前列支来降低所得税负担等办法来进行“筹划”,可是,这种靠做假来进行的“筹划”方式,是免不了被税务机关制裁的。

第四,成本效益原则

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方案。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我们不能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往往会导致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

比如,尽量推迟纳税是税务筹划一贯的目的,有人就依此提出企业所需的原材料等外购货物应当尽早购进,这样企业在早期就可以多发生一些进项税额,少纳增值税。尽管企业后期的外购货物会减少,进项税额下降,从而企业要多纳一些税,但企业仍可以从上述推迟纳税中得到益处。无可置疑,这种筹划办法确实可以给企业带来税收上的好处,但是税法规定:工业企业未入库、商业企业未付款,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此一来,企业如果想用尽早购货的办法推迟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可能面临库房紧缺、存货占压大量资金、管理费增加等一系列问题,从而使这种税务筹划办法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

可见,税收筹划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税收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

第五,风险防范原则

第9篇: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税收筹划;避税;节税;偷逃税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之一。由于税收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三个主要特点,所以纳税人往往会采用各种手段来减轻自己的税负,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些手段包括:避税、节税、偷逃税等。纳税人之所以可以采用各种手段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纳税人利用税法间的差异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对某一税种的应纳税款往往有一个以上纳税方案备选,这就为纳税筹划提供了条件;二是利用国家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前提条件;三是利用了税法的不完善等。总之纳税人可以通过税收筹划行为来降低税收负担。但是在税收负担最小化的概念中,除了偷逃税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外,税法学界对税收筹划、避税、节税的法律界定众说纷纭,造成实践中的障碍,期待尽快解决这一问题。

一、概念辨析:避税、节税、偷逃税与税收筹划

理论界将税收筹划与避税或节税混同使用或是将其视为是避税的子概念。一种观点认为①,广义上的避税分为“正当避税”和“不当避税”,“节税”、“税收筹划”就是所谓的“正当避税”,狭义上的避税专指“不当避税”;第二种观点认为②,税收筹划就是节税,一般指纳税人采用合法的手段达到不交税或少交税的目的。由此看来税收筹划与避税(包括不当避税)、节税、偷逃税之间的关系与法律界定是本文的主要命题。

(一)避税与税收筹划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事先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进行的筹划与安排。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事先筹划性、目的性三个基本特征。与之相对应的税收筹划权是纳税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一般来讲,纳税人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各种优惠政策、差别和税法的不完善,以减轻税收负担,获得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既体现了国家的政策导向和意图,也符合纳税人市场竞争的需要,国家应该给予支持和鼓励。但是法律规范从被制定后一般都具有的滞后性和不完善性,决定了任何一部法律(包括税法)都存在着许多漏洞。如果从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可以将其可分为避税和节税。避税事实上也就是纳税人利用税法存在的漏洞和不完善,采用隐蔽的手段事先作出各种规避税收的行为。避税行为人往往打税法的“球”,并不会直接触犯法律规范。我们认为引起避税的原因和其所具有的法律特征都包含在税收筹划行为之中,它是税收筹划的子行为。而相关学者所说的不当避税是指偷逃税这一违法行为,它既不属于避税概念的范畴,也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国家为了避免避税行为的发生,只能通过不断修改和完善税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二)节税与避税

节税和避税属税收筹划的子行为。节税是指纳税人充分利用税法的优惠政策和差别待遇,采取法律许可的正当手段减轻税式支出的行为。避税与节税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节税行为符合国家的立法意图和政策导向,各国政府都持有支持的态度,而避税却恰好相反。避税只是纳税人利用税法上存在的漏洞,钻法律的空子,通过巧妙的隐蔽的行为安排其经济活动,虽可暂时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但不利于长期经营和发展。因为漏洞一旦被堵上,纳税人将无能从此获利。因此,节税才是纳税人的首选。避税和节税作为税收筹划的两方面,同样也具有合法性、事先筹划性、目的性这三个基本特征。不同的是,避税是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或之前纳税人通过寻找法律漏洞的手段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而节税是纳税人利用了法律许可或鼓励的方式达到减少税式支出的目的。

(三)偷逃税与税收筹划

关于偷逃税,各国税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并给予严厉的惩罚。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叫偷税”;逃税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用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防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行为”。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偷逃税的基本特征有三个:一是非法性,即偷逃税是一种违法行为;二是欺诈性,也就是说,偷逃税的手段往往是不正当的。三是“事后补救性”,这与税收筹划的事前筹划性不同,偷逃税是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各种非法的手段来进行所谓的“补救”和“弥补”,安排而推迟或逃避纳税义务。这种“补救”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偷逃税直接触犯税法的规定,导致政府当期预算收入的减少,有碍政府职能的实现。偷逃税与税收筹划都有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特点,但是偷逃税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税收筹划的法律分析

(一)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

长期以来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国家总是处于主动、支配的地位,而纳税人则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征收税款,税款征收多少都由国家说了算,纳税人根本谈不上税收筹划,表现在税收法律上纳税人的权利匮乏,这是税收权力关系思想在税收实务中的反映,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市民意识的觉醒,这一状况逐渐有了改变,为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所替代。20世纪初以德国法学家阿尔巴特•亨塞(AlbertHensel)为代表提出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即在法律面前,把国家和纳税人定性为债权债务关系,权力在该关系中居于次要地位,纳税义务依法在课税要素满足时成立。该说对认识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提供了全新的视野,纳税人与国家是平等的关系,而不是服从与命令的关系,这实质上是“社会契约精神和平等原则”、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是“合作与服务”关系等思想在税收关系中的体现,也正是这些思想为纳税人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了思维意识的理论前提。在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思维的支配下,纳税人依照税法缴纳税款,无需超额承担不属于自己的义务,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纳税人有权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行为,选择对自己最轻的税负,这即纳税人的税负从轻权或税收筹划权。我们认为将税收筹划权上升为纳税人的法定权利,是今后我国税法修改和完善的一个重点。

(二)税收筹划的法律特征

⒈合法性。如果说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是税收筹划的思维意识的理论前提,那么税收法定原则则是税收筹划进行实践的理论基础。税收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在近代资产阶级反对封建阶级的斗争中分别担负起了维护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重任。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③: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课税程序合法原则。课税要素法定原则是指有关纳税人的纳税权利义务的构成要件必须要由国家的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来制定,没有法律的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开征,任何人也不能被要求承担任何税收义务,违反法律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等不具有法律效力。课税要素明确原则要求税法中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都应该是确定的和明确的,不应出现含混或有歧义的规定,导致税收机关滥用税法解释权而造成对纳税人利益的损害。课税程序合法原则是指税收权力的行使必须按一定的程序来进行,税收纠纷也必须通过公正的程序来解决。由于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征税法律根据的明确性和无法律根据政府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征税,这就决定了法律应该保护纳税人利用税法所规定的优惠等措施等进行的税收筹划。纳税人只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要求承担税收义务。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都应该属于义务排除的范围。对于法律规定的解释权要做严格的限制,不得任意扩大和类推。这一点不仅是为防止法律解释权的滥用,也是保护纳税人的合法财产权。不能通过扩大解释的方式使纳税人发生新的税收义务。法律的漏洞在没有被堵上之前,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都应当由国家来承担,而不应该让纳税人承担。也就是说,当出现“有利国家推定”和“有利纳税人推定”两种解释时,应采用“有利纳税人推定”。因此,笔者认为税收筹划(包括避税)具有合法性。

⒉事先筹划性。税收筹划是纳税义务形成以前进行规划、设计和安排的意思。税收筹划是通过延迟应税行为的发生或事前以轻税行为代替重税行为,以达到减少税款支出或综合净收益最大化,具有前瞻性。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税行为已经能够确定,纳税义务已经产生而去采取人为的规避、逃避应纳税款,则是偷逃税而非税收筹划。

⒊目的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减轻税收负担,降低税务成本,从而增加资本总体收益。

三、税收筹划中的避税问题

税收筹划中的避税虽然是不违法的经济行为,但它也给国际市场和各国经济稳定发展带来了颇为不利的影响。一方面,避税直接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弱化了财政功能,有碍国家对社会管理和公共福利职能的实现。另一方面,避税者利用这种方式竞争,会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在于税制本身的缺陷,要想尽可能的减少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就必须完善税法,做到税法条文的完整,措辞严谨,使税制的内在机制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在反避税立法上都较先进。如最早实行转让定价税制的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美国税收法案》、《税收改革法令》等不断出台,完善的法规囊括了所要规范的内容。我国应在借鉴国际反避税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税收中单独制定反避税条款,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税法专门法规。针对经济全球化对跨国公司的管理要求,补充、修订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及其使用条件。从长远角度来看,适当取消部分优惠措施,会避免滥用优惠现象的发生。此外加强税务行政管理,如严格实行税务申报制度,加强税务调查制度,强化会计审查制度,实行所得评估征税制度等有效措施也可控制避税行为泛滥。对跨国避税行为我们应加强情报的搜集和交流,建立涉外税收信息库,并在征税方面相互协助,加强国际合作,加快国际税法的研究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市场经济是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经济条件,在市场经济中其竞争规则是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税法规范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关系,且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与纳税人的利益分配关系规范化,税收秩序正常化,税收法定原则被加以确定,国家便不能随意侵占纳税人利益,征税机关要依法行政,依法征税;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一定阶段后,减轻税负不再过多依靠偷、逃、欠、骗税等手段和方法,纳税人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通过税收筹划来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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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刘隆亨.依法治税的目标、理论和途径[J].中国法学,2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