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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网络营销道德问题原因分析
网络营销道德是指企业在网络营销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社会道德标准,满足受众的共同期望。其实质是企业如何承担好社会责任,在牟取商业利益的同时满足消费者需求,传递价值准则,妥善解决企业利益、顾客利益及社会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杜绝损害社会和消费者利益的网络营销行为。
(一)企业网络营销道德问题的主要表现。在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商业模式——电子商务环境下,营销道德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信息流上的道德问题。(1)信息安全性。在B2C网络营销中,一些商家通过网络软件窃取并滥用消费者在购物网站上的个人注册信息,如职业、收入、消费偏好等,有的甚至靠出卖收集到的消费者信息来赚钱,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2)信息真实性。在产品或服务的网络信息中,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隐蔽性,虚假广告、不健康甚至违法的商业信息通过广告、电子邮件、BBS等形式进行传播,使得消费者难以甄别或被恶意引导而受到侵扰,有悖于社会公德;(3)数字化产权。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数字化产权问题显现在企业网络营销活动中,数字签名、数据所有权、电子合同以及信用记录等新兴道德问题已浮出水面,这是企业在进行网络营销中所面对的伦理挑战;(4)信息竞争。企业为实现商业利益和提升认知度,往往进行不正当的网络广告竞争,在网络平台设置了诸多弹出式广告和浏览器插件,侵扰了消费者网上自由购物的权益,应受到道德谴责。
2、商流上的道德问题。在商品的所有权转移中,部分网上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提供的产品质量与宣传不符,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消费者在网上看到的商业信息大多数是可以进行美化处理的文字介绍和简单的平面图形,与商品本身有很大差别。在网络交易中,特别是C2C异地交易中,买卖双方都不能像传统交易中那样“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消费者即使被骗后也不好采取法律行动,使得采用虚假交易来骗取货款的可能性增加。
3、资金流上的道德问题。当前,国内网上交易的信用体系尚未健全,顾客、网上商店、商业银行等参与的信任机制有待完善,电子商务的支付体系尚未完全搭建,商家将信用风险转嫁给交易者,为求利益最大化扣押来往款项、无故取消买家订单等,导致网上在线支付的不安全性增加。
4、物流上的道德问题。在商家通过自配或第三方物流配送订购的商品到达消费者手中后,在“三包”期间内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时,消费者的售后服务往往难以有效保障。
(二)企业网络营销道德问题原因分析
1、消费者在网络营销中是弱势群体。在当前电子商务环境欠规范的条件下,消费者网上交易遭受侵权的情况较多。相对商家、网络营销中介而言,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活动中处于弱势地位,保障自身权益的合法途径较少。
2、网络营销法制约束力差。我国规范网络交易行为的政策法规几乎处于空白状态,随着电子商务在国内的迅速普及,诸如电子合同法、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亟待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管理部门建设,从而为网络营销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3、网络营销道德监督机制不健全。我国的商业环境、信誉体系等还不够完善,由于网络本身的虚拟性和无约束的超地域传播方式,使得网络营销中出现的道德问题很难真正监控,也是网络营销道德问题的症结所在。
4、网络营销道德意识淡薄。网络道德环境是“非熟人社会”,交易虚拟性强。在短期利益的驱使下,不真实的商业信息、网络诈骗等不道德营销行为出现。此外,消费者和社会公众法律意识淡薄,在网上购物受到侵权时往往无法现身维权。
二、企业网络道德对网络消费行为的影响分析
网络营销的发展使得消费观念、消费方式和消费者的地位正发生着重要的变化,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具有更广阔的选择性和更充分的购买决策。因此,研究企业道德违规对消费者网络消费行为的影响,对于企业有效地开展网络营销活动有着重要作用。
(一)网络文化。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逐渐形成了出于共同爱好形成的虚拟社区、新闻群组和BBS等网络族群和普遍认同的网络文化。网络族群中的成员往往遵循相同或相近的网络行为准则和共有的网络文化,对出现道德问题的企业和产品在网络中进行控述与传播,这将给企业带来负面效应,降低企业的公众诚信指数,最终影响潜在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二)营销组合。从营销组合角度来考虑,企业可能在以下方面出现网络营销道德问题:通过网络渠道将劣质产品以次充好出售给消费者;变相涨价、实行垄断价格等;设计传播虚假网络广告引诱消费者购买商品;搜集和滥用消费者的私人信息。当企业发生不道德的网络营销行为时,消费者可能会通过BBS、网络新闻组等新型控诉平台,对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即时控诉,给企业网络营销带来负面影响。
(三)参考群体。消费者在咨询产品信息、分享购买经历和产品使用效果时,在现实和虚拟参考群体中都能获得大量的参考意见。消费者通过网上社区论坛、即时通讯、信息群组等方式,关于购买的网络产品功能、可靠性、售后服务等评价,这种购后评价往往会影响该网络群体中潜在消费者的购买意向。
三、企业网络营销道德规范机制的构建及其实现途径
网络营销道德问题会给消费者的消费决策带来直接影响,企业必须对网络营销道德进行规范与约束。企业网络营销道德规范的实现途径如下: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是网络营销发展成熟的主要标志。从立法的角度加强对企业网络营销道德的规范,一是要加快电子商务的立法,重点是加强法律与技术手段的结合,给网络营销道德问题进行准确定位;二是要加快制定网络广告法,对网络广告进行有效的约束和监控;三是加快企业与消费者道德信用的立法,对企业的道德信用进行界定,为道德信用数据的获得提供法律保障。
(二)发挥行政职能的规范作用。政府是网络营销道德建设的主体,应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网络道德规范体系,完善道德失信的惩罚机制和网络营销的自律机制。第一,制定网络道德规范标准。行政管理部门要尽快颁布网络道德规范标准,将分散的道德信用信息整合起来,建立科学、统一的评估标准对网络道德信用档案进行权威性的综合评级,并利用政府公用信息网络对道德违规进行披露;第二,加强对网络道德违规行为的制裁与处理。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成立专门机构,定期清查企业的道德违规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使网络道德违规企业提高违规成本,从而有效地扼制不道德网络营销行为的蔓延;第三,建立网络营销道德的示范与激励机制。成熟的网络道德体系的形成,是同构建完善的道德示范与激励机制,从而唤起全社会的道德意识分不开的。我国网络营销道德建设必须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示范与激励机制。
(三)发挥技术层面的保障作用。技术约束是保障网络道德规范的必要手段。一方面开发用于监测、过滤、屏蔽不良信息的安全认证技术,为实施网络信息的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另一方面建立权威性的第三方网络道德信用公证平台,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网络道德信用公证平台查询交易双方真实可靠的道德信用资质,对网络营销中的必要环节进行身份认证,确保交易双方的利益不受侵害。
(四)加强行业协会的监督与管理。如今行业协会已普遍成为各种行业标准和职业道德规范的制定者。比如,美国计算机伦理学会为计算机伦理学所制定的十条戒律,规范了计算机用户在任何网络系统中都应该遵循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国外一些行业机构明确划定了网络违规行为,界定了网络违规的行为类型,如南加利福尼亚大学网络伦理声明指出了六种不道德网络行为类型。我国的行业协会也应制定相应的职业道德标准,对企业网络营销道德加以规范,充分发挥监管作用,引导健康的网络营销行为。
(五)加强舆论的监督与约束。舆论的监督与约束是调节网络营销道德的重要途径,建立专门的网络营销道德曝光频道,加大网络新闻对网络营销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形成一种对网络违规行为及时曝光的共识,充分利用消费者舆论进行监督,使消费者积极地行动起来去抵制网络营销中的不道德行为。
(六)企业网络营销道德的规范与提升。企业应通过开展文化建设,树立起企业道德价值观,使得全员在思想上充分意识到道德观不再是口号,而是事关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企业应把道德规范纳入到日常的规章制度中,使得企业道德自律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利用“口碑营销”加强在网络营销中的全方位服务,做到网络交易前严格审查、交易中检查监督、交易后定期回访,避免出现道德问题。建立预防网络营销道德违规的应急处理制度,做好公共信用危机的处理。定期邀请消费者进行沟通,使消费者产生有参与产品开发和改善产品效能的归属感,加大公司的品牌影响力。
参考文献:
[1]JudyStrauss(美).电子营销第二版[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4.
关键词:公共道德;网络道德;存在问题;网络道德建设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6-0369-02
当下中国,洋溢着勃勃生机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道德滑坡和价值沦丧现象。快速发展的网络,在未来的道德建设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作为公共道德范畴的网络道德
“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这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本任务”、“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推动学雷锋活动、学习宣传道德模范常态化”……党的十报告中关于道德建设的重要论述,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之所以十报告如此强调道德建设,这与我国的现阶段发展现状是分不开的。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让我国的经济总量和人均GDP突飞猛进,然而,经济学研究显示:当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后,一般国家都会经历“拐点时期”,此时的转型,最大的挑战常常来源于“精神内核”的裂变。
谈网络道德,必须明确网络道德是属于公共道德范畴的。首先很有必要在“何谓公共道德?”这一问题认识的基础之上,对公共道德的内涵进行深入探讨。当前学者们对“公共道德”的概念把握之上,还没有形成比较深入和统一的“共识”。高湘泽教授的观点认为:“如果把事关私人事务(private affairs)和私人生活(private life)领域的道德称作‘私人道德’(privatemorality),那么,与之相对的公共道德(public morality)便应当可以被理解为事关公共事务(public affairs)和公共生活(public life)领域的道德。”显然,公共道德最突出的特点是公共性,只有包含在公共生活领域当中的那些具有普遍含义的道德观念,特别是关涉社会基本结构、社会生活及公共事务的道德观念,才能成为公共道德[1]。
根据2013年1月15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显示,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64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2.1%[2],面对互联网如此迅猛的发展势头,网络道德在公共道德中已经成为至关重要的一部分。网络参与不仅包括普通民众,还包括企业和政府,在这样一个现实世界数字化的环境里,网络行为的私人性和影响的社会性,更要求我们关注网络发展过程中的网络道德问题。
二、网络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道德困境
网络在方便人民生活、提高企业效率、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网络的负能量却也充斥其中,从以下几个案例,我们分析网络发展的过程中出现的道德困境。
案例一:“人肉搜索”是通过网络维护正义还是多数人的暴力?
2007年12月,一位名为姜岩的31岁的女白领跳楼自杀身亡,她在博客中披露自杀原因在于其丈夫王菲在外发生不正常男女关系。网上立即发动了一场关于王菲的“人肉搜索”运动,将王菲和他的家人关于姓名、照片、住址以及身份证信息和工作单位等个人隐私信息全部披露。此后,追杀、围攻、谩骂、威胁、恐吓邮件、网上被通缉、被原单位辞退等等一直萦绕王菲生活之中。最终王菲毅然决定将大旗网等数家网络经营者诉诸法院以要求损害赔偿。由网络事件而上升到司法程序的女白领“死亡博客”案,亦称“人肉搜索第一案”,2008年12月18日在北京市朝阳法院宣判,最终,两家网站被判侵权,王菲获赔精神抚慰金8000元。而法院则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部对“人肉搜索”等新生网络事物进行引导。
从“人肉搜索第一案”,到之后的“铜须门”,以及“韩白之争”、“死亡博客”等等,“人肉搜索”无时无刻不在互联网上演。在人肉搜索之下,互联网不仅是虚拟的,甚至可能是毫无隐私可言的。所以,网络在促进民主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同时,催生了大量网络暴力。所谓法不责众,个人融入群体,在心理上会产生一种安全感,这也使得参与人肉搜索的民众敢于施行网络暴力而不用担心承担相应责任。网上的民众最终被定性为侵犯隐私的风险由于网络生活的匿名制而大幅降低。一直以来传统看法都是,互联网络应该作为一个最自由开放的场所而体现其存在价值,然而从连续发生的网络暴力来看,所谓网络自由空间却一再发生多数民众意见压迫甚至无视少数民众合理意见的情况,甚至发生人身攻击。英国自由主义大师约翰・密尔也强调:“假定全体人类统一执有一种意见,而仅仅一人执有相反的意见,这时,人类要使那一人沉默并不比那一人要使人类沉默较为正当。”[3]网络暴力以道德鸟瞰的方式来裁夺他人表达权利,这无疑是一种“道德霸权”。
案例二:电商大战,是让利消费者还是欺诈?
每逢节日,电商之间的价格厮杀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但2012年6月18日京东商城的店庆却牵一发而动全身,国内知名电子商务平台纷纷加入战局。在本次战局中,京东商城、苏宁易购、天猫、国美库巴网、当当网、卓越亚马逊、一号店等一干电商巨头参与其中。为了吸引消费者眼球,各家电商都放出巨资让利促销,正值店庆的京东商城更是号称让利10亿元。然而令人唏嘘不已的结果是,京东商城、苏宁易购和国美电器搅动的“电商促销大战”原来是闹剧一场。针对“8・15”电商价格大战,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调查发现,上述参与价格战的三家厂商主要在三方面涉嫌价格欺诈:促销价高于原价、未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用独家销售的产品进行比价等。而一淘网也存在部分数据失实的问题。相关部门抽查京东的15种产品显示,这些产品的毛利率最低达4%,最高达22.43%,即使促销后最高的毛利率也达到10%。此外还存在的虚假现象是,有的电商承诺低价出售商品,但在网店上却标明无货,而调查结果显示商家仓库实际有存货。另一个涉嫌虚假促销的表现是,有的电商促销的产品是独家经营,其他商家根本没有,因此也无从比较其此前承诺价格究竟是否为最低价。
“8・15”电商大战是一场电商的全民闹剧,京东、苏宁、国美、一淘吸引了眼球,但却牺牲了电商公司的创始人信誉,微博营销的过热是否会导致整个行业的信誉坍塌?过度的宣传是否会造成用户的透支消费?企业为了赢利用尽了心思,挖空了头脑,却伤害了全国网购的消费者心,诚信的缺失,何尝不是整个民族道德缺失的痛。
案例三:政府网站PS照片,是往脸上贴金还是自打耳光?
《人民日报》曾报道:目前100%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省级政府、95%以上的地市级地方政府、85%以上的区县级地方政府建成了政府网站,然而,不少地方政府网站虽高调上线却最终沦为摆设,内容更新缓慢,甚至整体处于休眠状态。就在这样近乎休眠的状态下,一些官方的新闻照片中,PS技术似乎总是扮演了一个并不光彩的角色。此前,就有一些政府网站新闻图片里出现过领导“到处乱飞”的照片,杭州某区政府网站、四川某县政府网站的新闻中都出现过领导的悬浮照。政府网站本是对外展示政府形象的窗口,倘若沦为自欺欺人的摆设,势必会给公众造成一种负面影响,不仅破坏了“新闻的生命在于真实”这一根本原则,更是破坏了政府的公信力。为人民服务、实事求是则被人民看成一句句空洞洞的口号。为了面子工程,抑或是为了完成上级下达任务,政府部门如此做事,这又何尝不是一种道德的缺失呢?
三、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建设文化强国
文化大国并不能称之为文化强国,力争成为一个文化强国,就必须提高全民族的道德水准,而面对网络如此迅速的发展,在社会生活中影响力的不断扩大,网络上道德问题的出现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如何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关乎能否稳步实现建设文化强国的目标。以上三个案例分别从人民群众、企业、政府三个主体分析网络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道德问题,应该从更深层次挖掘产生的根源,从而能更好地解决问题。
1.所有社会问题归根结底都是人的问题,所以加强网络道德建设,首先要从人的教育开始,加强个体道德修养提高自律意识。如果不能通过教育提高全民的道德水准,即便是有再严密的法律,也会有人刻意或者无意中去破坏。现阶段,年龄在10―29岁的网民占网民总人数50%以上,青少年是上网的最大群体,是上网的主力军。青少年的认知与道德成长基本上还处于模仿和模拟的层次。所以说在日常生活之中,成年人,尤其是父母的行为对孩子的公共道德修养和成熟会产生直接和深远的影响。到了互联网时代,网上众多民众的不受传统道德约束的行为,更容易给青少年造成许多非常恶劣的影响。因此,家庭、学校、社会都应当担负起积极的教育作用,使新生代的网民从一开始就建立良好的道德自律。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网络里的行为规则。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网络不是虚无缥缈的世界,是各个主体参与的现实世界数字化,不仅每个个体要自觉增强自身修养,同时也要从总体上规范网络行为。旨在规范网络行为的法律法规不仅要规范普通民众的网络行为,还要能够有效地管理企业的网络商业行为,有效地监督政府的网络行政行为。
3.加强网络道德规范宣传和监控机制。根据《当代公民的网络道德问题调查》显示,在接受调查的网民中,仅有5.2%的受访者了解“文明上网自律公约”,可见加强网络道德规范的宣传是十分必要的。我们还应该积极借鉴发达国家和组织,如美国计算机组织协会、加拿大的信息处理协会等制定的信息伦理准则,他们的网络道德坚实的研究成果和先进经验,对现阶段我国加强网络行为的道德约束将发挥正面影响。
综上,信息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给我们带来诸多益处的同时,也带来了较多的不符合伦理道德,甚至走向犯罪的诸多不利因素[4]。不管是普通网民,还是企业或是政府,在进行网络活动时都应当遵从最基本的网络行为规范。公民应该积极发挥网络给自身带来的积极影响,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利用广博的网络资源开阔视野,丰富知识;企业在利用网络实现效益的同时应诚实守信,建立良好的社会责任感;政府部门在实现网络办公的过程中,应该坚持实事求是的作风,了解民情,倾听民意,恪守道德底线。
参考文献:
[1]黄永录,李文中.浅述公民的公共道德责任意识[J].文教资料,2011(2).
[2]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R].2013-01-15.
国外对于网络营销的研究源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即互联网普及后.较具代表性的包括:Chatterjee总结了10种与网上购物有关的不道德行为,如交货延迟甚至在交款后没有收到商品将网络不道德现象归纳为四大类,具体为不正当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网上虚假、不健康甚至违法的信息,使用垃圾邮件营销方式,网上交易的欺诈行为;其后Foumi-erg;〕进一步提炼为贿赂、胁迫、欺骗、偷窃和不公平歧视5个方面;在道德评估方面,Alba指出消费者主要从产品、价格、分销和促销1个方面评价企业营销道德.国内学者2000年以后开始进行网络营销道德研究.阎俊曰分析了网络营销伦理失范行为的负面影响及产生根源.张国宝困就企业网络营销道德规范机制做了探索与研究.曾晓婷等从消费者、行业竞争对手、政府监管部门三个角度构建网络营销道德评价体系.
综上可知,现有研究主要集中于对网络营销道德失范现象及其评价体系框架的设计,而对指标数据的获取、指标权重的确定、最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则研究有限.因此,文中在对网络营销阶段划分的基础上,全面分析企业网络营销的各个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道德失范行为并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并通过问卷调查方式来寻找影响网络营销失范行为的关键要索.
1基于营销过程的网络营销阶段划分及道德失范行为
1.1基于营销过程的网络营销阶段划分
Kalakota}.whinston将网络营销过程分为:购物前评估、购买行为发生和购买后测试三个阶段.为了研究营销道德失范行为,本文从消费者感知情况出发,把网络营销划分为信息搜集阶段、购买阶段、收货阶段及售后评价3个阶段如图1所示.信息搜集阶段主要包括关键词搜索、查看店铺、咨询信息、确定买家.购买阶段主要包括选择产品、选择支付和配送方式、支付货款.收货及售后评价阶段主要包括卖家发货后,等待收货、收取货物及收取货物后,体验使用、评价信誉、申请退换货、维修保养等.
1.2基于营销过程的网络营销道德失范行为
网购交易中的道德失范行为,主要是指在发生网购活动时,网络行为没有在网络道德规范的约束下运行,交易活动混乱,降低了网络交易的市场竞争性叫.为了全面掌握网络营销过程中不同阶段的道德失范行为,文中通过以下1种方式对网络营销道德失范行为进行调查.①对网络营销相关文献中道德失范行为的表现进行研究.②对网上购物人群网购时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的办法进行观察.③对网络营销专家进行访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解.④浏览电商网站中消费者对购物的相关评价.通过调查发现,网络营销的不同阶段都存在网络营销道德失范行为,具体情况见表1.
2基于营销过程的网络营销道德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为了保证评价指标体系的信度和效度,本研究采用三阶段问卷调查方法展开.首先,在网络营销各阶段失范行为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专家访谈,搜集可能导致网络营销道德失范行为的主要因索并形成初步的调查问卷;其次,进行小样本调查,对调查结果进行信度和效度分析;再次,根据小样本分析结果对问卷进行修订形成正式调查问卷,根据正式调查问卷分析形成评价指标体系见表2,并以此指标体系展开大样本调查.
3基于营销过程的网络营销道德评价过程及结果
3.1问卷的设计与发放
为获得科学的数据对我国目前网络营销道德情况进行评价,在调查时,把要调查的指标阐述成描述性的语言,让调查者对每个问题给予符合或者是不符合的评判,为更真实的刻画顾客的心里,采取7级量表制进行打分,非常符合打7分,非常不符合打1分.
本次研究共发出问卷;100份,回收303份,问卷回收率75.750o,其中有效问卷252份,问卷有效率87.170o.在性别方面本次受试的252人中,男性占比为5900,女性占比为;W0o;在年龄方面,25岁以下的人数占21.030o}25-30岁的人数占35.7100,31^-10岁的人数占30.560oWl岁以上的人数占12.700o;婚姻状况方面,已婚人士占比为5100,未婚人士占比为1600;在学历方面,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数占比达到65.080o;在年收入方面,5万以下年薪的人数为占25.0000,5^-10万年薪的人数占;19.6000}100万以上年薪的人数占25.100o;在网络购物经历方面,1年以下网购经历的人数占比达到36.5100;l^-3年网购经历的人数占38.1000;3^-5年网购经历的人数占25.200o.样本分布合理,适合做下一步分析.
3.2卷的信度及效度检测
采用Cronbach'sAlpha系数作为测量变量的信度检验标准.Guieford认为,当Cronbach系数小于0.3时,表示信度低,不可信;当其介于0.3-v0.1之间时,表示勉强可信;当Cronbach系数介于0.1-}-0.5之间时,表示比较可信;当Cronbach系数在0.5-}-0.7之间时,表示可信度可以接受;当Cronbach值大于0.7时表明问卷的信度是比较高的.研究结果表明,网络营销道德评价指标体系整体量表的Cronbach系数为0.913,具有很高的信度.本文采用KM()来评测变量效度,Kaiser给出了常用的KM()度量标准:0.9以上表示非常适合;0.8表示适合;0.7表示一般;0.6表示不太适合;0.5以下表示极不适合.通过数据研究表明:本次研究量表的KM()=0.879,自由度DF=135,显着性检验水平p=0.OOOGO.5,通过检验.
3.3评价方法选取
对于网络营销道德评价的研究,涉及到用多个指标对不同阶段的营销道德进行综合评价,这需要将不同阶段的多个相关指标合成一个综合指标.多元统计分析中的因子分析法为这种分析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途径.因子分析法主要是根据数据的内部结构、以及主成分或公因子的方差贡献率对问题做出评价.一方面,他根据数据差异大小给出变量权重;另一方面,根据各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剔除变量之间重合的部分.基于这两方面的考虑,文中采用因子分析法对网络营销道德进行评价.
3.4数据分析过程及结果
文中主要使用SYSS17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首先,采用简均法对问卷数据进行计算,形成对应指标的数据;其次,进行各个指标之间相关性分析,通过分析发现各变量之间具有较强的相关性,适合进行因子分析;接着,对数据进行主成分分析,分析结果见表3.从表3分析结果可知,前九个主成分的特征值大于1,贡献率累积达到59.2690o,说明这九个主成分能够概括大部分信息,将这九个主成分作为评价网络营销道德评价的因索进行分析.选择方差最大正交旋转,得到旋转后的因子载荷矩阵,整理后见表1.
从表1可知,因子1包括al,a2,a3,a2,a7这5个指标,反映了消费者对信息收集阶段网站信息的感知,因此将该公因子称作网站信息真实性因子;因子2包括a5,a6这2个指标,他反映了消费者对信息收集阶段网络技术安全的感知,将该因子称作网络技术安全性因子;因子3包括a8,a9,a10这3个指标,他反映了消费者对信息收集阶段网站故意过失行为的感知,将该因子称作网站故意过失行为因子;因子1包括b1,b2这2个指标,反映了消费者在购买阶段中对产品价格、质量的感知,将该因子称作产品质价真实性因子;因子5包括b3,b1,b5,b6这1个指标,反映了消费者在购买阶段中对广告真实性的感知,将该因子称作广告宣传真实性因子;因子6包括b7,b8,b9,b10这1个指标,反映了消费者在购买阶段中价格调整与促销的感知,将该因子称作促销活动真实性因子;因子7包括c1,c2,c3,c1这1个指标,反映了消费者在收货售后阶段中对物流服务质量的感知,将该因子称作物流服务真实性因子;因子8包括c7,c8,c9,c10这1个指标,反映了消费者在收货售后阶段中对售后评价管理的感知,将该因子称作售后评价真实性因子;因子9包括c5,c6这2个指标,反映了消费者在收货及售后阶段中对运输跟踪的感知,将该因子称作运输跟踪真实性因子.
根据表3、表1的数据,可以看出,在信息搜集阶段,网站信息真实性、网络技术安全性及网站故意过失行为是形成网络营销道德失范行为的主要要索;在购买阶段,产品质价真实性、广告宣传真实性及促销活动真实性是形成网络营销道德失范行为的主要要索;在收货、售后评价阶段,物流服务真实性、售后评价真实性及运输跟踪真实性是形成网络营销道德失范行为的主要要索.在这九大因索中,网站信息真实性占了网络营销失范行为的17.900,是形成网络营销道德失范行为的关键要索;物流服务真实性及售后评价的真实性分别占了网络营销失范行为的7.6%及6.700,是形成网络营销道德失范行为的主要要索;网络技术安全性、网站故意过失行为、产品质价真实性、广告宣传真实性、促销活动真实性、运输跟踪真实性分别占了网络营销失范行为的1.200,3.800,3.900,5.300}1.700}5.300,是形成网络营销道德失范行为的一般要索.
4结论
关键词:网络营销道德;机制;实现途径
一、企业网络营销道德问题原因分析
网络营销道德是指企业在网络营销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社会道德标准,满足受众的共同期望。其实质是企业如何承担好社会责任,在牟取商业利益的同时满足消费者需求,传递价值准则,妥善解决企业利益、顾客利益及社会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杜绝损害社会和消费者利益的网络营销行为。
(一)企业网络营销道德问题的主要表现。在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商业模式——电子商务环境下,营销道德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信息流上的道德问题。(1)信息安全性。在B2C网络营销中,一些商家通过网络软件窃取并滥用消费者在购物网站上的个人注册信息,如职业、收入、消费偏好等,有的甚至靠出卖收集到的消费者信息来赚钱,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2)信息真实性。在产品或服务的网络信息中,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隐蔽性,虚假广告、不健康甚至违法的商业信息通过广告、电子邮件、BBS等形式进行传播,使得消费者难以甄别或被恶意引导而受到侵扰,有悖于社会公德;(3)数字化产权。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数字化产权问题显现在企业网络营销活动中,数字签名、数据所有权、电子合同以及信用记录等新兴道德问题已浮出水面,这是企业在进行网络营销中所面对的伦理挑战;(4)信息竞争。企业为实现商业利益和提升认知度,往往进行不正当的网络广告竞争,在网络平台设置了诸多弹出式广告和浏览器插件,侵扰了消费者网上自由购物的权益,应受到道德谴责。
2、商流上的道德问题。在商品的所有权转移中,部分网上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提供的产品质量与宣传不符,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消费者在网上看到的商业信息大多数是可以进行美化处理的文字介绍和简单的平面图形,与商品本身有很大差别。在网络交易中,特别是C2C异地交易中,买卖双方都不能像传统交易中那样“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消费者即使被骗后也不好采取法律行动,使得采用虚假交易来骗取货款的可能性增加。
3、资金流上的道德问题。当前,国内网上交易的信用体系尚未健全,顾客、网上商店、商业银行等参与的信任机制有待完善,电子商务的支付体系尚未完全搭建,商家将信用风险转嫁给交易者,为求利益最大化扣押来往款项、无故取消买家订单等,导致网上在线支付的不安全性增加。
4、物流上的道德问题。在商家通过自配或第三方物流配送订购的商品到达消费者手中后,在“三包”期间内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时,消费者的售后服务往往难以有效保障。
(二)企业网络营销道德问题原因分析
1、消费者在网络营销中是弱势群体。在当前电子商务环境欠规范的条件下,消费者网上交易遭受侵权的情况较多。相对商家、网络营销中介而言,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活动中处于弱势地位,保障自身权益的合法途径较少。
2、网络营销法制约束力差。我国规范网络交易行为的政策法规几乎处于空白状态,随着电子商务在国内的迅速普及,诸如电子合同法、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亟待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管理部门建设,从而为网络营销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3、网络营销道德监督机制不健全。我国的商业环境、信誉体系等还不够完善,由于网络本身的虚拟性和无约束的超地域传播方式,使得网络营销中出现的道德问题很难真正监控,也是网络营销道德问题的症结所在。
4、网络营销道德意识淡薄。网络道德环境是“非熟人社会”,交易虚拟性强。在短期利益的驱使下,不真实的商业信息、网络诈骗等不道德营销行为出现。此外,消费者和社会公众法律意识淡薄,在网上购物受到侵权时往往无法现身维权。
二、企业网络道德对网络消费行为的影响分析
网络营销的发展使得消费观念、消费方式和消费者的地位正发生着重要的变化,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具有更广阔的选择性和更充分的购买决策。因此,研究企业道德违规对消费者网络消费行为的影响,对于企业有效地开展网络营销活动有着重要作用。
(一)网络文化。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逐渐形成了出于共同爱好形成的虚拟社区、新闻群组和BBS等网络族群和普遍认同的网络文化。网络族群中的成员往往遵循相同或相近的网络行为准则和共有的网络文化,对出现道德问题的企业和产品在网络中进行控述与传播,这将给企业带来负面效应,降低企业的公众诚信指数,最终影响潜在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二)营销组合。从营销组合角度来考虑,企业可能在以下方面出现网络营销道德问题:通过网络渠道将劣质产品以次充好出售给消费者;变相涨价、实行垄断价格等;设计传播虚假网络广告引诱消费者购买商品;搜集和滥用消费者的私人信息。当企业发生不道德的网络营销行为时,消费者可能会通过BBS、网络新闻组等新型控诉平台,对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即时控诉,给企业网络营销带来负面影响。
(三)参考群体。消费者在咨询产品信息、分享购买经历和产品使用效果时,在现实和虚拟参考群体中都能获得大量的参考意见。消费者通过网上社区论坛、即时通讯、信息群组等方式,关于购买的网络产品功能、可靠性、售后服务等评价,这种购后评价往往会影响该网络群体中潜在消费者的购买意向。
三、企业网络营销道德规范机制的构建及其实现途径
网络营销道德问题会给消费者的消费决策带来直接影响,企业必须对网络营销道德进行规范与约束。企业网络营销道德规范的实现途径如下: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是网络营销发展成熟的主要标志。从立法的角度加强对企业网络营销道德的规范,一是要加快电子商务的立法,重点是加强法律与技术手段的结合,给网络营销道德问题进行准确定位;二是要加快制定网络广告法,对网络广告进行有效的约束和监控;三是加快企业与消费者道德信用的立法,对企业的道德信用进行界定,为道德信用数据的获得提供法律保障。
(二)发挥行政职能的规范作用。政府是网络营销道德建设的主体,应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网络道德规范体系,完善道德失信的惩罚机制和网络营销的自律机制。第一,制定网络道德规范标准。行政管理部门要尽快颁布网络道德规范标准,将分散的道德信用信息整合起来,建立科学、统一的评估标准对网络道德信用档案进行权威性的综合评级,并利用政府公用信息网络对道德违规进行披露;第二,加强对网络道德违规行为的制裁与处理。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成立专门机构,定期清查企业的道德违规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使网络道德违规企业提高违规成本,从而有效地扼制不道德网络营销行为的蔓延;第三,建立网络营销道德的示范与激励机制。成熟的网络道德体系的形成,是同构建完善的道德示范与激励机制,从而唤起全社会的道德意识分不开的。我国网络营销道德建设必须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示范与激励机制。
(三)发挥技术层面的保障作用。技术约束是保障网络道德规范的必要手段。一方面开发用于监测、过滤、屏蔽不良信息的安全认证技术,为实施网络信息的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另一方面建立权威性的第三方网络道德信用公证平台,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网络道德信用公证平台查询交易双方真实可靠的道德信用资质,对网络营销中的必要环节进行身份认证,确保交易双方的利益不受侵害。
(四)加强行业协会的监督与管理。如今行业协会已普遍成为各种行业标准和职业道德规范的制定者。比如,美国计算机伦理学会为计算机伦理学所制定的十条戒律,规范了计算机用户在任何网络系统中都应该遵循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国外一些行业机构明确划定了网络违规行为,界定了网络违规的行为类型,如南加利福尼亚大学网络伦理声明指出了六种不道德网络行为类型。我国的行业协会也应制定相应的职业道德标准,对企业网络营销道德加以规范,充分发挥监管作用,引导健康的网络营销行为。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道德意识;道德规范;道德行为;失范行为
引言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快速发展,网络带来了许多政治、法律、伦理道德和社会问题。研究探讨网络发展所带来的伦理道德问题,已经成为国内外各界人士普遍重视的前沿性课题。道德范畴主要包含三个方面内容:道德意识、道德规范、道德行为。本文主要探讨了计算机网络发展对道德的复杂性影响。
一,道德意识方面(领域)
(一)道德相对主义盛行
后现代主义的道德相对主义(“你想怎样就怎样”或者“怎样都行”),非中心主义,多元化,表面化,无终极目标等等,直接源于后工业社会生产形式、组织形式和文化格局。但是在信息高速公路的雏型lntemet网络世界中,道德相对主义却找到了它最适宜生长繁延的领域。这是因为:
a、Intemet没有中心。在科学家们设计Intemet的前身AP,PANET时,军方就要求这个网络没有中心。这样做的理由是,不管网络上的哪一个特定的点受到攻击,它的其他部分都能够正常工作。
b、Intemet没有开始也没有结束。从地理角度讲,lntemet覆盖在整个地球的表面上。而地球也是一个球体,在这个覆盖于球体的网状物中,既没有开始的地方也没有结束,意味着没有终极。一进入这个由光纤电缆和其他设备器件构成的世界,你就变成了电子化的飞速运动的存在。这种状态,除了使人忘记对终极目标的追求外,也会让他不想对任何东西负责。
(二)无政府主义泛滥
Intemet当初的设计思想,是让信息在网络中能够自由的传播,这样,当网络的一部分遭到袭击时其它的部分依然能够正常运转。当这种思想变成现在的Internet事实之后。使你在网上实施言论控制成了一种不太容易的事情。眼下的In—temet像一片藤草丛生的荒野。
(三)人际情感的疏远
人际情感是需要人与人的社会交往来维持的。而在网上交流时,我们的言谈举止都被转换成二进制的语言。我们的音容笑貌以数字化字符方式在屏幕上传播,我们成了数码化的存在:DegitalBeing。Intemet改变了人际交往的方式。使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变成了人与机器之间的交流,这与现实生活中入与人的直接交往相比,人与人之间的隔离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大了。终日与电脑终端打交道,同他人的社会交往会被削弱,使家庭成员之间,邻居之间,同事朋友之间的感情联系淡薄。
二,道德规范方面
(一)对传统的道德规范形成冲击。其约束力减弱
网络社会是人类为自己开拓的另一个生存空间,在这个空间里对人们没有多大的约束力,这对建立在现实社会基础上的传统的道德规范形成巨大的冲突。
(二)使道德规范在量的规范上不断扩张
网络世界的发展对形成和发展道德标准,制定新的规范开拓了新领域,产生了积极促进作用。在网络中,同样需要教养,网络行为和其它的社会行为一样,需要一定的道德规范和原则。
(三)网络道德规范向法制化转化
具体的道德规范在量上的积聚并不是无止境的。其结果必然导致向法律法规的转化。
三,道德行为方面
(一)使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方式产生新特点
Intemet直接介入“交际”领域,为人类创造了独具特色的网上空间,为现代人的交往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场所:其一,网上空间具有虚拟性,可以“相识不相见”,从而免除交往者的奔波之苦;其二,网上空间具有开放性,交互性,且覆盖广麦。上网者可以定向抵达一点,也可以同时抵达多点,从而形成颇具规模的“交际圈”,为人们在更大的范围内交友、择友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其三,网上交友可以“匿名进入”。在“Intemet上,没人知道你是只狗”,交谈者可以对对方的真实身分一无所知。这也便于人们以平等的身分进行交往。使交际变得更加自由和轻松。
(二)出现大量不规范行为
在网络发展初期,新旧道德规范并存、交替、更迭,造成规范内容的冲突和衔接的脱钩,引发了大量的失范行为。主要表现为:
1失规范的行为。
2规定冲突的行为。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道德意识;道德规范;道德行为;失范行为
引言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快速发展,网络带来了许多政治、法律、伦理道德和社会问题。研究探讨网络发展所带来的伦理道德问题,已经成为国内外各界人士普遍重视的前沿性课题。道德范畴主要包含三个方面内容:道德意识、道德规范、道德行为。本文主要探讨了计算机网络发展对道德的复杂性影响。
一.道德意识方面(领域)
(一)道德相对主义盛行
后现代主义的道德相对主义(“你想怎样就怎样”或者“怎样都行”),非中心主义,多元化,表面化,无终极目标等等,直接源于后工业社会生产形式、组织形式和文化格局。但是在信息高速公路的雏型lntemet网络世界中,道德相对主义却找到了它最适宜生长繁延的领域。这是因为:
a、Intemet没有中心。在科学家们设计Intemet的前身AP.PANET时,军方就要求这个网络没有中心。这样做的理由是,不管网络上的哪一个特定的点受到攻击,它的其他部分都能够正常工作。
b、Intemet没有开始也没有结束。从地理角度讲,lntemet覆盖在整个地球的表面上。而地球也是一个球体,在这个覆盖于球体的网状物中,既没有开始的地方也没有结束.意味着没有终极。一进入这个由光纤电缆和其他设备器件构成的世界,你就变成了电子化的飞速运动的存在。这种状态,除了使人忘记对终极目标的追求外,也会让他不想对任何东西负责。
(二)无政府主义泛滥
Intemet当初的设计思想,是让信息在网络中能够自由的传播,这样,当网络的一部分遭到袭击时其它的部分依然能够正常运转。当这种思想变成现在的Internet事实之后。使你在网上实施言论控制成了一种不太容易的事情。眼下的In—temet像一片藤草丛生的荒野。
(三)人际情感的疏远
人际情感是需要人与人的社会交往来维持的。而在网上交流时,我们的言谈举止都被转换成二进制的语言。我们的音容笑貌以数字化字符方式在屏幕上传播,我们成了数码化的存在:DegitalBeing。Intemet改变了人际交往的方式。使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变成了人与机器之间的交流,这与现实生活中入与人的直接交往相比,人与人之间的隔离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大了。终日与电脑终端打交道.同他人的社会交往会被削弱,使家庭成员之间,邻居之间,同事朋友之间的感情联系淡薄。
二.道德规范方面
(一)对传统的道德规范形成冲击。其约束力减弱
网络社会是人类为自己开拓的另一个生存空间.在这个空间里对人们没有多大的约束力,这对建立在现实社会基础上的传统的道德规范形成巨大的冲突。
(二)使道德规范在量的规范上不断扩张
网络世界的发展对形成和发展道德标准,制定新的规范开拓了新领域,产生了积极促进作用。在网络中,同样需要教养,网络行为和其它的社会行为一样,需要一定的道德规范和原则。
(三)网络道德规范向法制化转化
具体的道德规范在量上的积聚并不是无止境的。其结果必然导致向法律法规的转化。
三.道德行为方面
(一)使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方式产生新特点
Intemet直接介入“交际”领域,为人类创造了独具特色的网上空间,为现代人的交往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场所:其一.网上空间具有虚拟性,可以“相识不相见”,从而免除交往者的奔波之苦;其二,网上空间具有开放性,交互性,且覆盖广麦。上网者可以定向抵达一点,也可以同时抵达多点,从而形成颇具规模的“交际圈”,为人们在更大的范围内交友、择友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其三,网上交友可以“匿名进入”。在“Intemet上,没人知道你是只狗”,交谈者可以对对方的真实身分一无所知。这也便于人们以平等的身分进行交往。使交际变得更加自由和轻松。
(二)出现大量不规范行为
在网络发展初期,新旧道德规范并存、交替、更迭,造成规范内容的冲突和衔接的脱钩,引发了大量的失范行为。主要表现为:
1失规范的行为。
2规定冲突的行为。
[关键词] 网络广告道德法律
一、网络广告及其特点
美国学者霍金斯认为:网络广告即电子广告。它是指通过电子信息服务传播给消费者的广告。也有人认为:网络广告是指在因特网上播发的广告。还有人认为,所谓网络广告,是指在互联网的站点上的以数字代码为载体的各种经营性广告。概括地说,网络广告就是以互联网为媒体,利用数字技术制作,并通过网络、传播的商业广告。网络广告是实现网络营销的基本手段之一。
网络广告与传统广告相比,具有以下明显的特点:
1.成本低。网络广告费用相对较低。因此,网络成为个人和企业广告信息的重要平台。
2.速度快。在传统媒体上广告都需要一定的等待时间。而利用网络广告不仅便利,而且时间短,速度快,传播区域与范围广。
3.针对性。一般说来, 网络广告的受众往往是比较年轻、受教育程度较高、而且有一定购买力的的群体。
4.交互性。网络媒体不同于传统媒体的信息单向传播,而是信息互动传播,用户可以获取他们认为有用的信息,企业或商家也可以及时得到用户反馈的信息。
5.便利性。网络广告往往与电子商务、网上营销相结合。因此,网络广告及网络营销具有灵活、便利等特点。
6.时空无限性。网络广告的传播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它通过国际互联网络把广告信息全天候地传播到全球。只要具备上网条件,任何人,在任何地点都可以阅读。这是传统媒体不可比拟的。
二、网络广告存在的问题
与传统广告媒体比较而言,网络广告正成为继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四大媒体以后的第五大媒体,而且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广告正成为广告业的主流。?网络广告在传播速度,方便受众,增强交互性等方面发挥巨大的优势的同时,也存在很多困扰网络广告健康发展的问题。
1.广告的真实性令人质疑。随着互联网的逐步普及,各大网站纷纷刊发五花八门的广告,广告铺天盖地而来,难辩真假。有人认为,网络广告与传统媒体比较,广告的可信度较低,而虚假广告和欺诈性广告相对较多。这导致消费者对网络广告标榜的产品望洋兴叹、望而却步。这与网络广告的管理混乱有极大的关系。在传统广告的管理中,从事广告业务有一定的市场准入条件(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要通过广告业的资格认证,获得营业执照,否则无权经营广告业务,这对广告的资格认证、广告经营等有较大力度的监管与制约作用。但我国有关网络广告的法规还很不完善,网络广告的准入制度欠缺,这导致网络广告失真、虚假,甚至欺诈。
2.垃圾广告泛滥成灾。目前,很多国家,电子邮件广告中充斥着众多的垃圾邮件。我国也有很多人都深受电子邮件广告的骚扰。笔者就曾每天收到几十个垃圾邮件,后来,不得不更替邮箱名称。据说,在我国,垃圾邮件已经超过了正常电子邮件的数量。利用电子邮件广告进行促销是一种手段,但无目的的促销,却给邮件接受者造成了麻烦。收件人既无可奈何,又十分反感,还得花时间删掉这些垃圾邮件。垃圾邮件泛滥成灾对企业、广告商、用户都没什么益处,但却难以禁止。
3.网络广告对商品的标价不实。网上有很多广告具有一定的诱惑力,让人心动,但不少网上的广告给商品标价偏高,这种标价不实的部分广告导致网民对网上商品心动多而行动少。另外,有些网络广告还夸大商品的功能、质量,诱惑性语言较多,如果理性分析,则发现不少漏洞。
4.网络广告的侵权行为较多。不少人,包括名人或普通人的肖像被网络广告侵权使用,还有不少个人的信息被网上非法广告利用。
5.强迫性广告越来越多。只要我们上网,很多网站都会弹现很多的广告,有的是整版的广告,或某广告在眼前晃来晃去,令人心烦。还有一些网站,不点击广告就无法进入该网站主页。这些强迫性广告占用了网民很多的时间,人们面对这些强制性广告一筹莫展。
6.网络广告主或广告商的责任心差。传统媒体在接受广告时一般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对广告的后果要负一定的连带责任。而网络广告主广告比较随意,广告商(网站)接受广告也比较随意。因此,网民被迫受害的事件就多起来了。一旦消费者受害了,可没有人承担责任。
三、加强网络广告道德建设的必要性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告不仅成为重要的商业竞争工具,而且也成为现代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与逐渐普及,网络广告也成为经济和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广告在方便网民的同时,其暴露的种种问题也令人担忧。网络广告存在的问题既涉及法律问题,也涉及道德问题。因此,加强网络广告道德建设是非常必要的。
第一,加强网络广告是完善市场经济的需要。网络经济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论是发展网络经济,还是改造传统产业,都需要网络广告这一现代最便捷的工具。然而,从世界网络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挫折来看,不道德的网络广告是制约网络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完善的市场经济需要“开放、竞争、统一、有序”,网络经济作为经济的一部分也需要“开放、竞争、统一、有序”。这要求加强网络广告道德建设。
第二,网络营销及广告道德建设受到很多国家的重视。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都在这方面采取了措施,包括道德、法规等方面。早在1998年美国营销协会就制定了一套因特网营销的道德准则。该道德准则就要求因特网营销者的职业行为必须遵守:支持职业道德,通过保护隐私权、所有权和获取权而避免伤害;遵守所有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了解与因特网营销有关的法规变更;适当地与组织成员就因特网相关的风险、政策进行有效沟通;企业要保证其营销活动对员工、顾客和相互利益方的承诺。另外还规定了有关隐私权、所有权及接入等方面的内容。因此,我国要发展网络经济,也必须重视网络广告道德建设。
第三,网络广告建设是保护相关者利益的重要举措。网络广告利益相关者包括广告主、网站、网民等。加强网络广告道德建设,不仅能切实保护网民的利益,还可以从根本上保护广告主、网站的利益,从而保证各主体之间的共赢。另外,加强网络广告道德建设还有利于形成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有利于网络经济的规范化、有序化。
四、加强网络广告道德建设的几点建议
加强网络广告道德建设是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与支持,需要法律法规的制约与保护。
第一,要加强网络道德教育,树立科学利益观、价值观和竞争观。网络广告道德教育通过有组织、有计划、有系统的道德影响活动,由理性认知达到使从事网络广告的人员自觉践行广告道德准则,履行相应的广告道德义务的目的。另外,对网站要加强监管,规范网站广告的行为,克服不道德的行为。
第二,要加强网络经营的自律。网站的经营要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国家要制定网络经营的进入准则、经营准则、竞争准则,使网络经营有法可依。另外,要尽快出台《网络广告法》,依法规范网络广告。
第三,加强互联网反垃圾邮件的监管,开发具有高技术的反垃圾邮件举报处理系统平台,用技术手段掌握垃圾邮件的传播情况并进行分析、监控和制止。在反垃圾邮件中,既要追溯垃圾邮件来源,遏制垃圾邮件的源头,又要防止垃圾邮件的传播。
第四,加强网络广告道德文化建设,促进全社会关注网络文化建设工程,从正面引导网络广告道德与文化新风尚的形成。同时,要加大打击力度,对非法的不健康的网络广告行为进行惩处,以消除不良影响,净化广告道德与文化。
关键词:网络道德网络社会伦理
上世纪70年代初期,美国的精英电子学家出于为军事服务的考虑将几所大学的计算机用电缆连在了一起,起名为ARPANET,这就是我们今天称为INTERNET的鼻祖,网络的迅速发展超出了当初它的发明者的预见力,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占领了我们的社会,从70年代的试点,到80年代的发展,再到90年代的普及,网络这个以计算机为基础的庞大物理实体以其不可取代的实力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这种渐进式的改变让许多科学家有些措手不及,由这种改变也出现了通过网络这一共同物质条件而互相联系起来的网络人群,构成网络社会,网络社会的出现不仅仅带来了科技上的新起点,也为社会学家们提出了全新的社会问题,人类社会进人了一个双重社会时代。不同于以往研究的人类社会,网络社会并不是一个具体的实在,也没有相对固定的社会人群,人员的流动性很大,最大的区别在于每个个体的人在网络社会中都被转化为一个符号,一串代码,以机器的方式进行交流,除了ID地址之外没有什么可以验明正身,在网络这块面纱的掩饰之下,网络社会的活动准则与现实社会的道德规范之间出现了偏差。
综观现实社会,个人要想融人其中,接受、承认并且遵守社会道德是一个必备条件。举例来说,在一个健全的市场中信守承诺之类的现代商业道德法则,得到了绝大多数市场主体的广泛奉行,因为这是他们长期立足市场并自主活动的一种必要条件。马克思·韦伯在谈到“资本主义精神”时也曾指出只要个体涉足于市场关系之中,资本主义经济就会迫使其服从资本主义的活动准则。任何一个社会,不讲信用,恶意欺诈等不道德现象,主体活动空间必将受到压缩。然而在网络社会中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从个体作为社会成员参与之时起,就已经开始了欺骗,作为现实存在的人在网络社会中变成了一个代码,一个符号,从姓名、性别到情感、心理等诸多方面的随心所欲,都成为遵守网络行为规则的一种表现。现实社会的不道德在这里反而成为大家都认同并且都付诸实践的一种道德行为,主体的活动空间也并不因为这种现实生活中认定的不道德行为而受到压缩,相反,其活动空间扩大到整个世界。这种与现实社会道德相左的道德现象大致分为三类:
一、网络社会中的无责任现象
在网络社会中,人是一种非现实的存在,人以数字化的方式出现,因而他在现实社会中的角色及其关系在网络社会中也会发生变化,形成与现实社会中不同的主体存在方式,“人在网络中就是非现实的虚拟方式,其活动也是非现实的虚拟活动,由于这种虚拟特性造成网络社会中的个体都具有“怀疑一切”,“批判一切”的倾向,自身的不真实性导致对所联系的对象的真实性的批判,成为怀疑论者”。而这种怀疑性也就使虚拟个体认为根本不用考虑从而放弃了对其相联系的另一个虚拟个体的责任感,同时在网络社会中又没有健全的社会关系、道德关系及客观的社会道德加以要求,这种不负责任的现象成为必然。只有这种行为上升到损害现实社会中具体的某一个体或某一群体的切身利益时,行为主体才会受到现实社会中的道德规范乃至法律规范的制约和审判。同时,在网络面纱之下的非现实的虚拟个体代替现实社会中的具体存在的个体思维来批判现实社会,这种批判则作用于现实社会,对现实社会造成积极或消极的影响,而这种批判则是以无责任为前提的有感而发,只要是无损现实社会的根本利益,行为主体都不用也不会考虑到现实社会的道德谴责。
二、网络杜会中的绝对自由现象
仅就自由这一要概念来说,自由是同受限制相对立的。“人只有摆脱了外在力量的限制才会感到无拘无束,才会感到自由,因此,自由就是对外在限制的摆脱”。哲学家们对于自由的这种一般含义是普遍认同的。哲学中则以积极能动的社会实践的观点来说明自由的本质,自由与客观规律是相互依存的,人不能不受到外在客观必然性的限制,完全摆脱约束,不要任何限制的绝对自由是不可能存在的。然而在网络中却有一种特殊情况我们不能不考虑,就是这个社会上的社会成员不是具体实在的人,而是代表具体实体的机器背后的数字符号。作为现实社会中的个体,必然是要受到客观规律的制约,对客观规律性认识得越准确,人的自由程度越高,而在网络社会中,对规律认识的主体是虚拟的符号,获得自由的主体也是虚拟的符号。网络社会中的规律对现实社会中的个体的限制是间接的,因而作为现实社会中的个体可以相对地摆脱网络中规律的限制,网络社会中的大部分人群认为网络社会是个大同社会,网络上的东西是共享的、无限的和自由的。网络信息是无限的,拷贝是自己的,拥有知识或信息是每一个网络个体的权利,任何人都可以平等地获取、修改、下载信息而不被限制;网络信息又是自由的、完全的不受到任何权力机构的制约。因为信息的共享无限和自由,所以大多数人认为对计算机网络的访问是无限制的、完全的,对网络信息的修改、删除和窃取都是正当的,是自己的一项不可质疑的权利,是绝对自由的。由于这种大多数人普遍认同的行为,直接影响到了现实社会的经济利益,在网络发展的初期有关版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论就已经开始了,庆幸的是现今已经出现了限制这种“绝对自由”的规范和法则,然而这些规范和法则只有在行为主体对现实社会利益有所触及的时候,才能对其有所制约。
三、网络社会中的价值观扭曲现象
关键词:网络社会 个体 道德自律 养成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社会成为人类生活和交往不可或缺的第二大空间。网络在带给人们诸多便利和空前自由度的同时,也在检验着人们道德意识的强弱和自律程度的高低。面对网络社会中大量涌现的道德失范现象,道德自律作为一种有效的社会控制手段和至高的社会控制目标被赋予了特别的关注和极高的期望。
一、自律的伦理意蕴
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自律和他律最初是由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提出的一对哲学范畴。康德第一个系统地阐述了自律概念,并把它确立为伦理学的基础。康德的自律概念强调“意志自律”,即“自己为自己立法”uJ,强调从主体内在的道德观念中引申出道德原则;“他律”则是从不依赖于主体意志的外在原因中引申出来的道德原则。康德“自我立法,自我服从”的意志自律法则使人类理性超越感性经验的界限而达到无限的自由境界,确立了道德自律的普遍性和必然性,高扬了人的主体性,实现了伦理学史上“哥白尼式的革命”。
黑格尔对康德的自由观和自律学说给予了高度评价,同时也指出了康德的自律概念的缺陷,对康德的道德自律说主观主义的片面性进行了批判和纠正。在黑格尔看来,作为“客观精神”发展阶段的道德,虽然是意志内部的、主观的规定,但善恶的标准不能是内部的、主观的,要有外部世界的客观根据,这就要求道德必须向客观精神阶段的伦理转化。黑格尔对道德主观性和客观性的承认,表明了他在肯定道德自律性的同时,也肯定了道德的他律性。
马克思肯定了康德的自律概念对道德的宗教基础的消解,指出了康德从人的纯粹理性中寻求道德价值根据的局限性,同时批判地吸取了黑格尔关于道德价值的根据在于人之外的客观历史过程的合理思想,从具体的历史过程和现实的社会关系来考察自律问题,把对道德自律的理解置于客观现实的基础上。马克思认为:首先,道德是他律的,道德价值的根据源于现实的社会关系。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由它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特别是物质生产方式所决定的。人们“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但他律不是内在的自觉,而是外在的约束,是对个人的一定限制,它还必须进一步向自律性发展,使社会理性内化为个人的自由意志。其次,人作为道德主体是具有主动性的,道德实质上是自律与他律的统一。马克思承认了道德的客观基础,同时也肯定了人的道德主体性。他指出,道德作为个体的存在方式,是个体内化社会道德规范的结果。这个主体内部的意志规定,体现着主体自身的状态,表现着主体的自觉性、自主性、自律性。也就是说,道德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基础上通过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表现出来的。因此道德不单是他律的,同时也是自律的。
总之,康德和黑格尔的自律概念虽然有所不同,但都是唯心主义的道德观。惟有马克思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上,运用辩证观点对自律和他律的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但他并未对道德自律的概念作明确阐述。因此,笔者认为,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出发,道德自律的内涵可以界定为:道德主体自愿地认同社会道德规范,并结合个人的实际情况,践行道德规范,把被动的服从变为主动的律己,把外部的道德要求变为内在良心自主的行动。道德自律包含不同层次的含义。作为约束方式,它以“自己约束自己”的方式区别于道德他律外在于己的道德规范的约束方式;作为社会控制目标,它与道德他律一起,代表了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的两种境界,其中道德自律是至高的境界。道德自律的人,能在实践中不断提高道德觉悟、培养道德情感、锻炼道德意志、履行道德行为。从这两个层面的意义上看,网络社会个体道德自律的养成,不仅意味着网络社会控制方式的转变和控制效果的持久,更重要的是,它标志着个体道德境界的提升和道德人格的生成,体现着人性的不断向善和真正自由的日趋实现。
二、道德自律的个体发生机制
从道德他律到道德自律,是一个个体道德境界提升的过程。我们可以从个体发生学的角度来考察道德他律向道德自律的转换过程。
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开创了儿童道德发展的实证研究之先河。他通过研究发现,儿童的道德发展水平与其智力水平是平行的。早期儿童的道德判断是根据外在道德法则作出的,具有客体性,是一种他律水平的道德;后期儿童的道德判断已能从主观动机的角度去判断,具有主体性,是一种自律水平的道德。可见,人的道德发展遵循这样一条路径:道德意识从关心自身利益的取向发展到关心他人利益的取向,再逐步上升到道德原则的取向;道德判断从重视行为结果(客观责任)发展到关注行为动机(主观责任);道德言行从他律(服从外部的规范要求)发展到自律(听从内心命令)。道德教育的任务主要就是促进人们的道德认知和道德判断能力的提高。
美国心理学家科尔伯格对道德发展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研究,扩展了皮亚杰关于儿童道德判断研究的理论,在发展心理学中形成了一个重要的道德发展阶段的模式。科尔伯格在研究中发现人的道德判断存在着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这一过程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六个阶段,是一个由低到高按顺序发展的过程。科尔伯格把道德发展中的他律与自律称为道德判断的两种类型,他的道德发展理论始终贯穿着道德判断从他律向自律的发展线索。在科尔伯格看来,个体道德判断从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即从阶段一向阶段六的发展过程,实际上就是不断地从他律道德向自律道德的发展过程,或者说是道德他律逐渐减少和道德自律逐渐增加的过程。换言之,道德阶段的提高与道德类型的发展是一致的。
科尔伯格和皮亚杰关于道德发展的认知理论无疑为网络社会个体道德发展水平的衡量和评价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照体系。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他们的道德发展理论肯定了网络伦理教育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我们可以通过社会道德教育和个体道德修养,使社会伦理规范内化为每一个个体的道德意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信念,进而外化为自觉的道德行为,从而实现道德他律向道德自律的飞跃。
三、网络社会个体道德自律的实践路径
社会道德教育和个体道德修养作为传统道德教育的两种方式对于我们探求网络社会道德自律的实践路径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然而,网络社会作为人类全新的生存和交往空间有着现实社会所不具有的虚拟性、交互性、即时性等特征,网络社会道德自律的实践路径必须是在信息时代特定背景和网络社会特定情境中对传统社会道德教育方式和道德修养方法的继承、创新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