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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春节即将来临,为确保节日商品市场供应充足、上市销售食品质量安全、价格基本稳定,让全市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喜庆、安康、祥和的节假日,我委会同市粮食局、物价局、工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加强节日市场监管的同时,专门派人到文峰大世界、百货大楼、金鹰国际等百货商场,五星电器、苏宁电器等家电大卖场,大润发、时代超市、家乐福、麦德龙、易初莲花、新一佳等大型超市,以及蔬菜副食品批发市场、水产品批发市场、百花果品批发市场,就元旦、春节两大节日市场的货源组织准备情况、计划供应量、目前库存及价格等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春节市场供应准备情况
从调查情况来看,今年市区各大商场、超市、专业店、批发市场等商贸企业十分重视春节市场供应工作,准备充分,货源充足,品种齐全,档次结构更趋合理,商品价格有涨有跌,节日市场供应将呈现货足质优、繁荣有序的良好局面。
一是货源提前落实,储备、供应量增加。
商家历来十分重视春节销售旺季,未雨绸缪,精心组织安排,货源提前落实。为防止雨雪天气、运输繁忙等造成供货脱节,扩大仓库囤货面积,增加了粮油、猪肉等副食品的储备供应。如大润发为保障节日供应临时新增了7500平方米的仓库租用面积,主要储备粮油等节日商品,货源十分充裕。目前库存大米可供 3天、库存油可供20天左右。总公司在苏州建有配送基地,统一配货,并落实了运输的保障措施;时代超市北阁店新增了1500平方米仓库租用面积,储备粮油酒糖果等节日物资,另外储备了30吨冷藏猪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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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物价总体稳定,部分商品价格有涨有跌。
工业品价格总体保持平稳。穿着类价格有升有降,黄金珠宝类价格同比有所上涨,家电类中空调价格同比有所上升,彩电尤其是液晶等平板彩电降幅较大。年终几家家电大卖场都在搞活动,将价格降到最低,做大销量,靠厂家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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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促销趋于理性,服务质量不断提高。
春节前,各大商场超市紧抓商机,布置环境,开展形式多样的节日促销活动,突出喜庆氛围、人性化消费的特色,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的消费需求,节日氛围已经显现。
据调查了解,现在消费者更加成熟,购物冷静、理智,文峰大世界、百货大楼、金鹰国际等各大商家促销也更趋理性,从自身效益出发,春节期间不会搞大幅度降价让利等大型促销活动,但购物送礼品、部分换季商品打折等小型促销活动不断,形式多样,贯穿节日前后,并更加重视服务质量与信誉,营造良好的节日消费环境和氛围。文峰大世界在大门立柱上张贴了“讲文明,有礼貌,重服务,打造文明和谐新南通;重商德,守商誉,铸商魂,塑造满意工程新形象”的大幅对联,突出了文峰人的服务理念。通润发、家乐福、时代超市、麦德龙、易初莲花、新一佳等大型超市纷纷开展购物积点返利、抽奖送礼等促销活动喜迎春节,时代超市北阁店还开展了代客加工香肠、腌咸肉等便民服务。
二、春节市场监管举措
为确保全市人民欢度元旦、春节两大节日,我市各职能部门整体联动,从市场供应到监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全力保障供应。
在粮油供应方面,市粮食局加强了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加快了储备粮入库进度,确保应急供应实物保障;加强了粮油市场的监测,完善粮食应急保供预案,提高应对能力;加大了粮食区域产销合作,填补我市缺口粮源;加强对保供对象的调查,确保特殊群体的粮油供应。开展了特困粮油实物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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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猪肉等副食品供应方面,市经贸委采取了六条措施:一是下发了《关于做好20**年元旦、春节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并及时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做好20**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各重点商贸流通企业高度重视节日市场供应和食品安全工作,精心组织货源,丰富节日市场供应;二是采取切实措施,鼓励屠宰企业多调入生猪满足市场供应;三是充分发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发挥现代流通商业网点的作用,强化批发市场、大型生鲜超市“猪肉”的储备和供应能力优势,积极组织家禽、水产品、蔬菜、水果等副食品满足市场供应;四是强化对储备生猪(猪肉)的监管,在当地生猪屠宰管理部门加强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市有关部门加大巡查力度,保障储备生猪(猪肉)的存栏(库存)数量,做好应急准备;五是加强对节日供应和市场变化情况的监测分析。从20**年7月以来一直坚持粮、油、肉、蛋、蔬菜、水产品、水果等生活必需品网上日报、监测制度,主要副食品市场供应监测周报制度,并通过XX市人民广播电台每周向市民XX市商务天气预报。建立和完善市场异常波动监测预警系统,适时组织调控,维护市场稳定;六是继续积极配合市教育局,做好大专院校学生食堂的副食品供应工作。
2、强化食品安全监管。
继续在全市开展放心消费活动,开展猪肉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卫生、工商、农业、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开展生猪屠宰加工行业的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职能部门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保证市民食肉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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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强化市场价格监管。
【摘要】了解该校大学生的专业认同与学习情绪的现状、特点及影响因素。运用文献分析、访谈、调查问卷等方法,通过问题提出、文献搜集分析、开放式问卷调查、模型构建等程序。编制出高职生专业认同水平测量问卷,编制出高职生学习情绪的测量问卷,比较分析对大学生的专业认同水平与学习情绪进行了相关性分析。
【关键词】高职生 专业认同 学习情绪
一、调查问卷设计分析
本研究通过文献的梳理及初步访谈的基础上,结合对大学生专业认同内涵的概念界定,认为对高职院校学生的专业认同可以从认知、情感、行为、适切感四个层面进行具体考察。依据以上四个维度的划分,本研究选定秦攀博的问卷进行修改,形成针对高职院校学生专业认同的调查问卷;选定李亚玲的问卷形成高职院校学生学习情绪的调查问卷。随机抽取不同专业的部分高职院校学生进行试测,剔除问卷中无关的问题,最终形成实测问卷。
二、调查问卷回收情况
本研究调查中,共发放问卷350份,共回收问卷342份,其中,提出无效问卷17份,有效问卷325份。对本次研究的样本进行描述统计分析,呈现基本分布情况。
三、调查问卷结果分析
问卷结构
利用初始问卷进行问卷分析,目的是对初试问卷中的自变量和因变量的各题项的相关度进行检验,在问卷结构的设计中,根据已有理论基础和访谈结果,形成课项的相关度进行检验,剔除与影响因子不相关联的题项,并且在此基础上,形成更加科学的实测问卷。高职生专业认同试测问卷结构如表:
(1)高职生专业认同的现状
表中可以清楚反映出各认同水平的样本分布情况。可知,有17.2%的被试者在专业认同总分上达到高水平,62.2%处于中等水平,20.6%处于低水平,这个比例相对来说略高。
(2)不同专业高职生专业认同状况分析
通过SPSS13.0进行独立T检验分析,不同专业的高职生在专业认同程度的不同维度及总体上的差异是否显著。表中可知,不同专业的高职生在专业认同总体水平(P=0.002
(3)高职生学习情绪的分析
学生学习情绪的问卷采用李亚玲对学习情绪问卷的编制和测量,共测量11种具体的学业情绪,包括满足、放松、快乐、自豪、颓废、迷茫、麻木、厌倦、后悔、焦虑、苦恼。前文已对学习情绪问卷的效度作分析,结果表明该问卷适合做因子分析。李亚玲将这11种学习情绪的因子分成了四个维度,积极高欢性学习情绪(包括快乐和自豪)、消极高唤醒学习情绪(包括苦恼、后悔、焦虑),积极低唤醒学习情绪(包括放松和满足)、消极低唤醒学习情绪(包括颓废、迷茫、麻木、厌倦)。
(4)专业认同和学习情绪的关系研究
对专业认同及其四个维度与学习情绪及其多个维度进行相关分析,结果显示,专业认同四个维度与积极低唤醒和e极高唤醒维度呈显著正相关,专业认同四个维度与消极低唤醒和消极高唤醒维度呈显著负相关。
1.案件基本情况
2008年至2012年5年间,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共立案188件,其中直接涉及采购领域的案件50件,占到立案总数的26.6%,比重较大。从纵向角度而言,各年立案数分别为5件、3件、5件、17件、20件。2011年采购领域职务犯罪较上年同类案件增长240%,2012年采购领域案件占到当年立案总数的46.5%,这两组数据体现出预防采购领域职务犯罪所面临的严峻形势。
2.采购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
从案件涉及罪名来看,贿赂犯罪增幅明显。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单位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贪污与挪用公款案件存在的空间不断被压缩,而以各种名目收受“好处费”为形式的贿赂犯罪呈现出增长的趋势,2008年和2009年共查获采购领域贿赂犯罪案件2件,而到了2011年和2012年,这一数据变成了21件,其中行贿和单位行贿案件从无到有,2011年和2012年各查获了2件。在商业发展过程中,贿赂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排斥竞争对手,而且严重破坏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
从涉案人员来看,呈现“40岁现象”,高学历人员比例增大,以事业单位职员为主。平均年龄为46岁,“40岁现象”突出,同时存在主体逐渐年轻化的趋势。5年间,大学以上学历涉案人员共36人,占该类案件总人数的72%,其中2012年犯罪嫌疑人中有7人为研究生学历,2人为博士研究生毕业。事业单位人员职务犯罪的案件共22件,占44%,比重最大;国有企业18件;民营企业7件;司法行政机关3件。
从涉案金额和作案手段来看,大要案占的比例高,作案手段多样。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的案件38件,占到案件总数的76%,处级以上涉案人员为11人,占到涉案总人数的22%,比例较高,其中职务最高的为正局级。作案手段多样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作案持续时间长、次数多;二是犯罪隐蔽性强。隐蔽性除了体现在该领域窝案串案少,除了以“一对一”的联系方式外,还体现在犯罪的名义多,如在商业贿赂中,除了回扣、佣金等主要形式外,还有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赞助会议和展览费等名义以财物进行贿赂。
二、采购领域职务犯罪的易发多发环节
1.谈判与商榷环节
谈判与商榷环节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非公开性,为采购人员职务犯罪提供了空间。除了直接收受回扣款、好处费等方式外,采购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报商品价格、高开发票报销及编造虚假事实的方法将单位公款据为己有的行为多发生在谈判与商榷环节。典型案例如:米某原是某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有负责采购事务的职权,其利用办事处采购笔记本电脑的职务之便,要求销售单位高开购物发票,以虚假笔记本电脑采购价格向单位报销,将公款五千余元据为己有,之后其利用同一犯罪手段,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两万余元。
2.签订合同环节
合同签订过程中,采购者与合同相对方属于合作关系,但在关键的价格商议过程中,双方也存在博弈,为了谋取交易机会和更多的利润收益,容易出现合同相关方给予采购人员好处费的行为。典型案例如:钟某在担任北京某大学研究所所长期间,主要负责为学校“211工程”和“985工程”学科建设采购设备。2005年,钟某在带领研究所进行学科建设过程中需要一套仿真系统,大学当时采购设备采用的是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有两家公司参与竞争,由于其中一家报价很高,研究所放弃与该公司的合作意向,另一家公司是该种设备国内唯一,钟某在选择设备上有绝对的话语权,在进一步商议、确定价格过程中,钟某答应该公司在给其个人好处费2万元的前提下签订合同并在其他的项目合作上给予帮助,钟某的行为涉嫌受贿犯罪。
3.招投标环节
招标投标制度是市场经济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可以有效保证采购环节的公开、公平、透明。但招投标过程中,招标准则很可能会被人利用,从而发生职务犯罪的风险等级也会随之增加。比如有的采购人员和供应商通过贿赂或者是恶意拆分项目等手段,在选择采购方式上采取对自己有利的方式,以达到规避公开招标的目的。招投标环节往往是采购领域职务犯罪的重灾区。典型案例如:发生在铁路线上的“非法交易”常某受贿案。常某为某大型国有企业的总经理,他不经招投标即将铁路线站区建筑空调系统的室外打井工程分包给某建筑工程公司。2006年8月,常某以个人装修房屋为名,要求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人为其支付装修费用10万元,其行为涉嫌。
4.采购费留存、保管环节
采购费留存、保管环节中,采购人员拥有大额资金,一旦心存侥幸心理,就可能踏入犯罪的深渊。典型案例如:汪某在担任某建筑研究总院建筑信息中心市场总监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将本单位支付给上海某广告公司两张金额共计人民币12万元的转账支票截留,后汪某通过朋友将截留的两张支票分别转入北京两家公司并兑换现金人民币11万元后潜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三、预防采购领域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1.供应商单位需将销售成本同绩效考核相结合,创新考核制度。
采购单位是预防采购领域职务犯罪的主体,但供应商单位的制度建设也关系到该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供应商单位的绩效考核不但是调动销售人员积极性的主要手段,而且是防止业务过程中出现非法违规行为的重要预防途径。可以说,在采购领域,科学的销售绩效考核是防止行贿腐败的最有力武器。好的绩效考核可以达到这样的效果:销售人员主观上必须为公司的利益着想,客观上必须为公司的利益服务,没有为个人谋利的必要和空间。要达到这一目标,核心是将销售中的腐败行为看成是单位销售可能面临的成本,不行贿将体现在销售项目成本的减少上。如果不行贿,作为项目负责人可以降低销售成本,从销售利润中争取更多的提成。供应商单位发生采购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一方面需从法制教育上加大投入,另外一方面需重新审视业绩考核方法,分析和反思制度的提升空间,以科学的管理和考核制度保证经营过程的合规合法。
2.监督机关设置供应商剔除流程,发挥行贿档案查询作用。
建立“黑名单”制度是加大对违规非法采购惩处力度的重要体现,也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重要内容。
对于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问题,通过跟踪回访和市场暗访调查,加强对供应商和机构的监督,一旦出现不正当行为,按其情节轻重建议对其作出“降低其信誉等级”、“几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限制性处罚规定。
推行廉洁准入机制,发挥行贿档案查询工作在预防采购领域职务犯罪中的积极作用。该机制充分考虑采购领域贿赂犯罪易发多势,有利于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公平市场环境,促进国家公职人员廉洁从政。采购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可以要求投标方出具无行贿记录的证明,以其“自证清白”的说明来督促合作方在经济活动中不出现违法行为,阻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人混入投标人和供应商队伍。2012年,据海淀区院行贿档案查询工作统计数据显示,“政府采购供应商备案”已成为行贿档案查询告知函的主要使用目的之一。
3.采购单位需加强队伍建设,实行关键岗位人员交流与调换制度。
制度设计的关键在于“人”。人的管理主要体现在队伍建设中,队伍的廉洁自律教育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教育的方式多样,需选择能产生威慑力的教育途径,开展廉政教育前听取意见,选择教育对象最易接受的培训方式,如前往警示教育基地、参观看守所、听法制讲座,培训中需进行良好的互动,使教育对象对职务犯罪产生敬畏。采购领域的职务犯罪存在着持续时间长、作案次数多的特点,这一特点突出了建立管理干部定期轮岗、交流、调换制度的重要性,避免长期从事采购工作而产生“熟人贿赂”,在轮岗时也需加强纪检监督与审计。
4.采购单位需完善采购和招标领域廉政风险防控建设。
控制政府采购的各个关键环节,通过制度设计,使各相关利益人在各个环节相互制约,形成完善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如在招投标过程中一是要明确采购与招标领域职务犯罪预防的实施机构和工作职责,明确有关人员在招标工作中的权力、责任、工作要求及罚则,确保管理工作有序。二是从采购和招标的立项论证、资金预算、标底确定、招标机构选择、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评审专家、资格审查、合同文本、保密事项等方面细化招投标工作规范与纪律。
关键词:保险;纠纷;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月19日,高天公司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信保公司)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信保公司于2012年1月20日签发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单》(保险单号:SCH018838),同日,高天公司向信保公司缴纳了保险费人民币75610元和资信调查费人民币1600元。2012年1月22日、2月28日、5月21日高天公司出口了三批棉制女士短裤到美国East8thGroup公司,总价值145731.20美元。2012年1月29日,高天公司向信保公司申请East8thGroup公司的信用限额,信保公司批复金额为零。高天公司于2012年7月27日,以双方之间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应按照保单约定进行赔付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讼,请求判令:信保公司赔付货款损失145731.20美元,折合人民币约918107元。
1.一审情况。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高天公司、信保公司之间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信保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不仅是高天公司缴纳了保费、信保公司签发保单,同时还应遵循保险条款中的其他约定。由于高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美国East8thGroup公司出口前已获得该公司的信用限额,故信保公司对高天公司的相应出口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判决,驳回高天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二审情况。二审过程中高天公司提出以下几个新观点:1、高天公司对保单有不同理解,认为出口信用保险责任限额包括最高赔偿限额和信用限额。信保公司作为格式合同提供者,按照格式合同不利解释原则,应认定本案所涉保险责任适用最高赔偿限额。2、按信保公司在原审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如果高天公司投保的系信用限额责任,高天公司理应现双方已签订书面保险合同,信保公司却不能提供信用限额申请的证据。3、高天公司在2011年10月与信保公司工作人员周静接洽时,周静明确告诉高天公司,高天公司需事先提供投保买家的名称及其订单的信息,根据信保公司对买家的资信调查情况,才能确定是否接受高天公司的投保。因此2011年10月,高天公司按信保公司要求提交了买方信息及订单,信保公司回复该买方资信良好,可以签订保险合同。至2012年1月19日,信保公司才通知高天公司签订了书面合同,高天公司在2012年1月21日缴纳了保费和资信调查费。保险合同签订并生效后,高天公司才按照投保买方的订单出货。高天公司信赖信保公司,并且所有的流程都是按信保公司的要求去做,高天公司完全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
而信保公司提出高天公司此前也曾经投过保,对该保险流程、条款均非常了解。高天公司提出的格式合同解释原则不适用于本案。
3.二审判决结果。二审法院认为,首先,根据合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应当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向特定买方出口或在特定开证的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可能承担的最高限额。高天公司主张本案中信保公司仅按最高保险赔偿限额50万美元承担赔偿责任,与合同约定不符。其次,投保单仅为高天公司向信保公司提交的书面要约,是高天公司要求投保的单方意思表示,保险单才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保险合同的书面凭证。而作为保险单组成部分的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保单最高赔偿限额为50万美元。故高天公司主张缺乏依据。其对于保险合同签订过程的陈述,因无相关证据证明,难以采信。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即保险格式合同提供者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是有前提的,只有在应用文义解释、意图解释等其他解释原则不能正确解释的情况下,才适用该原则。本案所涉保险合同的语言语义清晰、约定清楚,保险责任承担的条件确定。故高天公司主张本案应适用不利解释原则于法无据。第四、对于本案所涉买家信用限额批复是否为零及相关事实的举证责任问题。保险单明细表记载: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交纳的最低保费并不意味着保险人必然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还应遵守保单条款中约定的其他应尽义务。保险条款第四章第四条第二项第一款约定被保险人应就本保单约定保险范围内的出口涉及的每一买方或第一开证行向保险人书面申请信用限额。现高天公司主张信保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首先应举证证明其已就特定买家向信保公司申请信用限额,而保险人的批复不为零。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分析
案件到此全部结束,但是关于此案笔者整理出了一些有趣的法律点。正如笔者一开始提到的,如果改变一些条件,这个案子将会由于世界线波动而改变结果。
1.时间的改变。首先,在判决书中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投保单仅为高天公司向信保公司提交的书面要约,是高天公司要求投保的单方意思表示,保险单才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保险合同的书面凭证。
但是如果在2013年6月25日《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后,本案也许就会有新的判决结果。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因此,如果按照最新法律规定,投保单可以被定义为一份正式的合同生效。一旦投保单生效,就要以高天公司在投保单上记载的两家买方、投保金额为100万美元为准。
其次、由于2013年之前法院一般以投保人多次购买该险种并进行了理赔,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栏处签字可以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同时除了投保人签字外,由于要求保险人再提出证据予以证明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举证太过苛刻,因此除投保人有相反证据予以证明保险人未进行明确说明义务外,可以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基于以上原因二审法院判定信保公司已经尽了告知义务。笔者推测,如果高天公司对信保公司对其批复信用限额为零的行为进行诉讼,并出示信保公司在承保之前为高天公司提供卖家的资信调查结果为良好的回复书。那么会导致两种情况的发生:
(1)如果能证明信保公司批复信用限额为零的行为毫无依据,如果信保公司不能证明自己批复信用限额为零有适当理由则可以根据合同法要求其履行义务。同时根据《保险法》第116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①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②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2)如果信保公司可以证明其有理由批复信用限额为零,则高天公司可以以信保公司之前的资信调查与之后完全不一致为由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根据《合同法》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樊启荣.中国保险立法之反思与前瞻――为纪念中国保险法制百年而作[J].法商研究.2011(06).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度***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评估分析情况报告的通知要求,我镇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评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3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我镇应急管理紧紧围绕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全面构建幸福太平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工作预案,加强宣传教育,强化保障措施,取得了较好效果。今年以来,全镇共发生各类安全事故15起,死亡7人,直接经济损失17.3万元,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与去年同期相比均有所下降。其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0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2起,死亡7人,伤260人,直接经济损失13.8万元;发生火灾3起,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因救援措施得力和出警及时,无人员伤亡。
二、应对工作评估
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印发了《太平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了我镇应急体系建设的目标、原则、任务以及重点项目。各村委会、各部门按照党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了各类突发事件损失,保障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健全应急机构,加强组织领导。由镇党委委员王青毅分管应急管理工作,镇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党政办,承担具体工作,并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了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使工作落实到人,落实到岗,确保了工作有计划、有督办、有检查、有总结。
(二)完善应急体系,明确工作措施。在原有预案的基础上,结合我镇实际,对以前的各类专项应急预案进行了梳理、汇总,重新编制、修订各类应急预案,形成了镇较为完整的应急体系。同时,对每项预案,从应急指挥、应急响应、各部门的具体分工到配合专业队伍具体处置,都制订了详细具体的工作措施,明确了具体任务和工作方法。
(三)加强预测预警,做好应急值守。一是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力度。进一步明确风险隐患的监管主体,加大对全镇公共危险源、安全隐患、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力度,建立各职能部门隐患排查及治理档案,健全重大隐患公告公示、督办整治、整改制度,努力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和降低事件发生后的影响程度。二是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工作。明确任务主体,强化责任意识,坚持日常应急值守,认真做好信息的查询、研判、跟踪和汇总工作,并及时预警信息,确保突发事件信息得到及时、准确上报和妥善处置。
(四)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应急演练。镇通过宣传栏、标语、应急知识宣传册、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做到应急常识进社区、进工厂、进学校、进家庭,形成了全镇人民齐心协力,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良好局面。先后联合消防中队、派出所等单位开展了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防火防灾应急疏散演练、突发交通事故应急演练、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等各类演练活动 6次,参演人数达3100人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我镇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个别村(居)委会和部门缺乏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性有待于提高。二是协调管理不到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物资、队伍、信息等资源分散,缺乏统一组织和协调,难以发挥整体效能。三是信息报送工作尚需进一步加强。
四、趋势分析及工作建议
趋势分析: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是一项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稳定与发展的重要工作。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进入了集中多发期,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镇仍将处于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多发、易发期,而且涉及的范围广,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处置的难度也会相应增大,应对工作形势比较严峻。对此,我们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不断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扎实做好突发事件应对的各项基础性工作,为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一个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
工作建议:1、建议上级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政策,落实应急机构的设置工作,确保应急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整合资源力量,迅速推进各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应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专业队伍建设,要多开展应急处置的日常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攻坚处突能力。增强各职能部门在处置突发性事件时的协调配合,熟悉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方案和预案,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
3、应加强应急救援保障的经费投入,配齐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满足实战的需要。同时,加大应急救援队伍对突发公共事件方面的知识和能力培训,切实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能力。
【摘要】 目的观察高血压病血淤证患者血清对人脐静脉内皮细胞株(ECV-304)分泌NO,ET的影响及丹参酮ⅡA(TanⅡA)的干预作用。方法硝酸还原酶法检测细胞分泌的一氧化氮(NO)浓度,非平衡法测定细胞分泌的内皮素(ET);观察不同浓度丹参酮ⅡA对细胞分泌NO,ET的干预作用。结果血淤组分泌的NO低于对照组、健康组,且差异显著(P
【关键词】 高血压病; ECV-304; 血淤证
血淤证见于多种疾病,是一种综合性病理状态,形成机理非常复杂。其形成与血液流变学异常、血流动力学异常、微循环障碍、血液凝固性、炎症病理过程、动脉粥样硬化、红细胞膜流动性及血管内皮细胞损伤等有关,其中热点是对血管内皮细胞损伤的研究。血管内皮细胞损伤与血淤证发生、发展密切相关,因此通过观察血淤证患者血清对人脐静脉内皮细胞株(ECV-304)活性的影响,可深入研究血淤证形成的病理机制。本实验研究了高血压病血淤证患者血清对ECV-304分泌NO,ET的影响及丹参酮ⅡA(TanⅡA)的干预作用。
1 材料与仪器
1.1 细胞来源人脐静脉内皮细胞株(ECV-304)由武汉大学“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提供。
1.2 血清的收集
1.2.1 研究对象的选择高血压病血淤证组:40例,为2005-05~2006-05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心血管科、中医科门诊及住院确诊患者。诊断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国际高血压病学会统一的“高血压病”诊断标准,血淤证诊断参照1986年修订的诊断标准。其中,按血压级别分为:2级高血压患者32例,3级高血压患者8例;男性患者22例,女性患者18例;平均收缩压(161.63±17.74)mmHg,平均舒张压(91.13±15.21)mmHg;平均年龄(75.70±7.06)岁。本课题选用的血淤证病例主要为气虚血淤证、阴虚血淤证、痰湿血淤证,少量为热结血淤证和气滞血淤证。所选病例能较好的代表血淤证的各种兼证的临床分布情况。
高血压病非血淤证组:40例,为同期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心血管科、中医科门诊及住院确诊患者。诊断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国际高血压学会统一的“高血压病”诊断标准,其中,按血压级别分为:2级高血压患者31例,3级高血压患者9例;男性患者20例,女性患者20例;平均收缩压(156.43±16.01)mmHg,平均舒张压(87.53±9.69)mmHg;平均年龄(76.53±8.95)岁。
两组患者均为原发性高血压病患者,排除有靶器官损害或糖尿病,排除心、脑、肾等并发症,检查前1周未服用影响血压的药物。两组患者的血压分级、性别分布、平均血压、平均年龄无统计学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
健康组:选择暨南大学医学院中医系一年级本科生健康志愿者30人作为正常对照组。健康人血压均在正常范围,与高血压病患者(包括血淤证和非血淤证患者)血压比较,有统计学差异(P
1.2.2 血清收集患者组及对照组均空腹取血,置入无菌带帽不抗凝干燥试管,自凝后离心(4℃,2 000 r/min,15 min),取上清液置无菌EP管,冻存于-20℃,备用。
1.3 药物及试剂配制TanⅡA系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生产,批号:110766-200417,取TanⅡA 2 mg,溶于50 μl的DMSO,制成母液,浓度为40 μg/μl,4℃避光保存。
一氧化氮试剂盒购自南京建成生物工程研究所,内皮素放免药盒购自解放军总医院科技开发中心放免所,DMEM培养基为Gibco公司产品;胎牛血清为杭州四季青生物工程材料研究所产品;胰蛋白酶、四甲基偶氮唑蓝(MTT)、二甲基亚砜(DMSO)为Sigma公司产品;青霉素、链霉素为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其他试剂如碳酸氢钠、氯化钠、氯化钾、磷酸氢二钠、磷酸二氢钾、葡萄糖,均为国产分析纯。
1.4 仪器721分光光度仪为上海第三分析仪器厂产品;FJ-2008G型γ计数器为西安二六二厂产品;超速离心机为日本HITACHI公司产品。
2 方法
2.1 分组
2.1.1 血淤组与非血淤组、健康组及对照组比较①血淤组: 10%血淤证患者血清+90%DMEM;②非血淤组:10%非血淤证患者血清+90%DMEM;③健康组:10%健康人血清+90%DMEM④对照组:100%DMEM。
2.1.2 药物分组(每组以10ml计算)①血淤组:8 990μl DMEM+1 000 μl血淤证患者血清+10 μl DMSO;②TanⅡA 40μg/ml组:8 990 μl DMEM+1 000 μl血淤证患者血清+10 μl TanⅡA母液;③TanⅡA 20 μg/ml组:8 990 μl DMEM+1 000 μl血淤证患者血清+5 μl TanⅡA母液+5μl DMSO;④TanⅡA 10 μg/ml组:8 990 μl DMEM+1 000 μl血淤证患者血清+2.5 μl TanⅡA母液+7.5 μl DMSO;⑤TanⅡA 5 μg/ml组:8 990μl DMEM+1 000 μl血淤证患者血清+1.25 μl TanⅡA母液+8.75 μl DMSO。
本实验DMSO的终浓度为0.1%(DMSO的终浓度不超过0.1%时,对细胞生物性状无影响),各组培养基经过滤除菌后备用。
2.2 细胞接种及样本收集按1×105/ml,接种于24孔培养板,1 ml/孔。用含10%FBS的完全培养基培养24 h后,换无血清培养液再培养24 h,按以上实验分组方案分组,继续培养24 h,每组9个复孔,再以PBS液洗涤3次 ,换无血清培养液再培养24 h后,取细胞培养上清液,置于无菌EP管,冻存于-20℃冰箱。
2.3 观察项目及检测方法
2.3.1 NO检测硝酸还原酶法。
计算公式:NO含量(μmol/L)=(测定管吸光度-空白管吸光度)÷(标准管吸光度-空白管吸光度)×标准品浓度(100μmol/L)×样品测试前稀释倍数
2.3.2 ET测定采用非平衡法。结果计算:由自动γ计数器预先编制程序,直接给出有关参数、标准曲线及样品浓度见表1~2。
2.4 统计学方法计量数据以±s表示,组间比较用单因素方差分析。
3 结果
见表1,表2。表1提示,血淤证患者血清可损伤内皮细胞,使NO生成明显减少,ET明显增多。表2提示,TanⅡA能增加内皮细胞NO分泌,减少内皮细胞ET分泌。
表1 各组细胞释放的NO,ET比较(略)
与血淤组比较,P
表2 TanⅡA对细胞释放NO,ET的影响(略)
与血淤组比较,P
4 讨论
现代医学认为,血管内皮细胞的损伤及血管收缩、舒张调节的异常是引发高血压病的重要因素。NO和ET是内皮细胞释放的两种主要血管活性物质。NO具有刺激血管平滑肌舒张,抑制血小板聚集以及抑制内皮细胞增殖等作用;而 ET是迄今发现的最强的收缩血管物质,它通过刺激血管平滑肌细胞增殖,参与并促进高血压病的发生和发展,除了直接收缩血管外,还能促进其他收缩血管物质产生,如血管加压素、儿茶酚胺、肾上腺皮质激素等。在高血压病病理状态下,血管内皮细胞合成和释放NO明显减少,内皮素、前列腺素H2等收缩因子的增加,拮抗了NO的作用,使血管舒缩功能失调引起血压升高。因此,内皮细胞功能的完整在一定程度上依赖NO和ET等血管活性物质的动态平衡。
黄俊等[1]发现老年EH患者血浆sICAM-1和ET水平明显高于正常对照组,经培哚普利治疗8周后其浓度明显下降;而其血浆NO水平显著低于对照组,经培哚普利治疗后浓度上升。认为老年EH病人血浆sICAM-1和ET水平较正常老年人明显升高而NO水平明显降低。培哚普利在降血压的同时能降低老年EH患者血sICAM-1和ET浓度并升高NO浓度,减少高血压并发症发生。徐树楠等[2]发现活血降压方能明显降低自发性高血压大鼠的血压,升高血清中NO,降低血浆中ET。认为活血降压方通过不同途径改善自发性高血压大鼠的病理变化而达到降血压作用的效果。本实验结果表明,高血压病患者血清作用于血管内皮细胞后,与健康人比较,内皮细胞分泌的NO减少,而分泌的ET增多,与以往的体内实验结果一致。
本实验结果提示,血淤证患者血清可损伤培养的内皮细胞,引起其内分泌功能发生改变,与健康组比较,NO生成明显减少,ET明显增多,这与文献报道一致。华军益等[3]发现高浓度葡萄糖和低密度脂蛋白对血管内皮细胞具有协同损伤作用, 而NO含量则随作用时间延长表现出先升高后下降的动态变化过程。认为可能与高糖造成氧化应激,生成大量的活性氧(ROS)、促进脂质过氧化以及损伤内皮NO系统有关。赵亮等[4]发现抵抗素呈剂量依赖性促进HUVECs分泌ET-1,抗抵抗素IgG能够完全抑制高浓度抵抗素引起的ET-1分泌。生理剂量的脂联素对高浓度抵抗素引起的ET-1的分泌无明显抑制作用。认为抵抗素导致血管内皮细胞功能紊乱,促发糖尿病血管病变,而脂联素在糖尿病血管病变中起保护作用。
本实验结果显示,TanⅡA能增加内皮细胞NO分泌,减少内皮细胞ET分泌,具有保护内皮细胞的功能。这与以往的体内实验报道一致。孙学刚等[5]发现定心方和丹参酮均能增加心脏血中NO含量,减少心律失常的发生。认为定心方和丹参酮能通过增加血中NO含量而防治心律失常。张艳军等[6]发现丹酚酸B能够减少动脉粥样硬化家兔血浆TXB2、ET浓度,增加6-keto-PGF1α浓度,丹参酮ⅡA对动脉粥样硬化家兔血浆TXB2、6-keto-PGF1α、ET没有明显影响,认为丹参水溶性成分与脂溶性成分在治疗动脉粥样硬化过程中作用靶点及机制不同。
参考文献
[1] 黄 俊,刘昌慧,张黎军.老年高血压病患者血浆sICAM-1及ET和NO水平变化与培哚普利对其影响[J].中国医师杂志,2004,6(4):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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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华军益,胥 昀,何煜舟.高浓度葡萄糖和低密度脂蛋白对血管内皮细胞的协同损伤及NO释放的影响[J].浙江临床医学,2005,7(11):1126.
[4] 赵 亮,李茵茵,张红霞.抵抗素对原代培养的脐静脉内皮细胞分泌ET-1、TGF-β1的影响[J].山东医药,2006,46(7):1.
[5] 孙学刚,贾钰华,陈育尧.定心方及丹参酮防治大鼠缺血再灌注性心律失常的NO机制研究[J].山东中医杂志,2000,19(6):358.
(1.保山学院教育学院,云南保山678000;2.保山学院人文学院,云南保山678000)
摘要:教师职业幸福感对教师的生活质量和工作质量提高具有重要意义。工作情感、薪资待遇、工作环境、工作成效、人际关系和身体健康以及职业本身都会影响高校青年教师的职业幸福感。通过对云南保山学院青年教师问卷和访谈的调查分析,热爱高校工作、对工作的成就感和较好的人际关系是影响青年教师职业幸福感的主要因素;而工作压力大、身体健康状况不佳,对工资待遇和工作环境的不满往往是造成青年教师职业幸福感失落的原因。
关键词 :职业幸福感;高校青年教师;影响因素;幸福感缺失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390X(2015)03-0091-06
收稿日期:2014-12-10 修回日期:2014-12-26 网络出版时间:2015-06-0220:22
基金项目:保山学院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保山学院青年教师职业幸福感的现状及提升对策研究”(13BY020)。
作者简介:朱红(1984—),女,云南芒市人,讲师,主要从事积极心理学研究。
网络出版地址:http://cnki.net/kcms/detail/53.1044.S.20150602.2022.015.html
云南农业大学学报JournalofYunnanAgriculturalUniversity,20159(3):91-96http://xb.ynau.edu.cn
ISSN1004-390X;CN53-1044/SE-mail:ynndxbsk@qq.com
DOI:10.3969/j.issn.1004-390X(s).2015.03.018
教师职业幸福感是指教师在教育工作中需要获得满足、自由实现自己职业理想、发挥自己潜能并伴随着力量增长所获得持续快乐的体验[1]。在学校教学、管理活动中,教师是极为重要的因素,教师的职业幸福感关乎着学生的幸福感;教师幸福和学生幸福的双重实现是建设和谐高校的重要因素。作为高校教师主体的青年教师,其职业幸福感不仅关乎着自己,更关乎着学生的幸福和学校未来的持续发展。由此,研究高校青年教师的职业幸福感、厘清影响幸福感的因素,提升高校青年教师的职业幸福感,不仅非常有必要,且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研究方法
(一)问卷调查法
1.调查对象与范围
为了更全面、客观地了解高校青年教师的职业幸福感,抽取保山学院全校2/3的教师,共330人进行问卷调查收回有效问卷300份,其中青年教师的有效问卷185份,有效回收率为91%。在185个青年教师中,男教师62人,女教师123人;专科学历教师2人,本科78人,研究生105人;初职教师75人,中职97人,副高10人,其他职称3人;1~5年教龄组教师90人,6~10年教龄组92人,11~15年教龄组3人;中层领导7人,无行政职务178人。
2.调查内容
本研究所采用的问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调查高校教师的基本情况,包括性别、年龄、教龄、职称、学历等;第二部分为由Andrews和Withey于1976年编制的人脸量表,主要是了解高校教师职业幸福感的整体情况。国外研究报道,该量表的信度和效度都是0.70,具有良好的信度和效度[2];第三部分为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3-7],结合保山学院实际自编的职业幸福感调查问卷。该部分共有7个维度,包括工作情感、薪资待遇、工作环境、职业本身、工作成效、人际关系和躯体健康,每个维度由6个题目构成,共42题。每题选项均为“非常不符合;有些不符合;一般;有些符合;非常符合”,分值分别为“1分,2分,3分,4分,5分”,分值越高,幸福感越强。个别题目需要反向计分,统计时需转换分数。
3.数据处理
本项调查有效问卷数据采用Excel2003录入,并运用spssforWindows17.0统计软件包软件进行数据处理。经SPSS17.0检测后,该问卷的信内部一致性系数为0.912,分半系数为0.874,结构效度(MKO检验值)为0.838,显著性水平为0.000,采用主成分分析法,结果表明问卷的因子分析结果与原有设计一致,因此该问卷信效度均达到了心理测量学的要求。
(二)访谈法
在问卷调查的基础上,为进一步了解有关定性问题,选择保山学院有代表性的21名教师进行访谈。访谈内容包括教师对职业幸福感的认识、幸福的主观体验及自己感到幸福和不幸福的原因等。
二、问卷调查的数据分析
(一)被调查青年教师职业幸福感的整体情况
由表1,表2可知,被试高校青年教师职业幸福感的整体状况不佳,50%以上的青年教师职业幸福感缺失,有的甚至根本没有职业幸福感。在职业幸福感的7个维度中,除了工作成效和人际关系这两个维度的总体平均分超过理论平均值外,其余5个维度的总体平均值均较低,尤其是薪资待遇和工作环境两方面。说明高校青年教师的职业幸福感一般,对薪资待遇和工作环境的满意程度较低。访谈的结果也表明,大部分高校青年教师觉得不够幸福,繁重的工作任务、较低的工资、付出与回报不成比例等常常让他们在工作中未完全体验到幸福感。
(二)被调查青年教师职业幸福感各维度的调查情况分析
为进一步探索影响高校青年教师职业幸福实现或缺失的因素,本研究对职业幸福感的具体维度进行了统计分析,并对性别、职务、学历、职称、教龄和收入方面的差异进行检验。结果分析如下:
1.工作情感的分析
从表3中得知,6个题目中仅有第8、15题的平均分超过了理论平均值,说明高校教师在工作中的情感体验一般。进一步统计分析表明:有27.1%的青年教师因工作而感到心力衰竭,甚至现在就想退休,还有27.5%的青年教师不喜欢自己目前的工作,说明高校青年教师正面临着职业倦怠的困扰,应该引起教师本人和高校人事部门的重视。另外,有53.0%的青年教师感到“没有时间和精力做自己喜欢的事”,44.9%的青年教师感到学术、科研的压力很大,55.1%的青年教师对每天都有做不完的事而感到疲惫,仅有29.8%的青年教师能在工作中体验到幸福。在差异检验中,仅有第29题存在显著的职务差异,第15题和第36题存在显著的收入差异。分析还表明,行政职务的繁琐工资让部分青年教师感到身心疲惫,年均收入在4万元以上的青年教师对工作的快乐和幸福体验相对较高。
2.薪资待遇的分析
从表4可知,6个题目中没有1题的得分高于理论平均分,说明高校教师在薪资待遇上的幸福体验很低。进一步统计分析表明:55.7%的青年教师对目前的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感到不满;45.4%的高校青年教师对工作的付出与回报感到不满;62.2%的青年教师认为自己的薪资待遇与其年龄相仿、教育程度相似的朋友相比差距较大;51.4%的青年教师不满于学校在家属的安置情况;仅有31.3%的青年教师对未来自己的收入增长有信心,各题目在性别、教龄、收入等方面不存在显著的差异。访谈的结果也表明,很多高校青年教师觉得自己的工资收入较低,难以应对住房贷款等经济压力,希望能增加工资待遇。
3.工作环境的分析
表5的数据显示,高校青年教师对学校的工作环境普遍感到不满意,6个项目的平均得分都在理论平均值之下。进一步的统计分析表明:24.3%的青年教师对学校的教学、办公环境及教学设备感到满意,21.6%的对目前的工作环境感到舒适和快乐,7.5%的教师对学校的管理制度感到满意,6.5%的教师认为学校的评价制度能很好地调动教师开展工作,9.2%的教师对学校提供的科研环境、科研经费感到满意,13.6%的教师认为学校提供教师外出交流、学习的机会较多,各题目在性别、教龄、收入等方面不存在显著的差异。
4.职业本身的分析
从表6中可以看出,6个题目中有4个的平均分超过了理论平均数,说明大部分青年教师对教师这一职业还是比较热爱的,也能从中体验到幸福感。进一步的统计分析表明:58.9%的青年教师认为教师这一工作能使人得到成长和进步,有30.8%的青年教师能从高校工作中获得心理上的满足,31.4%的青年教师对高校教师的社会地位感到满意;但68.1%的青年教师觉得教师的职业生活很单调,基本处于家庭、课堂和办公室三点连线,55.2%的青年教师觉得社会对教师的期待和要求高于教师本身的能力;各题目在性别、教龄、收入等方面不存在显著的差异。
5.工作成效的分析
从表7中可以看出,6个题目4个的平均数超过理论平均数,说明高校青年教师对自己的工作成效还是满意的。进一步的数据统计分析表明:有66.5%的青年教师能顺利完成预定的工作任务,53.5%的青年教师能从工作中得到自我能力的提升,但只有19.5%的青年教师对职称晋升与评定感到满意,39.4%的青年教师对课堂教学效果或工作业绩感到满意,29.2%的青年教师认为自身价值在高校工作中得到了体现,只有26.5%的教师能在工作中体验到成功。在差异检验中,仅有第5题存在显著的学历差异和收入差异,第40题存在显著的职务差异和收入差异。分析还表明,学历较低或者收入较低的青年教师对职称评定的满意度也较低,无行政职务或者收入较低的青年教师在工作中的成功体验也较少。
6.人际关系的分析
本研究主要调查了三种关系,分别是与同事的关系(第6、13题)、与领导的关系(第20、27题)、与学生的关系(第34、41题)。从表8可以看出,所有题目的平均分数都超过了理论平均值,说明青年教师的人际关系比较好,满意度也较高。进一步分析表明:68.1%的教师认为与同事相处感到轻松愉快,54.6%的教师认为同事之间在竞争的同时仍能保持真诚的合作;47.0%的教师认为工作得到了领导的支持与肯定,30.8%的教师还从上级领导那里得到了帮助;55.1%的教师感到学生对自己的尊重,49.7%的教师认为学生能较好地配合教师完成教学或学生管理工作。在差异检验中,仅第6题和第27题存在显著的性别差异。分析还表明,女性青年教师与同事和领导的人际和谐体验要高于男性青年教师。
7.身体健康的分析
由表9可以看出,除了第7题、35题的得分超过了理论平均值外,其余4题的得分都比理论平均值较低,说明高校青年教师身体健康状况不容乐观。进一步的数据统计表明:24.9%的青年教师一想到工作就感到身体不舒服,49.7%的教师曾因为工作而出现过失眠或早醒的情况,48.1%的教师认为自己的工作量经常处于超负荷状态,41.6%的教师因为工作任务繁重而出现头痛、颈椎病等症状,仅有5.9%的青年教师认为工作没有给身体带来负面影响,48.1%的青年教师认为自己能够较好地调整心态面对工作中的压力。在差异检验中,仅第21题存在显著的性别差异和职务差异,第42题存在显著的职务差异。分析还表明,女性青年教师的工作超负荷感要高于男性青年教师,有行政职务的青年教师超负荷感较强,并且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三、结果与讨论
(一)高校青年教师职业幸福的来源
1.对工作的热爱
教育是一个极富艺术性和创造性的探究过程,当意识到自己工作的有趣,喜欢所从事的工作时,就会尽心尽力地投入到教学工作中,并在教育过程中体现自身的价值。调查结果表明,高校大部分青年教师是喜欢教师这一职业的。在访谈过程中,一些教师感到高校是其梦想的工作环境,加之有两个长假,时间相对来说比较自由,对工作比较满足,因此在高校工作中能体验到更多的幸福。在当今生活节奏较快,工作压力大的环境下,教师能够拥有一年寒暑两个长假,并且教师这一职业比较稳定,在社会中也享有一定的地位,这些都让青年教师感到满意。
2.良好的人际关系
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在教师的职业生活中,需要处理好与学生、同事、领导及学生家长之间的关系。调查结果表明,高校青年教师与同事、学生和领导的关系都比较融洽。有的青年教师在工作中还得到领导的支持、鼓励和帮助,因而感到幸福。在访谈过程中,有的老师在谈到高校人际关系时感到很轻松、愉快,觉得能得到学生的理解、尊重以及同事的信任,因而感到幸福。
3.工作中的成就感
弗洛姆曾说过:“幸福本身不是结果,而是伴随着力量增长的体验。”对教师而言,力量的增长体现在自己的成长与进步,以及学生的成长与进步两方面。调查结果表明,大部分高校青年教师对自己能顺利完成预定的工作任务并能从工作中提升自我能力感到满意。访谈过程中,有的青年教师看到自己所教的学生课堂上积极配合,有所进步充满了幸福感。通过自己的努力,在教学与科研方面取得的成就能让教师觉得自己的工作有价值,能实现自我价值。伴随着价值的实现,教师会体验到自身力量的增长,从而增强职业幸福感。
(二)高校青年教师职业幸福感失落的原因
1.工作压力大身体健康状况不佳
调查和访谈的结果都表明,大部分高校青年教师感到工作繁琐,疲于应付各种名目繁多的验收、总结、检查,而没有时间做自己感兴趣的事,工作量经常处于超负荷状态,自我价值在高校工作中没有得到完全体现。青年教师大都为助教和讲师,职称较低,待遇也较低。并且大多数高校在奖励、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尤其重视科研,因此很多青年教师在科研、晋升方面压力很大,甚至出现了头痛、颈椎病等躯体性疾病,从而影响着工作中幸福体验。
2.对工资待遇和工作环境不满意
一个职业如果得到社会的认可,首先是社会给予这个职业在经济上的承认[8]。调查和访谈的结果都表明,大部分高校青年教师觉得收入较低,难以满足物质方面的需求,生活上经济压力大、负担重,难以体验到幸福。另外,教师除了关注经济因素外,学校工作的软、硬件设施也会影响着青年教师的职业幸福感。调查结果表明,青年教师对学校的教学环境、办公环境、教学设备等硬件设施相对满意,但对学校的政策、制度环境不够满意,然而又对软件环境较为介意。访谈过程中也有老师提到,令他们感到不幸福的原因之一是学校管理体制不健全,以及政策支持不够。因此,学校在抓硬件环境建设的同时,更应该重视“软”环境的建设,在制度、政策等方面给予青年教师更多的关怀和发展机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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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弛.高校新教师职业幸福观研究[D].南昌:南昌大学,2010.
[关键词] 高校 舆情 危机 预警
当前,随着时代的发展,在各项改革不断深化和细化、社会生活日趋多样化、社会矛盾更为复杂化的今天,高校师生员工的思想和感情及其表达方式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舆情危机便随之开始发生,并以其突发性、胁迫性、紧急性、社会性等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声誉等产生较大影响,甚至有时产生连带反应,对整个社会产生影响。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作为社会“晴雨表”和“风向标”的高校应将舆情危机预警作为日常管理中的一项重要职能和工作,对可能发生的各种舆情危机事先有一个充分的估计和研判,提前做好应急处理准备,积极化解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学校的负面影响,维护学校安全与稳定,更好地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一、高校舆情危机预警的内涵
“预警”一词起源于军事领域,原指通过预警来提前发现、分析和来判断敌人的进攻信号,并把这种进攻信号的威胁程度报告给指挥部门,以提前采取应对措施。即预先警告。后来这一概念被逐步应用到政治、经济、社会、自然等多个领域。而本文所探讨的预警主要是指的舆情预警机制的建立,即学校根据师生员工思想状态、思想反映、思想变化及舆情危机出现的约束性条件、发展趋势和演变规律等作出科学的估计和研判,提前及时采取相应策略,增强防范和处理的主动性与针对性,防止或消除不良影响。换一句话说就是指由能快速、准确地昭示风险前兆,并能及时提供警示的机构、制度、网络、举措等构成的预警系统,或者说是及时发现、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机制和制度。其作用在于超前预测、提前反馈、及时布置、防风险于未然,打信息安全的主动仗。舆情危机预警有两层含义:一是预测高校师生员工员可能会发生的倾向问题并加以防范,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并将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有效解决或者说对可能或对已经存在的思想偏差给予必要的警示、督导和纠正,促其注意防范、修正偏差:二是对师生员工出现的思想问题和行为给予及时善意提醒、有效指导、有益启发教育和必要规范,将舆情危机控制初始状态。由于学校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将面临诸多不确定的因素,因此,只有了解和掌握师生员工思想情绪和反映,及时预防、控制和纠正偏差,才能避免和尽早消除舆情危机,为学校提供发展动力。舆情危机预警机制的核心思想是在问题有发生的倾向,或者已经暴露出一点苗头的时候就要采取有力措施,防范问题发生,把问题解决于萌芽状态之中。尤其是舆情危机作为一种风险,发生与否具有典型的不确定性,所以,只要风险存在,就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防范。同时,对于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则要准确分析评判其发展态势,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二、建立高校舆情危机预警机制的原则
1、以人为本
学校的主体是师生员工,因此要从师生员工的利益出发,把保障师生员工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学习、安全、思想不受到干扰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舆情危机对师生员工生命的影响和危害,尽可能地收集到预警所需要的舆情信息,充分保证收集的全面性,确保舆情危机预警功能的准确性,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管理秩序不受破坏。
2、统筹协调
要保证有关学校改革发展、师生员工利益,意义深远、影响广泛、关注度高的重要舆情信息的真实性与唯一性,高校要全面调动多方面的参与热情,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形成舆情危机预警机制的多元化、立体化与网络化。其次,舆情危机的突发性决定危机发生前,不一定是一个部门可单独预测的,需要来自不同部门、机构的联合与协调努力,建立起纵向垂直协调管理和横向相互交流、信息资源充分共享的覆盖全校的舆情危机预警网络,保证全校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3、上下联动
舆情危机预警对于学校整体来说关系着学校的稳定与发展,对于管理决策者来说关系着战略思想与意图的顺利实现,对于广大师生员工来说关系着每个人的各种利益。因此这一机制的建立需要上至学校党委、下至师生员工的广泛参与,同时要得到合理的组织与协调,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和有效发挥现有资源的作用,保证各部门间的联系顺畅和协同作战。
4、分级预警
根据学校舆情危机的产生原因、时间特性、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危机类型不同,结合以人为本、统筹协调、分级管理、上下联动原则,坚持舆情危机公关的分级预警。通过这一原则实现舆情危机公关的适时性、有效性、科学性,保证资源利用效率的最优化,每个环节的细致化。
5、讲求策略
根据舆情危机的特性,舆情危机预警要讲求策略:一是对危机要防患于未然,并将危机影响最小化。二是要在危机发生之前就作出响应和恢复计划。对师生员工进行危机处理的培训,以预见可能出现的危机及其冲击。三是在危机情景出现时,及时出击,在尽可能的时限内发现危机苗头。四是当危机紧迫,冲击在即,需要面面俱到,不能忽略任一方面。
三、高校舆情危机预警机制构建
高校舆情危机预警机制的构建按照以上原则,立足于提前“预报”,在形成组织体系的基础上,着力建立科学灵敏的舆情收集、分析研究判、预防监控的工作机制,以便做到早发现、早解决存在或潜在的问题。
1、组织体系
建立舆情危机预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长期从事舆情的分析、研究、预警与公关工作。领导小组拥有在任何危机情境下果断行动的知识和技能,以增强向心力。小组成员要有远见,灵活,熟知学校、学生和学校所在市区的情况。领导小组和成员要有充分的预见性和合作精神,能够在较大压力下保持正确的判断能力和实施正确决策的能力。小组成员包括学校主要领导和可以迅速联系到的学校核心部门负责人。小组成员根据需要还可以扩展到思想政治教育专家、心理咨询专家、医学专家、在学生中有威望的专家教授、教师等。由于高校属于知识分子聚集地,舆情危机预警涉及的范围和领域具有复杂性、专业性、广泛性的特点,需要不同层面的专家发挥作用。因此应该不断地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健全专家咨询机制,真正发挥专家在决策咨询中的作用,形成“领导指导有力、师生广泛参与、防范严密到位、处置快捷高效”的舆情危机应急管理工作网络。形成强大的整体工作合力,舆情危机应急管理工作网络中的小组成员的广
泛性能够保证危机计划的各个方面尤其是信息沟通渠道畅通得以实现,从而使得高校决策通过管理工作网络获得更多的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并在师生员工及媒体等的关心和支持下使舆情危机预警、决策、应对和管理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
2、工作机制
(1)舆情收集机制。舆情收集是舆情危机预警机制的基础,只有掌握真实、全面的信息,才能作出准确的分析、判断,才能及时发现存在的苗头性的问题,并对即将要发生的问题作出准确的预警,因此,建立舆情收集机制关键在于畅通信息收集渠道,完善舆情收集网络,及时发现高校舆情危机管理中的盲点、失控点、危险点。要结合高校实际,紧紧抓住重点环节和关键岗位来收集信息。通过建立舆情信息员制度,设置舆情直报点,广泛收集信息,进行汇总。当前,高校校园网越来越成为师生员工表达心声、愿望、诉求的重要阵地,舆情信息员要及时收集网上重要舆情,及时准确地围绕舆情中一些带倾向性的问题、思想理论领域的动向以及师生员工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进行汇集。当然,舆情收集要有一定的针对性,特是要紧紧围绕高校中师生员工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例如,职称、招生、就业、医疗、住房等方面收集信息。其次要明确舆情信息工作。对突发事件信息工作,实行“统一口径,集中管理”,要确定比较合适的发言人,发言人一定要思维敏捷、反应迅速、有较强地语言表达能力和亲和力,全面了解学校情况,参与舆情危机预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各种会议,对正在发生的舆情危机有着全面而深刻的了解,对舆情危机预警和公关的工作取向有清晰而完整的把握,从而将正确的信息通过主渠道及时传递给大众,提高师生的认同程度,以增强凝聚力,搭建学校与学生、家长、社会沟通的最有效途径。
法定代表人:程刚,主任。
委托人:时建中,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周凯北,内蒙古北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包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服务楼。
法定代表人:杨泽繁,主任。
委托人:张凤鸣,内蒙古法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头润华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青山区体育场圈楼。
法定代表人:何润槐,董事长。
委托人:赵连友,副经理。
委托人:顾先平,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包头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东河区环城西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马立厚,经理。
委托人:宋长进,公司职员。
委托人:王建华,内蒙古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蒙古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内蒙古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为与包头润华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华永庆公司〉、包头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包头二建)工程款结算纠纷一案,不服高级人民法院(1997〉内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管委会委托人时建中、周凯北,创业中心法定代表人杨泽繁、委托人张凤鸣,润华永庆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润槐、委托人赵连友、顾先平,包头二建法定代表人马立厚、委托人宋长进、王建华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1993年10月25日,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成立创业中心。1995年5月16曰: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中心为管委会下设三级单位。1992年底,包头二建综合队负责人何润槐利用其挂靠在该队的设备和人员,与包头市海外工程贸易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海外公司〉一起申请将该公司所属的建筑工程公司变更登记为包头润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华公司〉。1993年1月20日,润华公司成立,资质等级为三级。1995年2月2S目,润华公司与新加坡永庆私人有限公司合资组成包头渭华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润华永庆公司〉,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为二级。1996年9月16日,经包头市工商局审核,何润槐与何美丽等人以设立登记的形式将润华公司变更登记为包头市润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华建筑公司〉,更换了部分股东,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包头市工商局在1999年10月6日出具证明,润华公才是润华建筑公司的前身,该公司是在《公司法》实施前设立的,《公司法》实施后,依照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和国家工商局《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实施意见》的规定对该公司名称及有关公司登记的其他文件按《公司法》的要求进行了规范,重新登记为包头市润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1997年公司年检之前,润华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仍在使用,年检之后即开始启用润华建筑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所以在1997年度的润华建筑公司的《公司年检报告书》印鉴式样一页上,同时出现了上述两种印鉴。1997年3月15日,包头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合资润华永庆公司终止合营,终止后不对外公告,所有债权债务由合营甲方(即中方)承担。4月25日,包头市工商局以包工商外企字(97)第001号外商投资企业注销通知书核准注销了合资润华永庆公司。同年3月19日,润华建筑公司及何润槐、何美丽等人向包头市工商局申请设立润华永庆公司,4月3日,包头市工商局核准了该申请,并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润华永庆公司的建筑企业资质等级仍沿用合资润华永庆公司的二级资质。对此,包头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于1998年11月25日证明,合资润华永庆公司注销后,自治区建设厅已将其资质证书副本作了变更,润华永庆公司继续沿用该资在证书。1999年元月6日,经包头市工商局批准,润华建筑公司与润华永庆公司合并,前者的权利义务均由后者承受,同时办理了润华建筑公司的注销手续。
1992年11月9日,管委会的前身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区办公室〉与包头二建签订了创业中心一期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一期建设工程补充协议》,约定由包头二建承担创业中心一期工程的施工任务。包头二建将该工程中的中试楼和一号库的施工任务交给了其下属的三队。该公司又将该工程中的科贸主楼(即三区工程〉和二号库的施工任务,交给了其下属的综合队,工程于1992年12月28日正式开工,1993年后,由润华公司继续施工。1993年l月5日,开发区办公室向包头二建拨付磊程预付款171万元,其中含三区工程预付款111万元,由包头二建转给了何润槐负责的综合队,3月9日开发区办公室拨付第一次工程进度款390万元,含三区工程款380万元,由包头二建转给润华公司。以后,开发区办公室按月审核润华公司报送的工程进度表,核准每月应付的工程进度款,并将部分工程款分50笔直接付给润华公司。1993年4月2日,润华公司编制了创业中心《科技综合楼整体现浇平板、密肋板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开发区办公室加盖公章表示同意。在施工中,按管委会要求,润华公司将创业中心主楼由原定的六层增加至十层,管委会在上述工程的检查记录中予以签字认可。创业中心与润华公司、包头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共同对科贸工程图纸进行会审,并签署了图纸会审会议纪要。开发区办公室驻现场的工程监理人员证明润华公司成立后,该工程由润华公司承建,有关手续由润华公司直接与开发区办公室办理,包头二建不再管理此部分工程。
1993年11月10日,创业中心与润华公司就创业中心二期工程(即四、五、六区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创业中心在1994年8月包头稀土节期间已将部分工程投入使用。从1994年8月25日起,为配合稀土节,润华公司暂停施工,施工现场部分机械设备及人员处于窝工状态,10月5日创业中心筹备处通知润华公司和包头二建,告之“工期暂告一段落”,要求在“10月15日前全部清理现场”。1995年9月20日创业中心与合资润华永庆公司就创业中心的水电控制中心部分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996年9月14日,双方就创业中心院内外网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2月8日双方再次签订创业中心院外排水工程施工协议,上述合同已履行完毕。
创业中心在1994年4月20日的《用户意见》中承认润华公司从1992年底开始承建创业中心项目。1995年1月19日,开发区办公室给中国建设银行包头中心支行的《证明》中认可润华公司承包的创业中心科贸部分的土建工程,到1994年底已完成该工程75.2%的工作量。1995年4月13日,创业中心对润华公司已完成的稀土大厦展厅、国际会议厅进行验收,出具了验收证明书。另该中心还于1997年5月13日向润华公司发出验收2号库的通知。包头市建设工程质检站于1996年9月16日证明,润华公司承建的创业中心大楼,主体结构为优良。包头二建1997年4月12日证明,在润华公司成立后,原综合队承建的科贸主楼和二号库工程移交给了润华公司,由润华公司执行一期合同的有关条款,已口头通知了开发区办公室和创业中心负责人,工程施工中的经济往来、质量监督等有关业务均由润华公司对建设单位负责,该公司再未参加该项目的管理、监督、结算工作。1997年5月16日,原包头二建的法定代表人侯淮证实:原由综合队承担创业中心项目的科贸主楼和二号库施工任务,由于开工不久何润槐担任了海外公司组建的润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考虑到何润槐在此工地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作了大量准备工作,完成了部分基础工程,其他施工队无力承担该施工任务,公司决定由何润槐继续负责此项工程,向管委会负责人通报过,管委会表示认可,所以自山3年4、5月期间甲方拨付工程进度款即直接付给了润华公司,包头二建再未收此部分工程款,有关施工方面的问题,包头二建也不再过问,由管委会直接找何润槐。
1997年3月14日,开发区规土局通知包头二建和润华公司,要求终止合同,23日创业中心又通知润华公司终止合同,包头二建和润华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终止合同,要求管委会和创业中心继续履行义务。但管委会和创业中心未予理睬,24日,创业中心强行磋开润华公司在科贸主楼的库房,将存放于其中的工具和用于该工程的材料等堆放院中,造成部分工具和材料丢失或损坏。对此,润华永庆公司提供了1996年12月28日库存材料盘点明细表及1997年12月7日至10日双方共同派员对堆放于院中的物资进行清点的明细表。1994年10月5日创业中心发出“工程告一段落”通知前,润华公司为该工程定制但未安装的成品半成品价值28303元。1998年9月30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受一审法院委托,对润华永庆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结论是已完工部分造价为19952371元。管委会先后以开发区办公室和稀土开发区名义共支付润华永庆公司工程款13952328元。根据创业中心1994年5月lo目与常州市腾腾装饰设计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腾腾公司)的装修合同,管委会应付给腾腾公司装修款206.8万元,其中直接付给腾腾公司76.8万元时,另外130万元已包括在管委会付给润华公司的工程款中,由润华公司付给了腾腾公司,故应在欠款总数中扣除76.8万元,因此,管委会尚欠润华公司工程款5232043元。
1997年4月,润华永庆公司以管委会和创业中心拖欠工程款为由,诉至高级人民法院。请求管委会和创业中心支付拖欠的工程款6000043元;赔偿违约金及利息损失4757661.39元;赔偿该公司因停工、窝工、搬迁、材料丢失等经济损失1480965.85元;赔偿因单方终止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909006.64元;由于管委会和创业中心长期拖欠工程款,该公司已无法继续完成合同规定的剩余部分工程,要求解除合同;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管委会和创业中心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润华永庆公司的名称变更与本案争议事实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管委会虽与包头二建签订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但履行义务的是包头二建和由包头二建依法分立的润华永庆公司,对合同主体的变更,双方虽未采取书面形式,但管委会在建设中直接与润华永庆公司发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应视为对合同主体变更的默认。创业中心作为其余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润华永庆公司存在权利义务关系,该公司要求管委会和创业中心支付工程款、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的主张应予支持。管委会辩称施工合同与润华永庆公司无关不能成立,管委会和创业中心长期拖欠工程款致使润华永庆公司无力继续履行合同,该公司要求解除二期工程合同应予准许时,该公司为工程定制定购的材料构件,管委会和创业中心应予接收并支付价款正管委会和创业中心拖欠工程款应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润华永庆公司的停窝工损失。管委会和创业中心擅自将润华永庆公司存放于工地库房的物品搬至院中,致使部分物品损坏,应予赔偿。管委会作为创业中心上级单位,以自己名义支付工程款,掌握全部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应主要由其承担民事责任,创业中心承担连带责任。润华永庆公司其它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管委会在诉讼中经多次敦促拒不提供于其不利的证据,并放弃庭审质证机会,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创业中心虽对鉴定报告提出质疑,但在举证期限内没有举证,鉴定报告应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判决:一、解除润华永庆公司与创业中心所签的二期工程施工合同;二、管委会给付润华永庆公司工程款6000043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753662.58元;三、管委会给付润华永庆公司停窝工损失783497元;四、管委会赔偿因侵权所致润华永庆公司物资损失154936.06元;五、管委会接收润华永庆公司为工程定制定购但尚未安装的材料构件,并支付价款283303元;六、管委会给付润华永庆公司上述二、三、四、五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七、创业中心对上述二、三、四、五、六项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八、驳回润华永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内容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案件受理费75748.38元,由润华永庆公司负担以6817.35元,管委会负担6万元,创业中心负担8931.03元。鉴定费10万元,管委会负担6万元?创业中心负担2万元,润华永庆公司负担2万元。
管委会和创业中心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管委会称:润华永庆公司与上诉人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原告条件;上诉人未与包头二建解除合同,润华公司没有履行上诉人与包头二建约定的权利义务,上诉人不欠润华永庆公司工程款,只欠包头二建部分工程款,原审判决认定拖欠工程款数额有误;原审认定润华公司并入润华永庆公司与事实不符,实际并入润华永庆公司的是润华建筑公司;上诉人没有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更不该赔偿窝工损失,也不应承担被上诉人成品、半成品费用,润华公司曾派人参与搬迁,因此不能认定上诉人侵权,不应由上诉人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撤销原判,驳回润华永庆公司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创业中心上诉称:该中心只与润华公司签订了创业中心二期施工合同,与润华永庆公司无任何利害关系,该公司没有承继润华公司的债权债务及合同关系,被上诉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判创业中心承担连带责任错误,管委会发包、包头二建承包的是一期工程,创业中心发包、润华公司承包的是二期工程,主体不同,合同内容也不同,不能连带;原判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润华永庆公司辨称:该公司已完成创业中心大楼和仓库的活工,管委会一直向其支付工程款,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包头二建始终未参与合同的履行,管委会应当支付所欠工程款,并对给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包头二建辩称:整个创业中心一期合同均是由其履行的,要求管委会与其进行结算。
本院认为,润华公司是何润槐以其挂靠在包头二建综合队的人员、设备、资金,与海外公司将该公司建筑工程公司经变更登记成立的,原审判决认定润华公司从包头二建分立出来与事实不符。润华公司成立后,创业中心的科贸和二号库工程即由该公司组织施工,此后包头二建再未插手该工程,管委会实际上也将润华公司视为施工单位,双方之间的关系也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关系,润华公司直接向管委会报告工程进度,管委会直接向润华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还对施工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协商与核定,以上事实表明包头二建已明确此部分工程由润华公司承建,润华公司基本上是按照包头二建与开发区办公室的施工合同来施工的,也得到了管委会和创业中心的认可,尽管二审中包头二建又主张这部分工程是其履行并完成的飞,管委会和创业中心也否定润华公司作为施工单位的事实,但包头二建事实上并没有履行科贸楼和二号库的施工任务,润华公司和管委会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润华公司于1996年9月变更登记为润华建筑公司,合资润华永庆公司注销后,其权利义务由中方润华建筑公司承受,润华建筑公司后又于1999年元月并入本案被上诉人润华永庆公司。因此,由润华公司完成的三区和二号库工程,润华公司与创业中心的二期合同,及合资润华永庆公司与创业中心订立并完成的水电控制中心工程、外网工程、给排水工程合同,其权利义务都应由本案被上诉人润华永庆公司承受,该公司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二上诉人称其与润华永庆公司无关的理由不能成立。
由于管委会和创业中心在工程部分完工后即将润华永庆公司清理出建筑工地,双方未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双方对管委会和创业中心拖欠工程款的数额存在很大争议,本案计算欠款数额应以一审法院委托建筑工程定额总站对已完工程量作出的鉴定结论为基盐,扣除管委会已经支付的工程款。管委会提出另有76.万元装修款由其直接付给了腾腾公司,该款也包括在总造价中,应在欠款总数中扣除,润华永庆公司认为按合同约定,装修由该公司负责,管委会直接付装修款与其无关的主张不能成立,对管委会的该项上诉请求应予支持。因此,管委会实际拖欠润华永庆公司工程款为5232043元,原审判决第二项责令管委会给付拖欠润华永庆公司的工程款6000043元不当,应予变更。由于管委会和润华永庆公司没有书面协议,双方形成的是事实合同关系,其中并未对违约金作出约定,原审判决管委会向润华永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应予撤销,但管委会应当支付长期拖欠润华永庆公司工程款的利息。
二上诉人对原审判决其支付润华永庆公司停、窝工损失、赔偿侵权造成的物资损失和接收润华永庆公司为其定制定购的材料构件存有异议,认为不构成侵权,也不应承担上述给付义务和赔偿责任,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至于管委会提出在将被上诉人的物资搬出工地时,该公司有人在场对物品进行清点和接收,但被上诉人予以否认,不能证明该公司同意终止合同,也不能推翻二上诉人构成侵权的事实,因此,对此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创业中心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创业中心尚处于筹备阶段和成立之初,没有独立的财务,整个创业中心项目包括一期、二期工程及外网、水电控制中心、院外排水工程等的工程款,都是由管委会统一支付的,管委会和创业中心虽以各自名义发包工程,但却是由管委会统一支付工程款,而且付款时也未注明具体付的哪部分工程款,鉴于上述情况,原审判决责令创业中心对管委会承担的给付义务和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妥,对创业中心称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高级人民法院(1997〉内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八项;
二、变更高级人民法院(1997〉内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管委会支付润华永庆公司工程款5232043元;
三、变更高级人民法院(1997〉内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管委会支付润华永庆公司本判决第一、二项中的款项的利息(从1997年3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四、变更高级人民法院(1997〉内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七项为:创业中心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中的管委会应承担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管委会和创业中心其它上诉请求。
本判决确定的管委会和创业中心应承担的给付义务,管委会和创业中心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