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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办公自动化是以电脑为核心的复杂的“人与机”信息处理系统,它集管理、控制、服务等功能于一体,是一门受时代科技支持的综合性的应用技术学科,加强和加快办公自动化建设,是促进办公业务迅速向前发展的物质基础。加大办公自动化建设的力度,扩大其应用的覆盖面和应用能力,是提高办公效率,优化服务质量的有效措施。
加快全局办公自动化建设是当前的一件大事,是十分重要和非常必要的。加快办公自动化建设,首先要进行管理思想的变革,特别是领导干部更要转变观念,力求达到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此项工作列入工作日程,立足于现代化办公管理,从自身做起,从身边做起,发挥局内网功能,实现办公自动化、标准化管理。
各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针对办公自动化管理人员技能、素质欠缺的实际,配合局信息中心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办公自动化管理人才的培养、提高,使他们掌握办公自动化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成为本部门办公自动化建设的技术骨干,并带动全部门人员掌握办公自动化技术,努力促进全局办公自动化人才培养的现代化,使办公自动化系统应有的效率得到高效发挥。
二、办公自动化范围
㈠、日常办公
1、能迅速处理各种文书、资料,包括输入、翻译、编辑、拍板、修改、打印、储存等功能的文字信息处理;
2、能收集、生成报表统计、账目计算、日常事务管理的数据信息处理;
3、能高效率、大容量地登记、分类、储存、检索各种信息资料的信息查询;
4、能在网上下载资料、信息、传递文件,运用电子信箱进行网络通信等处理。实现公文、档案、秘书、信息宣传、办公等日常工作全程网络化、无纸化。
㈡、环境管理、科研
1、制作多媒体(cai)课件及数据库的开发与利用;
2、合理使用局内网作为宽带高速的网络平台,开发和利用具有办公自动化功能的应用软件,将办公自动化系统引入机关领导及有关行政、科研、管理部门的办公桌面;
3、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发挥局内网的作用,实现全局的资源共享,为全局办公自动化系统服务;
4、通过tnterent实现局内网与各个部门、上级部门的互连,实现政务信息和科研成果资源共享。
三、安全保密要求
安全是办公自动化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它既是一个技术目标,又是管理目标。保密是电讯、文字储存、传输系统必须保证的工作前提,作为办公自动化主体技术的计算机技术本身包含着不安全因素,这些不安全既有系统自身的,也有人为地,因此全局在办公自动化建设过程中,必须做到:
1、坚持安全保密原则,建立办公自动化系统安全保密原则,建立办公自动化系统安全保密工作的科学管理体系。
2、局成立计算机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计算机、磁盘秘密载体的规范管理,杜绝设备技术故障,消除环境不安全因素。
一、物资的计划管理:
1、物资实行月计划考核,各单位每月所报物资计划,必须由主管厂长审核签字后,于本月16前报下月计划,一式两份分别报供应科和经营部或由内部网申报,由供应科和部一并考核,不可使用材料后再补计划,根据计划的有效率给与打分,当月进行奖罚;
2、所报材料计划,准确率要达到90%以上,材料计划必须写明其规格、型号,配件计划要注明主机型号及所需配件的规格、型号;
3、每月各单位只允许报二次加急计划,加急计划必须由主管厂长审核签字方可生效,急用物资到货后必须马上出库。大型设备安装工程的物资计划必须提前俩个月申报,计划要有厂长签字,以防造成物资积压使库存上升,物资计划及出库要设专人负责;
4、各单位每月报的计划由供应科汇总利库后,通过NC网上报公司供应中心,由供应中心组织货源,当月计划额不得超过本单位当月材料费定额;
5、常用标准件和易耗品不考核计划率,其它物资都按要求考核计划率。
6、非标加工件和外委修理件,需走供应中心的,必须申报计划,经主管厂长审批后,报供应中心,加工件和修理件必须经供应科验收并填写验收单,做为走帐凭据;
二、物资的出入库管理
1、供应科物资的收支存,要按照的管理目标要求执行,物资从计划到出库都要通过网完成,物资仓库管理,要执行和物资供应的仓库管理办法;
2、厂属各用料单位,不得随意更换领料员,如需变更经厂长同意后报供应科,以便通知供应中心信息科做变更信息。
3、计划物资到货后,供应及时要在网内公布,使用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特别是配件及机电产品),验收合格后办理出库手续,如不验收,出现质量问题影响正常使用的,负责由使用单位自负;
4、各用料单位每月领用的材料不得超过其消耗定额,不得超使用范围刷卡领料或者串换、变通领用。同时还要完成其“双增”指标。
5、各用料单位的材料库房自行管理,厂每月对各库房的库存结构、摆放归类、出入库记录和卫生情况等进行一次检查,对领用的材料随时进行使用情况跟踪检查。
6、需过磅物资由使用单位监磅(重车过磅和回皮),,根据使用情况逐月出库;
三、废旧物资的管理
1、各领料单位必须交旧领新。并且做好废旧回收再利用工作,是我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项。供应科应按照去年下发的《废旧物质管理办法》中的回收比例明细,严格认真地做好帐目、回收、保管、利用工作。
2、交旧领新需在当日完成,如当日不能交旧的由领料员打欠条,折日交旧,但不能超出一个月.,各单位交旧后由供应科出据《回收单》,返还用料单位备查。
3、今后能用旧材料代用的,决不出库新材料、能修复旧的、决不更换新的领发料原则。
4、各单位或班组的修旧利废,供应科核定数量,生产部鉴定质量品种效益,填写《修旧利废统计表》,经核定报经营部结算。
5、供应科每半年向汇报废旧物品回收情况,库存情况,修旧利废情况。无利用价值的由供应中心回收或厂领导,相关科室鉴定后统一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私自拿用,变卖废旧物品,如果发现按厂里相关规定处罚。
四、材料费的结算管理.
1、任何材料都要经过刷卡领料交割程序或内网申领,保证,网内与经、车间之间同步在每日下午:30分前结算出当日的材料费;
2、全厂实行内部材料价格,每月2日下午各单位领料员与经营部、供应科核对当月的材料费;7日经营部按定额向领料卡充值下个月的材料费。
第一条 为有效配置财务资源,构建高效的资金运作平台,规范公司在实行收支两条线下的资金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的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资金收支是指子公司所有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子公司。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资金集中原则。子公司收到的所有资金全部进入收款账户(一般户),除逐级归集上划至集团公司外,收款账户只收不支,由集团公司统筹管理;子公司所有的资金支出均由支出账户(基本户)支付,子公司依据年度预算编制月度资金计划表按月向集团公司申请核拨。
第五条 预算管理原则。资金收支两条线以年度预算为指引,各项支出按管理界面和部门职责,以年度预算为依据分级分工审核。
第六条 分级管理原则。资金收支两条线按公司行政管理级次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章 管理界面
第七条 集团公司负责资金收支两条线政策的制定、管理和考核,负责统筹管理子公司各类流入资金,及时审批并拨付各项支出资金,负责全公司资金的筹措,保证子公司合理的资金需求。
第八条 子公司负责本单位的资金管理,保证各类资金安全、及时的回收,及时、准确编制资金用款计划,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各项资金管理规定,保证资金安全。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九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是收支两条线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监控各子公司银行账户和现金流量状况,负责审核各子公司的经营性资金用款计划,负责归集、拨付与筹集资金。
第十条 集团公司综合业务部负责审议子公司成本项目资金拨付计划。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运营部负责审议子公司平台建设及投资项目资金拨付计划。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行政部负责审议子公司物资采购及日常办公费用的资金拨付计划。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人事部负责审议子公司工资及社保费用的资金拨付计划。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董事会审定额度拨付下属子公司各项支出资金。
第十五条 各子公司业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项目管理,组织编制月度资金计划表,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后提交给各子公司财务部门。
第五章 账户性质及管理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采取建立收入支出账户的两级管理体系,银行账户按管理级次分级管理,各子公司对所属账户的资金安全和资金使用负责。
第十七条 收入账户是包括产品销售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其他收入等的银行帐户。
第十八条 支出帐户的支付范围包括:营业成本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经集团财务部批准的其他支出。支出账户是子公司的基本账户。
第十九条 各子公司设立的收款户只限本地*银行经营网点,并开通网银功能,银行印鉴中的法人私章由集团财务部保管,网银授权钥匙由集团财务部保管。收款户不得收取现金,收入款只能通过转帐汇款。
第二十条 收入账户不允许对外支付,仅限于按级向上归集资金,按月向子公司基本户拨款。
第二十一条 各子公司开户、销户、账户用途的变更须报集团批准,由于银行系统升级、工商登记变更等客观原因导致的账户信息的变更应及时报集团备案。
第六章 收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子公司收到的货币资金必须全额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不得以任何名义开设个人存款户(存折)作为过渡帐户,一经发现将对责任人以挪用公款论处。
第二十三条 各子公司应不断加强应收款项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回收,防范坏账损失风险。各子公司应定期查收各项应收款项,对逾期未收款项应及时向债务人发出催账通知,对久拖未还款项应及时采取合法的债权保全措施,对已作坏账核销、但债务人仍存在的应收款项应专设备查簿详细记录,并及时催收。
第七章 资金申请
第二十四条 各子公司应建立月度资金用款计划例会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各子公司应以年度预算为依据,结合本企业的现金流量情况,按照规定的时间(每月底25日前上报下月资金计划表)和形式(电子档与纸质签字档扫描件)向集团财务部上报月度资金计划表。
第二十六条 各子公司应制定资金申请的内部管理流程,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七条 各子公司向集团申请计划外资金必须及时且有充分合理的理由。频繁申请计划外资金的单位将视情节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各子公司编制资金用款计划务求准确,对于连续三个月出现月末支出账户资金存量大于预付金额度及自留结余资金合计数的,集团公司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章 资金审核
第二十九条 每月底26日-28日,集团财务部组织各部门召开月度资金计划会,集中审议各级子公司上报的下月月度资金计划表。财务部根据各部门的审核结果,结合各子公司的资金存量和实际支付情况,确定各子公司的拨款额度。29-30日将审议结果报董事会最终审定。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综合业务部以年度预算为依据审核各子公司上报的成本项目支出。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运营部以年度预算为依据审核各子公司上报的平台建设及维护支出、投资项目支出。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行政部以年度预算为依据审核各子公司上报的物资采购及日常办公费用。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人事部以年度预算及工资表为依据审核各子公司上报的工资及社保费用。
第九章 资金拨付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按照董事会审定的当月资金额度,于每月1-5日向子公司基本支出户拨付款项。
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出差期间,其资金审批权限根据公司领导分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付款内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子公司采用预算管理、现金流量控制、限额经费核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付款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子公司所有资金必须严格按照付款审批权限进行支付。重要的资金支付业务必须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制度。
第三十八条 各子公司的资金支付须附有合法有效的支持文件。(包括各类有效经济合同、合法的发票或凭证、领导在权限范围内同意付款的批示等)。支出项目之间不得挪用、占用,若违反规定一经查实,将按所挪用、占用的资金额度扣减次月用款额度,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 采用网络汇款方式必须保证付款人员、审核人员的网络IC卡、读卡器和密码的安全,网络汇款严格按事先设定的电子审批权限流转,不得简化和篡改。
第十一章 资金监控
第四十条 各子公司收入账户与支出账户均纳入集团的监控范围。通过银企直连资金监控系统实现资金信息的实时反映、现金流量的实时监控,资金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第四十一条 集团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公司资金收、付的各环节进行实地检查监督,检查结果直接纳入子公司财务经理的考核。
第十二章 附则
为保证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项目部首先对所属农民工按照工种进行造册,充分掌握农民工实际情况,杜绝分包管理中的欺骗隐瞒;二是在全标段作业区内工程建设显眼位置公布了清欠举报电话0536-6425270;三是计量款再紧张也要想方设法保证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四是项目部每月组织计划、工程、财务等部门,直接与分包队伍,对其所完成的工程量精确验工计价,当场监督分包队伍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随后对务工的民工进行现场调查,对分包队伍管理者拖欠情况进行检查,以做到利于监督。
第一条 监督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事项。
第二条 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标准未约定或者不明确的,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
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每月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额部分到工资结算周期满时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
第五条 用工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用工单位可委托银行农民工工资。委托银行工资的,应当与银行签订委托工资协议,受委托银行应当按时将农民工工资拨到其个人账户,农民工持卡或存折支取工资。
第六条 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将工资支付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第七条 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工会或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 日。超过30 日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第八条 用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情况、每次工资结算情况,公示项目部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电话。
第九条 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工资计发到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第十条 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项目部按各施工队合同工程价款的3 %分别预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工期超过1 年的,可按年度工程预算的3 %预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该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垫付。
工资保障金包含在工程总造价内,从应付工程款中列支。
第十一条 实行用工单位工资监督员制度。用工单位指派或者农民工民主推选1 一2 名工资监督员,工资监督员负责向项目部反馈工资发放情况,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项目部举报:
(一)用工单位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用工单位未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三)用工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四)工资支付标准约定不明确时,用工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
(五)用工单位未按期按标准预付农民工工资的;
(六)用工单位未按期与农民工结算并足额支付剩余工资的;
(七)其它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形的。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条 为促进外商投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租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外商投资租赁业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从事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第四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其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商务部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管理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业务系指出租人将租赁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系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财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财产包括:
(一)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
(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
(三)本条(一)、(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第八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第九条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第十条 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向审批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七)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全部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设立后7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报送商务部备案。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全部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和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三)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租赁业务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租赁业务;
(二)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
(三)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四)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租赁业务;
(三)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
(四)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五)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
(六)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进口租赁财产涉及配额、许可证等专项政策管理的,应由承租人或融资租赁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申领手续。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进口租赁财产,应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安全,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风险资产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和委托租赁资产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商务部报送上一年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和上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十八条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是对外商投资租赁业实行同业自律管理的行业性组织。鼓励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加入该委员会。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如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内地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三月五日起施行。原外经贸部20xx年第3号令《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20xx年以上;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机构代为管理;
(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20xx年以上;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机构代为管理;
(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九)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十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十一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七)企业营业执照;
(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材料。
第十四条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
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准予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第四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二)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三)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20xx年1月25日建设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校舍安全工程领导组是校舍安全工程的协调机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助纳入校舍安全工程的区属项目学校办理贷款申报工作;管理和监督项目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项目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条区教育局为区校舍安全工程的建设主体,负责所有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资金使用。项目学校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体,负责基建帐务处理、基建财务档案的整理、保管。项目代建企业受教育局的委托,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项目学校作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体,应遵守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四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资金来源为省、市、区财政中小学校舍安全资金、银行贷款及其他渠道筹资(自筹、社会捐赠等)。
第五条校舍安全工程严格按照现行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使用建设资金。区财政局、教育局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计划。
第二章财务日常管理
第六条学校应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单独建账,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项目代建企业应根据要求及时整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中标通知书、投资计划、合同文件、工程结算书、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意见表、资金使用计划批复等相关资料,保证基建财务档案资料真实、完整。
第八条学校的财务人员应认真编制基本建设财务报表,根据区财政局的要求,在建设项目建设周期内,学校应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的财务报表报区校舍安全工程领导组办公室;每季初5日前应另外报送上季度财务报表;年终报送建设资金年度报表。
第九条学校应于每季初5日前对基建项目资金申报额、审批额和拨付额进行核对,核对一致后,编制《对帐表》,送区校舍安全工程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学校的财务人员每年1月10日前应按不同的资金来源渠道对上年的基建资金进行对比分析,分析主要指标有: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开行贷款的使用情况,配套资本金的投入和使用情况,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等。通过财务决算及分析,为下一年制订投资计划,合理安排资金,提供依据。
第三章竣工决算
第十一条项目代建企业和学校项目管理员、财务人员在基本建设项目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应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帐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十二条项目代建企业和学校项目管理员、财务人员应参与竣工工程的验收检查工作,项目管理员、财务人员到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加强管理,杜绝漏洞。
第十三条项目工程预算总金额的10%做为质量保证金留存于区财政局。工程结束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可支付质保金。
第十四条项目代建企业和学校负责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学校建设项目为多栋建筑物的,以各单体建筑物为单位,单独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待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再汇总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内容主要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两部分。学校应在项目竣工后1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撤离。
第四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应按照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固定资产报废、新增等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学校在进行固定资产报废时,应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报废程序执行,及时报区教育局及区财政局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固定资产报废产生的残值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纳入预算管理,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应根据财政部门审批文件及有关的正规发票及时调整固定资产账目,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七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学校应根据区财政评审中心审定的决算金额增加固定资产,及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并调整相关账目。
第五章资金使用审核支付程序
第十八条项目代建企业填报《校舍安全工程区属项目学校资金使用计划审批表》,经项目代建单位和项目学校双方签字盖章后报领导组办公室,同时报送中标通知书、合同等其它相关资料的原件、复印件一份。
关键词:风险控制调查方法调查内容反担保措施操作办法
一、风险管理的起源
风险管理最早起源于美国。在1930年代,由于受到1929-1933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的影响,美国约有40%左右的银行和企业破产,经济倒退了约20年。美国企业为应对经营上的危机,许多大中型企业都在内部设立了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安排企业的各种保险项目。可见,当时的风险管理主要依赖保险手段。
1938年以后,美国企业对风险管理开始采用科学的方法,并逐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1950年代风险管理发展成为一门学科,风险管理一词才形成。近20年来,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先后建立起全国性和地区性的风险管理协会。1983年在美国召开的风险和保险管理协会年会上,世界各国专家学者共同讨论并通过了“101条风险管理准则”,它标志着风险管理的发展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1986年,由欧洲11个国家共同成立的“欧洲风险研究会”将风险研究扩大到国际交流范围。1986年10月,风险管理国际学术讨论会在新加坡召开,风险管理已经由环大西洋地区向亚洲太平洋地区发展。
中国对于风险管理的研究开始于1980年代。一些学者将风险管理和安全系统工程理论引入中国,在少数企业试用中感觉比较满意。但中国大部分企业缺乏对风险管理的认识,也没有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作为一门学科,风险管理学在中国仍旧处于起步阶段。
二、风险管理的定义
风险管理是指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计、风险驾驭、风险监控等一系列活动来防范风险的管理工作,于是在担保行业的风险管理过程中我们应该有效的利用企业生产流程分析法、财务报表分析法去识别风险、控制风险、规避风险。
担保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措施,担保公司的担保属于第三人担保,即以担保公司的信用为客户的经济活动提供各类担保服务。担保公司为客户提供担保不是无偿的,是按照规定的费率收取担保费用的,这是担保公司的收入来源。为降低风险,通常的做法就是要求客户再为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这就是所谓的反担保。反担保可以由客户即债务人提供,也可以由第三人提供。对担保公司来讲,决定是否为客户提供担保,通常审查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审查客户自身的资信能力,二是审查客户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能向银行直接申请贷款的企业大多属于大型国企、大型私企、成立及经营时间超过3年以上并且资金状况良好、与银行有过长期合作关系等优质企业,担保公司的客户大多存在瑕疵,属于亚健康企业类型。担保公司在设定审查标准时,必须要有自己独立的控制标准。
三、担保对象及客户的定位
现实担保业务实践中,担保公司过度地追求大客户,对中小企业客户不予重视。诚然,大企业信用度高,但恰恰是因为大企业信用度高,对担保公司的依赖程度很低,业务空间并不大。而现实情况是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资金短缺,担保公司需要完成的角色就是在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架起这个信用纽带。
四、对客户资信能力的认识
对银行和担保公司来说,审查企业的资信能力,实质是审查企业的偿债能力。对担保公司而言,需要有自己科学的审查、控制标准。对于担保行业而言,风险管理过程中的常用操作及判断方式为“3+3+3+1”的工作法。
1、30%的工作重点——企业经营面
对企业过去经营业绩的调查。通过对企业过去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其他基本情况的审查,对企业的资信能力做出合理判断。
2、30%的工作重点——未来预期
对企业未来经营预测的审查。重点对分析现金流量的预测,以判断企业到期偿还贷款的能力。
3、30%的工作重点——反担保措施
反担保措施的选择。通过对企业提供的反担保措施的分析,确定最佳的反担保方案,达到规避担保风险的目的。
4、10%的工作重点——得出结论
综合评价担保风险,提出担保执行中的关键环节和保后监督的组织安排。
五、具体的调查目的及工作程序
1、调查目的
(1)调查被担保企业资产、债务的真实情况,核实企业净资产状况,是否符合公司的担保硬性标准条件;
(2)调查分析企业目前的财务状况、以前年度的经营情况,为分析贷款期内企业经营情况、现金流量情况提供基础;
(3)根据企业以前年度偿还贷款情况以及银行信用情况等资料,评价企业资信能力;
(4)分析担保的风险所在,并提出控制担保风险的具体可行措施。
2、调查程序
(1)取得贷款日财务报表,对相关的财务指标进行计算分析,是否合公司担保条件;
(2)结合以及前三个年度的财务报表,调查企业贷款时资产负债的真实情况。首先分析企业提供虚假资料的可能性及可能舞弊的方式,再从基础财务数据入手,重点关注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真实性、大额变动的合理性,及企业经营利润的真实性。
(3)对企业近三年的经营行为进行财务分析。通过相关财务指标的计算,从宏观的角度,对企业的资产运营能力、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做出客观评价。
(4)根据企业提供财务报表,关注企业有无未偿还的贷款以及以前年度贷款的偿还情况,结合其他资料,综合评价企业的征信情况。
(5)根据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调查,分析企业担保风险。
3、调查结论
(1)是否符合公司担保硬性条件标准;
(2)资产负债及经营业绩情况有无不真实现象;
(3)有无其他提供虚假信息、资料行为;
一、统一思想,明确工作目标,量化和细化考核评比办法
继全省分、支行长会议之后,市分行召开了XX年工作会议,把风险管理摆在了全行各项工作的首位,明确提出了年度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努力方向:以规范化管理为基础,以风险管理为核心,以绩效管理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凸现机关处室的指导职能和服务职能为宗旨,灵活务实地开展计划信贷管理工作。并且对照省行资金计划处的考核办法,对资金计划工作百分考核内容进行了量化和细化,从处室到基层行都相应建立了计划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健全了各项管理制度。在百分考核办法中,把资金计划工作细分为计划管理、资金管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现金及利率管理、统计管理、等级行管理、业务综合管理七大块,做到了岗位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工作落实,半年来的工作表明,年初制定的工作意见和考核评比办法方向明确,切合实际,对做好全市资金计划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和针对性。
二、加强资金营运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今年以来,我行进一步加强信贷资金营运管理,信贷资金回笼后及时归还系统内借款,贷款回笼和借款下降基本保持一致。上半年每月信贷资金运用率均保持在99.5%以上,信贷资金保持较高的营运水平。
1、坚持资金头寸限额管理。今年以来我行计划部门进一步提高经营核算意识,严格对资金头寸的管理,在省行核定的资金头寸限额内按季核定基层行的资金头寸限额,并要求在保证正常业务开展的前提下,各行根据自身情况在限额内尽量压缩头寸占用,对不合理占用及时调整,保证了各行科学合理占用头寸资金,做到不闲置、不浪费。
2、完善资金调度管理。在资金调度环节上,市县明确专人负责资金调拨管理工作。在请调资金时,做到资金调拨与信贷计划的衔接,增强了资金与计划双重宏观调控作用,避免了资金供应脱节情况的发生。今年以来电子联行资金请调系统运行正常,我行继续坚持“小额度、勤调度”的资金调度原则,尤其是总行调整了资金请调时间以后,更加方便了基层行的资金使用,减少了资金请调时间,减少了资金头寸占用,今年上半年全行共请调资金87笔23350万元。同时我行严格按上级行的要求,规范使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金调拨通知书》、《资金请调单》、《资金申请审批情况表》等,建立了《系统内资金往来台帐》,按月通过电子联行系统与总行对账,全年账务无差错,保证了资金的安全运行。
三、加强统计管理工作,提高统计资料质量
(一)我行各级统计人员克服统计工作量比往年有大幅提增、统计报表上报时间节假日不顺延等实际情况,加班加点,任劳任怨,保质、保量、按时做好统计工作。准确及时地上报了省分行与人民银行的各类统计报表,统计工作质量有了较大的提高。
(二)为加强对现金计划执行情况的监测和分析。我行建立了现金投放、回笼月度分析报告制度,按月对辖内支行、部现金收支情况及其特点进行分析,并对造成当期现金投放(或回笼)的原因予以重点分析。
(三)我行在统计管理上始终坚持按照国家统计法以及人民银行和农发行的有关规定进行,统计数据完全来源于各支行(部)会计部门的各项报表,坚持报真情、报真数,不擅自公开发表统计资料和泄露统计机密,在按时完成好省分行规定的各项统计资料的同时,认真地做好当地人民银行要求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
四、加强财补资金管理,做好监督拨付工作
今年以来我行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的重点是加强与财政、粮食部门的联系,积极向政府、财政、粮食主管部门汇报粮食销售、保管情况,补贴资金能否及时拨付到位直接影响到我行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一)自粮食市场放开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各项财政补贴已逐步减少,加上历史遗留问题等因素给粮食企业经营和我行收息率的顺利完成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也严重影响到我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在新形势下,我行年初对所辖支行、部的财政补贴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及时掌握各级粮棉油储备数量、库存值的增减变化及其原因,对各项补贴的项目、金额、来源、时间要做到心中有数。并对已掌握的各项财政补贴政策和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情况,认真实施规范化操作,切实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督促到位和监督拨补等管理工作,按时正确上报各类财政补贴报表及有关情况分析;认真及时登记各类财政补贴台帐,确保台帐间数据准确、衔接。
(二)积极加强宣传,密切与财政、企业主管部门的联系,争取理解和支持,为管理财政补贴资金营造了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各支行、部落实配备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的兼职人员,积极主动督促同级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及时拨付财政补贴资金,弄清每一笔补贴资金的来龙去脉,及时将补贴资金到位情况反馈财政部门,督促下拨资金,避免了由于职责不清、信息不对称造成补贴资金滞留的情况,并与会计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柜面监督,共同做好了财政补贴资金专户和拨付手续的管理。共3页,当前第1页1
(三)经过我行与当地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财政补贴资金到位情况及监测管理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至6月末,全市应收各项财政补贴资金6243万元,实收各项财政补贴资金4857万元,财政补贴资金到位率77.8%。
五、监测和分析等级行管理指标,适时调整工作思路
XX年度等级行考核与以前年度相比有很大的调整,首先市行要求各支行认真领会等级行管理文件,掌握新的指标精神,并对考核指标提出反馈意见,分析各项指标完成的难易程度,指导全年工作。其次根据各行按月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市行对各行的失分项进行原因和对策分析,通过对经营指标的监测反映,适时调整工作思路,找出工作重点,明确工作方向,为领导的预测决策提供了保障,有效提
高了各行的经营管理水平。
六、加大调查研究深度,做好业务经营分析,发挥业务综合职能
为了充分发挥资金计划业务部门的综合职能作用,我行十分注重提高业务经营分析水平,增强业务分析的实用性,做好领导的参谋助手。通过对所辖支行、部和粮食购销企业信贷资金运用、粮油物资运动、信贷资金活动的变化、信贷资产结构变化及存贷款异常变化等收购资金封闭管理动态情况,深入分析影响全行业务活动的各种因素,并且坚持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态相结合、近期分析与远期分析相结合、银行信贷业务活动分析与企业经营活动分析相结合、微观分析与宏观分析相结合的分析方法,紧紧抓住收购资金封闭管理重点和疑点,揭示规律,找出特点,反映问题,提出对策,增强了全行业务经营分析的前瞻性和指导性。
七、加强现金和利率检查,确保政策正确执行
(一)今年以来,我行按照有关现金管理的文件精神及具体实施办法,继续抓好现金管理工作。一是做好现金计划管理,现金计划一经下达,认真组织执行,同时要做好与当地人行现金投放计划的衔接工作。二是做好大额现金支付的内部审批工作,严格按照大额现金支付三级审批制度。三是加强粮棉购销企业现金帐户管理,严格控制粮棉购销企业帐户现金的支取,合理核定企业淡旺季库存现金限额,切实改进金融服务,积极引导企业减少现金使用。各支行(部)在信贷监管中强化了现金管理,并不定期地进行现金专项检查。市分行也在利率检查的同时对各支行(部)进行了检查。从检查情况来看,企业现金收支基本能按照管理要求执行。
(二)我行利用多种形式向购销企业宣传利率政策,明确公布人行规定的企业存款利率、正常贷款利率,按合同利率计息、按利率调整分段计息以及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加罚息等政策,指导企业计算好利息收支帐;银行内部严格执行各项存贷款利率及收息政策,切实维护利率政策的严肃性,有效地发挥利率的调控、激励和约束作用。在严格执行利率政策的同时,我行要求各支行(部)每季对利率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书面上报市分行。市分行也对各支行(部)全部贷款的利率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检查,从检查情况来看,利率执行情况基本能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
八、认真做好夏季信贷资金需求预测,为经营决策服务。
为进一步做好XX年夏季粮油收购工作,保证粮油收购资金的供应,我行主动和粮食、农业等部门联系,
搜集相关农业经济部门的信息资料,如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变化情况,粮棉油种植面积变化、产量变化,粮棉企业改革改制进程等。并深入企业,获取企业的经营信息量,为计划预测服务。通过对今年夏季粮油购销形势的分析,预计前期收购进度较慢,收购时间会拉长,可能会出现收粮困难的现象。随着粮食收购准入条件放开,粮食收购主体呈多元化,收购量势必降低。结合多方面因素考虑,预计全市将收购小麦约6200万公斤、收购油菜籽1945万公斤。
回顾XX年上半年我行资金计划管理工作,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对照省分行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新形势下,全市计划在岗人员的业务理论水平有待进一步充实,业务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所辖各支行、部每月(季)财政补贴资金到位情况不甚理想,有待进一步加大与当地财政部门协调力度。
九、下半年工作打算
二四年下半年我行资金计划管理工作要积极适应当前新形势,迎接新挑战,紧紧围绕年初制订的资金计划管理工作意见,积极性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资金计划管理工作的综合职能作用,更好地为全行的各项业务工作服务。
(一)根据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和考核内容,加大资金计划工作考核力度,按季向所辖支行、部公布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促进全市资金计划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共3页,当前第2页2
(二)建立适应市场化要求的信贷投放预测机制。按照“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的原则预测年、季度企业购销量,编制年、季度粮棉购销计划;根据粮棉市场供需情况和预期购销价格测算,按照“以效定贷,以销定贷”的贷款原则预测信贷投放量,编制年、季度贷款投放计划。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粮棉市场变化趋势,及时修正年、季度粮棉购销计划和贷款投放计划,以逐步建立适应市场化要求的信贷投放预测机制。
(三)积极主动与当地财政部门沟通和协调,促使地方配套的财补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减少各类财补资金滞留专户的时间,努力提高财补资金的到位率,为实现全行经营目标创造有利条件。
(四)进一步提高现金和利率管理水平,组织业务人员认真学习并掌握有关现金和利率管理政策,同时结合当前银行反洗钱的工作要求,提高执行现金和利率政策的正确性,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现金和利率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