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出售毕业论文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目前我国会计论文主要分为学术论文和毕业论文。学术论文又称科研论文、研究论文、专题论文,是会计学界和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人员及科研人员总结科研成果,送交国际、国内学术刊物、学术出版社或学术会议发表或宣读交流的论文。
毕业论文主要是指学位论文。在我国,接受高等教育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毕业前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亲手完成论文写作。学位论文是各类毕业生或同等学历人员为申请授予相应学位而写出的论文,即学士论文、硕士论文、博士论文等。对于学士论文,要求能较好地运用所学基础知识技能,解决不太复杂的课题;对于硕士研究生论文,要求能够充分地反映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对研究课题要有一定的见解;对于博士研究生论文,则要求反映作者渊博的知识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在该学科某一领域有独到的见解,在理论研究上有突破,形成创造性成果,对会计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此外,毕业论文还包括在我国接受高等专科教育财经类学生的毕业论文。版权所有
二、会计论文作用和特点
(一)会计论文的作用
1.会计论文的写作是会计研究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会计研究的必要手段。随着我国会计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发展,广大理论和实务工作者及会计学者,紧密结合我国会计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围绕贯彻执行新《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通过撰写会计论文,对企业会计制度转轨和企业改革(如兼并、破产、关闭、出售、公司制改建、债转股、上市、股份合作制、企业集团)中的财务管理、资金成本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及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会计理论与方法体系等方面,以及会计新领域(涉及金融衍生工具会计、人力资源会计、环境会计和社会会计等)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
2.会计论文是总结会计经济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发展会计理论,以指导会计实践工作的重要工具。在我国,有上百家财经类期刊刊登会计论文。中国会计学会秘书处为了总结前一年度的会计理论研究成果,每年还组织前一年度会计学论文评选活动,并将获奖论文汇编成册出版,由此激发了广大会计工作者进行理论研究的热情,推动了会计理论的发展,并以正确的理论支持和指导会计改革深入进行。
3.写作会计论文是培养会计专业人才的有效途径,是考核会计专业人员和会计专业本科毕业生及研究生等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的重要依据。
(二)会计论文的特点
1.学术性。学术性即科学性,是指在论文中所表现出来的系统、严谨的理论体系。会计论文的学术性不仅表现在应用价值上,而且表现在理论价值上。主要表现为:
会计论文的写作目的是建设与发展会计学科领域,描述会计经济活动中某一新的现象、新的发现,对会计学科的发展具有实践上的价值;
在理论上,对新的发明和创造有深入的理性分析,运用已有的理论知识,通过严密逻辑推导,求得规律性认识,丰富原有理论体系或者建立新的理论体系。
企业单位在业务中难免会遇到大大小小的问题,本想虚心请教,却又常苦于无处可问,为此开办“问题解答”这个栏目,帮助您答疑解惑。
1 : 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其他个人”怎么界定?我单位现要建一处天然气加气站,专门开展针对出租汽车的天然气加气业务,预计年销售收入达 500 多万元,我们可否申请小规模纳税人,按 3%纳税?
答:“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2 号,以下简称总局 22号令)第十二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所以企业并不是可以按意愿自由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一般纳税人。
税法鼓励经营规模较小但管理规范的企业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而不鼓励乃至倾向限制规模较大的企业仍然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 号)规定,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会计毕业论文范文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此规定以及总局 22 号令精神,你单位属于应当申办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如果不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恐也不能按3 %的征收率纳税,而可能会被要求按 17%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且不得抵扣进项税。
补充说明:出于征管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曾于 2001 年了 《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82号),规定从 2002 年 1 月 1 日起将所有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无论其规模是否达到标准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这一规定也与现行增值税条例以及总局22 号令等文件精神一致 。
2 . 问:我单位是国有事业单位,单位原固定资产账面总额为 120 万元(包括土地,房屋及其他设施),被政府拆迁征收后,赔偿总额为300 万元,请问账务应如何处理 ?答:按规定,如果是已经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执行。《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
(1)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2)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①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②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③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④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3 )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何光的就业协议是在6月9日晚签的,就在他的宿舍。他和三十多名同学一起与南京一家并不存在的商贸公司签了就业协议。这个协议盖完章后当晚就交给了班长,然后交到辅导员那里。
这家商贸公司的“老板”就是何光自己。5月,在学校多次催促上交就业合同后,何光找到一家刻章子的公司,花了130元钱,打算伪造一份就业协议。
尽管刻章子花了130元,但实际上何光还小赚了一笔。每盖一个章,他收了同学10元钱的手续费。
何光是江苏某工科高校的大四学生。2013年春节过后,何光便开始找工作。3月,他在南京一家手机卖场找到了销售的工作。干了一个月后,工资低,不稳定的销售职业让从小在苏南农村长大的何光觉得“活得没有尊严”。4月份何光便开始准备公务员和银行系统的考试,一连考了几次,“一次笔试也没过”击碎了他关于“出人头地”的任何设想。
河南郑州黄河科技学院的大四学生林楠则直接从网上购买了一份就业协议。5月21日,她在淘宝上买到了一份杭州一家医药销售公司的“就业协议”。
当天晚上,在外实习的林楠,突然接到班长发的飞信:当晚必须交灵活就业合同(与高校毕业生通用的“三方协议”不同,“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合同”明确注明,“此合同仅限于统计毕业生就业情况使用”)。
林楠正在忐忑地琢磨如何造假时,班长告诉林楠,他的协议也是随便找人盖了个章,“学校才不管你去哪里就业,就业协议书上只要有一个红色的公章就可以了,不会调查的”。
林楠明白班长所说的“只要有一个红色的公章”是什么意思。这并不是她大学四年来的第一次造假,曾经的暑假实践报告和实习证明,都是这么弄出来的。
在淘宝上寻找出售“就业协议”的商户,并不困难。林楠很快锁定一家位于杭州市的淘宝网店。该店称,可办理实习证明、就业证明、失业证明等一切与盖章有关的业务。在支付了100元费用后,她成为了一家医药销售公司的客户经理。最终,她的协议被按时交到了班长手里。
洛阳理工学院土木工程系09级毕业生吴叶的就业协议,也是花了一百多元钱买来的。——和林楠相比更省事——就是从学校附近的一家超市买来的。
吴叶去超市买零食,结账的时候,抱着试试的态度问超市老板能不能帮她“签就业协议”。看着她抱着的一堆零食,老板很爽快地为她盖好了章。这一次买零食,一次便解决了三个人的就业。吴叶把自己两个好友的协议,一块央求老板给签了。
并不是所有的超市老板都这么没有商业头脑。开封某高校的大四学生公寓楼下的一家超市老板,已经做“盖章生意”好几年了。公寓里住着六千多大学生。由于平时缴话费业务,他便刻了一枚通信公司的印章,然后以每盖一个章2元钱的价格收取费用。老板透露,在5月底,经他盖过章的“灵活就业协议”就有两百多份。
西安理工大学电气专业的毕业生王林是通过父亲的关系解决就业协议的。考研失利后,他准备再读一年考西安交通大学本专业的研究生。大学四年他从来没有考虑过工作的事情,因此他将要签协议的事情告诉了家人。王林的父亲曾经是名生意人,很快就帮王林盖了陕西一家知名企业的公章。
四川农业大学09级毕业生李承则是以假“应征入伍”的方法,解决了自己的“就业协议”问题。
2013年6月中旬,李承依然没有找到单位来签三方协议。他便到“大学生应征网上平台”报名,然后打出了两份表格:《应征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填好后交给学院的负责人,告诉学校自己“解决就业问题了”。
“网上报名填了之后,不需要真的去入伍。不参加体检就行了,学校和部队也不会过问。”李承说。
李承告诉记者,毕业前,班里35个同学,已经签了三方协议的有七八个,读研的也只有四五个,还有两个是假应征入伍的。其他的人最后去向,他并不知情。
被逼造假?
这是这些大学生们四年的最后一次造假。大二的时候,为了拿到5000元钱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家境富裕的王林到民政局伪造了贫困家庭证明;大四上学期,林楠外出打工赚钱,而并未按学校的要求去实习单位实习,伪造了全部的实习日志。
但何光坦言,这一次自己找人刻章造假,也是被学校逼出来的无奈之举。
从上大学起,每到毕业季,校园就流传着“找不到工作不准毕业答辩”的说法。2013年6月流言成为现实。按照何光所在学校的规定,“如果在6月10日之前还没有签订三方协议,就不能参加毕业论文答辩”。何光也想过抗拒,“我就是不交,看你能把我怎么样?真敢不让我毕业?”但是一看到班里三十多人的三方协议都盖好章交了,何光最终选择了忍耐和屈服,“胳膊扭不过大腿,我不能拿自己的前途赌博”。
何光不愿求人,更不愿让家人知道自己上了4年大学“连个饭碗”都没有,最终何光在网上联系了一家刻章公司,“自食其力”。
“没有签署就业协议不能答辩”的学校还包括西南科技大学。有学生告诉记者,学校给毕业论文辅导的老师们都下了任务指标,如果到答辩前,导师名下的学生按人头没有交够已经签订好的三方协议,导师就要被罚款。该校的09级汉语言文学专业的毕业生董丹告诉记者,她同学的导师就要求:如果没有三方协议,论文和实习报告就无法通过。
王林、林楠、吴叶、李承等人所在的学校则是利用毕业证和学位证来要求学生签订就业协议。
李承告诉记者,三方协议、用人单位接收函、入伍证明,三者有其一,他们的毕业实习学分才能拿到,然后才能修满学分毕业。李承正是以假“入伍证明”的方式取得了自己的毕业证和学位证。
王林、林楠、吴叶所在的学校更是直接,“没有就业协议,就没有毕业证、学位证”。
王林所在学校的石油特招子弟生们更是陷入了无法逾越的死循环。这些石油子弟们到单位报到时必须有毕业证和学位证才能正式签约;而学校的规定是,必须有三方协议才能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所以,这些学生们为了两全其美只能先用一个虚假的协议换回毕业证,然后再改派到实际工作的单位。
学校逼迫大学生就业大面积造假的背后是就业率与招生指标挂钩的管理制度。
给各个就业率低的学校的警示意义是:在2013年青海省的高校招生中,有150个就业率不高的专业将被实行缓招、限招、停招。
2011年11月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对就业率连续两年低于60%的专业,调减招生计划直至停招。
2012年11月,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就业状况统计、分析和监测预警,把就业状况作为“招生计划制定、质量评估、经费投入、专业设置、培养方案调整、班子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连续两年就业率较低的专业,除个别特殊专业外,应调减招生计划直至停招”。
2013年7月2日,记者分别致电四川农业大学、西南科技大学核实毕业生就业造假。两校招生就业办公室的负责人均予以否认。
“校方没有这样的规定,也有可能个别导师这样要求。”西南科技大学招生办副主任胡小俊说。
河南科技大学管理学院电子商务系主任郭献强告诉记者,面临史上最难就业季,该校并没有专门要求老师逼迫学生签约,他所在的管理学院也没有明说,“但是我知道有些系说过,必须把三方协议拿回来,不然不给发毕业证。”
郭献强说,每个学校都有个就业率的问题,教育部会统计学校就业率。“就业率低的专业要取消招生资格,所以大家都想把就业率做高。我们学校就业率本来就不高,你再不要求学生做一些就业的协议,那就业率不就更低了吗?”
假就业知多少
并没有具体的数字显示今年的699万毕业生中,到底有多少人签署了假就业协议,但或可从提供假就业协议的商家这里,从侧面窥豹一斑。
在淘宝网上,至今依然有多个出售就业协议盖章的网店,价格从80元到200元不等。记者与其中一家注册地址显示为广州的网店店主取得了联系。在最近不到一个月时间里,该网店的业务成交量已达到20件。
记者从某高校就业网站上下载了一份明确注明仅限于统计毕业生就业情况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合同》,填好毕业生信息后发给对方。很快,就业合同的信息被逐项填满并且加盖有一家翻译有限公司的公章,单位的注册地址显示为广州市白云区。
为了防止伪造“就业协议”,各个高校的就业协议上均有一栏用人单位的“联系电话”。这一栏要求必须填,以供学校电联核实。而这些出售假就业协议的公司,可谓服务到家。记者以学校就业办老师的身份与合同上留下的人事部门联系人取得联系。报上合同毕业生的姓名和学校后,负责人称该毕业生已到公司上班,“表现很优秀,每个月工资能发三千多块钱”。
做起签协议兼职业务的还有一些劳务派遣公司。这些劳务派遣公司甚至将广告做到了大学校园里。广州富禾劳务派遣公司便是众多兼职签协议的公司之一,这家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村某商务中心的公司自称是一家集人力资源引进开发、劳务派遣、就业实习管理为一体的综合单位。该负责人说,该公司成立已有十多年了,和大学生签虚假协议是这两年的事情。如果签协议的话,“单人次的话一份150元钱,人数多的话可以按100元一份”,并且也可以“负责配合学校后续的跟踪抽查”。
经过一轮造假,并未给何光、李楠、王林、吴叶他们带来什么实际的影响。毕业之后,又回到了原点。感觉“没有脸面回家”,何光留在南京郊区的一间阴暗、逼仄的出租屋里,不断地寻找招聘信息;未找到工作的李承回到了家,开心地和同伴们玩着网络游戏;王林在学校附近租了房,在备考2014年的研究生考试。
摘 要:由于商誉在企业价值创造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因此商誉会计的研究对指导实践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将从商誉的特性、会计处理的特殊性、满足会计专业毕业论文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等方面论述商誉与无形资产的关系,认为将其从无形资产中分离出来比较合理。此外,本文从自创商誉的确认与否、自创商誉与外购商誉的不同处理方法等问题对会计信息的影响谈了一下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商誉;自创商誉;无形资产;会计信息
自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上不断有企业进行兼并、收购,而且购并规模不断扩大。如麦道与波音、埃克森公司与美孚公司、奔驰与克莱斯勒等大笔收购案例。在购并中,商誉不仅能使收购公司获得未来盈利能力,且成为被收购公司重新配置生产资源的重要内容,商誉在企业价值创造中所发挥的作用显而易见,因此,对商誉会计的研究对指导实践、推动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商誉的定性及有关商誉对会计信息的影响方面对商誉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1 对商誉的定性传统观点认为,商誉属于无形资产的一个项目。例如,亨德里克森在《会计理论》的“无形资产”专辟出“商誉”讨论。葛家澍在《中级财务会计》中将商誉作为“与企业整体相联系、不能单独认定的无形资产”而归入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中。注会教材中将无形资产定义为“不具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商誉等”。但是笔者认为,应将商誉从无形资产中分离出来,作为一项特殊的无形的资产进行特别的会计处理。这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首先,与一般无形资产相比,商誉有如下特殊性。其一,它无法同企业整体脱离单独用于交换;它体现的是企业整体价值。其二,有助于形成商誉的因素不能用任何方法或公式单独计量。其三,商誉价值可能会因构成要素发生变化而频繁波动,不像大多数资产一样具有相对稳定的价值。其四,商誉无法定有效期限。它是在企业长期生产经营过程中逐渐积累起来的一种无形经济资源,通常,经营年限愈久,商誉价值愈大。没有任何一条法律给商誉规定有效期限,会计实务中将由于控股合并而产生的商誉在一定期限内摊销只是一种会计惯例,其有效期限是主观臆断的,并非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第二,商誉的会计处理与其他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差别很大。即使认为商誉是一种无形资产,也应看到,其会计处理非常独特,比一般无形资产要复杂得多。因此,对它单独制定会计准则会更加方便。目前,许多国家有关无形资产和企业合并的会计准则都涉及商誉,这就难免重复。我国如果对商誉单独制定准则,就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在购并商誉数检查考核和评价是内部会计控制链条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应包括:①对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在此基础上,对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提出改进建议。②对执行内部会计控制成效显著的单位、机构和人员给予表彰,对违反内部会计控制的提出批评和处理意见。内部会计控制的检查、考核与评价,应由单位内部审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财务审计人员具体负责。要形成制度,坚持企业自查与上级单位组织检查相结合,至少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并且同对企业经营者的年度考核奖惩挂钩。值得指出的是,检查、考核与评价只是手段,其意义在于,督促企业各级管理主体不折不扣地认真执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以不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堵塞漏洞,促进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2005年1月6日额日益增大的今天,按照重要性原则,将商誉从无形资产中分离出来,单独制定会计准则,并且在会计报表重单列项目进行披露,是合情合理的。第三,分离商誉进行特殊会计处理将会更能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于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的需求。由于商誉在企业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将商誉分离出单独反映应更能满足广大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一个企业真实情况及发展潜力的了解,从而有助于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将商誉从无形资产中分离出来单独进行反映,将会更加清晰的认识它在企业价值创造中所发挥的作用,从而指导实践并能满足高质量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需求。关于商誉的定性问题,有这样一种观点,商誉的“管理整合效率观”值得我们思考。目前,会计理论界有这样一种趋势,即将现行的财务会计(扣除无形资产)、无形资产会计和人力资源会计进行有效的整合,从而为报表使用者提供全面的、更与决策相关的信息。这样一来,商誉所反映的就是特定企业总价值与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人力资产价值之和的差额部分。这部分差额是企业管理整合的效果所在。而管理学界对管理的最新定义为“管理是对组织的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以达成组织既定目标与责任的动态创造性活动。”根据这一定义,商誉毫无疑问是管理层整合效率高于平均水平的一种体现。换句话说,商誉是衡量企业管理整合效率的重要尺度。所以,在未来的财务会计体系中,商誉也不是一种无形资产。
2 商誉有关问题对会计信息的影响前不久在云南大理举行的关于会计国际化的会议中,冯淑萍部长又着重强调了会计信息的质量问题,要求提供高质量会计信息。这表明在今天的会计研究中,会计信息问题的研究仍不过时。以下我将从两个方面来谈一下商誉对会计信息的影响问题。
2•1 自创商誉的确认与否对会计信息的影响。历来会计界以自创商誉价值难于进行可靠计量,确认其易导致企业资产虚增等为理由而不确认自创商誉。但是我认为,确认自创商誉给会计信息使用者带来的好处将会大于不确认。
2•1•1 我们所说的可靠性是一个相对概念对任何事项的可靠性,我们只能说有高低之分。在可靠性不太高的情况下,若此信息对会计报表使用者密切相关,那么按照会计的目的,就应对此信息进行确认。而且,随预测科学的发展,较准确的预测企业未来每年盈利及其带来的现金流量,并选择合适的贴现率,进而计算出自创商誉的价值会变得可行。
2•1•2 确认自创商誉符合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原则自创商誉作为反映企业具有超额盈利能力的信息,若不及时提供,就既不能满足经营者正确受托责任的要求,也不能满足与企业有经济利害关系的各方进行正确决策的需要。
2•1•3 确认外购商誉而同时漠视自创商誉,不符合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例如,对于一个具有超额盈利能力的企业,在出售之前,会计报表上不反映商誉和商誉的摊销,而是在出售时,在购买方的资产负债表上,按购价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即各种有形和可确指无形资产公平市价总和与负责总额的差)的差额反映商誉,并在规定年限进行摊销时,同时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商誉价值的减少和损益表中管理费用的增加。既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又影响企业的经营成果,出售前后同一企业会计资料不具有可比性。另一方面,由于只确认外购商誉而不确认自创商誉,使得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商誉的价值不能反映企业整体的商誉,这样的信息会给报表使用者产生误导自创商誉与外购商誉的不同处理方式影响业绩评价指标。企业从外部购入商誉的方式,可以获得赚取未来超额盈利的能力,同样,企业通过自身努力,也可以获得赚取未来超额盈利的能力,这便是创造自创商誉。
--> 但由于会计惯例及会计准则都是要求不确认自创商誉,故具有相同的创造未来超额盈利能力的两家企业,就会仅仅因形成盈利能力的源泉不同而体现出不同的财务图景:外购商誉因不同的处理方法使企业的多项业绩评价指标发生变化;自创商誉因不允许确认而不对企业产生任何影响,当然也不会使业绩评价指标发生变化。而且,将自创商誉这一与企业管理当局业绩密切相关,且自创商誉本身就能说明企业管理当局业绩的因素不予反映,显然是欠合理的。
[参考文献]
[1] 会计专业毕业论文无形资产研究—全国第二届无形资产理论与实务研讨会论文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 阎红玉•商誉会计,中国经济出版社.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住房市场供需失衡问题受到经济学界的广泛关注。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除了把房价降到一个合理水平外(包括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以及降低有关的政府税费等),还应大力发展房地产金融,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尤其是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正是建立与形成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发展我国房地产金融体系的重要环节。
一、目前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局限性分析
一个完整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包括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和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抵押贷款一级市场即按揭贷款市场,是指购房者(按揭人)以房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银行对其进行严格审查后发放贷款的市场;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即住房抵押债权转让市场,是指金融机构将住房贷款转售给其他投资者,或者以抵押贷款为担保,发行抵押贷款证券的市场。
抵押贷款一级市场涉及到银行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一是银行贷给按揭人的资金是银行对储蓄者的负债。储蓄期限一般较短,而按揭贷款的还款期限较长,银行长期资产与短期负债不匹配,就不能化解未来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二是资产的流动性和期限呈反方向变动,期限越长,流动性越低,住房抵押贷款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其流动性较差,因此目前各银行都严格限制贷款期限;三是风险大,由于按揭贷款是期限很长的债权资产,银行面临的利率风险就很大;另外,当客户因某种原因失去偿还能力或者认为违约产生的利益超过违约所产生的损失时,就会发生信用风险。由于上述原因,银行开展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积极性不高。这也是目前银行普遍“惜贷”的一个重要成因。鉴于此,为提高银行的积极性,可参照发达国家的作法,努力推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房地产抵押贷款二级市场。
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可以分为证券化市场和非证券化市场两部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即抵押债权证券化,是房地产证券化的一种,它是指住房抵押贷款机构将其所持有的抵押债权汇集重组为抵押组群,经过政府机构或私人机构的担保和信用加强,以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的融资过程,由此而形成的资金流通市场,称抵押贷款二级市场。非证券化市场是指由投资者直接买断住房抵押贷款,从而实现相关债权主体的直接转换。
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效应分析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实际上等于把不能分割的房地产变成可分割的财产,把不可移动的房地产转化为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这一方面为一般投资者提供了共享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收益的机会,另一方面通过把社会短期货币资金转化为长期稳定的资本金,也有利于社会的投资渠道、以及住房抵押贷款的运作和退出。作为一种融资工具,其作用具体表现为下述几方面:
1、抵押贷款证券化可以有效地分散和转移风险
以住房抵押贷款为担保发行抵押证券后,原来集中在银行的抵押贷款资产,变为资本市场上很多投资人持有的抵押债券,这样就使房屋抵押贷款的风险相应分散。而且,由于抵押证券是以一组抵押贷款的投资组合为抵押,个别违约风险被分散,投资的有效收益能够得到更大的保障。
2、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解决了银行抵押贷款“短期负债支持长期资产”的流动性难题
由于房屋抵押贷款的期限最长可达30年,对发放抵押贷款的银行来说,信贷资产回收周期很长,而通常银行吸收存款负债最长仅5年(实际上居民存款以活期或1年期为主),二者资产负债的期限不匹配,增加了银行经营的风险和管理的难度。通过证券化,银行及时把长期抵押贷款资产在资本市场抛售兑现、或自己持有变现能力很强的抵押证券,就可解决银行面临的流动性约束。另外房地产抵押债权证券化,通过抵押二级市场打破抵押资金的地域限制,使得抵押资金得以在全国范围内流动,平衡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而引起的抵押贷款利率的高低不平,使之平均化和市场化。
3、抵押贷款证券化对刺激抵押贷款一级市场的积极作用
对抵押贷款借款人来讲,由于抵押贷款证券化,拓宽了抵押贷款发放的资金来源,增强了抵押贷款的流动性,分散了抵押贷款的风险,使金融机构可以延长抵押贷款的时间,扩大抵押贷款的范围,发放更多住房抵押贷款,从而满足市场购房者融通资金的需要。这样对购房人来说,不会因为借款资金短缺的瓶颈抑制而推迟购房意愿;而房地产开发商也将有更多机会出售他们已建成和即将建成的楼盘,由此形成的良性循环将有利于激活抵押贷款一级市场、缓解房地产的供需失衡矛盾、以及有效的刺激社会总需求的增长等。
三、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建议
近些年来,我国在房地产证券化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些可喜成就,为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创造了有利条件。其中包括:1、我国资本市场的初步形成和证券交易所的创立为推行住房贷款证券化创造了必要条件。2、我国已建立了一些房地产金融机构,如一些专业银行的房地产信贷部和住房储蓄银行等,为抵押贷款证券化提供了机构上的保证3、大批房地产与证券评估机构的建立,为抵押贷款证券化提供了必要的中介保障等。但是另一方面应该看到,我国抵押贷款二级市场尚处于萌芽阶段、属于新生事物,要实现这一金融工具的创新,就要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通过有关管理部门的推动和扶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培育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
要发行抵押贷款证券必须建立完善的、流动性较强的抵押贷款二级市场。包括:1、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只有保证正常的交易秩序,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才能有效流动,其效应才能真正得以发挥。目前,我国证券化方面的法制建设还很滞后,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有关管理部门面临着建立和完善有关金融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法律、法规的任务。2、深化金融改革。在国有银行商业化的同时,应大力发展人寿保险公司、养老基金、投资银行、抵押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建立多元化的投资融资机构,推进金融机构经营机制的转换,扩大住房信贷资金来源。3、开发新的贷款种类。目前我国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形式主要是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形式单一,且限制条件严格,这严重制约了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发展。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应学习国外经验,吸收一些适合国情的贷款形式,如分级偿还抵押贷款、可调整价格抵押贷款等,从而推动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的发展。
2、建立完善的抵押市场担保体系
开展住房抵押证券化必须解决好两个问题:1、在庞大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中,建立起健康有序的信用关系和信用体系,提高贷款者和抵押品的信用等级和信用条件,增强抵押贷款的清偿能力,减少银行机构的信贷风险。2、在流动的抵押贷款二级市场中,增强抵押证券的安全性和清偿能力,提高证券发起机构和证券抵押品的抵押信用和抵押证券的交易信用,加强对抵押贷款证券化后的流动性风险的防范。由此可见整个房地产抵押贷款市场的运转必须有完善的抵押担保体系的支持。因此,设立专门的证券化担保机构,为抵押证券提供信用支持和担保,对整个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体系而言,是十分重要的。借鉴美国的经验,在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初始阶段,应由政府出面提供担保,这样可以提高住房抵押贷款和抵押证券的信誉,为实行住房抵押贷证券化打下坚实的基础。
3、加快抵押贷款证券化运行所需的中介机构的建立
包括:1、建立住房抵押贷款公司。它的职能主要是买进金融机构的抵押贷款所有权和房产抵押权,组成抵押贷款组,经标准化处理、信用评级及抵押贷款担保公司担保增级后,发行抵押贷款证券,从最终投资者处取得销售抵押贷款证券的资金。2、培育抵押债券的认购承销者。其职能是代替债券发行者销售债券。认购承销者可分包销和代销两种。包销商要承担发行风险,即在债券未售完时包销商要购买剩余债券
四、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途径
关键词:重庆 公租房 制度 完善
2010年重庆市开启的公租房建设计划指出要在未来3年建设完成4000万平方米的公租房建设计划,解决200万人的住房问题。并且在公租房建设的实践中走独具特色的公租房建设之路。重庆市公布《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对公租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各个环节都做出了相关规定。
一、重庆公租房制度特征
1.双轨制住房供应体系。重庆市提出了政府保障和市场配置相结合的“双轨制”住房供应体系:30%~40%的中等偏下收入群体,政府为其提供公租房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安置房,60%~70%的中高收入群体由市场提供的商品房。
2.减收土地出让金,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从2002年开始,重庆就建立了土地储备制度。重庆市公租房建设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公租房建设的相关税费全部进行减免。
3.注重公租房的配套建设,让居民生活更有尊严。为避免产生城市中的“贫民窟”,重庆的公租房与商品房按照4:1的比例混合建设,商品房与公租房共享公共配套服务。
二、重庆公租房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权威立法保护。
目前,我国保障房制度框架仍然缺失,基本停留在政策层面,只是以红头文件方式来调整,缺少长期的战略安排,且每次政策的切换多数是作为房地产宏观调控的辅政策而存在。从这个角度来看,缺少的制度框架的建设,权威立法的保障。
(二)准入门槛设置不合理。
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对公租房申请人条件做了明确规定,重庆市公租房申请条件没有户籍限制这是一大进步,但是笔者认为这个申请条件还是过于苛刻。例如,申请人的年龄限制在18岁,而年满16岁不满18岁的进城务工的人员就被排斥在外;要求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使得一些打零工的群体无法得到保障。在我国个人收入申报及征信系统并未建立的情况,仅凭收入证明来分配公租房,会导致分配不公的现象。总的来说公祖房的申请条件不能只按照城市人均收入来确定,这样无法突租房的保障优势。
(三)退出机制的不健全
对于公租房申请人,如果已经达到买房的能力,或者已经买房,该如何让他们退出公租房?该怎么及时审查这部分群体?这些问题在暂行办法中都没有明确规定。《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租房是可以出售的。该规定使原本就稀有公租房资源更加紧缺,导致申请人轮候时间过长甚至申请人分不到公租房,使公租房的保障功能大大减弱。[3]为了保证出售的公租房能流转到政府手中,就必须建立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也将导致不必要的成本消耗。
三、重庆公租房的制度建立与完善
(一)转变公租房制度理念,制定配套法律法规。
从以调控为导向转为以民生为导向的保障住房制度。我们忽略了保障房本身所代表的不是宏观调控的手段,而是我们政府的责任。政府有责任为中低收入的居民提供适合其经济状况的房屋保证“居者有其屋”。同时政府应该提供符合国家发展阶段与条件的“适度居住权”保证保障住房制度的延续性。公租房制度理念的转变需要通过权威立法来确定。制定层级较高的法律规范来支持全国的公租房建设,也要加强公租房分配的程序性设置及政府的权限范围以便全民监督。
(二)公租房运营的多元化
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除了财政资金还有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及发行债券,但仍是以政府为主导。这样运行体系将会给地方政府带来了巨大的财政压力。笔者认为解决资金压力问题,我们还可以选择多样性的融资方式,探索金融创新为住房保障提供资金渠道,带来长久的活力。例如,采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方式或BOT模式,集合社会闲散资金,为公租房提供长期性资金支持保证公租房供给及管理。
(三)制定合理公租房准入条件
公租房在保障对象上应当更加关注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和一些有技术性的农民工住房问题。所以,一方面要集中发挥公租房的保障优势;另一方面应当在公租房的申请条件上适当设定一个下线,并且有意的区分公租房与廉租房的租金定价,使城市中等偏下又暂时买不起产权房的人群切实享受公租房在城市为其提供的便利,而低收入人群更多享受廉租房的保障。
(四)加强专业化监督管理
建立完善的个人收入申报系统和个人信用档案系统。对于申请人员的公示方法上,除了根据规定的在网上公示方式以外,还应该加上在申请人员所在的工作单位、生活社区等地方进行公示,形成多层次的公示格局。其次,要建立家庭收入档案,并实行动态化管理。同时建立复审制度,每隔三年或稍长时间对原保障对象进行重新认定,只有符合条的方可继续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参考文献:
[1]武庄.中国推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现状及对策研究-以公租房建设为例[J].经济研究导刊.2011(30):164.
[2]巴曙松.房地产大周期的金融视角[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223.
[关键词]市场监管;供应链;蔬菜
[中图分类号]F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32-0009-04
20世纪80年代中期蔬菜产销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的蔬菜播种面积由1990年的近66667万公顷(1亿亩)增加到2010年的153333万公顷(23亿亩)左右,产量由2亿吨提高到5亿吨,人均占有量由170千克左右增加到370千克左右。我国居民的蔬菜消费也开始由以产量为中心的“数量型”消费转向以健康和营养为中心的“质量型”消费。然而近些年来,从“毒豇豆”“避孕黄瓜”再到近期的“垃圾肥种菜”,无疑都暴露出我国蔬菜产业市场的种种问题。
1 我国蔬菜产业供应链现状
蔬菜供应链可以理解为是基于蔬菜所形成的供应链,指蔬菜沿着农户、加工企业、配送中心、批发商、销售商以及消费者运动的网络链条,它涵盖了从“供应商的供应商”到“客户的客户”之间有关最终产品或服务的形成和交付的一切业务活动。在现阶段我国的蔬菜供应链模式大概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随机型供应链、农户自助型供应链和计划型供应链。
11 随机型供应链
随机型供应链属于我国蔬菜供应链的主要模式,其支撑平台一般是产地批发市场和销售地批发市场。农户在自己的土地上对蔬菜进行采摘,使用自有运输工具运往产地批发市场,蔬菜进行简单分拣后,进行出售。或者由收购商在蔬菜产地进行收购后运往批发市场销售。若是短途运输,蔬菜可直接进行简单分拣后装车运输,而长途运输蔬菜一般需要进入冷库打冷,再被运往销售地批发市场。如图1所示。
在随机型供应链中,市场主体的组织化程度一般较低,且规模一般都较小。资产的非专用性资产专用性可以表现为专用地点、专用实物资产、专用人力资产以及特殊用途的资产,是为支撑某种具体交易而进行的耐久性投资,由于专用性较强的资产在提前结束的交易中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因此一旦投资专用性资产,主体就会有冲动维持交易的持续性,为了保证在准租不被剥夺的情况下继续交易,主体会寻求一种相应的治理结构。因此,专用性资产投资越大,就越有一体化的倾向,反之则相反。(如作为运输工具的农用三轮车等,并不是专门针对蔬菜运输)导致了这种供应链模式下市场主体的交易具有松散性,大多数是随机交易。这种情况下,供应链难以提供有效的产品信息,政府也就就很难对市场的蔬菜信息进行监管。
12 农户自助型供应链
农民自助型供应链运作模式是农户的组织化程度提高,但是供应链运作过程的综合程度没有提高的条件下,存在的供应链形式。农民通过成立合作组织,一方面在与蔬菜买卖市场上争夺定价权,另一方面通过组织内部交流,加强蔬菜的种植水平和对外界蔬菜供需关系的搜索能力等。如图2所示。农业合作组织的建议不仅有利于降低蔬菜流通环节的交易成本,也提高了蔬菜供应链的组织化程度。合作组织为了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可以与他人重复博弈,短期的机会主义行为也会被舍弃。为了赢得良好的声誉,合作组织的行为取向必然是向有利于蔬菜质量安全的方向发展。
13 计划型供应链
计划型供应链强调了这种供应链模式在蔬菜流通活动的计划性,它是伴随着蔬菜生产和经营方式的转变,特别是蔬菜进军国际市场这一营销背景的变化而发展起来的。计划型蔬菜供应链的核心是蔬菜加工企业,它的核心工作是对蔬菜的流通加工。加工企业与客户签订订单合同,加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企业蔬菜供应农户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蔬菜种植。如图3所示。在计划型供应链中,农户的组织化程度高低约束着蔬菜加工企业的规模,出于自身产品质量的考虑,有些蔬菜加工企业会在当地建立本公司的蔬菜基地,给予农户相应的技术指导和资金支持。
2 供应链视角下蔬菜产业市场的问题分析
21 蔬菜产业消费市场的“柠檬市场”现象
“柠檬市场”(the lemons market)是指产品的卖方对
图1 随机型供应
图2 农户自助型供应
图3 计划型供应链
产品质量、价格比买方具有更多的信息时,由于买卖双方对产品质量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逆向选择行为,低质量的产品将驱逐高质量的产品。在蔬菜产业的消费市场,蔬菜的经验性和信任性特征同样造成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仅通过自己的经验或者外表观察来了解蔬菜的平均质量,因而只愿意用平均质量来支付价格,而高质量的蔬菜如绿色蔬菜投入的成本要远远大于生产低质量蔬菜的成本,所以造成利润下降,缺乏高质量带来的激励。
22 蔬菜产业中市场主体间力量失衡
我国农业生产自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呈分散化、小规模化、低组织化的特点,农户的力量在整个供应链中仍然是最薄弱的。以蔬菜龙头企业为代表的农业企业是供应链中最具有实力的市场主体,规模大、生产能力强,对市场信息的把握也要比个体农户要丰富迅速的多。各级别的经销商成为蔬菜供应链中承上启下的纽带,在蔬菜销售议价权上既强于个体农户,又可以一定程度地对抗农业企业。在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整、惩罚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市场主体间力量的失衡很容易产生机会主义倾向,总是试图在契约约束下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23 蔬菜产业政府市场监管的缺失
(1)市场监管的法律缺失问题。在我国农产品质量法律体系尚不完备,一方面适用法律部门门类少、法规的周密性与操作性不够强,不同部门之间在法规上存在积极或消极的冲突。另一方面在惩罚机制上,不能全面深入的对违法行为实施及时有效的惩罚和规制。
(2)市场监管的技术标准缺陷问题。农业发达国家农产品标准平均2~5年修订一次,我国10年以上的国家标准占377%,5~10年的国家标准占334%,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涵盖农业生产使用的农资品种不足40%。以蔬菜农残标准为例。规定我国蔬菜最大农药残留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存在着许多缺陷和冲突。如表1所示,GB2763—2005对常用农药六六六(HCH)规定在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量为005mg/kg,GB184061—2001规定在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量为02mg/kg。这就可能在日常的检测中出现符合GB184061—2001要求,却又违反GB2763—2005要求的情况。
(3)市场监管机构的松散问题。表面上看蔬菜监管由卫生、工商、质检、农业、环保等部门多管齐下、齐抓共管,实则由于存在多头管理,以及部门利益冲突等原因,导致在具体的监管中各部门行动难以协调,最终形成“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局面。监管机构众多,协调成本高,造成联合监管成本巨大,并且在国家层面上缺乏总体协调,效率低下。我国的蔬菜检测检验机构体系也无法为执法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现有的部级检测机构基本上是在原有的科研单位基础上筹建起来的,大多数实验室是由办公室改建而成,许多实验室的环境条件达不到检测标准规定要求,严重影响到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可比性和重现性。
3 供应链视角下蔬菜产业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31 建立“政府+市场认证”的市场监管机制
在蔬菜销售市场,包括交易主体——消费者和蔬菜零售商,监督主体——政府和媒体。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处于自身健康的考虑,不会故意购买低质量蔬菜。因此唯一能够影响蔬菜安全属性变化的是零售商。根据产权的最优配置原则当多人共同拥有某项资产时,决定所有权最优配置的总原则是:对资产平均收入影响倾向更大的一方,得到剩余的份额也应该更大。,只有将蔬菜安全属性界定给销售商,才能实现蔬菜安全属性产权的最优配置。但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这种产权安排的有效运作离不开政府的组织和监督。与此同时媒体也可以通过新闻报道对政府和销售商的行为发挥一定的监督作用。
对于蔬菜市场的监管,“政府+市场化认证”的双重治理机制不失为一种解决之道。如图4所示,在该机制中,市场化的认证机构对零售商进行认证,并对认证结果承担责任。政府通过对蔬菜市场的蔬菜进行检测、奖惩监督认证企业,自由媒体可以对政府、认证企业、生产者、经营者进行宣传曝光,以起到监督警示作用。消费者在购买蔬菜过程中,蔬菜安全属性的信用品质转变成了搜寻品质,只需要了解那种认证值得信赖即可。其中,认证市场的开放,自由媒体是建立有效的蔬菜安全监管体制的基石。
图4 “政府+市场认证”的市场监管机制
32 构建实施配套的市场监管制度和标准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我国蔬菜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还很不完善,应尽快有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产地环境监管、生产与加工过程监管等的规定,实现农产品生产各个环节都有有效的法律来规范。
(2)建立农产品监管综合协调部门。我国的农产品监管涉及农业、卫生、质检、工商、环保等各个部门,在分散的管理体制下,因为分工不明确容易产生监管上的空白。由分散监管到集中监管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也应该整合现有监管机构,将食品安全协调和监督职能独立出来,成立专门的综合协调部门,建立高效运转、反应迅速的农产品市场监管机制。建立与监管配套的蔬菜检测体系、整合资源、提升检测水准应是今后建设的重点。
(3)构建蔬菜可追溯体系。我国现在的蔬菜供应链中,蔬菜生产阶段大部分仍然是由分散的农户完成,即使在供应链末端发现质量问题,一是难以查找责任人,二是追溯成本巨大。为此,加快推进农业合作组织(如蔬菜生产基地和合作社)建设,充分发挥农业合作组织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的功能以提高蔬菜质量安全的监控力度和生产信息记录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从而降低供货商实施蔬菜质量安全可追溯的成本和提高其追溯的能力,也有利于实现蔬菜产业市场中市场主体创新,培养运销联合体,开展和完善蔬菜批发市场准入制度。
33 整合升级现有蔬菜产业供应链
蔬菜供应链中的市场主体众多,从上文论述可知农业企业是供应链中实力最强的主体,资源整合能力和市场营销水平也较高。从整个链条的方便性上看,农业企业处于供应链的中间环节,业务交叉也更多,农业企业应该视作整合蔬菜供应链的核心环节。为了实现蔬菜供应链中各方的共同利益,必须形成一种长期的博弈机制来加强蔬菜供应链中市场主体间的合作,使得各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传统的随机型供应链中“分散农户+经销商”的模式出现了很多问题,自从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户习惯于分散经营,也一直没有利益激励进行合作组织的创设。农业企业的出现,有利于刺激农户进行联合统一生产。农业企业通过例如农业园区建设,确保对园区统一设计,农业投入品的供应和技术指导等。农户通过联合成立合作组织成为具体的生产主体,在实现自身利益的同时,也减少了机会主义行为,放弃不符合长期要求的短期利益。建立农业企业纵向一体化的供应链机制,以合同契约的形式将蔬菜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连接起来,减少企业分散导致的机会主义和道德风险,是蔬菜供应链未来发展的方向。参考文献:
[1]戴维·G布隆伯格,斯蒂芬·勒梅,乔·B汉纳综合物流管理入门[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
[2]安德鲁·伯杰,约翰·加托纳网络时代的供应链管理[M].马士华,等,译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5
[3]夏春玉现代物流概论[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
[4]汝宜红物流学导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5]杨顺江中国蔬菜产业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4
[6]陈小霖供应链环境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研究[D].南京理工大学博士毕业论文,2007
[7]胡莲基于质安全的农产品供应链管理及其信息平台研究[D].同济大学博士毕业论文,2008
[8]王艳林食品安全法概论[M].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2005
[9]钱永忠,王芳,王可山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政府管理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
[10]谢鹏程公民的基本权利[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11]张晓涛,王扬大国粮食问题:中国粮食政策演变与食品安全监管[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9
[12]刘杰知情权与信息公开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13]谢康,乌家培阿克洛夫、斯彭斯和斯蒂格利茨论文精选[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14]王会欣,乔敬图河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对策研究[J].河北学刊,2010(1).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措施
一、世界各国资产证券化的一般风险因素
(一)交易结构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是通过建立一个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来进行的,论文其融资的成功与否及其效率高低与其交易结构有着密切的关系。其基本交易结构由原始权益人、SPV(SpecialPurposeVehicle,简称特殊目标载体)和投资者三类主体构成。从理论上说,只要参与各方遵守所确立的合约,该结构将是一种完善的风险分担的融资方式。但是,由于不同国家对资产出售有着不同的法律和会计规定,这一方式将面临结构风险。具体包括:
一是交易定性风险。指根据相关法律,有关部门可能认为发起人与SPV之间的交易由于不符合“真实销售”的要求,而将发起人在破产前与SPV所进行的交易行为确定为无效交易,使破产隔离安排失效,从而给证券化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是收益混合风险。指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与发起人兼服务人的自有现金流相混合,导致SPV在发起人破产时处于一般无担保债权人的地位,从而给证券投资人带来损失。
三是实体合并风险。指SPV被视为发起人的从属机构,其资产、负债与发起人的视同一个企业的资产、负债,在发起人破产时被归为发起人的资产、负债一并处理,从而给证券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信用风险产生于资产证券化这一融资方式的信用链结构。毕业论文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在资产证券化的整个交易过程中,投资者最依赖的两方是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商、投资银行和代表投资者管理和控制交易的受托人。在合约到期之前或在可接受的替代方接任之前,任何一方对合约规定职责的放弃都会给投资者带来风险,具体包括:
1.承销商风险。承销是投资者对资产组合恶化采取的主要防范手段。例如,在应收款支持的融资中,承销商能直接以其支付行为影响有关潜在资产合约的执行。因为承销过程的中断不仅可能导致对投资者的延期支付,而且可能引起整个结构信用质量的下降。所以当应收款支持交易被结构化以后,承销商在招募说明书中应根据历史经验对拖欠、违约及索赔给出相应的说明。
2.受托人风险。虽然受托人的经营状况不直接影响由应收帐款组合所带来的现金流量,但它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该资金收妥后的安全性以及该资金转给投资者的及时性。所以大多数交易有严格的规定,按投资者的要求对受托人的经营状况进行控制,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为投资者提供实质性保护,但是他们并不能完全消除管理不当的可能性,而这正成为造成风险的潜在因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关评级公司已经采取了附加措施以提醒投资者注意这种潜在风险。
(三)可回收条款风险
指发行人和持有者之间合同的条款之一是发行人有权在债券到期前,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券。如果在未来某个时间市场利率低于发行债券的息票利率时,发行人可以收回这种债券,并以按较低利率发行的新债券来替代它。短期赎回等于是由发行人在行使一种期权,以便按更为有利的条件对债务进行再融资。从投资者的角度看,提前偿还条款有三个不利之处:
首先,可提前偿还债券的现金流量的格局难以确定。其次,当利率下降时,发行人要提前偿还债券,投资面临再投资风险。第三,债券的资本增值潜力减少。医学论文以住房抵押担保证券为例,它属于固定收入证券的一种,但是却包含一个提前偿还条款。住宅所有者难以预料的提前偿还风险使投资者面临再投资风险,并使其原本的资产负债管理计划落空。
实际上,抵押担保证券的现金流动时间安排上的不确定性比公司债券和市政债券要大,因为行使提前偿还一笔抵押贷款的期权不单纯依赖于现行市场利率,它还依赖于每个房产主面临的特定经济和非经济因素。例如,房产主遇到迁移或房屋转手时,可能会提前偿还贷款或者当房产主发现了对自己更有利的二次融资可能性,提前偿付也会发生。一般用存续期这一指标来衡量提前偿还。存续期是以各支付期的支付现值为权数对支付期加权平均,存续期缩短了则说明发生了提前偿还。
(四)利率风险
证券化产品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具有和其它固定收益证券类似的各种风险,利率风险就是其中一种。具体而言,证券化产品的价格与利率呈反向变动,即利率上升或下降时,证券化产品的价格就会下跌或上涨。如果投资者将证券化产品持有至到期日,那么证券到期前价格的变化不会对投资者产生影响;如果投资者可以在到期日前出售证券,那么利率的上升会导致资本损失,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市场风险,也称为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证券化产品市场上投资者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证券价格对市场利率变化的敏感程度取决于证券的特征,如证券的成熟、证券的息票利率、利息支付的频率、本金分期摊还的速度、债务工具当前的收益率、证券中含有的选择权等。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证券化产品的息票利率越高,其价格对利率的变化就越敏感。证券化产品的到期期限越长,其价格相对于利率的变化就越敏感。利率水平越低,证券化产品的价格相对于利率的变化就越敏感。
(五)资金池的质量与价格风险
按照JackM.Guttentag的观点:银行具有低估甚至忽略以小概率发生的重大损失事件的倾向。按照该心理定律,忽视低概率、高损失事件,源于人的非理性。人们长期预测能力非但不能随证券化进程而提高,反倒有进一步短视的倾向,结果使金融市场存在更大的波动和不确定性。因此,在资金池的构建方面,要严格评估资金池的质量,警惕发起人将不良资产以良好资产出售,以防人们对风险资产定价仅依据对市场短期的看法,由此而产生低定价的可能,导致实际利润率曲线低于市场要求的利润率曲线形成缺口,而且缺口不断增大,不仅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最终还可能引起金融危机。
同时,资产证券化如果定价不合理,就会产生价格差。这种价格差的大小取决于市场正确识别证券化工具价格水平的能力,也就是说,市场需要时间来评价它的价值和风险。应该意识到新工具、新市场中的低定价问题是有代价的,因为新金融工具或市场通常由于存在为合理定价积累经验的成本,而比成熟市场效率低下,这种学习成本导致低定价交易,会引起近期或未来的亏损。因此证券化等新兴市场上存在实际利润率曲线低于市场要求利润率曲线的情况。总之,经验不足导致新产品在初始阶段定价偏低,该阶段大量风险积累起来的可能引发风险。
此外,证券化的风险还包括发起人回购资产的道德风险、发起人弱化对出售资产管理的道德风险、信用增级和流动性支持的风险等,这些风险处理不当,将会危及整个金融体系。
二、中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特殊风险因素
(一)政策风险
政府在资产证券化形成、发展过程中始终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提供制度保障方面(如法律、税收、利率、监管、投资者保护等)。资产证券化的初期多是政府主导,政府政策的风险不可低估。
比如说,资产证券化本质上体现了财产信托的关系,加之我国现存的法律障碍,所以我国现阶段多采用财产信托模式。但是,目前模式没有严格的法律定位,是由政府审批形式推动的,民间模式属于“球”,面临较大政策风险。
(二)法律风险
通过财产信托创造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典型私募产品,不适用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在相关法律没有正式出台之前,它的身份并不明确。而且,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就不能很好地规范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收益归属,降低操作风险及提供必要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此外,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没有建立,这也为资产证券化带来了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合同法对债务人已采取了“通知主义”,为资产证券化明确了转让的法律条件。但是,资产证券化资产池一般较大,项目繁杂,逐一通知债务人在实践中既不经济也不可行。
(三)流动性风险
目前,中国证券化信托产品发展的一个重要限制是流动性问题。证券化产品流动性不足就会要求较高的流动性贴水,大大增加证券化的成本,这就跟证券化“把不流动的资产转化为高流动的证券”的初衷相去甚远。因此,提高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是中国资产证券化突破模式的核心问题之一。
三、防范我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措施
虽然资产证券化可能会遭遇各种各样的风险,但它是近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的和发展最快的金融创新,它不仅是一种金融工具的创新,而且是金融市场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它对一国的投融资体制、信用机制、资源配置方式、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等金融结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并极大地促进了一国金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因此,我们并不能因为害怕风险而放弃这种优质的金融创新,完全可以在总结我国资产证券化探索中的实践经验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构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环境和提高监管质量来防范风险。
(一)构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环境
1.建立健全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刚刚起步,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同,目前并没有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只是以《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操作规则》、《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为依据,所以,需要尽快制定《资产证券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SPV的法律地位、性质、行为能力、证券发行、二级市场转让流通、投资主体、证券化资产的真实出售、破产隔离,以及相关的会计、税务、土地注册、抵押、披露等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运作、降低风险。
2.选择信用高、实力强的金融机构作为SPV。SPV是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机构。要顺利实施资产证券化,就必须尽快建立相对比较稳定的SPV,其业务主要是发行资产证券,并向发起人购买基础资产和向投资者派发证券收益。目前,SPV主要应考虑有全国性的大银行和自信实力雄厚的大企业上来设立。另外,从国际经验来看,在SPV设立过程中应有一定的政府背景,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等级,降低运作成本,更有利于开拓资产证券化市场。目前可以由政府出面组建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SPV,也可以在政府的担保下由发起人自行设立SPV。
3.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增级制度与评级中介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增级机构是资产证券化的主体要素。首先,对于目前国内现有的一些金融机构,如会计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政府应当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他们的运作,杜绝信用评级工作中的道德风险的发生。其次,政府可以出面设立一家专业从事证券化信用评级服务的机构,或者通过政府特许的方式,选择一家或几家国际上运作规范的具有较高资质和声誉水平的金融中介机构参与到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中来。
4.大力发展资本市场,营造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基础。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基金业发展迅速,如果能够在进一步放宽对保险资金、养老基金、医疗基金等社会资金运用的限制,对于资产证券化的顺利推行无疑是一个强劲的推动。
5.加强国际合作,打造资产证券化的国际渠道。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时间短、经验少,目前国有银行缺位、中介机构缺乏影响力的情况下,不进行国际合作与交流是不明智的。在这方面,可以考虑从国外聘请资产证券化方面的高级专业人才,与资产证券化经验丰富的外国投资银行和中介机构合作,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抽出部分资产进行打包,面向国际投资者出售等。通过这些合作方式,使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走向国际市场,从而降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加速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
(二)强化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
资产证券化衔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其涉及部门众多。而我国财政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如何形成合力,达成共享利益、共同监管的局面,这是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
1.监管理念
(1)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动态博弈。凯恩斯对金融创新的动因提出了规避管制的理论解释:金融创新主要是金融机构为了获得利润而回避政府的管制所引起的。许多形式上的监管,实质上等于隐含的税收,阻碍了金融机构从事已有的盈利性活动和利用管制以外的利润机会。因此金融机构会通过创新来逃避政府管制,而当金融创新可能危及金融稳定与货币政策时,金融当局又会加强监管,新的管制又会导致新的创新,两者不断交替,形成一个相互推动的过程。从博弈论观点来看,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好似跷跷板上做游戏的双方,他们不断地适应彼此,形成“管制——创新——放松管制或再管制——再创新”的辩证形式,共同推动金融深化和发展的过程。
(2)激励相容。金融监管成为金融创新动因的重要条件是激励相容、鼓励创新的监管理念。监管应当是符合和引导、而不是违背投资者和银行经理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也就是说,监管者应当参照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将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纳入监管的范畴,应用这两种力量来支持监管目标的实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已很好地诠释了这一点。在制定过程中,委员会始终尊重和重视来自银行业界的声音,几易其稿。同时,对于内部评级方法又提出了以评级为基础的方法和更为复杂的监管公式方法,以供不同风险管理能力的银行使用。
(3)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英语论文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强调动态和更富灵活性的监管,提高监管的风险敏感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引人内部评级法其目的就在于增强资本充足率的市场敏感性。同时,委员会赋予了各国监管当局更多的操作灵活性,在资产证券化的认定上注重经济内涵而非法律形式,这就使得监管当局更能适应资产证券化的动态发展。在第二支柱中,委员会提出监管当局可以视风险转移程度对资本重组要求进行灵活调整等方面都体现了风险导向性的监管理念。
总之,巴塞尔系列协议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演进历程清晰地反映了国际金融监管理念从常规性监管到资本充足监管再到风险导向监管的演变,体现了当前国际监管领域激励相容的发展趋势。对于我国目前逐步推进中的资产证券化,其监管层面不仅应在资本充足上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一些处理方法,更应在监管理念上逐渐向国际先进的监管理念靠拢。
2.监管的主体和目标、方式和内容
(1)监管主体和目标。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机构,美国为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目标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在资产证券化监管方面,以评级公司的眼光看待资产证券化中的问题,应重点履行两种职能:一是对信息披露监管;二是对虚假、欺诈行为处罚。目前美国资产证券化监管上有两种趋势,一是市场增长快,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监管机构支持这个市场的发展;二是有滥用此种融资工具的风险,如EN.RON,监管机构更注重加大审查力度。根据现阶段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需要,央行、银监会和证监会是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最主要机构。发改委、财政部、国资委等各负责相应监管职责。银监会对银行类金融机构和信托等非银行内金融机构负责监管;保监会对保险类金融机构负责监管;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负责监管。证券化品种的流通凡是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的,可由央行金融市场司等部门负责监督;在交易所或柜台进行的,可由证监会等部门负责监督。监管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以促进市场的形成、发展和完善。
(2)监管方式和内容。在监管方式上,美国、13本和韩国均为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实行注册登记制。美国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主要采取案架注册(SHELFREGISTRATION)的方式,在总的交易项目案架注册后,对以后每一笔的发行交易不再审查。在发行阶段重点审查交易结构及各种合约关系、资产组合方面的技术性指标,投资人认为实质性的信息均要披露,监管机构审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行后的监管主要是报告制度,一般是半年付息,半年披露一次信息。如发生虚假、欺诈等行为,SEC专门有一个执行部门(人员数量上2倍于其他部门)负责执行。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方式也应该是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就目前的实际看,实行注册登记制尚有困难,可以实行审批或审核制。
在监管内容上,美国SEC主要监管信息披露,在监管资产证券化方面表现了高度的灵活性,有效地结合了法律的规定要求和实践的需要。如确认ABS的“证券”属性,将资产证券化活动纳入证券法监管范畴;修改SPV的“投资公司”定性,简化相应的监管要求等。我国监管的内容包括主体资格的认定、证券化品种、交易结构的审查、资产池技术性指标的审查、各种合约关系结构的审核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审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信用是渗透于资产证券化全过程的,并在证券化中起着基础作用(没有信用评级、信用增级,资产证券化就失去了大部分的光辉),因此,中国资产证券化制度创新的关键一环就是创建良好的信用环境,包括良好的个人信用环境和政府信用环境。
参考文献:
[1]万解秋,贝政新.现资学原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2]徐勇.资产证券化,企业融资新途径[J].投资与证券,2003(1).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措施
一、世界各国资产证券化的一般风险因素
(一)交易结构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是通过建立一个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来进行的,其融资的成功与否及其效率高低与其交易结构有着密切的关系。其基本交易结构由原始权益人、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特殊目标载体)和投资者三类主体构成。从理论上说,只要参与各方遵守所确立的合约,该结构将是一种完善的风险分担的融资方式。但是,由于不同国家对资产出售有着不同的法律和会计规定,这一方式将面临结构风险。具体包括:
一是交易定性风险。指根据相关法律,有关部门可能认为发起人与spv之间的交易由于不符合“真实销售”的要求,而将发起人在破产前与spv所进行的交易行为确定为无效交易,使破产隔离安排失效,从而给证券化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是收益混合风险。指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与发起人兼服务人的自有现金流相混合,导致spv在发起人破产时处于一般无担保债权人的地位,从而给证券投资人带来损失。
三是实体合并风险。指spv被视为发起人的从属机构,其资产、负债与发起人的视同一个企业的资产、负债,在发起人破产时被归为发起人的资产、负债一并处理,从而给证券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信用风险产生于资产证券化这一融资方式的信用链结构。毕业论文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在资产证券化的整个交易过程中,投资者最依赖的两方是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商、投资银行和代表投资者管理和控制交易的受托人。在合约到期之前或在可接受的替代方接任之前,任何一方对合约规定职责的放弃都会给投资者带来风险,具体包括:
1.承销商风险。承销是投资者对资产组合恶化采取的主要防范手段。例如,在应收款支持的融资中,承销商能直接以其支付行为影响有关潜在资产合约的执行。因为承销过程的中断不仅可能导致对投资者的延期支付,而且可能引起整个结构信用质量的下降。所以当应收款支持交易被结构化以后,承销商在招募说明书中应根据历史经验对拖欠、违约及索赔给出相应的说明。
2.受托人风险。虽然受托人的经营状况不直接影响由应收帐款组合所带来的现金流量,但它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该资金收妥后的安全性以及该资金转给投资者的及时性。所以大多数交易有严格的规定,按投资者的要求对受托人的经营状况进行控制,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为投资者提供实质性保护,但是他们并不能完全消除管理不当的可能性,而这正成为造成风险的潜在因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关评级公司已经采取了附加措施以提醒投资者注意这种潜在风险。
(三)可回收条款风险
指发行人和持有者之间合同的条款之一是发行人有权在债券到期前,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券。如果在未来某个时间市场利率低于发行债券的息票利率时,发行人可以收回这种债券,并以按较低利率发行的新债券来替代它。短期赎回等于是由发行人在行使一种期权,以便按更为有利的条件对债务进行再融资。从投资者的角度看,提前偿还条款有三个不利之处:
首先,可提前偿还债券的现金流量的格局难以确定。其次,当利率下降时,发行人要提前偿还债券,投资面临再投资风险。第三,债券的资本增值潜力减少。医学论文以住房抵押担保证券为例,它属于固定收入证券的一种,但是却包含一个提前偿还条款。住宅所有者难以预料的提前偿还风险使投资者面临再投资风险,并使其原本的资产负债管理计划落空。
实际上,抵押担保证券的现金流动时间安排上的不确定性比公司债券和市政债券要大,因为行使提前偿还一笔抵押贷款的期权不单纯依赖于现行市场利率,它还依赖于每个房产主面临的特定经济和非经济因素。例如,房产主遇到迁移或房屋转手时,可能会提前偿还贷款或者当房产主发现了对自己更有利的二次融资可能性,提前偿付也会发生。一般用存续期这一指标来衡量提前偿还。存续期是以各支付期的支付现值为权数对支付期加权平均,存续期缩短了则说明发生了提前偿还。
(四)利率风险
证券化产品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具有和其它固定收益证券类似的各种风险,利率风险就是其中一种。具体而言,证券化产品的价格与利率呈反向变动,即利率上升或下降时,证券化产品的价格就会下跌或上涨。如果投资者将证券化产品持有至到期日,那么证券到期前价格的变化不会对投资者产生影响;如果投资者可以在到期日前出售证券,那么利率的上升会导致资本损失,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市场风险,也称为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证券化产品市场上投资者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证券价格对市场利率变化的敏感程度取决于证券的特征,如证券的成熟、证券的息票利率、利息支付的频率、本金分期摊还的速度、债务工具当前的收益率、证券中含有的选择权等。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证券化产品的息票利率越高,其价格对利率的变化就越敏感。证券化产品的到期期限越长,其价格相对于利率的变化就越敏感。利率水平越低,证券化产品的价格相对于利率的变化就越敏感。
(五)资金池的质量与价格风险
按照jack m.guttentag的观点:银行具有低估甚至忽略以小概率发生的重大损失事件的倾向。按照该心理定律,忽视低概率、高损失事件,源于人的非理性。人们长期预测能力非但不能随证券化进程而提高,反倒有进一步短视的倾向,结果使金融市场存在更大的波动和不确定性。因此,在资金池的构建方面,要严格评估资金池的质量,警惕发起人将不良资产以良好资产出售,以防人们对风险资产定价仅依据对市场短期的看法,由此而产生低定价的可能,导致实际利润率曲线低于市场要求的利润率曲线形成缺口,而且缺口不断增大,不仅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最终还可能引起金融危机。
同时,资产证券化如果定价不合理,就会产生价格差。这种价格差的大小取决于市场正确识别证券化工具价格水平的能力,也就是说,市场需要时间来评价它的价值和风险。应该意识到新工具、新市场中的低定价问题是有代价的,因为新金融工具或市场通常由于存在为合理定价积累经验的成本,而比成熟市场效率低下,这种学习成本导致低定价交易,会引起近期或未来的亏损。因此证券化等新兴市场上存在实际利润率曲线低于市场要求利润率曲线的情况。总之,经验不足导致新产品在初始阶段定价偏低,该阶段大量风险积累起来的可能引发风险。
此外,证券化的风险还包括发起人回购资产的道德风险、发起人弱化对出售资产管理的道德风险、信用增级和流动性支持的风险等,这些风险处理不当,将会危及整个金融体系。
二、中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特殊风险因素
(一)政策风险
政府在资产证券化形成、发展过程中始终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提供制度保障方面(如法律、税收、利率、监管、投资者保护等)。资产证券化的初期多是政府主导,政府政策的风险不可低估。
比如说,资产证券化本质上体现了财产信托的关系,加之我国现存的法律障碍,所以我国现阶段多采用财产信托模式。但是,目前模式没有严格的法律定位,是由政府审批形式推动的,民间模式属于“擦边球”,面临较大政策风险。
(二)法律风险
通过财产信托创造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典型私募产品,不适用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在相关法律没有正式出台之前,它的身份并不明确。而且,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就不能很好地规范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收益归属,降低操作风险及提供必要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此外,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没有建立,这也为资产证券化带来了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合同法对债务人已采取了“通知主义”,为资产证券化明确了转让的法律条件。但是,资产证券化资产池一般较大,项目繁杂,逐一通知债务人在实践中既不经济也不可行。
(三)流动性风险
目前,中国证券化信托产品发展的一个重要限制是流动性问题。证券化产品流动性不足就会要求较高的流动性贴水,大大增加证券化的成本,这就跟证券化“把不流动的资产转化为高流动的证券”的初衷相去甚远。因此,提高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是中国资产证券化突破模式的核心问题之一。
三、防范我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措施
虽然资产证券化可能会遭遇各种各样的风险,但它是近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的和发展最快的金融创新,它不仅是一种金融工具的创新,而且是金融市场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它对一国的投融资体制、信用机制、资源配置方式、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等金融结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并极大地促进了一国金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因此,我们并不能因为害怕风险而放弃这种优质的金融创新,完全可以在总结我国资产证券化探索中的实践经验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构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环境和提高监管质量来防范风险。
(一)构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环境
1.建立健全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刚刚起步,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同,目前并没有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只是以《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操作规则》、《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为依据,所以,需要尽快制定《资产证券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spv的法律地位、性质、行为能力、证券发行、二级市场转让流通、投资主体、证券化资产的真实出售、破产隔离,以及相关的会计、税务、土地注册、抵押、披露等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运作、降低风险。
2.选择信用高、实力强的金融机构作为spv。spv是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机构。要顺利实施资产证券化,就必须尽快建立相对比较稳定的spv,其业务主要是发行资产证券,并向发起人购买基础资产和向投资者派发证券收益。目前,spv主要应考虑有全国性的大银行和自信实力雄厚的大企业上来设立。另外,从国际经验来看,在spv设立过程中应有一定的政府背景,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等级,降低运作成本,更有利于开拓资产证券化市场。目前可以由政府出面组建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spv,也可以在政府的担保下由发起人自行设立spv。
3.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增级制度与评级中介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增级机构是资产证券化的主体要素。首先,对于目前国内现有的一些金融机构,如会计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政府应当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他们的运作,杜绝信用评级工作中的道德风险的发生。其次,政府可以出面设立一家专业从事证券化信用评级服务的机构,或者通过政府特许的方式,选择一家或几家国际上运作规范的具有较高资质和声誉水平的金融中介机构参与到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中来。
4.大力发展资本市场,营造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基础。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基金业发展迅速,如果能够在进一步放宽对保险资金、养老基金、医疗基金等社会资金运用的限制,对于资产证券化的顺利推行无疑是一个强劲的推动。
5.加强国际合作,打造资产证券化的国际渠道。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时间短、经验少,目前国有银行缺位、中介机构缺乏影响力的情况下,不进行国际合作与交流是不明智的。在这方面,可以考虑从国外聘请资产证券化方面的高级专业人才,与资产证券化经验丰富的外国投资银行和中介机构合作,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抽出部分资产进行打包,面向国际投资者出售等。通过这些合作方式,使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走向国际市场,从而降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加速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
(二)强化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
资产证券化衔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其涉及部门众多。而我国财政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如何形成合力,达成共享利益、共同监管的局面,这是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
1.监管理念
(1)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动态博弈。凯恩斯对金融创新的动因提出了规避管制的理论解释:金融创新主要是金融机构为了获得利润而回避政府的管制所引起的。许多形式上的监管,实质上等于隐含的税收,阻碍了金融机构从事已有的盈利性活动和利用管制以外的利润机会。因此金融机构会通过创新来逃避政府管制,而当金融创新可能危及金融稳定与货币政策时,金融当局又会加强监管,新的管制又会导致新的创新,两者不断交替,形成一个相互推动的过程。从博弈论观点来看,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好似跷跷板上做游戏的双方,他们不断地适应彼此,形成“管制——创新——放松管制或再管制——再创新”的辩证形式,共同推动金融深化和发展的过程。
(2)激励相容。金融监管成为金融创新动因的重要条件是激励相容、鼓励创新的监管理念。监管应当是符合和引导、而不是违背投资者和银行经理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也就是说,监管者应当参照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将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纳入监管的范畴,应用这两种力量来支持监管目标的实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已很好地诠释了这一点。在制定过程中,委员会始终尊重和重视来自银行业界的声音,几易其稿。同时,对于内部评级方法又提出了以评级为基础的方法和更为复杂的监管公式方法,以供不同风险管理能力的银行使用。
(3)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英语论文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强调动态和更富灵活性的监管,提高监管的风险敏感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引人内部评级法其目的就在于增强资本充足率的市场敏感性。同时,委员会赋予了各国监管当局更多的操作灵活性,在资产证券化的认定上注重经济内涵而非法律形式,这就使得监管当局更能适应资产证券化的动态发展。在第二支柱中,委员会提出监管当局可以视风险转移程度对资本重组要求进行灵活调整等方面都体现了风险导向性的监管理念。
总之,巴塞尔系列协议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演进历程清晰地反映了国际金融监管理念从常规性监管到资本充足监管再到风险导向监管的演变,体现了当前国际监管领域激励相容的发展趋势。对于我国目前逐步推进中的资产证券化,其监管层面不仅应在资本充足上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一些处理方法,更应在监管理念上逐渐向国际先进的监管理念靠拢。
2.监管的主体和目标、方式和内容
(1)监管主体和目标。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机构,美国为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目标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在资产证券化监管方面,以评级公司的眼光看待资产证券化中的问题,应重点履行两种职能:一是对信息披露监管;二是对虚假、欺诈行为处罚。目前美国资产证券化监管上有两种趋势,一是市场增长快,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监管机构支持这个市场的发展;二是有滥用此种融资工具的风险,如en.ron,监管机构更注重加大审查力度。根据现阶段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需要,央行、银监会和证监会是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最主要机构。发改委、财政部、国资委等各负责相应监管职责。银监会对银行类金融机构和信托等非银行内金融机构负责监管;保监会对保险类金融机构负责监管;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负责监管。证券化品种的流通凡是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的,可由央行金融市场司等部门负责监督;在交易所或柜台进行的,可由证监会等部门负责监督。监管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以促进市场的形成、发展和完善。
(2)监管方式和内容。在监管方式上,美国、13本和韩国均为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实行注册登记制。美国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主要采取案架注册(shelf registration)的方式,在总的交易项目案架注册后,对以后每一笔的发行交易不再审查。在发行阶段重点审查交易结构及各种合约关系、资产组合方面的技术性指标,投资人认为实质性的信息均要披露,监管机构审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行后的监管主要是报告制度,一般是半年付息,半年披露一次信息。如发生虚假、欺诈等行为,sec专门有一个执行部门(人员数量上2倍于其他部门)负责执行。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方式也应该是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就目前的实际看,实行注册登记制尚有困难,可以实行审批或审核制。
在监管内容上,美国sec主要监管信息披露,在监管资产证券化方面表现了高度的灵活性,有效地结合了法律的规定要求和实践的需要。如确认abs的“证券”属性,将资产证券化活动纳入证券法监管范畴;修改spv的“投资公司”定性,简化相应的监管要求等。我国监管的内容包括主体资格的认定、证券化品种、交易结构的审查、资产池技术性指标的审查、各种合约关系结构的审核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审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信用是渗透于资产证券化全过程的,并在证券化中起着基础作用(没有信用评级、信用增级,资产证券化就失去了大部分的光辉),因此,中国资产证券化制度创新的关键一环就是创建良好的信用环境,包括良好的个人信用环境和政府信用环境。
参考文献:
[1]万解秋,贝政新.现资学原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2]徐勇.资产证券化,企业融资新途径[j].投资与证券,2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