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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xx:
你好!
在递交这份辞呈时,我的心情十分沉重。现在公司的发展需要大家竭尽全力,由于我状态不佳,和一些个人原因的影响,无法为公司做出相应的贡献,自已心里也不能承受现在这样坐在公司却无所作为,因此请求允许离开。
当前公司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同事都是斗志昂扬,壮志满怀,而我在这时候却因个人原因无法为公司分忧,实在是深感歉意。
我希望公司领导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商量一下工作交接问题。本人在20XX年X月XX日离职,希望能得到公司领导的准许!
感谢诸位在我在公司期间给予我的信任和支持,并祝所有同事和朋友们在工作和活动中取得更大的成绩和收益!
此致
敬礼
姓名
日期
二、公司文员的辞职报告
尊敬的xx:
您好!
曲指算来,我到公司已有 个月了,这 个月里,虽然我的工作并不是尽善尽美,但在公司同事们的帮扶、辅佐尤其是您的信任与支持下,我也要求自己尽心尽职,每一项工作都用了自己十二分的努力去对待。凭心而论,领导青睐器重,同事齐心融洽,这真的是我工作以来,所遇到最好的工作环境。
但犹豫再三,我还是写了这封信。
我要离开公司了!
虽然我心里也真的不愿意,但我不得不这样选择。
您知道虽然我是个女孩,但我并不是个怕吃苦的人。而让我感到难堪的是,身体不好,居然成了我这次离开公司的理由。虽然我的毛病不是什么大问题,但医生的一再叮嘱要我好好静养,却令我不得不认真对待。您知道,对于一个女孩来说一份好的工作固然重要,但一个健康的身体却是一切的根本。
我是一个理智而现实的人,虽然事业上的进步也是我的梦想,但我不敢去拼什么青春。健康对我来说,真的比什么都要重要。以我现在的身体状况,已经不能再胜任您交给我的工作,所以我不想为难自己,更不愿让您及公司为难,我必须要离开了。我真的需要休息一段时间,我不想自己这样的年龄就有着这样或那样的隐疾。尽管我知道这样的理由在别人看来并不算是什么,但对我来说它真的很重要,这点还希望你理解与谅解。
加入公司以来,您对我的器重与信任,令我非常感动,也成为激励我努力工作的动力。在您及同事们的热心指导与悉心帮助下,
我个人无论是业务素养的提高,还是社会阅历的丰富都是非常明显的。我常想,自己应该用一颗感恩的心,去回报您及公司对我厚爱,真的想用自己的努力去做好您交给的每一份工作任务,但自己的能力真的很有限,不一定做得都能让你满意,所以在工作中如果有什么失误与不足的地方,我只能对您说声抱歉,请您原谅!
再一次真诚地感谢您及公司全体同事对我的关爱与信任!
恳请您接受我的辞职请求!
此致
敬礼
【关键词】劳动法;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合同
【中图分类号】F715.4 【文章标识码】A 【文章编号】1326-3587(2012)04-0153-02
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劳动合同,不以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为转移。单方解除合同又可分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和劳动者单方解除。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称为辞退或解雇,这有严格的法定条件和程序限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况,即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
1、过错性辞退。
过错性辞退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即时辞退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一般难以辨别,因此出于保护劳动者考虑,应以法定最低就业标准和合同中约定的相关要求为依据。是否在试用期间,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或相关管理规定为准。
二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纪律范围既包括全体劳动者一般义务和特定职业义务。违纪标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法规中,对严重违纪行为作了规定。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关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规定,只有不违反法律法规,不降低或扩大法律标准,并向劳动者公示的,才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确定是否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应当严格依照这几个方面:违纪造成的后果或影响是否严重;是否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履行或事实上劳动者已无法履行劳动义务;被违反的劳动纪律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已经公示,是否经过职工民主讨论过;被违反的劳动纪律是否符合过于苛刻,是否符合常情;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的动机和情节是否恶劣。是否可以通过教育批评使劳动者改过,可以通过批评教育达到目的的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三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该情形是指劳动者违反忠于职守、为企业创造利益的义务,有严重失职行为或者故意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行为,使用人单位利益遭受重大损害,但该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例如,因粗心大意而造成生产事故,经常产生废品、损坏工具、浪费生产材料,贪污受贿、挪用资金、侵占企业财产、泄露或出卖商业秘密等。
四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是被劳动教养。劳动合同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作了规定,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意见仍然有效。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款规定,劳动者兼职对工作造成影响而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非过错性辞退。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非过错性原因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亦称为预告辞退)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在如下情形可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辞退:
一是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和原工作都不能从事的。
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双方共同约定的任务。用人单位单方面提高定额标准,劳动者因此不能完成工作的,不属于不能胜任工作。
三是当时订立合同所依赖的客观情况,随时间的推移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又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这是当事人都不能事先预料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确立,目的在于追求劳动关系上的公平与正义。但是这种客观情况的变化必须是重大的,必须是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用人单位不能滥用该条款。
3、经济性裁员。
由于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往往政策性强,影响范围广,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对此,劳动法第27条、劳动合同法第41条及劳动部关于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在企业劳动管理实践中争议相对较小,在此不再详述。
应当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符合上述条件用人单位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是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及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上述条件分别针对的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二是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主要针对的是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的职工;三是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主要针对的是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职工;四是处在三期的女职工;五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的一般解除权。
劳动法第31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劳动者的一般解除权。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给用人单位必要的准备,防止影响生产和经营。在试用期则应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辞职权是其自主择业权的具体表现,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该项权利使得处于弱势的劳动者随时可以辞职,既可以防止权利受到侵犯,又保障了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
2、劳动者的特殊解除权。
劳动者特别解除权是指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即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即时辞职是由于用人单位侵犯了劳动者的正当权益,赋予劳动者即时解除权能够及时地使劳动者脱离伤害,是对处于优势地位的用人单位的对抗,是一种权利平衡。即时辞职会对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和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法律只限于用人单位有过错行为时劳动者才能即时辞职。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是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的。劳动关系应当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用人单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迫劳动,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用人单位未履行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是劳动合同的标的,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对等地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提供劳动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些义务几乎都是根本性的,违背了这些义务对于劳动者利益是很大的侵害。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有权无条件地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三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必须经过内部民主程序制定,而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是无效的,因此导致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劳动者有权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四是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部分无效的条款可以变更并没有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一般不能即时解除。只有全部无效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会使劳动者受到更大侵害的,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
3、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易引发争议的问题。
劳动合同能否约定违约金。如果约定有违约金条款,劳动者在履行提前30日告知义务之后,是否还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这个问题,劳动法并未作出明文规定。劳动合同法第22条至第25条对此却做了明确规定,即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且为职工提供培训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从劳动关系整体上讲,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但是实践当中,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基本上都是抢手、稀缺的人才,大多数工作较稳定的普通劳动者是不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企业在与劳动者(特别是管理及专业技术人才)协商的情况下约定劳动合同的违约条款应该是公平的,但违约金的数额应根据岗位的重要程度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实际投入而定。这样的约定对于稳定劳动关系无疑是有益的。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因用人单位过错,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给予劳动者本人1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这些规定表明了我国的劳动立法已日趋完善,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愈加充分的保护。同时,法律法规的细化,也使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的认识更加统一,更有助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相对较简单,只要提前30日递交辞职报告或在试用期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即使用人单位不同意也不可阻止其离开企业,用人单位可以扣发其未领走的薪酬或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承担约定的违约金。
易发生纠纷的多集中在用人单位(特别是国有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方面。由于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也只重实体而轻程序,加之解除劳动合同直接关系到劳动者今后的工作和生活,因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最多。
除经济性裁员和企业改制裁员外,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操作,这样不仅能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能体现保护劳动者的精神,并能有效地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纠纷的发生:
调查核实职工是否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职工因严重违章违纪、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符合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由所在车间(区队)提出解除申请并说明理由、提供相关依据。用人单位人事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职工是否严重违章违纪或严重失职,是否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解除事由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用人单位研究决定。用人单位开经理办公会或矿长办公会等会议,共同研究决定对严重违章违纪或严重失职的职工的处理意见。防止个别领导解除劳动合同或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
提前通知劳动者。为贯彻集团公司以人为本的企业宗旨,提前通知既可以使劳动者有较充裕的时间采取相应的补救和救济措施,也可以让劳动者在得知后及时重新选择用人单位。
事先征求工会组织的意见。所谓工会是劳动者的娘家,当合同将要解除时,工会是劳动者利益的维护者,事先征求工会的意见可以防止用人单位作出错误决定。
发放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9条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否则将受到处罚。因此,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一式两份,企业、被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各一份。
送达职工。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发放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按规定应直接送达职工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可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职工本人拒绝签收的,应邀请公证机关或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即视为送达。直接送达本人有困难或无法直接送达本人的,可以邮寄送达。职工下落不明的,可公告送达。但能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应当直接或邮寄送达。
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及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按相关规定,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建立和保存被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相关材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因此,企业在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不但要将劳动合同文本保存,还应将被解除职工的违纪事实、本人检查、组织意见及解除合同决定等及时收集并保存,一方面可以作为档案备查;另一方面也是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时的有力证据。
【参考文献】
1、李景森,劳动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关键词]传统媒体微博新闻传播媒介融合
一、微博历史与现状
微博(Micro-blogging,Microlog),微型博客的简称。他允许用户通过登陆网页、手机短信息、电子邮件和即时聊天软件等手段以个人博客的方式随时随地信息文本(140个字符,70个汉字左右)。
微博这一网络产品源于web2.0时代美国的一个网站。它源于美国广播公司odeo为其雇员使用手机短信通过web中继信息来与小组进行交流沟通的内部服务。2007年推特从原来的公司独立出来并成立了独立运营的公司,并一炮而红,成为微博的代表性网站。2009年7月29日,推特把首页那句“你在做什么?”改做“分享和发现世界各处正在发生的事。”这次改变象征着推特已经不仅仅满足于做一个人际沟通工具,推特的运营者们发现了微博这个平台的强大力量,作为一种传播媒介,它信息源丰富、传播速度快、扩张力度强、影响力大,正在带来一种新的媒体格局。特别是它的信息传播方式,既不同于传统媒体的线性传播,也不同于网络媒体的网状传播,它是一种裂变传播。这种传播形态的传播速度之迅捷、传播密度之深密,传播方式之便利,远非以往的媒介所能比拟。由于其巨大影响,“微博”入选由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新版《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中。
微博本在的目的就是信息的与共享,而平台拓展的多样化、便利化,更增加了其在信息传播方面的影响力。目前国际间著名的微博客网站有Twitter、Jaiku、Plurk。受其在国外的迅速发展壮大的刺激,微博网站在国内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用户覆盖人数超过万人的微博运营商接近20家。根据腾讯科技2010年1月25日推出的《2010全球微博客排行榜》显示,国内目前有影响力的微博产品有嘀咕、新浪微博、百度贴吧、做啥、同学网、9911和雅虎meme七家。传播学大师麦克卢汉认为:“媒介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也是区分不同社会形态的标志,每一种新媒介的产生与运用,宣告我们进入了一个新时代。”以微博的发展情况来看,相比于社交网站,它越来越像一个新闻媒体了,而随着微博发展壮大,也带来了新闻传播的新格局。
二、微博的信息传播特点
第一,微博上信息传播速度快、扩张范围广。时效性是新闻最基本的特征之一,是新闻报道的一个重要核心,是新闻的生命力所在。当几乎所有新闻媒体都在“快”上投入资源和技术,开展激烈竞争时,微博却异军突起,通过其第一时间传播消息引起了世人的关注。当一个新闻事件发生后,微博作为一个跨媒体的传播工具,用户通过网络和手机等终端不仅能够在当日,而且能够紧紧在数小时,甚至是几分钟内就能将新闻事件会播发出去。所以,微博的用户只要在事件的现场,就能够随时对现场情况进行“直播”,与传统的媒体相比,不仅在一般的新鲜事、有趣事的报道上,尤其是在对待突发事件的报道上,微博客有着巨大优势,而报纸作为传统媒体,往往是第二天才能报道这方面的讯息,明显滞后于微博这些新媒体。可以说微博的出现,改变了新闻报道重大或者突发事件的生态环境。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2009年12月19日台湾花莲外海发生6.8级地震,台中的萧姗姗通过微博了一条消息:地震@@!好强>_第二,微博上信息者的可信度高。相对于网络上各种渠道的各类消息,微博上的新闻信息拥有更高的可信度。微博上的传播是一种基于社交的人际网络传播,这种人际网络有两种,一是既有人际网络在微博上的延伸;一是基于信息需求而产生的人际联系。因此,微博用户通常关注的是他的朋友、熟悉的人,或者是名人,因此微博就像一个实名制博客,而信息的流动完全由用户主导,用户可以自由选择他认为可信的人的信息,并进行转发,从而形成新闻热点,除了普通用户在微博上突发事件、记录生活,更有不少名人还在微博上自己的信息。2009年9月,李开复通过新浪微博最先对外公布了自己辞去Google职务的消息。2009年10月9日,《财经》新闻发言人张立晖通过微博宣布,《财经》原主编胡舒立已经递交辞职报告并获批准。这些消息被各大媒体引用。新浪博客副总编孟波说微博在某种意义上是“永不闭幕的新闻会”。因此,在网络实名制尚未建立健全的网络大环境下,相较于网络媒体和网络论坛的匿名信息而言,微博在新闻信息的来源上更为可靠。
第三,容易形成舆论环境,制造新闻热点。微博的开放性决定了从个人信息的那一刻起,就成为了公共媒体的一部分,作为一个存在于复杂人际网络中的信息源,每个微博在信息、接受、转发等行为中实际上已经参与了传播内容的建设和传播。由于传播的快速和便捷,微博的影响力从美国总统选举、伊朗绿色革命、丹佛飞机脱离跑道事件、印度孟买连环恐怖袭击事件、到迈克尔•杰克逊逝世都有不俗的体现。进一步说,当大多数人关注某一事件,尤其是涉及到公共利益的突发事件时,微博能够起到建立讯息警报,搜集、整理的作用。根据沃尔特•李普曼(WalterLippmann)的公共舆论理论,个体意见与公共意见的互为转化是个始终存在的动态过程,当越多的人关注这一事件时,时间的重要性就会渐渐浮现。在互联网时代,虚拟环境正在成为真实生活的一部分,互联网用户是有参与公共领域生活的意识和热情的活跃分子,而网络能让公民有条件表达意见,实现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从轰动一时的“周正龙伪造华南虎照片事件”到再到“昆明市螺蛳湾批发市场的”中网络舆论引发出的公共事务的讨论,意味着微博在公民社会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微博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工具必然会加快推动公民报道的进程,由于在信息传播上的便捷与网状传播,得以在多次的突发事件、重大事件的传播与讨论中表现出了其巨大的聚合能量,微博客对涉及公众利益事件尤其是重大的突发事件的报道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新闻报道突发事件的生态环境。
三、微博对传统新闻媒介的意义
1.微博为传统新闻媒体提供新鲜和可靠的新闻信息
传统媒体获得信息的渠道一般是分布在各地的通讯社、记者、有关部门的宣传口、其他媒体从业者,或者依靠提供线索的热心群众,这造成了信息源过于单一和被动。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微博像个新闻场,有其天然优势,在web2.0时代,依靠其网聚的强大人际关系网络,能为传统新闻媒体提供了海量的新闻信息和线索。只需经过核实、查证程序(传统渠道获得的信息也需要对其真实性进行验证),微博会成为一个更方便、快捷、安全的信息获取渠道。
遍布世界各地的微博使用者,能为新闻媒体提供了方便的新闻线索。一般来说,最先知道突发事件消息的人一定是在现场的人,而不是任何新闻机构。而微博的出现使得新闻报道的门槛进一步降低,其便捷和多手段的信息机制能够让任何人实时地在互联网中进行直播,发出自己的声音。例如,2009年6月,在宣称伊朗总统大选舞弊之后,由于政府封锁了一些通讯渠道,伊朗人就利用Twitter作为与外界通信和沟通的工具传播骚乱信息,并被BBC和NPR等新闻媒体捕捉到得以向全世界播报。各种名人微博也是新闻媒体获取相关新鲜资讯的宠儿。美国总统奥巴马、NBA球星奥尼尔、谷歌大中华区前总裁李开复等在Twitter上都有开设帐号。国内的新浪微博更是将名人开博这一传统继承发展了下来,姚晨、韩寒等名人纷纷在新浪微博安家。传统媒体更是从名人微博这一新闻源上捕捉、挖掘有价值的新闻,对有价值的新闻进行后续的深度报道,使一条新闻的价值扩大化。2009年9月4日,李开复在其微博上发了一条消息:再见,谷歌。其离开谷歌创办创新工厂的消息通过微博一条一条的公之于众,激起了媒体持续追踪报到的热潮。正因如此,微博应该成为新闻媒体监控和跟踪突发消息的重要平台。
2.新闻媒体以微博为平台新闻
一些传统媒体看到了微博的力量,纷纷将微博作为自身推广和沟通的平台,在微博客上提供内容链接,新闻摘要,促进发行量和销售,提升影响力,微博客成为传统媒体新闻传播的一个新的平台。易于接受新鲜事物的网络用户们也对媒体的这一做法表示欢迎并作出了积极回应,《纽约时报》在Twitter上的官方网站有90多万关注者,在英国,有134家一线杂志都开辟了Twitter账号。在国内,拥有大量受众的新闻媒体,如《羊城晚报》、《国际先驱导报》、《南方周末》、《新周刊》、《中国新闻周刊》乃至新浪的财经、CCTV体育频道等,都相继开辟官方微博,在新浪微博上开通微博客的媒介机构超过40家,涵盖了报纸杂志、电视台、网站等各类媒介形式,在网上开微博已经不再是个人用户的独享。《羊城晚报》在新浪上的微博以新闻为主,不仅有当日晚报的内容导读,还有很多知名记者、编辑的及时消息。读者可通过微博与编辑、记者互动,甚至可以通过微博报料;湖南卫视微博则以各种信息为主,公布各类节目的播出时间、收视率等等,同时还有很多活动的说明。这些传统的媒体主要是通过三种方式与广大受众见面的。一是在其官方微博上有的以“标题+链接”的形式本媒体新出炉的新闻产品;二是其原有新闻信息的精炼加工版;三是利用微博及时跟进、报道活动的进展情况,营造现场感。虽然目前微博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某些传统媒体对微博的使用还在摸索尝试阶段,但是也反映了在新媒体时代的格局下,传统媒体也能在微博这种新媒体上找到自己的存在方式。
3.微博促进传统媒体采编方法创新
突破传统的采访编辑形式。微博客可以丰富传统媒体采访的手段。传统采访情况下,记者要根据不同采访内容和对象,留心选择恰当的采访地点进行现场采访,利用微博,记者只要拥有一部电脑或者手机,跟受访者约好,就可以随时随地进行采访,而且微博140个字符的容量也足够准确而清晰地提问和回答。微博采访的优点除了方便突破空间的限制,还在于在没有录音、笔录等郑重采访行为的场合,不会使被访者感到紧张,便于使受访者畅所欲言,还因为微博的内容上网,有据可查,不担心内容丢失,而采访对象也会顾虑到自己所发表言论的公开性,在回答问题时会更加负责。通过微博进行采访最具轰动效应的是美国广播公司2009年3月采访前美国总统候选人麦凯恩,问题都通过Twitter发出,这种新型采访方式引起了巨大的讨论,在看到微博的巨大传播效果后,微博成为了美国大选两大阵营的必争之地。新晨
综上所述,微博不是传统媒体的发展的障碍,而是其媒体转型和媒介融合的机遇。目前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媒介融合是大势所趋不可阻挡,微博的发展前景更让我们更清晰地看到媒介融合的方向与道路。传统媒体应在继承发扬其传统优势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寻求与新媒体的融合发展,基于微博的传播特点及技术优势,充分利用好自身的社会资源、人力资源、社会公信力、社会影响力,在微博平台上占据新闻传播领域的主流地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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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李良荣.新闻学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