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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社会保险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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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社会保险

第1篇:职工社会保险范文

我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工作经多年的探索和努力,现已基本覆盖全镇企业和职工。形成包括基本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五保合一”工作体系的保险工作。并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削弱企业风险,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文件精神,全面规范企业用工管理,推进我镇社会保障工作,保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经镇党委、政府讨论研究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本镇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与职工签订好用工合同,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搞好备案登记。同时依法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但考虑金融危机的影响,又从我镇劳动密集型企业居多的实际情况考虑,照顾企业支付能力,根据各行业情况分别对各用人单位下达“五保合一”任务。机械、化工、食品、建材、建筑行业“五保”参保率100%,毛巾、服装、羊毛衫行业原则上全员参保,但参保率不得低于50%以上,逐年全覆盖。

二、任何用人单位在申领取得营业执照一个月内应主动向社保机构申报社会保险登记。否则,社保机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将启动监察程序。按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处以2000-20000元罚款。并转地税部门核定征收,强行按职工全员工资20%划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企业职工均不得享受。

三、用人单位向社保机构申报保险费基数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地税机关可依法征收滞纳金,并采取冻结账户、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

四、2014年参保的对象“五保合一”原则上从2014年1月份起增员。

五、原企业除关闭和参保率100%的企业减员必须减一增一外,已经单险种参保的职工,必须增齐五险。

六、各用人单位必须对照任务排出名单,收好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带公章、厂长印鉴章集中到劳保所统一办理。

七、对政府下达各用人单位参保任务必须在四月底前完成,逾期将由劳保行政部门启动监察程序,并于五月二十日后对仍不能完成任务的用人单位转由地税部门核定征收。

八、个体户(指10人以下)业主必须参加“五保合一”,其余职工原则上也应参保五险,但至少必须全员参加工伤保险。

九、凡接到举报的用人单位必须全员参加“五保”,另据劳动保障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十、对全面完成任务的用人单位年底予以通报表彰,申报劳动保障诚信A级企业。对完不成任务的单位,年终评先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转由地税核定计征。

第2篇:职工社会保险范文

《社会保险法》第1条规定了立法目的,按法条叙述顺序分解来说:一是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二是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三是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四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社会保险法》是权利保障法,公民个人是具体的保障对象即最终的权利主体,因此,无论是从法理、逻辑关系、因果关系,还是从社会现实和发展的需要看,第二点理所当然是核心目的。立法目的是一部法律(乃至一国法律体系)的出发点和归宿,表征该法的价值取向。与立法目的相对应,就是手段或方法了。手段为目的服务,目的与手段应当相适应。在法律领域,立法目的是“良法”与“恶法”标志。凡保护民众,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法是“良法”;反之是“恶法”。当然事物并不完全是由极端对立的两方构成的,其中或有“中间地带”。在“良法”与“恶法”之间,还存在着虽然“目的”良好但效果不佳,或“目的”虽不“恶”但也未必“良”的法,权且称之为“欠佳之法”或“待完善之法”。法治是“良法”之治。《社会保险法》的目的无疑是良好的、进步的,但它的效果并不佳,因此,还不能称之为“良法”,可称之为“待完善之法”。所谓“不佳”及“待完善”,表现为该法的一些重要条款没有切实体现目的,又突出地表现在有关职工社会保险方面。因此“完善”的关键,是解决好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方面的问题,从而使该法成为“良法”。

二、现行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职工的参保登记、缴费权保护不力《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维护参保人利益是从“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开始的,即参保本身就是公民的权利。参保是公民个人参保,首先需登记,继而缴费,养老保险计入个人账户。但该法似乎并未将“个人参保”作为首要环节,而是侧重于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如第57条、58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申请单位社保登记和为职工进行社保登记的事项,但对于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登记的处理,只是“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然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至于职工是否获得登记和缴费,未作相应规定。登记、如实缴费的事项不落实,职工的社保权利无从谈起。

(二)重要事项的管理机构未确定或不统一对保险费征收机构未作明确规定。现在仍是根据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由省级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目前“征收”主要发生在职工参保方面,职工参保从登记到缴费(征收)、核实缴费、强制缴费等经常性管理本应联系在一起,依现行法,经办机构负责经常性的管理,但征收事项却不一定由它负责,假定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势必发生征收业务在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之间翻来转去的情况,造成在管理上的严重脱节,不利于职工参保权的保护。处理社保违法的机构未确定或未统一。《社会保险法》中有几处提到“由有关行政部门”对社保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但未规定具体部门。

(三)处理违法的程序繁杂按照《社会保险法》,处理社会保险投诉、举报、违法事项的国家机关(机构)主要是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或加上税务机关),这些机构本是同一系统,在同一统筹区互为上下级,但在处理事项的范围上,两机构的职能在性质上重叠,在程序上弯来转去,处理周期长。职工参保是基于劳动关系,由于劳资双方均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有易变性,待投诉处理完毕少说也要半年以上,此时劳动者很难留在原单位。

(四)参保权法律救济规定混乱《社会保险法》第61条规定: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经办机构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83条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这些法律救济的规定,看似考虑得很全面,却很难有效执行。个人社保权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却人为制造了救济上的分割:登记、核定、支付保险待遇的救济对着经办机构,征收救济对着征收机构即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对征收处理不服的对着那个未明确的“有关行政部门”,并加上“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人社部门处理”,如对处理(包括不作为)不服,依法可以申请复议或,而这些机关、机构都由他们的本级政府或上级机关作为复议机关,这样一来,复议机关大概有十个之多。

(五)与劳动仲裁的关系纠缠不清根据《社会保险法》,职工不能自行参保,即不能自行申请登记也不能自行缴费,而是由用人单位申请登记,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可见,职工参保的前提是该职工与一个用人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并且该单位承认这一关系。社保关系与劳动关系是联系在一起的;如发生争议,这两项争议也联系在一起。这就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混合在一起,在司法程序上牵扯不清的问题:社保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而劳动关系却不是。依现行法,发生社保争议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处理;发生劳动争议按申请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处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社保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实际上也一定包含有社保争议的内容,这时的社保争议须以劳动争议的处理为前提,具有附带性,仲裁机构应一并裁决;对劳动关系争议裁决不服,可向法院;但对社保争议裁决不服是否可向法院?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着很大争议。依现行法,在一个按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劳动关系争议案件中夹杂着一个本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社保争议,对社保争议一并审理确实于法无据。问题还不仅如此———如果职工一方仅提出社保争议(包括投诉),可以要求人社部门或者保险费征收机构处理。但此时如果用人单位提出存在劳动争议,则人社部门和征收机构则无权处理,而应由仲裁机构处理。如此,案件就回到前述的申请劳动(含社保)仲裁—仲裁—不服仲裁—一审判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裁判的漫漫程序,期间或最终,社保争议部分又因“社保争议”不属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而无果,还得回到行政程序,但行政程序又因无权处理劳动争议而把案件推给劳动仲裁。

三、改革完善职工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思路和建议

(一)以保障参保人利益为根本目的,对相关条款作调整、明确主要是明确职工是社会保险行政法律关系的相对人,职工自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之日起,即与行政机关成立了社会保险行政法律关系。社保法律关系的制度设计和实际处理,应完全遵循行政法律关系的原则和重要规则,明确规定在社保关系存续期间,职工享有申请登记、缴费、知情、投诉、享受待遇等权利。一是明确规定在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的情况下,职工有权自己到经办机构申请登记,经办机构查实劳动关系存在后予以登记,并通知用人单位履行缴纳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处以罚款;收到罚款决定后仍不履行的,按月处罚款,直至缴交。用人单位不服以上处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二是明确规定职工有权要求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不履行义务,侵犯自己社保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而不必经劳动仲裁裁决。处罚方式为警告或罚款,收到罚款决定后仍不履行义务的,按月处罚款;仍不履行的,强制执行;用人单位不服以上处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三是明确将职工的社保登记、缴费、知情、投诉、享受待遇等权利均纳入社保行政法律关系保护范围。个人对于行政机关对这些权利有侵犯或怠于保护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调整、明确社保行政管理权的划分,改变“龙多不治水”的状况一是明确征缴机构一律由经办机构担当。社保登记、缴费、支付保险待遇属同一事项的不同环节,由不同的机构管理,实际上是制造矛盾,横生枝节,既不利于政府自己的管理,也不利于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利,还严重影响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监督。二是将人社部门对社会保险事项的直接管理权原则上一并交给经办机构,包括调查权、处罚权、强制措施实施权,同时加强经办机构的力量。人社部门作为经办机构的上级机关主要负责制定规章、政策,指导、监督,如处理行政复议、受理、查处对经办机构及其人员的投诉、举报等。三是经办机构直接对本级政府负责,有权协调卫生、民政、财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所涉及的社会保险事项。

(三)协调社保管理与劳动监察的关系将劳动监察机构职能中的社保监察事项交由社保经办机构行使,劳动监察的职能应重新定位。主要理由是该两机构的该项职能重叠且劳动监察机构对社保事项的监管实际上是不到位的。

(四)对劳动仲裁制度进行修改,协调社会保险管理与劳动仲裁的关系

第3篇:职工社会保险范文

【Keywords】social insurance payment base; employee income; increase; influence

【中图分类号】F824.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8)01-0119-02

1 问题的提出

2016年年中以来,不少地区人社部门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上调幅度均处于10%左右。其中上海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涨幅均为9.5%,北京市则为9.6%。通过梳理同期山东、重庆、福建、江西、安徽等地陆续公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发现近两年来不少地区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调幅度都在10%左右,上调的主要原因是近几年社会平均工资的提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上调是否会对职工收入产生影响,对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的影响会有什么不同,是否存在行业差异和地区差异,这些正是本文研究的主题。

2 研究的理论基础

2.1 持久收入假说

持久收入假说认为居民的持久收入决定居民的消费。持久收入是指在相当长时间内可以得到的收入,收入是在长期平均的预期中得到,在一般情况下可以用过去几年的平均收入来表示,并且消费是与持久收入相关的稳定函数,公式为:

Ct=c?YPt (1)

在上式中Ct是现期的消费支出,c则是指边际消费倾向,而Pt是现期持久收入。与此相对的暂时性收入则是因为对持久性收入的变动产生影响,并且带动消费的变化。所以,当职工工资水平保持一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调会致使职工收入减少,对其消费产生影响。

2.2 生命周期假说

生命周期假说反映的是消费者一生的消费流会根据其收入流来优化。即消费者自己的消费支出会受其全部预期收入而理性安排。而在家庭中关于消费的函数是:

C=a?WR+c?YL (2)

在式中消费支出是用C表示,而财产收入则是WR,劳动收入则是由YL表示,而财产收入的边际消费倾向是a,劳动收入的边际消费倾向就是c。因此,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变化时,职工的未来收益随之变化,职工的消费因之产生变化。

3 数据来源和统计结果分析

3.1 数据来源

本文使用的数据来自社会调查,问卷涉及职工的性别、年龄、学历、工作地区、工作行业、工作年限等个人基本信息,社会保险缴费现状,以及职工对缴费基数的看法和建议。问卷采取匿名填写方式,以便收集职工对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险缴费的真实意愿。按照需求将问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所有问题皆为必答题。问卷的限定主体为在职职工,当主体不符时,问卷直接无效,确保答卷主体的准确性。问卷回收时间为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收集数据总计1008份,为确保所得数据的真实可靠,对回收数据进行仔细筛查,最后共得有效样本879份。

3.2 统计结果分析

3.2.1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调,职工实际收入减少

由调查可知,在879份有效问卷中,社??保险缴费基数上调后本人缴费增加的有488份,占样本总数的55.5%。488份数据中职工实际收入减少的又有359份,占73.6%,表明大部分职工的实际收入是减少的。而且通过检验,数据是有效可行的。可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调,会引起职工实际收入的减少。

3.2.2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调,对低收入职工的影响大于高收入职工

在不同收入层次中,低收入职工(月收入2000元及以下)和高收入职工(月收入8000元及以上)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调的影响各不相同。由调查得出,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调的情况下,低收入职工认为缴费增加对收入产生影响较大,甚至难以接受。而高收入职工高达85%以上的认为可以接受。在统计中,sig(双侧)数值为0.05,表示边缘性显著,有统计学意义,可以支持原假设。所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调,对低收入职工的影响大于高收入职工。

3.2.3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调,对办公室文员和基层人员等社会底层收入减少的影响更大

本文将职工所处行业职业分为办公室文员,管理层,技术人员,基层人员和其他共五类。统计分析显示,办公室文员和基层人员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调后,实际收入减少的比例显著高于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减少的比例分别达到63.3%和59.8%,且方差方程的Levene 检验、均值方程的显著性检验和t检验均显著,具备统计上的意义。研究结果表明,底层职业人员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调的敏感性更高[1]。

3.2.4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调,对华东等较发达地区职工收入的影响比其他地区更为显著

交叉分析表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调对华?|地区职工收入的影响显著高于西北、西南和东北地区,也高于华北地区,且独立样本检验(t=0.147,p=0.047),具有显著性。对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地区差异这一变量是显著的,假设成立。所以缴费基数上调时,会对不同地区职工的实际收入产生不同的影响。

4 政策建议

4.1 扩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

我国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根据社会平均工资调整的,当社会平均工资上涨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也随之水涨船高。现行社会平均工资的统计口径主要是国企和各大中型企业,而我国职工人数众多且工资相对较低的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等没有被纳入统计范围。这就造成社会平均工资相对虚高,并不能真实反应大多数职工的收入水平,且社会平均工资过高会引起缴费基数的提高,增加职工生活负担。因此,应扩大社会缴费基数的统计口径,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及其自由职业者加入到统计中,才能使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体现真实的社会平均工资和多数群体的实际收入水平[2]。

4.2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增加低收入职工收入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当前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走高,物价上调,相当于职工的实际收入减少,特别是对低收入者影响更大。对低收入者而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上调会减少他们的现金收入,增加生活负担,不利于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的改善。因此,国家应该采取措施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增加低收入职工的收入,让低收入者实现收入倍增,确保更多的低收入者可以交得起社会保险,享受社保待遇,加快落实全民参保步伐[3]。

第4篇:职工社会保险范文

为了推进我市的再就业工作,鼓励下岗职工主动地通过各种形式实现再就业,解除下岗职工再就业后在社会保险方面的后顾之忧,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38号)的精神,现就下岗职工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以下简称“协保”)是为了帮助年龄较大,有一定再就业能力的下岗职工解除在社会保险方面的后顾之忧,尽快实现再就业的一项措施。通过下岗职工与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将社会保险关系保留在原企业,离开再就业服务中心,实现再就业。

二、下岗职工中,1959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男职工、1964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女职工,经本人与企业协商一致,可以办理“协保”。

“协保”的期限比照劳动合同的期限确定。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一方不同意续签的,协议自行终止,双方应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协保”协议签定后,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劳动合同停止执行。

三、在“协保”期间,企业继续为“协保”人员办理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手续;为“协保”人员保管人事档案。“协保”期满后,按规定将社会保险关系和人事档案转入指定机构。

四、“协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在本市上一年最低工资标准至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300%的范围内,由双方商定。缴费比例为25%,缴纳比例由双方商定,但个人须按不低于6%的比例缴费,今后个人缴费比例随北京市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统一进行调整。

五、“协保”人员的失业保险暂按本单位上一年职工工资1%和个人缴纳2元的标准,由双方商定负担比例,今后缴费比例待北京市新的失业保险规定出台后,再按新的标准执行。

六、已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企业,“协保”人员的大病医疗保险按企业缴纳大病统筹费基数的7%,由双方商定缴纳的比例。今后缴费比例随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统一进行调整。

七、“协保”人员在协议期间发生疾病,属于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按大病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大病医疗保险金支付以外的医疗费用,按照双方商定的比例负担。

八、下岗职工、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协保”手续:

㈠ 下岗职工按照自愿的原则,向企业提出办理“协保”的书面申请,并填写《北京市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㈡ 企业接到申请后,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下岗职工签订“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保存一份(协议书样本附后)。

㈢ 企业与下岗职工签订“协保”协议后,企业或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在两周内,携带《北京市申请“协保”人员花名册》和“协保”协议文本、《下岗证》到区县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总公司劳动部门登记,并注销《下岗证》。区县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总公司劳动部门将登记的“协保”人员情况按月汇总、抄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九、“协保”期满后,符合退休条件的,可由原企业按规定为“协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十、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第一年与企业签订“协保”协议的,企业可将其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第一年的剩余资金一次性发给“协保”人员。

十一、“协保”人员在“协保”期间到新的用人单位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与原企业解除“协保”协议,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和人事档案的转移手续。

十二、“协保”期间,“协保”人员就业发生困难的,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申请办理就业特困人员确认,由街道安排进入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实现再就业。并按本意见第十一条要求办理有关转移手续。

十三、“协保”人员在履行协议期间,原企业因分立、合并或被兼并、收购等原因发生变化的,由接收单位与“协保”人员继续履行协议。需要变更协议内容的,必须经“协保”人员同意后方可变更。

十四、各企业可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措施,经职代会审议。

附件:

1.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样本)

2.北京市申请协保人员花名册(略)

3.北京市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情况登记表(略)

附件1: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样本)

甲方:××××××××(企业名称)

乙方:×××(下岗职工)

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期间和终结时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期限: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

二、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保险的缴纳:

企业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协保”人员办理缴纳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三项社会保险手续。

1、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乙方承担  ,甲方承担  . 

    2、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  ,乙方承担  ,甲方承担  .

     3、失业保险费缴纳 ,乙方承担  ,甲方承担。

三、医疗费用的承担:

乙方在协议期间患大病所发生的费用,除按本市大病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费用甲方承担%,乙方承担%.四、协议期间,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承担乙方的档案保存;

2、当乙方与其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帮助“协保”人员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

3、乙方应按协议向甲方缴纳社会保险应承担的费用;

4、甲方除本协议确定的给予乙方待遇外,不再向乙方承担其它义务。

五、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由于被判刑、劳改、劳教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六、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发生兼并、合并、分立、被收购的,本协议由接收单位继续履行。

七、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八、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乙方可向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乙方不按本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得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九、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签订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即行解除;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停止执行。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第5篇:职工社会保险范文

二、今后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同时具备编制部门定编、事业法人登记或在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执行人事部门工资三资条件。

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具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将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三、参保单位及职工,单位应承担的按职工工资总额21%、按离退休金40%缴费比例不变;职工个人应承担的缴费部分从20*年1月1日起由工资总额的3%调整为8%。

四、对拒不实行逐月向社保机构申报,到地方税务机关缴费的单位,社保机构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按上月缴费额110%代申报,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经督促仍不申报者,社保中心暂停该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直到恢复申报时为止。

五、新批准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欠,在单位补齐保费、利息、滞纳金前,新批准退休职工的待遇由原单位发给并承担;在单位补齐保费、利息、滞纳金后的下月起由社会保险机构承担。遇有增资时,欠费单位退休人员增资,也按上述办法执行。

离休人员养老金及遗属生活费实行确保发放。

六、对已进入社保机构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欠费的,其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社保机构按单位欠费时间长短区别发放。

社保机构要与欠费单位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补缴计划,并实施跟踪催缴。从20*年8月起,欠费单位除缴足当期保费外,还要按计划补缴欠费。两项均作为考核欠费月数的指标。单位欠费3个月以上的,其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养老金总额60%发给,欠费6个月以上的按50%发给,欠费12个月以上的按40%发给,欠费18个月以上的按每月300元标准发给。社保机构减发部分,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发给,待单位补缴齐保费、利息和滞纳金后,减发款项由社保机构补发给单位。

七、因欠费退休人员施行按比例发放养老金的单位,在职人员同期发放工资额不得高于退休人员所得比例。

八、差额拨款单位欠费,由财政、地税、社保经办机构及其主管部门与参保单位区别情况办理相应手续后,直接将差额补贴划入财政机关事业保险基金专户,代为缴费。

九、废止1997年8月31日《*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关于部分职工安置的有关规定(讨论稿)》中涉及社会保险相关内容。

十、严格控制经营困难、长期欠费和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困难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调入参保的事业单位,严格控制参保的企业职工非正常调入事业单位。对上述人员,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调动手续,编制部门不予增编,社保机构不予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业务。

十一、在领取养老金人员没有并入社区管理前,社保经办机构和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这些人员待遇调整、生存状态的管理。做好离退休职工待遇证年检工作,防止发生冒领。对冒领者,除批评教育并追回冒领养老金外,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6篇:职工社会保险范文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化

一、引言

农民工是从农民中率先分化出来,与土地保持着一定经济联系、从事非农业生产和经营、以工资收入为基本生活来源,并具有非城镇居民身份的非农化从业人员,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形成的特殊社会群体。从人员构成来看,目前我国的农民工主要包括进城农民工和乡镇企业职工。其中,进城农民工约8600万人,乡镇企业职工约12800万人。

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目的在于通过提供一个有别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制度安排,逐步将农民工平稳地纳入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为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提高城镇化水平,转移农村人口,优化城乡结构,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制度保证,是推进城乡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重大举措。以现代社会保险制度代替传统的土地保障,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助于城乡精神文明建设和城乡社会稳定,是先进文化发展的必然方向。根据农民工亦工亦农、工作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且偏低等特点,创造性的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险制度,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最大限度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满足农民工利益要求的具体体现。与此同时,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也是建立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内在要求。

(二)推进城镇化的需要

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开始放弃农业生产活动,主要依靠工薪收入生活,一些人也不再具备从事农业劳动的意识和技能。

据王奋宇等人对北京、珠海、无锡三个城市农村流动人口即农民工的典型调查显示:已经有19%的农民工没有土地,完全放弃了对土地的依存;有46.8%的农民工即使没有失去土地承包权也会继续在外务工,也准备放弃对土地的依存;16.5%的农民工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17.7%的农民工会选择回家务农。这就说明,有近70%的农民工已经做出了城镇化选择,若为其提供社会保障或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做出城镇化选择的比例还会大幅度提高。

正由于农民工没有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在面临失业、工伤、疾病、年老丧失劳工能力等问题时,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的农民工往往只能自找出路或被迫重新从事农业生产,加重农村失业和其他社会问题,并延缓城镇化进程。因此,将土地保障作为农民工的最后避难所,已面临各方面挑战,而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则是推进城镇化最重要的制度保证,也是顺应城镇化发展趋势的战略举措。

(三)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需要

从土地的承载能力及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角度而言,我国现有农村土地难以为包括现有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农村人口提供良好的保障,甚至无法保障全体农村人口的温饱问题。实施城镇化战略,减少农民,使大批农村劳动力主动放弃土地这一根本依托而走进城镇、走进工厂,通过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农民工率先完成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现代社会保障的过度,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加快城镇化和农村现代化进程,为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创造宽松的环境。

(四)经济条件基本成熟

农民工一般有相对稳定和高于农业人口的工薪收入,具备了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可能性。而且,进城农民工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一般都已经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对社会保险有较高的认识。

从乡镇企业看,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乡镇企业已经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许多乡镇企业在具备了一定实力后,也已着手考虑职工福利与保障问题,根据本地、本企业的实际制定了一些具体的保障措施,如对本企业职工建房、看病、子女上学等给予了一定数额的补助;对于在本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进入退休年龄的职工一次性或分月发放一定数额的退休金,或由企业出资为职工购买一定标准的商业养老保险,等等。这些措施对于保障本企业职工及其家庭的生活起到了较好的作用,然而由于其主要是在企业的范围内,因而只能称为企业福利,而非社会保险。但这些现象说明,许多乡镇企业已经具备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和愿望。缺少的是社会保险的制度安排,而将乡镇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将给乡镇企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一个历史性的机遇,也可以为其实施产权制度等改革创造宽松的环境。

(五)政府的基本职责

目前,我国政府的工作重点已经开始由经济建设转向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核心的制度建设。制度建设,特别是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引起社会各个层面的密切关注,仅财政投入每年就达到数百亿元(2001年为508亿元)。但这是政府没有及时承担起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责任而不得不承担财政责任的必然结果。农民工处于城镇化的最前沿,为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成本越早越低,若等到农民工成为我国城镇人口主体再建立社会保险(2012年农民工可能达到1.6亿人),其社会保险制度成本将更高。

三、完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安排

(一)出台有关强制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

把农民工真正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必须通过立法来强制执行。同时,还应出台相关限制或取消农民工退保的政策。当农民工离开参保地返乡时,本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暂时封存其个人账户,保留其保险关系,待其达到最低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户籍所在地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账户余额及对应的基础性养老金权益和基金转移至本人户籍所在地。到时仍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二)改革户籍制度,放松对户口的管制

长期以来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按照户籍来划分人与人之间界限,造成了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里务工而不能享有同城镇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不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长期的户籍制度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不能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阻碍经济发展。要实现由“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转变,进入城市的门槛应该降低,只要进城务工人员在所在城市具备一定的物业等资产,就可以申请加入所在城区。

(三)实施土地换保障,适当扶持农民工就业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转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养老保险,并根据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为5年以上的个人账户积累额,促进农民工从传统土地保障到养老保险的平稳过渡。对土地使用权置换出的土地换保障资金,直接进入农民工的个人账户,既可增加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又可促进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加快城镇化进程。

(四)优先发展医疗和工伤保险

城市农民工目前最害怕的是生病和受伤。看病贵、住院贵、工伤没有医疗保障是困扰城市农民工的大问题。因此,目前城市农民工最需要的是医疗和工伤保险。

建立和完善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应立足现实需要,分清轻重缓急,优先发展医疗和工伤保险。要结合城市农民工特点,综合考虑需要和可能,适当调整现行保障制度,要避免不切实际的大而全,要减轻缴费负担,简化办理手续,适当降低医保起付线标准。

日前通过的《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就受到了城市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该《办法》规定,劳务工只要每月缴纳4元钱,就可既保门诊费用,又保住院费用。这种“低交费,广覆盖,保基本”的“深圳模式”无疑值得各地借鉴。

(五)逐步推进,将社会养老保险费改为社会养老保险税

开征养老保险税替代现行的缴费制度,把养老保险费以法定税赋形式固定下来。征税的筹集方式是养老保险制度走向法制化的表现,现行的征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是行政化工作方式的体现,不是依法治理。

采取征税的方式筹资,更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可以减低管理成本,提高效率。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征收的力度,为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打下基础;另一方面社会养老保险费以国税形式征收,便于全国统一管理,有利于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同时能够保证企业主组织广大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企业规模和招收农民工数量征收养老保险税,能促使企业主无条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且做到企业公平负担,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四、结论

农民工是一个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只有给农民工以稳定的、可预期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中的核心内容和生命工程,21世纪我国社会保障的重点就是要解决养老问题。转型期分析构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途径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如何具体又彻底解决广大农民的养老问题,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来说还是一个未解的重大课题,还需要继续进行研究、探索和指导。还需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努力,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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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曹信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环境建设分析[J].人口与经济,2005(1).

3、桂世勋.我国城镇外来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模式研究[J].市场与人口分析,2004(4).

4、张岳.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5).

5、吴.进城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亟待完善[N].金融时报,2006-02-17.

6、李群,吴晓欢,米红.中国沿海地区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实证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2005(3).

7、王斌.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模式构想[J].中国劳动,2004(6).

第7篇:职工社会保险范文

1、什么是工资?

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法定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什么是计时工资?

计时工资是按照劳动者的技术熟练程度、其所提供的劳动难易程度和工作时间的长短确定的一种工资支付形式。计时工资又分为日工资、月工资、年薪以及小时工资等。

3、什么是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是指按照职工生产的合格产品的数量(作业量)和计价单价支付工资的一种工资形式。计件工资又分为个人计件、集体计件、无限计件、有限计件、累计计件等形式。

4、工资应多长时间支付一次?

通常情况下,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实行周、日、时工资制的,也可以按每周、每天、每小时支付工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5、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怎么办?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不支持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6、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于何时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了。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7、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

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工作的,必须向劳动者额外支付加班费。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延长部分的报酬按不低于150%的工资报酬支付;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8、对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给予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9、什么是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项目: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10、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怎么办?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后可获得经济补助吗?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的规定:用人单位终止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历的医疗补助费。1997年2月5日劳办发199718号文对上述规定作了进一步解释:“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历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到十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一到四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12、用人单位可以扣发劳动者的哪部分工资?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扣发劳动者的部分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13、哪些企业应该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这一制度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14、进城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怎样计算?

“无论在哪干,养老保险接着算”。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职工一样,在不同单位就业,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和接续,在不同时间、地点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如果进城务工人员离开就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既可自愿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清,也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时保存其养老保险关系。

进城务工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可由保管其 档案并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的单位或部门代其办理申请退休手续,和其他类型职工一样享受养老保险相关待遇。缴费年限达到15年或15年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将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15、哪些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人,由于非本人原因而失去工作,无法获得维持生活必须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期间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此外,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是否参加失业保险,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如果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将上述单位及其职工纳入了失业保险的范围,这些单位和人员就应参加失业保险。

16、进城务工人员怎样参加失业保险?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费用,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17、什么条件下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要申领失业保险金,须符合下列条件:

(1)所在单位和本人参加了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费满一年;

(2)中断就业不是本人自愿的,如本人主动辞职,不能算是失业;

(3)须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8、哪些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带来的经济风险。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集体、外商投资、私营等性质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19、进城务工人员如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以和城镇职工一样随用人单位统一参加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参保期间,进城务工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

20、哪些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第8篇:职工社会保险范文

【关键词】 社会资源配置;农民工人;社会保险;现状;对策

社会资源也称为社会关系网络,这种资源直接嵌入个人社会网络中,是个人无法直接占有,而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所获取的资源,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结构性与功能性等特征。凡是有人互动的地方就存在社会关系网络,但不同地域和组织社会关系网络的结构与表现形式不尽相同,如果一个人接近或使用较好的社会资源(介绍人地位高)会有较多机会取得较高地位的职业。社会关系网络对资源分配的作用在人类社会广泛存在,但在东亚社会及其儒家文化圈的国家与地区,它的作用尤其明显。在20世纪40年代,先生提出中国人在社会互动中存在差距格局的特点。现阶段,社会关系在资源领域所发挥的作用日益突出,我国在保障农民工权益的过程中,以建立政府、企业、工会和社区等正式社会网络为主,同时加强以业缘、血缘关系为主的非正式社会网络的建立。

一、以企业为代表的正式社会网络对农民工获得社会支持方面的作用

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过多的干预经济发展,同时企业包揽了所有的社会应对员工承担的责任,如对员工及家属提供优厚的教育、就业、医疗、住房补贴等福利,这给企业自身的发展带来了沉重的负担,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使企业得到了解脱,带来生机与活力。但企业仍作为工人们不可或缺的社会资源,企业在为工人提供货币工资的同时,也使工人在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和健康照顾等社会需求方面得到了满足,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在发挥社会功能的方面逐渐退出,社会支持结构从正式的一元化结构到社会资源分布的多样化和社会支持的多元化结构的转变,企业对工人的保障逐渐减少,而企业外可替代的资源逐渐增加。农民工会通过劳动力市场外获得部分资源,因此农民工人可能会降低个人对单位和政府的依靠而选择企业。

全球金融危机后,我国东部沿海城市很多企业受到影响,中西部城市出现农民工返潮现象,在国家出台各种法律法规的同时,各地政府改变思路,加大了对农民工的培训力度,提供相关实现再就业和技术培训机会,制定农民工创业扶持政策,为农民工办理返乡创业贷款、返乡创业培训和补贴,提供职业介绍和社会救助,以便在农民工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或发生劳动纠纷时可以充分保障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和权利。因此,国家在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方面应提供法律和法规方面的保障。

由企业、国家、劳动者三方组成的工会(劳工总会或工人联合会),可以与雇主谈判工资薪水、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等。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赖以为生的农业涌入城市,为城市的工厂雇主打工,但工资低廉且工作环境极为恶劣,在这种环境下,单个的被雇佣者无能为力对付强有力的雇主,从而诱发工潮的产生,这就需要工会充分发挥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的职能,我们应该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农民工人社会支持网络中的作用。

社区[1]是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综合基础的群众基础单元,它把固定居住在这个区域的居民和社会连接起来,具有媒介桥梁的作用,它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如社区卫生、社区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社区医疗,社区养老,社区矫正等等,为解决社区贫困户提供了有利的、直接的社会支持和帮助。为解决流动人口和“城中村”问题,社区基层组织如居民委员会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直接落实、贯彻和执行中央及地方对贫困者的扶持政策。

二、农民工人在参加社会保险时,借助于血缘关系、亲情关系和其它社会关系为主的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意识在不断提高

血缘关系、业缘关系在社会网络关系建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农民工在获得社会支持方面,对家庭有着特殊的偏好,许多福利国家产生在欧洲,在“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制度保障下,政府在个人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家庭对个人保障重要性相对降低。但近年来,受人口老龄化、经济周期及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家财政收不抵支,出现福利支付危机,因此,国家职能通过提高缴费率或减少福利支付标准来化解危机,这样,人们又不得不重视家庭保障的作用,回归家庭的趋势成为必然选择。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瓦解的同时,导致了“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相结合的新型社会保障模式的出现,但受家庭结构“核心化”的变化,家庭对社会劳动者提供的保障是有限的,农民工从家庭中主要获得短暂的经济帮助和精神支柱。

另外,家庭结构对农民工获得教育机会及教育程度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对老百姓来说,教育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与个人的职业生涯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一个人所受的教育总量和类型对职业选择和职业成就有着决定性的作用。教育是一种过滤器,它能有效地将一些人摈弃于某些职业的大门之外,也能有效使一些人获得某种职业机会。在封建社会的中国,通过科举制形式的教育,使少数出身地位不高的人可以实现仕途,一次改变自己的职业地位。根据一些学者对考中功名者背景的分析,确实有不少平民子弟借科举而向上流动。在现代,教育对个人职业选择的影响依然十分巨大。特别是,假如我们把教育看作社会结构的一个因素时,教育就成了获得较高地位和较高报酬工作的手段。对部分农村青年而言,教育还是个人“脱离农民”的最有效、最公平的通道。社会学家们的研究表明,影响职业成就的决定性因素是劳动者本人所受的教育。据美国社会学家布劳和邓肯于1967年的研究发现,教育与其个人第一个职业的路径系数达到了0.44,与当前的职业路径系数达到0.394,[2]是所有路径系数中最高的。在影响个人职业选择的诸多因素中,教育起着一种非常独特的作用,而且这种作用还将随着一个国家工业化和现代化水平的提高而增强。从我们国家的情况来看,教育对劳动者职业选择的影响是通过其他因素而实现的,如教育的结构、教育的类型、教育者的内容、教育的方式等。

教育不仅影响着个人职业流动的机会和方向,同时还影响着个人职业流动的愿望。随着义务教育的实施,特别是近些年来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普及,较低层次的职业地位和流动与教育间的相关性降低,而较高层次的职业仍然受教育的深刻影响,在我国各大院校,重点大学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往往要高于普通院校,更容易进入高层次的职业,收入可观。这是因为通过接受教育,不仅拓宽了知识面、增强了能力,更重要的是在农民工精神世界得到充实的同时,人们更愿意在工作、生活、性格等方面自我实现,减少了在职业流动时的阻力,从而导致了较高文化程度者的易流动性。此外,教育制度、教育方式和教育内容等也会对个人的职业流动产生影响。

农民工接受教育不仅需要国家对其重视和资金投入,更重要的是能得到家长们的支持和认同。家庭对农民工接受教育方面主要体现在资金、精神方面的支持。受传统观念和思想的束缚,大多数农民并不支持女孩接受教育,“重男轻女”思想根深蒂固,这就从根本上限制了女性劳动者接受教育的机会,更多农民认为孩子出去打工是解决家庭眼前沉重经济负担的有效途径,因此很多农村的孩子只能选择外出打工,对于有机会和有条件接受教育的农村孩子,只能读到高中,大学昂贵的学费对他们来讲可遇不可求,因此,农民工人接受的教育不完整,直接导致难以找到收入较高的职业和福利。

社会资源是个人在社会网中可以运用的其他人的资源,是个人的社会网络和他通过直接与间接接触能动员的资源的总体。社会资源理论认为,一个人的社会资源越多,越能从他的亲朋好友中得到帮助,职业成功的机会越大。社会支持的获得不仅来自家庭内外的供养与维系,还来自正式与非正式组织的帮助与支持,包括提供金钱、实物等物质形式帮助,还有提供劳务等行为方面支持,还包括尊重、关怀、理解、信息、指导等内容的社会互动内容。因此,加强农民工社会关系网络,整合和合理配置资源,这些都有助于解决农民工人生活困难问题和参加社会保险的障碍。

【注 释】

第9篇:职工社会保险范文

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诉求

农民工以中青年为主,其养老目前还没有成为社会问题。但若没有制度安排,在不久的将来,这一群体的养老事务将出现十分尴尬的局面。退休的农民工将在哪里养老,城市还是农村?谁将承担养老义务,退休农民工自身、其子女还是国家和社会?如果他们的养老依靠青年时期的非强制性存款或老年时期的农业劳动,那么这批为中国的现代化做出了巨大贡献的农民工,大部分将在老年时期成为社会最贫穷的弱势群体。如果依靠子女养老,那么在人口老龄化的冲击下,老人和年轻一辈都难以保证良好的生活质量,将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养老风险的社会化转向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农民工也将必然走上社会化养老模式,这是由以下三个社会现实决定的。

1.农民工自我养老困难

首先,农村土地保障功能下降。据统计,2001年我国农业产值已缩小到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15%左右(仲大军,2002)。农业生产成本不断提高,而农民难以实现增收。随着国际农产晶对我国市场冲击力的增大,农民个体的收入将更加不稳定。土地提供生活保障的可靠性早已今非昔比。对广东农村的一项抽样调查表明,g7%的家庭有人在外打工(张林秀),而且当前许多农民工将土地无偿转让给他人耕种甚至不惜抛荒。事实表明,纯粹来自土地的收入已经越来越难以维持生计。而退休农民工年老体衰,且已离开农业生产多年,技术落后,更难以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足。何况约有15%左右的农民工,因现行承包政策和婚嫁等原因已经失去或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2002)。

其次,农民工务工收入有限。农民工的劳动所得往往既要抚养子女又要赡养父母。生活消费的剩余还要用于发展需求,即使较富裕者其养老储蓄也不充足,买得起商业养老保险的人更是少数。让农民工自觉控制消费欲望,储蓄养老金防老是不可能得到普遍的效果的。因为一方面,人作为生产要素必须要满足发展需求才能实现价值或提高价值,自我发展欲望是难以控制的,也是不宜抑制的,所以在收入极其有限的情况下,大部分人在积累与发展的选择中难以自觉地坚持储蓄养老金。另一方面,储蓄养老虽然保守,但储蓄汇率低,难以实现增值,即使农民工坚持储蓄,也不能保证当前估计可以保障生活的存款能抵御未来的养老风险。

2.农民工依靠家庭养老困难

社会的变迁已经使得我们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走向了衰落。在计划生育政策要求下,农民工家庭纵向结构日益趋向“4—2”、“4—2—1”格局;在市场经济及其价值观念的作用下,农民工家庭横向结构也同城市家庭一样日趋小型化、核心化。农民工的小辈可能大部分实现城市化,那么,家庭成员因城乡异地将使得家庭关系更加疏远,老农民工将在经济生活和感情生活方面都无比被动。即使退休农民工与子女同住城市或农村,其老年生活也难以保障。加之年老农民工法律意识较淡薄,其下辈农民工流动性强,在没有约束的情况下,赡养老人完全依赖于农民工子女个人素质和家庭关系,不孝的比例难免上升。加之老人的生活状况也必然存在很大的差异,使社会不公现象必然存在。

3.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是理性的选择

农民工自我养老与家庭养老的困境是社会变迁的结果,所以如何公平、有效地解决农民工养老问题还必须回升到社会的层面上来研究。

首先,实现农民工的社会化养老应该是国家政策的理性选择。我国已把社会保障写入了宪法,政府就应该改变非平衡发展战略,改变事实上存在的等级制度,改变以往把农民工作为不安定因素来管治、限制、防范的政策。我国政府“不能以对农村居民没有承诺为借口来拒绝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郑功成,2002)。农民工养老社会化还能促进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替代从而推动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村劳动力的有序转移,加快城市化步伐。

其次,农民工不仅产生了强烈的参与社会化养老的需求,而且表现出了积极的权利追求。据调查,85.4%的农民工表示即使处于失业状态也不愿意回到乡下去(李强,2001),足见农民工城市化的自觉性之高,同时,这必将带来农民工养老问题的社会化。因此实现农民工养老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体系的衔接便成了城市化的客观需求。职业工作、生活方式的现代化使农民工的平等意识、合作意识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在无助的时候开始质问政府的政策,寻求法律的保护。农民工社会化养老秩序必须赶在农民群体老龄化高峰的到来之前,否则社会制度需求与政策供给的矛盾、权利与权力、权利与权利的矛盾将愈加尖锐。

再者,我国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财力条件已经基本具备。我国财政收入持续增长,已从1990年的2937亿元增长到了2001年的15700亿元(郑功成,2002),政府的承受能力在增强,这离不开农民工杰出的贡献,政府应该允诺和着手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安顿老年农民工,回报农民工,维护的社会安全稳定。而且政府不需要对农民工的养老负无限责任,通过制度安排,政府只要为农民工群体制定普遍的养老秩序,而对现在为中老年农民工的一代人给予一定救济,就基本能够实现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构了。

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现状分析

鉴于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需求日益增强,各省市为了规范市场、保护弱势群体,都逐步地在为农民工争取《劳动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其中很多地方已经着手为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寻求对策。实践中,我国当前进入社会养老保险系统的农民工的人数非常有限,主要有以下4个途径:1.购买商业保险;2.加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3.被纳入城市社会养老保险;4.获得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后两者就是对一些先进省市的做法的概括;前两者虽是农民工的自愿选择,却只是在个体诉求社会化养老的时候受到现有条件限制而可能找到的出路,不可能对农民工的养老起到合适的普遍的保障功能。第一个是少数相对富裕者的选择;第二条途径虽然是国家为农民设计的,但其发展进退两难,操作中也存在许多违规现象(万克德,2002)。一些学者已经认为这一制度还完全不具备经济可行性,政府也不具备财政补贴能力,必须等待时机成熟时方可推行(王国军,2002)。所以,只有后两者是真正意义上的为农民工解决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的方案,对其进行比较讨论可以再现当前我国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状况,有助于为其制度化建构找到社会基础和可行性方向。

当前农民工平等地获得与城镇居民一样的社会养老保险是很困难的。一来农民工收入相对不稳定,经济承受能力低,难以按时交纳与城镇职工同额的个人缴费;农民工流动性强,劳动力市场竞争强,企业缴费难处理。另一方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对长期实行低工资国有企业职工的补偿性质,是保证体制顺利转型的过渡性制度,要实现国家对农民工实现“三高”(高基数、高效率、高待遇)颇有难度。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诸多弊端已影响了社会公平的实现和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统帐结合”的个人帐户制度,帐户公私不分,不能体现参保个人独立的经济法人地位,不能反映企业欠缴多缴与个人帐户的关系造成了吃社会统筹“大锅饭”的现象;费率、社会平均工资确定不统一、不科学;垂直管理体系未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不能充分体现公平和效率的目标(黄贻芳,2002)。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社保基金的缺口已经达到1000亿元(陈式龙,2002),如果让农民工承担历史原因形成的转制成本是很不公平的。因此,实践中只有少数富裕省市有条件地将很少部分农民工纳入现行城市养老保险体系。如广州要求企业为工龄达到5年的农民工购买“三金”,个人缴费部分在当月工资中扣除。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民工群体的权利要求,缓解了农民工与城市社会的矛盾,但是这种制度的实施缺乏公平性,且缺乏保障。第一,不同的企业、单位保障标准不一,同一企业中也存在不同工种和岗位不同的保障待遇,这就人为地将企业和劳动者划分了等级(同上)。第二,一些民工为了获得保障牺牲利益驻守同一单位,而一些企业为了逃避责任第四年以各种理由与农民工解除签约,这势必将造成更大的不公平和矛盾。

第四项途径的实现一般需要地方立法,以及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等多方面的支持和倡导。北京市2001年制定了《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每月为农民工上缴数额为上年职工月最低标准19%的养老保险金,农民工的缴费率为北京市上年职工月工资标准的7%(以后逐步升为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这是我国首次出现的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权利的尝试,在消除城乡差别方面起到了积极的表率作用。但是即使该法规已经考虑到了农民工的流动性而对其转换工作或者回农村导致的保险关系的变更或终止都作了规定,但是“企事业单位消极对待”,“部分农民工宁愿多要工资也不愿意缴付养老保险费”,该制度将来可能出现保富不保贫(效益差的企业和收入低的农民工投保积极性低)、难以兑现承诺(流入异地工作和回乡的农民工可能由于路途遥远、保险费数额较小等原因而放弃)的局面,这是办法本身及其环境导致的。首先,缴费一刀切可能超过某些企业和农民工能够和愿意承受的程度,而制度带来的利益不足以吸引劳资双方。其次,国家相关部门与机构管理不完善,制度在农民工心中信誉不高,对企事业单位约束力不够强。第三,在目前其他地区没有相应的制度与其衔接,不适应农民工的流动性。实行类似政策的地方,如东莞、深圳往往也是“有始无终”,每年都有大量的外来农民工在春节前后办理退保手续,致使早在1987年就实施社会保险的深圳这样的城市,虽然目前已经有4万多人符合退休条件,但实际缴纳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外来农民工至今还没有一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2002)。所以,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还需要激励和倡导,需要全国统一的步调。

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构对策

建立平等、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发展目标和当前的城乡差异现实,决定了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具备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的可衔接性,才能有助于逐渐消除人身差异,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才能提高国家、社会在老龄化高峰来临时承受风险的能力。从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诉求和现状中可以看出,适应企业和农民工的经济能力,适应农民工的流动性,实现从自愿投保到强制性缴费的过渡,实现不同地域之间规则的统一和关系的顺利转移。在当前已经出现的地方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和理论发展的基础上,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投保相结合、基金积累模式和现收现付模式相结合的“混合型”制度是可行的。

(一)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内容。

1.企业按等级缴费建立社会统筹账户,采用现收现付方式支付给老年农民工。

各地方立法机关依据当地企业的经济状况制定一定时期内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根据企业规模和招收农民工的数量将企业所要交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金总额分为若干级别,强制企业对照级别标准按季度及时缴费,以税前缴纳为优惠。企业的状况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到养老保险机构缴费时登记,登记结果公开,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可以查阅。不如实登记而少交或者拒绝登记与缴费的企业,一经查出,不仅要按当时情况补交,而且要负法律责任。同时,赋予养老保险机构和工会监督权,赋予它们对企业所登记的情况的季度间差异及其他情况提出怀疑、申请法律执行部门调查的权利,允许它们在证据充分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而少交、漏交农民工养老金的企业。

国家养老保险机构将所有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汇合统筹,从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保险金,平均注入当前本地区的每一按时缴费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妨称个人账户中的这部分基金为基本养老保险金。另一部分基金采用先收现付的支付方式,平均打人当前已经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农民工的统筹账户。两部分基金的比例由地方立法机关根据老年农民工的社会生活保障需求而定。当地区差异逐渐减少时,企业缴费标准和企业缴费分配比例将逐渐实现全国的统一,并最终达到现收现付部分的全国统筹。当前因为不存在普遍的农民工养老问题,所以现收现付部分可以用来救济当前城市中的少数中老年农民工,如煤矿、建筑等高强度职业的40岁或45岁以上的农民工。有关部门宣传救济条件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登记,设立农民工养老救济账户,按时发给救济金。这符合现收现付模式实现代际统筹的目标,也有利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获得更普遍的支持。从当前参加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开始领取养老金时开始,新缴纳的统筹基金停止救济功能,为可以领养老金的农民工建立社会统筹账户,平均发放。农民工中途停交养老保险费不影响其获得统筹账户,回农村或者又进城务工的人员,可以根据其务工时间和缴费年限的比例获得相同比例的社会统筹养老金。

2.以自愿原则为前提吸引民工建立个人永久性账户,采用完全积累模式管理基金。

农民工可以凭借身份证和工作证明在务工城市建立个人永久性(与身份证一致)账户,并可随时查询。由于劳动合同的签订事实上阻碍了农民工获得保险的权利,所以应该放宽条件,只要农民工能证明其工作状态即可。个人账户纪录农民工的个人缴费和每一季度的(农民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的)基本保险金的总和,以及全部积累基金的增值部分。个人账户信息实现全国联网,农民工可以在联网上更改住所等信息,可以依据工作转换证明实现养老保险关系的地区间转接,获得新工作所在地区该季度的社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基金逐步实现全国统一管理,由社保基金理事会负责存储与投资。个人账户的最后地域归属决定该账户所有者获得社会统筹账户的地方。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有义务通知账户所有人到其最近的机构或银行领取社会统筹账户。

农民工的缴费标准和比例应当根据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在法律精神指导下确定与更改,标准是根据平均工资、最低工资还是最低生活保障由地方立法机关决定,并由其授权机关提供科学的数据。农民工个人投保采取自愿原则,缴费由其自行到保险机构缴纳,不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来自社会统筹的基本养老金和社会统筹账户。这将极大地提高农民工参与投保的积极性。农民工和企业分开交纳,若规定一个季度交纳一次,那么农民工第一个月末交,企业第二个月末交。这样,农民工的投保资料可以帮助保险机构核对企业的缴费状况,而且保险机构可以因此申请有关部门调查漏交、少交企业。农民工个人缴纳保险金无上限,滞交后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补交。农转非或者回农村的农民工都不需要结束或者更改帐户信息。前者和企业之间在缴纳金数量上的争议可以在相关法律框架内协商解决。后者仍然可以自行缴纳继续参加保险,如果连续两个季度不能出示工作证明或不再按规定缴费(滞交超过一定期限),将不能再分摊基本养老金,但若不退保则可以获得社会统筹帐户和一定比例的基金;如果退保,农民工可以一次性取回个人帐户所有积累资金及其增值部分,不过也就因此不能获得社会统筹账号,重新申请参加时防止一人多个账户,仍然采取与身份证挂钩策略,实为延续,但保险年限从最近一次申请时算起,这样可以一定程度上防止农民工无故退保取出基金;同时允许部分农民工在能出示灾难、疾病、特困等情况的证据或相关机关的证明时,不退保而取出账户中的大部分基金急用。养老金可以在任一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或其点分期领取。

3.进行规则和信息的全国统一。

制度只有被法律的形式确定后,其实施才有合法依据,地方立法才有约束,规则才能得到全国的统一。只有规则统一了,才能符合农民工的需求实现养老保险关系的跨地域转移。将制度用法规的形式确定或者将其内容纳入现有法律、法规都能指导地方立法,颁布规章也能起到很大的引导作用。另外,只有建立以地市一级为基础的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库,实现全国范围内地方之间的信息互联互换,才能及时无误地处理养老保险关系的地区之间转移和接续事务。

(二)“混合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1.统帐分开制度和积极的社会统筹将推动制度的信誉建设。

农民工个人永久性账户,让农民工看到了基本养老金的注入及养老金的增值状况,为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自愿性走向强制性奠定了基础。个人账户缴费灵活,关系变更简便清楚,充分考虑到了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大的特点。基本养老金因地方差异和养老保险关系的地区间可转移性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地域平衡。社会统筹制度账户的建立及其过渡中的救济功能体现了社会共济性和国家对公民的保障,普及对农民工的社会关怀,很大程度上实现了社会公平,大大提高了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兴趣和信心。统帐分开有助于资金管理,有助于推进企业缴费和地方统筹的规范化。该模式还考虑到了地方企业的承受能力和地方自治,适应社会的发展和效率要求;考虑到了制度的运转所需的利于协作与监督的体系设计,实现了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和企业、农民工之间的权力与权力、权力与权利及权利与权利的平衡。这不仅提高了政府和企业的信誉,而且有助于农民工、企业和政府之间建立相互的信任,将推动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深入人心。

2.基金积累模式和现收现付模式的结合具有可行性。

首先,完全基金积累制度的设计能适应人口老龄化,增强农民工防御养老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当前城镇职工难以建立积累制度是因为从现收现付模式向基金积累模式转换的成本过大无法承受,而农民工养老保险不存在这个问题,所以应该抓住机会尽早开始农民工的养老金积累,否则老龄化时代来临时,社会难以承受,农民工的养老状况将严重引起社会的不稳定。

第二,现收现付制度的存在缓解了当前发展经济的背景下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我国企业和农民工的承受能力现在都还有限,所以农民工投保的低起点、无上限规定是必须的,企业统筹养老金的也只能低起点,只能逐步提高和逐步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现收现付式制度等于让未来的企业借钱给现在的企业发展经济,并且满足了当前人们对社会公平的需求也保证了未来农民工公平地获得养老保险待遇,这是由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决定的。

第三,积累模式和现收现付模式的结合有利于促进未来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发展。一方面随着企业和农民工收入的增加,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的养老金都将与城镇居民越来越靠近,并最终可以实现社会统筹的合二为一,为农村户口工人和城镇户口工人的待遇差异的消失开具证明。另一方面,转回农业部门的农民工保持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帐户,为农民积累模式社会养老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参照。同时,当农业现代化逐渐实现、国家逐渐富裕时,农民退休制度和农民养老保险金的现收现付式社会统筹制度也将逐步建立,到一定阶段便可以实现两种养老保险制度的结合,为城乡劳动力一体化彻底扫清障碍。

当农民工群体和社会舆论有如此高的需求而各方面也都具备了相当条件时,国家职能部门应及时因势利导,着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构,并最终通过立法确定制度目标和框架,规范各地农民工社会保险办法,建立管理信息网络,完善监督,建成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帐分开、基金积累模式和现收现付模式相结合的“混合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灵活地适应农民工的特点和社会的发展,具有地区间的可接续性和宏观上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衔接性”。农民工是城市化的积极分子,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关键群体:“混合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实现也将是推进国家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一体化建设的开端和中坚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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