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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保险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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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保险论文

第1篇:灾害保险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巨灾保险;国情;体系

论文提要:我国巨灾风险发生频繁,损失逐年加重,而现有的保障体系对灾区的经济补偿和人民生活的恢复只能是低层次和小范围的。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体制显得非常必要。

一、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急迫性

2008年我国遭受了两次巨灾,其涉及范围之广,涉及人数之多,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伤害。2008年1月中旬以来,冰冻雨雪灾害突袭我国南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516.5亿元,造成107人死亡。于5月12日发生的汶川大地震,地震灾害造成工业企业经济损失估计超过2,000亿元,死亡人数截至6月9日达69,142人。

面对这样的灾害,政府及时拨款700多亿元,社会踊跃捐了300多亿元,而保险公司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在这两次灾害中仍然没有充分发挥其职能,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08年2月25日,我国保险业共接到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保险报案95.3万件,各商业保险公司赔款已经超过16亿元。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1,516.5亿元的经济损失相比,保险行业赔付金额所占比例约为1%。而对于发生在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截至6月5日,保险业共接到地震相关保险报案24.9万件,已付赔款2.8亿元,与所估计的地震灾害造成的2,000亿元的损失相比,保险行业赔付金额0.14%。

保险公司的赔付和实际巨灾损失之间的强烈的落差是有原因的,我国海啸、地震和飓风等自然灾害目前还没有正式列入保险责任范围内。商业保险公司对于诸如海啸、地震和飓风等自然灾害采取“谨慎”的承保态度,多数自然灾害只能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不得作为主线单独承保。一旦巨灾风险发生,保险公司只能发挥有限的作用,大部分人员和财产损失只能由政府和社会来承担。

二、国外巨灾保险体制比较分析

目前,国际上主流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有三种:一是政府主导模式,也就是政府直接提供巨灾保险;二是市场主导模式,也就是由市场自我调节,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政府为局外人;三是协作模式,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巨灾保险,政府作为协作者提供政策支持与资金支持。下面分析各种模式的代表国家:

(一)政府主导模式。在美国的洪水保险和加利福尼亚地震局地震保险中,所有业务和品种都由政府提供,保险公司并不开展保险业务。在美国全国洪水保险计划中,保险公司并不参与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在巨灾保险中主要是协助政府销售巨灾保险保单,从而取得相当于保费32.5%的佣金收入。政府承担着巨灾保险的保险风险和承保责任。美国政府以其在1973年颁布的洪水保险法将洪水保险界定为强制性保险范畴,并以此法为依据,设立了洪水保险基金,并设立联邦保险和减灾局负责经营和管理巨灾保险。

(二)市场主导模式。英国的洪水保险提供方全部为保险公司。私营保险也自愿地将洪水风险纳入标准家庭及小企业财产保单的责任范围之内。保险需求与资源的配置由保险市场决定。投保人在市场的作用下自愿地选择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英国政府不参与洪水保险的经营管理,也不承担保险风险,其主要职责在于投资防洪工程并建立有效的防洪体系。

(三)协作模式。日本经历了1964年新泻地震后,颁布了《地震保险法》,逐步建立由政府财政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的地震保险制度,其做法是首先由原保险公司在市场上出售地震保险保单,然后由日本再保险公司对原保险人承保的所有地震风险提供再保险。地震再保险公司再将所有保险公司购买的地震再保险分成3个部分,第一部分反向各普通保险公司购买地震再再保险,第二部分向日本政府购买地震再再保险,第三部分作为自己承担份额保留。这样,一个风险巨大的地震保险最终由各保险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日本政府三方来分担。

综上所述,这三种巨灾保险模式各有特点,英国模式因为其保险市场发达,人们的保险意识高,且英国拥有世界上第三大非寿险再保险市场,其再保险市场非常发达和完善。商业保险公司在提供洪水保险时,完全可以通过再保险市场把风险分散出去。

三、应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体制

由于我国现阶段既没有英国发展完善的保险行业协会和再保险市场,也没有美国那样的发达国家的政府财政强力后盾,加上我国保险市场处于起步阶段,人们的投保意识不强,大多数都依赖于政府救济,可以结合政府主导和地方政府分配统筹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等特点,所以我国适用于政策上政府指引,政府、保险公司和社会共同协作,各地方政府参与的巨灾保险机制。

(一)建立一个巨灾管理委员会。防灾委员会的成员设置可以参照土耳其的TCPI管理机构模式,以国家代表、商业保险公司和学术界构成。

防灾委员会应该起着一个统筹规划的作用,其主要职责应为:1、重视事前防范,开发和修建防灾的公共产品。吸纳优秀人才,完善我国巨灾方面的研究技术和数据收集。2、管理巨灾风险基金。该基金由投保人缴费、政府补贴。3、成立巨灾测评专项小组,对不同地方的风险进行测探,然后根据费率公平原则,设立各地的标准费率指标,并随时根据风险状况的变化修正和更改费率。同时,帮助保险公司制定费率和开发产品。4、制定巨灾保险法,规定提供巨灾保险的保险公司的资格要求,对有能力和意愿经营巨灾保险的公司提供税收减免和政策优惠。

(二)对于灾害发生可能性比较强的地区强制投保,并限额承保。设置免赔额上限和下限,一方面可以减轻受灾以后的赔偿负担,也降低了保费,扩大保险范围;另一方面也督促公众做好防灾防损工作,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

第2篇:灾害保险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消费者行为,农村市场,营销基点

 

一、引言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发展,农村社会形态处于快速转型期,农村社会结构,农村经济结构和生产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更。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镇的大规模流动,农村居民中的老龄化群体比重迅速增加。在城市化过程中失地农民数量增加。另外还有我国自然灾害发生频繁,每年都要遭受不同程度的多种自然灾害的侵扰等问题。从而增加了对人身意外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农业保险的需求。

我国农村保险市场开发潜力巨大。但是由于农村保险消费者有其独特的特点,在开发农村保险市场,进行营销的过程中,应首先从农村消费者购买行为来确立保险在农村市场的营销基点。

二、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因素

任何购买者的购买决策都是在一定的内在因素的促动和外在因素的激励之下而采取的,而不同特征的消费者对于外界的各种刺激和影响又会基于其特定的内在因素和决策方式作出不同的反应;从而形成不同的购买取向和购买行为。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的主要包括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两个方面。

经济因素是影响消费不可或缺的一点,家庭经济水平是取决与社会经济水平的,家庭经济水平决定消费者的购买力,以及消费者对产品的态度和消费档次等。

非经济因素主要有内外两个方面。

1、从外部来看,主要有:消费者所处的文化环境,消费者所在的社会阶层,消费者所接触的各种社会团体(包括家庭),以及消费者在这些社会团体中的角色和地位等。

(1)文化因素:文化是人类欲望和行为的最基本的决定因素。人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所处的家庭环境、社区环境、宗教环境、以及社会环境和所处的社会阶层形成了一整套价值、爱好和行为的整体观念。弄清消费者的文化背景对于研究他们的购买行为起着重要的作用。

(2)社会因素:包括相关群体、家庭和个人在相关群体及家庭所处的角色和地位。

2、内部因素则是指消费者的个人因素和心理因素。

(1)个人因素:一个人的购买行为往往受其年龄、职业、经济环境、生活方式、个性等因素的影响。

(2)心理因素包括购买动机、对外界刺激的反应方式、学习方式以及态度与信念等等。这些因素从不同的角度影响着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模式。

结合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的因素论文格式,本文对农村保险市场进行以下分析。

三、农村市场的特点分析

(一)从农村的人口环境来看,市场潜力巨大

市场是由那些想买东西并且具有购买力的人(即潜在购买者)构成的,而且这种人越多,市场的规模就越大。

从客观的市场容量来看,根据2010年最新的人口普查结果,目前中国的纯农村人口为7.2亿,若包括已经离开农村到城镇居住半年以上及县城在内的所有县以下的有农村户籍的人口仍然维持在9亿。但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大规模外流,我国农村人口结构已发生较大变化。从年龄看,老龄化进一步明显,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长期外出务工,留守老人缺乏照料,安全隐患多。专家预测,2010年,农村中的65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超过10%,并很快进入老龄化加速期。

根据最新的研究,2009年外出务工中国农民工大约有2.3亿至2.4亿人,80后农民工群体占一半左右,90后有4000多万人。50,60年代生人逐渐步入老年。根据网上对“现在中国农村青年人的想法和打算”调查发现:“现在农村青年人是否和老人分家过日子”的回答否只占22%。由此可以看出由于农村家庭规模会且正在缩小、核心家庭增多、导致农村纯老年户不断增加。另外农村大量的年轻人进城打工,迫于岗位的竞争压力,忙于工作和事业,这些人无暇顾及老父母,另外老年人平均寿命延长、患病率、伤残率上升、自理能力下降。这一切必将加大家庭的负担,也必将导致年轻人消极赡养老人的增加。

另外根据保监会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末,我国实现保费收入11137.3亿元。其中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33.9亿元,小额保险保费收入2.3亿元,这两者合起来占全国保费收入不到1.23%。

因此我国农村保险市场开发潜力巨大,农村对于养老保险,人身意外保险等的客观需求是存在的。另外80后,90后逐渐成长为主要的劳动力,他们的思想意识和文化水平逐渐提高,且在现代农村若成为劳动力,在家中就会有一定决策权。因此家庭决策结构发生变化,营销对象就应有相应的转变。

(二)农民收入水平逐渐增加,消费者支出模式的变化

从1978年开始农民人均纯收入逐渐增加。国家统计局公布2009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5153元,比2008年4761元增加392元。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由1978年的67.7%下降到2008年的43.7%。恩格尔系数揭示一个国家或地区居民生活水平和发展阶段。即随着家庭和个人收入的增加,收入中用于食品方面的支出比例将逐渐减小。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的标准,恩格尔系数在40%-50%为小康论文格式,30%-40%为富裕。因此我国目前处于小康向富裕过渡的阶段。在这个阶段,进入大众消费新成长阶段,教育、医疗、旅游、文化等新型的消费支出在快速增长。这位保险销售创造出良好的经济环境。

(三)农村消费者行为特征分析

1、农民保险意识没有树立起来

农村人口文化的相对落后及思想观念的陈旧和保守,保险意识普遍比较薄弱,保险需求不高。对于大部分的农民,他们以小规模耕作或养殖以维持生活,生活比较平静,它决定了大多数农民的一种机会意识,即认为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并不是经常发生的。另外在农村,有不少的农民对养儿防老已丧失信心,依靠平时的积蓄用来防老,在农村仍然有一定的市场。他们认为有钱才是可靠的,因而尽可能省吃俭用,节约储蓄以备老年之用。而没意识到买保险养老的好处。所以要树立农民的保险意识。

2、消费需求功能性

农村市场基本上还处在比较典型的功能性需求阶段,即比较强调产品的实际使用价值,而不太注重产品的附加价值和精神享受。这种功能性特点对产品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价廉,二是实用,三是简便。

3、消费求同相互攀比,但也注重“口碑”

农民之间的消费求同和攀比心理相当突出。大多数农民不是根据自己的主观需要来决定自己的购买行为,而是依据他人的消费行为来决定自己的消费行为。他们注重个人消费在社会关系成员中的反应。看到别人买什么自己就买什么,要到哪里买就都到哪里买。

但同时注重“口碑”,易极端。对产品的评价好只看重优点,坏就一文不值。在农村,农民经常集聚聊天,并有固定场所,对事物易通过口口相传,传播速度也快且远。对于产品主要是通过别人买的产品,在短期内的使用来评判。

4、农民相对比较注重人情味

农民相对比较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情感上的联系,人情关系在农民的日常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熟人之间抹不开面子,不好意思拒绝其请求,会在能力范围之内答应和支持熟人的请求。

5、对保险产品不信任

保险走进农村市场之初,一些保险人和保险推销人员为了自己的业绩,在农村市场上树立了不良的形象。用一位专家的总结:不该卖的人卖给了不该买的人。例如,在推销产品时,说明产品的诸多好处,而不管保险协议条款,导致农民出现问题时,找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是其所发生的事件不再保险范围之列。

理赔难导致农民对保险产品的不信任。由于农民对于理赔程序的不清楚论文格式,使他们对于理赔望而却步,理赔时还要在保险公司找熟人。找熟人的过程中又要送礼,最后导致理赔成本加大,从而放弃理赔。由此保险公司给他们的印象是让他们上当受骗。农村消费者感觉受骗,他就会在集聚时宣传,导致一个村子甚至邻村引以为鉴,从而排斥这种产品。

五、保险产品在农村市场的营销基点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农村市场是非常庞大的,随着农民收入的提高和农村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保险产品在农村市场上的前景是非常好的,农村市场需要进一步培养和开发。

(一)基于保险产品的特点,要加强保险销售过程的服务

保险产品的特点是产品是无形的,交易是非即时,结果不确定性的。而农民却看重眼前的实惠的利益,刚好与保险产品的特点矛盾。虽然农村市场零星而分散,售后服务的难度和成本都很高,但是必须加强保险公司销售前后及过程的服务。

例如,因为对于农民来说现今产品种类繁多,产品信息量大,把握这些信息超出了其能力。所以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帮助其购买真正符合其需要的产品,并帮其选择受益最大的产品。在承保的过程中,不断通过各种形式与其保持联系,及时告知各种与保险相关的讯息。出险后,能在第一时间送出保险公司承诺的服务,帮助他们办理理赔手续。由于农民抗风险能力差,在危难时伸出及时的手,会形成很好的口碑。其他农户在看到其利益之时,会增加他们对产品的信心,从而可以扩大市场。

(二)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

调查结果显示,农民对商业保险的认知度仅为20%。为了增强农民对保险的认识,加大保险宣传力度,可举办保险宣传活动,在农村设立咨询点,为有意想投保或者已经投保的客户提供服务、咨询。这样既可以增加消费者对保险业的了解,又可以消农民保险业的偏见。

由于农村地广人稀,居住分散,因此须采取多种形式长期不断地宣导。通过广播电视、村委喇叭,墙体广告论文格式,流动宣传车等向群众灌输保险知识和理念。使农民认识保险,了解保险,主动购买保险。

对于咨询点人员的选择方面,就要找对农民具有亲和力的人,并受农民信任。将此咨询点变为农民在休闲时的一个聚会闲聊的场所,让其在聊天过程中了解认识产品,并且和保险人或推销人员成为熟人,这样就有益于保险的宣传与推销。

(三)采用'量体裁衣'、'终生服务'的措施

农村消费以传统节俭型为主,加之收入水平的影响,价格往往成为购买商品时最敏感的因素,结合农村实际,根据其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有重点地改造现有保险产品,开发推广新产品。推动简易人身保险的发展,开发保额较小、保费低廉、办理简便、保障型的人身保险产品。

(四)强化营销队伍培训和管理,健全农村保险市场监管机制

营销人员是体现保险公司形象、开展对外宣传的窗口,对其培训既要具备精良的展业技巧, 更要具备过硬的职业操守。通过把好营销关口, 提高保险经营绩效, 消除社会各界对保险行业的偏见。

加强行业监管力度,督促各保险机构严格遵守保险同业自律公约,对违法违纪行为按职能范围及时做出处理,切实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加强对县域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仲伟增,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商业保险发展策略[J] 《商业时代》2007.8

2、王莹,农村商业保险的发展面临问题及解决措施[J]《法制与社会》 2008. 14

3、雷银生、陶静,农村保险市场营销组合策略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7.21

第3篇:灾害保险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指出了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险种单一、保费过高、供给主体少等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 在我国的经济成分中,农村经济占有重要地位。但是我国又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因而转移农业生产中的巨大风险,保护广大农民的生命财产和经济成果不遭受意外损失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尚不完善,目前,农村的自然灾害补救渠道主要依赖国家财政转移支付, 商业保险补救占比非常低,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 农村商业保险甚至没有涉及。但是单一的救助渠道并不能满足救灾的需要,因此,大力发展农业保险,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 对于保障农民利益、解除农民后顾之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深远意义。

1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所谓的农业保险,是指对种植业(农作物)、养殖业(禽畜)在生产、哺育、成长过程中可能遭到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 。保险机构通过保险的形式,组织农业从业人员集体互助,使受损单位或个人得到应有的补偿,以便及时恢复生产,保证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我国农业保险是在近二十几年的时间内才逐步发展起来的的,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与城市保险市场相比,尤其是与农村经济的发展及农村对保险的需求相比,农村保险的发展速度却非常缓慢,远远不能满足“三农”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村社会的发展。目前,农村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1 农村保险种类单一

无论是从保险公司数量还是从农业保险品种上来说,目前的农业保险都不能满足农村发展的需要。与城镇居民不同,通常农民将财产保险放在第一位, 而将人的身体的保险放在最后一位,然而保险公司在险种开发上基本上是以自我为中心设计保险产品, 条款中的投保条件、费率、可保范围、缴费方式等一般都是固定不变、不可选择的, 缺乏灵活性, 抗风险能力也就较弱, 尤其是专为农村设计的险种少, 针对性不强。

1.2 保险费用标准过高

由自然灾害导致的农作物的损失率和养殖物的死亡率通常较高,农业保险的费率也就通常高于一般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的费率,因为只有通过较高的保险费率, 保险公司才能够弥补成本甚至盈利。但是对于广大农民而言, 这样的保险费率使得他们很难承受,再加上大部分农民的保险意识淡薄,所以很多农民普遍认为买保险是一件多余的事情。因此, 当灾害来临的时候, 受到损失的农业经济无法得到足够的农业保险的补偿, 影响当地农业的恢复和发展。

1.3 农业保险市场供给主体数量少

由于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发生的概率高, 损失巨大而且覆盖面广, 因此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也相对更高,从事农村保险有可能使得保险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追逐利润的天性使得作为商业公司的保险公司不愿过多涉足农村保险。而专门从事农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没有能及时进入部分落后的农村开展农村保险业务, 使得部分农村的保险业务呈现出相对萎缩的局面。

2 拓展农业保险市场的对策

完善的保险市场必须具备四个要素:主体要素、客体要素、资本要素和生产要素。一个保险市场的发展, 不仅需要成熟的保险人, 也需要理性的投保人, 农业保险业的发展更是如此。因此,拓展农业保险市场除了国家的政策支持外,还要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两方面下足功夫。

2.1 培育农业保险市场上的消费者

农业保险解决的不仅仅是农业的再生产问题,更主要的是农民的生活问题,这与农村社会保障的目的是一致的,因此应把农业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障放在一起考虑。对于农民来说,首要的问题是满足他们对于衣食住行的需要,所以在整个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农业保险只能排在较后的位置。当农民解决了温饱问题后,便可以通过普及保险知识、提高保险意识来培育农村保险消费者了,这其中可采用的方法手段很多,例如组织保险知识讲座、挨家挨户讲解等等,让广大农民真正的了解保险、认识保险、购买保险、宣传保险,促成农业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

2.2 适时创新险种

农业保险在原则上要做到低保费、低保障、责任宽,农民易于接受,因此保险公司应充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对原有险种进行技术改造,重点开发一些收费低、保额低、责任宽的适销对路的新险种,满足农民的需要,还应根据农业保险的分类有针对性的开发相应的险种。对于贫困和富裕地区的农民,也应该针对他们的经济状况和不同需求设计不同的险种。

2.3 扶持保险公司发展

由于农业保险赔付率较高,所以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也相对较大,所以国家财政和各级政府应该对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给予一定的地方性的税收优惠, 在鼓励这些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同时, 让利部分所得给广大投保户, 适当降低农业保险的保费费率, 增加农业保险供给。另外, 各地应逐步加大金融保险行业的开放步伐, 还要积极吸引专业的农村保险公司进入农村开展业务。毕竟, 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开发的产品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除此之外,政府应该积极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在政策、法律、经济等各个方面给予农业保险的扶持。同时继续推进科技兴农、减负减税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在物质层面为推动农业保险发展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 李霄震. 农村保险存在的弊端及建议[J]. 浙江金融,2007(12)。

[2] 曹凤鸣. 对加快发展我国农村保险市场的思考[J]. 金融与经济, 2007 (9)。

第4篇:灾害保险论文范文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经营风险,表现,原因,防范

 

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践表明,农业产业化的经营风险不仅客观存在,而且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因此研究农业产业化经营风险及其防范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农业产业化经营风险的表现特征

农业产业化发展到现在,已出现多种形式,而且大多数是跨行业的,但农业产业化的起点是农业,基础是农户,因而农业产业化经营主要有四种风险:自然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和信用风险。

1.自然风险。主要是指自然灾害风险。在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农业生产是农业产业化的基础。而在农业生产受天然地理环境、大气、气候、光照、温度影响较大。农业生产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波动幅度较大。由于农业对自然条件的依赖,因此,在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自然灾害风险对农业产业化的影响也是不小的。其突出表现特征是:(1)客观存在性。由于自然灾害的发生不是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它是客观存在的。几乎每年都有自然灾害的发生,只是地区不同、程度不同、时间不同而己。(2)波及范围大。如果由于自然灾害导致农业产业化生产原料的供给不足,农业产业化的其他产业链会因原料的供给不足而失去运转的可能,它造成的危害波及整个产业链。(3)难以控制性。人们只能通过事先预测,在灾害发生前采取一系列防灾措施,减轻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而对自然灾害的发生是不能完全控制的。(4)影响程度越来越深。近年来,由于人类活动对自然条件的影响,使自然环境变得越来越恶劣,自然灾害更是频频发生,发生的规模也越来越大,对农业生产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2.市场风险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是不存在市场风险的,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农业产业化经营都必须按市场经济规律运行。这样,市场风险则是经济转型时期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必然产物。市场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表现为价格风险。波动的价格尤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只要价格有足够的弹性,价格就能平衡供求,实现资源的配置效率并增进社会及个人的福利。但另一方面,价格的波动必然引起市场经济的波动,使市场各主体时刻面临着因价格变动而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在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除了农业生产的农产品要受价格风险除外,农业产业化经营链中其他加工业、深加工业的产品也要遭受市场风险。

3.信用风险 在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为较好地维系龙头企业与农户或基地的关系,巩固农业产业化发展基础,一些地方探索出了合同、契约农业产业化之路。也即人们常说的“订单农业”。但是,在当前我国各级监督管理体制不是很健全的情况下,合同订单的执行情况比较差,存在着较大的信用风险。履行合同时农户由于缺乏较好的信用意识,往往是根据市场情况来决定自己产品的归属,而不能较好地履行合同规定。龙头企业有时也会因为市场行情突变,在农业生产前对某一产品的较好的预期被现在较差的现实代替之后,龙头企业也会因为产品效益差的缘故而不生产或减少生产,从而不收购或减少对农户或原料的收购量。即使收购也不按合同价。信用风险的存在,使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约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4.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主要是指某个生产过程中采用某项技术所带来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背离的可能性。在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农业生产要用到农业技术,农业产业化中的其它产业,如加工业、深加工业同样也要运用不同的技术。但是,技术的运用带来的不仅仅是收益和效率,其背后一样隐含着风险。农业技术与其他技术要求运用者具备一定的文化知识和技能,而农业产业化经营在我国大多数以农民为主而其文化水平太低而难以掌握技术要求带来的风险。另外,每一项技术的运用特别是农业技术的应用有一个适应的特点。论文大全。农业产业化的经营以农业生产为主。所以,技术优势的体现要更多地依靠自然环境,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一项先进技术的运用不一定能带来相应的收益,而且在中国加入WTO后,各种贸易壁垒客观存在,使中国农产品本来技术含量低、竞争力不强的局面更加被动。论文大全。因此,经济转型时期,在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技术风险将更突出和加强。技术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产品的产量减少,达不到预期的产量,二是产品滞销。这样,实际上,技术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就可能转化为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风险缘由分析

农业产业化经营风险的客观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

1.农业生产周期长,季节性强,受自然环境影响大。农业生产到目前为止还不能改变其生产是以土地为基础,光照、肥、水为必要条件的生产模式。从种子播种到成熟收割,一种农作物的生长一般为三到五个月,其生产周期过长。其中如果某一环节出问题,则农业生产的收益效果就会打折扣,达不到预期效果。另外,农业生产也不是一年四季都能随心所欲种植想种的作物,它必须按作物生长的规律办事。季节不符合作物生长所需,则农业生产难以成功。最后农业生产受自然环境影响大,如风调雨顺,则农业丰收;但事情往往不会尽人意。每年水灾、雹灾、虫害的威胁不断,农业生产往往会因自然环境影响而达不到理想的效益。所以,农业生产理想效益的不可能性将给农业产业化带来经营生产的风险。论文大全。

2.市场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市场风险的存在。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过程中,由于各经营主体在市场经济这一大体制下进行产业化生产,其要受市场因素的影响。(1)市场的飞速变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需求日趋个性化,多样化,随之产生的企业与行业间竞争日趋激烈,导致市场的变化速度加快,且更加出人意料,(2)市场难以正确预测。市场变化引起的不确定性对农业产业化形成客观上的影响,使农业产业化的经营方向更难以确定。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农业“龙头”企业对市场的预测能力有限,只能对市场的变化做出大致的判断,或者说市场预测总会存在不同程度的误差。这就产生了风险。(3)市场的扩大化。加入WTO后,意味着我国市场竞争将会更直接面临激烈的国际市场的竞争。在农业方面,农产品市场将进一步开放,国外质优价廉的农产品的进口量会大大增加,会使原本就己十分落后的农业面临更严峻的挑战。

3.农民素质偏低。作为农业生产的主体的农民,其素质偏低,给农业产业化经营带来了一定的风险。(1)缺乏风险意识。在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对风险的反应还不敏感,风险管理的意识还不强。(2)环境保护意识薄弱。农业生产是人类有目的的社会经济在生产过程。近些年来,由于人类活动过度向自然的索取,导致自然生态环境破坏,引发各种危害人类经济生产的破坏性现象,严重影响了农业的正常生产秩序。(3)信用意识淡薄。我国农民文化科技素质不高的事实决定了在当前我国农民信用普遍低下的现实,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他们很容易改变自己的行为。因此,农民信用意识的淡薄决定了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信用风险的客观存在。(4)农民素质不高的局面严重阻碍了新技术在农业产业化中的应用。现代科技的发展要求有一批高素质的人掌握新技术,运用新技术,而目前我国农民文化水平低,农民素质不高的局面严重阻碍了新技术在农业产业化中的应用。

4.合同不规范。在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龙头企业与农业签订的合同由于合同主体不合格,合同内容不详细,不具体和不完整,合同条款表述含糊,缺少违约处罚条款等使合同变得不规范,不合格,使其失去法律效力。农户和龙头企业在违约后,由于合同是无效合同或合同内容表述不当,不易追查具体责任人,使合同的履约方权益得不到保护,合同的违约方得不到惩罚。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违约行为的发生。不利于农业产业化经营实体重合同,守信用意识的建立。

三.农业产业化经营风险的防范

1.利用期货市场规避经营风险。自芝加哥贸易所于1848年成立以来,美国已有多家农产品期货交易市场。自中国开放郑州谷物交易市场以来,中国虽然有了自己的期货市场,但农民并不能用作为防范风险的工具。一是因为农民经营规模太小,而期货合同规定量大;二是期货市场目前运营还不规范。今后,我们一方面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已有的农产品期货市场,另一方面在条件的地区建立一批农产品期货市场,同时以龙头企业作为主体参与期货市场,以满足期货市场交易量。

2.建立风险基金制度。这是世界各国鼓励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在政策上普遍的做法。这种方法就是在经营利润较多的时期,企业应从经营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保障基金,这样在市场价低于保护价时,龙头企业才有可能按保护价收购,农户与企业订立的合同才能落到实处。此外,风险基金制度还可以用做农户防御自然灾害的保险,以此来为农户分担风险和保护农民利益,进而保证企业自己加工和销售的货源。

3.引导经营主体参与商业投保和合作保险。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由于高风险、高赔付率,赢利低,商业保险在农业领域不活跃,保险的范围、灾种都十分有限。所以,今后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积极组建各种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此外,还要发展合作保险方式。行业性、地区性的合作保险组织以互助共济为目的,不追求赢利,又可以降低成本,是解决一般保险公司不愿经营农业保险问题的有效方法。通过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来推动和保障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4.建立合同约束机制。合同(契约)约束机制是农业产业化经营普遍采用的运行方式,“龙头”企业与基地和农户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产销合同,资金扶持合同和科技成果引进开发合同等,明确规定各方的责权利,以合同关系为纽带,进入市场,参与竞争,谋求发展。合同一经签订,应当保持其连续性和稳定性,基地,农户接受龙头企业指导,搞好农产品的生产,按合同规定向龙头企业交售产品;龙头企业为基地,农户提供服务,按照让利原则保护性地收购农户签约产品。签约双方必须履约,违约必究。一方面要防止龙头企业利用自己强势地位对农户进行强买强卖,与农户争利,甚至侵害农民权益;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农户违约,搞签约产品谁出价高,就卖给谁的违约活动。争取让合同(契约)机制在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5。加强对农民的教育,提高农民素质。加强对农民的教育,不仅包括文化科学知识和农业生产技术方面的教育,还包括思想素质方面的教育。加强文化和技术的教育,可以使他们掌握更多的生产方面的知识,有利于降低技术应用方面的风险,加强对他们的思想素质方面的教育,可以使他们增强信用观念,提高合同(契约)的兑现率,减少违约风险。

参考文献:

1.杨明洪.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经济风险及其防范.农业经济问题,2001.8

2。牛若峰,张集文等.农业产业化的市场与技术.湖北科技出版社,1999.8

3.谢家智.入世对我国农业的影响及其对策.农民日报,2002.4.10

第5篇:灾害保险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我国是农业巨灾频发且后果较为严重的国家,农业巨灾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而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农业巨灾保险体系,农民面对农业巨灾,缺乏基本生产和生活的保障。我国应借鉴国外巨灾保险发展的先进经验,加快农业巨灾保险的立法工作,建立多层次的风险分散机制,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逐步构建完善和谐社会下的巨灾保险体系。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是一个农业巨灾频发且灾害后果严重的国家。建国以来,一般年份,全国受灾农作物面积一般在40万一4700万公顷,倒塌房屋300万间左右。再加上其它损失,每年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400亿一500亿元人民币,大灾年份损失更加严重。进入20世纪90年代,农业巨灾发生机会多,成灾频率高,损失巨大。2008年初,中国发生了5O年一遇的雨雪冰冻灾害,农业遭遇了巨额经济损失。在灾害所波及的21个省区市中,农作物受灾面积超过2亿亩,绝收面积超过3000万亩。而此次灾后保险赔款近20亿元占比不到雪灾总损失的2%。农业巨灾风险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一旦承保,当农业巨灾发生时,保险公司可能会面临巨大的危机,甚至会陷入破产的境地因此,研究和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关于农业巨灾风险保障的基本制度和管理经验,尽快建立而重要的意义

二、国际经验的比较分析

本文将以国外巨灾保险的运作机制为视角,从法制建设、承保主体、风险分担和政府责任等方面进行剖析,以求为我国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农业巨灾保险制度提供宝贵的经验。

(一)健全的法律法规,为农业巨灾保险制度的运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巨灾保险推行较为成功的国家都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条例,使整个保险制度能够依照具体的法律条款来建立实施。这为本国巨灾保险的成功运行提供了有力保证。美国国会先后颁布一系列法令,以此来促进本国巨灾保险业的发展,比如《联邦洪水保险法》(1956)、《全国洪水保险法》(1968)、《洪水灾害防御法》(1973)、《洪水保险改革法》(1994)等。日本政府也颁布了与巨灾保险相关的法令,如《灾害对策基本法》、《地震保险法》等。1966年日本国会制定了《地震保险法》和《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法案》。后来为鼓励居民投保地震险,日本政府又颁布了《地震保险相关法律》、《有关地震保险法律施行令》等法令。欧盟成员国中,法国、挪威、西班牙、瑞典和土耳其等国建立了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通过立法手段要求符合某类条件的投保人必须购买。法国于1982年7月颁布了《THE FRENCH NAT SYS—TEM),建立了自然灾害保障体系。为配合强制保险的实施,1980年,挪威议会立法建立挪威自然灾害基金,并规定所有购买火灾保险的投保人必须同时购买巨灾保险,保费收人纳入基金。土耳其政府也通过立法要求所有登记的城市住宅必须购买强制性地震保险,且强制性地震保险条款全国统一,并建立了国家巨灾准备金。

(二)承保主体呈现多样化、联合化的特征

巨灾保险的承保主体主要分为保险公司主导、政府主导以及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三种类型。英国巨灾保险仅由保险公司承保,政府在巨灾保险体系中不承担承保责任。美国面对巨灾风险主要建立了政府主导推出巨灾保险计划和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相结合两种方式。日本则建立了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合作、民间经营与政府补贴相扶持的模式。新西兰的地震风险承保主体由三部分组成,包括地震委员会、保险公司和保险协会,这些机构分属政府机构、商业机构和社会机构。

(三)风险分担方式灵活多样

英国的巨灾保险由于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并且政府也不对巨灾保险提供再保险方面的支持,因此,英国的保险公司在提供巨灾保险时,均要求政府进行大量的防洪工程建设以及提供巨灾风险评估、灾害预警、气象研究资料等相关公共品,以使巨灾保险损失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只有在政府履行了上述职责后,保险公司才提供巨灾保险。英国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的风险控制主要依赖于政府进行的防洪工程以及通过商业再保险公司分散巨灾保险风险。美国政府运用财政、税收、再保险和紧急贷款,特别是采用了农业巨灾证券化等手段来分散和转移农业巨灾风险,其经营巨灾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均是NNPP的成员单位。挪威立法规定,所有购买火灾保险的投保人必须同时购买巨灾保险,保险收入纳入基金。基金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保险公司间分散巨灾风险导致的损失;二是建立针对巨灾风险的再保险机制;三是在基金与成员单位间建立一个契约以应对自然灾害所导致的损失,基金由隶属于政府的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管理。 (四)政府参与模式灵活

各国政府对于本国巨灾保险市场主要采取三种参与模式:一是自愿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政府充当旁观者。在这样的巨灾保险市场上,巨灾保险保障由私人保险公司提供,进行商业化运作和管理。二是强制模式。政府在这类运作模式中直接充当主导者,巨灾保险由政府直接提供,往往采取强制保险或与其他利益相挂钩的半强制的形式。三是综合模式。在此模式中,可由政府代表、商业保险公司和学术界代表共同组成一个巨灾保险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负责巨灾保险的商业化运作,政府负责提供政策支持,建立国家巨灾准备金,寻找国际组织资金支持等。

三、对我国的借鉴

在充分吸收国外巨灾保险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笔者认为,我国应建立以商业化运作为基础,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保障,政府政策支持为重要推动力的强制性农业巨灾保险制度。在这一过程中,以下方面不容忽视:

(一)加快农业巨灾保险的立法工作,切实推进相关制度建设根据我国农业巨灾保险的市场需求、自然灾害的分布和发生情况以及巨灾保险发展的历史经验,同时考虑宏观的经济实力和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在吸收和借鉴国外巨灾保险法律制度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农业巨灾保险的立法步伐,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业巨灾保险法律制度。

(二)建立多层次风险分散机制,促进保险公司农业巨灾保险良性发展农业巨灾保险不同于一般的保险,其危险存在方式与正常保险风险的危险存在方式不同,其承保业务总量越大,面临的风险也越大,保险公司存在着扩大承保面和降低风险之间的矛盾,因此,农业巨灾保险的经营必须有多元化的风险分散途径。从国外巨灾保险的实践经验来看,风险分散机制是整个保险体系中不容忽视的一环,除了投资防灾工程和再保险等传统的风险控制手段外,发达国家出现了巨灾风险证券化的趋势,并利用其成熟的资本市场开发了一系列保险衍生品,增强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因此,我国也应随着资本市场的完善和金融改革的深化,建立起多层次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三)合理定位政府角色,充分发挥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作用借鉴国外经验,合理定位政府角色至关重要。从国际经验来看,很多国家政府都直接或间接介入巨灾保险市场。因此,我国政府作为重要的承保主体之一的支持作用更多地应体现在以下方面:做好公共品的提供工作;对部分农业巨灾风险如洪水、地震等实行强制性保险,或由政府充当再保险人,由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承保;建立并公布自然灾害风险景气指数,指导保险公司科学承保;利用国家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农户投保等。

第6篇:灾害保险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气候变暖;气象灾害;灾难建模;巨灾准备金

全球气候变暖已经成为事实。气候变暖增加了天气的不确定性,使气象灾害增加。IPCC的报告认为,气候变暖将导致更激烈或更频繁的极端天气和气候事件,包括洪水、风暴、雷雨、冰雹、暴风雪、森林火灾、干旱、热浪、雷电袭击、海岸侵蚀等。由于森林和灌木是主要的陆地碳汇,森林火灾还会大大增加大气中的碳含量。就全球而言,代价最高的与天气有关的保险损失是由热带气旋(也被称为飓风,在世界其他地区的台风)或冬季风暴造成的(慕尼黑再保险,2000年)。从气象的角度来看,极端气候事件热带风暴的严重程度可能不会远远超过每年定期发生的暴雨。不过,它们可以通过实现突破关键阈值使损失大幅增加。也就是说,事件的严重程度即使是小规模的增加,也可能导致损失大幅增加。一旦阵风达到一定水平,整个屋顶会被吹走,或造成树木被刮倒,但低于这个水平可能会损害微乎其微。同样,低于一定规模的冰雹不损害汽车面板,但超过一定尺寸,损害会突然增加。澳大利亚保险集团(IAG)的经验表明,阵风强度增加25%,可以造成的建筑索赔会增加6.5倍。

一、气候变化对保险业的负面影响

保险业是直接经营风险的行业,对于气候变化比任何其他经济部门都面临着更多的风险。气候变化和极端天气灾害的增加会影响保险公司的许多业务领域。

全球变暖和极端天气事件频繁发生引发的气象灾害使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面临巨大的潜在损失。包括财险、健康险、寿险、责任险等大多数承保业务对气候变化和极端天气事件是敏感的。在商业财产险方面,气候变化造成的损失不仅包括直接财产损失,而且包括保单所有人在修复和重新迁址过程的收入损失及额外费用等。农业是对气候和天气非常敏感的部门。农业保险面临的与气候有关的风险包括干旱、暴雨、洪水、冰雹、热浪、风暴、野火、虫害和植物病害等,干旱是最普遍的灾害之一。汽车保险对天气也比较敏感,风暴、冰雹和洪水等各种形式的恶劣天气引起车辆事故增加,损失索赔数量往往惊人。对于人身保险来说,气候变化也是影响死亡率和发病率的重要因素。热浪袭击造成的死亡人数会增加。气温上升,湿度增大,更多的野火以及更多的灰尘和微粒可能大大加剧上呼吸道疾病(过敏性鼻炎,结膜炎,鼻窦炎)和心血管疾病,特别是对老人和户外作业人员的威胁更大。随着气候变暖,热带疾病可能进入纬度高的地区。企业在脆弱的地区执行任务可能因极端天气关闭,若因气候灾害而遭受损失,可能要付出昂贵的重置成本。如果企业投保了商务中断保险,业务中断损失索赔包括闪电、洪水、野火。

传统上,保险公司依靠历史索赔数据确定未来保险产品价格和承保要求。鉴于极端天气事件有可能变得更加激烈与频繁,带来的巨灾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增加,过去的保险定价模型已经不再能够可靠地指导未来定价,并可能会产生误导的结果。这种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可系统地被低估,保险索赔较预期高,从而显著影响该部门的盈利能力和资本充足率。一个单一年份的大额索赔可能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定性构成严重威胁,甚至可能使其破产。气候变化也影响保险业的可承受能力和可提供能力,同时减缓其发展速度。把气候学纳入传统的保险定价模型是一个复杂而费时的任务,尤其是目前气候学还不能对极端气候事件发生方式和时间作出准确预测。对于中国保险业来说,随着保险密度和保险渗透率的提高,中国保险业受气候变化影响会放大。

气候变化对保险业的另一个直接影响是其投资业务。气候变化及其引发的自然灾害可能使保险业资产遭受损失或减值,特别是保险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不动产面临的风险更大。保险业在一些受全球变暖效应影响较大的经济领域的长期投资也面临着同样的风险。寿险业所持有的资产以长期资产为主,对流动性要求比财险业相对较低,所受的影响更大。

二、保险业的商业机会

风险是发展的,保险也是发展的,风险的发展为保险的发展提供了空间。气候变化给保险业带来的并不完全是挑战。不断变化的气候,以及中国为努力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而进行的经济结构的调整,都给保险业提供了新的商业机会。

在承保业务方面,气候灾害风险加大必将提高投保人风险转移的迫切性,而且清洁能源和低碳经济的发展也产生大量新的风险标的,保险公司可抓住发展机会,提供一系列与气候变化有关的保险产品。

在投资业务方面,减缓气候变化的一系列战略举措也给保险业带来投资机遇。当前全球经济正大踏步地向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低碳经济模式转变,与之相关的技术创新、新能源开发、产业转型将产生巨大的资本需求和基础设施投入,这为保险资金运用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三、应对策略

保险业是直接经营风险的行业,处于气候变化威胁的最前沿,因此应当采取积极行动,制定全面的应对气候变化战略,以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不仅关系保险业自身的发展,同时也是对股东和消费者负责任的体现。通过与同行、客户和政府合作,保险公司可以帮助社会防止气候变化对社会的最坏影响。它们还可以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和行为变化发挥重要的激励作用。

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和社会管理职能。购买保险是减少气象灾害保险损失的一个有效途径,保险公司可以对原有的保险产品进行改进,使之具有应对气候风险功能。由于气候变化将导致极端天气事件影响新地理区域,保险公司可以发现这些变化,及时向新的市场推出覆盖这些风险并价格适当的保险产品。气候变化还将以不同方式影响大的经济部门,保险业要理解其客户不断变化的风险状况,满足其保险需求。保险公司可以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气候变化可能对索赔和保险标的修复过程产生影响。巨大的气候灾害可能对理赔流程产生压力,因为保险公司可能无法应付大规模的索赔。此外,灾后被保险人重新建设面临资源紧张,维修成本往往迅速上升。索赔和维修过程存在以更可持续的方式重建的机会。使用环保建筑材料和领先的建筑技术进行重建,既可以防止保险人未来损失,又可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遏止温室气体排放造成气候变化,主要通过提高能源效率和增加无碳能源的使用。保险公司可以开发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新保险产品。保险业一方面通过为绿色建筑设计、节能和可再生能源、环保汽车等项目提供新保险产品来规避气候风险,另一方面适应清洁发展机制对碳信用交割担保的需求,开发碳交易保险。碳排放市场增长迅速,但碳排放交易中存在着许多风险,例如价格波动、不能按时交付以及不能通过监管部门的认证等,都可能给投资者或贷款人带来损失,保险的介入可以帮助分散碳交易风险。

第7篇:灾害保险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文章论述了汽车保险的含义、汽车保险的分类、理赔流程以及理赔工作的特点和工作原则。

汽车保险产生的前提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使人们寻找设法对付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措施,但是,对于预防和控制显然是有限的,于是人们想到了经济补偿,而保险业就作为一种有效的经济补偿措施走进了人们的生活。可以说,没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就不会产生保险,并且人类社会越发展,创造的财富越集中,遇到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程度也就越大,就越需要通过保险的方式提供经济补偿。

1汽车保险的含义

在了解汽车保险之前,先介绍一下保险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机动车保险是保险中最为重要的保险种类,机动车保险是综合性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是运输工具保险的一种,它承保业务、商用和民用的各种机动车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本身以及相关利益损失和采取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应负有的民事赔偿责任。

2汽车保险的分类

机动车保险按照承保条件分为主险和附加险,见下表。

机动车主险中的机动车损失险承保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创造的风险,即对于因车辆本身损失;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创造的风险,即对于因车辆使用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机动车附加险都是针对主险中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而言的,投保这些险种可以使汽车保险更加完善,投保险种更加全面,发生事故后可以解决的更加全面。

3汽车保险的理赔及理赔流程

3.1理赔的定义

理赔是指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在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时,保险人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和责任,这种义务和责任的履行过程,通常称之为保险理赔处理,简称为理赔。为了更好地掌握理赔,必须了解索赔和拒赔。

在商业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往往会由于彼此间的权利义务问题而引起争议。争议发生后,因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直接或间接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赔偿要求,以弥补其所受损失,就是索赔。

违约的一方,如果受理遭受损害方所提出的赔偿要求,赔付金额或实物,以及承担有关修理、加工整理等费用,或同意换货等就是理赔。如有足够的理由解释清楚,不接受赔偿要求的就是拒赔。商业交易中的争议和索赔情况是经常发生的,直接关系到商业交易有关各方的经济权益,所以各方都十分重视索赔和理赔,在合同中订明有关的条款,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从法律观点来说,违约的一方应该承担赔偿的责任,对方有权提出赔偿的要求直到解除合同。只有当履约中发生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一方不能履约或如期履约时,才可根据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免除责任。

理赔是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它的依据是保险合同及保险相关法律同行业规定和国际惯例,其他任何理由或解释均不能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

3.2理赔流程

4汽车理赔工作的特点和工作原则

4.1理赔工作的特点

4.1.1被保险人的公众性。我国的汽车保险的被保险人曾经是以单位、企业为主,但是,随着个人拥有车辆数量的增加,被保险人中单一车主的比例将逐渐增加。这些被保险人的特点是他们购买保险具有较大的被动色彩,加上文化、知识和修养的局限,他们对保险,交通事故处理,车辆维修等知之甚少。另一方面,由于利益的驱动,检验和理算人员在理赔过程中与其在交流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障碍。

4.1.2损失率高且损失幅度较小。汽车保险的另一个特征是保险事故虽然损失金额一般不大,但是,事故发生的频率高。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投入的精力和费用较大,有的事故金额不大,但是,仍然涉及对被保险人的服务质量问题,保险公司同样应予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从个案的角度看赔偿的金额不大,但是,积少成多也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重要影响。

4.1.3标的流动性大。由于汽车的功能特点,决定了具有相当大的流动性。车辆发生事故的地点和时间不确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拥有一个运作良好的服务体系来支持理赔服务,主体是一个全天候的报案受理机制和庞大而高效的检验网络。

4.1.4受制于修理厂的程度较大。在汽车保险的理赔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是修理厂,修理厂的修理价格、工期和质量均直接影响汽车保险的服务。因为,大多数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之后,均认为由于有了保险,保险公司就必须负责将车辆修复,所以,在车辆交给修理厂之后就很少过问。一旦因车辆修理质量和工期,甚至价格等出现问题均将保险公司和修理厂一并指责。而事实上,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仅仅是经济补偿义务,对于事故车辆的修理以及相关的事宜并没有负责义务。

4.1.5道德风险普遍。在财产保险业务中汽车保险是道德风险的“重灾区”。汽车保险具有标的流动性强,户籍管理中存在缺陷,保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以及汽车保险条款不完善,相关的法律环境不健全及汽车保险经营中的特点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漏洞,给了不法之徒可乘之机,汽车保险欺诈案件时有发生。

4.2理赔工作的基本原则

4.2.1树立为保户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当发生汽车保险事故后,保险人要急被保险人所急,千方百计避免扩大损失,尽量减轻因灾害事故造成的影响,及时安排事故车辆修复,并保证基本恢复车辆的原有技术性能,使其尽快投入生产运营。及时处理赔案,支付赔款,以保证运输生产单位生产、经营的持续进行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在现场查勘,事故车辆修复定损以及赔案处理方面,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即严格按条款办事,又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灵活处理,使各方都比较满意。

4.2.2重合同、守信用,依法办事原则。保险人是否履行合同,就看其是否严格履行经济补偿义务。因此,保险方在处理赔案时,必须加强法制观念,严格按条款办事,该赔得一定要赔,而且要按照赔偿标准及规定赔足;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不滥赔,同时还要向被保险人讲明道理,拒赔部分要讲事实,重证据。要依法办事,坚持重合同,诚实信用,只有这样才能树立保险的信誉,扩大保险的积极影响。

4.2.3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八字理赔”原则。“主动、迅速、准确、合理”是保险理赔人员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是保险理赔工作优质服务的最基本要求。

理赔工作的“八字”原则是辩证的统一体,不可偏废。如果片面追求速度,不深入调查了解,不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盲目结论,或者计算不准确,草率处理,则可能会发生错案,甚至引起法律诉讼纠纷。当然,如果只追求准确、合理,忽视速度,不讲工作效率,赔案久拖不决,则可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损害保险公司的形象。总的要求是从实际出发,为保户着想,既要讲速度,又要讲质量。

[参考文献]

[1]冯宪民.汽车保险与理赔一点通[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6.

第8篇:灾害保险论文范文

关键词:巨灾风险;再保险;巨灾债券

一、引言

中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人口和财富日趋集中,自然灾害带来的经济损失呈现高速增长的趋势。从2008年的南方冰雪灾害、“5.12”汶川地震,到2010年的青海玉树地震、西南干旱,使我们愈加意识到,建立一套有效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和补偿机制,尽可能的降低自然灾害给人民和国家带来的经济损失,已成为我国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通过研究和总结其他国家对巨灾风险管理的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过程,从中汲取经验、总结其特点、探索每种应对灾害风险的分担机制和补偿方式中的内在联系,从而帮助我国构建适合于中国国情的应对巨灾的多元化融资体系。

在发生频率不断递增,损失幅度不断加大的巨灾面前,各国对巨灾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在不断加强,并通过多种风险的分担及转移机制对巨灾风险进行管理,学者们的研究也从传统的保单设计到再保险,进而到选择性风险转移产品以及对政府巨灾管理的研究。

二、传统的灾害风险分担方式——保险、再保险

20世纪80年代,风险和不确定性决策理论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对偶理论(Dual Theory)、预期效用理论(Anticipated Utility Theory)和秩依效用理论(Rank-dependent utility Theory)陆续建立起来,这些理论更贴近巨灾风险的特点,使解决巨灾风险保险相关问题成为可能。Eeekhoudt & Gollier(1990)论证了在期望效用理论和对偶理论下,保险成为处理巨灾风险的最适当的风险管理工具之一。保险公司承保巨灾风险成为了灾害风险管理的必然选择,但是巨灾风险带来的较大损失规模又会严重影响到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甚至生死存亡,于是巨灾再保险(即保险人将其承保的风险和责任转嫁给另一家或多家保险或再保险公司,以分散责任)就成为防范与化解保险公司巨灾保险经营风险的主要手段,也成为巨灾风险的传统解决手段。其中巨灾超额损失再保险是国外应对巨灾保险的常用方法。

然而这种传统的巨灾保险管理工具也面临着困境,Cummins和Geman(1993)指出由于巨灾损失估计的不确定性,再保险市场对于巨灾风险无法提供足够的承保能力,再保险公司于巨灾发生时有可能产生信用风险、再保险合约的安排过程繁杂且交易成本偏高、原保险人之间存在道德风险与逆选择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而使得保险公司无法完全以再保险的方式来转移巨灾风险。

同时,Mark S. Dortfman(2002)通过研究发现保险的供给与需求都没有完全的弹性,也就是说,价格的变化对保险的供给和需求不产生比例的影响。于是在保险供给存在着不随价格变动而增加的前提下,如果想要单纯通过提高巨灾保险价格的方式,并不能增加供给,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巨灾损失的分担问题。

二、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融合——选择性风险转移产品(ART)

为了缓解巨灾再保险压力,提高承保能力,人们开始将目光投向资金实力雄厚的资本市场,希望寻找到巨灾再保险的替代品和补充方式,由此引发了一场传统再保险经营理念的变革,资本市场上就出现了一种减少巨灾保险风险的新金融手段:选择性风险转移(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简称ART),它是传统保险以外的转移巨额风险技术的总称。

巨灾风险证券化就是ART的一个主要分支,即运用各种创新性金融工具及其变换、组合,实现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有机结合。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巨灾风险证券化理论研究及其实践的国家。1973年,美国学者Robert Goshay和Richard Sander发表了一片关于保险衍生产品的论文:《构建再保险期货市场的可行性研究》,他们率先探讨了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结合的问题,提出将再保险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希望通过风险证券化或保险衍生产品市场来解决再保险市场承保能力不足的问题。美国在巨灾风险证券化理论研究方面居于领先地位,美国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实践,已得到全球的普遍重视。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主要有:巨灾债券、保险期权、巨灾风险买方期权、巨灾权益卖方期权、意外盈余票据、保险期货等。1992年,芝加哥交易所引入了巨灾期货,该期货基于由22家财产保险公司承保损失所组成的指数;1995年,芝加哥期权交易所推出了一种保险期权,该合约为一种欧式看涨期权,是根据财产索赔服务公司计算的9种赔付率成交的,因而其基础并非资产,而是一批特定保单的赔付率;1995年,美国全国保险相互公司发行了4亿美元的意外盈余票据,有效的避免了财务风险。

同时从国外学者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运用中不难发现,以灾害风险为内涵的债券——巨灾债券占据着相当重要的地位。Martin Nell ﹠ Andreas Richter(2000)研究表明:巨灾指数连结债券的存在,可以影响再保险需求的结构,指出巨灾债券主要用来承保巨灾风险损失,再保险合同承担较小额损失,能达到分散风险的最优组合;GAO(2005)在向美国众议院提交的报告中,也强调了巨灾债券有提升(再)保险公司应对巨灾风险的能力。1997年,地震基金有限公司发行了1.37亿美元的巨灾债券,并利用这笔资金,在加利福尼亚大地震中为瑞士再保险公司提供了保护。

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融合,给保险市场提供了将巨灾风险进行转移的有效渠道,资本市场部分解决了巨灾保险市场资本不足的问题,但是,资本市场对于国家管理巨灾风险的作用是有限的。Scott E. Harrington(1997)比较分析了传统的再保险和PCS(Property Claims Service)期权合约,认为这些金融衍生品有效地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分散了风险,但同时他也认为与再保险相比,金融衍生品仍然具有比较高的基本风险。

三、政府融入巨灾风险分担机制

当前,在西方学术界形成了一种主流观点,即无论是私营保险市场还是政府,都不是解决巨灾风险管理的唯一主体。这种观点相信政府和市场的密切合作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

公共部门介入巨灾风险分担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是:巨灾风险不能在风险暴露单位之间有效分散 (关联性),而需要在时间上分散。Gollier(2002)证明了跨时期的风险分散是巨灾保险的有效替代。而对于跨时期的风险分散,政府比私人会更有效率,因为政府更有能力以更低成本借贷(政府的信用风险低)(Lewis和Murdock,1996)。

政府参与巨灾风险分担,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间接参与,即政府在税收,立法等各个方面对巨灾保险项目给予支持,但政府并不提供资本,也不做为“最后的再保人”;另外一种方式是政府直接参与,即政府提供资本,或做为“最后的再保人”。

综合Dwight M.Jaffee(1997), AON(1997),Dan Henstra﹠Andrew Sancton(2002)的研究,政府支持的巨灾保险项目可以分为以下四种形式:有限责任的保险联合体;有限责任联合体+政府财政支持;政府发行巨灾债券、政府购买或担保保险公司的巨灾债券;政府贷款。

四、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过程可以看出,国外在应对巨灾风险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运用中,经历了由单一保险市场,到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融合,最后是政府融入风险分担体制这样一个发展过程。借鉴国外的发展经验对于我国不断发展和完善巨灾风险管理机制将提供有益的借鉴。

第9篇:灾害保险论文范文

在了解汽车保险之前,先介绍一下保险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机动车保险是保险中最为重要的保险种类,机动车保险是综合性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是运输工具保险的一种,它承保业务、商用和民用的各种机动车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本身以及相关利益损失和采取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应负有的民事赔偿责任。

2汽车保险的分类

机动车保险按照承保条件分为主险和附加险,见下表。

机动车主险中的机动车损失险承保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创造的风险,即对于因车辆本身损失;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创造的风险,即对于因车辆使用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机动车附加险都是针对主险中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而言的,投保这些险种可以使汽车保险更加完善,投保险种更加全面,发生事故后可以解决的更加全面。

3汽车保险的理赔及理赔流程

3.1理赔的定义

理赔是指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在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时,保险人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和责任,这种义务和责任的履行过程,通常称之为保险理赔处理,简称为理赔。为了更好地掌握理赔,必须了解索赔和拒赔。

在商业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往往会由于彼此间的权利义务问题而引起争议。争议发生后,因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直接或间接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赔偿要求,以弥补其所受损失,就是索赔。

违约的一方,如果受理遭受损害方所提出的赔偿要求,赔付金额或实物,以及承担有关修理、加工整理等费用,或同意换货等就是理赔。如有足够的理由解释清楚,不接受赔偿要求的就是拒赔。商业交易中的争议和索赔情况是经常发生的,直接关系到商业交易有关各方的经济权益,所以各方都十分重视索赔和理赔,在合同中订明有关的条款,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从法律观点来说,违约的一方应该承担赔偿的责任,对方有权提出赔偿的要求直到解除合同。只有当履约中发生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一方不能履约或如期履约时,才可根据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免除责任。

理赔是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它的依据是保险合同及保险相关法律同行业规定和国际惯例,其他任何理由或解释均不能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

3.2理赔流程

4汽车理赔工作的特点和工作原则

4.1理赔工作的特点

4.1.1被保险人的公众性。我国的汽车保险的被保险人曾经是以单位、企业为主,但是,随着个人拥有车辆数量的增加,被保险人中单一车主的比例将逐渐增加。这些被保险人的特点是他们购买保险具有较大的被动色彩,加上文化、知识和修养的局限,他们对保险,交通事故处理,车辆维修等知之甚少。另一方面,由于利益的驱动,检验和理算人员在理赔过程中与其在交流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障碍。

4.1.2损失率高且损失幅度较小。汽车保险的另一个特征是保险事故虽然损失金额一般不大,但是,事故发生的频率高。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投入的精力和费用较大,有的事故金额不大,但是,仍然涉及对被保险人的服务质量问题,保险公司同样应予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从个案的角度看赔偿的金额不大,但是,积少成多也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重要影响。

4.1.3标的流动性大。由于汽车的功能特点,决定了具有相当大的流动性。车辆发生事故的地点和时间不确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拥有一个运作良好的服务体系来支持理赔服务,主体是一个全天候的报案受理机制和庞大而高效的检验网络。

4.1.4受制于修理厂的程度较大。在汽车保险的理赔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是修理厂,修理厂的修理价格、工期和质量均直接影响汽车保险的服务。因为,大多数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之后,均认为由于有了保险,保险公司就必须负责将车辆修复,所以,在车辆交给修理厂之后就很少过问。一旦因车辆修理质量和工期,甚至价格等出现问题均将保险公司和修理厂一并指责。而事实上,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仅仅是经济补偿义务,对于事故车辆的修理以及相关的事宜并没有负责义务。

4.1.5道德风险普遍。在财产保险业务中汽车保险是道德风险的“重灾区”。汽车保险具有标的流动性强,户籍管理中存在缺陷,保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以及汽车保险条款不完善,相关的法律环境不健全及汽车保险经营中的特点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漏洞,给了不法之徒可乘之机,汽车保险欺诈案件时有发生。

4.2理赔工作的基本原则

4.2.1树立为保户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当发生汽车保险事故后,保险人要急被保险人所急,千方百计避免扩大损失,尽量减轻因灾害事故造成的影响,及时安排事故车辆修复,并保证基本恢复车辆的原有技术性能,使其尽快投入生产运营。及时处理赔案,支付赔款,以保证运输生产单位生产、经营的持续进行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在现场查勘,事故车辆修复定损以及赔案处理方面,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即严格按条款办事,又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灵活处理,使各方都比较满意。

4.2.2重合同、守信用,依法办事原则。保险人是否履行合同,就看其是否严格履行经济补偿义务。因此,保险方在处理赔案时,必须加强法制观念,严格按条款办事,该赔得一定要赔,而且要按照赔偿标准及规定赔足;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不滥赔,同时还要向被保险人讲明道理,拒赔部分要讲事实,重证据。要依法办事,坚持重合同,诚实信用,只有这样才能树立保险的信誉,扩大保险的积极影响。

4.2.3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八字理赔”原则。“主动、迅速、准确、合理”是保险理赔人员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是保险理赔工作优质服务的最基本要求。

理赔工作的“八字”原则是辩证的统一体,不可偏废。如果片面追求速度,不深入调查了解,不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盲目结论,或者计算不准确,草率处理,则可能会发生错案,甚至引起法律诉讼纠纷。当然,如果只追求准确、合理,忽视速度,不讲工作效率,赔案久拖不决,则可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损害保险公司的形象。总的要求是从实际出发,为保户着想,既要讲速度,又要讲质量。

[参考文献]

[1]冯宪民.汽车保险与理赔一点通[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6.

[2]梁军,焦新龙.汽车保险与理赔[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5.

[3]祁翠琴.汽车保险与理赔[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