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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县扫黑办的文件精神要求,针对通报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突出问题导向,认真制定整改措施,扎实推进整改工作,现将我镇整改工作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针对实名举报线索核查结果反馈率差异较大,反馈率低这一问题。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在收到县扫黑办移交或者群众举报的实名举报线索后,在两个月之内将核查结果或未办结线索进展向实名举报人进行反馈。
二、针对传达贯彻上级决策部署不到位,对扫黑除恶工作不重视这一问题。召开扫黑除专项斗争工作专题会议,签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责任状,全面压实责任;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项学习培训会,全面强化干部责任意识和能力水平。
三、针对未按要求进村入户进行宣传这一问题。严格按照要求进村入户开展扫黑除恶宣传,发放宣传单、张贴海报等,并利用春节积极开展集中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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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展“三项岗位人员”培训持证情况普查及企业安全培训专项检查
全面摸清我村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三项岗位人员”的培训持证情况是开展安全培训工作的基础。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实现“应训尽训、应考尽考、应发尽发”的培训目标,我村严格开展检查行动,主要检查内容如下:
(一)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操作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所操作的项目类别是否与操作证所注明的类别一致;
(二)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相关档案;
(三)特种作业及人员管理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四)特种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佩戴使用情况;
(五)企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和执行情况,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等情况;
(六)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班组长培训情况;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落实情况。
二、检查情况
根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扎实有效地开展“三项岗位人员”培训持证情况普查及企业安全培训专项检查,严格依照安全生产培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到认真细致、高度负责,确保不走过场。从该项检查行动开始至今,我村组织检查行动1次,共出动人员16人次,对5间企业进行细化检查。发现其中4家企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5名,均为低压电器作业人员,已取得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频发的资格作业证,经我村安全办人员查询,其证件全部信息真实,并在证件的有效期内,同时督促各企业单位负责人与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并做好相关的台账记录。
三、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查无证上岗行为
开展“三项岗位人员” 培训持证情况普查,企业安全培训、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专项执法检查,是今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我村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结合有关检查要求,明确工作步骤和任务分工,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信息准,从严、从细、从实抓好检查工作,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给辖区群众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11号),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研经费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字﹝20xx﹞393号)、《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教﹝20xx﹞67号)及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巡查是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对归口管理的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开展检查的工作。
第三条 科研经费巡查的主要对象是承担科研计划项目(课题)的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为了核实相关情况,巡查可延伸至其他相关单位。
第四条 科研经费巡查的主要任务是对巡查对象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财经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管理和使用科研经费情况等进行指导督促;宣讲科研经费管理政策,为巡查对象提供政策咨询;围绕当年巡查工作关注的重点,深入了解情况,排查风险点,指导巡查对象规范使用科研经费;了解一线科研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的困难和需求,为改进和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科研经费巡查工作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按照依法、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组织开展。
第六条 市科委制定年度科研经费巡查工作方案,确定当年巡查的对象和重点内容,向巡查对象下达《科研经费巡查通知书》,明确巡查的时间、目的、范围、程序、需要协助的具体事项及注意事项等。
第七条 巡查对象应根据《科研经费巡查通知书》的要求,对本单位法人责任落实情况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自查,按照规定格式编写自查报告,报送市科委。
第八条 市科委根据自查报告,选取部分项目(课题),组织巡查组进行现场检查,巡查组成员由财务、技术及科研管理等专家组成。巡查组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资料查验等多种方式,全面检查承担单位在贯彻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建立内部管理机制、执行科研经费预算等方面的情况。
第九条 巡查组开展现场检查之前应召开启动见面会,向巡查对象的相关人员通报巡查的内容、要求和工作纪律等,宣讲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听取相关人员对于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巡查对象分管科研、财务的领导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有关科研人员应当参会。
巡查对象的相关负责人汇报自查情况和被抽查的科研项目(课题)实施和预算执行情况,提交单位内部科研经费管理相关制度文件以及被抽查的科研项目(课题)的财务资料等,并签订承诺书,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巡查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期间应详细填写《巡查工作记录表》,作为出具《科研经费巡查监督意见书》的重要依据。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法人责任落实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与国家及本市科研经费管理政策的衔接情况,内部审核监督、信息公开等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二)贯彻落实有关间接费用、绩效支出的政策,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方面的情况;
(三)科研经费单独核算以及有关项目(课题)经费支出的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情况,重点关注预算调整及外拨经费、现金发放和大额采购、测试化验加工费管理使用、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发放等情况;
(四)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开放共享情况;
(五)核实巡查对象和被抽查项目(课题)的基本信息,查阅被抽查项目(课题)的财务支出明细帐、会计凭证、合同等资料,了解巡查对象的各项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被抽查项目(课题)的经费支出和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有效;
(六)以前年度科研经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巡查组在完成现场巡查工作程序和任务后,应将巡查的汇总情况与巡查对象进行当面沟通,并由巡查对象在《巡查工作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巡查组应根据《巡查工作记录表》记录的检查情况,向巡查对象出具《科研经费巡查监督意见书》,作为巡查对象进行整改的依据。
现场检查遇有重大或特殊情况时,巡查组可作出暂不向巡查对象出具《科研经费巡查监督意见书》的决定,但应向市科委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巡查对象应在《科研经费巡查监督意见书》下达后30日内,向市科委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第十四条 巡查组应在规定时间内整理、分析和总结巡查对象的自查报告、《巡查工作记录表》、《科研经费巡查监督意见书》及整改落实的情况,上报市科委,并对需要另行处理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和依据。
第十五条 巡查组在巡查中发现下列违规行为的,应在《巡查工作记录表》中详细记录并收集相关证据,在总结中向市科委报告:
(一)利用虚假项目骗取专项经费;
(二)提供虚假财务资料、挪用专项经费;
(三)利用虚假或不实合同、协议套取专项经费;
(四)使用虚假不实票据骗取专项经费或以虚假不实票据列支专项经费;
(五)向其下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存在关联关系单位违规转拨专项经费;
(六)自行增加预算外单位、违规外拨专项经费;
(七)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或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发放不规范;
(八)使用现金大额采购或现金发放数额较大;
(九)列支与科研任务无关的个人消费性支出;
(十)不执行《科研经费巡查查监督意见书》,逾期不提交整改报告、整改落实不到位或虚假整改;
(十一)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巡查组成员在巡查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对现场检查过程中获得的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巡查组成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参与科研计划专项经费巡查工作资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疑点,巡查组因收集证据困难或不完整,暂时无法做出现场判断和结论的,应将客观情况在《巡查工作记录表》中如实记录,供市科委根据工作记录表及收集的相关材料进行分析、研究,确定是否组织力量进行深入核查。需要进行深入核查的,市科委按照科研经费违规违纪调查处理工作程序开展后续工作。
第十八条 对巡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市科委依据有关管理规定,采取包括约谈单位法定代表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课题)拨款、不通过财务验收、终止项目(课题)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课题)经费、取消项目(课题)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课题)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并可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对涉嫌违纪的行为,移送所在单位或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对涉嫌犯罪的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市科委对在科研经费巡查工作中发现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记入科研信用记录;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将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课题)的资格。
近日,东安县纪委派驻县农业委纪检组分别与县农业委、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移民开发局等九家综合监督和授权监督单位主动联系、完成对接。按照县纪委部署要求,找准角色定位,明晰工作思路,积极开展相关工作,逐步打开工作局面。
一是积极开展对接工作。为更快地熟悉情况,东安县纪委派驻县农业委纪检组深入负责监督单位,详细了解各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人员结构及各单位的行驶权力风险点题等情况,听取了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意见和建议,搜集整理了相关资料,建立了廉政风险点和等级与防控措施台账,为下一步有效地开展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农口系统各单位专题工作会议上,东安县纪委派驻县农业委纪检组组长传达了东安县纪委召开的一系列工作会议精神,对纪检体制改革和纪检组工作职责及监督权限进行了详细地政策解读,并对“”、廉政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二是全力配合扶贫工作专项巡察“回头看”工作。10月中旬,县委巡察组与县扶贫办联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扶贫工作专项巡察“回头看”,纪检组全力支持巡察组开展工作,及时报送各单位相关材料,确保巡察组了解真实情况。
三是明确近期主要工作。认真学习县纪委即将下发的《东安县纪委派驻纪检组业务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尽快掌握派驻工作职责。调查了解派驻各监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纪检组将通过列席各监督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约谈等方式加强对各单位的全面深入了解,并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健全工作网络,规范有序开展监督执纪。突出工作重点,纪检组将发挥“驻”的优势,主动协调配合,履行好监督职责,督促“两个责任”的落实。
几个月的努力,北京局不但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督察方式和健全的督察制度体系,同时,大胆地将现代科技运用于土地督察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樊志全介绍说,组建伊始,北京局就注重现代科技的运用。在国土资源部“十五”科技成果的基础上,建立了土地利用遥感巡察系统,该系统由遥感影像管理与自动识别发现、中心数据管理与业务应用、监控中心远程巡察服务和车载远程巡察等四个子系统组成。同时,北京局还装备了巡察车。这些现代科技使土地督察工作有了“千里眼”。
今年四月,北京局分两组,采用明察和暗访相结合的方法,对华北五省区市进行了定期督察。一组在明,以与有关领导座谈的方式,了解今年第一季度的用地情况;另一组在暗,运用巡察车对五省区市294条线索中的重点目标进行巡察,并及时向五省区市政府反馈有关情况,不但促进了地方政府对耕地保护的重视程度,也更清楚地了解了五省区市用地的具体情况。
目前,北京局实地巡察行程已达6000公里,巡查了五省区市的100多个市县。巡察车所到之处,通过3S技术现场测量和系统定性分析,掌握了所查土地的实际情况,并通过手持GPS等设备现场取证,及时准确的发现土地违法行为,为依法处理和纠正这些违法行为提供了依据和争取了时间,更对土地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如河北省将北京局发现并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作为第一号大案查处,某镇的土地违法案件已处置完毕。其他如山西省某县的土地违法案件也都引起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且已处理完毕。
如果说运用现代科技使北京局的督察工作如虎添翼,那么,对“以租代征”违法用地的专项督察,则是北京局督察工作中可圈可点的一笔。
一、高度重视,精心部署。为认真落实好上级要求,扎实搞好王格庄镇党建材料造假问题的专项治理,镇党委分别召集机关支部、镇直支部相关负责人及全镇各村党支部书记3个层面召开了专题会议进行了部署,要求各支部负责人在5月15日前对其党建材料进行认真理顺,全面开展治理及整改工作。
二、点面兼顾,严查严治。各支部针对省委巡视“回头看”反馈问题、区巡察办反馈问题、第一季度基层党务大督查反馈问题等开展了拉网式排查治理工作。
(一)、自查自纠。经过前期各支部的严格自查自纠工作,没有发现党建材料造假问题。但是在排查过程中发现农村党建工作存在个别村党支部党建材料不规范、不齐全的现象,有些村支委并没有起到好的引导和带动作用,致使其党建材料缺乏条理性。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是村两委换届后,新上任村支书对于党建材料相关事项不了解;二是各别村干部责任意识淡薄,日常工作中对党建材料相关工作不过问;三是各别村在“村两委”换届后,工作衔接不到位,换届前有些工作没有落实到位的,没有做好相关总结和统计,致使换届后新任干部一头抹黑,理顺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