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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创业创新成为时代的主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组织不断涌现,但是各类组织机构面对伴随而生的大量知识产权档案却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存在记录不规范、收集不完整和监督不落实等问题。建议依靠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和指导知识产权档案管理行为。
关键词:
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设计
当前创业创新成为时代主流,各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组织不断涌现。2016年国内外专利受理量约为346.48万件,同比增速达23.81%,较1985年增长约240倍。我国国内外专利受理量高速增长,累积了巨量的知识产权档案。虽然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短期内不能为企业组织带来经济效益,但是大量知识产权档案的累积和无序管理必然会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隐患,阻碍创新效率提升。
一、现状与问题
1.知识产权档案材料形成不规范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因为智力劳动成果的性质是多样的,可以是具体的实物、文字、代码、图形和声音等,而创造过程也是复杂的,所以知识产权档案作为知识成果产生、使用和保护等活动过程的记录载体,其形式也是多样的,甚至超出了档案部门对档案类型的规范范围。一方面,知识产权档案记录五花八门,缺乏统一的规范指导不利于档案资源的统计和管理,更有碍于组织机构以后对知识产权档案资源的开发利用。另一方面,组织机构的领导对知识产权档案管理不重视,侧重于知识成果的创造和运用,忽视了相关档案材料是否记录全面,是否归档完整;尚未严格执行规范文件与上级档案部门缺乏有效沟通。
2.知识产权档案收集不完整,管理分散
知识产权档案收集不完整的原因,除档案材料记录不规范或者因为不被重视而不记录外,还有知识产权业务分工不合理。知识产权的创造、使用、保护和管理等工作是由一个组织不同部门或者不同组织不同部门分工协作完成的。知识产权活动的相关记录档案分散于多个部门,加之一些档案部门工作缺乏主动性,缺乏对档案的整理和鉴定,只是机械被动地接收其他部门移交的知识产权档案,因此对移交的档案材料是否完整并不了解。加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分散,某些部门存在分解档案的行为,即只向档案部门移交一般性的材料,而将核心材料留在本部门,或者篡改档案材料的核心内容,这不仅影响以后的研究工作,同时容易产生泄密风险。更严重的是有些机构没有设置档案部门,档案收集工作由办公室行政人员兼任。
3.知识产权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有待提高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和版权等多个类型,权利获得过程时间长,有效期跨度大。一些档案管理人员对知识产权类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不全面,甚至不清楚应该收集何种知识产权档案材料,如果机构面临知识产权纠纷,因为相关档案的收集保管存在问题,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可能会让机构在纠纷中蒙受损失。
4.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和考核机制
对产生知识产权档案的业务部门缺乏监督约束机制。对于不交、迟交或者所交档案材料不完整的业务部门,档案部门不具有约束权力,无法对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档案进行有效监督,容易导致知识产权档案在归档保管前就已经流散遗失。除此之外,形成档案材料没有纳入业务部门的考核范围,难以激励员工提高档案工作质量。
二、加强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的制度设计
知识产权档案是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是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过程中重要的历史和法律凭证。整顿我国知识产权档案管理乱象,制定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从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和利用等方面规范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十分必要和迫切。
1.建立符合知识产权规律、适应具体情况的档案
材料形成制度知识产权档案形成形式混乱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权威的、统一的和系统的规范指导。制订知识产权档案材料形成制度时,必须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具体的知识产权活动特点和规律,以及知识产权维权时所需要的法律证据;二是档案材料不同载体的时效性和凭证作用。除加强单个组织内的知识产权档案形成规范外,还要注意与其他组织的衔接,尤其是遵循上级档案部门的规范和建议,有利于档案资源的整合和监督。
2.建立有序分散、集中管理的档案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活动涉及领域广,档案材料具有较大的分散性。对知识产权档案的收集保管要求不单是针对档案管理部门,还要囊括档案的产生部门。由于知识产权活动的时间特点,如某些科研项目会持续数年以上,知识产权档案材料会在业务部门留存的时间较久,容易造成遗失,所以建议将档案的收集保管责任落实到具体的部门责任人身上,促使其加强与档案部门的协作沟通,保证档案在业务部门的有序管理。档案部门也要积极主动与各个业务部门进行交流沟通,认真查验核实各类知识产权档案资料,依照知识产权规律对收集的档案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实现档案信息可溯源管理;在档案保存利用中,要确保档案材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以及查阅档案的便利性。
3.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培训制度
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的切实执行需要档案管理人员发挥关键性作用,这就必须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建立长效培训机制,促使知识产权档案管理与知识产权活动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培训不仅针对档案管理人员,还要培训档案记录人员,使其对业务部门的档案记录人员逐渐养成知识产权档案管理意识。
4.建立部门间的协作监督制度
赋予档案管理部门对其他业务部门具有知识产权档案监督权力。通过构建档案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的协作机制,档案管理人员可以与业务部门的知识产权档案负责人合作监督部门内知识产权档案的记录、使用、保存和管理情况,严防档案散失、资料泄露。
5.建立奖罚分明的知识产权档案管理考核制度
将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当中。对知识产权档案记录的规范性、收集的完整性和保存使用的安全性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
6.建立知识产权档案开放共享的数字化管理制度
关键词:安全行为控制;管理模式;矿井安全
中图分类号:TB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6.098
1 突出五“查”内容,封堵管理漏洞
(1)“查思想”:查思想就是查广大干部职工“安全生产、我的责任”的思想牢不牢;查“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的观念强不强;查工作中有没有麻痹大意、骄傲自满的思想产生。要树立“思想上的隐患是最大的隐患”的理念,形成全员重视安全、懂的安全、时刻注意安全的氛围,充分调动每个干部职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人人主动参与安全工作。
(2)“查作风”:要牢固树立“认真对待每一天、认真做好每件事”的理念,经常检查自己的工作思路、方式方法和运行机制是否适应变化了的新形势;查安全中有没有不负责任、、乱干、蛮干现象发生;是否月月完成下井、抓“三违”等各项指标,通过查作风,全面分析各级领导干部的作风状况,形成专项报告,由组织科统筹负责等。
(3)“查制度”:要牢固树立“制度决定一切、管理决定成败”的理念,重点检查各项规定、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消除无章可循、有章不循、违章不究、纪律松弛现象,按照“有制度、按制度办;没有制度、制定制度;制度不完善、修订完善制度”的指导思想。
(4)“查隐患”:树立“绝不留一点一滴隐患、让安全分分秒秒延续”的理念,不把小事看小,把好的小事做好,坚持做好小事,抓住安全小隐患不放,敢于动真,把好安全的每一个关口,才能防患于未然。坚持搞好月度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周隐患排查整治彻底消除不安全隐患;严格遵循隐患不消除不生产的制度,对待隐患查出一个、解决一个。通过查隐患,使现场面貌得到较大的改观,隐患得到彻底的消除,工程质量有显著的提高。
(5)“查落实”:对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及相关安全活动安排,确保在第一时间落实到位;对上一级领导安排的工作要没有任何借口的保质保量去完成,办事要果断,不要拖泥带水,提高办事效率;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提高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对每一项工作要有安排、有检查、有落实,坚决杜绝马虎、凑付的现象。通过查落实,全面检查各级领导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促使每项工作、每件事情都能落到实处。
2 突出以“防”为主,注重超前治理
公司大力开展危害识别、风险评价活动,做到“预防为主”。一是公司结合矿井实际提出了安全预评价、现状评价、专项评价、管理评价、人员素质评价、验收评价等评价手段,查找事故隐患,消除现场存在的隐患。二是各单位结合区队实际,制作了安全风险评价牌板并悬挂到了施工现场、岗位场所,便于施工人员现场对照和学习,做到了警钟长鸣,以便于更好地控制自己的安全行为。三是公司在采掘工作面、岗位场所设立了安全评价预报警示栏,所有施工人员施工前必须对可能造成事故的因素进行预想、预报,并且及时填写在预报警示栏中起到警示自己和他人之目的,凡是没有做到预想预报的,现场安监员给予每条隐患1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
3 突出隐患“排”查,消除现场隐患
3.1 矿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公司每月26日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各专业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排查下月的事故隐患,进行类别与等级的确认,并形成专门会议纪要,对A、B级安全隐患要填写“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各科室必须负责监督落实,并进行现场验收,及时填写“重大安全隐患完成情况落实表”等。
3.2 专业每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公司每周六专业对下周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报专业副总审查,由总工程师平衡责任专业和责任人,每周一通过办公网络下发各单位,并对上周各专业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各专业对上周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及时组织验收,并对隐患排查及完成情况整理备案,建立专业安全隐患库。
3.3 工区逐日隐患排查制度
公司根据矿井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区队建立三级隐患排查体系:员工班组长工区。区长是本区隐患排查及措施制定落实的总负责人,分管副区长、技术员、班组长、员工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工区对本区隐患必须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人员、责任、验收七落实。
3.4 班组每班隐患排查制度
每班开工前,班组长要对施工范围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记录在事故隐患排查记录本中,并安排专人进行处理,处理完成后要在隐患排查记录本中填写隐患整改情况,当班无法处理或处理完不成的要向区队值班领导汇报。
4 突出封“堵”漏洞,强化人员行为
一是公司通过6S基本行为规范,即整理、清洁、准时、标准化、素养、安全及20要素,制定、实施了精细化管理文件。文件在安全管理方面,对工作标准、岗位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对安全生产的所有岗位、人员、设备和全部生产环节实行了全方位、全过程的检查控制,及时发现不安全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二是推行了《准军事化管理办法》,规定了从井上下文明用语、行走路线、现场管理、文明执法、班前安全礼仪等38项管理办法,还印发了《员工行为手册》、《员工职业道德规范》、《礼仪规范》,使每一位员工手持一本,对照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培养良好的行为规范。
三是公司制定了副经理、副总以上领导、科室管理人员、区队管理人员的工作标准、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规范了管理人员的行为,树立了良好的自身形象,真正做到了人人有责任、事事有标准。
5 突出“疏”导教育,提升行为控制水平
一是在员工安全心理状态上,运用了心理学原理,提高了员工的心理容量。通过这些年来的研究调查,由于各种原因产生,有近1/3的煤矿工人心理安全令人担忧,不容忽视。运用心理学这个手段,建立了矿工安全心理模型,形成安全心理定式,提高安全心理容量,从而使员工在生产中能够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做出适应性的反应,用心理指导行为,用意识决定思想,用思想控制行为,达到安全生产之目的。
二是在安全文化建设上,坚持以人为本,畅树亲情教育。公司把畅树亲情教育作为提升管理水平、增强整体素质、推进安全生产的着力点和落脚点,努力探索亲情化管理,凝聚职工亲和力,使员工高高兴兴上班来、平平安安回家去。公司以安全文化建设为主线,使亲情安全教育渗透到每一个区队、每一个班组、每一个职工、每一个家庭。
三是在职工教育培训上,注重区队与安培中心相结合的办法,提高员工的安全行为控制水平。坚持“每日一问,每旬一题、每月一考、每季一评”安全培训制度,要求每一位下井管理人员要带着问题下井,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询问施工人员问题,及时了解他们的安全行为,对回答不出来的月底精细化管理考核中给予区队扣分,强化了施工人员的安全行为控制学习,增强了他们的安全心理意识,形成了“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的全员学习和终身学习的理念。
6 突出“探”索、研究,完善管理机制
将市场化经营机制引入到安全管理制度中,利用经济这根杠杆起到消除现场隐患,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突出“花钱买隐患,指导服务安全”和“有隐患就是事故”的思想,通过安监员在现场检查隐患出售隐患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购买隐患整改隐患安监员复查落实隐患,实现隐患查出、落实、整改、复查的闭合管理,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总之,公司通过“查、疏、防、堵、排、探”六字方针为内容的安全行为控制入手,经过安全管理工作的不断探索和实践,全面提升了矿井的工作质量、工程质量,改善了工作环境、生产环境,以“安全行为控制”的管理模式,确保了矿井的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 知识产权 科技档案 档案管理
我国是一个科技大国,一直秉承科技兴国的战略手段,科技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也为我国留下了大量的科技档案。对于这些档案的管理,难度极高,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使一般档案无法同日而语。知识产权视角下的科技档案管理已不单单是档案的分类整理那么简单,而是与法律、经济等产生了联系。本文对知识产权视角下的科技档案管理的现状进行了合理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策略。
一、知识产权视角下的科技档案管理的现状
知识产权涉及面相对较广,不仅仅与经济紧密相连,更是与法律同样息息相关。就目前来说,我国的科技档案管理在某些方面还存在问题,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方面。知识产权对于科技档案的管理非常重要,其可以保障科技档案的安全性与正确性等。截至现阶段,知识产权视角下的科技档案管理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不够紧密、相关部门管理不力、工作人员态度及认识不够等问题。
(一)与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不紧密
知识产权很大一部分内容是法律,与法律的结合非常紧密。关于知识产权,我国有专门的法律限制及规定,要求对科技档案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充分说明我国对科技的重视及知识产权的重视。我国的法律越来越完善,对于知识产权也有了详细的规定,但目前我国相关部门在进行科技档案管理时,常常不重视科技档案管理的知识产权,导致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对于档案的作者没有准确的记载,难以通过作者对档案进行检索。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科技档案管理与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不够紧密,不对科技档案的知识产权进行详细的记载和审核。
(二)相关部门管理不力
科技档案由特定的部门进行管理,这个部门在科技档案的管理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甚至于影响着我国科技的M步和发展。我国是一个重视科技的国家,尤其重视科技的创新。科技的创新来源于对科技档案的参考和创新实践,大部分科技的创新都会对科技档案进行查阅,最后在前人经验的指导下,让科技创新变得更加简单。即使是如此,我国的科技档案在管理方面还是有很多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相关部门管理不力。管理对于科技档案的保存是极重要的,甚至影响到科技的进步,尤其是知识产权加入科技档案管理中以来,管理部门的责任就更加重大了,不仅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有足够的认识,也要对经济方面有相应的了解。如今,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责任不断增加,任务不断加重,导致其在科技档案管理的知识产权方面监管不力。
(三)工作人员态度及认识不足
科技档案是一个国家科发展最基本的记载,记录每个时期科技的进步发展,同时也为未来科技的发展提供了参考,这也可以看作是一种对于对中国历史的记载。我国很多科技创新与新发现就是在参考科技档案的基础上出现的,此外,科技档案的知识产权对于科技档案来说就是其身份,详细地记载了文献的作者,有了知识产权就象征着这个科技的文献是作者独有的,任何人不能抄袭,同样其他人也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进行使用。这就说明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但是我国的科技档案管理之所以难以促进我国科技的进步,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态度及认识不足。譬如,工作人员常常认识不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很少对科技档案的知识产权进行审核,因此造成科技档案杂乱无章,往往一个科技档案对应的不止一个作者,这对于我国经济和科技的进步是非常不利的,甚至会阻碍我国科技的发展。
二、知识产权视角下的科技档案管理的改进策略
就目前来说,我国知识产权视角下科技档案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科技的发展,甚至影响到了我国法律的威严,因此这些问题的解决已刻不容缓。下文将针对我国知识产权视角下的科技档案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系列的改进策略,如培训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加强管理部门的监管力度及促进法律与科技档案的结合。
(一)培训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
与科技档案直接进行接触的就是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常常直接负责档案的整理、分类及管理,可以说,工作人员就是科技档案管理的实施环节,这个环节是科技档案管理的关键步骤,因此,工作人员要对科技档案管理的具体细节了然于胸。随着对于知识产权的逐步重视,科技档案管理已不仅仅是传统的整理、分类、登记及管理,更是增加了法律的内容,相关法律法规的加入使科技档案管理变得更加严谨和严格,要对科技档案的知识产权进行审核并加以保护。工作人员作为科技档案管理的关键环节,需要其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可以开展各项科技档案管理的讲座,其中要着重对其知识产权进行强调,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的解说。通过专项的培训让工作人员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使其在日常的科技档案管理的工作中重视科技档案的知识产权,并将其作为一种习惯。
(二)加强管理部门的监管力度
想要从根本上对科技档案知识产权进行重视,不在于工作人员,也不在于法律法规的限制,而在于管理部门的监管。并且相关部门的监管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是需要循序渐进的,也不是短期的管理就能实现的。长时间、大力度的监管是科技档案管理愈加完善的必要条件,因为只有自上而下地进行管理才能让知识产权在科技档案管理过程中受到足够的重视。即使现阶段我国的管理部门还未加强管理力度对科技档案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但是已在某些方面有所突破和进步,并已认识到了科技档案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下一步必定要加强管理部门的监管力度,确保我国科技档案知识产权得到合理的保护,并进行详细的记录和管理。通过加大监管力度,能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并实现法律与科技档案的有力结合。
(三)促进法律与科技档案的结合
谈到知识产权,不得不提的就是法律,只有法律能确保知识产权受到合理的保护,尤其是在科技档案管理的过程中。科技档案管理过程中最基本的内容就是法律,法律与科技档案管理的结合能实现知识产权受到保护。促进法律和科技档案管理相结合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认识到知识产权对于我国科技发展的重要性;其次,多次开展相应的科技档案管理与知识产权的专题讲座;最后,通过相关文件的,自上而下地学习法律与科技档案管理的相关内容。
三、结语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可见科技对于一个国家的重要性,往往国家各个时期的科技都浓缩在科技档案中,因此要重视科技档案管理,而知识产权作为科技档案管理中的一部分,更要受到足够的重视。为此,本文提出了一些增强我国科技档案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力求对我国科技的发展有所帮助。
(作者单位为肇庆市科技中心)
参考文献
[1] 高国华,叶晓静.试论知识产权视角下的科技档案管理[J] .四川档案,2014(03):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应急预案,系指安全生产事故预案。应急预案管理应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资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应急预案必须经制定单位组织论证和审查,并经实施应急预案有关单位认可,由制定单位,印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2)事故可能发生的地点和可能造成的后果;(3)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及其组成单位、组成人员、职责分工;(4)事故报告的程序、方式和内容;(5)发现事故征兆或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行动和措施;(6)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伤员救治)资源信息,包括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有关信息的情况;(7)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有关的具体通信联系方式;(8)相关的保障措施;(9)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10)应急预案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一级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各级单位都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和有关作业岗位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单位和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经上一级管理单位审查。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储运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辐射、城市公用事业、道路交通、火灾、铁路、民航、水上交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种设备、电网安全等事故的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抄报安全监管部门。
第六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对与实施应急预案有关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使其熟悉相关的职责、程序,对本单位其他人员和相关群众进行培训和宣传教育,使其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自救和救援行动;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应急措施的培训;应急预案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中明确的与其相关的职责应当组织落实。
第七条应急预案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适用范围、条件,有关应急资源情况,以及与相关预案的衔接关系等发生变化时,或发现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强化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实施属地监管的原则,在市、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行政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公安部门加强侦查工作,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及时移送安监部门查处,依法查处非法运输和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生产、经营、存储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监部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行为并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情况;工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市场监管;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管。
第二章许可管理
第五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颁(换)发管理工作实行单位申请,安监部门分级审核、发证。
县(市、区)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审查、颁发工作,并接受市安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安监部门受省安监部门委托,负责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不含进出口经营)的审查工作,并接受省安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具有进出口经营的批发企业和原材料批发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审查发证工作,由省安监部门负责。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实行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的原则。根据本市产业布局,全市范围内不再新增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烟花爆竹原材料批发企业;市区(含广陵区、维扬区、市经济开发区、新城西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各县(市)及邗江区各设立1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不得设在城市建成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由各县(市、区)安监部门编制规划并报市安监部门备案,按当地常住人口每3000人可设1家的原则严格控制。
第八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活动和治安防范达标活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度。
第九条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经有关职能部门许可或备案,安全设施设计经安监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生产企业的改、扩建和批发企业储存仓库的改、扩建工程由省级安监部门批准;批发企业其它设施的改、扩建工程由市级安监部门批准。施工完成后,经竣工验收合格方可投产或使用。
第三章生产安全管理
第十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安全条件:
(一)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
(二)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明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企业从业人员1%以上配备且至少有1名;
(三)建立安全生产设施的长效投入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并专款专用;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省安监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从事药物混合、造粒、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市安监部门组织的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或有资质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五)应采取相应的职业危害预防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费,足额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鼓励企业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企业的工房、库房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布局、建筑结构和材料,生产工艺布置,消防以及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房、库房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八)用于加工药物或与药物接触的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定期检验;
(九)应当依法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十)应当制订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严禁使用含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生产烟花爆竹产品。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严禁超药量、超人员、超品种生产烟花爆竹;严禁私自改变工房、库房用途。
第十三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建立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采购、使用登记制度,完善采购、使用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将含药工序委托给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加工。
第十五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的安全管理,对出厂的产品进行检测,确保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产品包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内包装标志应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级别、产品类别、警示语、燃放说明、含药量、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和生产日期(或批号),计数类产品还应标明数量。无外包装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时更换不合格的消防器材,定期组织对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检测。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向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供应烟花爆竹产品。
第四章经营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烟花爆竹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第二十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含药物原材料批发企业)应符合下列安全条件:
(一)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
(二)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明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企业从业人员1%以上配备且至少有1名;
(三)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省安监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市安监部门组织的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或有资质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四)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和材料、电气设施、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五)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六)建立安全生产设施的长效投入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并专款专用;
(七)采取相应的职业危害预防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八)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费,足额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鼓励企业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九)应当依法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十)应当制订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向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单位供应烟花爆竹。禁止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个人订货、进货。不得采购无外包装的产品
第二十二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具备配送条件,有完善的配送制度,向零售经营者送货上门。
第二十三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产品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定期向当地安监部门报送备案,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2年备查。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在购买或者销售后3日内报所在地安监部门备案。
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安监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购进烟花爆竹时,应当与供货单位签订由江苏省工商行政部门监制的《江苏省烟花爆竹购销合同》。采购市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产品,每年初将购销合同和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复印件报市安监部门和市公安部门备案,新增签订购销合同的应及时备案,由市安监部门印发备案通知书并抄送当地安监部门。
第二十五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安全条件:
(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应当经过县(市、区)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零售场所必须有健全的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包括:负责人、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购销管理、储存保管等制度;
(五)按规定要求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经营场所符合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向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不得经营和储存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零售场所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量。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健全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确保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从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七条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
第八条下列文件材料属于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属登记确权、房地产权属转移及变更、设定他项权利等有关的证明和文件:
(一)房地产权利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法人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来源证明,房屋拆迁批件及补偿安置协议书,联建或者统建合同,翻改扩建及固定资产投资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有关材料等;
(三)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房产继承书、房产赠与书、房产析产协议书、房产交换协议书、房地产调拨凭证、有关房产转移的上级批件、有关房产的判决、裁决、仲裁文书及公证文书等;
(四)设定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有关合同、文件等。
二、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界定位置图;房地产分幅平面图、分丘平面图、分层分户平面图等。
三、房地产产权登记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房产登记申请书、收件收据存根、权属变更登记表、房地产状况登记表、房地产勘测调查表、墙界表、房屋面积计算表、房地产登记审批表、房屋灭籍申请表、房地产税费收据存根等。
四、反映和记载房地产权属状况的信息资料,包括统计报表、摄影片、照片、录音带、录象带、缩微胶片、计算机软盘、光盘等。
五、其他有关房地产权属的文件资料,包括房地产权属冻结文件、房屋权属代管文件、历史形成的各种房地产权证、契证、账、册、表、卡等。
第九条每件(宗)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完成后,权属登记人员应当及时将整理好的权属文件材料,经权属登记负责人审查后,送交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立卷归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据为已有或者拒不归档。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归档。
第十条归档的有关房地产权属的资料,应当是原件;原件已存城市建设档案馆或者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认定的,可以是复印、复制件。复印、复制件应当由经办人与原件校对、签章,并注明校对日期及原件的存放处。
第十一条归档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应当做到书写材料合乎标准、字迹工整、内容规范、图形清晰、数据准确、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第十二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对归档的各种房地产权属档案材料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归档。
第十三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对归档的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应当及时进行登记、整理、分类编目、划分密级、编制检索工具。
第十四条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以丘为单元建档。丘号的编定按照国家《房产测量规范》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以房地产权利人(即权属单元)为宗立卷。卷内文件排列,应当按照房地产权属变化、产权文件形成时间及权属文件主次关系为序。
第十六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掌握房地产权属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有关权属档案材料,保持房地产权属档案与房地产权属现状的一致。
第十七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权属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修改房地产权属档案。确需变更和修改的,应当经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批准,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妥善保存,定期检查和鉴定。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档案毁损或者丢失,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销毁房地产权属档案。
第十九条保管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配备符合设计规范的专用库房,并按照国家《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密切联系,加强信息沟通,逐步实现档案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及档案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办理房地产权属档案的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房屋自然灭失或者依法被拆除后,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自档案整理归档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城市建设档案馆。
第三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及时为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纠纷仲裁、物业管理、房屋拆迁、住房制度改革、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等各项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保密规定,防止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散失、泄密;定期对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密级进行审查,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密级。
第二十六条查阅、抄录和复制房地产权属档案材料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登记备案。
涉及军事机密和其他保密的房地产权属档案,以及向境外团体和个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按照国家安全、保密等有关规定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七条向社会提供利用房地产权属档案,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归档的;
(六)档案管理工作人员,造成房地产权属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造成房地产权属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在利用房地产权属档案的过程中,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房地产权属档案或者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二)企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置、编制、经费,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职称、奖惩办法等参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截至目前,我国已制定出40多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诸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已经逐渐系统化,形成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和法规的集合法群与总体框架,且日趋科学合理。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和认证制度
国家质检总局于2002年推出了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主要包括: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基本生产条件审查;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是经过检验的合格产品;合格产品进入市场销售时,必须加注QS(QualitySafe:质量安全)标志。当前,我国多部门对农产品进行多种形式的质量安全认证:农业部设立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分别对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进行认证管理;国家环保总局成立有机食品发展中心对有机食品进行认证和管理;国家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等三个部门对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进行认证、监督和管理。
二、存在问题
(一)部门多头监管、效率低下
不同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链的不同环节(见表1),造成了多个部门“多方散分、齐抓共管”的局面。部门的多头管理,中间缺少必要的协调和沟通,致使出台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法效率大打折扣;若出现了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也易出现相互推诿、问责无人的现象。管理机构之间权属关系模糊,监管内容亦有重复,不但加重了市场主体的运营成本,一定程度上浪费了管理资源,而且也会发生许多矛盾,引致各部门之间监督和管理权限相互摩擦与冲突。
(二)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缺陷
我国有一部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和法规出台时间较早、覆盖面不宽、标准不高,难以适应现阶段广大消费者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新需求和新变化;部分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和制度比较笼统,可操作不强,具体实施起来或多或少“无章可循”;一些法律和法规的兼容性存在相互交叉和矛盾、执行部门协调不一致等状况;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缺乏规范性和持续性,背离了制定法律和法规的初衷,降低了它们应有的效力。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认证及检验检测体系问题突出
1.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我国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始建于20世纪60年代,截至《食品安全法》公布施行前(2009年2月28日),已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国家标准2000余项,行业标准2900余项,地方标准1200余项,基本建立了以国家标准为核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为补充的食品(农产品)标准体系。受食品(农产品)产业发展水平、风险评估能力等因素制约,现行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1)各部门分别制定各自的相关标准,虽总体数量较多,可相互间既有交重、又有脱节,其协调性和衔接程度较低;(2)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中的个别重要指标和标准存在缺失,尚不能满足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求;(3)一些标准标龄较长,通用性不强,部分标准、指标欠缺风险评估依据,影响了其科学性和合理性;(4)相关标准技术性强、执行要求较高,需加强宣传、培训和贯彻实施。
2.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经过不断探索,业已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1)认证种类繁多、标准多重且不统一;(2)相关监督和管理部门对认证后食品(农产品)的监管机制不健全,存在惩处不严、执法不力的情况;(3)认证体系仍不完善,缺少专业技术人才;(4)认证知识普及率不高,致使认证产品不能得到社会认可。此外,我国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方面的宣传力度还很小,政府、企业、生产者(农户)和消费者等各利益主体未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重要性给予足够的关注和重视。有些农产品虽然已经具备了申请和认证条件,可对农产品的认证意义认识不充分,觉得其农产品只要能以自己认为不错的价格卖出去,没有必要将资金和精力投入到认证的注册、认证及管理上,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认证。
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标准体系与检验检测体系互为补充,促进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发展。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存在的问题是:(1)相关职能机构、部门设置重复,相互间协调性差,效率低下;(2)部分质检机构、实验室环境条件较差,检验检测设备老旧低效,检验检测手段比较落后;(3)质检机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高、精、尖的技术型人才,同时也缺少管理型人才;(4)质检机构的地域分布不均衡,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质检机构、实验室的建设滞后,基层设置几乎空白。
三、发展策略
(一)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
法律法规体系、质量监管体系和行政管理体系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在农产品管理体系中,法律法规体系是基础,质量标准体系是依据,行政管理体系是主体(周应恒,2008)。只有明晰各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认证条件确认与申报、生产(种植)标准和技术规程的制定和评价、生产基地和市场流通中相关的检验检测等技术鉴定和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职责,才能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共同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因此,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需要从法律法规体系、质量监管体系和行政管理体系方面着手:
1.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颁布实施专门的食品安全法,在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基础上,对其强化和完善;对当前诸多种类繁多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摈弃那些“过时”、“不适用”的“旧法律法规”,完善整个法律法规体系;加大触犯或违犯农产品法律法规的处罚力度。
2.健全质量安全标准、认证及检验检测体系
继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标准及认证的研究及修订,建立和完善一套既符合当前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认证体系,合理设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认证体系的层级构成。引进国际领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建立统一、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
3.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管理体系
梳理各个农产品(食品)管理部门的权责关系,进一步调整、明晰其监管职责,尽可能减少监管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建立和完善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信息披露机制;建立和完善农产品(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农产品(食品)控制体系。
(二)建立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明确供应链各环节责任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的宣传,增加对信息可追溯系统相关知识的了解程度,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如:电视、报刊、杂志、培训等),促进对加贴信息可追溯标签农产品的消费和购买。另外,加大对加贴信息可追溯标签农产品的供给,通过多种途径降低加贴信息可追溯标签农产品的生产成本。为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性和信誉,要积极指导注册人规范使用、管理商标标识,对违反标准的生产者(农户)或企业吊销“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产品)的标识使用资格。推广使用商标防伪标签技术,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编写条形码、保存相关记录,从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的各个环节进行追踪,当农产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时,便可进行信息追踪,尽快发现问题所在环节并进行控制,从而明确供应链上各利益主体的相应责任。
(三)加强对质量安全农产品产业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
地方政府可对从事质量安全农产品生产农户或企业进行专项补贴,使之“有利可图”,这样才能极大地刺激质量安全农产品的生产积极性;大力扶植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特别是从财政资金上给予倾斜或补贴,更好地发挥其在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化、质量安全性及销售中的推动和促进作用;运用财政资金支持质量安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基地农户标准化的生产技术应用和推广工作等,以期保证生产基地能够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出符合标准的质量安全农产品;大力扶持从事质量安全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企业,从财政上支持其销售方式和渠道的拓展,如:举办质量安全农产品展销会,建立网络销售平台,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等。
(四)加大对质量安全农产品的宣传力度
大力宣传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意义,让生产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企业等利益主体充分认识到,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于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提高、农民增收以及整个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另外,也要加大消费者对质量安全农产品的认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了解和认知,通过相应的市场营销策略,努力做到让消费者可有效识别并及时举报有质量安全问题的农产品,充分发挥消费者在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作用,唤起社会上每一位消费者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保护意识,从简单的保护意愿转化成切实的行动。
第二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办证目录的食品还必须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出厂检验资格证书、标准执行证书、与质监部门签订的质量安全承诺书。
第三条环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环境条件,生产企业周围不得有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扩散性污染源,生产加工场所内外环境应清洁、整洁,车间地面为应用防无毒、防滑的硬质材料铺设,不得饲养家禽、家畜。生产车间、库房等各项设施应根据生产工艺卫生要求、原料储存等特点,设置相应的防鼠、防蚊蝇、防昆虫侵入,生产场所内的排水沟渠应为密闭式,无异味。坑式厕所应建在距生产车间×××米外。清洗、洗手、消毒、更衣等卫生设施运转良好。
第四条生产设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材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生产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企业应建立设备档案。
第五条原材料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均应是无毒、无害、符合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企业应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报县(市、区)质监部门积案,并建立《食品添加剂进厂登记簿》、《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簿》、《原材料进厂登记簿》、《原材料投料登记簿》、《不合格原材料处理登记簿》,采购原辅材料必须验证供货单位资质并索证索票,索取法定部门的质量检验报告,经过进厂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加工工艺及过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工艺流程,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的交叉污染。有完整的工艺流程图,并标注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关键工序,并实施有效检验和记录,建立《关键控制点控制记录》。加工人员操作时应换鞋穿戴清洁工作服、帽,戴口罩,经常性进行手消毒。
第七条产品标准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有企业现有生产品种的所有卫生质量标准文本和相关的检验方法标准,不得无标生产。食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以及企业明示标准和各项质量要求。企业采用的企业标准必须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且应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八条人员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检验员。企业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者必须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知识,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技术人员应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检验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资格,能独立从事检验工作。生产操作人员上岗前应经过技术培训,并持证上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应持有健康证明。
第九条检验能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设备,检验所用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生产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出厂检验能力,其它食品生产企业可以委托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
第十条质量管理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在质量制度中明确规定对质量有影响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和权限,规定检验部门、检验人员能独立行使的职权,在企业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在生产过程中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检验、产品售后服务全过程质量管理,实施质量否决权。
第十一条产品包装标识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预包装或其它形式包装的食品的包装材料必须清洁、安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出厂销售的食品应有食品标签,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食品标签标识中应标明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和食用说明,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还应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并加印(贴)qs标志。
第十二条产品储运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将原料库、成品库分设,食品存放应隔地离墙。原辅材料、成品库(半成品)及包装材料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等物品。
企业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产品在基贮存、运输过程中质量不发生劣变,需低温保存的食品应在冷库内存放,冷库温度应符合要求。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符合要求,装卸时食品受污染。
第十三条出厂检验要求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出厂前必须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企业检验机构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出厂检验项目的检验,应建立完善《检验原始记录》、《出厂检验报告》,并出具出厂检验合格证。检验机构每半年与质量检验部门进行一次比对试验。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建立《食品生产企业产品销售登记簿》,并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
第十五条文件管理企业应制定文件管理制度,有专(兼)职人员负责专业的文件管理,将各种记录、设备档案等进行归档管理。
摘 要 电力企业“两票三制”管理制度的推行是电力企业长远发展的基本要求,本文根据笔者的实践经验,从多个角度分析安全生产中两票管理制度的制定模式和实践方式,目的是最高效率的落实两票制度。
关键词 两票三制 电力企业 安全生产
在电力企业日常经营发展过程中,安全生产是其发展永恒的主题,同时也由于电力企业的行业特点,安全生产更是其中的重中之重。在电力企业的日常经营当中,“两票三制”是一个基础的安全管理制度,其中前者是指工作和操作票,后者是指运行、交接、巡回和试验轮换制度等,电力企业想要保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良好发展,只能建立在安全的基础上才能够真正的实现。因此,电力企业的日常管理当中,应当切实落实“两票三制”的制度制定和基础实践,这是电力企业日常管理中一项基础性的工作。
一、“两票三制”具体制度的制定
严格执行“两票三制”能够为安全生产奠定良好的基础,近些年来电力企业提升了对于两票三制的管理重视程度的同时也在管理当中出现了部分问题,由此导致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从实际发展的情况而言,电力企业生产过程当中出现的大多数事故都是由于不规范操作导致的,这也从一个方面表明其和电力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关系重大,由此可见,重视“两票三制”对于提升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意义重大。
(一)建立全面开票制度
重视“两票三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做到建立起全面的开票制度,对于危害到人身财产安全的制度必须进行严格制定,对于票面安全措施、危险的分析情况开票都应当实现全面的落实,主要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的操作标准都应当制度化和规范化,必须持有工作和操作两种票。
(二)健全员工培养制度
对于员工的培训和培养,应当从提升从业人员的素质入手,通过脱产和小型培训两种方式对于员工的综合素质进行提升,提升其主观能力,令其能够持续提升对于违规工作危害性的认识,形成安全责任意识全面的体系,实现良好的自我保护和自我防范形式,保障能够实现,对于违规工作依照制度进行严惩,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三)采取经济和行政相结合的奖罚制度
通过经济和行政相结合的奖罚制度来对于员工的行为进行规范,进而使制度管理能够走向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路线,对于违规和违法的电力企业现象,应当遵守规则进行事故的调查取证、安全条例制定、奖惩条例落实等,对经济和行政问题进行及时纠正,及时制止违章
对于模范地遵章守纪,采取“激励”原则,抓两头和中间发展相结合,保障从业者能够填好票、用好票、管好票,进而保障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
二、安全生产中“两票三制”管理实践
“两票三制”作为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制度,也是我国多年运行发展当中总结出的基本经验制度,这对于大多数的责任事故都能够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1]要求电力企业将安全生产的理念落地生根,减少人为责任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操作事故的发生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两票三制”的落实,在我国当前的实践发展当中,除了通常的三大问题外还应当着重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一)避免无票工作,严格监督工作票
对于无票的行政管理应当坚决抵制,其中包括打票、审批等多个环节,切记走过场现象的发生,从业人员应当肩负起其中的责任。部分从业人员为了节约时间和经理往往会出现纵容无票作业情况的发生,最终酿成事故。从业人员在工作票的使用当中应当严格进行把控,避免无票作业情况,在行业当中积极开展制止无票工作、反习惯性违章活动,大力宣传遵章守纪光荣,违章违纪和无票工作可耻。有效地杜绝设备和人身伤亡事故。
(二)提升操作票管理能力
操作票作为操作命令完成的制定的基本依据,但是当前现有的从业人员水准十分有限,对于业务操作不够熟练专业化和准确,专业技术的水平有限,对于业务操作不能够做到严格执行,失误性操作时时发生,由此可见,应加强对电气操作、热机操作的管理,使操作标准化。同时也应当高度重视操作分工的发展和员工技能的脱产培训,同时电力企业也应当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从业人员在进行操作前对操作票进行仔细审核,操作内容需要具体,操作中分清监护人与操作人的职责,让操作熟练的人员依据操作票按顺序进行,执行好监护制度。
(三)完善交接班具体制度
交接班的相关人员应在达到掌握设备具体运行状态的条件下才能够接班,这对于从业人员的要求在于其重视检查工作的地位,认真进行记录和分析,在休班期间做好沟通工作,一旦出现事故对于各种事件发生的具体原因和过程进行分析,同时在交接过程中进行签字交接确认,使接班人员思想上立即投入到工作状态的有效过程,这并非是走形式。交班会一定要对本班工作及时总结、分析,注意时效性,这将有利于提高运行的工作质量。
三、结语
综上,电力企业应以“两票三制”为基点,以执行为荣,以执行不到位为耻,这样通过制度约束和柔性引导,使广大员工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新的飞跃。企业通过创造良好的企业安全文化氛围,培养自律员工,打造安全的电力企业,真正实现安全文明生产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