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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文化遗产日即将到来之际,我们在这里召开全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调查阶段总结表彰会。非常感谢省委常委胡苏平部长、张平副省长亲临大会。召开这次会议的目的,就是要总结两年来的实地调查工作,表彰在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鼓励全省“三普”工作者,发扬成绩,再接再厉,继续做好第三阶段的资料汇总工作,全面完成国务院部署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任务。下面,我代表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作
三是文物普查实施了严格的质量控制和专家把关指导。我省实地调查的质量致胜点有两个方面,一是采取了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另一个是投入了大量的专家。我省在严格执行国家规范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工作特点和需要,制定了符合本省实际的技术线路,采取了切实可行的质量控制措施。确立了全面覆盖,不留死角,科学计量,客观准确,质量第一,严格控制,深度采集,挖掘内涵,服从规范,争议存档的工作原则,力求在完成国家规定目标的同时,扩大调查范围,扩充资料内涵,着眼于未来的文物资源评估和学术研究的开展。省“三普”办先后举办多期(次)培训班,对全省普查人员进行了工作责任、普查规范、专业技能、设备使用及验收标准等全方位的培训教育。在调查方法上,我省采用了pda数据与“三普”软件同步采集的办法,即,将《中国文物地图集·xx分册》电子版地图安装在pda上,同步录入新发现和复查的文物地理信息,在完成调查后,不仅能方便快捷地制作出新的囊括全部“三普”成果的各县域不可移动文物电子分布地图,又可以实现全省文物地图集的升级换代。在以县域为单元的验收工作中,我省采取了分级验收工作程序。
即,以县域为验收单元,分县级准备、市级初验、省级验收三个步骤。大量基础性准备工作由实施调查的基层文博单位完成,成熟一个验收一个,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效率;市级初验中,要求全部文本必须由包市专家签字,客观上保证了普查指标项和基本数据线的完整、准确;在省级验收时,给验收专家授予普查质量的裁判权和否决权,一方面对准备不足的县域限期整改,延后验收,一方面对通过验收的县域提出限期再整改的要求。在计量方面,对不宜分解的的民居组群整体登记,不拆分;在收录方面,对时代特征不典型的近现代建筑严格审查,不凑数;对消失的文物点,尊重客观,不掩盖。在整合全省验收资料过程中,我们根据上述原则,核销了660多处不符合认定标准的登记条目。
大批专家投入“三普”是我省实地调查的一个重要特色。省文物局从省考古所、古建所、xx大学、省社科院等单位抽调了5名专家成立综合专家组,对全省普查工作进行全面指导。指定21名古建、考古专家分赴11个市,深入一线,包市把关。制定了《xx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专家工作制度》,明确包市任务和工作责任。专家们合理解决了本单位工作和“三普”工作的矛盾,放弃节假日,挤时间,排行程,深入一线蹲点,严把文本录入质量。xx市的包市专家,为了解决队员文物基础知识薄弱和对规范标准掌握不准的实际困难,编写了调查文本录入操作规范和与临汾地域文化有关的文物知识。综合专家组和技术组,在全省开展了大范围的检查指导,先后组织大检查3次,两年中的大部分时间是在全省奔波,每一个市、县,都留下了他们的身影。省“三普”办副主任、专业组组长师悦菊研究员,50多岁的一位女同志,足迹遍布全省。即使累病了在输液时,仍然坚持修改文本。她素以工作认真负责、质量把关严格著称全省,队员们对她既敬且畏,尊称她为“灭绝师太”;在全省的女专家、女队长中,还有不少以作风硬朗、工作认真、成绩突出而值得大家称道。
四是广泛的宣传营造了良好的文物普查社会氛围。在实地调查的全过程中,我省通过规模宏大,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氛围,呈现出广大人民群众关心普查、参与普查的可喜局面。省、市、县电视台、电台、主要报刊、网络媒体成为宣传的主要阵地。xx电视台、《xx日报》及市、县媒体不间断报导普查工作动态近万条,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各地利用文化遗产日、博物馆日及各种会议的机会,积极组织各种宣传活动,产生了较大的轰动效应;文物普查队员们身着普查工作服,佩带普查牌证,高举普查队旗,走进厂矿学校,进入山庄窝铺,征询文物线索,用自己的形象和行为宣传了“三普”,为广大群众参与调查工作发挥了促进作用;各地印制的新发现画册和“三普”知识宣传画,举办了展览,使“三普”的成果广为人知,2009年我省举办的《厚重xx——xx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要新发现图片展》全省巡展就是一次规模很大的成果展示。《xx晚报》开辟“寻找湮没的历史”专栏,先后刊发50余期,现已结集出版成书;我省近百名队员撰写了普查随笔,在全国征文活动中33篇获奖,投稿和获奖数量位居各省、市前列。许多乡、镇成为县“三普”办的成员单位,乡、镇长、村长、文化员既是宣传员,又是信息员,还是服务员;许多农民“活地图”主动担任向导,加入志愿者队伍,发挥积了积极作用。
我们深切地感到,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的确确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但考验了我省的文物队伍,也为我们文化遗产事业的繁荣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良机。我们欣喜地看到,通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我省的文物资源宝库更加丰富;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更加夯实;发展文化产业,实现文化强省的前景更加光明。通过普查培养锻炼了一支作风更硬,业务更精的文物专业队伍,造就了一大批业有所长、技有所专的优秀专家队伍。事实证明,我省的文物队伍是一支能打硬仗的队伍。
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全面完成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任务。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第二阶段的实地文物调查工作任务已基本完成,本月下旬将接受国家文物局的抽查验收。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第三阶段的资料整理、验收和汇总工作即将全面铺开。对下一阶段的工作,我提几点要求:
第一,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保证下一阶段人员和财力的持续投入。各级“三普”办要继续加强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国务院普查领导组关于第三阶段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让我省“三普”工作划上圆满的句号。
第二,在国家组织的省级整体验收工作开始前,一要做好普查数据汇总的软硬件环境建设,为验收做好技术准备;二要强化质量,准确认定、科学计量,对认定和计量有疑义的文物点进行再核实、确认,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文物点应给予合并或撤销;三要尽快完成长城资源调查数据转填文物普查登记表的工作。
2000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以下简称《解释》)。现将《解释》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解释》规定,违规对外担保合同为无效合同。违规对外担保合同包括实质性违规和程序性违规。实质性违规指担保人的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外汇局批准,但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合同前未经批准的。程序性违规指担保人的担保行为已经外汇局批准或无需批准,但在提供对外担保后,未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的对外担保合同。
二、根据《解释》第七条及第八条、《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无效对外担保合同担保人对外履约,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已经法院、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定的:担保人在对外履约时,担保人需持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判决和裁定以及现有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文件,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申请对外履约,外汇管理分局应按照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定和判决金额核准履约。
(二)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而自行达成协议的:担保人在对外履约时,应当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持有效凭证和文件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申请。其中,主合同有效而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对外履行民事责任的金额不得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主合同无效导致对外担保合同无效而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对外履行民事责任的金额不得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三)各分局应按月将所核准的辖区内无效对外担保合同项下对外履约情况报总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备案。
三、对外无效对外担保合同,担保人对外履行担保责任前,外汇局应当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担保人进行处罚。
四、本通知所称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是指债务人不能按照对外担保合同所依据的主合同的规定,应当对外清偿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和其他相关费用。
五、本通知自之日起施行。本通知下发前相关规定中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施行之日前的违规对外担保合同,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外汇局不再为违规对外担保合同补办对外担保登记。其中外汇局已经受理但尚未办理对外担保补登记手续的,一律不予补办对外担保登记。担保人需依法对外承担责任的,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一、基本情况
1、“一单两库”建立及完善情况。2020年,我局制定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做到了定期更新。
2、年度抽查计划及任务进展情况。我局在年初制定了《县农业农村局2020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填报到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并按照抽查计划建立双随机任务,明确了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并予以公示。
3、抽查进度及公示情况。我们组织执法人员严格按照在监管平台建立的双随机任务对涉农企业、个体工商业户检查对象进行了随机抽查工作和定向抽查,及时公开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做到监管常态化,推动“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建立监管效果评价机制,所有任务全部完成并在监管平台进行了公示。
4、“互联网+监管”监管行为覆盖率100%。
二、下步工作安排
一是严格落实责任。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力推广“双随机”抽查,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做到在监管平台及时录入、更新。
第一条目的依据
根据《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产业技术转移中心是承担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有关研发任务以及重大技术集成与转移等活动,开展省内产业发展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的一个综合机构。
第三条职责
主要承接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有关研发任务以及重大技术集成与转移等活动,开展省内产业发展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监管、指导功能研究室、产业示范、培训可基地的运行。
第四条遴选、考核
由首席专家提出候选名单,农牧厅确定。
第二章遴选方式
第五条遴选原则
根据省优势或特色产业发展状况及需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遴选条件
(一)产业技术研发中心在省内现有的科研机构和教育机构中择优产生,在省内本领域的研究中处于领先地位。不作为法人单位;
(二)建设依托单位须具备较好的研究基础条件,并承担过与本产业相关的重大科研项目任务;
(三)依托单位须具备综合能力较强的创新团队、结构合理的人才梯队和省内本领域公认的学术带头人。并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
(四)依托单位应保证产业技术团队功能专家的办公条件和实验室条件建设、仪器设备使用;
(五)依托单位及主管部门承诺保证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人事管理和后勤保障,保证人员的科研时间,配备必要的研究辅助人员,保证产业技术团队各执行层级在业务上的垂直管理和独立开展科研活动。
第七条遴选程序
(一)由首席专家负责提名;
(二)执行专家组征求同领域专家意见并评议;
(三)在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后由农牧厅确定;
(四)挂牌,并与首席专家签订任务委托协议书和任务书。
第三章审批
由首席专家提出候选名单,在征求同领域专家意见后,经评议、公示后,由农牧厅确定。
第四章考核
第八条考核办法
(一)考核方式
在功能研究室的协议期,由由监督评估委员会根据任务委托协议书和任务书,对产业技术转移中心进行每年一次的年度考核和五年期满后的任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管理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对达不到要求的,提出整改要求或予以中止协议处理。
(二)考核程序
1、首席专家向监督评估委员会提交关于产业技术转移中心的综合评估报告;
2、监督评估委员会听取首席专家对产业技术转移中心的工作报告;
3、监督评估委员会按照首席专家签定的任务委托协议书和任务书,对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评估,并结合首席专家综合评估报告进行考核评定;
4、将考核结果报管理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再次评议;
5、根据评议结果由农牧厅决定产业技术转移中心依托单位的整改意见或终止协议处理,并由管理咨询委员会将决定意见反馈给首席专家。
(三)考核标准
1、考核等次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2、依托单位能保证产业技术团队功能专家的办公条件和实验室条件建设、仪器设备使用;能够保证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人事管理和后勤保障,保证人员的科研时间,配备必要的研究辅助人员,保证产业技术团队各执行层级在业务上的垂直管理和独立开展科研活动的确定为合格。
3、依托单位没有保证产业技术团队功能专家的办公条件和实验室条件建设、仪器设备使用;没有保证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人事管理和后勤保障及人员的科研时间;没有按需配备必要的研究辅助人员;没有保证产业技术团队各执行层级在业务上的垂直管理和独立开展科研活动的确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结果
1、任职期内年度考核为合格者,由监督评估委员会提出整改意见,可继续担留用;不合格者,由监督评估委员会建议,报农牧厅审定并终止协议,由管理咨询委员会书面通知首席专家。
(2)期满考核为合格者,根据学科发展和工作需要,可由监督评估委员会建议,报农牧厅审定并提出整改意见后,继续在下届担任科研任务;不合格者,由监督评估委员会建议,报农牧厅审定并解除协议,由管理咨询委员会书面通知首席专家,终止协议。
第五章附则
一、评选活动的组织
名校评选工作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教育局具体组织实施。县(市、区)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申报学校的预查、资格确认、初评、择优推荐和材料选送等工作(市直学校的预查等工作由市教育局组织进行)。各县(市、区)要按市政府的要求,加强对名校评选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质量。
二、评选标准
申报学校必须具备衢政发〔20*〕42号文件规定的四项基本条件。评审以各级各类省示范性学校评估标准为主要依据,即高中段学校须达省等级重点高中要求,九年一贯制学校、初中、小学须达相应的省示范学校标准,幼儿园须达到省一级幼儿园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参照相关标准评定。已经被命名为各类省等级重点高中或示范学校的,以组织评估验收时上级部门提供的评估报告为基本依据,着重考核评估时尚未达标项目的达标情况和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未经省等级重点高中评估或各类示范学校(幼儿园)认定的学校,要认真对照标准,做好自查自评工作。
为体现“坚持标准、注重实绩、尊重民意、好中择优”的原则,名校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办学历史10年以上,办学行为规范,办学特色鲜明,校园文化建设卓有成效。
2、积极推进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在县(市、区)教育局(教研室)组织的学科抽测中,后20%学生的比例逐年下降。近三年,学生在教育部门组织(或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德智体美等各项竞赛中至少有获市集体二等奖、个人一等奖以上的项目。
3、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高于全市同类学校平均水平。小学(幼儿园)专科学历以上专任教师,城区学校达95%以上、农村学校达75%以上;初中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城市学校达90%以上、农村学校达72%以上。高中段学校,具有研究生学历和研究生课程班结业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达10%以上。
4、拥有一定数量的知名教师。普通高中拥有在职全国优秀教师、省功勋教师、省特级教师、省优秀教师、省教坛新秀、市名师、市名校长、市学科带头人等5人以上,其它学校3人以上。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列入评选范围:
1、在评选活动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在师德师风建设、规范办学行为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
3、违章招生、违规收费,社会反映强烈的;
4、发生重大安全、卫生事故,经主管部门认定为学校应负主要责任的。
在坚持标准的前提下,第三批*市名校的评选继续向农村初中学校倾斜,以进一步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申报名校的农村初中,在硬件建设、教科研成果获奖档次、拥有名师数量等方面可适当降低要求,但要把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形成鲜明办学特色、为当地经济社会建设服务以及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的作用作为重要条件。
三、准备工作和评选办法
名校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学校申报、县(市、区)推荐和全市联评相结合的办法。评选工作重在过程,重在调动各级各类学校创优、创特、创新的积极性,重在发挥名校的示范导向作用和品牌效应,重在提升教育的综合实力。
申报学校要在当地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抓住机遇,积极进取,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1、以争创名校为动力,动员全体师生员工积极参与争创活动。通过争创活动凝聚人心、鼓舞士气,进一步明确办学方向,促进学校各方面工作,努力把学校办成高水平、有特色的示范性窗口学校。
2、全面回顾学校发展的历史,认真总结近几年来(以近三年为主)学校工作的成绩和经验,特别要注意总结办学特色和教育创新方面的经验,对照相应标准,实事求是地做好自查自评工作,找出差距,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强化优势,弥补不足,认真做好整改工作。
3、在广泛发动、全员参与、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形成自查自评报告,填写《第三批*市名校申报表》(见附件),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政府提出正式申报要求(有关申报材料送市名校评选办公室)。学校的自查自评报告应包括学校历史沿革和概况,对照相应标准的自查自评情况,近几年主要工作和办学实绩,学校目标定位和发展规划等内容。在“主要工作和办学实绩”中,要求陈述申报名校的理由,重点介绍学校的办学特色、推进素质教育的举措和成效,在市内、外有一定影响的教育教学成果,以及在学校管理、事业发展、示范辐射作用等方面较新较突出的成就。农村初中还要着重介绍为当地经济社会建设服务以及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所做的主要工作和取得的成绩。
名校评选的申报程序和实施办法:
1、资格确认。学校经自查自评后认为符合申报名校基本条件的,可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并由当地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组织预查及初评。预查的主要内容是:学校是否符合申报的基本条件;申报指导思想是否端正,申报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到位;陈述的申报理由是否客观真实;学校在当地示范辐射作用发挥得如何等。经县(市、区)初评确认具有申报资格的,由县(市、区)教育局向市教育局上报学校的自查自评报告、《第三批*市名校申报表》和学校情况简介。
2、专家组考评。在接到学校的正式申请后,由市教育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学校进行全面、综合、动态的考评。考评的重点是: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办学特色,队伍建设,办学水平和示范辐射作用等内容。在深入考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考评组对学校工作进行综合分析,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如实地将考评结果报市名校评选领导小组。
3、社会公认度测评。对县(市、区)推荐的名校候选对象,由名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进行社会公认度测评。在*教育网上介绍候选学校情况,以投票的方式接受公众测评,并在一定范围内发放民意测评表,广泛收集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测评结果作为名校评选的参考依据。学校情况简介由各校提供,一般控制在300字以内。
4、组织联评。在学校自评、县(市、区)推荐、专家组考评、公众测评的基础上,由市名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评委会进行联评,评选出第三批*市名校若干所。
5、社会公示。对通过联评确定的第三批名校通过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市教育局组织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按市政府文件精神,作出相应的处理。
6、命名表彰。第三批“*市名校”由市人民政府命名公布,授予奖牌并予表彰。表彰时间定于2009年教师节。
四、评选工作日程安排
1、7月15日前为学校申报,县(市、区)初评、推荐阶段。由申报学校根据申报条件和评选标准,进行自查自评。符合条件的,向县(市、区)提出申报,经当地县(市、区)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初评后,由县(市、区)教育局从中择优向市教育局推荐,并同时上报被推荐学校的自查自评报告、《第三批*市名校申报表》和学校情况简介。各项书面材料的电子文档一并上报。
2、8月10日前为专家组考评和社会公认度测评阶段。由市教育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学校进行综合考评,分别写出考评报告,提交市名校评选领导小组。同时通过有关媒体,采取一定的方式对申报学校进行社会公认度测评,广泛收集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
3、8月20日前为组织联评、社会公示和结果审定阶段。由市名校评选领导小组召开评委会进行联评,确定第三批名校的初选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由市教育局组织人员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而后,由名校评选领导小组将评选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4、9月10日,由市人民政府命名第三批“*市名校”,授予奖牌并予表彰。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着力打造阳光政府,努力建设人民满意政府的目标要求,以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政务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为公众提供更人性、更便捷的政务信息服务平台。
二、总体目标
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事项网上系统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软件、统一数据库的要求,由省工业信息化委负责牵头统一建设和实施,各级行政机关共同使用。网上系统建设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全面真实的原则,通过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布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公告及听证结果、重要事项公示内容及公示结果以及重点工作通报等内容。网上系统包括重大决策听证系统、重要事项公示系统、重点工作通报系统3个部分。系统开通信息、意见收集及回复、群众评议、统计分析、电子监察等功能。
三、工作要求
各级行政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和细化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事项的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实际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非的重要事项,在决策前要按照程序组织听证、公示,各项重大项目、重点工作实施及进展情况要定期通报;要制定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计划,将本地、本部门听证、公示和通报的信息及时上网,收集整理群众建议意见并及时回应。
(一)重大决策听证。重大决策听证事项网上流程分为3个步骤:一是在听证会举行的10个工作日前,由听证机关通过重大决策听证网站向公众1号听证公告;二是在听证会举行的7个工作日前,由听证机关通过重大决策听证网站向公众2号听证公告;三是在听证会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听证机关通过重大决策听证网站向公众听证结果报告。
(二)重要事项公示。网上公示由各公示组织机关通过网上公示系统及时公示及内容等信息,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在公示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公示机关将重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通过网上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告。自公示事项公布之日起到截止时间内,公众可通过重要事项公示网站提出意见和建议,各公示机关要及时收集、处理及回复公众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三)重点工作通报。网上通报由各通报机关按季度通报,通报信息应及时录入网上通报系统,重大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通报。各级行政机关要按期通报信息并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解决重大项目、重点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
需依托政府网站开展在线访谈的部门,应与在线访谈系统负责单位联系确认后确定访谈的时间,并将制定好的访谈计划和准备好的访谈资料,书面报政府新闻主管部门、政府信息主管部门、政府督查部门备案。访谈计划应于开展访谈前10日,通过在线访谈系统向社会访谈公告,并及时收集处理社会公众提交的意见和建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市直部门的听证、公示和通报网上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市直责任部门的具体分工是:市法制局负责重大决策听证事项网上的推进工作;市政府督查室负责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网上的推进工作;市监察局负责对听证、公示、通报、查询等事项网上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网管中心负责听证、公示、通报事项网上系统的统一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新闻宣传工作。各县(区)要参照市直部门的做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部门、网上信息负责人和信息员。
(二)建立机制,完善制度。各县(区)、各部门要建立完善公示、通报、听证上网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网上的各项管理制度;要认真审核、管理和维护上网信息,及时归纳、分析、处理和回应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按照“谁,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信息安全监管,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提高信息安全防护能力。
【关键词】房产测绘;风险来源;规避风险
一、房产测绘项目的风险来源
房产测绘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测绘技术和相关房产知识,熟悉相关的房产法律法规,准确测算房屋面积。由房屋面积测算错误引发的后期赔偿,任何一个测绘机构都难以承受,也使此项工作成为房产测绘机构的主要风险。(1)政策性风险。房产测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政策的掌握占了主导地位。目前我们执行的测绘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房产测量规范》和《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差异也很大,《房产测量规范》又跟不上建筑形态的千变万化,使得有些问题无据可查,虽然建住房[2002]74号文对房产测绘中的一些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2005年建设部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其中面积计算的一些细节与《房产测量规范》相去甚远,这就使开发商的售楼面积与房屋登记的产权面积产生了争议,从而给房产测绘带来了风险。(2)技术风险。技术风险主要是指测绘工作者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房屋面积计算错误、房屋的用途表示错误等。它包括单纯的将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或共有建筑面积计算错误,也包括由于工作者不熟悉相关的房产测绘政策、法规,房产测绘知识欠缺,工作程序不严密,质量意识淡薄,造成的认定错误。在房屋要素调查中房屋的用途在测绘报告中不仅要体现规划用途还要体现实际用途。(3)综合性楼房的测绘风险。综合性楼房的特点是房屋功能多样,一般含有裙楼和塔楼。这就对房屋的实际测量和面积测算要求很高。在实地勘测就应该要针对划好各个功能区分别进行测量,并对共有面积确认好。在实地测量前,要对要测量的楼房进行功能区划分,确定好共有部位,实地测量时要重点勘测。如果共有部位界定模糊,就会对后面的面积测算分摊时造成障碍或者分摊方法错误,引致面积测算错误。面积测算过程中,引起测绘风险的因素主要有:房产测绘的法律法规不熟悉、共有面积的界定错误、分摊方法不正确等。(4)预测面积与实际测量面积的差异风险。房屋预测面积主要根据开发企业提供的有规划设计部门认可的施工图纸进行的“纸上谈兵”,所以对于数据的采集、共有部位及面积确认、分摊方法等方面就有可能会出现错误的认识,造成预测绘房屋面积的失真;这些差异产生的主要原因有:规划设计的变更、不按图纸施工、施工放样误差过大、竣工后改变房屋部分公用面积的功能、施工误差与实际测量误差产生的差异、不同测绘单位计算面积采用的方法标准不同引起的差异。(5)合同风险。根据房产测绘合同的基本要求设计出适合自己单位的房产测绘合同。合同要注明房地产开发企业测绘所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开发商的营业执照、土地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总平面图和全套的施工平面图(包括图纸和电子数据)、房屋共有部位使用说明、规划审批意见以及其他的有关资料。合同中应明确标明风险产生时双方的责任及赔偿措施,把纠纷扼杀在萌芽状态。
【关键词】 检测机构存在问题 工程质量应对措施
一、前言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向社会出具科学、公正、准确的检测结果,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判定提供依据的基础性工作,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眼睛”。但目前由于检测市场的逐步开放,检测单位间竞争越来越激烈,“恶性竞争、压级压价、提供虚假数据、出具假报告”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利于检测市场的健康发展,这将最终导致工程实体出现质量问题。
二、存在问题
自《办法》出台实施以来,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呈现出空前发展的态势,各地检测机构如雨后春笋相继成立。为了经济效益,检测单位间竞争越来越激烈,由此引发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见证取样制度不能真正落实,对见证人员的核查流于形式,使得见证工作呈现“走过场”现象
有些检测单位在接受见证样品委托时不认真核查见证人员证书及封样的有效性,甚至为了满足于客户,违规收样,导致见证所取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得不到保证。
(二)收费标准不统一,无序竞争比较突出
一些新成立检测单位在开放的检测市场环境下,为了招揽到客户,不是通过提高检测质量、检测水平、人员素质、设备环境条件和服务质量等正当手段来参与竞争,而是为了一时一己之利,通过价格恶性竞争、压低单价,不惜牺牲行业整体利益,不按照规范要求检测、捏造虚假检测数据,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
(三)少数检测机构内部管理松散,制度不健全,工作质量难以保证
个别检测机构内部管理松散,设备简陋,检测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员职业道德和技术水平均达不到检测要求。受个人利益驱使,为送检单位提供虚假报告。追求短期利润的心情相当迫切,忽视内部管理与检测质量,更谈不上诚信与公正。
(四)电话接受委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电话接受委托,不需送样、不经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样品虽经委托,但检测机构由于成本等原因少检、不检,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样品虽经委托、检测,但检测结果不合格,而隐瞒真实结果,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五)当前工程质量的检测大都是由施工方委托
当前检测行业委托方多为施工企业,合同法律关系检测市场当然应对委托方(施工单位)负责,由于是施工单位给钱就要为施工单位服务,这样的委托和被委托双方存在着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不可避免地出现假试件、假报告的情况。这样恶性循环,既扰乱了检测市场秩序和检测行业信誉又产生较为负面效应,长远下去,对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
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检测市场的正常秩序,对整个检测行业的地位及信誉度都造成了极大危害,并将导致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
三、应对措施
为维护建设工程检测市场公正、公平的竞争秩序,遵循建筑工程“质量第一”的方针,应从源头上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管理,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以确保工程实体质量。
根据当前工程质量检测市场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检测机构应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检测机构必须加强检测人员教育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检测工作的质量,也直接影响到建设工程的质量。一旦检测结果不准确,或出具不真实的检测报告,必然会给工程质量带来隐患,给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因此,检测单位应当把加强对检测人员的教育培训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
1、检测单位首先要牢记坚持“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是贯穿整个检测工作过程的指导方针。检测人员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检测方针,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
2、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检测人员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水平。使从业人员达到本检测岗位所必需的理论水平和操作技能,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率。
3、加强法律法规教育,增强检测人员的法制观念。检测单位要对检测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法律法规教育,增强全体检测人员的质量意识和法规意识,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自觉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行使职责。
4、注重提高检测人员的政治素质,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透明度,都能以“科学、公正、准确、及时”的工作态度,出具具有“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的检测报告。
5、对检测人员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实施动态考核制度,考核不合格者应暂停其该项目上岗资格,并对其所在检测机构该项目的检测能力进行追溯。
(二)加强检测能力比对试验、提高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检测项目比对试验是衡量各检测机构的实际能力和水平、促进检测工作质量水平提高的重要手段。省建设厅要有计划的组织地区性和全省性的比对试验,对一些重要的、新开展的检测项目进行专项比对检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应将定期开展比对试验作为一项有效手段纳入日常监管;各检测机构应积极参加各项比对活动,努力提高检测能力。
(三)加强对检测设备的管理
对检测设备控制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其正常运转,并提供准确的测试数据。建立完整的设备台帐,使检测设备和仪器处于有效控制状态,按要求定期送检定部门检定、校准,有效地控制其检测精度和准确性。新购置的设备和仪器应先经有检定资质的计量检测部门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要求检测人员在上岗前必先了解和掌握有关设备和仪器的工作性能及基本原理,做到会使用、保养、检查和排除一般性故障。每月定期检查、保养检测设备,要保证检测仪器始终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四)加强标准、规范的管理
检测结果的判定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检测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规范。检测单位应加强国家规范、标准学习,提高检测试验人员的技术水平,以确保判断依据的正确性,对现行的各类标准、规范进行登记、分类,编制常用标准目录,标注编号、名称,实施及作废日期,以便于查找、控制,定期审核标准的有效性,对有效标准加盖“受控”章,失效标准加盖“作废”章。
(五)加强检测机构的飞行检查
飞行检查是获取工程质量检测真实信息的有效方式,也是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动态监管的重要手段,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检测机构的飞行检查力度。飞行检查的结果可纳入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档案,检查结果要在全省及时通报,网上公示。
(六)落实不合格检测结果报告制度
加强对检测数据的管理,进一步落实不合格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投入工程中使用和防止工程质量出现恶性事故的重要途径。
检测机构对出现不合格的检测结果,应建立台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影响结构安全的不合格项目时,应在24小时内上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于不合格检测结果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示。
(七)严格执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保证样品具有真实性
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公证性、科学性、权威性的首要环节,同时也为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验收、评估提供了直接依据。凡不符合“见证取样”的样品,检测单位拒绝检验,促使建筑材料处于受控状态。
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检测机构要严格按《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11号)的要求,进一步落实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八)推广应用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
检测数据自动采集是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化、规范化的必然要求,也是防止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主要手段。为提高检测数据的科学性,进一步规范检测行为,检测机构应建立符合要求的计算机检测管理系统及数据采集系统,使用统一的检测报告格式,实现检测数据网络化管理,从而减少人为操作因素的影响,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公正性。
(九)加强检测资质动态管理,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对于超出资质范围从业、转包检测业务、出借或非法转让资质、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检测机构,一经查出给予相应罚款处罚直至吊销检测资质。
采取以上措施,可提高检测机构的自身业务水平,使检测机构的行为从源头上得以有效控制,有利于检测市场的健康发展,从而确保工程质量。
四、结束语
我们相信,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督和各检测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检测机构会充分行使和担当起《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办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检测机构的行为会更加规范化;我们要树立质量检测工作新的理念,强化质量、服务和人才意识,不断探索,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推向良性发展的轨道。
参考文献:
1.《建筑法》
关键词:国有产权;转让程序;规范盲点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及规范盲点
收录日期:2012年5月22日
从2004年2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到2009年6月颁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务院国资委相继出台了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多个文件。2009年11月,北京、上海、天津等主要产权交易机构又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进行了细化,并形成了由《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等12个分则组成的一整套操作细则和实施办法,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了以规范决策、进场交易、机构选择、信息公开、竞价交易、规范操作、信息统计、监督检查为主要内容,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的统一监督制度体系。通过制度建设规范和完善了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进场交易、评估等事项,促进了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减少和避免了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一、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根据国资委陆续颁布新的产权管理的制度与办法,国有产权活动、尤其是国有产权转让的操作程序发生了不少变化。
(一)产权转让申请。产权转让的国有企业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要求产权转让的申请,在企业主管部门决定产权转让后向所在国资委提出产权转让的书面申请并报批。
(二)明晰产权、核准资产
1、产权界定。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产权界定的书面申请,再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向所在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国资委向企业主管部门作出批复;国资委指定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产权界定查证;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中介机构产权界定查证的结果,向国资委提出产权界定结果确认的请示;国资委对产权界定结果作出确认通知。
2、清产核资。企业成立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并在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产核资。
3、财务审计。企业应委托所在国资委指定的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4、资产评估。评估报告必须经核准或备案。国资委按规定程序选择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企业对本企业的资产评估情况在本企业进行为期十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将公示结果报国资委;对符合要求的评估报告,国资委对评估结论进行核准备案,出具核准通知或备案通知书。
(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审议和审批
1、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在本企业进行为期七个工作日的公示。
3、职工安置方案的审议。
4、企业产权转让方案的报批。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由律师事务所对企业产权转让方案及产权转让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产权交易。企业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实施为期20个工作日的上网挂牌,在征集到一个受让意向人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征集到两个以上受让意向人时,采取拍卖、招标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人和受让价格;在确定了受让人和受让价格后,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六)产权和工商等变更登记。在产权交割后,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到国资委办理国有产权注销或变动登记手续;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到工商、税务、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将变更资料交国资委备案。
二、国有产权交易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随着国有产权的转让在制度方面不断完善,操作方面更加规范,国有企业出让和受让产权成交金额持续增长,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作为产权市场主力,推动近年产权交易量大幅增长。但是从实践的角度和产权转让操作的过程来看,仍存在一些需要规范或者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在此进行一下思考和探讨。
(一)“优先购买权”待统一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国有资产法》规定,除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这样,国有股权挂牌转让就碰到了目前为止各产权交易机构仍未妥善解决的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如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要求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必须进场参与摘牌竞价,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定,其他股东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在确定受让方和交易条件后,转让方应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前,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在不久前,几家产权交易机构联合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中的《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也只是笼统地提到“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交易机构应当为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场内行使权利提供相关服务及制度保障”,回避了如何行使优先受让权的问题。
如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不参与竞价,而最终挂牌征集到的受让方不管是一名还是多名,由于原来有优先收购权的股东的存在,缺少了可能的竞争对手,因此无法通过竞价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
我们可以预见,这个法律障碍可能对国有产权交易产生一定的影响,建议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对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的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