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生育政策范文

生育政策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生育政策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生育政策

第1篇:生育政策范文

本书曾于2007年在香港出过一版,书一出版就受到了广泛关注,并引发了激烈争论,被中央电视台专门开会宣布为禁书,被网友称之为“中国第一禁书”,从而奠定了本书在中国人口研究历史上的地位。在人口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焦点之际,本书经过作者大篇幅的精心修订之后在内地与广大读者见面了。

比较而言,内地版《大国空巢》持论更温和,内容更精简,数据更扎实,观点更明确,如作者在本书自序中所言:“从文字来看,香港版去除了一些‘酒糟’,只浓缩为本书20%的内容,新增了80%内容……香港版里主要用的是自制的‘鸟铳’……这一版添置了一些‘枪炮’(复习了大学和研究生时学过的人口统计学,并向一些人口学者请教,使得方法更符合规范)。”可以说,这是作者的一本心血力作!

本书的出版或许会引发新一轮关于人口政策的争论,但我们认为,争论是凸现真理的一条有效途径。

书中从“主流家庭需要生三个孩子”、“人口推动经济繁荣”、 “假如中国未曾实行计划生育” 、“将中国人口降低到7亿、5亿会怎么样”、 “计生委用虚假数据进行人口恐吓”、 “二胎方案也是错误的”、“中国人口政策需要敦刻尔克式调整”等十二个问题入手,逐一进行了分析。全文42万字,全面系统反思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推荐书目:《大国空巢》

作者:易富贤

定价:55.00

出版社:中国发展出版社

《中国经济迫切十问》

192,168人次参与网络投票的热点问题,房价向左向右?……本书由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之声栏目组织,就时下中国经济所面临的问题进行发问,邀请众多专家学者、政府官员、实际从业者等撰文作答,内容涉及经济发展、社会时事、民生民情以及文化教育等各领域和行业。数十多位专业人士,数十多篇精辟文章,冷静把脉当下中国经济。

《中国人的焦虑从哪里来》

全书从“正视社会不公”谈起,细说“蜗居”在中国、穷富的差距和成因、反思人民利益。这位被评价为“为富人说话,替穷人办事”的有良心的经济学家,在84岁高龄,新书文风观点依然犀利无比,问国家、问社会、问民生,三问中国,对中国当前面临的各种问题进行理性的分析,用案例与数据自答,剖析当下中国人的精神状态与生活现状。

《正能量》

本书是一部心理励志著作。作者为读者打开了一扇重新认识自己和他人的窗户,严谨又趣味十足地阐释了“表现”原理与正能量之间的“亲密”关系,揭秘了什么样的行为模式可以影响人的信念、情绪、意志力。本书通过一系列的训练方法,提升我们内在的信任、豁达、愉悦、进取等正能量教会我们如何激发自身的潜能,引爆内在的正能量。

第2篇:生育政策范文

关键词: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生育意愿

【中图分类号】R-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1-8801(2013)11-0573-01

1我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形成

我国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是随着计划生育工作实践逐步产生、发展和并不断完善的。2000年,国家为了运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来控制人口的增长,出台了《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概念,对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给予奖扶。经过十年发展,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于2011年正式形成。此后,国家出台了针对独生子女户、二女户进行奖励、帮扶的措施,各级政府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全面推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规范化。

我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具有政治性、整体性、公益性特征。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政策性是指该政策由国家通过一系列政治过程制定,给符合计生政策的家庭在经济和政策上给予倾斜,促使人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促进生育观念改变。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整体性是指计划政策的实施与社会其他领域有诸多联系,必须从问题的整体着手,以综合手段破解计划生育难题。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具有公益性指的是计生工作已被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框架之中,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在政策和法律上给予支持,提供财政保证。

2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对生育意愿的影响因素

2.1内部因素。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影响生育意愿的因素有内部因素包括个人能力和受教育程度两个方面。计划生育家庭中个人能力全面,能很好地适应社会,他在社会上能够相对获得更多机会,获得物质和精神上的满足,那么他希望从孩子身上获得物质和精神需求的愿望将比那些不能较好适应社会的家庭要少,对孩子的多少愿望较少。另外,受教育程度不同,生育意愿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文化程度越高的群体对事物的看法和深度将更全面深刻,希望培育高质量的孩子,从一个或两个孩子身上满足其需求,从而产生了提高孩子的质量来取代孩子数量的替代需求。

2.2外部因素。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影响生育意愿的因素有外部因素包括文化、社会保障和生育政策三个方面。在西方生育文化的影响下,加之“男孩女孩一个样”等新型生育文化的影响下,人们的生育意愿悄然发生改变,年轻一代不再仅仅为了孩子而活,他们为了追求个性解放和自由开始少生孩子。当然在我国农村地区,因生产技术还处于较落后阶段,希望通过多生孩子,特别是多少男孩来增加劳动力,提高家庭经济收入的现象还比较普遍。社会保障是否健全也是影响生育意愿的重要外部原因。家庭养老仍是目前主要的养老模式,多子女能一定程度上保证养老问题。人们的生育意愿受国家生育政策的影响,我国计生政策是一种硬手段,而计生利益导向政策是软手段,两者有效结合将实现计划生育家庭的效益。

3如何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对生育意愿的影响

3.1增强理论指导性,提高政策针对性。做好生育成本―效益理论研究,注重地区差异和个体差异,在全国范围内建成数据库,据此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调节生育成本和效益,提高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操作性。强化孩子数量―质量替论研究,找出问题的症结,探索该理论研究的操作方法,高度重视人口基础性理论研究,以此促进分支理论的进展。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对生育意愿的影响,必须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完善利导体系,形成政策合力,不断扩大计生扶助领域,加强对社会养老的水平,对已有的利导政策整合评估,不断优化,以应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利导政策重点,发挥政策的功效,将优先的资金运用到人们最急需的地方,解决实际问题,将扶助重点放在最困难群体上,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产生活。提高政策的延续性,发挥政策长效机制,不管加大总体头伏,大胆革新当前利导政策与实际不符的地方,做好政策的延续工作。

3.2推进计生文化政策,增强实效性。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作用,必须积极探索社会主义计生文化发展规律,不断发展创新计生文化,使其跟随时展,真正确立计生文化的指导地位。加大投入,为计生文化的稳固和发展提供切实保障,深化计生文化体制改革,促进计生文化的繁荣。加大计划生育财政投入,为利益导向政策实施提供强大财力支持,使其投入在总量上随着经济的增长而增长,逐年提升扶助资金总额,严格禁止截留、挪用、贪污等违纪行为。利导政策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明确各级责任的组织保障。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涉及面广,依靠单个部门是无法实现的,需要多个部门共力共为,明确职责权限,整体协调,合理执行利导政策。强化计生工作督查,为利导政策实施破解难题,距今计生利益导向政策已经实施多年,但在施行中仍将遇到许多困难,对此应该强化工作调度和督查,掌握新情况,研究解决新问题,对遇到的问题必须迎难直上,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增强利导政策的实效性。

3.3强化执法工作,维护公平正义。利益导向政策的有效实行离不开立法和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必须加强计划生育的立法工作,夯实执法基础。提高计生执法水平,重视程序执法,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依法开展计生工作;对计生执法违法行为,必须严格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保障执法质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计生利益导向政策推行中,加强计生法治宣传,为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创造良好执法环境。法制宣传形式应采取群众易于接受和乐于接受的形式,宣传内容要贴近群众生活,推行以案说法的成功经验,使执行计生政策成为群众的自觉要求。

参考文献

第3篇:生育政策范文

一、奖扶对象确认条件

(一)基本条件

奖扶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曾经生育(或收养,下同)子女,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奖扶对象基本条件的具体解释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是指:

(1)原配夫妻、再婚夫妻、丧偶或离婚后现无配偶的,均以本人的户口性质界定。“农业户口”以公安部门注册登记的户口性质为准。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暂不予资格确认。

(2)在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农村居民户口”是指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

(3)虽为农业户口,但已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不纳入奖扶。

(4)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在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前以及享受农村居民生育政策期间,继续按照农业户口予以确认,奖扶金自2012年起发放。

2.曾经生育子女,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是指:

(1)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该夫妻生育行为发生时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依据。年6月30日以前生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育数量限制。

(2)年7月1日以后未达到生育间隔以及再生育年龄规定生育的、年5月28日以后早育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且后来结婚登记或在年1月31日以前属于事实婚姻的,均推迟一年即奖扶对象年满61周岁始享受,申请时已超过61周岁的,按照实际年龄为发放起点。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是指:

(1)夫妻现存的子女包括生育的子女(含送养、离婚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合法收养(含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收养,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子女。

(2)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生育,再婚后未再生育子女的,子女数分别计算;再婚后再生育子女的,再婚前和再婚后生育子女的现存数合并计算。

(3)一方再婚已合法生育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现存的子女数合并计算。

(4)离婚、丧偶现无配偶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合法生育的现存子女数计算。

(5)生育子女送养,该子女现存活的,计入现存子女数。

(6)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以现存的子女个数计算。

(7)子女在生育了下一代后死亡的,不计入现存子女数。

(8)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生育后其子女死亡或送养的不纳入奖扶。

4.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是指:

(1)以本人公民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没有办理公民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不一致时,以较晚的出生时间为准。

(2)奖扶金年满60周岁开始享受,夫妻一方达到一方享受;申请时已超过60周岁的,按照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纳入奖扶。

二、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连同本人公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子女公民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并交村委会。因个人原因未纳入本年度奖扶对象资格确认程序的,从确认年度起计发奖扶金。

(二)村民委员会审议。村委会对申请人的出生时间、户口性质、生育状况、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等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审议,对符合条件的奖扶对象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将拟上报的奖扶对象的情况在村及村组张榜公示10日(样式参见附件2),无异议的由村计生主任和村委会主任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加盖村委会印章,连同申请人申请材料一同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委会上报的奖扶对象信息进行书面和入户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再次在其所在村及村组张榜公示10日。无异议的,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申请材料一同上报所在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奖扶对象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将符合条件的奖扶对象信息在县级人口计生网和奖扶对象所在村及村组张榜公布10日,无异议的,将其录入“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奖扶对象信息档案,发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证》。将最终确认的申请人名单汇总报县级财政部门和市人口计生委。

在每年的资格确认过程中,对下一个年度的目标人群进行摸底,并逐级上报,以备下一年度的资金预算。

(五)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备案。市人口计生委组织人员对网上信息质量情况进行集中审核,对全市奖扶对象信息进行入户抽查、备案,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奖扶对象确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与其他政策的衔接

1.与特别扶助政策的衔接。符合奖扶条件、但同时又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按就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2.与低保政策的衔接。在进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核算时,奖扶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3.与城镇从未就业人员补助费的衔接。已经享受奖扶政策,后来户口农转非(含成建制农转非并已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福利和保障待遇的),退出奖扶后,原已享受的奖扶金不再退回。退出奖扶人员

否享受城镇补助费由各区市县自行制定,并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四、奖励扶助对象的退出

实行奖扶对象年审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奖扶对象要及时变更、退出。

(一)退出条件

(1)现存子女数增加(包括收养、过继、婚姻变动等导致子女数增加的);

(2)农转非(含成建制农转非并已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

(3)户口迁出;

(4)死亡;

(5)审批错误(因弄虚作假等原因取得奖扶金的,取消其奖扶对象资格,已领取的奖扶金全额退回);

(6)其他应退出的情况。

第4篇:生育政策范文

摘要:本文把性别选择和生育政策作为影响出生性别比的两个主要因素,通过定量的方式分析了性别选择和生育政策各自对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影响。研究表明,第二胎成功性别选择率越高,出生性别比就越偏高,两种生育政策下的出生性别比绝对差值就越大,相对差值较稳定。当性别选择率一定时,出生性别比本身值越高,两种生育政策下的出生性别比绝对差值就越大,相对差值也较稳定。

中图分类号:C9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4-2563(2009)03-0026-05

近年来,中国的出生性别比已经严重失调。五普数据显示,2000年中国的出生性别比为119.92,已远远超过正常值范围。根据联合国人口司提供的2000~2005年全世界192个国家和地区的婴儿出生性别比数据显示,177个国家在104~107之间,6个国家为101~103,5个国家为108~109,超过110的国家仅有4个。可见中国的出生性别比的失调在世界上是非常严重的。从城乡来看,农村的出生人口性别比要高于城镇。2000年,中国城市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4.15,镇为119.90,乡村为121.67。从胎次出生性别比来看,第一胎出生性别比为107.1,第二胎为151.9,第三胎为159.4。

一、研究背景

关于出生性别比失调的影响因素,不少学者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分析和研究,解振明认为,人群、技术和管理系统,即男孩偏好的增强、性别选择技术的普及和综合治理乏力,管理不规范这三个因素是影响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原因。原新等把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影响因素归因为三个,第一个是基础性因素,即经济条件和社会环境,尤其是生育文化;第二个是促进性因素,即现代社会少生孩子的愿望;第三个是技术性因素,即性别鉴定技术和人工流产技术。穆光宗则把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原因归结为“生育选择空间的狭小”和“偏男生育意愿”相互冲突的结果。认为由于现行生育政策导致有男孩偏好的人群无法在狭小的生育选择空间内保证有至少一个男孩,再加上B超技术的普及,因此使得人们通过选择性人工流产干扰了人口出生的生物学规律从而引起了出生性别比的偏高。乔晓春把出生性别比作用因素分解为四个变量,其中男孩偏好和计划生育政策是确定性变量。女婴漏报、选择性人工流产和溺婴是中间变量。并且认为男孩偏好是出生性别比偏高的本源,而计划生育政策通过孩子数量的限定使这种愿望得到了强化。本文认为出生性别比失调严重的地区主要是生育率偏高的广大农村地区,把这些地区的出生性别比失调归结为是少生孩子的愿望显然是有失偏颇的。而中国城市居民的生育率低于农村地区,按照上述观点少生孩子的愿望应该更强烈,出生性别比的失调也应该更严重。但实际上恰恰相反,城市出生性别比远远低于农村地区。同时,本文认为男孩偏好是一种传统观念,主要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随着社会的进步,这种观念的影响力将会越来越小,不可能会增强。因此,本文提出,男孩偏好和计划生育政策是影响出生性别比失调的两个主要因素。从最终影响因素来看,性别选择和计划生育政策是影响出生性别比的两个主要因素。男孩偏好作为一种观念导致生育过程中的选择性人工流产,即性别选择行为,从而导致了出生性别比的失调。但有男孩偏好的人并不一定做选择性人工流产,选择性人工流产的成功率也并非百分之百,因此,成功的性别选择行为才是最终影响出生性别比偏高的重要因素。男孩偏好、人工流产技术和管理不规范通过作用于成功的性别选择行为而对出生性别比产生了影响。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男孩偏好思想作为一种固有的观念不会受生育政策的影响,即性别偏好引起的性别选择和生育政策互不影响,两个因素彼此独立。

关于这两个因素对出生性别比的影响目前还缺乏定量的研究,穆光宗和乔晓春曾进行定性分析,对于二者各自对出生性别比的影响大小仍难以确定。笔者认为通过定量方法分析这两个因素各自对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影响是十分有意义的。否则,可能会夸大某个因素对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影响,尤其是生育政策对出生性别比的影响。比如有不少学者通过定性的分析认为目前的生育政策是导致出生性别比失调的主要原因,只要把生育政策调整为二孩政策,出生性别比的失调问题就会大大缓解乃至解决,“导致性别比失调的直接诱因则是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现在应该改变这种状况,使农村和城市执行同样的计划生育政策,即无论农村和城市,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胎。”“由于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长期实施,导致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取消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对生育二孩的限制,同时以立法的形式保护生育二孩父母的合法权益,使生育二孩合法化。”那么,计划生育政策作为影响出生性别比的一个因素,对出生性别比的影响究竟有多大?仅仅把目前的生育政策调整为二孩政策能不能大大缓解中国出生性别比失调的现状?笔者认为,要分析生育政策对出生性别比的影响首先必须控制性别选择这个变量。在同样的性别选择率下分析不同生育政策对出生性别比的影响才能真正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

二、分析与推理

(一)现行生育政策及其导致的出生性别比失衡

我们首先简要说明中国目前的生育政策。中国目前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分地区和城乡来执行的。城镇主要实行一孩生育政策,而广大农村地区则多数实行“一孩半”和二孩政策。“一孩半”生育政策在19个省(区)的农村地区实行,二孩生育政策主要在5个省(区)的农村地区实行。另外,实行三孩以上生育政策的主要是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一孩生育政策和“一孩半”生育政策的人口占绝大部分(88.8%)。从实行不同生育政策地区的出生陛别比来看,实行三孩以上生育政策的少数民族地区并未出现出生性别比的偏高。实行一孩生育政策的城市出生性别比为114.15,略微出现了偏高,实行同样的一孩政策的城镇出生性别比则达到了119.90,高于城市,而实行“一孩半”和二孩政策的广大农村地区的出生性别比更为严重,为121.67。

从分胎次出生性别比来看,第一胎出生性别比为107.1,基本是正常的。而第二胎出生性别比则高达151.9,第三胎更是达到了159.4。也就是说第一胎基本没有性别选择行为的发生。性别选择往往是在第二胎和更高胎次时进行的。对于城市的出生性别比略高,笔者认为其原因在于一小部分夫妇违反了一孩政策,生育了二胎或二胎以上,并且在生育过程中有性别选择行为。也就是说,对于执行一孩生育政策的城镇来说,遵守一孩生育政策的人群对城镇出生性别比偏高是没有影响的。违反一孩生育政策的人有一部分在第二胎甚至更高胎次时进行性别选择才是引起城镇出生性别比偏高的主要原因。对于这部分违反生育政策的人来说,他们相当于遵守了“一孩半”和二孩生育政策。由此我们得出,遵守“一孩

半”和二孩生育政策的人群是引起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群体。因此,在性别选择率不变时,分析“一孩半”生育政策和二孩生育政策下的出生性别比差异才是最有意义的。

那么对于遵守“一孩半”生育政策和二孩生育政策的育龄夫妇来讲,当进行性别选择的人所占比例一定时,两种生育政策下的出生性别比有无差异?如果有差异,那么差异究竟有多大?通过把“一孩半”生育政策调整为二孩政策能否引起出生性别比的大幅下降?笔者通过建立一个数学模型,推导出这两种不同的生育政策下性别选择率和出生性别比的关系,比较在性别选择率相同的情况下“一孩半”生育政策和二孩生育政策的出生性别比差异,同时论述在特定生育政策下性别选择行为对出生性别比的影响。

(二)推理的前提

在推理之前我们必须说明几点情况:

首先,笔者认为性别选择即男孩选择主要通过对孕育的女婴进行人工流产来实现。而溺杀女婴由于在实际中较少存在,对女婴减少产生的影响极小。此外,女婴漏报导致的只是统计上的出生性别比失调,并不是真实的出生性别比失调。而我们在本文中讨论的是真实的出生性别比失调,因此要剔除溺杀女婴和女婴漏报这两个因素。

第二,对于遵守“一孩半”生育政策和二孩生育政策的育龄夫妇来说,我们假设他们的生育意愿是两个或超过两个孩子,如果没有计划生育政策对生育数量的限制,他们都会选择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孩子。由于计划生育对超生的处罚较严,他们都严格遵守国家的生育政策,即在一孩半的政策限制下,第一胎是男孩时不再生育,而第一胎是女孩时则再生育第二胎。而且由于惧怕超生带来的政策性惩罚,生育子女数最多为两个。

第三,育龄夫妇中有男孩偏好的人群在生育第一胎时不会进行性别选择,同时在有一个男孩的情况下也不会再进行性别选择。也就是说,育龄夫妇中有男孩偏好的人群一旦满足了生育男孩的愿望就不再计较以后出生的孩子的性别。

第四,假设在性别选择中被流产的100%是女婴。

(三)两种生育政策下出生性别比的差异分析

根据出生性别比的生物学规律,在没有人为选择的自然生育状态下出生性别比大约为1.05:1(注:笔者取的是世界出生性别比的平均值),即男孩在正常情况下出生人数占总出生数的比例为0.512,女孩为0.488。我们可以得出,假如没有性别选择,一孩半和二孩政策下出生的男女数量之比符合自然生育状态下的出生性别比,二者没有差别,大约都是105。下面我们再来分析有性别选择存在并且性别选择率相同时两种生育政策下的出生性别比差异。

1 “一孩半”生育政策下出生性别比与第二胎成功性别选择率的关系式

我们假设有10对处于生育年龄的夫妇,在“一孩半”生育政策下,第一胎出生的男孩数为5.12,女孩数为4.88。第一胎生育男孩的妇女不再生育第二胎,而第一胎生育女孩的4.88个妇女在生育政策的允许下生育第二胎。在第二胎生育过程中生育妇女怀孕男孩数为4.88×0.512,这些男孩全部被生育下来。怀孕女孩数为4.88×0.488。由于其中部分育龄夫妇有男孩偏好的思想,因此会有一部分人通过选择性人工流产堕掉女婴,而通过再生育获得男孩。我们假设第一胎为女孩并在第二胎怀孕女婴时通过流产女婴和再生育成功进行了男孩选择的妇女占这4.88×0.488个妇女的比例为a(我们称之为第二胎成功性别选择率),那么第二胎出生的孩子数中,因性别选择而出生的男孩数为4.88×0.488a。这4.88×0.488个妇女中未进行选择性人工流产而自然出生的女婴儿数为4,88×0,488(1-a)。这样,男女出生性别比Ral就可以表示为关于第二胎成功性别选择率a的表达式:

Rsl=[5.12+4.88×0.512+4.88×0.488a/[4.88+4.88×0.488(1-a)]

化简可得:

Rsl=(7.62+2.38a)/(7.26-2.38a) (1)

2 二孩生育政策下出生性别比与第二胎成功性别选择率的关系式

在二孩生育政策下,如果以上假设条件不变,那么第一胎出生的男孩数和女孩数依然各是5.12和4.88。在生育第二胎的4.88个生育妇女中,第一胎所生是男孩的5.12个妇女在第二胎不进行性别选择,那么这些妇女所生育的男女数各为2.62和2.5。第一胎所生为女孩的4.88个妇女在第二胎中生育的男孩数为4.88×0.512,对所怀孕的女婴进行性别选择而出生的男孩数同样为4.88×0.488a,未进行选择性人工流产而自然出生的女婴数也同样为4.88×0.488(1-a)。这样,男女出生性别比Rs2同样可以表示为关于第二胎成功性别选择率a的表达式:

Rs2=[5.12+2.62+4.88×0.512+4.88×0.488a/[4.88+2.5+4.88×0.488(1-a)]

化简可得:

Rs2=(10.24+2.38a)/(9.76-2.38a) (2)

从上述两个关系式可以得出,第二胎成功性别选择率越高,出生性别比的值就越偏高。在“一孩半”生育政策下,根据计算公式Rs1=(7.62+2.38a)/(7.26-2.38a)可以得出,当a取最大值1时,即怀孕第二胎是女婴,同时进行100%的性别选择时,出生性别比Ral=205。在二孩政策下,当a取1时,据公式Rs2=(10.24+2.38a)/(9.76-2.38a)可以得到出生性别比Rs2=171。当a取0时,Rs1=Rs2=105。

对公式ns1=(7.62+2.38a)/(7.26-2.38a]和Rs2=(10.24+2.38a)/(9.76-2.38a)做差可得:

R1=Rs1-Rs2=(1218a+0.03)(7.26-238a)(9.76-238a) (3)我们称之为两种生育政策下的出生性别比绝对差值。

把该结果写成一个函数形式:

f(x)=(12.18x+0.03)/(7.26-2.38x)(9.76-2.38x) (4)对这个函数式进行求导可得:

f/(x)=(864.21-0.4x-69x)(7.26-238x)(9.76-2.38x)2 (5)

由于第二胎进行性别选择的妇女比例取值范围在0-1之间,因此,f(x)/的值始终大于0。所以在0-1区间上,R1=(12.18a+0.03)/(7.26-2.38a)(9.76-2.38a)的值始终大于0且是增函数,函数值随着a值的增大而增大。也就是说当成功性别选择率a值增大时,“一孩半”生育政策和二孩生育政策下的出生性别比的绝对差值也会增大。当a值为0时二者的绝对差值最小,也为0。我们也可以看出,Rs1和Rs2各自的值也是随着a值的增大而增大的。也就是说,a值越大,Rs1和Rs2的值越大,二者的绝对差值也越大,反

之,a值越小,Rs1和Rs2的值越小,二者的绝对差值也越小。

下面我们再来分析两种生育政策下出生性别比的相对差值。如果我们用二者出生性别比的差值Rs1-Rs2除以Rs1-105,可以得出与原来出生性别比的值相比下降的相对值R,即二者的相对差值。R的计算公式如下:

R=(Rs1-Rs2)/(Rs1-105) (6)

3 相同条件下两种生育政策导致的出生性别比差异

下面我们举个例子来说明在第二胎成功性别选择率相同时,“一孩半”和二孩政策下的出生性别比差异。以五普数据中出生性别比失调最严重的江西为例,江西省的出生性别比为138。通过一孩半生育政策下的出生性别比和第二胎成功性别选择率关系式可以得出,a=42.35%。把该值代人到二孩生育政策下的出生性别比和第二胎成功性别选择率关系式中,可得出生性别比为128.5,二者的绝对差值为9.5。再把数值带入到相对差值计算公式中,结果得相对差值为28.8%,即相对于原来的值下降了28.8%。如果我们取“一孩半”生育政策下出生性别比为115,那么与上面的方法相同,我们可以计算出二孩生育政策下出生性别比为112.3,二者的绝对差值为2.7,明显比性别比为138时二者的绝对差值缩小了很多。相对差值为27%,基本与138时相当。通过其他一些数字我们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当第二胎成功性别选择率不变时,二孩生育政策与“一孩半”生育政策相比,政策范围内的出生性别比确实有所下降。下降的相对值较稳定,相对差值大约为27%,下降的绝对值随出生性别比本身值的变小而变小。

4 不同的第二胎成功性别选择率对两种生育政策下的出生性别比差值的影响

我们再来看第二胎成功性别选择率的变动对两种生育政策的出生性别比差值的影响。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得出,影响两种生育政策下的出生性别比差值大小的因素有两个,即某地区出生性别比值的大小与该地区的第二胎成功性别选择率的大小。这两个因素的值的变动与两种生育政策下出生性别比差值的变动都是同向的,即这两个因素各自的值越大,两种生育政策下的出生性别比差值就越大。而某地区出生性别比的大小是受第二胎成功性别选择率的影响的。第二胎成功性别选择率越高,该地区出生性别比就越高。因此,两种生育政策下出生性别比差值的大小实质上只受一个因素的影响,即第二胎成功性别选择率a值的大小。a值越大,两种生育政策下的出生性别比差值就越大,反之则越小。当第二胎成功性别选择率比较小时,出生性别比也不太偏高,两种生育政策下的出生性别比的绝对差值也较小,将“一孩半”生育政策调整为二孩生育政策并不能使出生性别比的值显著下降。而当第二胎成功性别选择率较大时,调整生育政策才会使严重失调的出生陛别比有明显下降。

三、结论

第5篇:生育政策范文

关键词:“单独二孩”政策;青年生育意愿;层次分析法

引言:本研究主要探究在新的政策背景下,青年的生育意愿是否会有显著提高,进而了解青年在生育方面的担忧和迫切需求,对我国人口总量和结构、生育现状及人口变动趋势做一个比较客观、准确的判断和估计,并在此基础上为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提出有益建议,推动形成最适宜的人口规模。

一、指标权重评价体系

建立层次结构模型。本文在研究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文献阅读和实地调研的方法,构建了《“单独二孩”政策对青年生育意愿评估指标体系设计方案》。首先通过实地调研的方法收集和整合青年生育意愿在不同影响因素下的数据情况,再通过层次分析法确定各项指标的最终权重,层次分析基本指标的结构如图1所示:

图1 青年的生育意愿影响因素层次结构模型

(1)一级指标权重。在一级指标中,依据数据统计结果当中青年生育意愿所受影响的情况可以对指标的重要性进行排序依次为;非政策因素比政策因素更为重要。根据层次分析法,在一级指标中,政策因素指标、非政策因素指标占的权重依次为0.1429、0.8571,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政策因素对青年的生育意愿因素很小,而经济、文化和社会等非政策因素是影响青年生育意愿的主要原因。(2)二级指标各子指标权重。在二级指标中,同样的,也对指标的重要性进行排序,指标的重要性依次为:育儿成本、当前收入、养老压力、性别偏好、政策认知、政策放开期望、受教育程度、收入预期、家庭传统、政策满意度、生育文化、非原发性因素。

表1 政策因素指标下各子指标权重系数

在政策因素指标下,政策放开期望所占的权重最均为0.4000,说明接近半数的青年对国家的生育政策的进一步放开仍然怀有期待。

表2 文化因素下各子指标判断矩阵

在文化因素指标下,受教育程度所占的权重最大为0.5584,家庭传统所占权重为0.3196,生育文化所占权重为0.1220。

表3 经济因素各子指标权重系数

在经济因素指标下,育儿成本所占的权重最大为0.6708。调查数据显示,育儿需要花费的经济成本似乎更加成为中部欠发达地区婚育家庭首要考虑的问题,是也是现代生活的显著特征之一。

表4 社会因素指标下各子指标判断矩阵

在社会因素指标下,养老压力所占比重最大为0.5819,性别偏好次之所占比重为0.3568。

二、研究结论

(1)当前收入对青年的生育意愿影响显著,收入越高生育意愿越强。高收入者的生育意愿低收入者明显要高,高收入者往往有经济能力承担生育和抚养孩子的费用。(2)青年个人受教育程度越高,生育意愿越强。文化程度高者,其经济收入相对较高,有经济能力剩余和抚养孩子。(3)育儿成本对青年的生育意愿影响显著,成本高的地区青年生育意愿相对较弱。育儿需要花费是生育孩子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它涉及孩子的衣食住行教育等许多方面,据调查结果显示,育儿成本相对较高的武汉、长沙、郑州等省会城市青年的生育意愿较弱。从长期看来,经济水平的压力约束着人们的生育行为。(4)养老观念逐步转变、但青年的养老压力并没有显著减少。

三、完善生育政策的相关建议

(1)继续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目前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以维持生育家庭基本生活为根本目的,实际执行中对因生育而造成的家庭经济损失补偿较少,而根据课题组的研究结果发现,生育成本是影响生育意愿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课题组建议,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需要继续完善和改良生育保险制度。1)改良生育津贴制度。课题组建议各省根据自身情况提高生育津贴的额度,同时针对“单独二孩”发放特殊的奖励性津贴,一方面降低生育成本,另一方面通过奖励形式鼓励生育。2 )完善产假制度。课题组建议,适当延长休假时间,明确带薪休假,同时让生育二孩的女职工享有和单独一孩一样的产假和男方陪护假。3)积极营造公平女性就业法制环境。根据课题组的调查结论,现代女性更加注重家庭之外的自我价值提升,注重个人事业。对众多打算生育二孩的职业女性来说,劳动权益保障是她们非常关注的问题。要根本解决这一问题,必须着眼于相关制度的完善与执行。但现行的劳动权益保障的相关制度,尤其是禁止就业歧视的相关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因此,课题组建议制定类似《反就业歧视法》的法规条文,修改完善晚育假条例,完善《就业促进法》,并对女职工生育率或缴纳生育保险费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以减少企业对生育女性的歧视行为。(2)明确禁止对婚姻状况和对孕妇就业歧视。课题组建议,明确将对女性婚姻状况,对孕妇歧视写入相关法律法规。1)扩大女性劳动者保护范围。2)落实现有法律法规的实施。

政府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者,在“单独二孩”政策实施之后,只有不断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才能解决广大青年们的后顾之忧,让他们可以生,敢生,生的起。

参考文献:

第6篇:生育政策范文

企业是一个人员复杂,流动人口较广的场所,如果针对企业可以做好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实施,那么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国家重点单位都针对独生子女户有额外的奖励政策,并大力提倡独生子女制度落到实处,那么企业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具体该如何去做呢?有以下三方面:

1、加强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倡导工作。现在针对计划生育的管理方法还存在一些暴力、极端的手法,这些不但不会增强人们的独生子女意识,反而会影响计划生育的效果,出现这样的情况无非就是宣传力度跟不上问题,封建老思想、老龄化问题需要一个转变的过程,目前的管理手段无非就是罚款、拘禁等,这样会给人民一个钻空子的理由,有钱就能多生孩子,没有一个合理的理念去落实计划生育,所以我国的人口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相比之下,还是城市人口针对计划生育的工作比较的到位,这与企业针对计划生育的管理是离不开的,各企业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各种办法进行宣传。

2、完善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计划生育工作宣传为先,教育次之,惩罚最后的阶段性措施,尽可能遏制人口的膨胀,保证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独生子女制度负担压力越来越大,很多学者,社会人士提出质疑。相关部门应加紧研讨此事,确定新的人口政策。适当满足人们对二胎剩余的要求,也是解决计划生育工作难的一个方向。

3、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明确企业责任。户籍制度改革已提出多年,各地也采取了相应措施,但遗憾的是效果依然不明显,权责依然不分。这不但加剧了计生工作的难度,让企业管理计生工作也无从谈起,不在其位不谋其政。保证人民幸福安康,实现社会和谐进步,提高民众生活水平,人口政策都离不开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实施。针对人口大量流入企业,加强企业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是保证计生工作正常实施的重要一环。采取措施,提高私营企业主的认识,使企业主多关心一些社会问题,提高他们对社会问题的意识水平,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更重要的是加强人民的计生觉悟。

二、针对企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采取措施

1、企业难以掌控婚育信息,直接影响计划生育效果。企业流动人口成员都比较的负责,重点在于流动性较大,随着就业调动、离职、转行等问题很难掌握居民真实的婚育信息,某年的春晚有个小品这么说,为了房子假扮离婚等手段都用上了,所以企业在针对计划生育管理中应该突出精准性,另外在计划生育隐蔽性的做法也不乏泛泛之辈,生育的隐密性使得计划生育难度加大。同时,他们的工作、生活环境差,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不高,难以及时获得避孕节育指导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流出地和流入地人口计生部门也很难及时、准确地掌握其婚育动态。解决方法:全面落实属地管理体制,依法明确社会各方职责,实现无缝隙覆盖、无漏洞服务。按照“城市流入抓社区、市场流入抓雇主、单位流入抓法人、房屋租赁抓房东”的原则,四个依托确保计划生育全面落实。

2、企业计划生育管理在居住地管理上陷入泥潭。企业人口流动性大,针对外出人员当地计划生育管理政策与现住地管理政策之间的相互冲突使得计划生育难以下手,各区域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立法规定生育以女方户籍管理为主的原则。“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体制与现行的生育管理存有冲突,致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生育服务证办理无法进行并无从掌握婚育信息。另外,就是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效率问题,爱管不管或不想管的态度致使不少居民钻了空子。解决办法:尽可能的落实两地之间的相关工作,尽快实现以现居住地为主、两地共管的协调机制互助关系。针对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应加工监督,确保针对计划生育的监管力度,提高落实效果。另外,企业管理制度应该合理完善,针对就职人员的信息录入有效性落实,并针对独生子女奖励更好的兑现,针对超生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协同计划生育部门有效提升监管效果。

三、小结

第7篇:生育政策范文

公务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是: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另外,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来源:文章屋网 )

第8篇:生育政策范文

Zhang Dongmin

(Xi'an Technological University Economics & Management School,Xi'an 710021,China)

摘要: 本研究在测定陕西省独生子女规模与结构的基础上,结合生育模式、生育观念转变和育龄人口规模变动等情况,预测陕西省生育率变动趋势。研究发现:陕西省第一批独生子女已进入婚育高峰期;在“双独”可生二孩政策的作用下陕西省总和生育率将持续缓慢增长;“双独”二孩政策和育龄人口波动的合力形成了第四次出生人口高峰,因此人口计生将迎来新的挑战。

Abstract: The research measures the scale of the only child of Shaanxi, combining with birth pattern, birth idea change and childbearing age population scale change, forecasts fertility rate change trend of Shaanxi. The study showed that the first batch of only children has entered the parity peak; under policy of "double only child" can be born two children, the total fertility rate will continue to slowly grow; "two children policy" and the fluctuation of the population of child-bearing age together form the fourth birth population boom, so the birth control will welcome the new challenge.

关键词: 独生子女 二孩政策 生育模式 生育意愿 生育率

Key words: only child;two children policy;fertility mode;childbearing willing;fertility rate

中图分类号:C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6-0321-01

0引言

计划生育政策实施30多年,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不断提高,低生育水平持续稳定,人口出生率从1978年的17.24‰下降到2009年的10.24‰,人口自然增长率从10.32‰下降到4.00‰,累计少出生1200多万人。

虽然陕西省已进入低生育水平时期,但是我们必须看到以下两方面问题。首先,《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妇双方是独生子女的可以生二孩。陕西省独生子女大量出现于80年代以后,现在这些独生子女已陆续开始进入法定婚育年龄。其次,第三次人口出生高峰期出生的人口现在已陆续进入婚育期,今后10年内育龄妇女将以每年2万人左右的速度增长。专家认为,如果低生育反弹现象得不到有效控制,陕西省人口数量控制的目标将面临被突破的危险。

本研究以陕西省人口生育率为研究对象,在测定陕西省独生子女数量的基础上,结合生育模式、生育观念转变和育龄人口规模变动情况,预测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期间陕西省生育率变动趋势。

1模型构建与测算

1.1 模型构建为预测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期间的生育水平,现以2000年五普以来生育模式为基础,调查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的生育意愿,结合育龄人口结构变动信息,对2010-2025年生育率进行预测。

本研究采用反算法,不直接预测生育率发展趋势,而是通过对每年新生人口规模的预测反算出生育率水平。

1.2 参数设定

1.2.1 生育意愿测定近些年,我国曾多次对部分地区进行青年人生育意愿调查。2006年,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的一项调查显示,上海市成年独生子女的生育意愿正在提高。如果不考虑计划生育政策,他们希望生育的孩子数平均为1.46个,半数(50.1%)的受访者表示想生二胎。

1.2.2 生育模式预测马瀛通等创建的递进生育率分析方法不仅克服了常规生育水平、生育模式分析的缺陷,而且分孩次递进生育率的定义及其计算过程中都运用了队列的概念,计算结果更贴近实际生育过程,有利于实际生育水平研究,有利于生育政策及其后果分析。因此本研究采用分孩次递进生育模式的方法,分析陕西省育龄妇女生育模式的变化。

1.2.3 测算结果

观察测算结果中各项出生率指标的变化趋势(见表1)发现,粗出生率和一般生育率的变化趋势为先增后降;总和生育率的变化趋势为持续上升。2009-2014年粗出生率和一般生育率呈现出快速上升的趋势,粗出生率由2009年的10.94‰增长至2012年的12.92‰,年均增长率为5.70%;一般生育率由2009年的39.67‰增长至2016年的48.34‰,年均增长率为2.86%。2015年后这两种生育率均较快速度下降,截止2025年粗出生率下降至7.52‰,一般生育率34.06‰。总和生育率的变化趋势为持续缓慢增长,由2009年的1.376‰,上升至2025年的1.414‰,年均增长率0.17%。

2结论

2008年起陕西省进入第四次生育高峰并将持续十几年。本研究在测定陕西省独生子女规模与结构的基础上,结合生育模式、生育观念转变和育龄人口规模变动等情况,预测陕西省生育率变动趋势,研究发现:陕西省第一批独生子女已进入婚育高峰期;在“双独”可生二孩政策的作用下陕西省总和生育率将持续缓慢增长;“双独”二孩政策和育龄人口波动的合力形成了第四次出生人口高峰,因此人口计生将迎来新的挑战。

参考文献:

[1]郭志刚.从近年来的时期生育行为看终身生育水平[J].人口研究,2000,(01).

第9篇:生育政策范文

关键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落实;现状

一、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面临的新问题

1.低生育水平不稳定

我国的生育水平虽然已经降至更低水平以下,但未来十几年,我国总人口的增长继续保持强劲态势,每年净增1千万人左右,到2020年全国总人口接近15亿。人口多、底子薄、人均资源少的基本国情没有根本改变,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的重要地位没有根本改变,计划生育面临的主要矛盾没有根本改变,计划生育是天下第一难的工作性质没有根本改变,群众生育意愿与国家生育政策之间的距离依然存在,低生育水平面临着反弹的压力。

2.人口结构问题日益凸现

一是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二是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三是就业压力十分巨大。目前,每年城镇新增劳动力近千万,农村剩余劳动力2亿多,对我国的就业市场造成巨大压力。同时,越来越多的自由流动人口给社会管理带来巨大困难。

3.人口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我国人口健康水平、人均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社会心理、社会信誉、社会风气失衡的现象较为普遍和突出。人类发展指数居世界104位,是人力资源低下的国家之一。

4.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不足

农村税费改革全面实施后,基层人口计生工作的正常经费缺口增大,经过二十多年建立起来的完整的基层工作和服务网络在不少地方因此而陷入困境。另外,广受人民群众欢迎的西部“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也面临着资金匮乏的压力。

5.性别比例失调的主要因素之一

目前我国性别比例失调十分严重,预计2020年全国有3000-4000万光棍找不到老婆。这个数字触目惊心,这涉及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关系着民族的命运与未来。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来源于“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由于生儿育女的选择性只有唯一性,加上男孩是传种接代续香火等传统观念的影响,直接导致出生孩子中男孩数量明显偏多,女孩明显偏少的现象。

二、实行计划生育的意义

1.有利于缓解资源有限性和人口增长无限性之间的矛盾

人口发展一定要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与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资源和生态环境容量的有限性决定大地人口容量有限性,这一观点已日益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我国的土地中2/3是山地,上百万平方公里土地是沙漠、半沙漠,可开垦的肥沃土地已经不多,而且这种开垦还要受到保护生态环境的限制,因此有必要对人口进行控制,实行计划生育。

2.有利于加速资本积累,提高劳动生产率,提升人的生存质量

首先,实行计划生育,能够减少消费,增加资金积累;其次,实行计划生育,有利于缓解生产力发展与就业之间的矛盾;再次,实行计划生育,国家可以把积累下来的资金用于教育和培训,发展科技和文化,从而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增强民族的综合素质,最终实现民族富强和繁荣昌盛。

三、落实计划生育的政策措施

1.完善计划生育立法工作

完善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是当前计划生育有效实施的前提和保证。除了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之外,还要建立健全《执法人员上岗责任制》、《立案审批制度》、《错案追究制度》、《计划外生育费征管制度》和《生育证发放审批程序》、《成人残鉴定程序》等工作制度和工作管理程序,做到执法过程中有规可循、有矩可蹈、有章可依、执法公平。

2.积极推进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工作

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西部地区开展“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工作的意见》,总结成功经验,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组织好这两项试点工作。严格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保证财政投入,确保奖励资金按时拨付到位,保障奖励资金的安全运作,确保奖励资金如数按时发放到群众手中。人口计生委将协调各地区按照中央的总体要求和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惠政策,积极探索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保障制度。

3.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基本公共服务

首先,科学界定全国性基本公共服务的种类和标准,例如,制定人口计生技术服务的基础设施、基本设备和配套人员等实物标准,制定宣传教育的经费投入比例、结构划分。其次,充分整合基层资源做好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定期邀请专家为育龄妇女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等科普知识普及知识培训。此外,人口性别比例失调问题是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问题,也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4.完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和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我国流动人口的比重在不断增加,目前已达两亿之众,而且流动对象多样化、流动频率快速化、流动时间延长和流动人口超计划生育严重,这也陡然增加了计划生育的管理难度。因此,加强区域与部门间的协作,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和优质服务制度,加强社区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对流动人口开展“属地化管理”。

5.加强计划生育队伍建设提升服务水平

建立一支高素质、业务精湛、工作作风好、富有爱心的计划生育工作队伍是有效实施计划生育的关键。首先,做好计生人员聘用考核工作,推行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其次,抓好计生人员专业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程序,做好专业发展,减少盲目执法造成的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通过引导群众自觉学习和自我教育来提高他们的生育文明素质,从而使宣传教育更持久、更深入,更有影响力。

四、结语

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对于促进人口、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潜在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