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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考核的分值偏低
从2002年开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将法律职业道德纳入考试范围,但是考核的分值始终徘徊在5分左右,与其他的内容动辄几十分相比较很难引起人们的重视。目前,很多高校在确定本校的法学专业教学计划时主动向司法考试中考核内容较多的科目倾斜。暂且不论这种做法的对错,但在实践中却直接导致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虚设,甚至有的高校根本就不设这门课程。有关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却在法理学、诉讼法或者司法制度概论等课程中讲解。这一点也显示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在高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地位较低。此外,很多高校在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作为必修课,但没有专门设置系统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的课程。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主要是讲解公共道德的课程。法律职业道德虽然属于道德的范畴,但不同于公共道德。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主体的特殊性、规范的明确性和具有较强的约束力的特征。法律职业道德适用的主体主要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对于非法律职业人员没有约束力。法律职业道德不能停留在一般道德准则层面,必须形成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的标准和可操作的行为规范。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约束法官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约束检察官行为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和中华律师协会通过的约束律师行为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这些基本规则都对相关法律职业的道德作出了特别的要求。而且,这些规范均具有实质性的约束力。如果违反了职业道德规范,均要求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甚至是法律责任。所以,思想道德修改课程不能完全取代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再加上思想道德修养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陈旧,教学效果欠佳,根本不能满足法学专业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要求。
2.法律职业道德领域的专业研究人员较少,师资缺乏
目前在法律职业道德领域内进行专业研究的人员较少,各高校中从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师资严重缺乏。这也直接导致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开设的困难。部分高校在法学教学计划中将法律伦理学作为法学选修课程。但是因为缺乏专业的师资,该课程一直没有真正开设。有些高校虽然开设了该课程,但是多由法理学或诉讼法学方面的教师担任主要教学工作。这些人员没有真正研究过法律职业道德,因此,该课程的教授也只能限于对有关职业伦理规范的讲解。另外,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方面的教材和资料也相对较少,对于该课程的开设也有较大的影响,直接制约了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发展。
二、完善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措施
1.明确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学本科阶段的目标和定位
我国目前司法改革中提到了“审判分离”,对于司法官不但要求具有成熟的司法经验、深厚的法学知识背景和一定的修养,还要求司法官具有公正清廉、忠于法律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者必备的素养之一,因此,法学教育必须重视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我们应该改变目前对法律职业道德的忽视态度,在设立法学本科阶段的培养目标时,明确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在确定法学本科专业核心课程时,法律职业道德应该成为核心课程之一。
2.加大法律职业道德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的考核比重
设置法律职业道德门槛法律职业道德一直是各国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对法律职业群体具有重要的意义。英国大学的法学院除了比较重视对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培训外,还有重点地安排教学计划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如道德、法律伦理、职业素质、律己意识等。美国大部分州要求学生在获得律师职业资格之前必须通过律师职业道德考试。在通过律师职业道德考试和律师资格考试后,美国法科毕业生仍须通过由各州律师公会主持的“道德品格”考察和面试才能宣誓成为正式律师。与英美等国家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要求相比较,我国对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是比较低的。就律师职业来说,只要品行良好,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被开除公职、吊销律师执业资格,就可以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没有对法律职业道德做特别的要求。这也直接导致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在实践中得不到重视。因此,笔者建议应加大法律职业道德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的考核比重,提高相应的分值,改变目前各高校中不设或者虚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现状。另外,在取得有关职业资格和执业资格时,提出高于普通大众公共道德的要求。
3.探索多种形式的教学方法,提高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教学效果
法律职业道德的教学必须使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内化成法律职业人人格的一部分。虽然不同的法律职业,具体的职业道德并不完全相同,但法律职业道德包括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廉洁公正以及行为端正自重等,这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遵守的职业伦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决定了在教学过程中不能单纯地对学生进行伦理道德说教,而是应该通过收集大量的法律实践资料,创设生动的法律职业场景,通过多种教学方法进行教学。大学本科阶段是法律职业道德培养和教育的关键时期,是法律职业人形成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阶段。在教学方面上,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等教学方法,为学生提供道德情感体验的环境,使法律职业道德真正内化成他们的信仰。此外,也可以聘请具有较高的法律威望的专业人士为学生做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专题讲座,提高学生的道德认同。
4.培养法律职业信仰法律职业
1.项目教学法在分析旅游企业岗位能力的基础上,在课程教学中精心设计训练项目。训练项目是比较综合的技能组合,分解成各项有意义、有趣味、具体的简单任务和复杂的实用任务。将一个相对独立的项目交由学生处理,收集信息,设计方案,实施项目,并对其进行评价。2.案例教学法是通过对一个具体旅游市场营销活动情境的描述,引导学生对特殊情境进行讨论的一种教学方法。通过案例分析和研究,达到为今后从事旅游营销策划做准备的目的。3.角色扮演法是学生通过对不同角色的扮演,体验自身角色的内涵及对方角色的心理,展现旅游市场营销实践中各种角色的“为”和“位”。4.模拟情景教学法是在一种人造的情境或环境里学习旅游企业各岗位所需的营销知识、技能和能力。模拟训练给学生身临其境的感觉,成本较低,提供重复训练的机会,可以随时进行过程评价。5.头脑风暴法是教师引导学生就某一旅游市场营销问题自由发表意见,是一种可以在最短时间里获得最多思想和观点的方法。(四)行动导向教学法的实施流程1.确定主题。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教学目标和教学项目,学生在明确任务目标的基础上查找资料、独立思考、进行小组讨论。2.活动准备。根据教学目标,教师引导学生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3.实施项目。教师提出问题引导学生思考和讨论,进行旅游市场营销策划,培养学生“知行合一”的能力。4.评价成果。学生各抒己见,展示活动成果,接受师生评价。
二、旅游市场营销课程教学中应用行动导向教学法的必要性
(一)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的学习需求和动机主导着学生的自主学习行为,学生的学习动机对学习效果具有强大的作用,影响着他们对知识的筛选和学习。区别于传统的以教师和教材为中心的灌输式教学,旅游市场营销课程实施行动导向教学更注重学生的主体性、主动性和自主性的发挥。开放课堂,把社会问题引进教学;开放校园,增强校企联合培养。在行动导向的教学过程中,吸引社会各方广泛参与,采用项目教学、模拟练习等多种形式,使学生变被动听讲为主动参与。将知识、技能螺旋式地融于任务或项目中。学生身临其境地去解决问题,独立做出决策,从而促进学生积极思考,主动探索,认真参与讨论,大胆发表自己的观点。取自行业最新的丰富、生动的营销实例,易于学生理解,增强学生对旅游市场营销理论和各营销环节的直观认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以学生为中心组织教学过程,在学生的积极行动中培养其职业素质和实践技能。行动导向教学根据旅游市场营销工作岗位的技能要求,为学生提供模拟、逼真的营销情景,对培养和提高学生旅游市场调研和营销策划能力有很大帮助。要求学生学会运用一定的逻辑思维能力发现问题和分析问题,找出问题的因果关系,并拟定解决方案,然后参与课堂讨论、交换意见,使学生解决问题的想象力得到激发,最后形成有创意的方案。行动导向教学重视结论的思考过程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因此有助于培养、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在今后工作中遇到问题时能够很快找出问题的切入点和解决问题的关键。行动导向教学具有启发性,有利于拓展学生的思维,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
(三)培养符合旅游业发展需要的人才旅游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旅游高等教育也有了很大的发展。高等院校要根据旅游业的发展趋势和人才市场的需求来调整和确定人才培养计划,尽可能做到“以需定产”。高校旅游管理专业应当面向21世纪中国旅游业的发展,培养重实践、综合素质高、富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旅游管理人才。学生的学习活动是教学过程的核心,教学过程是影响教育质量的关键。在真实或仿真的工作环境中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使学生独立自主尝试解决真实性问题,形成符合旅游企业需要的行动能力和从业素质。
三、旅游市场营销课程应用行动导向教学法的启示
(一)构建模块化课程体系高校应聘请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旅游企业的管理专家,从职业岗位能力要求出发,对教学改革与建设提出意见,并直接参与学校专业课程设置与专业教学改革,使培养的学生更加适应旅游企业的需求。由旅游企业从业人员和有经验的教师共同讨论,进行职业分析,按照职业岗位群确立目标,开发基于市场需求的专业和课程。根据对工作任务的分解构建起模块化课程体系,组织教师和旅游企业从业人员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和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模块进行教材编写。
(二)不断提高教师团队的实践能力行动导向教学要求教师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与丰富的实践知识和经验,教师归纳、引导水平的高低影响到行动导向教学是否成功。教师要善于在学生讨论过程中,根据情况因势利导,不断给予启发。学校应通过培训、深造、引进、聘用等途径打造素质优良、专兼结合的有较强实践操作技能的教师队伍。可在师资培训项目中增加案例教学法、项目教学法等内容。委派教师到合作企业锻炼,鼓励教师到旅游企业调研,适度参与旅游企业的营销咨询或营销策划,将旅游企业成功的策划与运营实例转化为教学案例。
论文摘要:“人权”在其静态上包括道德上的权利和法律制度上的权利。随着社会化程度的提高,有些道德权利对于维系社会秩序的重要性也日益凸现,这就需要立法者适时地将它们提升为法律权利。两者在界限上应当保持清晰,在数量上应当保持协调,以实现良性互动。
权利不仅是由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的一个因子,而且成为维系社会正常运转的一个纽带。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权利充斥于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左右着人们的思维方式。他们总是希望享有穷尽所有的权利,理论界亦热衷于从法律规范中寻找权利推演的可能性,继而凝炼出某种权利并使之定型化、制度化,将一些道德权利甚至难称之为权利的“权利”制度化。这种权利“泛道德化”倾向最终会走向了问题的反面——权利庸俗化,是导致“人权似乎什么都是,又似乎什么都不是”的原因所在。同时,权利的实现又离不开理性制度的支持。鉴于此,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的界线划分,即,权利的制度化便成为一个值得认真对待的问题。
一、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的关系
在对这一问题展开论述前,首先需要对相关的概念作一下解释和澄清。第一,所谓“权利的制度化”,是指将权利观念客观化为一种强制性的社会行为准则,通过建立和完善权利制度,确认已经存在的某些习惯权利或道德权利具有规范约束力,以使这些“权利”得以有效实现的过程。我们将这些经过制度化的权利称为“制度性权利”。“制度性权利”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在狭义上指的就是法定权利或法律权利;在广义上除了法定权利外,还包括村规民约、政党与社会团体的政策、纲领与章程等非法律性的制度确认的权利。本文取其狭义:权利的制度化与立法或者说道德规范法律化密切相关。第二,所谓“制度性权利泛道德化”是指:模糊制度性权利与道德性权利的界域,任意扩张制度性权利的外延,以致将一些条件不够成熟的道德权利强行制度化的现象。
“人权”在其静态上包括道德上的权利和法律制度上的权利。从发生学的意义上来讲,制度权利是道德权利客观化的产物,是道德权利物化形态。道德权利的存在早于制度性权利,在早期缺乏法律制度有效保护的时代,道德权利只是主体的自我主张,只能凭借主体自我力量予以维护,所以只具主观性,这是不完善的权利。随着实践经验的积累和理性认识的提升,法律制度逐渐确认各种主观性的道德权利,于是形成了法律权利。法律权利也因此取得了主观和客观的双重属性,这才是完整意义上的权利。在一个社会共同体中,某些道德权利的确定性需要主体以外的力量来维系,社会就会产生保障道德权利的法律制度。所以说,法律权利的产生是道德权利保障需要的产物,它使主观的、不完善的、确定性差的权利变为客观的、完善的、确定性程度较高的权利。法律制度是保障人权最主要、最有效的手段。“制度”从哲学意义讲,是指一定事物保持自己的质的稳定性的数量和界限,反映了质与量的统一。制度的作用与功能就在于对个人、社会的活动和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以协调社会关系的有序发展。制度对于人权的现实意义毋庸置疑,它给与道德权利以较为稳定和有效的手段,人权离不开制度,它并最终要以制度的形式来保证其实现。
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是按照权利的保障依据所作的一种分类。道德权利是先于或独立于任何法规或规章而存在的权利,它“诉诸于某种道德直觉或道德理想,诸如基于对人的本性的理解而形成的对人之为人的道德条件的判断,基于某种道德理想而形成的道义要求等等”。[1]虽然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在权利内容、形成条件、保障方式等方面都有不同,但两者完全可以在同一个社会中同存共生,道德权利以人们期望用法律权利形式得到认可而事实上并未如此的形式出现,对它的尊重由人们的内心自律力来控制,侵犯他人的道德权利带来的仅仅是“无法与其他人进行正常交往的恐惧”。然而,随着人们社会化程度的提高,有些道德权利对于维系社会秩序的重要性也日益凸现,这就需要立法者以主体的权利要求为根据,适时地将它们提升为法律权利,由法律制度来体现道德权利的内在规律,由法律来赋予其强制执行力,这便是权利的制度化要旨所在。但是,我们也要避免将这个问题作极端化处理而任意扩大制度的统摄范围。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法律所保障的权利也是不同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科学技术的进步,传统的道德伦理观念受到冲击,同时又会催生一些新的道德权利类型。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要动态地与同时代普遍的道德观念相容,虽然法律的制定和道德的发展变化不可能完全一致,尤其在社会变革时期,法律的制定先于人的道德观念的变化,或者人的道德观念的变化超越现行法律制度要求的情形都有可能发生。但是,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在价值目标上应当相容,并且这种道德规范在大多数人身上能够得到实现,如果现行法律制度严重滞后于道德观念的变化,或者现行法律的制定极度超越当时社会的道德观念,那么,这些制度性权利的外延是存在缺陷的。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当中,权利在总量上也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平衡,道德权利和法定权利在数量上也是此消彼长的。两者在界限上应当清晰,在数量上应当保持适度的协调,以实现二者间良性互动的理想状态:如果道德权利所占的比例过大,就会将人权与空乏的人道混同,侵犯权利不会导致法律后果,制度的价值难以体现,被侵害的权利难于得到矫正;反之,如果将过多的道德权利制度化,法定权利所占的比例过大,就会导致制度性权利的泛道德化。古代的“以礼入法”甚至以道德取代了法,执行这种“法律”必然以德治为之,这对于现代的社会则是绝对不可取的。所以,如果法定权利与道德权利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就会发生两者之间相互侵犯而两败俱伤的情形:要么法定权利在社会生活中实现不了;要么道德权利难以得到实际保障。二、道德权利的存在形态
“无道德便无社会生活”,道德权利软化将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然而,一个国家的道德权利制度化的程度并不取决于立法者的主观意图与愿望,它受到该国客观存在的法律体系、道德伦理、国民素质、风俗习惯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是复杂和多种多样的,而法律所关注和调节的只是某些通过立法选择而确立的比较重大的利益关系。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利益关系都需要借助法律的手段予以调节,当一种道德权利的重要性发展到这样的程度:其权利主体如果不享有就会受到实质性的伤害,以致如果不加以法律保护就会造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紧张以及社会秩序的紊乱,同时,当权利主体享有此项法律权利的时候又不会造成不同法律权利间关系冲突,整个法律权利体系混乱的时候,就有必要将这种道德权利制度化为法律权利了。否则,法律制度自身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就会受到质疑。反之,如果这种道德权利的重要性还远未发展到如此程度便硬要将其制度化,就会打破当前的平衡状态导致制度性权利的泛道德化。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权利都需要被确认为法律权利而由法律加以保护,法律规范不可能也无必要穷尽一切权利规定。根据康德的观点,一项行为准则只有当每个人永远在逻辑上是可能的和每个人总是不服从它是不可能的时候,才可以被接受为普遍法则,如果某种行为归属于一项可加以普遍化的行为准则,那么就有义务去从事它;如果它归属于一项无法加以普遍化的行为准则,那么就有义务不去服从它。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在其《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中认为,社会中存在着两类不同的道德规范:第一类道德规范是保障社会有序化运行所必要的,它们对于有效地履行一个有组织的社会必须应付的任务来讲,被认为是必不可少的、必需的或十分合乎需要的,避免杀人和伤害就属于这类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第二类道德规范包括那些大大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的紧密联系的原则,但是这些原则对人们提出的要求远远超过了那种被认为是维持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所必需的要求。仁慈、博爱和大公无私等就属于这一类道德规范。[2]那些被视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规范原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强制实现的性质。这些道德权利的约束力增强,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权利而实现的,曾经作为道德权利的生命权、人身安全权等被制度化为法律权利。而对第二类的道德规范所确立的“请求无私捐助权”等,法律只能做出鼓励性规定甚至不作明确的规定,以激励的方式引导人们在社会生活与个人生活中扬善抑恶,而不能将其提升到法律权利来强制保障,因为它们对于维护社会有序性不是“必不可少的、必需的或十分合乎需要的”。由于它们在一定范围内限制甚至否定了人们的自由选择权和财产自,如果将这些道德权利转化为法律权利,以外在强制的手段迫使人们行善,结果可能是取消善行。任何一个社会共同体中的道德都具有多样性、多层次性的特征,在横向上包括社会共同体成员遵循的共同道德、个别共同体成员遵循的特殊道德;在纵向上又有层次高低之分。其中,最低限度的共同道德规范旨在维护社会正常生活秩序而要求全体社会成员所必须共同遵守的最简单、最起码的道德要求,如果缺乏这种道德规范,社会就有崩溃的危险。这些最简单、最起码的道德要求又被称作为“简单的道德和正义的准则”,它构成道德权利制度化的逻辑起点,法律权利只能与最低限度的道德规范所保障的道德权利相邻接并处于其下。无论是在国际领域还是在国家内部,人权的制度化保护只能从最低限度的道德规范做起。因为只有这种最低限度的共同道德规范才能够作为一种受到广泛认同的标准,从而具有普适性。所以说,人权的制度化是一个从共同普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权利做起,标准又逐步提高的过程。三、结语
行文至此,我们必然要追问:中国当下人权的制度化保护从何做起?考虑到法律体系、道德伦理、经济状况、风俗习惯及意识形态等实际状况,更重要的是考量法律权利如何在现实中得以更好的实现。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规范应该确定为“不损人利己”、“不假公肥私”、“不损害环境”,这三种基本的道德规范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以为它们对于维护社会有序性是“必不可少的、必需的或十分合乎需要的”。这三种道德规范分别从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集体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三个方面维系着人际关系的和谐、社会生活的安宁和自然资源与环境的可持续性,如果这一层次的道德沦丧,不但要引起整个社会道德体系崩溃,而且会导致普遍的社会混乱。因此,这一层次的道德规范应该成为我国目前权利制度化的依据和逻辑起点。在当前的此种情况下,将“舍己救人”、“大公无私”或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英雄主义的、较高层次的道德规范法律化的条件尚不成熟。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人的社会化程度及道德水平逐步提高,这些道德权利的重要性也日益凸现,不排除将来将它们转化为法律权利的可能性。例如:在剧烈的社会变革过程中,弱势群体问题的日渐成为关系到社会能否稳定、发展能否持续的重大问题,将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从一般民政救助提升为人权层面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现实性命题,[3]随着社会变迁速度的加快,现在的强势群体将来沦为弱势群体的可能性亦在增大。如果一个社会共同体想要持续存在下去,它就不能忽视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所以,“弱势群体福利权”当在某些适当的限制范围内从普通的道德权利领域转入到强制性法律权利的范围。
参考文献:
[1]余涌.道德权利研究[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24.
关键词:文化景观;古城;旅游开发
中图分类号:f59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2)07-0114-03
一、 文化景观的方法论意义
首先,文化景观所涉及的“整体环境”,不仅仅是指实体的环境,更包括社会、经济、文化等非物质的环境。这就要求我们在一个更为广大的经济和社会背景下研究问题。第二,世界遗产文化景观的核心是“人和自然的共同作品”,其强调的价值在于文化和自然之间、在于人和环境之间深刻的长期的相互作用。在文化景观的视野下,人们创造场所的意识形态、日常的生活方式、传统,以及丰富的生活文化场景都是十分重要的。第三,世界遗产文化景观的第二个子类——有机进化的景观,表明文化景观是动态的、演变的、有文脉地脉的;第三个子类——关联性文化景观,则重点关注非物质性的,与自然因素相关,具有强烈的宗教、文化或艺术性质的价值。动态的、持续演进的概念为遗产地的保护与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天地,优秀的历史遗产不应凝固,而应在发展中成为一部持续的活的生活史。非物质性价值的引入,则要求我们不能忽视人和自然之间独特的精神联系。
概括而言,文化景观方法论包括整体观、动态观、强调独特的人地关系等内容。在中国如火如荼的古城旅游开发中,文化景观方法论有着显著的启示意义。
二、 文化景观视野下我国古城旅游开发的再审视
(一)文化景观方法论于古城旅游开发
在性质上,古城与文化景观两者之间存在显然的可比性,古城是一种文化遗产,从某种意义上讲,更是一种文化景观,因为它正是受制于自然环境的物质性,由人类在持续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等条件下创造而成的,是“人和自然的共同作品”;在内容上,文化景观所关注的要素与古城旅游开发所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大程度的重合,都涉及街市的肌理、建筑的形制、植栽的树种与方法、水系的形态与功能、生活方式、传统作业、活动的场景和意义等方面。可以说,在遗产保护与利用的领域中,文化景观的所有方法论要点在古城旅游的开发上都是适用的。
(二) 我国古城旅游开发存在的主要问题
1.整体观的失控——对古城价值的认识存在偏差
对于古城价值认识上的偏差是我国古城旅游开发存在的首要问题,对于实物遗存的片面关注导致了古城旅游开发在整体观上的失控。我国古城旅游开发实践中的“整体保护”,往往是指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古城的全部价值都被放在了具体的“实物遗存”上,相应地,这样的认知导致了在旅游开发中仅将建筑或格局一类的实体性要素作为旅游的吸引物,游客看到的古城变成了一种博物馆式的景观。文化景观方法论强调对非物质环境的关注,对应于古城的价值,非物质环境体现在居民的日常生活形态、风俗、信仰之中。对于非物质性价值的忽视,正是我国古城旅游开发对于古城价值认知的偏差所在。
2.“特色”的误读——旅游开发的着力点偏离了古城文化的核心
我国古城旅游开发已经开始自觉地寻求自身的特色,而在实际操作中,“特色”往往被等同于“新鲜”。新鲜的建筑细节、新鲜的风味小吃、新鲜的“原住民”服装,人们感受到的仅仅是没有内容的视觉特色罢了。
文化景观方法论强调独特的人地关系,同样的,不是环境,也不是人,而是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创造了古城深厚的文化价值。这种“关系”是古城文化的核心,是古城自身的特色所在。旅游开发抛开内在的文化核心而向外在的表现形式寻求“特色”,无疑是竹篮打水。
3.动态观的缺失——忽视了古城自身演进、变化的需求
文化景观强调遗产地的持续演进,认为古城的文化价值不应凝固不前,而应在不断演进的人地关系中传承下去。但在我国古城旅游开发的实践中,古城的价值似乎停止了累积,人们看到的永远是古城的“曾经”。这些“曾经”包含着的是古人聚落随时间演化而形成的场景,没有后继生活形态的叠加,古城在后世只会以木乃伊的姿态出现,没有灵魂和活力。古城不是化石,而是一部持续演进的生活
史,无视古城自身发展的旅游活动将成为断送古城未来的元凶。
三、 古城旅游开发的新思路
(一) 整体观
1.古城价值认知上的修正
在文化景观的视野下,古城不仅仅只是一座“城池”,更是特定文化族群在具体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下所创建的生活样式。古城的整体环境不仅仅涉及简单的物质维度,还涉及文化和社会的维度。对于物质维度上的古城价值已无需多加强调,因为对于“实物遗存”的保护观念早已深入人心;需要修正的是对文化和社会维度上古城价值的认知,非物质性价值必须被纳入到古城价值的范畴里。这些非物质性价值包括古城居民的生活方式、驱动人们创造场所的意识形态以及体现人类与环境之间关系的场所精神。
2.旅游开发中的整体观
其一,在规划的层面上应当重视原住民的话语权,让原住民参与到规划的决策中来。在旅游开发中,原住民的加入能使本土形态最大程度地呈现,同时也让古城的非物质性价值更容易识别,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开发的完整性。其二,在旅游产品的设计上,要尽可能地挖掘与古城文化相关联的价值,使完整的古城价值在旅游活动中被发挥或解说得更好。此外,旅游产品应当覆盖观光、休闲、娱乐等不同门类的活动,并贯穿于“食”、“住”、“行”、“游”、“购”、“娱”六大旅游基本环节中。
(二) 强调人地关系
强调人地关系是文化景观方法论最为重要的主张之一,在古城旅游开发上,需要被重点关注。特定的人地关系是古城区别于其他地域的关键因素,亦是古城的“特色”所在,这种“特色”可以借由场所精神和地方认同感在旅游开发中凸显出来。 神的准确展现
人地关系形成于具体文化族群与环境之间长期的相互塑造过程中,包含了许多的价值,这些价值最终凝结成了场所精神。场所精神只有被主体所感知,其意义才会被放大。在古城旅游开发中,要使游客能感知到特定的场所精神,其前提是场所精神能被准确地展现出来。一方面,场所精神的准确展现有赖于对古城价值的承载要素作出准确的判断,明确旅游开发需要突出的价值应该放在哪些要素上。明晰相关要素的重要程度,对于我们理性地决定哪些要素需给予重点关注,哪些要素需要给予一般关注,以及哪些要素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会被牺牲掉,是关键的。另一方面,为了使需要展现的场所精神更能打动人心,旅游开发应突出大众的、日常的整体关联场景。
2.建立地方认同感
地方的认同感由物质形态、可见的活动和功能、符号和象征意义三个相关因素构成,缺一不可[注:relph e. place and placelessness[m].london: pion,1976.]。首先,物质形态方面,原真性将被不可避免地被提及。原真性应当是多维的,包括区位和环境、形式、材料和设计、使用和功能以及“无形的”或本质的特性。第二,可见的活动和功能与高品质的游憩体验息息相关。费勒认为文化景观必须让人们说得出“体验”、“回忆”和“观点”(如“科学之集大成”,“充满回忆”,“令人向往的目的地”等)[注:fowler p. cultural landscape: great concept, pity about the phrase[m]//the cultural landscapes: planning for sustainable partnership between people and place. london:icomos-uk,2001.]。同样的,没有体验,古城的文化意义就无法建立,游客对古城的认同感也就无从谈起。“体验”体现的是一种互动的关系,古城旅游开发应着力打造体验性旅游产品,使游客在互动的过程中,逐步建立对于古城的认同感。最后,符号和象征意义则涉及到了文化层面的可读性,即文化体验的有效性。为了让普通游客更直观地感受到古城的文化,在景观和旅游产品的设计上,一些显性的处理是必要的。
(三) 动态观
古城旅游开发中的动态观,就是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引导旅游活动融入古城生活形态,赋予古城以与其场所精神一脉相承的活力,实现古城的持续演进,而不是将其原封不动地存放以供展览。
1.破除游客与原住民之间的二元对立
风景游憩地规划与管理的lac理论(limits of acceptable change)认为只要有游憩使用,就有游憩冲击的存在,就会产生环境的改变和社会的改变,关键是这种改变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是可以被接受的。lac理论的观点于我国古城旅游开发的实践中已经有所体现,一般认为,旅游的介入必然使古城的资源发生改变,而旅游开发要做的便是将这些
改变控制在“可以被接受”的范围内。这种观点有一个潜在的认定,那就是认定旅游活动与古城的“常态”之间在本质上是不相容的。于是在古城旅游开发的问题上,游客和原住民被放到了对立面上。
然而以文化景观方法论来看,“改变”是古城自身发展固有的性质,作为一种文化遗产它是在动态演进之中的,来自于历史的和现时的具体文化族群将共同完成古城的动态演进。随着社会的发展,古城原有的生活方式、生活形态可能已经不再适应现代人的需求,一方面古城的原住民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另一方面古城自身也需要不断演进、变化。旅游开发和古城自身的发展之间不存在天然的排斥,游客与原住民之间也没有天然的对立。在如今的时代背景下,游客可以成为演绎古城生活形态的主角。原住民和游客是古城演进过程中现时的具体文化族群,在特定自然环境、经济、社会、文化条件的制约下,二者将共同创建属于这一时代的古城聚落生活样式,旅游开发的职责就是引导这种生活样式不偏离古城自身的场所精神。
2.提供富于生活性的旅游体验
游客到古城旅游,无非是想体验一种有别于惯常生活的生活形态,因而旅游活动的生活性是至关重要的。旅游活动生活性的发挥需要“浸入”式的深度体验,丽江古城的旅游活动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在丽江古城,许多游客住在民宿四合院之内,游走于各式公共空间之中;他们向原住民打探丽江的性格,与素不相识的“游友”相谈甚欢;他们忘记了自己原来的生活节奏,仿佛自己就是这座古城的主人。泡吧、参加火塘音乐会、觅友结伴同游等行为并不是丽江古城固有的生活形态,但这些活动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即慢节奏、近人的尺度、生动的人际交流。这些特点与丽江的场所精神是一脉相承的,传承精神的同时,新的人地关系悄然出现,古城的文脉获得了连续感和时间感。
在丽江的例子中,游客已经成为古城演进过程中现时的具体文化族群之一,这正是笔者所提倡的。为了使游客能够加入到创建古城生活样式的共同体中来,旅游开发中必须要大力发展度假体验游,引导旅游活动从走马观花式的“过把瘾”观光向细水长流式的休闲度假转变。在度假体验游的设计上,要有意识地加重生活性旅游产品的比重,将游客的注意力吸引到情景度假上来,进而引导游客的活动融入古城的生活形态中去。鼓励家庭旅馆、私房菜餐厅的发展,增加公共交流场所的配置,培植创意民俗节庆活动等都不失为很好的举措。
古城旅游的开发必须实现“保护”和“发展”的双赢,并传承古城的文脉地脉,文化景观方法论是实现上述目的的一座灯塔。整体观、强调独特的人地关系、动态观的观念应当贯穿于古城旅游开发的各个层面之中。当然,我们借助的只是文化景观这个概念的视野和方法,在古城旅游开发的实践中,具体工具的使用还需要不断地探索和推敲。
tourism development of historic town in terms of cultural landscape methodology
zhuang lu
(college of architecture and urban planning, tongji university, shanghai,200092, china)
关键词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三观 价值取向
文章编号 1008-5807(2011)03-149-01
一、探讨的缘由
就一般而言,“价值”表达的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相关性,是客体所具有的属性及其对主体而言的意义.教育的价值是建立在教育的本质特性基础之上的,是教育对于主体的存在和发展而言所具有的意义。追求价值是教育教学活动重要的驱动力,而且教育教学还是一种创造价值的实践活动,这不仅意味着教育教学的内容本身是具有价值的,还意味着我们对教育教学活动存在一种价值期待,希望能藉此实现我们在某一方面的需要、利益和追求。
因此,如果没有动态的价值追求和价值实现,没有存在于这一过程中的价值取向,整个价值系统就会成为没有生命的东西,课程的真正价值也就无法实现。而很多老师没有重视这一点.
二、教学实践中形成“基础”价值取向的依据
思政课的根本任务是要把理论教育和人才培养结合起来,通过科学的理论武装来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青年大学生是社会发展的新生力量,他们的理论认识、思想观念和行为选择并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有着十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根源。因此,培养怎样的人才,培养这些人才具有怎样的素质品质,是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的基本要求,新课程教学中价值取向的形成必须充分体现这一基本目标,并由此出发形成一条贯穿教学过程始终的线索。新课程在展示其全新的结构体系和内容安排的同时,也对教育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基础”课程教学中价值取向的基本内容
(一)政治性与科学性相统一的价值取向
教学的至高宗旨是以此为方向引领学生的思想、观念,并进而引导其行为。这一方向既要落实在思想修养和道德修养的教学中,也要体现在法律修养的教学中,要在教学中避免具体地、逐个地讲解法律条文。可以说,政治性与科学性共同构成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课程生态”,政治性是其根本方向,科学性则是其生命之源,新课程在教学中必须形成政治性与科学性相统一的价值取向。
(二)社会性与个体性相统一的价值取向
要做到社会性与个体性的统一,必须把思想、道德、法律领域社会性的要求转化为青年学生的内在需要,事实上,在这些领域的社会性要求中包含着许多对于人的主体地位、人的全面发展、人的社会性生存等方面内容的关注。因此,我们的理论教育一定要紧扣学生的现实生活,要了解学生的需要和追求,分析学生的需要和追求,只有深入学生的生活实践和思想实际才能使学生在思想上产生共鸣,从而唤起并引导学生的需要和追求,只有把规范领域社会性的要求放到社会实践的情境中去体验,才能形成学生在实践中遵循规范的心理基础,并成为个体行为的重要动力。
(三)思想、道德与法律教育“一体化”的价值取向
“新教材从社会秩序结构的角度,把这个法哲学、社会哲学中的问题以全新的面目展示在我们面前,把思想、道德、法律放到社会规范的层面上让我们重新认识:思想、道德与法律都以社会为其发生的基础,它们在内容上相互影响、相互吸收,在实施中相互作用、相互支撑,在功能上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共同立足于社会、历史经验和现实的基础之上,共同构成影响社会秩序的要素;它们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即通过综合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和法律素质,来形成我国社会发展所需要的特定的社会秩序。可以说,教育“一体化”的价值取向,是取得教学实效的重要途径。
四、以改进教学方法、增强教学实效来促进课程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取向
笔者以为,在教学实践上尝试以下方法,将有益于促进新课程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