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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法律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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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法律论文

第1篇:道德法律论文范文

1.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考核的分值偏低

从2002年开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将法律职业道德纳入考试范围,但是考核的分值始终徘徊在5分左右,与其他的内容动辄几十分相比较很难引起人们的重视。目前,很多高校在确定本校的法学专业教学计划时主动向司法考试中考核内容较多的科目倾斜。暂且不论这种做法的对错,但在实践中却直接导致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虚设,甚至有的高校根本就不设这门课程。有关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却在法理学、诉讼法或者司法制度概论等课程中讲解。这一点也显示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在高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地位较低。此外,很多高校在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作为必修课,但没有专门设置系统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的课程。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主要是讲解公共道德的课程。法律职业道德虽然属于道德的范畴,但不同于公共道德。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主体的特殊性、规范的明确性和具有较强的约束力的特征。法律职业道德适用的主体主要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对于非法律职业人员没有约束力。法律职业道德不能停留在一般道德准则层面,必须形成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的标准和可操作的行为规范。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约束法官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约束检察官行为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和中华律师协会通过的约束律师行为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这些基本规则都对相关法律职业的道德作出了特别的要求。而且,这些规范均具有实质性的约束力。如果违反了职业道德规范,均要求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甚至是法律责任。所以,思想道德修改课程不能完全取代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再加上思想道德修养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陈旧,教学效果欠佳,根本不能满足法学专业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要求。

2.法律职业道德领域的专业研究人员较少,师资缺乏

目前在法律职业道德领域内进行专业研究的人员较少,各高校中从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师资严重缺乏。这也直接导致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开设的困难。部分高校在法学教学计划中将法律伦理学作为法学选修课程。但是因为缺乏专业的师资,该课程一直没有真正开设。有些高校虽然开设了该课程,但是多由法理学或诉讼法学方面的教师担任主要教学工作。这些人员没有真正研究过法律职业道德,因此,该课程的教授也只能限于对有关职业伦理规范的讲解。另外,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方面的教材和资料也相对较少,对于该课程的开设也有较大的影响,直接制约了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发展。

二、完善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措施

1.明确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学本科阶段的目标和定位

我国目前司法改革中提到了“审判分离”,对于司法官不但要求具有成熟的司法经验、深厚的法学知识背景和一定的修养,还要求司法官具有公正清廉、忠于法律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者必备的素养之一,因此,法学教育必须重视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我们应该改变目前对法律职业道德的忽视态度,在设立法学本科阶段的培养目标时,明确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在确定法学本科专业核心课程时,法律职业道德应该成为核心课程之一。

2.加大法律职业道德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的考核比重

设置法律职业道德门槛法律职业道德一直是各国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对法律职业群体具有重要的意义。英国大学的法学院除了比较重视对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培训外,还有重点地安排教学计划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如道德、法律伦理、职业素质、律己意识等。美国大部分州要求学生在获得律师职业资格之前必须通过律师职业道德考试。在通过律师职业道德考试和律师资格考试后,美国法科毕业生仍须通过由各州律师公会主持的“道德品格”考察和面试才能宣誓成为正式律师。与英美等国家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要求相比较,我国对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是比较低的。就律师职业来说,只要品行良好,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被开除公职、吊销律师执业资格,就可以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没有对法律职业道德做特别的要求。这也直接导致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在实践中得不到重视。因此,笔者建议应加大法律职业道德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的考核比重,提高相应的分值,改变目前各高校中不设或者虚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现状。另外,在取得有关职业资格和执业资格时,提出高于普通大众公共道德的要求。

3.探索多种形式的教学方法,提高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教学效果

法律职业道德的教学必须使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内化成法律职业人人格的一部分。虽然不同的法律职业,具体的职业道德并不完全相同,但法律职业道德包括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廉洁公正以及行为端正自重等,这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遵守的职业伦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决定了在教学过程中不能单纯地对学生进行伦理道德说教,而是应该通过收集大量的法律实践资料,创设生动的法律职业场景,通过多种教学方法进行教学。大学本科阶段是法律职业道德培养和教育的关键时期,是法律职业人形成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阶段。在教学方面上,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等教学方法,为学生提供道德情感体验的环境,使法律职业道德真正内化成他们的信仰。此外,也可以聘请具有较高的法律威望的专业人士为学生做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专题讲座,提高学生的道德认同。

4.培养法律职业信仰法律职业

第2篇:道德法律论文范文

1.项目教学法在分析旅游企业岗位能力的基础上,在课程教学中精心设计训练项目。训练项目是比较综合的技能组合,分解成各项有意义、有趣味、具体的简单任务和复杂的实用任务。将一个相对独立的项目交由学生处理,收集信息,设计方案,实施项目,并对其进行评价。2.案例教学法是通过对一个具体旅游市场营销活动情境的描述,引导学生对特殊情境进行讨论的一种教学方法。通过案例分析和研究,达到为今后从事旅游营销策划做准备的目的。3.角色扮演法是学生通过对不同角色的扮演,体验自身角色的内涵及对方角色的心理,展现旅游市场营销实践中各种角色的“为”和“位”。4.模拟情景教学法是在一种人造的情境或环境里学习旅游企业各岗位所需的营销知识、技能和能力。模拟训练给学生身临其境的感觉,成本较低,提供重复训练的机会,可以随时进行过程评价。5.头脑风暴法是教师引导学生就某一旅游市场营销问题自由发表意见,是一种可以在最短时间里获得最多思想和观点的方法。(四)行动导向教学法的实施流程1.确定主题。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教学目标和教学项目,学生在明确任务目标的基础上查找资料、独立思考、进行小组讨论。2.活动准备。根据教学目标,教师引导学生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3.实施项目。教师提出问题引导学生思考和讨论,进行旅游市场营销策划,培养学生“知行合一”的能力。4.评价成果。学生各抒己见,展示活动成果,接受师生评价。

二、旅游市场营销课程教学中应用行动导向教学法的必要性

(一)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的学习需求和动机主导着学生的自主学习行为,学生的学习动机对学习效果具有强大的作用,影响着他们对知识的筛选和学习。区别于传统的以教师和教材为中心的灌输式教学,旅游市场营销课程实施行动导向教学更注重学生的主体性、主动性和自主性的发挥。开放课堂,把社会问题引进教学;开放校园,增强校企联合培养。在行动导向的教学过程中,吸引社会各方广泛参与,采用项目教学、模拟练习等多种形式,使学生变被动听讲为主动参与。将知识、技能螺旋式地融于任务或项目中。学生身临其境地去解决问题,独立做出决策,从而促进学生积极思考,主动探索,认真参与讨论,大胆发表自己的观点。取自行业最新的丰富、生动的营销实例,易于学生理解,增强学生对旅游市场营销理论和各营销环节的直观认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以学生为中心组织教学过程,在学生的积极行动中培养其职业素质和实践技能。行动导向教学根据旅游市场营销工作岗位的技能要求,为学生提供模拟、逼真的营销情景,对培养和提高学生旅游市场调研和营销策划能力有很大帮助。要求学生学会运用一定的逻辑思维能力发现问题和分析问题,找出问题的因果关系,并拟定解决方案,然后参与课堂讨论、交换意见,使学生解决问题的想象力得到激发,最后形成有创意的方案。行动导向教学重视结论的思考过程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因此有助于培养、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在今后工作中遇到问题时能够很快找出问题的切入点和解决问题的关键。行动导向教学具有启发性,有利于拓展学生的思维,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

(三)培养符合旅游业发展需要的人才旅游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旅游高等教育也有了很大的发展。高等院校要根据旅游业的发展趋势和人才市场的需求来调整和确定人才培养计划,尽可能做到“以需定产”。高校旅游管理专业应当面向21世纪中国旅游业的发展,培养重实践、综合素质高、富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旅游管理人才。学生的学习活动是教学过程的核心,教学过程是影响教育质量的关键。在真实或仿真的工作环境中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使学生独立自主尝试解决真实性问题,形成符合旅游企业需要的行动能力和从业素质。

三、旅游市场营销课程应用行动导向教学法的启示

(一)构建模块化课程体系高校应聘请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旅游企业的管理专家,从职业岗位能力要求出发,对教学改革与建设提出意见,并直接参与学校专业课程设置与专业教学改革,使培养的学生更加适应旅游企业的需求。由旅游企业从业人员和有经验的教师共同讨论,进行职业分析,按照职业岗位群确立目标,开发基于市场需求的专业和课程。根据对工作任务的分解构建起模块化课程体系,组织教师和旅游企业从业人员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和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模块进行教材编写。

(二)不断提高教师团队的实践能力行动导向教学要求教师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与丰富的实践知识和经验,教师归纳、引导水平的高低影响到行动导向教学是否成功。教师要善于在学生讨论过程中,根据情况因势利导,不断给予启发。学校应通过培训、深造、引进、聘用等途径打造素质优良、专兼结合的有较强实践操作技能的教师队伍。可在师资培训项目中增加案例教学法、项目教学法等内容。委派教师到合作企业锻炼,鼓励教师到旅游企业调研,适度参与旅游企业的营销咨询或营销策划,将旅游企业成功的策划与运营实例转化为教学案例。

第3篇:道德法律论文范文

(一)国内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状况1.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认识方面。20世纪初我国开始实施大学法学教育。始建于1912年朝阳大学与1915年的东吴大学法学院在大学法学教育方面非常著名。在始建的初期,我们已经初步认识到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当时东吴大学法学院的资深教授孙晓楼、燕树棠等等相关的法学学者已经在该方面进行了一些有价值的论述。孙晓楼先生在20世纪30年代被誉为中国“研究法律教育的开路先锋”的专著《法律教育》中就明确指出:法律人才“一定要有一定的法律学问,这样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一定的社会常识,才可以合时宜的运用法律;一定要具有法律道德,才可以有资格来执行法律”;“只有了法律知识,断不能成为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之外,再具备高尚的法律道德”,“因为人格或道德若是不好的人,那么该人的学问或技术愈高,就愈会危害社会。学法律的人没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学愈精,愈会玩弄法律,从而作奸犯科。”但是长期以来,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一直与法律职业脱离,走着以理论知识传授为主的学科化、学院化的自我发展道路,且只注重知识本身的掌握和考核,导致法学教育的功利化,忽视了法律人的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造成当前的法学教育严重与社会需求脱节。2.课程设置方面。近十几年,虽说法学教育发展迅速,在我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大概600多所,有30多万人的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但是我们研究发现大学的法学课程设置情况来看,在我国统一的法学本科必修课程中没有设置法律职业道德这门课程。近几年,有一些高校的法学院逐步开设了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课程,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设立了2个学分的“法律职业行为规则”课程,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通过对单方交流、利益冲突、广告与劝诱、回避、保密、诉讼宣传等法律行为进行教学,帮助本科学生重点掌握正确的职业活动,有效认识法律职业行为的重要性,提高法律学生公正意识,为培养合格的律师、检察官、法官等法律从业人员服务,保证司法和执法的公正严明。”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本科专业开设了“法律伦理”这门选修课,共36个课时,2个学分。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是一个长期以往的道德沉淀问题,而不是课堂讲授职业道德知识的问题。通过如此单薄的课程讲授,根本就是杯水车薪,并非能取得实际效能。3.教材编写方面。人们一直非常关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这个话题,也有很多学着发表了很多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如李建华、曹刚等主编,《法律伦理学》,中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王进喜等主编《律师职业行为规则概论》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李本森主编《法律职业道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和《法律职业伦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等等诸多教材。这些教材都主要阐述法律职业道德的一般理论和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的法律职业道德的主要基本内容,主要涵盖了法律职业道德学科基本范畴、基本规则、基本原则、学科体系、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法律职业责任等,对法律职业道德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但是,仅仅通过教材内容的讲授,想要实现和提高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素质,使他们树立崇高的法治理想,具备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素质的追求似乎还不太现实,也不太奏效。4.法律规范方面。我国这些年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课程建设方面制定了很多相应的规范。除《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之外,还有一些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0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共计50条,准则里面的这句要内容包含如何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性、保持法律从业人员清正廉洁、加强法律从业人员自身道德修养、法律从业人员要遵守司法礼仪、约束业外活动等;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2年3月颁布了《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规范里面主要要求作为检察官必须做到公正、严明、廉洁、忠诚、守信;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在2004年3月通过《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在第二章特别规定律师的职业道德等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规范对于接受法学教育的大学生来讲更多的只是一种规范本身的了解和掌握,并不能有效的内化为自身的修养。我们必须通过实践性教学帮助学生了解文明礼仪的基本要求、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增强职业道德意识,养成职业道德行为习惯。

(二)国外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现状国外法学教育最显著的目标就是,在校期间学校要时刻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修养进行培养,教会学生如何拥有一个法律职业人应该有的思维方式,强化学生法律至上思想。相比较而言,美、英、德等国家非常看重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培养。英国法律职业在各国中形成最早,它具有成熟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并具有一定特色。爱德华一世在1275年颁布了《威斯敏斯特一号法规》,首次提出了对职业律师的行为规范进行了明确要求。在规定中指出,“执业于国王法庭的辩护律师若犯欺诈或共谋罪,将受到监禁1年零1天、永久剥夺从业资格的惩罚”。这项规定算是全世界最早的法律伦理规范。英国律师会馆是培养法律人的摇篮,律师会馆推行学徒制与导师制相结合,这种法律教育培养模式主要是通过“言传身教”的教育方式对法律人职业伦理进行教育培养,学徒们可以与作为资深律师的导师在这里共同学习和生活。通过导师与学生之间的直接教育,学生可以在知识上受到导师的启发,学生不断完善自己的人格。英国这样形式的教育培养方式在世界是具有一定的影响性,如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等地现在仍然存在这种传统培养方式。美国属于世界上法律职业非常发达和具有影响了的国家,在美国关于法律教育主要是通过他们大学的法学院进行的,他们的法学院被当地人认为是塑造整个国家、社会的重要力量之一。美国法学院早在19世纪90年代就已经开设了关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课程,这些课程主要有著名的法官或律师担任主讲。在1974年美国律师协会强制性要求所有的法学院对在校学生进行法律职责和责任的模拟形式教育,各州在律师协会的准入考试中也增加了关于道德考试的这项科目,使没过各法学院设立职业道德教育课程为必修的主要课程之一。美国还有专门设立了律师职业道德考试科目,美国大部分州在法学院毕业后获得律师资格之前,需要通过律师职业道德专业考试才允许其从事法律工作。

二、法律职业道德品格养成在法学教育中的主要途径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属于态度方面或情感方面的教育模式。传统的教育授课方法主要是对知识方面进行教学,而在法律职业道德的教学课程之中,由于道德教育偏于伦理方面的教学如果采用传统的教学方式很难进行道德方面传授,情感教学现在很难为学生提供“情感体验场”,因此职业道德教育运用传统的教学方式达不到预想的效果。然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不是死记硬背就能记住的,这些内容需要学生认真深刻的进行理解,从而了解法律职业的真正精神和理念,这样对于培养法律从业人员的道德素养提供帮助。学生可以在今后工作实践中不断充实自己,在工作中出现情况的时候做到以善意理解、准确判断、理性处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本身具有一定的独特性,教师需要在教学中寻求不同角色让学生扮演的实践教学方法来对学生进行严格的考核,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将道德认知内化成为道德判断和处事能力,并养成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品格。

(一)建立法科学生品德不良行为记录淘汰制法律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有:忠诚、公正、廉洁、保守秘密、遵守司法礼仪等。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充分反应出一个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人必然要求是一个品行良好的人。一个人的品德是在学习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且具有固态化。我们对在校学习的法科学生实行品德不良行为记录淘汰制,有利于对存在不良法律职业道德倾向的人进行初步淘汰,以免道德不良的人进入法律职业队伍。品德不良行为记录可以采用双模块制,即专业学习记录模块和生活纪律记录模块。专业学习记录模块指在专业课的学习过程中,通过任课教师考核学生的品德行为,并对不良行为做出的记录。如:撒谎,欺瞒老师、长期旷课、对错误行为不思悔改,对学习弄虚作假等等不良行为。生活纪律记录模块指由校方记录的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过程中对校纪校规的违反记录。如:打架、考试作弊、小偷小摸、生活作风不良等。品德表现可以分为A、B、C、D四个等级,A是优秀,B是良好,C是合格,D是不合格。学生的最终综合评价成绩由品德表现分和学习成绩两部分构成,并且品德不良行为记录达到一定程度,就可以将其从法学专业中淘汰,不让其进入法律职业系统。正如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哈罗德•H•柯在一次开学典礼上送给法学院新生的那句谚语——“永远别让你的技巧胜过你的品德”。因此,我们的法学教育不但要培养法律精英,而且要淘汰品德狂徒,为法律职业队伍的建设培养德、智双优的法律人才。

(二)设立大学生法庭大学生法庭是大学生自治组织,其职能定位只限于调节学生之间的人际冲突及纠纷,辅助学校处理学生违纪违规问题。通过这种方式提倡学生自治、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培养和践行法律职业道德素养,并可辅助学校规章制度的贯彻与执行。至于纠纷的解决途径,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选择权,即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选择在大学生法庭处理相关纠纷。首先,大学生法庭能够给法律专业的学生们提供锻炼的舞台,教师通过模拟法庭培养“法庭组成人员”的分析与判断能力、协调与沟通能力,帮助学生在课程中提高综合素质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其次,在校园中的大学生法庭相当于一个普法阵地,我们可以通过学生违纪违规的一些事件进行审理、判决,在学生中进行法制宣传活动,为学生提供法律咨询,向每一位学生宣传法治精神,增强学生在校期间对于法律的忠诚、以及无私奉献精神的传递。再次,大学生法庭有利于把纸面上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转化为实践中的外化行为,把对法律的信仰与遵从,时时刻刻体现在学生的一言一行,体现在学生从事法庭相关工作的方方面面。最后,大学生法庭的“准法律人”在校园的“小社会”中体会了立场的中立性、调解或“裁决”的公平性对纠纷或事件解决的重大影响,从而加强对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化性理解与认同。

(三)改革现有的法律实践教学当前法学教育的实践教学主要模拟审判、案例讨论及法律诊所和实习等。模拟审判很容易因缺乏具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法律职业者的指导而走向形式,完全成为学生之间的虚拟练习而没有多大实际意义。“诊所式法律教育其实只是一门将传统的课堂教学与真实案件进行科学合理的结合,在教师的指导与监督之下,学生能够亲自参加案件处理的教学课程。”实习几乎是各高校法学本科都会采取的实践教学,但其实际效果也不理想,基本是流于形式。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是为学生提供真正的实践场所,加强与法律职业机构的联系与合作,让优秀的法律职业者参与到法学实践教育中来。如模拟审判可以聘请具有丰富审判实务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素养的法官来做指导,通过自身的素养来影响学生,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贯穿在模拟审判中,会对模拟审判的教学质量带来一定的保障和提高。诊所式课程不同于以往的一般性实习课,他主要采用的是全新的教学观念开展教育的方式:该方式主要以学生为主,教师在课程中为学生提供综合性实战环境,有效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教师在课程中引导学生认真思考社会、法律、事实、职业道德等问题。通过它以教育学生在课程中如何以实践中学习来丰富自己的知识和如何像一名律师那样思维来思考问题。在实习教学方面,法学类院校应当做好与教学实践基地的签约挂牌等协议,安排实习指导教师,使实习生能在实习过程中真正学到实务经验和提升职业道德素养,而不是流于形式。

第4篇:道德法律论文范文

关键词:文化景观;古城;旅游开发

中图分类号:f59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2)07-0114-03

一、 文化景观的方法论意义

首先,文化景观所涉及的“整体环境”,不仅仅是指实体的环境,更包括社会、经济、文化等非物质的环境。这就要求我们在一个更为广大的经济和社会背景下研究问题。第二,世界遗产文化景观的核心是“人和自然的共同作品”,其强调的价值在于文化和自然之间、在于人和环境之间深刻的长期的相互作用。在文化景观的视野下,人们创造场所的意识形态、日常的生活方式、传统,以及丰富的生活文化场景都是十分重要的。第三,世界遗产文化景观的第二个子类——有机进化的景观,表明文化景观是动态的、演变的、有文脉地脉的;第三个子类——关联性文化景观,则重点关注非物质性的,与自然因素相关,具有强烈的宗教、文化或艺术性质的价值。动态的、持续演进的概念为遗产地的保护与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天地,优秀的历史遗产不应凝固,而应在发展中成为一部持续的活的生活史。非物质性价值的引入,则要求我们不能忽视人和自然之间独特的精神联系。

概括而言,文化景观方法论包括整体观、动态观、强调独特的人地关系等内容。在中国如火如荼的古城旅游开发中,文化景观方法论有着显著的启示意义。

二、 文化景观视野下我国古城旅游开发的再审视

(一)文化景观方法论于古城旅游开发

在性质上,古城与文化景观两者之间存在显然的可比性,古城是一种文化遗产,从某种意义上讲,更是一种文化景观,因为它正是受制于自然环境的物质性,由人类在持续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等条件下创造而成的,是“人和自然的共同作品”;在内容上,文化景观所关注的要素与古城旅游开发所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大程度的重合,都涉及街市的肌理、建筑的形制、植栽的树种与方法、水系的形态与功能、生活方式、传统作业、活动的场景和意义等方面。可以说,在遗产保护与利用的领域中,文化景观的所有方法论要点在古城旅游的开发上都是适用的。

(二) 我国古城旅游开发存在的主要问题

1.整体观的失控——对古城价值的认识存在偏差

对于古城价值认识上的偏差是我国古城旅游开发存在的首要问题,对于实物遗存的片面关注导致了古城旅游开发在整体观上的失控。我国古城旅游开发实践中的“整体保护”,往往是指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古城的全部价值都被放在了具体的“实物遗存”上,相应地,这样的认知导致了在旅游开发中仅将建筑或格局一类的实体性要素作为旅游的吸引物,游客看到的古城变成了一种博物馆式的景观。文化景观方法论强调对非物质环境的关注,对应于古城的价值,非物质环境体现在居民的日常生活形态、风俗、信仰之中。对于非物质性价值的忽视,正是我国古城旅游开发对于古城价值认知的偏差所在。

2.“特色”的误读——旅游开发的着力点偏离了古城文化的核心

我国古城旅游开发已经开始自觉地寻求自身的特色,而在实际操作中,“特色”往往被等同于“新鲜”。新鲜的建筑细节、新鲜的风味小吃、新鲜的“原住民”服装,人们感受到的仅仅是没有内容的视觉特色罢了。

文化景观方法论强调独特的人地关系,同样的,不是环境,也不是人,而是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创造了古城深厚的文化价值。这种“关系”是古城文化的核心,是古城自身的特色所在。旅游开发抛开内在的文化核心而向外在的表现形式寻求“特色”,无疑是竹篮打水。

3.动态观的缺失——忽视了古城自身演进、变化的需求

文化景观强调遗产地的持续演进,认为古城的文化价值不应凝固不前,而应在不断演进的人地关系中传承下去。但在我国古城旅游开发的实践中,古城的价值似乎停止了累积,人们看到的永远是古城的“曾经”。这些“曾经”包含着的是古人聚落随时间演化而形成的场景,没有后继生活形态的叠加,古城在后世只会以木乃伊的姿态出现,没有灵魂和活力。古城不是化石,而是一部持续演进的生活

史,无视古城自身发展的旅游活动将成为断送古城未来的元凶。

三、 古城旅游开发的新思路

(一) 整体观

1.古城价值认知上的修正

在文化景观的视野下,古城不仅仅只是一座“城池”,更是特定文化族群在具体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下所创建的生活样式。古城的整体环境不仅仅涉及简单的物质维度,还涉及文化和社会的维度。对于物质维度上的古城价值已无需多加强调,因为对于“实物遗存”的保护观念早已深入人心;需要修正的是对文化和社会维度上古城价值的认知,非物质性价值必须被纳入到古城价值的范畴里。这些非物质性价值包括古城居民的生活方式、驱动人们创造场所的意识形态以及体现人类与环境之间关系的场所精神。

2.旅游开发中的整体观

其一,在规划的层面上应当重视原住民的话语权,让原住民参与到规划的决策中来。在旅游开发中,原住民的加入能使本土形态最大程度地呈现,同时也让古城的非物质性价值更容易识别,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开发的完整性。其二,在旅游产品的设计上,要尽可能地挖掘与古城文化相关联的价值,使完整的古城价值在旅游活动中被发挥或解说得更好。此外,旅游产品应当覆盖观光、休闲、娱乐等不同门类的活动,并贯穿于“食”、“住”、“行”、“游”、“购”、“娱”六大旅游基本环节中。

(二) 强调人地关系

强调人地关系是文化景观方法论最为重要的主张之一,在古城旅游开发上,需要被重点关注。特定的人地关系是古城区别于其他地域的关键因素,亦是古城的“特色”所在,这种“特色”可以借由场所精神和地方认同感在旅游开发中凸显出来。 神的准确展现

人地关系形成于具体文化族群与环境之间长期的相互塑造过程中,包含了许多的价值,这些价值最终凝结成了场所精神。场所精神只有被主体所感知,其意义才会被放大。在古城旅游开发中,要使游客能感知到特定的场所精神,其前提是场所精神能被准确地展现出来。一方面,场所精神的准确展现有赖于对古城价值的承载要素作出准确的判断,明确旅游开发需要突出的价值应该放在哪些要素上。明晰相关要素的重要程度,对于我们理性地决定哪些要素需给予重点关注,哪些要素需要给予一般关注,以及哪些要素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会被牺牲掉,是关键的。另一方面,为了使需要展现的场所精神更能打动人心,旅游开发应突出大众的、日常的整体关联场景。

2.建立地方认同感

地方的认同感由物质形态、可见的活动和功能、符号和象征意义三个相关因素构成,缺一不可[注:relph e. place and placelessness[m].london: pion,1976.]。首先,物质形态方面,原真性将被不可避免地被提及。原真性应当是多维的,包括区位和环境、形式、材料和设计、使用和功能以及“无形的”或本质的特性。第二,可见的活动和功能与高品质的游憩体验息息相关。费勒认为文化景观必须让人们说得出“体验”、“回忆”和“观点”(如“科学之集大成”,“充满回忆”,“令人向往的目的地”等)[注:fowler p. cultural landscape: great concept, pity about the phrase[m]//the cultural landscapes: planning for sustainable partnership between people and place. london:icomos-uk,2001.]。同样的,没有体验,古城的文化意义就无法建立,游客对古城的认同感也就无从谈起。“体验”体现的是一种互动的关系,古城旅游开发应着力打造体验性旅游产品,使游客在互动的过程中,逐步建立对于古城的认同感。最后,符号和象征意义则涉及到了文化层面的可读性,即文化体验的有效性。为了让普通游客更直观地感受到古城的文化,在景观和旅游产品的设计上,一些显性的处理是必要的。

(三) 动态观

古城旅游开发中的动态观,就是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引导旅游活动融入古城生活形态,赋予古城以与其场所精神一脉相承的活力,实现古城的持续演进,而不是将其原封不动地存放以供展览。

1.破除游客与原住民之间的二元对立

风景游憩地规划与管理的lac理论(limits of acceptable change)认为只要有游憩使用,就有游憩冲击的存在,就会产生环境的改变和社会的改变,关键是这种改变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是可以被接受的。lac理论的观点于我国古城旅游开发的实践中已经有所体现,一般认为,旅游的介入必然使古城的资源发生改变,而旅游开发要做的便是将这些

改变控制在“可以被接受”的范围内。这种观点有一个潜在的认定,那就是认定旅游活动与古城的“常态”之间在本质上是不相容的。于是在古城旅游开发的问题上,游客和原住民被放到了对立面上。

然而以文化景观方法论来看,“改变”是古城自身发展固有的性质,作为一种文化遗产它是在动态演进之中的,来自于历史的和现时的具体文化族群将共同完成古城的动态演进。随着社会的发展,古城原有的生活方式、生活形态可能已经不再适应现代人的需求,一方面古城的原住民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另一方面古城自身也需要不断演进、变化。旅游开发和古城自身的发展之间不存在天然的排斥,游客与原住民之间也没有天然的对立。在如今的时代背景下,游客可以成为演绎古城生活形态的主角。原住民和游客是古城演进过程中现时的具体文化族群,在特定自然环境、经济、社会、文化条件的制约下,二者将共同创建属于这一时代的古城聚落生活样式,旅游开发的职责就是引导这种生活样式不偏离古城自身的场所精神。

2.提供富于生活性的旅游体验

游客到古城旅游,无非是想体验一种有别于惯常生活的生活形态,因而旅游活动的生活性是至关重要的。旅游活动生活性的发挥需要“浸入”式的深度体验,丽江古城的旅游活动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在丽江古城,许多游客住在民宿四合院之内,游走于各式公共空间之中;他们向原住民打探丽江的性格,与素不相识的“游友”相谈甚欢;他们忘记了自己原来的生活节奏,仿佛自己就是这座古城的主人。泡吧、参加火塘音乐会、觅友结伴同游等行为并不是丽江古城固有的生活形态,但这些活动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即慢节奏、近人的尺度、生动的人际交流。这些特点与丽江的场所精神是一脉相承的,传承精神的同时,新的人地关系悄然出现,古城的文脉获得了连续感和时间感。

在丽江的例子中,游客已经成为古城演进过程中现时的具体文化族群之一,这正是笔者所提倡的。为了使游客能够加入到创建古城生活样式的共同体中来,旅游开发中必须要大力发展度假体验游,引导旅游活动从走马观花式的“过把瘾”观光向细水长流式的休闲度假转变。在度假体验游的设计上,要有意识地加重生活性旅游产品的比重,将游客的注意力吸引到情景度假上来,进而引导游客的活动融入古城的生活形态中去。鼓励家庭旅馆、私房菜餐厅的发展,增加公共交流场所的配置,培植创意民俗节庆活动等都不失为很好的举措。

古城旅游的开发必须实现“保护”和“发展”的双赢,并传承古城的文脉地脉,文化景观方法论是实现上述目的的一座灯塔。整体观、强调独特的人地关系、动态观的观念应当贯穿于古城旅游开发的各个层面之中。当然,我们借助的只是文化景观这个概念的视野和方法,在古城旅游开发的实践中,具体工具的使用还需要不断地探索和推敲。

tourism development of historic town in terms of cultural landscape methodology

zhuang lu

(college of architecture and urban planning, tongji university, shanghai,200092, china)

第5篇:道德法律论文范文

关键词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三观 价值取向

文章编号 1008-5807(2011)03-149-01

一、探讨的缘由

就一般而言,“价值”表达的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相关性,是客体所具有的属性及其对主体而言的意义.教育的价值是建立在教育的本质特性基础之上的,是教育对于主体的存在和发展而言所具有的意义。追求价值是教育教学活动重要的驱动力,而且教育教学还是一种创造价值的实践活动,这不仅意味着教育教学的内容本身是具有价值的,还意味着我们对教育教学活动存在一种价值期待,希望能藉此实现我们在某一方面的需要、利益和追求。

因此,如果没有动态的价值追求和价值实现,没有存在于这一过程中的价值取向,整个价值系统就会成为没有生命的东西,课程的真正价值也就无法实现。而很多老师没有重视这一点.

二、教学实践中形成“基础”价值取向的依据

思政课的根本任务是要把理论教育和人才培养结合起来,通过科学的理论武装来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青年大学生是社会发展的新生力量,他们的理论认识、思想观念和行为选择并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有着十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根源。因此,培养怎样的人才,培养这些人才具有怎样的素质品质,是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的基本要求,新课程教学中价值取向的形成必须充分体现这一基本目标,并由此出发形成一条贯穿教学过程始终的线索。新课程在展示其全新的结构体系和内容安排的同时,也对教育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基础”课程教学中价值取向的基本内容

(一)政治性与科学性相统一的价值取向

教学的至高宗旨是以此为方向引领学生的思想、观念,并进而引导其行为。这一方向既要落实在思想修养和道德修养的教学中,也要体现在法律修养的教学中,要在教学中避免具体地、逐个地讲解法律条文。可以说,政治性与科学性共同构成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课程生态”,政治性是其根本方向,科学性则是其生命之源,新课程在教学中必须形成政治性与科学性相统一的价值取向。

(二)社会性与个体性相统一的价值取向

要做到社会性与个体性的统一,必须把思想、道德、法律领域社会性的要求转化为青年学生的内在需要,事实上,在这些领域的社会性要求中包含着许多对于人的主体地位、人的全面发展、人的社会性生存等方面内容的关注。因此,我们的理论教育一定要紧扣学生的现实生活,要了解学生的需要和追求,分析学生的需要和追求,只有深入学生的生活实践和思想实际才能使学生在思想上产生共鸣,从而唤起并引导学生的需要和追求,只有把规范领域社会性的要求放到社会实践的情境中去体验,才能形成学生在实践中遵循规范的心理基础,并成为个体行为的重要动力。

(三)思想、道德与法律教育“一体化”的价值取向

“新教材从社会秩序结构的角度,把这个法哲学、社会哲学中的问题以全新的面目展示在我们面前,把思想、道德、法律放到社会规范的层面上让我们重新认识:思想、道德与法律都以社会为其发生的基础,它们在内容上相互影响、相互吸收,在实施中相互作用、相互支撑,在功能上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共同立足于社会、历史经验和现实的基础之上,共同构成影响社会秩序的要素;它们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即通过综合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和法律素质,来形成我国社会发展所需要的特定的社会秩序。可以说,教育“一体化”的价值取向,是取得教学实效的重要途径。

四、以改进教学方法、增强教学实效来促进课程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取向

笔者以为,在教学实践上尝试以下方法,将有益于促进新课程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