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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投资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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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投资办法

第1篇:国有资本投资办法范文

一、关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管理

(一)国有产权(包括国有股权,下同)转让收入属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应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二)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包括:

1.区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

2.区政府有关部门主管或兴办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

3.区级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收入;

4.其他有关区级国有产权转让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应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实行。

(四)国有产权转让收入自国有产权转让交易结束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全额缴入区财政预算专户,列入财政预算收入。

(五)纳入预算管理的国有产权转让收入首先用于涉及职工调整劳动关系应由国有权益承担的职工安置的费用,结余部分,经区政府批准专项用于企业国有资本的再投入。

(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将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及时足额缴纳,凡发生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产权转让收入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规定处理。

二、关于企业国有资本投资收益管理

(七)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包括:

1.区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比例应上缴的利润;

2.区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应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3.应由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享有收益权的其他收益。

(八)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利润分配。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坚持同股同利,按比例分红。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放弃国有股的收益权。

(九)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应按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10%,向区政府上缴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按分红的实际收益,上缴股利、红利。

办法所称企业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的企业利润总额扣除所得税和少数股东损益后本年度实施的税后利润,扣除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再按10%扣除法定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50%时不再扣除、实际提取按《公司法》规定执行)计算后的余额。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所得税率按零计算。

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5年以内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超过5年的按盈余公积、本年度税后利润的顺序弥补。

(十)区属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上缴的利润及股利、红利,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列预算收入。

(十一)区属企业上缴的上一年度利润及股利、红利,应在次年的5月31日前全额缴入区财政预算专户。

(十二)企业国有资本投资收益专项用于:

1.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性支出,包括:

(1)新设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投入,

(2)现有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

(3)购买企业股权,

(4)其他资本性支出;

2.区属企业改革成本支出:

(1)支付职工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

(2)支付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3)支付所欠工资,

(4)支付其他资金;

3.国有资产监管专项支出,包括审计、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费用支出;

4.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

(十三)区属国有资本投资收益的使用,由区财政、区国资办提出初步建议,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四)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

三、关于国有单位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十五)区属国有单位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土地资产的,在制定改制方案时,必须对国有单位所拥有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提出处置方案,经区国土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

(十六)区属国有单位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其国有划拨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区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国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首先弥补职工安置费用的不足。

第2篇:国有资本投资办法范文

关键词:民间资本;投资风险;风险控制

课题项目: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科研(实践)创新资助项目(编号:YXM2015046)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5月4日

一、引言

自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甘肃省的经济社会得到较快发展。但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其“资金瓶颈”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资金干涸”现象仍然突出。2010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大大促进了民间资本的发展,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在民间资本迅速发展的过程中,所蕴含的潜在风险也不容忽视。鉴于甘肃省近几年民间投资的现状,对甘肃省民间资本的投资风险进行甄别和防范,对于甘肃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甘肃省民间资本发展概述

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民间资本是相对于国有资本而存在的,也就是掌握在民营企业以及股份制企业中属于私人股份和其他形式的所有私人资本的统称。从图1中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一定义统计口径下,2008~2014年间,甘肃省民间资本的规模与全国经济发展状况存在正相关关系,受外部经济市场波动的影响大,加之甘肃省民间资本的总量较全国平均水平较低,使得民间资本在经济市场中变量的突发变动时,应对能力较差。(图1)

另一方面,甘肃省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经营管理水平较其他规模较大的企业管理者来看,也存在着劣势。从图2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所有的经营管理者中,大专以上的人数只占了10%,而大多数的经营者仅仅具有高中和中专水平这样的比例占到了总人数的70%多,这种较低的受教育水平,使得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往往会造成错误的决断,在投资决策过程中较倾向于对员工素质要求不高的行业。(图2)

三、甘肃省民间资本投资风险分析

(一)盲目的趋利避害。趋利避害可以说是所有资本的本性,同时也是甘肃省民间资本的本性。但是,与国有资本投资的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不同,甘肃省民间资本是以追求自身效益的最大化为目的,在极端情况下甚至和国家政策背道而驰。当民间资本面对回报率不高的领域时,往往就会避而远之。反之,如果该项目的投资回报率高且风险较低时,民间资本就会大量的向其集中,大部分跟进投资的资本往往都难以逃脱亏本的结局。

(二)民间投资产业结构不合理。甘肃省民间资本投资主要集中于传统产业,新兴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涉足较少。产业分布上,全省的私营企业主要分布在第二产业中的制造业和建筑业,第三产业中的餐饮业和批发零售业;从行业分布上看,主要集中在一些技术简单、投资不大、易于模仿、便于进入的行业,以及这些行业中的低附加值工序和低档次产品方面。然而,第一产业在受自然灾害影响大等方面的特性,加剧了民间资本的投资风险。

(三)民间资本的经营管理风险。与国有资本不同的是,民间资本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是同一人,资本所有者拥有对资本的绝对经营权。这避免了国有资本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道德风险和委托问题。但是,资本所有者的资质对经营效益的影响大大加剧。与东部省份相比,甘肃省地处我国西北部,人才缺乏,具有科技和金融两大学科知识和丰富金融阅历的人更是凤毛麟角,这使得民间资本在运作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风险。

(四)相关法律缺失,监管难度大。由于民间资本的隐蔽性和运作方式的不规范致使政府至今没有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目前,我国涉及到民间资本投资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和《信托法》等。但是,这些法律中的条款对民间资本投资的限制十分严格,这种简单的“禁止”使得民间资本的运作从地上转入地下,民间资本游离在国家监管和统计范畴之外,结果反而导致不到危机爆发难以把握其行踪,给调查、取证、监督、管理带来极大的难度。

四、甘肃省民间资本投资风险防范措施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尽快制定民间资本风险投资的核心法律《风险投资法》和《风险投资基金法》。《风险投资法》的宗旨是促进风险投资发展,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提高甘肃省竞争力。而《风险投资基金法》应从法律上规定风险投资基金的发起、募集、设立和运作全过程的相关内容,为民间资本发展营造较为宽松的环境,引导民间资本的合理流动、科学投资。加强对非法集资等经济行为的侦察和防范,确保在发现违法经济行为时能够第一时间控制涉案人员。

(二)成立专门的民间资本监管机构。一方面要建立专门的官方组织,负责对民间资本的投融资进行审批和监管,建立检测指标体系,对民间资本流向和规模进行全面监控,加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监管和防范;另一方面要建立非官方的行业自律组织,制定民间资本的自律规则。督促民间金融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加强与中央银行、监管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联系,加强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金融型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一是在全省范围内普及民间资本的投资知识,营造鼓励冒险、勇于创新、不断进取的社会文化氛围,为民间资本投资家创造一种宽松的投资环境;二是通过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的方式尽快造就出一批高水平的民间资本投资家。甘肃省依托兰州大学等重点高校,教育设施完善,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三是通过各种税收制度政策,吸引东部和中部的高素质人才来甘肃省从事民间资本的投资事业。

(四)建立与民间资本挂钩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起一个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披露信用不良的黑名单,提高失信成本,减少民间资本投融资中的道德风险,以保证民间资本的良性发展。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要以明晰的产权制度为基础,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为保障,该体系应该是由完善的个人与政府信用体系以及高度发达的社会信用评估体系组成。完善对民间资本主体资信审查制度,必要时需要对民间资本主体进行适度监管。

主要参考文献:

[1]丁平.我国民间资本投资金融领域的现实意义与挑战[J].武汉金融,2010.8.

第3篇:国有资本投资办法范文

《英才》:你怎么看待未来国企改革的方向?

王会生:三中全会确定了国资改革方向,就是要搭建两类公司:一类是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一类是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对我们这些投资公司的人来说,我们探索了20 年,现在我们的工作方向终于得到了各方的认可。

原来我们独资的,可以卖掉一部分股份,有些可以保留控股,有些可以参股。国投信托为什么要引入泰康?因为这个行当,市场化程度太高。原

有体制、管理搞金融不行,不如人家长期在金融市场摸爬滚打过来的搞得更好、更快。我们引进战略投资的目的就是市场化。

《英才》:你对国资国企改革有什么样思考和建议?

王会生: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从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看,对国资是完善,对国企是深化改革,两字之差还是有特殊意义的。在这些年“管人、管事、管资产”的国资监管体制下,感觉企业的活力没有完全释放出来。这是因为国资监管部门的定位不太清楚,这次三中全会提出来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管理体系,其实就进一步清楚了定位。完善就是有些东西要强化,另外一些东西要弱化。就是说管资本要强化,管人、管事要逐步弱化。所以我想,管人要逐步做到市场化选聘人才,把这个权力授予董事会;管事,就是减少审批,按照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由企业自主决策。所以管资产实际上就是管资产的运营,要派进董事、监事,制定制度,监督执行制度,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去行使权力。

投资公司要有进有退

《英才》:你说国投要做资本投资公司,那么到底什么样的公司是资本投资公司?

王会生:资本投资公司要有进有退,不是只发展单一产业。进,进什么?国家安全、国家命脉、公共服务、具有前瞻性的战略新兴产业,比如页岩气、油藻、养老产业。这些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你不做谁来做?一句话,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投资方向应该是“命脉”和“民生”。所以国投要把赚钱和能够承担社会责任结合起来,比如雅砻江、北疆循环经济项目;退,就是搞资本经营,把一些不良资产卖掉,赚的这些钱干什么?搞前瞻的东西,搞国家安全命脉的东西,搞关系民生的东西。我认为,三中全会所认定的资本投资公司的发展之路就该这么走。

《英才》:国投要转型做资本投资公司,你认为需要哪些改变?

王会生:打个比方,以前看好航天产业,于是就想投资控股,但是我们不是这方面的专家,不懂怎么办?三中全会提出来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其实,混合所有制最现实、最标准、最快捷的实现形式就是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包括PE 基金、并购基金、夹层基金等等。通过建立基金管理公司,靠基金管理公司这支专业投资队伍,去投那些好项目。

又如,北京污水处理、排水管道系统要改造,需要大量的钱,我们就设计了一个模式,吸引社保基金发起成立水务基金,再吸引社会资金投进来。实际上这种基金不是国有的,是混合所有制的,在国企的改制中,完全可以通过这种灵活的手段,吸引民营企业进入这些产业。

《英才》:国投管理这么多企业如何授权,能否谈谈具体的做法?

王会生:国投的授权,不是说一下就授予你什么权利,你信任的企业就多给授权,不信任的企业就少给他授权。有些企业,开始时人事权公司不给你,因为怕你弄乱,先把资产运营的权利下放给你。再过两年看,行的话,我再把人事权给你,这是逐步授权。标准是什么?是最后真正放心了,我就彻底把权力授权给你了。

这里面,我觉得要给这些企业定下一个目标,叫能够良性循环。不是说一到发展的时候就找集团总部要钱,而应该是你在市场上去投资、去运营、去管理。我作为大股东、出资人,对你的方向、战略,包括最后的结果,是要考核的。所以我想,对国资管理部门来说,过渡到管资本是逐渐的,要经过几年的演变,才能够对这些企业充分授权,这需要一个过程。

混合所有制体现合作共赢

《英才》:在国企混合所有制的改革中,你认为什么样的企业有资格参与?

王会生:我觉得首先要制定一个准入制,不能说是个民营就参加国企的混合所有制。而且,政府改革,下放审批权越快,可能乱得越快。我的建议是建立一种机制,所有企业都一视同仁,制定准入条件;第二个是诚信制,即使你有这个资格,让你进“宴会厅”了,还要看你是否诚信;第三个是招标制,大家都行了,那我们招标,谁中标算谁的;第四个,评价考核机制。给你之后,干了一年没干好,走偏了,取消你的资格,三年不许准入。我认为政府可以把握这么四种机制,往那一摆,谁有本事谁干。

《英才》:说到混合所有制,民营企业家认为如果跟国企合作,国企肯定是要控股权的。所以很担心,即便有49% 的股权,他也没有话语权。你怎么看这个问题?

王会生:实际上,这和国有企业的考核机制有很大关系。这些年搞重复建设,包括产能过剩有很多因素,其中之一就是考核导向有问题,考核办法需要完善。因为考核企业资产增长,企业就要合并报表,合并报表就必须控股,占51% 以上。

比如有的地方,一下子同时建起几个电厂,为什么?还不是因为业绩考核的问题。几家公司要建电厂,人家说有钱你们就建吧。但是股权问题谈不拢,谁都想控股,最终就是谁有本事谁就能把电厂批下来。但是,如果把考核资产变为考核利润,结果就会不同。现在中央都把GDP 考核给改了,国企的考核是否也要改改?

《英才》:不控股,那么合作中谁说了算?

王会生:换个角度想想,如果我占股越少,就意味着引来的资本越多,资本放大的效应就越明显。99% 的资本都是我的,引来1% 民营的钱,体现不出放大效应。如果说50% 是我的,另外50% 是我从外面引来的,放大作用、带动作用,影响力就完全不同了。

实际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是要强化“控制力”这个概念,而是市场化共赢,皆大欢喜。我接触过一些民营搞房地产、搞煤炭的企业,他们有很多钱却不知道投什么,他们很喜欢和国有企业合作,用他们的话讲,也想戴上“红顶”的帽子,我觉得这样有共识,挺好的。

第4篇:国有资本投资办法范文

我国的孵化器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1987年诞生了第一个孵化器――武汉东湖创业服务中心。经过20多年的发展,孵化器数量持续增长,孵化功能不断增多。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最新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已有包括创业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大学科技园在内的各类孵化器1239家,与1997年的80家相比,增长了15倍。

随着孵化器行业的日益做大,科技主管部门对孵化器服务功能建设,尤其是投融资功能建设的要求越来越具体化。同时,资金问题向来是掣肘中小科技企业发展的一大障碍,因此,搭建投融资平台,帮助企业资金问题也是孵化器强化多元服务功能的题中应有之义。可实际上,安徽省的孵化器在投融资功能建设方面只有个案,实施的不多,更未形成体系。因篇幅和搜集资料限制,本文将主要就安徽省国家级孵化器投融资功能建设现状、发展意义和未来趋势进行简要分析。

一、安徽省孵化器投融资功能建设现状

《2013年安徽省孵化器行业总结报告》中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省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共70家,市级32家,省级25家,国家级13家。全省孵化器总面积190万平方米,在孵企业2216家,毕业企业231家。企业参股以及民营资本投资建设的孵化器达21家,占总量的30%,在民营资本背景的孵化器中,主要是针对投资人感兴趣的项目进行投入,或与专业创投机构联合投资,资金量有限,投资门槛较高。

投融资功能缺失现象在以国有资本为主力军的国家级孵化器中更为严重。据安徽省科技厅统计,全省13家国家级孵化器,仅有芜湖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合肥高新创业园提供了针对不同发展阶段科技企业差异化服务,具备一定的投资功能。多数孵化器都未能向在孵企业提供直接的、足额的股权或债权资金支持。即便具备投资功能的,受国有体制、风险控制等因素影响,投资额也不大。如合肥高新创业园截至2014年6月底,对园区在孵企业实际完成投资仅有299万元。

二、功能缺失产生原因分析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和《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科高〔2013〕105号)中都明确要求,“要坚持‘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的孵化模式,探索和推动持股孵化及市场化运行机制”。2013年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进一步强调孵化器投融资服务功能建设要求,单项分值占总分的9%,仅次于研发效率和品牌建设。可见,从政策层面,孵化器必须强化投融资平台建设功能,投融资能力的强弱也可以反映和代表孵化器管理水平的高低。

从需求角度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已成不争事实。全国工商联的数据显示,我国90%以上的小微企业从未从金融机构获得过贷款。而孵化器内的科技企业因为缺少资产抵押、规模较小、收入不高、有些处于研发阶段甚至没有收入等情况,获得贷款十分困难,资金需求更加迫切。

既非政策不支持,也非缺少市场需求,缘何孵化器投融资功能至今仍是一项短板。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体制原因。安徽省13家国家级孵化器除了黄山科创的股东含有民营成分,其他全是国有资本投资建设运营的。国有资本介入创业投资在我国曾出现三次:第一次是1991年《关于高新区可创办创业风险投资规定》出台后,上海、江苏、浙江等地分别成立创投机构。第二次是2000年前后,财政部、科技部等七部委《关于建立创业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后,广东、安徽、深圳等地政府大手笔进入创投市场。比如,安徽成立“省科技产业投资公司”注册资本1.5亿元、管理资本3亿元;深圳成立“深圳创新科技投资公司”注册资本16亿元,管理资本30亿元等。第三次是2005年前后,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投引导基金,全国各地成立大批政府引导基金和参控股的创司。但这些由政府主导的创业投资,由于无法改变所有者缺位、产权虚置等产权制度缺陷,决策、管理、退出过程中既要受国有资产管理的严格要求,又要保持风险投资的灵活,仅是投资估值和股权退出环节就十分复杂。没有符合创业投资特点的产权、责权界定,很难保障投资行为顺利实施。因此,政府资金介入创业投资并未取得预期效果,目前只有体制相对灵活的深圳、上海、江苏等地的国有创投依然活跃。

二是激励机制问题。国有资本属于公共资源,管理经营须接受公众监督,按年披露。创业投资风险很高,存在“资本蒸发”和“颗粒无收”的可能性,即便好项目也多需要长期培育,管理者既要承担高风险和年年披露的压力,又无法获得与之匹配的收益(所投企业上市之前可能迫于地方政府压力而提前退出。即便上市,不低于10%的国有股被要求无偿转持社保基金),所以普遍缺乏投资热情和发展动力。

三是资金问题。孵化器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拨款和房租服务费收入。政府拨款大多是启动资金或注册资本,资金量有限。因为需要对企业进行扶持,房租服务费定价低于市场价格,只能满足维修、人员等日常经营管理支出,所以动辄千万以上规模的创业投资资金很难由孵化器自身解决。

综上,与国有创投问题基本一致,再加上缺乏雄厚的资金支持,国资背景的国家级孵化器很难在投融资功能建设上形成系统性、全面性的规模和局面。

三、解决思路

孵化器的天然职责是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成熟”前的生长环节,而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又是此类企业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针对强化安徽省国家级孵化器投融资功能面临的现实问题,政府和孵化器管理者应从政策环境营造、特色机制构建和投资模式创新等三方面寻求突破。

(一)营造符合实际的政策环境

首先树立确立孵化器投融资功能建设的目标,主要定位于弥补民间资本对早中期、非盈利但具有成长性项目资金投入的缺失,应建立“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和企业成活率”的导向目标,注重国资保值而非增值,不与民争利;其次是明确孵化器所持的国有资本可以在多大的风险允许度内参与创业投资,主要包括投资总额上限、单个项目投资额和所占股份额上限、投资亏损额和亏损率等;第三是设立或引导设立专项孵化器投资基金,解决孵化器自筹资金难问题。

(二)构建富有特色的投资机制

孵化器投资机制重点包括考核机制、人才激励机制和退出机制。现行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中规定的考核标准、资产保值增值理论主要针对基建和产业投资领域,与孵化器投资交易行为不相匹配,对于孵化器投资的考核应就企业成长、新技术开发和应用、市场开拓等方面予以一定时期的跟踪关注,重社会效益、重长期效益,而非短期的经济回报率。在人才激励方面,因为创业投资十分复杂,面临技术、市场、财务和管理等多种风险。为降低风险,严格和有效地筛选评估项目以及投资后持续辅导和服务非常重要,所以需要建立特殊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留住”人才操作项目。此外,退出一直是制约国有创投发展的瓶颈。孵化器投资项目并不是为了获得企业所有权,因此也无须“陪伴”企业一直走下去,构建包括产权交易所挂牌、上市、并购、托管经营、债务重组、协议转让等在内的多元退出机制,可以有效保障孵化器投资功能的持续运作。

(三)创新打造多元化投资模式

政府资金在孵化器投融资功能建设领域主要起到引导作用,不能依赖财政资金大包大揽解决所有中小企业的资金问题。首先可以针对企业发展阶段分类投入,对于早期项目的市场缺位,政府可授权孵化器建立天使投资进行阶段性扶持,而成长期和成熟期的项目主要依赖民营风投和银行贷款解决。其次,投入方式可采用股权、委贷债权、可转债、以债代补等多种方式,尤其可考虑将原先的无偿奖补资金通过孵化器以债权方式输送给企业,既可避免企业恶意骗取财政资金,又能强化孵化器与企业间的关联度。

孵化器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促进技术成果市场化的重要平台,帮助科技企业解决资金难题义不容辞,而国家级孵化器又是行业的风向标和领头羊。因此,构建和强化国家级孵化器投融资功能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课题。在完善政府环境营造职能的前提下,赋予孵化器一定的投资权限,丰富投资模式,值得我们长期尝试和积极探索。

参考文献:

[1]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中国火炬统计年鉴(2012)》.中国统计出版社2013(10)

[2]安徽省科技厅《2013年安徽省孵化器行业总结报告》.2014

第5篇:国有资本投资办法范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国有资本;融资保险

一、中小企业的概念与地位

中小企业的概念一般从质与量两个角度来定义,质的指标主要包括企业的组织形式、融资方式及所处行业地位等,量的指标主要有雇员人数、实收资本、资产总值等。量的指标比质的指标在数据选取方面更容易且更直观,因而大多数国家都以量的标准进行划分。以美国国会2001年出台的《美国小企业法》为例,雇员数不超过500的企业为中小企业。在我国,2011年7月4日,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分别按照不同的标准明确了工业企业、建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等各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可小视。中国中小企业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工商注册的中小企业总量超过420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中小企业创造了占全国总量58.5%的GDP,提供的税收占52.2%,外贸出口占68.3%,80%的城镇就业岗位由广大中小企业提供。

中小企业在支持各国经济增长、解决劳动力就业发挥着相当的作用。中小企业对就业的贡献率随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明显提升,其在低收入国家的贡献率约为17.5%,这一数据在高收入国家为57.24%。

二、中小企业融资的一般渠道

(一)银行贷款

普遍来说,银行贷款是企业和个人融资的首要选择,但由于对银行及其他传统融资模式的过分依赖,导致融资渠道的创新发展受到限制,造成了融资者融资渠道的贫乏。而由于银行传统的观念及融资者自身的信誉等因素,以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融资越来越困难。

(二)证券市场

为了扶持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成长型企业,为风险投资和创投企业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创业板成为了仅次于主板的二板证券市场,创业板的出现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新的方式。

(三)政府支持

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为了社会正常运行、激励企业发展,采取一系列的补贴扶持政策。

(四)民间融资

民间借贷是企业融资中的一种主要方式,民间资本的力量不可小觑,但我国的民间借贷还不规范,其中隐患不少,缺乏监管的民间借贷需要政府不断做出努力使其正规化,假以时日必将成为企业融资的主力军。

(五)风险投资机构

风险投资是一些愿意以高风险换取高回报的投资人发明的,这种投资方式与以往抵押贷款方式有本质上的不同,风险投资不需要抵押,也不需要偿还。

三、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中小企业启动资金的积累不足

中小企业大多依靠自身积累发展,最初的启动资金和生产规模通常较小。但是,企业的扩大和发展需要更多的资金来实现固定资本投资和流动性资金的双重增长,增速通常较为缓慢的自身积累就逐渐难以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

(二)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过高

有调查指出,中小企业从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加上登记费、评估费、公证费、担保费等各项费用使得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高达12%,而这样的成本几乎高于国内所有行业的平均利润率,这也就使得只有少量利润率很高的中小企业才能够得到商业银行贷款。

(三)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不足

商业银行往往将大多数的贷款投放给大中型企业,而中小企业一贯从商业银行获得的贷款比例与其对国家经济增长的贡献相比严重偏低。虽然各商业银行响应国家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对贷款的标准有所降低,但对中小企业依然持谨慎态度,贷款额度增加不足。

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建议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本质问题不在事前而在事中及事后。事前的主动权掌握在资本的所有者手里,包括银行、股东等债权人。资本的所有者希望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因而拥有资本的一方总是有投资的倾向。但需要关注的问题是,这些资本将流入何方、用于何处。投资者更偏好能够给自己带来最大收益的领域,而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因经验不足,缺乏构成竞争力的基本要素等,难以在市场中立足,投资风险很大。相比较而言,市场中已存在的大企业凭借自身已有的信誉资历等优势往往更具有“吸金”的能力。基于这些原因,笔者分别从事中与事后的角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有大企业带动民营小企业

目前,中国面临着经济转型的挑战,其中国有企业的走向一直是值得关注的问题。抓住国有资本体制改革的契机,可以一定程度上提为中小企业提供帮助。

国有资本体制分为国有资本配置体制及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其中国有资本配置体制为第一层次的体制,国有企业管理体制为第二层次的体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第二层次的改革,即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如国企基本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国企作为行业的骨干企业,在一些重要领域中发挥了保证经济平稳发展的作用。但是,在市场经济中,这些远远不够,国有资本的配置及其在国有企业中发挥的作用仍然需要做出调整。

在这个过程中,国有资本的配置及国企的改革与中小企业联系了起来。在具体的实施中,可以将国企中的一部分的国有资本暂时撤出,以国家投资的形式投入与其生产经营范围类似的中小企业,并且使中小企业在一段时间内挂靠在国企下生产经营,当企业得到发展时,国企撤资由企业独立经营,或者在各方许可的情况下,国企可以继续在企业内持有一定股份,但股权必须分散,其挂靠的关系须解除。

国有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有以下问题需要说明。一是资本在使用时,其所有权为国家,但其所创造的价值归中小企业及国企所有,这一方面支持了中小企业的成长,另一方面也调动了国有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性。二是中小企业在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必须离开国企独立经营。这是为了防止造成国企利用这一特权进行扩张而形成垄断的局面扰乱市场秩序,使国有资本的作用适得其反。同时,资本在撤出后,可以继续投入到领域内新的企业中去,继续发挥作用。

利用国企中的国有资本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发展,一方面实现了国有资本的更好配置,另一方面国企能够有效地进行“事中”的控制,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保存国有资本及其投资领域的一个根本性理由是国有资本及其投资能够比私人资本及其投资发挥更大的作用,国有资本相应地也承担了更大的社会责任。因而,在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国有企业也能够发挥其领头羊的作用。

当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得到国企的扶持。在通过其他渠道融资时,投资者的利益需要得到更好的保障。

(二)建立中小企业融资保险制度

投资者的收益与风险成正比,要想得到更多的回报,就需要面临更大的风险。如果能够在保障收益的条件下从将这些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那么就可以吸引资本持有者的眼球。因而,可以由政府设置有关部门,从社会各界中小企业融资活动相关者那里筹措资金,建立中小企业融资保险,参与保险的企业、个人在进行有关活动时可以得到相应保障,在投资活动失败时以一定的比例索取补偿。

在建立这一制度时,以下两方面需要引起注意。一是企业会产生对融资保险的依赖性,从而需要管理部门在企业参保时对企业进行审核,并且要对企业进行阶段性的监督检查,同时在保险金额上也要有适当的额度。二是保险基金的使用需要透明化,因此要建立起对基金使用的监督体系,有关部门将收支明细及时公开,使保险基金处于公众舆论的监督之下。

建立融资保险,减轻社会对于中小企业融资的负担,由企业界内部融资建立基金来对融资进行支持,减轻政府及社会其他方面在这一方面的负担。企业融资的担保方式由此更为丰富,企业的偿还能力提高,投资风险降低,投资者投资信心增强。

五、结语

中小企业融资是全世界范围内的难题,可以利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及其他各种手段予以缓解,以促进经济的繁荣。但是,任何辅助办法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正如曼彻斯特大学商学院Professor Francis所言,解决这一难题最重要的是要提高企业自身的经营能力,唯有企业的收益有保障,整个融资的循环过程才能顺利、健康地进行。中国学者厉以宁也指出,中国需要新型的企业家。因此,在对融资过程提出建议的同时,希望政府或民间能够在培养企业家的素养方面做一些努力,此为治本之策。

参考文献:

[1]师瑞斌,薛蒙.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及对策[J].企业研究,2011(18).

[2]厉以宁.经济双重转型之路[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3]殷志军,金雪军,陈姝.担保机构运行的模式创新与转化效应研究[J].浙江学刊,2011(01).

[4]王婷.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探析[J].企业研究,2003(02).

[5]林毅夫.建立信用体系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J].世界商业评论,2008(12).

第6篇:国有资本投资办法范文

调研手记:

很多地方政府为把财政资金用好管好,都成立了高科技投资公司,这些投资公司基本是国有控股,而且不少是厅局级机构。

创司需要高待遇才能留住拥有“超级大脑”的高端投资人才,而且要求快速决策以抓住不断变化的投资机遇。这与国有企业要求的流程规范、重大决策需要层层审批等形成矛盾。正因为如此,国有投资公司普遍存在体制机制僵化、难以高效参与投资市场的激烈竞争。

在江苏省国资管理部门的支持下,江苏高投集团进行了一次称得上“脱胎换骨”的市场化改革:集团层面国有股权框架与比例不变,但将改革下沉一层,在二级层面成立由管理层绝对控股的核心企业――“毅达资本”,以期留住最优秀人才,并解决体制机制不活的核心难点问题。当前业内较一致的共识是:通过这次改革,江苏高投进入了快速发展的车道。

为什么称之为“非典型改革”?因为业内有一种意见认为,江苏这次改革,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整体设计要规范;2、国有企业的上级管理部门和领导要有强烈的改革和担当意识;3、企业内部要有深厚的“有为文化”、“创新文化”。

同时满足以上这三个条件的国有投资机构,并不多见。

江苏高投集团的成立源于上一轮国企改革。2005年,为优化省级国有资产配置,支持江苏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由两家厅级单位江苏省信息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宏图电子信息集团和一家处级单位江苏省创业投资公司合并组成江苏高投。

江苏省委省政府对其定位非常明确:以创业投资为主导发展方向的股权投资投融资平台。

成立当年,江苏省委省政府即开始在省属企业开展学习“淡马锡”试点,并在江苏高投陆续落实企业自主、推进经营管理人员市场化配置等多项改革,此后,江苏高投管理资本规模一路高歌猛进,2010年底达到200亿元。

在江苏高投集团逐步成长的同时,中国经济高增长孕育了创业投资的热潮,国内创投行业不再是只有外资、国资的萌芽状态,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国有创投管理行政化、激励机制不足等问题逐步凸显。

2013年,宏观经济形势错综复杂,A股市场经历近年来最长IPO“空窗期”,尽管江苏高投在行业内仍处于领先地位,但其市场化投资项目仅有7个。

也是这一年,江苏省委企业巡视组巡视时发现,江苏高投集团经过几年的高速发展后,进入一个瓶颈期,由于体制障碍,不能受托管理社保等优质资产,加之人才流失过多,困扰着发展步伐,亟待破局,在巡视结果反馈中专T作为一个问题提醒集团整改落实。

由此契机,集团在管理公司层面开始启动混合所有制改革,由集团(持股35%)和核心管理团队组建的合伙企业(持股65%)成立毅达资本(全称:江苏毅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这也意味着,毅达资本并非是国有控股公司。集团虽不控股但占主导地位,既解决了国有创投机构不能做有限合伙制基金的障碍,同时在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持股权表决的重大事项上,集团具有一票否决权,保证了国有资本的控制力。

2014年正式成立以后,毅达资本承接了原集团管理公司尚在存续期的基金,其后则完全按照市场化运作。

因为改革,尤劲柏、史云中等原江苏高投的一批业务骨干从“体制内”身份中“解放”出来,获得市场化Carry(注:超额收益)激励的同时拥有一定股权。包括集团董事长张伟等留在集团的人员仍按国有企业体制管理。

毅达资本成立时,存续转委托规模为40亿元,截至2016年底,其资管规模已超470亿元(其中2016年新增301亿元),三年增长了10倍;项目投资数量大幅攀升,其中仅2016年就投资77个。江苏高投集团体系管理资本规模也增长至750多亿元。

创投“国十条”提出,“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探索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作为先行者,江苏高投集团能为政策的落实带来哪些启示?

不久前,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财经国家周刊》、t望智库联合中国创投委组成“创业创新+创投协同发展”专题调研组,与江苏高投集团董事长张伟以及毅达资本创始合伙人周春芳等团队主要成员进行了深入对话。

《财经国家周刊》:江苏高投集团为什么会迈出这一步改革?

张伟:我始终认为国有创投机构如果不改革,很难有大的发展,从基本的法律和政策层面国有创投就面临很多束缚。

与公司制基金相比,有限合伙制基金在灵活性、避免重复征税等方面均具有优势,以有限合伙制组建基金更受青睐,诸如能吸引社保基金等免税主体参与进来更是如此。

2006年修订完成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等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成为国有企发展最大的障碍。

另外,2009年为充实社保基金,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均须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

由于创投一般只持有企业少数股权,转持可能导致国有创投全部持股被划转。尽管后续出台了针对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豁免条件,但在具体豁免条款上还是比较苛刻。

此外,国有创投机构还面临投资流程审批漫长、退出程序复杂等障碍。

《财经国家周刊》:国有企业进行创业投资有许多障碍是行业共同的“痛点”,江苏高投为什么能推进这次改革?

张伟:这次改革并不是完全由内部“自发”的,而是2013年江苏省委组织国有企业巡视组到江苏高投巡视,巡视整改重大事项之一就是员工普遍反映欠缺激励机制,留不住人才。巡视组主要领导当即表示,江苏高投集团要保持发展,必须得改革。

但国有企业改革事关重大,何况国有创投到底如何改才能破局,业界并没有先例,巡视组和我们一起连续开了十余场会议进行讨论。

按照管理规定,国有二级子公司改革内部有自。因为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国有创投通常在母公司下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基金管理工作,实现风险隔离。这也意味着二级子公司的改革涉及江苏高投集团的核心业务。

因此当时我“耍无赖”地提出要求:“改革可以,但上级组织必须要给我们批复,然后才能开展。”

最后在江苏省国资管理部门的支持和担当下,给了我们批复,使得改革得以实施。

可以说江苏高投集团的改革跟江苏省委省政府给予的巨大支持以及主管领导的开明和担当是分不开的。

《财经国家周刊》:要实现非国有控股,集团和管理团队持股比例可以有很多种分法,为什么是管理团队持股65%、集团持股35%?这个边界怎么划分的?

张伟:股权比例的设计讨论过程很有意思,也得益于当时省里的主管领导既懂管理又懂经济,而且敢于担当。

最简单的办法是集团让渡51%的股权,但领导当即表示,管理公司的经济所得来自于管理费和超额收益业绩提成,管理费应该全部用于管理支出,超额收益业绩提成应该属于管理团队,国有持股较高没有太大意义。

于是有人提出“三七开”,领导又提出:根据《公司法》,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等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持股要保留33.3%以上股权,保证“一票否决权”,才能保证国有资本对管理公司重大事项的话语权。所以最后的安排是江苏高投在其中持股35%。

《财经国家周刊》:集团只持股35%是不是吃亏了?

张伟:集团除了对毅达资本持股35%以外,对其新建基金原则上以不超过30%的比例进行出资,在基金层面保证投资方向符合国家战略,同时大幅提升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效率。相较之下,管理费和超额收益业绩提成的支出让渡可以说十分少。

此外,毅达资本还在帮助集团“二次业”,其实原本只要33.3%就可以,实际可以说是集团并没有吃亏。

《财经国家周刊》:改革过程中资产又如何划分?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张伟:我们本身是轻资产运营,并且在江苏省国资委的把关下,集团的改革没有触动存量而是增量改革。改革时已经完成投资但仍要继续管理或清算的基金,毅达资本只收取管理费,业绩奖励按原有机制执行;改革时尚在投资管理期内的基金,适用改革后的新激励约束机制。

同时,集团高管团队仍然执行原薪酬标准,既无股份,也不拿任何分红收益。现在毅达资本完全市场化运行,租赁集团办公室等费用,都是按照市价收取。

改革完成以后,江苏高投经历了一轮又一轮的全面审计与巡视,都经受住了考验。

《财经国家周刊》:原核心管理团队剥离后,江苏高投集团该怎么定位?“十三五”期间有何规划与目标?

张伟:改革后,纯市场化的创投业务交由毅达资本负责,集团层面的主要目标是打造多元金融控股投资平台,承接地方政府转型发展战略。

此外,国有企业改革在分类监管、混合经济以及选择打造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等方向上都在渐次推进,江苏省正研究推进改组省级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省属国有企业专门从事资本运营的并不多,江苏高投可能以设立基金或其他形式承接省属企业运营平台任务。

集团规划“十三五”期间公司净资产增至130亿元,管理资本总量超过800亿元,推动业务开展再创新水平。

重点将打造四大板块业务: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业务、政府性基金专项管理业务、战略性投资运营业务以及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业务。

《财经国家周刊》:集团层面没有改变,毅达资本却实现了市场化激励,江苏高投怎么才能够管理好最重要的资产――人才?

第7篇:国有资本投资办法范文

一、产业投资基金的兴起与民营资本准入问题

(一)产业投资基金的兴起产业投资基金(亦称私募股权基金,简称产业基金、私募基金)已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并称的全球四大金融支柱。美国自l999年起,产业投资基金在资产总量上成为最大的金融产品,取代了商业银行资产总量第一的地位。在过去的十年里,美国私募基金的年回报率平均是12•7%,而纳斯达克、道琼斯等平均收益率只是7%左右,私募基金的投资从长期来看实际上比股市的投资回报高将近1倍,其迅猛发展之势和优良的投资机会为世人关注。近年来的金融创新将国外的私募股权基金以产业投资基金的形式展现在国人面前,活跃在这一领域的基本上多为前来试水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尽管相应的法规还未正式颁布,中国第一只真正意义上以人民币募集资金的本土产业投资基金———渤海基金的获准注册,已牵动起各地产业投资基金申报的热潮。除了若干以投资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形式活动的私募股权基金之外,据报道已有上百家上规模的产业投资基金申请正在排队候签。

(二)产业投资基金为民营经济带来机遇产业投资基金的兴起,为民营经济以较大的规模进入金融领域,进而实现与金融资本的融合提供了契机。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发展产业投资基金,不仅在现有的不甚通畅的银企信贷间接融资渠道和改制上市直接融资渠道之外,又增加了一条更适合高成长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而且为有实力的大型民营企业进入金融领域拓展带来了机遇。近些年来,民营经济介入金融资本虽然在入股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兴办民营担保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方面崭露头角,但远不如参与或发起产业投资基金所能够形成的规模效应。因为在剧烈市场竞争中通过不断的产业创新成长起来的民营资本,与产业投资基金私募的实质性特征和市场化营运的本质要求以及规模化发展趋势十分吻合,而这些特质也正是产业投资基金和民营经济所共同需要的。(三)民营资本的产业投资基金准入问题境外资本在我国组建产业投资基金已经获得合法身份,民营资本进入境内组建的产业投资基金的前景还不明朗。在《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讨论稿中,规定产业投资基金只能向五类特定的机构投资者进行私募。五类特定机构投资者主体指的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及社会保障基金或企业年金进行投资的法人受托机构或投资管理人,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要资金来源的企事业单位,发改委规定的其他特定机构投资者。这里特定的机构投资者中,除了最后一类为发改委留了一个开放性的审批口子之外,其他几类明确没有包括民营企业。讨论稿强调的是特定机构投资者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特性,民营资本虽然在第二类的金融机构投资者中已有介入,但分量轻微。

股份制银行和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中民营资本举足轻重,这里的“其他金融机构”却并未予以明确。民营资本的产业准入已经不是一个新问题。国际上通行的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的划分都是在投资实践中自然形成,不会有我国现在这样由政府部门人为地划分为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并由此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框架规定准入对象。在人们一般的理解中,创业投资多是与风险投资联系在一起的,多是成功几率较小的风险项目,所以政府鼓励和允许民营资本进入;而产业投资人们多理解为垄断性行业或基础建设项目投资,收益相对稳定可靠,就只能由国有资本独揽。且不论这种明显地对民营经济不公平的产业准入政策是否决策合理和它背后可能导致的寻租现象,就是从资金运用和项目效率上看也是不可取的。政府对产业投资基金的行业进入设置门槛和自身的强力介入,为国有资本配套一系列扶持政策,都可以理解。但对于一个经过试点和实践,境外资本都可以进入的投资领域,实在没有必要再以投资者的经济成分定取舍了。投资者的投资实力、经营能力、营运纪录,以及能否接受相应法规的监督管理,应该是更可取的门槛取舍标识。其实,产业投资基金本质上是一种风险性的实业投资,而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或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产业投资基金是金融市场改革推出的金融创新产品,而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政策调控工具。初生的产业投资基金亟需政府的扶持引导,这与民营资本的介入并行不悖,而且它的成长壮大还要依赖以民营为主导的市场化运作。

二、产业投资基金募集及其风险性投资实质

(一)产业投资基金实质的考察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在国外通称为创业投资基金(VentureCapitalFund,简称VC)和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EquityFund,简称PE),是一种向特定投资者(通常是机构投资者)以私募方式筹集资金,主要对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集合投资方式。产业投资基金采用公司制、信托制或有限合伙制等形式,投资的目的是基于企业的潜在价值,通过投资推动企业发展,并在合适的时机通过企业上市、转让股权或股份回购等退出方式实现资本增值收益。根据目标企业所处阶段不同,可以将产业投资基金分为种子期或早期基金、成长期基金、重组基金等。早期阶段的为创业投资基金,成长或重组阶段的为私募股权基金。

在我国的金融投资实践中,由于一直是将创投资与在高技术创新、新商业模式领域运作的风险投资联系在一起,而产业投资基金在目前就只是指的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通过信托计划形成的契约型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二是国家发改委特批的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比如天津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三是各类以投资公司名义出现的、与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方式相同的投资机构,只是这第三种并没有纳入基金的法律监管范围。如果不包括各类投资公司形式的机构,私募股权基金就包含有信托契约型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和公司型的产业投资基金两种形式。我国信托契约型的私募股权基金基本上都是活跃在证券市场的证券投资基金,只有公司型的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是投资于实业领域,这样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实际上是包含证券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而我们现在理解的产业投资基金其实就是投资于实业的公司型产业基金,也有人称为实业投资基金。不论国内外的产业投资基金在形式上有何区别,或是我国产业投资基金概念界定如何模糊,它们都它包含着一个共同的实质性特征,那就是私募性的实业投资。

它们都是通过私募形式,集合社会资本,达到一定的规模,原则上是在实业领域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即同时设计出退出机制,以便在一定时期后通过上市、转让或回购等方式,出售已增值的股权获取利益。投资选择在项目判断上失误,或资金进入后项目经营失败,及其投资迟迟无法退出变现,基金的风险性实质即会凸显出来。产业投资基金的私募形式是相对公募形式而言的。公募基金(Publicoffering)向非特定的的投资者募集,必须强调其公众的资信背景,因而在规模上有较大的规定要求,需要多一些的审批环节和信息的披露,监管的加强也增强了基金的公众资信,加大了社会一般的公众投资者的信任程度,投资风险相对减少一些,但其营运效率和效益自然也会大打折扣。私募基金则不同,它所应对的监管相对要宽松得多。既然是私募它就必然带有资本主体的盈利诉求,产业投资基金高投入、高回报和高风险的特征表露得更为强烈,实现资本安全和增值的宗旨及市场竞争的生存压力,逼迫它的营运必须更加灵活高效,更加遵循资本运行的游戏规则、贴近市场、寻求机会,以自行承担和刻意规避市场的所有风险。

(二)产业投资基金的风险识别既然在产业投资基金在本质上无异于风险性的投资,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又为什么都对产业投资基金寄予殷切的厚望?主观上看,他们把产业投资基金看成为弥补财政资金不足的一个来源、经济调控的一种政策工具和结构调整的外生动力。他们期望在建设资金来源上以产业投资基金来帮助缓解资金需求与供给的矛盾,填补资金缺口,减轻财政负担,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在宏观调控上运用产业投资基金作为调控的经济手段,扶持主导产业的建设发展,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实现宏观经济的协调控制。在产业结构调整上利用产业投资基金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改造和调整现有的产业体系,提高地方或产业的资本和技术结构。客观上看,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发展的条件已逐渐成熟。近年来在政策法规上颁布了《信托法》,修改了《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合伙企业法》,证券市场实行的全流通改革,基本消除了各类私募性质的产业投资基金设立与运作的法律障碍。在机构投资者队伍的建设方面,保险公司、社保基金、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大型国有企业和有实力的民营企业都希望介入产业投资基金。基金的低成本融资和资本集聚迅速,加之我国外汇储备的快速增长、全球性的流动性过剩以及自主创新带来企业良好的投资价值,都使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具备一定实力的机构投资者跃跃欲试。产业投资基金在中国有很大的市场机会和良好的盈利前景,但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它的发展条件还并不是十分完善,特别是刚刚在境内兴起和众多正在蕴酿中的以官方主导为背景的产业投资基金,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它与市场机会伴随而来的诸多风险。

三、民营资本介入与产业投资基金风险化解

(一)境内产业投资基金创新的不断探索我国境内产业投资基金的探索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首家经人总行批准的淄博基金于1992年成立,此后各地批准设立的近百只各类基金涌现出来。这些基金基本上都是政府主导型的背景,规模都比较小,最大的才5•81亿元人民币,最小的仅1000万元人民币。在当时房地产热、股票热、期货热、产权热等浪潮的推动下,一些地方和部门受利益驱动纷纷介入投资基金,但对投资基金又缺乏正确的认识,使得基金设立和运作过程都缺乏规范。基金在运作上带有浓厚的投机色彩,市场定位不明,绝大部分搏杀于证券市场,基金债券化和股票化。由于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以及法律监管缺失等原因,基金运作与管理的风险频频发生,致使我国初期的产业投资基金大多偃旗息鼓。当时境内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热潮中成立的香港中银国际的中银中国基金,规模为1亿美元,最后基金净值也是所剩无几。

在随后境内基金的整顿改造中,这些“老基金”有的清盘退出,有的自生自灭,有的转变为“新基金”,包括直接规范为证券投资基金或转为产业投资基金。这样才有部分基金投向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关键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等我国亟需资金发展的产业。但境内真正意义的产业投资基金直至近年才出现,2006年天津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成为一个标志。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出台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以吸引外资和分散产业投资基金风险,引进观摩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操作规范。该办法规定,只有达到规模以上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才能设立中国产业投资基金。我国正式提出和探讨产业投资基金应该是由此开始,但由于当时的投资环境远不如现在,成长性企业的素质和资本市场的发育都有待提升,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并不容易,以至于当时投资“中国概念”的境外私募股权基金以失败的居多。这种状况直到近年大的环境改变才随之改观,一大批境外产业投资基金开始活跃在中国的资本市场。

(二)民营资本介入金融领域的成功尝试金融领域在国内一向是国营的垄断性领域,这个盈利高、扩张快的行业,对进入企业的资产规模与质量、持续经营能力和管理人员素质都有较高的要求。金融改革创新使这一领域的准入管制有所松动,境外资本已捷足先登,许多大型民营企业也早已注意到金融行业的高投资回报率,正在谋求进入这一领域的各个方面。金融领域的民营资本在股份制银行进展顺利,其中在民生银行已经占到55%的股份,在浙商银行已占到85%的股份。截至2005年底,在11家全国性的股份制银行中,民营资本已经占有12%的股份,115家城市商业银行中的民营资本已经将近1/3,农村商业银行民营资本已经占到56%,农村的合作银行民营资本到了32%。据报道希望集团的刘永好投在民生银行里的资金已经有了10倍以上的回报。创业投资及其金融服务一直是个高风险领域,一般的民营资本不会轻易涉入。早期启动的创投和担保企业大多为政府主导以国有资本组建起来,实际经营起来业绩平平,有的甚至步履维艰。但就在这样一个政策性很强、前景不明朗的高风险领域,深圳民营的中科智担保公司以5000万人民币起家,用7年时间,实现资本金美金担保额超过300亿人民币,资本金从5000万扩展到约20亿人民币,成为全国最大的担保公司和国内第一家外资进入的担保公司。在产业投资基金方面,尽管相关法规尚未出台,政策不太明朗,敏锐的民营资本已经以投资公司的形式涉足试水了。日前由多家大型民营企业发起,经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组建的世华联合投资公司,将其业务方向锁定为产业股权投资,以区别于直接进入风险投资和证券投资。它将挑选中国的成长型企业投资,具体委托于专业的中科招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来操作打理,采取所谓“主业+基金”模式,在保持主业经营优势的前提下避免企业多元化投资风险。宣称在5年后做到100亿元人民币规模的世华联合投资公司,事实上成为中国首家以公司型发起设立,而以契约委托型运营的民营产业投资基金。

(三)产业投资基金风险化解的制度安排监管部门之所以在产业投资基金准入问题上的态度还不明朗,主要还是对民营资本存有某些风险上的顾虑。其一是规模问题。产业投资基金主要由大型的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认购,国家通过必要的审核,在开始阶段来选择试点行业和地点。民营资本一般规模都不大,可以考虑组建小型的直接股权投资基金,而这在目前是作为不用实行审批制的创业投资基金来运作的。其二是信用问题。直到现在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特别是中小企业家民营企业报告体系的建设还困难重重,民营资本形成和构成的特殊性,使其在信息披露和监管等方面要复杂得多。其三是法律规范约束问题。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约束,我国的私募基金尤其是契约型私募基金在运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民间甚至有一些不法分子以此形式非法集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归结到一点就是基金的安全问题,乃至由此引发的金融动荡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实际上,政府主导的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和资金运用中的系统风险同样不同程度的存在。

国有企业权责不明,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监管不到位,对市场反应不敏感,还要不时服务于上方非经营性的任务目标,资金运用效益自然低下。有人披露国家这几个五年计划期间,政府投资的项目至少60%或70%都没有形成效益。相反民营资本如果是如此投资效益那就是不可想象的。产业投资基金本质上具有风险投资的特点,它的高风险和高回报特点决定了在制度安排上,必须是实实在在的商业化运作,必须强调基金投向决策的高度敏锐决断、基金绩效与操作者个人利益的高度关联。由国家财政或政府主导背景的国有资本组建起来的产业投资基金或投资公司,在企业运行机制上显然满足不了规范的制度约束。更何况我国加入WTO以后,按照有关条款的要求,政府的有关资金在涉及到市场竞争的企业活动中都受到严格的控制。民营资本背景的投资实体,撇开它先天的一些不足,在国情的熟悉和适应程度、经营灵活程度与企业内部的激励机制,以及经营决策效率和内部人控制风险等方面,都具有政府主导的国有资本投资实体难以比拟的优势。随着自身的进步成熟和社会法规监管的完善,民营资本的一些先天不足也将会不断地得以改善。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具有强烈的政府干预色彩,政府的本意是引导和推进金融领域的创新更快更稳地开展起来。超级秘书网

第8篇:国有资本投资办法范文

(一)拓宽财力渠道,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一是将税收收入、社保基金收入、非税收入(含政府性基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和政府性债务资金全部纳入财政管理,统筹安排运用,统一监管和资金调度,增强政府统筹能力。

二是积极推进跨类别、跨部门和部门内的财政性资金大范围整合。将同一使用方向的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和政府基金等整合到一起,将分散在不同部门管理的同一类资金整合到一起,形成合力,集中用于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项目,解决重点问题。

三是适度经营财政专户资金。要用经营的理念指导国库改革、促进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可以在确保专户支出的前提下,采取财政专户资金存款银行招、投标等方式进行资本运作,以实现国库闲置资金余额最小化,投资收益最大化。

四是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要健全公共支出制度,按照公共财政和统筹发展的内在要求,清理和逐步剔除不属于公共财政范畴和不符合统筹发展方向的支出,盘活资金存量,用好资金增量,坚决砍掉那些无明确用途和明显效果或作用不大的资金项目,集财力办大事。

五是既要坚持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信贷资金,又要有防范财政风险的意识,积极稳妥地利用银行信贷资金,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补充地方政府对项目投资财力的不足,壮大地方经济。

六是建立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管理机制。要按照改革要求抓紧研究建立绩效评价办法和评价指标体系,对“大事”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项目执行单位进行奖惩,促进财政资金绩效水平的提高。

七是进一步完善财税体制。完善转移支付体系,构建乡镇(街道)财政自我发展、自求平衡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特别要针对事业经费中“人头费”支出比重大、真正用于统筹发展支出比重小的现状,完善“增人不增补助,减人不减补助”的机制,鼓励乡镇(街道)减少财政供养人员,压缩行政成本。通过财政经费“倒逼”机制,逐步解决财政供养人员过多、增长过快的问题,从体制上保证把财政的钱实实在在地用于促进统筹发展和为老百姓服务。(二)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建立国有资本投资经营新体系

一是彻底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存量资产管理体制。首先将目前各行政事业单位存量资产所有权属变更,统一变更为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所有;其次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变更后由其统一所有的存量资产进行统一配置;最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或成立资产经营公司,对搬迁后以及目前闲置的资产统一进行出租、出售经营,经营收益直接上缴财政专户。

二是用市场经济的经营意识、经营机制和经营方式对国有资产进行集聚、重组和运营,充分利用产权市场盘活和优化资产,通过存量吸引增量,使国有资产充分运作起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目前,许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程大、耗资多,单靠财政投入显然独臂难支、难以为继,只有采用资本营运保值增值、滚动发展的办法,才能使有限的资金实现效益最大化。政府对需要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项目,应尽可能由原来的直接拨款改为通过投资公司进行投资。政府在项目建设初期投入一定财力,待时机成熟后通过转让股份成功退出。投资公司不能仅以融资为目的,而应以融资为手段,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以投资参股、授权经营等形式参与相关项目建设,并通过“投入——运营——增值——退出——再投入”的运作方式,变一次性投入为循环投入,扩大政府资金的滚动放大效应。

二、对“经营财政”理念的基本理解

财政是代表政府经营所辖区域内国有钱、财、物的一种管理活动,从这一点讲,财政不仅要守财,更重要的是要生财,要用资本运作的方法经营财政。“经营财政”从理论上讲,就是把政府的资产、资源当作资本来进行市场运作,通过营运来实现国有资产、资源的转换和增值,实现财政增收、资本裂变的财政行为。通俗点说,是让一切国有资产、资源在市场化的运转中实现保值、增值。“经营财政”同时也是一个开放的理论体系,不单指经营国有资产资源,更包括经营财政资金、政策,让公共财政最大限度地发挥对整个社会生产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和对经济发展的调节作用。换句话说,就是让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和“小马拉大车”,无限放大资金使用功效。

二、充分挖掘政府资源潜力,抓住新的收入增长点

政府资源是政府直接掌握的最大财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政府资源能够快速有效的转变为财政收入。

一是加强政府对城市土地供应的调控,全面建立起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由政府统一规划、征用、开发和出让,并加强和规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把土地收益真正集中到政府手中。

二是盘活城市无形资产,如对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重要公共建筑物冠名权、城市道路及路牌冠名权、重要公共场所广告权等通过转让、拍卖、租赁等形式,公开推向社会,实行有形化运行,开发城市资源的潜在价值。

三是对全市矿产资源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拿出矿产资源使用规划,统一事权、统一管理,规范拍卖程序,缩短转让期限,提高拍卖价格。

三、发挥财税政策杠杆效应,聚集社会资金

一是要把各类经济扶持政策整合起来,建立绩效评估体系,讲投入产出比,算政策效益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通过政府先行投入启动资金或以财政贴息、担保等办法,带动民间投资,实现“政府资金搭台、民间资金唱戏”,提高财政资金的乘数效应,从而促进地方经济振兴和发展。

二是清理和规范部分财税优惠政策。要对先行的税收优惠措施进行合理性论证分析,取消一些无效的优惠项目。对合理的减免优惠应尽量法制化、规范化,避免随意性。

财政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政策手段,要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必须要有强大稳固的财政作保障。面对宏观调控的日益趋紧,面对严峻的土地政策,要保障今后五年发展的资金需求,我们财政部门必将充分发挥财政职能,统筹谋划,狠抓落实,不断增强我市财政实力,建立“大财政”格局,做好“经营财政”这篇文章,为打造“富裕阳光之城”开好局、起好步,做出应有贡献。

【摘要】财政是代表政府经营所辖区域内国有钱、财、物的一种管理活动,财政不仅要守财,更重要的是要生财。笔者结合自己在财政工作的实际,就如何有效运用“经营财政”理念,通过对各类政府财力资源的综合运用和合理安排,扩大资金运筹总量,切实解决“钱从那里来”这一重大课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财政经营财政财政收入

参考文献:

[1]王文婷.完善财政资金管理的具体对策.财政监督,2006,08.

第9篇:国有资本投资办法范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53号)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184号令),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深化我县“收支两条线”改革,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即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资金。主要包括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专项收入。专项收入是政府用于社会有关事业的发展、保护、治理而依法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用途明确、专一。主要包括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及价款收入。

(三)彩票公益金。即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含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收取的具有垄断性、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培训收费。

(五)罚没收入。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追缴非法收入、没收财产和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等。

(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或转让国有资本收益等,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收缴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利用国有资产(资源)取得的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含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垄断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水面租赁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包括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等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以及财政性资金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等,含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经营收入。

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原则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原则。政府非税收入作为县级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征收主体是县人民政府,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县财政局,其所属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全县政府非税收入的具体工作。各有关部门和执收、执罚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184号令),严格按照规定,实行收缴分离的方式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收入需要依法纳税的,其缴纳税款后的余额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并将其及时、足额缴入“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保证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财政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账户或者过渡性账户,或者将其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其他帐户不直接缴入“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的;

2、擅自设立或增减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收范围;

3、擅自减征、免征或缓征政府非税收入,继续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

4、隐匿、转移、截留、滞压、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税收入;

5、违规委托或转委托征收或收取政府非税收入;

6、将需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直接或变相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拨付下级执收单位或拖延、隐瞒、截留上下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

7、违反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预算管理

要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将所有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财政管理。要按照“两块资金、统一计划、收支统管、综合平衡”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实现政府税收与非税收入的统筹安排。在编制预算时,将政府非税收入(剔除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性基金)与一般预算支出对应起来,合理核定预算支出标准,进一步明确预算支出范围和细化支出项目。通过编制综合财政预算,确保各项事业正常运转,改变部门的分配不公现象,增强政府调控能力。具体如下:

1、核定执收执罚单位收入基数。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外,其它政府非税收入以上年收入数为基数(考虑当年增减因素需提供相关政策文件依据)。

2、合理确定执收执罚单位的征收业务成本。除“政府性基金收入”、“中小学(含职业学校)及幼儿园的各类收入”、“捐赠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收入外,单位组织的其它政府非税收入在编制部门综合财政预算时一律按照20%的比例安排“征收业务成本支出”。

3、在编制部门综合财政预算时,要按照统一的支出口径、标准编制支出预算。一是单位的“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一般预算支出全部由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其组织的政府非税收入除安排20%的“征收业务成本支出”外,其余归政府所有,由政府统一调控使用。二是单位的一般预算支出财政预算内未安排的,均从其组织的政府非税收入中安排,另外安排20%的征收业务成本,结余归政府所有,由政府统一调控使用。

4、各单位要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认真做好各项收入的征收工作,对当年完不成收入基数的,财政部门应按照相应的比例扣减其当年“商品和服务支出”等预算指标;如超收,只安排20%的征收业务成本,其余归政府所有,由政府统一调控使用。

四、严格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采取“单位申请、凭证领票、限量供应、验旧换新、票款同行、专项稽查”的原则,实现以票管费、以票促收。各执收、执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制度,严格做到票款同行。县财政局所属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局将定期、不定期对票据管理政策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严禁白条和使用非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各种票据,对各种违规使用票据行为,按《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处罚、处分。

五、强化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

财政、监察、物价、审计、金融等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对各单位的执收执罚项目、执行标准、票据使用、“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实现政府非税收入稽查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各执收、执罚单位要依法行政,按程序依规、依率收缴,做到应收尽收、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严禁无项目、超标准、超范围乱收费,严禁转移、截留、挪用、坐支、私分政府非税收入,严禁私设“小金库”。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令)、《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184号令)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