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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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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水土保持法范文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整治水土流失,合理使用水土资源,减少自然灾害,改善生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十条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

第十一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全国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公告前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第十三条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

水土保持规划包括对流域或者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作出的整体部署,以及根据整体部署对水土保持专项工作或者特定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作出的专项部署。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预防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第十八条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

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第十九条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

第二十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第二十二条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十三条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十四条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二十八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治理

第三十条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

第三十一条国家加强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国家建立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承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农村土地的,在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包括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责任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在水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地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进行坡耕地和沟道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在风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轮封轮牧、植树种草、设置人工沙障和网格林带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

在重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监测、径流排导、削坡减载、支挡固坡、修建拦挡工程等措施,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体系。

第三十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

第三十七条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

第三十八条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放地,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在干旱缺水地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防止风力侵蚀措施,设置降水蓄渗设施,充分利用降水资源。

第三十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采取下列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一)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草田轮作、间作套种等;

(二)封禁抚育、轮封轮牧、舍饲圈养;

(三)发展沼气、节柴灶,利用太阳能、风能和水能,以煤、电、气代替薪柴等;

(四)从生态脆弱地区向外移民;

(五)其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第五章监测和监督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十一条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定期对下列事项进行公告:

(一)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

(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第四十四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第四十五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毁林、毁草开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草原地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2篇:水土保持法范文

关键词: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S1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就最近几年而言,我国水土保护的问题得到了国家不断地关注,并且把水土保护的可持续发展政策的实行作为我国生态保护的重要方式。通过实施统筹计划,真正的提高我国的生态环境,使水土保护的可持续发展政策得到更好地实现。这也有利于人类与自然界的和平发展,有利于更好地实现经济与生态共同进步。

一、水土保持的意义

随着人们对土壤侵蚀和水土保持的认识的不断深入,土壤侵蚀、水土保持的概念和内涵也在不断地发展演变。水土保持概念也由初期的土壤保持发展为今天的水土保持并举,从单一强调土壤侵蚀引起土地生产力退化到同时强调土壤侵蚀环境与全球生态环境的联系,即水土保持的对象已经不再是停留在山区、丘陵区和风沙区的水土资源,而是任何在内外力(如水力、风力、重力、人为活动等)的作用下被分散、剥离、搬运和沉积的水土资源,水土保持的内容已不只是防治水土流失,而是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建立良好生态环境。由此看来,水土保持涉及的内容除了防治水土资源的流失外,还赋予了利用水土资源、绿化美化环境等。其中,防治水土流失涉及了防治土地荒漠化、防旱保水等内容,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涉及了植物侵蚀、化学侵蚀、慎重考虑工程措施等内容,绿化美化环境则涉及了植树造林、慎重使用复垦措施等内容。总之,水土保持已不是最初的水土流失防治,即采取措施简简单单地把水土资源固定在某一个区域。

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

1.生态安全的主体措施。我国长期以来在水土保持工作方面,做出很大的努力,形成了整体的安全系统。从基本国情出发,进行政策理论研究、技术路线、管理机制和建设模式等多方面的深入分析,将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统筹结合,通过对水土破坏等多方面进行防治,包括推进“四荒”(荒山、荒滩、荒坡、荒沟)治理;坚持征收“两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增加治理投入,建立“责、权、利”统一,“治、管、用”结合等的深入,是生态建设的主要措施,也是具体要求。

2.环境改善的资源利用。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最佳手段,是维系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通过治理水土流失、生态修复与封禁治理相结合,把环境改善与保障粮食安全,用水安全和群众脱贫致富相结合等方式,并加大对农民发展生产,水土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扶持力度,充分利用生态资源,通过水土流失等治理机制,实现生态生产,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水土保护生态建设的现状与面临的问题

1.森林绿化遭到损害。因为生态环境本身,特别是在水土保护上相对薄弱,当森林植物受到各种损害时,就会使水土不平衡的问题更加突出,甚至使地区的经济和文化发展受到波及。其中,可持续发展之路会受到施工地的交通、生产力的分布、技术能力、地区文化、土地利用率以及就业等情况的影响。要运用相应的措施,严禁不合理、无节制的砍伐树木,建设更好地森林体系,减少水土资源的损失和破坏,从而使森林植物得到更好地治理。

2.工程建造的波及。工程建造在城市化发展中增加了生态体系的负担,特别是在建造时,缺少总体的构思以及正确的运用,另外,各式各样的垃圾和污染源的侵入造成了水土破坏,也造成了生态失衡,使其效益无法得到充分利用。例如:在农田的水利工程建造时期,出现了更多的灰尘、汽车尾气以及扬尘等,导致道路的带状发展,使自然景物和环境遭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

四、实现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应注意的因素

1.为实现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目标,需要妥善解决以下几个关系

(1)正确处理生态修复与集中治理的关系,要在充分发挥大自然自我修复能力的基础上,进行集中治理,实现因地制宜、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的有机结合。

(2)正确处理水土保持与人民群众生活的关系,要在切实解决好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基础上,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实现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与当地群众脱贫致富的有机结合。

(3)正确处理点上治理与面上管护的关系,要切实解决好重建轻管的问题,在巩固原有成果的基础上加快治理步伐,实现水土流失防御、治理与管护的有机结合。

(4)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生态建设的关系,要在保持水土、改善生态、美化环境的基础上发展经济,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的有机结合。

(5)正确处理能力培育与执法监督的关系,要在开展培训、教育,提高全民的水土保持与环境保护意识的基础上,进行执法监督,在执法监督的过程中加大能力培育强度,实现能力培育、监测监督与行政执法的有机结合。

2.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

水土保持是一项整治国土、综合利用水资源的系统工程必须以系统的观点,统筹规划,综合治理。要遵循自然规律,以小流域为单位,以控制地面径流为主线,立足当地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实行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地科学配置水土保持各项工程、植物和保土耕作措,以形成有效防护体系。

3.依法防治,遏制人为水土流失

进一步提高对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的要求,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以规范化建设为基础。以开发建设项目为重点,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以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为切入点,对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进行全面调查,依法规范其水土保持行为,最大限度的遏制人为水土流失。

4.加强法制学习,提高执法水平

目前,部分行政执法者对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认识不够深入,不了解水土保持法,在执法中难免出现漏洞。因此,应加强执法者不仅要精通现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还要学习宪法、刑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个人道德修养。确立依法治理水土流失、依法保护生态环境,依法为大局服务的工作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热情服务,努力提高履行法律赋予职责的水平和能力,全力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5.加强宣传,增加群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为了增强全社会的水保意识和法律观念,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充分运用各地的典型材料,深入宣传水土保持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全社会防治水土流失良好氛围。

五、结束语

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人们对水土保持重视度的提高,我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正逐步完善和丰满。各相关部门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实行宏观调控,加强技术和机制创新,加强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提高各相关单位及部门的配合度,加大水土保持宣传力度,从而促进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家坦.以水土保持支撑水资源可持续利用[J].亚热带水土保持,2012(3):4~6.

第3篇:水土保持法范文

关键词:城市水土保持;规划;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 S157 文献标识码: A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国家将重点放在对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全力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方面,并且强调要可持续利用水土资源,创建良好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城市水土保持规划与城市可持续发展

城市水土保持是指对城市规划范围内(城市建成区、城市规划控制区及城市郊区)的人为活动和自然因素造成的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是城市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城市水土保持规划是城市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前提,城市水土保持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结合城市防洪、城市水资源保护和郊区生产基地建设,以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生态城市建设提出的水土保持工作要求,因地制宜,编制合理的规划。从二者关系可以看出,编制科学的水土保持规划,做好城市水土保持工作,才能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二、城市水土保持的重要性

城市水土保持不仅为城市的基础设施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生态保障,而且是城市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减轻水旱的自然灾害;二是对水资源的保护;三是对生态环境的整体改善。

1、保护水资源

水资源不仅是生物繁衍生息的根基,而且是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性资源。搞好城市水土保持不仅有利于保护水资源,还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减轻水旱灾害

水土保持工程有利于城市减少湿地、湖泊、水库以及河道等的淤积,这对于河流中下游的一些城市实施水土保持工程,显得尤为重要。因为河流上游城市的建设,没有着重保护水土,导致水土流失现象严重,到河流下游的时候,就很容易造成泥沙淤积河道现象,给城市带来很大的安危。实施水土保持工程,有利于减少淤积现象,同时还可以预防城市的水旱灾害。

3、改善生态环境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逐渐发展,城市人口密度越来越大,造成城市用地十分紧缺。在城市的改建,重建和扩建过程中,由于缺乏对生态环境正确的认识,造成了城市生态环境的破坏。搞好城市水土保持,促进生态环境向良性循环转化,才能使生态系统内的各因素间相互协调,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三、城市水土保持规划存在的主要问题

城市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强对水土保持的合理规划,并且充分利用现有的人力物力来维护水土保持。一份合理规范的、有效的水土保持规划,不仅有利于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而且有利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同时还可以实现经济效益,从而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但是,目前城市水土保持规划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1、未落实水土保持规划

城市水土保持规划是城市水土保持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迄今为止,一些城市尚未编制城市水土保持规划,有的城市尽管做了城市水土保持规划,却未经过技术审查和政府审批,总体进展比较迟缓。

2、城市水土保持规划存在的均衡性问题

目前城市水土保持规划设计往往更侧重于对植被防护措施的规划设计,而对水土保持工程的设计规划却探讨的不够深入。此外,由于没有完全按基本建设项目程序编制设计文件,各类水土保持“规划”的技术深度不够统一。有时,有关部门索要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而我们上报的文件有的已达到初步设计深度;有的要求做到设计阶段,但部分措施只做到了规划或可研究深度。

3、城市水土保持规划存在易混淆的问题

在过去长期的水土保持工作中,无论城市的发展规划、区域或流域的专项工程,还是小流域综合治理、治沟骨干工程等,都存在着以“规划”名义编制的报告,长期以往形成了约定俗成的习惯和做法。但却与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程序不对应,除在水土保持系统内部基本认同外,其它部门和单位难以分清项目所处的阶段,特别是发改、财政、国土等管理部门,容易混淆水土保持工作者所报项目是规划、项目建议书,还是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由于水土保持项目文件均冠以“规划”之名,上报的许多项目被堂而皇之的放入今后的长期规划中,使项目近期立项受阻。

4、城市水土保持规划中图纸存在的问题

图纸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各类规划设计中所附图件不统一,无论是大面积的规划、还是小流域设计,所附图件大多由各设计单位自行决定,没有按规定和标准编制相应的图件;二是图件中应标注的内容不统一,有许多规划图件中没有实质内容的标注,多属示意图;三是图示和图例不统一,图纸的大小、标示的位置、基本图例等不够规范。

四、如何加强城市的水土保持规划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1、将规划设计细致化

根据规划中存在混淆现象,可以将水土保持规划设计细致化,做到各个阶段有设计、有报告、有建议。例如在水土保持设计的不同阶段,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等,将总体规划独立出来,以防止再次出现混淆情况,施工阶段分不清的问题。

2、科学规划设计

要做好城市水土保持,建设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型的城市,第一应当要科学地划分重点治理区、预防保护区及重点监督区,规划设计要有针对性,以便实施治理。在水土保持重点监督区,工作重点是依法严格监督管理,落实“三权”,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实行“三同时”,按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要求程序,编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在限定的期限内完成控制性水土保持措施,遏制开发建设单位随意倾倒固体废弃物的违法行为。重点治理区多在城乡结合部,规划时要兼顾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做到经济功能与社会生态功能、局部与全面、实用价值与观赏价值的有机结合。一要做好固体废弃物的定点堆放和覆盖治理,应用物质循环技术、清洁技术、生态技术,提高排放物的回收利用率;二要提高绿化率,建设绿色通道。把绿色通道建设纳入造林绿化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当中。通过全面绿化,形成带、网、片、点相结合,结构合理、层次多样、功能完备的绿色长廊。三要利用水生态系统本生的生态功能含蓄水源,营造良好的城市水生生态系统。对于预防保护区,其规划目标是建立以人为景观组成的城市自然生态系统,如建立生态示范园区,自然景观和园林、建筑等建设,大力发展生态产业,建设由现代生态农业、绿色产业、生态旅游及相应的服务业组成的城市生态经济系统。

3、规划中要加强植被建设

规划中要从城市景观生态学、耗水量小、防风固沙三个角度进行植被建设设计,使植被建设能很好的满足人们生活的需要。建立以核心林地为森林生态基地,以贯通性主干森林廊道为生态连接,以各种林带、林网为生态脉络,基于城市特点,全面整合林地、林网、散生木等多种模式,有效增加城市林木数量;恢复城市水体,改善水质,使森林与各种级别的河流、沟渠、塘坝、水库等连为一体。实现在整体上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活力的林水一体化城市森林生态系统。

总之,要建设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规范城市水土保持规划设计,同时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配置防治措施,努力促进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第4篇:水土保持法范文

【论文摘要】文章针对西部大开发中水土保持工作对经济体制建设的影响,提出四点意见;一是水土资源配置必须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二是要树立“水保为社会,社会办水保”的意识;三是依法行政,强化监督,把依法防治水土流失落到实处;四是依托市场,增强竞争意识,大力发展小流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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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西部大开发正处在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完善西部地区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时期,在这一新形势下,水土保持工作如何适应科学发展观与节约资源的要求,更好地与市场经济接轨,在西部大开发的进程中确立水土保持工作在西部经济发展中的独特地位,就成为摆在广大水保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在此,笔者浅谈己见。

一、水土资源配置必须以市场经济为基础

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资源配置的一种形式,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水土保持工作,必须依据目前市场运行需求和经济规律要求,把水土资源进行空间和时间的科学配置,以形成一定农业区域发展的新格局。要认识到水土保持是西部地区开发和发展的生命线,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的根本,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水土保持不仅要占领山头,还要占领市场,发展优质高效的小流域经济,如张家口市坝下的扁杏、葡萄基地,以及坝上的反季蔬菜、禁牧舍饲等,均引入市场经济理论,并取得明显效果。

二、树立“水保为社会,社会办水保”的意识

水土保持是一项公益事业,又是一项重要的基础设施。水保工程的实施,改善了生态环境,增加了群众收入,调剂了财富,丰富了市场,减少了河流泥沙的淤积,保障了工业、电力、交通、通信、矿山等企业的利益,还保护了上下游、左右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而目前的投入机制主要是上游群众出劳出资,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予一定补助,而作为受益主体的电力、交通、通信、工矿企业、开发建设单位和城镇社会都没有出资,投入严重不足,导致了局部水土环境恶化。

水土保持作为一项社会性工程,其投入也应具有社会性,即水土保持投入通过国家税收调节,社会合理分担,真正形成“水保为社会,社会办水保”的新格局,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国家应统筹考虑从如下渠道增加水土保持资金:一是在江河下游受益各项税收中附加水土保持防治费,按照总产值一定比例附加作为对上游的生态补偿。二是从耕地占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水土保持。三是从防洪保安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水土保持。同时,要通过宣传教育,使社会各界都能自觉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

三、依法行政,强化监督,把依法防治水土流失落到实处

按照《水土保持法》监督工作重点,应抓好“三权”的落实,即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收费权,以及对有关开发建设行业、部门、单位、个人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权。《水土保持法》颁布以来,凡是“三权”落实到位、执法力度大的地方,水土保持部门的权威逐渐树立、社会地位日渐提高,保持水土资源的效果相应显著。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把治理水土流失各方的责、权、利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保护广大群众治理水土流失的合法权益,通过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四荒”使用权等多种形式,实行谁治理、谁收益、允许继承转让的政策,让群众吃“定心丸”,拓宽资金渠道,加快治理速度。如怀来县采取一系列措施,对全县范围内的荒山、荒坡、荒滩、荒沟资源进行总体规划,结合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项目和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等国家重点工程,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葡萄、杏、苹果等经济林树种,使全县水土流失面积减少了46.5万亩,每年减少泥沙流失量和土壤侵蚀量各为75.5万t和180万t。在治理中,将国家的宏观生态效益寓于农民的微观经济效益之中,并有法律保障,一改过去的“要我治”为“我要治”,大大调动了千家万户治理千沟万壑的积极性。

四、依托市场,增强竞争意识,大力发展小流域经济

第5篇:水土保持法范文

关键词:长庆油田;第五采气厂;水土保持;宏伟蓝图;环境破坏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S157 文章编号:1009-2374(2015)06-0104-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5.0479

1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气厂概况

长庆油田公司第五采气厂的原身是组建于2009年的苏里格东部气田开发项目部,2010年3月,正式成立为长庆油田公司第五采气厂。其矿权的管护面积为2.428万平方公里,探明储量1283.04亿立方米,基本探明储量5331.61亿立方米。第五采气厂主要负责苏里格气田东区的开发建设以及管理工作。苏里格地区地表主要为沙漠覆盖,第五采气厂所管辖的地区多处都是戈壁荒漠。第五采气厂从组建以来,就对气区进行植被恢复、水土流失防治,同时对井站的工作生活环境进行了绿化建设,成功实现了气井站条条道路绿树掩映、站站有花园的绿色和谐生态环境,以下将对第五采气厂水土保持工作建设的成功经验进行分析阐述。

2 水土保持长效发展成功经验

2.1 做好各项水土防治措施,建立齐抓共管的防治机制

长庆油田第五采气厂位于内蒙古苏里格地区,是我国生态环境最为脆弱的地区之一。从第五采气厂开始组建以来,企业发展中最重要的工作就是预防油气田开采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水土流失现象。整个企业从管理层到施工层各个层面都将环保意识作为重要的理念进行倡导,并提出保护大于治理,少破坏少治理的环境方针。第五采气厂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无论是从工程设计还是施工建设都遵循着少扰动、少用地的原则,加大对土地的保护。在油气田开采的同时,实行控制弃土弃渣排放量的生态保护措施,加大对采气厂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从源头控制水土流失的加剧。第五采气厂生产流程复杂多样,工程类型较多,因此不断优化对地面土建工程、钻探工艺流程以及布井、道路的选择,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当地水土环境条件下,争取油气田开发的最大经济效益。

2.2 创建绿色井场站所,美化生产生活环境

第五采气厂位于内蒙古苏里格地区,这里生态环境极为恶劣,常年干旱少雨,且风沙多,苏里格的典型特征就是黄土丘陵半荒漠。伴随着沙尘暴的频发,扬尘天气时常发生,由此造成更加荒凉的自然景观。由于第五采气厂所处地区自然环境恶劣,因此不可避免地对企业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产生影响。

第五采气厂作为油气生产的固定野外场所,把水土流失的防治措施与环境的绿化相互结合起来,在基地、井场开展绿化行动,种植树木植被来进行环境的绿化美化,为员工创造了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这样不但能够对环境保护起到改善作用,还能够使得企业内部更加和谐团结。

2.3 预防为主,减少人为破坏因素

将临时的用地面积随意的扩大,对于地表植被不加以保护肆意破坏,这是在油气田开采过程中经常遇到的现象。很多的施工单位不但没有必备的水土保持措施,甚至将弃土弃渣随地倾倒,土壤侵蚀的量因此比正常情况下高出了数十倍,因此造成水土流失的危害强度变得更大。针对水土流失更为严重的情况,第五采气厂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原则,规范施工单元的界限以及施工队伍的行为,减少土石方的临时堆放并及时配备临时防护措施,做好土石方的调配以及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

2.4 突出重点,抓好分区防治

首先在对水土流失进行按区域划分的时候,要按照重点与全面治理、防治与监督相结合的方针政策,采取工程与植物措施建立科学合理,功效显著的水土保持综合防治新体系。不但使得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有重点及针对性,还能够控制以及防治新增水土流失,明显地改善了第五采气厂的生态环境。其次确定湿地以及坡耕地区为重点保护区域,在对湿地地区进行开采的时候,要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为先的方针政策。该地区的水土保持方案要以保护周边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为主要目标。在没有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的时候,应当以不开发、不施工为原则。第五采气厂在对油气田进行开发建设的时候,坚持从实际出发,减少取土量,以水土保持为重点,以达到防止水土流失、增加生态效益的目的。这样一来,不但能够保证油气田的正常开采以及建设工作,还实现了生态环境与油气田建设可持续发展双赢的局面。

2.5 加强企地协作,促进油气田水土保持和谐发展

在油气田企业缺少专业的水土保护人员以及防治队伍的时候,要转变思路,以“市场做的好的让市场来做,别人做得好的让别人来做”的方针政策,在符合当地水土保持法规政策的同时,积极与当地政府取得联系,将企业与当地的优势互相结合,共同来进行水土保持工作。同时,将油气田开发企业无力治理的水土流失区域,交给当地水土保持部门进行科学合理的治理,确保当地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3 水土保持长效发展启示

从长庆油田第五采气厂水土保持工作的成功经验来看,水土流失的防治是一项长期且艰巨的工作,必须要遵循先预防,后保护,再治理的方针政策。

首先,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以及水土流失防治的重点所在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形成综合治理的大方针政策。在落实水土流失治理的工作中,需要将企业、地方以及施工单位联合起来,进行综合治理与水土保持的方针政策。这样一来,就能形成科学合理、因地制宜、综合效益高的长效水土保持机制。

其次,油气田的开发建设工作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是涉及到多方面的工作,不但需要长期的坚持,还需要对于全过程进行跟踪关注,如何在油田分布区域广阔的情况下,将防治水土流失的思想以及工作方针落到实处,是所有进行油气田开发建设企业需要共同思考的问题。一个良好水土保护机制的形成,需要从治理原则以及工作责任、综合实施等多方面综合实行的。

再次,在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必须要明确责任,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进行水土保持工作。根据各个生产建设主体来落实防止水土流失工作的义务。

在油气进行开发建设以及生产的过程中,对于水土流失的防治工作一定要实行全方位的掌控和管理,从事前、事中、事后做好水土流失的防治工作。与此同时,要转变陈旧的先破坏后治理管理,对于水土流失的防治工作要实行事前预防控制政策,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油气田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在对油气田进行开发建设的时候,一定要遵照三个同时原则来进行。为了防止建设的同时对当地水土造成的破坏,一定要运用管理以及技术等多种综合手段,确保水土保持工作与油气田开发建设同步施工、同步投入、同步设计三大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发挥水土保持设施的功能。经济与生态效益并重,生态效益优先的原则是综合考量所必须坚持的原则。在油气田的开发过程中,要制定与主体工程相适应,符合所处区域水土保持功能性的防治标准。

最后,在油气田开发建设的宏观管理上,必须坚持系统设计、统筹兼顾、协调推进的方针政策。水土流失的防治工作不但要因地制宜,还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只有这样才能够形成完整、可持续发展的水土保持防护机制,使得环境保护与经济效益并肩同行,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三者统一局面。

参考文献

第6篇:水土保持法范文

关键词:水土流失;水土保持;经济发展

中图分类号:S1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0-01

一、引言

当前我国的水土流失面积日益扩大,水土流失面积已达三百余万平方千米,受水力侵蚀的水土流失面积一百余万平方千米,受风力侵蚀的水土流失面积接近两百万平方千米,水土流失削弱了土地涵养水源的能力,增加了旱涝灾害的发生率,造成河库淤塞,降低了水库工程效益,且降低了水源质量等。我国最严重的问题是生态环境失调,随着水土流失面积加大,经济生产环境遭到了巨大破坏,水土保持的减少洪涝灾害以及促进经济发展的根本措施。同时,由于严重的水土流失,从而导致生态环境恶化、自然灾害加剧、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速度缓慢。

二、经济发展对与水土保持的影响

1.人为因素对于水土流失的影响。随着城市的迅猛发展,区内道路建设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在高强度的建路过程中,产生大量的不稳定边坡和人工堆填土坡,在降雨径流的冲刷下极易造成水土流失。各种不利的地质地貌和气候条件是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基础,而各种人为因素又是极其活跃的动因。当植被良好的时候,大部分地区因自然侵蚀而造成的水土流失并不严重,只有在人为因素参与之后,土壤的侵蚀作用才被加强。由于人为因素的加入,反过来又促进了自然因素对土壤侵蚀的作用,使得水土流失不断增加形成恶性循环。尤其是大量森林采伐之后,水土流失量更是显著增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为因素在水土流失中的作用变得越来越突出。因此,在防治水土流失的同时就必须从人和自然这两个主题同时出发,使人与自然环境处于协调的平衡关系中和谐发展。

2.采矿业造成的水土流失。采石取土大部份分布在山地和丘陵地带,由于多为个体开发商经营,业主除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外,其它如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甚少考虑。由于开采平台,边坡土体松散,废土弃渣随意乱倒,造成了严重的水土流失。导致周围生态恶化,严重影响景观和环境质量。矿区地表植被遭到破坏后,每逢降雨,会很快形成径流,表层细颗粒物质随径流输入到沟谷河道,淤积河道,抬高洪水水位,增大了洪水危胁与危害。更为严重的是,有些固体废弃物中含有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输移到河道,造成水质污染,使得水资源利用价值降低甚至丧失。地下采矿易造成地表沉陷,形成深达几米,甚至上百米的沉陷坑。地表沉陷不但会减少耕地,而且还会导致耕地的破碎化,给田间耕作特别是机械化作业带来很大障碍,地表沉陷也会导致植物死亡,植被覆盖度降低,植物群落结构发生变化,保持水土等生态功能衰退,地表沉陷如果发生在居民区,则会造成住宅墙体断裂,下沉倒塌,影响正常居住,严重时还会危害群众的生命安全。

3.产业经济开发区建设导致水土流失。开发区建设是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各地非常普遍的一项城市建设项目。设置开发区的目的不外乎是招商引资、建房办厂等,因此,开发区通常均建在交通位置较好的地段。大规模的平整土地,改变了地表的原始状态,在短时间内必然会造成相当大的水土流失,有的开发区在论证并不充分的情况下仓促上马,在形成大面积的开发平台裸地后,又因缺乏项目资金而闲置,成为水土流失重要的策源地。原本是林地的丘陵坡地上进行果园、经济作物园的开发建设,也产生了一定的水土流失。此外,工厂企业的部份固体垃圾及弃土弃渣堆放不当,在雨水的冲刷下,也形成包括水土流失在内的非点源污染、淤积渠道、污染水体。

三、经济发展导致水土流失的防治对策

1.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水土保持工作涉及面广,要进行综合治理。针对发生水土流失的地段,分析造成水土流失的原因,预测其进一步的发展趋势,并根据不同的侵蚀类型,因地制宜地采取不同的整治措施。

2.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宣传,提高全民的水土保持意识。通过宣传提高领导的认识,以得到有力的支持。得到部门的理解,以取得配合;增强群众的意识,使其自觉保护水土资源。宣传形式可多种多样,可在城市及主要的交通干线设立水土保持宣传牌,也可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使人们懂得如何珍惜水土资源,爱护环境。

3.严格把关,切实落实水土保持法。一是严把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关。凡在市辖区立项的在建和扩建、新建工程项目,必须在搞好规划设计的同时,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审批,工程竣工验收时同时验收水保设施工程,否则不得投产使用。二是加强监督检查,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加强对全市水土保持的监督检查。三是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

4.建立健全机构充实水保监管人员。为了搞好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把水土保持落实到实处,应成立专门机构抓好水土保持执法工作。在目前水保监督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可聘任一批责任心强、工作负责的兼职水保监督员,并对他们进行上岗培训,使水土保持工作形成一个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的预防监督机制,有效地控制人为水土流失的发生。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一些地区不仅陡坡开荒,滥伐林木现象未能有效制止,而且随着山区建设和移民开发的发展,交通、矿业、建筑、水电等部门在开采、基建作业过程中,往往忽视必要的水土保持措施,随意弃置废土、废石、矿渣和尾沙,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由于破坏大于治理,流域水土流失日益加剧。

四、结论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为因素造成的水土流失现象越来越普遍,特别是在城市的周边地带,人为因素已经成为水土流失的主导因素。水土流失地区经济发展要以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不断改善为前提,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应使现在和未来区域具有持续增长和发展的能力。区域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应在生态恢复、保护与重建的动态过程中来实现。通过相关部门协调,建立水土流失防治的综合管理体制,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的关系,使形成的合力得以持续发挥。、

参考文献:

[1]张欢乐,高俊芳.加强矿区水土流失防治确保县域经济持续发展[J].山西水土保持科技,2006(1):40-41.

第7篇:水土保持法范文

关键词:水土流失;水土保持工作;生态城市环境;发展与建设

太原市小店区位于太原市南端,北至南内环街与迎泽区衔接,两临汾河与晋源区隔河相望,南靠清徐县,东与晋中市榆次区接壤。小店区现辖1镇、2乡、6个街道办事处、62个行政村、89个居民委员会,全区国土总面积295平方公里,其中山区、黄土丘陵区面积为39.05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为31.7平方公里。截止2011年年底全区总人口为58.6659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3.1615万人,城镇人口45.5044万人。因此,小店区水土资源保持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这几十万人口的生计和国土资源能否得到合理利用,同时也关系着能否促进生态城市的发展与建设。

一、城市水土资源流失的概念和特点

1.城市水土流失的概念

城市水土流失是指在城市某一区域内,因城市建设活动或自然原因造成土地表面或地下岩层松动,土层原始结构地面遭到破坏,最终致使水土资源在外界条件的影响下水土流失,阻碍生态城市的发展与建设的现象。

2.城市水土流失的特点

现如今太原市小店区城市建设速度惊人,城市建设缺乏长远的规划,只注重城市化水平,对土地进行掠夺性的开发利用,严重破坏了城市生态平衡,导致城市水土流失严重、具有普遍性,再加上城市建设植被覆盖面积日益减少,城市暴雨时排水系统不畅,城市水土保持单一等因素,导致城市水土流失的特殊性,针对太原市小店区水土流失的这些特点,采取一些补救措施,根治这种现象。

二、太原市小店区水土保持工作出现的问题

1.城市化进程加快是导致城市水土流失的主要原因

近年来,由于小店去城市化规模速度较快,大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再加上沿途水流的冲蚀,严重破坏了地下水源构造和原始地貌,土地植被遭到破坏,水土严重流失,是原有生态环境发生较大的变化,同时,由于小店区城市垃圾处理不当,生活垃圾、工业垃圾随意堆放,沿途河道污染严重等因素共同诱发当地水土流失,加剧小店区生态破坏。

2.政策法规不完善,监督执法力度不够

现在小店区政府虽然已经出台了很多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为保护环境提供了很多法律依据,但是也出现法律的交叉,也就是所谓法律很复杂,并不能很好的管理到位。出现很多的管理漏洞,导致了水土流失的现象,植物被大量的破坏,也因此很难的恢复,以此水土流失也就很难的治理。因为政府开辟的绿色招商引资的渠道,造成的植被的大量破坏和水土的流失。

3.生态城市建设应秉持的理念与意识欠缺,全民参与度不够

在如今物质化社会中,小店区也过度重视城市经济建设,提高经济效益,重视眼前利益,而忽略城市水体保持工作的重要性,不能及时意识到小店区城市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及其带来的水土流失等严重后果。

4.在生态城市建设过程中忽视了城市生态系统的和谐发展

在生态城市建设过程中忽视了城市生态系统的和谐发展,淡化了生态资源种植,考虑经济建设过多,考虑生态资源再造较少,从战略上忽略了生态资源培植对于生态城市建设的重要性等。

三、太原市小店区为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在生态城市建设中采取的重要措施

1.加强城市水土保持工作的宣传

要做好小店区城市建设的水土保持工作,关键是加强城市水土保持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宣传水土保持工作的科普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小店区公民的水土保持意识,使全体社会公民参与到小店区水土保持工作中去。通过开展各式各样的城市水土保持宣传活动,从不同深度和广度提高公民水土流失和城市生态环境破坏的忧患意识,强化公民保护家园和控制城市水土流失的责任感,为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控制水体流失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建设氛围,也为小店区水土保持政府部门监督执法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制定完善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强化监督力度和执法力度

小店区城市水土保持法制工作应从制定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执法体系两方面入手,制定完善的法律体系的关键工作就是根据现有城市水土保持相关法规,结合小店区自身具体情况,制定相应切实可行的配套法律文件和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水土保持工作,增强相关法律体系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执法体系建设主要是指建立全面完整的城市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机构,增强监督执法机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观念,加强执法观念培训教育工作,认真落实相关法律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水土保持相关法律的执法水平,监督执法机构应结合小店区水土流失的发展现状,认真调查研究小店区水体流失的主要原因,抓住主要矛盾,重点治理,全面推动小店区水土保持工作的深入开展,从根本上解决水土流失现象。

3.建立生态保护屏障,改善小店区生态环境,提高城市抗灾能力

土壤和植物是城市生态安全的重要保障,是维持生态平衡的重要基础,当植被遭到破坏,水土流失就会导致生态环境严重恶化,因此,保护人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从加大植被种植开始。近年来,小店区大力支持植被保护和修整工作,提高城市绿化面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在旧城区改造、新城区建设活动中严格执行水土保持建设工作,加大城市绿化执法监督力度,城市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从点到线、再到面进行有序的绿化工程设计,遏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面积,限制人为因素对城市植被的破坏,大力恢复自然绿地,经过几年的城市生态建设,小店区绿化面积成本增加,城市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四、结束语:

目前,城市水土保持是我国水土保持工作的薄弱环节.也是以后必须加强的重要环节。因此小店区在进行城市化建设的同时,结合该区实际情况,重视生态城市建设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水土保持相关法律体系和检测预报系统,制定了较为合理的好城市水土保持规划,加大城市绿化面积,增大城市环境容量,极大地改善城市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加速水土保持事业和生态城市建设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冬杰,杨培岭.水土保持在北京生态环境建设中 的作用[J].北京水利,2005(6);

[2] 侯俊华.辽宁城市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实践与成效[J].亚热带水土保持,2005,17(1);

[3] 丛培军,王剑锋.重视城市水土保持促进生态城市建设[J].水利论坛, 2009(3);

[4] 张璐,王秀茹.城市水土保持与可持续发展[J].水土保持研究,2004,ll(3).

[5] 周德章.优化水土保持,促进生态城市发展[J].中国科技博览, 2010(35).

[6] 刘凤仙,顾再柯,李维松,城市水土保持在生态城市建设中的作用[J],中国水土保持,2008.

第8篇:水土保持法范文

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4年1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产建设项目跨省(区、市)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第八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九条 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时限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缴纳义务人应当向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等资料。

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并向缴纳义务人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应当载明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征收标准、缴纳金额、缴纳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缴纳通知单的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三章 缴 库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地方各级政府之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实行就地缴库方式。

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一般缴款书”,随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一并送达缴纳义务人,由缴纳义务人持“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在填写“一般缴款书”时,预算科目栏填写“1030176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

第十七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103类01款76项“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将中央分成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得截留、占压、拖延上缴。

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缴中央分成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主要用于被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恢复治理工程建设。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年度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规定审核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并批复下达。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由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213类70款“水土保持补偿费安排的支出” 01项“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02项“预防保护和监督管理”、03项“其他水土保持补偿费安排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水土保持补偿费,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挪用资金和随意调整预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或者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水土保持补偿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缴纳义务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缴纳义务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缴纳义务人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第二十七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区、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按本办法规定开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后,原各地区征收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补偿费等涉及水土流失防治和补偿的收费予以取消。

第9篇:水土保持法范文

【关键词】 水土保持;监测;问题

水电开发、公路、铁路、城市建设等开发建设项目既给国民经济发展注入活力,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同时又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强烈扰动地面,废弃大量渣石,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直接危害建设期及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并对项目生产构成潜在的威胁。搞好水土保持,保护水土资源,维护良好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加强水土保持工作以及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目的与意义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是从保护水土资源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出发,运用多种手段和方法,对工程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效果的进行实时监视和测定,它强调的是对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前、中、后实施全过程的动态监测,是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效果科学评价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1.1 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水土流失实时监测和监控

通过对水土流失实时监测,了解开发建设项目建设生产过程中水土流失发生的时段、地段、强度及特点,及时采取、调整相应的防控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水土流失。

1.2 为水土流失预测和制定防治方案提供依据

通过对各类开发建设项目进行实地、实时监测,检验其水土保持方案拟定的防治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总结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的特点与规律,为制定更为科学、有效的水土保持方案提供依据。

监测工作是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国家和各级政府的生态建设宏观决策的基本依据,是水土保持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水土保持现代化水平的基础。但是近年来,随着开发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多,一些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为了降低工程建设成本,在建设过程中不重视水土保持或者没有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措施进行综合治理,破坏了原有地貌植被,造成大面积的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给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带来了负面的影响。根据全国第二次遥感调查数据显示,博州水土流失面积达到19065.1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70.6%。从分类情况看,水力和重力侵蚀分布广泛,面积达到15816平方公里,其中,轻度6031平方公里、中度5682平方公里、强度3332平方公里、极强度流失597平方公里、剧烈流失174平方公里,分别占水土流失面积的38.1%、35.9%、21.1%、3.8%和1.1%。风力侵蚀主要分布在艾比湖地区和山前浅山的植被稀疏的荒漠区和干旱草场,面积达1695平方公里。冻融侵蚀主要分布在春季高山地带及河谷地带,面积达1554.1平方公里。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存在的问题

2.1 建设单位对水土保持监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监测工作不认真

一方面,建设单位为节约成本,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对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投入过少,不重视监测成果的应用;另一方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对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宣传力度不够, 从而导致了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对待监测工作的态度不认真。

2.2 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单位在工作中存在不足

在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中,需要运用多种新技术, 且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及财力较多, 监测工作持续的时间长监测的内容多技术含量高获取的利润低。所以,在监测单位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首先,有些监测单位虽然取得了监测资格,但实际上,技术人员不足,以至于无法客观真实地做出监测与评价;其次,由于在监测中投入的经费少, 进而导致敷衍应付工作的情况时有发生,监测不到位;最后,是监测人员自身的责任感及安全意识有待加强,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要不断提高。

2.3 水土保持监测的技术和手段较为落后

目前,在我国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中,仍然是以地面定点监测巡查监测以及调查监测等常规的监测方法为主,使用的设备仪器都为普通工具,如雨量计测绳水准仪及角规等。这些工具的使用还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加上监测人员的实践经验不足,使得监测更加不当。

3.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措施

为了保证监测质量,及时、准确地反映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情况,有必要出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管理制度,以便于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管理制度中应重点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3.1 建立水土保持监测报告制度

承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任务的持证单位,在签订监测合同时,应告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在开展监测任务过程中,应向当地水土保持监测机构报告其监测情况,监测报告一般采用年报制,重点项目采用月报制,重大事故随时报告;在监测任务完成后,报告其监测结果。

3.2 建立水土保持监测质量认证制度

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开展前,必须组织编制水土保持监测实施细则,报水土保持监测机构进行审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委托有相应资证的单位,按照批准后的水土保持监测实施细则开展监测工作;监测任务完成后,应编制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报告,并报请水土保持监测机构进行质量认证。

3.3 建立水土保持监测通报制度

由当地水土保持监测机构进行,主要采用两种方式。一是面向全社会,充分利用水土保持监测公报或公告,每年进行1次;二是面向政府决策部门和其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不定时进行。主要内容包括开发建设项目特性、水土保持开展情况、质量如何、有无重大水土保持隐患以及水土保持监测单位的基本情况等。

结语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是水利部在新时期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水土资源和维护良好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是一项涉及多因子、多时段、多任务的系统性工作,强调的是项目建设前、中、后全过程水土流失及水土保持监控。建立、健全监测评价指标与技术方法体系是确保监测成果科学性、有效性和实用性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 刘巧莲. 浅谈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性[J]. 科学之友. 2011(01)

[2] 孙贵军. 我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展方向探析[J]. 现代农业科技. 2011(03)

[3] 武平,刘鹏. 云南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的实践与认识[J]. 中国水土保持. 2010(02)

[4] 陈三雄,牛志鹏. 新要求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实践与思考[J]. 中国水土保持. 20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