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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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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

第1篇:矿产资源法范文

关键词:莒县;矿产资源法;调查报告

DOI:10.16640/ki.37-1222/t.2016.21.186

1 基本情况

莒县地处沂沭断裂带,矿产资源较为丰富,现已发现和探明的矿产有36种,正在开发利用的有石灰石、页岩粘土、花岗岩、白云岩、钛铁矿、河砂等10多种。近年来,莒县认真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强化监督管理,积极搞好服务,有力地推动了全县矿业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目前,全县共有各类矿山企业81家,矿产品加工企业274家,累计从业人员5万余人;年产各类花岗石荒料2.1万立方米,生产砖瓦7.3亿块(片),水泥产量达800万吨,以矿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工业成为莒县的支柱产业之一。

2 主要措施

(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升全民矿产资源保护利用意识。一是利用宣传月进行集中宣传。每年3月份集中开展“矿法宣传月”活动,近年来,先后印发各种宣传材料4.6万份;在城区、集市设置咨询台19台次,在全县形成了浓厚的宣传舆论氛围。二是利用各种阵地进行广泛宣传。采取以会代训、以案讲法的形式,先后组织召开有关乡镇、村庄及矿山企业负责人会议18次;在党校开设了矿法辅导课,将《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条款和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摘编成册,印发给各级领导干部和矿山企业学习。三是结合部门日常业务工作深入宣传。在办证、服务、执法等工作中深入浅出地开展了法律宣传,进一步提高了干部群众依法办矿的法制观念。

(2)强化专项整治,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秩序逐步得到规范。一是领导重视,加强监督管理。县国土资源局同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和各乡镇公安派出所联动,设立了矿产资源管理举报热线。国土资源、水利、公安、环保、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队伍,组织人员实行24小时昼夜动态巡回检查。二是不断加大采砂整治力度,建立良好的采砂管理新机制。2012年以来,县里先后召开了4次常务会、5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河道、水库采矿专项整治工作,并成立了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县国土资源、公安、水利等十个部门,联合了《关于整顿规范河道和水库黄砂开采销售秩序的通告》,对全县采砂问题开展了集中整治活动。整治期间,依法查扣撤离抽沙船只94条,没收非法采砂30处、8万立方米,刑事立案4起,有效地震慑并遏制了盗采黄砂资源现象。县政府对新设立采砂点实行了10个部门联合会签和摄像监控开采制度,全县采砂管理问题得到全面规范,收到了显著成效。三是实行综合治矿新模式,全面开展矿山开采企业和矿产品加工企业整顿规范工作。县里成立了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环保、安监、林业、水利、交通、工商、地税、交警、电力等13个部门为成员的全县矿产资源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全面开展了矿产资源综合整治工作。对无任何手续的矿山开采企业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一律进行了关停;对采矿企业及矿产品加工企业手续不齐全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由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制定出具体整治方案,对全县所有矿山企业进行了一次拉网式检查。全县6处非法采矿点,已全部关闭,其中,立案查处违法6起,暂扣开采机械7台,全县非法采矿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3)加强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切实助力“美丽莒县”建设。一是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县国土资源部门对全县范围内的地质遗迹和名山景点区进行了科学规划。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莒县辖区内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规划方案的通知》,做到该开的开好,该封的坚决封停。

二是加大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全面启动了《莒县矿山复绿规划》的编制工作,目前外业调查已经结束,内业整理也已基本结束,规划已获上级批复,莒县浮来山破损山体区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工作已完成。同时,从2006年起,严格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对全县新办8处矿山企业组织编制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明确规定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的同时,必须承担矿山环境治理的责任。三是强化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防治工作。县政府成立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了《莒县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全面完成了1:5万地质灾害调查,加强了对21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共设立警示标志牌30块,发放汛期地质灾害预警信息2800多条次。积极争取省国土资源厅支持,全面完成了峤山镇南涧村等二处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避让工作,共搬迁88户,311人,现已全部完成,共投入资金471万元。

3 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部分干部群众法制意识和资源国有意识淡薄,乱采滥挖、无证采矿行为时有发生;

二是有些矿产企业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不高,开采和利用资源的方式粗放;

三是矿山企业点多面广,对矿产开发的监督管理难以全面到位;

对此,下步建议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建议要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不断提升全社会的矿产资源法制意识。进一步拓宽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广泛、深入、持久的法制宣传,使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进矿区、进企业、进家庭,营造人人关心矿业秩序社会氛围。

(2)建议要不断完善监管举措,维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良好秩序。要注重从源头上规范矿业秩序,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许可审批流程,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准入门槛。要整合涉矿部门执法力量,对非法开采,林地破坏,粉尘、水和噪音等污染,超载超限、运输及无证运输,偷税漏税等重点问题,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持续加大执法力度。

第2篇:矿产资源法范文

关键词:矿产资源;刑法;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34-0127-03

矿产资源是我国维系生产推进社会进步的重要资源,发达国家在早期发展工业的同时都已认识到了保护矿产资源的必要性并具有比较完善的司法体制。我国在1990年首次将矿产资源的保护问题纳入到了法律的范畴中,1997年更是将非法采矿罪与破坏采矿罪纳入了刑法。但是,现今国内大小非法采矿的行为却没有得到良好的遏制,部分违法行为责任人也并没有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惩处,这就让违法分子的违法行为更加猖獗,对社会以及人民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通过我国对于保护矿产资源立法至今的三十多年的案例可以发现,刑法对于保护矿产资源并没有表现出明显的制约作用,这首先体现在刑法对于矿产违法行为并没有强烈的约束,其次对于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足够的惩处效果。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的形式也层出不穷,之前的法律已经不能适用于新形式犯罪,为了维护国家财产与人民的人身安全,我国的矿产法律体系也应相对应地进行一系列的改善。

一、中国矿产资源刑法现状与犯罪特点

我国刑法中对于矿产资源犯罪的条款只有破坏性采矿罪与非法采矿罪两条(刑法第343条第1款、第346条)。犯破坏性采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犯非法采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的矿产资源刑法由于时代等因素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明显已经跟不上社会的发展,体现出了立法上的滞后性。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完善发展,新型的犯罪层出不穷,而现行的刑法与矿产资源保护的关系是以人的短期利益为中心反射至矿产资源利益的,这还远远达不到矿产资源的保护作用。由于矿产刑法立法晚,国家对于相关法律的实践少的原因,我国矿产刑法存在着法律规则不科学、功能不协调、操作性差、惩处力度低、取证难等特点,其中最主要的问题为立法理念不科学、起刑点偏高、刑罚设置不合理等,这让矿产刑事案件的处罚力度大大降低,影响了法律对于违法行为的制约效果。矿产资源刑法立法缺陷产生的主要原因则是由于中国的刑法立法采取的是单轨体制,“罪”与“刑”只存在于刑事法律之中,而刑法以外的领域的法律不能有独立的罪刑条款,这在世界范围的刑法立法中是十分滞后的。

总结矿产资源刑法立法后出现的矿产资源犯罪行为,我们可以发现其犯罪具有明显的特点,分别为:犯罪的地域性、犯罪方式的明显性、犯罪的故意性与犯罪的反复性。矿产资源犯罪的地域性是最明显的特点,因为矿产资源的分布具有自己的特点且不可能改变,这就导致了矿产犯罪集中在固定的区域内;而矿产资源的开采过程需要采用大型的挖掘开采机器,这就与其他犯罪的隐蔽性不同,很容易被人察觉;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非法采矿罪在主观意识上与其他犯罪不同,犯罪人都是明知自己并不具备开采的资格而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非法开采所以排除主观过失,犯罪带有强烈的故意性;矿产资源的犯罪行为往往受到了巨大的利益驱使,而我国刑法中对于矿产资源犯罪的刑法却并不严厉,前文介绍破坏性采矿罪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非法采矿罪造成严重资源破坏的最高也是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就导致了犯罪人对于法律的漠然,尤其是一些地方的执法部门(尤其县级以下)容易产生的现象,促使矿产违法现象的屡禁不止。而犯罪人在受到刑罚出狱后由于刑期短、经济利益大等因素也容易重操旧业进行违法犯罪行为。

二、发达国家矿产资源刑罚借鉴

发达国家由于经济与工业起步早,发展成熟,对于矿产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也更加健全,其中以俄罗斯、日本与美国的矿产资源刑法体系最为健全。这些矿产资源刑法的条文一般存在于附属刑法或刑法与附属法并存,这种采用附属刑法来进行详细法律规定的做法可以有效扩大刑事监管范围,处罚方式一般以处罚金为主、自由刑资格刑为辅的做法。我们在借鉴发达国家的矿产资源刑法的时候应该因地制宜地批判性地择其良者吸收,参考我国的具体情况适当加重量刑以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有效地遏制矿产资源刑事犯罪。

(一)俄罗斯矿产资源法律法规

俄罗斯联邦保护矿产资源的法律主要为《煤矿安全法》、《油气管道(干线)运输法》、《矿产开采税法》、《贵金属和宝石法》、《产品分成协议法》、《地下资源法》与《联邦大陆架法》七部,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有关危害公共安全及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的章节中关于“生态犯罪”部分明确规定了何为矿产资源犯罪。俄罗斯矿产资源法律的特点为罪名与刑种的多样性,这极大地扩大了矿产资源法律的适用范围并可以根据具体犯罪采取不同的刑罚,其处罚措施包括了罚款、自由受限、自由剥夺、劳改、拘捕、强迫工作与禁止进行某些活动或承担某些职务。其中“禁止进行某些活动或承担某些职务”一条可以针对我国矿产资源犯罪的反复性对犯罪人施行针对性的监管,有效避免犯罪人发生再次犯罪的可能,减少犯罪的反复性概率。

(二)日本矿产资源法律法规

日本是世界范围内法律相对最为健全的国家之一,日本对于多种犯罪成立单独的法律,在世界范围内起到了法律典范的作用。1970年在我国还没有对矿产资源立法的时候日本就已经通过了14个环保法律,其中《关于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公共犯罪处罚办法》(简称《公害罪法》)是日本对于资源保护及惩治资源犯罪的基础。其中包含的七个条文是世界在保护环境中采用刑事手段的先例,也开创了单独为公共危害刑法立法的先例。日本《公害罪法》的立法原则为重罚金刑、轻自由刑的原则,对于企业违反法律的现象不仅要追究企业犯罪中个人的责任还要科以法人高昂的罚金。《公害罪法》的立法理念就是让高额的罚金来提升犯罪成本以减少犯罪的概率,一般资源犯罪都是为了追求高额的经济利益,当罚金的额度严重到可以抵消犯罪所获得的收益的情况下可以极大程度上让犯罪人在犯罪行为产生前就考虑到后果而减少犯罪概率。同时高罚金刑、低自由刑的设定十分符合人道主义的原则,从最初的思维上做出正确的引导而不是等犯罪后用刑责来处罚犯罪人,这一点十分值得中国的矿产资源刑法借鉴。

(三)美国矿产资源法律法规

美国由于历史原因受到欧洲英法等国家的影响,其法律采用的为判例法的制度,整个国家并没有一个完整统一的刑法典,其刑法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分别为:美联邦刑法、各州刑法与联邦及各州编制的经济法规及行政法中包含的有关刑事法律的法规,而美国在对于矿产资源刑事法立法的突出特点就是在单行法中直接规定刑事罚则,针对具体的矿产资源犯罪判定具体的刑法量。美国的《露天采矿控制和回填复垦法》是美国第一项专门规范特定行业的环境保护法律,该法律规范了对于采矿责任人的行为,在采矿后必须尽最大的可能恢复因采矿而受到破坏的土地到最佳状态,并对责任人的责任做出严格规定否则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尽管我国的法律体制不同,但是美国刑法对于矿产开采过程中所造成的破坏提出了明确的补偿要求,这使得整个矿产开采过程中及开采后的善后工作有法可依,十分值得我国的借鉴。

三、我国矿产资源刑事立法的完善

(一)重构构成要件、降低起刑点

目前我国矿产资源刑法的主要问题为第二章所提出的立法理念不科学、起刑点偏高、刑罚设置不合理等问题,由于我国矿产资源刑事犯罪只有破坏性采矿罪与非法采矿罪两项,同时设立的年代较为久远,同时由于当时社会经济、文化等水平较低,法律的构成要件呈现出不合理的特点。如非法采矿罪中“经责令停止开采而拒不停止”,非法采矿的行为与盗伐林木具有相似的部分,同为窃取国家财产、破坏固有环境的特点,但是盗伐林木罪却没有“经责令停止砍伐而拒不停止”的款项,这就说明了立法时对于这种行为明确为盗取国家财产,其恶性程度与主观意识并不比非法采矿要轻,同时“责令禁止”需要有一定的执行期限,期限内犯罪人仍可能持续犯罪,对国土及人民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而对于非法采矿的起刑点为五万元人民币,这与一般的盗窃罪相比构成犯罪的数额更为巨大,但是非法采矿所盗取的国家财产的行为与造成的影响也更为恶劣,根据国家财产不容侵犯应降低起刑点与盗窃罪持平。

(二)明确罚金额度,重置自由刑期

我国对于矿产资源犯罪的法律成立得较早,但是中国由于近30年间处于高速发展的状态,发展后的经济水平已经远非30年前可比,在不成熟的立法条件下对于罚金的处理并没有设立明确的额度。由于矿产资源犯罪多是受到了极大的利益驱使,那么在罚金方面一定要远超过非法所得才能够对犯罪人起到约束作用,在罚金的设置上可以参照《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与日本《公害罪法》并参照我国其他罚金模式提升到非法所得的80%至3倍并责令最大限度地恢复土地至原始状态。而我国对于矿产资源犯罪的自由刑设计也明显偏低,前文提到犯破坏性采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犯非法采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表现出矿产资源犯罪的刑期均为有期自由刑并上限较低。随着科学发展观与循环经济战略的部署,环保问题更应该受到人们的重视,尤其是非法采矿造成的不可逆性的生态损害,对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并不可逆性生态损害造成国家财产严重受损的应采用无期自由刑。

(三)增设罪名,扩充处罚方式

随着中国经济文化水平的提高,破坏性采矿罪与非法采矿罪作为我国矿产资源刑法的两条罪名已经越发凸显我国在保护矿产资源方面的不足。尤其是在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大前提下,环保问题是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过渡的重大问题。建议针对矿产开采环境问题增设罪名,同时由于矿产资源稀缺性的不同更应该对于稀缺矿产增设非法开采稀缺矿产资源罪等罪名。俄罗斯在对于矿产资源犯罪的处理上包括了多种刑罚措施,我国应该借鉴其他国家对于犯罪的刑罚增加处罚种类,体现现代中国法律的健全性。

四、结语

本文对于矿产资源的探讨是在重视社会发展、安全生产与生态环境大前提的条件下而分析研究的,其研究内容希望可以帮助我国的矿产资源刑法立法提供一定的建议,对于生产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在矿产资源刑法立法中可以进一步吸取采纳。

参考文献:

[1]王莹莹.矿产资源刑法立法初探[C].200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2006.

[2]贾门园.矿产资源犯罪及立法研究[D].北京:中国地质大学,2013.

[3]罗恒超.矿产资源保护刑事立法研究[D].贵阳:贵州民族大学,2012.

[4]谭万全.矿产资源刑法保护的适用与不足[J].煤炭经济研究,2007(6).

[5]魏铁军.矿产资源法律改革初步研究[D].北京:中国地质大学,2005.

[6]袁华江.我国矿产刑法规范的若干检讨[J].法学研究,2011(1).

收稿日期:2014-09-26

作者简介:孙红雨(1990-),女,山东烟台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2012级硕士研究生,从事环境法基础理论研究;刘文燕(1963-),女,黑龙江鹤岗人,教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从事环境法基础理论研究。

Research on Penal Mineral Resources Legislation

SUN Hongyu,LIU Wenyan

(Northeast Forestry University, Arts and Law college,Harbin 150040,China)

第3篇:矿产资源法范文

关键词: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促进经济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十”报告将生态文明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并明确提出要“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福建省是国家生态文明实验区,且矿产资源较为丰富,一方面对矿产资源的开发能够促进福建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文明带来了负面影响。通过对矿产资源开发征收一定的生态补偿费用,以此促进开发技术的提高以及对所造成负面影响的消除、治理和恢复。目前,学界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没有明确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生态补偿不仅包括对生态功能的补偿,还包括对开发中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补偿。狭义的生态补偿仅指对生态破坏的补偿。文章从狭义的角度研究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

1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现状

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主要有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

1.1国家层面

1.1.1宪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该规定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完善提供了理论基础。1.1.2法律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都有涉及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的相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第5条和第32条的规定。1.1.3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相关规定《土地复垦条例》、《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对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有相关的规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对矿产环境的保护治理制定方案提出了要求,对土地复垦的验收、监管也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以上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在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有相关的规定,但大都不够详细、具体。比如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主体、资金来源、补偿依据的标准以及具体如何实施等环节缺乏权威的依据。

1.2地方层面

《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福建省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以及《福建省矿产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给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提供了相关的依据,尤其是《福建省矿产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该办法总共分为六章,对保证金的定义、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原则、保证金的缴存与返还、矿产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治理方案的编制与备案、监督管理等都做了相应的规定。该办法对规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缴存、管理和返还,今后采矿人开采矿产必须边开采边恢复,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对矿山周边生态环境的破坏。

2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2.1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主体范围过窄

闽国土资综【2012】127号文—《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引发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从该办法第四条款可以推定这里指的引发环境问题和破坏环境指的是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引发生态环境问题和对环境造成破坏的主要是矿产资源的开采者和经营者,按照该原则规定开采者和经营者应当承担起生态破坏和生态恢复治理的责任。而在现实中,企业开采或者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往往冒着一定的风险,开采或者经营还不知道能否获利的情况下就需要有大量资金的投入,还需要交纳保证金,倘若开采结果理想,那么他们有足够的费用可以支持企业的进一步运作,倘若开采结果不理想,他们冒着很大的风险,最终还要承担起开采所带来破坏的恢复的责任,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困境。相对其他矿产资源开发的受益者,对企业这个准受益人身份略显不公平。因此,应该把其他的受益者也列入生态补偿的主体范围,按照所受益的比例承担一定的生态补偿责任。

2.2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有限

通过对《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解读和对第三条规定省国土资源厅相关人员的调研,当前我省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资金主要来自采矿权人所缴纳的保证金。该办法第二章对保证金的缴存有相应的规定,同时以附件2《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经缴存数额计算说明》规定了保证金缴存依据单位矿区面积和矿山开采方式的影响系数决定保证金的数额。尽管有保证金的缴存规定,作为破坏的补偿、恢复,但是现实中依据所缴纳的保证金数额企业能够缴纳得起,或者及时缴纳得起,最终企业能够依据该笔保证金就能够真正承担生态破坏、恢复治理的责任,存在很大程度上的困难。

2.3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监管主体不明确

《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五章对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做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采矿权人实行“边开采,边恢复”。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等条款大都是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字眼,主管部门主要是各地的国土资源局,但是国土资源局下设又有很多部门,具体该由哪个部门来落实监管没有明确规定,往往会导致要嘛几个部门同时管,要嘛没人管的局面,最终导致管理混乱。

3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3.1完善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

3.1.1矿产资源开发体现利民、资源有偿使用原则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矿产资源开发能够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同时矿产资源的开发也带来了一系列影响,如生态衰退、环境污染,这对人民、特别是矿产资源开发地的人民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在矿产资源开发中需要权衡利弊,做到既能满足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能保护人民的利益。矿产资源开发主管部门对矿产的开发申请要经过科学的监测,在开发前进行科学评估,权衡利弊后,同意申请的,对矿产资源开发采用有偿取得的原则。3.1.2新旧账分别对待原则矿产资源开发所带来的破坏需要进行恢复、治理,以保证可持续发展,减少对生态的破坏。具体有谁来恢复、治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待。以立法为准线,对于立法前历史遗留下的问题,我们称为“旧账”;对于立法后出现或者即将出现的问题,我们称为“新账”,对新旧账分别对待原则:旧账由政府负责治理,通过政府公共支付解决;新账由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负责100%治理和恢复。3.1.3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目前针对福建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主要就是实行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在《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及其附件中对保证的缴纳、提交标准有相应的规定,但需要再进一步规范,严格落实补偿的标准,做到所有对所有的征收对象标准一致;在补偿的过程中应认真做好利益权衡,做到补偿公正合理;对于补偿的规则应当向社会公开,即做到公平、公正、公开。3.1.4“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要切实落实企业在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中的责任,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机制。

3.2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主体、标准和资金来源

3.2.1明确主体我国《环境法》确定“利用者补偿”原则,《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确定“谁引发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补偿原则,对于“利用者”、“谁引发”及“谁破坏”主要是矿山开发企业,所以应当在相应的法律法规里明确规定,正在开采的或者即将开采的生态补偿由开采的企业承担生态治理和恢复的责任。3.2.2提高标准和拓宽资金来源目前,福建省的生态补偿标准主要依据《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附件2的规定,该文件中主要根据采矿学科证登记的矿区面积、单位面积确定保存保证金的标准。具体在实际中仅仅依靠采矿企业所缴的保证金是很有限的,特别是现如今经济发展出现不景气现象,部分矿业老板面临着资金的短缺,甚至资金链断裂无法缴存,或者即使缴存了最终也无法承担起治理、恢复责任。给现实生态治理恢复带来了困境。福建省委书记尤权曾经说过,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共识,靠政府花钱解决不了生态效益的问题,发动企业一起参与。他建议以我省森林覆盖率60%为标准,低于标准的地区向高于标准的地区进行补偿。福建省是较早开展上下游生态补偿试点的省份,但未形成标准,只是象征性的额度,调动不了上游地区保护生态的积极性。因此可考虑书记建议以此为标准,同时也拓宽了生态补偿的资金的来源。

3.3完善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实施

3.3.1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费的实施对于生态补偿费的征收全省应当制定统一的范围标准,不仅如此在落实收缴任务时也必须统一力度,不能有些地区、有些人多收,有些人少收。3.3.2现有矿区和新矿区生态修复保证金实施针对当前《矿产资源法》为涉及生态补偿,有涉及的生态补偿形式也只是直接的经济损失,没有对污染和生成破坏的补偿,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以及统一的政策引导,应从国家层面、地方层面上确立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落实福建的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3.3.3老矿区与废旧矿区生态修复基金的实施与“新旧账分别对待原则”保持一致,对于老矿区与废旧矿区由国家承担治理责任,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由政府成立专门的矿山复垦公司,由中央支付75%,地方支付25%的恢复治理费用无偿投入使用。至于费用的来源,首先国家应当把该项投入列入财政预算,其次可以建立生态恢复治理基金制度,基金主要通过地方环境或国土部门征收的资源税、接受的捐赠、捐款途径完成。3.3.4建立矿区生态修复的激励制度福建省是重要的生态示范省,做好生态修复尤为重要。省相关主管部门一方面应该鼓励有能力的矿山企业积极参与矿产资源开发,积极承接面临困难的矿山企业的转让,并出台相应的政策给予支持,如在以后的公开招标中,对于做得好的矿山企业给予减收恢复治理保证金或者给予荣誉称号、奖励等。另一方面鼓励社区干部及公众积极参与矿产资源开发生态恢复治理活动中来,鼓励他们边学边做,敢于同违法、犯罪的矿山开发行为做斗争,给予实物或者经济的补偿,并制定相应的政策保证实施。对于做得比较好的给予福利政策,也可以给予家人安排工作或者其他事情优先考虑考虑的待遇。

3.4完善福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监管制度

3.4.1明确生态补偿具体监督机构现行《环保法》和《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环境保护的机构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都有权对环境行使监督职能,这样容易造成实际中无人管或者管得部门太多,所以要在相应法律制度里明确规定由哪个部门行使矿产资源开发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监督职能。3.4.2确立生态补偿费用监管制度目前,福建省生态补偿费用实行财政代管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建议相关立法确立生态费用监管制度,在费用收起、存储、发放的各个环节里应当允许相关的公众有参与到各个环节中,保证公正、公开、公平的基本原则。公开信息以便其他公众的查询、有足够的知情权;设立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途径,同时保障相关人的安全。3.4.3地方各级政府严格落实巡察制度2016年3月福建省确定23名国家级矿产督察员负责重点督察对我省125个矿山进行巡察,显示出福建省对巡察工作的重视程度,各级督察员应当分工巡察,把各个地区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账进一步细化,真正落实督察职责。对于巡察中发现违法行为,除了相关部分责令限期改正的不改,国土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外,应当强制其停止开发行为,并给予相应的处罚。3.5完善福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社会监督制度当前一些地区生态环境执法管理部门受制于地方,有时难于作为,建议改革生态执法体制,同时设立公众网络平台,可以学习德国的做法,专门设立环境保护专线电话,由专门的部门接受投诉,由专业队伍负责及处理投诉的问题。当然也需要广泛宣传,组织公众学习,提高环保意识,正确有效的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必要时设立听证程序,让公众平等的参与各项环保环节。

参考文献:

[1]江钦辉.新疆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探析[J].喀什师范学院学报,2014,3:27-30.

[2]李超峰.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补偿制度的完善[J].中国矿业,2015,9:69-71.

[3]翁根其其格.浅析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立法机制的完善[J].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5,10:122-123.

[4]姜明.维护矿产资源开发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J].阴山学刊,2014,2:24-27.

第4篇:矿产资源法范文

一、青海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目前,青海省已发现各类矿产125种,其中探明一定储量的有105种;发现各类矿产地2637处,其中已探明有储量的矿床和矿点708处。 在探明矿产中有53种矿产的保有储量居全国前十位,其中钾矿、镁矿、锂矿、锶矿、盐矿、芒硝、石棉等11 种矿产的保有储量居全国第一位。与国内其它省区相比,青海省矿产种类的配套性较好,其中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的45 种矿产中,有34种在青海有分布。青海的优势矿产包括石油、天然气、铜、铅、锌、金、银、钴、钾盐、锂、锶、石棉、硅灰石等。

青海省的能源矿产以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为主。 截至2000年底,全省已经探明煤炭矿区71处,累计探明资源储量46.07亿t,保有资源储量45.07亿t,集中分布在大通河流域及柴达木盆地北缘;石油资源累计探明地质储量为2.54亿t,预测远景储量达40亿t,多集中分布于柴达木盆地;天然气资源累计探明地质储量为1472.2亿m3,预测总资源量为10.00亿m3,集中分布在柴达木盆地的东部。

青海省的非能源矿产在全国占有十分重要地位,其中盐湖矿产和石棉等资源在全国占有绝对优势。青海省已经探明了几个矿产资源较为集中成矿区带,其中北部的北祁连成矿带内铜、铅、锌、铬、金、煤炭和石棉等矿产潜力较大;中西部的柴达木盆地成矿区连同其周边的柴北缘成矿带、阿尔金成矿带、东昆仑成矿带,共同构成了省内最大的、配套性最好的矿产资源集中地,分布有能源矿产、金属矿产、盐湖矿产和非金属矿产等多种矿产类型;南部的“三江”成矿带主要以铜、铅、锌、钼、金、银等金属矿产为主,是全国最有潜力的远景成矿区之一。

青海省矿产资源也存在较严重的先天缺陷。在矿产资源的潜在总价值中,低价值矿产(如石盐、芒硝、石膏等) 所占比例过大(约93.157%),而重要的大宗矿产(如石油、铁、锰、铝、铜、铬、镍、金等) 则不同程度地存在资源储量不足;矿床规模以小型为主,大、中型矿床所占比例小;矿产所在地大多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落后,当前经济技术条件下开采难度大、成本高。这些都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不利因素。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矿产勘查程度低,可采储量所占比例小

虽然青海省矿产资源丰富,找矿潜力巨大,但地质勘查面积大,自然条件恶劣,并且勘探资金长期投入不足,导致基础地质研究滞后,资源勘查程度低,矿产可采储量在保有储量中所占比例小。目前,全省1:20万区域地质调查、区域化探扫面和区域重力地质调查只完成了国土面积的92%、51%、8%,1:5万区域地质调查仅完成全省国土面积的7.15%。全省已发现的2600多处矿产地中,经过深入检查的仅占约16.2%,绝大部分仅处于预查和普查阶段。由于矿产勘查程度低,大部分探明储量不能用做矿山开发设计的依据。

(二)矿业结构不合理,矿产加工业发展缓慢

2003年,全省矿业采选业与加工业的产值比例为1:1.35,不仅远远低于矿业发达省份江苏省的1:26.6,也明显低于邻省甘肃的1:5.6。这表明青海省的矿业基本上还处于销售原材料的初级阶段,矿产品加工能力较弱,没有形成规模产业和延续产业链。矿业企业中对资源进行规模开发和精深加工的大企业少,进行重复生产和初级加工的小企业多。青海省绝大多数矿山企业规模较小,矿山企业的这种多、小、散状况,使得矿产资源的规模优势无法得到充分发挥,严重制约了矿产资源的集约利用。

(三)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低,浪费严重

青海省的矿山企业的规模多为小型,其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技术工艺落后,设备陈旧,矿山“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采矿贫化率) 低下,资源浪费严重。据统计,全省多数已开发的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不足60%,少数矿山甚至低于30%。 例如,察尔汗盐湖每生产1t氯化钾就产生14t老卤,而这些老卤中富含相当于10倍氯化钾的氯化镁,并含大量珍贵的氯化锂、硼酸、锶等矿产,目前均将其视为废物排入南霍布逊湖中,不仅造成环境污染,还导致大量有用矿产的流失。

(四)市场经济下的矿业体制还不够完善

青海省的矿业市场尚处于形成阶段,市场机制下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还不够完善。对多数中小矿山缺乏有效管理,矿山开发者只注重眼前利益,掠夺式开采,以资源的过度消耗来换取短期经济效益,严重影响了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生态环境破坏严重。个体小矿山的无证开采事件还时有发生,他们乱采滥挖,造成很大的资源浪费,并严重破坏了矿体形态,为以后的资源合理评估和整体规划留下无穷后患。 例如,芒崖石棉矿是我国最大的石棉矿,开采企业除青海国有芒崖石棉矿外,还有各类个体、乡镇小矿山企业近百家,这些企业各自为政、争夺山头,他们采富弃贫、采而不剥,对资源造成严重的破坏和浪费,预计石棉资源损失量达50%~60%。

(五)矿产资源开发引起的环境问题日趋严重

青海省地处青藏高原,地理位置特殊,风蚀、水蚀严重,加上干旱的气候水文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极其脆弱,并且治理难度大。近年,在矿产资源开发中,由于缺乏科学的发展观和环境保护意识,许多矿山只注重生产,忽视环境保护和生态治理,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较严重。全省土壤沙化、草场退化、水土流失、土壤盐渍化、地下水资源短缺等问题已变得十分突出。据统计,柴达木盆地土壤沙化面积已达1213万亩,每年有大量土地由于沙化和土壤次生盐渍化而被废弃。另外,矿山开采引起的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逐年增加,经济损失巨大。

三、矿产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战略对策探讨

目前,青海省正处于工业化发展的加速阶段,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不断上升,矿业已经成为全省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针对青海省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出现的各种与可持续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积极采取有效的战略对策,探索一条矿产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道路,已经是迫在眉睫。

(一)完善矿业法律体系,实施依法治矿战略

我国已经颁布了以《矿产资源法》为核心的一系列矿产资源法律法规,青海省也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和完善关于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储量管理、地质环境管理、矿业权市场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配套法规,健全市场经济下的矿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强化矿产资源的行政管理职能,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规划,严格执行矿业权管理、综合回收利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各种非法勘查开采和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行为,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的合理有序。

(二)调整产业结构,实施特色资源战略

青海省矿业产业结构的调整要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经济效益为核心,对矿业的规模结构、企业组织结构、产品结构和采选冶技术结构进行有序调整。努力实现矿产资源管理方式由资源化管理向资产化管理的转变,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

矿业企业规模结构调整的方向是集约化、规模化,重点发展石油、天然气、盐湖、有色金属等产业大集团。关闭不符合法定条件、采选技术落后、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严重的矿山,鼓励符合要求的中小矿山通过联合、重组,实现集约化经营,引导其向“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支持优势企业实施跨地区、跨行业的兼并、重组,形成规模经营、产品多样、抗风险能力强的企业集团。

突出矿产品结构和技术结构调整,改变矿产品以原矿石等初级产品为主的现状,利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开发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和有竞争力的特色产品,形成具有资源优势和竞争优势的特色产业链,使优势资源所蕴藏的巨大经济价值充分发挥出来。

(三)依靠科技进步,实施科技兴矿战略

要从根本上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必须依靠科技进步,突出技术创新,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回收率。 积极推进先进采选冶技术的应用,建立健全矿山“三率”考核体系,保证矿山“三率”达标。鼓励矿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和技术攻关,重点解决盐湖矿产的综合利用技术、低品位和共(伴) 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三废”综合回收利用技术以及难采、难选矿的采选冶技术。地方政府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企业技术升级、创新提供多方面优惠政策。

(四)加强基础地质研究,实施多元化矿业融资战略

基础地质研究是资源开发利用的源头,要加快青海矿业发展,首先必须加大基础地质工作的资金投入。一方面要充分利用西部大开发的契机,积极争取国家国土资源大调查资金、财政部专项地质勘查基金和国家资源补偿费,加大公益性基础地质工作的资金投入;另一方面要深化改革矿产地质勘查体制,将公益性勘查和经营性勘查分开,积极培育商业勘探市场,建立多元化的市场融资渠道。

政府要大力改善投资环境,制定更具吸引力的优惠政策,广泛吸引国、内外商业投资和民间投资,有效增加地质勘查的资金投入。 另外,积极支持区内有实力的地勘单位和大型矿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通过发行股票、债券、项目融资等多种形式筹集矿业开发资金。

(五)重视环境退化问题,实施环境保护战略

环境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土地复垦制度和排污收费等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矿山除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还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已经闭坑的矿山和废弃的矿井,要加强生态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环境准入制度的要求,严把矿产资源开采立项和矿业权审批发证关。

鼓励矿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积极推进矿山“三废”综合利用和矿产开采对周围环境影响的无害化工作。鼓励增加对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积极探索建立矿山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

(六)扩大对外开放与合作,实施全球化市场战略

进入21世纪,经济和矿业都已趋于全球化,要实现矿产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必须树立矿产资源的全球观。我国加入WTO已多年,在这种形势下为保证青海省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必须在立足省内资源的基础上,通过国内、国际市场调节和优势互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鼓励国外矿业机构按照我国法律和产业政策规定,到青海境内勘探和开采优势矿产资源,支持勘查开发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资源。积极引导省内有实力的矿山企业和地勘单位到其他省份和国家,实施矿产资源风险勘探,重点勘探本省资源短缺的铁矿、锰矿、铬矿和铝矿等资源。积极开展矿产品国际贸易,提高矿产品的进出口效益。鼓励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精、深加工矿产品出口,控制盐湖矿产、石棉、石膏、芒硝等初级矿产品出口;鼓励增加原矿石和初级矿产品的进口,尽量减少矿成品进口,优化矿产品进出口模式,充分发挥本省矿产资源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青海省矿业协会. 青海省矿业概况[M] . 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98.

[2]蔡永青. 柴达木盆地资源开发利用与对策[J ] . 中国地质矿产经济,2003 , (2) :11 - 12.

第5篇:矿产资源法范文

[关键词]矿产资源 环境问题 影响

一、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我国因采矿引起的矿山环境问题类型较为复杂,依据问题性质将矿山环境问题划分为:破坏植被,引起水土流失,诱发各种地质灾害、挤占土地,影响土地资源的利用、“三废”排放,严重污染环境,近年来,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问题表现出如下特征:

1.1.破坏植被,引起水土流失,诱发各种地质灾害

矿山在剥岩、排土、采矿、选矿过程中,改变了原有的地形地貌,搅动了地表土壤,毁坏了植被山林和草场,造成景观破坏,水土流失,使原木秀丽的山川变得千疮百孔。全国水土流失总面积360多万km2中。全国荒漠化土地面积已达262万km2,每年新增荒漠化面积2400多km2。挤占土地,影响土地资源的利用。由于矿区的开采,地下被采空,地下水位下降,常导致地表沉降、滑坡、塌陷、地裂缝、河道堵塞等地质灾害。

1.2.挤占土地,影响土地资源的利用

采剥、矿场、尾矿及矿业废弃物都要占用土地,尤其是矿业废弃物,其种类很多,包括从矿石开采过程中剥离的废石、围岩、到矿物加工(选矿、冶金等)产出的尾矿和冶炼渣、选矿废水、烟尘等。据调查测算,全国矿山开采占用土地总面积586.7万hm2,矿山周围破坏土地面积约为157万hm2。2000年,我国仅堆存粉煤灰达8亿t,占地达33万hm2。全国固体采选每年产生的尾矿和排弃物超过5亿t,数量巨大的尾矿或采剥排弃物累计存放约70亿t,直接占用和破坏土地170~230万hm2,且每年以2000-3000hm2的速度增加。

1.3.对地形的影响

地下开采常引起地层的变形、裂缝甚至塌陷,此外还有固体废物堆弃,这就对环境造成以下影响:

1.3.1危及地面建筑物的安全。当地下采空区面积不断增大时,应力变化超过阈值,岩层就会产生塌陷,从而在采矿区上方形成塌陷区。而地表塌陷最直接、最明显的影响是使塌陷区上的建筑物(房屋、管道、公路、桥梁等)变形乃至破坏。

1.3.2引起生态条件突变,从而导致生态系统突变。当塌陷深度超过地下水位时,塌陷区被地下水浸满,陆地变为沼泽、湖泊,原有的陆地植物被水生植物取代。

1.3.3对周围小气候产生一定的影响。因为大面积塌陷区积水蒸发和热容作用使空气湿度增加、气温变化幅度减缓。

1.4.矿产资源开发对森林、草地资源的破坏

全国因采矿而破坏的森林面积已达106万公顷。据调查 矿山开发占用林地面积最多的四个省区依次为黑龙江、四川、山西和江西。我国现有森林面积1.34亿公顷,森林覆盖率仅为13.9%,在200多个国家中人均占有森林面积居136位。矿山开发占用、破坏林地不容忽视。

1.5.“三废”污染

矿山生产伴有大量废弃物外排,这些废弃物有固体、液体和气体三种形式,统称矿山“三废”。

1.5.1固体废弃物污染。我国是个矿业大国,目前矿山固体废弃物占全国工业固体废弃物的85%,特别是采煤业居世界首位,国有重点煤矿堆积山累计1500余座,仅碎石一项约有30亿吨,且其中有300余座自燃,排放大量二氧化硫、一氧化碳、二氧化氮、粉尘等有害毒气和热辐射,污染大气产生酸雨,损害作物生长,污染地下水源,危害矿区及人身健康。

1.5.2废液污染。矿山生产中的许多生产工艺过程都需要用水,需要排放大量工业废水,其中以采矿、选矿用水量较多,危害最为严重。全国每年采矿产生的废水、废液排放量约为3.6亿吨,占全国工业总排放量的10%,但处理率仅有4.23%,虽然排放量不大,但其处理率低,污染危害严重,不容忽视。

1.5.3气体污染。我国每年约有50-60亿m3煤层瓦斯逸散于大气,井下抽排放高浓度瓦斯6亿m3,其中3亿m3放空不能利用(瓦斯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影响是CO2的20-60倍,因其作用强烈,具有致灾快的特点);煤炭全行业3万余台工业锅炉、窖炉,年燃煤4450万吨,年排二氧化硫57万吨;矿区粉尘排放,污染矿区生产生活环境,严重损害矿区矿工及居民的身体健康。

二、环境保护的对策和建议

2.1.认清形势,增强环保意识,提高法制观念

我国《宪法》明确提出“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矿产资源法》也有明确的规定,“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使用人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2.2.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矿山环境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对矿产品需求量的不断增加,矿业开发造成环境破坏问题也日益突出,不仅影响到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破坏了生态环境,也危害到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有些不合理矿业活动诱发了矿区地面塌陷、地面沉降、滑坡、泥石流、崩塌、地裂缝等地质灾害和水土流失。最重要的是思想认识上的问题,做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科普培训,使广大群众真正认识到矿业经济的发展与矿山环境保护的辩证关系,增强全社会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氛围;及时发现和总结矿山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从而达到矿山环境保护与矿业经济的持续发展。

2.3.强化矿山“三废”灾害认识,变废为宝

矿山“三废”灾害应强化。矿山废弃物的致灾作用从根本上说一般并不复杂,有时甚至对外行人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而有的灾害却是有一定隐蔽性,人们对其防治意识淡薄。比如尾矿坝溃决、矸石山滑坡。我国煤矿、铁矿等矸石、尾矿的治理工作经多年实践,已初步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综合治理方法。因此,说到低“三废”灾害未能得到有效遏制,是国家政策、法规、决策者、行政长官各方面的问题,主要是社会学问题而非单纯技术问题。矿山“三废”的防治对策是辅助的,但并不是次要的,因此矿山“三废”治理应强化,变害为利,大力加强对矿山的环境保护。要严格控制现有矿山“三废”(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对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达标的要限期治理;对矿山“三废”和尾矿要进行二次开发和回收利用,以减少环境污染,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对原有大中型矿业进行技术改造,淘汰污染严重、资源利用率低的落后设备与工艺。

2.4.引进市场机制,摆正治污主体,构建环保治理公司

引进市场机制,是实现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良性循环的正确之路。我国环保工作存有明显的“主体错位”现象。虽然说环境成本理应内部化,本着“谁破环谁恢复,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原则,由于中小企业,更由于资金、技术上相对较弱,经营灵活性大,而约束性差,复垦、生态环境的恢复等由其执行几乎成为不可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致污主体”与“治污主体”应该分离,这才更符合市场经济运作机制。建立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环保公司,独立职能。在生产企业与环境治理公司间建立起市场供需关系,这样更符合社会分工的要求,也有利于专业化经营。

参考文献:

第6篇:矿产资源法范文

我国因采矿引起的矿山环境问题类型较为复杂,依据问题性质将矿山环境问题划分为:“三废”问题、地面变形问题、矿山排(突)水、供水、生态环保三者之间的矛盾问题、沙漠化和水土流失等问题。近年来,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问题表现出如下特征:

1.“三废”污染

矿山生产伴有大量废弃物外排,这些废弃物有固体、液体和气体三种形式,统称矿山“三废”。

(1)固体废弃物污染。我国是个矿业大国,目前矿山固体废弃物占全国工业固体废弃物的85%,特别是采煤业居世界首位,国有重点煤矿堆积山累计1500余座,仅碎石一项约有30亿吨,且其中有300余座自燃,排放大量二氧化硫、一氧化碳、二氧化氮、粉尘等有害毒气和热辐射,污染大气产生酸雨,损害作物生长,污染地下水源,危害矿区及人身健康。

(2)废液污染。矿山生产中的许多生产工艺过程都需要用水,需要排放大量工业废水,其中以采矿、选矿用水量较多,危害最为严重。全国每年采矿产生的废水、废液排放量约为3.6亿吨,占全国工业总排放量的10%,但处理率仅有4.23%,虽然排放量不大,但其处理率低,污染危害严重,不容忽视。除此之外,露天矿、尾矿、碎石等废弃物受雨水淋滤后排出的废水,以及矿区其他工业及生活排放的污水也是重要的污染源。

(3)气体污染。我国每年约有50-60亿m3煤层瓦斯逸散于大气,井下抽排放高浓度瓦斯6亿m3,其中3亿m3放空不能利用(瓦斯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影响是CO2的20-60倍,因其作用强烈,具有致灾快的特点);煤炭全行业3万余台工业锅炉、窖炉,年燃煤4450万吨,年排二氧化硫57万吨;矿区粉尘排放,污染矿区生产生活环境,严重损害矿区矿工及居民的身体健康。

2.对地形的影响

地下开采常引起地层的变形、裂缝甚至塌陷,此外还有固体废物堆弃,这就对环境造成以下影响:

(1)危及地面建筑物的安全。当地下采空区面积不断增大时,应力变化超过阈值,岩层就会产生塌陷,从而在采矿区上方形成塌陷区。而地表塌陷最直接、最明显的影响是使塌陷区上的建筑物(房屋、管道、公路、桥梁等)变形乃至破坏;

(2)引起生态条件突变,从而导致生态系统突变。当塌陷深度超过地下水位时,塌陷区被地下水浸满,陆地变为沼泽、湖泊,原有的陆地植物被水生植物取代;

(3)对周围小气候产生一定的影响。因为大面积塌陷区积水蒸发和热容作用使空气湿度增加、气温变化幅度减缓;

3.矿产资源开发对森林、草地资源的破坏

全国因采矿而破坏的森林面积已达106万公顷。据调查,矿山开发占用林地面积最多的四个省区依次为黑龙江、四川、山西和江西。我国现有森林面积1.34亿公顷,森林覆盖率仅为13.9%,在200多个国家中,人均占有森林面积居136位。矿山开发占用、破坏林地不容忽视。

二、环境保护的对策和建议

1.认清形势,增强环保意识,提高法制观念

我国《宪法》明确提出“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矿产资源法》也有明确的规定,“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使用人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原则,应进一步认清形势,树立矿产资源保护与节约集约利用意识,全面认识、理顺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通过法律手段构建公众参与的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建立环保法制宣传效果与行政首长问责制相挂钩的行政制度,确保环境法制意识宣传工作的有效性。

2.强化矿山“三废”灾害认识,变废为宝

矿山“三废”灾害应强化。矿山废弃物的致灾作用从根本上说一般并不复杂,有时甚至对外行人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而有的灾害却是有一定隐蔽性,人们对其防治意识淡薄。比如尾矿坝溃决、矸石山滑坡。我国煤矿、铁矿等矸石、尾矿的治理工作经多年实践,已初步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综合治理方法。因此,说到低“三废”灾害未能得到有效遏制,是国家政策、法规、决策者、行政长官各方面的问题,主要是社会学问题而非单纯技术问题。矿山“三废”的防治对策是辅助的,但并不是次要的,因此矿山“三废”治理应强化,变害为利,加强“三废”的综合利用。根据我国矿山“三废”特点,逐步实行尾矿、矸石、矿坑排水及排气资源化是有可能的,也是非常必要的。“变害为利,变废为宝”应是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长期坚持不懈的一项战略。

第7篇:矿产资源法范文

摘要:本文作者从法律角度对矿产资源在开发过程中的生态补偿的概念进行界定,在总结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完善提出了合理的建议,以达到能促进我国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使矿区的生态安全和采矿业能够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关键词: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矿区生态补偿;法律机制;

1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概念和含义

1.1生态补偿的概念

本文可以将其大概总结为两种含义:

一是指自然生态补偿。《环境科学大辞典》将其定义为“生物有机体、种群、群落或者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干扰、调节自身状态使生存得以维持的能力,或者可以看作生态负荷的还原能力”。

二是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吕中梅教授认为:“生态补偿从狭义的角度理解是指对由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给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以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1.2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概念和含义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是指将生态补偿的基础理论应用于矿产资源开发的保护中,实现对矿产资源的补偿。也就是说,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应该是针对矿产资源开发、开采、利用过程中所造成的对矿区环境污染、矿区生态系统的破坏和矿产资源的浪费利用等问题,而采取的一系列整治、恢复、修复矿区生态环境措施的一种制度。在发挥法律的保障和促进作用的基础上,将一系列措施制度化、法律化、社会化,并结合政府的宏观调控机制及经济调节手段,运用财政扶持补贴、税费征收、政策优惠等措施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环境的保护进行合理有效的补偿。

2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现状

2.1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现状

近些年我国出台的一些《法律细则》及相关的法规与政策,吸收了一些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对有关矿产资源开发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内容做了相对明确的规定。如:1989 年出台的《土地复垦规定》、1994年出台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2000年出台的《生态环境保护纲要》、2005出台年的《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2006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2007 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等,这些条例法规都不同程度的从不同角度对相关原则及有关制度建设作了相应的规定。特别是2009 年出台的国土资源部颁布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对矿山环境影响评估制度、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矿山环境保护治理原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等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和诠释。

2.2矿区生态补偿的必要性

从我国整体形势来看,建立矿区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对于实现小康目标,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有助于利用激励社会经济的管理,促使在生态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与一般商品再生产过程相结合,从而达到在整体上对全社会的生产活动进行宏观调节,对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及生态功能的恢复与治理进行系统管理的目的。

3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对策

3.1 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法律体系

就我国目前有关法规体系的现状而言,以《土地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为重点,要适时、有效地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届时补充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补偿的相关重要内容,以及形成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补偿的法律体系。我国在目前还没有专门性地针对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也未对矿区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的主体列出明确的规定,矿区生态环境的最主要治理者仍然是国家政府。所以,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生态补偿费的获得主要还是依靠国家财政,开采企业基本没有负担环境修复的成本费用。生态补偿的主体、客体、补偿的原则和依据也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

3.2 设立矿产资源开采生态环境补偿的监督机制和管理机构

针对我国目前传统的生态环境价值观念相对比较落后,生态环境利用的权利和责任观念也比较淡薄,矿产资源开采中生态环境补偿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的状况下,必须强化矿产资源开采生态环境保护和补偿的法制建设,实行行政监督,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以确保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补偿制度的有效进行,从而促进我国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及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和恢复,确保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3.3 确定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补偿机制和标准

在完善以上法律的基础上,应依法建立一系列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应该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环境、社会、法律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资源综合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环境、生态完整性、综合性、相连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资源利润率公平分配的原则;代际公平、代内公平、物种公平以及地域公平的原则。形成一套科学的评估、认定方法和动态补偿标准的全方位科学补偿机制。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数量以及标准的确定,是合理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补偿的前提。如果补偿的数量过低,资金的缺欠将会不利于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补偿的合理实现;反之,数量规定如若过高,超过补偿的能力,则会阻碍社会经济的合理发展。因此应该建立矿产资源价值评估体系和科学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标准体系。

3.4 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观念

如今追求经济增长的强烈欲望使人们忽略了人类生存的最基本条件―对生态环境的合理开发和保护。所以在立法中,往往偏重于矿业生产活动,却疏忽了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补偿。这些都是人们对人类生存的价值和意义的错误理解与追求,然而必须在法律的引导下,增强保护环境的意识,同时让法律与生活结合,引导人类正确的追求和发展。

4总 结

随着工业化、商业化、城市化的迅速发展,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在这种背景下,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必须制定和完善一系列相适应、相协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补偿的法制建设就是其中之一。它的价值不仅是协调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的关系,实质上是调整资源开发利用的利益分配关系,是解决如何在资源开发利用者和资源所有者、资源关系者之间,在资源赋存地区和资源利用地区,在代际之间与代内之间进行利益分配问题。它关系到如何平衡“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关系,是可持续发展的又一重大课题之一。

参考文献:

[1]环境科学大辞典编委会.环境科学大辞典.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1。

第8篇:矿产资源法范文

关键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与改进。

中图分类号:O7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国土资源部于1999年下发了《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并制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该通知实施以来,对于贯彻矿产资源法,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源头管理,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资源开发利用模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十多年来,随着矿业权交易市场的逐步完善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方式的规范化不断推进,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写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认真总结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现状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方式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新要求下,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写与改进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的目的和意义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是采矿权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前置条件,是国家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源头管理,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资源开发利用模式主要手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对拟开采矿山从技术、工程和经济方面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多方案比较,确定资源的利用方案、产品方向、利用率及效益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并从矿床开采、采选工艺、生产安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三废”处理等方面提出可行方案,为矿山企业宏观决策提供依据;二是对资源的科学利用进行综合论证,量化各项生产经济指标,为政府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实施监督提供重要依据;三是提供矿业权评估的重要技术经济指标,有效实施矿业权有偿授予,维护矿业权公平交易的主要依据。

二、当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中存在的问题

1、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和对项目的技术经济评价过简或缺失

根据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要求,开发利用方案重点对资源储量利用、产品方向进行论证,并从矿床开采、采选工艺、环境保护等方面提出方案,来实现已确定的资源利用目标,要求对工程项目扼要综合评价,并提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编写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相同,技术经济评价环节稍低于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当前,除国家项目和外资项目外,大多数矿山企业都没有对矿山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从某种意义来讲取代了可行性研究报告。

但是,较多时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对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和技术经济评价仅是一笔带过或缺失。由此导致方案矿山建设规模、设计利用资源储量的确定等都缺乏充分的理由。另外,一方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作为矿山企业宏观决策依据,自然要对资源如何利用、怎样发挥最大效益、如何合理地建设矿山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另一方面,政府管理部门依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对矿山企业实施监督,比如根据项目投资额的大小确定矿山企业最小注册资金等,都必须有经技术经济评价的指标数据。由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时对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和项目技术经济评价是必要的。

2、矿山安全设施及措施要求模糊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虽然主要是对资源的利用、开发效益、产品方向进行重点论证,对资源的开采方式、工艺、矿山安全、设备选择等只是一个宏观设想方案。但初步设计、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或开采设计与安全专篇均是在开发利用方案已确定的前提下,对资源的开采方式、工艺、矿山安全、设备选择等进行综合设计。根据矿山安全相关要求,矿山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当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对矿山安全设施及措施要求不明确,而初步设计等提出更合理的设计方案,出现较大改变时,必然会影响到矿山企业按照方案实施,返过来必须重新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另外,矿山安全设施及措施的投入应作为矿山投资的一部分进行估算,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对此未作明确要求,由此,较多方案在编写矿山安全设施及措施要求时较为模糊。

3、“设计利用资源储量”合理性论证不够严谨

地质报告提交资源量一般分为经济基础储量、边际经济基础储量、次边际经济资源量和内蕴经济资源量。方案编制过程中往往不加分析论证,对地质报告提交经济基础储量、边际经济基础储量和内蕴经济资源量全部作为设计利用资源储量利用或依据设计规范对内蕴经济资源量进行可信度系数调整后加以利用(《煤矿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矿露天矿设计规范》和《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均对此作了相关规定)。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作为矿山企业宏观决策和政府管理部门实施监督依据,对内蕴经济资源量全部作为设计利用资源储量或进行可信度系数调整后加以利用,显然是不够严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替代,自然要对项目的可行性作出经济评价,在对项目的可行性评价同时自然确定了矿山资源量的经济类别,由此,对内蕴经济资源量的利用与否应该在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评价后加以确定,属经济的、边际经济的加以利用,属次边际经济的就不采用。

4、矿山建设规模过于注重委托方要求

合理的矿山建设规模是根据具体矿山资源储量规模、矿床赋存条件、开拓运输方式、采矿方法、工艺流程、设备和市场等条件,综合考虑投资、生产成本、矿山服务年限、投资回收期、矿山就业人数及资源的合理利用等确定的。特别是露天矿山,在产品堆场能够满足要求情况下,开采技术条件和市场因素对矿山生产规模的制约大大降低,设备选型、折旧与矿山服务年限成了确定矿山建设规模的主要因素。

然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时往往注重委托方要求,未对矿产品市场进行有效调查,忽略了设备利用率和人工效率,随意确定矿山建设规模,甚至为了降低方案的行政管理审批级别与编制资格级别降低矿山的设计规模。特别是露天建筑石料矿山的方案编制时,往往会人为的将矿山建设规模定在略低50万吨/年,甚至出现小数点后两位数的设计生产规模,而从主要生产设备的产能考虑,显然是不最合理的。从多年的矿产储量动态监管情况反馈,较多的建筑石料矿山产能远远大于设计的生产规模,当然这样的方案是不切实际的,也无从谈起指导矿山生产了,更不要说为政府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实施监督提供重要依据和提供矿业权评估的重要技术经济指标,有效实施矿业权有偿授予,维护矿业权公平交易了。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的改进

1、增加“投资估算及技术经济评价”章节,加强技术经济评价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不但技术上要可行,而且经济上必须合理。建议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中增加“投资估算及技术经济评价”章节,对投资估算及技术经济评价编写内容和工作深度作出规定。根据基建工程量、设施、设备、占地等估算矿山建设投资,计算年销售收入、总成本费用、利润总额、所得税、净利润和投资总额、投资利润率、销售利润率、投资还本期限等指标。通过这些指标初步可以判断项目经济上是否可行。从而进一步论证方案确定的生产规模、设计利用资源储量等指标是否合理。

2、增加“矿山安全设施及措施要求”章节,明确矿山安全设施及措施要求

建议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增加“矿山安全设施及措施要求”章节,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阶段就应根据矿山建设条件及生产特点,分析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应配套的安全设施以及应采取的对策措施。

3、加强矿山现状研究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提高开发利用方案的合理性

矿山建设规模、矿产品方案矿床开采、采选工艺、生产安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三废”处理等方案的确定均与矿山现状和矿产品需求相关。只有对矿山现状和矿产品需求充分了解后,才能提出符合矿山实际、合理可行的相关方案。

4、严把编制资格审查关,通过各种渠道的组织培训,提高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的专业技术;严把方案审查关,提高开发利用方案质量。

四、总结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实施已有十多年,随着矿业权交易市场的逐步完善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方式的规范化不断推进,特别有是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实施以来,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提出了新的要求。文章对当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认为应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中增加“投资估算及技术经济评价”和“矿山安全设施及措施要求”章节,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使编写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真正成为矿山企业宏观决策、政府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实施监督和矿业权评估重要依据,成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指导矿山有序、高效、合理开发矿产资源的主要技术性文件。

矿产资源的开采事关社会、环境、资源、安全等公共的利益。地矿行政管理、方案编制与评审的部门要切实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管理,要有科学、客观、公正地态度去编制与评审开发利用方案;对采矿权人来说,开采必须走规范化、集约化、科学化的路子,实实在在的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去实施开采,以保证矿产资源在国民经济中的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其资源、社会、经济与环境的最大效益。

参考文献:

第9篇:矿产资源法范文

摘要 我国煤炭企业对尾矿资源的综合利用始终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先导,因地制宜,多途径利用的原则,正在努力实现从“以堆存为主”转向“以利用为主”,从废弃资源转变为经济优势。但是,在尾矿资源综合利用和治理过程中仍存在较多的问题:尾矿资源堆存数量巨大,综合利用率低,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缺乏尾矿、废石综合利用技术,先进项目推广缓慢;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法规多为原则性、鼓励性政策,缺乏完整的综合利用基本法,而且存在大量的政策执行不力的情况。借鉴目前国内外尾矿资源资产化的几种途径,建议:①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利用;②重点抓好煤矸石综合开发利用、煤炭洗选加工与煤矿环保产业,其中以煤矸石综合开发利用为重中之重;③推进洁净煤技术,促进煤炭资源综合开发利用;④加强科学管理,增强竞争能力;⑤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的立法体系建设。

关键词 尾矿;尾矿资源;资产化

中图分类号 C92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0)07-0170-05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0.07.028

2009年12月7日,于丹麦召开的哥本哈根气候会议积极倡导低碳经济,“新能源”“节能减排”等一时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在我国,煤炭是主要的工业能源和原料,其可持续发展既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国家的能源安全,同时也关系到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的战略选择。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有序开发煤炭资源,有效整治煤炭尾矿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生产力水平,自1985年以来,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法规,主要包括《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等,并结合我国煤炭的发展实际制定了《煤炭产业政策》,这些法规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煤炭资源包括尾矿、废石等在内的资源综合利用的发展,但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和不足。煤炭企业尾矿资源主要包含了煤矸石、粉煤灰、煤泥和塌陷地土地。其中,煤矸石和煤泥是煤炭企业生产所必须排放的固体废弃物,也是我国最大宗的工业排放固体废弃物;粉煤灰是利用煤炭资源从事生产经营企业的必然产物;而塌陷土地则是煤矿开采的必然结果。如果煤矸石和煤泥可以看做煤炭企业的直接尾矿资源的话,那么塌陷土地和粉煤灰则是煤炭企业间接的尾矿资源。笔者正是以煤矸石、煤泥、粉煤灰以及塌陷土地的资产化评估为基点,提出了有效促进煤炭企业尾矿资源资产化的对策与建议。

1 煤炭企业尾矿资源现状和综合利用成效

1.1煤矸石资源利用现状

根据煤矸石的组成特点及其特性,主要利用渠道包括:回填采空、作为建筑工程填料、筑路造地、回收有用成份及作燃料、建筑材料和改良土壤等用。目前,我国的煤矸石综合利用已由“无害化”逐步走向“资源化”,煤矸石资源化利用途径主要包括:第一,煤矸石发电、供热、生产沸腾炉燃料;第二,生产建筑材料制品:烧结砖瓦、免烧砖瓦、空心砖、制作水泥原料(水泥熟料、无熟料及少熟料水泥)、特种水泥、陶瓷、轻骨料等。目前,全国煤矸石砖生产企业仅有近千家,年生产矸石砖60亿块,仅占粘土砖产量的0.8%,利用煤矸石1600万t,年节约土地近万亩,节煤60万t标煤。第三,生产农田用肥料:有机复合肥、微生物肥料、土壤改良剂;第四,生产化工原料:合成碳化硅、制备分子筛、制取白炭黑、聚合氯化铝、硅铝铁合金等;第五,利用煤矸石回填(包括建筑回填、填低洼地和荒地、充填矿井采空区、煤矿塌陷区复垦)、筑路等;第六,回收有益矿产品:高岭土、硫铁矿、提取稀有稀土元素等;第七,其他用途:用作铸造型砂、生产墙体材料等。其中,煤矸石发电、煤矸石建材及制品、复垦回填以及煤矸石山无害化处理等大宗量利用技术和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利用技术和产品是国家目前重点发展的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

总的来看,目前我国煤矸石资源化综合利用是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先导,因地制宜,积极利用,多种途径,讲求实效,大幅度提高利用率,正在努力实现从“以堆存为主”转向“以利用为主”,从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

1.2粉煤灰资源利用现状

我国长期以来一直重视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早在20世纪50年代已开始在建筑工程中作混凝土、砂浆的掺和料,在建筑工业中用来生产砖,在道路工程中作路面基层材料等,尤其在水电建设大坝工程中使用最多;20世纪60年代开始粉煤灰利用重点转向墙体材料,研制生产粉煤灰密实砌块、墙板、粉煤灰烧结陶粒和粉煤灰粘土烧结砖等;20世纪70年代,国家为建材工业利用粉煤灰投资不少,而利用问题没有解决好;到20世纪80年代,国家把资源综合利用作为经济建设的一项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粉煤灰排量逐年增加的同时综合利用得到了蓬勃的发展,尤其上海近几年来粉煤灰利用率100%,为全国之首。

总的来看,粉煤灰用于砌筑、回填技术成熟,工艺简单且吃灰量大,属于大力推广应用技术;粉煤灰高强混凝土仍是需要完善发展的技术;粉煤灰空心烧结砖、粉煤灰混凝土空心小砌块等建筑制品方面的应用技术是今后的发展热点,也有必要在大工业化生产中继续摸索,完善其工艺技术参数。

1.3煤泥资源利用现状

煤泥泛指煤粉含水形成的半固体物,是煤炭生产过程中的一种产品,根据品种的不同和形成机理的不同,其性质差别非常大,可利用性也有较大差别。总的来说,煤泥具有高水分、高粘性、高持水性和低热值等诸多特点,长期被电力用户拒之门外。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迅猛发展,煤炭产量已跃居世界首位,市场形势也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加之环保意识的提高,洁净煤的需求迅速增长,煤炭加工的深度和广度快速发展,煤泥产量显著上升,煤泥的综合利用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煤泥可以直接成浆使用和干燥成型利用,目前按用途主要分为直接燃烧发电、水煤浆、制型煤等。

除此之外,煤泥在配煤、气化、制备化工产品、工业填料、颗粒活性炭等方面也有广泛的应用,并且人们还在不断探索煤泥利用的新途径。

1.4塌陷地土地资源利用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资源困境日益凸显,土地资源的紧迫程度日益提高,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发利用煤矿企业的塌陷地土地,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目前,对于塌陷土地资源化利用途径很多,首先,发展渔业。无公害渔业产品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对煤矿企业塌陷地部分大面积积水的实际情况开挖渔塘发展水产养殖,很适合无公害、名优、高效的渔、牧、畜生态立体养殖模式,能打造一条高产高效高能低耗的绿色新型产业链,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保效益,是国家鼓励发展项目,市场前景十分广阔,如山东济宁任城区水产局立 足实际,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利用煤矿塌陷地养鱼,矿区渔业经济发展迅猛,在当地政府大力鼓励支持下,通过制定合理利用开发计划,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其次,平整复耕。对浅层变形地削高填洼,整平复垦成为耕地,浅水层塌陷地利用煤矸石和电厂粉煤充填塌陷坑复土,开挖排水沟系、建设翻水站、防渗渠道、节制闸等排灌设施,采取这些措施大大改善塌陷地的农业生产条件,有利于农业生产。这样,一方面增加了现有的可耕土地资源,对解决我国的粮食问题做出贡献;另一方面,有利于增加当地农民收入,解决农民经济问题。再次,开发旅游。对地势塌陷地区为了防止地块下沉,可以采取周围开渠、道路退线、分割小面积人工湖和地下掩埋管道等办法进行治理,由于煤矿长期开采造成地势塌陷地下水上渗而形成的大片湿地,交通便利条件成熟的可以考虑建设成为湿地公园度假村。在湿地公园的规划设计中遵循“保护优先利用”、“因地制宜、顺势利导”、“自然生态为主,人工修葺为辅”的设计原则,结合该区域原有的地理特征,充分展现当地的农业自然景观,力求从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个方面使其达到环境的再利用和可持续发展,进而考虑将其规划设计成农居旅游度假村式的湿地文化景观公园。

1.5枣庄柴里矿煤炭尾矿综合利用效果

近年来,山东枣矿集团柴里煤矿,坚持以节约使用资源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采用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拓宽企业发展领域,延伸循环经济链条,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逐步实现清洁生产,促进了企业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

枣庄矿业集团公司柴里煤矿1990年经改扩建后,年生产能力达240万t,并配套一座年入洗能力为240万t的选煤厂,年排放低热值洗煤矸石26万t,煤泥9万t。1989年投资兴建煤矸石热电厂,2台35t/h燃煤矸石沸腾炉,配套2台6Mw机组;1996年,柴里煤矿购进1台35t燃煤泥循环流化床锅炉,配套1台6Mw扩孔抽汽机组。电厂经过2次扩建后,年消耗煤矸石30多万t,洗煤厂洗矸利用率100%;拆除了大小燃煤锅炉9台,每年节约标煤9000t,年利用煤泥217万t,折合标煤7830t;年利用焦炉煤气8173万m3,折合标煤3514319t。

电厂以洗矸和煤泥作为燃料,每年要产生20余万t的炉渣、粉煤灰,该矿于1998、2002年又先后建成了2座与电厂配套年产6×105块炉渣空心砌块砖厂和年产2×107块粉煤灰免烧砖厂。粉煤灰还用于井下注浆。结合井下防灭火的生产实际,经实验以60%粉煤灰配40%粘土作井下注浆使用,达到了造再生假封堵采空区的效果。

该矿将矿井水经过投加PAC混凝剂和PAM助凝剂,获得净水后再利用ClO2灭菌消毒,从而使其达到污水排防二级标准。矿井水处理率达到100%,重复利用率达到85%以上,年处理矿井水129195万t。

柴里煤矿尾矿资源资产化利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仅2006年,柴里煤矿热电公司供气收入3200万元,供电收入2753万元,炉渣收入16万元,其他收入3495184万元,节约煤炭5万多t,节约地下水140万m3。同时,彻底改变了“晴天一身灰,雨天两脚泥”的现象,解决了煤矸石、煤泥堆积占地问题,缓解了与地方的关系。

2 煤炭企业尾矿资源综合利用困境分析

2.1尾矿资源堆存数量巨大,综合利用率低,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我国矿产资源的特点是拌生矿多,难选矿多,贫矿多,小矿多。由于矿山企业数量比较多,因此每年都会产生大量尾矿。例如,我国煤矸石产量约为原煤总产量的15%一20%,积存已达70亿t,占地70km2,而且以年排放量115亿t的速度增长,而煤矸石的综合利用尚不15%,约300万t,余下煤矸石多采用圆锥式或沟谷倾倒式自然松散地堆放在矿井四周。

由于目前我国尾矿的综合利用率仅为7%左右,因此,大量的尾矿只能长期堆放在尾矿库,有些边远地区的乡镇矿山选厂甚至直接将尾矿排放到大自然中,对矿山周边地区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比如,尾矿在受到腐蚀时,以及尾矿中的可迁移元素发生化学迁移时,将会对大气和水土造成严重污染,并导致土壤退化,植被破坏甚至直接威胁到人畜的生命安全;未复垦的尾矿库表面的砂尘可被风吹到尾矿库周围,有时甚至形成矿尘暴,严重恶化了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尾矿中的有害成份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

2.2我国已具备尾矿、废石综合利用的先进技术,但是综合利用技术和项目推广缓慢

我国煤炭企业利用煤矸石发电、制砖技术、低品位矿石堆浸技术等已十分成熟;从废液、烟尘中回收稀散元素的技术也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但是由于政策、资金等方面的原因,这些技术的应用只限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尾矿、废石综合利用离产业化的方向还距离很远。

2.3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法规多为原则性、鼓励性政策,没有一套完整的综合利用基本法,而且存在大量的政策执行不力的情况

资源的综合利用包括原生资源、二次资源和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资源领域广泛,其来源、种类、性质多样复杂。由于它们对社会经济和环境的重要影响与作用,资源的综合利用已成为社会极其关注的问题,建立一套完整独立的立法体系十分必要。但目前我国还没有这样一个综合利用的综合性基本法,以及各方面的单行法和针对具体问题制定的法规规章等完整的立法体系。我国目前的资源综合利用立法大都是由国务院各部门单独或联合颁发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并多以“通知”、“意见”、“要点”、“办法”等形式下达,立法位次低,且大多为原则性条文,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的详细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源综合利用立法的权威性、稳定性和强制性。矿产资源管理政策应当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完善。我国的资源综合利用法律法规中就存在一些不尽完善的条款,有待进一步完善。

3 煤炭企业尾矿资源资产化对策与建议

开展煤炭尾矿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既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煤炭资源利用效率,诸如,对煤层气、矿井水、煤矸石、粉煤灰等多种尾矿资源统筹规划、综合利用,使其变废为宝,从而提高煤炭资源的利用效率;又能够拉长煤炭产业链,拓宽煤炭产业面。以煤炭为基础,发展煤的衍生产品,延伸煤炭资源产业链,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从而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还能够减少污染和改善环境。开展煤炭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可减少煤炭开发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最终实现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3.1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利用

煤炭资源是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建设的重要战略资源,因此,要改进管理方式,实现由粗放开发型管理向科学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节约型管理的转变;要依法、科学、合理地划定煤炭资源、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 值的矿区,严格按国家规划有序综合开发;要建立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对特殊和稀缺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要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煤炭生产企业围绕矿区的总体目标,选好重点项目,建设具有特色的支柱产业;要根据自身的优势和条件,确定煤炭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发展战略和目标,构筑具有不同矿区特点的煤炭加工、转化、利用的多联产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要充分利用国家优惠政策,发展煤炭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增加煤炭资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增强煤炭企业发展的后劲,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发展思路。

3.2重点是抓好煤矸石综合开发利用、煤炭洗选加工与煤矿环保产业,其中以煤矸石综合开发利用为重中之重

由于这三个重点是量大面广、技术成熟、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显著的代表,因此,以煤炭洗选、煤矸石综合开发利用为龙头,横向发展,纵向延伸,可以形成煤炭延伸增值产业链,形成煤炭资源开发利用良性循环。煤炭经过洗选,洗出来的煤矸石、煤泥及中煤都应用来发电,灰渣用来做建材,提高综合经济效益。我们应该积极建设一批洁净煤示范工程、煤矸石综合开发利用示范工程等,发展循环经济,提倡节约能源、资源的消费模式;同时,煤炭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要广泛采用成熟的先进适用技术和设备。紧紧围绕煤矸石等低热值燃料发电、生产建材、回填复垦等,做大量的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应用工作;积极推广以提高燃烧效率和减少环境污染为目标,以燃用煤矸石等低热值燃料为主的沸腾炉及循环流化床锅炉燃烧技术,进一步提高煤矸石综合开发利用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努力创造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煤炭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产品品牌,提高煤炭生产企业经济与社会效益。

3.3推进洁净煤技术,促进煤炭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国家要制定规划,完善政策,组织建设示范工程,并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推动洁净煤技术和产业化发展。大力发展洗煤、配煤和型煤技术,提高煤炭洗选加工程度。积极开展液化、气化等用煤的资源评价,稳步实施煤炭液化、气化工程。加快低品位、难采矿的地下气化等示范工程建设,带动以煤炭为基础的新型能源化工产业发展。采用先进的燃煤和环保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按照高效、清洁、充分利用的原则,开展煤矸石、煤泥.煤层气、矿井排放水以及与煤共伴生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利用。鼓励瓦斯抽采利用,变害为利,促进煤层气产业化发展。按照就近利用的原则,发展与资源总量相匹配的低热值煤发电、建材等产品的生产。修改制定配套法规、标准和管理办法,落实和完善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对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3.4加强科学管理,增强竞争能力

每个行业都有适合本行业特点的科学管理方法。煤炭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企业大多数从事跨行业的产业,各企业需要善于向其它行业学习,强化科学管理,建立一套具有专业特点的科学管理机制,需要实行文明生产、清洁生产和安全生产。只有这样,才能改变煤炭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企业的形象,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效益,才能使煤炭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事业不断发展壮大。在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资源利用程度、抓好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结构调整上下功夫。煤炭资源开采应与洗煤、焦化、发电、气化、液化、建材、矿井水处理利用等项目同步规划、分步实施,做到资源循环利用、环境综合治理,实现上下游产业联动,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3.5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的立法体系建设

健全完善的资源综合利用体系应当包括综合性的基本法、各主要方面的单行性法规以及针对具体问题的政府规章、地方或部门法规,它们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形成一个完整协调的网络系统。而我国现行的资源综合利用立法远未达到上述标准,具体表现为立法不完整、不系统、不配套、规格低、可操作性差,最终其立法效力大受影响。

3.5.1制定相关的国家资源综合利用基本法

资源综合利用是一项涉及面广的,有着独特对象、性质和内容的领域,必须有一个综合性的基本法,作为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牵头法律。它可以确定资源综合利用的基本原则、管理范围、基本制度、主要措施等,为资源综合利用及其立法提供基本依据,把资源综合利用的管理真正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3.5.2制定资源综合利用各主要方面的单行法规

我国资源综合利用包括共伴生矿产资源、二次资源和再生资源三大资源的综合利用。这三种资源的来源、种类、性质、利用对象、利用环节、利用途径、所采取的生产工艺和管理措施等均有很大不同,为有利于管理,必须针对每个方面的特点制订相应综合利用的单行法。

3.5.3建立地方或部门的配套法规或规章

资源综合利用除了国家的立法外还应有地方立法和部门规章相配合,才能形成完整的立法体系,如目前个别地方或部门已制订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砖管理办法》等。这些地方法规可根据地方具体情况依据综合利用基本法和单行法规制订,内容应详细、具体,便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