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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协议”的实施目标是强化资本约束和提高风险资本框架的敏感度,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机制;对风险高的借款人采用更高的资本,低风险则低资本,而且对操作风险提出了明确的资本要求。对于能够提供全面准确的计量指标并能有效地控制各类风险的银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通过降低资本要求的形式给予明确的鼓励。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内部各类风险的有效监督检查十分重要。同时监管当局在必要时采取相应的监管纠正措施,间接地鼓励银行建立完善的控制框架,改善内部程序。“办法”实施的目标是在实施1998年协议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资本监管的水平,在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动态进展过程中缩小与“新协议”的差距,逐步完成资本监管向国际统一规则的趋同和过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也旨在建立激励相容的资本监管制度,充分体现激励和约束相平衡的原则。在“办法”中,商业银行承担维持资本充足率的最终责任,对商业银行实行分类管理,奖优限劣,促使商业银行完善约束机制,稳健发展;为商业银行多渠道筹集资本奠定了法规基础。办法还为商业银行多种渠道补充资本提供了法律依据。今后商业银行将主要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长期次级债等补充资本金。
二、“新协议”和“办法”的具体内容比较
1、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创新
“办法”采纳了“新协议”有关风险资产的规定,与1998年协议相比有几大突破,总体上符合我国目前的监管实际。一是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首次规定对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1998年协议没有规定对资本充足率进行定期检查,这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具体明确了监管职责,核心内容是按资本充足率的高低,把商业银行分为三类,即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的银行,并分别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二是要求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基础上计算资本充足率。过去对各银行风险特别是对投资损失的风险难以防范,现在对风险资产和一般资产计提损失准备都提高了标准。贷款损失准备应计入成本,这样会使各银行的可分配利润减少,致使目前各行的资本充足率有所下降。三是合理确定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1998年资本协议不合理的规定进行了调整。四是对信用风险做出更严格的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在计算风险资产中要求对表外业务的信用风险计提资本成本,并规定表外业务信用转换系数和交易对手的风险权重。
2、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与巴塞尔
首创:八家农商行联合建设新资本协议
为解决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量不足、成本投入大及人才匮乏等问题,江苏省银监局协调组织了苏南地区的张家港农商行、常熟农商行、太仓农商行、吴江农商行、昆山农商行、无锡农商行、江阴农商行和江南农商行在内的八家农商行联合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并于2012年4月下发了《苏南八家农村商业银行联合建设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明确了苏南八家农村商业银行联合建设新资本协议的总体方向,确定了“数据共享、自愿合作、优势互补、同步推进、成本分摊、立足实际”的联合建设原则,同时确立“除数据共享机制建设项目外,本着自愿原则参加项目联合建设”的合作框架。
作为苏南八家农商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联合建设项目的牵头行,张家港农商行依据江苏省银监局的指导意见,制定了《苏南八家农商行联合实施巴塞尔协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现已开始联合建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实施规划咨询项目”、“非零售内部评级咨询项目”,同时依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开始着手准备联合建设“零售内部评级咨询项目”。
苏南八家农商行地域相近,客户类型和经营模式相似,本身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基于数据共享的目的联合建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项目,在国内属于首创,若能成功实施,将为国内中小银行提供良好借鉴。
困境:各商行如何
困境一:苏南八家农商行存在业务流程差异,对联合建设新资本协议中信用风险内评法建设带来挑战。
苏南八家农商行都是独立法人机构,每家银行在业务流程上存在差异,从当前联合建设的信用风险内评法项目来看,业务流程差异对内评法建设的主要影响有数据收集和模型应用两方面。
首先,各成员行由于业务流程差异导致系统结构、数据质量等参差不齐。数据的完整性及充分性直接影响到内评模型的质量和开发进度,较好的数据质量和符合时间跨度要求的数据量将对模型的科学性和顺利实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由前期张家港农商行做的数据质量诊断和项目承建商所做的非零售内评法建设数据可获取性调查结果来看,各家成员行的信贷系统、核心系统结构及功能存在差异,部分数据标准和数据定义不一致,给数据收集带来较大难度。同时,各成员行由于前期系统建设时间差异及数据保存要求不同,导致可获取数据的时间长度也不一致,有的可以追溯到2006年,有的则只能到2010年;另外,部分成员行系统中存储数据不完整,系统功能有待进一步提升。
其次,由于业务流程差异导致联合建设的成果在各家行落地实施过程中面临挑战。在内部评级法建立起模型后,各家成员行需要对内部评级法核心应用进行落地,将内评法成果应用到授信审批、贷后管理、限额管理、信贷政策及风险报告之中去。但是各家成员行现在业务流程不同,难以用统一的标准和流程为各成员行开展模型应用实施工作。
困境二:苏南八家农商行存在管理制度差异,对联合建设新资本协议中操作风险建设带来挑战。
当前操作风险管理项目建设中,将其与内部控制、合规管理三者进行整合将是一个趋势,三者之间进行整合的GRC项目在国内商业银行已有较多实践。而商业银行管理制度的梳理是GRC项目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的要求中提出:“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产品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该管理系统应能够记录和存储与操作风险损失相关的数据和操作风险事件信息,能够支持操作风险及控制措施的自我评估和对关键风险指标的监测。该管理系统应配备完整的制度文件,规定对未遵守制度的情况进行合理的处置和补救。”可见监管要求对操作风险建设中制度梳理的重视。
当前苏南八家农商行管理制度各异,前期各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实施差距分析对各家管理制度进行了审阅并列出了主要差距点,后期仍需要各家农商行根据差距分析情况进行相应的完善。但是,如果仅依靠苏南八家农商行各家自行梳理完善,将会在不同的制度差距基础上,修订出存在差异的管理制度。
困境三:苏南八家农商行存在组织架构差异,对联合建设新资本协议项目进度带来挑战。
组织结构差异主要表现在苏南八家农商行的部门设置不同、管理职能不同。苏南八家农商行由于组织架构不同,直接带来的影响就是联合建设协调时间成本高,影响联合建设项目的进度。由于业务流程存在差异,各家成员行在联合建设中,同一项业务会对应到不同的部门,从而使成员行内部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增加了沟通协调的成本。
当前各成员行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实施的重视度不一致,苏南八家农商行已经出现进度延迟的情况,如果项目建设过程中各成员行由于组织结构差异继续影响项目进度,将对整体联建项目的成功带来考验。因此,苏南八家农商行需要克服组织架构差异对联合建设项目进度带来的影响,各成员行应达成共识,一致行动,确保联建项目按时推进。
困境四:苏南八家农商行存在风险偏好差异,对联合建设新资本协议中的成果应用带来挑战。
各家行由于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及组织架构不同,综合起来会反映成为风险偏好的不同,因此,风险偏好差异会对联合建设新资本协议成果的应用带来挑战。例如联合建设的内部评级法项目,在模型建立以后,面临确定主标尺的工作,由于苏南八家农商行的风险偏好存在差异,对主标尺的开发要求也不一致,因此,究竟是对模型建立适用于八家的统一主标尺,还是基于每家行分别建立主标尺,都尚未明确,还需要根据合规要求和各成员行的风险偏好来探讨。同时,内评法项目建设中对非零售业务进行敞口划分时,统一的敞口和各成员行敞口分布是否一致,也是需要关注的地方。
破题:统一建设流程银行
针对当前苏南八家农商行在联合建设新资本协议中存在的种种差异性,笔者认为,统一建设流程银行是解决八家农商行联合建设新资本协议项目中存在问题的有效对策,理由如下:
首先,苏南八家农商行流程银行建设有着良好的合作基础。无锡农商行、吴江农商行已在2012年分别请北京普信咨询有限公司、普华永道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协助开展了流程银行的项目建设;最近,常熟农商行也着手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流程银行项目建设。苏南八家农商行统一建设流程银行项目,可以在各家现有管理水平的基础上加强合作,互相取长补短,共同将管理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其次,流程银行项目由八家农商行统一建设,可以节省每家单独建设的成本,减少项目谈判风险。
巴塞尔委员会在监管原则中引入IRB方法的演变
巴塞尔委员会此次提出在监管原则中引入IRB方法,是经过了相当长时间的酝酿和准备的。
20世纪90年代以来, 一些国际大银行发展出各种风险模型来衡量信贷风险, 并且计算经济/风险资本〈economic capital〉。这些银行意识到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公布的旧版的巴塞尔资本协议并不能准确、敏感地体现真实的风险水平, 因此, 在衡量风险时更多地采用经济资本, 而不是监管机构所规定的资本。另外, 随着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asset securitization)与衍生产品的出现与日益复杂, 更加突显1988年的资本协议不能准确衡量实际风险的问题, 1988年的协议面临重新修订的必要。
委员会了解现行资本协议的不足,也致力研究改善的方法, 其中一个里程碑是1996年的修订, 将市场风险包括到资本协议中,并允许银行采用风险模型来衡量市场风险(VAR, value at risk)。当一些银行运用风险模型来衡量与管理信贷风险之后, 委员会面对重新考虑有关信贷风险资本的规定。委员会在1999年6月公布的《新资本充足比率框架》(“A new capital adequacy framework”)文件中, 首次提出三大支柱的概念, 并在第一支柱的信用风险中提出IRB方法。在提出与不断改善IRB方法的过程中, 委员会做了大量的调查与研究工作,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研究了业界比较常见的两大类信贷风险模型:Default mode paradigm (简称DM) 与Mark-to-market paradigm (简称MTM)。虽然从2001年初公布的新协议中, 尤其是IRB的支持文件中可以明显看出这两类信贷风险模型对IRB方法的影响, 但是委员会在新协议中并不允许银行完全采用信贷风险模型来衡量信贷风险及其相应的资本准备。1999年4月的信贷风险模型研究报告中得到的最主要结论是:信贷风险模型尚未到达与市场风险一样的成熟阶段, 信贷风险模型受到数据有限与未能验证模型的准确性这两个主要问题的限制, 因此委员会暂时不会考虑让银行使用风险模型来衡量信贷风险,或计算应提取的资本准备(在新协议中的IRB支持文件第七点中对此也有明确的说明)。但是委员会同时也意识到信贷风险模型将来会发展到成熟的阶段, 因此在新协议中不能完全忽视银行在衡量信贷风险方面发展出的各种工具。
于是,这造成2001年初公布的IRB方法有个明显的特点:委员会将IRB方法中的主要信贷风险因素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委员会的工作小组在以往的调查研究基础上认为可以接受的衡量信贷风险工具, 在新协议中, 委员会允许银行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使用这些银行内部的风险因素, 主要包括所有IRB方法中的银行内部评级、与评级挂钩的违约率PD, 以及高级IRB中的衡量违约风险暴露EAD与给定违约损失率LGD的方法, 使用一些减轻信贷风险工具(Credit risk mitigation)的做法〈虽然委员会对这些做法做出比较有争议的修改〉。委员会为此作了不少准备工作:包括于2000年1月公布的《银行内部评级系统的做法》(“Range of practice in Banks’ internal ratings systems”)、2000年八月公布的《信贷评级与信贷质量的补充资料来源》(“Credit Ratings and Complementary Sources of Credit Quality Information”)与2000年1月公布的《业界对减轻信贷风险工具的看法》(“Industry Views on Credit Risk Mitigation”)。另一类是委员会认为还不够成熟, 不能在新协议中使用的衡量信贷风险理论与工具。委员会在这些工具的理论基础上做了大幅修改的,主要包括可预见风险EL与不可预见风险UL的理论〈即银行认为只需要为UL提取资本准备, EL可以由银行的一般准备与利息收入覆盖。 而委员会要求银行为EL与UL都提取资本准备。〉;利用PDF函数 (Probability Density Function of Loss)计算信贷风险VAR的风险模型(主要是DM与MTM模型)。委员会在这些其认为不够成熟的理论基础上做了大幅修改,制定出IRB方法中的计算风险权重(risk weighting)的公式, 调节授信组合中的风险集中度(Granularity, 简称G)的做法, 对减轻信贷风险做法的调整,主要是加入了w因素。委员会对这类理论的大幅修改成为业界在反馈意见中引起最多争议之处, 也是委员会在研究业界的反馈意见之后, 可能做出修订的主要方面。由于第一类的风险因素, 业界与委员会的分歧比较少, 因此, 以下简单分析IRB方法中对于第一类风险因素的构思, 着重分析第二类风险因素的主要构思与特点, 业界的不同意见, 委员会可能采纳业界的哪些意见并做出修订。
二 IRB方法中关于第一类风险因素的主要理论框架
巴塞尔委员会总结1999年至2000年底对银行的衡量于管理信贷风险的做法所做的调查与研究, 认为比较多的银行有能力运用内部评级系统来衡量于管理信贷风险, 并且能将客户评级与违约率PD挂勾。另外, 银行在衡量与预测违约率PD时,有比较充足的数据, 并且可以参照外界评级机构对各借款人评级相应的PD资料, 从而能比较准确地衡量与预测PD。
但面对数据有限的问题, 比较少的银行能够准确地衡量与预测各种产品与客户的给定违约损失率LGD。而且不同银行对LGD的预测结果有很大不同, 银行之间的可比性比较低。另外, 与PD相比, 在LGD方面, 可供银行参考的外界资料相对少了许多。因此,委员会根据对银行的调查研究结果,在酝量IRB 方法时提出了基础IRB与高级IRB两种方法, 以便让有能力、有条件的银行能够更多地运用其现行的衡量、管理信贷风险做法。尚未有能力的银行在使用银行内部的方法衡量部分风险因素的同时, 对于目前尚未有能力衡量的风险因素, 如LGD与EAD则使用委员会的统一规定。
需要留意的是, 委员会在制定基础IRB中由监管机构统一规定的风险因素时, 由于要平衡简单、易行与准确衡量风险两方面的需要, 以及银行之间风险水平的差异, 因此, 在制定一些统一规定时偏于保守, 从而造成了采用基础IRB方法的银行比采用标准法的银行可能提取更多的资本准备的不合理结果, 这个结果也是与委员会的理念不相符的(即为银行提供提高衡量风险能力的动机, 对于相同的风险资产, 能更准确衡量风险的银行可能提取比较少的资本准备)。 造成基础IRB偏于保守的特点在委员会关于基础IRB的LGD规定中表现得比较明显, 以下略作说明:
基础IRB方法对给定违约损失率LGD主要以下规定:
1 按照是否有委员会认可的押品作抵押, 对LGD有以下规定﹔
对于有优先索偿权,但没有委员会认可的押品作抵押的授信, LGD是50%。对于没有优先索偿权,又没有委员会认可的押品作抵押的授信, LGD是75%。委员会承认这样的规定偏向保守, 因为在基础IRB 方法中, 委员会认可的押品十分有限, 银行的大部分授信将被当作无抵押的授信。
2 即便是对于有委员会认可的押品作抵押的授信,按照押品值与授信额度的比率, 对LGD有以下规定:
(1) 对于有优先索偿权的授信
委员会根据押品值与授信额度的比率(the ratio of collateral value to the nominal exposure, 简称C/E), 订出两条线:30% 与140%。委员会再制定这两条线的主要构思时﹔担保授信的押品一定要达到授信的一定比率之后, 才对LGD有比较明显的影响, 才能在计算LGD时得到认可。这实际上进一步削弱了基础IRB方法中为委员会认可的押品对LGD所起的作用。对于有优先索偿权的授信, 若C/E小于或等于 30% 的, LGD为50%〈这实际上等于不认同押品对LGD有任何影响, 因为对于有优先索偿权的无抵押授信, LGD也是50%。 委员会的理由是, 当C/E小于或等于 30%时, 银行在处理押品过程中所花费的成本可能超过处理押品能够得到的金额, 因此, 银行没有足够的动力妥善管理押品, 从而认为应该将这类授信等同于无抵押授信〉。若C/E大于 140% 的, LGD为40%〈140% 的C/E相当于授信与押品值的比率为70%, 银行在借出$70元的贷款, 而该贷款由$100的押品担保, 委员会认为当借款人公司违约时, 银行即便出售押品, 也可能面临$28, 即$70x40%的损失。 请留意, 这类押品已经局限于委员会认可的很有限的押品种类。〉。若C/E在30% 与140%之间的, 用(1-0.2x(C/E)/140%)x50%的公式计算LGD。
(2) 对于没有优先索偿权的授信,即便有委员会所认可的押品作抵押, LGD仍为75%。 即等同于无抵押授信处理。
委员会对于所认可的押品范围, 以及对于基础IRB方法中的LGD规定引起业界比较大的反向, 也是委员会可能做出修订的内容之一。
三 IRB方法中关于第二类风险因素的主要理论框架以及全球金融界的反馈
由于计算公司授信的风险权重以及决定风险权重的各类风险因素是IRB方法中最详细与复杂的, 因此, 以下的分析主要围绕公司授信。
(一) 计算公司授信的授信期限(maturity, 简称M因素)
委员会承认M是一个重要的风险因素, 在其它风险因素不变的情况下, M越短, 风险越低。 银行在衡量信贷风险, 风险定价, 资本准备与调节风险后的回报时, 往往都会考虑M所起的影响, 并通过主观判断或信贷风险模型来调节与体现该影响。
关键词:新资本协议 中小商业银行 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49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6-1770(2010)07-037-04
一、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影响
(一)主要受益者是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银行
实施新资本协议,采用内部评级高级法计量风险,确实能节约监管资本,完善银行的资产增长机制。但新资本协议本身具有“强者更强”的马太效应,只有具备充足的资本后盾和资金支持的大银行才能成为内部评级高级方法的受益者,从而形成合理的资本配置和风险定价以获得竞争优势。
1.国外方面,实施新协议的主要受益者是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银行,同时对整个发展中国家的银行业提高了资本要求,使新兴市场国家的银行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巴塞尔委员会对由43个国家的365家银行参加的第三次定量影响研究QIS3显示,按新协议标准法估算的监管资本与1988年巴塞尔协议下的监管资本基本持平。其中,对于使用内部评级高级法的十国集团和欧盟的大银行来说,信用风险资本要求下降了17%,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增加了11%,二者相抵,资本要求下降了6%;把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作为一个整体看,资本需求要提高12%。因此,各国因受益程度不同对实施新资本协议采取了不同的策略。
2.国内方面,国内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是实施新资本协议的主要受益者。国内大型商业银行都确定了国际化的发展战略,并付诸实施。但是西方发达国家监管当局如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英国金融服务局等均要求当地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并将是否具备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能力,作为审批跨国银行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考虑因素之一。由此,如果不申请实施新资本协议或未获得认可,会提高国内大型商业银行进入发达国家金融市场的成本,不利于其国际化战略的实现。国内监管部门基于这种状况,为了保证中国大型银行和发达国家银行之间的公平竞争,决定实施新协议。所以,某种意义上,实施新协议是我国监管部门应对国际上监管的高要求,提高国内大型银行跨境经营能力所必须做的一项工作。因此,银监会在《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银监会将商业银行分为两大类,实施不同的资本监管制度。一是新资本协议银行。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等)设有业务活跃的经营性机构、国际业务占相当比重的大型商业银行(如工行、建行、中行、交通银行等)应实施新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银行从2010年底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二是其他商业银行。这类商业银行(含外国银行子行)可以自愿申请实施新资本协议;若不选择实施新资本协议,将继续执行现有资本监管规定。银监会将借鉴新资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对现行资本监管规定进行修订完善,供其他商业银行实施。目前,银监会正组织国内大型商业银行,根据香港金管局的报表进行定量测试工作,根据粗略测算结果显示,实施新资本协议,尤其是采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后,国内大型银行资本充足率确有提高。
(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主要困难是成本高昂和执行复杂,导致其实现潜在的收益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
实施新资本协议究竟是将以高额的实施成本、实施中复杂的执行风险拖垮银行,还是使银行获得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监管资本的节约、市场声誉的提升从而形成市场竞争优势,目前尚难断言。
1.实施成本巨大。实施新资本协议是一项耗资巨大的系统工程,要求开展强化数据基础、内部评级体系和风险计量模型的开发、推进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和流程整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文档化水平、培养专业人才等系列系统工作,由此要投入大量财务资源。瑞士信贷银行预计,实施新资本协议全球3万多家银行平均每家每年可能会发生50万美元至1500万美元的额外成本,全球五年总计实施成本为750亿美元至22500亿美元。另外,有关咨询公司的调查结果表明,欧洲大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投入大约在6000亿至1.3万亿英镑之间,其中约60%以上用于改善数据和IT系统。同时,实施新资本协议还需要占用大量的人力资源,目前仅汇丰银行就投入大约1000多人专职从事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因此既使考虑到上述成本预计可能有的一些误差,也明显可见实施新资本协议确是一项成本高昂的投资,短期内无法判断未来的投资回报。
2.实施中的复杂性。由于新协议的复杂性,即便是国际活跃银行在实施新协议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首先是数据采集的复杂性,为了满足内部评级以及其他方面的要求,需要采集的数据不仅规模庞大而其十分复杂,为此要开发一个覆盖面广、持续时间长的数据库。然而由于近十余年来,全球经济基本保持了高速增长的态势,贷款违约率和损失率低,缺乏经济衰退时期的数据,难以保证风险估计参数的稳健性,这也导致一些风险计量模型由于缺乏足够的历史数据难以进行稳健的返回测试。二是低违约资产组合的风险参数量化困难较大,由于缺乏数据基础,风险量化的方法和结果并不成熟。三是第二支柱实施普遍面临挑战。鉴于第二支柱的复杂性,多数监管机构较为审慎,对第二支柱中单家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还在研究中。四是跨境合作进行协调的复杂性。实施新协议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多个机构的并表问题,加之必须应对多个监管机构的不同要求,因此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的跨境合作与协调的成本将很大,这对跨国经营的国际活跃银行尤为突出。出于本国利益的考虑,即使是世界上经济一体化程度最高的欧盟各国的监管政策的协调也很难,例如在本次金融危机的第二轮影响下,爱尔兰率先宣布为其国内所有银行存款提供担保,来稳定存款维持银行系统的流动性。2008年10月5日,德国宣布仿效爱尔兰和希腊,对私人存款提供全额担保。第二天,法国也表示,“不允许每个储户损失一个欧元”。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则对各自国内的银行分头实施救助。 一时,欧盟内部每个国家都宣布自己的救援方案。至于发展中国家银行由于欠缺实施的基础条件,如公司和银行破产制度和程序、公司治理结构甚至包括人们对风险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态度等等诸多方面的不完善,其实施的困难程度和短期内从中获取收益的渺茫性更在发达国家之上。总之,由于新资本协议的复杂性,使其有效性在执行中普遍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实施新资本协议直接影响到国内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发展规划
目前,新资本协议对主要以国内市场为主的股份制银行的业绩和业务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只是需要增加长期成本,加大系统研发人员、信息系统的投入进而为实施进行准备。新资本协议真正的直接影响是在国外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大型国有银行或准备在海外发达国家设立分支机构的股份制银行。因为,欧盟各国已相继敦促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实施新协议,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英国金融服务局、德国金融监督管理局、法国银行委员会、香港金管局均要求,所有在其经营的商业银行都必须实施新资本协议。因此当发达国家的监管当局认定其境内外国银行分支机构的母国对实施新资本协议不合格时,为防止这些境内的外国银行分支机构进行监管套利,他们将要求外国银行关闭分行而改成子行的形式,从而对这些子行进行直接的管理。这一做法会对国内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管理造成很大影响,甚至会改变银行海外网络的格局,有些分支机构有被迫关门的危险。
二、新资本协议存在的缺陷
总的来看,实施了新资本协议的银行在本次金融危机中也出现了问题甚至倒闭,这对新资本协议的有效性提出了挑战。新资本协议最重要的制度创新是计量风险的内部评级法,银行通过内部风险评估系统来制定信用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即采取三种不同方式计量和覆盖风险,一是计量预期损失(EL),公式是EL=PD(违约概率)×LGD(违约损失)×EAD(违约敞口),并通过定价、拨备和收益弥补预期损失;二是通过对违约概率的偏离程度计量非预期损失(UL), UL=EL×标准偏差,并由监管资本弥补非预期损失;三是通过压力测试,判断小概率事件,提高监管资本要求。但上述风险计量方法在本次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也显现了本身的不足与缺陷。
(一)违约概率不足以反映实际的系统性风险暴露
违约概率是建立在单一风险因子假设基础上的条件违约概率,主要取决于借款人平均的违约概率,主要针对于非系统风险。在内部评级法的风险权重公式中,对应的平均违约概率被允许采取两种模式:跨经济周期的平均违约概率(TTC),或者报告时点评估的违约概率(PIT)。TTC的内部评级本身是时间不敏感的,它不可能对风险的动态变化做出灵活反应。几年前美国新经济泡沫破灭,安然、世通等255家上市公司破产,资产总额达2585亿美元,外部评级没有就危机给出任何预警。此次金融危机又再度引发了人们对TTC评级的批评和质疑。而在PIT评级方面,迄今为止得出的研究结论是含混的。当采用“当前”的信息去预测未来的违约风险时,在会计准则越来越强调“盯市”原则的大背景下,有可能放大经济周期效应。
(二)基于正态分布假设的风险值方法(VaR)倾向于低估银行实际的风险暴露
实践经验一再表明,现实中的资产回报更多的是服从厚尾分布,而不是正态分布。以市场风险为例,在正常的市场条件下,价格波动在上下两个方向上是对称的。但当发生极端的市场事件特别是面临系统性的风险事件时,金融资产价格会在单一方向上出现大幅度下降,给银行带来巨额损失。以往的历次市场波动一再证明了正态分布假设的局限性。以这次金融危机为例,根据2008年2月份风险杂志的分析,受金融危机的影响,2007年国际上多数银行的交易损失都远远突破了各自设定的99%置信区间上的日VaR指标。其中,瑞信在2007年三季度遭遇了11次突破,雷曼3次,高盛5次,摩根士丹利6次,贝尔斯登10次,瑞银16次。这些突破背后无一例外,都是巨额损失。
(三)采取有“压力的”情景去预测违约时又有可能陷入更加复杂的假设循环
这次金融危机充分证明了市场可能在很短的时间爆发小概率事件和对银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事件,而过度依赖基于历史重演逻辑的数学模型进行决策是无法把握这种信息和市场的变化,因为模型需要输入某些难以观察的变量及假设条件,而这些变量及条件又很难确保估计的准确性,因此易产生模型风险。
(四)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有效性也同样令人质疑
本次金融危机如同历次金融危机所一再表明的,在出现流动性风险的金融危机面前,无论资本如何充足都于事无补,流动性风险正日益上升为最显著的风险因素。但新协议第二支柱主要强调第一支拄中没有涉及的风险(利率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等)通过监管当局的检查评估进行资本覆盖,并没有提供针对流动性风险进行管理的具体措施,因此有必要进行新资本协议没有提供的资本监管领域的制度创新,诸如动态组合监管方法,动态的资本充足制度和备付制度等。总之,银行监管最基础的工作应该是确保银行资产分类体系、风险资产拨备和坏账剥离制度的科学性和完整性,而新资本协议通过复杂的量化模型将监管工作过度数学化,容易使人忽略有效监管最根本的要素。
三、中小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策略
通过对以上问题的思考,可以看出新资本协议并非包治百病的万能药,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精神实质在于进一步强化了银行界对风险问题的重视。对于以国内市场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中小股份制银行,落实新资本协议精神的重要体现不在于形式上的设计和依赖风险计量模型进行机械的风险管理判断决策,而在于根据银行的专业特点和规律切实提高对风险管理这项工作本身的重视,选择与自身实力和业务发展需求相符合的风险管理手段,强化营销和服务能力、优化和夯实客户基础、增强资产负债管理水平、保持合理流动性、提高资产质量,采取边发展、边借鉴、边建设的策略,在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根据我国监管政策的规定有选择、分阶段地借鉴、参考新资本协议的有关内容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一是充分利用现有的数据基础和信息管理技术,加强基础数据管理,建立完整、严格、一致的数据标准。同时在现有信息系统基础上考虑与新资本协议实施相关要求的衔接,分阶段、有步骤地将实施新资本相关的数据仓库和信息系统开发纳入全行IT建设规划中。二是在现行客户评级和贷款分类的基础上,分阶段逐步地借鉴和引入内部评级方法,通过违约率的计量建立由较为精确的客户评级及债项评级组成的二维评级系统,以及由此计量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为定价、拨备和经济资本的分配提供定量参考依据。三是在国内市场地位和客户市场份额壮大、公司治理健全、资本充足和财务实力稳健、风险管控和防火墙得到有效安排、具备了跨业跨境并购及设立境外机构所需的专业经营管理团队的基础上,已处于由中型银行向大型银行转变的阶段,可投入一定的财务和人力资源全面实施新资本协议,以期节约监管资本、提升市场声誉建立有效的资产增长机制,同时满足在发达国家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境外监管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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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全面风险管理;信用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0.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70(2009)02-0020-03
近日,银监会在中国银行业新资本协议实施高层指导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明确,新资本协议实施的制度将在2008年、2009年准备和测试,2010年起监管部门开始接受商业银行的实施申请,银行推行基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正当其时。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1987年12月10日,国际清算银行(BIS)在瑞士巴塞尔召开了包括美国、英国、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比利时、加拿大和瑞典(十国集团)以及里斯本和瑞士在内的12国中央银行行长会议,其下的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the Basel Committee nnBanking Supervision)于1988年提出以规范信用风险为主的“统一计量资本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对银行的资本比率、资本结构、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等方面作了统一规定。然而,此协议存在着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粗线条的风险权重不能精确地把资本与银行面临的风险密切地结合在一起,未能从监管上为银行改善自己的风险管理水平提供激励;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对所有的企业,无论其信用如何,风险权重均为100%;没有充分认可风险缓解技术的作用,例如抵押和保证。有鉴于此,巴塞尔委员会不断修改完善协议,于1999年6月,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简称新协议);其后,在广泛征求各国银行业和监管当局意见的基础上,新协议又经过多次修改,于2004年6月公布正式稿,并计划从2006年底开始在成员国推广实施。
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分别从资金管理者和风险管理者角度、监管者角度以及投资者角度对银行风险的内涵、计量方法以及风险防范方式等做出了更加全面系统的阐述。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资金管理者和风险管理者角度)。新协议将银行风险的范围确定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三方面,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
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便银行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管者角度)。这部分内容是第一次纳入协议框架。新协议认为,为了促使银行的资本状况与总体风险相匹配,监管当局可以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稽核等方法审核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监管当局应该考虑银行的风险化解情况、风险管理情况、所在市场的性质、收益的可靠性与有效性等因素,全面判断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否达到要求,在其资本水平较低时,监管当局要及时对银行进行必要的干预。
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投资者角度)。它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研究重大进展的体现,其作用在于进一步强化资本监管和促进银行体系运作中的安全与稳健。新协议充分肯定了市场具有迫使银行合理地分配资金及控制风险的作用,市场奖惩机制可以促使银行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支持监管当局更有效地工作。为了市场约束的有效实施,必须要建立和完善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新巴塞尔协议对风险考察更广泛、全面、灵活。它摒弃旧协议“一刀切”式的监管框架,为银行提供了更多的风险计量方式,银行和监管当局可以根据业务的复杂程度、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等灵活地进行选择。同时,新协议提供的衡量风险的方法具有更高的敏感性和准确性,从而能够更为有效地确保监管目标的实现。此外,新协议重点强调市场约束,这使银行经营更加透明。随着银行一系列敏感信息被定期、强制地披露,公众能够更为准确地了解银行的清偿能力,充分发挥外部监管的作用,保证银行经营的合法、高效、透明,同时也有效避免了由于信息不对称给客户造成的损失。为达到新协议的要求,银行必须将构建自身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作为今后的工作重点。
二、全面风险管理
通常情况下,风险管理是指银行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所承担的各类风险的全过程。其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20世纪80年代,由于信用风险导致金融机构大量倒闭,结果是产生了“巴塞尔协议”对资本充足性管理的理论与实践。第二,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衍生金融工具及交易的迅猛发展,市场风险日益突显,其结果是出现了市场风险测量新方法VAR(风险价值方法)。第三,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以后,银行风险管理理念、方法与模式需要重新设计,于是全面风险管理应运而生。
全面风险管理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其内在推动力主要有二:其一是金融风险机构面临的风险因素多样化,各银行都会因风险控制措施不当而发生损失,有的案例损失金额巨大;其二是银行风险管理模型和风险度量技术日趋成熟,尤其是信用风险和操作性风险量化取得了较大突破,全面风险管理具备可行性。
全面风险管理是指统一集中管理整个机构的各种风险。这是一种思想或理论,而不是具体的风险管理方法或技术,是基于风险一体化的基础,采用一致的标准测量并加总这些风险。对于银行而言,全面风险管理就是银行为了达到经营目标,由董事会推动和参与,由具体业务和管理部门实施的风险管理程序。该程序贯彻于战略制定和业务经营各个环节,覆盖各风险类别和业务单元,目的在于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并实现银行利润目标。其内涵包括:一要覆盖全面的风险因素,这些因素来自不同风险种类(信用、市场、操作、流动性及其他风险)、不同地理区域、不同业务部门和不同的管理层面;二是强调从银行整体的角度对这些风险因素进行全面的汇总和整合,但不是简单罗列和汇总。
三、基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从2007年起,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将开始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因此有许多银行已经开始全面风险管理的实践。尽管全面风险管理不存在统一的模式,但由于其覆盖面广,技术复杂,整合程度高,信息传递频繁,因此要求银行合理设计组织架构,优化职能配置。具体而言,应该包括如下若干要素:
1 构建全员化的风险管理文化
风险管理文化决定银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管理理念和经营模式,它影响着银行业务的各个环节。要建立风险管理文化就是要倡导和强化风险意识,树立囊括各个部门、各项业务、各种产品的全员化的风险管理理念。一些金融机构发展的历史和经验表明,风险管理文化是内部控制体系中的“软因素”,在银行经营管理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落后的企业文化尤其是风险管理文化往往是金融业在风险管理上出现问题甚至失败根源。因此,银行应当针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建立学习型团队,重点加强学习、提倡和培育风险管理文化、鼓励银行各部门对全面风险管理与新巴塞尔协议进行研究,逐渐形成一种全员化的全面风险管理理念。积极推行涵盖事前预测、事中管理、事后处置的全过程风险管理行为,为防范金融风险打下良好基础。
2 构建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
行为组织学告诉我们:组织结构是企业的“经脉”,是保证企业经营正常运转的基础性制度因素。为了提高风险管理的准确性和针对性,职能配置往往要与业务单元紧密结合;为了增强管理的有效性,又必须在整个银行层面上进行快速整合,这就需要管理架构存在强大的综合和集中能力,这种集中包括风险基础数据的集中、风险报告的集中、限额管理的集中等等,因此就需要构建一套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
结合我国银行的风险管理实践,全面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应将高级管理层、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团队及风险经理等全面囊括进去,实现上下联动,保证风险管理实施效果。具体组织模式不一而足,下面所示组织模式仅供参考。
3 应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
新资本协议中包含了三种方法:标准法、初级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
(1)标准法(Standard Approach)。新资本协议对不同的信用风险标的加以区分,主要有国家、银行、公司风险等。同时按照不同信用等级,给予了不同的风险权重。例如,对公司风险不再一视同仁皆为100%的风险权重,而是依据信用评级机构给予的评级,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此外,新协议要求进行国家信用评级,并鼓励采用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但在使用外部信用评级时,不允许使用者仅将信用评级结果纳入风险权重的计算,而是要深入了解并复核外部评级的方法及结果。
(2)初级内部评级法(Foundation Internal Ratings Based Approach)。新资本协议规定银行运用内部评级法估计借款人资产的信用风险时,要遵守严格的方法和计量标准;同时,针对不同的贷款种类要采用差别的分析架构,如公司贷款损失与消费性贷款损失等。使用初级评级法的银行需评估借款人的违约概率(PD),并将其结果转换成未来可能发生损失的金额。如果银行采用自己的评级体系来计量风险资产,必须由金融监管机构审查,并通过批准,而且应严格遵守财务披露的规定。在内部评级法下,银行被允许按照监管标准,使用其内部评级法估算违约概率(PD),而其他要素则由监管机构提供。
巴塞尔委员会在监管原则中引入IRB方法的演变
巴塞尔委员会此次提出在监管原则中引入IRB方法,是经过了相当长时间的酝酿和准备的。
20世纪90年代以来, 一些国际大银行出各种风险模型来衡量信贷风险, 并且/风险资本〈economic capital〉。这些银行意识到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公布的旧版的巴塞尔资本协议并不能准确、敏感地体现真实的风险水平, 因此, 在衡量风险时更多地采用经济资本, 而不是监管机构所规定的资本。另外, 随着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asset securitization)与衍生产品的出现与日益复杂, 更加突显1988年的资本协议不能准确衡量实际风险的, 1988年的协议面临重新修订的必要。
委员会了解现行资本协议的不足,也致力改善的方法, 其中一个里程碑是1996年的修订, 将市场风险包括到资本协议中,并允许银行采用风险模型来衡量市场风险(VAR, value at risk)。当一些银行运用风险模型来衡量与管理信贷风险之后, 委员会面对重新考虑有关信贷风险资本的规定。委员会在1999年6月公布的《新资本充足比率框架》(“A new capital adequacy framework”)文件中, 首次提出三大支柱的概念, 并在第一支柱的信用风险中提出IRB方法。在提出与不断改善IRB方法的过程中, 委员会做了大量的调查与研究工作,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研究了业界比较常见的两大类信贷风险模型:Default mode paradigm (简称DM) 与Mark-to-market paradigm (简称MTM)。虽然从2001年初公布的新协议中, 尤其是IRB的支持文件中可以明显看出这两类信贷风险模型对IRB方法的影响, 但是委员会在新协议中并不允许银行完全采用信贷风险模型来衡量信贷风险及其相应的资本准备。1999年4月的信贷风险模型研究报告中得到的最主要结论是:信贷风险模型尚未到达与市场风险一样的成熟阶段, 信贷风险模型受到数据有限与未能验证模型的准确性这两个主要问题的限制, 因此委员会暂时不会考虑让银行使用风险模型来衡量信贷风险,或计算应提取的资本准备(在新协议中的IRB支持文件第七点中对此也有明确的说明)。但是委员会同时也意识到信贷风险模型将来会发展到成熟的阶段, 因此在新协议中不能完全忽视银行在衡量信贷风险方面发展出的各种工具。
于是,这造成2001年初公布的IRB方法有个明显的特点:委员会将IRB方法中的主要信贷风险因素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委员会的工作小组在以往的调查研究基础上认为可以接受的衡量信贷风险工具, 在新协议中, 委员会允许银行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使用这些银行内部的风险因素, 主要包括所有IRB方法中的银行内部评级、与评级挂钩的违约率PD, 以及高级IRB中的衡量违约风险暴露EAD与给定违约损失率LGD的方法, 使用一些减轻信贷风险工具(Credit risk mitigation)的做法〈虽然委员会对这些做法做出比较有争议的修改〉。委员会为此作了不少准备工作:包括于2000年1月公布的《银行内部评级系统的做法》(“Range of practice in Banks’ internal ratings systems”)、2000年八月公布的《信贷评级与信贷质量的补充资料来源》(“Credit Ratings and Complementary Sources of Credit Quality Information”)与2000年1月公布的《业界对减轻信贷风险工具的看法》(“Industry Views on Credit Risk Mitigation”)。另一类是委员会认为还不够成熟, 不能在新协议中使用的衡量信贷风险理论与工具。委员会在这些工具的理论基础上做了大幅修改的,主要包括可预见风险EL与不可预见风险UL的理论〈即银行认为只需要为UL提取资本准备, EL可以由银行的一般准备与利息收入覆盖。 而委员会要求银行为EL与UL都提取资本准备。〉;利用PDF函数 (Probability Density Function of Loss)计算信贷风险VAR的风险模型(主要是DM与MTM模型)。委员会在这些其认为不够成熟的理论基础上做了大幅修改,制定出IRB方法中的计算风险权重(risk weighting)的公式, 调节授信组合中的风险集中度(Granularity, 简称G)的做法, 对减轻信贷风险做法的调整,主要是加入了w因素。委员会对这类理论的大幅修改成为业界在反馈意见中引起最多争议之处, 也是委员会在研究业界的反馈意见之后, 可能做出修订的主要方面。由于第一类的风险因素, 业界与委员会的分歧比较少, 因此, 以下简单分析IRB方法中对于第一类风险因素的构思, 着重分析第二类风险因素的主要构思与特点, 业界的不同意见, 委员会可能采纳业界的哪些意见并做出修订。
二 IRB中关于第一类风险因素的主要框架
巴塞尔委员会1999年至2000年底对银行的衡量于管理信贷风险的做法所做的调查与, 认为比较多的银行有能力运用内部评级系统来衡量于管理信贷风险, 并且能将客户评级与违约率PD挂勾。另外, 银行在衡量与预测违约率PD时,有比较充足的数据, 并且可以参照外界评级机构对各借款人评级相应的PD资料, 从而能比较准确地衡量与预测PD。
但面对数据有限的, 比较少的银行能够准确地衡量与预测各种产品与客户的给定违约损失率LGD。而且不同银行对LGD的预测结果有很大不同, 银行之间的可比性比较低。另外, 与PD相比, 在LGD方面, 可供银行的外界资料相对少了许多。因此,委员会根据对银行的调查研究结果,在酝量IRB 方法时提出了基础IRB与高级IRB两种方法, 以便让有能力、有条件的银行能够更多地运用其现行的衡量、管理信贷风险做法。尚未有能力的银行在使用银行内部的方法衡量部分风险因素的同时, 对于尚未有能力衡量的风险因素, 如LGD与EAD则使用委员会的统一规定。
需要留意的是, 委员会在制定基础IRB中由监管机构统一规定的风险因素时, 由于要平衡简单、易行与准确衡量风险两方面的需要, 以及银行之间风险水平的差异, 因此, 在制定一些统一规定时偏于保守, 从而造成了采用基础IRB方法的银行比采用标准法的银行可能提取更多的资本准备的不合理结果, 这个结果也是与委员会的理念不相符的(即为银行提供提高衡量风险能力的动机, 对于相同的风险资产, 能更准确衡量风险的银行可能提取比较少的资本准备)。 造成基础IRB偏于保守的特点在委员会关于基础IRB的LGD规定中表现得比较明显, 以下略作说明:
基础IRB方法对给定违约损失率LGD主要以下规定:
1 按照是否有委员会认可的押品作抵押, 对LGD有以下规定﹔
对于有优先索偿权,但没有委员会认可的押品作抵押的授信, LGD是50%。对于没有优先索偿权,又没有委员会认可的押品作抵押的授信, LGD是75%。委员会承认这样的规定偏向保守, 因为在基础IRB 方法中, 委员会认可的押品十分有限, 银行的大部分授信将被当作无抵押的授信。
2 即便是对于有委员会认可的押品作抵押的授信,按照押品值与授信额度的比率, 对LGD有以下规定:
(1) 对于有优先索偿权的授信
委员会根据押品值与授信额度的比率(the ratio of collateral value to the nominal exposure, 简称C/E), 订出两条线:30% 与140%。委员会再制定这两条线的主要构思时﹔担保授信的押品一定要达到授信的一定比率之后, 才对LGD有比较明显的, 才能在LGD时得到认可。这实际上进一步削弱了基础IRB方法中为委员会认可的押品对LGD所起的作用。对于有优先索偿权的授信, 若C/E小于或等于 30% 的, LGD为50%〈这实际上等于不认同押品对LGD有任何影响, 因为对于有优先索偿权的无抵押授信, LGD也是50%。 委员会的理由是, 当C/E小于或等于 30%时, 银行在处理押品过程中所花费的成本可能超过处理押品能够得到的金额, 因此, 银行没有足够的动力妥善管理押品, 从而认为应该将这类授信等同于无抵押授信〉。若C/E大于 140% 的, LGD为40%〈140% 的C/E相当于授信与押品值的比率为70%, 银行在借出$70元的贷款, 而该贷款由$100的押品担保, 委员会认为当借款人公司违约时, 银行即便出售押品, 也可能面临$28, 即$70x40%的损失。 请留意, 这类押品已经局限于委员会认可的很有限的押品种类。〉。若C/E在30% 与140%之间的, 用(1-0.2x(C/E)/140%)x50%的公式计算LGD。
(2) 对于没有优先索偿权的授信,即便有委员会所认可的押品作抵押, LGD仍为75%。 即等同于无抵押授信处理。
委员会对于所认可的押品范围, 以及对于基础IRB方法中的LGD规定引起业界比较大的反向, 也是委员会可能做出修订的之一。
三 IRB中关于第二类风险因素的主要框架以及全球界的反馈
由于公司授信的风险权重以及决定风险权重的各类风险因素是IRB方法中最详细与复杂的, 因此, 以下的主要围绕公司授信。
(一) 计算公司授信的授信期限(maturity, 简称M因素)
委员会承认M是一个重要的风险因素, 在其它风险因素不变的情况下, M越短, 风险越低。 银行在衡量信贷风险, 风险定价, 资本准备与调节风险后的回报时, 往往都会考虑M所起的, 并通过主观判断或信贷风险模型来调节与体现该影响。
虽然委员会承认在银行使用IRB方法计算资本时应考虑到M的影响, 但担心在IRB方法中将M作为一个明确的风险因素可能导致以下负面的结果:
银行在IT资源与验证过程中需要更高的成本;
若的风险模型未能准确地衡量M对资本/风险资本(economic capital)所起的影响, 那么, 在IRB方法中将M作为一个明确的风险因素反而不利于准确衡量资本水平;
银行可能故意操纵M, 例如将一笔长期的授信转变为几笔连续续期的短期授信;
可能导致银行业不愿意叙作长期授信, 造成借贷市场的扭曲与长期授信成本的偏高。
因此, 委员会在权衡以上正负两方面的考虑之后, 在制定IRB方法中对M作了以下调整:
1 基础IRB方法
所有的授信都当成平均3年期的授信, 因此, 在计算风险权重时, 只考虑PD与LGD。
2 高级IRB方法
在该方法下, 任何采取高级IRB方法衡量LGD, EAD, 或担保/信贷衍生的银行, 在计算风险权重时都必须考虑M的影响。 即银行在计算风险权重时要考虑LGD, EAD 与实质期限(effective maturity, 以下为了方便识别, 简称EM, 在IRB文件中, 仍简称M)。
委员会认为, 采用EM可以减少银行及其监管机构在执行中的成本与复杂程度, 但可能不够准确, 而且, 偏向保守。主要规定如下:
E
M不能低于1年, 不能高于7年。 7年的上限主要考虑到显示, 在高级IRB方法中, 当M超过7年, M对计算风险权的影响将被高估, 从而使得资本的衡量不准确。
对于定期分期偿还的贷款, 调整权重后的期限(weighted maturity) =
ΣtPt /ΣPt
对于其它的授信, M都以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下用于完全清偿所有债务的最后剩余期限。 一般而言, 这与授信的名义期限相同。
对于债权人银行可选择加快借款人还款速度, 或债务人可选择提前还款的授信, 银行在衡量M时, 不能考虑这些因素对缩短M的影响。
对于债务人可选择延长期限的授信(如roll-over), 银行要考虑该因素对延长M的影响。
IRB方法在计算风险权重时对M的考虑与调整, 在以下风险权重部分说明。
(二) 计算公司授信的风险权重
风险权重是委员会与银行在计算风险资产与资本的最大不同。银行在计算可预见损失UL与风险资本时, 并没有风险权重的概念。 新协议的风险权重是延续了1988年协议的概念。 了解IRB方法中的风险权重是理解委员会与银行在衡量与计算信贷风险之间存在哪些异同点的重要桥梁, 实际上, IRB方法中的风险权重是新协议对银行的风险模型与衡量风险的方法所做的最大调整, 也引起了业界的很大反应。
1 IRB文件中计算非零售授信的风险权重的方法
计算某授信组合的方法主要分为两大步骤, 首先计算组合内每笔授信的风险权重与风险资产, 并加总成为该组合的基本风险资产(a baseline level of RWA for the non-retail portfolio)。 接着, 根据该组合在银行总体授信资产中的风险集中度(granularity, i.e. the degree of single-borrower risk concentration)再作调整, 风险集中度高的授信及组合, 调整后的风险资产比较高, 银行要提取比较多的资本准备。
(1) 计算基本风险资产的方法
风险资产等于风险权重乘以风险暴露(exposure), 由于风险暴露比较容易确定, 因此, 复杂的环节在于计算风险权重。
在基础IRB下, 所有的授信都当成平均3年期的授信, 因此, 在风险权重时, 只考虑PD与LGD。例如, 对于LGD为50%的授信, 按照以PD为变量的函数来计算风险权重: RWC=(LGD/50) x BRWC(PD)或12.50 x LGD, 选比较小的为准。(其中, BRWC(PD)是对PD属于某水平的的标准风险权重)。 以低者为准的规定是为了保证按照RWC=(LGD/50) x BRWC(PD)公式计算出来的风险权重及资本不会大于LGD的金额(因为当风险权重等于12.50 x LGD时, 按照8%的资本充足比率, 要提取的资本= RWC x Exposure x 8%= [12.50 x LGD] x Exposure x 8%= LGD x Exposure。 要求银行提取的资本不应超过违约时损失的金额, 因此, 当银行用RWC=(LGD/50) x BRWC(PD)计算出来的风险权重大于12.50 x LGD, 委员会允许银行采取低者)。
对于高级IRB, 计算风险权重函数的变量不仅有PD与LGD, 还包括M。 因此, 对于LGD为50%的授信, 风险权重为: RWC=(LGD/50) x BRWC(PD) x [1+b(PD) x (M-3)] 或12.50 x LGD, 选比较小的为准。其中, b(PD)是以PD为变量的函数。
委员会在设计IRB方法时, 对银行采用的衡量风险模型做出的最大修改是将风险资本的覆盖范围从UL扩大到包括UL与EL。 由于银行在计算风险资本时往往只考虑UL, 因此, 委员会做了大量调查与工作, 以确定在计算风险权重与资本时, 如何将UL与EL都考虑在内。委员会在制定计算风险权重的方法时, 主要有以下两方面考虑: 在一年的时间内, 预测某授信组合的损失的不确定性与波动性; 根据该预测的波动性, 在某置信区间内/维持偿还能力的目标比率内, 银行需要提取的资本。(换个角度看, 置信区间也相当于银行能维持偿还能力的目标比率, 例如, 99.5%的置信区间也表示有99.5%的可能性, 银行在一年时间内能维持偿还债务的能力)。
委员会用两种方法推算风险权重, 一个是直接的方法, 即根据风险模型计算出来某大型企业授信的风险资本, 再根据委员算资本的公式推算出风险权重。另一个方法是比较间接, 以调查为基础的。 在该方法下, 委员会调查、收集了一些主要银行内部对于给予大型企业的授信所提取的风险资本水平, 委员会在这些收集到的数据的基础上, 根据其计算资本的公式推算出风险权重。在两种方法验证的基础上, 委员会得出以下计算标准风险权重(benchmark risk rating)的公式(该公式表明授信期限为3年期, LGD为50%的授信的借款人PD及其标准风险权重的关系):
BRWC(PD)= 976.5 x N(1.118 x G(PD)+1.288) X (1+0.0470 X (1-PD)/PD0.44)
该公式实际上是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N(1.118 x G(PD)+1.288) 代表某假设的授信组合的可预见损失EL与不可预见损失UL, 该假设的授信组合中的授信期限为一年, LGD为100%, 组合中各授信的风险集中度极低(即无限分散的, infinitely-granular)。委员会根据Merton类型的信贷风险模型计算该组合的EL与UL, 在计算过程中, 委员会做了以下假设: 借款人的资产价值分布呈对数正态分布, 可覆盖损失目标(loss coverage target, 相当于置信区间)为99.5%, 平均资产的相关性为0.20。实际上, 从IRB文件的第八章关于风险集中度的调整(Granularity)可以发现, N(1.118 x G(PD)+1.288)是计算授信的系统风险敏感度F(Systematic risk sensitivity)的一个因素, F是衡量企业对系统风险的表现。F=N(a1 x G(PD) +a0) –PD, 其中企业的a1 与a0 分别为1.118与1.288, 这是委员会专门为企业授信制定的定量, 委员会将对其他非零售授信制定其特定的a1 与a0。 因此, N(1.118 x G(PD)+1.288)只是计算系统风险对企业的, 未全面计算非系统风险的影响。 除非银行的授信组合十分分散, 风险集中度接近零, 否则, 在计算风险权重与资本时, 还应根据风险集中度作进一步调整。(1+0.0470 X (1-PD)/PD0.44)是调整系数, 体现出授信期限为3年期, 而非一年期的授信的标准风险权重(benchmark risk weight)。 976.5是调整系数, 其作用是为了让PD与LGD分别为0.7%与50%的授信, 其标准风险权重能够等于100%。
(三) 根据贷款年期与授信组合的风险集中度等因素对风险权重作进一步调整。
1 根据贷款年期调险权重
根据MTM与DM风险模型分别制定出不同的反映贷款年期的调整因素b(PD)。
MTM风险模型是根据某授信在整个贷款年期的风险/评级变化及其相应的利差变化(credit spread) 预测授信在贷款期末的价值。
因此, 贷款价值的变化不仅受违约可能性的, 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授信评级下调的影响(即便未下调到违约的评级), 因此, 对于3年期以上的贷款, MTM模型对贷款年期的调整幅度大于DM模型所做的调整, 在其它因素相同的情况下, 这将加大风险资产。
MTM模型下对贷款年期的调整公式如下: b[PD] =[0.0235 x (1-PD)]/ [PD0.44 +0.0470 x (1-PD)]
DM模型下对贷款年期的调整公式如下: 对于PD 小于5%的授信, b[PD] = 7.6752 PD2 –1.9211PD +0.0774
对于PD 不小于5%的企业授信, b[PD] =0
2 对于风险集中度所做的调整
除非银行的授信组合十分分散, 对于某客户的风险集中度接近零, 否则, 都要在不可分散的系统风险(systematic risk )的同时计算企业本身的非系统风险(idiosyncratic risk, 这是可分散风险)。
一、巴塞尔资本协议及其演变
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报告》中关于银行的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是衡量单个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体系稳健性之最重要的指标。作为银行监管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为各国银行监管当局提供了统一的资本监管框架,对国际业产生了巨大的,使全球资本监管总体上趋于一致。有一百多个国家以不同的立法形式实施了巴塞尔资本协议。
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以8%的资本充足率为主要的1988年巴塞尔协议已明显满足不了金融监管的需要,它主要反映银行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且对风险的分类较粗。如统一规定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为100%,对于贷款对象是AAA级的或BB级的企业,银行所需的监管资本都是贷款金额的8%。这就是说,监管资本与银行根据内部信用风险模型测算的资本(银行相信他们需要的资本)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很多银行还利用1988年巴塞尔协议在表外业务风险监管方面的不足,进行了大量的表外业务创新,以减少监管资本要求。实践中暴露出来的使各国监管当局逐渐认识到,监管的目标主要是帮助银行进行风险管理,这样,巴塞尔委员会在1996年对资本协议进行了修改,将市场风险纳入到资本监管中,2004年6月又公布了将于2006年底实施的新资本协议。
新资本协议引入了改进资本充足率计量标准、发展监管评价程序和强化市场约束的三个支柱。新协议对资本充足率进行了两项重大创新:一是在第一支柱资本充足率的公式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二是引入了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在信贷政策体系中的作用十分显著,能够对全部信用风险进行多维度计量,再线性最优化模型,制定出完整的信贷政策组合,确定一段时期内重点支持和退出的业务领域。银行既可以采用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风险权重,也可以用各种内部风险计量模型计算资本要求。由43个国家的365家银行参加的新协议第三次定量影响测算结果显示,新协议要求的监管资本与1988年巴塞尔协议下的监管资本基本持平。其中,对于使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美国、欧盟的大银行来说,信用风险资本要求下降了17%,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增加了11%,二者相抵,资本要求下降了6%。这一结果实现了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新资本协议要提高资本的风险敏感度和激励商业银行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两大目标。当前,作为新资本协议核心内容的内部评级系统及配套制度,正在成为全球银行业开展风险管理的主流模式。
二、我国的监管水平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差距
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引进了巴塞尔协议,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人民银行分别于1994年和1996年下发了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但在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对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没有明确的监管措施,在资本充足率计算上也放宽了标准,缺乏对贷款进行符合实际的分类方法,并按分类提取充足的风险准备金,在此基础上计算资本难以反映银行的真实风险状况,难以有效控制商业银行资产的快速扩张,导致监管不力,资本充足率明显偏低。银监会成立后,于2004年2月23日公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一是重新定义了资本范围,二是规定了0、20%、50%、100%的资产风险权重系数,取消了10%和70%的资产风险权重系数;三是将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纳入资本约束范围;四是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权重使用标准法,经银监会批准,商业银行可以使用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五是规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并要求商业银行最迟要在2007年1月1日达到最低资本要求。以上情况来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基本内容符合1988年巴塞尔协议要求,同时吸收了新资本协议的有关监管和信息披露的规定。但与新资本协议相比有二点不足:一是没有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约束范围,二是信用风险不能使用内部评级法。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2003年7月31日致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主席卡如纳先生,表示至少在十国集团2006年实施新巴塞尔协议的几年后,中国仍将继续执行1988年的老协议。我认为,实施新资本协议,一方面要增加操作风险的资本配置,另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在数据整理、IT系统建设、人员培训等方面,没有相应的基础条件和管理水平,不具备实施内部评级法的条件,不能降低监管资本,这将大大增加我们的资本配置。从意义上说,巴塞尔协议具有习惯国际经济法的法律特性,中国当然有权可以不遵循。但是,当中国的银行进入国际市场开拓业务时,这种法律特征将会使中国商业银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所以,从发展角度看,实施新资本协议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任何一个致力于国际化发展的银行都无法摆脱它的约束。因此,国内积极寻求国际化发展的银行应对自己提高要求,积极主动地创造条件,以适应新协议的要求。
三、我国银行业应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几点对策
第一、要从战略高度出发,鼓励商业银行、开发和内部评级体系,逐步向实施新资本协议和内部评级法迈进。尽管内部评级法只是新资本协议提出的一种资本监管方式,但它源于西方银行长期的经验,凝聚了大量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对于这些年来一直在风险管理改革方面进行探索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借鉴新协议可以极大地缩短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改革的进程。为此,政府应鼓励国内商业银行,特别是大型先进银行在技术选择上应以建立内部评级法为目标。内部评级在银行风险管理中的应用包括客户评级和债项评级两个方面,它能够提供客户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预期损失率、非预期损失率、违约敞口等关键指标,一是可以在信贷审批环节对信贷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二是可以作为贷款定价的基础;三是为风险限额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四是提高风险预警和风险预控能力;五是可以用于计提损失准备金,补偿或消化银行所承担的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维持银行稳健运营;六是作为资本分配的关键步骤。
第二、要建立全面、及时、统一的数据仓库。这也是我国银行业应对新资本协议的“瓶颈”。在新资本协议有关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敞口的文件中,都明确提出了对于数据库和相关业务系统的要求。内部评级法建立在精确计量的基础上,对数据的质量和数量都提出了很高要求。巴塞尔协议要求使用基本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具备5年以上的数据来估计并验证违约概率;要求使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必须有7年以上的历史数据来估计违约损失率。内部评级法对于基础数据的要求高,同时还要求银行评级的历史数据必须加以保留,作为系统完善和检验的基础和依据。国际经验表明,大多数银行在内部评级系统建立中,将主要精力花费在数据清洗和数据整合上。我国商业银行的数据储备严重不足,且数据缺乏规范性、数据质量不高,这些如不及早解决,将严重制约内部评级系统的应用。夯实内部评级的数据是基础,没有强大的数据支持,再先进的评级系统也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为此,商业银行要加快数据清洗和补录工作,建立并实行完整、严格、一致的数据标准,制定数据质量管理规章,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第三、建立适合银行业特点的内部评级模型。目前,国外许多优秀的数学模型,如ALTMAN、KMV、穆迪RISKCAL及标普MEU等,在全球银行业受到广泛认同。模型计算效果很大程度上依赖基础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这样,对于每一等级客户,都要单独测算其基本风险指标,使银行更准确地测算所要承担的风险和所需配置的资本,并使同一银行内部不同的分析评估人员对同一组客户做出一致性分析,这样将激励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但这些模型大都偏重财务分析,有的大量引入利率、汇率、股价等市场价格变量,这对西方银行可能比较适用,而我国银行在内部评级时,既要借鉴国外模型的、方法和设计思路,又必须结合本国实际,要充分考虑诸如利率市场化进程、财务欺诈现象、数据积累量不足、市场发展不充分、区域风险差别显著、道德风险偏高等国内特有现象,研究开发自己的模型框架和参数体系。要坚持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并重,推进内部评级配套制度的研究和建设。新资本协议所要求的内部评级法不是简单地开发一套评级系统,而要将内部评级方法和系统工具切实运用到业务流程中去,使之发挥决策支持作用,所以内部评级法实施过程中应坚持制度与系统同步推进、配套建设的原则。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组织协调相关的业务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内部评级在信贷政策、产品定价、限额管理、准备金计提、经济资本分配、绩效考核、资本充足率测算等方面应用与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与内部评级系统相配套的管理制度体系,为实施内部评级法创造条件。
第四、要合理把握新协议蕴含的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推进全面风险管理。我国银行业目前进行的风险管理仅仅局限在信用风险上,对市场风险的计量刚刚起步。根据新资本协议,风险管理还要覆盖操作风险,而新资本协议对采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还提出了必须达到的10个方面的最低要求,这些规定和要求蕴含着关于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新理念。银行要建立各种风险识别、风险计量和风险控制的模型和工具,开发相应的风险管理数据库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组织、业务流程等制度平台,改进资本管理信息系统。为了满足资本管理的要求,我国商业银行至少要建立信用风险评级系统、市场风险计量系统、资金转移定价系统、利润报告系统、资产负债管理系统和资本管理信息系统等等,还要花费时间积累原始数据,改善内部评级或计量模型,以逐步达到巴塞尔新协议的基本要求,为商业银行国际化发展奠定坚实的技术基础。
关键词:新资本协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风险控制
abstract: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commercial banks to control the level of risk and performance. in 2004 the new basel capital accord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of banks has put forward higher requirements to commercial banks, especially transnational operations of commercial banks to further improve their corporate governance.
key words: new capital accord; commercial banking; corporate governance; risk control
前言
当前,随着我国大型商业银行的上市和转型,银行自身的公司治理面临着严峻挑战。鉴于我国也将在近期内对大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如何借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公司治理方面的要求以及国际化大银行的相关经验,明确我国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树立良好的公司治理运行机制,具有相当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一、公司治理与银行业
1999年经合组织的《关于公司治理的五项原则》和2004年经合组织的《关于公司治理原则》的修订版中,明确提出了公司治理的五项原则:公司治理框架应保护股东权利;应平等对待所有股东,包括中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应确认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鼓励公司与他们开展积极的合作;应确保及时、准确地披露所有与公司有关的实质性事项的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者结构以及公司治理状况;董事会应确保对公司的战略指导。对管理层的有效控制;董事会应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资产结构的特殊性、资产交易的非透明性、严格的行业管制和监管等银行业自身的特殊性的存在使得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既有公司治理的一般性,也有银行业的特殊性。所以,我们在建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时,既要考虑经合组织关于公司治理的要求,又要考虑银行业方面的特殊要求;在吸收上述内容和1999年的《加强银行组织的公司治理》中银行价值取向、战略目标、责权划分、管理者相互关系、内控体系、特殊风险监控、激励机制和信息透明等八个方面内容的基础上,新资本协议对公司治理的规定,特别是针对采用高级法的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有关公司治理的要求
2004年,巴塞尔委员会正式推出了新资本协议,这一协议关于公司治理方面的内容后来在2006年的《加强银行公司治理》中得以充分展开,尤其体现在于其规定的稳健公司治理8条原则之中。在这一协议当中,明确提到银行组织的公司治理有两处:一是第一部分中也即第一支柱中的第三章(信用风险-irb法)中的公司治理和监督;二是第三部分中也即第二支柱中的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四项主要原则)中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督。当然,还应指出的是,新资本协议中的其他很多地方都和公司治理有密切关系,尤其是第三支柱中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
新资本协议从公司治理、信用风险控制、内审和外审三方面阐述银行业的公司治理和监督。首先,明确了董事会的责任。董事会和董事会指定的委员会应做到:(1)批准所有评级和估值过程的重要方面;对银行的风险评级体系有一般性理解,并且详细地了解与评级相关的给管理层的报告;(2)制定包括资本计划在内的战略计划,并把资本计划视为能否实现其战略目标的关键要素;(3)确定银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并确保管理层建立风险评估框架、风险资本系统和内部合规监测办法:采取并支持有力的内部控制,制定相关政策和程序,确保管理层将这些方法和规定在整个组织体系中有效地传达。
其次,明确了高管层的职责为:(1)建立一套评估各类风险的框架,开发一个将风险与资本水平挂钩的系统,制定并有效实施监测内部政策合规性的方法;(2)向董事会或指定的委员会,提供关于重大变化或现行政策例外情况的通告;(3)深入了解评级体系的设计和运作,批准现有的程序和实际做法之间的重大差异;保证评级体系连续、正常运作;定期开会讨论评级过程的表现、需要改进的领域及对不足之处的改进情况;听取内部风险控制部门的内部评级报告;(4)掌握银行所承担风险的性质和程度,了解资本充足程度与风险之间的关系,并根据相应的风险轮廓和商业计划,确保风险管理程序的规范性和复杂性。
再次,明确提出银行必须建立独立的信用风险控制部门,并规定其职责为:(1)负责内部评级体系的设计或选择、实施和业绩表现.包括:测试和监控内部评级;生成和分析银行评级体系的总报告,包括按照违约时的评级和违约前一年的评级进行分类的历史违约数据、评级迁移分析以及对关键评级标准趋势变化的监控。在各部门和各地区验证评级定义的实施程序。检查且记录评级过程的变化,包括变化的原因;检查评级标准以及评估评级对风险的预测情况。为了便于监管当局检查,必须记录和保留评级过程、标准或单个评级参数的变化。(2)必须积极参与评级模型的开发、选择、实施和验证,对评级过程中使用的模型承担监控和监督责任,并且对将来的检查和评级模型的改变承担最终责任。(3)必须和管理层人员定期开会讨论评级过程的表现、需要改进的领域及对不足之处的改进情况。
最后,明确了内审或同样独立的部门的职责:(1)必须每年至少检查一次银行评级体系及其运作状况,包括信用风险控制职能的运作和对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及违约风险暴露的估计。检查的领域包括遵守达到全部最低要求的状况。(2)内审必须记录检查结果。(3)一些国家的监管当局,也要求对银行的评级过程及对损失的估计进行外审。
三、部分国外银行贯彻新资本协议公司治理的做法
随着全球金融体系的构建,各国金融关系越来越密切以及巴塞尔资本协议和新资本协议的推出,各国商业银行和监管当局为了应对新的挑战,也为了将巴塞尔资本协议和新资本协议落到实处,对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纷纷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修正。
(一)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当局于2006年9月的一份文件(《监管更新:新资本协议在澳大利亚的贯彻状况》)中对实行新资本协议高级法的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明确规定了其职责:(1)董事会应批准:所有风险偏好和主要风险类型损失及其定义和测度方法、内部经济资本模型、融资成本和收益回收率方法等;(2)高级管理层:能够用配给资本的盈亏平衡点成本来表示相对收益中所蕴含的实际定价状况:能够用潜在风险(这一风险由经济资本模型的配给资本所反映)相对收益来评估业务条线和产品绩效;自身的绩效评估和激励补偿与承担的风险息息相关。
(二)香港金管局
香港金融管理局在香港新资本协议实施大纲中对银行业的公司治理做了一些规定。主要明确了相关组织结构、风险评估、高管层职责等。具体规定如下:(1)授权机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风险评级体系操作的有效监督,保证该体系的稳健运行。第cg-1章“香港注册机构的公司治理”和第ic-1章“全面风险管理控制”对上述人员的风险管理责任有详细的规定。上述大部分要求和做法应全面落实。(2)所有风险评级和估值过程的重要方面,都必须得到授权机构董事会(或指定的委员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批准。上述各方必须对授权机构风险评级体系具有一般性了解,并详细地了解与评级有关的管理报告。提供给董事会(或指定的委员会)的信息必须足够详细,能让董事或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采取授权机构评级方法是否适当,并验证评级体系的控制是否有效正确。(3)高级管理层必须履行:深入了解评级体系的设计和运作,批准现有的程序和实际做法之间出现的重大差异;保证评级体系连续、正常运作;信用控制部门的人员必须定期开会讨论评级过程的表现、需要改进的领域以及改进不足之处的效果。向董事会(或指定的委员会)提供关于重大变化或现行政策例外情况的通告,此重大变化或现行政策例外情况将对授权机构评级体系的运作产生实质性影响。有关内部评级信息必须向董事会(或指定的委员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定期汇报。报告的范围和频率随着信息的重要性、类别及接受人员的级别而变化。(4)报告应包括如下信息:评级划分的风险总体情况;不同级别间的风险评级迁移:每个级别相关参数的估计;实际的违约率(在合适的情况下,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与预期值的比较;计量监管资本和经济资本之间的变化;信用风险压力测试的结果;内部评级检查、审核以及其他控制部门报告。
(三)加拿大银行业
加拿大银行业根据新资本协议和其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治理的现状,通过规范银行董事会的规模、结构、素质、专业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的分配等方面,来强化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最大限度地保护股东权益。具体做法主要有:(1)“五大”银行的董事会成员从14~19人不等,除蒙特利尔银行外,各银行的董事会主席和总经理的职位不再由1人承担.总经理不进入专业委员会,董事会的基本功能是决策和监管;(2)由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与银行财务信息加工和披露有关的一切事务,包括对内部和外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效果评价、对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进行审核:(3)操守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银行信贷与投资方面的风险问题和银行雇员的操守遵守情况;(4)公司治理和公共政策委员会负责董事会的日常工作安排;(5)人力资源委员会主要负责雇员的招聘工作和总经理继承人的备选工作,对总经理及其银行的高管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审核银行的薪金激励政策等。
(四)美国银行业
依据2002年的《萨-奥法案》和新资本协议,美国银行业现阶段公司治理实践为:董事会要负责保证企业整体治理的有效性:审计委员会要负责确保企业内、外部审计过程严格有效;ceo、 cfo及其他高管人员要负责维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遵守道德操守,并对违法违规的高管进行严厉惩罚;重点在于构建良好的所有者、经营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责权利分配机制。美联储鼓励银行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追求自身特点与国家法令的完美结合,探索出适合自身发展的最佳治理模式,并不强求形式上的完全统一。
四、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现状
我国银行业基本按照现代公司治理制度构建其公司治理架构和运行机制,尤其是“五大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基本能按照现代企业公司治理制度的要求来经营。其中,中国银行以董事会的指引和监控为主导,并与高级管理层的经营管理相分离。董事会五个专业委员会分别在战略规划、稽核、风险管理、人事和薪酬、关联交易控制方面协助董事会履行决策和监控职能,保证董事会议事、决策的专业化、高效化。中国银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实际上已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董事长与行长分别由两人担任,以免权力过度集中。中国建设银行作为股份制改造的一部分,改造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并相应建立了一个新的现代公司管理架构,明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权利和责任。其目标是按照“三会分设、三权分开、有效制约、协调发展”的原则,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确保各方独立运作、有效制衡。
另外,我国现有5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状况(王传军, 2006)为:(1)流通股比重偏低;(2)国有股比重偏大(深发展和民生银行除外);(3)银行的董事会规模均在14~17人之间,执行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重不高。非执行董事在董事会中占据了主导地位:董事会成员持股比重偏低,无法充分发挥股权长期激励的效果;董事双重兼职的情形颇为普遍;董事在银行领取报酬的人数增多;(4)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基本符合规定,除华夏银行未设置审计委员会外,其他4家银行均已设置5个专门委员会;(5)独立董事,除深发展外,其他4家银行均达到了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比例规定;(6)监事会规模较大;除深发展外,监事成员双重兼职的情形普遍;监事成员持股比重较低;相对而言,监事在银行领取报酬的比重较董事更高;(7)高级管理层:遵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上市银行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分别由不同的人担任;无高级管理层双重兼职情形,说明高级管理层与股东单位在人事上完全独立;高级管理层零持股现象普遍,股权的长期激励功能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高级管理层成员普遍在银行领取薪酬;薪酬的激励功效初显;(8)关于监督机制的调查,5家上市银行按照监管机构的规范,董事会、监事会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做出说明,并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内部控制状况评价报告,惟一的例外,是浦发银行并没有披露审计师出具的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9)关于激励与约束机制上市银行均已建立了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的业绩考核制度,并且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薪酬:(10)就整体而言,上市银行能够按照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就监管层面而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公司治理方面的要求和国外监管机构对银行公司治理方面要求的基础上,2006年颁布了《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从组织结构、股权、中长期战略、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科技、评估与监测、检查与报告等方面对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提供了总计28条款的详细指引。
由上可见,虽然我国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并且监管部门也出台了不少关于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规定,但是,对商业银行来说,其公司治理仍存在着诸多需要提升和改善的地方,诸如:董事会对公司风险的认识存在误区,并且没有进行适当的监督或对高管层和雇员的行为提出质疑;利益冲突、缺乏独立的董事会成员以及高管人员,导致高成本和低收益的决策;内部控制非常薄弱,甚至根本不存在或者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内部和外部审计“在重要关头倒头昏睡”,未能发现欺诈行为。甚至在有些情况下助长了这些行为:交易和组织结构的设计降低透明度、阻碍市场参与者和监管人员获得真实的信息;公司的文化加剧了不道德行为.并且阻止人们提出质疑。尤其是我们在公司治理方面仍然对实施新资本协议没有提出明确的具体要求,使得国有大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和组织基础。
五、新资本协议实施情况对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要求和启示
针对中国银行业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中国银监会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指导思想:既要吸收借鉴上述国际活跃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有益经验,又要结合国情,保证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架构不仅“好看”,而且“好用”。要根据本行的比较优势,确定好明确清晰的发展战略,有所为有所不为,以保持可持续的比较竞争优势。要进一步明确“三会一层”之间的职能界限,形成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和有效的制衡关系;树立股东价值和稳健经营理念,按照国际公众持股银行和境内外监管规则要求,推动董事会构成的专业化,强化独立董事的作用。要建立健康的决策机制,依靠董事会集体决策,依靠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基础。推动传统的公司治理向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和基础的公司治理转变。
具体说来,首先应明确董事会职责:(1)建立董事培训学习机制,使其具备并不断提高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素质和能力,符合银行经营发展需求;(2)建立风险评级机制,成立风险评级专家小组或委员会,定期了解银行的风险评级体系.听取银行内部评级报告,包括所有风险偏好和主要风险类型损失定义、测度方法、内部经济资本模型、融资成本和收益率回收办法等方法的使用,形成评估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3)根据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经营发展战略规划,匹配相应的资本,特别是要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作出合理预测,安排必要的风险资本;(4)监督高级管理层内部评级架构设置及议事规则的健全性、执行过程的合规性和评级结果的有效性;(5)建立考核机制,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和考核。
其次,应明确高管层职责:(1)建立评级制度,设置必要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人员;(2)建立风险评估框架,开发风险资本系统,确定风险计量方法,设计风险计量模型;(3)批准风险评级实施过程及风险评级结果,定期审议内部风险报告;(4)建立纠正机制,分析风险的性质和复杂程度,不断完善评级方法和评级模型的设置,规范评级体系的运行;(5)向董事会或指定的委员会提供带来重大影响的重大变化或现行政策例外情况的报告;(6)确保风险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在人事和财务等方面的相对独立性.对风险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强制性轮休制度;(7)对于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和潜在风险,要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对于不同的层级,要明确相应的报告时间、报告地点、报告频率和报告内容、报告路线等。
再次,应构建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并明确其职责:(1)确保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主要风险类型被商业银行风险控制体系所监控、捕获和风险定义的一致性;(2)针对不同类型的风险,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部门要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风险评估、风险缓释和风险控制等体系;(3)设计和验证相关风险评估模型,包括相关系数、风险暴露、时间步长等要素,充分评估模型风险;(4)测试和监管风险评级测试和监控内部评级;生成和分析银行评级体系的总报告,包括按照违约时的评级和违约前一年的评级进行分类的历史违约数据、评级迁移分析以及对关键评级标准趋势变化的监控。在各部门和各地区验证评级定义的实施程序。检查且记录评级过程的变化,包括变化的原因:检查评级标准以及评估评级对风险的预测情况。为了便于监管当局检查.必须记录和保留评级过程、标准或单个评级参数的变化;(5)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管层提交相应的风险评级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和模型验证等各类报告。对于异常突发风险事件,定期或非定期及时向高管层和董事会报告。
[关键词] 信用衍生工具风险转移风险减让
一、信用衍生工具的内涵
信用衍生工具(Credit Derivatives)是一系列从基础资产上剥离、转移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的总称。它是一种双边金融合约安排,交易双方互换事先商定的或是根据公式确定的现金流,现金流的确定依赖于预先设定的未来一段时间内信用事件的发生,使得信用风险从基础资产上独立出来并转移给交易对手。这样,信用衍生工具同传统的金融衍生工具的区别在于其价值基础不同:传统金融衍生工具的价值取决于基础金融资产市场价格,信用衍生工具的价值则取决于参考实体信用品质。
信用衍生工具的产生,使得信用风险可以独立于基础金融资产进行单独交易,从而大大提高了信用风险转移的成本与效率,促进了信用风险在整个金融体系之内的优化配置。信用衍生工具的主要种类有:信用违约互换(Credit Default Swaps)、总收益互换(Total Return Swaps)、信用联结票据(Credit Linked Notes)和信用利差工具(Credit Spread Tools),其中信用违约互换是应用最广的信用衍生工具。在世界信用衍生工具市场上,主要购买者是银行、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对冲基金,其中银行所占份额最大。
二、信用衍生工具在巴塞尔协议Ⅰ下的资本减让作用
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简称为巴塞尔协议Ⅰ,Basel Capital Accord Ⅰ),颁布于1988年,提出了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统一监管标准。信用衍生工具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第一笔信用衍生工具交易诞生于1993年,由日本信孚银行(Bankers Trust)为了防止贷款遭受损失而发行,是一种兑付金额取决于特定违约事件的债券。由于巴塞尔协议Ⅰ颁布于信用衍生工具出现之前,在监管上必然存在着不足。
由于当时的条件限制,巴塞尔协议Ⅰ在风险权重的分配上,存在着在现在看来不够合理的地方。巴塞尔协议Ⅰ附录二《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规定:对OECD(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国家内的注册的银行的债权以及由OECD国家内注册银行提供担保的贷款,适用的风险权数为20%;对私人机构的债权,对OECD以外的国家的法人银行余期在一年以上的债权,适用的风险权数为100%。这种过于粗略的分类方式无疑并不能准确地反映债权的信用风险,例如,一家在OECD成员国注册信用等级为A的银行的信用风险完全有可能大于一家在非OECD成员国注册但信用等级为AA的银行的信用风险。在信用衍生工具市场上,信用衍生工具的定价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参照资产的信用等级,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和巴塞尔协议Ⅰ的风险权重分配的不兼容,使得银行可以利用信用衍生工具来获得资本减让。
例如,在巴塞尔协议Ⅰ的前述规定下,假设银行A向非OECD国家的信用评级为AAA的公司B发放了一笔贷款,银行A所需提取的资本准备应为: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的目标标准比率×适用的风险权数 = 8%×100%=8%。
由于公司B的信用等级很高,针对这笔贷款的信用衍生工具的定价完全可能会比较低,在引入信用衍生工具的情况下,可以大大地减少其资本准备,如果获得资本减让带来的收益高于购买信用衍生工具的成本,银行A就有动机这样做。
现在假设银行A在向公司B发放贷款的同时,向注册于OECD国家内的另一家银行C购买了针对于这笔贷款的信用违约互换,一旦公司B违约,银行C将承担向银行A进行支付的义务,这样,这笔贷款的信用风险就转移到了银行C,由于银行C注册于OECD国家内,因此对于银行A来说,对于这笔贷款适用的风险权数就变为了20%,所需提取的资本准备变为了8%×20%=1.6%,获得的资本减让为6.4%,减去购买信用违约互换的成本即为所获净收益。
可见,在巴塞尔协议Ⅰ下,利用信用衍生工具可以减少一些不够合理的资本要求,提高银行的资本处置效率,即:如果银行认为风险加权为50%或100%的资产的实际风险小于其风险加权系数所反映的风险,并且风险减让收益高于风险转移成本,银行就可以通过信用衍生工具交易将信用风险转移给风险加权为20%的金融实体从而获得资本减让。事实上,这也是银行利用信用衍生工具的原因之一。
三、巴塞尔协议Ⅱ对巴塞尔协议Ⅰ的修正
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简称巴塞尔协议Ⅱ,Basel Capital Accord Ⅱ)中,在对风险权重的具体分配及利用信用衍生工具进行风险缓释上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正。
首先,巴塞尔协议Ⅱ修正了巴塞尔协议Ⅰ过于粗略的基于金融实体是否属于OECD国家的风险权重分配方法,代之以基于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结果的风险权重分配方法。在计量信用风险的标准法(Standardized Approach)中,对银行的债权的风险权重分配,各国监管当局可以在两个方案中选择实行。方案一,对银行的债权将得到比其所在注册国债权差一个档次的风险权重。根据国家的风险权重及具体相关细则,方案一的风险权重分配如下:
方案二,以银行的外部评级为基础来确定风险权重,对未评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50%。方案二的风险权重分配如下:
对已评级公司债权、包括对保险公司债权的风险权重如下:
其次,在标准法的信用风险缓释部分,对于利用信用衍生工具进行风险缓释从而获得资本减让也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首先,信用衍生工具是直接、明确、不可撤消和无条件的,并且监管当局对银行在关于风险管理程序方面特定最低操作要求感到满意,监管当局才可允许银行在计算资本要求时考虑这类的安排。并且只有在提供担保和信用保护的实体的风险权重比较低时,才可以允许资本要求降低。其次,交易对象受保护部分的风险权重,与担保方或提供信用保护方相同,而未受保护部分仍保留对应交易对象的风险权重。第三,信用衍生工具必须是信用保护提供者(Protection Provider)的直接负债,而且必须明确对应具体的风险暴露。第四,只对信用违约互换(Credit Default Swaps)和总收益率互换( Total Return Swaps)提供的信用保护予以认可,其他类型的信用衍生工具不予承认。第五,对于第一违约的信用衍生工具和第二违约的信用衍生工具,巴塞尔协议Ⅱ也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和巴塞尔协议Ⅰ相比,巴塞尔协议Ⅱ无疑能更准确地反映金融资产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对利用信用衍生工具来获得资本减让也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由于消除了信用评级结果和风险权重分配的不兼容问题,在竞争比较充分的市场上,购买信用衍生工具的成本应大致相当于获得资本减让的收益,因此,银行利用信用衍生工具来获得资本减让的动机也就不存在了。
四、对我国引入信用衍生工具的启示
我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主席卡如纳的一封信中指出,“在十国集团2006年底开始实施新协议的几年内,我们仍将继续执行1988年的老协议。然而,为提高资本监管水平,我们已对现行的资本规定进行了修改,将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内容(即: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包括在内”。2010年~2012年,中国银行业将逐步实施巴塞尔协议Ⅱ的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要求,但整体仍在巴塞尔协议Ⅰ的框架内。
在巴塞尔协议Ⅰ框架内,如果信用衍生工具交易发生在银行和非银行机构之间,整个银行业的资本压力可以得到缓解,但是如果交易发生在银行与银行之间,最终的效果则完全相反。从信用衍生工具购买者的角度看,转移信用风险无疑可以获得资本减让以缓解资本压力,在前述案例中,资本准备从8%降到了1.6%;但从信用衍生工具出售者的角度看,由于其承受了信用风险,因此其应增加相应的资本准备8%。从整个银行体系的角度看,资本准备反而多提了1.6%,虽然这有助于风险的优化配置提高金融效率,但同时会增大整个银行业的资本压力从而导致一部分效率损失。
为了促进金融创新,提高金融体系效率,在我国应当发展信用衍生工具。在我国银行业仍执行巴塞尔协议Ⅰ的时期内,为了避免信用衍生工具增大整个银行业资本压力的可能,可以考虑在整体执行巴塞尔协议Ⅰ框架的前提下,对于信用衍生工具的监管执行巴塞尔协议Ⅱ的监管要求。在巴塞尔协议Ⅱ只认可信用违约互换和总收益率互换的前提下,应考虑在我国首先发展信用违约互换。在国际市场上,信用违约互换是最早也是最重要的信用衍生工具,其标准化程度比较高,定价比较简单,其他信用衍生工具也是在其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在我国对其加以优先发展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并为将来发展其他形式的信用衍生工具作好准备。
如果对信用衍生工具的监管仍适用巴塞尔协议Ⅰ,在注意信用衍生工具可能会增大整个银行业资本压力的同时,还应注意信用衍生工具带来的其他风险,正如巴塞尔协议Ⅱ第86段所说,“尽管使用风险缓释技术可降低或转移信用风险,但同时它可使银行承担其他的风险,如法律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因此,银行采取严格的程序和步骤控制这些风险是很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1]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管委员会: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1988年7月
[2]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Overview of the New Basel Capital Accord,2003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