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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招标;管理;影响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10月17日
一、公开招标的局限性分析
20世纪90年代,欧美发达国家的供应链管理理论逐步形成,我国学习借鉴供应链管理相关概念和实施经验基本是在2000年前后。众所周知,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等等,而招标只是采购方式中的一种,公开招标又仅仅是招标方式之一。目前已在企业管理中受到广泛关注并日益予以重视的供应链管理的关键就是通过协调企业内外资源来共同满足业主需求。当我们把供应链上各环节的企业看作为一个虚拟企业同盟,而把任意一个企业看作这个虚拟企业同盟中的一个部门时,同盟的内部管理就是供应链管理。只不过同盟的组成是动态的,根据市场需要随时在发生变化。
有效的供应链管理可以帮助实现四项目标:缩短现金周转时间;降低企业面临的风险;实现盈利增长;提供可预测收入。让我们再来看看供应链管理的七项原则:即根据客户所需的服务特性来划分客户群;根据客户需求和企业可获利情况,设计企业的后勤网络;倾听市场的需求信息,设计更贴近客户的产品;时间延迟;策略性的确定货源和采购与供应商建立双赢的合作策略;在整个供应链领域建立信息系统;建立整个供应链的绩效考核准则等。
综上所述,供应链管理不仅仅是要保证花费适当的成本采购到适当的产品和服务,同时,能够与供应商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更为重要。这样的“战略合作伙伴”不仅仅能够保障采购方的供应,同时,长期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将使供应商实现规模销售,无形中降低采购方和供应商的总成本。世界先进企业的采购管理早已经将简单的交易关系转变为战略伙伴关系。在这一先进管理理念的形势下审视招标,尤其是公开招标则纯粹属于简单的一次易范畴,属于采购管理的初级模式,明显不能适应供应链管理乃至现代企业管理的理念要求。
应该说我国在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立法初期,对于采购管理乃至供应链管理还普遍缺乏认识,过于强调招标的采购模式,尤其是过于强调公开招标的模式。招标模式之所以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普遍采用,前提是成熟的市场能够提供有效的竞争环境,特别是公开招标还要加上一个前提,即市场能够确保充分的诚信。我国近些年开展的招标实践证明,很大部分货物、工程、服务是不存在充分竞争的市场的,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绝大多数企业的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并不能保障企业的利益,甚至会损害企业的利益。
二、公开招标的不确定性分析
众所周知,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存在诸多不平衡,诸如“城乡发展不平衡、东西部发展不平衡、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不平衡”等等。受诸多不平衡因素影响,同行业间的企业规模、技术力量、管理水平、产品及服务质量存在很大的差距,经常会出现同一种产品由于一定差异性的存在,价格竟有天壤之别。此外,由于企业长期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极易导致多品牌产品的共存,从而使企业在备件库存、维修服务管理上都会处于不利地位。相反,如果某类重要设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只采购两三家的产品,既能保持供应商的竞争态势,同时也会降低仓储和服务成本。
三、公开招标的危害性分析
公开招标的激烈竞争特性造成投标人更多的采用低价中标,但在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投标商恶意低价中标的情况时有发生。更加令人担忧的是,低价中标的长期影响将是提供优价优质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将受到低质低价的冲击被迫逐步淡出投标,能够满足长期战略合作要求的投标人越来越少,竞争性大打折扣,最终损害的还是招标人的长期利益。另外,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向更高层次转型的阶段,企业对工程、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品质要求越来越高,价格已不再是最关键的影响因素。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最终选择了质量一般价格最低的工程、产品和服务已与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企业的切身需求背道而驰。
四、结论与建议
以上阐述并非想要否定公开招标的积极意义,只是想说明招标方式的选择更应该从企业供应链管理的实际出发,合理采用更适合企业实际的招标方式,而不能完全局限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招标都应首先考虑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践证明,公开招标更适应于竞争充分的成熟产品,技术要求和参数指标能够比较容易界定和量化,并且能够提供相同产品的供应商较多的情况。也就是说,公开招标的范围应当远远小于其他采购方式的范围。
国外的经验告诉我们,邀请招标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被广泛使用,但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更加推行公开招标而不是邀请招标,主要原因是现行的市场机制和制度体系亟待完善,建议相关行业部门能适时加强相关制度和机制的建设,鼓励在相关行业特别是生产企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适时修订相关的法规和制度,从而有效地利用招标杠杆更好地带动企业乃至整个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第二条省直单位(以下称采购人)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而申请变更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方式变更,是指政府采购项目已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或因公开招标采购失败或废标,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
本规程所称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是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提交采购计划申请时,同时提供如下资料报省财政厅审批:
(一)因采购任务紧急需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当提供项目紧急原因的说明材料。
(二)因采购任务涉及国家秘密需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当提供由国家保密机关出具的、证明本项目为采购项目的文件。
(三)因形不成充分竞争而变更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在“*省政府采购网”征求供应商信息,并向省财政厅提供信息证明材料。信息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而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在“*省政府采购网”上征求供应商信息,信息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或者提供由3位以上专家针对该项目出具的变更方式理由和意见。
(五)因项目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而要求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人应提供原合同副本。
(六)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条因公开招标采购失败或废标而需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和组织招标活动的采购机构同时向省财政厅提交《*省省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变更审批表》(见附件)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供采购过程和采购文件没有供应商质疑、投诉的证明材料,或者有供应商质疑、投诉,但已妥善处理的证明材料。
(二)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的证明材料。
(三)已开标的提供项目开标、评标记录。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五条专家意见中应当载明专家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职务、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码。专家原则上不能是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人员。
专家意见应当具备明确性和确定性。意见不明确或者含混不清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审批依据。
第六条省财政厅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按下列情形限时办结:
(一)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和申请材料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方式变更批复。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采购人修改补充。办结日期以省财政厅重新收到申报材料时算起。
(三)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要求重新组织招标,并将不予变更方式的理由告知采购人。
第七条采购人收到省财政厅批复后,应按照批复的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未收到省财政厅批复的,不得开展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八条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导致公开招标采购失败或废标的,经省财政厅批准变更其他方式后仍不足三家的,采购人和采购机构按照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组织实施。
第九条采购人和采购机构方式变更未按本规程实施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均明确提出了在高校推行政府采购的要求。随着全国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对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行政办公设备等的投入也大幅增加,如何利用市场竞争机制,对高校物资实行政府采购,已成为高校物资采购部门急需解决的课题。本文从高校物资实行政府采购的现实意义、应遵循的原则、采购方式的选择、注意的问题等方面作一些探讨。
一、正确认识高校物资实行政府采购的意义
(一)实行政府采购可实现物资资源的合理配置
高校的物资资源品种繁多,有房屋、家具、被装服装、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园林及各类设施等。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不少同志对高校的物资资源仍是追求“小而全”,就仪器设备而言,不少通用的小型设备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重复购置,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同时,由于资金分散,各单位拥有的资金难以购置高、精、尖的大型设备,又造成大型设备资源的短缺。[2]这种资源的浪费与短缺的矛盾,严重地阻碍了高校的发展。实行政府采购,依照规定的程序制定采购计划,以学校法人的地位统一招标,做到按需、按序采购物资,既解决了“该不该买”的问题,又解决了“如何购买”的问题,可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实行政府采购可有效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
实行政府采购,首先要求科学编制采购预算,从源头上防止了分散采购、重复采购和盲目采购。其次,学校的投入依据不再是预算指标,而是合同价格。这种投入机制改变了学校多年来在资金管理上存在的重分配管理、轻使用监督的体制,可以促使各级领导树立集约理财的观念,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同时,由于采购制度引入竞争机制,节约了预算资金,有利于学校从预算上控制采购支出,缓解财务收支上的矛盾,能最大限度地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3]
(三)实行政府采购可有效提高采购物资的质量
招标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通过招标采购,充分利用买方市场的竞争机制,既能起到增加采购数量、降低采购价格的作用,又能通过严格的合同条款和验收付款方式制约供应商,在物资质量和售后服务上尽量满足校内用户的需要,真正做到优质、优价和优良的售后服务,从实质上提高采购质量,有利于学校各项建设。
(四)实行政府采购可以避免“权钱交易”的产生
在以往的分散采购体制下,“暗箱操作”的弊端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各种不正当的竞争给高校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实行政府采购,是在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原则下引进竞争机制,采购过程中采购者与商家分离,购买者与付款者分离,提高采购的透明度,避免了“权钱交易”的产生,能从源头上防止腐败,促进了学校的廉政建设,也增强了校内教职工对管理部门、采购部门的信任感。
二、明确高校实行政府采购应遵循的原则
(一)“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是指高校有关采购的各种信息,包括采购的方式、拟购商品的质量和数量、交货日期、投标者资格要求及审查程序等都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公平指的是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公平竞争;公正指的是整个评标过程尽可能做到公正。
(二)效益原则。高校各项采购要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其突出的表现就是要求采购应当采用竞争方式,通过竞争使高校资金的使用效益最大化。采购中应在充分比较商品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性价比”高的产品,以获得好的经济效益。学校每年必须编制采购预算,并由各职能部门汇总,把同类通用的物品合并,尽量减少零星购置,形成批量采购,充分利用集中采购的优势,使采购项目达到耗费小、质量好、效益大。
(三)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高校采购部门、供应商都要依法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讲究信誉,维护形象,不得有欺诈、隐瞒、滥用权力等违法乱纪行为。
三、选择适合高校自身特点的政府采购方式
高校实行政府采购,并不意味着对所有物资采购项目都进行公开招标。目前政府采购有多种方式,常用的有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询价采购方式。高校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确实能最大限度地体现“三公”原则,也能创造最大的采购效益,更能有效地防治腐败。由此,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在大力推行政府采购的同时也在积极扩大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力求对更多更广的物资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但是,作为高等院校,这一采购方式往往并不适用,事实上在当前各高校的采购实践中也很少采用。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相对于其它采购方式而言,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周期过长。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有严格的程序和方法,既然进入这一程序就需按规范的要求来办,一套完整的采购程序下来往往要近三个月的时间,甚至更长。[4]高校的物资采购通常是为其建设服务的,建设又是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因此对采购项目完成时间和供货安装时间往往有严格要求,若严格按公开招标的程序办仅在时间上就根本不允许。
第二,按公开招标的采购程序要求,高校需要提前半年甚至一年的时间制定准确而详尽的下一年度财务预算,这种预算包括校级和非校级的各类资金的预算,并根据预算编制完整、详细的年度采购计划。这对于高校来说实际操作的难度较大,更何况高校所需物资的品种和质量也随着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而飞速地变化,半年或一年后通过政府采购购进的物资能否完全满足高校实际需要也很难得到保证。
第三,当前政府采购的重点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一些通用物品,如小汽车、微机、办公家具、工程、服务等。这些物资一般量大面广,容易形成批量,能充分体现政府集中采购的优势,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比较合适。高校采购的物资多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这些教、科研仪器设备往往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有的仪器设备尽管名称相同,其功能、参数各异,有的设备来源单一,想邀请几家公司参与竞争却根本不可能做到,在这种情况下不宜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5]
笔者认为,高校应选择以邀请招标为主,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为辅的采购方式。其一,邀请招标采购方式作为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一种衍生形式,既具备了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固有的体现“三公”原则、有利于广泛选择最优供应商的优点,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灵活性:高校可通过建立的商家资料库或不同渠道采集的信息选取(而不是随机抽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对其发出投票邀请,节省招标公告的时间,避免不具备条件的供应商“鱼目混珠”而影响评标进度,可大大缩短招标完成时间。其二,某些物资由于其本身具有特殊性,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只能从有限的供应商处采购,因而也只宜采取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方式。其三,邀请招标采购的采购成本相对于公开招标要低得多,竞争性谈判则更低,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甚至可以不计成本。高校的有些项目很小,只有几万元或十几万元,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显然是不划算的,不光是采购周期长,其采购总成本也可能会比不招标还高。
总而言之,高校物资实行政府采购,应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基础上,充分考虑采购项目的通用性、专业性、技术性、及时性等,自主选择灵活多样的采购形式,而不是片面地理解“政府采购就是公开招标”。
四、高校实行政府采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提高对高校实行政府采购的认识,思想上要做到协调一致
由于对实行政府采购的意义认识不深,加之政府采购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部门分散购买的自由,触动了部分单位和个人的切身利益,而对政府采购不支持:有的担心集中采购后会形成某些新的腐败;担心失去了采购资金的控制权;担心集中采购的质量和价格不如自行采购理想,不仅不能节约支出,反而浪费资金;担心政府采购保证不了采购项目的及时性,影响使用单位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等等,由此对集中政府采购产生抵触情绪。高校应加大对实行政府采购的宣传力度,提高对政府采购的认识,做到上下协调一致。
(二)健全机制,强化监督,规范高校政府采购行为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是高校实行政府采购的基础。高校实行政府采购应根据国家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整体目标和原则,结合高校及其所处地域的实际情况来构建符合高等教育规律、适应高等教育发展的高校政府采购管理模式。目前,在国家大力提倡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下,各高校应积极组织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并制定出一套适合本校实际的采购程序和办法,以明确采购任务、范围、程序及操作规程,大的项目必须由政府采购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采取招标方式进行。在组织管理方面,高校内部政府采购的组织机构,宜采用“三权分立”的组织结构,即分别设立主管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来管理、执行和监督高校政府采购工作,以形成高校内部各个行为主体之间责权明晰、相互制衡的制度约束机制。财务部门作为高校政府采购的主管职能部门,有利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也有利于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协调;监察、审计部门作为高校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与检查机关,主要负责对高校政府采购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审计,以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
(三)加强采购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采购队伍的整体素质
对高校而言,采购质量、规格是否符合要求,是衡量学校政府采购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受采购单位人员专业水平不高,采购信息渠道不畅和手段相对薄弱的影响,采购人员难以对高校大量的、复杂的、高技术的设备技术要求进行精确的描述,使学校采购的设备质量难以保证。因此,必须加强对政府采购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强化招标训练,借鉴成功的经验,提高运作技巧。同时应配备专业人员加入政府采购行列,组成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采购队伍,提高整体素质,建立一个高层次、高水准的运作体系。
(四)加强高校政府采购的信息管理工作
首先,高校在政府采购的计划和审批环节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的仪器设备数据库进行管理,审查各部门的采购申请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重复购置的现象,切实制止重复购置等浪费现象。其次,在高校自行采购的管理中,需要建立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库,便于通知或邀请更多优秀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发挥政府采购的优势。再者,可以利用已有的仪器设备数据库查询采购项目的历史价格,也可以上网查询采购项目在一些集中采购机构的近期成交价格,并把它们与供应商的报价相比较,为政府采购的决策做好参谋。此外,采购部门要建立中标和成交采购项目的详细数据库,提高政府采购的信息化管理水平,方便采购项目使用人联系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积极搜集市场价格信息,加强对中标价格的监督。
其招标程序的主要内容有:发出投标邀请和招标文件、投标预备和呈递投标文件、接标和开标、专家评标、定标和授标,等等。我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均移植了国际上邀请招标规则的一小部分内容,也确定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之一。
根据我国财政部统计,2004年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规模为234.3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11%。可见,邀请招标与其它采购方式一样,在我国公共采购领域里得到了广泛应用。尽管如此,由于我国立法未能全面理解国际上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没有全部采纳这一采购方式的国际规则,导致我国公共采购领域在适用这一采购方式时普遍存在黑箱操作现象。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其一,邀请招标在两部法律中存在主观随意性。邀请招标为我国两部公共采购法所规定的招标方法之一,《招标投标法》未规定适用情形,从而为采购人提供了采购方式的任意选择空间。《政府采购法》虽规定了货物或者服务适用邀请招标的前提条件,但同样赋予采购主体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根据后一部法律,可以适用邀请招标的情形是:货物或服务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虽然后一部法律对采购人的选择权进行了限制,但两部法律毕竟都是属于同一位阶的,又都是规范公共采购行为的。采购人完全可以合法地避开后一部法律对邀请招标的适用情形,从而也就不受任何条件的约束。即使选择后一部法律,适用邀请招标的条件同样具有弹性。比如,我们怎么样来界定采购对象有着“特殊性”?又如何去确定“比例过大”?等等。这些因素只能是采购人的主观判断。
国际上对邀请招标有着非常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即: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指定一个审批机关批准后,采购人如出于节省开销和提高效率的理由认为事出必要,可按照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法进行采购,但以下列情况为限: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由于其高度复杂或专门性质,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处获得;研究和评审大量投标书所需时间和费用与拟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价值不成比例。
二其,邀请招标的决定权和审批标准不确定。首先,适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批机关,我国两部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冲突的。依照招标投标法,国家发改委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家发改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而非重点项目是由相关的行政机关审批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其次,两部法律都没有明确审批的程序和标准。主管机关接到采购人选择采购方式的申请后,许可或不许可邀请招标、依据什么样的法定标准进行审批、依照什么样的程序、在什么时间内决定等内容,在现行的法律中找不到确定的依据。实践中,采购方式的审批几乎不存在任何的难度,且许多采购机构都是在完成采购任务后再去补办一个手续,随意性非常大。
论文关键词:完善 政府采购 改进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近十年来,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不断走向规范,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但是,随着最近几年我国政府采购的快速发展,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了一系列的新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目前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政府采购工作中有待完善的方面
1.集中采购项目不设限额标准,使政府采购的优越性不能完全体现。《政府采购法》中第七条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第八条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而一些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只规定了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对于集中采购项目不设限额标准,致使小额的政府采购项目也由政府采购机构进行集中采购,浪费国家的人力、物力。如在2011年,某单位需要购买一项工具软件,预算只有七万元人民币,按照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规定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集中采购,但由于规模小,采购中心不可能单独为这么一个小项目进行集中采购,就和其他单位的项目组成一个项目进行招标公示,可是公示期满来应标的供应商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导致流标,再次进行公示仍然没有合格的供应商来应标,两次流程下来就耽误了近两个月,阻碍了工作进程,政府集中采购高效的优越性没有得到体现。
2.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界定不统一。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26条和第27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某省2012年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与标准仍按2011年的规定执行,根据该省2011年度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省级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一次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非建设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可见,该省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非建设类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是100万元以上,而一般事业单位大多是在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按照该省的规定都不需公开招标,这就与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相矛盾。
3.政府采购预算的约束力不够。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不断成熟,政府采购的预算编制逐年精细,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政府采购预算是在上一年完成的,等到第二年实际采购时,如按采购预算进行采购有可能该项目已落后了。由于技术的更新,导致政府采购预算不能按计划、按步骤地实施,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政府采购预算,虽然变更政府采购预算要经过财政部门的重新审批,但也造成政府采购预算对采购单位约束力不够,在预算编制时存在随意性。
4.当前,在我国实行竞争性谈判最低价中标条件还不成熟。价格是政府采购优越性的重要体现,2007年财政部还专门通知,强调“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可见,竞争性谈判最低价中标严格执行了该通知的精神,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采购单位专业人才缺少,容易让个别投标人钻空子,如采购人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在招标文件中没能详尽注明所需采购项目的参数,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故意使用所谓的行业术语模糊概念,由于评审专家也没能很好把关,致使一个没有投标资格的投标人获得了投标资格,如果该投标人出最低价,那毫无疑问该投标人就是中标供应商,该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设备就达不到采购人所需的设备参数要求,不仅采购人不能达到预期的采购目的,而且也浪费了财政资金。
5.协议采购价格更新不及时。《政府采购法》第一条中指出:“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可见,价廉物美是政府采购的基本特点,但在某省政府采购网的协议定点采购大厅里,就拿某数码相机来说,当前的协议价为人民币3460元,而在2012年2月网上显示的现市价为3069元,已低于协议价近400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政府采购中没能得到保证。
二、针对完善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的思考
由于目前政府采购的涉及面越来越广,集中了巨额的财政性资金,完善、合理的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但在实际的政府采购过程中又出现了诸多问题,要想更好地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方面来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应制定相应的采购限额标准。为了高效完成政府集中采购,应根据需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的不同类集中采购项目的特点,制定不同的采购限额标准。采购限额标准下的集中采购项目,让采购人通过网上在线询价采购,从而使采购人能高效、便捷的完成采购任务,同时也节约国家的人力、物力。
2.应降低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数额标准。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笔者认为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应对2012年度所使用的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省级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进行重新修订,降低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除满足《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其他采购方式的要求进行采购外,采购人都能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从而使公开招标真正成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3.编细、编全政府采购预算,增强政府采购预算的约束力。编制预算时首先要摸清家底,同时应深入市场进行调研,避免重复购置、盲目购置等浪费行为,编细、编全政府采购预算,从而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在预算资金有保障的情况下,应根据所需采购项目的发展趋势,制定技术参数适当超前的具体采购计划,避免采购将遭淘汰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时,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组织实施,从而增强政府采购预算的约束力。
4.提高评审专家素质,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由于采购人不可能完全熟知所需采购项目的专业知识,在采购过程中,评审专家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评审专家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高低决定了政府采购工作能否顺利开展。采购文件和标准是由采购人制定的,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等因素,造成采购文件和标准制定上的疏漏,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承担的义务中应增加一项对采购文件和标准的审核义务,相应地在违规处理中增加一项对存在失职行为的处理规定,从制度上规范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还应参与项目验收工作,以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圆满完成。
【关键词】企业;招标;风险控制
引言
企业招标采购是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从中择优选择中标者的物资采购方式,是招标人以招标形式有偿获取资源来满足自身需要的一种经济活动。招标采购是目前我国众多企业加强物资采购管理、降低企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企业资产流失,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方法之一,也是降低企业制造成本的重要途径。但是,在招标过程中也蕴含着各种风险。预防招标采购的风险,增强风险控制能力,既是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必要保障。笔者试图对招标过程的风险控制做一些探讨。
1企业招标的组织模式及招标采购方式
1.1招标采购的组织模式
企业要做好招标采购工作,首先必须建立好招标机构,组建招标委员会,建立健全招标采购制度和规定,形成有效、迅捷的组织模式。招标评标委员会由采购部门领导小组成员、业务代表和受聘的技术、经济、纪律监管等方面的人员组成。招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结果和中标供应商。
1.2招标采购方式
是指通过招标邀请所有或一定范围的潜在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部门通过事先确定并公布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人中评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招标采购依其是否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区分为公开招标采购和邀请招标采购。企业公开招标采购是指由招标部门向社会招标公告,有且至少有三家符合招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最终确定中标人的采购方式。采购部门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物资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由采购部门向三家以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至少有三家投标人参加投标并确定中标人的采购方式。
2企业招标采购风险控制的内涵及成因分析
企业招标采购的风险控制:是指企业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前对采购原材料、设备、备品备件等招标各个环节可能遭受到的损失与威胁及时进行识别,采取各种措施和方法,使风险降低到企业可以接受的程度,当风险发生时,不至于影响企业的正常业务运作。招标采购风险一般分为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
2.1外部风险主要来源于企业外部环境因素
这种风险主要来自供应商和自身难以避免的风险。一是价格风险。一方面:市场瞬息万变,在价格相对合理的情况下批量采购后,这种材料又可能出现跌价,引起采购价格风险;另一方面:物资采购中由于利益的驱使,投标厂商有可能操作投标环境,在投标前相互串通,有意抬高价格,使采购方蒙受损失。二是质量风险。由于供应商提供的物资质量不符合要求,导致加工产品未达到质量标准,使企业在经济、技术、人身安全、企业声誉等方面造成损害;另外,由于采购的原材料的质量有问题,直接影响到企业产品的整体质量、制造加工与交货期,降低企业信誉和产品竞争力。三是合同欺诈风险等。
2.2内部风险主要来源于企业内部
由于内部管理不善,制度不健全,缺乏执行力而引发的问题和风险。一是招标采购计划风险。物资采购部门及相关使用部门计划管理不科学、不周全,导致采购中的计划风险,如采购数量不准、供货时间不留余地、质量标准不明确等使采购计划发生较大偏差而影响整个采购工作。二是招标采购标书制定风险。标书决定了合同条款的核心内容,标书订立不严格,权利义务不明确,可能导致合同执行风险。三是招标采购验收风险。由于人为因素造成所采购物资在品种、规格、质量等方面未能达到合同条款要求,而管理者又未能在材料使用或设备安装前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使之造成损失而引发验收风险。四是招标采购责任风险。经办部门或人员责任心不强,管理水平有限等引起的风险;经办人员假公济私、收受回扣、牟取私利而引起的风险。
2.3物资招标采购的风险贯穿于招标采购的全过程
完成一次招标采购一般要经历招标准备、招标、决标三个阶段。每一个阶段对风险控制的重点是不一样的。招标准备阶段风险控制的重点是招标方案设计、潜在投标人调研、招标文件编制等;招标阶段风险控制的重点是招标公告、资格预审、答疑、投标等;决标阶段风险控制的重点是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等。
3招标采购风险控制的应对措施
招标采购的风险控制贯穿于采购工作的全过程,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工程。科学合理地进行招标采购风险控制,既完善了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又可以为企业提供相对安全的经营环境,保障企业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更好的促进企业的发展壮大。鉴于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途径来进行风险控制:
3.1整合内控资源,建立招标采购制约机制
除外部的司法监督、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外,企业的招标采购活动约束工作要最大限度的整合内控资源,在招标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企管、财务、物资管理、审计、法律等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各司其职,统筹发挥各职能部门专业内控作用,建立协调配合、信息互通、形成合力、内控到位的约束制约机制,确保采购依法合规。
3.2强化物资招标采购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
全过程的监督,是指从计划、审批、询价、招标、签约、验收、核算、付款和领用等所有环节的监督。重点是对招标计划制订、签订合同、质量验收和结账付款4个关键控制点的监督,以保证不弄虚作假。对招标采购实施全方位的监督,是指内控审计、财务审计、制度考核三管齐下。制定科学的招标采购流程,建立规范的招标采购机制,完善各个环节的监控,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物资采购价格,提高物资采购质量,还可以保护采购人员和避免外部矛盾。
3.3科学评估采购业务
要通过建立供应商信息的数据库和货物的价格目录等,充分利用采购环境,熟悉市场情况、了解市场行情、掌握有关项目所需要的货物及服务的多方面市场信息,从而进行多方位地比较和选择;要善于风险识别,特别是对方案无法实现采购目的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问题要及时规避。
3.4建立与完善企业内控制度
企业管理工作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企业要想使招标采购工作更加有效,发挥更大的作用,就必须建立与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与程序。一是加强物资计量,质量检验、验收入库等原始记录的基础工作,防止个别内外串通,以少报多,以次充好的现象发生;二是强化招标工作的内部考核制度,指定监督部门对招标工作进行检查,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格考核和行政处理;三是加强招标工作的财务监控,资金支付方式和支付速度上向价廉物美、信誉好的供货单位倾斜。
4结束语
在企业物资管理中推行招标采购制度,将竞争机制引入物资采购的过程,是企业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拓宽采购渠道、优化采购质量、节约采购资金、降低采购成本的重要措施;做好招标采购的风险控制,对规范企业招标采购行为、强化采购各个环节的监督、抑制浪费和腐败现象,完善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政府采购方式;概念;特点;使用条件
中图分类号:F81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0-01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一)公开招标的概念及特点
公开招标,也称为竞争性招标采购,是指通过公开程序,邀请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方式。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与其他采购方式不是并行的关系。其特点包括:
1.有利方面:A.有效的实现物有所值的目标;B.促进公平竞争,使所有有资格的潜在供应商有机会参加竞争;C.促进供应商进行技术改造,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成本,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的质量;D.公开办理各种采购手续,防止问题的产生,有利于公众监督,减少腐败现象。2.不利方面:A.程序和手续较为复杂,耗费时间;B.所需文件十分繁琐,而且很难考虑周全;C.缺乏弹性,有时签订的合同并不一定是采购实体的最佳选择;D.可能会出现中标供应商靠降低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来降低价格,采购方因此而选择了劣质产品的问题。
(二)公开招标的使用条件
1.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2.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二、邀请招标
(一)邀请招标的概念及特点
邀请招标也称为选择性招标,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量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的供应商。这种采购方式具有以下特点:
1.信息的方式为投标邀请书。2.采购人在一定范围内邀请供应商参加投标。3.竞争范围有限,采购人只要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邀请标书即可。4.采购时间比公开招标方式短。
(二)邀请招标的使用条件
依据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
(一)竞争性谈判的概念及特点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通过同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商的一种采购方式。采购中谈判是指采购和销售双方就交易的条件达成一项双方都满意的协议的过程。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有:
1.有利方面:A.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B.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招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C.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D.有利于对民族产业进行保护;E.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地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产品中,同时又能转移采购风险。2.不利方面:A.无限制的独家谈判,容易造成厂商任意抬高价格;B.有可能违反自由企业精神,助长企业垄断价格;C.秘密洽谈,容易提供作业人员串通舞弊的机会。
(二)竞争性谈判的使用条件
《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
(一)单一来源采购的概念及特点
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即采购实体在适当的条件下向单一的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者征求建议或报价来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它是一种没有竞争的采购方式。其特点有:
1.采购单位所购产品和服务的来源渠道单一,采购环节相对较少,手续相对简单,过程也相对简化。2.采购程序简单,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在紧急采购时能够发挥较好的作用。3.缺乏必要的竞争,单一供应商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可能会增加采购方的采购成本。4.供应商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可能在谈判过程中贿赂采购方代表,容易滋生腐败现象。
(二)单一来源采购的使用条件
《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询价采购
(一)询价采购的概念及特点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向国内外有关供应商(通常不少与三家)发出询价单,然后对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并确定中标供应商,也确保产品和服务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询价采购的特点包括以下几点:
1.至少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者。2.报价采购时,只允许供应商提供一个报价。3.报价评审的特殊规定。
询价采购具有一定的竞争性,有利于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公平竞争,保证交易的公正性,维护采购方和供应商双方的共同利益。
(二)询价采购的使用条件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一、中小学教学设备政府采购特点
中小学校政府采购的范畴除基建工程、网络服务外,采购量最大的就是教学设备,因教学设备的主要使用方向是教育教学,有别于一般政府采购设备的使用,具有专业性和特殊性,采购特点为:
1.设备经费来源多元化
近年来随着中小学办学条件的改善,新课程、新课标的修订,教育部、北京市教委及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对不同阶段的教育,不同环境、不同特色的学校的办学条件有了新的要求,相应的拨款渠道和资金来源进入多元化,主要来源有国拨、市拨、区县拨款、也有少部分自筹款等。资金额度绝大多数都达到了政府采购的限额资金,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2.教学设备的时限性强
中小学教学设备的使用主要是满足学校每学期教育教学需求,从使用方向上不同于一般社会设备,也不同于高校设备,没有灵活调整期,从购置时间到正常教学使用都要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而目前的采购管理除年度预算的购置项目有时间表外,一些市拨专项、特色工程建设、大型活动需求从项目性质和需求时间上都存在紧迫性和临时性,如:60年国庆活动物资需求、2008年奥运周边学校建设等,这些项目时限性很强,而采购一般都要经过正常的政府招标采购公告期、投标期、评标期、质疑期等,时间冗长,给采购工作增加了难度。
3.采购管理部门多
目前,北京市中小学教学设备政府招标采购管理工作流程一般是:学校提出预算需求、教委设备中心和财务部门审核、上报区财政局并经人大会议通过后正式下达年度预算指标。采购职能部门根据下达的指标对招标采购项目进行规划,主要从采购设备的需求种类、学科要求、技术含量、设备需求时限等进行采购项目分类,制定采购项目进度表,并在项目招标实施前进行政府采购技术论证、采购专户资金申请、政府采购办采购项目立项,抽取招标机构等,才能正式进行政府招标采购活动。由此可见采购项目的管理程序复杂,涉及部门较多,有学校、采购中心、各学科教学研究部门、教委财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政府采购办公室、招标机构。由于部门众多,比较容易造成预算重复、技术指标定位不准,采购执行时间后置等,影响招标采购的进行。
二、中小学教学设备采购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1.公开招标项目采购周期长
采购活动从预算下达到采购计划资金的审批乃至完成招投标工作,中标合同的签订,供送货物及调试验收等最快也需90天,这样极有可能造成学校教学与设备配备不同步,另一方面一些专业性能强,市场占有率低的设备,如卫生保健类、健康教育类等,因教学需求量少,市场供应规模较小,在公开招标采购中很容易流标,造成二次招标,也影响教育教学的进行。
2.受公开招标评分标准制约,教学设备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难以保证
目前,北京市中小学各种教学设备采购的品目及技术要求以《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细则》为依据,这样批量教学仪器和通用教学设备每年的变化不大,成为每年度成熟性采购项目,一般都要进行公开招标活动,在招标采购初期阶段,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政府采购原则,确实采购到了性价比好的设备和售后服务,但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性,投标商对教育行业规律性采购项目越来越熟悉,对招标文件的理解上升到了新的高度,投标文件的响应有虚有实,就投标报价为例,公开招标中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满分为100分,其中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总分值的30%,为了达到中标目的,一些投标人重点关注价格分的分值比率,并对常规教学设备的报价进行超低价恶意操作,对质量、技术、售后服务进行造虚,即投标文件的书面文字对招标文件所提技术指标全部响应,而在实际执行中弄虚作假,造成以超低价格分中标,表面上节约了资金成本,实际增加了售后服务成本,由于受设备报价的影响,设备的质量也大打折扣,给后期验收工作增加难度。
3.预算计划的科学性、准确性也是影响采购工作的重要因素
中小学预算的编制初期是学校根据教学需求及办学条件标准自测完成,由于一线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教育教学,对设备预算和计划没有整体观念,加之学校领导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足,在设备预算时只考虑学校本身,考虑眼前需求,不考虑教学共用和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学校每年度预算时间的前置性,也会造成预算数量的重复,技术指标的不到位和不完善,严重影响正常教学。
三、对中小学教学设备采购管理的几点建议
首先,从使用部门到监管部门要消除对政府采购的误区,政府采购不是限制用户采购优质服务和优质设备,而是在公开、透明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利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性价比好的设备,即同类产品比性能,同种性能比价格,同种价格比服务,采购管理部门要根据中小学教学需求的特点,对采购项目分类,采购审批审核给予时效性、规范性的管理,减少不必要的周转流程,采购人及职能监管部门尽可能垂直化管理,避免多元化操纵。如:对机构的管理,有些区县是政府采购办公室管理,有些是教委财务部门管理,还有一些是采购人直接指定,在采购过程中遇到实质性问题时,机构多头推诿,影响采购进度,因此政府部门统一化管理很有必要,采取优胜劣汰的方式,进行绩效考评及采购级别认证管理,防止因程序化机械式的操作方式影响教学设备的招标采购,同时对于教学急需的特殊设备及市场不具规模性设备采取灵活多样的采购方式,以保证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其次,采购执行部门要及时了解市场动态,掌握一定时期内货物变换的规律性,对采购品类进行科学化、精细化的划分归类,及时调研了解学校的使用目的和需求时间,做好采购前的技术论证工作,对采购的设备要充分考虑到教学发展的前瞻性和实用性,防止有针对性采购和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采购业务能力。同时监管部门也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力度。目前,中小学教学设备的评标专家绝大部分来自高校和科研单位,从纯技术角度看对设备研究比较专业,但对中小学的基本情况和具体使用情况了解不全面,往往在评标过程中忽略综合性能而一味地就技术而谈技术,建议管理部门细化专家库的管理,广泛吸纳懂基础教育的人才及专业人员,扩大专家队伍,规范专家行为,并出台一些适合教育教学类设备采购的评审办法和评分标准,防止垃圾设备及非实用型设备进入中小学校。
1.公开招标采购模式
医疗物资公开招标是指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医疗物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医疗卫生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必须在规定的媒体上招标公告,以及招标项目采购的医疗物资技术质量要求、供应商资格认证标准及相关招标报价要求等。
2.邀请招标采购模式
医疗物资邀请招标是指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招标采购模式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所需采购的医疗物资的质量标准,同时降低了采购成本,但采购周期较长,采购过程中招标所需的各项费用在采购成本中占比较大。因此,现阶段我国省市级医院、大型医疗机构通常采用招标模式进行医疗物资的采购工作。
二、我国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医疗物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采购审批程序繁杂,采购周期长
对于传统的分散采购模式,从科室提交医疗物资采购需求,一般情况下需要经过该科室分管领导审批,医疗物资管理部门或采购部门审批,采购入库后科室领取使用还需要医疗机构仓储部门的审批登记。而对于招标采购模式,在采购初期需要对医疗物资整体需求进行预算,制定采购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同时采购单位需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采购信息媒体招标公告,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繁琐的采购审批流程和较长的采购周期造成医疗物资的供给严重滞后,影响到医疗卫生机构正常持续的经营活动。
(二)采购成本及费用难以控制
对于传统的分散采购模式,由于受到单次采购量的限制,采购成本通常比集中招标采购方式高,且受到医疗物资市场价格波动因素的影响较大。对于招标采购模式,医疗卫生机构前期需要对医疗物资供应市场进行充分的调研,并需要较为准确地预测一个周期对医疗物资的使用及消耗量。与此同时,还需要打通和维护政府及媒体关系。在采购过程中将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造成医疗卫生机构难以控制和核算自身采购成本,而采购成本的提高往往会变向转嫁给病人,这极大地影响了医疗卫生机构和病人的利益。
(三)医疗物资专业性强,采购质量难把关
无论是传统的分散采购模式,还是招标采购模式,医疗物资的采购专业性较强,而医疗卫生机构负责采购的部门和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对医疗设备、药品及医疗器具的质量好坏、品质优劣难以把握,很容易因为采购医疗物资的质量问题造成医疗事故,不但危害到病人的生命安全,还损害了医疗机构的声誉。
(四)医疗物资采购制度不健全对于现阶段我国卫生机构医疗物资的采购模式,采购活动通常牵扯到多个部门的利益。在采购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一方面医疗卫生机构对采购活动及采购费用的管理和控制难度很大;另一方面很容易造成采购人员勾结医疗物资供应商,进行暗箱操作,骗取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经费。
三、国外先进医疗物资采购模式分析
对于医学发展十分成熟的发达国家,高效、低成本、精细化的医疗物资采购模式极大地促进了其医疗服务行业的日益进步。例如,美国医疗物资专业化的集团采购模式存续了近百年,每年为美国医疗机构节约近30%的医疗物资采购成本。下面就对这种先进的、专业化的采购模式进行分析。医疗物资集团采购模式是指由一家大型医疗机构或多家中小型医院成立集团采购组织(简称“GPO”),医疗机构通过集团采购组织购买其所需的医疗设备、药品等医疗用品。集团采购组织通过集中一定数量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与医疗物资供应商谈判采购价格,确定采购价格后,集团采购组织根据其集合的医疗机构购买量和已经确定的价格同供应商签订采购协议。之后,通过该集团采购组织进行采购的医院将会根据协议价格直接向供应商购买其所需的医疗物资,同时由专门的商业组织承担物流配送服务。专业化的集团采购组织承担了医疗物资采购活动的交易管理职责。一方面,集团采购组织通过为医疗物资供应商提供稳定的销货渠道和销售价格来收取管理费用;另一方面,医疗机构通过集团采购组织同供应商签订大批量的采购协议,提高了自身的议价能力,有效地降低了采购成本,稳定了医疗物资采购市场的价格和交易量,减小了整个市场的价格波动风险。
四、实现医疗物资采购精细化管理的建议
(一)成立专业化的采购团队
构建专业化的医疗物资采购团队是实现医疗物资采购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基础。采购团队在采购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在医疗物资采购初期,对供应商资质、信誉及规模进行充分调查;对所需采购医疗物资的行业价格、供应量进行全面分析;对医疗卫生机构历史采购量、使用量及库存量进行数据分析,并对医疗卫生机构下一个采购年度医疗物资的需求量进行合理预测;结合医疗物资市场情况及自身需求制订采购计划及方案。
(二)发掘高效集中的采购模式
高效集中的采购模式是降低医疗物资采购成本的重要途径。对于大型医院成立的采购团队或是中小医疗机构自发形成的行业采购协会,集合该医院或该地区医疗机构对医疗物资的采购需求,采用询价招标的方式,同中标的多家供应商签订总采购合同,并同各医疗机构签订提货协议。采购团队或采购协会通过集合采购提高自身议价谈判能力,并联合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医疗物资使用机构提供采购融资服务,达到物品使用效率和资金应用效率共同最大化。
(三)建立完善的采购审计和监督体系
建立完善的医疗物资采购审计和监督体系是维持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工作持续稳定开展的重要决定因素。首先,要成立采购团队相对应的采购监督部门,监督部门中应设立采购价格审核、医疗物资质量审核及招标流程监督等专职岗位,培养相关岗位专业技术人才。其次,建立和完善采购组织的相关工作制度,其中包括招标会议制度、物流监管制度及资质认证制度等,充分发挥审计监督机构对医疗物资采购的监管审查职责。最后,开放及扩大医疗机构民主监督的渠道及范围,积极推行公开化的采购群众监督制度,形成专职部门、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使得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活动更加规范、专业和高效。
五、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