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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和谐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暂住证申领办法》、《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暂行规定》和住建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城区或乡镇,在暂时居住的人员。所称出租房屋,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来暂住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各乡镇政府要加强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内容同部署、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经费,各乡镇应逐步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和本系统的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第四条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综合管理、资源共享”和“以房管人”的原则,按照“综治牵头,公安为主,部门参与,综合治理”的要求,建立县、乡(镇)、社区(村)三级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机制。
第五条建立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工作机制,按照城区每500名、农村每800名暂住人口配备1名协管员的标准和社区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需要,原则上每个乡镇配备1-2名协管员。由人社部门按照公安部门提供的用工条件,全县招录40名协管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全县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工作。
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托综治部门成立综合性的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领导小组,依托乡镇公安派出所组建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服务中心),建立综治、公安、人社、税务、财政、人口计生、工商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暂住人口管理的相关工作。涉及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事项由公安机关负责。
社区设立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区服务站)。服务站与社区警务室合署办公,协助做好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申报、登记、办证和协助代征相关税费等日常工作,负责协管员的具体使用和考核。对劳务用工较多和流动人口居住集中的区域,应当成立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组。
第七条协管员经费保障。协管员工资标准适当高于城区最低工资,同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依照国家政策从再就业公益性岗位补贴专项资金和依法代征代收相关税费的手续费中予以保障。
第八条协管员应在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做好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申报、登记及办证等日常管理服务和治安防范等工作;了解、掌握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变动和各类治安情况,及时报告、提供相关信息;适时向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反映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当事人的合法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协助、配合税务人员工作;协助做好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协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城区再就业的援助对象;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能熟练运用计算机;身体健康;能独立完成相应的职责和工作任务;思想觉悟高,为人公道正派,工作责任心强;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十条综治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将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落实管理职责,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析研究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现状和问题,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加强指导、协调和督办,不断强化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建立对各职能部门绩效考核机制,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终考评,使管理责任制和各项措施全面落实。
第十一条公安部门:负责掌握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底数,登记暂住人口、办理暂住人口《暂住证》;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适时组织开展对暂住人口、出租房屋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将暂住人口中有违法犯罪嫌疑的高危人群纳入工作视线重点控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监督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落实治安和防火责任;负责协管员的使用和绩效考核,适时更新暂住人口、出租房屋信息。
第十二条人社部门:负责暂住人口的用工管理,建立健全暂住人口的劳动合同管理和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办理暂住人口《就业登记证》和《失业登记证》;完善、落实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农民工职业培训,开放各类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求职登记、岗位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从再就业援助对象中招聘符合条件的协管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组织岗前培训,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用工管理。
第十三条房管部门:依据国家政策、法规,组织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办理《房屋租赁证》;配合公安、人口计生、人社、工商等部门核查暂住人口《暂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照,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健全收费手续。
第十四条税务部门:依据国家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征税政策和办理程序,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代征房屋租赁等相关税费,完善代征手续;协助有关部门核查暂住人口《暂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及时向财政部门编报代征税费款手续费预算及办理相关支付手续,按月结算。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将协管员经费(再就业公益性岗位补贴专项经费和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列入年度专项经费预算,按月拨付给人社部门;及时核批代征手续费用款计划和拨付代征手续费的经费,按月结算。
第十六条人口计生部门:健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管理体制,保障暂住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免费技术服务措施的落实,为暂住人口育龄妇女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强化流出人口计划生育查询有效信息反馈工作,协助公安、房产、税务等部门检查验收有关证照。
第十七条工商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工商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做好暂住人员经营活动的管理。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对个体外来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教育,落实暂住人口管理各项措施,配合有关部门核查《暂住证》、《房屋租赁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照。
第三章暂住人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暂住人口实行《暂住证》、《就业登记证》、《失业登记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登记、办证、查验管理制度。
《暂住证》是暂住人员在暂住地的合法居住证明,应受法律保护。除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或扣押《暂住证》。
第十九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乡镇,在辖区内暂住的人员应当到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申报居住登记。在辖区内拟暂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暂住人员,应当在到达暂住地的次日到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申领《暂住证》。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可只申报暂住登记,其中住宿(宾馆、招待所)或住院就医的,住宿登记或住院登记视作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但从事经营活动在旅馆(宾馆、招待所)包房居住一个月以上者,应当申领暂住证。
凡暂住在直系亲属家中的人员(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劳教人员除外)不办理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第二十条申报暂住证登记应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
申领《暂住证》,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应当提交暂住人员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3张。
第二十一条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由单位负责到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建筑施工场所或个体经营场所的,由场所负责人到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带其到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四)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持《户口簿》和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到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五)暂住在内河水域船舶上的,由船主到船舶较固定停泊地的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六)其他暂住人员,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到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应在接到暂住人口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的3日内办结《暂住证》。
第二十二条《暂住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暂住的,暂住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持原《暂住证》到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办理延期或换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暂住人口在就业、子女入学时,应出示《暂住证》;有关部门在办理暂住人口就业、经商、子女入学等手续时,应查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对无《暂住证》的,应当告知其先办理《暂住证》,再办理就业、经商、子女入学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公安、人社、房管、税务、人口计生、工商等部门依据职责建立健全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管理档案和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实现网上查询和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五条聘(雇)用暂住人口较多的单位和业主,应当安排专职或兼职协管人员,并与公安部门签订《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责任书》,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督促暂住人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不得聘(雇)用应申领而未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
第二十六条实行暂住人口流入地与流出地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协调综治、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和基层组织,从源头抓起,落实对本地流出人员的管理措施。
第四章租赁房屋管理
第二十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建立租赁关系时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由房管局负责办理。备案时应严格核查出租人与所在地有关部门签订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保证书》,查验承租人提供的《暂住证》。
房屋出租人应自暂住人口房屋租赁关系确立、变更、解除之日起两日内向所在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登记备案,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每月应向房管部门报送出租房屋备案资料。
第二十九条租赁房屋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房产、规划、治安、人口计生、卫生、环保、税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房不能使用的;
(二)已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
(三)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
第三十一条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出租房屋时,房主应查验暂住人口的居民身份证和育龄人员《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填写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的登记表,尚未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的,应当督促暂住人及时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对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手续不完备的,不得出租。
(二)房屋出租人应当与公安部门签订《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保证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防范工作。
(三)房屋出租人应向承租人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四)房屋出租人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交纳房屋租赁税(费)。
(五)房屋出租人收取租金时,应向承租人出具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印制、使用的票据。
(六)遵守房屋出租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租房屋时,向出租人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育龄人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房屋转租、转借的,必须依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向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申报备案。
(三)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违章搭建。利用出租房屋从事旅馆业、餐饮、娱乐、网吧等经营性活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四)禁止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赌博、吸毒、贩毒、、制黄贩黄、伪造证件、承印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嫌疑人、窝藏和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禁止利用出租房屋进行传销或变相传销、无照经营、无证开办诊所、非法行医和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禁止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无证职介、婚介、培训、房地产中介等违法犯罪活动。
(七)禁止利用住宅出租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八)发现出租房屋内有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九)已婚育龄暂住人口不得政策外怀孕和政策外生育。
(十)遵守租赁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地税部门申报税务登记,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发现有偷税、漏税等违法情形的,应及时向地税部门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暂住人口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对直接责任人或暂住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三十五条聘(雇)用无暂住证人员或扣押暂住证及其他身份证件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对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三十六条房屋出租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不查验承租人的婚育证明,向无生育证明的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由人口计生部门依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二)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窝藏、包庇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五)项之规定,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房屋承租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六)、(七)、(八)项之规定的,由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五)项之规定的,由卫生、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规定的,由人口计生部门依照《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给予处理。
第三十八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一、总体思路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中省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导向,统筹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促进婴幼儿照护发展机制体制,提高家庭婴幼儿科学养育能力,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提供托育服务,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着力满足广大家庭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促进家庭和谐幸福。
二、工作目标
坚持以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试点示范、逐步推进的原则,按照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为婴幼儿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提高家庭照护能力;调动社会各界力量,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规范发展,不断满足广大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需求。
2021年,建成1个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机构,初步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和综合监管体系,探索托幼机构一体化服务和社区托育点建设。
到2022年底,完成县妇计中心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创建任务,加强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的指导,全面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基本满足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需求。
到2025年底,全县以家庭为主、社会补充、社区支撑的全方位、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框架基本形成,管理规范、监督体系基本健全,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全面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全面落实休假制度。倡导单位职工自觉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在民政婚姻登记窗口设立咨询服务台,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产假、配偶陪护假、哺乳假和生育津贴补贴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家庭婴幼儿照护提供便利条件,采取设置母婴室、哺乳室,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积极措施,满足职工照护婴幼儿需求。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县总工会牵头,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妇联、县人社局、县医保局配合)
2.加强科学育儿指导。县妇计中心和兼有婴幼儿照护内容的家政服务机构要设立婴幼儿早期发展服务指导中心,县级各分娩医疗机构和镇办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要建立优生优育优教指导室,通过开展亲子活动、父母课堂、育儿知识讲座,为婴幼儿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村(社区)妇幼专干兼任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员,定期开展入户指导服务。(县卫健局牵头,县妇联、各镇办配合)
3.提升公共卫生服务能力。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方针,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关注婴幼儿早期发展,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各镇办要组织志愿者服务队伍,上门为特殊困难群体的婴幼儿父母提供育儿指导和照护服务。(县卫健局牵头,县妇联、各镇办配合)
(二)建立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体系
4.增强社区公共服务功能。各镇办要将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公共服务重要内容,保障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用地用房。新建小区应当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标准,每千人不少于8个托位的要求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用3年时间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建设。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配套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县民政局牵头,县资源局、县住建局、各镇办配合)
5.加大社区社会资源投入。根据社区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需求,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强化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采取政府补助、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嵌入式、分布式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中心。人社部门要在社区公共服务领域,设置一定比例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公益性岗位,用以支持机构的发展。(县民政局牵头,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各镇办配合)
(三)实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
6.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在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等就业人群密集区域建立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引导、培育、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发改部门要按照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要求,积极争取国家托育照护服务试点专项投资,制定托育照护服务规划建设体系,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编报,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重点发展普惠性托育机构,为婴幼儿家庭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保证、方便可及的托育服务。(县发改局牵头,县资源局、县卫健局、各镇办配合)
7.鼓励托幼一体化建设。各级幼儿园要充分发挥专业资源聚集优势,允许有条件的幼儿园开展托幼一体化试点,增设托育班,招收2-3岁以下婴幼儿,并纳入幼儿园统一规范管理。在新建、改扩建幼儿园时,应考虑增加托育班资源供给,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县级公立幼儿园要积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充分利用师资力量雄厚的资源优势,率先推行托幼一体化建设,解决城区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实行托幼一体化的幼儿园,收托前应将收托3岁以下婴幼儿情况及时报告县科教体局和县卫健局。(县科教体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各镇办配合)
8.支持发展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为方便单位职工照护婴幼儿,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工业园区和职工数较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县总工会牵头,县卫健局、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配合)
9.鼓励举办形式多样的照护服务。各镇办、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社会资金举办专业性、多层次、多种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促进社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元化投入。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序供给符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消费水平的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县发改局牵头,县财政局、县资源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审批局、各镇办配合)
(四)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管理
10.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在我县辖区内举办的各类托育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并按照《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要求进行登记备案。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应向县委编办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性质的托育机构,应向县民政局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的托育机构,应向县审批局申请注册登记。核准登记后,登记部门应及时告知托育机构到县卫健局进行备案,同时,将已注册登记的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在15个工作日内推送到县卫健局,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共同纳入管理。(县卫健局牵头,县委编办、县民政局、县审批局、各镇办配合)
11.强化安全管理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必须符合相关设置标准和服务规范,并主动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全过程加强监管,管理公开透明。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大对托育机构消防设施、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管,排除安全隐患。各相关部门和镇办人民政府要按照分工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主要责任,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人员诚信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虐童等行为的机构和人员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县应急局牵头,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各镇办配合)
12.加强卫生保健监督管理。县妇计中心、县疾控中心、县卫生健康执法大队以及镇办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县计生协会要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不断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提升机构健康管理水平。对新设立的托育机构要按《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及时开展卫生合格评价,对评价不合格的,及时提出整改建议,限期整改到位后方可开展托育服务。(县卫健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各镇办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保障。各镇办、各部门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可采取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场地租赁、设施改造、设备购置、招聘人员等方面给与扶持。要全面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等6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与学校、幼儿园相同的价格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发改社会〔2019〕1606号),对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每个新增托位给予1万元补助基础上,验收合格后由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安排适当配套资金给予补助。积极做好社会资金的投入引导,促进社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元化投入。对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品牌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大力支持。(县发改局牵头,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应急局、县税务局、县卫健局、各镇办配合)
(二)落实用地保障。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县资源局牵头,各镇办配合)
(三)加快人才培养。县人社部门要将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保育员、育婴员等托育从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落实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县职教中心要增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开设儿科护理学等相关课程,加快专业人才培养。对已获得婴幼儿照护指导师、育婴师、保育员从业资格并具备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托育机构要择优录取使用,并按岗位职责落实相应薪酬待遇。要切实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深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工作,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县人社局牵头,县科教体局、各镇办配合)
(四)强化信息支撑。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县经贸局牵头,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审批局、各镇办配合)
(五)加强社会支持。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的友好社会环境。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相关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安全性。(县住建局牵头,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各镇办配合)
(六)强化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落实好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县级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备案、监管机制,各部门按事权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综合监督,并对日常监管负主要责任。严格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及备案制度,严格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制度。凡未登记、注册或设施条件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履职不到位的、发生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县卫健局牵头,县科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审批局、各镇办配合)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上成立以分管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发改、科教体、公安、民政、财政、人社、住建、自然资源、卫健、市场监管、应急、税务、工会、妇联、各镇办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局,由县卫健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强化部门协作。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县政府统筹安排,县卫健局牵头,政府各职能部门、各群团组织和各镇办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合作,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商议解决本县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形成政府统筹领导、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县发改局、县卫健局要认真调查摸底,对有意向申报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单位或企业,按照项目要求收集材料及时申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托育机构,县政府按规定提供支持政策清单,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有效实施,顺利推进。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认真做好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争创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市,全面提高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层次和水平,促进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早日实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二、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统筹规划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和相关保障制度,以社区康复工作站为依托全面开展社区康复工作,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讲求实效,坚持全面康复、普遍康复,到底,建立起残疾人康复三级组织管理网络和技术服务网络,构建残疾人社区康复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通过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市培育活动,进一步推动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深入开展,使我市的社区残疾人康复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三、实施步骤
(一)筹备阶段(7月1日——9月30日)。落实组织机构和康复机构,制定相关工作方案,落实培育活动经费。配备社区康复工作协调员、指导员,有计划地按照标准要求分步实施。
(二)试点阶段(10月1日——12月31日)。召开试点乡镇、办事处动员会议,开展各类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和督促试点乡镇、办事处全面完成试点工作任务,做好试点总结评估和全市推广工作。
(三)实施阶段(1月1日——5月31日)。按照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市的工作标准,召开各乡镇、办事处动员会议,开展各类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和督促各乡镇、办事处全面完成创建工作任务,做好各乡镇、办事处总结评估和全市创建活动工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全面落实相关工作。
(四)自查阶段(6月1日——6月30日)。市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组织自评,查漏补缺,制定整改措施。
(五)考核评审阶段(7月1日以后)。接受省领导小组的检查验收和评估,迎接国家的评审,并申请上级部门验收。
四、实施办法
(一)成立市创建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市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工作,对社区康复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残联,办公室主任由李如水兼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创建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市日常工作,并检查、指导、落实各项任务指标,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召开创建工作联席会议。
(二)市残联牵头,以乡镇、办事处及村委会、居委会为单位,对全市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全面详细掌握情况,弄清残疾人康复需求,安装康复器材,并提前在条件较好的社区开展试点工作,之后,全面铺开创建工作。
(三)由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层层分解创建工作任务,把责任落实到部门和单位,并将此项工作列入全市重要工作目标责任制,进行严格考核,对工作不力,敷衍了事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四)参照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市)工作标准,由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逐一对照示范标准的各个项目进行自查,找出差距与不足,加以改进。在5月底前完成创建工作,7月以后迎接国家和省的检查验收。
五、保障措施
1、提高思想认识。做好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是实现国务院提出的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和谐原平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责无旁贷的基本职责。要自觉把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及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制定优惠政策,采取得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2、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原平市创建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市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残工委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各乡镇政府、办事处亦要成立以行政负责人任组长的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明确专人分管残疾人康复工作,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3、落实部门职责。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涉及到多方面多部门,是一项社会工程,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社会化工作方式。各乡(镇)、街道,卫生、民政、财政、发改、教育、人事、城建、人口计生、宣传、残联等相关职能部门都要按照确定的职责分工,把做好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作为自己份内的重要工作,明确工作内容,建立工作制度,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要求,主动参与,发挥优势,积极作为,密切配合,构建基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4、强化目标考核。市政府将把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作为残疾人整体工作的重点内容,列入对基层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工作考核目标。对工作积极、成效明显、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给全市示范创建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处理,追究责任,确保全市创建工作有序、有效开展,确保创建目标的顺利实现。
六、各部门职责
(一)市政府秘书处
1、负责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区域卫生规划,政府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列入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考核制度。
2、负责制定扶助全市贫困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康复服务的优惠政策。
3、负责全市创建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
(二)市残联
负责协调督导整个“创建”活动中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
1、督促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制订康复计划。指导社区对残疾人康复需求进行摸底调查、建档立卡、组织宣传,为社区残疾人建立康复服务档案,建档率达80%,做好工作记录,动态掌握康复需求与服务情况。
2、协调辖区内卫生部门(市卫生局、原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市二院、安康医院等)进一步完善保障残疾人基本医疗制度,贯彻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的优惠政策,落实好省、市各项康复项目。
3、抓好社区康复协调员的配备工作,落实好康复工作经费和社区康复协调员工作补贴经费。
4、制订培训计划,对社区康复协调员和部分残疾人家长进行相关康复技能培训。
5、完成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设立全市残疾人康复指导服务中心,完善市肢体残疾、精神残疾、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康复技术指导中心和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站的工作。督促社区康复协调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专业康复机构的指导下,组织病情稳定的精神病患者和智力残疾人开展工疗、娱疗和其它康复活动;指导社区对聋儿进行听力语言康复训练;指导社区组织辖区内盲人开展定向行走训练。
6、会同卫生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康复知识、技能培训、娱疗、工疗和心理疏导等康复活动,帮助社区配备经济实用、便于社区使用或家庭租借的康复器材、辅助用具和康复普及读物。
(三)市发展和改革局
1、负责将残疾人社区工作纳入全市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年度公共卫生建设范畴。
2、积极争取有关发展残疾人事业政策的国家、省项目资金、设备器材支持。
3、合理规划,协调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开展。
(四)市卫生局
1、协助、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康复室,指定专业康复指导人员重点开展残疾人医疗康复工作,积极设置、指导、管理残疾人康复家庭病房。
2、负责残疾筛查、诊断,组织社区康复协调员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入户进行残疾人筛查和功能评定,早期发现各类残疾,掌握各类残疾人的状况。
3、负责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据筛查、诊断结果,对需要进行康复治疗和功能训练的残疾人实施康复治疗和训练。包括对视力、听力、智力障碍者进行早期干预筛查、诊断转介;对肢体障碍者,进行运动功能、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训练;指导精神病患者合理用药、心理辅导。
4、做好康复知识普及,开展康复咨询活动,传授残疾人预防知识和康复训练方法。
5、督导协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社区疑难残疾患者转介给上级医疗机构或专门康复机构。
(五)市民政局
按照创建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市的标准要求,着力抓好以下工作:
1、指导协助社区居委会依托现有机构和设施,安排固定的残疾人活动场所,社区康复站面积不少于30平米。
2、协调卫生部门,抓住社区规范化建设的有利时机,完善社区服务机构功能,设置康复室,设置率达到80%。
(六)市财政局
1、负责对市残联申请的康复设备、器材、康复中心(站、室、点)改造,康复员补贴、康复人员培训等“创建”活动经费进行审批。
2、按辖区人口每人0.5元标准预算并拨付康复经费,确保培育活动康复经费的足额落实。
(七)市教育局
1、成立相关方面的专家技术指导组,做好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工作。
2、做好在校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和服务工作。
3、配合相关方面,做好康复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八)市人事局
负责人力资源临时的合理流动、配置,组织专业人员和相关方面,保障全市创建活动开展的需要。
(九)市建设局
1、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设和居住小区以及有残疾人生活与工作的场所,要严格执行建设部、民政部、中残联《关于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2001]126号)等有关强制性标准中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要求,设置和完善无障碍标志,把好设计、施工图的审查及工程验收关。
2、把社区残疾人工作纳入统筹规划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建设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委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中残联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标[2003]38号),在审查规划时,应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提出的无障碍要求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市委宣传部
1.做好社区康复示范市创建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2.将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和文明村镇创建工作内容。
(十一)市人口计生局
依托自身资源,发挥基层网络优势,开展出生缺陷监测,做好病残儿童鉴定,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十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各乡镇、街道为本辖区创建活动工作的主体,要成立创建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乡(镇)、街道工作领导小组,由小组长与辖区内村、居委会签订责任状,按照示范县(市)标准,逐条逐项做好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两级创建活动的落实工作。
2、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把创建活动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目标考核,统筹安排,发挥整体优势,确立专人分管牵头,明确工作职责。
3、制定本辖区创建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提出康复站(室)的建设计划,确定残疾人家庭康复的重点对象。指导社区制定康复工作计划、各项有关制度等。
4、做好康复需求的调查,对重点康复站(室)进行改造,提出康复需求计划,支持协调各项“创建”工作开展和落实,完成创建活动领导小组交给的“创建”活动中的其它任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全面开展,为争创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市做出积极的贡献。
七、经费落实
(一)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创建”活动经费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按辖区残疾人康复需求情况适当安排社区康复经费。
八、达标体系
残疾人各类康复率达到以下标准:
(一)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率90%。
(二)聋儿语训率90%。
(三)肢体残疾人功能训练率90%。
(四)缺下肢者假肢装配率70%。
(五)精神病患者监护率90%。
一、香港“以子女为中心,以家庭为本位、以社区为基地”的家庭辅导理念
香港公教婚姻辅导会辅导主任、资深的临床督导专家江任燕琼女士详尽地报告了香港近20年来家庭辅导的历程。香港是中西文化荟萃的地方,在社会的急剧变迁中,对家庭服务(家庭治疗,家庭辅导)的需求日增。香港的家庭服务已经专业化并取得了社会的认可。家庭服务工作者不断涉猎不同学派的学说,国际知名学者纷纷访港,不少学者前往美、加留学,不断积累着丰富和宝贵的经验。专业工作者自发组成研究家庭治疗的学会和训练中心,培育专业家庭辅导工作者。工作人员并非一成不变地照搬西方的观点和技巧,本土化的家庭辅导方式日益发展。香港政府成立了社会工作者注册局,要求所有社会工作者注册之后才可以向市民提供服务。受训学员经实习后可获得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认可的专业家事调解员或家事调解督导主任资格。
香港在经历社会转变与金融风暴之后,发生了许多变化,如移民潮(由内地移民香港者日达约150名)造成“太空人”家庭,港人北上内地发展而出现两地分隔家庭,都对家庭成员造成很大的冲击。社会服务机构对此提供了各种创新的家庭服务:一是处理家庭或婚姻的服务,提供婚姻危机的热线和团队,以应付社会的需求。婚姻调解服务是通过和平协商的过程,由专业调解员协助离婚夫妇和平、合理地处理分居或离婚,帮助他们寻找共同的关注点,解决子女教养、生活、子女探望及财产分配等问题。由于离婚家庭多(每年接近20000宗离婚个案),不少家长成为单亲人士,社会福利署及非政府机构提供一系列支援服务,包括辅导、妇女庇护、职业辅导、儿童照顾和法律援助等。二足回应社会或家庭模式转变的服务。如为广州、香港两地分隔家庭提供服务,协助他们在移居前做好身心准备。协助新来港定居的家庭成员解决家庭及生活适应问题,帮助他们愉快地融入社会。三是巩固婚姻或家庭关系的服务。如为有关系困难的夫妇提供专业的性治疗服务,举办婚前讲座,协助准婚男女能更深入地认识彼此关系,为婚姻做出更妥善的准备。开展家校合作或亲子教育,推动不同地区委员会、学校及家长的合作,积极推广不同形式的亲子教育。
香港未来家庭服务将以崭新的方法在社区里提供理想的服务模式,其理念足以子女为中心,以家庭为本位,以社区为基地。家庭服务的四个原则是:(1)方便大众;(2)及早发现或预防问题;(3)综合性;(4)伙伴合作。家庭服务的三种类别是:(1)丰富家庭资源:如开展家庭生活教育,提供教育性、预防性的服务,接触有需要的家庭,利用社会义工、自助小组开展服务等。(2)提供家庭支援:如情绪支持和短期个案辅导。(3)深入家庭辅导:如开展深入的、治疗性的家庭辅导及危机处理,成立“一站式综合家庭中心”(有需要的家庭只要一到家庭服务中心便可以获得服务,与社区合作,联结资源网络为家庭成员提供较全面而有效的服务)。
二、台湾家庭咨商(辅导)与治疗的发展、目标、理论基础和工作重点
台湾师范大学教育心理与辅导学系的陈秉华教授总结了台湾的家庭辅导概貌。随着社会变迁,台湾的家庭文化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家庭辅导与治疗的目标是增加家庭内个人的自我意识与自我价值感,维系家庭中个人的心理健康与家庭的和谐完整。家庭辅导与治疗的主要理论基础是,结合西方的家庭治疗理论、中国人家族主义以及社会变迁湾的家庭文化,发展适用于台湾的家庭辅导与治疗工作模式。家庭辅导与治疗工作的重点在于:协助家庭面对、接纳家人出现的问题和家庭共同承担的困难;协助家庭内的每个人了解自我或彼此的状态,增加对自我或彼此的了解与接纳;协助家庭了解家庭内不良的互动与沟通模式以及由此所带给个人与家庭的困难;协助家人了解、接纳家庭使用不良互动模式背后所隐藏的正向目的,认识家庭的正向资源;协助家人了解家庭所承受的来自环境与社会的压力,了解家庭可使用的社会资源;协助家庭运用正向力量来面对家庭目前的困难,找到可替换目标;协助家庭了解与认可家庭内个人与家庭的改变以及意义;协助家庭持续改变以减轻或解除家庭的困难;协助增加家庭内个人的自我价值感、家人间情感的重新连结以及重建家庭的和谐与完整等。
三、马来西亚华人社区的婚姻与家庭辅导正在起步
马来西亚博爱辅导中心创办人、亲子游戏治疗导师黄晋亮先生介绍了他们中心的工作。马来西亚是个多元种族的国家,2000年总人口为2220万人,华人占25.3%。华人社区的辅导起步于80年代。一般的辅导中心并没有一套完整的家庭或婚姻的辅导模式,各辅导机构皆以其宗教取向、信念和对象群体实践其目标,以案主中心、亲子游戏治疗、现实治疗、家庭治疗模式为主,这些都是源自美国与香港的辅导模式。2000年底“博爱”开始推荐游戏治疗、亲子游戏治疗、艺术治疗和家庭与亲子关系层面的辅导模式,让家庭辅导更具系统性和全面性。
目前马来西亚的辅导境况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人才短缺。华人多有功利的价值观,一般的家长皆为儿女选择“有前途”的职业,如工程、会计、电脑和医生等,很少有父母会鼓励自己的孩子选择冷门的心理、社工或辅导等助人的行业。直到近几年,冷门的行业才逐渐有人问津,才成为大学的热门课程,原因在于大学对心理卫生建设的日益重视,大学教育的开放和普遍化,还有就是留美、加、港、台、澳等毕业生回马的贡献。
二是华人文化的影响。华人根深蒂固的观念,如大男人主义、家丑不外扬、不苟言笑和不善抒发内心情感的民族性格,都是推动辅导教育的障碍。
三是资源缺乏。民办的辅导机构一般都不能得到政府在经济或人力资源上的援助,在推动工作时力不从心。
四是普遍问题增多。社会迅速改变,削弱了传统的婚姻、家庭与道德观念。近几年家庭暴力、凶杀、自杀等家庭悲剧频频上演,青少年逃学、离家出走、犯罪、吸毒、校园暴力、虐待儿童、、、弃婴、失踪等事件也时有发生,皆与经济状况、身体状况、情变、债务、吸毒、夫妻恩怨等有密切关系。
五是辅导前景看好。越来越多的本地大学开设心理、辅导及社工系,有的已开设了硕士课程。政府已于1998年正式成立辅导部门,考核辅导人员的专业水平,将辅导工作推向专业化。在处理多元种族、文化、信仰的社会问题中,政府更加了解到辅导对人民心理卫生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在经历了独立后的经济建设、金融风暴及最近的经济萎缩后,华人已开始认识到人活在世上,不单靠饮食、衣着、享乐,而更重要的是生、心、灵的平衡生活,因此也较愿意开放自己,探讨个人的内心。有识之士呼吁:(1)政府要从预防及教导角度援助有规模的民办辅导中心,设立社区服务中心,推动多元化的服务与培训。(2)私立的电台、电视台可设立资源中心,发挥大众传播的教育功能,制作有关家庭、婚姻以及儿童、青少年等辅导专辑,开展广泛的社会教育。(3)政府可为社会人士提供免费电话辅导热线和更多的求助渠道。(4)警方也可与这些中心有更密切的合作,为在危机中自杀的人士提供更迅速有效的援助。(5)政府可每年定期拨款给这些中心,为员工提供短期或长期的培训与研究工作。
四、对中国内地开展家庭辅导工作的几点启示
1.借鉴港、台和马来西亚华人社区的工作经验,使内地家庭辅导工作与研究有良好的起点。
2.树立“以子女为中心、以家庭为本位、以社区为基地”的家庭辅导理念。
3.整合家庭、学校和社区的各种辅导资源,尤其是加强政府的经费投入。
4.扬长避短、洋为中用,建立中国化、本土化的家庭辅导工作模式和评估体系。
第一天主要了解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及如何与病人沟通。在实践的七天中必须8点正式上班,听从医生安排。对待病人,要聆听病人主诉,对病人进行必要检查。在言语方面,必须亲和友善,不能命令不能冷淡,要与病人及其家属如亲人一般耐心询问。当天晚上做好小结。
按张医生的指导,给病人量体温、抓药、换药。
向医生、护士学打针、挂点滴、测血压。根据自己所学的医学知识。实习报告网输液换液的基本要领;掌握了测量血压的要领;抽血的要领等。下面简述血压测量方法:患者坐位或者卧位,血压计零点、肱动脉与心脏同一水平。气囊绑在患者上臂中部,松紧以塞进一指为宜,听诊器应放在肱动脉处,缓慢充气。放气后出现第一音时为收缩压(高压),继续放气至声音消失(或变调)时为舒张压(低压)。刚开始还抓不住要领,后面测了几回,慢慢才有点感觉,动作也越来越规范。
学习如何料理卧床病人及张医生对我此次实践做出评价几提出今后工作的意见。
医德方面。医务工作者承担着的“救死扶伤、解除病痛、防病治病、康复保健”的使命。唐代“医圣”孙思邈在所著《千金方》论大医精诚有这样的论述:“凡大医治病,必当安神定志,无欲无求,先发大慈恻隐之心,誓愿普救寒灵之苦。”因此,医生必然要掌握先进医疗技术,同时更要具有爱岗敬业、廉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品格。从这几天的实践观察中,每位医护人员的真诚笑容,对病人和家属的亲切问候,都深深地打动着我。医生治病救人的初衷一直都存在。要做一个好的医生,首先要有好的品德。我一定会牢记于心的。
个人方面。虽然我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见习生,但是我有着真心求学的态度。在七天与医院的亲密接触中,我明白了,知识是永远学不完的,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而作为见习或实习生,要做到:1、待人真诚,学会微笑;2、对工作对学习有热情有信心;3、善于沟通,对病人要细致耐心,对老师要勤学好问;4、主动出击,不要等问题出现才想解决方案;5、踏踏实实,不要骄傲自负,真正在实践中锻炼能力。再过两年我将真正走进医院见习实习,这次的经历为我以后的学习提供了经验。
在这期间,我发现医护人员真的很辛苦,每天都要微笑面对每一个病人及家属,给予他们温暖和信心。至于红包送礼的问题,也由于制度严格,从来没有见到过。这种严谨,这种一切为了病人的心,真的让人感动。我所追求的,不正是如此么?
以上就是我一周的医院实地学习实践的体会。实习报告网通过实践,我更加坚定了学医的信念。相信在以后的学习中,我将时刻以三甲医院的高标准要求自己,为圆我的医学之梦而奋斗下去。
〔关键词〕 城区,空巢老人,养老需求,社区养老,合肥市
〔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3)03-0101-04
近年来,随着人员流动速度的加快、流动空间的扩大、就业机会的增多和代际居住方式的变化等,空巢老人家庭数量不断增长,空巢期不断延长,老年人家庭照料难以安排。于是,以养老院为主要形式的院舍照料模式应运而生,承担起对老年人看护、医疗、保健等照料任务。但是,院舍照料模式存在经济成本较高,个体自我照料能力被削减,对专业人员的依赖性增加,与家庭及社区的接触减少,缺乏自由,对个性化服务需求缺乏回应等弊端。而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进一步加速,空巢老人在物质生活、精神文化、医疗保障等方面需求的增长与个人满足能力的局限性以及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将越发强化,由此产生的冲突加剧了老年人与社会的隔膜感和疏离感 〔1 〕 ,形成了新的社会问题,迫切需要寻找一种适切的方式来满足日益增长的老年福利服务需求。本文以合肥市为例,通过对大量城区空巢老人的调研,探讨其养老需求及如何建构满足其养老需求的社区养老服务体系,从而全面提升城区空巢老人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资料收集与样本特征
本研究涉及的城区空巢老人,是指没有子女或有子女但不与子女住在一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居住在城区的老人。2010年12月,课题组和合肥市老龄办携手对合肥市城区的空巢老人进行了生存状况和养老需求的调查。本调查采用多段抽样方法,在合肥市的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高新区、经开区和新站区等7个城区发放问卷3000份,回收有效问卷2924份,回收率达到97.5%。调查内容涉及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情况、收入消费情况、健康状况、医疗服务情况、社会参与情况等11个方面60个子项目。课题组进行问卷调查的同时,还对40位空巢老人进行了深度访谈。所有调查数据用SPSS17.0进行统计分析。
在本次调查的2924位空巢老人中,男性占51.44%,女性占48.56%;城镇户口占80.98%,农村户口占19.02%;60~69岁占25.48%,70~79岁占36.44%,80岁及以上占38.08%;小学文化程度及以下占59.51%,接受过初中、高中及大学教育的分别占22.16%、11.11%和7.11%;已婚且原配偶健在者占50.02%,独身者(包括丧偶、离婚和未婚者)占49.98%,其中,10.61%的老人未婚,36.41%的老人丧偶,1.86%的老人离婚;49.15%的老人已退休,24.41%仍在工作,26.44%的老人无业。
二、城区空巢老人的养老需求
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是指老年人生活中需要并希望社会提供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资源保障与服务支持 〔2 〕 。据调查,目前城区空巢老人的养老需求主要包括经济保障需求、医疗服务需求、生活照料需求、精神文化需求和养老方式需求。
(一)经济保障需求。满足老年人的经济保障需求是保证其享受有质量、有尊严晚年生活的基础。老年人的经济收入由于年龄的增长、劳动能力的逐步丧失和社会参与能力的下降而减少,而基本生活费用、医疗费用等开支又是刚性增加的,收入与支出之间存在很大的矛盾。从收入水平来看,29.76%的空巢老人经济收入在合肥低保线259元以下,27.77%的收入在260~699元,9.98%的收入在700~999元,32.49%的老人在1000元以上,甚至有13.67%的空巢老人不仅不能从子女那里得到资助,反而还要时常接济他们,从而进一步降低了收入水平。从收入结构来看,空巢老人的主要生活来源是退休金、社会救助和子女资助,分别占41.24%、23.15%和20.73%。总体上看,城区空巢老人每月都有一定的经济收入,物质生活应该不是太大问题,但这些经济收入并不能充分满足空巢老人的经济需求。调查发现:55.14%的空巢老人认为收入“够”或“刚好”能维持日常开支,44.86%的空巢老人则认为收入不够维持日常开支;48.84%的空巢老人认为自己经济上有保障,但51.16%的空巢老人觉得缺乏经济保障。在访谈中我们了解到老人们对物价上涨和自己随时可能要支出的医疗费用充满担忧,缺乏生活安全感。其中,72.83%的空巢老人没有给自己准备养老的钱,有52.02%的空巢老人担心没钱治病。经济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老人们是否能够享受到高质量的晚年生活,因此,在发展社区养老时,应为收入水平较低的老年人提供经济支持,满足其经济保障需求。
(二)医疗服务需求。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的生理机能逐步退化,免疫功能降低,患病率高于其他年龄群体,对老有所医的需求会日益增加,满足其医疗服务需求对于提升其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在2924位城区空巢老人中,身体基本没有严重疾病的空巢老人只有18.78%,而分别有39.67%、16.89%、10.43%、22.54%、17.95%、7.15%、2.56%和3.52%的空巢老人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听力障碍、肢体残疾、肿瘤、半身不遂及其他。71.16% 的空巢老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合作医疗,但仍有近三分之一(28.84%)的空巢老人没有任何医疗保障。从空巢老人使用医院的医疗服务来看,享受到门诊和住院医疗服务的空巢老人分别占67.97%和28.11%,在医院检查过身体的有45.90%。47.31%的空巢老人认为看病是方便或比较方便的,21.55%的空巢老人认为到医院看病的便利程度一般,另有31.14%的空巢老人认为到大型公立医院看病不方便,其中不方便的主要原因主要是就诊不便(26.71%)、行动不便(23.08%)和交通不便(18.98%)等。鉴于使用医疗服务的各种不便,老人们希望能够大力发展社区医疗服务,能够提供上门定期检查身体(38.47%)、上门医护保健(24.38%)、医疗保健知识讲座(16.55%)、家庭护理(15.29%)等方面的服务。
(三)生活照料需求。老年人的生活照料需求是这一群体特殊而又普遍的客观需求。由于身体机能弱化,或因疾病等原因导致日常生活有障碍,原来能够独立完成的活动现在需要他人协助,从而引起对照料的需求。调查结果显示,75.2%的空巢老人能够或基本能够做轻便的家务活,24.79%的空巢老人已经不能做轻便的家务活。尽管大部分空巢老人还能承担家务,但是在很多活动中存在困难需要帮助,如上下楼梯(21.61%)、乘公共交通工具(18.54%)、洗澡(16.89%)、穿衣服(12.48%)等。据调查,城区空巢老人对“家政服务”的需求比例最高,达85.44%,说明他们希望社区能够提供水电维修、管道疏通、清洁清洗、理发等方面的服务,对“陪同看病”、“代购代缴”和“聊天解闷”的需求分别达到16.62%、14.50%和11.15%;在社区所提供的养老服务时间上,63.09%的空巢老人需要现在或近期每周为其提供3~5小时,其次是6~10小时(21.95%)。这说明大多数空巢老人每周只需要少量的外来服务介入就可以缓解照料的难题;对于社区服务收费,72.43%的空巢老人认为每小时收费10元及以下合适,其次是11~15元(20.64%),表明空巢老人渴望以低廉的价格获得周到的社区服务。同时,88.62%的空巢老人希望政府为其出钱购买服务。
(四) 精神文化需求。精神文化需求的满足是衡量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重要内容,也是影响其生活满意度的重要因素,并对老年人身心健康有着显著影响。当问及“您经常去下列哪些活动场所”时,回答“经常去室外空地”的比例最高,达48.15%,其次是去广场公园、去专门的老年活动场所(老年活动室、老年大学、老年人协会、老干部活动中心、托老所)和上邻居家,分别达到29.51%、28.59%和26.06%,还有15.53%的空巢老人很少出门。空巢老人平时最主要的休闲娱乐活动是看电视(67.44%)和散步(47.37%),其次是听广播(25.55%)和看书读报(23.91%)等。这些调查表明,社区老年活动场所并没有发挥太大的文化养老价值功能,社区活动的内容和形式还有待进一步贴近老年人。16.0%的空巢老人有,主要信仰佛教(33.52%)和基督教(32.41%),84.0%的空巢老人没有。从调查中发现,目前城区空巢老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仍然比较单一。老人精神慰藉的缺失和不足可能会引发一系列心理健康问题,严重者可能还有轻生的倾向。调查结果显示,23.55%的空巢老人感到孤独、焦虑。在社区养老模式的架构中,一定要高度重视空巢老人的精神慰藉问题,通过增加社会参与的机会真正使老年人能够“老有所乐”。
(五) 养老方式需求。调查数据显示,20.59%的空巢老人表示愿意入住养老机构,59.99%的空巢老人选择居家养老,19.42%的空巢老人表示无所谓。之所以有相当比例的空巢老人不愿意入住养老机构,主要是由于经济上承担不起(33.89%)和入住养老机构不自由(23.67%)。与入住养老机构相比,空巢老人更倾向于留在熟悉的社区里。对于那些愿意入住养老机构的空巢老人而言,能够承担的入住费用和实际收费之间存在较大落差:62.91%的空巢老人每月可承受的服务价格(包括伙食、床位、护理等)不超过500元,20.94%的空巢老人每月可承受的服务价格不超过800元。老年人倾向于选择收费标准较低的养老机构,这与其经济收入水平普遍不高紧密相关。在合肥市,对于生活能够自理的老人,社会养老机构最低收费每月730元,最高的每月则要2500元;而对于失能老人,最低收费每月在1000元以上,贵的则接近每月6000元。根据目前社会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绝大多数空巢老人很难迈过养老机构所设置的经济门槛。
三、结论及对策建议
通过调查发现,合肥市城区的空巢老人大部分都有经济保障,但对个人养老缺乏足够的经济储备,收入水平普遍较低,收入来源比较单一,尚不足以应付各种生活开支;大部分空巢老人有各种各样的慢性病,且仍有一定比例的老人无法享受到医疗保障。由于年龄增长、行动能力退化等因素,老人们普遍存在看病不方便的问题,希望能够大力发展社区医疗服务,特别是能为高龄老人、失能半失能老人上门提供医疗服务;尽管大部分空巢老人还能承担一定的家务劳动,但在衣食住行等方面存在困难需要帮助,其中对家政服务的需求最大,同时渴望政府能够为其购买服务;空巢老人的文化活动并不丰富,社会交往面狭窄,社会参与度较低,精神慰藉存在一定的缺位;城区空巢老人总体上倾向于社区养老,这就为社区养老服务提供了发展空间,也给政府、社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同时,城区空巢老人对社会养老机构的接受度提升,但经济拮据仍是自身获得机构养老的最大障碍。我们发现,尽管城区空巢老人在经济、医疗、照料、精神等方面面临诸多难题亟待解决,但仍有61.49%的空巢老人对现在的生活感到满意。针对调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及需求状况,我们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完善的社区养老服务体系。
(一)加强中长期规划和财政投入力度。政府要充分认识到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意义,把握人口老龄化对经济社会所产生的深刻影响,将养老福利事业纳入到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建立老年人收入、居住、分布、健康等一系列数据的动态信息系统。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老年人福利服务需求及完整的信息参考,统筹本地区的老年福利事业,形成完整的社区养老保障体系和服务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出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用地政策、社区养老服务与管理规章制度、财政支持政策和税收政策等,有步骤、有计划地设置家政服务站、老年公寓、养老院、日托所、社区活动中心、文化活动室、健身场所、老年饭桌等服务设施,构建一张满足老年人多样化需求的社区服务网络。形成老年人福利财政支持的长效机制,同时完善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渠道,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区养老服务领域,形成产业化链条,政府则要加强监管和政策扶持。同时,政府必须适时开办社区服务的相关学科,开展基础服务培训,培养从事社区服务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的专业人才,为提升老年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发展老年福利事业提供人才储备。
(二)树立一体化的社区养老服务新理念。要树立经济保障、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精神慰藉一体化的社区养老服务新理念。一要强化经济保障。加快建立规范、统一、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扩大养老金的覆盖面,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加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缩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养老金差距,推动养老金的社会发放,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确保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 〔3 〕。为特困高龄空巢老人购买服务或提供经济补助,使其既可在社区养老服务站购买服务,也可选择入住养老机构。二要增加社区生活照料渠道。调查发现,不足三分之一的城区空巢老人愿意和子女生活在一起,不愿意居住在一起的主要是因为感觉不自由,私密空间太小。为此,政府要引导开发商将适合年轻人居住的户型与适合老年人居住的户型整合在一个小区内,鼓励老年人与子女共同生活在“一碗汤的范围”内,对那些能与父母共同居住在一个小区或社区范围内的购房者提供优惠。这样既可以保持双方的相对独立性与自由,又可以相互提供照料和精神安慰。同时,政府可通过降低社会养老机构的门槛,给予项目用地保障和财政资金补贴等优惠政策,适当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市场化运作的微型社区养老院提供日托、全托和临托服务,争取每个社区居委会建有一个,将覆盖面扩展到所有需要服务照顾的老人,并提供家政、饭菜配送、读报聊天、老人接送等服务。同时,通过网格化信息的社区全覆盖,将老年人的需求与托老所以及其他养老服务机构信息平台对接,以便对老年人的需求及时作出反应。三要发展社区医疗保健服务。开设社区医院、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将符合条件的医院或中心作为医保定点单位,推行医保门诊刷卡结算,相应提高老年人的医疗救助标准,并根据老年人的生理特点开设老年病的治疗门诊、心理辅导中心、保健站、康复中心等,加强对老年病的预防知识宣传和普及医疗保健知识。通过收费,组织当地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或社区健康巡逻队的志愿者实行义诊,上门送医送药、定期检查身体、医护保健和家庭护理等 〔4 〕。四要丰富文化娱乐活动。整合社区资源,建设更多“小型多样、共同利用、方便适用、功能健全”的老年人生活设施和活动场地。针对老年人需求,设置多样的活动项目,组织开展各种文体活动,促使空巢老人在文化娱乐活动中激发生活情趣,消除寂寞。同时,把老年教育纳入到终身教育体系中,加强规划部署,建立社区老年科普大学,扩大老年教育的覆盖面,普及健康医疗、保健养生、法律维权、家庭护理、种植养殖、书法绘画、音乐鉴赏等方面的人文和科普知识,让广大老年人能够“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三)增加社会参与的机会。要推动空巢老人积极参加社区志愿活动,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发挥空巢老人余热,继续服务社会。调查中问及“如果身体允许,您是否愿意为其他老人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超过一半(51.7%)的空巢老人表示愿意。可以鼓励空巢老人参与社区老年人自我服务和“时间储蓄银行”式的互助服务,由低龄老人、健康老人帮助高龄老人,无病老人帮助有病老人,服务时间由社区记录并累计,既可以让空巢老人在帮助他人的同时完成自身“财富”的积累,又可以让大家相互扶持帮助,生活上相互守望照顾,精神上互相抚慰依靠 〔5 〕。政府还可以通过提供资金、场所、政策、人力等条件鼓励社区成立老年协会,将分散的老年人予以组织化,发挥老年协会在社区建设和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如整顿社区卫生环境、教育青少年、维护社区治安、协助计划生育工作、开办各种文体活动、管理社区老年大学和社区老年文体设施等,也可将前述的“时间储蓄银行”互助养老模式直接交由老年协会操作,甚至社区养老服务站的部分工作也可以让老年协会介入。老年人通过参与一系列集体行动,外部效能感与内部效能感同时增强,既获得了社区居民的认同与尊重,精神生活也得到了充实,心理得到了满足。
(四)强化敬老爱老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敬老、爱老、助老、养老”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宣传教育,不仅有助于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而且更有助于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和老龄福利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社区要利用事迹报告会、专题研讨会、演讲比赛和小区宣传栏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寓教于乐,引导居民尊老爱老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要开办社区养老专栏,宣传老龄的相关政策法规、老龄权益保障、先进典型及经验,对极少数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形成舆论压力,并大力倡导邻里守望相助的社区精神,宣传社区志愿者文化,营造“敬老、爱老、助老、养老”的浓厚社会氛围。同时,要加大社区养老这一新型养老方式的宣传,让居民充分了解社区养老的基本特征和参与方式等,促使其能真正认识和体验到社区养老模式所带来的便利,从而积极地参与、支持和推动社区养老模式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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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田奇恒,孟传慧.城镇空巢老人社区社区养老服务需求探析——以重庆市某新区为例〔J〕.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1).
〔3〕韩振燕,郑娜娜.空巢老人心理需求与老年社会服务发展探析——基于南京市鼓楼区的调查研究〔J〕.西北人口,2011(2).
云南省作为一个典型的“未富先老”的省份,尤其是在人才资源数量不足、人才结构失调、新老交替人才青黄不接的现实状况下,开发和利用低龄老年人力资源存在着很大的发展空间。
1低龄老年人力资源具有知识经验方面的优势
2013年新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发〔2012〕72号)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一方面,老年人中有很多人是知识型人才,这类人才所适应的工作岗位往往要求智力水平较高,而对体力却没有太高要求,因而老年知识型人才在很多工作领域仍然大有可为,而且其知识和经验的积累相比青年人更具有明显的优势。另一方面,从心理和精神状态来看,很多老年人在离退休后依然保持着健康的身体和乐观的心态,愿意继续参加社会实践,用自身丰富的知识和娴熟的技能奉献社会。因此,从各方面来看云南省老年人力资源的开发具有可行性。另外,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医疗卫生水平的进步,人们的平均寿命在不断提高,步入高龄老年化的时间更长。据《2013年昆明市居民健康状况评价报告》统计,2012年昆明市平均预期寿命达到了77.43岁,比上一年增加0.35岁,高于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而且,云南昆明被誉为“春城”,舒适的生活环境为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也为老年人发挥余热提供了便利。
2是老年人实现人生价值的良好契机
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将人的需求分为5个等级,分别是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马斯洛认为,人们一般按照从第一层次到第五层次这个需求“阶梯”,从低级到高级追求各项需求的满足。在云南老年人口中,部分低龄老年人是具有高智商的知识分子,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是他们在青年和中年时期需要考虑的问题,而他们在离退休以后大多在医疗费、退休金等方面都有保障,可以说经济方面和社会保障方面不需要过度忧虑,前三种需求已不再是他们人生的主要方面,而满足尊重和自我实现需求则成为他们退休后的主要追求,也是这部分低龄老年人一直追求的最高精神境界。对高知识和高技能的低龄老年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一方面可以使他们在工作中获得尊重和自我价值实现的良好感受,另一方面也可以为这些老年人在离退休后平淡无聊的生活增添丰富的色彩,减轻他们精神上的孤独感,通过继续参与工作发挥余热,可以使他们的老年生活更加充实健康。
3是实现“老有所为、老来自养”的重要途径
在为社会主义建设奉献了自己最宝贵的几十年后,老年人离退休后渐渐远离了自己熟悉的工作岗位,但这并不意味着老年人退出了社会,不能继续发挥余热。在提倡不为社会增加负担的情况下,应鼓励他们积极地为社会做出贡献,为社会减轻养老负担,政府和社会都应给予支持和鼓励。如老年人从事家庭劳动和老年娱乐即是实现老有所为和老来自养的有效方式,老年人从事家庭劳动,不仅可以减轻家人照顾他们的负担,为子女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又能锻炼身体和丰富老年生活;老年人参加娱乐活动如社区活动、户外运动等,都是陶冶和丰富老年人生活情趣的有效方式。同时,还应加快发展老年阳光产业机构,借助政府的力量并依托社区、街道,开设养老院、老年政务中心和老年大学等老年服务机构。这些老年阳光产业机构可以全方位地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同时也可以使那些身体健康并乐意奉献的低龄老年人能够参与到日常服务工作中,因为相对于年轻人,低龄老年人由于年龄原因在与中高龄老人沟通和交流的过程中更容易产生情感上的共鸣,因此可以引导他们参与到为高龄老人服务的工作中,为他们创造发挥余热的空间。
二云南省低龄老年人力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对策
1构建低龄老年人力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思想基础
为有效开发和利用低龄老年人力资源,应克服思想认识上的几个误区:第一是负担论。很多人错误地认为老年人是社会的负担,这种“老龄歧视”是对离退休老年人的一种心理伤害,打击了老年人继续参与社会活动的积极性。虽然中央一系列文件强调“老年人是社会的宝贵财富”,然而老年负担论这种思想意识仍然普遍存在,因此打破这种错误观念显得尤为迫切。第二是过时论。有人认为老年人的思想保守,知识和经验积累已经和时代脱轨,已经不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不可否认,老年人在生理、心理机能等方面的确存在不同程度的退化,但也要正视他们几十年在社会工作岗位上积累的知识和经验,这是国家和社会的宝贵财富,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仍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第三是抢饭碗论。有人认为,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劳动力过剩,青年人在就业方面已经比较困难,对低龄老年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是和青年劳动力抢岗位,对青年人的就业和职业发展造成了障碍。这种把人才资源开发与就业机会混同对待是一种思想狭隘的表现,相反,低龄老年人积极参与到社会事业中,可以引导和推动社会健康发展,有利于健全社会经济结构和体系,从而为青年人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总之,我们应清楚地认识到低龄老年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既是可行的又是必要的。在对低龄老年人力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应做到:第一,加大宣传力度。以政府宣传为主,使全社会树立符合发展要求的、科学的老年观和正确的人才价值观,扩大以低龄老年人为代表的人力资源再利用的影响。第二,全社会要更新观念,提高思想认识。要发扬中华民族“爱老”的优良文化传统,树立低龄老年人是宝贵人才的意识,增强开发利用老年人力资源的紧迫感。第三,政府也要更新发展思路。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一些岗位人才极度紧缺不可避免,因此在开发现有的人力资源的同时,政府应重视低龄老年人力资源的开发,促进中青年、低龄老年人的联动发展,优势互补,形成合力。
2政府应加大对低龄老年人力资源的投入
政府在推动低龄老年人力资源开发和利用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应把低龄老年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上升到一种全新的高度,必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相关部门(如民政厅、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等)的工作管理职责中,做到“组织有序、职能明确”。首先,要加大投入力度。对低龄老年人力资源的投入是全方面的,政府和社会不仅要在资金上加大投入,帮助老年人顺利地再服务于社会,同时也要在物质上给予补助,给予他们生活上的保障。因此,有必要设立老年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的专项基金,用来吸纳那些优秀的低龄老年人才。其次,政府应加快构建低龄老年人才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建立低龄老年人力资源信息网络平台,实现有序地发掘、开发和利用低龄老年人才的知识和技能,使这部分老年群体能够顺利持久地为社会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再次,积极开发适合低龄老年人从事工作的产业领域。对于一部分具有良好知识素养和能力水平的低龄老年人而言,教育、咨询和培训行业是比较适宜的再就业选择,既可以发挥他们的能力水平,也可以避免从事过多的体力劳动。最后,政府和社会组织要做好跨地区、跨行业的低龄老年人力资源开发工作。在云南的低龄老年人力资源中,知识分子和科技人才主要集中在以昆明为中心的一线城市,而在地方州、县特别是那些连片特困区的民族聚居地,人才资源的储备往往很不充分,因而对人才的需求更为强烈。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组织低龄老年人力资源的分散开发是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的有效路径。
3改革退休制度,实施弹性工作时间
目前,我国一直沿用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然而,与其他国家的退休年龄相比,我国的退休年龄偏早,这个退休年龄的政策已经不符合现今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和趋势了。对于大部分退休人员来说,他们在退休后仍有能力和精力继续从事一些与个人专长相关的工作,但是法定退休年龄的限制使他们不得不脱离工作岗位。因此,为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避免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我国应尽快改革退休制度,适当放宽退休年龄,同时考虑到男女生理机能的差异性,男性退休年龄可由60岁推迟到65岁,女性退休年龄可由55岁推迟到60岁。另外,对于那些身体健康并仍愿意投身于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低龄老年人,可以通过延聘或返聘的方式增加其工作年限,也就是在工作时间上实行柔性管理,让这些低龄老年人在二次就业的过程中继续发挥他们的智慧和才能。
4积极开展老年人社区服务活动
作为老年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形式,老年人加入到各种社区服务活动可以优化和缓解社会压力,因此应积极发展社区服务事业。老年人的社会参与是“老有所为”的实现形式之一,应该积极开展社区老年人的社会公益和互益组织活动,老年人通过参加这些活动可以实现自助、互助和他助,同时也节约了政府管理社会的成本[5]。在具体的服务活动类型上,一是在社区人际关系熟悉和信任的基础上,老年人可以帮助社区内的双职工家庭减轻一些负担,比如承担双职工子女的上下学接送任务,并负责暂时看管和督促其学习等,还可以为社区居民提供咨询服务。二是协助社区民警维护社区治安,积极调解邻里矛盾纠纷,帮助构建和谐的社区环境,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协助社区居委会进行社区管理工作。三是组织社区居民开展栽花种树等绿化、美化社区环境的活动,还可以组织一些有利于居民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通过这些活动来调动社区中其他老年人的积极性,使他们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此外,还可以开展评选模范社区、先进老人等活动,将典型社区开展老年服务活动的成功经验宣传出去,不断激发老年人投入社区服务的热情。
5构建低龄老年人力资源的运行机制
在劳动力资源总体过剩而高端人才相对短缺的矛盾情况下,开发和利用低龄老年人力资源所带来的效益将日益显现出来。结合目前我国低龄老年人口基数较大的有利条件,政府相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做好老年人力资源的开发工作,加快构建低龄老年人力资源的运行机制。首先,从国家的角度来讲,国家应从宏观战略的高度出发,充分考虑我国老年人力资源的现实状况,在现有的基础上调整和实施老年人力资源开发的政策和执行方案,加大对连片特困地区老年人力资源开发的力度,不断缩小区域间老年人力资源储备的差距。其次,从企业方面来讲,要根据市场的前景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有条件、有选择地返聘那些适合继续在工作岗位上发展的低龄老年人,对这部分老年人予以特殊对待,在维护其劳动合法权益的同时帮助其实现“老有所为”的人生价值。最后,在认真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基础上,根据老年人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政策的合理性,调整和优化专门的法律法规,以更好地推动老年人力资源的持续开发。同时,要在现行离退休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指导下,有条件、分步骤地放开对老年人再就业的限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支持和鼓励老年人实现二次就业。
三结语
人口老龄化调查报告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升至2.2亿,已占总人口的16.1%,已步入老年型国家。人口老龄化是当前与今后很长一个时期我国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能否有效加以应对已经成为关系我国未来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牙克石市的人口规模锐减、老龄化严重的问题,已给我市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发展带来深刻影响。面对日益凸显的老龄化问题,牙克石市人大常委会把对我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和养老产业发展情况作为重要工作,成立了专题调研组,制定调研方案,并通过实地察看和座谈交流,全面了解了我市应对人口老龄化积极发展养老事业的现状。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XX年底,牙克石市有60岁以上老年人63261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14.7%,已步入老龄化社会。其中70岁以上23970人,80岁以上8020人,90岁以上648人,100岁以上10人,空巢老人6973人。
近年来,牙克石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始终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六个老有(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目标,不断加大政策保障力度,逐渐形成了全市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风尚,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老年人的物质文化生活质量明显提升。
1.老龄工作体制不断完善。市政府于2002年成立牙克石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设立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各街道办事处老龄办设在各地民政办。60岁以上老年人由自治区、盟市、旗市区按照每人每年2:4:6的比例安排老龄事业经费,于2008年纳入财政预算。基本做到了老龄工作组织网络健全,活动经费到位。
2.老年法规政策体系不断健全。我市于2008年在呼伦贝尔市率先制订《牙克石市老年人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并予以施行,同年发放《牙克石市老年人优待证》2万册。2009年,呼伦贝尔市出台《呼伦贝尔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市政府按此优待办法,要求有条件的医院开设了老年病门诊,在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免收挂号费;在火车站、汽车站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标志,候车室设置老人席,老年人乘坐上述公共交通工具时可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按照《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从2011年起为我市80周岁及以上低收入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提高到10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发放津贴提高到300元。
3.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逐步提高。我市全面建立了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等相结合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并实现全覆盖。同时,对城镇三无老人实行分散和集中供养,其中分散供养费为每人每月560元,集中供养费为每人每月780元。
4.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稳步推进。我市初步形成了老年服务事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的良好局面。目前,我市有社会福利机构11个,敬老院1个,床位数达到1170张。争取上级民政部门投入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5个,1个已初步建成。
5.敬老爱老活动深入开展。一是加强敬老爱老宣传工作。市政府积极对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在电视台、广播电台的重要时段播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放《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读本千余册,有效地提高了社会对涉老工作的关注。二是广泛开展敬老月活动。活动期间走访慰问特困、高龄、空巢老年人和社会福利机构。在每年老人节期间,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各街道办事处都广泛开展了老年人文艺演出、运动会、乒乓球赛、门球赛及老年人书法、绘画竞赛等文体活动。我市老年大学开设了绘画、书法、声乐、乐器、微机五个专业,极大丰富了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三是认真组织开展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市政府把开展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作为重要抓手,通过开展敬老孝星评选表彰活动,评选出了一批孝亲敬老楷模,以点带面,扩大社会影响,促进社会敬老爱老风气的进一步形成。
6.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较好维护。市政府依法打击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老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两年来,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涉老案件39件,其中刑事案件18件,涉及赡养民事案件21件,判决2件,调解9件,撤诉10件。老龄工作机构和涉老部门及时受理和协调解决老年人的投诉,有效地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7.老年人参与社会渠道不断拓宽。市政府坚持从政治上和生活上关心老年人,为他们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历届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均有一定数量的老年人参政议政,许多退休老党员积极投身到助老志愿者和关心下一代教育服务中,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余热,营造了全社会支持老有所为的浓厚氛围。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人口老龄化是未来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性重大问题。我国受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意愿下降等多种因素影响,人口老龄化速度大为加快。据国家老龄委的预测,到2025年前后,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将超过20%,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例将达到14%左右,进入到深度老龄化社会。近年来,我市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如何应对好日益严重的人口老龄化,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
1.传统的养老模式不适应时展。日益庞大的群体特别是随着家庭小型化,空巢老人逐年增多,对养老、医疗、社会服务等方面产生了巨大的需求。家庭养老的模式不适应时展了,子女即使在主观上有十分孝敬老人的愿望,客观上却无照料老人的条件和能力。
2.养老服务体系不完善。一是各部门在推进养老服务工作上没有形成合力;二是养老服务队伍缺乏,护理人员专业水平、业务能力、服务质量非常有限,根本无法满足老年人养老需求。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总体不高、投入有限、社会参与不足、缺乏有效的激励扶持政策,导致老年护理人员严重不足;三是社区养老亟待发展。有的社区即使有老年人活动场所,但仅停留在为老年人提供活动场地,离主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服务、精神慰藉、文化教育等全方位的养老服务还有较大的差距;四是公办养老机构床位有限,供需矛盾仍比较突出。同时,民办养老机构规模小、起点低、投入不足,处于微利经营状态,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难度较大。
3.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有待加强。社会各方面重视程度不够,伤老、弃老、虐老等情况还存在;同时,市场化也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提出了挑战,加之基础设施不完善,诸如老年人就医、保健、康复、娱乐、文体等方面还有许多不足,缺少老年人活动场所,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也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的实际需求,使老龄工作面临巨大的压力。
4.养老服务业相关政策还需加快落实。近两年来,国务院、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政府分别出台了《关于扶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有诸如土地出让金和税费减免、一次性建设补贴、床位补贴、信贷支持等多项优惠政策。自政策出台以后,多家企业和个人有意向建设大规模、上档次的养老机构。但是由于这些政策的具体措施正在制定中,存在有关鼓励、扶持、优惠政策滞后等问题,还有大量的民间资本不能有效引导到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上。
三、对策及建议
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十三五规划纲要强调,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加强顶层设计,构建以人口战略、生育政策、就业制度、养老服务、社保体系、健康保障、人才培养、环境支持、社会参与等为支撑的人口老龄化应对体系。
1.进一步加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贯彻力度。各级政府要重视并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工作,将其列入年度普法教育,开辟宣传专栏,积极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敬老孝星敬老模范等形式多样的评比宣传活动,大力弘扬尊老敬老民族传统,积极倡导孝道文化;同时,加大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的组织和个人的宣传力度,在全市形成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新风尚。
2.加快建立完善老年医疗保障体系。要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开设老年专科或病房。要大力整合和发展社区老年卫生服务体系。切实加强老年人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知识传授。落实老年人就医优先、优惠的政策,建立起为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医疗、护理、康复、上门医疗、家庭病床、保健咨询和医疗救助等便捷的一体化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医养结合,积极探索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新模式,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家庭,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还要进一步完善贫困老人医疗救助制度。
3.要大力发展老年照料服务产业。应按照中央提出的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的目标要求,加大对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的场所以及适老化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投入,建立并完善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的服务支持系统,提高居家养老服务水平。要适应劳动力流动加剧、孤寡老人、独居老人、空巢老人不断增多的新形势,把对老年人集中照料、分散照料、家政服务和精神慰籍等照料服务业作为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投入,加快发展。在强化家庭养老的基础上,加大以公办养老为示范、社会力量建院为骨干、社区服务为依托的养老服务体系。积极开展托老、上门照料等为老服务业务,拓展社会化养老服务功能。要大力发展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在每个社区建立起一支专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经常侍奉老人的工作队伍。逐渐形成以设施服务、定点服务和上门服务为手段的老年照料志愿服务体系。
4.加快老年群众性组织建设。要把建立老龄协会等老年群众性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老年人的桥梁和纽带,作为活跃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的载体给予高度重视。大力发展老年人行业协会(如老年教育工作者协会、老年医务工作者协会、老年文艺工作者协会、老年科技工作者协会等等)和市、镇(街道)、社区老龄协会。疏通老年人向党委、政府反映诉求、谏言献策的渠道,加强老年群众活动阵地建设,加大对老年群体组织的资金扶持。
5.进一步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要从我市实际出发,把老龄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按自治区政府规定落实老龄工作经费,及时补充养老、医疗保险、城乡居民低保救助资金以及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建设、老年教育资金等,支持老龄事业发展,特别是加大对基层老龄工作经费投入。同时,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多利用信息技术整合资源,加快智能化养老发展。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的基本理论
(一)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内涵与优势
据有关资料统计, 我国在1999 年已跨入了人口老龄化国家行列。我国人口老龄化具有人口基数大、增加速度快、高龄化趋势明显、困难老人数量多、与家庭小型化相伴随、先于工业化等基本特征,严重影响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 对养老服务体系也造成了极大冲击, 社区居家养老作为一种新兴的养老模式异军突起, 其服务模式一方面能够减轻传统家庭养老的人力负担,又能解决养老机构数量不足, 门槛较高, 老人身处其中感觉亲情日渐淡漠的问题, 获得了很多老年人及其家人的青睐。
本文认为,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包括两个层次的内涵, 第一层次是老年人不需要离开家庭, 而是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中,延续原有的社会网络, 享受养老服务; 第二层次是政府积极主导, 以居家为基础, 以社区为依托, 整合互联网+ 在内的各种资源, 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养老服务队伍提供专业化和公益, 满足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其服务内容应包括日间护理、家务服务、医疗保健、应急救援、文体休闲等综合。
目前, 我国各地正努力探索社区居家养老模式, 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在北京、上海、青岛、宁波、武汉等全国大部分大中城市已初步形成了服务形式方便多样化,服务内容丰富多元化的社区养老服务格局。据民政部2015 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记载, 截至2015 年, 我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2.6 万个, 比上年增长36.8%, 互助型的养老设施6.2 万个, 比上年增长55%, 社区服务志愿者组织15.8 万个, 社区服务志愿人员900 多万名,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1600 余家。2016 年10 月,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情况, 根据数据显示,老龄产业市场不断升温。一是老年人照护服务需求持续上升。2015 年, 我国城乡老年人自报需要照护服务的比例为15.3%, 比2000年的6.6%上升近9 个百分点。二是社区为老服务中上门看病需求居于首位。2015 年, 城乡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项目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上门看病、上门做家务和康复护理。这些调查和统计充分说明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出现,既能应对当前人口老龄化发展的客观需求, 又能缓解传统家庭养老的压力, 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维系社会稳定, 发展前景非常可观。
(二)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
社区居家养老其根本的目标在于通过良性的政策引导和法律保障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在法理层面其归属于社会分配法律关系,其追求的价值目标在于建立与运行实质公平价值, 有效分配养老资源, 促进社会养老资源成果的公平分享, 其最主要的理论基础包括福利经济理论、社会保障理论与需求层次理论。
首先, 福利经济理论追求的重要的社会目标就是为了实现最高的社会经济效率、公平的收入分配,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价值, 这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在法理层面构建其制度体系的本位思想。每个社会成员都期待幸福和安定的晚景生活, 老年人的利益实现程度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有重大影响,不局限于个体单一受益, 实现利益的普遍化才是根本, 整体利益不是个体利益的机械叠加, 而是个体利益相互博弈的结果, 只有尽量逼近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最大化的帕累托最优 并在不能实现最优的情况下尽量促进最小受惠者利益, 才是实现了个体利益向社会整体利益的初步进化。在我国社区居家养老发展的现阶段,政府和社区作为居家养老服务中的必然主体和主导, 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 才能理性提供政策支持, 资金投入, 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建设完善的社区居家养老制度,实现最优的经济效益与资源分配效应。
其次, 社会保障理论体现了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 是社区居家养老制度体系设计的关键。在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践中,政府应维持与促进市场自治与国家干预间的平衡, 促进社区居家养老产业的供需平衡, 建立民间资本与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市场运行与政府干预间的良好互动机制, 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最后, 需求层次理论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基石。依照需求层次理论, 作为一种开放型、多元结构的服务模式,社区居家养老可以满足老年人对于家庭和社区的双重依赖, 满足老年人在生理、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等五个不同层面的需求。
二、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现状及问题
(一)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制度现状
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 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发展社区服务, 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社区配套建设规划, 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该法包括了社会保障、积极养老、法律援助 等主要内容, 是我国社会在当前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相关体系建设的基本法律依据。
近2 年来, 我国众多省市都先后了居家养老服务的地方性法规,继北京市于2015 年1 月正式颁布《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来,江苏、河北、乌鲁木齐、合肥、苏州等省市相继于2016年制定了地方性的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上述《条例》基本都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充分体现乡镇街道、社区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突出社区的基础性和支撑性特点,规范了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的内容。还有在部分省市, 如上海市、湖南的郴州市, 天津市, 已经由民政部门等相关机构先后制定了地区性的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此外, 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面, 民政部和财政部两部委于2016 年7 月19 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的要求, 全国部分地级市(含直辖市的区) 将逐步推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
(二) 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如前所述, 我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起步较晚, 处于初级阶段, 法律制度还不完善, 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有:
1. 从立法角度, 当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体现在立法较为滞后,数量不足, 尚未形成由中央到地方相互衔接的法律体系, 且现有的法律法规内容不健全, 缺乏统筹兼顾, 各项配套制度也不完善, 很多没有落到实处。
从规范的层级而言, 目前, 在国家法律一级,我国尚未存在针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专门立法。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社会服务、社会优待、法律责任中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有新增一定的内容,但不够具体, 较为笼统, 法律责任也不清晰, 如其中第82 条规定,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没有明确规定给予何种处分, 可操作性较差。
在地方层面, 各地区针对社区居家养老的地方性规范或条例起步较晚, 为数较少。有的刚刚颁布,尚未实施, 有的条文过于原则性, 细化程度不高, 缺乏制裁规定, 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各方的权利、责任、利益界定不清晰, 法律风险较高,能否落到实处还有待检验。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有些地方的社区对开展日托服务顾虑重重。
在有关部门层面, 曾经制定的一系列社区养老服务的政策方案等如今有些已经搁浅乃至出现荒废,如2001 年6 月, 民政部在制定了名为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 的工作方案后, 在全国启动了这一计划, 而如今这项历时3 年耗资134 个亿的资金建成的老年活动室, 如今大部分已经难觅踪影, 很多甚至已经面目全非 。
此外, 与社区居家养老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服务支撑体系还不完善。比如非营利性组织在提供公益性和专业中占有较大比重,但是由其法律地位至今没有得到明确认可, 扶持其发展的相关政策不够完善。此外, 国家现在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兴办养老设施, 发展社区居家养老, 但其政策环境还有待进一步优化。最后,当前依托互联网+, 以智能化手段为支撑, 创新养老服务手段,搭建起养老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已经是社区居家养老发展的新趋势, 而相关规范标准尚不明确, 无法有效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2. 从执法角度, 政府引导支持力度不够,很多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
徒法难以自行, 有了好的立法, 如何突破现实中的执法难关, 将法律政策落到实处, 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领域内的一大难题。当前主要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第一, 政府的引导和支持力度还不够, 运营经费难以得到保障。将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经费, 已经是现行立法中居家养老经费保障的一般模式, 传统的经费补助模式侧重于补助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而忽略了补助运营服务, 造成部分社区居家养老设施建成后面临后续资金运营匮乏难以为继的尴尬局面,严重挫伤基层积极性, 也使养老服务无法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 针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评估和监督机制不完善。2013 年7 月30 日, 民政部印发了《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目的在于推动建立统一规范的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目前有些地区正在展开试点, 制度化的评估和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 处在逐步的完善中。不少地区对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养老服务的内容、工作体系建设、服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服务设施的质量、满意度都还缺乏有效的评估与监督机制,管理的混乱和监督评估体制的缺失已经对居家养老服务的进一步规模化发展造成很大影响, 亟待完善。
第三, 多元化和多渠道投入机制还不完善, 对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的支持力度不够。不少居家养老的地方性立法中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加入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立养老服务专业团队, 开展智能化养老, 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智能化的养老服务。但是目前,我国社区居家养老的服务设施建立, 机构组建还基本处在政府推动主导的阶段, 多渠道投入机制还不完善, 针对社会力量、民间资本、非营利性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扶持力度还不够。
3. 从司法角度, 当前居家养老纠纷中老年人的权益难以得到妥善保障
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 首先服务机构和老年人之间是一种特定的消费者和服务者的关系, 服务组织应当与服务购买人、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但是由于当前养老服务合同尚缺乏统一规范,居家养老护工的职业标准和规范管理问题依然处于探索之中, 再加之老年人自身属于弱势群体, 普遍缺乏法律知识, 经济能力也有限, 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者遭遇暴力护工事件,面临着举证难、诉讼维权难等一系列难题, 如何最大限度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三、解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法律问题的建议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 社区养老服务要取得长远发展, 必须重视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坚持福利性、社会保障性的指导原则, 紧密结合我国老龄化的实际需求,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建立政府主导、民间资本参与、社会力量补充的多层次、广互动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一) 完善立法及相关配套制度
从国家层面, 应做好顶层设计, 避免制度碎片化, 在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就社区居家养老的地位,政府、家庭、社会的责任, 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标准, 资金来源、设施建设、专业人员培训等做出规定;
从地方层面,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存在一定的区域性、地方化色彩, 各地区应结合本地实际, 加快制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地方性立法和规章。在地方性立法中应注意建立社区养老机构的准入标准,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细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各方的权利、责任、利益, 明确监管制度。在有关部门层面, 应整合政策, 协调联动, 改变目前有些部门在社区层面各成体系, 缺乏整合,造成政策碎片化、资源和资金使用分散的情况,避免星光计划 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
在配套制度建设方面, 应做好如下工作: 第一, 制定扶持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相关法律制度,如改登记制为备案制, 取消挂靠制, 保持独立性, 加强监督和引导非营利组织的结构转型, 完善非营利性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的激励机制。第二,加大扶持力度, 改善社会力量、民间资本投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的政策环境,保障用地需求,落实税收、财政、信贷、土地、规划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第三, 各地民政部门应就智能居家养老服务出台标准, 明确提供服务的企业和机构的准入门槛、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采取多地区联合的方式, 破解跨区域老年福利和养老服务方面的身份和户籍壁垒等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探索医养结合 新模式, 健全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制度, 积极推进社区志愿者登记注册制度, 开展居家养老护工正规化制度建设, 加强如养老服务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建设。
总之, 应循序渐进, 逐步建立从中央到地方,各项制度与配套措施衔接得当、统筹兼顾的社区居家养老法律体系。
(二) 在执法层面, 明确政府定位, 加强政策引导和政策落实
在执法层面, 政府应处于主导地位, 从规划统筹、资金保障、设施配置、产业培育、政策支持、标准制定、市场监管、搭建交流平台、信息网络建设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在具体开展居家养老执法的方式上, 可采取综合运用议案督办、执法检查、听取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等多种形式, 依法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落实,以条例落实推动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具体而言, 主要应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 扩大政府财政投入, 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运营经费保障机制。为避免养老相关设施建成后运转困难,挫伤基层积极性, 一方面, 政府应保证财政配套资金及时兑现, 另一方面, 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运营经费保障机制, 同时加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 一方面, 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调动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运营积极性, 另一方面, 对经济特别困难的山区农村加大补助力度。
第二, 建立系统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与监督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在评估内容上,首先是对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高龄、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补贴。其次针对各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成效, 具体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体系中的政府主导、基础设施、服务队伍、管理制度、服务成效、群众满意度等内容开展评估。在评估方式上可以采取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的办法。内部评估主要包括各地根据具体评估指标准备相关材料并开展自我评估和民政部门对各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建议各地区民政部门可以建立类似社区低保评定的服务监察和绩效评估机制, 设立养老服务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走访被服务对象, 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效果、效率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外部评估主要是委托第三方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评估,结合老年人的满意度调查, 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星级评定, 并与运营奖励补助经费挂钩, 促进服务质量改进, 提高老年群体的获得感。
第三,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以走向社会化、推行信息化、提高专业化、扩大规模化和鼓励竞争化 的思路, 通过政府购买、协调指导等方式, 重点培育一批服务机构, 支持其采用PPP、股份制等多样化的经营模式,在稳健经营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扩大规模, 形成品牌效应。
第四, 完善社区居家养老基础设施建设, 依托互联网+ 建设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政府应当做好配套制度建设, 搭建智能化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合作交流的平台, 将这一政策落到实处,共同培育一批示范性智能化居家养老社区、共同完善智能化养老服务内容, 广泛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媒介, 为老年人提供内容更丰富、更满足个性化需求, 更方便的产品。
(三) 加强司法保障与普法宣传
在司法层面, 人民法院系统应当继续坚持对涉老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的三优先制度, 落实对特困老年人投诉案件实行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制度, 对较复杂、易反复的追索赡养费、养老金的案件实行回访制度。应加强针对老年人养老纠纷中的法律援助, 开辟养老权诉讼的法援绿色通道,可以借鉴成立少年法庭的经验, 设立老年法庭, 专门审理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 使占比较重的涉及老年群体养老纠纷的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同时在审理涉老案件时吸收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为人民陪审员,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 各地政府及民政部门应鼓励、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和公益性的社工组织, 创造条件举行以尊老敬老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以期达到增加老年人及其家人的法律知识, 增强养老组织自身的法律意识, 维护个人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