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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税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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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税

第1篇:矿产资源税范文

【关键词】资源税 矿产资源税 启示 对策

一、我国矿产资源税存在的问题

(一)资源税定位不明确,计税依据不合理

对于我多现在的资源税征收对象来说只有煤炭、原油、天然气采用的是从价计征的方式,而其余的资源都是使用的从量定额方式。并且对于税款缴纳的环节来说,只是对开采销售或者自用的时候才进行征收。这就可能导致企业会大量的开采资源而进行储备,这样就能有效的避免资源税的缴纳,从而引起资源被过量的开采,所以就会导致一系列问题的出现。

(二)资源税征税范围偏窄,资源税率偏低

对于我国目前资源税征收范围来说,主要包括了以下: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七类矿产资源征税,对于其他资源来说并不征税,这就导致了很多问题的发生:一是对于矿产资源进行过度的开采;二是因为并不是对所有的矿产资源都进行税收的征纳,这就违反了公平原则,因此导致我国资源出现严重短缺的现象。

(三)资源税重复征收现象严重

我国目前对于资源税的征收根据地是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的销售量或者销售收入,因此就导致了立税依据上本身就存在着重复的问题。另外勘查登记费、开采登记费等方面也存在着重复征收的问题。一个有效的资源税费体系应该是税费种类简单、结构明晰、功能明确。因此我国对于资源税需要进行及时的改革。

(四)资源税收入分配与使用体制不合理,破坏生态环境

分析现在我国的资源税可以看出,其性质名义是中央地方共享税,但是实际上是地方税种。尽管这样能够有效的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但是因为资源税没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并且其很少是用于治理环境等方面。特别是对于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来说,对其使用就更加不合理,在开采的时候也不能保证对环境进行有效的保护,最终就导致环境出现严重的恶化现象。

二、国外资源税制对我国的启示

(一)资源税征税范围的确定

对于美国、俄罗斯、澳大利亚等国家来说,其征税范围较我国更广,其中在我国征税范围的基础上,加入了水资源和森林资源。例如澳大利亚、荷兰等国家已经存在水资源税费。并且很多国家也设置了土地资源税。这样的征税范围,就能够很好的发挥起对部分资源过分利用问题的解决,所以我国就需要借鉴其经验,对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进行逐渐的扩大,加入森林资源、水资源等税种。

(二)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对于世界各国来说,对于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按照可开采储量或者实际开采量征收;二是按照销售收入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第二种方式,但是很多国外国家都是用可开采量来作为其计税依据,机关我国在计税依据方面拥有简单、方便的特点,但是国外的计征依据却更有利于资源的节约,对于资源利用率和回采率的提高有着很好的作用。

(三)资源税税率的制定

对于世界各国来说,差别税率是其主要的选择,并且大多数国家都是采取了比例税率。但是我国当前只对煤、原油和天然气实行比例税率,其他的部分都是实行定额税率,这样就不能很好的匹配起资源税的功能。因此我们就建议我国能够适时的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采取差别税率方式,对于那些对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的资源,均实行较高的税率;而对于那些用作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盐资源可以实行较低的税率。

三、矿产资源税的改革措施

(一)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

对于我国目前来说,并不是对所有矿产资源的开采者都进行资源税的征收。除此以外,很多矿产资源也没有被列入到资源税的征税范围里来,和国外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征税范围存在着严重的偏小问题。因此,我国现在的任务就是对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进行逐渐的扩大。首先需要将那些资源短缺、浪费及破坏严重的资源进行纳入,然后再逐渐引入,最终将所有的资源都纳入到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来。

(二)改革资源税计征方式

我国需要及时的改变现在的资源税计征方式,逐渐过渡到多方式征收的方式上,我们可以有效的借鉴国外的发达国家的经验,并且在兼顾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使两种计征方式相结合,并且不断的扩大从价计征方式的适应范围。对于从量计征的资源种类主要集中在价格波动较小,以及需求量较为稳定和资源较为丰富的资源上;而对于那些价格上涨普遍较快,而且需求量较大的资源来说采取从价计征方式。

(三)提高资源税负水平

我们在保证资源税广度增大的同时,还需要使其深度也得到相应的增加。这就需要我们对资源税的税率进行不断的改革,在对资源税税率进行改革的时候,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使其能够很好的增加我国的财政收入,而且还能够很好的适应我国现在的税收征管。我们可以采取浮动税率,使得税率与资源价格呈正相关系。

(四)规范资源税收入的分配与使用

对于资源税性质来说,是一种国家和地方共享税,我们需要做的就是使其能够更好的适应地方利益,并且需要坚持其和中央之间的密切度,然后使其能够逐步的向地方倾斜。我们还可以设立为专项基金,并且保证此基金专款专用,从而使得资源税税款的补偿功能得以有效的发挥。

(五)合理界定矿业开发中的环境权利

毋庸置疑,资源的开发伴随着生态环境的恶化,对于居民的生活环境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这样便不能保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影响到后代的生活。所以我们可以考虑适时的建立起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从而引导矿业企业能够在其开采过程中注重对环境进行保护,从而保证生态环境能够得以可持续发展。

第2篇:矿产资源税范文

《意见》提出,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完善矿业权有偿出让、矿业权有偿占有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健全矿业权分级分类出让制度。

作为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资源税的改革将全面推开。根据前不久出台的《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未来对大部分矿产资源品目均实行从价计征,使资源税与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资源价格挂钩,建立税收自动调节机制,增强税收弹性。同时,按照清费立税原则,将矿产资源补偿费适当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改变税费重复、功能交叉状况,规范税费关系。

在V业权占有环节,将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调整为矿业权占用费,占有矿业权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者依法缴纳矿业权占用费。

除此之外,通过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矿山治理环节在改革中将得以强化。《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矿山企业需单设会计科目,根据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的要求,按照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入企业成本,提取的资金由企业用于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

日前,太平洋证券新水源污水处理服务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简称“新水源PPP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顺利发行,成为国内市场上首单落地的PPP资产证券化项目。

第3篇:矿产资源税范文

市地处长江中下游铁铜等多金属成矿带西部,境内矿产资源丰富,现已探明铁矿储量*亿吨,居全省第二位。近年来,矿产品走俏,价格持续上涨,矿产资源税收成为我市地方税收的增长点和新亮点。*市地税局立足实际,不断强化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探索出了一条“政府护税、部门协税、税务管税”的综合治税模式,取得显著成效,资源税收入不断攀升,*年实现*万元,同比增长*%,今年元至9月实现*万元,同比增长*%,全年可望达到*万元。

一、明察动向正视问题深入基层摸实情随着各种经济成分介入生产资料市场程度的加深,使得税收征管的难度越来越大。就我市矿产行业而言,私营、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大量涌入矿石采掘业,激活了*的矿石市场,也给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课题。自去年上半年起,我们先后组织了市、区两级课题组,深入到相关乡镇、企业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对矿石市场和税收现状的真实把握,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一)涉矿税收格局变了矿山有联合矿山和独立矿山之分。在我市联合矿山均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武钢、鄂钢所有,如武钢程潮铁矿、鄂钢汀荷铁矿等,而独立矿山多为民间资本经营,从收入上看,*年以前联合矿山的资源税占据绝对份额,以*年为例,我局征收联合矿山资源税近2000万元,而独立矿山资源税收入不到400万元。财税[*]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下发后,自*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以来,*年联合矿山仅征收资源税1000万元。从*年开始,独立矿山的收入呈迅速增长态势,到今年,联合矿山的税收退居次席,在元至9月实现的资源税收入中,独立矿山提供1700万元,而联合矿山则为772万元,从税负上看,*年以前,独立矿山平均综合税负为9.6元/T,今年平均综合税负为34.2元/T,是原来的3.5倍。民间资本的活跃性、矿山行业的趋利性、税收结构的可变性在新的格局中得以充分体现。(附*—*年资源税收入趋势及*—*年资源税税负趋势)(二)涉矿企业分工细了由于从事矿产行业投资大、风险大,加之矿石价格曾长时间在低价位徘徊,几年前,涉足矿产行业的投资者数量不多,投产的企业也多是自采自选自卖,社会化程度不高,而现在,矿产行业的专业化程度提高了,产业链拉长了。采矿、选矿、运输、购销都有了明确的分工。以我市矿业大镇汀祖镇为例,矿山、选厂、球团厂、炼铁厂、运输车队、购销公司等一应俱全,数量近百家。(三)涉矿交易手段多了由于经济成分多样,经营渠道宽泛,既有采矿主采矿直接销售的,也有选矿主单纯选矿销售的;既有采矿后连续选矿再销售的,也有专门从事矿石买卖的。结算方式灵活,现金交易频繁,加上一些业主纳税意识淡薄,认为少交税就是多赚钱,偷税是本事,缴税是无能,不少人受利益驱使铤而走险,千方百计采取多种手段偷逃税款,这些都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更大的难度。

二、顺势而动建言献策力促政府出实招矿产行业的蓬勃发展,征管工作难度的加大,使我们认识到,一个行业的兴旺,如果不能给百姓带来更大的实惠,不能给政府带来更多的税收,而只是让极少数人一夜暴富,是极不正常的。同时也认识到,仅靠税务部门一己之力是远不能达到有法必依目的的,只有依靠政府的力量才能使矿石的生产经营走上合法经营轨道。(一)一纸建议起波澜*年上半年,我们通过对全市矿产行业进行为期半个月的调查研究,形成了一万多字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对我市矿产行业的基本情况和税收征管现状进行了详尽的剖析,痛陈无序的矿山开采“害了百姓、富了矿主,穷了政府”,建议市政府尽快出台过硬的措施和办法。这份报告一交到政府就产生了强烈的反响,市长谢松保亲自在报告上批示,主管副市长随即召开了有国土资源、税务、矿产部门、有关区、乡镇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对策和措施。(二)二份文件显决心*年5月,*市政府、鄂城区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涉矿企业管理的通知》。在文件中,对强化安全生产、减轻环境污染、遏制地质灾害、加强税收征管等方面做了许多具体、刚性的规定。在加强税收征管方面,对资源税的申报、缴纳、违章处罚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可以说,这两份文件,凝聚了地税人的心血和汗水,也显示了各级政府加大治理矿产行业的决心。文件的出台,直接促进了我市矿业生产经营秩序的好转,我市资源税征管工作也在政府重视、部门配合的良好环境中保持了快速发展的势头。(三)三套班子抓整治为进一步落实市、区两个文件精神,*年7月,鄂城区及所属矿山较多的汀祖镇、泽林镇都成立了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区、镇两级三套“矿管办”领导成员中,分别有地税分局局长、地税所所长参加,“矿管办”代表政府行使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具有权威性。机构成立后,加强资源税管理成为“矿管办”的一项重要内容,“矿管办”并将*年9月定为“涉矿税收宣传整顿月”。在活动月中,我们大张旗鼓开展了上街搞咨询、下矿送税法、业主税收知识讲座等活动,并对少数阻挠执法、公然抗税的典型坚决予以打击,从而净化了矿区的纳税环境。

三、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协税护税见实效地方税收离不开政府的重视支持,也离不开各部门的通力协作,争取部门协税护税,是地税机关的传统做法。我市资源税征管面对的是特殊的矿产行业,此行业,地下地面、矿内矿外、又采又选、又买又卖,情况非常复杂,单靠税务机关,特别是对人员不多、力量不足的农村税务所来说,要做到管理到位、不跑不漏显然是不现实的,寻求外界的最大支持和配合才是唯一的选择。(一)专班镇守堵去路在倡导诚信纳税的今天,我们一方面要给纳税人以最大的信任,另一方面,不能放任不管、坐等上门。在纳税意识没有根本提高,纳税环境没有彻底改善的地区,有必要采取过硬措施,甚至是土办法。在矿区,偷税的最大隐患来自于偷运矿石,要制止这种行为,最好的办法就是上路设卡。税务部门没有这个职权,但在我们的积极建议下,汀祖、泽林镇都成立了路口值班小组(有权吗?)。在汀祖镇,对所有矿石进出必经的8个路口全部设立了运矿车辆检查站,实行24小时值班,每个检查站都配有镇干部,磅站统一计量,税务统一征税,规定所有出入境的运矿车辆必须到站卡过磅计量领取磅单,否则视为非法偷运矿石,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从重处罚。为防止工作人员,同时规定,对疏于管理、擅自脱岗、私自放车、违规打折,导致税收流失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二)代扣代缴截来路从矿石到产品过程中,收购矿产品是重要环节。从我市收购应税矿产品的品种看,主要为铁矿石,从其来路看,既有市内的,也有大量市外的,为加强收购环节的资源税管理,我们出台了《*市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凡在我市境内收购资源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几年来,我们经过审核批准,先后给36家企业和单位办理了扣缴义务人登记手续,为便于统一管理,我们将收购大户鄂钢、程潮铁矿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主管机关确定为西城分局,由该局集中管理,按税源所属关系将扣缴税款收入划转各征收单位。《办法》还对扣缴适用单位税额、扣缴义务发生时间、违章处理办法、提取经费比例进行了明确,方便了代扣代缴企业的操作,提高了代扣代缴企业的积极性。几年来,全市代扣代缴资源税957万元,取得了明显成效。(三)部门协作连财路对矿产行业的管理,就各职能部门来说,既有分工也有协作,在协作方面既有规范矿业秩序,促进和谐发展的行政目标,又有收取税费的利益目标。几年来,我们与工商、国税、环保、水保、矿管、地质等职能部门通力合作,建立了信息交流机制,通过他们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实现信息共享,有力促进了资源税征管工作的开展,特别是国土资源等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在矿产品的办证、年审、查验等环节,对未依法纳税,提供不出完税(免税)凭证的纳税人,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某部门负责人说得好:“地税机关收的是我们的吃饭钱,你们提出的要求,我们有责任和义务去尽力做好。”

四、夯实基础规范运作强化征管显实力税收征管工作,说到底是税务部门的工作,政府的支持部门的配合,一方面要靠我们去争取,另一方面,良好的外部环境也给我们自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我们不断适应新形势,出台新措施,夯实征管基础,大练征管内功,努力在资源税管理上,显示地税人良好的素质和过硬的本领。(一)制度约束企业经营须具“登记证”受矿石价格、品位、可开采量和市场竞争的影响,矿区内企业时多时少、时生时灭、时开时关,变化快、变动多,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为把企业纳入正常的征管范围,最大限度地防止漏征漏管户的发生,我们首先严把第一关,要求所有企业,无论是开业、变更、停业或注销,都必须按《征管法》的规定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并亮证经营。我们除了积极进行税法宣传和与相关部门互通情报外,还经常组织干部到矿区调查摸底、掌握情况。对不按时、如实登记的业主,严格按规定处罚。我们认为,在资源税管理过程中,把税务登记证提到一个相当高度,除了是严格执法、落实政策外,还有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从一开始就给业主脑子里打上税收的烙印,增强他们的纳税意识,提高地税部门在矿区的地位和影响。(二)台帐管理企业经营须备“身份证”*具有“鄂东聚宝盆”的美誉,除了铁矿之外,还蕴藏有大量的铜、钴、膨润土、珍珠岩等矿藏,点多面广,特别是小矿山多。为及时掌握各矿点的生产经营情况及矿产品资源市场行情,我们建立健全了矿产品生产经营纳税人的纳税档案管理,对矿产资源税收实行“户籍式”管理,为每个矿点建立税收“身份证”,将矿产的矿主、矿产品名称、矿产地点、开采时限、开采数量、矿产品价格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分乡镇、分矿种、分户建立税源底册,实施动态管理,加强税源监控,及时更新补充。为此,我们通过各种途径收集信息、核实数据,随时掌握第一手资料,由于我们信息快捷、数据齐全、管理到位,不少部门也纷纷上门索取相关资料,他们说:“地税部门管理难度是最大的,但却是管得最好的。”(三)乙种证明企业经营须带“迁移证”为防止税款流失,我们制定了《资源税管理证明单使用管理办法》,“资源税管理证明”(乙种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办法》规定,凡销售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或超出“资源税管理证明”所注明的销售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同时要求扣缴义务人妥善保管收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以备税务机关核查。这一规定,犹如给矿产品戴上“紧箍咒”,乙种证明又似矿产品的“迁移证”,从采矿方到购销方再到最终收购方,矿产品只有带上乙种证明这张“迁移证“,才能合法交易,否则将由最终收购方承担纳税义务。丰富的矿藏,是*的骄傲,做好资源税的征管,是*地税人的职责。近年来,我们在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上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也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经济形势在不断变化,征管要求在不断提高,今后,我们将继续努力,在实践中寻求做好税政工作的新办法、新途径,切实加强资源税的征收与管理,使*大地涌现出更多、更大的“守法矿”、“致富矿”、“财源矿”。

第4篇:矿产资源税范文

关键词 水资源;水资源资产;资源资产化管理;社会水循环;二元水循环

中图分类号 X19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6)01-0083-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6.01.012

自然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决定自然资源具有资产化管理的基础。自然资源的资产化管理是将自然资源按照资产进行运营管理,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作用的重要举措,是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

水资源是生态环境系统最活跃,影响最广泛的自然资源之一。水资源同时是特殊的自然资源,既是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又是生命不可缺少的自然资源,也是生态环境必不可少的基石。然而,我国发生严重水危机,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恶化,严重威胁着人类健康、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建设。这种水危机表面上是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之间的矛盾,其根源是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的不完善。丹尼尔・科尔认为所有适用于资源环境保护的方法最终都建立在财产权的基础上[1]。就水的财产权而言,我国实行的是国家(全民)所有的制度。

我国水资源归国家所有,国务院代为实施所有权,然而国务院难以行使所有权,在水资源管理中,将此权利赋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可以看作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水资源管理人(人)进行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省份水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业务指导关系,相当于将各省份和各流域的水资源所有权委托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流域委员会。依次逐级委托,形成多级机制。这种国家(全民)所有权存在一定的问题,且在我国水资源管理中广为体现。一是公共资源管理人的激励问题。各级水资源管理者并不是受利润机制驱使其像管理私有资产一样有效管理。即使各管理者做出不恰当的管理决策,其个人并不会受到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将会外部化。二是管理者的短视行为。地方水资源管理者向地方行政首长负责,水资源管理者可能实施比私人所有者更为短视的措施,损害其管理的水资源与水环境。这种情况在地方政府经济发展“锦标赛”的晋升模式下更为显著。

对此,部分学者提出水资源资产化管理的方式应对上述不足[2-4],以期引入市场机制进行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与管理。然而,由于相关理论研究的不足,水资源的资产化管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资产的私有产权导向与国家所有水资源产权的矛盾;二是资产的经济属性与水资源多重属性(功能)不匹配的问题。此外,由于水资源资产的界定不清楚,大多学者将水资源资产管理作为水资源管理的对立面提出,意欲将所有的水资源都资产化管理,这种管理方式势必危害生态安全,造成水危机。

我国实施了水资源行政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并且结合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就水资源权属而言,我国实行的是混合财产权制度,即国家具有水资源所有权,使用者依法获得水资源使用行政许可之后,并且缴纳一定的水资源费用之后行使水资源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等。并且,在行政许可制度中利用区域(流域)总量控制区域(流域)水资源的使用量,利用定额管理控制每个企业的行政许可取水量。同时我国还规定,节约的水资源量可以用于水权交易。我国现行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使得我国水资源具有资产化管理的雏形,但是就如自由市场保护主义所言,“该制度是政府创造、监督并限制市场(主要是水资产市场)交易的制度”。在我国水权交易的实践中,无不体现了“政府创造、监督并限制市场交易”这句自由市场保护主义的担忧[1]。

王喜峰:基于二元水循环理论的水资源资产化管理框架构建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6年 第1期对于以上不足,本文提出若干问题并给予解答,一是水资源资产是什么?二是水资源资产实现路径是什么?三是水资源资产管理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四是水资源资产管理与水资源管理的关系是什么?五是具体的水资源资产措施是什么?

1 二元水循环理论及其与水资源资产化管理的耦合1.1 二元水循环理论

二元水循环理论是水资源领域的重要理论之一,在我国广为应用并指导解决实际问题[5]。该理论认为自人类社会开始开发利用水资源,单一的自然水循环结构变为“自然-社会”二元的水循环结构,两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6]。

对于自然水循环,其驱动力是太阳辐射和地球引力,其完整的路径为“降水-产流-蒸发-排泄”。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活动逐渐成为驱动水循环的另一大因素,有学者将这种驱动社会水循环的因素合称为“社会势”[7]。社会水循环的源动力是用水需求,只有用水需求才能构成循环路径。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利用设施从自然水体或者直接从雨水进行取水活动,将这部分水资源供给实际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实际的用水部门,在生产生活等实际活动中,水资源以成为产品一部分等方式被实际消耗,其他水资源则由入渗和排放回归到自然水体中。在配给机制上,由于经济社会用水需求的驱动,水通量从社会势高的地方向低的地方移动,社会势包括政治势、经济势、政策势等。

现有的基于水资源的调控管理措施也将目光投向了基于社会水循环通量的调控管理,例如基于ET的调控措施等[8]。社会水循环调控管理的目的是保障用水安全、合理分配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等,同时也保证环境用水与经济社会用水的平衡、排污量的平衡以及经济社会取水量和水资源可供给量的平衡。社会水循环的调控环节包括,取水调控、用水调控、排水调控。以上调控环节是基于社会水循环循环路径,且分别对应着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三条红线”,即取水红线、用水效率红线、入河排污红线。

1.2 水资源资产定义

水资源的资产化管理指将水资源按照资产进行管理,就资产定义来说,管理者对具有使用价值并且能够带来收益的水资源按照市场机制进行管理。资产是指能给企业目前和未来的经营带来利益,企业(个人)有权支配使用的经济资源[9]。虽然不同的领域对资产的定义有一定的差别,但是其具有共同的特征即:①预期带来经济利益;②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③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④能够用货币计量[9]。

现有的水资源资产管理研究大多将水资源资产管理与水资源管理对立,认为水资源资产管理是水资源管理的“纠正”,在隐性中认为所有的水资源都应该按照资产进行管理。水的功能有:健康功能、生物栖息地功能、溶解质和悬移质的载体、生产功能。在人类使用水资源之前,单一的自然水循环机制主要强调水资源的生态环境功能,随着社会水循环的形成,水资源的经济社会功能越来越重要,社会水循环通量能够产生大量收益,这部分水资源在定义上符合水资产的范畴,应该按照资产进行管理。就功能而言,水资源的经济功能只是水资源功能的一部分,将承担其他功能的水资源按照资产进行管理,一是产权的主体缺失,难以有效运行;二是经济驱动对水资源的无尽消费,势必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灾难。

除了水资源功能的差异之外,水资源的物品属性差异也导致不能将所有的水资源作为水资源资产进行管理。根据竞争性和排他性的高低,可将水资源分为私人物品、公共池塘物品、俱乐部物品、公共物品(见表1)。作为公共物品的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生存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私人物品的水资源是生产生活的重要资源。水资源的公共和私人物品的双重属性决定了用于生产生活的水资源可以作为资产进行管理[10]。

可以看出水资源的资产的概念小于水资源的概念。 水资源资产相对于水资源来说,是能够具体体现水资源经济功能的那部分水资源,并且能够被主体拥有、控制、交换。可以水资源资产是进入生产生活的那部分水资源,这与二元水循环理论中的社会水循环通量是重合的,应用“自然-社会”二元水循环理论对水资源进行资产化管理是可行的。

1.3 社会水循环理论耦合水资源资产化管理的路径

由于水资源资产与社会水循环通量是重合的,社会水循环理论乃至二元水循环理论对于水资源的资产化管理有深刻的借鉴意义。在水资源资产化管理中主要存在水资源资产内涵不明晰、资产监管体系不完善、资产用途管制不到位以及资产产权体制缺失等突出问题。根据社会水循环理论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这也是社会水循环理论耦合水资源资产化管理的路径。

第一,社会水循环通量的有效界定水资源资产化管理内涵和范围。社会水循环表现形式为水资源在经济社会系统中循环,直接以水资源资产的形式创造经济社会价值,具有非常强烈的经济属性。水资源资产的范畴与社会水循环的通量的范畴重合,利用社会水循环理论对其通量进行界定可以有效界定水资源资产的内涵和范围,避免水资源资产范围过大造成水资源资产化管理与传统水资源管理的“换汤不换药”。

第二,针对社会水循环的循环途径的监管有效完善水资源资产的监管体系。现有的社会水循环循环途径为“取水-给水处理-配水-一次利用-重复利用-污水处理-再生回用-排水”。虽然环节较多,但是其基本循环过程还是“取水-用水-排水”三个环节,针对这三个环节的有效监管,显然要比现有的对流域区域控制断面的监管更加有效果,也更加有针对性。在美国资源能源和环境的政策中,也多是针对微观企业的环境因素通量的进口和出口进行监管。这样做一是节约国家过多的监管投入,可以将投入以立法的形式附属在设备中;二是对监管更有针对性,特别是在水资源资产的监管体系建设中。

第三,社会水循环的相对闭合性有效解决用途管制制度与水的流动性的矛盾的问题。用途管制是国土空间开发中的重要内容,将国土空间分为生产、生活、生态等用途,并且对国土空间的用途进行管制。水资源资产也具有与国土用途管制相似的合理性,但是自然水资源具有流动性和循环性,一个地区的生态用水可能流动到下一个地区作为生产用水。社会水循环具有相对闭合的特征,进入社会系统的水资源要发挥作用完成后返回到的自然系统中。而用途管制中的生产、生活用水就是社会水循环通量的范畴,对水资源资产的严格管理就是保护用于生态的水资源。用途管制也是水资源资产具有稀缺性的基础。

第四,社会水循环通量有效解决水资源资产产权不清晰的问题。水资源产权属于国家所有,我国在对水资源产权进行设定时存在的问题是意图设计制度对绝大部分的水资源进行产权界定。如上述水资源功能较多,真正作用于经济社会的是社会水循环部分,将该部分的使用权、收益权等界定清楚即可对水资源资产进行市场化操作。其他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家所有,并且有权利在特殊时期进行配置,如极度干旱和突发污染事件时的水救济等。对社会水循环通量部分的水资源的产权界定就是对水资源资产的产权界定,从根本上解决了市场配置水资源资产的决定性作用的制度问题,又有效保护用于生态的水资源。

2 基于二元水循环理论的水资源资产管理框架的构建2.1 水资源资产管理的内涵与外延

水资源资产为进入到社会水循环的水资源,因此水资源资产管理是水资源管理的重要部分,即为对社会水循环通量部分管理。其管理根据资产的性质可以分为水资源资产的界定管理、交换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等,对应于社会水循环的各个环节。

水资源资产管理与传统的水资源管理有一定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传统水资源管理的不足。一是弥补了传统水资源管理处理公共产权与私有产权相容上的不足;二是弥补了取水许可与交易用水兼容上的不足;三是弥补微观水资源配置与水事管制不协调上的不足;四是弥补了私有资本进入公共工程上的不足。可以看出,水资源资产管理是水资源管理的重要部分,同时也是发挥市场配置经济社会用水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的所在,是弥补水资源管理行政特色过重的所在。

2.2 水资源资产管理与水资源管理的分层

根据上述分析,水资源资产管理是水资源管理的一部分,是对进入社会水循环部分的水资源按照资产的性质进行管理。由于水资源资产可以由市场决定配置,这与传统的水资源管理的行政配置有一定的矛盾。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可以通过分层管理来有效界定水资源管理中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国家和地方政府在现有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宏观、中观的水资源管理,市场在水资源资产的微观管理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从宏观层面来说,国家是水资源的所有者,是水资源所有权利的根源,在这个层面对中观层面的水资源进行配置和管理。在宏观层面即可以界定出各中观层面的水资源资产的范围、产权界定、监管制度和用途管制等。除了水资源资产的宏观制度设计之外,国家不参与水资源资产的微观运作。国家的权是按照国家的水资源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确定各地区的分水(可取水)情况,即宏观的水资源配置。国家的责保证国家战略需要、保障区域的生活用水安全、保障区域环境生态用水安全。国家的利是通过统筹开发利用和保护,使得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健康地、可持续地发展。

从中观层面来说,以宏观层面的配置方案和制度设计为基础,对区域的水资源进行管理。中观层面的水资源管理既包括水资源行政管理,也包括水资源资产管理。这一层面的水资源资产管理主要是地方政府间的水权转换、水生态补偿等,其主体是地方政府。交换的驱动因素不一定只是经济社会因素,也包括行政意志主导的水生态救助等。地方水行政部分主要是对区域的水生态进行有效保护,以及对区域的微观涉水活动进行初始赋权。地方的取水方式、量、质、域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流域、上级行政的要求进行,其主要依据是区域的水资源可利用量,即当地水资源量扣除生态环境用水量,以及相关总体和行业规划等。

从微观层面来说,市场是水资源资产管理的决定性因素。在宏观和中观水资源管理的基础上,各具有水资源资产的使用权的所有者按照既定的制度和规范进行市场化运作,水资源资产在市场机制的决定下进入到效率较高的行业,体现不同区域的水资源的稀缺性,同时也为“以水定产、以水定量”提供制度基础。

2.3 根据二元水循环理论的水资源资产的权属分解

考虑到水资源的特殊性,私有化难以推行。在公共产权的基础上,针对以上问题进行制度设计。在取水环节要引入“私有产权”或者类似“私有产权”的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现代的产权制度将产权分为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收益权。在取水环节,可以将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使用权(这里主要是取水权)按照一定的原则归相关利益主体所有。也就是说,国家所有的权利主要集中在没有进入社会水循环时的自然水资源,即取水环节之前的所有水资源。一旦经地方政府的许可进入社会水循环领域,微观主体即拥有类似私有产权的权利,即拥有除所有权之外的其他所有权利。

对于取用的水,生产的前过程对应的是用水,生产的中过程对应的是耗水,生产的后过程是排水。对应到产权的属性用水过程对应的是水的使用权,耗水对应的是水的收益权,排水过程对应的水的处置权。耗水过程即是通过用水,将水资源与其他资源结合形成产品(服务),耗去的这部分水资源真正形成了收益,体现了水资源的收益权。这部分权利归权益主体所有。耗水量是行业真正使用的水资源,是区域水资源的绝对减量(虽然部分水资源的耗去没有直接形成收益),对国家所有的水资源形成了减量,在绝对量上具有了外部性。因此对耗水量的计量非常有意义,国家可以据此来制定水资源宏观配置政策和水资源资产产权政策。耗水过程体现了收益权,这部分权益不能用于直接交换。在用途管制和监管时,可以据此进行。

对于排水过程,体现着用水户的处置权。这部分过程要深入体现国家用途管制和监管的权利。对于完全脱离生产过程的废水(脱离一次生产线,进而还可以被其他生产线使用的废水不属于完全脱离生产过程),国家或地方政府对这部分水进行严格用途管制和监管。对于农业而言,排水过程一般是回归自然循环过程,例如回归到河流、湖泊、地下水等,但是这部分水一般含有面源污染物质,国家要进行监管。对于工业而言,一部分废水经过处理再回归水体。这部分水对于自然水循环非常重要,不需要行业间将这部分进行经营。用途管制和监管体制要对这部分水资源资产重点处理。也就是说,完全脱离生产环节的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强制企业行业对这部分水资源资产进行优良化处理,不能私自经营。

2.4 根据二元水循环理论的行业水资源资产管理设计

从社会水循环示意图来看(见图1),社会水循环主要存在“供水、用水、排水”3个环节。其中供水分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供水对象主要是农业、工业、生活、生态四个部门。社会水循环与自然水循环密切相关,从图中可以看出,人类社会从自然水体中取水(地表、地下),经过自来水厂制水(或者自取水单元制水),向用水单元输水完成供水环节;用水单元配水、直接(间接)用水、或者在用水单元内循环用水,完成用水环节;用水单元排放废水,污水处理厂(或自取水配套污水处理设施)收集、处理、向自然界排放完成排水环节;此外一部分用水单元收集废水、处理形成再生水,并循环利用,形成回用环节。

(1)农业用水。农业部门的用水一般有三种形式:一是来自于农村田间农田水利设施的地表水资源;二是经机井等灌溉措施抽自地下的水资源;三是由大中型取水设施从大中型水体(地表和地下)抽取的水资源经农田水利水系送往各个用户。对于第一种而言,这部分多为雨水的直接(间接)利用范畴,可以作为自然水循环一部分,因此这 部分水资源的资产产权可以直接归为直接利益者。例如,在不影响水循环的基础上,在土地上的使用权和所有权随着土地承包权归土地承包者,集体所有的水塘等的水体,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集体所有,其具体使用方式由集体用水组织决定。对于第二种而言,由于地下水的特性,需对该部分取水以进行许可的形式进行管制,其取水方式和取水量由取水权严格界定(地下水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地方政府按照水资源情况设定取用地下水定额,允许利益者之间使用权交易)。对于第三种,国家设定初始水权,允许利益者内部之间使用权交易,或者与其他行业用水户进行使用权交易。

(2)工业用水。工业用水一般来自三种方式。一是来自城市建设部门的供水(自来水);二是来自自建的取用地表水设施的供水;三是来自自建的取用地下水设施的供水。这些取水具有取水许可证,并且取水量根据行业用水定额决定。对于第一种方式,各行业企业按照所用水量与行业水价进行缴费。按照行业用水定额进行严格用途管制。对于第二种方式,行业企业严格按照取水许可和行业定额进行取水,对于行业企业扩建可以向农业部门购买地表水取水权,区域内行业总取水要求不能高于交易前的取水量。对于第三种方式,工业行业可以购买农业的地下水取水权,要求与第二种方式一样。

在用途管制方面,工业要划分特殊工业和一般工业。特殊工业包括电力行业(主要是火核电行业)、钢铁、化工、饮料等行业,这些行业用水量较大,万元增加值用水量较一般工业行业较大,对于这些行业,可以考虑鼓励取水权向经营权的转换,即在通过技术更新减少耗水量的前提下,可以将取水权转向用水效率较高的行业。

(3)生活用水。生活用水主要由以下几种方式,一是来自城市建设部门的集中供水;二是来自分散供水。对于第一种而言,可以将取水后的水资源的经营权下放到城市建设部门的供水机构,也可以按照一定的方式引入私有机构加入,吸纳社会资本。对于第二种而言,其方式也有不同,可以分为家庭用的自采用水和(农村)集体自采用水,对于后者要按照用水合作组织的方式发放取水许可证,对于前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向后者转移。这部分用水是我国水法规定保证级别较高的用水,对该部分用水要进行严格的用途管制。

(4)生态环境用水。生态环境用水一部分是不允许开采的水资源,这部分没有进入社会水循环部分,其资产产权归国家所有,属于国家保护。另外一部分为城市建设等部门使用的再生水,用于河道等生态用水,这部分一旦进入自然水体,其资产产权归国家所有,被国家保护。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城建部门使用再生水喷洒市内植被等所用的水,一般作为生活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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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mework of Water Resource Capitalization Management Based on

Dualistic Naturesocial Water Cycle Theory

WANG Xifeng1,2

(1.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School of Environment, Beijing 100872, China;

2.Institute of Quantitative & Technical Economics,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100732, China)

第5篇:矿产资源税范文

【关键词】资源税 矿产 生产 文献综述

资源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财富。随着资源产品价格的不断攀升,产生的溢价绝大部分被计入资源类企业的利润。低廉的资源税率造成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公平。与此同时,能耗和环境压力已经促使发展战略转轨,节能减排、绿色经济成为中国经济结构转型的目标。资源类产品带来的赢利需要对环境破坏和国民财富流失作出补偿。在这种环境下,人们对资源税改革的呼声日趋强烈,总结、归纳资源税研究的文献也就显得非常有意义了。

一、国外研究综述

国外关于资源税的研究较多,包括资源税对矿产生产的影响、资源税税收成本对组织决策的影响、州政府之间资源税的竞争、资源税的中立性、资源税与铁路系统收费的相互影响、垄断竞争环境中可耗竭资源税问题等等。

Hotelling(1931)最早研究了可耗竭资源的最优开采问题。他假设可耗竭资源的储量是外生的,通过计算发现税收降低了期初资源的产量,增加了后期的资源产量,也就是说税收可以改变可耗竭资源在时间上的分布,这种改变称为“时间倾斜”(Time-tilting)。因此,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资源税收政策控制可耗竭资源的开采速度。以霍特林模型为基础,P.Dasgupta等(1980)认为,竞争市场中资源价格变化越快,人们对资源的生产和消费速度也就越快。所以,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税收政策影响资源价格的变化速度从而达到控制资源开采速度的目标。通过总结过去50年石油利润税和销售税的变化,发现税收对资源的开采影响主要依赖于人们对未来税收的期望。Foley和Clark(1982)以美国主要的47家铜矿工厂为研究对象,通过模拟设定不同的有效税率,发现相同税率的变化对不同州地区铜矿生产的影响不同。随着资源税税率的提高,政府税收收益呈现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Slade(1984)研究了对资源开采和加工两个过程中征收的采矿税、矿区使用费等税收,模拟税收变化发现,税收对开采、加工的影响取决于税收类型、税收影响阶段、对投入品和最终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税收对开采、加工矿石的科学技术的影响。Villamor Gamponia等(1985)认为美国可耗竭资源的收益税最有效,福利损失最小;单位税和财产税最无效,福利损失最大;而暴利税的效率取决于基础价格的选择。在税收负担方面,70%以上税收由生产者承担,甚至生产者对财产税和暴利税的税负已经超过100%。Long和Hans Werner Sinn(1985)认为税收等因素引起的石油价格的突然变化不一定会改变公司的开采计划。公司的期望弹性不同、市场利率不同、工资水平变化率不同,开采公司的供给就不同。石油开采公司的决策主要取决于对未来石油价格的期望。Margaret E. Slade(1986)认为资源税对可耗竭资源开采的影响取决于资源税率的变化率与市场利率的大小:资源税率的变化率大于市场利率会加快人们对资源的开采,相反就会延迟人们对资源的开采,有助于对资源的保护,如果二者相等对资源的开采就不会产生影响。

二、国内研究综述

国内研究资源税的专家学者很多,他们大多是从理论上分析我国现行煤炭资源税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改革建议,以对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研究为主。下面三种观点囊括了国内大部分学者对资源税的研究意见。

1、取消资源税

鲍荣华等(1998)认为矿产资源税的实际征收违背了其开征的初衷,起不到调节矿山级差收益的目的;我国矿产资源税与其他矿业税收发生重复,建议取消征收资源税或者仍保留此税种,而采取零税率征收。张举钢等(2007)认为我国的矿产资源税并没有实现其征收目的,也未体现国家的所有者权益,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建议逐步废除资源税,采用靠市场机制和明晰产权的方法完善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实现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李显冬(2006)也明确提出取消资源税,完善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改革矿山企业增值税,降低矿产企业所得税基数等政策措施和建议。

袁怀雨等(2000)认为资源税“名不正”,矿产资源补偿费“实不符”。因此,应取消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开征权利金,由国家矿管部门征收。关凤峻(2001)从土地的剩余征税出发,明确指出资源税没有立税的理论依据,补偿费理论解释存在错误,也建议取消资源税和现在的补偿费,设立权利金制度。最初殷(2003)也认为,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实际上是权利金的两种不同表现形式。前者属于从价征收的权利金,后者属于从量征收的权利金,我国实际上在重复征收权利金,建议取消“税”“费”,重新建立“权利金”制度。而后来殷等(2006)认为,对采矿权持有者征收绝对地租性质的资源税可实现矿产资源的有偿开采;对资源条件优越者征收超额利润税(即矿产资源补偿费)可使采矿者平等竞争,二者分开征收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2、将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合并

王广成(2002)认为,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对矿产资源开发后的部分超额收益的征收,资源税是对矿产资源级差收益的征收,二者都是矿产资源价值的实现形式,所以,应将二者合一,以资源税或资源租金的形式从量计征。龚辉文等(2002)提出完全相同的观点。而肖兴志等(2006)认为应当采取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城市水资源费并入资源税,完善资源税收体系,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调整资源税计税依据,提高资源税税负水平。侯晓靖(2007)也认为我国现行的资源税没有达到最初制定资源税的目标,资源税的计税依据、计征方法不合理,税率过低等问题导致了资源的严重浪费。因此,建议合并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并采用从价征收的方法。

3、维持税费分征格局,对资源税进行改革

赵岚(1997)分析了从价征收和从量征收资源税的优缺点,建议我国应纳资源税税额=应税资源产品的实际产量×单位税额×资源税调节率,资源税调节率=国家核定的资源回收率-企业实际的资源回收率+1。这样可以通过税收负担的轻重鼓励企业提高资源回收率,抑制企业采易弃难、采富弃贫,以多耗资源为代价换取低成本、高利润的投机行为。程素萍等(2000)认为,资源税征收额度应充分考虑矿石资源条件的差异及开采条件、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的差异,以实现矿山与其他行业以及同行业之间的平等竞争。冯菱君等(2003)也认为现行资源税不利于对不可再生资源的合理开采、节约使用和有效配置,也不利于矿山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可持续发展,因而建议建立统一规范的矿山企业税费体系。相反,张晓东等(2004)认为,在煤炭价格不断攀升的背景下,资源税负过低导致煤炭行业进入门槛过低,现行资源税不能将资源级差收入及时足额转化为国家税收,而是转化为企业和个人的暴利,这是出现矿难频发和收入畸富畸贫的一个重要体制性因素。

郑爱华等(2000)认为,我国征收资源税的理论依据不充分,与矿产资源价格内涵相冲突,也没有考虑资源差异,所以,我国矿产资源税费改革势在必行。刘权衡等(2006)认为,把资源税制度列入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内,就是对国民生产这一税本征税,而通常认为税源应来自于国民收入而不应来自于税本,因而认为征收“特别收益金”即“暴利税”才是资源税制度改革方向。段治平等(2005)认为矿产资源税应该以利润为基础,按照矿产资源条件和开采回收率,核定资源税率。张媛(2005)认为我国资源税税收范围过窄,计税依据不合理,这都会引起资源的严重浪费。建议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并且建议按储量计税。侯清侠(2007)认为煤炭资源税应该建立与资源利用水平挂钩的浮动费率制度,并且根据不同采区回采率实行不同的累进费率。而孙钢(2007)提出税、费性质不同,作用领域与发挥功能都不同,在我国目前经济社会环境下,一味追求税费合一不一定是明智的选择。因此,他主张在今后较长的时期内,税费并存应是我国资源税制度改革的一个基本思路,各自发挥不同的调节作用,但是资源税应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并存的征收方式。李新心(2008)则建议提高资源税税负,并且采用从价征收的方式。商艺(2008)也认为,我国资源税应该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并适当的提高资源税税率,这样可以提高资源的使用成本,既有助于通过税收调节资源利用,也有助于政府税收的增加。任佳宝(2009)也建议,将资源税计征方法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并且根据资源的实际情况实行浮动税率。

三、对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总结和评价

国外对资源税的研究系统、丰富,其中关于资源税对生产的影响研究大多采用定量模拟的研究方法。他们通过构建目标函数,分析了资源税对矿产资源生产、消费、政府收益的影响等等。国外学者通过定量研究认为,有些税费会减少矿产的供给,延长矿产的生产时间,有些税费会增加供给,加快资源的耗竭,因此,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制定相关的税收政策。

相对于国外的研究结论,国内专家对资源税的研究基本上都采用了定性的方法。这可能是因为国内外情况不同,国内构建模型的条件不具备或是模型构建的困难较大。对于矿产资源税,国内专家学者主要有三种意见:一部分专家认为资源税的实际征收违背了其开征的初衷,起不到调节矿山级差收益的目的,因此,建议取消资源税;一部分专家认为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都是矿产资源价值的实现形式,都体现了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因此,建议将二者合并;还有一部分专家认为煤炭资源税的存在是合理的,但是其征收方式不合理、税率偏低、与价格脱钩等原因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这些专家建议以资源储量为基础征税,或从量征税改为从价征税,或提高税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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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矿产资源税范文

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初第二步“利改税”开始征收资源税以来,我国的资源税经历了数次调整,从中也可以看出我国对资源税功能定位的认识及相应的政策倾向。

1984年10月1日,为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企业(单位)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以正确反映开发单位的劳动成果,妥善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决定对开采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的企业开征资源税,征收基数是销售利润率超过1 2%的利润部分。这说明随着对资源价值探讨的深入,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理应取得相应收益的受益原则逐步得到大家认同。在这种背景下建立起来的资源税体现了一定的资源级差收益调节的思想,在客观上维护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部分权益,但其极少的征税对象以及统一的销售利润率又体现了其过渡性的特征。

从1 984年开征资源税到1 994年税制改革期间,资源税制也进行了不少调整。但都属于微调。1 994年的调整应属于第一次大调整。此次调整扩大了征税范围,改变了计税依据,不再按超额利润征税,而是按矿产品销售量征税,并且为每一个课税矿区规定了适用税率。可以说1 994年伴随着税制改革而出台的资源税有着较准确的定位,就是在1 984年资源税的基础上更进一步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和调节资源开采企业因资源条件差异形成的级差收入。

但是这次资源税的大调整同样留下了不少遗憾。首先,征税范围仍然偏窄,扭曲了应税资源和非税资源的价格比.进而造成开采使用的无效率:其次,计税依据按销售量或自用量鼓励了企业和个人对资源的无序开采,无法体现其有效利用和保护资源的应有功能;再次,单位税额过低,且不与利用率相挂钩,导致进入市场的资源成本过低,严重抑制了资源税调节级差收益的作用,而且不利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资源税在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在很长时间内保持了稳定。但从2004年起,我国陆续调整了煤炭、原油、天然气、锰矿石等部分资源品目的资源税税额标准。这些调整力度较大,说明我国税务主管部门对资源税的地位和作用认识的不断深化.运用资源税改变过度开采资源现状的意图也日趋明显。尤其2007年上半年对煤炭、有色金属的税额调整是在中央大力倡导节约型社会建设、大力促进节能减排的形势下提出的,针对性较强。另外国际市场资源产品的价格不断提高,资源开采企业利润水平也不断提高,但企业收入增长中政府通过资源税形式取得的收入并没有得到相应增长,此次资源税额的调整有提高政府在资源收入中分配份额的意图。尽管新的税额标准实施时间不长,但从税额调整对主要资源开采企业的利润影响看影响还不大,其效果在可以预见的范围内来看将不会很大。究其原因.主要是资源税改革并没有触及实质。尽管不断提高的税额幅度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对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和利用,可是如果不改变当前过窄的征税范围、不合理的计税依据等决定资源税实质的根本因素,不转变资源税的设计思想,仅仅靠税额幅度的提高显然难以奏效。

通过对资源税调整历史的回顾.我们不难看出,资源税虽经历次调整,但其应有的保护资源、促进资源合理开采、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等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主要原因在于资源税的改革缺乏一个全局的视角,仅仅是对原有资源税政策的修补或对国外经验的简单借鉴。那么,如何才能形成全局性的改革视角呢?关键在于对资源税本身的准确定位。

二、从资源地租角度看资源税的功能定位

(一)垄断使得矿产资源存在地租

1984年资源税开征时,理论界有各种观点,但主要的理论依据是受益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三方面。从受益方面考虑,资源属国家所有,开采者因开采国有资源而得益,有责任向所有者支付其地租。从公平角度来看,条件公平是有效竞争的前提,资源级差收入的存在影响资源开采者利润的真实性,或偏袒竞争中的劣者,或拔高竞争中的优胜者,故级差收入以归政府支配为好。从效率角度分析,稀缺资源应由社会净效率高的企业来开采,对资源开采中出现的掠夺和浪费行为,国家有权采取经济手段促其转变。但这些解释只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开征资源税的意义和重要性,其理论依据并不充分,其中缺失的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地租理论。

马克思的地租理论把地租分为了绝对地租和反差地租两种形式。绝对地租产生的原因是土地所有权的垄断。而级差地租是指经营较好的土地所获得的、归土地所有者占有的超额利润。其产生的原因是土地的资本主义经营垄断。

地租理论在当今西方主流经济学中得到了发展。当代西方经济学告诉我们,只要存在垄断,就有超额利润存在,这种超额利润就体现为“地租”,因此,地租不再是土地特有的东西,它的外延被延伸了,凡是处于垄断地位的要素都可以得到超过机会成本的剩余或者余额,即地租。矿产资源的价值理论就源于地租的普遍化。由于其具有不可再生性的特征,以及国家凭借强制力的所有权垄断,也会产生地租,矿产资源的地租表现为矿产资源的租金。矿产资源的租金体现了矿产资源的价值。这种价值不是矿产企业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的“劳动凝结”,而是矿产资源无以复加的使用价值的“国家所有权垄断”的体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允许,都不可能实施矿产资源的开采经营权,也不可能基于法律的规定取得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所以,任何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是矿产资源开采权,实际上是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部分让渡。

(二)矿产资源地租的区分

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矿产资源的地租也可区分为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两部分:

1.矿产资源的绝对地租。当前,矿产资源绝对地租存在的两个条件:一是存在矿产资源的有限性和所有权的垄断,资源所有者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必然要在经济上得到补偿;二是采掘部门的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使得矿产品能够获得相应的收益。所以,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必须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使用权出让获得的报酬。

2.矿产资源的级差地租。在我国现阶段的采掘工业中,同类矿产资源在不同地区由于禀赋优势存在很大的差异,投入同量的劳动和资金,产出的矿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是不同的。开采品位高、品质好、易采易选的矿产资源,所取得的矿产品数量多、质量也好;反之所取得的矿产品数量就少、质量也差。因此,矿山企业在从出售矿产品的收入中扣除生产费用以后.就会按上述矿产资源的不同丰度、品位和位置差别形成不同的超额利润,产生矿产资源级差地租,其中又包括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ⅱ两部分。级差地租i由两种情况形成:一是开采优等矿山的工人所创造的超额利润;二是运输条件(或地理位置)优等或中等情况下工人创造的超额利润。正是由于级差地租i不是靠采掘企业职工本身努力经营而提高劳动生产率所创造出来的,而是由于矿产资源自然条件好、运输条件好形成的,因此,这一部分收益应当计入矿产资源总价值中,并收归国有。级差地租ⅱ则是由于对同一矿床连续追加投资而导致劳动生产率提高,进而获得超额利润转化而来的,对同一矿床追加投资,采用先进的采选技术、设备和工艺,这不仅可以提高矿产资源的可利用程度(如矿石边界品位、采矿损失率和矿石贫化率的降低、开采深度的加大、有效资源综合回收率的提高等),而且可以改善矿床所在地的经济条件.从而在原有的自然资源基础上,取得更多的资源总回收量,获得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和更大的矿产收益。由于矿产资源是一种可耗竭资源,所有权客体逐渐消失,对矿床追加投资可能会使资源耗竭速度和强度提高。但是,为了鼓励矿业经营者充分利用资源,使之避免被废弃,将这部分超额利润部分地留给经营者仍是合适的。另外,由于矿产资源价值对于未开采的矿产也难以确定,因而其总价值量不应受矿产资源开采与否的影响,故级差地租ⅱ不应计入矿产资源总价值中,而应该留给开采企业,以利于其提高开采效率。

(三)资源税征税对象应是级差地租i

矿产资源的地租理论为资源课税提供了理论依据,但资源税应该就所有地租还是仅对其中一部分课征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体现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绝对地租不宜用资源税的形式。资源税是税收的一种,具有“强制、固定、无偿”的税收性质,而绝对地租是所有权的让渡所得到的报酬,具有鲜明的交换和有偿的特征,与资源税的“无偿性”相矛盾,故不适宜采用征收资源税的形式解决这一问题。

三、从可持续发展角度对资源税定位

可持续发展是一种特别从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角度提出的关于人类发展的战略和模式,它的重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强调环境和自然资源的长期承载力对发展进程的重要性。因此,节约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遏制对资源的过度开发,对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国外的资源税大都通过特定的税制设计,使税收参与资源价格形成过程,从而有效地遏制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维持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我国当前的资源税几乎没有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进行制度设计,甚至不少规定还与可持续发展的思想相抵触。如税额高低与资源的利用效率无关,与资源开采的耗竭影响无关,没有把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在化,不利于促进企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节约利用资源。所以,在下一步资源税改革中,我们要站在可持续发展这个高点上来考虑。

(一)资源税要体现企业因资源开采而产生的社会成本

外部性的经典理论告诉我们,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在外部性存在的情况下将发生背离。在资源开采使用过程中,外部性的存在使得开采企业的私人成本低于社会成本,如果按照私人成本定价,必然导致过度开采.难以实现资源的最有效利用。所以,我们要把外部成本主要是环境成本内部化,理论上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按照社会成本给资源定价,虽然在现实中存在诸多难点,比如外部性损害的确认、税率的确定等等.但至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如何尽可能提高资源税调节效率的思路。

(二)资源税的设计思想中要关注代际间的外部性问题

资源税改革除了要考虑到开采企业的环境成本内部化,对资源的定价更要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即要考虑对于未来人产生的代际外部性。如果将可持续性考虑进去.当代人开采资源时必然对后代人产生影响,后代人为了使其资源使用水平不低于当代人必须进行一定投入;或者为保持资源完整,当代人必须为后代人付出相应的投入。这种投入从理论上应等于由于使用或开采资源而放弃的未来收益的现值。这部分也应主要通过资源税征收来实现。

所以,总结起来,资源税的定位应该是:在可持续发展的视角下,以资源级差地租l为征税对象,以调节资源级差收益为手段,以提高资源开采使用效率、降低社会成本、促进环境改善、缩小代际外部性为目标的经济手段。

四、资源税改革在税制改革中的地位

(一)从执政理念角度来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需要财税政策的积极介入,而资源税是税收参与此项建设工程的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税种

通过税收手段促进资源节约、节能减排主要从征税和税收支出两个方面来实现。征税中除了有些国家专门针对某些污染源和污染项目征收的环境税收外,从能源消耗角度,从资源消耗的源头就开始介入的税种就是资源税。通过合理设计资源税的征税范围、税率可以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利用效率的提高进行促进,通过税收介入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提高资源的使用成本.对资源的最终消费也起到调节作用。我国是一个资源短缺与资源浪费严重并存的国家.资源的战略地位已经得到共识,但实际开采、使用中却并没有达到高效率,其核心原因之一是资源价格的不合理即长期低价格。资源税及其以后有可能开征的环境税一起将全面影响资源价格,并通过价格及其他直接的环境税影响生产者、开采者和消费者的行为,从而促进资源节约。

(二)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税制结构变动的趋势来看,进入21世纪以来,税制结构中一个最重要的变化趋势就是“税负转移”,即将税负从传统的对资本、劳动、财产等的课税转向对高能耗行为、对环境污染行为的课税

oecd国家中欧盟国家较为典型.如瑞典、挪威、荷兰、德国等,这些国家所谓的绿色税收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在不断提高。瑞典已经达到大约1 2%左右。尽管由于统计口径的不同各国有比较大的差异,如果将我国的能源类产品征收的消费税、资源税及排污费等加在一起我们的比例可能不低,但我国税制结构调整中还没有明确提出可持续发展税制的概念。所以在全面进行环境税改革以前,有必要从资源税开始明确提出我国税制改革已经全面引入可持续发展概念,税制将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作用。这也是资源税可以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领域。

(三)从我国现行税制结构来看,资源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过低,不能体现其应有的功能定位

从全球资源的紧缺、资源价格的不断上扬来看,我国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不断调整资源税征收比例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尽管从理想的意义上来看最理想的环境税体系应该是能够使其收入不断减少的税制,即污染行为越来越少,以至于税源枯竭。但资源税作为环境税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并不直接对污染行为征税,而是对资源本身征税.这就决定了其巨大的潜力。

第7篇:矿产资源税范文

摘 要 矿产资源是人类赖与生存和国民经济赖于发展的重要基础,保护和合理利用有限的矿产资源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规定的实施,对我国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影响巨大。但是,由于立法内容不全面细致、有的制度设计不尽合理,现行立法对我国矿产资源的保护也存在一些显而易见的漏洞和盲点。因此,立足于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从我国矿产资源政策和法律法规出发,对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法》提出几点愚见。

关键词 矿产资源 法律 政策 建议

一、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修改之必要性分析

1979年以国家地质部为主起草了《矿产资源法》,并提交给了国务院和人大常委会讨论和修改。在此期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实行商品经济的重大决策,这为《矿产资源法》的制定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基础。于是《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三月正式出台,从而结束了矿业开采立法中无法可依的空白。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这部立法是按照计划经济模式制定的,它强调的是在国家统一计划下的地质勘查,矿山开采。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1996年修订后的《矿产资源法》正式颁布实施。但从目前来看,这部法律仍然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趋势,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我国矿业市场发展的一种阻碍,它也在多个方面表现出它的不足和亟待完善的地方。

(一)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矿产资源税的征收设置不合理。首先,征收矿产资源税的直接目的之一就是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我国目前对资源税是从量定额征收。这种征收方式对于大多数生产成本、开采难度和环境相差较大的资源来说税收的高低与由于资源差异造成的级差收益严重脱节。从而必然造成不同探矿、采矿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的不均衡。其次,矿业税费种类繁多,征缴原理不清,税费收取的透明度不高。矿山企业涉及的税费名目繁多,征收原理不清晰,利益分配不合理,未清晰划定国家在行政管理和所有人权益实现方面的界限,税费标准低,重复征收;也未充分考虑矿业与其他产业的不同,忽视矿业的高投入、高风险与矿产资源的耗竭性特征。

2.矿业税费标准过低。《矿产资源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而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从价计征。补偿费费率最低是1%,而最高也不超过4%。这与发达国家体现资源所有者权益的权利金占销售收入的10%左右相比,我国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太低。这种过低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既没有体现矿产资源的自身价值,又没有很好地实现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

3.矿业价款规定混乱。在价款收取范围上,行政法规规定只有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才收取价款。但是,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多数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矿业权招拍挂以及协议出让过程中,不论是否存在国家出资勘查情形都收取价款;并且,原为无偿取得矿业权而申请延续的,也要收取价款。

(二)矿业权市场方面存在的问题

1.矿业权取得和流转有种种限制,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生活出现的新情况。首先,在矿业权上,我国人为地将矿业权分割为探矿权和采矿权,在实践中,探矿权人要取得采矿权还需设立矿山企业并且要达到一定的资质条件。其次,禁止把盈利作为矿业权转让的目的,无助于矿产资源的有效配置,使得整个矿业权市场一直处于“有场无市”的境地。

2.矿业权一级市场存在“双轨制”的弊端,亟待完善。现行操作中存在原来的申请批准方式和招投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一些地方还进行了协议出让。但除了审批方式外,其他方式均无明确法律依据。此外,对各种方式的使用范围、具体程序、出让收益的收取、分配和运用,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地方立法与实际操作受到法律层面的制约。“双轨制”并存导致:矿山企业因取得方式不同而存在不平等竞争;为通过无偿方式或者非公开竞价方式低价取得矿业权,为权力寻租和腐败行为提供了土壤。

3.矿业权流转市场的管制与规避矛盾突出。矿业权利人应可自由处分其矿业权,但目前矿业权利人之间买卖、以矿业权作价出资入股、合作、出租等形式都受到各种各样不合理的限制,门槛过高,窒息了二级市场的正常发展。一方面是流转的迫切需求,一方面是现行法规和政府管理的高度管制,导致秘密、地下流转现象非常普遍。许多权利人以“承包”为名,行转让之实。这种地下交易非常普遍,管理部门根本没有能力进行监控或者查处。这些私下交易由于没有经过法律程序,非常容易引发纠纷,造成严重的社会冲突。

(三)矿山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1.矿产环境方面缺少统一立法。当前,我国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还处在各自为战的状态,缺少系统统一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在资源开发过程中对资源地环境的保护以及治理工作。这就造成了不少地方政府片面追求地方财政的增长,而忽视了对矿区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2.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等资金制度建立、运行难度大。虽经多年引导鼓励,但因缺乏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在各省的推行仍面临诸多问题。虽然在地方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的规范型文件中一般都有建立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的规定,但在地方法规中却很少对此做出明确规定,更乏具体的实施办法。

3.资源开采遗留废弃物对环境的破坏严重。矿山开采过程中的废弃物(如尾矿、矸石等)需要大面积的堆置场地,从而导致对土地的过量占用和对堆置场原有生态系统的破坏,矿山废弃物中的酸性、碱性、毒性或重金属成分,通过径流和大气飘尘,会破坏周围的土地、水域和大气,其污染影响面将远远超过废弃物堆置场的地域和空间。

二、针对矿产资源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对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建议

1.适当提高资源税税率。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只属于矿产资源占用税,在设计时基本上没有考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问题,因而所规定的资源税单位税额偏低,难以起到其应有的调节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人和发展,矿业市场化改革的脚步不断加快.资源及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比率及征收范围都不应该停留在原有的水平上。所以新的资源税法的修改应该在充分考虑市场因素的前提下,根据资源的稀缺性、不可再生资源的替代品德开发成本等因素,提高资源税税率,从而调整利益分配格局,更加合理充分的利用有限的矿产资源。

2.进一步完善资源补偿费制度。我国目前的资源补偿费同其他国家的权利金制度相比,明显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性与矿产资源开发获得的利益是严重脱节的。所以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权利金制度。对采矿权持有者征收绝对地租性质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体现出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同时使经营权和所有权相分离,而明确产权可实现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对资源条件优越者征收超额利润税(即资源税)可使采矿者平等竞争,有效地开采资源,提高经营效率,这一些都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3.改变传统的资源税征收方式。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资源税征收办法有从量税、从价税、比例税、累进税四种。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从量定额征收。这种征收方式的优点是只要企业开采了一定量的矿产资源,就必须向国家缴纳一定量的资源税。但是,我们知道矿产资源的价格是随着市场不断高低变化的,而且由于资源的稀缺性,有限性,矿产资源的价格在将来是必然要上涨的,所以,为了保证国家从矿产资源上真正取得应有的利益,应该建立一种从价征收的体制,让税收和价格挂钩,从而更好的发挥资源税对不同利益主体的调节作用,防止矿产开发行业的超额暴力利润。

(二)对完善矿产资源市场方面的建议

1.健全法律法规,规范矿产资源流转市场。1999年,国家颁布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明确了矿业权须有偿取得。我们应根据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的要求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区别不同区域或者不同矿产资源种类并规定不同的准入资格,以此为基础,对有资格进行同一区域或者同一矿产勘探开发的矿业企业或者个人赋予同等的法律地位,进而鼓励市场机制在这种范围内充分发挥其积极的配置功能和调节作用。

2.减少政府干预,建立更加自由的矿产资源市场。在矿产资源法修订中应平等的对待矿产资源市场两类不同的主体,赋予国有矿业权人和非国有矿业权人同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平等竞争,机会均等的参与矿产资源市场。从而彻底解决矿业资源市场“双轨制”存在的弊端,让公平竞争的氛围在矿业资源市场真正的形成。

(三)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环境保护问题的意见建议

1.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原则在立法中加以确定。应将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作为一项原则在《矿产资源法》总则中进行规定。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定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是采矿权人的责任。将矿山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单列一章,明确规定矿山环境主管部门与职责,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与协调,以及政府和矿山企业环境保护治理的责任。

2.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日常监管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首创于美国,作为预防和减轻环境污染的基本手段在世界各国得到了广泛采用,许多国家或地区的立法规定,所有可能给环境带来重要影响的项目,在获得审批前均应开展环境背景研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供有关政府部门审查批准,据此提出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其不利影响的措施。我国2003年生效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这种制度做了一定的规定,但是种种规定过于原则,又缺乏实施的必要保障,因此形同一纸空文。因此有必要对这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制定更加切实可行的规定。

参考文献:

[1]傅英.矿业法制史.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1.

[2]王永生,黄洁,李虹.澳大利亚矿山环境治理管理、规范与启示.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6(11):36-37.

[3]李显冬.中国矿业立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第8篇:矿产资源税范文

1研究设计

1.1研究方法脉冲响应函数描述某内生变量对误差冲击的反应,即在随机误差项上施加一个标准差冲击后,该冲击对内生变量当期值和未来值带来的影响。通过比较不同滞后期的脉冲响应,可确定一个变量对另一个变量的作用时滞。进行脉冲响应函数分析的前提是建立向量自回归(VAR)模型,即通过每个变量对模型中全部内生变量进行滞后回归分析来模拟动态关系。方差分解是一种描述系统运动的方法。与脉冲响应函数相反,方差分解将系统中的预测均方误差分解成系统中各变量冲击的贡献,即分析未来某期的内生变量对上期误差项一次冲击的响应过程。时差相关系数分析法经常被用来检验两个时间序列经济变量之间的滞后关系。在分析政策时滞时,通常计算出若干个不同时差的相关系数,然后进行比较,最大的时差相关系数所对应的时差则为两个经济时间序列变量之间的时滞。

1.2变量选择本文选取的矿产资源政策变量以及政策效应变量见表1所示。

1.3数据来源与说明考虑到各年份数据的统一性,“新增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对象为煤炭、石油、铁矿石,统计数量为“基础储量+资源量”;“矿产资源开采总量”统计对象为固体和液体矿产;“矿产资源开采规模结构”是指大中型矿山在矿山总数中所占比重;“矿山环境治理资金”包括中央加地方财政投入;“矿产资源供应对需求的保障指数”是指石油与煤炭的生产消费比;“矿产资源对外依存度”选取铁矿石作为统计对象;“矿产资源进口来源集中度”统计对象为铁矿砂及精矿从澳大利亚进口的比重;“矿产品进出口贸易总额”、“矿产品销售收入”和“矿业总产值”按照当年价格计算。所用数据来自于2002年-2012年《中国国土资源年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中国统计年鉴》、《中国财政年鉴》和《中国矿业年鉴》。考虑到序列数据的时间趋势以及异方差现象,对年度序列数据分别取自然对数,并在相应变量的字符前加“L”。对于缺失的数据,采用相邻年份数据的平均值。

2实证研究

1999年以来,我国颁布了诸多矿产资源政策,包括矿产资源勘查政策、开发利用政策、矿产品进出口政策、税费政策等。本文使用Eviews6.0软件对政策的外部时滞进行实证分析。

2.1ADF单位根检验对矿产资源政策变量及效应变量的ADF检验结果见表2所示。表2表明,除LMGEGF、LMRF和LRT之外,其他各变量的原始序列ADF检验绝对值均大于10%置信水平下的临界值,表明除LMGEGF、LMRF和LRT之外其他变量的原始序列非平稳。但这些变量经过一阶或二阶差分后得到的ADF检验值均小于5%置信水平下的临界值,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因此,可以对表2中的变量值进行实证分析。

2.2格兰杰非因果性检验对表2中的政策变量及效应变量做格兰杰非因果性检验(显著性水平取10%)[7],结果见表3(只显示存在格兰杰因果关系的变量)。表3说明,SSMRE(矿产资源开采规模结构)与TEMR(矿产资源开采总量)、GE(I地质勘查投入)与RT(资源税)之间存在双向格兰杰因果关系,其他变量之间存在单向格兰杰因果关系。

2.3时差相关系数矿产资源政策变量与效应变量(只分析存在格兰杰因果关系的变量)的时差相关系数见表4所示。表4表明,设定滞后期数为0至10期,滞后期为1时,时差相关系数最大的变量包括:新增查明矿产资源储量与地质勘查投入、开采许可证发放数量与开采总量、开采规模结构与开采总量、采矿业对外直接投资净额与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登记发放勘查与开采许可证数量、矿产资源生产消费比与矿产品进出口贸易总额、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投入与资源税、采矿权使用费与地质勘查投入、地质勘查投入与资源税、资源税与税收。新增查明矿产资源储量与地质勘查行业从业人员报酬的时差相关系数在滞后期为4时最大。矿产资源开采规模结构与矿业总产值的时差相关系数在滞后期为8时最大。可以看出,矿产资源开采规模结构的效应时滞最长,地质勘查行业从业人员报酬次之,其他变量的效应时滞较短。

2.4脉冲响应函数与方差分解(1)矿产资源勘查政策分别建立INMR和GEI、INMR和GEIPR的两变量VAR系统,经滞后结构检验,所有根模的倒数均小于1,模型平稳。INMR对GEI的脉冲响应函数和方差分解分别见图1和图2所示。由新增查明矿产资源储量对地质勘查投入的脉冲响应(图1)可以看出,地质勘查投入变化2年之后,对新增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脉冲响应达到最大并且逐渐趋于稳定。方差分解图(图2)显示,新增查明储量的预测方差中地质勘查投入的贡献上升且在第2年达到最大值,之后较为稳定。结合时差相关系数、脉冲响应和方差分解分析,地质勘查投入对新增查明储量的作用时滞为1~2年。同理,地质勘查行业从业人员报酬对新增查明储量的作用时滞为2~4年。(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政策经滞后结构检验,NMLI和TEMR、SSMRE和TEMR模型中根模的倒数均小于1,模型平稳。SSMRE和MOV的两变量VAR模型不平稳,因此放弃对其进行分析。结合时差相关系数、脉冲响应和方差分解分析,地质勘查行业从业人员报酬对新增查明储量的作用效果在第1年开始显现,第2年完全发挥,其作用时滞为0~1年;开采规模结构对开采总量的作用效果在第2年开始显现,其作用时滞为1~2年。(3)矿产资源境外投资政策经滞后结构检验,NFDIMI和IPETFIE的两变量VAR系统模型平稳。NFDIMI对IPETFIE的脉冲响应函数和方差分解图表明,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登记发放许可证的数量变化2年之后,对采矿业对外直接投资净额的脉冲效应增加并在波动中逐步趋于稳定;采矿业对外直接投资净额的预测方差中,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登记发放许可证数量的贡献较为稳定。总之,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登记发放许可证数对采矿业对外直接投资净额的作用效果在1~2年之后完全发挥出来,所以其作用时滞为1~2年。(4)矿产品进出口政策SDMRPI对MPIET的脉冲响应函数和方差分解图表明,矿产品进出口贸易总额变化2年之后,对矿产资源供应保障指数的脉冲效应增加,第3年之后逐步趋于稳定;矿产资源供应保障指数预测方差中,矿产品进出口贸易总额的贡献上升且在第3年达到最大值,之后较为稳定。结合时差相关系数、脉冲响应和方差分解分析,矿产品进出口贸易对矿产资源供应保障指数的作用时滞为1~3年。(5)矿产资源税费政策在滞后结构检验的基础上,MGEGF对RT的脉冲响应函数和方差分解图表明,资源税征收数量变化的第1~3年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投入的脉冲效应增加,第3年之后逐步趋于稳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投入预测方差中,资源税的贡献上升且在第3年达到最大值。所以,资源税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投入的作用时滞为1~3年。同理,采矿权使用费数量变化的第1~3年对地质勘查投入的脉冲效应增加,第3年达到最大,之后较为稳定。地质勘查投入预测方差中,采矿权使用费的贡献逐年上升,且从第4年开始较为稳定。所以,采矿权使用费对地质勘查投入的作用时滞为1~4年。资源税征收数量变化的第2年对地质勘查投入的脉冲效应增加并达到最大。地质勘查投入预测方差中,资源税的贡献在第2年较大,之后呈现平稳状态。资源税对地质勘查投入的作用时滞为1~2年。资源税征收数量变化的第2年对税收的脉冲效应增加并达到最大,之后下降,第5年出现最小值,而后上升并在第8年出现下一个波峰。税收收入预测方差中,资源税的贡献在第2年较大,之后呈现平稳状态。结合时差相关系数、脉冲响应和方差分解分析,资源税对税收的作用时滞为1~2年。

3研究结论

第9篇:矿产资源税范文

关键词:资源税改革完善

一、资源税的现状分析

现行资源税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征收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使各个资源开发企业在较为合理的盈利水平的基础上开展公平竞争,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但没有表达政府对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无法通过征收资源税表达保护资源、限制资源开采的意图。单纯的级差性质的资源税没有正确反映资源的价值,不但不能体现资源本身的内在价值和不同资源在经济中的不同作用,而且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在化,无助于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更不能将资源开采的可持续成本内在化。不利于资源的可持续使用,也就无法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现行资源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设计思想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理念相悖

我国现行资源税的指导思想为调节级差与普遍征收相结合,但实际上却以调节级差收入为主,属于级差性质的资源税。单纯的级差性质极大地局限了资源税应有的作用。一是它没有表达政府对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无法发挥保护资源的作用。二是单纯级差性质的资源税没有正确反映资源的价值。不但不能体现资源本身的内在价值和不同资源在经济中的不同作用,而且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在化,无助于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无法起到遏制资源被掠夺和浪费的作用,不能达到促进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目的,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三是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而与该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影响无关。资源税这种立法精神、设计思想显然与可持续发展理念不相符。

(二)资源税课税范围狭窄

我国资源税只囿于矿藏品,对大部分非矿藏品资源都没有征税。范围过窄的资源税难以保护所有的资源,致使大量的资源遭到掠夺和破坏,造成资源后续产品价格的不合理。

(三)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不科学

从量定额计征方式使资源税丧失了对资源级差收入的“自动调节”功能。这种计征方式割断了资源税与应税产品价格的联系,使资源税对应税产品价格变动完全丧失了“弹性”,国家失去了对企业因价格变化而产生的利润调节手段,公共收益流入小集团手中,产生了新的不公平。

(四)资源税单位税额总体偏低

目前,应税资源品中最高税额60元/吨,最低税额0.3元/吨,税额偏低而且多年来很少调整。资源税单位税额偏低导致资源税在公司销售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比较低,企业承担的税负较轻,不利于资源税对资源的保护作用。

(五)资源税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难以发挥

资源税调控功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调节级差收入,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资源税单位税额各档的差距过小,使资源税调节级差收入的功能不能很好地发挥。

(六)资源税费关系混淆,征收不规范

我国现行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作用趋同而且关系紊乱。在资源税费并存的局面下,税和费由不同的部门征收,尤其是收费,各地在管理上不一致,缺乏规范性。其结果导致各地资源企业的税费负担高低不同,无法在资源企业之间形成一个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七)征管体系建设不完善,征管漏洞依然存在

从近几年的税收征管情况看,税务部门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征管手段,使资源税的税收总额呈现出稳定增长的态势。但在实际中,依然存在许多征管漏洞,税收流失现象比较严重。一是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二是资源分布分散,征管部门不重视。三是资源税征管基础薄弱、征管手段落后。

三、资源税改革的设想

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资源,必须进一步完善和改革资源税。通过调整资源税税率,影响资源成本、资源价格的变化。间接调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源市场,杜绝一切非法占有利用资源和浪费资源现象的发生,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完善资源税的立法宗旨

资源税的立法应当树立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使资源税在原有调节资源开采企业级差收人的基础上,更好地体现资源开采的外部性成本,使外部成本内部化。同时,对于资源开采者所发生的任何环境保护或恢复支出在计税时给予相当扣减。构建起“监督合理、激励有效”的资源开采和利用机制,从根本上提高资源的开采和利用效率。

(二)扩大资源课税范围

从世界各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看,资源税税目可涉及到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以及海洋资源、地热资源、动植物资源等,其中以矿藏资源、土地资源和森林资源为主。我国现行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显得过窄,仅限于7种矿产品和盐。应按照公平税负的原则。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逐步扩展到所有自然资源,按照“宽税基、低税率、少优惠”的基本思路设计。资源税的征收不但要包括矿产资源,还应逐步包括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水、动植物、海洋、空间等自然资源。基于目前的征收管理水平,可以考虑先将国家目前已经立法管理的一些资源纳入其中,如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海洋资源、渔业资源、滩涂资源等。对现行资源税范围进行重新调整,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水资源费等并入资源税,成为资源税的一个税目,从而建立起一个具所有权性质的生态物质资源税制。

(三)合理确定资源税单位税额

在确定资源税的单位税额时应充分考虑和认识到以下因素:

1政府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让渡价格应以劣等资源为基础:

2政府作为资源的所有者应将自然赋予的利益收归国有,根据优质资源高税、劣质资源低税的原则制订单位税额:

3表达资源的稀缺度越大,政府对该种资源的限制程度就越强。资源税税率就越高:

4反映资源开采形成的外部成本,即资源的有害物质含量越高,在开采过程中给予环境造成的损害越大,资源税税率就应当越高:

5应考虑资源再培育的资金需要。

(四)完善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量或自用量作为计税依据明显不合理、因为自然资源被开发后,无论资源开采企业是否从资源开采中获得收益,资源都遭到破坏,对不可再生资源尤其如此。因而,规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应当使资源开采企业或个人为其开采的所有资源付出代价,而不仅仅是已获利的被开采资源。最理想的办法应当是按储存量计税,即接照开采应税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实际消耗的可采储量作为计税依据,这样,开采企业如能合理有效地开采资源,等量的资源储量消耗可以生产出较多的产品,单位产品的税额也就相对较少,企业可以获得较多的利润,这就能促使企业合理地开采资源。这种方法尽管符合资源税的立法精神,但其操作难度较大。:

目前,现实的选择是以应税资源的实际产量为计税依据,而不必考虑该产量是用于销售或自用。这样能够从税收方面促使经济主体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以销定产,尽可能减少产品的积压和损失,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五)合并资源税费

就资源税而言。已形成地方固定收入;就矿产资源补偿费而言,其收入已构成中央和地方矿产资源勘查、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和矿产资源使用费征收机构的经费。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的关键是:1,顺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财产权益的经济关系和级差收益的关系,要求以资源税取代矿产资源补偿费,维护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2,行资源税按照资源产品的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普遍从量征收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实质含义类似;3,家目前已对矿山企业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和公开出让制度,应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实行国际通用的权利金。

(六)减少资源税优惠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保留《资源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优惠政策,明确可以享受优惠减免的条件和优惠减免权的归宿,杜绝资源税中各种非法减免和越权减免的发生。同时。将税收优惠政策重点由鼓励资源开采转为鼓励资源节约,制定必要的鼓励资源回收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资源循环再生的利用率,使资源税成为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税种。此外,适当调整消费税、出口退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机制,以协调发挥资源保护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