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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务报告;目标定位;监管有用观
企业财务报告是企业财务会计的“最终产品”,是企业与其利益关系人的链接点,它能够全面、系统、综合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并成为广大用户了解企业运营情况的重要信息资料。财务报告目标作为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系统期望达到的目的或标准,是在不确定会计环境下提出的一种主观愿望,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客观决定主观、存在决定意识的基本原理,不同客观环境决定了不同主观目标的形成,会计目标的提出不能脱离它所依存的客观环境,否则就不现实。财务报告目标是连接内部会计系统和外部会计环境的桥梁,它的定位不仅受会计本质所决定,更受会计环境的直接影响,并随着会计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不管财务报告目标如何定位,财务报告目标至少要反映三方面内容,即三W标准:(1)财务报告的信息使用者是谁(who);(2)财务报告应当提供哪些会计信息(which);(3)财务报告信息对使用者有什么用途(what)。当前会计界关于财务报告目标定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受托责任观,二是决策有用观,二者都是在特定的经济环境下提出来的,财务报告只强调经济信息的披露。然而,在科学发展观下将财务报告目标定位在“受托责任观”或“决策有用观”难免有些力不从心。
一、科学发展观对社会目标、企业经营目标和企业财务报告目标的影响
科学发展观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来的,“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是它的全部内容。“以人为本”就是要尊重人、依靠人、发展人,人人平等,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全面、协调”就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等建设,协调好各方面的社会关系,以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可持续发展”是以生态和谐、代际公平为主要特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发展要处理好两方面关系,一是要处理好经济与环境的关系,当代人发展经济要以不破坏环境为限度,做到人与自然和谐,保持生态平衡:二是要处理好当代与后代的关系,资源在两代人之间如何分配,环境在两代人之间如何共享。
科学发展观对社会目标、企业经营目标产生重大影响,进而也影响企业财务报告目标。从科学发展观看社会目标,就是要处理好人与自我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促进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从科学发展观看企业经营目标,就是要实现以经济利益为基础、以社会公平为目的,以生态和谐为限度的可持续发展。从科学发展观看企业财务报告目标,财务报告应当反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会计信息,这是财务报告应当反映的全部内容,即“三w”标准中的“which”。按照科学发展观,并借助于“三w”标准来看“三w”中的“who”,财务报告的信息使用者应当是对企业产生影响的或受到企业影响的需要协调的社会各方关系人,即利益相关者;“三w”中的“what”,信息使用者获取财务报告信息的价值取向以及与企业保持什么样的关系,按照科学发展观,与企业有业务往来且利益相互影响的信息使用者(如投资者、债权人、客户、供应商等),要加强自有资金管理并对企业实施有效监督,避免资金低效周转或无效运营;与企业无业务往来但其权利受到影响的信息使用者(如企业员工、社区居民、税务机关、竞争对手等),要加强对企业广泛监督,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科学发展观下“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目标定位存在的缺陷
科学发展观是在当前经济增长迅速、安全隐患严重、财富分配不公、资源短缺、环境恶化等背景下提出来的,科学发展观不仅影响社会目标、企业经营目标,还影响企业财务报告目标,并对现有的“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目标定位产生冲击。
1.科学发展观下“受托责任观”财务报告目标定位存在的缺陷。“受托责任观”(account-ability)产生及存在背景是资财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公司制企业,财务报告目标是向资财所有者如实反映受托人对资财使用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财务信息。从科学发展观看“受托责任观”目标定位主要存在以下缺陷:一是信息使用者的局限性。受托责任存在的前提基础是两权分离,产生比较明确的资财委托——关系,所有者和经营者能够直接地沟通和交流,信息使用者只是建立在资财委托和受托关系上的利益关系人,主要包括现有的投资者、债权人和管理层,不涉及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关系人。二是财务报告反映内容的局限性。“受托责任观”下的财务报告只是反映保证对委托人所托付资财安全完整的财务状况信息以及保证对委托人所托付资财运营增值的经营业绩信息,即只是反映委托人资财保值、增值的财务信息,而不注重现金流量、社会责任、环保收益等信息。三是财务报告编报的出发点违背市场理论。按照市场供求原理,信息的需求决定信息的供给,在“受托责任观”下,编制财务报告目的主要是从受托人的角度出发,即从信息供给方考虑,企业管理层为了解除自己的受托责任才向资财委托人主动解释、说明其业务活动和经营业绩,而委托人使用财务报告则是一种被动需求。四是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反映不够全面。在受托责任的指导下,财务报告主要反映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形成的历史的、客观的信息,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强调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而忽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2.科学发展观下“决策有用观”财务报告目标定位存在的缺陷。“决策有用观”(decision-usefulness)产生和存在背景是存在比较发达的资本市场,财务报告目标是向信息使用者(主要包括现有的和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以及企业管理当局等)提供有关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决策有用的经济信息。从科学发展观看“决策有用观”目标定位主要存在以下缺陷:一是财务报告反映内容的局限性。“决策有用观”下的财务报告只是反映企业有关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以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而忽视社会责任和环保收益等非财务信息。二是决策概念外延过窄。决策仅仅是管理过程的一个环节,管理具体包括预测、决策、计划、控制、检查、考核和分析等程序。一些外部信息使用者并没有履行决策职能,仅仅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如政府部门利用会计信息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社区居民、新闻媒体等利用会计信息对企业违法、违规活动进行举报监督;注册会计师利用会计信息进行审计签证或管理咨询;投资人利用会计信息加强自有资金管理,规避风险以获得安全、较好的报酬,等等。一些内部信息使用者也没有完全履行决策职能,也是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如管理层利用会计信息进行下年度预算以及对经营过程实行控制和检查;董事会利用企业经营业绩评价、考核管理层,等等。三是信息使用者的局限性。在“决策有用观”下,尽管编制财务报告目的是从信息使用者角度出发,但其前提必须存在一个较为发达的资本市场,通过市场中介将信息使用者尤其是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与公司联系起来,以便出资人利用会计信息做出是否投资、信贷以及类似的决策。决策有用的前提过于严格,资本市场以外的利益相关者难免被忽视,如政府机关、社区居民等。四是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反映不全面。在“决策有用观”下,财务报告主要反映企业现时的、未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的经济信息,注重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有用性而忽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三、科学发展观下“监管有用观”财务报告目标提出及合理性分析
(一)项目教学法的含义
项目教学法是一种行为导向型教学方法。“项目”是相对完整和相对独立的事件,但作为一个教学项目实施,需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一是来源于真实的生产经营活动,与企业实际生产过程、经营活动有直接关系。二是能将理论知识和岗位实践技能结合在一起,具有综合性。三是具有一定难度,结合项目实施必须学习新的知识、技能,解决新的实际问题。四是学生为完成项目,需要独立或合作制订任务计划、组织实施、检查评估,在实践中探究学习。五是关于项目评价,有明确而具体的工作成果,可以评判优劣,师生共同评价。
(二)项目教学法与传统教学法的区别
项目教学强调以工作任务为依托组织教学内容,以学生为主体开展教学活动,以多样化的解决任务的策略展示学习成果,在教学中融“教、学、做”为一体,把理论和实践有效地结合起来。改变了传统教学方法中教师为主体的局面,变学生的被动学习为主动的探究性学习。
二、项目教学法在连锁企业管理课程中开设的重要意义
(一)更好地贯彻“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
目前大多高职院校对于连锁企业管理课程教学仍以教师为中心,课堂作为主要教学平台,教学理念仍以传授理论知识为主要任务,忽视了学生创新能力、创业精神以及个性的发展,而连锁企业管理课程采用项目教学后,较多的是通过工作小组的学习方式,教师不再是课堂的操纵者、控制者,而是学生学习的促进者、推进者和辅导者,这不仅有益于学生特长的发挥,而且有助于学生的责任感和协作精神的形成,体验到个人与集体共同成长的快乐,贯彻了“以人为本”的新型教学理念。
(二)更好地体现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目标
由于连锁经营管理专业特殊性较强,其实习基地一般都是规模化、规范化及标准化的大型连锁企业,组织大规模学生到连锁经营企业实践有一定难度,很多高职院校由于自身实力有限,难以构建自己的校内实训基地,然而项目教学方法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难题。教师按照连锁企业管理课程教学目标的要求,将教学任务分解成相互独立而自成体系的教学单元,把某些典型的教学项目,从企业管理实际出发,引导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去了解企业的规章制度和作业流程,深入认识和体验企业员工角色,掌握企业所需要的实际技能,实现专业与职业的紧密结合、知识与技能的高效转化,突出高等职业教育的特色。
(三)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项目教学改变了以往学生被动接受的学习方式,学习过程是学生自我建构的行动过程;从连锁企业的设立到构建连锁企业MIS和POS信息管理系统,实施连锁企业的商品采购到具体连锁门店的日常管理,学生经历连锁企业由开设到正式运营的整个过程的每个环节。老师只是项目教学的指导人员、参与人员和学生交流的对象。
三、连锁企业管理课程项目教学法的实施示例
连锁企业管理是目前高职院校连锁经营专业的核心课程专业必修课程,该课程主要研究连锁经营的本质、基本特征、连锁经营的开发及设立,构建连锁企业的信息管理系统,实施连锁企业的采购与配送管理,连锁企业的商品管理、连锁门店的顾客服务,以连锁企业的营运管理、连锁经营活动的工作流程为主线,使学生能够很好地适应连锁经营管理基层管理人才的需求。
(一)基于工作过程的职业岗位技
能要求,依据课程的教学目标,形成若干教学项目和教学任务从职业方向看,笔者根据连锁企业管理课程的课程性质、课程目标、课程内容及如何实施及评价等方面的教学指导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课程标准。通过研究认为,具体教学内容按90学时(理论+实践)设计。本课程标准将连锁企业管理课程内容分三个模块:连锁经营基础知识篇、连锁企业技能管理篇、连锁门店营运管理篇,遵循了学生的认知规律。三个模块将本课程划分为项目,每个各项目分解成若干任务单元,在任务驱动下,实施“教学做”一体的教学模式。
(二)项目教学设计示例下面以理货服务管理的教学项目为例,进行教学设计。
1、根据职业岗位需求确定该项目教学目标。
2、项目教学法的前期准备。安排学生在课余时间到各连锁门店观察理货员的理货行为,通过互联网或图书馆查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理货员职业标准。
3、项目教学法的实施步骤。理货作业这一教学项目的总体任务:以小组为单位,完成准确的规范的及快速的理货具体任务:(1)营业前:打扫责任区域内的卫生;检查劳动工具;查阅交接班记录。(2)营业中:巡视责任区域内的货架,了解销售动态;根据销售动态及时做好领货、标价补货上架、货架整理、保洁等工作;方便顾客购货,回答顾客询问,接受友善的批评和建议等;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销售服务工作,如,协助收银、排除设备用故障;注意卖场内顾客的行为,用温和的方式提防或中止顾客的不良行为,以确保卖场内的良好氛围和商品的安全。(3)营业后:打扫责任区内卫生;整理、劳动工具;整理商品单据,填写交接班记录。教学过程中学生按照自愿的原则分组,两名学生一组,完成以上三个任务。然后,学生进行自评和互评,总结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错误或不规范的地方,并且进行改进,教师进行总结点评,根据学生完成项目任务的情况进行重点总结,指出学生理货操作中做得好及需要完善的地方。
4、项目教学法的考核与评价。项目教学是一个人人参与的实践创造活动,项目考核既要评价学生的工作成果,也要评价项目完成过程的表现,笔者将项目教学的评价内容量化,具体见34页表4。
四、小结
关键词:问题教学法 互动 核心范畴 问题延展与拓展
一、何谓“问题教学法”
专业理论课教学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教学让学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范畴和基本原理。从事高校专业理论教学实践的教师几乎都会认为基础理论的教学与艺术化的手段与方法无关,只要讲清楚说明白就行,似乎“一言堂”是唯一的方式。因而,现实中基础理论课教学过程往往缺乏互动。从学生这一受体角度来说,缺乏互动的课堂效果往往达不到课堂教学的“帕累托最优”(即通过教学让学生全面准备地理解基本范畴和问题)的边界。从动态角度,缺乏互动的课堂难以实现课堂教学的“帕累托改进”,即难以实现通过互动教学实现思想交流的1+1>2的效应。
问题教学法即通过设置激发课堂互动的问题,然后在问题的不断探讨和解答中完成课堂教学。从教者的角色担当方面来说,这一教学法无疑突出强调了“师者,授业、传道、解惑”中的解惑,把解惑看作了授业和传道的手段。问题教学法内涵的重点包括两个方面:问题的设置和答问方式,前者强调问题的激发课堂互动的功能,这意味着问题教学法中的问题不是教者单方随意设计的问题,它必须照顾到学生的学科兴趣起点,顺应学生的知识结构与线索,激发互动思考;后者强调“问题意识”的即发性和解答方式的多样化与多变性,以产生与学生更多的思维碰撞点,增强思想的产生和学生理解程度的深化。
二、问题教学法在企业伦理导论教学中的应用
下面以高校《企业伦理学》导论部分的课堂教学为例,说明这一教学法的应用。
企业伦理学是近年来在高校工商管理专业开设的一门课程,至今并没有一本完全成熟的“本土”化的教材,但从学界的共识来说,大家基本上认为这一门课应该包括三个知识板块:企业伦理的基础理论、企业伦理的案例分析和企业伦理建设的实践。这“三块结构特征”从目前广泛使用的两本教材可以看出。其一是上海财经大学徐大建教授著的《企业伦理学》(注:这是目前国内最为成功的一本“本土化”教材,一方面其选用的案例几乎全部是中国本土发生的,另一方面它的成功在于用深入浅出的方式和全新的阐述体系解释了西方企业伦理基础理论);另一本是上海交通大学周祖城博士编写《企业伦理学》。徐大建教授的《企业伦理学》分为“企业伦理学的理论基础”、“企业管理中的伦理问题”和“企业的伦理建设”三个部分[1],周祖城博士写的《企业伦理学》也分为“企业伦理学基础”、“企业经营中的伦理问题”和“道德管理”三个部分[2]。对于这门课的教者来说,许多教师认为第一部分既是重点,也是难点。
如何设置互动的起点问题?企业伦理学导论教学中,如果立足于与学生互动需要设置问题,首先应该换位思考,了解学生的已有知识、思维特征和兴趣点,从而确立从什么问题开始进入这门学科即确立“起点问题”。就企业伦理学的入门来说,一般学生不会从专业和纯学术角度直接进入一门学科。诸如“企业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企业伦理学学科特征是什么?”此类的问题只是从学科知识传授角度设置的“单向性问题”,即只代表了教师或研究的思考起点,这些问题尽管体现了教材的逻辑严谨性和知识系统性,但在教学中照搬很少能够切合学生的思维起点,因而很少能够产生思维互动。因此,即便使用的教材本着常规作了这样的知识结构安排,也并不表明必须照本宣科。那么,如何得到切合学生的思维起点的“问题”?应该首先从备课的方式和内容改革着手,备课即对课堂教学的准备,其中包括教学方式、步骤、重点难点突破等方式的思考与安排,备课本质上是课堂设计,这一点在现实中并不被许多人理解,许多教师特别是文科教师会将备课理解成课堂教学内容的准备,因而把备课理解成“背课”,这种理解是不妥的,也是有害的于课堂效果的。在企业伦理学的第一次课备课中,应该将重心放在探索学生的思维起点方面,可以采用以下步骤:(1)换位思考,假设自己是对这门课一无所知、在已有知识结构和框架下如果进入这门;(2)找学生聊天,问他们对这门课程有什么想法;(3)以“试错方式”提出问题,即尝试提出一些问题,通过交谈看学生是否有足够的兴趣,从交谈中不断寻找学生“参与率”最高的问题;(4)进行“简单化和可逆交互检验”。什么是“简单化和可逆交互检验” ?一般来说,教师不可能在备课中对学生的兴趣点作足够的了解,因而设置的问题一般只是教师对学生思维兴趣点的猜测,所以最终需要对这些问题作检验,以保证它代表了学生思维兴趣点的现实,通常可以进行两个方面的形式检验,其一看形式上是不是简单通俗,学生一般不会从一个很抽象很专业的问题开始,其二看这一问题对我和学生来说是不是可以进行有效讨论。
对于工商管理专业的学生来说,受已有的知识结构的影响,会形成三个基础性问题:什么是伦理、道德?企业为什么要讲伦理、讲道德?企业如何讲伦理、讲道德?这三个问题是本人在与学生交谈中受到启发、进行换位思考设置的问题,具有简单通俗的特点、经过了可逆交互检验是能够激发互动的问题。
问题教学法的第二步是问题的延展和拓展,方向包括两个:横向和纵向。所谓横向延展是指从与基础问题相关的核心范畴出发引发学生思考相关的横向并列的问题;所谓纵向拓展是指按问题之间的内在逻辑逐步引导学生利用归纳与演绎回答先前设置的基础性问题。横向延展的重点是应该顺应学生的已有知识结构和逻辑思维,抓住核心范畴。比如思考什么是道德这个问题时,应该抓住“规范”这个核心范畴。规范的作用是告诉人们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其作用是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而人与人的关系最主要的是利益关系,道德本质上是规范,其作用在于调节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一范畴的横向延展意味着要引导学生将“规范”这一范畴横向展开,思考规范的种类:法律、市民共约、集体守则、乡规民约。规范有成文的有不成文、有来自外部的、也有来自于内心的,道德就是来自于内心的规范。接着应该让学生集中思考道德与法律与风俗的区别与联系。
本例中还应该通过将自然人与法人的进行类比,抓住“企业公民”这个范畴,理解企业公民遵守规范的重要性,这样便可以从第一个基础问题过渡到第二个基础问题。这一过程的关键是教师要讲清楚个体公民与企业公民的行为内容的区别与联系。
总之,这一层次横向延展的问题可以设置为“人们在生活中往往会遵循一定的规则与规范,请列举种种规范”;“什么是法人?”;“什么是企业?”;“企业主要的行为是什么?”“企业要不要遵守一些规范?”“列举企业需要遵守的规范?”
在“企业”这一范畴上,可以顺应学生的已有知识结构进行纵向的延展:企业是什么?学生从西方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得到:企业是投入产出的“黑箱”或过滤器,是经营性组织或生产组织,科斯认为企业是对市场的替代;弗里德曼认为企业最大的任务就是为老板实现利润;德鲁克的企业观认为企业是社会存在物。教师应该从德鲁克的企业观入手,指出企业应该遵守社会的规范,然后导入企业应该遵守哪些规范。
在“规范”这一范畴上的纵向延展意味着,必须从“什么是规范”这一问题过渡到“为什么要遵守规范”。首先要引导学生思考人为什么要在社会生活中遵守规范?学生自然会想到在现代文明社会里,如果不守规范就会受到惩罚。那么惩罚有哪几种?可以在学生思考和回答的基础上总结:外在的第三方惩罚、报复(第二方惩罚)、内心的惩罚。其中第三方惩罚指的外在的社会强制机制给予的身体和经济利益方面的制裁,也包括社会舆论给予的孤立和谴责。这是一个符合一般认识的结论:不遵守规范就会受到惩罚。对于企业来说,同样可以从三种惩罚方面说明,企业如果不守规范,就会受到惩罚。但是应该结合企业的定义与主要职能指出,企业如果不守规范,其后果比社会成员不守规范更严重,因为企业“以提供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为生存以依据,通过为社会创新价值求得发展,所以它如果不遵守社会规范损害社会中一些成员利益,其存在的理由就一定会遭到社会否定。
对企业来说,不守规范的后果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不守法律规范会遭受罚款等由仲裁部门作出的制裁;(2)不守伦理规范,在经营过程间接损害了相关者的利益不仅会遭遇后者的一种“报复”,而且将丧失一种资产──名誉资产、其生存与发展得不到由社会这个系统的支持。不守人们共识性的道德规范的严重性在于,企业将失去战略优势,进而导致企业自身生存环境的恶化和长远利益的丧失。一方面,法律往往就是“底线道德”,不讲道德的企业最容易触及“底线”直接遭受外在制裁;另一方面,伦理与“企业文化”及“核心竞争力”紧密相关。学生由于学过管理学知识,都熟悉“企业文化”和“核心竞争力”这些范畴,应该分析指出,所有企业的文化基本内核是“顾客至上”和“人本主义”,所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内涵在于“利益相关者的广泛支持”, 所以,这两个范畴都与伦理道德有关,对企业文化和核心竞争力的强调无异于强调在行为层次上企业要讲伦理讲道德;对于一个自然人来说,不讲道德也许意味着在社会中遭受孤立,但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不主动讲伦理道德也许注定了企业的短命和做不大。
这一阶段应该紧扣“不守规范就会受到惩罚”这一命题,将“惩罚”这一基本范畴进行拓展。然后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角度将企业讲伦理道德与企业文化、企业核心竞争力这两个管理学的学科概念联系起来,讲解伦理道德对于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意义。
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进一步纵向延伸,就会形成第三个基础性问题:企业如何讲伦理、讲道德?可以从现象入手:几乎任一企业,都会在企业的形象外展中看到口号,比如海尔集团的“真诚到永远”等;许多企业在内部竭力形成共同价值观即在员工中形成什么最重要、什么该做等问题的共识;更重要的是许多企业会实施值得赞许的对内对外的善举。横向来看,如何促进企业讲伦理、讲道德这一问题与一系列范畴有关:企业价值观、企业慈善、企业领导的影响力、执行力。于是这一问题便转化为;企业如何形成共同价值观?企业如何实施自己的战略?如何从组织机制和企业内在价值观导向方面着力实现战略规划。
三、“问题教学法”的总结
总结起来,在企业伦理导论部分的课堂教学过程中,应该首先设置能够激发有效互动的基础问题,然后抓住每个问题的核心范畴进行横向和纵向拓展,在互动式的思考与交流中实现课堂教学的目标。其具体的图式如下:
可以将这一图式转化成一般性的表述:在专业基础理论课教学过程,应该将问题教学法运用其中,其步骤包括;根据交互性试验设置能够产生互动的基础问题,然后确立核心范畴对这个问题进行纵向和横向延展,通过回答其他相关问题支持核心问题的回答。这一方法的运用可能产生的结果有三:一是有力增强了互动效应,提高了学生对课堂知识的接收率,增强了学生对所授专业知识兴趣度,提高了课堂教学的有效性;二是增强了教师的主导意识和学生的主体意识,有助于形成和谐有序的课堂气氛;三是培育了学生已有知识与新授知识的结合点,有助于打破知识之间的专业边界,在形成支持课堂问题理解的知识体系的同时,有助于激发学生的思维创新。
参考文献:
[1]薛天祥.高等教育学[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2]张大均.教育心理学[M].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
[3]王海明.伦理学原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4]徐大建.企业伦理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5]周祖城.企业伦理学[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注释:
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优良的企业文化和应履行的社会责任都是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中企业层面的控制内容,这三者存在紧密相连的因果关系,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后两者的基础和前提,优良的企业文化和应履行的社会责任是结果,而前两者更是实施好第三者的基础和前提。本文主要就这三者的构建及其关系展开论述。
一、如何构建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
基本规范中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1.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决议和企业章程,结合本企业实际,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企业内部各层级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人员编制、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的制度安排。
2.企业应当按照科学、精简、高效、透明、制衡的原则,综合考虑企业性质、发展战略、文化理念和管理要求等因素,合理设置内部职能机构,明确各机构的职责权限,避免职能交叉、缺失或权责过于集中,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3.企业应当通过编制内部管理手册,使全体员工掌握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等情况,明确权责分配,正确行使职权。
4.企业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适当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
5.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独立性。
如上所述,企业只有建立了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造就出优秀的高管团队和先进的管理制度,依法经营,履行好促进就业、保护员工权益和其他社会责任,高管带头垂范作用和员工满意度的提高才能有助形成优良的企业文化。
二、如何构建优良的企业文化
所谓企业文化,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为整体团队所认同并遵守的价值观、经营理念和企业精神,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基本规范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加强文化建设,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倡导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和团队协作精神,树立现代管理理念,强化风险意识。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企业员工应当遵守员工行为守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1.企业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培育具有自身特色的企业文化,引导和规范员工行为,打造以主业为核心的企业品牌,形成整体团队的向心力,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2.企业应当培育体现企业特色的发展愿景、积极向上的价值观、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和开拓创新的企业精神,以及团队协作和风险防范意识。企业应当重视并购重组后的企业文化建设,平等对待被并购方的员工,促进并购双方的文化融合。
3.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总结优良传统,挖掘文化底蕴,提炼核心价值,确定文化建设的目标和内容,形成企业文化规范,使其构成员工行为守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4.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和垂范作用,以自身的优秀品格和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带动影响整个团队,共同营造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环境。企业应当促进文化建设在内部各层级的有效沟通,加强企业文化的宣传贯彻,确保全体员工共同遵守。
5.企业文化建设应当融入生产经营全过程,切实做到文化建设与发展战略的有机结合,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规范员工行为方式,使员工自身价值在企业发展中得到充分体现。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文化教育和熏陶,全面提升员工的文化修养和内在素质。
如上所述,企业高管在构建企业文化中起主导和垂范作用,如果没有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及机构设置,是难以形成优良的企业文化的。而优良的企业文化使企业所有团队和员工关注到企业的诚信和长远发展,关注到企业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关注到应履行的社会责任,因此,没有优良的企业文化是难以保障企业能履行社会责任的。
三、企业如何尽到社会责任
所谓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社会职责和义务,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含服务,下同)、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促进就业、员工权益保护等。
1.企业至少应当关注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下列风险:
(1)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可能导致企业发生安全事故。
(2)产品质量低劣,侵害消费者利益,可能导致企业巨额赔偿、形象受损,甚至破产。
(3)环境保护投入不足,资源耗费大,造成环境污染或资源枯竭,可能导致企业巨额赔偿、缺乏发展后劲,甚至停业。
(4)促进就业和员工权益保护不够,可能导致员工积极性受挫,影响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
如上所述,不能很好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往往都是致命的,企业必须重视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性。
三鹿毒奶粉事件就是一个最深刻的教训。事件回放,从2008年6月28日兰州医院收治首个毒奶粉患儿,到2008年12月23日三鹿集团因毒奶粉事件被宣告破产,不到半年时间,三鹿集团遭受灭顶之灾,同时事件还造成6名婴儿死亡,逾30万名儿童患病的恶果。董事长田文华和另外18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毒奶粉事件,我们发现其内部控制存在很大的缺陷:①从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看,董事长田文华从1987年开始担任三鹿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到2008年9月17日被刑拘,任职长达21年,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制衡机制失效。②从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看,该公司对购进原料奶疏于管理,没有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③从企业文化方面看,该公司在2007年就接到消费者反映奶粉质量的投诉,直到毒奶粉事件被曝光,没有遵守诚实守信原则,说明该公司在企业文化环境控制中存在严重缺陷……
所以,企业应当重视履行社会责任,切做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自身发展与社会发展相互协调,实现企业与员工、企业与社会、企业与环境的健康和谐发展。
2.企业如何履行社会责任
(1)加强安全生产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操作规范和应急预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安全生产。
企业应当重视安全生产投入,在人力、物力、资金、技术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健全检查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不得随意降低保障标准和要求。
企业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采用多种形式增强员工安全意识,重视岗位培训,对于特殊岗位实行资格认证制度。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设备的经常性维护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2)提高产品质量
企业应当规范生产流程,建立严格的产品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严把质量关,禁止缺乏质量保障、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产品流向社会。
企业应当加强产品的售后服务。售后发现存在严重质量缺陷、隐患的产品,应当及时召回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或消除缺陷、隐患产品的社会危害。企业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提出的投诉和建议,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3)努力实现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制度,认真落实节能减排责任,积极开发和使用节能产品,发展循环经济,降低污染物排放,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企业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有效形式,不断提高员工的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意识。
(4)促进就业与员工权益保护
企业应当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贯彻人力资源政策,保护员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保持工作岗位相对稳定,积极促进充分就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企业应当避免在正常经营情况下批量辞退员工,增加社会负担。
如上所述,促进就业与员工权益保护与履行其他社会责任、企业文化建设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员工就业与权益得到保护,员工满意度提高,会较好地执行企业各项管理制度,较好发挥自身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会促使员工强化履行社会责任的责任感,同时也有利于在企业高管的带领下形成优良的企业文化。
[论文关键词]独立学院;市场营销;经济法教学
一、独立学院营销专业就业经济法知识需求现状分析
市场营销专业就业前景良好,据职友集2013年上半年大学生就业形势分析,营销所属管理学类47个本科专业中,就业排名第3。其中营销学生就业领域涉及工商、外贸、金融、保险、证券、旅游、房地产等。根据对独立学院营销往届毕业生追踪调查,发现独立学院营销学生岗位群如下:企业的销售部门的业务员或主管岗位;零售企业或批发企业的促销员、推销员等岗位;企业营销部门的市场调查、信息统计、售后服务等岗位;企业的营销策划、市场预测人员;各类咨询公司的相关岗位。这些岗位最常用到的是经济法中的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工业产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以及作为经济法重要渊源的国家最新颁布的相关行业经济政策。经济法教学有助于学生掌握并运用上述法律知识,具备帮助企业洞察市场机会、规避法律风险、预防经济纠纷发生等能力。
二、独立学院营销专业经济法教学现状分析
(一)经济法课程内容繁多,综合性强,安排课时少
经济法是一门跨学科的交叉课程,涉及经济学和法学领域内容。在法学体系中又是综合性课程,涉及民法学、商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通过案头调研发现,经管类营销专业经济法课程内容繁多,教材大多采用大经济法概念,即“凡是涉及经济问题的所有法律规范”都是经济法的范畴,内容有:企业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市场规制法、经济司法制度等。这对学生学习经济法的要求提高,需一定的基本法律知识作为铺垫,例如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法人制度、财产所有权、债权、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民事诉讼、制度等。然而营销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课时一般从36 至 54 个课时不等,学生又缺乏法律基础,有限课时很难满足与专业相关的经济法讲授。
(二)营销学生法律基础薄弱,经济法教学要求低
基于上述经济法课程的特点,即使在法学专业中也是安排在高年级才开设。对于营销专业同学来说,也一般安排在大三学年的下半学期。但是,在经济法开设之前营销专业同学根本没有机会进行系统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又因繁重的课程压力和法律本身的枯燥乏味,主动自学基本很少发生。因此,一般经济法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对经管类营销学生的教学标准和教学要求比法学专业的低,教学内容安排上法学理论讲解很少,主要侧重于学生掌握当前相关法律制度。这样教师在规定课时内完成教学任务,学生学习压力随之减轻,学习兴趣也有所提高,但是因为法学理论不完备,对相近概念及法律制度安排缘由、发展演变等的理解也就存在障碍。
(三)营销学生学习经济法积极性低,学习方法欠佳
根据近几年自己和其他任课教师的教学体会交流,不少教师认为一般独立学院营销专业的学生有以下特点:学习积极性、主动性不强,基础较薄弱,学习方法不科学,缺乏良好的学习习惯。但另一方面学生表现力强、活泼好动,对动手操作、自身体验有较高兴趣。对于经济法这门课程来说,由于涉及的法律条文多且枯燥乏味,再上经济法本身是基础课而非专业课,学生在思想上不重视,学习动力是应付考试。笔者根据学生上课表现和师生交流了解到许多学生常常忽视对法律基本原则的学习,认为基本原则都是些抽象的教条,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仅仅关注具体的法律条文如何规定。然而,不同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执法、司法所有活动的根本出发点,是该法的灵魂。
(四)营销专业经济法教师实务操作经验不足
独立学院营销专业设置经济法课程的目的是使学生掌握经管领域法律知识,在未来营销岗位的工作中避免法律风险及防止法律纠纷发生,并不是培养专业的法律人才,也不是简单的普法宣传和教育。而营销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团队教师与法律类经济法教学团队教师在教学理念上也存在差别。基于上述两个原因,营销专业经济法教师的实务操作经验就尤其重要,一方面需要教师明确学生的营销岗位对经济法律知识有哪些需求;另一方面需要经济法律实务操作经验。而根据案头调研发现,营销专业经济法教师由于自身工作经历、现有教学任务等多种原因,这两方面都比较欠缺。
三、基于独立学院营销学生就业需求的经济法教学改进措施
(一)增强经济法教学内容的合理性
教师一般都会根据教学对象的特点、培养目标、学习目的对课程内容进行整合,经济法课程由于内容繁多,而课时有限,就更需要考虑学生的专业特点、知识储备情况、未来就业的岗位需求。因此,独立学院中针对营销专业讲授经济法的教师,一方面要结合独立学院营销学生就业需求合理安排经济法教学内容,另一方面要与营销职业岗位要求和就业所需的各种技能证书如高级营销员考证相结合,而不是通类的适用于各专业的教学模块,充分体现课程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服务的宗旨。在有限的教学课时中,将主要的教学精力放在营销学生未来工作岗位最常用到的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工业产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以及国家最新颁布的相关行业经济政策中。上述各部门法中内容也较多,要想在既定课时内取得较好的效果,满足学生未来就业需求,还要考虑以下问题:各部门法的各章各节内容中详略如何安排? 重难点是哪些?每章内容如何开展教学?采取什么样的教学方法,既可以讲透法律条文,还可以吸引学生兴趣?课堂考核环节如何设置?哪些内容需要通过实训项目学生能更好地理解和把握?
(二)力求经济法教学方法的多样化
1.法律理论讲授教学法
经济法课程之前,独立学院营销学生的法律基础薄弱,通过讲授教学法的通俗化和直接性,可以提高课堂教学效率,还利于帮助学生全面地、系统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经济法及各部门法的知识。然而讲授教学法渊源于传统的教师中心论,这在一定程度上,容易使学生产生依赖和期待心理,从而抑制了学生学习的独立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也不利于学生将法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因此如果只采用传统讲授法难以达到经济法的教学目标和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
2.精选案例教学方法
经济法课程的实用性和其重要渊源是国家的经济政策法规,都需要教师在其理论教学中引入社会热点作为案例进行讨论和分析。对于营销专业学生经济法教学,教师可以将所学营销知识、社会热点和经济法相关理论结合讲授,可以调动学习积极性。例如,营销组合中的价格策略部分,企业会根据市场形势和营销环境变化进行价格调整,或提价或降价,此时就需要注意避免遭受反垄断法、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的制裁。例如2013年7月2日,合生元、多美滋、美赞臣、惠氏、雅培5家乳企因产品在中国市场价格偏高,从2008年以来涨价幅度达30%左右,而遭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和反垄断局的反垄断调查,最高处罚总额可达19亿元。此次反垄断调查或扩大至国产品牌。4日晚6点左右,国产乳企贝因美突发公告称,近期将对婴儿配方奶粉标准出厂价下调。
除了将社会热点作为教学案例以外,还可以将《经济与法》、《法律讲堂》、《以案说法》等电视节目,及其他法学期刊、报纸的相关报道,结合经济法教学内容随时记录并整理后选作典型案例。为增加案例的真实性和趣味性,使得营销学生感同身受,提高对课程重视度,往届营销毕业生所在企业营销岗位发生的鲜活的经济纠纷案例也可以成为经济法教师教学案例的来源。
精选案例后,让学生以划分好的学习小组为单位围绕案例讨论;随后每组选派一名代表与其他小组进行意见交流;最后,教师在小组交流意见基础上归纳总结。成果提交部分,要求学生结合案例分析过程和结论撰写案例分析报告。这也利于学生的表达能力、思辨能力、沟通能力的提高。
3.比较教学方法
为提高学习效率,改善学习效果,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经济法教学中需要经常使用比较教学方法。将繁杂枯燥的法律知识点进行画图、列表、对比、分析。例如,要讲解清楚经济法的产生、独立地位和性质,就必须将经济法、民法、行政法从产生背景、调整对象、理论基础等进行全面比较;市场准入法部分,学生要准确理解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设立条件、事务管理、合伙人权义,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通过图表一一列举,二者的联系与区别就一目了然。教师还可以在课堂教学中采用归纳、制表、流程图等方式随机考核学生,促进学生自主、积极的探索学习。
4.开展经济法实习活动教学法
聘请有经济法律实践经验和法律理论水平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经济行政执法人员等,开办各种经济法的专题讲座给学生讲授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及办案经验;学院还可以与人民法院取得联系, 由教师带领学生到人民法院审判庭旁听有关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 让学生全面了解诉讼的庭审过程和程序;条件允许的话,邀请人民法院将典型经济案例在学校模拟法庭内现场开庭;带领学生访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等行政执法部门;安排学生到消费者维权服务中心为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实习活动结束后,学生要结合本次经济法实习活动的实习目的、实习过程、实习收获撰写实习报告。报告和学生在实习活动中的表现,应该作为平时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性。通过这些实习活动,切实增强学生经济法课程知识的真实感,培养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还可以弥补教师实践经验不足的缺陷。
(三)增加经济法教师的实务经验
论文关键词 普通合伙 转让合伙份额 法律漏洞 类推适用
一、问题的提出
解决具体案件,必须获得作为裁判大前提的法律规范,并将案件的事实适用于中,以三段论推导出案件的结论。而寻找裁判的大前提由显重要。“法律适用的过程,在于发现于具体案件中可资适用的法律规范。此项法律规范,或为法律,或为习惯法,或为某项法律规定的类推适用。”,因为法律的规定往往不是很明确,常存有模糊地方,所以常常须经由解释才能予以适用;在法律经由解释仍然无法适用,此时要考虑法律是不是存在漏洞。如有漏洞存在的时候,须补充法律的漏洞。“补充法律的方法分为: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以及创造性的补充。”。那么普通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转让合伙份额的效力认定适用法律规范时候,如何解释法律,法律是否存有法律漏洞,以及法律漏洞如何填补问题,实值研究。
二、实例
原告李小虎主张:2007年7月1日,被告王大伟与其他合伙人共5人合伙向郑之云转让来某山场林木,其中被告王伟占八分之一份额。2009年11月19日,被告王伟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将其八分之一份额以25万元转让给原告。原告李虎要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要求被告王伟返还转让款25万元。被告王伟则以:被告转让的是自己合伙份额,无须其他合伙人同意。本案事实清楚,案件的主要问题是如果找出适用该案件大前提的法律规范。
三、法律有否规定
我国关于普通合伙的法律规定甚少,仅仅在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对之作出规定,并且民法通则的规定均系合伙内部的规定,民通解释规定的比较详细,与本文提出问题最有关联的仅为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51条,其规定:“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认定入伙无效。”应该说民法通则解释第51条的规定相当明确,其规范的对象是增加合伙人后该入伙是否有效问题,落脚点于合伙问题,即该增加的合伙人是否已经进入了合伙组织体中,而本案的问题是合伙人向合伙人之外的人转让合伙份额的合同的效力问题,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将之混为一谈。因此对普通合伙人向他人转让合伙份额的效力问题,法律未有明确的规定,即存在法律漏洞。
四、法律漏洞和类推适用
台湾地区民法第1条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第1条规定具有两个意义,一为肯定法律漏洞的存在,另一为明订补充漏洞的方法。所谓法律漏洞,系指关于某一个问题,法律依其内在目的及规范计划,应有所规定,而未设规定而言。”法律漏洞最重要分类方法是将其分为两种,即公开的漏洞和隐藏的漏洞。“公开的漏洞,指关于某项法律问题,法律依其内在体系及规范计划,应积极设其规定,而未设规定而言法律漏洞,除前述的公开漏洞外,尚有所谓隐藏漏洞,即关于某项规定,依法律之内在目的性及规范计划,应消极地设有限制,而未设此限制。”目的性限缩,最具启示性的例子,是《婚姻法》第21条关于子女赡养父母义务的规定。《婚姻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假如子女是未成年人,自己尚需依仗父母抚养,如何要求其有赡养扶助父母义务。因此《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存有法律漏洞,需进行目的性限限缩,将法条的子女应该限缩为成年子女,如此始利于保护为成年子女利益。目的性扩张,限于篇幅,不再举例。
“所谓类推适用,系指法律明文之规定,适用到非该法律规定所直接加以规定,但其法律之重要特征与该规定所明文规定者相同之类型。”法律有公开的漏洞存在的时候,首要考虑有没有其他法律规范可以类推适用(其次考虑创造性补充)。
(一)可否类推适用《合伙企业法》第22条的规定
普通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转让合伙份额的效力问题可否类推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类推适用首先系探求某项法律规定的规范目的,其次则在判断是否基于“同一法律理由”,依平等原则类推及于其他法律所未规定的事项。此项价值判断类似性一方面用于决定法律漏洞与“立法政策”保护的界限,他方面并作为认定法律漏洞是否存在的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2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以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该条规定,区分了两种情形,即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时候,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与向其他合伙人转让两种情形。合伙人之间转让份额,因为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故须通知其他合伙人是否优先购买。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其他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立法目的来看是为了保证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相互信任性,而作出的强制规定,从反面上来讲,如果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话,那么势必会导致合伙人不信任的人进入合伙之中,这违反了合伙的本质。那么普通合伙与企业法规定的商事合伙就合伙份额转让的规定事项是否应该是相类似?毋庸置疑是相类似。首先,普通合伙,虽然是民事合同一种,法律也没有将他们规定一种法律主体,并承担民事责任,但不能否认的是它仍然应该是联合体的一种,不能因为法律没有承认其为法律主体的身份,即对这种组织的身份予以否认,否认其与合伙组织有相类似的特性。其次合伙组织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是为了保证合伙组织的稳定和彼此的信赖关系。那么普通合伙中是否也要保证合伙人的相互信赖呢?当然需要,普通合伙与商事合伙唯一区别是,商事合伙进行了登记,进行了公示,其他人可以了解合伙人的情况,而普通合伙相对其他人来说是隐秘的,但是内部关系,普通合伙与商事合伙没有本质的区别。
另外普通合伙是否与商事合伙对此问题作出不相同的处理是否,在价值判断上存有问题,即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向合伙人之外的其他人转让合伙份额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那么,这会对导致普通合伙有什么后果?与商事合伙一样,其合伙人不信任的人会进入普通合伙之中,破坏了普通合伙,也破坏了普通合伙的本质。因此从法律的规范目的来看,相类似者,应作相同处理。对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之外的人转让其合伙份额,在法律存有漏洞时候,可类推适用《合伙企业法》第22条的规定,即必须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当然这儿是法律构成要求的类推适用。如果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也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下,即违反了该法律的规定,而这个规定是强制性规定,故应确认转让合同无效。
(二)可否类推适用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51条的规定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51条规定:“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认定入伙无效。条文规定增加合伙人,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那么对合伙人向合伙人之外的其他人转让合伙份额的,从上合伙的角度看,是合伙人退伙,其他人加入合伙之中,从立法母的以及价值上衡量,与增加合伙人具有类似性,应当相类似事情相同处理,允许类推适用。
(三)两种类推适用的比较
上述两种类推适用,各具有优、缺点。类推适用合伙企业法,具有法律条文明确,一目了然的特性,缺点是合伙企业法系规范合伙企业的法律。类推适用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51条的规定,优点是该司法解释的条文是规范普通合伙的,并且增加合伙人与合伙人向合伙人之外其他人转让合伙份额从合伙角度观察,也确实具有类似性。缺点是条文不如合伙企业法表述的这么明确,而且也还是司法解释的规定。笔者认为在有法律可以类推适用的时候,应该在位阶上先类推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且本案中,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更加明了,更加利于类推适用。
五、结论
法律规范时有模糊之处,必须经由解释才能予以适用。在法律存有漏洞的时候,须补充法律漏洞,补充法律漏洞的方法,计有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创造性补充四种。
论文关键词: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商法教学创新;实训
当前,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迅速。但是,高职法律专业的现状却令人堪忧。据(2009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08年高职高专法律类毕业生就业率为75%,在所有高职专业中排名倒数第一,工作与专业对口率为29%,排名倒数第一。法学专业就业难,有社会大环境的因素,但是学校在人才培养方面,没有体现职业教育的特色,难以适应社会对高职法律人才的要求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高职法律教育必须结合自身特点找准专业定位,切实强化实践环节教学,提升其适应社会需求的能力。商法是法律专业的主干课程,商法教学改革是法律专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结合自己的商法教学实践,谈一谈商法的职业化教学问题。
一、高职商法教学存在的问题
首先,高职法律专业以培养具有法律实际运用能力的实用型人才为目标高职商法教学与本科商法教学应当体现出差异性,如果说法学本科应偏重学术教育还是职业教育尚存争议,对于高职法律专业是职业教育应当没有异议。培养目标上的差异必然导致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上,教科书选择等方面的差异。但实践中,高职商法教学成了本科商法教学的缩编版,除内容简单点,课时少了点外,没有体现出职业教育的特色。多数学校在教学过程中以讲解法律条文、法学理论为主,缺乏与实践的衔接。学生只重视法学理论的掌握,却不知在实践中如何利用这些理论知识,面对个案不知如何着手。而案例教学,小组讨论,模拟法庭、法律实训侧成了形式主义走过场,不是在课时上保障不了,就是资金保障不到位,导致教学效果低下。
其次,商法是一门与金融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密切相关的学科,又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商法的实践化教学操作起来并非易事,它要求教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多元化的知识背景。而现在高职法学教师队伍基本是理论型的而且从发展趋势看,越来越朝清一色的理论型、研究型发展,这不利于职业教育的发展。教师因为所学专业的局限缺乏对法律之外的经济专业知识的了解,另一方面没有律师、法官、公司业务等实务经验,教学内容与实践脱节,难以对学生进行职业技能训练。
再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扎实的民商法专业理论知识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在法律人才中的需求比例将越来越大,民商法是有利于学生就业的课程。因此在高职院校应当确立民商法学在教学中的基础性地位,加大课程比重。但目前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在高职院校,往往重视理论课的开设而轻视应用部门法课程的开设,在部门法课程中,民商法课程所占比重并不大。以我院为例,商法课程为64学时,内容包括商法总论、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内容多,时间紧。教师在教学中讲述原理和条文后,往往没有时间进行实际操作技巧的训练。
最后,是关于商法教材建设的问题。虽然一些学院根据高职教育的特点编写了一些教材,但是这些教材或多或少有一些摘抄本科教材的痕迹,教材的内容根本不能突出高职的特点,适应不了市场的需求,跟不上法制发展的步伐。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商法的重心也发生转变,从贸易法转到企业法再转到金融法。公司融资、并购、金融衍生工具的膨胀、电子商务等都成为商法的新课题。与此同时,传统的票据制度已随着交易电子化的发展而萎缩,在商法体系中的地位在逐步下降,为适应这种变化,高职商法课程在教材上应体现出来。目前的情况是,教材老化,授课重点不突出,直接影响了教学的效果。
二、高职商法教学改革的建议
商法教学改革应体现出思想性、知识性和实践性,其实际运用不仅有助于学生学习任务的完成,并且应当有助于学生在学习期间形成对未来工作至关重要的学习能力、理解能力和实践能力,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笔者认为应着力做好以下几点。
(一)改善商法教学队伍的知识结构
调整教师队伍知识结构。高职法律专业培养的是技能型人才,而培养这样的学生需要有既懂理论又会实务的法学教师队伍。因此,要使法学职业教育适应这样的教育目标,就必须改造现行的法学教师队伍。因此,要加强教师培训,与其他院校进行交流、合作、学习。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的商法课程是全国唯一的商法国家级精品课,江西财经大学的商业法律网络模拟课程十分新颖,都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同时我们要与其他高职法律院校合作,共同探索高职法律教育的发展路径。鼓励教师参加社会实践,允许教师适度兼职,从目前我国的国情看,主要是兼职律师,从发展趋势看也可兼职法官、检察官。笔者主张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培训一批专职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类似理工科的实验教师,专门带领、指导学生从事法律实务模拟训练。除此而外,还可聘请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担任兼职教师。
(二)大力加强教材建设
促进教学内容不断丰富与更新,教学内容要涉及学术前沿,如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引起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法律全球化等问题。要鼓励教材不断更新,强化教材对实践法律运用技巧的讲解。推出更多、更适用的商法案例教材。关于教材编撰的问题,虽然目前统编和自编的商法教材数量很大,但是,深入反映商法实践中的问题、信息量大、视野开阔、适合高职教学的教材却为数很少。笔者主张高职院校商法教师应当与司法实践部门合作编撰适合高职教学的经典化教材。推出符合职业化教育需求的特色教材,除传统的基本概念说明、主要学说梳理外,特别需要突出判解研究的说理、示范功能,以及重大实务问题的指引和动态研究。
(三)改进教学方法
变教师讲、学生听这种单向的教学方法为教师学生交互式教学方法,应提倡提出问题,由学生自己解决问题,鼓励学生发表不同的见解,进而改善学习态度,学会自主发展,提高实际能力。课堂讲授要从纯理论的讲授方法向理论结合实际的讲授方法转变。商法教学中应当吸收实践性的内容,商法教师应当注意收集分析司法实践中具有新颖性、典型性、可议性的商法案例的裁判规则,把这些典型案例运用到商法教学中去。案例教学法的目标,不仅是使学生通过对案例的讨论所得结论来深化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更重要的是使学生感受获得这些法律知识的过程,体验法律职业的思维方法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具体运用,从而获得职业技能方面的发展。改进教学手段,教学手段的现代化不仅是解决学时少课时紧的方式之一,更是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能力的重要途径。法学的内容包罗万象,要加强高职法学教学的趣味性和吸引力。同时要充分运用各种教学媒体和教学手段、如幻灯、投影录像、计算机教学软件等,这将会大大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
(四)进行商法课程设置改革,提高商法地位
目前看来,商法课程所占课时仍然偏少,急需加强。笔者认为应当把商法分为三门课,商法一(总论、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商法二(证口法、票据法),商法三(破产法、保险法)。每门课48学时,都是必修课,二年级第一学期开设商法一,第二学期开设商法二和商法三,这样可以把商法各部分讲透,也有充裕的时间进行案例教学。除此以外,还应当在三年级开设金融法选修课,内容包括信托法、期货法、电子商务法、银行法等内容,以适应商法发展和创新的实际需求。还应当鼓励开设实践性、技术性强的法律运用课程,如律师诉讼技巧、商务法律实用非讼处理、谈判技巧等课程。
(五)开展商法实训
[论文摘要]从民法的角度,详细地论证了我国图书馆的法律主体地位,明确了不同类型图书馆在民法中的主体地位,并指出确定图书馆的法律主体地位的意义。
1民法学的法律主体及相关概念
要明确图书馆在民法上的主体地位,首先要了解民法学的民事主体及其相关概念。我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下列法律部门组成: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社会法、环境法、程序法。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的合称。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民法中的民事主体在民法中也称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是相对于作为法律上的人格的法人的称谓。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法人可以为公司企业法人和非公司企业法人,公司企业法人又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机关法人是指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社会团体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展开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2]。
2图书馆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的确定
我国图书馆的类型有很多种,通常认为公共图书馆、科学图书馆、高等院校图书馆是我国整个图书馆事业的三大支柱。因为这三大系统图书馆的馆藏文献较为丰富、技术力量较强,并承担着文献资料中心、服务中心、协调中心和研究中心的重要任务[3]。明确了这3种具有代表性的图书馆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我国图书馆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也就大体确定。我国公共图书馆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管理、资助和支持的,免费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图书馆。包括中国国家图书馆,省(自治区、直辖市)图书馆,地区、市州、盟等行政区图书馆,县(区)图书馆,乡镇图书馆,街道图书馆,少年儿童图书馆等。公共图书馆无疑是社会组织,它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主要经费来源于中央或地方的财政拔款,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并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它具有法人的的3个特征:(1)法人是社会组织;(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3)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此,公共图书馆是法人,同时公共图书馆还是事业单位法人。公共图书馆在经营上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的是文化公益事业。它具有事业单位法人2个特征:(1)以公益为特征,而非以营利为目的;(2)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活动。
科学图书馆属于专门性图书馆。该类型图书馆是法人的一个组成部分。如中国科学院图书馆系统就是中国科学院的组成部分,它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高等院校图书馆是附属于高等院校的图书馆,也是高等院校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如北京大学图书馆,就是北京大学的一个部门。这两类图书馆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它们对外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它们所属的法人承担。如中国科学院图书馆系统、北京大学图书馆在采购图书时所发生民事责任就分别由中国科学院、北京大学承担,而不是由图书馆来承担。
3确定图书馆的民事主体地位的意义
3.1有助于图书馆法立法
在图书馆法的立法中,有人认为应统一规定图书馆的法人地位,以便图书馆能独立为民事行为,摆脱图书馆的多头管理。这种设想很好,但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公共图书馆可以独立为民事行为,因为公共图书馆本身就是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它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而科学图书馆和高等院校图书馆就不能独立为民事行为,它们一般都是附属机构,服务对象主要限于所属法人的成员。如果它们成为独立法人,就与原单位法人脱离关系,它的服务对象就面对社会,原单位法人就只是它们的一个服务对象,这就可能使原单位法人文献服务需要得不到满足。而这种情况是很多原单位法人不希望看到的。在我国,科学图书馆和高等院校图书馆在现在的民事主体地位下运行情况远比公共图书馆好,特别是与县级以下的公共图书馆相比。另外,还有人认为可以把科学图书馆和高等院校图书馆设计为准法人,也可以摆脱多头管理,增强科学图书馆和高等院校图书馆的独立性,但是,从法律设计角度看,在交易安全上存在着一定的隐患。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准法人制度,在民法上与准法人相类似的概念是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为民事行为,但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无限责任,这对于图书馆所属的单位法人来说是不利的。如图书馆以自己的名义对外采购大量图书,大大超出了它的全部资产。在法律上,超出部分的款项必须由它的所属单位法人来负责偿还。所以,把科学图书馆和高等院校图书馆设计为准法人在立法上是不安全的。因此,解决图书馆的多头管理问题要从实际出发,不能想当然地把所有的图书馆在法律上都设计为法人或准法人。
3.2有助于图书馆尊重、维护知识产权,避免侵权行为
近年来,在我国发生多起数字图书馆被控侵权的案件。图书馆是公认的公益性、无偿服务的组织,有着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作品的权利。然而,几起涉及数字图书馆的案件,数字图书馆都败诉了,让很多图书馆界人士难以理解。某数字图书馆网站通过会员付费方式提供图书下载服务,该网站未经某作者允许使用了其3部着作。该作者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其着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为数字图书馆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公益性图书馆,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3有助于指引图书馆的民事行为,避免承担法律责任
明确了各种类型图书馆的民事主体地位,各类型图书馆就可以按照自己所属的民事主体地位为民事行为。企业法人型的数字图书馆不能再以自己是公益性组织而主张着作权法的作品合理使用权,因为其不再是着作权法意义上的图书馆。公共图书馆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对外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义务,可以平等地与其它民事主体为民事行为,如馆际文献共建共享、图书采购。科学图书馆和高等院校图书馆由于不是独立的法人,它们在对外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它们所为的民事行为后果由它们所属的法人承担。在实践中,很多科学图书馆和高等院校图书馆在馆际文献资源共建共享、文献采购等民事活动中都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但在法律上,这些行为所产生的后果都是由它们所属的法人来承担,法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图书馆或个人追究责任。
[参考文献]
[1]葛洪义.法理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119.
关键词:专门院校;专业法学人才;课程设置;课程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1)03-0066-02
目前,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学专业设置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专门的政法类大学,如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二是综合性大学里的法律系或法学院,如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三是以专门院校里的法学院系,如吉林大学法学院、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等。通常政法类院校是以培养法律应用型人才为特色的,综合性大学以培养理论型人才为特色,而专门类院校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应该与其他院校有所区别,体现自身的特色,即要培养出专门、专业法律人才。本文仅就专门院校专业法学本科课程改革谈本人之粗浅看法。
一、专门院校法学本科专业课程改革的意义
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高等学校要办出特色,要提高教育质量。高等学校要有特色、高水平,这不仅是国家发展的要求,是未来发展的趋势,也是高校自身的选择。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法律人才为数众多,但高层次、高素质、专门法律人才短缺却尤为严重,培养法学专才已成为大势所趋。专门院校法学专业本科课程改革意义重大,主要表现如下:
(一)专门院校法学专业本科课程改革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要求“高等教育承担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到2020年,高等教育结构更加合理,特色更加鲜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整体水平全面提升……。”《纲要》还要求:“……着力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要培养高素质法学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专门院校专业法学本科课程改革是当务之需。
(二)专门院校法学专业本科课程改革是合理配置法学教育资源。据不完全统计,全国1000余所普通高校中已有650余所设置了法律院系或法律专业。《2009年北京市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北京市2008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半年后失业或离职量最多的10个专业,占本科失业量的44.0%。失业或离职者最多的5大专业依次是:法学、工商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英语、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其中2008届法学类本科毕业生就业率为79%,远低于当年本科毕业生的平均就业率(88%)。专门院校法学专业如果不根据现实的需要、改革课程设置,只能造成法学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加剧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负担。
(三)专门院校法学专业课程改革是市场经济的需求。笔者由于职业的关系每年都能接触到来自专门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感触颇深:建筑大学法学专业的学生分不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医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不懂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财经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竟搞不清中国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区别……可想而知专门院校法学教育的失败。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现象也比较突出:税收案件中法官、律师不懂增值税发票;建筑纠纷中法官、律师不懂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医疗纠纷中法官、律师不懂医疗常识……社会急需专门、专业化的法律人才。而专门院校对专业法律人才的培养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专门院校的法学专业要扬长避短,走专门化特色化的法律专才培养模式,改革现有课程设置。只有这样专门院校的法律专业才有生存的空间与市场的需求,满足市场经济对法学专业大学生的需求。
二、专门院校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课程设置不合理。专门院校法学本科课程设置应当考虑到社会对专门、专业法学人才的实际需求。不少专门院校的法学课程开设没有专业特点,基本上是人家开什么可我们就开什么课程。没有对专门院校的法学课程的开设进行可行性分析,致使已开设的课程比较混乱,没有做到与法学专业的融合与衔接。以财经院校法学专业为例,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基本上照搬、照操政法类、综合类大学的法学课程体系,其结果,专门院校培养的学生法学不仅基本功底不及其他政法类及综合大学,专门、专业法学知识也没有凸显出来。一方面,造成了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就业困难,另一方面社会对专业法学人才的需求也没有得到满足。
(二)专业基础课程内容所占学分或课时的比重明显偏轻。要做到专门院校法学专门化,专业基础课程的开设尤为重要。以财经院校为例,要打造特色财经法学人才,财经类基础课程应该纳入学科基础课程当中。比如,财经院校应当把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管理学、财政学等学科纳入学科基础必修课程范围之内。设想在没有开设金融学、会计学、税收学等学科基础课程或在所开课程学时严重不足的情况下,给学生开设金融法、会计法、税法等课程,只能使学生掌握的法律规范与经济学理论相脱节。
(三)专门院校专业法学课程严重缺失。专门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当将本专业的法学课程作为开课的重点,开全专业法学课程。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才可能凸显专业特长,又可使法学专业符合本专门院校的特点,满足于本专业的法律需求。但在实际上,各专门院校对本行业的法律课程重视不够。以财经院校为例,目前财经院校中,体现财经法学特色的财经类课程的设置比较混乱,没有一个科学的、统一的财经类法学课程类别划分。各院校虽都开设财经类法学课程,但课程类别各不相同,有的为必修课、有的为选修或任意选修课,还有的为必修与选修相结合。同时财经类课程在教学时间的安排上随意性较大,财经类核心法学课程开设时间较晚,大部分学校在第三学期才开始安排此类课程。财经类课程没有结合相应的法学课程开设。
三、专门院校法学专业课程改革对策
(一)准确定位本专门院校的专业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
专业人才的培养需专门院校应该在办学过程中准确定位,一是学校类型定位。学校要根据区域、行业的需求,选准自己的定位。二是办学层次定位。如财经院校法学专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常热门,许多高校都争办这个专业,竞争非常激烈。在这种情况下继续保持特色和优势,就要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强。三是在办学规模上要考虑把资源集中到学生培养、提高质量上。学科建设始终是学校的龙头,学校如何保持优势的特色学科,是学校特色非常重要的内容。以财经院校为例,财经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当注意在经济、管理的学科交叉中寻找特色,凸显优势。
(二)优化课程结构,强化法学专业特点
以财经院校为例,财经类院校应该根据各自的人才培养目标,适当调整适合本校的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的比例,使课程结构既科学、合理、相对稳定,又具有一定的弹性。因此,应细化大专业下的小专业,体现财经特色的课程设置,重新整合专业方向课,以突出财经类法学的优势。将限制性选修课作为专业方向课的学校,应增加其总的学分和学时,在总量上提升财经类法学专业方向课的比重。
(三)合理设置课程体系及开课时间
为了培养法律专才,专门院校法学专业课程应当有别于专门法律院校。笔者认为,专门院校法学专业课程可分为通识课程、法学基础课程、法学专业课程三大模块,这三大模块中又按照重要程度分成选修课、必修课等,开课的次序、时间应当本着先一般通识课、后法学基础课、最后到专业法学课程这样的程序进行。具体对策如下:
1.通识课程
通识课程是指按照教育部的规定,不分院校、专业,所有高校必须开设的课程。比如,思想道德修养、军事理论、体育、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基本原理、中国近代史、哲学、政治经济学、外语、计算机等。对法学专业而言,为了给后续的法学教学打下基础,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也应当列入通识课程范畴。专业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当将这些通识课程划分为通识必修课和通识选修课,思想道德修养、军事理论、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基本原理、中国近代史、哲学、政治经济学等都可作为学生的通识选修课;而法学基础理论、外语等则应作为通识必修课。同时对通识必修课和通识选修课必须规定必修的学分。除外语、计算机课可在以后学期根据需要继续开设外,其他全部通识课程均应当在大学一年级修完。
2.法学学科基础课
专业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科基础课除了要开设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制史、刑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14科核心课程外,还应开设司法文书、外国法制史、律师法、法官与检察官法等课程。这些法学学科基础课也可以分成必修课和选修课。可将法学专业的14科核心课程作为必修课,其他课程作为选修课,同时对必修课和选修课必须规定必修的学分。全部法学基础课程应当在大二全学年修完。
3.专业法学课程
如果说专业院校中通识课程和法学学科基础课程设置没有差异的,那专业法学课程将是打造法学专才的核心与关键。各专门院校完全可以根据市场经济对本行业、部门法学人才的需要,设置法学专业专门化的课程体系。以财经院校为例,财经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当开设并强化财经特色,以经济生活中主要法律规范作为课程开设的重点。可将经济法律规范划分为经济组织法、宏观调控法、市场秩序法、经济管理法、社会保障法等。作为经济组织法内容包括公司法、各种企业法等。作为宏观调控法,包括财政预算法、税法、价格法、金融法等。作为市场秩序法主要包括产品质量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作为经济管理法包括会计法、合同法等。作为社会保障法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每一部分又可根据本院校的实际情况再做细分。比如,金融法,内容可含银行法、票据与结算法、担保法、保险法等。这些课程也可分为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这些课程授课时间应当安排在大三及大四第一学期。其他院校可以结合本专业法学的实际需要选课、开课。
当然,专门院校要培养出专业法学人才,对策及措施还有很多,比如,论文写作和实习环节。论文写作应要求写本专门院校相关行业法律论文,医学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论文就可以围绕医疗法,而建筑大学的法学专业则可以建筑法为方面来确定选题撰写论文。毕业实习也应当有针对性的到医疗、建筑公司等单位实习……这样就能比较好的将所学专业与实践有机、有效的结合起来。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不仅要一批具有一定法律理念、精通和熟悉市场经济法律专业知识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更需要既通晓本行业、专业知识又懂法律的法律专才。专门院校法学本科专业可利用自身的学科优势定位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而目标的实现重在课程设置的改革。
参考文献
[1]蒋悟真,张西道.财经院校法学本科课程设置及改革研究――以江西财经大学为例[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