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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正确指导国内中小企业改革,大力扶持各类中小企业发展,已成为当前一项刻不容缓的战略任务。而税收优惠政策是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但政府调整税收优惠政策时总存在着一些不足,并且在很多时候不能及时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所以各种优惠政策是不断调整的,以使其满足企业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 中国中小企业生存现状分析
近年来,由于国际、国内经济环境的变化、人民币升值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的出台等问题的出现,导致中小企业的发展和运营遇到了不少新困难和新问题,中小企业面临严重的生存困境。以2010年为例,中小企业生存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中小企业营收增长率跑输GDP
2010年,中小企业增长幅度远落后于全民生产总值(GDP),低于国有经济发展水平。当时调查时估计的2010年GDP增长率为9.9%,其中国有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2.5%,而中小企业仅增长8.3%,是国有企业的1/4,不仅未能达到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更是与国有企业的差距在拉大。
2.中小企业开工不足
2010年,中小企业开工严重不足,平均产能利用率仅66.1%;产能利用率超过70%的中小企业仅占58.4%。而内贸中小企业开工不足问题比外贸中小企业更为严重。开工不足的主要原因集中在成本等因素上,因此中小企业成本急需下降。
综观中小企业运营困难,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原材料价格上升,成本提高,导致企业盈利减少,同时由于金融危机的原因,使得市场不景气的外部因素的制约的。因此,政府在税收方面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仍需继续加强,进而改善中小企业的经营状态,减少成本。而另一个重要制约因素是融资问题,因此税收优惠政策将会在企业融资难问题上作出一些调整。
二 2011年中国中小企业有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概述
中国现阶段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很多方面,但主要表现在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同时还在某些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也存在优惠政策。
1.增值税
2011年10月31日,国务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做了如下修改:将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改为(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将(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改为(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将(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改为(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2.营业税
2011年10月31日,国务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做了如下修改:将(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改为(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将(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改为(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营业税改增值税是一个重大的举措,它的施行也是充满争议的。是否既能有效的增进企业的发展环境,又不损害国家税收,是该政策在具体实施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3.企业所得税
2011年10月12日, 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
这一条其实对原有优惠政策没有做出调整,只是将延续期加长了,目前是告诉中小企业,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会一直持续。
4.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2011年10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2011年10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011年11月14日,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决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其实这些摆在明面上的行政收费并不是很多,政府估计忽略了一些隐性收费,那个才是大头,如何有效杜绝非法收费问题的确是政府应该考虑的一大难题。
三 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效果分析
在众多利好的优惠政策制定下,这些优惠政策能否会使中小企业的状态有所改善成为人们关心的重点。但这些优惠政策的力度也被众多专家学者,以及一些企业家所质疑。
在增值税方面,现行税法规定: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管其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这一政策,小型企业基本上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既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不但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正常经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同外资企业和内资大型企业相比,中小型企业明显存在税收优惠政策过少,费用列支标准过严,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规定过死等问题。在税收征管方面,有些基层税务部门往往对中小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其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人为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
增值税的负担其实是在消费者身上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是可以以进项税抵扣的,但抵扣的关键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基础的。而在上海部分行业试点将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做法,看似将增加最低为6%的税率,与原先5%的营业税相比,能减轻中小企业税负,但在实际运作中,中小企业的各种零星购买多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不能抵扣成本,增值税率又比营业税率高1个百分点,没准一些企业还会因此而增加税负。
同时,根据有关规定,企业贷款利息可在税前抵扣,但仅限于基准利率产生的利息。这样的规定已与形势脱节。时下中小企业如能幸运地得到贷款,其利息必定远远高于基准利率,应当按贷款实际利率给予全额抵扣。所以,政策的调整因根据事实来制定,如果与实际情况相脱节的话,其调整的意义将被大打折扣。
四 总结
(1)优惠政策太过于单调。由于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对微小型企业的税收优惠过于苛刻,使得企业优惠政策仅限于减免税和税率优惠的形式上,这种单一的税收优惠方式直接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数量,很难适应企业的发展要求。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中小企业的发展受到空前障碍,而盈利能力陡然下降,甚至亏损,由于政府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过于单调,企业仍然无法承担巨大的投资风险,由于人才流向的限制,更使得税收效率低下。而多数中小企业被界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而无法取得整个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大大的隔断了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合作链,使中小企业在日益竞争的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2)优惠政策过于狭隘。随着经济的不断稳定发展,全球政府针对中小企业的优惠制度日益健全,在受惠主体上不再区分小型企业和中型企业。实现了中小企业优惠税率的统一性,法律体制逐渐健全。但是在我国,政府仍然只是把更多的优惠税率享受在小企业当中,而针对的中企业却不能有与之同等的待遇。针对国家中小企业和国外发达企业的对比,显而易见更为不妥。《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由此看来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少之又少,从另一方面也显示出了我国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如此不健全,更没有实施性。
2税收优惠政策灵活度不够高
由于我国目前对于中小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大多都局限于企业所得税方面,因此税收优惠柔性不大且灵活性低,不能更好地使中小企业得以发展。中小企业因其自身条件的限制,其发展离不开外部条件的支持与保护。而我国经济政策的宏观调控早就依据社会定型和行业特性来制定和操作,并不是根据企业行为准则来制定的,从而造成中小企业不能得以健全的发展,而在税收政策上大多侧重于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而忽视了对中小企业经营能力的培养,面对中小企业的全面发展欠缺考虑,鼓励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的具体优惠政策更是少之又少。因此,国家更应该注重培养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和生存发展作为重点政策扶持方向。
3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3.1政府出台鼓励中小企业创办的优惠政策面对中小企业以上现状和困境,国家政府率先表态,针对中小企业实施优惠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税收扶持工作力度,是促进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和市场发展的最有力举措,保障了中小企业能够实现平等竞争的权利和发展,首先,要降低现行企业所得税率、缩短固定资产年限等优惠政策。可以通过对中小企业改制进行税收,特别是针对高新科技型企业在技术的改进上可免去所得税的优惠,以达到企业能通过企业融资的条件进行市场投资,促使中小企业健康茁壮的发展。因此政府可以通过以高新技术产业活动为投资主体进行优惠税收力度,不仅可以使国家经济技术得以发展,而且保障了中小企业的稳定发展,在创新的同时又能获得国家资金的大力支持。
3.2政府明确税收优惠政策方向和方针税收政策优惠的目标不仅有利于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方针,对于发展中小企业扩大经济贸易也有显著提高。由于中小企业灵活多变、进出口贸易交易少,所以应该从税收申报、税收登记等方面进行优惠政策,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也有利于其发展。其次,国家政府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应该以法律的形式颁布,由此,才能落实维护中小企业的根本利益,使得政策的稳定性和透明度高,在执行过程当中,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事的政策方针,因此,走向法治是必然的趋势。由于在创业初期,中小企业最明显的问题就是资金量少,经营能力差,融资困难,因此在这一方面政府更应该给予较多的税收优惠,使得中小企业资金量通融,以此来加大投资和生产,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政府应鼓励新型中小企业做大做强,运用加速折旧,税前扣除等间接的税收优惠政策,解决中小企业经营中期的波动问题,延长税收优惠期限,使中小企业更能享受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
4结论
关键词:税收优惠;就业;建议
保障就业是保障民生的基础。每天大量的高校毕业生进入社会,沿海开放地区农民工回乡以及各类就业困难人员的增加等因素,使当前的就业工作面临着严峻的形式。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和支持作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是税务部门当前要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现行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的现状
目前,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并且在促进就业、保证经济增长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现行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难以满足当前各类市场主体的需求。
1.税收优惠政策设置管理缺乏科学性,覆盖面不大。目前,大部分的税收优惠政策集中在服务、零售等第三产业,而对农业生产、装备制造等一、二产业的支持力度还不够大。部分下岗失业人员无法获得而无法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优惠税种不多。同时,在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上,而在营业税、增值税等其它税种方面的税收减免力度不是很大,并且一些新办的中小微企业很难符合税收减免的要求,难以享受到税收优惠。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积极性不高。程序复杂。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手续繁琐、程序复杂等问题,很多从业者难以掌握有关政策。
2.对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支持力度不足。目前,我国对支持第三产业中小企业发展制订了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服务型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还有一定的差距:一是政策的系统性、整体不强,执行效果与制定政策时的初衷存在差距并且不易管理,难以全面发挥作用;二是公平性和效益性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大型企业比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受到重视,广大中小企业及微型企业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广大中小企业提供就业岗位的积极性没有充分地调动起来;三是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支持力度还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税收优惠的政策还没有充分的发挥出来。
3.税收政策在执行管理方面存在缺陷。一是目前各类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多,但是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分别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由于行文的口径、范围、时间以及执行等方面的不同,以及宣传的力度和范围还不够大,相关政策的解读也不够彻底,不仅使纳税人对税收优惠的有关政策不了解、不明白,而且一些税务主管部门也不清楚,劳动保障部门更是一头雾水,使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没有得到实现。二是制度设计存在缺陷,管理不到位,影响了政策实施的效果。现在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后,相应配套的政策、条文以及法律法规没有及时的到位,没有充分地发挥出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
二、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建议
1.合理扩展就业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对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全面的分析,逐步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面,将更多类型的事业人员和企业纳入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范围,在缓解就业压力的同时,为企业减轻经营负担。
2.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在税收管理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税务服务能力,切实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开立绿色通道为企业办理涉税事务,为促进企业发展、增加税源打下基础。
3.减轻中小企业经营负担。目前,全面深化改革正在向纵深推进,规范政府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是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规范自己的行为,减少向企业的不合理收费项目,确保在降低企业税负的同时,减少各种行政性收费,深化税费改革,规范税务管理制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4.加强税务机关建设。规范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程序,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切实履行好服务职能和运用工作权限,确保做到“首问负责制”、一处办结、一站式服务等服务内涵的延伸。一是丰富公开内容。凡是税务机关办理行政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要把影响税收工作的“难点”,涉及纳税人和税务干部切身利益、普遍关注的“热点”和影响执法公正的“关键点”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二是完善公开形式。要按照“简便、实用、快捷”的原则,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公开,提高公开效果。三是规范公开程序。要严格按照公开步骤实施公开。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的范围,对于不能公开或暂时不能公开的事项,必须说明理由,并报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变更、撤消或终止公开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及时告知公众。四是健全公开机制。要健全组织、强化责任,各级税务机关党组对政务公开工作负总责,各部门要各负其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要加强制度建设;要定期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纳税人和干部职工的意见或建议,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要积极从政务公开中发现问题,加强检查考核,将政务公开工作与目标管理考核和干部考核挂钩,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
5.加快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税务主管部门要利用各种网络信息平台,对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进行同步监控,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管。同时,各级税务主管部门要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对涉税信息进行及时、有效地公开,便于纳税人掌握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提高纳税意识,增加税源。
【关键词】中小企业 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作用 完善发展
在这个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中小企业的发展提高国民经济,改善人民生活,增加社会就业以及技术创新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一个国家的经济有没有活力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要看小企业的状况如何。世界各国纷纷制定强有力的税收政策,以支持本国中小企业的发展。从相关数据中和信息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中小企业在推动科学技术和开拓科学创新方面以及扩大就业人数解决民生问题抢到了巨大的推动作。
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0%的美国可以说是名符其实的中小企业大国,在20世纪30年代末就已经开始对中小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在对颁布饿《经济复兴法》进行修订的同时联邦政府专门针对中小企业颁布促进发展的税务计划。国会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就相继颁布修订了《小企业投资法》、《经济复兴税法》、《纳税人免税法》、《国内收入局重组与改革法》进而用来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和鼓励产品创新的法案。美国不仅是最早关注纳税遵从问题的国家,而且也是纳税数据测量投入最多的国家。面对巨大的纳税遵从成本美国建立了全国联网的信息系统。执行税法遵从测量计划(收集数据,运用多种方法进行数据分析,对税收遵从度进行测量分析影响因素,将结果提供给有关部门进行决策参考)使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高达90%以上。美国政府采取降低投资所得税率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而鼓励私人对中小企业进行投资来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使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难的困境。此外,美国等发达国家还建立了第三方信息申报制度,对往来的业务公司和银行等第三方信息也要求申报。这样解决了建立高效的信息申报和交换系统和义务申报的问题。
欧盟早在1993年发表了《增长、竞争与就业》的白皮书。文件第一次提出迈向21世纪和迎接挑战的重要战略步骤之一就是发展中小企业。随后欧盟各国实施和推出了多种发展中小企业的政策,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和生存提供一个有利宽松的外部环境,作为欧盟的成员国之一法国也采取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来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
法国规定对于1977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中小企业减免其企业所得税3年,对1983年至1986年新办的企业实行“三勉两减半”。1983年制定了《技术开发投资税收优惠制度》,来提高有关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与此同时进行延期纳税采取加速折旧等方式。2000年法国宣布个人控股权达到75%、销售额低于5000万法郎在下一年也就是2001年开始适用25%的税率2002年减为15%。在1996年会计年度起如果中小企业用一部分所得用作资本在进行投资的部分将按19%降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小企业在向来高度重视对中小企业的鼓励与支持的日本的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二战后日本政府先后制定颁布近四十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并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做出调整与完善。1963年通过了扶持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的纲领性法律文件《中小企业法基本法》将特别的税收优惠给予中小企业。允许一定金额的小型企业选择简易的课税制度和免征消费税,将部分交际费用计入成本费用。对于技术含量高的中小企业租借的机器设备和所购人减免所得税,对共同使用机器设备的中小企业允许减免征收固定资产税。
加拿大政府制定了《联邦减免税法》等等系列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税收实行优惠,采取的有效措施主要包括:降低税率从01年至04年三年的时间已经降低了6个百分点。规定了中小企业用于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的支出中的五分之一可抵扣应纳税额。相继的规定了延期纳税和私人投资税收优惠的政策使中小企业较一般企业晚纳一个月的税。将退休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另外还简化纳税的程序减少中小企业的纳税成本。更突出的一点是09年提出的《加拿大经济行动计划》中的刺激经济计划不仅增加各项刺激经济的公共支出而且在税收方面扩大了适用于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范围。
英国于1999年至2000年度预算报告中包括许多扶植中小企业的举措,尤为突出的是将中小企业的税收降低了十个百分点,2000年4月,又将中小企业利润的纳税起征点由原来的4万英镑提高到5万英镑,税率则再次下调至10%,并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使中小企业税负水平相当于大企业的一半。
但是,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至今,也凸显出很多问题。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并不是出于主导地位,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重重困境的生存现状令人担忧:中小企业的起步门槛较低,可以说发展迅速但存活期较短且中小企业经济实力薄弱,融资方式单一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等方式。目前虽然国家采取多种措推进银行对中小企业放贷,但金融机构考虑中小企业薄弱的经济实力和不高的信誉度,放贷谨慎,加之银行贷款审批的漫长的审批时间和复杂程序进而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大。在这种情况下中小企业为了正常发展不得不将希望转向民间借贷的方式。民间借贷是一个人和企业,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密切关系和相互了解为基础和良好的信用之上进行的。但是这种融资方式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导致执法机关管理难度加大进而导致民间借贷资金利息成本高昂产生链式反应使中小企业压力过大经济实力受到影响,难以扩大融资规模陷入资金紧张、经营困难的窘境。著名的管理学家普拉哈拉德·哈默在1900年的《公司核心能力》一文中首次提出了核心竞争力的概念。市场竞争主体在市场中表现出来的一种能力就是市场竞争力。它是拥有多种能力和资源进行综合运用的结果。通常包括核心竞争力和一般竞争力。前者是市场主体竞争的主导力量,决定着该市场的主体能否战胜其竞争对手的最核心、最关键的力量部分。
从近些年来的相关数据来看,中小企业的迅猛发展为国家和社会等领域做出了卓越贡献。但是由于中国小企业的结构发展趋同缺少核心竞争力,生存发展呈现出技术水平低,劳动成本低,低外延扩张等等特征。如鞋帽类等等一些多是进行简单加工长期处于低端的产业链,往往由于缺少技术的投入,无创新理念。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中小企业压力不仅来自国内的同行业之见的激烈竞争,而且还面临着国外同行业的强大竞争压力。
我国当前尚不完备的市场信用体系和有待完备的财政改革机制以及相关的法律漏洞使得沉重的税费问题成为中小企业生存发张过程中一个正待解决的问题。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营业税、个税、企业所得税等等都给中小企业造成不小的压力。另外各种罚款、赞助、摊牌等等一些相关不相关的费用都可以看出中小企业势单力薄在充满障碍的外部环境下很难迅速发展。所以我们必须支持鼓励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给予更多的优惠政策。尤其是要思考如何在税收方面给予中小企业更多的发展机会,给予更多的支持与帮助。
以上也可看出中小企业所起到巨大作用与其出浴的弱势地位明显不对等,面对重重困难,为确保中小企业免受过度征税的困难,国家应该通过执行完善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使中小企业的发展稳步向前。我们更能看出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我国中小企业目前所享受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往往只能从其他的有关政策中找到,或比照执行。这很不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当前应尽快研究制定我国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制定适用于中小企业的特别条款,包括税收项目和种类,如降低中小企业所得税等,引导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制订要体现企业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原则,对一部分具有特殊功能、确实需要特殊优惠的中小企业,应采取先征后退或定向补贴的做法,或降低税率、提高起征点,或提高固定资产折旧;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可以让其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在一定年限内给予新开办的中小企业以税收减免,尤其是那些具有发展优势、业绩优良的高科技中小企业;废止以所有制和企业属地划线的做法,以维护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完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通过以下方面来实施:
调整和完善中小企业税收制度,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的税率是17%中小企业的征收率是3%表面看起来远远低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但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有些中小企业有时候的税收并不小于大企业。这很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所以降低中小企业的负税率很有必要。另外应该改变对不同地区和行业对中小企业实行定额和定率申报纳税的现状,有的行业利润很小税率相对显得过高很不利于这类行业的生存发展,而有的行业利润空间大国家未能做到应收尽收。所以税务部门应该视不同情况对待,对新成立的小企业不能建立正规账簿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成本情况和开支状况适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率,尽量做到公平,防止大型企业垄断市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在其他税收方面可以采取的政策措施主要有:取消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鼓励向资本密集和技术密集型行业和项目投资。调整金融税收政策,通过降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金融、证券和发行企业债券等方面税负,制定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所提利息在税前扣除等政策,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同时,调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税率和征税范围,引导和刺激广大储户改变投资方向,明确投资中小企业所得税的股息、红利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通过上述措施既能刺激中小企业的自身投资,又能启动民间资本向中小企业投资。
完善和调整中小企业所得税税收制度,在所得税税收方面可以通过简化办税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来实现,因为有些非常复杂的税前列支的规定需要履行报批手续,涉及较多部门需报送许多资料,另外有些税务部门原因故意拖延申报时间办事效率低下使得为获报批的企业不得不时不时的就往税务部门跑,所以税务部门应该简化报批程序,减少报批资料,合理规划,方便纳税企业。税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责任建立完善税务与财政、金融、保险、审计等部门间信息流通传递加强与各个部门间的合作,对纳税人的信息及时进行实时分析评估对比提高质量与效率。在所得税方面也应该适当缩短中小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为中小企业加快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提供便利,进而加快新产品更新。
区分小型企业和中型企业,制定各自的税收法律。就目前我国对中小也企业的划分,全国近90%以上可以说是中小企业,这也很不利于对中小企业采取非常匹配的优惠政策,如果眉毛胡子一把抓对近90%以上的企业实行宽松的税收优惠政策势必会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进而影响国家资金的正常运转,甚至影响我国在世界上的经济地位,但是如果税收优惠力度过小又会限制绝大多数企业的发展起到阻碍的作用,也就是说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还有很大差别的,不一定要采取完全一致的优惠政策,所以对小型企业采取的优惠多余中型企业更多的采取税收减免纳税咨询辅助以及延期纳税。中型企业资金相对小型企业来说资金要充足些信用度高些,融资能力也较小型企业要强,所以对中型企业可以相对减少直接的税收优惠措施将支持放在完善配套设施上更高效的促进发展。
税收制度的建立法治化,规范化,我们可以参照国外的做法在宪法中规定对中小企业的权益进行保护,税收制度对税收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遵循是我国法制文明的要求,因此国家每一出台的新税收征收法律制度,都必须要有法律来确定征收程序、课税要素、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纳税人的司法救济途径等等。不允许任何主体制定和和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即从每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到实施都需经得法律的认可。最好将税收法定主义上升到宪法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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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小企业 融资 税收政策
一、前言
中小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因此,我国应该积极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以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对我国经济的推动作用。然而,我国中小企业的经济运行中,离不开融资,可是融资问题却是中小企业所面临的一大难题。我国中小企业在融资中存在较多的问题,需要我国政府采取有效的税收政策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从而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更好发展。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
目前,我国多数中小企业通过融资方式以确保企业经济的有效运行,但是融资现状不够理想,具体能从以下两个方面体现出来。首先,从中小企业融资情况看融资现状。企业从成立到发展,再到成熟,需要经历较长的时间,而在这一过程中,资金的支持是十分重要的,企业若是缺乏资金,将难以在市场竞争中立足。由于中小企业竞争能力较弱,因此其往往会选择融资方式以获取相应的资金支持。其一,内源融资成为我国较多中小企业融资的选择之一,因其具有成本低和效益高的优势,所以对成立初期和发展时期的中小企业而言,是重要的融资渠道。但是,中小企业倘若长期坚持仅依靠内源融资,则会影响企业的发展。其二,中小企业的外部融资分为直接和间接两个方面的融资,但是无论是哪一种融资方式,对中小企业都存在较大的风险。其次,从中小企业融资特点看融资现状。其一,具有阶段性特点,中小企业从创立之初到成熟期阶段,对融资需求逐渐增大,而融资风险却逐渐降低,在成熟期以后,企业的融资需求逐渐减少,而融资风险却逐渐增大。其二,中小企业所从事行业的不同,其融资方式也有所差别。总之,融资是为中小企业提供经济支持的主要方式之一,然而中小企业在融资中存在较多的问题,但有效调整税收政策可以较好的减轻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时所面临的压力,因此,我国政府要加强对税收政策的调整。
三、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我国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实现内源融资有不利的作用。中小企业通过内源融资方式所获取的资金支持,主要表现在留存收益和折旧方面,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方面,并没有给予中小企业更大程度的优惠。我国对属于高新技术产业的中小企业以及应纳税所得额少于六万元的中小企业有较好的税收政策优惠,但是对于不属于这两种情况的中小企业而言,没有任何的优惠政策。其次,税收政策的实施没有更好带动企业的外源融资。其一,我国小额贷款单位没有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贷款单位存在一定的风险,这对中小企业而言比较不利于自身发展。其二,我国风险投资机构也没有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对风险投资企业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其三,我国税收政策对融资租赁的支持力度不够,从而导致中小企业在融资租赁时得到较少的优惠政策或者没有享受到优惠。最后,我国税收政策缺乏对信用担保机构的大力支持。目前,虽然我国对信用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但是其政策体系仍然不够完善,进而导致我国多数中小企业的融资仍遇阻碍。
四、促进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税收政策建议
第一,我国政府应该积极完善中小企业内源融资的税收政策。首先,扩大我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中小企业范围,以促进更多类型企业可以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其次,加强中小企业的资金积累能力。最后,加大政策优惠力度以及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第二,积极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的外源融资税收政策,具体表现为:鼓励风险投资;对债券融资给予优惠;鼓励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业务办理;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的政策;减少民间借贷的束缚。第三,促进我国担保机构的更好发展,要积极给予担保机构减免税收的政策,与此同时,加强对我国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以促进我国西部地区的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第四,增大我国中小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以加强对其他中小企业的扶持。第五,根据中小企业的发展周期制定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而有效调节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与风险之间的关系。第六,加强我国中小企业的管理服务体系的完善,有利于为中小企业提供有利的税收环境。第七,采取税收政策时要兼顾公平,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要一视同仁,进而给予中小企业以合理的政策,尽可能的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发展。
五、结论
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对经济发展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因而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对我国经济增长有促进作用,所以要确保中小企业的持续发展。资金支持是中小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而目前我国多数中小企业都面临融资困难的问题,尽管我国采取了一些有效的税收政策以尽可能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但是其效果不是很理想。总而言之,我国应正确认识到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进而通过有效借鉴其它国家的措施,以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税收政策,从而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桔林.社会资本对中小企业集群融资的影响及实现机制研究[D].湖南大学,2012.
关键词:技术进步;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政策
一、发达国家财税优惠政策发展历程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在经济信息化、全球化的基本趋势下,美、日、欧等世界主要经济体竞相凭借自身在技术方面的优势,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并加大对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力度。在新技术革命的影响下,信息产业、生物医药工业、金融服务业等新兴产业获得了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高。通过科技进步基础上的产业结构转型,有力地支持了经济的持续增长。
作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技术进步主要依靠市场力量的推动,但政府财政在科技进步方面的作用也是极其重要的。在发达国家,在每一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政府都有一个明确的产业技术政策,并通过研发补助金、委托费和政策性融资等财政手段确保产业技术政策的贯彻落实。为了推动本国的科技进步,西方发达国家都特别注重加大对科技进步的投入力度。如美国、日本于1999年政府用于R&D财政投入占当年全国R&D总投入的比重分别为27%和22%。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政府用于生物技术方面的研究经费每年都维持在10多亿美元的水平。根据经济成长、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所处阶段的不同,西方国家财政对科技进步的支持的范围和手段也会有所不同。在经济发展初期,财政一般主要通过补助金、开发委托费、政策性贷款和优惠税收政策等形式重点支持主导产业的技术开发。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政府财政政策的重点主要转向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政府通过资助各种基金会、研究院所和产学研联合体等进行产业技术开发,并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实现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在技术进步的产业化和规模化环节上,西方国家一般通过政策性融资和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和引导。如日本政策性投资银行根据政府有关政策意向,向民间企业提供低息贷款、担保、购买企业债券,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补充融资和奖励。在西方国家,财政对技术进步的扶持和引导,一般都是以项目为核心,以客观标准为尺度,实施非专向性补贴政策。
二、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具体优惠政策
在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支持方面,美、日等西方国家都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法律和政府职能部门。美国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等手段对中小企业予以扶持。具体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在对高新技术产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环节与方式方面,西方发达国家支持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为事前扶持与事后鼓励相结合,将对科技开发的重视与对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视有机地结合起来。基本的做法是:
一是对企业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给予优惠允许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或全部抵缴所得税。如法国政府规定,凡研究开发投资比上年增加的企业,均可以申请按增加额的50%抵免所得税。
二是普遍实施加速折旧政策。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固定资产的平均折旧年限仅10年左右,年折旧率为11%~12%。通过加速折旧政策的实施,以加快技术设备的更新。
三是建立科技发展准备金制度,即允许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如韩国税法规定企业可按销售收入的3%(技术密集型企业为4%,生产资料产业为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并允许在3年内用于技术开发费、技术信息和培训费及有关技术革新计划资金等方面。
四是注重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结合。如美国税法规定公司委托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基础研究,所支付的研究费用的65%可以从所得税中予以抵免,并对新产品的中间实验产品给予免税优惠政策。在科技税收优惠的税种选择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三大税种上。发达国家一般都将公司所得税作为科技优惠的重点。在增值税类型的选择方面,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选择消费型增值税。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个人获得的科技奖励、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都实施优惠措施。
西方发达国家科技财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做法,对正处于产业结构转型的中国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借鉴意义。近年来,随着国内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跨国公司已经开始将中、低技术向我国转移,在部分领域,高端技术也开始向我国转移,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开始将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制造业转移到中国。从我国国内企业的现状来看,整体技术水平还较为低下,受技术开发力量、技术开发经费等的制约,企业技术开发能力还相对弱小,技术创新严重不足。在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三、发达国家财税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1.要充分利用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有关规定,在3年过渡期内继续保持原有的有关促进技术进步的政策的同时,应逐步建立一个以政策性银行的低息贷款、向研究型机构的R&D活动提供财政资助和特别财税政策为主要内容的促进技术进步的政策模式。3年过渡期满后,政府贷款利率或贴息水平必须控制在WTO相关规则允许的范围内。财政的资助必须是非专向性的,并不超过工业研究成本的75%或部分前技术开发活动成本的50%。2.进一步加大对技术进步的投入力度。鉴于长期以来政府研究与开发投入的严重不足,可以考虑规定一些硬性的指标,要求政府研究与开发投入占GDP的比重及财政收入的比重必须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安排的科技经费要集中用于加快发展高科技和高新技术产业,以推动新兴产业的崛起,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另一方面,要用于我国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使传统产业能够焕发出新的活力。在科研经费的使用方面,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严格的招投标制和课题负责制,确保政府科技经费的有效使用。同时,政府科技经费的使用应坚持有偿使用与无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凡基础性研究,政府应实行无偿投入,应用研究及实验发展方面的经费投入以坚持有偿使用为原则,政府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以贷款的方式向科研机构、大学、企业及其他机构提供资金,这些相应机构必须用自身的科研成果转化的收入来还本付息。
3.财政扶持项目应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在政府财力相对有限的情况下,运用财政扶持和引导技术进步必须要突出重点,讲求效率,而不能遍地开花。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技术改造项目应重点选择关系国家安全的产业、公益性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竞争性产业。
4.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的扶持力度。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为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提供支持的制度体系,建立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制度保证。政府财政可通过税收优惠、财政投融资及政府采购等手段,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的扶持力度。为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还可从信息、技术人员培训及其他服务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支持。
5.必须通过各种财税政策手段的综合运用,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在财政政策手段的运用方面,首先必须充分运用好财政贴息这一手段。高新科技产业是高投入、高风险的投资领域,对这一领域,除国家进行少量的直接投资外,可以借助于财政贴息杠杆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该领域。财政贴息向高新科技产业适度倾斜,加大对该产业的政策扶持,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推动该产业的发展,并相应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使整个产业结构能从低级化状态向高级化状态转化。在传统产业部门,通过财政贴息手段的运用,使企业在技术改造缺乏资金的情况下,能够以国家信用作支撑,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充分调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
6.必须改变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税收优惠由区域倾斜转变为向产业倾斜。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要能体现和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要求,对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及其他需要积极鼓励发展的产业,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在流转税方面,除实现增值税的转型外,应对高科技产业在增值税政策方面实行适度倾斜,使高科技产业增值税整体负担率能大幅度降低。对进出口税收政策要做出适当的调整,改变目前进出口环节大面积实施税收优惠的做法,应只局限于对高新技术及设备的进口,视不同的情况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按照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特别是在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上要尽快统一。统一后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充分体现产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为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可实行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在运用减税、免税、低税率和零税率等直接税做优惠的同时,更要特别关注加速折旧、纳税扣除、税收低免、投资抵免、税收饶让等间接税收优惠方式的运用,实现科技税收优惠方式的多元化。:
7.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作用。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推广实施,政府采购规模将越来越大,政府采购的范围也将日益扩大,相应地政府采购活动对国民经济总量及国民经济结构所产生的影响将越来越大。为了扶持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企业技术进步,在政府采购方面,必须尽可能地多采购本国产品,对国内高新技术产业实行倾斜。只有在国内不能提供或技术性能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才可考虑采购外国生产的产品。
参考文献:
1.刘群,李倩.发达国家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经济日报,2002-11-19.
一、现行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现行税收政策尤其是优惠政策已不能适应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存在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窄、优惠手段单一、优惠目标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突出地表现在增值税、所得税和税收管理服务等方面,阻碍了中小企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现行增值税税制对中小企业存在的歧视和限制
现行增值税税制把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且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达不到销售额标准(工业企业年销售额10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180万元)的纳税人,不管企业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是: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营上必须开具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这些政策不但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使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使占总纳税户80%甚至90%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阻断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增值税两类纳税人的界定标准不合理,把中小企业大量地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再加上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偏高(工业企业6%,商业企业4%),其税负远远超过一般纳税人。同时,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制,使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又加重了其税收负担,降低了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这些都对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极为不利。
(二)现行所得税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制约
现行企业所得税制仍实行内外两套税法,对外资企业优惠多,税负轻;对内资企业优惠少,税负重;同属内资企业,又是对大型企业优惠多,对中小企业优惠少。现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税负率约12%左右,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率约为25%左右,其中中小企业实际税负率则更高。这主要是以下税收政策规定造成的:
1.优惠税率仍然过高。现行企业所得税制规定,对利润较低的企业可实行优惠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减按27%优惠税率征收,在3万元以下的减按18%优惠税率征收。这一优惠税率仍然过高,而适用优惠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则定得太低,使得应予扶持的中小企业得不到照顾。
2.折旧年限规定不切实际。外资企业多是实行加速折旧,内资企业则限定过严,特别是很多中小企业机器设备超负荷运转,磨损很快,折旧计算不予照顾,加重了税收负担。
3.扩大投资税负过重。外资企业获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可返还已缴纳的部分企业所得税,而内资企业股东权益转增资本金还要再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税负过重。
(三)现行税收征管政策中存在有碍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不设置账簿或账目混乱或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但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往往对中小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财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办法,扩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038号)中制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工业,商业为7%~20%,建筑安装为10%~20%),也不符合中小企业薄利多销、利润率低的实际;有的甚至不管有无利润,一律按核定的征收率征所得税,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还有些基层税务机关甚至对税法已明确的“对乡镇企业征收所得税可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等优惠政策规定,也未能落实。这都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有碍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税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国际借鉴
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除了在建立管理机构、加强政策指导、放宽金融政策、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扶持外,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一)美国
美国有众多的中小企业.创造了近,50%的国内生产总值,提供了50%以上的劳动就业机会。联邦政府为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采用了多种税收优惠措施:1.公司所得税最高税率已从46%降为33%,最低税率降为15%;2.美国《经济复苏税法》规定,与中小企业密切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降低到25%,资本收益税税率下调到20%;3.雇员在25人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现的利润,可选择一般的公司所得税法纳税,也可选择“合伙企业”办法将利润并入股东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4.购买新的设备.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购入价格的10%可抵扣当年的应纳税额;5.对中小企业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企业可按科研经费增长额抵免税收;6.地方政府对新兴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一定比例地方税。
(二)法国
法国是发达国家中中小企业较多的国家,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1.中小企业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的附加税2003年起已全部取消;2.中小企业用一部分所得再投资,这部分所得可减按19%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3.新办小企业在经营的前4年非故意所犯错误,可减轻税收处罚,并可适当放宽缴纳的时间。
(三)日本
1963年日本制定的《中小企业基本法》规定,对研究开发型中小企业给予特别的税收优惠。日本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1.降低中小企业的法人所得税税率,对资本额在1亿日元以下,而年度应税所得额在800万日元以下的,税率降为28%(大企业的税率为37.5%);2.对试验研究费用超出销售额3%的中小企业和创业未满5年的中小企业,实行设备投资减税;3.对中小企业机器、设备给予特别折旧,对工业用自动机械、数控制造机械等,可就购置成本的7%抵免所得税(但抵免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年应纳税额的20%),或采用初期折旧32%;4.准予中小企业设置“改善结构准备金”,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四)英国
英国为了给利润少的小企业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从2000年4月起,年利润不足1万英镑的公司,所得税适用10%的优惠税率。
(五)韩国
韩国于1996年颁布《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明确规定了若干促进中小业发展的税收减免政策:1.新创办的中小企业所得税实行“三免二减半”(前3年免税,后2年减半征税);2.农村地区中小企业的创业者,减免所得税、财产税及注册税;3.中小企业购进机器设备按购进额的30%抵免所得税;4.中小企业因债务人的欠款而陷入困境的,政府为其提供一定的税收减免。
各国对中小企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虽不相同,但经过比较分析可总结出其具有的共同特点:
1.通过立法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世界各国都有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创造了可观的生产总值。多数国家都通过立法来制定税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将税收优惠提高到法律层次,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2.税收优惠政策内容比较系统。多数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贯穿了中小企业创办、发展、再投资、科技开发、甚至联合改组等各个环节,也涉及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等多个税种,内容比较系统。
3.税收优惠手段灵活多样。多数国家采用定期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增加费用扣除、投资抵免、亏损抵补等多种税收优惠措施,大力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特别是对新创办企业,对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企业,税收优惠很多很细,使不同类型的各种企业都能得到税收政策的支持和鼓励。
三、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税收政策是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政策的制定,应充分重视和发挥中小企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不仅应定位于保护中小企业的生存,而且应定位于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同时通过完善税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和改进税收征管服务,引导中小企业向“小而专,小而优”的方向发展,生产出更多的“新、精、特、优”产品;激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环境保护,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经营,安排更多的社会就业人员;指导中小企业搞好社会化分工协作,实现市场功能互补、产业结构合理,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一)完善现行增值税税制,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完善现行增值税税制,改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和管理办法,是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健全增值税运行机制急待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1.扩大一般纳税人征收范围的比重。从事工业生产加工和经营生产资料的中小企业,处于商品流转的中间环节,为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凡生产场所比较固定、产销环节便于控制、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都可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中小企业从事商业经营年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标准的,如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批准也可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型企业对会计核算暂不健全的,也应积极创造条件,通过税务部门组织培训等方式,帮助提高其会计核算水平。还可借鉴国外的通常做法,小型企业在达到一定条件后,允许其自行选择纳税办法,可改按一般纳税人计算纳税。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收比重,适当缩小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范围,拓宽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覆盖面,才能真正革除增值税税制对中小企业的歧视和限制。
2.进一步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国家税务总局已采纳各地的调研建议,从2003年1月1日起提高了销售货物和服务业务的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体现了国家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怀照顾;但现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仍然显得过高。对部分确无记账能力仍需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小型企业,也应该进一步调低增值税征收率,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减轻他们的税收负担。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可以调低为4%;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可以调低为3%;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有利于缩小增值税两类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差距,促进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正常健康发展。
(二)改革现行所得税税制,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目前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或法人所得税法的条件已成熟,必须加快改革步伐。在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时,应充分体现税收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
1.降低中小企业的优惠税率。顺应国际上多数国家相继调低所得税税负的趋势,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也应适度调低,可以降低到24%或25%,其中对困难较多、利润较少的中小企业,应继续制定优惠税率,并提高适用优惠税率的所得额限额标准。具体建议是:年应税所得额未满10万元的中小企业,可适用10%的优惠税率;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未满20万元的中小企业,可适用15%的优惠税率,以扶持中小企业中积累较少、扩大生产经营困难较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2.放宽税前费用列支标准。两税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税前费用列支标准,原则上应向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税前费用列支标准靠拢,彻底消除对内资企业的限制,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改革的重点是:(1)取消“计税工资”的不合理规定,改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全额税前列支;(2)取消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限额,准予税前列支;(3)取消只准按国家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列支利息的限制,对不违反现行法规的融资利息支出,都应准予据实税前列支;(4)取消技术开发费税前列支只限于国有、集体企业的限制,民营中小企业也应同样享受,以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3.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当今世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中小企业也必须不断更新设备,不断开发新产品,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机器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以促进中小企业加快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4.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税收优惠应改变现行的以地区优惠、经济性质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改为以产业倾斜为导向的优惠;优惠形式也要多样化,由单一的直接减免税,改为直接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放宽费用列支、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优惠形式,并应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优惠范围。重点是采取以下税收优惠措施:(1)继续保留对安置待业人员、安置下岗职工、安置残疾人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2)适当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不要仅限于部分第三产业可以减免,对生产领域新办的中小企业也可给予定期减免税扶持;(3)给予用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中小企业按一定比例抵退税的支持;(4)准许企业投资的净资产损失,从应税所得额中抵扣;(5)准许个人独资和合伙经营的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选择一个税种纳税。选择按企业所得税纳税的,对其按规定支付给股东的股息,允许税前列支;选择按个人所得税纳税的,股东应得的股息、红利,并入股东个人所得征税,避免重复征税,以体现对小企业的关怀照顾;(6)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数字背后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我国宏观税负研究》课题组前不久联合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对浙江、广东、云南、陕西、山东5省1634户大、中、小、微型4种规模企业体制内外各种税费支出进行了全面调查。调查发现,我国现行税费制度在企业规模层面存在比较明显的“累退”效应:企业规模越大,税负越低;企业规模越小,税负越高;小微企业税收负担总体上高于大中型企业。尤其在结构性减税政策实行的这几年来,小微企业依然承担与其经济能力明显不符的税费负担。
自2011年底国务院出台扶持小微企业的“国9条”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的政策,比如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并延长执行期限;免征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针对大学生创业,国家免征相应年限企业所得税等。然而,虽然类似优惠政策一再出台,小微企业的税费负担依然很重。
值得注意的是,课题组调研发现,自2009年以来,小微企业税收负担总体上高于大中型企业。除2011年略低外,微型企业税收负担一直处于各种类型企业的最高水平,有的年份甚至超过企业增加值的40%,这与税收公平原则大相径庭。
中小企业税负重问题,有国家推出的优惠政策力度不大的原因,也有中小企业未能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的原因。东莞市东日税务师事务所所长潘继杰认为,一方面,小微企业承担的不合理的“非税负担”和“隐性税负”远超过优惠政策减轻的负担;另一方面,中小企业的生存环境让其无法或不愿利用政策。“现在很多地方企业的税收环境,可以说是劣币逐良币,按章纳税的企业,做不过偷税漏税的企业,所以很多中小企业觉得还不如钻点空子偷税划算。”
政策反思
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施志群对记者分析,很多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过于强调全国统一标准,实际上区域经济发展的差异,导致部分地区的部分企业无法享受到一些优惠政策。包括小微企业准入标准在内的一些政策,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将惠及很多企业,但对于大中型发达城市来说,带来的帮助只能说是“聊胜于无”了。与此同时,优惠政策在各地的具体执行办法各有差异。不少政策的适用,需要经历相对复杂的程序,申请税收优惠需要付出的经济或其他成本过高,导致小型微利企业很难获得真正意义上的优惠。因而,政策的操作性或者说落实,还需要简化程序步骤。
潘继杰认为,目前我国小微企业税负高于大中型企业的具体原因有四:第一,大企业多处于煤水电、“铁公基”等垄断行业,利润相对丰厚,而中小企业多处于竞争性领域,利润较为微薄。同样的税费占利润比,大企业要明显低于中小企业。第二,对于绝大多数以劳动力为主要成本的小微企业,流转税税负更高。不论企业是否盈利都要缴纳流转税,近年来工资成本等日益增加,但无法产生可抵扣进项税额,所以,虽然企业可能亏损,却仍要缴纳大量的流转税。第三,小微企业财务管理不如大中型企业完善,担心税务部门查处,有些企业多交了冤枉税。第四,制度不完善造成小微企业纳税成本高。
业内很多人士还反映,目前我国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出多门,缺乏一个系统政策体系,使得财税政策在扶持中小企业的过程中存在系统性不足和可操作性差的问题。
施志群建议,税务部门应该按照区域经济差异,制定差异化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与规则。同时,应将小微企业相关优惠政策进行整理,必要时可单独出台文件,以方便企业了解政策(不少地方的税务机关已经进行此类工作),并且简化申请程序,不要让小微企业因繁琐复杂的程序而最终放弃税收优惠。在此基础上,税务部门还应适当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可考虑增加一些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尤其关注一些因财务制度不健全而采取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
税筹要点
虽然业内很多人士抱怨,结构性减税大方向下的税收优惠政策太不“给力”,小微企业很难从中真正享受到实惠。然而,如果小微企业用心研究政府近年来颁布的各项税收政策,做好税收筹划,用好、用足这些优惠政策,依然能收获到意想不到的效益。
潘继杰建议,小微企业的财务人员要保持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敏感性,时刻关注相关优惠政策,判定是否适合自己的企业;其次,应该关注后续的实施细则(如7月份国务院针对小微企业的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优惠政策,后续的实施细则就明确了按季申报增值税的标准是一个季度6万元,同时增值税跟营业税各有每月2万元的暂免点);最后,要在纳税申报环节切实享受这个优惠政策,包括是否要做申报、申报后怎样处理、如何去做相应的退税处理等。
内容摘要:鉴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及其自身的缺陷,许多国家都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所得税优惠政策来扶持和引导中小企业的发展。
本文对当前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世界各主要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最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和现行的所得税政策,提出了支持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和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中小企业蓬勃发展。截至2008年底,全国实有企业971.46万户,其中99%以上为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对GDP的贡献率超过60%,对税收的贡献率超过50%,提供了近70%的进出口贸易额,生产的商品占社会销售额的60%,创造了80%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吸纳了50%以上的国有企业下岗人员、70%以上新增就业人员、70%以上农村转移劳动力,拥有66%的发明专利、74%的技术创新和72%的新产品开发。①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领域最活跃的市场主体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调整经济结构、深化改革开放、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目前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
1.面临国际市场需求骤减和国内市场需求不足的双重挑战。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国外市场需求萎缩,我国以出口为导向的中小企业的订单锐减,利润严重下滑。同时,受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和城市化成本较高等因素的影响,国内市场需求受到制约,中小企业的国内市场环境急剧恶化。
2.面临自有资金不足和外部融资成本较高的双重困境。
中小企业规模小,底子薄,抗风险能力较弱,融资渠道单一,难以采取发行企业债券、股票上市等融资手段,因此,融资难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瓶颈问题。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更加困难,企业经营更是难以为继,一些资金链断裂、抗风险能力差的中小企业已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
3.面临没有产品定价权和成本转嫁能力弱的双重压力。
我国中小企业大都集中在传统的第三产业和加工制造业,处于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发展阶段,没有产品定价权,企业成本受外部市场环境的影响较大。
近年来,企业生产要素成本上升,给企业经营造成了很大压力。尤其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导致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劳动力成本整体上升5%~10%,在一些低端行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劳动力成本上升甚至达20%以上。①4.中小企业自身的一些不足也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中小企业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普遍不健全,信用和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可供抵押的担保财产,抵御风险能力较差。此外,我国中小企业大都以家族化管理为主,靠血缘关系维持经营,如不能在市场竞争中完成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转型,其发展方向与核心竞争力将难以提升。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所得税政策的国际比较
在公司所得税方面,各国已经基本上形成了一个覆盖中小企业的建立、成长、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主要采取了降低税率、税收减免、投资抵免、研发扣除、加速折旧、亏损弥补等政策手段,以鼓励中小企业的创立、投资以及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
(一)鼓励中小企业创建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了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中小企业实行低税政策,并对中小企业的所得税实施一定期间的税收减免,以减轻企业在创立初期的税收负担,引导纳税人投资和创办中小企业。在OCED成员国中,美国、加拿大、法国、爱尔兰、日本、韩国、荷兰、西班牙、葡萄牙、英国等都对中小企业所得税实施不同程度的税率优惠。
美国对年应税收入在5万美元以下的小企业,按15%的低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小型企业投入股本所获的资本收益,实行为期至少5年豁免5%的所得税优惠;对小型企业风险投资额的60%免税,其余的40%只以50%征收所得税。
英国专门对那些利润较少的小公司实行一种救济制度,降低其所得税税率。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对中小企业的冲击,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英国政府决定推迟提高对小公司适用的优惠税率,将提高税率的期限延长到2010年4月1日。对年利润不足1万英镑的小公司实行10%的优惠税率。
法国规定:中小企业年利润低于38120欧元的部分按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并对新建小企业免征3年的所得税。为促进失业人员创业,法国规定创办工商企业可以享受2年免征所得税,以后3年对企业盈利分别减少75%、50%和25%的所得税优惠。
日本也对中小企业实施低所得税政策。日本税法规定:自2006年起,对资本额在1亿日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年应税所得额在80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法人所得税税率降为22%;年应税所得额超过800万日元的部分,法人所得税税率为30%。为了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自2009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年应税所得额不超过800万日元的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由22%降至18%。
(二)鼓励中小企业投资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在鼓励中小企业投资方面,各国主要采取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盈亏相抵等税收优惠措施,以鼓励中小企业扩大投资规模,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美国出台了许多鼓励中小企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优惠形式颇为广泛:1.美国允许中小企业对购入新设备进行所得税投资抵免。美国联邦公司所得税法规定:凡公司购买新的设备,若法定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其购入价格的10%可直接抵扣当年的应付税款;若法定使用年限为3年的,抵免额为购入价格的6%。小型企业的应纳税款如果少于2500美元,这部分应纳税款可全额用于投资抵免;对于超过2500美元的部分,最高抵免额限于超过部分的85%。如果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免时,可比照亏损处理的办法,不足部分可向前结转3年、向后结转7年,即可以将前后11年的应缴税额用于投资抵免。2.美国还规定了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长期投资税收减免政策。美国税法规定:对年收入不足500万美元的中小企业实行长期投资所得税减免,对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小企业永久性减免投资所得税(前两年减免7%,以后年度减免5%)。3.美国出台了一系列加速折旧政策。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相继出台政策缩短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实行“特别折旧”制度,允许小型企业在投资后的1~2年内对新购置使用的固定资产提取高比例的折旧,对某些设备在其使用年限初期实行一次性折旧。
英国在1983年提出企业扩充计划,通过对投资者大幅度的减税鼓励人们投资创办中小企业。该计划规定:凡投资创办中小企业者,其投资额的60%可以免税,每年免税的最高投资限额为4万英镑。为了吸引私人投资,政府允许非挂牌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在保持5年股权的条件下,可以申请免税优惠。
法国为了鼓励中小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自2005年7月起,对中小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税前资本扣除比例从25%提高到40%。在风险投资方面,法国规定:风险投资公司从持股中获得的资本收益可免除部分所得税,免税金额最高可达收益的1/3。中小企业在创办当年及随后4年,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50%的费用,或者在创办当年及随后2年,对再用于经营的利润全部或部分免税。
日本允许对中小企业购置或租赁的提高技术能力的机器、设备给予特别折旧,对工业用自动机械、数控制造机械等,可就购置成本的7%抵免所得税(但抵免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年应纳税额的20%),或给予相当于购置价30%的首次特别折旧。2009年2月1日起,日本重新实行对中小企业的亏损退税政策。
在亏损弥补方面,从效率和公平的角度出发,各国的政策有所差异。在OECD成员国中,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德国、爱尔兰、卢森堡、荷兰、新西兰、瑞典、法国、丹麦、匈牙利和英国对企业利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亏损不作时间限制,不同之处在于是否允许企业利用以前年度利润弥补当年亏损。意大利、韩国和挪威等国虽然对亏损弥补的时间进行了限制,但对小企业实行了特殊的照顾政策。例如,意大利税法规定:小企业开办前3年的亏损可以无限期地用以后年度的利润弥补;韩国税法允许小企业利用前1年的利润弥补本年度的亏损;挪威税法则规定:如果小企业在关闭时有亏损,可以用前2年的利润弥补。为了应对金融危机,美国允许公司在2008年和2009年发生的经营亏损向前结转5年,英国允许所得额不超过30万英镑的小公司将2008~2009年度产生的经营亏损向前结转3年,但结转额最多不超过5万英镑。
(三)鼓励中小企业科技投入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中小企业进行科技开发,大部分国家都规定了对企业研究开发支出扣除的优惠政策。
美国规定:小企业可将与贸易或商业活动有关的研究、试验支出,直接作为费用扣除,而不必作为计提折旧的资本性支出。
企业一般性的研发费用如果在课税年度超过过去3年平均发生额,其超过部分的25%予以减免。企业从事基础科学研究,研发费用的65%作为非课税对象,该项抵免可以向前结转3年,向后结转15年。
英国政府的企业投资者计划旨在通过运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投资者向未上市的中小企业投资,以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从2000年开始,英国政府开始实行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税务信贷,将研究与开发税务津贴从100%提高到150%,中小企业可将研发投入中符合要求的经常性支出按照150%的折扣率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中的资本性支出实行全额抵扣政策,并将抵扣对象扩大到尚未盈利的企业。
法国税法规定:企业经过有关部门审核确认的研究费用,可以从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研究费用扣除标准为当年研究费用额减去前两年该项费用平均额的50%,但是每年的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200万欧元。对中小企业实施“研究开发投资税收优惠待遇”制度,中小企业研发投资比上一年增加的可以免缴相当于研发投资增加额50%的公司所得税,同时也要受到最高抵免额的限制。对中小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新设备、新工具,允许有条件地实行余额递减法等加速折旧方式。
日本政府特别重视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主要采取税收抵免的方式,鼓励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日本税务当局对那些会计制度健全、账目清晰正确、长期按时申报的小企业采用“蓝色申报制度”。采用“蓝色申报制度”的纳税人可以享受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适用“蓝色申报制度”的纳税人的研究开发费用,日本税法规定:当该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超过以前任何年度时,可将超过金额的20%(不超过法人税总额的10%)从法人税额中抵免。另外,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对新技术的投资,日本给予中小企业相当于购置设备价7%的法人税特别税额扣除,此外,还有强化中小企业技术基础的法人税税额扣除。所有小企业的产品和技术研究开发支出都可以享受6%的税收抵扣。
加拿大税法规定:所有公司和个人的研究开发费用都可以享受20%的联邦投资税收抵免,当年未抵扣完的部分,可以向前抵免3年或向后抵免7年。但对于上年度应税收入少于40万加元、应税资产少于1500万加元的小企业,对其支出的第一个200万加元,可以享受35%的联邦投资税收抵免。
三、对我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所得税政策的启示
(一)降低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对中小企业实行优惠税率的OCED成员国相比,我国20%的税率水平还是比较高的,高于美国、法国、加拿大、韩国、葡萄牙和匈牙利的税率。考虑到当前的经济形势,应该降低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水平,建议将我国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
率调低到15%左右。
(二)调整中小企业亏损弥补的政策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税法中没有规定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亏损弥补政策。我国5年的向后结转亏损弥补期限与OECD成员国相比是短的,并且我国目前不允许企业用以前年度的所得弥补亏损。为了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建议对中小企业的亏损弥补政策做如下调整:一是允许中小企业的亏损向后结转10年;二是允许中小企业用以前年度的所得弥补亏损。
(三)增加中小企业投资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了降低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鼓励中小企业扩大投资规模,应给予中小企业适当的免税、退税优惠。
一是给予国家鼓励的新设立的中小企业一定的免税优惠期,比如开业前2年免税,或者实行分期按比例给予免税优惠,第1年免税,对以后3年的企业盈利分别减征75%、50%和25%的所得税;二是对中小企业从被投资公司分摊的损失,不超过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允许扣除,从而降低中小企业的投资风险;三是对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转增资本的投资行为,对再投资部分缴纳的税款给予全部或部分退还,以鼓励企业将所获利润用于再投资。
(四)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融资难一直是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首要问题。
结合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给予中小企业以下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是可以适当提高对中小企业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的扣除标准,比如,对借款利息不超过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150%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二是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给予一定的企业所得税减税优惠,比如按15%的税率征税。
参考文献:
(1)朱青《运用税收政策大力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税务研究》2004年第11期。
(2)刘北辰《法意两国扶持中小企业的财税政策与启示》,《价格与市场》2007年第8期。
(3)张瑛、韩霖《部分国家应对金融危机的主要税收政策》,《涉外税务》200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