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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租赁协议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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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租赁协议

第1篇:集体土地租赁协议范文

论文内容提要:物权法第142条的但书内容应当指国有土地租赁权为建筑物所有权的正当根据。市政公共设施所有权、职工购买的公有住房都应当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其正当根据。筑物所有权须以土地权利为其正当根据。土地权利可以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也可以是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还可以是国有土地租赁权。

论文关键词:土地权利/建筑物所有权/国有土地租赁权

一、问题的提起

案例一:农户甲取得A地的宅基地使用权后,举家到B市贩卖蔬菜,邻居农户乙出资在A地建造住房,竣工后声称拥有该住房的所有权。甲对此持有异议,并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住房的所有权。

案例二:甲房地产公司拥有A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因缺少资金而与乙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乙公司投入3000万元人民币,建成的商品房由乙公司取得三分之一的所有权,甲房地产公司拥有三分之二的所有权。后因双方发生争议,甲房地产公司告知乙公司,建成的商品房全部归属于自己。乙公司坚持自己拥有三分之一的商品房所有权,并诉至法院。但该项合作协议被认定为名为合作实为拆借资金,归于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归属于谁?

案例三:甲机关拥有一宗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用途为建造职工食堂和停车位。甲机关和乙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协议,约定甲机关出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负责将土地手续合法化;乙公司建房的全部资金;建成的酒楼由双方各取得二分之一的所有权。直至该酒楼建成并开始营业,甲机关也没有将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性为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来,双方发生纠纷,甲机关请求确认合作建房协议无效,建成的酒楼归其所有。解决上述纷争,确定建筑物所有权归属于谁,涉及到当事人的协议、资金投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各种因素,哪种因素起关键性的作用?需要回答。

二、建筑物所有权必须以地权为其正当根据

建筑物所有权不可能凭空孤立存在,必须以地权作为自己的正当根据。其道理在于:自罗马法以来,法律奉行土地吸收地上物的原则,尚未收割的农作物、生长于土地上的树木、竖立于土地上的建筑物都属于土地的成分,甚至于落在土地上的小鸟都要如此认定。这固然周到地保护了土地所有权人的利益,可也阻碍了人们投资于他人的土地且保有建筑物所有权的热情和行为,衡平地协调土地所有权人和投资于土地的非所有权人之间的利益,让土地所有权人仅仅取得非所有权人利用土地的对价,使非所有权人保有建造在他人土地上的建筑物的所有权,法律创设了地上权制度,只要非所有权人在他人的土地上取得地上权,建筑物便不被土地所吸收,而是与地上权相结合,成为地上权人的所有物。

我国法借鉴了这种思想及路径,但没有采用地上权的称谓,而是使用了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概念。其中,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户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房并保有住房所有权的正当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乡镇企业建造建筑物并保有所有权的正当根据,在广东省也能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等建造建筑物并保有所有权的正当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在国有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保有所有权的正当根据。

笔者认为,这三种情形都不宜作为《物权法》第142条但书所包含的内容,首先分析第一种情形。(1)建筑物所有权以地权为其正当根据,乃古今中外的立法例及其理论所共认,是衡平土地所有权和土地利用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最佳模式,没有充分的理由不宜轻易放弃,何况《物权法》已经贯彻了这种理念,设置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2)设置例外,得有充分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否则,任其存在会破坏整体及其和谐要求,在法律制度领域就是破坏法制的统一。某些专家所理解的《物权法》第142条但书所包含的三种情形(例外),缺乏必要性和正当性,不宜存在。这三种情形完全可以而且能够按照建筑物所有权以地权为其正当根据的思路加以解决,这从下文的分析中可以明了。

首先,由开发商在房地产项目开发中配套建设的市政公共设施,可以甚至必须归国家所有。其处理方式可由若干类型,其一,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合理并已被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收取的情况下,市政出资由开发商负责建设市政公共设施,但不减少开发商所应支付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国家取得这些设施的所有权,但无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二,市政出资由开发商负责建设市政公共设施,就该设施的基地部分,减少开发商所应支付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国家取得这些设施的所有权,同时享有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三,开发商支付全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承担建造市政公共设施的费用,国家无偿取得这些设施的所有权,同时享有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四,开发商支付全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承担建造市政公共设施的费用,国家无偿取得这些设施的所有权,但不享有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五,开发商取得行政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承担建造市政公共设施的费用,国家无偿取得这些设施的所有权,但不享有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最后的类型是实务中较为常见的现象。分析比较上述五种类型,第一种处理类型存在着两个缺点,一是不符合建筑物所有权必须以地权为正当根据的原理,二是国家变相地占用了开发商的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有违公正。第三种类型虽然符合建筑物所有权以地权为正当根据的原理,但国家侵占了开发商的合法利益,不可取。第四种和第五种类型既不符合建筑物所有权以地权为正当根据的原理,又不是恰当的利益分配,同样不可取。第二种类型符合房地权属间的规则,妥当地处理了各方的利益关系,最为可取。由此可知,所谓《物权法》第142条但书的第一种情形已被排除出去。

其次,分析第二种情形不宜作为《物权法》第142条但书所包含的内容。由于各个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取得的工资及奖金远远低于给国家和社会所做的贡献,在公房改制过程中,购买公房时有福利的因素,不但房价款低于市场价格,而且免交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是应当的。同时,限制职工的房屋所有权的某些效力,也是合理的。但是,限制购房职工的权利,并不意味着非得剥夺购房职工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可,并不意味着非得破坏建筑物所有权以地权为正当根据的基础性原则不可。我们完全可以选择一条代价较低且公平合理的模式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在笔者看来,最佳的模式应当是,职工依法及政策购买单位的公房时,同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及其基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尽管不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但若把该房屋出卖或互易与他人,则应当分区情况,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关于“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或者按照该法关于“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第21条第3款)的规定处理。更应注意的是,应当按照该法关于“职工购买住房,都要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移转登记手续,同时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的规定处理。十分明显,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是强调房屋所有权以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正当根据的,而非承认房屋所有权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地权而凭空存续的。

三、《物权法》第142条但书的应有内容

以上分析,并不意味着《物权法》第142条的但书形同虚设,只是说它另有内容。在笔者看来,其内容应当是土地租赁权可以作为建筑物所有权的正当根据。其理由有二:(1)国土资源部于1999年8月1日了《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其中第4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这就明确承认了建筑物所有权得以国有土地租赁权为其正当根据。当然,笔者注意到《,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第1条第3款也规定“: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也不实行租赁。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也不实行租赁。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仍应是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这清楚地表明国有土地租赁权不得作为商品房所有权的正当根据。就是说,作为解释论,把国有土地租赁权作为建筑物所有权的正当根据,列为《物权法》第142条但书的内容,只能是非经营性房屋所有权以国有土地租赁权为正当根据。(2)日本等国家或者地区,以土地租赁权作为建筑物所有权的正当根据的情形不在少数,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租金相对于地上权的代价而言较低。代价低却能够保有建筑物所有权,何乐而不为呢?!这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第2篇:集体土地租赁协议范文

7月25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南安河村村口。

一个巨大的飞马雕塑立在路南的空地上,旁边大门上一溜铜字―北京汇通诺尔狂飙运动乐园。南河村被出租的1700多亩集体土地,主要就是用来建设这个狂飙乐园。进村即发现了这起租地案中的主角,令人有点意外。

南安河村位于海淀区西北阳台山脚下,离市中心60多公里,属于城市远郊区。210省道与六环路在村北交汇,虽地处偏僻,交通倒也便捷。

依阳台山而建的南安河村,村内道路狭窄,崎岖不平,很多地方仅容一辆汽车通过。路两边是排列紧密的平房,住户里夹杂着些村民自办的小企业。狂飙乐园,就是村民王令的私营企业,是一处“集运动休闲、旅游、住宿、培训于一体”的休闲乐园。

由村口遇到的一个村民引路,记者找到了反映村里土地出租问题的5位村民代表之一―王瑞茹。年近50岁的王瑞茹,看上去很精干,她递来的名片上写着:北京特吉祥床上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再三确认记者身份后,她表示愿意接受采访,地点就在她们公司的会客室。

集体土地上建狂飙乐园,土地用途已改变

据王瑞茹介绍,2004年2月25日,南安河村村委会与北京汇通诺尔狂飙运动休闲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双方就南安河村1700亩“荒山”出租达成相关协议,其中土地租赁期限60年,租金每年70万元。合同双方签字人为张彬和王令。

王令是南安河村的名人。这几年,他先后当选为海淀区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据介绍,王令在上世纪80年代末以家庭式的锻造加工厂起家,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创办了北京汇通诺尔狂飙机电有限公司。

狂飙机电有限公司与狂飙乐园相距仅有几十米的距离。记者来到狂飙机电有限公司,打算向王令了解有关土地租赁的情况。公司一位工作人员说,王令一大早就出去了,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回来。记者留下了电话,请工作人员转告采访事宜。但一直到发稿时,记者仍没接到任何回音。拨打索要来的王令办公电话,工作人员一直说他不在。

尽管没有采访到主要的当事人王令,通过记者掌握的几份文件,狂飙乐园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事实却是确凿的。

“这块土地,之前曾被一台商租用,因为连续几年拖欠租金,2003年被南安河村通过诉讼要回。台商是搞种植和养殖,王令接手后却大兴土木。”王瑞茹说。

南安河村与王令的土地租赁合同约定,所租土地可 “用于种植业、旅游业、养殖业、木果业、观光、采摘及六环路内绿地种植和各种赛事业务的开发和经营,建设办公场所,拓展各项业务和各种赛事业务及法律允许的其他业务”。

关于狂飙乐园用地行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2007年1月23日给南安河村群众的《国土资源事项处理意见书》中写道:经初步调查,你们反映的南安河村张彬、冯国利将集体土地出租给本村私营企业主王令,并将部分土地建起了豪宅一事,情况基本属实。

土地发包人均仅4分地,村民对1700亩土地出租不满

“他们说出租的土地是荒山,这不符合事实。”王瑞茹说。原来,在反映的问题中,关于出租出去的1700亩集体土地的地类,成了大家争议的一个焦点。

“你不要问我姓什么,但我也是5个村民代表之一,村里地的事我很清楚。”屋里的一个40多岁男性村民显得很谨慎。他说,南安河是个大村,1800多人,1300人有选举权。村里的土地并不少,耕地林地加起来有3000多亩。然而现实是,目前村民人均只分到了4分地。

北京农村集体经济比较强,在上世纪80年代初,全国其他地区都忙着将集体土地承包到户时,由于嫌种地收益少,北京的许多农民都不愿意承包,土地便一直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直到1997年后,北京郊区农村开展第二轮土地延包工作,才基本确立了家庭承包经营的主导地位。南安村便是这种情况,土地承包到户是2001年前后的事。

王瑞茹说,迟到的土地发包工作并不是很顺利,牵扯到太多的利益调整,来回倒腾了好几次。最后分到户的土地人均只有4分,许多村民并不买账,因为这与村里的实际土地面积悬殊太大。

2003年,北京市政府开始大力推进农户土地承包确权和流转工作,要求除“四荒”地外,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都应当纳入土地确权范围。

在这样的背景下,不认可土地发包工作的村民开始追究村里土地的下落。做生意多年的王瑞茹因为见识比较广,法律意识较强,逐渐成了这帮人的头儿。

“狂飙乐园现在的1700亩土地,他们一直强调是荒山荒地,一是因为不想拿出来发包,二是想逃避责任。”王瑞茹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向记者出示了几份摁着大红手印的证明材料。

自1955年至1974年,曾担任南安河生产大队党支部书记的李秀写道:我们村有耕地3100多亩,如果执行《土地承包法》,人均可分得两亩多地。王令租用的1700亩土地,多山坡地不假,但没有一亩是荒地或林地,全是粮果兼种的耕地。

自1976年到1984年,曾担任南安河村党支部书记的滕成文写道:我们村共有耕地3000多亩,其中约一半是粮果间作地,归6个生产队耕种。1980年前后,根据上级指示,决定将第一至第四生产小队改为菜田队,吃商品粮,其所属土地划归第五至第六生产小队管理。1985年大队成立专业队后,这些土地没人管理逐渐就抛荒了。2004年确权时本该分配给各户的地却被出租了。

另外几份材料的内容也大致相同,主要意思是被出租的土地并非荒山荒地而是果粮兼种的耕地。

王瑞茹所说的“他们”,是指村委会主任张彬、村党支部书记冯国立等人。

刚换届得以连任的南安河村村主任张彬在电话里说,被出租的1700亩地确实是荒山,以前可能种过庄稼或者果树,但可利用面积并不大。

张彬表示,现在村里只是按合同办事,不可能因为一些村民有意见而单方面终止合同,那样就得赔偿对方的损失。

名企,却是违法占地

说起狂飙乐园,在北京乃至全国名气都不小。有资料显示,自2002年至2006年的全国越野摩托车锦标赛北京站的比赛,都是在狂飙乐园举行的。

一个在全国都小有名气的赛车场,背后竟是违法占地,并且多年来一直风风光光地没有受到追究,这多少让人意外。

意外的事又在意料之中。王瑞茹说,他们发现这件事情后,四处反映,已经有两三年的时间了,到现在还没有结果。她无奈地叹道:“谁让人家有背景啊!”

一些侧面的情况可以说明王瑞茹的无奈。在汇通诺尔狂飙运动休闲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26日向有关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记者看到了这样一段话:该项目(狂飙乐园)被海淀区政府于2003年7月确定为重点发展项目,在海政发(2003)104号文件重点发展名录中予以确认。

在2004年海淀区的“两会”上,有关部门提交的《建设世界旅游特色区研究报告》中提出了“1533”战略,狂飙乐园是构筑三条黄金轴线、连通各产业集群、形成整体效应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这让人想起了今年4月被查处的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违法占地开发别墅案。案发前,区里把这个项目作为新农村建设的典型推,区里领导多次前往检查指导工作。

王瑞茹接受记者采访的前一天,刚到海淀区法院递交了诉状。这一次,她告的是汇通诺尔狂飙休闲有限公司和南安河村委会,诉讼请求主要是:确认两被告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无效;判令狂飙公司归还非法使用的全部土地。

让王瑞茹等人发愁的是,已经反映了多年的土地问题,不知道什么时候才是个头。

耕地成了鸡肋?

在南安河村采访时,记者与一村民闲聊时发现了一个问题。

这个村民抱怨说,村里把1700亩地租出去,搞得村里人均只有4分地,不够种。但这个村民最后又说了一句,后山有很多地抛荒了,没人种。

在村民提供的证明材料中也提到,1700亩土地虽然不是“四荒地”,但被出租之前已经抛荒多年。

这种情况,不只存在于南安河村,也不仅局限于北京。从西部到东部不少地方,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土地抛荒现象。尽管目前还没有哪个部门做过统计,但根据近几年农民工数量的剧增以及记者在一些城市看到的现象推断,全国耕地抛荒的面积不会是个小数目。一方面,国家有关部门正在为死守18亿亩耕地保有量的底线、为国家的粮食安全而犯难;另一方面,却有大量的耕地抛荒,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期间,又有不少农民因为土地问题四处上访,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土地资源管理特别是集体土地利用的这种局面,令人尴尬。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有人指出,这或许可以归结为当前农民对土地的一种非常矛盾的心态――鸡肋心理:种田吧,每年干下来不赚钱还有可能赔钱,不如出去打工;不种吧,心里又割舍不下。

然而,农民眼里是鸡肋的土地,在某些人看来却是唐僧肉。这些人,手中要么有权力要么有资金,对农民来说是鸡肋的集体土地,放在他们手里价值可以被成倍地放大。在利益驱动下,这些人就可能铤而走险,违法占用集体土地。

第3篇:集体土地租赁协议范文

系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_________企业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

系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_________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_________号《_________》、国土资函_________号《_________》,甲方向乙方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订立本协议。

第1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1.1 甲方依据本协议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所属之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___个省市,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下称“租赁土地”)对该租赁土地的详细描述作为附件一,构成本协议之一部分。

1.2 甲方保证其已通过授权经营方式取得上述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有合法出租的权利。甲方已获得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关的土地授权经营书,文件号为国土资函______号。该授权经营书以及与上述租赁土地有关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作为附件二,构成本协议之一部分。

1.3 对于乙方的______个加油站现已占用的_________平方米集体土地,甲方承诺自乙方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完征用手续,取得国家主管部门的授权,并租赁给乙方使用。在办理上述征地手续期间,乙方有权依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合法无偿使用该等土地。

1.4 甲方根据本协议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2条 租赁期限

2.1 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算。

2.2 如果乙方要求延长租赁期限,乙方应在前述租赁期限期满之前至少_________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2.3 甲方在收到乙方按前款发出的延长租赁期通知后,应同意该等延长,并应同乙方在前述租赁期满前签订新的租赁协议。甲方应在租期后满前办理完毕土地使用权可续租的一切有关的政府部门审批及手续。续租的租金标准依国家的有关规定标准或(在无该等标准时)依当时的市场价格执行。

2.4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可以在本条第1款租赁期满前的任何时候终止租赁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但乙方须在其所要求的终止日前______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第3条 租赁用途

3.1 乙方应在甲方与土地管理部门签署的土地授权经营书所限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土地。

3.2 在符合3.1条的前提下,租赁期内乙方若要依法将租赁土地的部分或全部改作他用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该等改变。如同意,则甲方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批准手续。在取得批准后,乙方方可按改变后的用途使用。

第4条 租赁土地交付使用

4.1 甲方自本协议正式生效之日将土地使用权交付乙方。

4.2 乙方在甲方将该土地使用权交付之日起,必须依照土地授权经营书规定的土地用途实施相应的经营、管理、使用等行为。

第5条 租金及税费

5.1 乙方按照本协议应向甲方每年支付总额为_______元人民币的租金(“租赁土地年租金”)对于本协议1.3条所述集体土地的租金,乙方每年应向甲方另行支付(但租金的计算和支付应以甲方按1.3条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乙方之后),租金的计算方法为:集体土地年租金=租赁土地年租金(人民币元)/_________(平方米)集体土地面积(平方米)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每_______年可以对前述租金协商调整。

5.2 甲乙双方同意,对于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终止使用的部分土地,乙方支付甲方的总租金数应依该土地所在的地域和用途按双方协商确定的金额做相应减少。

5.3 本协议所规定的租金,由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每次支付的租金额应为该年度租金总额的_________分之一。每一笔租金应于每年 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月_______日、(前述每个日期均为 “付款日”)之前交付甲方。无论前款规定如何,第一笔租金额应按下述计算方法计算并在本协议生效后第一个付款日支付给甲方:年租金/_______协议生效日至协议生效后第一个付款日的实际天数。

5.4 甲方负责交纳与租赁土地有关的土地税、费及其他法定的费用。本协议签订后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导致的该等费用增加部分由双方合理分担。双方应于每年的_______月______日结算该等费用前一年度的增加部分。

第6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a)依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b)监督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使用土地。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改变用途的,甲方有权收回相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c)本协议期满不再延续的,甲方有权收回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d)甲方需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完整地向乙方提供租赁土地之土地使用权。

(e)甲方应支持乙方在获得必需的法定批准后,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f)租赁期间,甲方对该土地相邻土地行使权利不得妨碍乙方对该土地行使正当权利。

(g)对于政府因公益事业而附设的各种管线穿越该租赁土地的绿化地区和其他区域所造成的对租赁土地的破坏,甲方无需作任何工程上的修补或经济上的补偿。

(h)甲方保证不侵犯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及收益的权利和利益。

(i)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提前终止协议或部分及全部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本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

6.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a)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的约定使用土地。

(b)乙方须向甲方及时按本协议支付租金。

(c)乙方须根据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土地,并接受甲方监督。

(d)租赁期满不再续租的,乙方须及时、完整地向甲方交回不再续租之部分或全部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e)乙方不得将租赁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转租、抵押。

(f)乙方应保证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助人员及其紧急器械、车辆等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能顺利进出该土地。

(g)乙方在土地租用期间应对承租土地内的市政设施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7条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7.1 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方可生效。为了避免歧义,乙方按本协议要求延长租期或终止租赁,应按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

7.2 本协议按下列方式终止:

(a)本协议期限后满,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协议,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地震、风暴、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做出的终止本协议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而终止本协议。

第8条 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另一方可以要求或采纳本协议和法律所允许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履行和补偿经济损失。

第9条 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9.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a)甲方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b)甲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c)甲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政府审批(如需要)以及内部授权程序都已获得或完成,签署本协议的是甲方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协议一经签署即构成对甲方有约束力的责任。

(d)甲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

9.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a)乙方是依法成立的股份制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b)乙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c)乙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协议的是乙方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协议一经签署即构成对乙方有约束力的责任。

(d)乙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

第10条 不可抗力

10.1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及不作为)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10.2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日内以手递或挂号空邮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甲乙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适用本协议7.2(c)关于协议终止的规定。

第11条 其他规定

11.1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11.2 协议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全部协议,并取代双方以前就该等事项而达成之全部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合约、理解和通信。

11.3 本协议任何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效力及可强制执行性。

11.4 本协议或其附件的修订仅可经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且须经双方采取适当的法人行动批准而作出。

11.5 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任何其它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11.6 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约束力,如同已被纳入本协议。

第12条 通讯

一方根据本协议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手递或邮务发至以下规定的另一方地址,或传真至另一方规定的传真号码,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的规定确定:

(a)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有效。

(b)以挂号邮务寄出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______天(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

(c)以传真形式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作于传真完毕的时间作出,唯发件人应出示传真机就其所发出的文件而打印的报告以证明有关文件已经完满地传给对方。

双方通讯地址和传真号码如下: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若一方更改其通讯地址或传真号码,应尽快按本条规定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13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3.1 本协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13.2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甲、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

等争议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14条 附则

14.1 本协议以中文书写。

14.2 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且其效力追溯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计算,各份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第4篇:集体土地租赁协议范文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承租方),系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_________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_________号《_________》、国土资函_________号《_________》,甲方向乙方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订立本合同。

第1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1.1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所属之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___个省市,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下称“租赁土地”)。对该租赁土地的详细描述作为附件一,构成本合同之一部分。

1.2 甲方保证其已通过授权经营方式取得上述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有合法出租的权利。甲方已获得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关的土地授权经营书,文件号为国土资函_________号。该授权经营书以及与上述租赁土地有关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作为附件二,构成本合同之一部分。

1.3 对于乙方的_________个加油站现已占用的_________平方米集体土地,甲方承诺自乙方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完征用手续,取得国家主管部门的授权,并租赁给乙方使用。在办理上述征地手续期间,乙方有权依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_________号《_________》,合法无偿使用该等土地。

1.4 甲方根据本合同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2条 租赁期限

2.1 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算。

2.2 如果乙方要求延长租赁期限,乙方应在前述租赁期限期满之前至少_________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2.3 甲方在收到乙方按前款发出的延长租赁期通知后,应同意该等延长,并应同乙方在前述租赁期满前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甲方应在租期后满前办理完毕土地使用权可续租的一切有关的政府部门审批及手续。续租的租金标准依国家的有关规定标准或(在无该等标准时)依当时的市场价格执行。

2.4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可以在本条第1款租赁期满前的任何时候终止租赁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但乙方须在其所要求的终止日前_________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第3条 租赁用途

3.1 乙方应在甲方与土地管理部门签署的土地授权经营书所限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土地。

3.2 在符合3.1条的前提下,租赁期内乙方若要依法将租赁土地的部分或全部改作他用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该等改变。如同意,则甲方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批准手续。在取得批准后,乙方方可按改变后的用途使用。

第4条 租赁土地交付使用

4.1 甲方自本合同正式生效之日将土地使用权交付乙方。

4.2 乙方在甲方将该土地使用权交付之日起,必须依照土地授权经营书规定的土地用途实施相应的经营、管理、使用等行为。

第5条 租金及税费

5.1 乙方按照本合同应向甲方每年支付总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的租金(“租赁土地年租金”)。对于本合同1.3条所述集体土地的租金,乙方每年应向甲方另行支付(但租金的计算和支付应以甲方按1.3条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乙方之后),租金的计算方法为:集体土地年租金=租赁土地年租金(人民币元)/_________(平方米)集体土地面积(平方米)。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每_________年可以对前述租金协商调整。

5.2 甲乙双方同意,对于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终止使用的部分土地,乙方支付甲方的总租金数应依该土地所在的地域和用途按双方协商确定的金额做相应减少。

5.3 本合同所规定的租金,由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每次支付的租金额应为该年度租金总额的_________分之一。每一笔租金应于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述每个日期均为“付款日”)之前交付甲方。无论前款规定如何,第一笔租金额应按下述计算方法计算并在本合同生效后第一个付款日支付给甲方:年租金/_________合同生效日至合同生效后第一个付款日的实际天数。

5.4 甲方负责交纳与租赁土地有关的土地税、费及其他法定的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导致的该等费用增加部分由双方合理分担。双方应于每年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结算该等费用前一年度的增加部分。

第6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a) 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b)监督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土地。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改变用途的,甲方有权收回相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c)本合同期满不再延续的,甲方有权收回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d)甲方需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完整地向乙方提供租赁土地之土地使用权。

(e)甲方应支持乙方在获得必需的法定批准后,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f)租赁期间,甲方对该土地相邻土地行使权利不得妨碍乙方对该土地行使正当权利。

(g)对于政府因公益事业而附设的各种管线穿越该租赁土地的绿化地区和其他区域所造成的对租赁土地的破坏,甲方无需作任何工程上的修补或经济上的补偿。

(h)甲方保证不侵犯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及收益的权利和利益。

(i)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提前终止协议或部分及全部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本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

6.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a)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

的约定使用土地。

(b)乙方须向甲方及时按本合同支付租金。

(c)乙方须根据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并接受甲方监督。

(d)租赁期满不再续租的,乙方须及时、完整地向甲方交回不再续租之部分或全部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e)乙方不得将租赁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转租、抵押。

(f)乙方应保证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助人员及其紧急器械、车辆等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能顺利进出该土地。

(g)乙方在土地租用期间应对承租土地内的市政设施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7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7.1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方可生效。为了避免歧义,乙方按本合同要求延长租期或终止租赁,应按本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

7.2 本合同按下列方式终止:

(a)本合同期限后满,或

(b)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协议,或

(c)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地震、风暴、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或

(d)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做出的终止本合同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而终止本合同。

第8条 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要求或采纳本合同和法律所允许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履行和补偿经济损失。

第9条 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9.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a)甲方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b)甲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c)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审批(如需要)以及内部授权程序都已获得或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甲方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甲方有约束力的责任。

(d)甲方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其公司章程,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

9.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a)乙方是依法成立的股份制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b)乙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c)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乙方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乙方有约束力的责任。

(d)乙方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

第10条 不可抗力

10.1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及不作为)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10.2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以手递或挂号空邮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甲乙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适用本合同7.2(c)关于合同终止的规定。

第11条 其他规定

11.1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11.2 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全部合同,并取代双方以前就该等事项而达成之全部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合约、理解和通信。

11.3 本合同任何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效力及可强制执行性。

11.4 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订仅可经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且须经双方采取适当的法人行动批准而作出。

11.5 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任何其它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11.6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如同已被纳入本合同。

第12条 通讯

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手递或邮务发至以下规定的另一方地址,或传真至另一方规定的传真号码,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的规定确定:

(a)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有效。

(b)以挂号邮务寄出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_________天(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

(c)以传真形式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作于传真完毕的时间作出,唯发件人应出示传真机就其所发出的文件而打印的报告以证明有关文件已经完满地传给对方。

双方通讯地址和传真号码如下:

名称: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若一方更改其通讯地址或传真号码,应尽快按本条规定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13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3.1 本合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13.2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甲、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14条 附则

14.1 本合同以中文书写。

14.2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且其效力追溯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计算,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5篇:集体土地租赁协议范文

注册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承租方),系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_________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_________号《_________》、国土资函_________号《_________》,甲方向乙方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1、甲方依据本合同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所属之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___个省市,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下称“租赁土地”)。对该租赁土地的详细描述作为附件一,构成本合同之一部分。

2、甲方保证其已通过授权经营方式取得上述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有合法出租的权利。甲方已获得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关的土地授权经营书,文件号为国土资函_________号。该授权经营书以及与上述租赁土地有关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作为附件二,构成本合同之一部分。

3、对于乙方的_________个加油站现已占用的_________平方米集体土地,甲方承诺自乙方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完征用手续,取得国家主管部门的授权,并租赁给乙方使用。在办理上述征地手续期间,乙方有权依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_________号《_________》,合法无偿使用该等土地。

4、甲方根据本合同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二章 租赁期限

1、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算。

2、如果乙方要求延长租赁期限,乙方应在前述租赁期限期满之前至少_________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3、甲方在收到乙方按前款发出的延长租赁期通知后,应同意该等延长,并应同乙方在前述租赁期满前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甲方应在租期后满前办理完毕土地使用权可续租的一切有关的政府部门审批及手续。续租的租金标准依国家的有关规定标准或(在无该等标准时)依当时的市场价格执行。

4、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可以在本条第1款租赁期满前的任何时候终止租赁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但乙方须在其所要求的终止日前_________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第三章 租赁用途

1、乙方应在甲方与土地管理部门签署的土地授权经营书所限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土地。

2、在符合1条的前提下,租赁期内乙方若要依法将租赁土地的部分或全部改作他用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_____ 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该等改变。如同意,则甲方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批准手续。在取得批准后,乙方方可按改变后的用途使用。

第四章 租赁土地交付使用

1、甲方自本合同正式生效之日将土地使用权交付乙方。

2、乙方在甲方将该土地使用权交付之日起,必须依照土地授权经营书规定的土地用途实施相应的经营、管理、使用等行为。

第五章 租金及税费

1、乙方按照本合同应向甲方每年支付总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的租金(“租赁土地年租金”)。租金的计算方法为:集体土地年租金=租赁土地年租金(人民币元)/_________(平方米)集体土地面积(平方米)。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每_________年可以对前述租金协商调整。

2、甲乙双方同意,对于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终止使用的部分土地,乙方支付甲方的总租金数应依该土地所在的地域和用途按双方协商确定的金额做相应减少。

3、本合同所规定的租金,由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每次支付的租金额应为该年度租金总额的 _________分之一。每一笔租金应于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述每个日期均为“付款日”)之前交付甲方。无论前款规定如何,第一笔租金额应按下述计算方法计算并在本合同生效后第一个付款日支付给甲方:年租金/_________合同生效日至合同生效后第一个付款日的实际天数。

4、甲方负责交纳与租赁土地有关的土地税、费及其他法定的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导致的该等费用增加部分由双方合理分担。双方应于每年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结算该等费用前一年度的增加部分。

第六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②监督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土地。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改变用途的,甲方有权收回相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③本合同期满不再延续的,甲方有权收回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④甲方需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完整地向乙方提供租赁土地之土地使用权。

⑤甲方应支持乙方在获得必需的法定批准后,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⑥租赁期间,甲方对该土地相邻土地行使权利不得妨碍乙方对该土地行使正当权利。

⑦对于政府因公益事业而附设的各种管线穿越该租赁土地的绿化地区和其他区域所造成的对租赁土地的破坏,甲方无需作任何工程上的修补或经济上的补偿。

⑧甲方保证不侵犯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及收益的权利和利益。

⑨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提前终止协议或部分及全部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本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

②乙方须向甲方及时按本合同支付租金。

③乙方须根据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并接受甲方监督。

④租赁期满不再续租的,乙方须及时、完整地向甲方交回不再续租之部分或全部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⑤乙方不得将租赁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转租、抵押。

⑥乙方应保证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助人员及其紧急器械、车辆等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能顺利进出该土地。 乙方在土地租用期间应对承租土地内的市政设施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方可生效。为了避免歧义,乙方按本合同要求延长租期或终止租赁,应按本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

2、本合同按下列方式终止:

①本合同期限后满,或

②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协议,或

③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地震、风暴、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或

④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做出的终止本合同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而终止本合同。

第八章 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要求或采纳本合同和法律所允许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履行和补偿经济损失。

第九章 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①甲方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②甲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③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审批(如需要)以及内部授权程序都已获得或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甲方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甲方有约束力的责任。

④甲方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其公司章程,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

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①乙方是依法成立的股份制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②乙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③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乙方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乙方有约束力的责任。

④乙方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

第十章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及不作为)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以手递或挂号空邮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甲乙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适用本合同。

第十一章 其他规定

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2、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全部合同,并取代双方以前就该等事项而达成之全部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合约、理解和通信。

3、本合同任何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效力及可强制执行性。

4、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订仅可经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且须经双方采取适当的法人行动批准而作出。

5、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任何其它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6、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如同已被纳入本合同。

第十二章 通讯

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手递或邮务发至以下规定的另一方地址,或传真至另一方规定的传真号码,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的规定确定:

①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有效。

②以挂号邮务寄出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_________天(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

③以传真形式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作于传真完毕的时间作出,唯发件人应出示传真机就其所发出的文件而打印的报告以证明有关文件已经完满地传给对方。

双方通讯地址和传真号码如下:

通讯地址: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若一方更改其通讯地址或传真号码,应尽快按本条规定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甲、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章 附则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且其效力追溯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计算,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第6篇:集体土地租赁协议范文

“四化同步”的关键在于“同”,尤其是“三农”短板的同步发展问题。我镇采取反租倒包、统分结合、农民三转、互利共赢的方法充分激发了“三农”活力,让农民可以平等参与到农业现代化生产并进入城镇生活,公平的分享属于自己的收益。

1、“反租倒包”。我们通过“反租倒包”这一形式,突破瓶颈制约,在地区尚属首例。“反租”就是企业与农民平等协商,从农民手中租赁土地,平整建设成高产高效基地。“倒包”就是企业将平整后的土地以租赁价再成片发包给种养能手,提高土地产出率。“反租倒包”保证了在基地中投入了土地成本和劳动成本的农民其利润分配的公平公正,实现生产经营的稳定,并带动了人口市民化和新型城镇化,是一种可以推广的稳定高效的模式。

2、统分结合。“分”即土地“三权分置”,厘清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做到权有所属。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承包权属于农民,经营权租赁给企业。明确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田、建设用地。“统”即统一经营。整个基地以合作社为农企纽带和农业生产的组织节点,做到生产经营上的“六统一”,即统一机械施工、统一种养标准、统一供应农资与种子、统一服务与管理、统一收购产品、统一产品品牌。

通过“统分结合”,既保证了小农背景下农民的土地经营收入,也为现代化、规模化的农业经营创造了空间,提高了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

3、农民三转。“三转”即种田能手转变为家庭农场主、青壮劳力转移为产业工人、实力农民转业为个私业主。“一变”即农民变市民。“农民”三转的出发点是解决土地流转后农民就业问题。对种养殖能手,在种养条件提升的基地搭建种养殖平台,实行等价的反租倒包,一亩田多少钱流转出去就多少钱流转回来。目前农民最少的反租倒包40亩,最多达120亩,实现了种田能手成为家庭农场主的梦想。对于青壮劳力,安置进入企业,转变为产业工人,在获得土地流转收益同时靠劳动再增一份收入。对于有头脑、有资金、有技术的农民,提供专业市场、创业园区等平台,鼓励其自主创业。村现有总人口2360人,其中劳力1310人。可“倒包”40亩以上土地的种田能手133户,516人,进华山水产培训的有287人,有意向进入专业市场创业的有67户108人。以上三项占劳力总数的69.54%。从村迁入集镇的有556户。农民变市民的转变率达到95.04%。

4、互利共赢。农户增收入。其一,农户可获得一套两证齐全的城镇住房,财产性收入户平至少增加10万元;其二,反租户收入数倍增长,传统种植模式亩平收入最高2800元,亩平净收益1200元。中稻和小龙虾产值亩平可达6000元,除去成本,亩平净收益3000元,每个虾池纯收入在10万元左右。在通过绿色环保认证后,调整种养结构,产值亩平渴望突破1万元,亩平净收益5000-6000元;其三,增加商业收入与劳务收入。村集体增财力。500亩集体土地流转可获取租金50万元;村委会参与农资合作社,可以获得经营收入,新社区公共场所租赁也有收入。预计村集体收入每年达100万元以上。有钱好办事,今年农民合作医疗个人支付部分2.3万元就由村里支付,增强了村组织凝聚力和服务群众的能力。企业增保障。企业原材料(小龙虾)数量质量有了保障。华山水产每年获得300-400万斤稳定优质的小龙虾原料,新增960万斤优质大米;有了一批稳定的工人。除去成本,亩平净收益3000元,每个虾池纯收入在10万元左右。在通过绿色环保认证后,调整种养结构,产值亩平渴望突破1万元,亩平净收益5000-6000元;其三,增加商业收入与劳务收入。村集体增财力。500亩集体土地流转可获取租金50万元;村委会参与农资合作社,可以获得经营收入,新社区公共场所租赁也有收入。预计村集体收入每年达100万元以上。有钱好办事,今年农民合作医疗个人支付部分2.3万元就由村里支付,增强了村组织凝聚力和服务群众的能力。企业增保障。企业原材料(小龙虾)数量质量有了保障。华山水产每年获得300-400万斤稳定优质的小龙虾原料,新增960万斤优质大米;有了一批稳定的工人。

二、进展及成效

(一)现代农业基地。

1、房屋置换和土地流转协议签订情况。村签订房屋置换和土地流转协议工作已经完成,全村585户共签订协议556户流转土地8440.61亩。余29户未签订协议主要是农业生产大户,有自主生产意愿,未参与流转。目前正在进行瞄场村土地流入户工作,计划流转土地3000亩,逐步扩大基地规模。

2、基地建设情况。一是“虾稻共作”田块建设。规划建标准化虾池260个,已开挖虾池180个,完工7200亩。二是育秧工厂竣工并投入使用。水稻育秧工厂占地面积110亩,包含1栋2000㎡的大型连栋育秧温室、30座育秧中棚、50亩露天育秧基地,一批次所育秧苗在满足万亩基地需求的同时,还可服务周边村组。三是虾种选育基地改造完毕。虾种选育基地占地230亩,年选育小龙虾虾种1200万尾,可满足基地小龙虾养殖的品种改良和种虾需求。今年已投放种虾11500斤。四是水利设施建设情况。已完成土方11.2万方,开挖沟渠10条,已完成涵闸、泵站14处。目前,正在进行通城河的疏浚和硬化。五是林业建设情况。已在农业基地栽种苗木5万株,实现了农业基地的初步绿化。

3、基地生产经营情况。

现代农业基地优先返租给村民生产经营,初步计划返租田块的一轮承包期为五年。基地倒包土地租金标准为2014年为0.9元/㎡;2016年为1.0元/㎡;2016年至2018年1.1元/㎡。目前,华山公司已和有意愿在基地租地的村民签定了返租协议。

村成立了绿途“虾稻共作”合作社、农机合作社、农资合作社。基于华山公司“让利于民”的合作态度,企业和村民不断的沟通后,基地合作社运营制度基本完善,农民的生产成本大幅度降低,平均每亩生产成本降低了300元左右。

根据今年基地虾苗生长情况来看,2016年农户一年两虾亩平至少可收到400斤,按每斤虾10元计算,同时考虑到规模化农业后农业生产成本的减少,正常农户可达到亩平收入4450元,较传统种养方式增加1850元,一个虾稻养殖田块可赚纯收入11万元左右。

省市领导和专家学者高度认可整个现代农业基地的运行模式,国家发改委、省三农研究院、北京大学、武汉大学等机构纷纷到我镇实地调研,对高效的生产模式和稳固的生产关系都给予了肯定,尤其对于其推广性、可复制性给予了高度评价。

(二)社区建设。

1、建筑设计。中国建设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设计分院已完成社区的建筑设计。农民还建区净用地159.75亩,还建房710套,建筑总面积133648.44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中心戏台、社区活动中心、卫生所、社区活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总面积17647.92平方米,容积率1.08。

2、建设情况。160亩社区相关建设手续均已办理完毕,已完成37栋楼房全部桩基,明年元月可交付25栋50单元共500套房,目前25栋完成封顶,另有6栋也已开工建设。水、电、通信等配套设施均正在紧密落实。9月已组织村农民看房选房,明年元月启动搬迁工作,明年4月份彻底完成社区建设和搬迁工作。

新型社区所有房屋均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房屋可以直接交易,极大的保护了搬迁农民的财产性权利。

(三)道路等基础建设。

道路建设包含镇区道路和通村公路,镇区道路主要是环城东路的新建和运拖路、继红路、向阳路、花园路、育才路的扩建,通村公路主要包含基地道路孙赵线和熊马线等。今年7月启动实施环城东路建设,全长2503米,公路北起熊胜闸,与继红路相交,南至襄岳路。环城东路建设已完成约长1.5千米、宽45米的路基培土,年后即可完工。基地道路孙赵线已纳入计划,明年3月动工实施。运拖路、周普线路段改造也已着手启动。向阳路、花园路、继红路等镇内道路也以开始办理相关手续,明年上半年动工实施。

同时,今年已完成了镇区2条高压线路的移位,社区电力设施配套,自来水管网建设,雨污分流,垃圾处理等。

(四)规划编制。

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深圳分院(甲级)为熊口中心镇编制镇村规划,包括镇域规划(2013-2030)、镇区规划(2013-2030)、(村)新型农村社区规划、马场、洪庄村村庄规划,产业与经济发展、美丽乡村、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多规合一”、低碳生态、历史文化专题研究。由华中科技大学承担土地利用专项规的编制。现所有规划已经编制完毕,市政府已批复同意并在省委省政府备案。同时,中规院深圳分院还为我镇编制近期建设项目库,已经排好未来5年的建设项目。其中一年内需建设的项目15个;三年内需建设的项目36个。目前根据规划和发展需要,基地建设、社区建设、环镇东路、垃圾压缩、乡村整治等项目已经启动。明年,我镇准备全面启动全镇道路交通、污水处理厂、专业市场等项目。明年年底可展现新型城镇初貌。

(五)资金平衡。

社区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主要通过《市增减挂钩和占补平衡项目合作协议》解决,即通过村整村迁村腾地整理出增减挂钩指标和新增耕地指标,将增减挂钩后的建设用地在市城区、区收储出让,所得收益用于项目建设,共解决建设资金2.8亿元。其中,异地收储是本次合作的亮点,在属于首次尝试。

启动“四化建设”以来,项目投资累计2.17亿元。一是基地工程建设投入3800万元,租金和补偿农户949万元,共计投入资金4749万元。二是华山()社区工程建设投入12200万元,其中征地款800万元,施工投入11400万元。三是集镇基础设施及市场建设等征地补偿3270万元。四是园林城区150亩土地收储已支付1500万元。

三、问题与建议

1、关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问题。根据省国土资源厅要求,我镇编制了熊口中心镇“四化同步”工作实施方案,拟通过三年时间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覆盖全镇。我镇耕地总面积91539.6亩,已实施整治面积3万亩,目前已纳入计划的建设项目有两个,一是正在实施的村“四化同步”专项指标1万亩,二是纳入2016年实施的孙桥等村项目2万亩,还剩3万余亩有待整治。为进一步扩大现代农业基地规模,恳请省国土部门允许华山公司采取企业自建的方式提前实施2016年孙桥等村项目2万亩中规划的部分工程,并将剩余3万亩耕地纳入2016年高标准基本农田整治计划。

2、关于占补平衡项目问题。为大力支持“四化同步”试点工作,市政府与华山公司达成了占补平衡及增减挂钩指标奖励协议,奖励资金用于项目投入,是整个项目重要的资金来源。目前,村2603亩占补平衡立项前期准备工作已完成,恳请省国土部门能够特事特办,帮助解决我镇占补平衡项目立项问题。

3、关于增减挂钩问题。我镇“四化同步”增减挂钩立项总面积818亩(其中村560亩),挂钩指标主要分布在镇区,目前还建房、专业市场已用地410亩,剩余指标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制,需调整地块后才能使用。按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增减挂钩建新区、还建区调整的规定,每年每县市只能调整一个批次用地一次,我镇剩余指标不能调整且无法使用,恳请国土资源厅同意将剩余指标408亩地块进行调整或将指标纳入全域增减挂钩指标管理,以方便我镇用活用足现有增减挂钩指标。

4、关于60岁以上农民养老问题。村60岁以上老人约400人,由于之前是按照新农保政策入保,每月养老金普遍较低,进城后难以安心养老。建议能参照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入保,或者在补缴齐相关费用的基础上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入保,以提高养老金标准保障其基本生活。

四、下一步打算

2016年,我镇将继续巩固并扩大基地建设、抓好城镇建设、扶持甲壳素产业的发展,具体到建设内容,可总结为“5个2计划”。

1、2万亩现代农业基地。以现代农业基地为中心,以瞄场等村为重点,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继续扩大土地流转范围,将基地现有规模扩大一倍,建成2万亩现代农业基地。

2、200亩专业市场。专业市场占地200亩,包含酒店、超市、商场和小商品、建材市场,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总投资6亿元。目前已完成建筑设计并开始办理规划、土地等前期手续。建成后,将形成“十分钟生活圈”,成为熊口新的商业中心。

3、20公里道路建设。以美丽乡村项目建设为基础,扩建熊马线、孙赵线、熊李线、熊南线、熊夏线五条公路,共计20公里。建成后,可与周浦线、运拖路、襄岳线形成多级路网,完成全镇域公路一体化,为美丽乡村建设以及今后发展旅游农业、观光农业打下牢固基础。

第7篇:集体土地租赁协议范文

一、全市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基本情况

截止2011年底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基本情况:全市332个行政村(居),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总额8367万元,村平25.2万元,其中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村数76个,占总村数的22.9%;5—20万元60个,占18.1%;20—30万元146个,占44%;30—50万元23个,占6.9%;50万元以上的村27个,占8.1%。当年收不抵支的村数为102个,占31%;收支平衡的村数为13个,占4%;收支盈余的217个,占65%。当前我市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地区发展呈现不平衡性。从我市的经济区域看,沿江、沿靖地区(虹桥、滨江、济川办、广陵、曲霞、张桥)历史上交通地理位置优越,受苏南经济的辐射作用大,村级集体经济以工业经济为主,经济发展速度快。该区6个乡镇,2011年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4409万元,平均每村33万元;中北部地区(姚王、河失、新街、根思、宣堡)5个乡镇,传统的多种经营生产基础较好,村级集体经济以发展多种经营为主。2011年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2032万元,平均每村23万元;东部高沙土地区(珊瑚、分界、黄桥、古溪、元竹)5个乡镇,由于地理位置偏僻,农业生产条件比较差,村级集体经济比较薄弱,工业空白村比例大,2011年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1926万元,平均每村17.5万元。二是经济薄弱村仍占一定比例。从我市2011年底统计资料看,我市332个村中,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村还有76个,占总村数的22.9%;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5--10万元的村数40个,占总村数的12.05%;在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5万元以下的村中,还有8个村几乎无任何经营性收入。三是发展制约因素存在类同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是:部分农村基层干部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思想认识不足,有怕苦畏难情绪。有的认为前几年企业改制过程中,大部分集体企业改为个体私营,集体经济发展已走到尽头;有的认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缺资金、缺人才、缺技术、缺项目,感到束手无策,困难重重。集体资产流失现象严重,集体经济发展缺乏“原动力”。同时行政村合并后,村干部减少,工作压力加大,疲于应付各个阶段中心工作,没有精力抓村级经济的发展等等。

二、全市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

根据全市各地不同的资源条件,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资源开发型。一是开发土地资源,挖掘土地潜力。土地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最重要的资源,不少村都直接掌握着土地总面积5%以下的预留地,用于开发房地产、兴办企业、建设市场等,一般的村发包、承租给“能人”种植经济作物等。宣堡镇郭寨村2009年5月,经村“两委会”讨论通过,利用疏浚工程对村内一条杂草丛生的废沟进行了填埋,复垦土地近8亩,招引经济能人李忠京来村投资兴业,成立泰兴市鑫晖电光源材料有限公司,交纳承租金20000元。二是开发水面资源,提高经济效益。宣堡镇郭寨村2010年3月对村部前面的废沟(宣南中沟)重新疏浚、整理,引进长江水,让死水变活,招引水产专家刘希华承包进行水产养殖,建设垂钓休闲中心,村委会每年收取租金25000元。三是土地入股,村企共建。姚王镇桑木村通过村企共建,将原租赁给华鹏美雅特装饰材料(泰兴)有限公司的老厂房和部分土地,以入股的形式交企业经营,重新签订协议,企业以股份分红和支持新农村建设项目的形式每年上缴村集体120万元。

2、中介服务型。村级组织通过为群众提供信息服务、技术服务、后勤保障服务,法律法规服务、会计服务、资金或贷款担保服务等,积极参与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构造社会化服务体系,增加集体收入。我市黄桥镇双桥村自2007年开始,坚持走结构调整、农业招商之路,成功创建黄桥镇现代农业园区。园区所有用工都由村组织的“帮工队”帮助联络、协调。常年在园区打工的60岁以上人员489人,每天工作8小时,月平均工资800元。仅此一项,该村农民可增加收入460多万元,全村人均增收1300多元。用工高峰期,“帮工队”还帮助从周边乡镇组织人员,村“帮工队”与用工业主协商一致,收取每人每天1元钱组织费,全年村集体增加收入17.6万元。既壮大了集体经济实力,又增加了服务功能。广陵镇兴宁村由村“两委会”牵头成立了兴盈葡萄专业合作社、香艿芋专业合作社、兴民果业土地股份合作社、兴宁社区股份合作社等4个农民合作组织,同时引进能人成立利群獭兔专业合作社。该村专业合作社成员总数达495个,带动非成员农户974户,统一组织销售农产品总产值达1687万元,盈利38万元。在葡萄和香艿芋销售上,变“家家户户摆摊设点、无序采摘”为“合作社根据市场需求统一、有计划采摘、销售”的做法,2011年合作社统一销售葡萄360吨、香艿芋230吨,在确保农民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合作社获取0.2元/公斤差价,共为村集体增加收入11.8万元。

3、工业主导型。坚定不移地深化村级集体企业改革,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改革产权制度,通过合资、合作、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积极吸引外资、民资和社会闲散资金参资入股,扩大资本,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把集体资金优先投向发展有前景、经济效益较好、负债率低的优势企业,培植和扶持企业上规模、上等级,增强竞争能力。滨江镇殷石村拥有集体企业8家,2011年,村集体可支配收入572万元,其中集体资产发包、租赁收入135.8万元,土地租赁收入35.7万元,利息收入50多万元,工程服务费20多万元,其他收入200多万元。为了营造亲商富商安商的优良环境,村里制订了“三心”服务制度:一是“诚心”,凡到殷石村新办企业的客户,村里负责水、电、有线电视、电话以及硬质道路“四通一平”;二是“热心”,只要企业有困难,“两委会”一班人第一时间、无条件上门服务;三是“放心”,要求村干部严格执行工作纪律,除合同约定的费用外,不向企业摊派一分钱,不到企业吃一顿饭,不到企业报一张票。目前,该村工业园共租用土地63.2亩,新建厂房178间,引进企业14家。张桥镇西桥村轧辊厂系村办集体企业,近年来,村经联社持续加大企业投入力度,多层面、多渠道为企业筹措资金,促进企业不断发展壮大。该村已组建西桥集团,2011年轧辊厂实现利税近300万元,为西桥村新农村建设贡献192万元。

4、资产营运型。村级集体将闲置的厂房、猪舍、机械设备和公用设施等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通过出售、租赁或合股经营等多种形式招引能人、富人尽快盘活,从而扩大经济总量,增加集体收入。虹桥镇六圩村原村办企业江苏少女之春集团公司,由于诸多原因,经济效益下滑,已不能作为村级经济的支柱。经村民代表会议多次讨论,决定对企业实施改制,盘活集体资产。利用“少女之春”商标资源和闲置资产,吸引能人租赁承包。村“两委会”通过市场调研,对原企业设备及相关资源综合评估,出台了详细的招标方案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先后招引12家企业,村集体每年可收取租赁费和管理费近70万元。曲霞镇李圩村在村办企业改制过程中考虑了今后集体经济发展的问题,仅将企业的机器设备进行了处置,厂房、土地仍保留集体性质,预留了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空间。近几年,该村将集体资产定期进行招标、招租,稳定了该村的集体经济收入,目前该村集体经济收入已达25万元。

5、三产流通型。近城郊、近集镇、近交通要塞的村组,立足区位优势,积极兴办各种三产项目,有的多渠道、多形式兴办专业市场、特色市场和农贸市场,有的兴办各种综合专业商店,集体通过收取适当的摊位费、中介服务费、仓储费等,增加村集体收入,有的由能人牵头,村集体以土地、房屋、设备、牌誉入股,兴办三产实体,通过收取年租金等增加村集体收入。我市河失镇河头居委会原集体企业银花商贸公司由于经营不善,企业倒闭,该企业100多万元的债务成了居委会沉重的包袱。通过多方论证、协商,采取零资产出售、债务由购买方负责偿还的方式,经公开招投标盘活该资产。2011年8月,该居委会引进社会能人陈平将闲置厂房改建成银花大酒店,并新建垂钓休闲中心,居委会每年获得13万元的收入。另外,该居委会还将原河头自然村闲置多年的塔吊和厂房对外出租,每年增加集体收入2万元。

6、土地流转型。不少村探索出了加快流转土地,促进村集体增收的新途径。积极招引能人流转土地进行集约化经营。分界镇赵庄村一次性流转土地113.15亩,由如皋能人黄玉兵搞苗木栽培,其中农户97.32亩,村集体预留田地15.83亩,每亩土地租赁费1200元,合同时间15年,该村每年可增收1.9万元。湖头村利用集体预留土地、河面113亩,2011年11月通过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成功对外发包,村集体获得每年13万元的稳定租金收入。

三、推进全市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

1、切实加强农村三资管理。全面开展村集体“三资”清理,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建立“三资”台帐,实行市乡联网管理。村集体资产资源一律由乡镇(街道)农经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发包,提高资源发包收入。积极鼓励村集体规划内的非农建设用地或开发价值高的其他集体土地,依法以使用权入股、租赁等形式参与企业经营,获得稳定的土地收益。积极开展农村集体土地资源清查,在加快推进农户承包土地有序流转,以计税面积与农户签订补偿协议的基础上,合理主张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路道、水面、沟渠、河坡等资源的经营权。强化资产营运,村级集体将闲置的房屋、机械设备和公用设施等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通过租赁或合股经营等多种形式招引能人尽快盘活,增加集体收入。

2、积极推进合作组织建设。村级组织通过牵头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群众提供信息、技术、后勤保障、法律法规、会计、资金或贷款担保等服务,积极参与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构建社会化服务体系,增加集体收入。在近城郊、近集镇、近交通要道的村组,立足区位优势,积极兴办专业市场、特色农贸市场和各种综合专业商店等三产项目,通过收取适当的摊位费、中介服务费、仓储费等,或由能人牵头,村集体以土地、房屋、设备或无形资产入股,兴办三产实体,通过收取年租金等方式增加村集体收入。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组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和资产经营公司,努力实现更多的收益分配、股金分红和投资收益。

3、大力发展村级主导经济。正确处理好家庭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专业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所有制形式与实现形式、发展集体经济与个体私营经济的关系。在所有制结构上,围绕村级集体增收,积极发展集体直接经营、股份经营、合作经营等多种实现形式;在经营形式上,坚持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进行市场运作;在产业模式上,坚持一、二、三产业哪种产业符合实际,就发展哪种产业,不搞一刀切。要根据村级自身的特点,充分利用现有的税收、用电、用地、用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积极提供各种高效优质的服务,大力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努力拓宽筹资渠道,通过吸引外资、招募内资,将本地自然资源、项目资源与他人的资金、技术、管理、营销等方面的优势进行优化组合,开辟新的集体增收项目。深化村级集体企业改革,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改革产权制度,通过合资、合作、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积极吸引外资、民资和社会闲散资金参资入股,扩大资本,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4、建立公共财政支持机制。市、乡镇(街道)共同出资,设立村级集体增收专项基金,市级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乡镇(街道)财政按照一定比例配套投入,重点扶持76个村级经营性收入在5万元以下的经济薄弱村,主要用于经济薄弱村发展经济或统一开展资本运作和市场运作,培育村级经济的“造血”功能。新建工业标准厂房统一发放集体资产产权证,实行“村级所有、市各园区或乡镇(街道)工业集聚区经营、收益保底、按股分配”的运营机制。

5、建立税收奖补机制。村级组织招商引资到市、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工业和三产聚集区的项目,企业新增税收的乡镇(街道)留成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由乡镇(街道)奖补到村。对市核定的村级经营性收入5万元以下的经济薄弱村重点扶持,两年内实行全额奖补。同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鼓励、引导农户利用闲置资源开展全民创业,发展个体私营企业,培植税源经济,从而获得更多的税收分成,增加集体收入。

6、减免村级投入有关规费。凡村级建设标准厂房,涉及市级及以下所有规费一律减免(详见附件)。土地出让收益部分,作为村基础设施等项目的建设资金,全额用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土地复垦开发,优先列入占补平衡项目库,市级实行定额补助,除实施成本外,全额留于村级使用;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整理,优先列入增减挂钩项目库,乡镇(街道)留用的30%指标部分,置换至乡镇(街道)工业集聚区或集镇所在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或集镇商业开发,土地收益部分对村级实行定额补助,每亩补助2万元。

7、强化金融支持力度。各级金融机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项目要优先提供金融服务,简化审批手续,实行利率优惠。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规范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积极开展农民资金互助组织试点,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参股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对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民资金互助组织投放村级集体的贷款享受金融部门同等财政补贴政策。

第8篇:集体土地租赁协议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证书。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

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第六条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申请:

(一)土地总登记;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

(三)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四)因人民政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六)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

(七)名称、地址或者用途变更登记;

(八)土地权利证书的补发或者换发;

(九)其他依照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

第八条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未成年人的土地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申请办理未成年人土地登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申请土地登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人身份证明。

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第十二条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登记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辖区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第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认为必要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向申请人询问,也可以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实地查看。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受理的土地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一)根据对土地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簿;

(二)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归户卡;

(三)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证书。对共有一宗土地的,应当为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分别填写土地权利证书。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前,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土地登记簿是土地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土地登记簿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土地的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取得时间和使用期限、权利以及内容变化情况;

(三)土地的坐落、界址、面积、宗地号、用途和取得价格;

(四)地上附着物情况。

土地登记簿应当加盖人民政府印章。

土地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每天进行异地备份。

第十六条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权利的证明。

土地权利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登记簿为准。

第十七条土地权利证书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集体土地所有证;

(三)集体土地使用证;

(四)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载明;土地抵押权和地役权可以在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载明。

土地权利证书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三)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

(四)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

第二十条土地登记形成的文件资料,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归户卡和土地登记簿的式样,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章土地总登记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

第二十二条土地总登记应当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二)土地登记的期限;

(三)土地登记收件地点;

(四)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

(五)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对符合总登记要求的宗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准予登记的土地坐落、面积、用途、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和使用期限;

(三)土地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告期满,当事人对土地总登记审核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登记。

第四章初始登记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

第二十六条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七条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付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款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二十八条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二十九条依法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条依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一条以国家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二条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三条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四条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兴办企业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和相关合同,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五条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当事人应当持农用地使用合同,申请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六条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同一宗地多次抵押的,以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抵押登记。

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抵押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上加以记载,并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申请登记的抵押为最高额抵押的,应当记载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最高额抵押的期间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在土地上设定地役权后,当事人申请地役权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权利证书和地役权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分别记载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并将地役权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档案中。

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当事人可以向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地役权登记。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登记后,应当通知负责需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

第五章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第三十九条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供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第四十一条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财产处分后,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已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当事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和他项权利证明书,办理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因主债权被转让而转让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持原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转让协议、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持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死亡证明、遗嘱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权利人在办理登记之前先行转让该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先将土地权利申请登记到其名下后,再申请办理土地权利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已经设定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后,当事人申请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持变更后的地役权合同及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地役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土地用途变更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已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凭证。

第六章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第五十一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土地抵押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的,除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直接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五十六条土地登记注销后,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

第七章其他登记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

第五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

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利归属的,应当对更正登记结果进行公告。

第五十九条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申请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土地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申请更正登记。

第六十条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对符合异议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异议登记证明,同时书面通知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

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可以持相关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一)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的;

(二)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不予受理的;

(三)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

异议登记失效后,原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签订土地权利转让的协议后,可以按照约定持转让协议申请预告登记。

对符合预告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预告登记证明。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土地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未申请土地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期间,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第六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提供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将查封或者预查封的情况在土地登记簿上加以记载。

第六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人民法院的查封、预查封裁定书或者其他生效法律文书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得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第六十五条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执行查封的人民法院提交的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再行办理查封登记。

第六十六条土地使用权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

第六十七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对后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其该土地使用权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

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预查封的轮候登记参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八条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或者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查封、预查封登记失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查封、预查封登记。

第六十九条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第八章土地权利保护

第七十条依法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登记结果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实现国家和地方土地登记结果的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

第七十二条国家实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

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依照《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当事人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土地和房屋登记工作的,其房地产登记中有关土地登记的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其房地产权证书的内容和式样应当报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十六条土地登记中依照本办法需要公告的,应当在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9篇:集体土地租赁协议范文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市区产业规划布局,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提高中心城市品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二环线内工业企业提升、转型和搬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按照推进市区集约发展、创新发展、统筹发展,优化市区产业布局,促进市区工业升级,提升市区经济竞争力的总体要求,积极实施市区二环线内工业企业提升、转型、搬迁工作,支持和鼓励都市型工业继续做大做强,支持和鼓励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发展现代服务业,支持和鼓励搬迁企业到袍江新区易地建设。

二、实施原则

坚持“统一规划与分期分批实施相结合、结构调整与改造提升相结合、应搬则搬与早搬快搬相结合、责任明确与部门分块包干相结合”的原则,上下一心、形成合力,确保市区二环线内工业企业提升转型搬迁工作顺利实施。

三、实施范围和对象

对市区二环线〈北至104国道北复线、东至二环东路(越东路)、南至二环南路(越南路)、西至绍大线〉以内,凡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必须禁止、淘汰和调整升级,或因环保、安全等问题影响人居环境,或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改变用地性质的工业企业,有计划地实施提升转型搬迁工作。

四、实施时间

对上述工业企业,从*年开始,五年内基本完成转型、搬迁、关闭和“退二优二”工作(具体企业名单另行公告)。

五、企业搬迁

对列入搬迁计划的工业企业,实行货币补偿,国有土地上的企业房屋补偿标准按《*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执行,集体土地上的企业房屋补偿标准按市有关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政策执行。企业原址腾退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储。

(一)权属认定

为保证市区二环线内工业企业提升转型搬迁工作顺利实施,由规划、国土、建设及相关企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专门工作小组,负责权属认定工作。

1.国有土地上企业房屋的权属认定,以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权属主体和建筑面积为依据;对因历史原因当事人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由相关企业提供资料,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按各自职责,相互配合,负责进行房屋权属、土地权属的认定工作。

2.国有土地上企业房屋用途的认定,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凭证记载的登记用途为依据;未明确用途的,由产权登记部门依照职权或者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以规划、国土等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进行审核确认;房屋所有权证用途与土地使用权证用途不一致时,除原企业自建住宅可按房屋用途补偿外,其余均按土地用途予以补偿。

3.集体土地上企业房屋权属由国土、规划、越城区政府及相关企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相互配合进行认定。

(二)搬迁补偿

1.搬迁国有土地上的企业房屋可在该房屋评估补偿价(不含附属物、装修)的基础上,增加10%对其进行补贴,带征土地按实返还带征费用。

搬迁集体土地上的企业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的基础上增加160%进行货币补偿,涉及土地征收的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2.搬迁企业房屋的附属物、生产辅助设施(不含机器设备、管网),结合原值、折旧、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调查评估后给予一次性补偿。

3.搬迁范围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违法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按规定期限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视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4.因搬迁造成企业停产引起的经济损失以及搬迁、安装、过渡等补助费用,按认定的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搬迁安装费按每平方米60元补助;因搬迁造成的误工、停产损失的,按每平方米40元补助;因设备、物品等需临时周转的,按每平方米40元补助;在规定的搬迁截止时间前搬迁完毕并达到房屋拆迁要求的,给予每平方米40元的奖励。

5.为鼓励企业尽早实施搬迁,对搬迁企业的机器设备和管网的补偿改为搬迁奖励。搬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并按时完成搬迁的,印染、化工和化纤抽丝企业按搬迁合同补偿价(由本条第1—4点组成,剔除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货币化补偿系数)的15%、其它企业按10%奖励。如未按规定时间签约或停止一切设备运行的,则取消奖励。虽按规定时间签约并停止一切设备运行,但搬迁时间有拖延的,每延迟一个月奖励总额扣减15%,直至扣完为止。

(三)易地建设

1.搬迁企业到袍江新区易地建设且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导向和规划要求的,市国土局负责解决用地指标,袍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建设用地。对投资额在500万元(不包括土地款)以下的和原属租赁厂房生产经营的搬迁企业,原则上进标准厂房或闲置厂房,不单独供地。易地建设涉及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经批准可免予征收。

2.易地建设企业其建设项目经工业主管部门确认为鼓励类项目且不超过原合法用地面积的,可按规定程序协议出让,出让价格按出让时的市场评估价执行;新上改造项目属于产业提升类项目的,予以享受市重点工业项目的有关优惠政策。

3.为鼓励节约、集约用地,搬迁企业到袍江新区易地建设且项目用地面积少于搬迁企业原合法用地面积的,减少用地面积部分由袍江新区按每亩5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对在搬迁签约三年内完成搬迁、建设、投产且其上缴税收超过搬迁签约前三年平均值的减少用地企业,减少用地面积部分由袍江新区再按每亩5万元的标准增加奖励。

4.搬迁企业原所占用的水、电、气使用指标和排污指标,由供水、供电、供气和环保部门将原指标转移至市区内的新址,不再收取费用;超过原指标部分,由相关部门予以优惠收费。搬迁企业所需污水排放指标小于原有污水排放指标的,减少部分由市环保局核销,按800元/吨回收,并由财政部门按1200元/吨进行减排奖励(享受优惠政策获取的污水排放指标,指标由政府无偿收回,但予以享受减排奖励)。

(四)资金支付

搬迁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土地储备中心、市财政局、相关企业主管部门与列入搬迁计划的企业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由市财政局支付企业搬迁补偿资金总额(不包括搬迁奖励和减少用地奖励)的50%;对到袍江新区易地建设的搬迁企业,其新建厂房全部结顶后,市财政局再支付30%;搬迁企业完成搬迁,经验收确认(验收工作由市区二环线内工业企业提升转型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财政、国土、建设及相关企业主管部门参加),并办理原厂房及附属物移交后,凭无抵押关系的土地证、房产证、契税证等证件,再由市财政局付清余款以及相应的奖励。

六、企业转型

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就地转型发展现代服务业。对转型发展现代服务业的企业,经市发展改革委认定,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审批同意,执行下列政策:

(一)对转型企业原合法用地,企业提出申请,可依法补交出让金后改变用途为商服出让用地(不含已征用、未建的闲置工业用地);也可按土地租赁的方式与国土部门签订租赁合同,缴纳商服用地土地使用权租金。利用现有厂房整体或部分就地发展现代物流、投资服务、信息咨询、工业设计、技术服务、检测检验、仓储运输等生产业的,可保持用地性质不变。

(二)土地用地性质变更按以下规定办理:1.原企业用地属国有出让土地的,按新土地使用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扣除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改变为商服出让用地;2.原企业用地属国有划拨土地的,按新土地使用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扣除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改变为商服出让用地。如企业法人主体不变,要求以更名后的名称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必须符合股权结构不变的条件,股权结构由工商部门认定。

(三)为鼓励转型企业发展现代服务业,对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改变为商服用地的转型企业,其合法建筑和正常使用的机器设备按评估价一次性予以补偿:其中合法建筑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评估,正常使用的机器设备结合原值、折旧、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评估。补偿总额不超过该转型企业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60%。

(四)转型企业新上现代服务业项目,企业利润形成地方财政收入部分,3年内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七、“退二优二”

对位于*经济开发区、原亭山工业园区等成片工业区块内的生产工艺落后、污染较重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确认后实施“退二优二”。实施“退二优二”的企业其改造、转产后的工业项目须为符合城市发展要求的都市型工业。对“退二优二”企业执行下列政策:

(一)对在*年12月31日前签订“退二优二”协议、在2009年6月30日前关停现有生产装置的企业,按该企业2007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生产设备账面净值的60%进行奖励;对在2009年12月31日前签订“退二优二”协议、在2010年6月30日前关停现有生产装置的企业,按该企业*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生产设备账面净值的30%进行奖励。

(二)实施“退二优二”的企业,其新上项目属于产业提升类项目或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享受市重点工业项目的有关优惠政策。

八、其它

(一)本意见的适用主体为房屋产权所有人,关闭企业按搬迁企业的相关政策执行。

(二)自本意见发文之日起,凡列入搬迁、关闭和“退二优二”计划的企业,在原址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一律停止审批、建设,并停止办理工商注册变更、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土地和房屋用途变更、户籍迁移等手续。

(三)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电力、通讯、广电、给水、排水、燃气等各类管线,由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自行迁移。

(四)袍江新区管委会应及时规划安排符合产业要求的工业用地和相应数量的标准厂房,并制定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企业入区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