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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格言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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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格言

第1篇:幸福格言范文

工作就是人生的价值,人生的欢乐,也是幸福之所在。

惟独革命家,无论他生或死,都能给大家以幸福。

假使做事要面面顾到,那就什么事都不能做了。

贪安稳就没有自由,要自由就要历些危险,只有这两条路。

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

迎着阳光开放的花朵才美丽,伴着革命理想的爱情才甜蜜。

其实先驱者本是容易变成绊脚石的。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

第2篇:幸福格言范文

安全才能回家,这不只是一句平常的宣传口号,更是人们对平安的渴望,对外出亲人的担心和祝愿。对我们每一位电建职工来说,安全是对自己最大的承诺,也是对等待着的亲人最好的回报;对我们每一位电建职工来说,保障安全就是保障了电建团队的效益。

历年来的血的教训如:一个工人登高上一转角电杆拆电缆时,别人让其系好安全带,他认为杆子不高,不用戴了。他将第一根线剪下后,又剪第二根时,由于操作不熟练,被线刮带坠落,致重伤。导致他的腰脊椎骨骨折,下身瘫痪,终身残废。

又比如,在一次对冷水塔施工的测量中,测量施工人员,在塔内水池底板座划标线时。上方110米高处爬模平台上,另一个公司的施工队正进行平台爬升施工。突然从110米高处的平台上落下一块直径10公分左右的水泥块,击中在下方正做测量划线工作的施工人员的后脑部(当时施工人员戴有安全帽,安全帽被砸陷1.5公分深的凹坑),施工人员脑胪骨折。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他的亲人悲痛欲绝……

那一滩滩的血迹,那一幕幕的惨像,无不让我们触目惊心。愚者用鲜血换取教训,智者用教训避免流血。一个个活生生的案例,这一切用鲜血换来的悲剧,难道不能唤醒人们沉睡的警惕吗?安全工作是维护我们职工的生命,安全是企业的生命线,也是我们职工的最大的利益。而马虎大意、麻木不仁、有章不循、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是安全生产的大敌,是践踏我们职工生命、破坏我们家庭幸福的罪恶祸首。

穿越马路要遵守交通规则,施工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从自我做起、从身边的每一件小事做起!孩子在期待父爱,妻子在翘首盼望,父母在等待团聚……

一念之差,一个鲜活的生命就会从这个美丽的星球上消失,留下的是永远的伤痛与回忆。音容笑貌犹在,而生命却逝,挽之不了,欲罢不能,这是一种真正的痛楚。生命如此的脆弱,如此的不堪一击,我们无视生命的存在,往往就会留下惨痛的教训。

第3篇:幸福格言范文

关键词:五言诗;杂言诗;音乐风格

1 诗歌形式追求

从先秦时期的《诗经》《楚辞》到汉乐府时期,诗歌形式由单一变丰富,形成了新的诗歌形式五言、杂言诗体,诗歌的自由多样、灵活多变对音乐风格演变具有一定的影响。

(1)先秦时期诗歌形式。《诗经》以四言二音步的形式为主,是一种简单的、原始的、短促的二二节拍的形式。章节的回环复沓是《诗经》结构上的显著特点,即每章的词句基本相同,只换少数几个词语,反复咏唱。《楚辞》是在楚地民歌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一种新型诗体,在后世称它为“骚体”。它突破了《诗经》的四言形式,形成了抑扬顿挫、参差错落的长短句,大体上以五、六、七言句式为主。

(2)汉乐府诗歌形式。到了汉代,经济的发达,社会生活的复杂多样,使汉乐府诗歌打破了《诗经》以四言为主的格局,形成了三言、四言、五言、七言、杂言等多种句式形式。汉乐府诗歌吸取了《诗经》《楚辞》形式的长处,摒弃了《诗经》《楚辞》形式的弱点,创造出了两种新的诗型:杂言诗和五言诗,在汉乐府中以这两种诗体居多。汉乐府中的杂言诗,它的句式丰富多样,从一言到二言,再到八言九言,长短不一、错落有致、不拘一格,呈奔逸飞动之势,是一种灵活多变的新型诗歌形式。杂言诗具有口语化的特点,对诗人歌手束缚较少,非常便于表演演唱,利于表达丰富的社会生活与复杂的思想感情。五言诗体是汉乐府独创的全新诗歌形式,它兴起于民间,是从乐府民歌中发展起来的。五言诗的音韵节奏形式为“二、二、一”或“二、一、二”形式,句式比较整齐,形势比较自由活泼,音律灵活多变,提高了语言文字的表达功能,使诗的表现力大大增强,使诗更加生动形象,具有更为宛转流走的飞动之美,使诗富有表现力和音乐性。

汉乐府诗歌形式的长短随意、灵活多变的特点,显示了汉乐府形式的流动之美。汉乐府这种形式美的形成与产生,并不是一种孤立的偶然现象,它是汉代人审美观念的反映,鉴于汉乐府诗与乐是相联系不可分割这一特点,汉乐府诗歌形式它也是汉代诸种音乐艺术在汉乐府诗歌形式上的反映,它与汉代音乐风格的演变有一定的关系。

2 音乐风格演变

从西周、春秋战国、秦到汉代,音乐风格逐渐由雅乐向俗乐转化,加之西域、少数民族音乐的传入,使汉代形成了形式多样、规模宏大、广博宏丽的音乐风格,这种音乐风格与诗歌五言、杂言诗体形式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1)俗乐兴盛与五、杂言诗。西周时期,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的需要,建立了历史上完整的宫廷礼乐制度,乐被确立了它的社会交往功能,用乐制度、用乐规模有严格规定,雅乐一统天下,居于主导地位。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经历了“礼崩乐坏”,雅乐的主导地位受到威胁,代表民间音乐的“郑卫之声”开始崛起,并受到君主、诸侯大夫的欢迎。秦朝时期,俗乐继续发展,秦始皇和秦二世都爱好俗乐。到了汉代,民间俗乐的发展达到了顶峰,汉乐府设立了专门管理俗乐的机构――汉乐府,豪富吏民阶层蓄养歌舞俳优纵情歌舞,民间也有专门从事音乐歌舞的艺人出现,推动了俗乐的发展。此时,雅乐也并没有随着俗乐的兴盛而衰亡,而是在李延年这一善用新声的协律都尉的引领下,形成了新的雅乐体系。尽管如此,在汉代,雅乐的用途比较少,它主要用于郊祀祭礼,而俗乐则用途广泛,用于朝会、宴飨、军队仪仗等诸多活动,俗乐居于主导地位。在俗乐兴盛音乐风格的影响下,汉代诗歌形式也出现了相应变化。汉代诗歌以五言、杂言体居多,而这些五言、杂言体诗歌多是来源于民间歌谣,五言诗体诗歌句式比较整齐,生动形象,具有表现力和音乐性;杂言体诗歌中有许多口语因素,朗朗上口易于歌唱。汉代音乐以俗乐为盛,相应的诗歌即歌词,以便与歌唱为主,所以,五言诗与杂言诗在汉乐府中居多;代表雅乐的《郊祀歌》以三言、七言为主,所以三言、七言诗在汉乐府中比较少。

(2)异域新声与五言诗。汉代的音乐丰富而多样,它不仅把本民族的音乐发挥到极致,同时也吸收了各少数民族及西域等外来音乐,如吸收西北少数民族的“鼓吹乐”,李延年将张骞从西域带回的《摩诃兜勒》一曲改编而成的“横吹曲”。对异域音乐的吸纳在不同程度上可以说是汉代音乐的一个创新,而正是这种音乐风格的创新,它也影响到了汉乐府的诗歌形式。汉乐府诗歌中的五言诗体是一种独创的全新诗歌形式,在汉以前是从未出现过的,在汉代诗歌史上算是一种创新。

3 结论

汉代音乐形式多样,规模比较宏大,它吸收了先秦音乐的文化理念精神,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楚汉浪漫气质和清新的音乐风格,打破了雅乐一统天下的局面,形成了雅乐与俗乐及各种民间艺术相互交融,共同发展的局面。从郊祀歌的浪漫迷离,相和歌的清新真切,鼓吹乐的恢宏雄壮,百戏的复杂多样,都生动地展现出汉代气势雄浑,兼收并蓄,包罗万象的音乐风格。上文所说的汉代音乐这种形式多样、广博宏丽、绮丽华彩的音乐风格,与汉代的诗歌追求灵活多变、创新多样是相辅相成的。汉代音乐风格影响了汉乐府诗歌形式的追求,汉乐府诗歌的这种形式之美,正是汉代音乐艺术的美学特征在汉乐府诗歌形式上的反映。

参考文献:

[1] 张松如.中国诗歌史[M].吉林大学出版社,1988:109.

[2] 刘再生.中国古代音乐史简述[M].人民音乐出版社,2006:188.

[3] 赵敏俐.汉代乐府制度与歌诗研究[M].商务印书馆,2009:71.

[4] 杨荫浏.中国古代音乐史稿[M].人民音乐出版社,2004:118.

第4篇:幸福格言范文

【关键词】父母 不良言行 孩子性格 影响

美国诗人惠特曼曾说过:孩子自出生以来,他的人生便是一次旅程,在向远方行走的过程中,他最初看到的东西,便是他人生的一部分。家庭是孩子人生旅程的起点,父母犹如孩子的镜子,照视着他们的一生。可见,父母在孩子成长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其一言一行均会影响孩子。

一、父母不良言行对孩子性格形成的影响

孩子的成长始于模仿,成于模仿。在生活中,他们时刻关注着父母的言行,学着父母为人处事,然后慢慢成长、成熟。孩子的体贴、善良、勇于担当等优良品质大都在家庭中养成,相反,不负责任、缺乏公德、不讲诚信等不良性格也在家庭中养成,这些大多受父母影响而致。那些行为不检点的父母的后代也势必会屡犯文明规则。

1.不雅行为,有损市容市貌。我们经常会看见道路旁、地铁站、公园里……孩子随地大小便、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而身旁的父母并未阻止。想想这些父母,他们是怎么看待这些行为的呢?在日常生活中他们是否也有如此行为呢?那是肯定的,孩子的行为源于父母的管教,源于父母行为的影响。文明守则人人得以遵循,美好家园需要市民共同营造,但若每人都伴有这样、那样的不文明行为,家园还会和谐吗?而文明行为需从小养成,因此父母行为不可不文明,父母的责任也非常艰巨。车窗垃圾是新型垃圾,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逐步提升,但是车窗垃圾也给社会环境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一辆公交车上,妈妈带着小孩坐在车内,小孩一边吃苹果一边唱歌,妈妈拿着纸巾给小孩擦小嘴,随手将纸巾丢出窗外,小孩见状将吃剩的苹果也顺手丢出车外……正好砸中车外打扫清洁的阿姨。公交车开过去了,剩下阿姨在风尘中埋怨:谁这么缺德啊,真是的!试想一下,这苹果给城市环境带来多大的影响,如果人人都这样,街道清洁如何保证?另外,如果苹果砸中街上自行车或摩托车,是否又会引发车祸?小孩的行为完全源于妈妈,父母不雅行为对孩子的影响有多大?

2.不良品行,有悖社会公德。尊老爱幼即指尊敬长辈,爱护晚辈;尊敬师长,爱护幼小,形容人的品德良好。但是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人以自我为中心,不论你是长辈、师长,都不屑一顾。一辆公交车上,母亲抱着孩子坐在座位上,上来一位老奶奶,座位已经没有了,老奶奶站在母亲旁边。同站着的人说道:“这位美女,让老奶奶坐下啊。”谁知,母亲言道:“我抱着小孩怎么能让她啊?”顿时公交车上一片安静,许久没有声音。突然公交车紧急刹车,老奶奶摇晃着倒在了母亲身上,谁料,孩子不禁大呼:“讨厌,挤着我了!”尊老爱幼是我国几千年来的优良传统,但是孩子母亲并未传承,同时还给孩子做了坏榜样,影响了孩子的品行。强强的爸爸是木工,从小拜师学艺,出师后却因工程与师傅反目成仇。强强在街上见到师公也不问好……试问:这样的孩子有何爱心?有何道德?是教师失职,还是父母未做好榜样?

3.恃强凌弱,有违品行修养。小王的爸爸是村里的干部,平日里因职权在村里横行霸道,但每当社区领导临检,便言听计从,卑躬屈膝的。这还不止,小王爸爸长期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一张利嘴,早已让村民受不了。受到爸爸的影响,小王在学校亦是如此,常欺负老实的同学,而对强势同学友好。品行修养是素质能力的一部分,如今已成为社会人才综合评价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大多父母并未重视这一点,反而在孩子面前毫无遮掩将自己缺点尽显,给孩子带来的是严重不良的影响和后果。小丽妈妈是农村的,嫁入城市常受婆婆白眼,加之小丽是个女孩,老一辈重男轻女思想让小丽所受关爱极少。因为自身常受婆婆白眼,小丽妈妈常常自卑,在家也总说不起话。爸爸常年在外公干,小丽多围着妈妈转,不爱说话,在校期间因内向常常没有朋友,有时还会被同学欺负。恃强凌弱有违品行修养,但自卑对品行修养也具有影响。在家庭环境及父母影响下,小丽内向、自卑心理的形成,严重影响了其品行的修养。但婆婆的行为也让人感到可耻,歧视农村人,重男轻女思想也严重影响了后辈的健康成长。

二、独善其身,相善其群,做孩子的良师

性格决定孩子的行为、品德和修养,不少细心的父母都会发现,孩子在平日的生活、玩乐、学习中,性格逐步养成。在父母的引导下,有的孩子合群、忍让,有的孩子却任性、自私;有的孩子胆大、勇敢,有的孩子却胆怯、怕事……这些生活、玩乐、学习中的表现,便是孩子性格的组成。而对家长而言,如何才能做好孩子的良师呢?

1.以身立教,树立榜样,引导孩子诚实做人。模仿是孩子与生俱来的本领,父母的一言一行都可能影响孩子。因此,作为父母,应以身立教,给孩子树立诚实的榜样。生活中真心诚意对待身边每位家人、邻居、同事和朋友,对每件事都能如实交代,不撒谎,不骗人。同时正确对待孩子的过错,温和、鼓励地进行教育,并与孩子一起分析探讨,让孩子切实感悟自身问题所在,并能在以后的生活中纠正。另外,还应及时满足孩子合理的愿望与要求,给予孩子信心和希望。若孩子愿望或要求一时无法满足,也应对其讲明原因,让孩子深刻理解并支持父母的决定。当然,满足并非一味迁就,不满足也并非一味拒绝,这样易给孩子撒谎创造机会。

2.悉心营家,提供呵护,培养孩子的自信心。影响孩子自信心的因素很多,家庭、个人生理心理、家长等。这些因素中个人生理心理因素多在后天影响,但家庭和父母则在最初。家是孩子的港湾,父母悉心经营家庭,营造和谐、愉悦、幸福的家庭环境,给予孩子安全感和爱的呵护是职责所在,也是建立和培养孩子自信心的关键。父母是孩子的引路人,指引其生活、学习与成长。若家庭环境和父母引导方式有别,则会导致孩子心理扭曲,如懒惰、撒谎等。生活中,每位家长都应如此,孩子在幸福的家庭环境中成长,心理健康,心态端正,自信心也会不断提升。同时,在生活中,家长也应为孩子提供独立发展的机会,如打扫家庭卫生、洗衣服等,并对孩子的进步及时给予表扬和鼓励,这样对增强孩子自信心非常重要。

3.以身作则,启发教育,培养孩子勤奋品质。责任感是一个人品质的表现,若没了责任,如何担当社会大任呢?因此,培养孩子勤奋品质,造就其责任感非常重要。但父母言行会影响孩子的行为,作为父母应以身作则,用勤奋去感化孩子,同时给予其启发教育,从小培养勤奋好学的优良品质。生活中,可以布置孩子力所能及的劳动,根据孩子身体情况让其体验劳动,逐步让其感受劳动的价值,并珍惜父母与他人的劳动成果。这样不但能避免孩子养成无所事事的不良性格,还能逐步培养孩子的勤奋品质。另外,还可以多宣讲一些名人故事、传记给予孩子启发教育,让孩子以此为榜样勤奋学习。

三、总结

综上所述,父母的言行严重影响孩子性格的形成。不良言行会导致孩子养成怪癖或不端的行为品质,而良好的言行则是孩子的指明灯,引导着孩子健康成长。因此,作为家长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切莫对孩子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其健康人生。在生活中,父母应树立好榜样,结合孩子情况,实时改变策略,担起“教师”的责任,以身立教、以身作则,全程陪伴,引导孩子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第5篇:幸福格言范文

在不同行业,研发服务业的成熟度不同,在以创新为驱动力的生物医药领域,以CRO(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合同研究组织)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生物医药研发服务业得到迅速发展,其态势备受关注。

理解生物医药研发服务业的概念需结合研发服务业的概念和生物医药研发的特点进行剖析。我们认为,生物医药研发服务业是指运用生物医药研发所涉及的相关知识和技术,为生物医药研发活动提供研发策划、技术支撑和成果转化服务的产业。包括产业促进、行业规划、政策咨询、投资咨询、技术咨询、创业孵化、研发技术、成果评估、技术交易等服务内容。该定义是从技术的角度来下的,其核心是拥有专业的知识和技术;其目的是通过为生物医药研发提供服务,最终促进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服务的主体包括研究院所、高校、行业协会、科技中介机构、医药信息咨询机构、研究型企业和服务型企业(包括公共研发平台、综合园区、孵化器等)、临床药品研究基地、销售企业、管理顾问公司、知识产权事务所等;以制药公司、研究院所、高校、生物技术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和专利持有人等为服务客体。

经过专家咨询、到企业实地调研并结合药物研发相关知识,我们得出以下研究成果。生物医药研发策划服务主要对生物医药研发活动进行宏观的分析、规划;生物医药研发项目服务则是对项目研发链条上的各环节提供具体的技术和知识的服务;生物医药研发成果服务为生物医药研发各阶段取得的成果的规划处理提供服务。

二、生物医药研发服务业的个性特征

通过深入研究生物医药研发的特点以及专家咨询,笔者认为生物医药研发服务业的个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生物医药研发服务业具有高度管制的特征

生物医药产业是与人的健康安全,甚至是生命密切相关的。在各国的生物医药历史上,都曾经发生过一系列的因使用化学药品而中毒,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鉴于此,目前,各国都已经制定了较为严格的药品监督和审批制度。美国的FDA(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在全球率先实施了临床研究者指导原则,即经过不断完善和发展后而形成的GCP。随后在1994年世界卫生组织也实施了GCP指南,并强制要求其所有成员国都必须执行这个共同的标准。

近年来,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国际协调会积极推动和倡导具有国际统一标准的规范,包括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新药的商品化必须经过漫长的测试和认证过程,在进行Ⅰ、Ⅱ、Ⅲ期临床试验前需进行药品临床试验申请,通过Ⅲ期临床试验后,为了能够上市销售,制药商还必须向药监部门提交新药上市申请(NDA),经过严格的审批后方可上市销售,而审批过程往往需耗费时日。药品获准进入市场后,还需定期向药监部门报告药品的不良反应事件或其他有关药品经历的报告,或接受药检部门的检查,一旦出现严重的不良反应事件,药品就面临被召回的命运。生物医药研发服务业与生物医药研发息息相关,为生物医药研发各环节服务,必然受到政府的高度管制,如GCP、GLP、新药报批等生物医药研发服务业的重要内容,都受到严格监管。

我国的GCP明确要求,一切以人为研究对象的生物医药实验必须无条件遵守《赫尔辛基宣言》和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颁布的《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道德指南》的道德原则。GCP还规定,进行药品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准备在人体试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该试验的目的,要解决的问题,预期的治疗效果及可能产生的危害,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选择临床试验方案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标准。GCP要求进行试验前,必须以合适的方式得到受试者的书面知情同意书,同时规定每次试验均要求得到伦理委员会的审核和批准,这样有助于受试者(包括健康志愿者和合适的病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在研究过程中得到可靠的保护。不仅如此,GCP还同时对药物的临床试验设计方案;研究者、申办者(新药研究开发者)和监察员的职责;临床试验的制备、试验记录、数理统计与分析、试验结果的报告等过程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因此可以保证临床研究数据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准确性。

中国SFDA(Stat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临床试验必须在取得GCP认证的机构进行,从2007年1月1日起,创新药、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成为首批非临床试验必须在符合GLP要求的实验室进行的药品。为了监督和管理己取得认证的机构,药检部门还将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和飞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将责令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收回批件,并予以公告。

SFDA成立以来,先后组织修订和制定了急需完善和使用的行政法规,其中与新药审批和上市息息相关法律或者法规主要包括:新药审批办法、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仿制药品审批办法、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进口药品管理办法、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品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C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等。这些法律或者法规的出台与实施,是对生物医药研发的管理与监督更加规范、系统和全面,无论是从新药品的研发到登陆市场的整个流程管理均可以做到有法可依,切实地做到了依法审评与依法管制。此举对加强生物医药研发服务业的宏观调控,减少低水平重复己经并将继续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

2.产业价值链长,分工细化程度高

美国哈佛商学院的MichaelE.Porter1985年在其所著的《竞争优势》一书中首先提出了价值链的概念。所谓价值链是指一种商品或服务在创造过程中所经历的从原材料到最终产品的各个阶段的价值创造活动。在产业范围内围绕某种商品在生产、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环节之间的关系,也就是某种商品的上下游关系和功能作用关系即为产业链。生物医药研发服务业的价值链包括从早期的策划到立项、基础研究、GLP、临床申报、GCP、生产许可、GMP、GSP和市场管理等多环节漫长的过程。

生物医药产业所具有的周期长、风险高和投入大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生物医药研发服务业的相关产品附加值高、产业价值链长。伴随着生物医药开发水平与技术的不断提高和创新,在传统医药研发产业链的基础上,产业链在不断延伸,衍生出许多新的增值环节。如基础研究就可以细分为靶标确认,先导物的发现、制备及生物学活性的筛选、优化等环节;GLP又可细分为实验动物模型、质量控制标准、药品的稳定性、药品的安全性评价等环节。生物医药研发服务各阶段所需的技术是完全不同的,一个科研人员不可能擅长产业链上的每项技术,完成所有工作。因此,从技术角度来说,需要产业链上各个环节的衔接。另外,从经营和投资的角度来看,由于价值链长,运作周期相应也长,所需资金巨大,决定了单个企业很难从始自终单独完成一个项目的产业化,还需要在研发各阶段都有经营和投资的接力。因此,医药研发服务的各阶段都必须由各细分领域的专业人员来完成。许多中小企业专注于自己擅长的细分环节,从事专业的研发服务,他们分工负责又互相依赖,能够根据环境的变化及时做出反应,灵活调整,迅速组织起来提供满足顾客需要的“定制式”产品服务,使得研发链条各环节都是由各专业细分领域中最优秀的服务供应商来完成,从而能够缩短研发时间,提高研发效率,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制药公司也容易控制预算。

3.服务模式多元化,以CRO为主旋律

生物医药研发服务业的服务模式多样,按不同的分类标准有不同的模式。按服务内容分,可分为信息服务、技术服务和成果转让服务等。按组织模式分,有合同研究组织(CRO)和科学研究管理组织(TMO)。按经营模式分,有虚拟经营和战略联盟,它们是研发服务模式发展的趋势。

目前CRO依然是生物医药研发服务业的主旋律,2004年,CRO承担了全球l/3的新药开发的组织工作,在所有Ⅱ、Ⅲ期临床中,有CRO参与的占2/3。根据Frost & Sullivan的统计,2005年CRO的全球市场规模达163亿美元,2008年已经达到250亿美元,增长率高达14.6%,远远高于同期全球9.5%的平均科研投入增长率。Qu1nt1les、Covanee、Kendle等CRO巨头已在世界几十个国家建立了研究机构,现已形成实力强劲的跨国临床研究网络。

4.全球化趋势加强,跨国公司为主要推动力量

当今社会是知识经济的社会,创新能力是衡量一国或地区竞争力的关键,作为国家和地区创新能力核心组成部分的研发资源成为各国竞争的焦点。东欧、新加坡、中国、印度等国家是当今世界公认的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而这些国家和地区将成为新一轮研发投资的聚集地,各大跨国医药公司正紧锣密鼓的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建立和开发研发中心,同时北美、欧洲这些相对较为成熟的生物医药研发服务业也渐渐的向着新兴市场转移。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的医药产品要想进入国际市场,借力国外的企业或实验室被证明是一条可行之路。

但是,当前医药研发全球化的主流是从发达的北美、欧洲向亚太、非洲、东欧等地区转移,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转移的业务还很少,到目前为止,较为成功的是印度的企业。大多数印度企业企图在广大的国际市场上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当他们在拓展新的市场时,大都依赖于当地公司的经济实力。

跨国制药公司依然是全球医药研发投入的绝对主导,2004年,投入最高的前十大跨国制药公司的研发投入约占全球研发投入的80%,跨国公司经营战略的调整是生物医药研发服务业向着全球化快速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随着国际竞争日趋激烈,为了抢占重新配置和获取研发资源、降低研发成本提高研发效率,新兴市场、扩大市场规模,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跨国制药公司实施开放式创新战略,以产品价值链的拆分与整合为依据,专注于核心业务,将非核心业务外包出去,使其生产向着“模块化”方向发展。此外,跨国公司从事产品早期开发的项目越来越少,更多的是从小公司或科研机构购买早期开发的产品来从事后期开发。2005年Pfizer提交给FDA审批的六个新药有三个不是Pfizer内部研发的;EliLilly从2000年至今推出的九个药品,只有五个是内部研发的,一个是合作研发,三个是外部研发。根据市场研究公司Datamonitor的调查,目前跨国公司销售的产品20%来自于技术许可,4年后,这个比例将上升至26%。跨国公司的战略调整为众多的中小企业和科研机构从事生物医药研发服务业提供了机遇,加速了生物医药研发服务业的国际化、一体化发展趋势。

跨国的大型制药企业是全球领先的几家CRO的主要客户,比如说昆泰跨国公司,其仅仅凭借承接制药公司药物研发外包和处方药销售管理外包的业务便成为全球500强企业,昆泰跨国公司只承接全球制药公司前50位的企业的业务。再比如Parexel公司,其前五大客户为其带来了40%的营业收入。

三、结束语

近年来,生物医药研发服务正不断地从生物医药产业发达的北美、西欧等地向亚洲、东欧等国家和地区转移。如何把握研发服务转移的机遇,积极与国际接轨,充分利用我国在生物技术领域的科研基础、临床资源和成本优势,发展生物医药研发服务业,提高我国生物医药产业的创新能力,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6篇:幸福格言范文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个性化知识服务;问题;对策

一、个性化知识服务概述

1.发展背景

数字图书馆简单说是把传统图书馆虚拟化、数字化、信息化,随着数字图书馆的深入发展,里面的内容量、信息量呈几何级增多。以往用户只是简单查询信息知识的需求现在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变,面对众多查询到的信息,如何尽快从中提取用户需要的有用信息是当前数字图书馆服务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因此如何提供一种协助用户进行专业全程解决问题的个性化知识服务方式,就显得非常现实和迫切。

2.服务特征

数字图书馆个性化知识服务主要是面对不同用户的不同需求,根据用户需要解决的问题和面临的实际环境,从用户角度出发,为用户提供解决这些问题的个性化方案服务。数字图书馆个性化知识服务理念新颖,加之面对解决问题具有多样性等特点,所以与传统服务模式比较起来,还是有许多不同。它的特征总结起来主要是,从用户角度出发,提供一套针对不同用户个体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并将服务融入到用户需解决的问题过程中的一种专业性和个性化的服务。

3.服务模式

当前我国数字图书馆个性化知识服务的研究刚刚起步,服务模式及服务内容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定,本文根据现阶段数字图书馆所提供服务的特点,将提供的有关个性化的内容初步归纳为以下几种模式:

(1)参考咨询服务模式

参考咨询服务是数字图书馆个性化知识服务的主要内容,其利用数字图书馆的资源内容,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搜索、收集所需要的知识信息并对所咨询信息内容进行类型分工,利用分析技术手段对内容进行技术加工,以提升用户咨询服务内容的科技含量,帮助用户解决所面临的学术、科研上的各种专业需求。

(2)专业化信息服务模式

这种模式是按照数字图书馆馆藏信息、资源,从不同专业领域来组织相应的服务,从个性化的角度来提升对用户的需求支持力度。如国外的一些大学数字图书馆采用从前到后垂直组织管理模式,不再按业务流程来按排图书馆管理人员,而是从专业领域按排具有专业学科背景的人员从事该专业的图书馆资源建设、信息分析、咨询检索等相关服务内容。我国一些大学,如西南财经、清华大学等图书馆也已经不同程度的开始尝试类似的服务方式。

(3)个性化定制服务模式

该模式是数字图书馆提供个性化知识服务的具体内容之一,数字图书馆的用户群体较复杂,需求也五化八门,变化多样。现阶段,大多数数字图书馆基本都是通过树状目录方式来查阅检索信息和资源,不同用户看到的往往都是相同的界面和信息,这已不能满足用户千差万别的信息需求。如果采用个性化定制服务模式,可以根据用户的专业、群体等信息,由专业的图书管理人员从专业领域协助用户获得真正所需的信息和资源,并可以以定制信息方式主动提供给用户,这样就可以大大有效地省节用户时间,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以获得理想的服务效果。

(4)资源共享服务模式

这种服务模式主要是从用户需求出发,对需求的信息、知识的收集、获取、交换、互动等进行一种新模式管理。通过组建专业信息平台,为具有共同需求和目标的用户提供一个资源共享和交流创新的环境,以使用户能够体验和获得更高层次的个性化知识服务。

二、个性化知识服务存在的问题

1.信息资源建设问题

个性化知识服务要求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上,要改变以前只重资源建设不重用户需求的现象,在信息资源建设中要从用户的需求出发,将本单位最具特色和用户最需要的信息资源,作为主要建设对象资源,强调资源的专、独、优,以适应用户的个性化需求。

2.信息安全、知识产权问题

在互联网领域,信息安全一直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如何避免用户数据的意外丢失以及病毒危害等信息安全方面的问题的发生是数字图书馆个性化知识服务建设中的重中之重。用户的个人信息、游览记录、历史记录等隐私信息,都需要加以保护。另外随着我国知识产权、著作权的保护日益加强,对资源信息的著作权及相关知识产性等的保护问题也同样需引起重视。

3.用户研究的问题

为了提高服务水平,对不同用户进行个性化的知识服务,须对目标用户群体及需求进行必要的研究,这样有利于规划图书馆后续工作的发展目标。在用户研究中,要对用户分布群体、所属类型及特征和真正需求进行分析,注意掌握他们的心理活动和行为方式,创建适应个性化信息活动的环境,促进资源分享和交流。同时研究各个不同群体用户对图书馆管理工作的意见,收集他们的建议,准确了解到真实的需求信息,另外可以定期进行读者调查,了解用户对个性化服务的改进意见,以在工作中能够尽量满足用户个性化知识服务的需求。

三、个性化知识服务的对策

1.树立个性化服务的理念

在新时期下用户通过网络了解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多,这就要求图书馆相应的资源管理、人员配备、检索服务等相关工作理念也要随之调整,以适应知识数字化、信息化、个性化的需求。在观念上,要全员树立个性化知识服务的理念,工作中以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为首要目标,围绕着该核心开展服务工作,这样才有可能提供较好的个性化知识服务。

2.改变现有管理体制

在个性化需求越来越高的今天,以往传统的图书馆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个性化知识服务的需要,因此从业务流程上,图书馆的日常管理工作重心要向以提供个性化服务、提供更多咨询服务、方便用户获取信息知识等方面转移。管理体制改革主要是把传统的图书馆工作管理模式,改变成与个性 化知识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如领导体系和组织结构的改变,工作中引入网络化、信息化的管理,培养专业人员及服务创新等。

3.创新相关技术

图书馆个性化知识服务离不开互联网、IT技术的支持,这就要求相关行业及部门需密切联系,广泛合作,从提高为用户服务质量出发,不断创新数字图书馆的服务平台的核心技术。只有相关技术的不断更新发展,才能更好的促进数字图书馆个性化知识服务的开展。

4.提升人员素质

图书馆管理人员的素质对图书馆个性化知识服务的水平起到关键作用,这就要求在服务中要尽力培养一批具有高素质特别是有专业背景的信息化图书馆管理人员。图书馆管理人员不仅要具备必要的服务意识和良好的职业态度,还要必须能够掌握相关的互联网信息搜索、咨询筛选、资料分析、知识解答等方面的内容加工处理能力。咨询服务人员要具有专业的知识背景和专业解答能力,这样才能够适应个性化知识服务的需要,也才能更好的为用户开展数字图书馆个性化知识服务,满足用户个性化知识服务的需求。

四、总结:

总之,随着现代数字图书馆的不断普及和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往图书馆被动式的信息服务模式已很难适合时代的需求。在现阶段及未来的图书馆管理中,要及时转变管理服务模式、更新服务理念,主动为用户提供个性化和定制化服务。通过专业、高效、便捷的服务与用户建立起密切的信任和合作关系,为用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同时还要不断加强数字图书馆个性化服务相关技术的研究,提升服务管理人员的素质,使数字图书馆的个性化知识服务水平不断得到提高。

参考文献:

[1]曹志梅.数字图书馆的用户服务模式研究[J].大学图书馆学报2005(2)

第7篇:幸福格言范文

内容摘要:行政服务中心是我国推进政府职能转型、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焦点之一。本文从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目的和现状出发,探讨行政服务中心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关键词:行政服务中心 管理体制改革

行政服务中心概况

行政服务中心(行政服务中心是集信息咨询、审批收费、管理协调、投诉监督于一体的综合机构,主要负责对政府直属的职能部门进行有关集中审批事项的管理、指导、监督和协调),或称“一站式”服务中心、综合办事大厅等等,对审批事项实行一站式审批和一条龙服务,它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政府中与社会生活发生直接关系的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各个部门进行集中和整合,在各个职能部门中建立行政审批服务科室,由这些科室组成一个办事大厅,需要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民众只要到办事大厅就可以接受一站式服务。

行政服务中心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服务中心定位模糊

行政服务中心本身并不是政府改革计划的一部分,而是社会呼应、政府推动、部门妥协的结果。因此,它的产生具有极大的自发性,缺乏理论上的指导和法律上的规范。

目前,我国各地行政服务中心的发展情况参差不齐,表现出极大的不平衡性。究其原因,从根本上说,是缺乏一个来自官方的明确的定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为依法进行行政审批提供了一个可靠的依据,是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重要保障。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这些条款为行政服务中心的建立提供了法律的依据。然而尴尬的是,有关行政服务中心的法律规定,仅限于此,而且这仅仅是个原则性、指导性的规定,缺乏具体化的规定,遑论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

那么,行政服务中心到底是一个什么性质呢?从名称上,行政服务中心、联合办证大厅、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便民中心等等,不一而足。从性质上,临时机构、政府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性质)、政府派出机构(行政机构性质)等等,定位不一,具体机构的性质取决于当地政府甚至是主管领导个人的决定,具有极大的随意性。合法性是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没有一个来自官方的正式的定位,行政服务中心的合法性基础受到极大的质疑,权责分配含糊不清。

(二)行政服务中心虚无化

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主旨之一在于秉承精简高效的原则,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更好地服务群众。为达到这一目的,需要真正的把原各职能部门的审批权力下放到大厅窗口,在行政服务中心的监管和协调下,实行一站式服务,避免办事群众多头跑。但是实际情况却是,职能部门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实质性授权太少,权责不够明确。由于制度的缺失,哪些审批项目入驻大厅并无统一规范,所以各职能部门入驻大厅的项目具有极大的随意性,突出表现为放权不够彻底。有些项目的审批权原来下放到窗口,过了一段时间又收了回去;有些原来达成了进驻协议,却由于种种原因最后不了了之;有些由于领导者个人的喜好而随意地进驻或者撤出,行政服务中心本身也无可奈何;有些职能部门把无关紧要的项目入驻大厅,但是实质性的审批权仍然在原单位,客户来了也办不了项目,得到的答复却是可以去原单位办理等等。结果原有的行政手续没有被简化,行政服务中心本身反倒成了新增加的服务成本的一部分,其设计初衷与尴尬现实之间可谓是南辕北辙,相去甚远。

(三)二元管理体制导致行政服务中心效率低下

行政服务中心建立的目的是为了提升行政效率,可事实上却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其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二元管理体制的存在。

二元管理体制表现在两层意义上:对于职能部门,上级职能部门的垂直管理与地方政府平行性的地域管辖;对于窗口工作人员,所属职能部门的人事权和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权。对于第一层意义,现在我国的行政服务中心仅仅设立在地方,特别是县一级行政单位,市、省和中央并没有类似的机构存在,所以,涉及到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进行的各部门联合办公,如果需要同垂直管理的上级职能部门进行联系,那么,就会缺乏一个对应的单位予以受理。

对于第二层意义,现阶段行政服务中心扮演的是协调员的角色,除了行政服务中心自身一些工作人员外没有其他工作人员,进驻窗口的工作人员都是由职能部门抽调而来,人事管理权仍然在原单位,编制和薪金发放也是归原单位。这样就导致了一个问题,目前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多数采用的是轮流进驻的方式,而且轮驻的时间都较短暂,频繁的人事调动,导致各窗口之间,窗口和中心管理层之间缺乏应有的熟悉和默契,在涉及到多窗口的联合办公中,这种信息沟通的缺乏尤为突出。更严重的是,人员走马灯式的轮换,导致整个中心在精神上的自由散漫,同时,由于中心本身没有人事权,对窗口工作人员缺乏有效的节制,考勤和奖惩制度也仅仅具有象征性意义,因此行政效率的低下也就不足为奇了。

完善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建议

(一)明确行政服务中心在行政体制内的定位

行政服务中心经过十几年的建设,显现出了巨大的制度优势。现在的当务之急,要明确其定位。既然没有明确的规范在先,就应该补充规范在后。我们知道,一方面,目前行政服务中心的设立,可以称得上法律依据的只有《行政许可法》中的寥寥几条,宣示性意义更大些,操作性欠缺;另一方面,《行政许可法》是规范行政主体行为的行政行为法,事实上,该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本身也是对特殊情况下行政权归属的界定,而非对行政主体法律地位和组织形式的界定。进一步讲,相对于“行政行为法”的《行政许可法》和“行政救济法”的《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我国目前缺乏一部统一的完善的“行政组织法”,不能对行政主体的组织形式进行统一规范。更重要的是,《行政许可法》整部法律的适用对象是行政主体,然而当我们来审视行政服务中心时,却发现在各地的行政体系中根本没有它的位置,因此,连《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这个不是法律依据的法律依据也被推翻,无法适用了。所以,要明确行政服务中心的法律地位,只能另辟蹊径。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定位为事业单位相对来说较为妥当。这样行政服务中心就成了如下情况:行政服务中心本身是一个政府直属的派出性机构,属于事业单位。中心有自己固定的组织和人员,鉴于其服务性质,中心人员编制和工资由财政负担,运营经费也纳入财政体系。中心以下各个职能部门依据实际需要,组成统一的综合服务审批科,以整体形式入驻中心,保证综合服务审批科及其人员的原始性质。也就是说,综合服务审批科和其人员,仍然归属原单位,只是实现了办公地点的集成化。而中心作为这一集成化单位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对入驻的窗口单位享有管理权和监督权,但不享有人事权和财政权。各个单位的人动等都是各个单位内部的事情,不影响中心整体的运作。仅当职能部门入驻时,中心才享有管理权和监督权,对入驻窗口进行协调和监督。同时,因为保留了原有的行政编制,人事权仍然在原单位,该运作模式也能满足窗口工作人员自身的职务升迁的需要,达到了行政服务中心与窗口单位、窗口工作人员与所属单位“双循环”的良好衔接。

同时,在二元管理体制下,鉴于窗口单位在行政服务中心内的实际情况,应当强调行政服务中心对于入驻窗口人员的管理权。由政府牵头,行政服务中心领导层和职能部门共同选派入驻窗口的人员,以此来保障入驻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窗口的办公效率。此外,在保证窗口人员内部升迁的可能性的同时,使窗口人员相对地固定化,人心安定才能有所成就。

(二)建立行政服务中心的监督机制

行政服务中心没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除了定位不明,最主要的原因是原职能部门不愿意下放权力给窗口单位。就行政服务中心而言,要解决这个问题,需作如下努力:

其一,在行政组织制度、行政运行制度上予以完善。提高领导者的认识是必须的,但是领导者个人的重视能解决一时,却不能长久地维持。因此,必须在制度上予以完善和保障,出台规章制度来予以明确。对于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权力下放的职能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问责,追究其部门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其二,在监督制度和救济制度上,应当首先完善行政服务中心的相关制度。确立首问责任制和全程陪伴制,以第一受理窗口为首问窗口,以第一受理人为首问责任人。由首问责任人全程陪同客户办理相关事项,杜绝相互推诿。在问责问题上,行政服务中心是直接管理主体,客户在办理业务时,如果对办理流程和审批结果不满意,首先向行政服务中心相关的督查科室进行投诉。因此,要完善行政服务中心自身的监督制度,把中心的监督权力实体化,使其真正能从头到尾监督入驻窗口的工作情况,并能随时予以纠偏,应当明确督查科室的职权,对各个窗口单位进行监督,把问责制度、奖惩制度和考勤制度落到实处。

鉴于行政服务中心的特殊地位和性质,为达到这一目的,应当对现行的《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进行修订和补充,增加有关行政服务中心的职责和作用的条款,把行政服务中心在行政救济中扮演的角色明确化、法定化。通过修订法律,实现行政服务中心与各入驻窗口在责任承担上的一体化,也使得问责行政服务中心成为可能。同时,内部监督和公力救济也是远远不够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服务中心自身的特点,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和公众监督制度,形成中心窗口和办事群众的有机互动。

(三)完善行政服务中心的配套制度

任何一个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想要发挥作用,都离不开相关部门的配合和体制的完善。作为行政服务中心,需要有相关的上下级组织配合,也需要相关的职能部门的配合。

首先,在中央和省一级,应当成立相关的行政服务中心管理部门,做到对基层行政服务中心的对口接应。其次,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的都是些贴近民生、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而且很多审批事项具有时效性、地域性特点,不需要也不可能全都到县级的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因此,应当完善行政服务中心的基层组织,在乡镇一级建立便民综合审批分中心,根据人民群众的需要,进驻相关的审批事项,让老百姓能够就近及时办理,真正达到便民的目的。在乡镇一级的便民服务中心应当设立公告牌,让人民群众能够及时知道所办事项的程序、时效、标准、费用等。鉴于县行政服务中心与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的主从关系,还应当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提供类似医院的“专家挂号”服务,通过网络手段,实现同步传输,把乡镇不能办理的事项传递到县服务中心,让百姓不离乡镇即可办理。

总之,我国行政服务中心的诞生与发展,是由传统的“为民做主”的管理型政府向“公共服务”的服务型政府转型的有益尝试,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及时地发现各种问题,不断地总结经验,真正把行政服务中心这一机构用好,为我国深化市场化进程和政治体制改革提供帮助,实现服务型政府的社会追求。

参考文献:

1.邓雪琳.整体政府与我国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10(8)

2.田少婕.我国行政服务中心的合法性探究[J].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2009(7)

3.冯光.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实践与理论思考[J].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

第8篇:幸福格言范文

一、重塑教师的“职业幸福感”

当今,由于教师的工资待遇普遍偏低,使得教师的社会地位很难有所较大改观。但教师的地位首先要在校园中得到提高,才能得以在全社会被认同。因此,中小学的教育管理者要以诚心对待教师。当教师取得工作成绩时,要给予肯定。

曾经看过一个关于“什么是使人幸福的最重要因素”的调查,调查结果表明:金钱并不是“幸福感”的重要因素。而人的职业幸福感往往来自于对工作的一种感受和体验。比如,领导的赏识和鼓励也能给人带来一种幸福的感受。美国心理学家赫兹伯格提出,“领导的赏识”是重要的激励因素和手段。因为,领导的赏识意味着被赏识者在组织中的位置、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工作成绩是否得到认可等,而所有这些都影响着教师的幸福体验。因此,教学的教育管理者要以赏识的目光看待教师,让他们体会到做一名教师的“幸福感”,自然会激起他们主动寻求专业发展。

二、尊重教师的个性“教学主张”

人的个性是个体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形成的社会独特性。但是教学的教学“个性”是有一定标准的,只有达到一定的教学境界,才能称作教学个性。所以,教师的“个性教学主张”是不能随意打破的。片面的教师专业发展,是把教师当作失去生命性的“工具”。教学中,教师仅是以谋生的职业劳动完成学校交付的教学任务,完全没有教学的乐趣和工作的热情。

让教师求得专业发展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教师教学的实效。但如果教师本人的教学特色无法在课堂展现,那专业发展也就失去意义。因此,学校要为教师提供施展个性魅力的空间,不能以统一模式去要求教师的课堂模式。新课程强调学生的“个性发展”,同样对于教师也需要个性的教学风格。只有当教师运用了自己所学习或领悟的教学理念或教学方法,然后收到成效时,教师才会有一种成功的体验。这种体验会激发他积极参与专业发展的积极性。然后再把通过专业发展得到的先进理念和方法等,运用到自己的教学实践中,在获得成功的同时,又会进一步强化专业发展的积极性。

三、关注教师的“人格尊严”

第9篇:幸福格言范文

摘要:在《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复议法》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了很多问题,直接影响了行政救济的落实,并使行政执法活动引起的大量争议无法得到公正、及时、有效的解决,既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树立政府权威,也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必须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

关键词: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复议委员会

1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1对行政复议的性质定位不明确

行政复议的性质关系到行政复议立法的价值取向,也关系到整个行政复议制度的构架,以及行政复议工作的发展方向。因此,对行政复议正确定性非常重要。一直以来,对行政复议的性质定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和纠错机制,称为“监督说”;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行政救济制度,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时,申请复查及纠正的救济制度,属于通常所说的“民告官”的范围,称为“救济说”。虽然二者并不对立,但层级监督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在性质上以行政手段为主导;而“救济”是外部行为,独立于行政执法机关之外,在性质上以司法手段为主导,理论上二者不能共存。

1.2行政复议范围还需完善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有些界限需要进一步明确,特别是有些热点、难点问题。如:《行政复议法》没有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因而导致公务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与保护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一样,两者都应该有充分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手段。国家公务员虽然可以通过行政申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申诉与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不可同日而语,后者的救济更加有效。《行政复议法》将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救济排除于复议之外,这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大缺陷。随着我国加入WTO,在司法行政方面也相应的出现了一些新问题,这也迫切要求我们完善《行政复议法》,与国际接轨。

1.3行政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工作机制不顺畅,且缺乏独立性

按照复议法规定,我国的行政复议机构是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从表面上看,法制工作机构不同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其他执法机构,较之其他业务机构相对独立,从而在复议审查过程中主持人与执法者身份相分离,从而体现法律审查中的自然公证法则。但从行政组织结构上看,它在组织关系上与其他内设机构并无太大区别,因而在承办具体复议事项时难免由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上下级领导关系而受部门利益或偏私的影响,其复议活动实际上无法独立进行,从而无法保证在复议审查中的公证、中立的立场。而这种设置上的缺陷,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复议工作机制的不顺畅。

1.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不畅,增加累诉

《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是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的法律制度,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完整的行政及救济的程序,行政管理相对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选择先申请行政复议,寻求行政救济;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再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除法律规定复议前置的以外。但在实际情况中,两者并没有衔接好,主要体现在:①行政复议申请范围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没有衔接好;②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该不该提讼问题没有衔接好;③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上相互矛盾。

2对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思考

行政复议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寄寓于社会主义政治的法律规范,在社会全面进步和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下,必须本着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在总结过去的经验与不足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成功典范,结合我过的国情,顺应现代行政法的发展方向,进行必要的改革,全面加强行政复议建设,以此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维护法律公正统一。

2.1在性质上,要对行政复议制度作准确和明确的定性

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准确且明确的定性是行政复议制度发挥作用的前提。从理论看,首先,行政复议从性质上分析,政复议都是作为法院司法救济以外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存在;其次,行政复议的启动应以申请人提出申请为前提,不告不理,是被动的监督;再次,从行政复议表现形式看,它是一种居中裁决行为,是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两个平等当事人之间进行居中裁决的司法行为,而不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单向监督行为。从实践看,行政复议实行全面审查原则,通过对案件的审理,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是行政复议的职责所在。将行政复议定性为行政救济制度,也并非一定走全盘司法化道路,行政复议不必通过搬用司法机关办案程序来体现救济性质,完全可以有自己的特色,但必须坚持机构的独立并有严格的程序。

2.2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从实体上适当扩大行政复议的受案和审查范围

行政复议法通过概括、列举、排除三者结合的方式确定行政复议的范围并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可复议的范围之中,这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重大创新与进步,但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目前我国行政复议的范围仍然较窄,需要进一步扩展。行政复议领域的拓宽可能会涉及两个比较大的方面,一是申请人资格的标准需要大大放宽,只要是受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企业或其他团体、组织,都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二是行政行为的范围也要放宽,不但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抽象行政行为也应当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同时我国行政复议法把内部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复议的范围之外,这种做法容易导致公务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得不到行政复议的救济,也与现代行政法治的平等精神相背驰。因此,有必要把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

2.3建立行政复议的回避制度和听证制度

为了加强对行政复议行为本身实行有效的监督,首先要建立行政复议的回避制度,如果行政复议人员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有其他的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或其应当自行回避。其次要建立行政复议的听证制度,对于案情重大、复杂,涉及利益面广影响力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必须适用听证程序。听证一般应公开进行,但如果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但听证内容必须以笔录的形式保存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