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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告公布时限
市联社直属企业、基层供销社、机关各科室应当于每年3月3 1日前,通过本级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方式公布本联社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报告的内容
市联社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本年度自1月1日起至1 2月3 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本单位全年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2.本单位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工作情况;
3.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总数,各分类政府信息数量(具体分类见附件表1);
4.全年通过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渠道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
5.公开查阅场所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本级政府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数量。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及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年度内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场所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2.年度内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数;
3.年度内不予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件数; .
4.年度内已答复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件数。
(三)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费用减免情况。
1.年度内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取的费用总额;
2.年度内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情况。
(四)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1.年度内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复议的件数,其中包括:
(1)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2)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件数。 .
2.年度内共引发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件数,其中包括:
(1)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件数;
(2)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3)判决变更的件数。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1.上级联社机关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中指出的工作不足,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2.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和社会评议中发现和反映的问题,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3.如本单位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诉讼的,除复议决定维持、判决维持的以外,其他引起行政诉讼的行为要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
4.如本机关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形成公民投诉的,说明造成投诉的原因及整改措施;
5.本机关自身发现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
(六)年度内澄清虚假信息、不完整政府信息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八)附表。
三、附则
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应当编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有关表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有关表格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指标 单位 数量 全年主动公开信息数 条 通过各种渠道公开政府信息数 其中:I.政府网站 条 2.新闻会 条 3.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 条 4.通过政务公开栏公开 条 5.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条 公开查阅点查阅人数 人次 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量 人次
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即将实施【2】
自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以来,一年一度的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在今年有了新变化,从10月1日起改为了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在此,河西工商部门提醒广大企业要改变企业年检的传统观念,及时报送企业信息年度报告。
2014年8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 为规范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资金融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 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人到登记机关办理。
当事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第四条 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持下列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 《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等;
(二)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
(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八)抵押人、抵押权人认为其他应当登记的抵押权信息。
第六条 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需要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七条 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者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下,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形式要求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办理,在当事人所提交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理由。
第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设立动产抵押登记档案,并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及时将动产抵押登记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各一式三份,抵押人、抵押权人各持一份,登记机关留存一份。
第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有关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也可以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到登记机关查阅、抄录动产抵押登记档案。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登记机关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与其提交材料内容不一致的,有权要求登记机关予以更正。
登记机关发现其登记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与当事人提交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更正。
第十二条 经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登记机关可以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对相关的动产抵押登记进行变更或者撤销。动产抵押登记变更或者撤销后,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原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
第十三条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化建设工作,通过建立互联网动产抵押登记系统、设立动产抵押登记电子档案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动产抵押范围我国的动产抵押制度并没有一般性限制条件,仅除《担保法》第37条规定的不可抵押的财产就没什么了。也就是说我国的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很广,有如下几类:
1.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 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对这类动产 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其自可象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
据新华社报道,自2015年9月1日新《广告法》实施以来,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各类违法广告案件约2.4万件,罚没款约4亿元。其中,查处互联网广告案件约3200件,罚没款约6700万元。监测显示,2015年9月以来,监测违法广告数据已连续数月保持在较低水平,广告违法率比新广告法实施前下降了84.29%。
这些数据既是消费者和监管部门所喜闻乐见的,也是广告市场主体责任意识增强的体现。随着时间的推进,电子商务等广告载体的多元化发展,行政机关对于广告违法行为的关注点是否有所转变,其适用的处罚依据又有哪些,处罚力度如何?本文将从行政处罚的角度浅析这些商家们在广告活动中可能较为关注与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广告违法行为的类型
此处所说的广告法其实是一个大概念,涉及了商品服务宣传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其市场主体涉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者乃至代言人等商业广告活动中的多方参与者。
而从广告违法行为的分类来看,较为常见的类型大致可以分为:虚假广告、使用最高级等绝对化用语、数据等引证内容不真实、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代言、使用医疗用语的非医药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医药广告中的代言人推荐、使用国家机关名义、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广告,以及食品、保健食品、医药、烟草、酒类、房地产、化妆品、教育培训、有投资回报预期等特定商品服务的广告违法、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违法、价格违法、最终解释权等合同违法、未作网上营业执照公示等网络交易违法、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等仅出现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的违法及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除诸如最高级用语等新《广告法》颁布时即倍受关注的广告违法行为之外,一些易于被忽视的违法类型需要引起相关市场主体的警惕。
例如文首提及的水晶广告,其行政处罚依据即水晶制品并非药品或者医疗器械产品,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虽然水晶在矿物学上的定义是指透明的石英,是贵重矿石,而并没有所谓的消除大脑疲劳等功效,但是通过互联网搜索,仍能找到不少关于水晶能够实现对人体健康的功效甚至能够转运、招财的文章说明等。此前亦有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因在宣传其玛瑙产品时使用了“驱邪避灾”等宣传语且缺乏真实依据而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为构成对商品的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另外,商品和价格标签作为商品广告中时时呈现的内容,一旦其标注标识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规定,就极易被发现或举报。例如,某网店因其在网上销售的芦荟食品未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标注“幼儿慎用”的内容而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相关产品。再如,某超市在产品价格标签上标注错误的商品产地,而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对商品的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从而被处以罚款。
二、处罚依据、处罚机制与力度
广告违法涉及诸多法律法规,《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均涉及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机制。《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广告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食品广告暂行规定》、《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房地产广告规定》等新旧法规规章也在不同程度上规定了处罚机制或引用了《广告法》等上位法中的处罚规定。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产品质量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虽未直接涉广告行为,但通过对促销条款、产品标识、产地、认证标志、网站宣传等广告活动或宣传行为的规制,在某种程度上也与广告违法行为相关。
广告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制根据适用法条和处罚对象的不同有警告、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公开更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直至吊销营业证照、广告登记证件等不同方式,多可见于前述各项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法》。当然,行政机关也会在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下减轻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等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等企业信息;企业应当自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由此,行政处罚决定将通过网络以书面形式公诸于众,对被处罚的当事人而言,此种公示方式带来了一定的负面社会影响。
就处罚力度而言,当事人是否明知故意而为、在被发现违法行为后当事人是否配合整改、对消费者及社会造成的影响等情节严重程度、罚款计算依据、适用法条以及当事人所在地的经济状况等各项因素均被纳入考量处罚轻重的范围内。单就罚款计算依据一项,涉及虚假宣传(虚假广告)一种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就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f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法》中的下至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至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前,某牙膏广告因宣传产品的牙齿美白效果而被处以超过600万的罚款,从而成为广告处罚案件中金额最大的一起,虽然该案处罚在新《广告法》实施之前,但依据旧《广告法》也有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类似规定。2016年央视《3・15 晚会》上曝光的某二手车电商因使用了“无差价”、“透明成交快”等宣传用语,经查与实际不符,而被处以200万元的罚款,由于这些宣传用语由该电商自行制作及,无法计算广告费用,因此行政机关直接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中所述的具体罚款金额进行处罚。
三、处罚对象
如前所述,广告市场主体涉及多方参与者,单从《广告法》的角度就存在以下处罚对象:
(一)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言之,即广告中的商品服务的经营者,但有些经营者根据其市场地位的变换,既可能是广告主,也可能成为广告经营者和/或者。
(二)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分别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服务和为广告主或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前者如广告公司等服务提供商,后者如电视台、报刊出版社等单位。
(三)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法》中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或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虚假广告,规定了广告代言人的连带责任,而在医疗、保健食品等广告中作推荐证明或为未使用过的商品作推荐证明的,广告代言人均将成为行政处罚的对象。此处对于法定代表人代言自己商品服务涉嫌违法以及在此情形下该法定代表人是否被视作代言人尚无定论,笔者不在此处作深入探究。
(四)其他主体。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淘宝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违法广告未予制止的,也将成为行政处罚的对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等单位在以广告经营者和者的身份被监管的同时,也受到广告登记机制的制约;并且,这些单位以新闻报道、介绍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医药、保健食品广告的,也会受到处罚。而违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广告法》别规定此类主体自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互联网作为当今广告主流媒体之一,其广告活动倍受关注。尽管《广告法》中明确规定了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该法规定,但基于网站、应用程序等广告媒介的多样化,弹窗等广告形式的创新发展,电子邮件、付费搜索等广告类型的特殊性,单从《广告法》角度难以全面具体的涵盖。因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新《广告法》实施一年之际,自2016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一部专门针对互联网广告活动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从而更全面地规范线上广告,监管互联网广告参与者。
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广告主自行广告是极其常见的,在这种情形下,除广告主违法情形下成为处罚对象外,由于互联网特有的链接跳转功能,提供链接服务的互联网广告者和广告经营者如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也将受到相应处罚。例如,某文化传媒公司因未按照相关程序对互联网上的一则餐厅广告进行审查,而受到了当地工商质监部门的处罚。
程序化购买广告是互联网广告活动所特有的一种经营模式。此种经营模式连接了广告主与众多中小网站和应用程序,其间涉及到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成等新兴广告主体,这些主体之间基于互联网广告合同产生联系。此处要求通过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的互联网广告,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否则将成为处罚对象;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未尽到查验互联网广告合同对方的主体身份和建档等义务的,也将成为行政处罚对象。
四、结语
一、政府主导率先垂范
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陕西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主导作用,切实履行完善法规、整合资源、培育市场和监督管理职责。
一是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架构。省政府于2007年率先建立了以省发改委为牵头部门、省信用管理办公室为管理协调机构、省联合征信中心为信用信息工作机构的省级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架构。依托省信息中心的人才、技术力量和现有网络基础资源,承担规划和组织推动全省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工作。随后部署推进各市、县信用组织机构建设,逐步形成了省、市、县三级联动的信用组织管理体系。
二是明确各级政府部门信用建设和信用管理职责。建立信用体系建设联络员制度和检查评估制度,推动有关部门确定信用工作责任主体,带头推进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中带头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服务产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突出失信问题,建立部门间联动响应机制,采取专项治理、联合执法、失信曝光等有效措施,加大联合惩治力度,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整个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的提升。
二、制度先行有力保障
陕西省信用体系建设起步的第一项重要任务就是信用信息立法。2011年11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以高票通过《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成为全国第一部公共信用信息地方性法规,荣获“全国诚信建设制度创新十大最佳事例”。
目前,全省信用法规制度建设分三个层次:有已完成立法定规的,有已进入立法程序的,有正在开展前期调研的。在信用立法方面,《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列入今年立法计划;《陕西省社会信用促进条例》已启动前期调研。在信用标准方面,出台了《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技术规范》和《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规范》;正在制定《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目录》和《信用信息使用目录》;今年还将开展个人信用评分和政府公信力评价方面的标准规范研究。
另外,根据有关工作安排,陕西省先后印发了《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关于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促进企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方案》、《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并将出台《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实施方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典型案例公示办法》以及守信联合激励方面的政策措施,从而为全面建立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分类监管、事后信用联合奖惩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提供制度保障。
陕西省推进信用法规制度建设中,一是坚持系统思维和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形成一整套支撑信用建设和信用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首先,从信用信息基础立法起步,确立了企业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个人信息以保密为原则的总体工作思路,率先突破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方面的障碍;随后,针对信用协同监管、失信联合惩戒、守信联合激励等关键环节逐个突破形成一系列规章制度,力求将国家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针政策落实到具体操作层面;最后,将经过实践检验的各项管理经验梳理上升为综合性立法,全面规范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健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体制机制。二是注重各项法规制度之间的相互衔接,便于操作。比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规定了信用信息征集共享范围和使用原则,《技术规范》和《信用信息目录》则进一步明确了信用信息征集共享的具体方式、内容和数据标准。比如,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委签署了一系列失信惩戒合作备忘录,陕西省在制定《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时,充分吸纳备忘录的相关内容,同时对未达到纳入“黑名单”惩戒范围的失信行为,明确依据其他法律、法规予以限制。
三、企业起步促进信用信息征集共享
信用体系建设涉及包括政府、企业、个人在内的所有社会主体,在目前法制还不健全、社会认识还不统一、个人信息泄露和非法使用事件时有发生的情况下,想要在短期内全面征集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信息(尤其是个人信息)难度很大,难以很快见效。针对这一实际情况,陕西省在推进信用平台建设和信用信息共享方面,采取从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起步,时机和条件成熟后启动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工作,以及先从政府掌握的信息共享开始、时机和条件成熟时广泛采集社会信息的步骤,分阶段稳步实施。
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按照“全省统一建设、省市分级管理、信息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的原则建设运行,从2008年启动,率先建成省级平台,逐步实现了省级部门互联互通和企业信用信息共享。2014年,我省对信用平台实施全面升级改造,统筹构建覆盖全省的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并同步推进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从省级部门向各市县延伸、信用信息征集使用从单纯企业信息向包涵个人信息的多元信息内容突破。
目前,陕西省信用平台已实现网络系统上接国家信用平台、下达全省各市县、横向连接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的立体化联通,建成了省市两级信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系统、法人和自然人两大基础信用数据库,具备了较为完善的信息采集、数据传输、比对核查、统计分析、监测预警等系统功能。全省52万家企业和140万个体工商户的基础信用信息已全部整合入库,各方面信用记录不断完善,逐步成为连接部门最多、辐射领域最广、服务功能较强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为相关领域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重要服务支撑。
四、依托开发区(产业园区)全面试点
开发区(产业园区)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政策创新、体制创新、科技创新的试验田和最具成效的地方,同时也是科技企业、民营企业和新兴产业最集中的地方。在开发区(产业园区)开展信用建设试点,能充分发挥其政策和体制机制创新优势,有效促进民营企业和科技产业发展,对试点园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汇聚优质资源要素、强化经济增长极作用具有现实意义,也容易形成试点示范经验。
陕西省于2011年启动开发区(产业园区)信用体系建设综合试点工作,先后认定了西安高新区、宝鸡高新区和安康高新区3个试点园区。目前,西安高新区已率先在园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企业信用监管机制创新、社会化信用信息征集共享、第三方信用服务推广应用、政策扶持信用奖惩机制引入、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和提升综合发展能力等方面取得示范引领成效。比如,在信用平台建设方面,西安高新区将信用建设和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有机结合,建立了信用与金融服务平台,为园区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担保机构动态监管、金融业态动态监测、企业申报产业政策,线上获取融资支持、科技企业股权融资路演等提供了技术保障;在园区管理决策机制创新方面,西安高新区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将企业信用状况作为政策扶持资金安排使用的重要决策依据,2015年对4家存在欠薪行为的企业取消了产业扶持政策申报资格,并督促398家社保缴纳异常企业及时整改;在金融服务创新方面,西安高新区着力挖掘企业信用价值,通过信用平台及时银行互联网信用贷款产品和企业融资需求,拓宽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在完善企业信用评价制度方面,西安高新区积极鼓励区内企业参与全省统一的第三方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并出台了给予50%评价费用补贴的政策措施,同时积极探索“互联网+”信用评级新模式,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信用服务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在线信用评级,并综合线上、线下评级结果科学决策。
关键词:基层工商部门;信息化;地区差异
一、工商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性
随着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一系列相关规章制度的正式出台和实施,开启了工商市场监管体系的全面改革。以中央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创新监管方式,推进综合执法和大数据监管,实现“宽进严管”成为改革必需和必然。推进工商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对于创新监管方式和实践,势在必行。
(1)信息化建设是提升工商系统协动效能的必然要求。信息化建设对推进工商事业发展,加快市场监管方式转变,保障执法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对处理紧急突发事件,迅速贯彻落实行政指令和建立快速响应能力,消除“层级延迟”,保证政令畅通有重大意义。(2)信息化建设是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的重要抓手。信息化建设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市场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惩戒,有利于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从而促进形成良性的市场发展环境和执法环境,实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更为全面的保障。信息化建设对于强化规范引导企业商户自觉遵守市场经济秩序,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3)信息化建设是拓宽工商系统监督领域的重要基础。信息化建设还承担着同被监管对象和消费者重要的沟通渠道,对及时发现、打击市场主体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并及时响应消费者举报投诉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各类市场上诸多违法经营行为是借助网络等现代化信息手段实施的,其强隐蔽性和广危害性,均对工商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基层工商部门信息化建设现状
国家工商总局一直非常重视信息化工商建设,从工商系统“金信工程”到“经济户籍数据库”建立,逐步确立了以“数据”建设为中信的信息化建设思路,正逐步建设“国家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各省“经济户籍管理系统”的建立使得工商部门自上而下的建成了以企业、个体、合作社等企业信息为核心的市场主体综合数据库,数据库全面涵盖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信息,市场主体从登记注册、生产经营、注销、吊销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和工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的行政处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业务逐步实现了与信息化技术的融合,通过企业注册经营、商标广告、信用监管、消费维权等各个子模块,实现了所有工商业务领域全覆盖,省、市、县、区四级工商机关全覆盖和监管机关、企业主体、消费者各类系统用户全覆盖,并以省、市、县工商系统数据互通、信息共享实现了业务联动和综合监管,为打造“宽进严管”监管体系打下了基石。
针对网络市场监管,国家工商总局依托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大数据平台已初步建立了全国网络交易平台监管服务系统。同时,以河北省工商部门建立的网络交易监管平台为代表,各省工商部门也在积极探索网络市场监管,通过将网络市场经营性网站数据和工商经济户籍系统数据对接,可以对市场主体的经营性网站、黄页、网店等开展真伪查验、信息核实和日常巡检,对商事主体的网络经营行为和营销行为实现了初步监管。
对于基层工商部门,主要承担着国家局和省局信息化监管平台数据收集整理、投诉举报处理、信息决策执行和督促企业主体信息公示等具体的任务和责任。其中企业年报公示制度作为转变企业监管方式,推进工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环节,是通过市场主体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年报等相关信息,使商事信息社会共享共治成为可能[1]。
三、基层工商部门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基层工商部门调研发现,基层信息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硬件设备配置地区差异显著,受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部分县市监管硬件配置严重滞后;二是基层信息化建设基础薄弱,数据采集失真。具体而言,主要表现为:信息化建设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建设缺乏广度和深度;信息数据的采集质量较低,部分基层业务人员对信息化建设工作不重视,造成信息采集、录入、统计等环节数据不完整或有错误,加之工商系统信息化数据平台升级改造,数据库数据指标不统一,也引起了数据不规范、不完整,甚至数据重复或丢失;扫描设备、录入设备等信息采集设备更新滞后,影响信息数据采集的完整性、规范性和采集效率;缺乏对信息化数据采集工作的精细指标考核和信息化建设硬件和软件方面的长期性发展指标考核,降低了基层部门推进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积极性;信息化建设共享度较低,因政策壁垒和网络安全、技术条件的限制,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银行系统、司法系统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化平台缺乏有效对接,更缺乏与社会网络的更广泛链接,信息资源无法得到充分利用;基层工商部门的人员结构老龄化情况严重,且学历层次偏低,工作人员的操作基础薄弱,导致信息化平台操作的熟练程度、准确程度不够,制约了信息化建设的提高。
近年来,随着工商系统硬件更新、培训力度的加大和工商队伍人员更新,基层工商部门信息化建设硬件条件有所改善,平台数据采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所提高,特别是数据完善纠错补录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日趋提升[2],但基层信息化建设的突出问题并没有根本解决,信息化建设工作依旧任重而道远。
四、推进工商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对策
(1)加强组织领导。应充分认识到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自觉树立数据“零差错”、信息化建设“持续性”的建设目标,并成立由上而下的信息化建设责任处室,确保有专门的机构和岗位负责信息化建设推进和业务考核,确实加强系统的信息化建设指导和支持,从而创造有利于推进信息化建设的生态环境。(2)健全规章制度。应建立并完善信息化建设考核制度,对基础设施、数据采集标准和交换标准明确基本要求,形成对硬件建设、采集录入规范等具体的操作指导;建立形成以“数据为核心”的数据采集、数据汇总、数据应用、数据监测、问题数据、问题数据纠错的完整闭环,不断完善工作流程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信息数据质量责任制度、源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和数据质量督查通报制度,全面加强基层工商部门对信息化建设的重视程度。(3)积极采用信息技术。在技术层表面上,省市局应重视数据库的优化设计,要以数据分析为核心,以数据使用流程为主线,以数据的完整性、一致性、逻辑性和可靠性为重点,切实遵循数据建设原则对数据库进行统一规划设计,从而从技术上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基层工商部门应提高认识,加大财政支持,及时更新信息化建设硬件设备,提高采集质量和效率,为工商信息化建设守好入口。(4)积极促进信息共享。在信息化与工商业务的融合中,深入挖掘数据应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当前“三证合一 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迈出了一大步,实现了工商、质检和税务部门的信息对接,但离完整意义上的信息共享还有差距。国家局和省局应以“共享”发展理念为指导,推进法律层面和机构之间的壁垒破除,相关设计部门通过优化数据库、统一数据接口、完善信息安全和公开规范制度,逐步稳妥实现数据安全共享。同时,不断加大数据的分析、应用,以“大数据”创新深化事中事后监管方式,从而不断提升工商管理部门的监管效能和公共服务能力。
参考文献: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4(8)-0013-03
一、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深层次分析
小微企业融资难,需要从企业和金融服务两个层面分析。从企业层面看,小微企业融资难与小微企业先天三个不足紧密有关:
一是资本不足。数据显示,个体工商户占据小微企业的绝大部分,逾九成小微企业主的个人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2013年,陕西全省中小微企业发展到147万个,其中企业法人单位仅22.74万个,个体经营户达124.26万个。2014年一季度,全省新增工商登记的企业同比增长174.8%,其中90%是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资产规模小、实力弱,急需用钱主要是通过民间借贷的渠道解决,也很难受到金融机构的青睐。
二是信用不足。小微企业融资难,表面上看是缺钱,实质上是缺信用。小微企业多数是初创型企业,没有足够的抵押资产,没有规范可信的会计账目,缺少信用记录,经营管理规范化、数字化、公开化水平低,加大了与金融服务对接的难度,很难与银行机构的授信要求匹配,很难取得金融机构的增信服务,加上部分小微企业缺乏诚信意识,经营中的虚假行为严重影响金融机构为企业评级和授信。
三是信息不足。一方面,小微企业大多数是第一次与银行金融机构发生关系,不知道银行都有什么产品能服务于自己,或是自己什么条件能满足获得某一产品的要求;另一方面,在增信手段攻取上,也不知道各级政府都帮企业出台了哪些增信办法等等。因此解决好小微企业信息服务,是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关键举措之一。
从银行层面看,金融服务不足也是带来小微企业融资难的一条重要原因:一是银行的成本考虑加重了小微企业融资难。银行在贷款方面往往青睐规模较大的企业,因为大中型企业的贷款规模大,人工成本和业务费用同额度下相对低,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小,单笔贷款的程序和大型企业基本是一样的,因此成本就会高,银行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往往要上浮或提高贷款准入门槛,让不少小微企业望而却步。二是银行的风险考虑加重了小微企业融资难。小微企业多数为劳动密集型产业,一般规模小、实力弱、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较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破产倒闭的可能性和频率较高,银行出于信贷风险考虑,对小微企业贷款顾虑较多,或抱有偏见不予重视。既就是在当前监管部门要求银行机构提高对小微企业风险容忍度的大背景下,具体的经营部门还是难以放开手脚。三是银行的制度安排不合理加重了小微企业融资难。金融机构从资金的安全性方面考虑,对贷款企业的条件要求都相对较高,审批手续繁琐,特别是针对小微企业的信贷产品更是少之又少,在产品、业务、审批流程等制度安排上还不能满足小微企业“短、小、频、急”的融资需求特点。统计显示,48.8%的小微企业主估计自己的贷款不会被批准而放弃向银行申请,36.3%的企业主嫌手续麻烦,10.1%不知道如何申请,4.5%认为利息高负担重;在被银行拒绝的小微企业贷款中,有29.7%的企业主认为因与信贷人员不熟,27.7%是因为没有人为其担保,20.6%是因为没有可抵押物,6.2%认为是政策不合理,3.6%是因为前期欠款未还清,2.3%是因为风险大被拒绝。
二、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路径选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发展非公经济高度重视,提出“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隐性壁垒”。同时,在市场体系建设方面既强调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也强调了“更好的发挥政府作用,弥补市场失灵”。因此,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依然要突出政府的主导地位,在途径选择上则要运用好市场手段。借鉴国内外已有的成功经验,归纳起来,要着力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解决好信息不对称问题。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草案)》,建立了反映企业基本经营状况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明确要建立部门间互联共享信息平台,运用大数据等手段提升监管水平。对不守法、不诚信行为“广而告之”,让违法企业一处违规、处处受限;为诚实守信的企业树“金字招牌”,让诚信企业在公平竞争中不断增多壮大。因此,搭建小微企业综合信息共享平台,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就是当前各级的一项重要任务。要通过平台建设和机制安排,建立“小微企信用信息数据库”,将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技术、人才、交易等信息记录下来,使之规范化、数字化、公开化,变无规律为有规律,变不可考为有证查,变不可知为能可知,成为银企双方的共享共知信息。该“数据库”除企业的财务信息和经营信息外,还要整合注册登记、人才技术、纳税缴费、劳动用工、用水用电、节能环保等信息资源;使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拘泥于财务指标等“硬信息”,注重用好人才技术等“软信息”,专门建立针对小微企业的信用评审机制,提高信用评价的真实性。
(二)解决好信用不足问题。信用等级是企业各方面素质的综合反映,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在很大程度上是因其信用风险较大,只有为小微企业“增信”,才能得到更多的金融支持。解决缺信用问题,重点要动员各方力量,健全和完善增信机制,成立相应的担保和保险机构,通过担保增信,行业互助增信,挖掘保险工具的增信作用,大力发展贷款担保和信用保险业务,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增信能力,使之更好地创造可贷条件,畅通信贷渠道。
(三)解决制度安排不合理问题。当前,银行业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要求还难以与小微企业经营实际相匹配,虽然金融管理部门近年来已通过政策引导促使各银行业机构增强支小助微的力度,例如要求小微企业贷款要实现“两个不低于”;2014年6月又实施了“定向降准”、“支小再贷款”以及监管部门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提升容忍度等措施。但是政策效果的评估还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政策落实的后评估和监督,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同时,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在为小微企业提供开户、结算、理财、咨询等基础性、综合性金融服务以及通过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工具,延时、错时上门提升服务质量等方面,还缺乏系统性政策引导,也亟需加强。
三、发展完善融资担保体系缓解小微企业融资信用问题
小微企业的信用不足问题是自身无法克服和解决的,必须靠外部力量来推动,必须作为关键来突破。从这几年融资性担保业实践看,通过融资性担保来帮助小微企业增信,不失为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一种好的选择。正如马凯副总理明确指出,“促进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的健康发展,是解决好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关键举措之一”,因此要发挥好融资担保为小微企业增信的主力军作用,为小微企业的资金融通提供坚强的后盾。
截至2013年底,陕西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共159家(法人机构157家),注册资本182.23亿元。其中国有控股48家,注册资本100亿元,民营融资担保机构111家,注册资本82.2亿元。注册资本亿元以上机构74家。159家机构融资性担保余额583亿元,平均放大3.06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截至2013年12月末,全省在保企业12万余家,平均每户企业担保余额约57万元。总体看,陕西省融资担保行业机构数量发展适中,户均注册资本偏小,杠杆倍率一般,业务开展还不足,服务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方面的作用发挥尚不够。但是也要看到,融资担保行业服务小微企业的空间还很大,按现有资本不变计算,全省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提升到8倍,就可以为小微企业提供1456亿元的融资服务。因此,各级政府把加快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提升担保服务能力,作为推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突破口。科学合理配置担保资源,加快建立布局合理、适度竞争、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的融资性担保体系。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原则,舍得投入,加强引导,通过财政资金引导,吸收民间资本加入,重点培育扶持一批融资性担保行业龙头企业,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一)发挥再担保体系作用。科学的再担保体系作为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的重要机制安排,能够有效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增强融资性担保体系的抗风险能力,对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稳健经营和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实践证明,再担保体系在行业经营理念、行为引导上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此,要着力推动由政府主导、国有控股的再担保机构设立,加快建立健全再担保体系,使之在担保体系中发挥引领作用,并通过为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构建行业风险防线,推动实现优胜劣汰,通过增进信用和分担风险,有效提高机构担保能力。
(二)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做大做强。解决小微企业信用不足,企业要努力,融资担保机构要有实力。打铁还需自身硬,融资担保机构是为小微企业增信服务的,只有自身资本实力强,专业领域精,公司治理完善,风险管控严,具备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才能更好服务小微企业。因此,各级政府要科学规划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布局,严格准入管理,重点支持和培育一批资本实力雄厚,风险责任意识强,经营管理规范的行业龙头机构,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做大做强,夯实服务小微企业的基础。
(三)实施分类监管。要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评价和分类监管工作,当前就是要与人民银行一起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通过信用评级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规范化运作水平,并根据评级结果建立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效能。要建立和完善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管理情况的持续监测和及时预警,针对问题机构和重要风险问题加强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活动,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
(四)创造环境。要着力改善融资担保行业外部环境,形成有利于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机制和氛围,在涉及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政策扶持、担保抵质押登记、征信管理等方面调动各相关部门积极性,推动政策落实,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针对目前各部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扶持政策分散的现状,要下功夫整合政策扶持资源,完善扶持资金使用方式,促进扶持与业绩的有效衔接,促进扶持与监管的有效衔接。完善融资性担保财政注资机制,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持续补充机制,提高担保机构自身信用等级和担保能力。要落实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促使扶持政策和资金向监管评价良好、服务小微企业成效突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倾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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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flection on Solving the Difficulties in Micro and Small-sized Enterprises’
Financing and Developing the System of Financing Guarantee
TENG Xipeng LI Xinglon
(Shaanxi Provincial Financial Office, Xi’an Shaanxi 71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