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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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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1篇: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范文

为确保员工生活区环境卫生整洁美观,给全体员工创造一个洁净、优美、舒心的休息环境,结合当前员工宿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

生活区保洁员负责生活区公共区域(包含生活区周边5米范围内的道路、绿化带)内的保洁工作,保持生活区公共区域内的卫生整洁,保洁范围内无垃圾、地面干净、无尘土、无卫生死角等,做到每天打扫,随时维护;

2、

生活区保洁员负责保持公共区域内所有楼梯扶手、窗台、消防箱等表面无灰尘、光洁明亮,做到每天擦拭;

3、

生活区保洁员负责保持所有公共场所玻璃窗在视线内无灰尘、无蜘蛛网、印痕、做到每周擦拭;

4、

员工入住期间,应自觉维护本舍环境卫生,轮流打扫,确保全天候清洁、整齐、规范;

5、

室内清理的垃圾及时送到垃圾桶里,不准将室内垃圾随便清扫、丢弃在走廊公共区域内;

6、

不可在楼道泼水、吐痰,扔烟头,门口物品要堆放整齐,杂物应及时清理,不可在公共区域内堆积存放;

第2篇: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范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属城镇和独立工业区、港区、风景游览区的水域。凡所辖水域内的各沿岸单位、船舶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环卫局)是本市水域环境卫生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环境卫生水上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环卫水管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各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环卫局的领导。

区、县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港航监督、海关、公安、港务、航运、船检、卫生检疫、水利等管理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协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任何船舶、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向水域排放粪便;禁止向水域倾倒垃圾等废弃物;禁止向水域扔弃动物尸体。

第五条运输、装卸垃圾、粪便和粉状、轻飘货物的,应有防止散落、溢漏、飘散的措施。

冲冼码头、船舶甲板时,应事先清扫干净,不得将垃圾等废弃物冲入水域。

第六条使用岸线水域的单位,在前至船舶停泊的水域,两侧至使用岸线端点的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应做到:

(一)落实水域环境卫生保洁责任人;

(二)设置与垃圾、粪便产生量相适应的容器;

(三)有防止漂浮物流出责任区的措施,并保持责任区内水域清洁。

第七条使用岸线单位的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保洁要求,由水上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分、确定,并书面告知各责任单位。

各单位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区的保洁责任不得转移。

使用岸线水域的单位,其陆域环境卫生责任区按《**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区外的水面漂浮垃圾,由水上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打捞清除。

外滩、淀山湖等风景旅游区和临江取水口等重点水域,有关责任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加强水域环境卫生管理,并做好水域保洁工作。

第九条各类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粪便,应委托水上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除,并实行有偿服务。

各**港籍船舶的单位,应与水上环境卫生作业单位签订委托清除生活垃圾、粪便合同。水上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做好生活垃圾、粪便的清除工作;船方应主动配合,并须备有生活垃圾、粪便清除记录薄,做好记录,以备检查。

进港船舶在短时内离港或水上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清除船舶垃圾时,船方可将船舶垃圾妥善放在码头上的垃圾容器内,并通知水上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清除;水上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接到船方通知后,应及时清除船舶垃圾。

码头应设置供船舶临时倾倒垃圾的容器。

第十条各类船舶产生的扫舱垃圾应自行清除处置,无力自行清除处置的,可委托水上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除。

除回收利用的船舶扫舱垃圾外,自行清除处置船舶扫舱垃圾的单位,应向水上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处置计划;水上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接到处置计划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作同意。

第十一条水上环境卫生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防止船舶垃圾,粪便散落、溢漏水域。

第十二条凡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的垃圾、粪便,应事先经过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后,方可委托清除。

第十三条各类船舶、趸船,应设置与粪便和垃圾产生量相适应的符合规范要求的容器;

国家或本市对粪便和垃圾容器的设置尚无规范的船舶、趸船、必须设置有盖的、不渗漏的、与粪便和垃圾产生量相适应的、方便清除的容器,但十五吨以下船舶的粪便容器除外。

各类船舶、趸船和码头的粪便和垃圾容器应保持完好、有效;容器损坏后应及时修理。

第十四条新建港区或港区改造时,水上环境卫生作业、管理所需的工作场所和岸线,规划、土地、港务等部门应予同时安排。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船舶、单位或个人,市和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所属的环境卫生监察队可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向水域扔弃动物尸体的,处三十元罚款。

(二)向水域倾倒、排放垃圾、粪便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沿岸码头和船舶上进行装卸作业或船舶航行时,货物或垃圾散落、溢漏、漂散而污染水域环境卫生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污物数量大的,按本款第二项规定处罚。船舶航行时有上述情况之一的,港航监督应协助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处理。

(四)未按规定申报船舶扫舱垃圾处置计划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五)未做好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水面保洁工作的,责令立即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六)船舶未按规定设置垃圾或粪便容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非机动船或四百匹马力以下的机动船,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其他船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的船舶,已由港航监督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处罚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不再处罚;已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本规定处罚的,港航监督不再处罚,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移送港航监督处理。

第十六条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主动改正,消除影响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恶劣,拒不改正的,加处一至三倍罚款。

第十七条环境卫生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识别标志。

第十八条环境卫生监察人员执法不公,,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

市环卫水管处应设立社会监督电话和监督信箱。

第3篇: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驻地镇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化(贮)粪池、废物箱、垃圾容器和垃圾容器间、垃圾转运站、垃圾粪便处理厂(场)、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修造厂等。

第三条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具体管理工作。

规划、城管、公安、拆迁开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的投入,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第五条市、县(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规划定点;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查过程中,应当征求市、县(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的意见。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确定和预留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使用性质。确需变更的,须由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市、县(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七条在中心城区内新建公共厕所,应当执行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一类标准;在其他区域内建设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三类标准。

第八条垃圾粪便处理厂(场)、大中型垃圾转运站、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修造厂、洒水(冲洗)车供水器以及旧城区内未改造的区片和城市道路两侧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建设,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负责维护管理;新建住宅区的公共厕所、小型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废物箱及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码头、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大型停车场、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垃圾容器、废物箱,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九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定点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位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移动位置或减少建设数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

已建成使用的主要道路、广场、住宅小区和商业贸易区环境卫生设施数量低于国家规定设置标准的,由市、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补建或配置,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新建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未建环境卫生设施或环境卫生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小区不得交付使用。

小区移交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办法》的规定移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中,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计规范,一并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需要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移动式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经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免交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第十三条通过社会融资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可由投资者经营管理。

通过社会融资方式建设公共厕所,经规划管理部门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最多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两倍,增加部分可作为其他经营用房。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投资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经营管理权。出让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经营管理权,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出让合同。出让方所得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

第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定期维护维修,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市、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检查,发现设施、设备损坏或无故不正常使用的,责令管理单位限期修复、恢复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占压)、损坏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市、县(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经验收不合格或未经验收交付使用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又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建设,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并每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4篇: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事业单位;财务;内部控制;问题;对策

环境卫生管理事业单位的主要核心就是内部控制。为了达到能够高效合理的控制资金运转的目的,加快环境卫生管理事业单位向良好轨道前进的步伐,保障环境卫生管理事业资金和资产的安全性,事业单位一定要制定出一套合理、完整、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以此来防止单位资产不清、财产管理不严格现象的发生。所以说,环境卫生管理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要紧跟时代的步伐,在新的形势下进行创新和变革。

一、事业单位财务内部控制现状

(一)内部控制意识不强

环境卫生管理事业单位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存在着内控意识不强的问题,单位领导对财务内控意识重视程度较低,在内控方面知识所知较少,简单的认为事业单位的统一支付可以达到目标,而不需要进行内部控制,且其财务人员素质不一,难于做到监督管理事业单位资金运作的作用。

(二)资金利用不合理

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环境卫生管理事业单位的资金用途较多,且多为公益事业,内控意识的缺失使得单位会出现资金挪用或资金错用的现象,从而导致财政资金使用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即使某些单位建立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但由于内控意识的缺乏依旧不能对这种在社会客观环境变化下所产生的现象进行彻底的杜绝。

(三)财产管理不清楚

环境卫生管理事业单位由于其特殊的从业环境,常常会出现资产不清楚的情况,财务人员以及单位领导对本单位资产的管理较为疏忽,很多不常用的资产存在着模糊管理的情况,因此,会造成国有资产不清、时有浪费的现象,从而产生财产上的损失。

(四)招标管理不透明

任何事业单位都存在着交易行为,环境卫生管理事业单位存在着较多的物资采购以及环境卫生建设的行为,随着大环境的复杂多变,在进行这些交易和建设行为时会有人为了一己私利而进行内外合作,从而达到为自己牟利的目的,损害了国家和单位的利益。

二、完善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对策

(一)强化内控意识,提高人员素质

要想强化环境卫生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整体内控意识,就必须先从领导做起,通过对内部控制知识的学习加强人员的内控意识,增强人员内控责任感。其次,要想使财务工作顺利有序的进行,必须对人员进行素质的提高,高素质人员会对危机以及潜在的危险有着较高的觉察力,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可以帮助工作人员在利益面前站稳立场,摆脱利益的诱惑。

(二)保证资产安全、健全维护体系

资产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以及流动资金等,固定资产是每个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物质前提,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安全维护和正确的使用,减少资产的浪费。环境卫生管理事业单位要建立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对已有的资产进行登记造册,确保资产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加强对资产的各个环节的管理和监督,如购置、验收、调拨、处置等,防止资产的流失和利用率不高的情况;其次是对资金的控制,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资金运作机制,明确每笔资金的去向,提高资金的利用率,保证资金是为环境卫生管理事业服务的,防止某些人为了个人或者集体的利益而私设“小金库”,从而使国有资金变为个人所得。

(三)强化事前控制,建立预算制度

要想提高资产的利用率,可以进行事前控制并且建立相应的预算控制制度。通过对事业单位各部门进行授权,把单位各项业务工作进行仔细的计划和资金预算,项目负责人要对资金的利用负责,单位可以对预算和计划的实施状况进行约束。第一,对业务工作的计划和预算要突出环境卫生管理事业单位的最终目标,同时明确其权利和责任;第二,在实施预算的过程中,调整预算的时候要进行授权批准,使预算有可实施性;第三,定期的反馈预算的实施状况,努力让各部门积极参与其中。

(四)建立内审制度,做好监督管理

建立和健全完善的审查制度以及审查机构可以帮助环境卫生管理事业单位有效的防止资金用途不清、内部招标等问题的产生。内部审核制度相对于其他制度而言,是内部控制的主要手段和方法,内审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提升单位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去向的监督,需要注意的是,审计人员的选用一定要和会计人员分离开,确保两者互不相关、互不干涉,这样才能起到监督和管理的用作。此外,单位的领导还应该制定出相应的奖惩制度,要不定期的对财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工作,时刻关注考核财务内部控制的执行状况。

三、结束语

时代不断进步,经济竞争逐步激烈,要想事业单位在竞争日益加剧的市场上有自己的地位,其直接有效的途径就是进行财务内部控制。通过高效合理的控制资金的运转,加快环境卫生管理事业单位向良好轨道前进的步伐,保障环境卫生管理事业资金和资产的安全性。通过强化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意识和健全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使环境卫生管理事业单位的整体走向健康发展的道路。财

参考文献:

[1]王英红.如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内部控制[J].中外企业家,2015(21):53-55.

第5篇: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范文

一、卫生责任制

(一)项目经理

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建筑项目施工现场环卫卫生法规。对施工现场环卫卫生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学习

3、组织建立健全环卫卫生管理体系,明确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支持环卫卫生管理人员的工作。

4、监督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定期对项目工程施工现场的环卫卫生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实行定人、定时间、定措施整改。

5、组织拟定现场卫生防疫管理预案,监督执行现场疫情报告制度。为改善职工的生活环境、提高健康水平服务。

(二)环卫卫生负责人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施工现场环卫卫生法规、管理制度,服从项目部的统一领导,对本项目施工现场环卫卫生管理负直接管理责任。

2、协助项目经理部拟定施工现场环卫卫生管理制度、卫生防疫管理制度等,对现场环卫卫生平面布置提出具体方案,并监督实施。

3、负责组织管理人员、班组成员学习有关环卫卫生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措施,并组织环卫卫生应知应会考核。

4、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办理食堂卫生许可证,班组人员及炊事人员的健康证,监督炊事人员持证上岗。

5、定期(每月不少于三次)和不定期检查现场各区域的环卫卫生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对违规违纪行为应予以制止,并酌情提出处理意见。

6、按文明施工资料管理标准,做好环卫卫生的各项资料,真实具体,以备查考。

(三)区域分管负责人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卫生管理规定和要求,服从项目部、环卫卫生负责人的领导,对本区域环卫卫生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2、负责组织落实有关环卫卫生管理措施,维护环卫卫生设施,保证本区域内干净整洁,符合管理规定。

3、认真学习有关环卫卫生管理知识,经常对辖区范围内的职工进行环卫卫生教育、文明施工教育,参加项目部组织的统一考试考核。

4、组织工人搞好本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并督促其搞好个人的内务卫生,养成遵规守纪、讲文明爱卫生的良好习惯,积极预防疾病。

5、必须坚持对本辖区进行日常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上级予以处理,对存在的问题应按照整改工作的“三定”要求落实。

6、完成项目部、环卫卫生负责人交办的其他环卫卫生工作任务。

(四)班组作业工人

1、必须服从各级环卫卫生人员的管理,自觉遵守施工现场环卫卫生的各项制度。

2、认真学习有关施工现场环卫卫生法规、制度及卫生常识,参加项目部组织的统一卫生考核。

3、积极完成本施工岗位范围内环卫卫生包干任务,搞好文明施工。

4、遵守生活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个人内务卫生,完成分担值日包干任务。

5、讲究个人卫生,谨防病从口人,配合管理人员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6、加强相互监督,敢于制止不讲卫生、破坏卫生设施和管理的违规违纪行为。

7、积极提出有关改善环卫卫生环境、促进现场卫生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树立集体荣誉感。

(五)食堂管理负责人

1、执行上级有关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规定和要求,对食堂环境卫生和食品卫生负直接管理责任。

2、组织落实食堂卫生管理措施,协助环卫卫生负责人落实环境卫生和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做好施工现场职工卫生防病(疫)的管理工作。把好病从口人关。

3、监督检查食品采购、运输、储存、保管、制售过程符合《食品卫生法》要求,保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卫生,对用餐人员的身体健康负责。

4、定期组织炊事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和炊事技能的学习培训,逐步提高炊事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5、不录用患有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人员从事食品制售及食品洗(削)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对炊事人员定期进行体检。监督炊事人员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6、加强对食堂库房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潮、防鼠、防虫、防霉变。严禁使用亚硝酸盐。

7、组织定期对公用食具清洗消毒和食堂区域的清扫,保证环境清洁、餐具清洁,炊事人员卫生符合规定。

8、必须搞好成本核算,保证饭菜价格合理,职工满意率达90%以上。

(六)食堂采购员

1、贯彻执行食堂卫生管理制度,服从食堂管理人员的领导。对采购的食品符合卫生要求,负直接责任。

2、不得采购腐坏变质、霉变、有异味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3、不采购小商、小贩加工制作的荤食、凉菜。

4、采购食品时,做到一看是否新鲜、二看有无合格证件,比质比价。

5、采购外地食品应向供货单位索取县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验合格证或检验单,认为必要时,请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复验。

6、采购食品用的车辆、容器应清洁卫生,做到生熟分开、防尘、防晒、防蝇。

7、协助食堂财务管理人员搞好成本核算,保证饭菜价格合理,职工满意率达90%以上。

(七)炊事人员

1、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环卫卫生管理法规,执行现场食堂膳食管理制度,对用餐人员的健康负责。

2、认真学习国家《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卫生常识。参加卫生常识统一考核。

3、按照规定要求完成本岗位的膳食制售任务。保证热饭、热菜、热汤供应及时,服务热情周到。诚恳听取职工们的意见,有错就改,职工满意率达90%以上。

4、积极完成分工包干的环境卫生任务,保证本岗区域内环境清洁。必须搞好个人卫生,坚持做到“四勤”,即勤理发、勤洗澡、勤换衣、勤剪指甲。

5、炊事员操作时必须穿戴好工作服、发帽,并保持整洁,不赤背、不光脚、不穿拖鞋、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得穿工作服从事其他活动。

6、炊事人员必须定期参加健康检查,持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无证者不得从事炊事作业。

7、搞好食堂的防火工作和防大气、防水污染工作,制定个人工作计划并付诸实施。

二、卫生管理制度

(一)施工现场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文明卫生管理规定及公司OHSMS体系要求,落实好卫生责任制并张贴上墙。

(二)施工现场食堂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食堂应距厕所、垃圾箱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场所30米以外,并做到四周平整、清洁、无污水。

2、按规定设置污水排放设施,日常生活垃圾及时清理干净。

3、门窗安装纱门、纱窗、挡鼠板;食物的采购、制作应符合食品卫生的规定,生熟食品分开制作,设立标记,禁止采购销售腐烂变质的食物。

4、食品、炊事用具和餐具放置有序并及时消毒。

5、工作人员必须穿戴白色工作服(帽),保持个人卫生,炊事和生活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持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上岗。

(三)施工现场宿舍要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开工前,应根据用工数量建好临时宿舍。

2、宿舍四周排水畅通,室内通风良好,屋檐离地面高度不能低于2.5米。

3、宿舍应保持卫生整洁,被褥、床铺整齐。夏季应有防蚊蝇措施,冬季应有防寒保暖措施,禁止火盆取暖。

4、宿舍必须设置单人床或上下双人床,禁止职工睡通铺。

5、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内不得安排人员住宿。

(四)施工现场厕所卫生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现场厕所必须建成水冲式,厕所墙面抹灰刷白。

2、厕所卫生应设专人负责,定期进行冲刷、清理、消毒、防止蚊蝇孳生。

(五)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1、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2、施工现场必须设立保温开水桶,并加盖加锁,防止污染。

3、施工现场不得喝生水,严禁共用一个器皿饮水。

(六)施工现场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吃不洁净食物、不随地大小便。

(七)施工现场发现有传染病患者,应立即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由卫生防疫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处理和对患者进行隔离诊治,防止疫情扩散。

第6篇: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范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区河道水域及其沿岸的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区河道是指芹江(密赛电站至工业园区)、西渠(龙潭大坝至芹江三桥)、桃坑溪(县茶厂至芹江)、金村溪(三里亭至芹江)等主要河段。

第三条城区河道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河道水域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沿岸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卫生、环保、教育、广电、粮食、岙办、工业园区等部门和城关镇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区河道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文明和市容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公共道德水平。

第六条城区河道环境卫生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河道水域保持清洁,防止污染,确保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河道滩地、堤防和护岸的水土保持平衡,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维护河道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三)河道沿岸的公园、绿带、绿地和护栏、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及其他公用设施,保持整洁、美观、完好。

(四)河道沿岸按规定标准设置垃圾容器、果壳箱及其他配套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并定期进行保养、维修、更新,保持整洁、完好、有效。

(五)河道沿岸的排水设施,保持畅通、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七条禁止河道沿岸的所有单位和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向河道水域和沿岸路面绿地倾倒或堆放垃圾、粪便、渣土等废弃物和其他有害有毒物品。

第八条实行城区河道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清扫保洁工作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河道水域由县水利局负责组织保洁。

(二)河道沿岸的绿带、绿地、道路、广场、公园、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由县规建局负责组织保洁。

(三)河道沿岸的城南市场、商贸城,由县工商局负责落实保洁措施;渠西大排档由县粮食局负责组织落实保洁措施。

(四)河道沿岸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门前“三包”制度的要求清扫保洁,由县爱委会负责落实。

(五)岙滩新区、工业园区河段沿岸卫生的清扫保洁,分别由岙办、工业园区负责落实。

(六)河道沿岸的行政村卫生清扫保洁,由城关镇政府负责落实。

(七)河道沿岸的居住区,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八)河道沿岸学校区域的卫生清扫保洁,由县教育局负责落实。

城区河道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的质量,必须达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城区河道沿岸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理。

第九条城区河道内的堤坝、涵洞、闸门、引水工程等设施,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修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动损坏。

在城区河道内设置、扩大排污口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7篇: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范文

认真落实科学,坚持为民办实事、办好事,不断改善我乡卫生设施和生活环境质量,提高我乡群众健康意识。

二、工作重点

1、建立健全组织管理制度,落实环境卫生工作责任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2、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增加建设投入,做好道路硬化,厕所和垃圾的管理清运,上下水管理和控制私搭乱建工作,不断改善乡容乡貌。

3、坚持民懈地开展爱国卫生防病和“除四害”工作,定期开展药物灭杀工作,降低四害密度、科学用药,合理配备和使用药械。

4、深入开展“创建卫生乡”和“爱国卫生”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健康知识培训与普及工作。

三、组织领导

成立白良乡创卫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略;副组长:略;成员:略.

四、主要措施

1、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

2、深入开展宣传动员。

3、加强在岗人员的工作考核和检查,进一步提高环境卫生保洁质量。

4、实行分片管理制度。

创建卫生乡标准

一、环境卫生

全乡住宅建设基本整齐合理,道路平整,公用路面硬化达到100%以上;环境整洁,有绿化带;柴草、杂物堆放整齐,畜禽圈养、基本清洁。

乡办企业的“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二、卫生设施

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0%以上,水源保护较好,水质符合饮用卫生标准;

无害化厕所普及达到80%,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

生活垃圾定点存放、定期清除、填埋。

三、健康教育

乡有卫生科普知识专栏或板报,乡民有良好卫生习惯,做到一人一巾,饭菜存放有防蝇设施;学育课,乡民健康教育知晓率达到70%,行为率达到60%;居室庭院整洁、卫生。

四、除害防病:

每年定期开展除四害活动二次以上,“四害”密度低,不使用国家禁用灭鼠药物,近三年未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

第8篇: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范文

实施重点

今年我市爱国卫生月活动的文秘,全国文秘工作者的主题是:整治环境卫生,提高环境质量。在城区,要以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为重点,加强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着重解决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在乡镇,要着重解决乡镇驻地环境乱堆乱放和垃圾积存等问题,并以此为起点,逐步建立农村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同时,统一行动,在全市城乡广泛开展除害灭病和健康教育活动。

主要任务和目标要求

市环卫管理处等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对城区主要道路的全天候清扫保洁,进一步完善垃圾集中清运管理,主要道路清扫保洁合格率要达到100%。

市园林管理处和各临街单位要全面清理沿街绿地、绿带内的塑料袋和垃圾、杂物,加强日常管理,保持清洁。市政工程管理处要对云溪河中、下游和护城河、店子河等大小河道进行突击清理,清除河道积存的垃圾和漂浮物,沿街绿地、绿带和河道清洁率要达到100%。

各街道办事处,尤其是阜安、中云、云溪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城市卫生管理职能,落实责任,搞好街区日常卫生管理,认真落实清扫保洁和居民生活垃圾收集清运任务,消除卫生死角,街区卫生清扫保洁率要达到90%以上。

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责任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居民小区、楼院的卫生管理,清除积存的垃圾、杂物和乱贴乱画,规范物品放置秩序,居民小区、楼院卫生管理到位率要达到100%。

各街道办事处要对所辖区域的城乡结合部进行全面的清理整治,并巩固整治成果,防止回潮。城乡结合部卫生死角处理率要达到100%。着重清理常州路南段(店子河至饲料公司)、晋州路全段、杭州路南段、兰州路西段(响堂门至黄埠岭)、西外环(七公司至南庸村)、北外环(铁路立交桥至阜安工业园)、东外环(阜安工业园至东外环雕塑)、郑家小庄、常州路(水寨门两侧)、福州支路等处积存的垃圾和废弃塑料袋及乱堆乱放各类杂物。

市工商管理分局、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和各市场主办单位要加强对市区各类市场卫生管理,全面开展清理整顿工作,集贸市场卫生管理合格率要达到100%。着重搞好大同市场、永安市场、胜利市场、南关蔬菜市场、湖州路市场、胶州东路小市场等露天集贸市场的环境卫生,清理积存垃圾、杂物,及时疏通排水沟渠,规范车辆停放秩序,保持场地整洁,做到文明经商。

各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单位卫生标准,组织开展卫生大扫除活动,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切实落实内部卫生和门前“三包”责任区日常管理,争创卫生先进单位。单位内部和门前“三包”责任区卫生管理达标率要达到85以上。

各乡镇政府要组织力量,大力开展驻地环境清理整治活动,清除“三大堆”、垃圾、杂物,规范物品放置秩序,建立健全管理队伍,完善管理制度,逐步推行环境卫生规范化管理。乡镇驻地环境整治合格率要达到70%以上。

各乡镇政府要统一布置和安排各村庄积极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活动,着重清理村内外积存的垃圾、粪便和“三大堆”,并对村庄主要出入路线沿途进行清理,保持道路清洁卫生。各乡镇村庄环境卫生整治覆盖率要达到50%以上。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开设讲座、黑板报、宣传栏、宣传单、宣传条幅等形式,广泛开展爱国卫生宣传活动,普及社会公德意识和卫生知识,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环境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活动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25日—4月5日)

召开全市爱国卫生月活动动员会议,全面部署爱国卫生月活动。组织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各单位,广泛开展爱国卫生宣传活动,在全市掀起活动热潮。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6日—25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承担任务的要求,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活动,消灭卫生死角,落实除四害任务,解决环境脏乱差问题,全面提高城乡环境卫生总体水平。

检查验收阶段(4月26日—30日)

市爱卫会将组织检查组分别对市容卫生、街道卫生、单位卫生、市场卫生、乡镇机关驻地卫生的整治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通报全市。同时,做好迎接青岛市爱卫会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爱国卫生月活动的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从创造良好城市形象,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的高度认识这个问题,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承担的各项爱国卫生月活动任务 21

世界卫生日方案活动

,积极参加全民卫生日和其他社会卫生活动,确保活动效果。

(二)加大爱国卫生月活动宣传力度。各新闻单位,要加强爱国卫生月活动的宣传报道,对于环境卫生存在严重问题的部门和单位,要给予跟踪报道,促使问题的解决。

第9篇: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了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优化农村人居及发展环境,打造全国一流的生态、宜居新农村,提升县域环境软实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行政村是指县城区范围以外的行政村、自然村。

本办法所指的主干道路是指县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等公路道路。

第四条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坚持“政府倡导、乡镇负责、村组实施、部门配合、单位帮扶、社会参与、群众动手”的原则。

第六条积极创造条件,因地制宜,逐步推行农村生活垃圾“户分拣、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运行模式。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设立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县爱卫办),负责全县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动工作。其主要职责:1.负责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施、推进;2.负责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各项制度、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3.负责对全县农村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价;

第八条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设立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2-5人。其主要职责:1.负责辖区内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施、推进;2.负责辖区内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各项制度、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3.负责对辖区内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价,督促村组、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农村环境卫生义务;4.对农村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及其他环卫工程设施进行统一建设和管理;5.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监督、考核;6.负责辖区内主干道路过境镇、村段两端外延各30米范围内及主干道路两侧路肩10米以外范围的环境整治工作。

第九条各行政村设立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小组,有专职(兼)环境卫生监督员。其主要职责:1.宣传环境卫生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普及环境卫生知识,制定农村环境卫生公约,增强村民环境卫生意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2.负责本村卫生规划和卫生责任区的划分,落实好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责任制;3.按照定时倾倒、定点堆放、定时清扫、定时清运的要求,对本村环境卫生进行监督检查;4.负责对环卫保洁作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考核;5.对本村环境卫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定期向乡镇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报告工作。6.协助乡镇政府(旅游区管委会)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条县城区范围以外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社区、小区均应配备1名以上专兼职卫生监督员,负责对本单位、社区、小区内的环境卫生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章部门职责任务

第十一条县文体广电局负责指导乡镇、村组做好人文旅游、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文化推介工作。

第十二条县林业局负责按照“宜林则林、宜花则花”的原则,积极争取上级项目支持,加快推进生态村庄建设。

第十三条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各行政村结合各自人文特点、历史渊源,做好村名碑、村名牌的设置工作。

第十四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县域内县、乡主干道路路面、路肩及过境镇村段两端外延30米路肩外10米范围内的环境整治和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并负责道路安保设施的配置、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县水务局负责指导检查乡镇做好县域内河道、河流的环境整治及日常环境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县市容园林局负责根据环境卫生规划及设施设置标准编制垃圾转运站、垃圾压缩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立项和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保洁队伍建设

第十七条积极推进环卫保洁专业化、集约化、精细化、标准化,鼓励和提倡农村环卫保洁作业实行市场化运营。

第十八条乡镇(旅游区管委会)所在地、所属集镇、中小市场按5000平方米配备1名保洁员的标准,配足配齐保洁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经营团体等根据清扫面积配足保洁人员。

第十九条行政村按村民小组数量1:1的比例或按农村人口200—300人:1的比例配备保洁员。

第二十条保洁人员的工资待遇由乡镇或村组根据各自实际自行确定,并应逐步提高。

第二十一条保洁人员装备由乡镇、村组负责配备。基本配备标准:保洁三轮车、保洁服装、保洁用具(锨、扫帚等)。

第五章管理标准

第二十二条乡镇所在地、集镇、中小市场、旅游景区环境卫生管理标准:(一)街道、公共场所和街巷路面平整,下水道无垃圾堵塞,水渠、绿化带、路沿石、果皮箱干净整洁,路面便道无积尘、无痰迹、无积水、无果皮纸屑、无垃圾散点、无乱堆乱放、无乱摆乱占、无乱搭乱建、无乱停乱靠,冬季无积雪冰块;(二)主要街道两侧和景观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保持整洁、完好、美观,无乱粘贴涂写、乱设摊点;(三)镇区道路、街道实行每日两扫制度,每日清早、下午分两个时段分别完成一次全面清扫,全天侯进行保洁;(四)垃圾池、果皮箱的垃圾应在每日8点前清运完毕,垃圾池有专人管理,做到垃圾池干净整洁,定期消杀,垃圾日产日清;(五)垃圾清运车辆保持车体整洁,车况良好。(六)公厕设施齐备完善,标志明显,建立管理制度;公厕室内干净整洁、无绳蛆、无尿碱、无臭味;定期消杀消毒。

第二十三条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标准:(一)街巷达到“八净”“八无”,即主街干道净、背街小巷净、人行便道净、农户庭院净、主体墙面净、绿化带净、下水口净、垃圾池(箱)净;无生活垃圾、无杂草杂物、无乱泼乱倒、无瓜果皮核(纸屑、塑料袋)、无乱堆乱放、无残垣断壁、无乱写乱画、无乱搭乱建;(二)空闲地无生活垃圾、无杂草杂物,闲置物品和可用建筑材料堆放有序;(三)垃圾池周边环境达到“三无”,即池外无垃圾、无杂草杂物、围墙无乱写乱画;(四)街巷每日清扫一次,巡回保洁;(五)每日定点、定时收集垃圾,并每日将垃圾运至垃圾场进行填埋,黄土覆盖;使用垃圾池收集的做到日产日清,每日将垃圾运至垃圾场进行填埋,黄土覆盖;(六)村内无害化卫生厕所达到75%以上,自来水或其他安全卫生饮用水入户率达到90%以上。(七)冬季街巷道路无积雪冰块。

第二十四条主干道路环境卫生管理标准:(一)路面、路旁干净整洁,道路每日一扫,巡回保洁;(二)道路两侧排水沟无垃圾暴露;(三)道路沿线两侧行道树、绿化带养护良好,绿化带内无垃圾杂物;(四)道路两旁建筑物、构筑物美观、整洁;道路沿线门店牌匾整齐规范,门外干净整洁;(五)道路两侧视线范围内卫生整洁,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设摊点、乱建屋棚等现象;(六)冬季无积雪冰块。

第二十五条河流、河道环境卫生管理标准:河堤内外无垃圾明曝,水面无垃圾、无漂浮物。

第六章环卫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乡镇政府、旅游区管委会应当将环境卫生设施、设备建设和配置内容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及建设规划具体方案中,与当地人口增长、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卫生管理技术更新相协调,并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生活、美化环境、节约资源的原则进行相应建设、配置。

第二十七条乡镇所在地、集镇、中小市场、旅游景区改造、新农村建设等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县乡农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县市容园林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环卫设施、设备指农村公共卫生设施和维护农村卫生作业所需的专用设施、设备、工具。设施包括:公共环境卫生张贴栏、环境卫生专用标志、公共卫生间、垃圾处理场、垃圾压缩站等;设备包括:垃圾转运池、垃圾箱、果皮箱等;工具包括:垃圾收集车、清扫工具等。

第二十九条乡镇所在地和集镇环卫设施建设、配置按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设置;农村环境卫生设施:各村结合实际,可按每200—300人建一个垃圾池的标准建垃圾池;主要街道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箱,有公共环境卫生张贴栏,每村建有垃圾填埋场;车站、集贸市场、旅游景点、文化娱乐广场等各类公共场所,应按照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数量合理的公共卫生间和垃圾箱。

第三十条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经常进行清洗、消毒,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公共厕所应当对外开放,设有明显标志,并由专人负责保洁。使用公共厕所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

第三十一条乡镇、村组的垃圾池、垃圾填埋场选址应远离主干道路和水源地。

第三十二条凡经规划批准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卫生设施的设立和建设。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征得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第七章责任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乡镇(旅游区管委会)行政村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各自区域内环境卫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实行农村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环境卫生管理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三十六条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乡镇政府所在地、乡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村委会负责;

(二)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的内部区域以及其周边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三)文化体育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商店、饭店、车站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第三十七条县农村环境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第三十八条考核实行月检查、季评比、年终总评的模式。

月查:每月对环境卫生进行一次抽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

季评比:每季对环境卫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核,根据得分及评定档次,按档次以乡镇(旅游区管委会)为单位兑付相关村组的奖补资金。

年终总评:年底对乡镇(旅游区管委会)进行考核考评,根据考评结果进行表彰奖励、责任追究,并作为单位和个人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章经费筹措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农村环境卫生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县财政按照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予以奖励补助。

第四十条按照“一事一议”的方法,鼓励和提倡群众按每户每月1至5元的标准义务缴纳卫生费。

第四十一条县财政根据财力状况逐年增加环境卫生经费,用于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和运行费用。

第四十二条环卫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县财政、审计部门应定期对环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