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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首例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吊销案近日审理终结,兴民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证书。
兴民律师事务所是1998年7月27日经重庆市司法局审核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该所自1999年2月以来,在管理上出现了一系列严重的问题:一是违反合伙人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合伙人会议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二是事务所内财务管理混乱;三是合伙人之间矛盾尖锐,甚至出现打架斗殴事件。兴民律师事务所的行为严重违犯了律师法和司法部《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001年5月8日,重庆市司法局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作出了吊销兴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兴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某、曾某、白某对处罚决定不服,遂向重庆市江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重庆市司法局。法院一审作出了维持处罚决定的判决。当事人不服此判决,又向二审法院再次提起上诉。近日,此案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员工奖励申请书范文1尊敬的公司领导:
在12月13日凌晨3点开始长时间大面积停电中,韩城司机王X,徐X;郑X(支援);员工高X,高XX,韩XX积极应对,保证了网络指标,他们不怕苦不怕累的工作劲头,得到了县公司的口头表扬;13日夜间下起大雪,他们顾不上吃饭,一宿未曾休息;14日上午大雪继续,地上的雪开始融化,道路泥泞,就这样他们在冰天雪地里持续奋战50多个小时,一直坚持到15日凌晨两点基站恢复市电。他们中的有些人感冒了,有的手上划出了口子,但是他们都没有退缩,在关键时刻顶了上来。
为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号召其他员工向他们学习,现特向公司及公司领导申请200元/人的奖金奖励措施,予以肯定和鼓励。
1、 奖金奖励作为最直接有效的奖励措施,把奖金奖励作为管理媒
介,从而发现员工积极优秀的一面,逐渐转变员工的整体心态和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从而达到人尽其用的目的
2、 目前,各驻点有不少员工有消极心态,通过此项措施,让想努
力而无动力无目标的人员脱颖而出,利于发现一大批优秀的基层员工。
请公司领导予以批准!
XXX
20xx年12月14日
员工奖励申请书范文2尊敬的公司领导:
在我部员工袁野老师当班主任的前期,其工作态度端正,主动积极,保证了教务部工作的顺利开展。之后,在我休婚假的2周时间里,袁老师承担了很多的工作量,但是她不畏辛劳,奋战在维护学员和家工作的的第一线。学员有秩序的来上课,自习,家长的满意度稳步提升!
为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号召其他员工向袁老师学习,现特向公司及公司领导申请100元的奖金奖励措施,予以肯定和鼓励。
1、 奖金奖励作为最直接有效的奖励措施,把奖金奖励作为管理媒
介,从而发现员工积极优秀的一面,逐渐转变员工的整体心态和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从而达到人尽其用的目的
2、 目前,我们的师资团队正在逐步的壮大。通过此项措施,让更
多想在华为这个平台上实现自我价值的员工脱颖而出,助力华为一起走向辉煌!
请公司领导予以批准!
吴友婷
20xx年05月03日
员工奖励申请书范文3尊敬的公司领导:
在XX年中,安技环保科在公司领导的正确领导和广大员工的积极努力下,各项指标基本达到公司标准要求,为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转变员工的工作心态和提高员工在生产现场的主观能动性,现特向领导申请一定的奖金奖励措施,具体建议如下: 奖金作为工资中最直接有效的奖励措施,与维修人员的工资考核直接挂钩,因下半年来安技环保科的奖金根据产值的转出而定,对工资总额产生很大的影响。
1、铸造维修人员奖金按照金型车间、砂型车间的平均奖金进行发 放;机加维修人员按照机加车间的平均奖金进行发放。
2、安技环保人员奖金按照公司员工的平均奖金进行发放。
3、目前,维修有部分员工申请调离一线,部分员工有消极心态,希望通过此项措施,让想努力而无动力无目标的人员脱颖而出。望公司领导予以批准!
申请部门:
申请日期:
员工奖励申请书范文4尊敬的领导:
你好!我自去年11月份从学校毕业就来到了公司,这是我人生的第一份工作,也为我今后的人生打下了基础,才刚走出校门的我,对社会、人生还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位。没有充足的社会经验,更没有塑钢方面的专业知识。是胜天人让我不断的成长,在这段共同成长的岁月里,我和公司的同事们建立了友谊,对胜天公司产生了感情,我喜欢公司的企业文化、工作气氛和公司的所有并肩作战的伙伴们。我给予了他们的同时,他们也给予了我更多,我感谢他们,也感谢公司的领导对我的栽培和帮助。
我自入职公司以来,始终以认真饱满的热情投入工作中,一直认认真真力求把工作做得尽善尽美,为公司的发展做了应尽的责任,我相信,只要付出,就会有收获。因此我向您提出加薪请求,希望领导适当给我加薪。也希望您能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让我在今后有一个努力的方向和目标。在提升自己的同时将工作做是我更好,向更高的目标迈进。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员工奖励申请书范文5尊敬的领导:
随着我公司的不断发展,我个人的能力也在不断的提升和进步。这段共同成长的岁月里,我对公司的同事们产生了感情,同事们给予了我很多。我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栽培和帮助。在这里我不用说自己工作做的怎么样、工作态度怎么样,因为您是我的直接领导,这些您应该非常了解,您甚至可以从员工们那里得到对我的评价。我相信,只要付出,就会有收获,因此我向您提出加薪请求,现在我的基本月薪是****元,每个月要还住房贷款****元,工资也就所剩无几,经济方面有了困难,希望领导对我的申请能够加以重视。
如果公司领导认为我现在的工作内容及质量还未能达到加薪的要求,我诚恳的希望您能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让我今后有一个努力的方向和目标,在提升自己能力的同时将工作做的更好,向更高的目标迈进。
也请您放心,如果公司不予考虑,我仍然会像以前一样,用积极的、认真负责的态度去做好每一件事,不会因此怠慢工作,这是我的修养要求我应该做到的。我现在到公司工作已经满**年,符合公司***规定的奖金发放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我完成******,为公司创造经济价值****元,严格遵守公司的*****,没有出现过违纪现象和行为.现特提出奖金.
此致
敬礼!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院校
为帮助高等学校部分在读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协议如下:
一、甲方遵守并履行以下约定:
(一)甲方将在商业原则基础上,对乙方推荐的借款人进行审查,并最迟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给予能否贷款的答复。
(二)甲方向乙方推荐的借款人提供的助学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在读期间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总和,最高限额暂定为10万元人民币。
(三)甲方向乙方推荐的借款人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四年。
(四)甲方向借款人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五)甲方负责到乙方指导借款人填写、签署借款申请书、扣款授权书、借款凭证、及借款合同等资料。
(六)甲方经审批同意贷款后,按学年及时将学杂费贷款直接划入乙方指定账户,按学期将生活费用贷款直接划入借款人的储蓄或信用卡账户。
(七)甲方追索借款人逾期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可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违约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
二、乙方遵守并履行以下约定:
(八)乙方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借款人的助学贷款申请,确认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将有关资料及乙方的审核意见送至甲方。
(九)乙方负责为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落实介绍人和见证人,并督促介绍人、见证人履行其职责。
(十)乙方负责向甲方出具借款人在校期间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证明资料。
(十一)见证人如调离学校,乙方需负责督促其继续履行职责;见证人如出国、死亡、失踪等,乙方需指定新的见证人继续履行见证人的职责。指定新的见证人时乙方须向甲方出具书面证明资料。
(十二)乙方负责召集借款人统一办理填写、签署借款申请书、扣款授权书、借款凭证、借款合同等手续。
(十三)乙方须及时将借款人在校期间的违约行为或者发生转学、休学、出国留学或移居、退学、开除、伤亡、失踪等情况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十四)乙方应在借款人毕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有关借款人的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变化情况,并协助甲方办妥借款人还款确认手续。
(十五)乙方协助甲方清收借款人尚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并在借款人毕业时,将其未清偿贷款本息的情况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同时抄送甲方。
三、违约责任
(十六)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应将贷款连同罚息一起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十七)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八、十一、十三、十四、十五条,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贷款本息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补充条款(包括增、减修整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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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94)财综字第126号,市政府京政发(1992)35号、京政发(1994)71号文件,我们制定了《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做好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运用、偿还等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94)财综字第126号、市政府京政发〔1992〕35号、京政发〔1994〕71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包括全民、集体、民办、私营、股份制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1993年以前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所属归集部及各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统称归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二)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代扣代缴。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的交存额
(一)职工个人当年度月交存住房公积金金额,等于职工上年(1月至12月)月均工资总额乘以个人交存率。单位资助职工交存住房公积金金额,等于被资助职工上年(1月至12月)月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交存率。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按国家统计局编制字〔1990〕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个人交存率和单位交存率一致,1995年不低于5%,2000年达到10%。
(三)住房公积金月交存额每年核定一次,年度内不作变更。
第四条 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
(一)企业首先从单位住房基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二)行政事业单位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基金中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在财政预算和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财政负担的部分,按单位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由市、区县财政分别负担;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汇交
(一)首次汇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须先向归集部门编报“住房公积金登记表”及“住房公积金汇交清册”,由归集部门根据登记表及汇交清册登录建帐。已登录建帐的单位在每年5月1日至31日,向所属归集部门编报本单位下年度“住房公积金登记表”及“住房公积金汇交清册”。
登记单位一般应具备独立核算的条件。归集部门也可根据职责范围内各单位的具体情况,规定登记单位的条件。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按月汇交。住房公积金个人交存部分,由单位在每月发工资时代扣,连同单位为职工交存部分,一并由单位在每月发薪日后5天内(逢节假日顺延),开具“住房公积金汇交书”和转帐支票(支票起点不受100元限制),送交所属归集部门,记入单位名下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三)单位每月汇交住房公积金时,因职工调入调出、离退休等引起汇交情况变动时,汇交单位须随“住房公积金汇交书”,向所属归集部门编报“住房公积金汇交变更清册”。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计息
(一)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二)住房公积金从存入之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每年度按月交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当年按银行一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不足一年按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后每年度均按银行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一年一结息,本息逐年结转。但在租金提至成本租金以前,承租单元式公房(不含两户以上家庭合租一套单元式公房)的承租人及其配偶,其住房公积金按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的对帐和查询
(一)归集部门于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通过单位向个人发送“住房公积金个人对帐单”,并随时依据单位或职工填写的“住房公积金查询书”,受理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查询业务。
(二)为便于职工保存个人对帐单,各归集部门无偿向住房公积金交存人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对帐单存夹”。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支取
(一)申请用住房公积金购建住房、对自有住房进行大中修和偿还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应向所在单位提交有关证明并经单位审核后,由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所属归集部门支取住房公积金。
(二)在职职工申请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本人分摊租金超过本人工资总额5%的房租时,应在每年一、二月份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依据该职工上年工资总额和上年所分摊房租核定超出数额,然后由职工持所在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在每年三、四月份到所属归集部门支取。
离退休职工,可按规定向其工资发放单位申请本人分摊租金超过本人工资5%部分的房租补贴,补贴资金从单位的住房周转金中列支。
分摊租金等于实纳房租除以家庭同住职工人数。
(三)住房公积金支取后,在个人帐户内必须保留一个月的交存额。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销户
(一)职工离退休、调离本市或出国定居时,可持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所属归集部门办理销户。
(二)个人继承或受遗赠住房公积金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可持经公证的继承或遗赠文件,到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再到归集部门办理销户。
(三)归集部门负责结清所销户内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交存部分和单位资助部分)全部本息余额,退归销户人。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一)职工在本市调动工作,应持调出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到归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交存部分和单位资助部分及应付利息)的转移手续。
(二)职工办理转移的住房公积金,仍按当年住房公积金的计息状态计息。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封存和启封职工因离职、停薪等各种原因中断交存住房公积金时,归集部门依据单位填报的“住房公积金汇交变更清册”将其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交存部分和单位资助部分)结余本息封存在原帐户内,封存期间按规定计息,符合支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可按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办理支取;恢复交存时,归集部门依据单位填报的“住房公积金汇交变更清册”予以启封。一直未恢复交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符合销户规定的,可按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办理销户。
第二条总局各司局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具体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由总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立或保留的由总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得授权其他机关、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形外,总局各司局不得将总局的行政许可事项擅自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
不得委托除行政机关之外的任何组织、企业和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任何规定未经公布,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应依法履行公示义务,可以通过在总局指定地点张贴、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指南手册、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和政府网站公布等多种方式公示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各项内容。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下列内容应当公示:
(一)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及许可证件样式;
(二)承办部门及联系方式(电话、通讯地址及电子邮件地址);
(三)需要听证、招标、检测、检验、专家论证和需要其他行政机关协办的事项及期限;
(四)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和被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五)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六)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
(七)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有异议时可采取的投诉方式(投诉电话、通讯地址及电子邮件地址);
(八)公众有权查询的材料目录及查阅方式。
上述各方式公示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总局政府网站公示内容为最终有效。
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不得擅自更改依法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条件、程序和期限。依法变更的,应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应当制作并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表等格式文本,格式文本中不得包括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无直接关系的内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所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七条申请人直接提交或按照公示的联系方式通过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以公示的受理部门收到之日为申请日。申请人同时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其申请日以邮寄方式为准。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广播影视行政机关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以该机关公示的受理部门收到之日为申请日。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一般应在受理当场或收到申请之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最多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受理或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分别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受理申请的司局应于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列出应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应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自存作为补正后的核对凭证。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和《行政许可不受理通知书》样式由总局统一制定,分类型编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由各司局自行印制。
第八条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司局通过邮寄方式将《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不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决定等文件送达申请人的,以文件发出之日(以邮戳为准)为送达之日。
行政许可文件一般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如遇特殊情况,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应在条件具备时以邮寄方式补发行政许可文件。
第九条由两个以上司局共同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主办司局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会同协办司局审查、统一送达行政许可文件等事项。协办司局应将需要审查的材料清单事先提供给主办司局。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应当包括协办司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所需要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如需延长审查期限的,报经总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两个以上司局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司局应与协办司局共同确定各自实施行政许可所需要的时限,并按确定的时限完成。
第十一条实施行政许可需要进行听证的,由受理申请的司局组织,并制作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认可并立卷归档。
听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由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主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主持人回避的,受理申请的司局应尽快作出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听证事项涉及公共利益的,应于举行听证之日的七个工作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过总局政府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应当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依法应先经下级广播影视行政机关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下级广播影视行政机关决定受理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初审,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广播影视行政机关,不得自行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上级广播影视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由总局法规司负责受理。
第十五条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应将实施行政许可形成的全部材料和监督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的记录立卷归档。
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负责统计受理、批准件数,给予通报、行政处罚的件数等。总局法规司负责统计受理处理行政复议的情况,驻总局监察局负责统计受理投诉、检举情况和处理情况。
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公众有权查询的与行政许可实施有关的材料,由实施该行政许可的司局协助查询。
第十六条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负责监督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据行政许可法及广播影视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提出对违法被许可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报总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批准。
实地核查时,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应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同行,向被许可人或其委托人出示介绍信。负责核查的工作人员将核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核查人、被核查的被许可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后归档。被许可人或其委托人不签字的,由核查人注明在场人员和拒绝签字原因等。
需要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年检的,应当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依据。
第十七条已实施的行政许可有依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可撤销、应注销情形的,该行政许可实施司局应及时办理撤销、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其他行政机关、组织和个人反映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作出该行政许可决定的司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九条总局法规司和驻总局监察局负责监督各司局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可以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核查,也可直接向申请人、被许可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根据核查结果,
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驻总局监察局负责受理社会投诉和举报。有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免职等行政处分。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向总局直属机关纪委提出建议。
能主动承认错误,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其作出从轻、减轻或免除责任追究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除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外,各司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局法规司或驻总局监察局建议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一)擅自设立、更改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二)在依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或者限制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四)应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或吊销行政许可证件未及时撤销、吊销、办理注销手续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拒绝、妨碍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二条对于依法先经下级广播影视行政机关审查的行政许可,有关司局对下级广播影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加强监督。凡下级广播影视行政机关未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司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将情况通报其所属地方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条由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和受总局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被授权、受委托的行政许可时,执行本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社会办养老机构的管理,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省民政厅《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办养老机构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出资开办的各类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康复、日间照料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根据当前我市社会办养老机构的规模,为满足老年人的多样化养老需求,将社会办养老机构划分为三类。一类是床位数20张以上,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康复等服务的,称为老年公寓(养老院、老年人护养院、养护院、托老所、老年人服务中心等,下同);二类是由一家社会办养老机构负责,联合若干家小型养老机构组成的养老服务连锁机构,其名称原则上与一类相同。小型养老机构为连锁机构的分支,不具有法人资格;三类是床位数不足20张,且未加入养老服务连锁机构,只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的,称为社区养老服务点。
第四条社会办养老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动员社会力量加快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和《市动员社会力量加快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意见的实施细则》,老年公寓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
对社区养老服务点的优惠政策由各区、县(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六条各区、县(市)应通过政府投资或扶持社会力量兴办等方式,至少建设一所100张床位以上的老年人综合性社会福利服务设施。
第七条市、区、县(市)民政部门是社会办养老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受民政部门委托,社会福利协会承担指定内容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设置
第八条老年公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当地养老机构的发展需要;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房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住养人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属于租赁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5年;
(三)服务场所应方便老年人出入,楼层限于一至三楼,对有电梯的楼房可以适当放宽楼层限制;
(四)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使用旧有建筑的,对不符合要求的设施应有计划进行改建;
(五)设有厨房、厕所、洗浴等基本生活设施以及公共活动空间,厨房应配备必要的清洗消毒设备,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六)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通畅,配备应急灯和燃气报警器,按使用面积每50平方米至少配备1个灭火器,并定期组织住养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演练;
(七)有提供生活、文体娱乐、医疗康复等服务项目的场所。
第九条养老服务连锁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各成员单位在自愿前提下联合;
(二)连锁机构的管理者为注册登记的老年公寓;
(三)连锁机构的管理者拥有必要的资金,按照连锁机构的床位数计算,资金不少于2000元/床;
(四)连锁机构的管理者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完备的连锁机构管理制度;
(五)统一名称、统一标识、统一管理模式和服务规范;
(六)每个成员单位服务场所的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设置的床位数不超过20张;
(七)各成员单位的服务场所及消防、卫生等条件要求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第十条社区养老服务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有方便老年人出入的服务场所,有必要的生活设施和公共活动空间,环境整洁卫生,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配备燃气报警器,按使用面积每50平方米至少配备1个灭火器。
第三章审批
第十一条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老年公寓的审批事项。
第十二条老年公寓应当使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中的行业标准名称,并按照登记机关名称管理规定进行冠名。
第十三条一个老年公寓(连锁机构除外)应在一处固定场所开办,如果在其他场所开设分支机构,需要另行申报。
第十四条申办人申请筹办老年公寓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材料;
(三)拟办老年公寓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
(四)拟办老年公寓使用场所的证明材料;
(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区、县(市)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老年公寓设置的基本条件进行实地踏查,同意筹办的,发给申办人《省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表》;不同意筹办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六条申办人取得《省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表》后,在二年有效期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基本建设相关手续;在有效期内工程没有竣工要求延期筹办的,按审批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七条筹办的老年公寓具备开业条件,应向区、县(市)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省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表》;
(三)服务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
(四)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五)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护理人员的名单、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服务护理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六)若开设医疗护理、康复训练等服务项目,而本老年公寓无医疗执业资格,需提供与医疗机构签订的长期合作协议;
(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区、县(市)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老年公寓设置的基本条件进行实地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九条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为尽快提高小型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服务水平,实现规范化管理,政府鼓励其自愿加入养老服务连锁组织,开办及享受政府资助金等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由连锁机构统一负责。
加入连锁的小型养老机构,由连锁机构负责到区、县(市)民政部门备案,发给《连锁服务分支机构备案回执》。
第二十一条养老服务连锁机构内部有关政府优惠政策待遇的分配以及管理服务等相关事项,由连锁机构确定。
第二十二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养老服务点的审批事项。
第二十三条一个社区养老服务点应在一处固定场所开办。
第二十四条社区养老服务点的名称由区域、识别和通用名称三部分组成,格式为:××社区××养老服务点。
第二十五条申请开办社区养老服务点,到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社区养老服务点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和简历;
(二)社区养老服务点设置报告(包括名称、房屋和日间照料床位设置情况及其他事项);
(三)服务人员名单和健康状况证明;
(四)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社区养老服务点设置的基本条件进行实地踏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社区养老服务点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四章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社会办养老机构要与服务对象及监护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内容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和各方自愿的原则,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社会办养老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老年人营养需求的膳食,保证饮食卫生;
(二)及时清扫房间,环境良好,空气清新,定期为老人洗澡、理发、换洗衣物和床上用品,保证老人个人卫生整洁干净;
(三)服务护理人员和住养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体检结果存档备查。如工作人员或住养人员患传染性疾病,应立即离岗或离院;
(四)配备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活动设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康复活动和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五)自觉主动接受民政、公安消防、卫生监督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社会办养老机构中的服务护理人员应当接受岗位业务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社会办养老机构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老年公寓的管理工作由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社区养老服务点的管理工作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
第三十二条社区养老服务点仅限于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不得扩大服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老年公寓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检由市、区县(市)民政部门或授权委托社会福利协会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要求进行,且年度内还要进行两次以上的抽查。每年7月15日—7月31日为老年公寓自检自查阶段,8月为区、县(市)民政部门检查阶段,9月为市民政部门核查阶段。年检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开办养老机构资格。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要求,每年7月对社区养老服务点进行一次集中检查,且年度内还要进行两次以上的抽查。检查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收回其《社区养老服务点证书》。
第三十五条社会办养老机构不得从事与养老事业无关的其他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为加强管理,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既不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又不加入养老服务连锁机构的社会办养老机构,认定为无证照经营,民政部门将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取缔。
第五章监督和问责
1、目的作用
为防范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国家和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管理职责
财务部要按人民银行结算制度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管好、用好银行结算的各类票据。确保票据的规范使用及其资金安全。本制度所称的票据主要指:银行汇票、本票、支票、银行承兑汇票。
3、银行汇票的管理
3.1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特经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3.2本公司因需要异地采购物资,可使用银行汇票。申请办理银行汇票,应向签发银行填写“银行汇票委托书”,详细说明兑付地点、收款名称、用途等项内容。
3.3银行汇票一律记名:金额起点为500元,付款期限为一个月。
3.4收取银行汇票应审查以下内容:
3.4.1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确为本收款人;
3.4.2银行汇票在付款期间,日期、金额等填写正确无误;
3.4.3印章清晰,有压数机压印的金额;
3.4.4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齐全、相符;
3.4.5汇款人或背书人的证明或证件无误,背书人证件上的姓名与其背书相符。必要时送开户银行协助查证。
3.5银行汇票如解讫通知,必须由收款人或背书人同时提交兑付银行,缺少任何一联均为无效。并在有效期内及时送交开户银行入帐。
3.6必须妥善保管银行汇票,严防遗失。如果遗失,应立即向兑付银行或签发银行请求挂失。
4、银行本票
4.1银行本票分定额和不定额两种。不定额银行本票的金额起点为100元;定额银行本票金额为500元、1000元、5000元和1万元。
4.2银行本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银行本票的付款期为一个月。逾期的银行本票,兑付银行不予受理。
4.3因对方要求,同城范围内的经济业务,可申请办理银行本票。申请办理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详细填明收款人名称。
4.4当收取银行本票时,应审查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确为本收款,背书的银行本票应在付款期内,签发的内容要符合规定,印章清晰,不定额银行本票要有压数机压印的金额,并在银行本票背面加盖预留银行印章,要连同进帐单及时送开户银行办理入帐。
5、银行支票
5.1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可以支取现金,转账支票不能支取现金,但可以背书转让。用于同城经济业务的结算。
5.2支票一律记名,支票金额起点为100元;支票付款期为10天。
5.3支票应使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写,未按规定填写,被涂改
冒领的,由出纳负责。
5.4支票大小写金额、日期、收款人不得更改。其他内容如有更改,必须由付款人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之一证明。
5.5出纳开出支票必须在银行账户余额内按规定向收款人开出。
5.6已签发的支票遗失,经办人员应立即向财务部报告,向银行申请挂失。
5.7出纳领购支票,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5.8收取的支票,出纳应在有效期内连同进账单及时送交开户银行入账,不得拖延。
6、银行承兑汇票的保管与贴现
6.1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应及时送开户银行查询验证,交银行保管。向银行索取保管凭证,连同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交会计进行财务处理。
6.2财务部要及时了解银行承兑汇票的验证情况,问题票据应及时通知经办人或付款单位。
6.3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可申请贴现,贴现必须经经理批准。
7、其他规定
7.1财务部有权拒绝对验证有问题的票据出具收款凭证。
7.2对外签发支票管理按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7.3空白支票及银行预留印鉴,由财务部长、会计、出纳分别保管,分开存放。相互制约,严防丢失。
8、考核
8.1票据延期进账的,发现一次扣责任人浮动工资10%,逾期的扣责任人浮动工资50%。
8.2未按办法要求验证,造成损失的一次扣责任人浮动工资20%。
8.3票据丢失不立即报告、申请挂失,造成损失的扣经办人、责任人浮动工资100%或调离本岗位或开除。
8.4未按要求保管、存放空白支票、印鉴的,发现一次扣责任人浮动工资10%。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1、目的作用
为了加强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管理职责
主管财务经理对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及资金的安全负完全责任。财务部严格遵守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对每一笔资金收付业务进行实质性考核。提供原始凭证的经办人及责任人对交易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3、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
3.1实行钱账分管,出纳不得负责总账的记录。
3.2各种收付款均归出纳办理。
3.3现金收入、支出和保管由出纳负责,非出纳人员不得收取或保管现金。现金收入和支出必须立即记账,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现金日记账并进行账实核对,不得挪用现金和以白条抵库,不得以个人名义公积私存,不得设立小金库。
3.4银行存款收付必须定期与对账单核对,并由出纳以外的人员编制或审核银行余额调节表。
3.5库存现金除日常周转(限额800元)需要外应解交银行,库存现金必须存放保险柜。
3.6发票、收据必须按编号顺序使用,领用空白发票和收据必须进行登记。
3.7支票签发必须经财务部长、经理审批,并设置支票登记薄进行记录。所有付款只有经过审核批准后出纳方可支付。严禁出纳直接付款。
3.8一切收、付款必须凭证齐全,手续完备,严禁口说兑现。收付款业务完成后必须加盖收讫和付讫印章。
3.9所有与现金或银行收、付业务有关的人员都必须在相关凭证上签字,以备追溯责任。
3.10现金支付范围
3.10.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个人劳动报酬。
3.10.2各种劳保、福利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等。
3.10.3根据规定须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3.10.4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3.10.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3.10.7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使用现金且金额超过0.5万元,实行联签制度,联签人员包括经理、分管经理、财务部长。
3.10.8业务人员因工作需要借款,实行备用金制度,最高额度为1000元。当调离岗位时应交回所借备用金。
3.11现金收入范围
3.11.1从银行提取的现金。
3.11.2收取不足转账起点的小额销售款。
3.11.3职工交回的多余差旅费等。
3.12银行账户及结算管理
3.12.1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开立银行帐户。
3.12.2本公司的银行帐户只供本公司业务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3.12.3现金使用范围以外的各款项收支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3.12.4办理转账结算,必须以合法有效的票据、凭证为结算依据,且收(付)款单位与出票单位应当一致。
3.12.5银行账上必须保证有足够的资金支付。不得签发空白支票、远期支票、空头支票。不得签发、取得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支票。不得无理拒绝付款。
3.12.6银行予留印签实行专人分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长保管,公用私人印章由出纳保管。严禁一人保管银行予留印章。
4、资金申请支付审批程序
经办人负责申请 经理审批 财务部长审批 会计处理
分管领导审核 出纳签发付款
5、考核
5.1未按资金申请支付审批程序进行,直接签发付款扣责任人浮动工资10%。
5.2违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其中任何一项,检查发现扣相关责任人当月浮动工资20%/次。
存货管理办法
1、目的作用
为规范本公司存货管理及其会计核算,按照国家和公司机关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2、管理职责
财务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对存货购入、领用进行计价;对存货的盘亏、毁损和报废进行财务处理;保证存货总账与明细账,账账相符。本公司的存货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产成品。
3、存货增加计价的规定
3.1购进的存货,按照实际买价计价。
3.2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
3.3货到单未到的存货,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暂估计价。待实际收到发票时,将发票与估价的差额直接作为材料成本差异处理。
4、存货领用或发出计价的规定
4.1所有存货的内部领用计价一律使用移动加权平均法。
4.2内部领用计价方法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必须报经经理审批,并将变更的原因及其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4.3对外调拨、销售存货计价原则上不得低于购进存货的实际买价。特殊情况须经公司办公会讨论通过。
5、存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财务处理规定
5.1存货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必须报公司相关部、税务主管机会核实批准。
5.2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必须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
5.3会计财务处理
5.3.1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
5.3.2盘亏、毁损、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的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管理费用”。
5.3.3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扣除保险公司的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6、其他规定
6.1存货增减核算,必须凭入库单和领料单等原始凭证要素,内容必须齐全。不得以购代耗。
6.2生产中耗用存货必须真实,不得以领代耗。严禁不真实的耗用。
6.3低值易耗品、周转用的包装物领用摊销方法一律采用“一次摊销法”,仓库应对其进行实物辅助账登记。
6.4存货的实地盘点一年内不得少于一次。由财务部参与并监督实施,并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6.5财务部财务人员不得兼管存货的保管工作。
7、考核
辞职报告的写作和辞职请求的得以认可,充分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和相互关心。以下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的教师离职申请,下面小编就和大家分享,来欣赏一下吧。
教师离职申请1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在我们幼儿园工作,而今也是自身怀孕了,需要好好的养胎,对于工作上面的事情,也是有心无力,没办法全身心的投入进来,同时自己也是身体不是那么的好,如果不能专心的去养胎,还需要工作,也是特别的累,我也是担心自己的状况,同时也是不希望自己一心两用,这样也是对自己不负责,对幼儿园的孩子们不负责,所以我也是决定,辞职,专心的去养胎,而且接下来几年也是和家里商量了,会全身心的来带孩子,暂时不工作了,做一名家庭的主妇。
在和孩子们相处工作的这段日子,我也是认真的去做好了我的事情,陪伴孩子们,带给他们开心,快乐,教他们知识,看着他们长大,我也是特别的喜欢孩子,而我也是和我的爱人商量决定之后也是要一个孩子,而今也是有了,心里也是很高兴,虽然也是可以请产假来工作,但我和爱人也是考虑过孩子的成长问题,虽然可以请人来带,但是终究没有父母来带更好一些,而且孩子越小,越是需要父母在身边,去做好教育,而不是请人来做,我也是清楚自己的情况,更喜欢自己来带,而家里的经济条件也还好,所以即使我不用工作,来专心的带孩子也是不会受到什么影响的。而今也是考虑过之后,才和领导说的。
我也是清楚领导对于我还是很器重的,但是在自己的孩子和工作之间,我还是会选择自己的孩子,我想很多人也是会这样的选择,也是希望领导是予以理解,之前也是和领导聊过这个话题,大家都是父母亲,也是对于孩子的关爱是很重要的,虽然说我也是有些不舍这份工作,不舍幼儿园可爱的孩子们,但终究还是要有所选择,我也是得对自己负责,并且身体也是不那么的好,工作之中也是会经常的请假,而且现在怀孕了,我更是要照顾好自己的身体,而工作也是会让我很累的。
要走了,我也是会和同事去把工作交接好的,而最后的这段日子,我也是认真的会做好,教好孩子们的,我也是爱着他们,所以更是不会不负责任的,也是希望领导对于我离职,能早日的批准,同事们也是这段日子非常的照顾我,我也是特别的感谢,而孩子们也是知道我怀孕的消息,也是问东问西,让我感觉到非常的有爱。但我也是要有选择,也是希望领导体谅。
此致
敬礼!
辞职人:___
20__年_月_日
教师离职申请2尊敬的领导:
您好!
首先,我非常的感谢学校愿意给我这样一个机会,让我有机会在更大的平台更好的发展和完善自己,但是也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我也发现了自己在工作上的一些问题,以及自身的缺陷,对此,我也感到非常的遗憾,对于自己现在的辞职和退缩,我也很抱歉,辜负了学校领导和学校的信任和期待,但是不管是怎么样,我都永远对__大学保持着的敬意和感恩。
我起初来到学校的时候,还是学校的一个小职员,通过自己多年以来的努力和付出,以及学校对我工作的认可,我也考了教师资格证,在今年也顺利的通过了学校举行的辅导员的竞选,在竞选里面脱颖而出,获得了领导和学校的赏识,也终于如愿的成为了一名教师,一名大学班级的辅导员,我本应该非常的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机会,以及珍惜这宝贵的机会好好的展示自己,毕竟这是我自己艰苦奋斗所获得的结果,所以我也当初也是希望自己在这个工作岗位上面尽心尽力的完成自己的工作,我所面对的学生都是一群已经成年的学生,我本以为会比较容易的管理好他们,但是就是因为他们现在都已经有自己的想法和行为能力,所以很多的时候,我都不能让他们服气,我也知道要想让这群孩子信服我是需要一段时间的,我也知道自己的工作也将面临很大的挑战,但是我也并没有想要因此就放弃,而是一直都在努力的工作,在尽全力的管理好这个班级,可是时间的过去也好像在告诉我,自己的努力并没有得到任何的成效,虽说自己还在试用期里面,我成为一名辅导员也才短短的几个月时间,但是不管是谁,在几个月的时间里,朝夕相处,用心的对待他们或多或少的都会有一丝的改变,但是我们班的学生却还是一样的,丝毫没有任何的改变,渐渐的,我也开始变得气馁和不知所措,我也考虑了很久,想清楚了很多的问题,我的学生之所以不能很好的信服于我,肯定是自己还有没有做好的地方,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所以我也希望自己可以去继续深造,在知识和精神方面都足够的完美之后,再来完成自己的目标。
感谢学校这么久的陪伴和悉心栽培,此次离开也只是为了有机会更好的相遇,所以希望领导可以同意我的辞职,让我可以去更好的完善自己,在自己足够优秀的时候也希望有机会继续为学校奋斗。
此致
敬礼!
辞职人:___
20__年_月_日
教师离职申请3尊敬的学校领导:
您好!首先向您诚挚的说声对不起,正当我们学校开学之初缺少老师之际,我辜负了您对我的期望,向您提出辞职申请。
自从20__年9月进入__中学这个大家庭以来,我备受各位领导、同事长期对我工作、生活的帮助,支持,肯定及关心,在这里跟大家道声感谢!这两年来我在为__中学服务的同时,自身也在各个方面得到良好的发展。正值__中学迎来大好发展的今天,我选择离开__中学,我内心也有很多留恋与不舍,因为这里是我三尺讲台生涯的头两个年轮,这里记录了我从一个准教师逐渐走向成熟教师的每一个脚印。之所以我选择离开__中学,原因有很多:
一、离家太远,不能照顾年老父母
都说养儿能防老,可是我在离家这么远的地方工作,未能尽到做儿子的责任。我母亲常年有病在身,近年来身体越来越差,年事已高的父亲要忙地里的农活,两个姐姐早已出嫁,且被生活所迫到沿海地区打工维持生计,没人照顾,所以我今年参加我们黔东南州内的事业单位考试,而且有幸考上,我想去离家近点的地方工作,周末可以回家照料母亲。
二、方言不同,沟通困难
我从小生活在少数民族地区,直到小学毕业老师都在用民族语言交流,来__的这两年,我说话有很多时候别人都听不懂,挺尴尬的。我也有心在教育事业做贡献,很想跟陆校您申请担任班主任,可是想到要和学生家长沟通,我就犯难了,打退堂鼓了,写好的申请书没有交给您,因为我知道我们的方言不一样,跟家长沟通起来真的好困难,有时候好坏事。
还有很多原因,这里我就不一一罗列出来,这次辞职是我经过了深思熟虑之后做出的决定,在平塘工作的这两年,我也与这片美丽的土地结下了不解之缘,为了表达__中学对我的恩情,我决定把我20__年上半年的绩效工资捐给__中学,作为办公经费。我也为我这次辞职给教育局带来的麻烦,道声对不起!我愿意为当初来__许下的承诺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祝_校及学校所有老师,身体健康,幸福美满,事业顺利!
此致
敬礼!
辞职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教师离职申请4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__小学老师,承蒙各位领导信任,让我在老师位置上锻炼了那么多年,在那么多年的老师工作中,我积极配合中心学校各部门,做好各部门安排的工作,上面怎么要求我就遵照执行,所以得了“_”的称号。别人这么说我可以理解,因为我知道做事的人总是有人会说长道短,只有不做事的人才有人看不见。
我不是因为这个说气话辞职,是的确有自身的困难。辞职的原因不怪那个老师,都是我自己的原因。
首先我能力有限,我发现现在家庭、工作都要照顾,很多工作起不了带头作用。许多规范只能是空设,没有约束力,也难怪自己制定的规范都不能够遵守,谁会遵守。
其次我性格不好,不善于交际和交流,遇到一点情况处理能力差,常常给领导们难堪,我虽然知道不是我的责任,但是我愧对领导对我的信任。的确我也处理不了这样那样的问题。
第三方面,我对不住领导,因为有些工作我为了好协调下面,应付上面对有些工作进行缩水。就这一点请免去我的教师职位吧。
此外,我觉得我不爱当老师,更不爱当老师,既然命运先选择我老师就让我当一个平凡的老师就行了,我喜平常的生活。因为我觉得这几年的老师当下来一点感觉都没有,没有兴趣,既然没有兴趣的事情,是做不好的,只会扯后腿,阻碍学校的发展。为了祖国的下一代,为了学校的发展。请允许我辞职吧。
行了,请各位领导研究一下,让我辞职吧,我会感谢你们的。辞职后为了以后好开展工作,对我的处理有两种方法。一是调离原学校。二是就地免职,我不会怪你们,你们也有难处,我会好好支持下一位老师的工作,我发誓。
此致
敬礼!
辞职人:__
20__年__月__日
教师离职申请5尊敬的领导:
您好!
这个学期也是要结束,而自己也是要离开学校了,之前也是和领导说过我是要走的一个事情,而今也是做好了决定,来向您正式的说这个事情,离开前,我会继续的去把教学工作做好,把交接和同事去配合做好的,请放心。
老师这份工作,其实也是有很大的责任,压力也是有一些,但同时也是被人尊敬的一份工作。自己也是努力的去完成工作,得到了肯定,同时自己也是有挺多的收获,不过工作的这些年我也是感受到,自己对于老师的工作,虽然能做好,但是却并没有在其中感受到太多想去做的动力,更多也是当成一份工作来做,而这对于学生,对于自己,其实并不是那么好的,我也是不希望长此下去,也是容易让自己懈怠,工作上还是需要更积极一些,不过自己也是有做尝试,但是依旧还是没有去适应,也是工作里头感受到,自己还是没那么的合适做一名老师,虽然自己是师范毕业,但当初专业的选择其实也是自己的想法不太明确,不清楚未来应该做什么,而父母也是希望我做老师,想着也是稳定体面,而自己也是接受了,到而今工作的日子里,也是感触到,自己的未来,还是要去作出一些改变。
要离开,其实也是自己之前想了很久的一个事情,毕竟这份工作还是挺不错,也是能让自己有很多的成长,但是我还是不想长久的这么做下去。虽然和同事们相处也是挺不错,工作上也是有一些成绩,不过个人的意愿还是不在这里,并且而今的我还年轻,还能去做自己想干的工作,不能等到以后再后悔,那样也是非常不好的,我也是明白自己还是想去有所尝试,去做自己想干的事情,可能也是没有经验,但是也是要勇于去尝试才行的。社会其实也是清楚,压力,挑战,竞争会比在学校更大,也是有很多不可预料的因素,但是从学生到老师,其实自己一直也是没有去过外面,都是在学校里面,这种感觉也是不那么的好,没走出去过,也是不知道自己行不行,还是想去让自己做自己想干的工作。
做完这个学期的工作,其实我也是挺多的感慨,要走,和同事告别,心情也是有些复杂的,但做好了决定,那么就不能止步不前,而是要敢于去做,让自己去迎接挑战,而离开也是望领导同意。
此致
敬礼!
教师离职申请6尊敬的校领导:
您好!
这一次我很抱歉自己作为一个教师,却出现了如此的错误,很是愧疚,因此在这向领导您道歉,同时也向您提出辞职,我由于自己做错了事情,所以引咎辞职。
上周我在上课的时候,因为课堂上有一个学生扰乱课堂秩序,屡教不改,不管怎么说他都不听,已经严重的影响到了上课的纪律,而且给其他学生也带去了不便,所以我特别的生气,因此就叫他罚站,结果这也不听,就拿了一个扫把直接动手打他的手板了,结果因为自己太过愤怒的问题,没有控制好力度,打伤了他,这下我也是慌了,人一下就清醒了,只能先送他去医务室,而他也被我吓到了。这是我当了老师之后第一次这样不想后果做事,结果一开始就造成了这样的坏结果,我十分的后悔,我觉得自己枉为老师。老师应该是要保持理智的,但是我却因为学生的不听话就这样动手打人,这显然不是身为一个老师该做出的事情。之后我也通知了他的家长,并且向他家长道了歉,但是我知道孩子的父母对我肯定是不会信任的了,毕竟即使是我道歉了,他们也没用给我好脸色看,我自知有愧有错,实在抬不起头来。
我如今所能庆幸的就是,当初打他的拿一下还没有使用蛮力。不然就不只是今天这样引咎辞职这么简单了。幸亏伤的不重,也幸好只打了一下,但是事情已经发生,也无法去挽回什么,我知道家长对我已经是很愤怒的了。作为老师,看到有这样不听话的学生,第一不是在他不听话的时候就动手,而是冷静下来找方法去让学生自己平静下来,实在不行可以通知家长,但是就是不能打学生,这事关于老师的品格问题。我知道领导对此也是生气的,但是您还是比较去谅解我的,只是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我就不能继续在学校教学了,不然家长们也不放心把他们的儿女放到学校来读书。我作为一个初中老师,已经有了多年读的教书经验,着实不应该让自己失去理智打人的。本来这群学生就处在叛逆期,我应该多去理解的,对他们就不能用以前的方法去对待,应该去跟他谈谈心的,了解学生的内心,才能让学生真正的懂事,毕竟也都是初中生了。但是现在说什么都晚了,我不希望自己再给学校带来麻烦,所以只能去辞职了。望校领导批准,抱歉我的行为给学校造成了损失。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铁路点多线长、流动分散的生产特点,便利铁路职工在铁路沿线进行生产、工作和生活的必要乘车,本着强化管理,严格控制,方便工作,杜绝流弊的精神,特制定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 使用乘车证人员范围为:铁路职工和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使用铁路乘车证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乘车证种类:
一、硬席全年定期乘车证;
二、软席全年定期乘车证;
三、硬席临时定期乘车证;
四、软席乘车证;
五、硬席乘车证;
六、通勤(学)乘车证;
七、就医乘车证;
八、便乘证;
九、定期通勤乘车证;
十、探亲乘车证;
购粮乘车证用就医乘车证代用。
第四条 乘车证的印制
各种乘车证均属有价证券,统一由铁道部印制。
第五条 乘车席别的规定
一、准乘软席的人员范围
1.铁道部正、副部长和相当职级的人员;
2.正副司、局长和相当职级的人员;
3.教授和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4.经国家和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5.年满五十周岁的正、副处长和相当职级人员;
6.年满五十周岁的副教授和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本办法实施前,已按部规定享受软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继续享受);
7.1937年7月6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
8.铁道部副部长和相当职级以上人员,因工作需要准许随行人员一人填发软席乘车证。
9.受处分降低职务、工资级别的人员,应按降低后的职务、工资级别确定其能否享受乘坐软席。
二、准乘硬席的人员范围
除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铁路职工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人员准乘硬席。
第二章 因公乘车
第六条 铁路职工因公出差、驻勤、开会、组织选派出入铁路院校、调转、搬家、在本管辖区段内流动性生产(工作)、铁路院校组织学生生产实习等乘车,均属因公乘车。
第七条 乘车证使用范围
一、全年定期乘车证
凡因工作需要,必须经常在所管辖区段内铁路沿线往返乘车的铁路职工,可使用所管辖区段内的全年定期乘车证。
1.铁道部机关、部属公司和机械保温列车乘务员准予填发全国各站全年定期乘车证。
2.铁路局(集团公司,下同)、铁路分局(集团公司所属总公司,下同)机关准予填发本铁路局、分局管内全年定期乘车证。
铁路局机务、车辆、客运、列车段的运转主任、乘务主任、车队长、业务指导、指导员,公安押运队队长、押运人员、指导员、可使用其担当乘务区段内的全年定期乘车证。
3.工程局、设计院机关准予填发施工区段内的全年定期乘车证。
4.工厂、院校等单位,一般不使用全年定期乘车证,但单位党政正职可填发本单位所在地至上级机关所在地的全年定期乘车证;有固定区域的材料采购或检修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经严格审查批准可使用固定区域内的全年定期乘车证。
5.持用全年定期乘车证的各铁路单位的领导及运输业务人员,确实经常赴直属上级机关或随车工作的,其乘车区间可填发管辖区段至直属上级机关所在地或乘务区段的终到站。
6.全年定期乘车证的乘车区间,如管辖区段的最末一站不是快车停车站,可填到管辖区段的前方一个直快停车站。
二、临时定期乘车证
因工作需要短期内须在一定区段内连续往返乘车或一次出差到几个地点又不顺路的,可使用一定区段内的临时定期乘车证。
1.临时定期乘车证的到站,除铁道部机关外,不能填局、分局管内各站,更不能填全国各站,应根据本次出差的实际需要填写。
2.一次出差到一条线的几个站,可填到最远站;一次出差到几条线又不顺路者,可按线填最远到站,但不能超过3个到站。
3.铁路大、中专、技工学校的学生到铁路基层单位生产实习随工人流动作业的,可由接受实习单位填发流动作业区间的集体或个人临时定期乘车证和实习证明。
4.铁路在职职工经组织批准考入铁路院校的研究生,在做论文的调研期间,可由学校填发学校所在地至调研地的临时定期乘车证。
三、软席、硬席乘车证
因工作需要一次性的外出乘车,可使用软席、硬席乘车证,乘车区段及期间按实际需要填发,单程或往返一次有效,除转乘外,中途下车无效。
1.铁路院校组织学生在学校所在地铁路局管辖范围内(含在职入学职工)实习时,可使用由学校到实习地点的往返硬席乘车证。根据部、局实习计划,如必须到铁路局管辖范围以外进行实习时,应经所在局、院校、厂领导批准后,由局、院校、厂填发学校至实习往返硬席乘车证,但必须从严掌握。
2.铁路在职职工经组织批准入大、中专、技工学校实习时,职工所在单位填发一张工作地(或居住地,下同)至学校所在地的单程乘车证;寒暑假需回原工作地或出校时,可由学校填发(入地方学校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填发)由学校至原工作地的往返乘车证或单程乘车证(出校),填发期间应严格按入校、出校和放假的实际时间掌握,使用时填学习。
各铁路院校要加强对入校职工填发、使用、回收乘车证的管理,学生管理部门要向填发部门提供名册,由院校领导审核批准后,凭本人工作证填发。
3.铁路在职职工经组织批准考入铁路院校的函授生,脱产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中面授、考试等教学活动时,所在单位凭学校的通知书,填发工作地至参加教学活动地点的往返乘车证。
4.职工调转、搬家只能使用单程乘车证,职工调转后接家属到工作地的,职工本人填发一次往返乘车证,其家属填发单程搬家乘车证(必须持有转移户口的证明)。家属持用往返搬家乘车证,视为无效。
5.退休人员搬家可比照在职职工使用乘车证。离职、辞职职工及其调出路外的职工赴任或搬家,不予填发乘车证。
6.铁路职工调动工作,其配偶属非使用乘车证范围的,随同调动时,不能使用乘车证。
7.职工调转搬家,家属与职工同行时,可与职工同等席别。
8.部组织的专家休假,符合使用乘车证条件的家属(限一人)与职工同行时,可与专家同等席别。
第三章 乘务便乘和调度命令乘车
第八条 乘务便乘
机车乘务员、运转车长在规定担当乘务的区段内便乘时(不包括调车机车、小运转及出入厂取送机车),可由段、折返段乘务室、驻在所(站)值班员填发便乘证,按指定日期、车次一次乘车有效,便乘到达目的地后,应由值班员收回便乘证,予以注销,月末集中交回填发单位。
机车车辆在中途发生故障,机务段、车辆段检修工人去修理,应填发一次硬席乘车证,不能使用便乘证。
第九条 调度命令乘车
事故救援与抢险救灾,由于时间紧迫来不及填发乘车证时,可凭调度命令乘车,一次乘车有效。
装卸工(包括外委装卸)到外站装卸车,可按货运有关部门规定使用铁路分局调度命令乘车。
第四章 通勤乘车
第十条 定期通勤乘车
符合享受1年1次探亲待遇条件职工,其工作地至家属居住地在400km以内(铁路局工程、大修部门流动施工的职工,在局管辖范围内不受400km限制),能利用节假日或休班时间回家的,在不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的前提下,可填发定期通勤乘车证,有效期间为一个历年。
第十一条 通勤乘车
一、职工工作地至家属居住地在200km以内,上下班有适当列车可乘,不影响出勤、工作和休息的,需通勤时,可使用通勤乘车证,有效期间为一个历年。
二、铁路局工程、大修部门流动施工的职工,符合使用通勤乘车证条件的可不受200km的限制(限400km以内),其通勤乘车证可填写施工区段至家属居住地,但不能超出局管辖范围。
三、铁路职工到其他单位驻勤,符合通勤条件的,可按规定使用通勤乘车证。
第十二条 铁路职工入路内、外举办的大、中专、技校学习,不能使用通勤、定期通勤或通学乘车证;职工家属居住地在工作地(夫妻同居一地),其父、母、子、女在外地,不能填发到父、母、子、女所在地的通勤、定期通勤乘车证。
第十三条 铁路职工入1年以内短训班、进修班,符合通勤条件的,可按规定使用通勤乘车证。
第五章 就医、购粮、通学乘车
第十四条 就医乘车
一、在沿线居住的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如当地无铁路医疗单位,须赴负责本医疗区段的铁路卫生所、医院就医时,可使用定期就医乘车证。具体填发方法是:
将就医乘车证粘在就医乘车证卡片上(由各单位自印,下同),按要求填写后,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定期就医乘车证1年填发1次,有效期间为1个历年。
定期就医乘车证的到发站、有效期间一律用戳记加盖。
二、铁路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在本医疗区段的铁路卫生所不能医治,需转往本医疗区段的医院医治时,由卫生所填发一次往返就医乘车证。需连续医疗时,凭医院证明,可填发临时定期就医乘车证,有效期间均不得超过3个月。
三、患者病重或幼儿需要护送者,由卫生所为护送人(符合使用乘车证条件人员)与患者填发同一张就医乘车证,注明护送人。此乘车证在医疗完毕后,必须由医疗单位盖章证明,交回原填发单位。
四、就医乘车证不能跨医院管辖的医疗区段,更不能跨局。
五、除铁路沿线卫生所外,其他单位不得再为职工、家属填发就医乘车证。
第十五条 购粮乘车
一、沿线居住地无购粮点,需乘车到就近购粮点购粮时,铁路职工及其同居的供养直系亲属可使用定期购粮乘车证。随身携带的粮食重量以不超过客运规定重量为限。定期购粮乘车证用定期就医乘车证代用。使用别栏注明购粮字样。具体填发方法是:
1.将定期购粮乘车证粘在购粮乘车证卡上,按要求填写后,再将购销乘车证卡片粘在粮食供应证上,并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2.定期购粮乘车证1年填发1次,有效期间为一个历年。
3.定期购粮乘车证的到发站、有效期间一律用戳记加盖。
二、各单位不得再为职工、家属填发一次往返购粮乘车证。
三、职工回家取粮不能使用购粮乘车证。
四、职工及供养的直系亲属原居住地有购粮点,后因工作调动或分配住房等原因,到其他有购粮点的地区居住,但户口、粮食关系未迁入居住地的,不能使用购粮乘车证。
五、职工及供养的直系亲属就医、购粮在同一方向的,填最远到站;在不同方向的,填2个到站。
第十六条 通学乘车
一、沿线职工供养的子、女、弟、妹,由居住地至中、小学校在50km以内,需要乘车通学时,可使用通学乘车证。
二、当地设有同等学校,原则上应就地入学。但按招生计划考入外地铁路重点中、小学就学的,居住地至学校在200km以内的可使用通学乘车证。
三、经组织选派到专业性业余学校(如业余体校、业余艺术学校)或入聋哑学校学习的中、小学生,如居住地至学校的距离符合通学条件的,可填发通学乘车证。
四、通学乘车证的有效期间为1个学年,于每年新学年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换发,在此期间新旧乘车证可交替使用。
第六章 医疗转院、疗养、陪护乘车
第十七条 医疗转院乘车
一、铁路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本医疗区段的医院不能医治,需转往外地医院(含地方医院)医治,符合转院条件,具备转院手续的,应按医疗转院处理,由医院填发软席、硬席乘车证,不准用就医乘车证代替转院用乘车证。转院后如住院医疗时间超过乘车证的有效期间,出院时由该医院填发返程的单程乘车证(住地方医院的,由原单位填发)。职工回单位后应及时将乘车证返回填发单位。
二、转院用乘车证只限医院填发,由主治科科主任签认,医务部门审核,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填发。医院要健全登记备查手续及管理制度。如医院无填发软席乘车证权限,转院医疗者又符合乘坐软席条件的,可由本人所在具有填发软席车证权限的单位填发软席车证。
三、分局(处)一级医院负责填发本医院所在地至本铁路局(工程局)医院所在地的医疗转院用乘车证。部属单位的局、院、厂、校医院负责填发本医院所在地至外地医院的医疗转院用乘车证。
四、因工负伤到外地安装假肢者,可使用乘车证,按医疗转院处理。乘车证由所在医院填发,按本条一款规定办理。
五、申请转院用乘车证,须填写转院用乘车证申请书,由主治的医生或会诊委员会填写转院理由,并加盖名章或公章,经医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填发。
第十八条 疗养乘车
一、职工入疗养院疗养,填发往返软席、硬席乘车证。
二、疗养时间超过本人所持乘车证的有效期间,疗养完毕由疗养院填发返程的单程乘车证。职工回单位后应及时将乘车证返回填发单位。
第十九条 陪护乘车
一、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医疗、转院、疗养因病重、年幼或行动不便需要陪护者,由职工所在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审批填发陪护人(限符合使用乘车证条件的人员,疗养的限1人,医疗转院的限2人)与病人同等席别的乘车证,使用别栏填陪护。如陪护人不符合使用软席乘车证的条件,单独(即在未陪护病人时)持用陪护用的软席乘车证时,不能乘软席。
二、医疗机构出具护送证明时要一式两份,填发单位留存1份,护送人乘车持用1份。
第七章 探亲乘车
第二十条 探亲乘车证是铁路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探亲乘车凭证。探亲乘车证准乘各种旅客列车(国际、旅游列车除外),但不能乘坐软席和免费使用卧铺。符合使用卧铺条件的探亲职工,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探亲乘车证的使用规定
一、符合1年1次探亲条件的职工,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填发其本人工作地至探亲地点的探亲乘车证。经领导批准探亲假分两次使用的职工,第二次探亲时也可填发探亲乘车证。
二、未婚职工利用探望父母的假期到未婚夫(妻)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经领导批准,可填发其本人工作地至结婚地点的探亲乘车证。
三、符合享受探望配偶的职工,在不享受探亲假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其供养的配偶到职工工地探望职工的,可填发其配偶居住地至职工工作地的探亲乘车证。
四、符合4年1次探亲条件的职工探亲乘车。
1.职工供养的配偶、子女与其同行,可共同使用1张探亲乘车证,但其配偶、子女不得单独使用。
2.职工在不享受探亲假和不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的前提下,可每年使用1张探亲乘车证。其供养的配偶、子女同行时,可共同使用。如本人不用时,配偶、子女不得单独使用,也不能积存到次年使用2张。
3.职工在不享受探亲假,4年中也不使用每年1张探亲乘车证的前提下,经领导批准,其供养的父母可使用1张其居住地至职工工作地的探亲乘车证。
4.在不探望父母的前提下,探望配偶的父母时,经领导批准,可填发本人工作地至探亲地点的探亲乘车证,
5.职工的父母或父母的一方与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时,其父母不能与职工的配偶共同填发一张探亲乘车证去探望职工,更不能单独填发使用去探望职工。
五、职工供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随同职工或职工供养的配偶、父母探亲时,可共同使用一张探亲乘车证,但职工子女不能单独使用。
六、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职工,父母双亡后,其祖父母由职工供养,与职工分居,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填发职工本人或职工供养的配偶、子女共同使用的一次探亲乘车证。
七、离、退休人员符合探亲规定条件的,可使用探亲乘车证,此种乘车证只限离、退休人员本人4年使用1次,不能与在职职工一样,在不享受探亲假的条件下,每年使用1张探亲乘车证。
八、职工供养的配偶或父母、子女,符合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填入探亲乘车登记卡片,当职工供养的条件改变时,应及时改填卡片。职工需用探亲乘车证时,填发部门凭据单位领导批准的申请书,登记卡片后填发乘车证。职工在路内调转时,其探亲乘车证卡片由人事部门随同人事档案一并转给调入单位。
九、符合青藏线享受高原休假制度的职工乘车
1.符合每2年或1年享受高原休假制度但不符合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在休高原假(不包括按规定就地休息的)时,每2年或每1年准予职工本人和随同职工居住、户口在高原地区的供养直系亲属单独或共同使用1次(只限1张)由工作地到休假地的探亲乘车证。
2.既符合享受高原休假制度又符合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可将两项假期合并使用。其中符合每4年休1次探亲假的职工,在不休探亲假的条件下,可按本款1项规定使用探亲乘车证。
十、符合出境探亲的职工乘车
1.铁路职工中符合(82)侨政会字第011号、劳人险(1983)16号、(86)侨政会字第066号文件规定出境探亲条件的归侨、侨眷、台胞、台属、港澳同胞,其探亲在国内乘坐火车时,可填发其工作地至出境口岸站的探亲乘车证。
2.上述人员中符合会亲条件的职工可填发其工作地至会亲地点的探亲乘车证。
3.铁路职工中符合(82)侨政会字第011号文件规定改探条件的归侨、侨眷,可填发其工作地到改探人居住地的探亲乘车证。
第八章 离、退休人员乘车
第二十二条 离休人员乘车
一、经组织批准(以分局、处及以上人事部门命令)返聘的铁路离休人员,使用乘车证的办法与在职职工相同。
二、离休人员(包括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老工人)参加经组织安排的参观、学习活动,以及经组织批准去外地治病、疗养或临时性出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发往返或临时定期乘车证。
三、离休人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就医、购粮、转院、疗养、陪护乘车按本办法第五章、第六章有关规定办理。
四、离休人员去外地探望父母、子女或回原籍,可使用软席、硬席乘车证,使用别栏填出差。此项乘车证在离休后只能使用1次。
五、离休干部探望父母、子女或回原籍,如携带家属(符合供养条件的),只能使用探亲乘车证,不得使用软席、硬席乘车证。
六、离休干部使用乘车证的乘车席别,按其离休前应享受的席别办理。 离休后享受处级以上待遇的,可享受软席。
七、离休干部使用铁路乘车证时,用离休证代替工作证。
第二十三条 退休人员乘车
一、经有人事任免权的单位批准(以人事命令)聘用的铁路退休人员,如工作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临时定期或软席、硬席乘车证。
二、退休人员去外地探望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经发放退休费单位领导批准,人劳部门审核,本人和供养的配偶可共同使用1次探亲乘车证,但配偶及供养的直系亲属不得单独使用。此项待遇退休后只限1次。
三、退休人员使用铁路乘车证时,按其退休前应享受的席别办理。
四、退休人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就医、购粮、转院、陪护乘车按本办法第五章、第六章有关规定办理。
五、退休人员使用铁路乘车证时,用退休证代替工作证。
第九章 农民合同制工人、农民轮换工、集体所有制职工及临时工乘车
第二十四条 铁路单位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有农民轮换工,本人使用乘车证的办法与铁路职工相同,但其家属、子女不得使用乘车证。
第二十五条 集体所有制职工到上级单位开会,可使用铁路硬席乘车证。此项乘车证由集体所有制职工所在的有权填发乘车证的铁路单位,根据召开会议单位的通知,经单位领导严格审批后填发。
第二十六条 铁路工程、设计、大修、建筑单位,经劳动部门批准的计划内临时工,随同职工流动施工者,在工地转移时可凭局以上单位出具的临时工身份证明与正式职工一起使用集体硬席或临时定期乘车证。一九七一年以前的计划内临时工可与正式职工同样使用通勤或定期通勤乘车
证。
第十章 路外有关人员乘车
第二十七条 驻铁路局、铁路分局、车站军代处军事代表因公外出乘车时,可由驻地铁路局、铁路分局填发乘车证。副师职及其以上的领导干部(不受年龄限制)可填发软席。其他人员一律填发硬席。
第二十八条 驻铁路沿线守护铁路桥隧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勤人员及上级直接主管人员,在其管辖区域内执行任务时,可由驻地铁路局、铁路分局填发全年定期乘车证。
一、总队主管可填发管辖区域内的全年定期乘车证。
二、支队、大队、中队队部主管人员可填发其管辖区域内至上一级单位所在地的全年定期乘车证。
三、执勤人员填发由驻地至执勤点的全年定期乘车证。
四、上述人员乘车时除应持有乘车证外,还必须持用通行证(介绍信)及有关身份证明。按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乘坐软席条件的,可填发软席乘车证。
第二十九条 驻铁路的兽医站及驻站检疫人员,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工作乘车时,可由铁路局、铁路分局填发临时定期或往返乘车证。
第十一章 乘车证的填发和使用
第三十条 填发乘车证的规定
一、乘车证的申请
1.职工、家属使用乘车证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临时定期、软席、硬席、探亲乘车证应先填写乘车证申请书全年定期、定期通勤、通勤、通学、定期就医、购粮乘车证应统一填写乘车证申请名册。
2.申请书和申请名册各项内容要填写详细、清楚、不得涂改,填发人员对涂改后的申请书(申请名册)不予填发乘车证。
3.申请书应与填发的乘车证相对应,内容必须一致并按顺序装订成册,按规定交付的有关证明应附在申请书后一并装订备查。
二、乘车证的审批
1.职工、家属使用乘车证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在乘车证申请书和申请名册上签字。
2.单位主管领导在审批乘车证时,必须验看规定应附带的有关证明,如审批探亲乘车证时需验看探亲证明;审批陪护用乘车证时需验看医疗单位出具的陪护证明等。
3.在审批有两个及以上到站的乘车证时,单位领导应在申请书上批签同意所赴的目的地。
4.单位领导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履行审批职责,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超出铁道部的规定特批各种乘车证。
三、乘车证的填发
1.单页两联存根式乘车证用钢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严禁填发使用涂改的乘车证。
2.各种乘车证(全年、临时定期乘车证除外)每张只限填发1个到站。由始发站至达站有两个以上径路时应填写经由站。经由站只能填写一个站,走近径路时,经由可不填;如始发站至到达站有直通列车可乘,需走远径路的,应填写经由站,走远径路视为有效。填远经由走近径路时也视为有效。
例如:京哈线天津以东各站及东北站到津浦线方向去,不能填经由北京。
由北京至南昌有两个径路,可经由株州,也可经由上海,经由上海是远径路,如经株州,经由可不填;如经上海,应填经由上海。
由北京至广州,只能经由京广线,不填经由站。
由哈尔滨到广州,只能经由北京,经由可不填;经上海是绕行,不能填经由上海。
3.填发乘车证,乘车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工作证号码均应填写清楚,并要求乘车证(全年定期乘车证除外)的有效期间和出差证明、探亲证明等的外出时间一致。
4.临时定期、软席、硬席乘车证使用人数有2人时,应都写上;超过2人时,须另在乘证下端粘附乘车证附带名单。职工的随同人员应写明称谓、姓名、性别、年龄,不能写等几名或外几名,并由填发人在骑缝处加盖名章。一张乘车证的使用人数不能超过10人。探亲乘车证、就医乘车证、便乘证每张使用人数可据实填写。
5.乘车证上的使用别栏须根据外出任务或用途按下述项目填写,即:出差、驻勤、调转、搬家、入学、疗养、转院、学习、实习、施工等,乘车证上备用而不用的项目均应抹销。
6.填发全年定期、定期通勤、通勤、通学乘车证均须粘贴使用人近期一寸半身免冠相片,并加盖填发单位钢印填发单位栏盖单位名称横戳。
7.其他乘车证的填发单位栏应加盖填发单位乘车证专用章。
8.各种乘车证在乘车证计人上或相片下端加盖填发人名章。
9.职工1人不准同时填发、使用2张及以上乘车证。
10.软席、硬席乘车证的始发站填写职工工作地;定期通勤、通勤、通学、定期就医、购粮乘车证的始发站填写职工、家属的居住地;便乘证的始发站填写职工工作地或退乘地。
11.本年度的全年定期、定期通勤、通勤、定期就医、定期购粮乘车证,可延期使用到次年的一月十五日止。
12.临时定期、软席、硬席、探亲乘车证的有效期间为3个月,可跨年填发。填发时应据实填写,不要一律都填3个月。
第三十一条 乘车证使用的规定
乘车证限乘车证上所填写的持用人在有效期间和区间使用。
一、准乘列车规定
1.持用全年定期、临时定期、软席、硬席乘车证和便乘证,在正式或临时营业铁路上准乘各种旅客列车(国际列车除外)。
2.持用探亲乘车证准乘除国际、旅游列车以外的各种旅客列车。
3.持用通勤、定期通勤乘车证准乘局管内特快列车、快车及普通旅客列车。
4.持用通学、就医、购粮乘车证准乘快车和普通旅客列车。
5.持用铁路全年定期、临时定期、软席、硬席乘车证均可乘坐空调可躺式客车。
二、乘车证明的规定
1.持用铁路各种乘车证的职工出入车站及在列车内须与旅客同样经过检验手续,同时交验工作证、学生证、离休证、退休证、家属医疗证或家属证。任何证明均不能代替上述证件。职工持用探亲乘车证,需同时持贴有本人照片的工作证和探亲证明;职工配偶或父母、子女持贴有本人照片的家属证(医疗证)和探亲证明。任何代替工作证或家属证的证件均无效。三证俱全方为有效。
2.出差、探亲、驻勤、开会、入学、出校、调转赴任,搬家还必须交验相应的证明,如职工出差证明书、人事调转命令、户口迁移证明等;铁路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学生到学校所在地铁路局管辖区域外实习时,必须交验教育部门批准的实习证明;医疗转院或疗养必
须交验医疗机构的转院、疗养证明;机车乘务员便乘时,必须携带机务段填发的司机报单;机械保温车乘务员去外地换班乘坐旅客列车时,应交验保温段填发的交、接班证明。
三、其他规定
1.持用定期通勤、通勤、通学、定期就医、就医、购粮乘车证,除换乘外,中途下车无效。
2.定期通勤乘车证1个月只限使用1次,不能提前或移作下月使用。如节假日适逢月初或月末,乘车证的往返日期可跨及上月末或下月初,但起止时间不超过1周。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批准假期天数填发。
四、免费使用卧铺的规定
1.职工(含路外符合使用乘车证的人员)出差、驻勤、开会、调转赴任、医疗转院(含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疗养、护送、出入学校,以本人开始乘坐本次列车开车时刻计算,从20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含6小时)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以上的,准予免费使用卧铺。
2.学生实习使用乘车证,不能免费使用卧铺。
五、签证及登记卧铺的规定
1.持用全年定期、临时定期、定期通勤乘车证,应同时附有乘车证使用卡片,卡片由乘车证填发单位发给。在填发乘车证同时填发卡片,并在乘车证背面和卡片(骑缝)加盖乘车证专用章。卡片用完后可更换新卡片。
2.持用临时定期、软席、硬席、探亲乘车证时,须由车站签证。车站对要求签证的人员应查验有关证件,临时定期乘车证在卡片上签证,软席、硬席乘车证在背面签证,对号列车应发给座位号。持用全年定期、定期通勤、通勤、通学、定期就医、购粮乘车证可免于签证。如要座位号时,可凭乘车证由车站发给座位号。
3.符合使用卧铺规定的人员登记卧铺时车站或指定的代办部门应查验有关证件,对有卡片的乘车证在卡片上登记;对无卡片的乘车证在乘车证背面登记,并发给卧铺号;在列车上登记卧铺时,由列车长按上述方法同样办理。
4.登记卧铺后不能按时乘车,应将卧铺号及时退回车站,车站将登记事项注销并加盖注销章。
5.使用卧铺中途不应下车。如必须下车,不足夜间乘车6h或连续乘车12h的,列车长应按章核收已乘区间的卧铺票价。
6.持乘车证到列车上使用卧铺时,应将出差证明、卡片连同乘车证交列车员保管,并办理签证。持用全年定期乘车证,可不交乘车证。
六、托运行李的规定
持用铁路各种乘车证,均不能免费托运行李、搬家物品等。
七、乘车证回收的规定
1.按年度(学年)办理填发的乘车证,必须在规定的办理日期前交回;其他乘车证必须在其有效期到期后7日内交回,否则按丢失处理;虽有效期已过,因工作需要,继续在外出差或生产(工作)的,应在回到本单位7天之内交回,否则按丢失处理。
2.职工入学、调转、离休、退休、停薪留职及其他原因离职时,乘车证填发部门应负责将其持用的各种乘车证收回;休息6个月以上及女职工休长假时其当年所持用的乘车证应由填发部门收回保管;机械保温列车乘务员填发的全年定期乘车证一律由派班室统一保管,出勤(差)时发放,退勤(返回)时交回。
3.对使用完毕的各种乘车证,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回收制度。填发人在使用人交回旧证时,应将乘车证用毕缴销单(乘车证申请书下联)返给使用人,以此证明旧证已交回;对丢失已做罚款处理的则在缴销单上注明。
第十二章 乘车证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乘车证管理的分工
一、劳动工资部门:负责统一组织贯彻、实施《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负责审核乘车证的请领;对乘车证审批、填发、使用及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办理违章惩处事项;负责审核工人供养直系亲属。
二、各级办公室:负责乘车证的请领、保管、分发、填发、回收、统计分析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劳资、 客运、财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惩处事项。
三、客运部门:负责乘车证使用过程中的查验,办理持用乘车证人员的乘车事项;有权查扣各种违章乘车证及有关的证件、证明,按规定处理各种违章乘车事项,并按章补收票价和罚款。
四、财务(收入)部门:负责财务监督,处理违章乘车和丢失乘车证的财务事项。收入稽查人员有权查扣各种违章乘车证及有关证件、证明,处理违章事项。
五、人事部门:负责提供符合按规定乘坐软席条件人员名册,负责审核干部供养直系亲属条件,办理干部违章行政责任事项。
第三十三条 乘车证的填发批准权限
一、全年定期、临时定期乘车证,通勤、定期通勤、通学乘车证,全年定期就医、购粮乘车证,各种软席乘车证,限铁路分局、工程处、设计院总队,部属公司所属工厂、部属院校一级及以上单位审核填发。机械保温车乘务员使用的全年定期乘车证,由单位领导、分局劳资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铁路局核发。
二、硬席、探亲乘车证限有人事任免权的单位批准填发;职工医疗转院所用乘车证,应由医院征得职工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后负责填发,陪护人员使用乘车证由职工所在单位根据医院出具的证明填发。
三、分居的职工家属居住在铁路沿线的(包括工程、工厂和外局职工的家属)就医、购粮乘车证,可由职工所在单位委托家属居住地车站,被委托单位不得借故拒绝。
四、便乘证限有担当乘务区段的机务段、列车段的乘务(运转)室根据担当车次及需要便乘情况安排填发。
五、上述有审批填发权限的单位,不得随意下放其审批填发权限。
第三十四条 乘车证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各有批准填发乘车证权限的单位,必须指定有关领导干部负责乘车证工作。审批人员必须熟悉乘车证的规章制度,按章审批,严格把关。同时对填发人员要严格要求,并支持他们的工作,要组织单位劳资、办公室、财务等部门搞好协作,健全管理措施,实行定期工作汇报制度。
二、有乘车证填发权限的单位,可根据其业务量设专职或兼职人员。填发人员的名单均应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乘车证填发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规章制度及相关知识,严格按章办事,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三、填发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因工作原因离岗时应由单位领导指定人担负其工作,临时性脱岗要办理临时交接手续。确实需要更换人员必须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对所管票据、各种台帐及乘车证发出、库存数,均应清理并履行文字手续。填写乘车证填发人员交接手续单,交、接人签章后,由主管领导审核。
四、新任乘车证填发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并按任职标准和考核条件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第三十五条 乘车证的请领、分发
一、空白乘车证的请领和审批,实行定额管理办法。部根据各系统的不同需要,对部属单位和总公司所属局、院、厂定额发放空白乘车证。
二、请领乘车证时须填写空白乘车证请领单一式三份,甲页存查,乙、丙页报送上级分发单位请领;分发单位核发时,应将发行的乘车证符号、号码、数量等要求的内容详细填入请领单,审核盖章后,乙页存查登记,丙页连同票证发给请领单位。
各单位对领回的乘车证,应于5日内收点完毕。点收中若发现缺册、缺号、重号、印刷不清、错误和张数不符等情况,应在请领单甲页记入实收数量并编造点收记录一式二份,1份备查,1份连同不符票证的甲页请领单一并退寄分发单位。
第三十六条 乘车证的递送、交接、保管及销毁
一、乘车证的请领、分发、递送、交接及保管,必须按有价票据办理。
二、乘车携带整批乘车证的人员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列车工作人员要搞好协助工作。
三、各种乘车证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丢失,存放地点必须保证安全,并要经常检查,定期清点。凡由于个人责任造成丢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单位乘车证失窃非属个人责任的,应按丢失罚款规定及票面折算经济损失,由单位承担,并将罚款交财务收入部门。
四、用毕回收的各种乘车证,要按规定整理造册,交回上一级分发单位,由处以上单位审查核对无误,保管2年后,注册销毁,并制成记录备查;销毁时应由该单位领导和劳资部门有关人员监销。
第三十七条 乘车证的登记、统计制度
一、各种乘车证必须有健全的登记、统计制度,做到有据可查,由于管理人员自身责任造成丢失、短少、错误以及无据可查的,应由单位领导或经办人员承担经济和行政责任。
二、各单位应按乘车证种别、席别建立空白乘车证收发台帐,对结存、领入、分发数量进行登记,以便统计检查。
三、各填发单位请领的乘车证,严禁互相借用,启用的整册乘车证必须按编号顺序使用,并集中管理填发,不得乱用。各级单位必须根据其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严格规定用票数量,防止滥发现象,并实行交旧领新制度。
四、用完的整册乘车证,应将用过收回的乘车证及存根(丢失者有罚款财务收据),与申请书相对应加以整理粘贴成册,并于每册加装用毕乘车证封面,短少并未做处理整册收回的乘车证,将不予核收。
五、人事、劳资部门应根据职工档案,按探亲假制度规定和劳动保险条例建立职工探亲登记卡片。凡审核批准使用探亲乘车证,出具探亲证明则必须同时在探亲卡片上作记载,不得疏漏。
六、有权填发就医乘车证的沿线卫生所,应建立就医用票户名册,注明用票人单位、亲属关系、年龄等基本情况。
七、为便于管理,各单位必须建立乘车证填发登记簿。
第三十八条 乘车证使用查验
一、站、车客运人员必须熟知乘车证使用的有关规定,认真查验乘车证填载项目和必须携带的有关证件和证明,并打剪标记。如有不符,视为无效,并有权扣留所持乘车证,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持用的全年、临时定期、通勤、定期通勤、通学、全年定期就医(购粮)和临时定期就医乘车证免打查验标记,其他乘车证均须于始乘站和返乘站予以剪口,列车内查验时应打查验标记,否则按客运有关规定办理。
三、铁路各部门特定的在列车上工作的各种证件(如铁路运输收入稽查证、客运监察证、铁路乘车证监察等),只能作为工作凭证,均不能作为乘车的凭证。
第十三章 违章审批、填发、使用和丢失乘车证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乘车证管理人员的要求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模范地遵守、执行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除铁道部外,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无权超出铁道部的规定,特批各种乘车证。
乘车证管理人员要熟悉乘车证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严格按规定审批填发、回收各种乘车证。对违章批准的,有权拒绝填发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如明知违章而不追究、不报告、仍填发者,要与违章批准者受同样的经济制裁;不经批准擅自违章填发者,要与违章使用者受同样的经济制裁。
违章填发、使用调度命令乘车的,也按本章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违章批准和填发乘车证的处理
对违章批准和填发各种乘车证,除追回乘车证外,要按下列标准进行罚款:
一、全年定期乘车证
1.使用区段为全国各站的每张罚款300元;
2.使用区段超出铁路局范围的,每张罚款200元;
3.其他乘车证每张罚款100元。
二、临时定期乘车证
1.填发使用区段超出铁路局范围的,每张罚款100元;
2.填发使用区段在铁路局管范围内的,每张罚款70元。
三、其他乘车证每张罚款50元。
四、凡违章为路外人员审批、填发乘车证按上述标准视情况加倍罚款。
第四十一条 丢失乘车证的处理
对丢失乘车证者,除本人作出检查外,要按下列标准进行罚款:
一、全年定期乘车证每张罚款70元。
二、临时定期乘车证每张罚款50元。
三、其他乘车证每张罚款30元。
四、假报丢失乘车证按违章使用处理,若继续违章使用的还要给予纪律处分。
五、丢失空白乘车证的罚款及票面经济损失的折算,原则上按上述罚款标准办理。能落实票面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按票面经济损失办理。单位丢失空白乘车证,要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并认真查处,视有关人员责任大小及经济损失程度,予以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处理结果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由部或铁路局劳资部门向管内或有关各局发出通报,接到通报的局亦应及时向管内通报查扣丢失的乘车证。
六、丢失定期通勤、通勤、通学、全年定期就医(购粮)乘车证的,罚款后方可予以补发。
第四十二条 违章使用乘车证的处理
一、违章使用乘车证,如:在票面上加添、涂改、转借、超过有效期限或有效区间意乘车,未持规定的有关证明、证件或持伪造证明、证件的均按无票处理,要查扣其乘车证及有关证件。此外,单位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对持用伪造乘车证者,一经发现,应立即查扣,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超出规定条件使用乘车证者,也按违章使用处理。
二、违章使用乘车证均要按所乘旅客列车的等级、席别、铺别、区间(单程或往返)及票面填写人数加倍补收票款,下列乘车证还应按票面记载的席别、区间,按照下列计算方法加收罚款:
1.定期通勤乘车证,按票面填写乘车区间,自有效月份起至发现违章月份止按每月1次往返的里程计算。
2.全年定期乘车证、临时定期乘车证、通勤(学)乘车证。从有效日期(过期的从有效期终了的次日)至发现违章日期止,票面填写的乘车区间在一个铁路局以内的,按每日乘车50km计算票价;乘车区间跨铁路局的,按每日乘车100km计算票价,计算后低于50元的按50元核收。
3.发现其他违章行为的,均按《客规》的规定相应处理。
三、乘车证使用过程发现的违章事项,当时处理不了的,由站、车编制客运记录,连同查扣的乘车证及有关证件报本铁路分局或铁路局财务部门,由铁路分局或铁路局依据规定向违章职工单位发函并追补应收票款和罚款;违章职工单位接到函件,要查证落实严肃处理,并将应补票款和处理结果于30日内报送发函单位收入部门。如违章者单位未按来函要求补缴款额的,铁路分局或铁路局要报告上级机关督促违章者单位迅速处理,必要时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各单位在职工交回乘车证或日常检查中发现有违章使用的,也要按规定处理。对补缴的票款和罚款应上交财务部门。
四、劳动工资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乘车证违章问题要填写违章乘车证处理通知书一式两份,经领导批准后存留1份,交财务部门1份办理罚款的财务事项。违章者是干部的,要另加1份送交人事或干部部门追究行政责任;领导干部违章的,还必须将处理结果抄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如本人当时无力付缴罚款,可在其工资中一次或分次扣缴。
各级填发人员应及时通报回收中发现的违章、丢失问题,对个人使用乘车证的丢失罚款直接填写丢失乘车证罚款通知书一式两份,1份存查,1份交财务部门办理罚款的财务事项,并记入乘车证罚款明细帐簿。罚款收据应交填发人代票入册。对丢失乘车证未按规定罚款即补发乘车证的,按违章填发处理。
五、对滥用职权违章批准、填发乘车证的要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六、对违章批准、填发、使用及丢失乘车证和收回罚款,运营部门由各所属单位财务代收并单独列帐,按季上交财务部门,列其他收入(堵漏收入);其他部门由财务核收,按季列营业外收入。
第十四章 乘车证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评比制度
第四十三条 乘车证的检查制度
一、为保证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对乘车证管理使用情况实行日常检查与上级主管部门抽查相结合的制度。各铁路局和其他部属单位要每年组织乘车证的检查,铁道部将定期组织全路各部属单位间的互查和抽查。
二、检查的方法和要求。
1.各有权填发乘车证的基层单位。对本单位使用完毕回收的整册乘车证在上交或封存前,由劳资部门牵头,组织办公室、财务等部门对回收的旧证必须进行一次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检查、处理结果填写乘车证日常回收检查报告单一式两份,1份附有关处理凭证,一同粘贴在已检查的整册票本上,方可办理上交手续;另1份由单位收存,据此填报年乘车证检查(自查)情况统计表逐级汇总上报。延误不报或迟报者不予分发新的乘车证。
2.分发乘车证的单位要严格执行交旧领新制度,所属单位请领新证时,对上交的旧证要进行检查。凡填发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处理,以及未按规定填写检查报告单的,旧证不予接收,也不发给新证。
第四十四条 评比制度
铁道部、铁路局和其他部属单位要根据检查结果对所属单位进行评比,表彰先进,并对违章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十五条 奖励
乘车证管理好的单位和个人,要分别由检查评比的上一级劳资部门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奖励款源,铁路局在堵漏保收奖中列支,其他单位在工资基金项下列支,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报部备案。
第十五章 铁路乘车证的监察制度
第四十六条 铁路各种乘车证均属有价证券,必须严格审批、填发、使用和管理。为此,部决定建立铁路乘车证监察制度。
第四十七条 铁道部统一设立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三级铁路乘车证监察,由劳资部门主管乘车证的人员担任。
部每年将组织乘车证监察人员进行检查。
第四十八条 铁路乘车证监察人员的监察范围: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三级乘车证监察人员,在管内区段对各种乘车证的使用执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监察人员的职责:发现违章现象,有权按规定查处,并编制乘车证监察记录。
第五十条 监察人员的守则:
一、执行监察工作时,应自觉出示《监察证》。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三、熟悉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并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和执行。
四、按照监察范围行使监察职责。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乘车证使用单位和各种乘车证持用者,应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乘车证监察人员对乘车证的检查和处理。站车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检查工作。
监察人员因监察工作需要凭《监察证》可进出车站,并在列车、公寓、招待所食宿,使用铁路电报、电话,乘坐旅客列车时,可免于签证。
第五十二条 《铁路乘车证监察证》由铁道部统一印制和签发。
监察人员调离岗位时,应立即交回《监察证》。《监察证》如有遗失,应向发证部门及时通告,由发证部门发电声明作废。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限其生活主要来源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父、夫: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母、妻:未从事固定职业及无固定报酬的;
三、子女:年未满18周岁(在校中学生可不受18周岁的限制)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职工因幼年失去父母,由其他人抚养长大,如抚养人现仍由职工供养并符合本条一、二两款条件者,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列为供养亲属。
第五十四条 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使用乘车证的办法比照退休人员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关于对路内的外单位职工填发乘车证的规定
一、同一地区铁路单位之间严禁互相借用空白乘车证,也不得超出规定为其他单位职工审批、填发各种乘车证。
二、铁路职工因公到外地出差、遇特殊情况,持用的乘车证到期无法返回时,或确需到乘车证上填发的到站以外地区继续出差时,须依据本单位电、函委托书,由其他部属单位代开乘车证,使用完毕必须及时交回。
第五十六条 关于兰州局老职工使用探亲乘车证问题
对在兰州局工作满20xx年及以上的老职工(不包括已按第二十一条九款办理的),不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如遇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审查批准,本人及其直系供养亲属每4年可单独或共同使用1次(只限1张)探亲乘车证,乘车区间按实际需要(限1个到站)填发。
在兰州局管内的部属单位职工,可比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机要人员、送档案人员,在执行取送秘密文件、档案、保密设备时,可采取购票报销的办法,不能使用软席乘车证。
第五十八条 合资、联营铁路职工如何使用铁路乘车证,部将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