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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的通知》(国资办发〔1993〕12号,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确认,现批准青岛市资产评估中心等24家资产评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24家资产评估机构名单如下:
青岛市资产评估中心
大连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大连会计师事务所
山东审计师事务所
山东会计师事务所
苏州资产评估公司
德阳市资产评估公司
成都资产评估事务所
西安正衡资产评估公司
陕西岳华会计师事务所
宁波市资产评估中心
天津市中环财务咨询服务公司
羊城会计师事务所
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
河南审计事务所
甘肃第三会计师事务所
厦门大学资产评估事务所
福建省资产评估中心
厦门资产评估事务所
贵阳会计师事务所
长城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审计事务所
关键词: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检查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检查就是对系统的各要素,生产过程中潜在安全问题进行详细检查,识别所存在的危险性,并提出改正措施,以达到促进安全生产的目的。围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检查项目,本文梳理企业经营范围及人员从业资格、安全生产基础、从业人员管理、车辆、设施与设备管理、运输过程监管与应急处置,以及事故报告与处理等方面检查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1企业安全检查
企业安全检查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和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及时发现物的不安全状态、及时发现和弥补管理缺陷、及时发现潜在危险和危害因素、及时培育并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理念与文化、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条例。通常企业安全检查内容可归结为企业经营范围及人员从业资格,安全生产基础,从业人员管理,车辆、设施与设备管理,运输过程监管与应急处理,以及事故报告与处理等6个方面,也就是,“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查落实”,如表1所示。
2主要问题
2.1企业经营范围
(1)企业不了解所承运危险货物的类别,造成了超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范围经营的状况。(2)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先后顺序问题,导致其经营范围不统一。此外,企业还存在未年审(检)的情况。
2.2从业人员从业资格
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够,取得证件类型不同(例如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未进行复训;从业人员离职,造成从业人员数量与企业危险品运输专用车辆数量不匹配。
2.3安全生产基础
安全生产基础涉及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等方面。
2.3.1安全管理机构
(1)企业及分支机构无相关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设立文件;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组成成员不符合要求;有组成成员变更未及时更新。(2)无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相关设立文件;组成成员不符合要求;有组成成员变更未及时更新;未进行公示。
2.3.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企业建立了责任制度,但是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写导则》(JT/T913-2014)不符,不符合企业实际(岗位职责等);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岗位成员对岗位不熟悉;未进行定期考核。
2.3.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企业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写导则》(JT/T912-2014)不符,不符合企业实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不全面;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及装卸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写导则》(JT/T912-201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熟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力不够。
2.3.4安全生产会议
企业召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会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和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的频次不够;安全生产会议应付了事,甚至未开;参加安全生产会议的人员不齐;开会内容不符合要求。
2.3.5安全生产档案管理
各项安全生产档案建立不齐全、不规范、不进行更新,不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技术要求》(JT/T914-2014)的要求;档案保存年限不够。
2.4从业人员管理
(1)企业未按照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程序进行从业人员的管理,例如:未建立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未经过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日常监管不到位(包括不参加安全培训、不参加安全例会、违法违章违纪现象严重等)、未帮从业人员办理社会统筹保险等。(2)企业未编制培训计划和长期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或者建立了并未按计划进行实施的;企业对从业人员未开展岗前教育培训,驾驶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岗前教育内容(三级教育内容)、时间不符合要求(或者培训人员不齐全);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分支结构(如有)负责人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者证书类型不符合要求或未继续教育;未建立培训档案,未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2.5车辆、设施与设备管理
2.5.1设施设备
(1)检查车辆管理台账,证件不全。(2)现场查看通讯工具、标志灯(牌)配备不齐全或失效的,不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的要求;标志牌上的危险货物品种、类别和《道路运输证》不一致。(3)现场查看车辆经常性装备,车辆的前风窗玻璃刮水器、牵引车与被牵引车连接装置、排气火花熄灭装置、罐式车辆防倾覆装置、接地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等有不完好现象。(4)询问驾驶员,对特殊条件下应配备何种装备(防滑链、防滑垫、牵引绳等临时性装备)不了解,或者根本就未配备临时性装备。(5)现场查看随车携带的安全防护、应急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对照安全卡核对车辆配备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不一致。(6)管理人员不了解机动车报废标准,报废标准和流程不符合要求;企业对临近报废车辆(或8年以上)未采取加强控制措施。
2.5.2动态监控管理
(1)企业未对车载终端进行定期检查;车辆车载监控不能正常使用或有长时间不在线、误报警、在途车辆总体在线率低于80%等未能及时处理。(2)企业监控平台不能进行车辆行驶情况的轨迹回放;平台数据库未录入车辆技术档案信息、未录入正确的驾驶员信息,或者录入信息不能实际对应或录入资料不全等。(3)监控人员不能够熟练操作监控平台;未对监控异常情况进行处理。(4)企业未落实监控值班制度,不能够保证车辆在行驶时有人员进行监控;企业未对车辆运行情况进行24h的监控管理。(5)企业未及时对违章行为纠正处理。(6)动态监控管理台账建立不齐全,例如:安装验收记录、检查记录、监控记录、交接班记录、违法违章处理记录,或者填写不规范。
2.5.3停车场管理
(1)企业未制定停车场管理制度,或者建立不规范;未建立停车场管理工作记录(例如:危货车辆停放管理、专用停车区域管理、警示标志管理、相关设备管理、车辆进出登记等。(2)场地租赁合同未满3年、面积不符合要求、场地内有影响危化品停车安全的作业。(3)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企业:未设置专用停车区域(专用停车区域设置危险等警示牌,与其他危货车辆明显区分开,通过场地划线能明显的标示清楚),或者标示不明显。(4)停车场地存在混停现象,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例如,禁止吸烟、禁止烟火。(5)停车场无专人值守、现场查看设施设备,未配备安全设施设备或者配备不符合要求、未建立停车场设施设备台账(包括维护、保养记录)。
2.6运输过程监管与应急处置
运输过程监管与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急预案的培训、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演练等内容。(1)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急预案不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技术要求》(JT/T911-2014)的要求,且未。应急预案中未明确安监局、公安、医院、消防、行业主管部门等电话号码。企业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2009]第17号令)要求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且未明确预案的修订频次或未按频次评审。(2)应急预案的培训。企业未进行应急预案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宣传教育。从业人员不了解应急预案内容或不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响应条件、应急程序和应急处置方案。(3)应急队伍。企业未设立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未明确应急救援人员的相关职责。企业未开展应急救援人员日常训练,且训练内容未包含相应的体能或技能;未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考核。(4)应急装备。企业未配备应急救援物资,或者清单和实际配备情况不对应。企业未对应急救援物质及装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记录。(5)应急演练。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未组织实施应急演练。应急演练结束后,未对演练过程进行评估与总结;应急演练效果评审未对应急预案提出相关意见;应急预案与应急演练内容不符。
2.7事故报告与处理
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不知如何处置和汇报;企业不知该怎么上报,出现瞒报、迟报等现象;事故处理记录不完善,未按照“四不放过”进行事故处理。
3对策建议
(1)对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2015年3月9日正式,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全书》(化学工业出版社),结合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确认是否在其经营范围内。所有证照统一;根据当地的要求对证照的年审(检)。(2)按照30台车辆配备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且定期对其复训;及时聘用从业人员,以保证符合运营条件。(3)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设置有文件或资料;组成成员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负责人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若有成员变动,要及时更新发文。(4)成立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有机构设置文件和相关制度;组成成员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负责人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若有成员变动,要及时更新发文;对安全管理机构及应急救援体系进行上墙公示。(5)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写导则》(JT/T913-2014)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编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每年与各部门各岗位层层签订责任书;从业人员加强岗位责任要求的学习,对照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定期对各部门各岗位进行考核。(6)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技术要求》(JT/T912-2014)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编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根据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建立标准要求以外的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学习;定期对各部门各岗位进行执行力的考核。(7)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技术要求》(JT/T912-2014)严格管理,并建立齐全的从业人员管理档案(聘用日常管理解聘),且保存好人员档案。
4结语
关键词:道路运输 从业人员培训 管理现状 对策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颁布实施,与旧规定相比较在管理方式上做出了人性化的调整。在规定中,着重提出了关于从业信息查询服务的问题,给公民出行安全给出了更多保障。而对于道路从业人员范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也有所调整,调整成了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以及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此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还将有关概念更加明确化,而所有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都要经过必要的业务培训之后,通过考试以及考核合格才能够持证上岗,这为当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与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调整
交通部新出台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与旧规定相比较,呈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一)异地申请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后,外地的驾驶员就可以在当地办理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这一规定的实施主要是为了适应外地务工人员,可以增加就业渠道。在此之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不可以异地获取从业资格证的,在外地务工的人员只有回到驾驶证发证地,并在当地的运政机构提出申请,才能够获得审批。这个规定的变更,就意味着只要外地人员能够提供暂住证明,就可以在异地报名接受培训,参加当地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
(二)每个月组织一次道路运输驾驶员考试
按照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参加考试的频率根据类别的不同而有所区分。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要获取从业资格证,主要是有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每个月一次考试,而机动车维修人员的考试则是三个月一次,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则可以自行确定。
(三)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考试实习实行新考试大纲
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考试,取消桩考,根据新的考试大纲规定,理论知识的考试侧重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以及专业的运输知识;应用能力的考试主要针对于专业知识,包括车辆制动器的制动力的安全检视、发动机是否正常等等。此外,在道路旅客运输考试内容中,还增加了旅客急救常识以及轮胎更换等等。
(四)年审变更为每年一度的诚信考核
旧规定对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的审查是两年一审。在新的规定中,从业资格证的有效期为六年,每年进行一次诚信考核。如果道路从业人员有违章行为,就要在行业管理部门记录在案,以作为诚信考核的依据。
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与管理现状
自从1999年国家交通部颁布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准驾证管理规定》以来,这为交通运输安全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在强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行业管理方面也起到了很大的规范作用。而随着行业的发展,政策自身的缺陷也日益凸显。
新版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启动之后,全面展开了从业资格证的换发工作。在此基础上对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队伍实施了全面整顿。为了能够更好地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规范管理,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相分离的制度。通过考试信息平台,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试题库配发到市、县、区,同时还安装了计算机自动出题系统,以促进无纸化考试的全面展开。根据新规定,对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以及证件的发放流程都实施了规范化管理。为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道路运输的整体质量,对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施诚信考核制度,其中涵盖从事运输活动中涉及的遵纪守法、服务质量以及安全运输等等,建立起综合评价指标。按照制度要求,在一个考核的周期内,如果出现了违纪等等不符合规范操作的行为累积分数超过20分的道路从业人员,就要对其实施培训。
但是在对道路运输诚信考核管理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要获得从业资格,是按照信誉考核制度接受计分考核和信誉考核,其中的内容涉及到从业人员在道路交通中的违规违章行为,交通部门就需要对于该项工作很好地落实。目前对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管理,还远远没有达到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中的要求。特别是对于一些交通违章行为,交通部门的执法人员没有做好违章记录工作,因此而导致从业资格章管理工作不到位。
三、道路从业人员培训与管理的对策
(一)对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施诚信考核制度
对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具有时效性,就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各项制度。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除了要具有一定的执行力之外,还要做到以人为本。从业资格证管理制度以及诚信考核制度等等,都是对于从业人员在道路运输行业中提高安全意识,以避免频繁地出现违规违章以及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严格监督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位
为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保证道路运输的安全,建立起从业资格准入制度和监管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将统一高效的从业资格管理体系建立起来,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考试制度要建立在培训和考试管理标准的基础上,对于考务流程管理不断地完善,以强化考试质量。针对目前所存在的从业资格管理职能交叉问题,对于从业驾驶员的资格证管理要符合道路交通管理实际。特别是公交车和出租车的从业驾驶员属于是旅客运输范围,对于相关的资格证管理就要完善道路运输管理,以避免由于培训机构以及考场等等的不够完善而导致人力和物力上的资源浪费。鉴于目前对于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一系列程序都是由驾训科负责,既要负责考试,又要办理证件,使驾驶员资格证的管理处于混乱状态,可以采取部门专门负责的办法,将驾驶资格证的考场管理、考务以及考试管理由各地的运营机构来承担,以确保考试质量,提高监管水平。
(三)建立从业资格管理机制
在对于驾驶员实施从业资格监督管理中,要在确保培训与考核公平公正的同时,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努力提高道路从业人员的培训质量和考试质量。要建立巡考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巡查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考场,一旦发现有违规的行为,从严整治。通过设立考场监控系统,对考场以及培训场地实时监控,以及时纠正培训以及考试中所出现的不符合规定的问题。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道路运输管理中,做好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是非常必要的。在道路交通事业蓬勃发展的今天,严格规范道路运输管理,就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并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以促进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强化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力度,加强道路运输监督管理以及从业人员资格证的准入、考核管理,对于优化道路运输市场具有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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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丹.浅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标准化[J].北方交通,2013(05)
[3]许美红.浅析如何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1(08)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八条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九条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第十条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式样见附件1)。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章教练员管理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考试合格人员核发《教练员证》。
《教练员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
《教练员证》的有效期为6年。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教练员证》。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教练员证》。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二十九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教练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
(四)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原发证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公告《教练员证》作废。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第三十六条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人员,还应当同时提供驾驶证及复印件。报名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式样见附件4)。
《结业证书》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
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
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
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的用途。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教学车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
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
《培训记录》应当经获得相应《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
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第四十六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
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培训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同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抄送许可机关。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五)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关键词:安全;运输;管理
安全生产是道路运输行业永恒的主题,也是推进道路运输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那么又该如何履行好“三关一监督”工作责任,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呢?下面,我结合工作实践,从“管什么”和“怎么管”两方面谈几点想法。
一、把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到位
安全生产原本不是一个独立的工作系统,它包含在企业日常生产和管理实践中。企业历来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如果一些日常管理工作和经营行为如维护、保养、培训、例检等做到位,那么安全生产的目标和任务自然也就容易实现了。改革开放以来,“有路大家行车,有水大家行船”,由于单一公有制的运输企业逐步解体,原来行之有效的一套安全生产规章、办法和措施也就无法执行。一些运输经营者只重视生产效益,忽视生产安全,加之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滞后,监管不到位,责任不明确,因而道路运输市场事故频发,不但造成了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而且也降低了运输行业的认可程度,发生事故的运输企业也遭受了重创。对于一些重特大事故,业内人士至今提起事故仍然心有余悸,战战兢兢。面对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道路运输行管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管中到底管什么,如何定位,真正把赋予我们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到位,是首先必须明确的问题。
根据国家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的是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法律依据是《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公安交警部门,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对于上述两大家,道路运输行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是小兄弟,主要依据国家《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负责相关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概括起来就是“三关一监督”:把好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车辆设施设备技术状况关、从业人员从业资质关,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运输经营者市场准人关包括场地、人员、资产、车辆、管理制度等等是否达到相应的标准,主要是落实市场准入制度。国家《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中都有明确的表述,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一旦违规操作,就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如何追究,在《行政许可法》和《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规章中均有规定,这里不再赘述。
关于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三项工作:一是监督客运场站安装、使用“三品”检查仪,对旅客行包进行安全检查;二是监督客运企业或客运场站按有关规定对营运车辆进行安全例检;三是监督客运站不售超员票,防止超员车辆出站。禁止无营运手续车辆进站。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大安全生产和反恐怖监管力度,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又增加了新内容:到客、货、维修、检测站及驾校等企业对“三关”的日常执行情况及道路运输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并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经营者,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督促经营者整改到位,消除安全隐患。此项工作在重点时段(节假日、黄金周)和重大活动(奥运会、国庆、两会)之际尤为突出。
综上所述,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运输经营者,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级道路运输行管部门按照《道条》赋予的职责范围,围绕“三关一监督”工作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管理过程中要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1、明确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工作职责
根据业务量的需要,在行管机构设置专职部门或兼职部门,安排专业人员专职或兼职进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具体组织、协调、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既要有牵头领导和部门,进行综合组织协调;又要分兵把守,管业务又兼负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把日常具体工作落实到客、货、修、培等相关业务部门,认真分解工作职责。从目前安全生产管理任务看,客运部分占据比重较大。为避免多头交叉管理,如果不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建议以客运管理部门兼负主要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为佳。明确了行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后,要以“三关一监督”为主要内容,督促运输经营者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工作职责,完善安全措施,并以此为依据,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 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
(1)坚持和完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制度。在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前及对营运车辆进行定期审验时,要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的要求进行综合性能检测,确定技术等级,核定经营范围。没有达到车辆技术等级的车辆或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车辆不能参与营运。
(2)强化道路运输车辆定期维护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车辆定期维护和二级维护竣工检验制度,强化二级维护监督管理,督促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维护车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3)规范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行为,监督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并按核定的经营性收费标准收费。对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检测的单位,要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
3、加强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
(1)督促培训单位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大纲组织培训,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坚决打击无证、超范围及违规培训等经营行为。
第二条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驾驶员(以下简称营运驾驶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职业培训,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考试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职业培训与考试
第四条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规定组织实施,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或者道路运输企业具体负责培训。
第五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参加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
参加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结束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报名参加营运驾驶员做从业资格考试。
第六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分为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营业性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自接到补考成绩通知之日起30日后可重新报名参加营运驾驶员做作业资格考试。
在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其本次考试成绩视为不合格,且在本次考试结束之日起180日内不得再次参加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八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核发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需取得多种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应当参加相应的培训和考试;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在其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中加注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运政机构要加强对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发放的管理,严格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发证。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运政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经营活动。
第三章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二条营运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应当持有相应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未持有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的人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营运驾驶员的管理,经常组织营运驾驶员学习业务知识和职业技能,教育营运驾驶员遵守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五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每间隔二年审验一次。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审验合格的,加盖继续有效印章。
超过有效期限180日未接受审验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自行失效,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持有人死亡,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因健康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应当将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七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失效或者交回,需重新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重新参加相应的职业培训和考试。
第十八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持有人迁移户籍或者变更暂住地,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属于迁移户籍的,到新的户籍所在地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审验换证;属于变更暂住地的,到新的暂住地所在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审验换证,也可以在原暂住地所在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审验换证。
第十九条营运驾驶员从来资格证书遗失的,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30日后,可向原发证机关申领新证。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污损的,可以向原发证机关换领新证。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要按规定建立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妥善保存营运驾驶员档案资料。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从事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道路运输企业不按规定进行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未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营运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其所驾驶的机动车与其所持有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核准的从业资格不一致的,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的人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自xx年12月调到财务部接任出纳工作以来,我虚心学习新的专业知识,积极配合同事之间的工作,努力适应新的工作岗位,以最快的速度和最好的状态进入自己的工作当中。首先,在领导的指导下我了解了出纳岗位的各种制度及其日常的工作流程,在同事们的帮助下我学到了很多工作中的知识,最快地熟悉了这份新的工作。其次作为单位出纳,过去的半年时间里我在不断改善工作方式方法的同时,也顺利完成如下工作今年是吉安公司腾飞发展的一年,经过七年的打拼和积累,公司的羽翼已经逐渐丰满,不断走向更大更强的企业行列。然而,公司要发展,离不开员工的努力奋斗,我们首先需要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作为吉安公司的一名出纳,一切从零开始,认真履行出纳岗位职责,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在工作中不推、不等、不靠,积极主动的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
xx年,在领导的统筹安排下,公司的管理制度不断建立健全,各项工作都有明确分工。在工具管理方面,我重新修改了《库房工具管理制度》,制定了《工具报损单》、《内部罚单》等多个附件,以保证工具的正常使用。在安全防范方面,对日常工作所用的各种名称章、财务章都严格做到保管;现金、票据、各种印鉴,既做到内部的保管分工,各负其责,又相互牵制。外出办事也注意保护自身的安全,把保护自身分管的公共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来完成。
自从决定做一名出纳开始,我就面临着一个重要的考试——必须在今年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因此在从事出纳工作之后,我就报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班,希望通过老师的辅导和自己的实际工作经验能够通过这次考试。离开学校两年了,从没有想过有一天,我还要重拾课本,去学习哪些原本认为和我毫无关系的知识。报了培训班,白天上班,晚上坐在简易棚搭建的教室里,第一次深刻体会到西安的冬季是那么的寒冷。周末,整整一天呆在房间里背书,做题,真心希望这次的考试能够通过。幸好,我过了,并且顺利地取得资格证。
、 在过去的半年时间里,经过认真学习和努力工作,我也积累了一点工作经验,总结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只有摆正自己的位置,下功夫熟悉基本业务,才能尽快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2只有主动融入集体,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才能在新的环境中保持好的工作状态;
3只有坚持原则落实制度,认真理财管账,才能履行好出纳职责;
4只有保持心态平和,“取人之长、补己之短”,才能不断提高、取得进步。
同时,在工作之中也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1、学习不够。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前进的步伐越来越快,想要适应社会,在社会中立足,我们就必须要不断地学习。俗话说:“学无止境”,现在的我要多看一些专业的书籍来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专业能力。
1.、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设置和配备不合理,会计人员未定期轮岗
由于高校管理的行政化,高校管理层往往忽视《会计法》对财务机构负责人任职专业性的具体规定,将专业从业资格要求高的财务机构和一般的行政部门视为一体,任用财务机构负责人只看重个人政治素质、行政职务,忽视法规对从业资格、年限和职务任用资格的规定。仍有部分高校的财务机构负责人不是财会专业人员、无会计从业资格、无三年以上从业年限且无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本身不熟悉财务管理和会计业务。高校内部的部分财会人员业务知识落伍、财会管理水平层次差异大,对出现的新业务和新问题,只会奉命处理,不能依据财经法规和业务规定,进行正确的实务操作。会计人员基础工作自觉性和责任感淡化,部分人员工作态度消极懈怠,缺乏职业道德意识。会计人员定期轮岗制度没有严格执行,会计人员岗位长期固定不变,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流于形式,存在较大的财务风险隐患,阻碍了会计人员整体业务素质的提高,影响了会计工作的有序运行,会计工作人员职业惰性严重。
2.、会计核算不规范造成会计信息失实
会计基础工作中,会计核算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当前高校在会计处理过程中,会计核算混乱、账务处理不正确,使得会计报表数据失真,直接造成了会计信息的失实,主要问题体现在:
(1)报销票据不合规,报销票据
类型差异大。目前高校除了教学业务,还有很大部分是科研业务,审核报销的各类票据数量庞大、品种繁杂,差异较多,既有会议、住宿、餐饮等服务业发票,又有飞机、火车、客车、出租车、公路通行、汽油费等交通运输发票,还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非税收入统一票据、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等等,这些发票收据来源渠道复杂,真假识别难度大,报销票据内容、摘要填写随意性大,不能正确反映报销业务事项,签字及签章不规范,至于报销人员与外单位勾结舞弊、虚构经济业务虚开票据套取现金,就更难发现了。
(2)记账凭证不规范,审核标准不统一,账务处理随意性大。
记账凭证的摘要编制不科学,表述不准确,凭证摘要的填写不准确,有的模棱两可,无法完整反映该笔经济业务的内容;遇到附件数量大的业务,审核人员就借口工作繁忙,不认真清点附件的数量,往往凭报销人员填写的附件数量直接记账,经常漏盖经办人、出纳、复核等人的签章;高校虽制订了具体的审核报销制度,但会计人员由于各自业务水平的差异,其对政策、规定的把握存在不同认识,常常出现不同的会计人员审核同一笔经济业务,结果却会明显不一致。有的会计审核严格仔细,而有的会计审核宽松潦草,有些经济业务即使存在明显违规、超标等内容,或缺少详细合同、资料,照样能够顺利支付报销;有的高校由于业务量太大,人手不足,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装订凭证,凭证的封面和侧面内容填写不齐全,缺少装订、保管人的签章,甚至在装订过程中出现凭证丢失现象。
(3)会计账簿登记不规范、对账盘点工作草率。
实际业务工作中,一些高校未按规定做到每日对现金日记账的盘点对账,甚至不作定期盘点;没有及时做往来款的对账及账务清理的工作;银行日记账各账户对账不及时,甚至让签发支票人自行处理银行账户对账业务;与资产管理部门缺乏沟通,资产账目不能定期盘点,资产账实不符的情况普遍存在,没有及时处理财产清查中出现的问题。
3、会计监督和内部审计能力不足
目前政府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往往侧重于对高校的预决算管理及绩效考核,忽视了最为基础的会计规范化工作;而大部分高校由于面临资金紧张或高额债务,主管财务领导忙于筹集资金、运作银行贷款,更没有精力抓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高校会计人员则沉湎于日常审核报销业务,在财务管理上难以提升管理水平,校内预算的执行流于形式,预算指标经常变换,领导干预的随意性较大,导致预算监督失控;许多高校对内部审计不重视,内审机构编制紧张,审计人员业务素质不强,校内外环境干扰因素大,审计工作难度高,难以发挥审计监督的重要作用,更难以独立行使对会计工作的监督职能。高校的财务管理由于缺少了这些强有力的内外部监督的制约,其存在的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问题就更不容易暴露出来,也就更加失去了自身加以纠正、规范的机会。
二、强化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有关措施
1、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学习,提升对会计基础工作的认识高度
作为政府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应认真按照《会计法》规定的要求,加强指导高校的财务会计工作,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督促高校在执行财政、会计制度的同时,高度重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并构建高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常规检查机制,及时查处纠正检查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促使高校认真纠正提高;要制订奖惩措施,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由主管部门牵头,定期组织各高校业务骨干人员相互检查、相互评价各校的会计基础工作,并将规范化的评价考核结果列为增减预算拨款和财务机构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条件。高校管理层要认真学习《会计法》,高度重视会计基础工作,从防范腐败、规避财务风险的高度理解、强化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重要性,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升到依法治校、内涵建设的高度不断深化;要严格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务任用资格,在强调政治素质、领导能力的同时,重视依法任用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年限的人员担任财务机构负责人;要促使财务部门为学校的发展提供真实、及时、完整的会计信息,满足管理层决策的需要。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要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学习,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作为常规性的工作,提高认识水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为会计人员提供了行动指南,也是对其进行事后监督评价的标准。增强高校内部审计监督力度,提高审计人员业务水平,通过审计部门经常性地对会计工作进行审计监督,从而形成对腐败舞弊的威慑力量,促使校内各部门重视会计基础工作;高校还可以定期聘请审计力量强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的重要环节进行审计或进行内部控制测试,依靠社会审计找出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不健全的漏洞所在,并予以纠正,从而有效地防范财务风险。
2、提高会计人员综合素质,培养会计复合型人才
各高校要采取宣传教育与检查、奖惩相结合的方式,促使会计人员注重自身职业道德修养,恪守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提升职业技能,做到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客观公正、文明服务;会计人员要积极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与时俱进,及时汲取新知识、新技能,特别要加强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学习,引进国内外高校先进的财务管理模式,开拓会计人员的工作思路,要在遵守财经法规的前提下勇于创新;会计人员要适应信息化时代的要求,加强信息网络化技术的学习,把会计工作与信息网络技术更好地结合起来,不断优化自身专业知识结构,使自己成为既精通财务管理又熟悉信息网络技术的高素质会计复合型人才,满足高校财务管理现代化的新要求;财务部门要改变只录用会计专业人员的片面观念,要把今后的人员引进重点转向会计专业与信息网络专业相结合的复合型人才,提高财务管理信息化水平;要明确奖惩制度,提高会计人员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工作积极性,将薪酬待遇、职称职务晋升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相结合,关心会计人员的身心健康,消除职业惰性,有效提高会计工作效率。
3、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确保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如果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薄弱,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就无从谈起。因此,高校应从实际出发,根据财经法规的规定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如预算管理制度、收入和票据管理制度、支出管理制度、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财务决算分析制度、会计工作岗位轮换制度、现金管理制度、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等制度、办法,使会计基础工作有章可循、依制而行;要简化报销审批流程,在不违反相关规定和内部控制的前提下,精简审批手续,简化报销审核程序,减轻报销人员和会计人员的工作量,提高会计工作效率;要制订切实可行的考核和奖惩制度并加以严格执行,各有关部门要紧密合作,积极主动,按照规定认真检查各项管理制度、办法的执行情况,一旦查出漏洞,必须立即处理纠正,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消除隐患,确保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全面实施。
4、严格凭证的审核和管理,规范会计账务处理
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审核是会计核算的第一步基础工作,其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财务管理和经济决策的方向和成效。财务部门要严格审核,杜绝使用假票据,禁止不合理票据报销、与经济业务无关的费用报销、使用记账联票据或票据复印件报销等违规报销行为;原始凭证必须具备金额正确、要素齐全、审批手续完备等条件才能作为报销入账的凭据。要加强复核,统一报销审核标准,规范人员经费的发放。记账凭证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为依据填制,这是编制反映经济业务内容的会计分录、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记账凭证必须确保名称和填制单位正确完整、填制日期准确、编号有序、凭证内容摘要简明扼要、会计分录编制正确、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清点准确标记、会计主管人员及复核、审核、填制人员的签章齐全,并装订成册。账簿登记要符合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清楚等基本规则,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并要及时对账,会计电算化单位则要注意定期打印账本装订成册;要定期盘点,将存货、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应收应付账款等与会计账簿进行仔细核对,做到账实相符。要做好每月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编制核对工作,及时处理未达账项。要引进先进的网络电算化管理技术来提高会计基础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财务软件的配置必须经过财政部门认定,确保会计网络信息化的安全实施。
三、总结
一、检查范围
辖区内客运企业、危货运输企业、出租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培企业。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从业人员资质、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情况,车辆维护保养记录,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及维护情况,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喷涂及标志灯的安装情况;安全生产薄弱环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等。
二、检查内容
(一)客运企业、出租企业是否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定期检查维修和日常养车辆,是否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是否持证上岗,从业人员管理是否落实,是否加大安全投入,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是否结合季节有针对性适时调整教育培训内容等安全基础工作情况。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是否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危险车辆是否按国家标准安装危货运输标志灯和标志牌,是否按照规定使用车辆运输危化品,驾驶人员、押运员及装卸人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是否适任,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有无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是否有组织应急演练等情况。
(三)水路运输企业重点检查船舶证书是否齐全,救生衣等安全设施是否齐全,船员持证情况,有无超载、强渡等违规行为。
(四)驾培企业重点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台帐、车辆,驾驶培训学校的教学设备、硬件设施、教学活动场所等进行现场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要坚决防止安全生产的松懈、麻痹和侥幸心理,时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要的突出位置,落实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原则,要严格落实直接监管的安全生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