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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DMHS;物理结构;网卡
一、背景描述
1、DMHS-H系统物理结构
96路H型转报系统由两台HP DL580 G7服务器,两台同步单元,两台CISCO交换机及6台异步单元组成。两台服务器之间通过COM口使用一条DB9交叉线连接,这条串叉线用来做双机检测;一块集成网卡使用网线分别与两台交换机相连,承担同步报文数据、配置参数等信息以及服务器对外的通讯工作。
其中,每台服务器有一块网卡,包含两个网口, eth0口连接交换机1、eth1口连接交换机2,交换机1与交换机2互联,实现了双网运行模式。但是当网卡硬件故障时,该通信方式便会无效。
具体结构图如图1所示:
2014年1月引进的DMHS-H96路自动转报系统服务器间的拓扑结构如上面所述,在试运行期间基本稳定,值班员每日对该系统进行两小时定时巡检,并详细记录运行信息。
二、事件描述
1、事件起因:
2015年8月,在设备巡检的过程中,值班员发现DMHS-H系统服务器监控软件显示两台服务器通信异常,无法进行数据同步工作,主机与备机中均显示网络状态为:“?”,表示系统通信故障,需进一步检查故障原因。
此时检查主备机数据同步信息发现,主备机中的数据及修改信息不能M行同步,同步指针中显示未同步信息在逐渐增加,此现象同样说明通信故障。
通信线路故障情况下,可以采取应急切换操作,在主机上执行双机切换,执行后主机提示信息为“无法进行切换,由于通信异常造成”,应急切换操作失败,需进一步处理查找切换失败原因,经排查发现主机找不到对等机。
对综上结果进行分析,均可以判断两台服务器间通信发生了异常,但仍需要进一步检查测试,确定造成该异常现象的原因并加以解决。
2、排查过程
根据MNG工具中提示的告警信息,需要对两台服务器的通信进行检查,首先检查系统中对于双机信息的配置是否有误,如果配置信息出错,可能会造成通信中断,检查命令为:#cat dmhs_afs.ini,返回结果显示双机的配置信息均完整有效,没有出现丢失或者错误的情况,可以排除双机参数的配置问题。
第二步:检查网卡状态,查看是否可以找到网卡,以及网卡的配置参数是否有效,检查命令为:#ifconfig,执行后结果显示找不到网卡端口,没有相应的配置参数,需要进一步检查网卡配置是否存在,分别检查ETH0和ETH1的网卡配置情况,结果显示网卡配置参数正常有效,那么根据目前情况,可以采用重新启动网卡的方式,看是否可以排除故障,命令为#service networkrestart,重启网卡结果显示,网卡端口不存在,重启失效,此时网卡状态显示停止工作。
通过上述的网卡检查工作,显示找不到网卡硬件信息,通过命令重新加载网卡驱动,仍然无法重启网卡,遂初步判断是网卡板卡故障造成。需要联系HP售后服务人员,进行检测并更换网卡硬件。HP服务人员到达现场后,更换一块新网卡,重新启动服务器加载网卡信息,由厂家工程师远程维护网卡配置参数,并进行存储后,服务器的通信状态均显示正常,双机数据同步以及切换测试也恢复正常。至此,该通信状态异常的故障彻底排除,恢复通信。
三、解决方案
单块网卡的运行模式下,一旦网卡硬件故障,则该服务器的通信将会彻底中断,所以解决单块网卡独立,真正实现双网状态运行是必要的。
通过研讨决定每台服务器增加一块外置网卡,每一块网卡中的一个端口连接一台交换机,运行过程中,一旦一块网卡出现故障则另一块网卡仍会在网络中承担通信业务,不会造成服务器的中断,真正实现了一主、二备的工作模式。
四、过程实施
在系统的结构建设中,96路DMHS-H自动转报系统原配置一块网卡,现在按照单网卡故障的解决方案,在以后的系统建设中,每台服务器均可以配置两块外置网卡,实现网络信号的一主、二备的传输模式,两块网卡分别加入两台交换机环境,形成双环保障。
1、每台服务器均配置两块网卡,分别为系统集成网卡一块,使用网口ETH0、ETH2,外置网卡一块,使用网口为ETH4,将ETH0连接交换机1,ETH2作为双机互联网口,ETH4连接交换机2,这样实现了通信的双环路,将ETH1网口设置为备用网口,如果双机互联网口ETH2出现故障,可以使用ETH1作为备用网口工作,如此,节点中任意的网口或者网卡故障,均不会影响通信业务的传输,保证了信号安全稳定的传递工作。
2、参数设置
在etc/sysconfig/network-scripts/route-eth0添加192.168.11.1/2
在etc/sysconfig/network-scripts/route-eth1添加192.168.44.1/2
在etc/sysconfig/network-scripts/route-eth2添加192.168.33.1/2
在etc/sysconfig/network-scripts/route-eth4添加192.168.22.1/2
重新启动网卡:/etc/int.d/network restart
至此,双网卡设置成功,系统恢复正常,保证了服务器的双网双待功能。
五、总结
通过此次的故障排查和维护,目前DMHS-H转报系统已经可以稳定安全的运行,成功的解决了单网模式下的薄弱环节,实现了网络状态的双网模式,在整体的硬件结构拓扑中均实现了一主、二备的运行模式。大大提高了96路DMHS-H自动转报系统的安全运运行系数。在今后的运行过程中,技术人员会更加细致的对设备进行巡检和维护工作,详细记录认真分析,为设备的稳定运行提供有效的维护工作。
参考文献:
[1]DMHS-H系统部署手册
关键词:预付卡 监管 问题 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2-217-02
一、预付卡业务发展概况
1.预付卡的定义。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根据《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2.预付卡的分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2011〕25号,以下简称《意见》),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3.预付卡业务发展优势。预付卡作为一种新型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具有诸多优势:一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减少现金使用量、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扩大内需,从而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二是实现发卡机构盈利目标。对发行预付卡的商业企业而言,不但便于企业低成本筹集资金,还可以稳定客户群体、提高销售收入、提升品牌价值;对于发行预付卡的专营发卡机构而言,预付卡的发行量达到一定规模将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盈利能力。三是提高合作商户收入和竞争力。商户通过受理预付卡,可以有效促进持卡人消费、扩大销售额,也可以提升自身品牌价值,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四是满足客户多重需求。预付卡的发展,方便了企事业单位发放员工福利,同时,由于预付卡办理方便,也便利了消费者购物。
4.预付卡业务的盈利模式。一是刷卡手续费收入。发卡机构通过拓展受理商户,引导消费者到指定商户消费,并向受理商户收取一定比例的刷卡手续费,该手续费收入为发卡机构的主营业务收入。二是沉淀资金利息。沉淀资金也称客户备付金,是指客户预存或留存在支付机构的货币资金,该部分未使用的沉淀资金存放在发卡机构的银行账户内,所产生的利息暂归其所有,发卡机构的发卡规模越大,沉淀资金余额越多,产生的利息收入也就更可观。三是商户返佣收入,即发卡机构向部分利润较高的商户收取的折扣佣金。四是账户服务费收入。部分发卡机构收取账户系统管理费,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收取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费。五是卡片工本费。部分发卡机构在发卡时收取一定金额的工本费。六是卡内残值收入。部分持卡人无意丢弃、有意放弃的卡内资金,在监管政策出台前,也成为发卡机构的收入。
二、预付卡业务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监管层面的问题。一是监管政策不完善。如对预付卡发卡机构未严格执行预付卡实名制、非现金购卡制度等缺乏有效的处罚措施,还有预付卡的发票具体如何开具及卡内残值收入的归属等均未明确。二是基层人民银行监管人员配备严重不足,尤其是会计类的专业人才极其缺乏,严重影响监管效率和水平。三是跨部门协调机制尚不健全。包括人民银行与商务部门就多用途预付卡与单用途预付卡监管工作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及人民银行、工商、商务、公安等部门在支付服务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中的协调机制。
2.注册资金的管理问题。根据2号令要求,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有符合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在对拟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材料初审过程中发现,部分发卡机构的注册资本存在不同程度出借、投资等情况,如果出借、投资的注册资本发生风险,势必会影响发卡机构在特殊情况下的支付能力,造成非金融机构资本金与备付金风险管理比例失真。
3.客户备付金的管理问题。一是待审批阶段发卡机构备付金如何监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未明确处于待审批阶段的非金融机构客户备付金如何监管。山西省在初审过程中,要求比照《办法》规定执行,但由于备付金存管银行履行监督职责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加之非金融机构是否能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尚不确定,以及在行政许可决定下发前,非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业务,客户备付金存款只减不增,导致备付金存管银行监督积极性不高。二是特殊情况下客户备付金的安全问题。特殊情况包括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冻结、划拨及其他措施和不可抗力的发生。三是客户备付金的账务处理不一致。
4.发票的开具问题。一是发票开具规定难以执行。如果按现行制度规定,发卡机构只能按收取的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但由于其主要客户群体是企事业单位,如无法取得发票,则无法计入公司费用,企事业单位在发放福利或转赠客户时,就不会选择购买预付卡,发卡机构的客户大量流失,继而发卡机构也将无法存续。二是《办法》条款的适用问题。发票管理属于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而《办法》只是中国人民银行一个部门单独的规章,但又明文规定了发票管理内容,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造成事实上的相违背,《办法》条款的适用性有待商榷。
5.预付卡与腐败行为问题。《意见》从治理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反腐倡廉的角度,要求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等,同时,再次明确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处。以上制度的严格执行,一定程度上会实现防贿促廉的目的,但过于严格,难免会抑制预付卡行业的发展,况且如果非要行贿的话,预付卡不行,可以送现金或实物。因此,要正确处理预付卡规范与发展的关系,预付卡不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治理腐败行为还要标本兼治。
三、政策建议
1.建立健全我国预付卡业务监管政策。一是加强对非金融机构注册资本的管理,非金融机构拥有充足的资本金,是其支付业务能够持续经营的重要条件。在防范其抽逃注册资本的同时,要从制度上限制其注册资本出借、投资的对象、领域及比例、人民银行要审慎评估其出借、投资资金的安全性。二是明确卡内残值收入的归属及处理方法。三是加大对预付卡收费、有效期和信息披露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四是加强客户备付金、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等方面的安全管理。五是人民银行要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切实从业务管理、税收、财务、发票、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形成预付卡业务监管的合力。六是强化监管力量。基层人民银行要配备足够的、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从事预付卡业务监管工作,同时,建议人民银行总行适时对基层工作人员进行新业务、新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基层管理人员的监管水平。
2.加大客户备付金管理力度。一是对于拟申请支付业务许可的非金融机构,在申请前已产生客户备付金的,明确客户备付金的管理要比照《办法》进行规范,切实做好风险防范。二是做好特殊情况下客户备付金的保全措施。与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协调沟通,联合发文明确客户备付金不适用于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冻结、划拨及其他措施;建议参考美国“存款延伸保险”的做法,凡经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均必须参加保险,可将客户备付金的收益作为保费支出,当不可抗力发生后,依照保险协议进行相应的赔偿。三是统一规范客户备付金的核算方法。
3.妥善处理预付卡业务发展与规范的关系。不可置否,预付卡在促进消费、扩大内需,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预付卡被不法分子利用,作为偷逃税款、行贿受贿和公款消费的工具,也是不争的事实。这就要求我们不能片面追求预付卡业务的发展,要注重业务的规范,另一方面,在规范预付卡业务的同时,更要注意不能限制或抑制其发展。如治理利用预付卡偷逃税款的行为,可以争取税务部门的政策支持;治理腐败等违法违纪行为,预付卡业务的严格规范只是治标之策,还需要出台更多的治本之策。
4.加强政策学习宣传,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在加强政策学习的基础上,督促、指导非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加强政策法规的学习,适时进行政策讲解和培训,同时,要加强社会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和理解人民银行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和市场清理整顿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鼓励社会公众对未经批准从事预付卡业务的机构进行举报,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关键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存管制度;资金保险制度
一、我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存管制度分析
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26条要求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三类主体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具体而言,发卡企业应首先确定一个商业银行作为存管银行,同时开设一个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按照《管理办法》第26条的规定,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交由银行存管的资金比例分别为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30%和40%。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存管资金冲抵措施,允许发卡企业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从而最大程度降低企业经营负担。
(一)存管金额申报层面
为保障预收资金的安全,限制发机构蓄意积聚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将预收资金交由商业银行存管,并应与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接受存管银行的监督。然而,"预付资金的数额是根据发卡企业预收资金的额度来计算的,而预收资金的数额是由企业向有关机构的申报而得来的,这其中不排除企业会有虚假申报的现象发生。"[1]一旦发卡企业虚假申报预收金额,并最终携款潜逃,持卡者的合法权益仍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对此,一方面预付卡存管资金监管部门应加强预收资金数额的核实工作,另一方面我们应寻求除资金存管制度之外的其他制度设计,加强对预收资金的安全监管。如采取保证金与资金存管相结合的方法,要求发卡企业在向相关机构进行预付卡发行备案后,缴存一部分资金存放于保证金账户,再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缴存一定比例的存管资金。
(二)存管金额监管层面
根据《管理办法》第27条的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由此可见,该办法将存管资金的监督管理之责交由进行商业运作的存管银行,并且监督的事项也只是资金存管比例,并不涉及该存管资金的使用。预收资金数额的核实工作、存管资金是否可以进行投资、投资范围是否有限制等问题都缺乏进一步地规定。此外,商业银行具有营利性特征,其作为存管资金的监督者之合理性值得商榷。由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管包括对发卡企业的监管、对存管资金的监管、对预付卡发行与服务的监管等多个环节,有学者认为,应当建立一个由银行业监管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以及财会主管部门等多部门组成的综合监管主体,对预付型消费卡实行综合监管。[2]
二、对国外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安全监管模式的分析
对发卡机构来说,商业预付卡的发行能够提前回笼资金,降低资金占压的风险,起到促销和巩固客户群的作用。然而,如果发卡机构预收资金的占有、使用得不到有效地监督管理,尤其是那些发行数量和发行总额巨大的发卡机构,一旦因经营不善或资金情况出现问题,广大持卡者将直接面临权益受侵害的风险。目前国外对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的安全监管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存管制度,即发卡机构设立银行存管专户,根据存管协议把预收资金交存一个指定的银行账户进行信托管理;二是保证金制度,即发卡机构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在预收估算和历史数据的基础上,按期向监管部门缴纳保证金的制度,以防止沉淀资金被挪用的风险。[3]
(一)预收资金存管制度模式
实行预付资金存管制度模式的国家以新加坡为代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作为金融监管机构,根据《支付系统监督法》制定了《储值工具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规定预付卡发行机构应将预收资金存放在与其运营资金管理银行不同的银行,或存放在持卡人信托基金账户里。在资金存款制度中,存款银行负责保管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且独立于存款银行的自有资金。
实行预收资金存管制度能够保障预付资金不被预付卡发行机构非法挪用。该制度也确保发卡机构的支付行为符合商业企业的营业惯例,并防范预收资金滥用行为。此外,该制度能够方便商业企业使用银行支付结算系统的规模效应,降低支付交易成本,提高资金流转效率。同时,资金托管可以充分利用银行作为专营资金机构的专业化优势和相关资源,使预收资金在一定限度内从事低风险或无风险投资(如大额存款、协议存款、购买国债、保本理财等),在覆盖预付卡业务运行成本的同时合理合法地取得收益。[4]
(二)预收资金保证金制度模式
日本是实行预付资金保证金制度国家的典型代表。由于日本工商业发达,"预付式证卡"在日本的工商行业发行和使用十分普遍。在日本,预付卡是预付票证的一种,在服务业、百货业中发行和使用情况非常普遍。根据日本《预付票证规制法》的规定,预付票证是指采用书面或电子方式记载有金额或者物品数量的票、证和卡。
为减少预付消费风险,保障预付式证票所示债权的实现,日本法律特设保证金供托制度。保证金供托制度要求预付票证发行机构按法律规定,在所发行预付票证的未使用余额超过法定金额(一般为1000万日元)时,在2个月内将相当于该未使用余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的金额作为发行保证金委托距离主营业场所最近的托管机构(金融机构)保管。[4]日语称该托管机构为"共托所",一般为辖区内的法务局,此外,在保证金清偿顺序上,票证所有者的与预付票证有关债权在发行保证金范围内先于其他债权人。
保证金制度是一种债的担保,担保财产归国家占有,这事实上不利于保证金使用和流通价值的实现。因此,日本法律引入了第三人代缴保证金制度,即预付票证发行机构可根据法律规定与第三者签订"保全契约",约定第三者在必要时,代为承担缴付一部或全部保证金的义务。根据规定,该第三人必须是银行、信用金库、保险公司或其他有供托能力的法定机关。此外,保证金可用国债证券、地方债券或其他法定有价证券充抵。
三、构建我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保险制度
正如上文所述,目前国外对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的安全监管有存管制度和保证金制度。我国《管理办法》第26条采用的是存管制度,要求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三类主体按照规定的比例将预收资金交由商业银行存管。然而,存管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保障持卡者的资金安全。一方面,存管资金从根本上来源于持卡者,存管制度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发卡机构对预收资金的使用范围;另一方面,我国目前仍未对商业银行存管资金的使用权限和范围进行规定,预付卡存管资金是否可以进行投资,投资的范围有何限制规定不明。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尝试建立单用途预付卡资金保险制度,将存管制度和保险制度结合起来。鉴于我国单用途预付卡发展实际,并结合预付卡发卡机构的不同情况,我国可在立法上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发卡机构应参加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即法定保险,与自愿保险相对应。我国《保险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强制保险体现了国家对公民个人意思自治的强烈干预,因此必须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在单用途预付卡领域,强制保险必须区分不同情况,只有符合法定标准的,即发卡规模和预收金额巨大时,才可要求发卡机构参加强制保险。至于巨大的标准如何确定,立法上应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比如,法律可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三类主体参加预收资金保险的条件分别作出规定。当然,基于监管需要,在适当的时机和必要的时候,监管部门也可要求资信不高的商业企业强制参加该保险,并且发行的规模应当与其参加保险的规模相适应。在该商业企业丧失履约能力时,由保险公司对持卡人进行必要的赔付,以保障持卡人的利益。[5]
实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保险制度,参加强制保险将作为发卡机构的一种法定义务。在该制度中,首先,发卡机构应投保信用保险,并且必须选择具有较强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投保;其次,保险公司以专业的手段评估相应的风险,并确定企业应承担的保费。当发卡机构无力偿付时,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从而转移风险,保护持卡人利益。保险公司在条件成熟时可针对预付卡开发特定险种,并报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最后,作为发卡机构的法定义务,发卡机构应定期自行或集体交纳保险费,预付卡发行备案主管机构应将是否参加预付卡资金保险作为发卡备案审查的一个重要指标。正如有学者指出,我国可在现有的消费者保障基金里,强制规定发卡人参加保障基金或购买强制性保险,一旦发卡人出现支付困难或经营失败,此类基金或保险便可发挥消费者风险最后一道防火墙的作用。[6]
四、结语
在现实生活中,由商业预付卡引发的问题和纠纷主要来自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由于发卡机构积聚并控制大量消费者的资金,一旦缺乏对其有力的约束和监管机制,发卡机构极有可能将资金挪作他用,最终导致现金流出现问题,预付卡不能得到兑付,损害持卡消费者合理权益。由此可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安全监管是持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针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安全的监管,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国外发展比较成熟的预付费风险防控机制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第三方收存预付款,包括设立银行信托专户和第三方结算;另一种是要求经营者缴纳交易风险保证金,进而建立成规模的行业消费风险基金,以防止经营者的不正当经营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7]笔者在上文已将其总结为资金存管制度和保证金制度两种监管模式,并对其分别进行了进一步分析。然而,我国《管理办法》确立的资金存管制度并不能有效地保障预付卡资金的安全。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应结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机构的不同情况,在立法上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发卡机构应参加强制保险,以转移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不能兑付的风险,进而有效维护持卡人的合法利益。由于强制保险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因此在立法和实践操作中,我们一定要严格把握好参加预收资金保险的条件和标准。
参考文献:
[1]王勋.单用途预付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其管理办法探究[J].黑河学刊,2013,(5).
[2]何锦强,王众.论预付型消费卡的本质及其规制路径[J].消费与经济,2010,(4).
[3]何敏.中国预付卡市场研究与风险分析[D].西南财经大学,2011.
[4]张倩.预付卡业务监管比较研究[J].中国信用卡,2011,(1).
[5]张颖.商业预付卡运行及监管机制研究[J].商业研究,2012,(4).
[6]邢楠.刍议预付卡监管制度完善的金融法之维[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1,(11).
目前拿到央行预付卡通行证的企业50多家,而据央行的统计,早在2010年,全国发行预付卡的非金融机构已达243家,这意味着2011年底有近200家预付卡企业尚未拿到通行证。
根据央行2011年6月21日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必须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方可从事各项支付业务,否则任何第三方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该项业务。作为第三方支付的一种业务,发行预付卡的企业同样需要获得央行规定的牌照方可继续经营,这意味着有大批无法获得牌照的预付卡企业将面临倒闭或被收购的命运,行业监管趋紧,既将改变整个行业的盈利状态,也意味着市场份额将向龙头企业集中,它们中的佼佼者或将获得更为广阔的商机。
以预付卡打天下
作为国内首批获得央行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企业之一,壹卡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卡会”)也获颁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互联网支付三项许可证书。其主营业务包括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积分营销以及互联网支付。
作为独立第三方、以通用型预付卡为载体的支付企业,壹卡会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定点消费服务,提供包括员工福利、联名卡、e购卡等解决方案,同时协助金融、通讯、石油、航空等大型积分发行机构提供管理服务。经过6年的积累,壹卡会已与超过5000多家单位建立合作关系,拥有会员近80万人。
目前,壹卡会的业务仍集中在深圳、广州两地,其提供的通用型预付消费卡最高发卡金额为5000元/张,福利卡主要是企业购买用于发放员工福利,可在近千家壹卡会合作商户消费;而e购卡则是其与中国工商银行共同发行的联名卡,具备福利卡功能,也能在工行指定的合作商户刷卡消费;深圳通联名卡还可用于深圳公交、地铁以及与深圳通合作的商户刷卡消费。
从积分卡到预付卡
作为壹卡会的创始人,冯军在创立壹卡会之前经营电梯广告的壹时代传媒公司多年。不过彼时户外广告热潮正在退去,退而求其次的冯军希望在卖广告之余寻求新的盈利模式。通过市场调查,冯军发现积分卡是商家吸引消费者多次消费的惯用手段,但商家基本都是各自为政。冯军设想创立一张融合所有商户的积分卡,从而把不同消费领域的积分按照一个统一的标准整合起来。
但在初期,壹卡会积分卡受到了大部分商家的冷落。按照冯军的设想,与壹卡会合作的商户需要在门店安装专门的POS机,其次还要与壹卡会共同制定积分奖励与兑换政策,将以往的会员积分纳入壹卡会系统。对商家而言,这种方案的益处不明显,还可能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也因此,壹卡会积分卡推广的效果并不理想。
“积分卡在中国是一个庞大的市场,但并不好做,需要经过长时间的积累达到足够规模才具有盈利的可能,而且跟银行合作的积分兑换周期相对过长,消耗公司大量的人力物力。”壹卡会副总经理周志强表示。对一个处于创业初期的企业而言,如果壹卡会将发展重点放到积分卡市场,将不得不受到回报周期过于漫长的困扰。
于是,壹卡会把目光投向了预付卡市场。与积分卡不同,和壹卡会合作的商户能得到实质性的好处,“一是能提高营业额,二是增加现金流,三是增加人流量,四是可以增加新的消费者。”周志强说,发行预付卡还有增加消费者的购物黏性,提高结算效率等好处。
不过,“每年发行多用途预付卡规模只有达到10亿元以上,企业才能跨上一个新的台阶,而目前国内发行规模达到10亿元以上的预付卡企业大约在三四家。”周志强透露,作为华南地区预付卡龙头企业,壹卡会2011年的发卡规模约3亿元,基本做到了收支平衡,而2012年壹卡会希望把发卡规模提高到10亿元,其中深圳市场8亿元,广州市场2亿元。
目前,商超、百货商店是壹卡会的主要合作伙伴,不过这类消费所占比例已逐年下降,从2008年的95%,持续下降到2011年的70%以上,2012年这一比例还将持续下降。按照冯军的设想,壹卡会预付卡最终会变成一张通行的消费卡,包罗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由于预付卡的各种便利性,壹卡会的预付卡得到了商家的认同。与积分卡一样,与壹卡会合作的商户同样需要在门店安装专属的POS机,因为有利可图,慢慢地这种方式得到商户的支持,经过6年的累积,截至目前,与其合作的商户超过了1000余家,安装的POS机3000多台。
壹卡会的迅猛发展一定程度上得益于之前宽松的政策环境。商务部2011年的调查显示,国内预付卡消费规模达到了10399.58亿元(附文)。预付卡发行在国内增长迅速,但整个行业长期处于无序竞争的状态,而牌照准入制度的实行,将结束此前一直混沌无序的竞争模式,凌乱的市场将得以规范,脱颖而出的预付卡企业将获得更大的市场蛋糕。
此外,以多用途预付卡为切入点,也让壹卡会赢得了市场先机。在目前过万亿元的大市场中,国内预付卡市场份额仍主要集中在商户自行发售的单用途预付卡,不过随着消费市场的变化和竞争手段的多元化,以及消费者需求的多样性,多用途预付卡将成为未来行业的发展重点。艾瑞咨询研究显示,2010年中国多用途预付卡发卡规模达到了965亿元,预计到2013年底发卡规模将超过3000亿元。此次央行颁发的第三方支付牌照,正是特指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企业必需的资格,也是行业未来加强监管的目标。
维权热线0531-82027194。接到热线电话,本社记者、律师及相关职能部门将立即展开行动,在最短时间内将有关信息反馈给你,充当你维权的坚强后盾。
许多消费者在店家办理了预付费储值卡,卡内的余额还没用完,店家就玩起了失踪。这种卡不是实名制,丢了不能挂失;过期了,店家也不给赔偿,消费者损失特别大。
看看这些消费者的惨痛经历吧!
卡丢了,不给补
@贾倩 白领一族 为了方便和实惠,我在家门口一家美容店办了一张七折预付卡,存了1000元钱,可没用几次,我就给丢了。我赶紧到店里挂失,谁知店经理告诉我,这种卡不是实名制的,店里只认卡不认人。谁拿着卡,都可以来用,当初也是这么给顾客说的。我记得当时店经理只是说,亲朋好友也可以拿着卡来用,享受同等优惠,谁知道这竟然是个“坑”啊!我拿出当初办卡的收据,店经理还是不肯补卡给我。无奈之下,我只能认倒霉,真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以后还是老老实实地给现金,再也不办这种卡啦。
办了卡,店没了
@青青 在校大学生 学校门口的一家炸鸡店特别火,前一阵店家推出了一种预付卡,交上200元钱,就可以享受8折优惠,还赠送50元优惠券。我们宿舍几个姐妹觉得很划算,都办了卡。可暑假回来,炸鸡店竟变成了服装店,询问了周围的人,才知道炸鸡店的老板不干了。炸鸡店没了,可我们手里的卡怎么办呢?宿舍8个人,除了2个人消费了不到50元钱,其他人卡上的钱还没花呢!200元钱虽然不多,但是我们还是很生气,和我们一样办卡的学生还有很多,店家卷着钱跑了,我们也只有吃一堑长一智了。
过期了,不认账
@张阿姨 退休 小区开了一家“巴士牧场”鲜奶店,为了方便,我办了一张季度卡,150元钱。前阵子,女儿生孩子,我去照顾女儿,半年才回来,等我再拿着卡去取牛奶时,店里服务员告诉我这卡已经过期不能用了,还说现在都换了磁卡,不再是我办的这种人工记账的卡了。任我怎么解释,服务员就是一口咬定我的卡过期了,最后干脆说店里换经理了,自己做不了主,来了个“不认账”。没办法,我只能吃了哑巴亏。
小编维权指南
最近,小编接到了多起消费者的投诉电话,大都是关于预付卡的问题。由于预付卡的储值额度较低,就算出现了侵权,消费者维权也很困难。为此,小编咨询了有关律师,希望可以帮上大家。
市场调查,预付卡泛滥维权难
目前市场上的预付卡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多用途付费卡,由发卡机构发行,可以跨商店、跨法人使用;另一类是单用途预付卡,由企业或店家发行,只能在同一家企业购买商品和享受服务。消费者投诉主要集中在单用途预付卡上。
大多数消费者都有使用预付卡消费的习惯,一是方便,二是能享受到折扣。打来维权电话的张女士,是一家外企公司的白领,她说现在剪发、吃饭、健身都用预付卡,自己钱包里这种卡就有近10张,不用给现金,一刷就OK。缺点是没什么保障,办理的时候只是简单登记一下,要是丢了,只能认倒霉。
消协说法 处理纠纷力不从心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法律支持中心副主任王致远说,消费者办理预付卡多是口头协议,没有文字协议,店家也不开具发票,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将面临维权难题。
预付卡纠纷主要有店家玩失踪、消费者追债难、承诺的服务标准缩水、个人信息被泄露以及霸王条款等问题。2008年10月1日实行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经营者采用卡、券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单方设定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因经营者的原因导致卡、券不能继续使用的,经营者应当将卡、券的余额退还消费者。此前国家一直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上商家自律意识不强,解决预付卡消费纠纷有些“力不从心”。
新规解读 非法人商户失去办卡资格
2012年11月1日起实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预付卡的发行主体,即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这意味着那些非企业法人商户将失去售卡资格,比如接到投诉的美容店、炸鸡店和鲜奶店。
《管理办法》限定了预付卡使用范围,即要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本刊记者发现,位于本市区繁华路段的一家美容店和位于大学城附近的一家理发店,两家店名字不一样,也并非连锁店,但预付卡却能通用,这在新规里是不允许的。
《管理办法》规定一次购买1万元以上预付卡应实名;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买卖双方要签订购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此外,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尚有资金余额的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服务。对于违规企业,将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
喜得成效 利用新规维护权益
小编把这些调查来的信息告诉了打来维权电话的消费者,希望他们能抓住机会,利用新规维护自己的权益。
【摘要】目的:探讨米索前列醇联合盐酸利多卡因用于绝经后妇女减痛取出宫内节育器(1UD)的有效性、无痛性、宫颈软化情况及不良反应。方法:将要求取环的绝经后妇女62例随机分为两组。用药组32例,取IUD术前2h阴道放置米索前列醇片200μg,术中于宫颈外口3点、9点,距宫颈口边缘1cm处各注射20%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2.5ml,5min后按常规操作取环;对照组30例按常规操作取环。结果:宫颈软化程度、无痛率、成功率,用药组分别为81.25%、78.13%、93.75%;对照组分别为33.33%、13.33%、56.67%,差异具有显著性意义(P
【关键词】米索前列醇;利多卡因;绝经;取环术
女性绝经后,由于卵巢功能衰退,体内雌激素减少,生殖器官出现不同程度的萎缩,宫颈组织变硬,弹性差,使绝经后取宫内节育器(IUD)难度增大,并导致疼痛、损伤、出血、IUD断裂等并发症。我院妇科门诊于2006年1月~2007年12月采用米索前列醇联合盐酸利多卡因应用于绝经后妇女取环术取得满意效果,宫颈软化佳,取环时间短,成功率高,镇痛效果好。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62例绝经后妇女,年龄46~70岁,绝经年限为3~22年,放置宫内节育器时间为15~30年,B超排除IUD异位及子宫肌瘤,无药物过敏史及心血管疾病史。将62例绝经后妇女随机分为用药组32例和对照组30例,两组在年龄、置器时间、绝经时间、孕产次等方面均无显著性差异。
1.2 方法:术前常规B超检查宫内节育器,查血常规、出凝血时间、肝肾功能,结果在正常范围,行妇科检查及阴道分泌物检查均无异常,排除用药禁忌证。用药组在取IUD术前2h将米索前列醇200μg磨碎,均匀涂于宫颈周围及阴道穹隆部,术时按常规操作,宫颈消毒后,2%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分别在宫颈3点、9点处距宫颈外缘lcm位置刺入约2cm深,抽吸无回血,各注射2.5ml,行宫颈旁神经阻滞麻醉,5min后取环。对照组不用任何药物,按常规操作取环。
1.3 观察指标
1.3.1 宫颈软化判定标准:①宫颈软化:宫口略扩张,用3号Hegar扩张器可无阻力自由出入子宫颈内口;②宫颈部分软化:宫口未开,用探针可无阻力自由出入宫颈内口;③宫颈软化欠佳:宫口未开,探针不能通过宫颈内口。
1.3.2 疼痛程度的判定标准分Ⅲ级:①Ⅰ级显效:术中完全无疼痛,表情自如;②Ⅱ级有效:轻微下腹部坠痛,腰骶部酸胀,能耐受;③Ⅲ级无效:疼痛明显,不能忍受,伴恶心、呕吐、叫喊。
1.3.3 取器效果:①顺利(成功):无需扩张宫颈口,即可顺利将IUD取出;②有效:受术者感觉下腹部坠痛能忍受,取环时宫颈有阻力但仍可以取出;③失败:未能取出IUD。
1.4 统计方法:采用χ2检验。
2 结果
2.1 宫颈软化情况:见表1。
2.2 镇痛效果比较:见表2。
2.3 IUD取出效果比较:见表3。
2.4 药物不良反应情况:两组用药后无明显不良反应。
3 讨论
宫内节育器(IUD)是我国育龄妇女使用率最高的一项避孕工具,绝经1年内妇女应将IUD及时取出,但有些妇女因缺乏医学常识或恐惧疼痛等种种原因未及时取出。绝经后由于卵巢功能减退,雌激素水平下降,阴道、宫颈萎缩,弹性降低,甚至穹隆消失[1],据统计随着绝经时间延长,取环困难增大[2],而宫口松弛程度是取IUD难易的关键。为了减轻受术者的痛苦,避免取IUD时造成机械性损伤,笔者使用米索前列醇配伍盐酸利多卡因进行宫颈软化和镇痛。米索前列醇是一种人工合成的前列腺类药物,可使宫颈组织软化,胶原降解,宫颈口松弛,而达到药物扩宫的作用[3]。阴道给药经黏膜直接吸收接触面大,吸收后直接作用于靶器官,短时间内即可起到软化宫颈的作用,使手术时间缩短,减轻痛苦,易于取环。盐酸利多卡因是胺酰基类中效局麻药,有局部镇痛作用,具有起效快、弥散广、穿透性强、无明显扩张血管的特点。注射后可降低宫颈刺激引起的迷走神经兴奋,能更有效地使宫颈肌肉松弛,易扩张,使受术者术中的疼痛减轻或消失。
本研究结果证实,米索前列醇与利多卡因联合应用对绝经后妇女取IUD,扩张宫颈和镇痛作用更加显著,能减轻受术者的痛苦和恐惧感,缩短了手术时间,提高了成功率,方法确实,安全有效,值得临床推广。
【参考文献】
[1] 胡珈瑞,李家福.利多卡因宫颈注射在绝经后妇女取环术中的应用.中国实用妇科与产科杂志,2002,18:23.
[2] 庄瘤琪.绝经后宫内节育器去留的安全性.生殖与避孕,1994,14(3):20.
[3] 黄紫蓉,杜明昆,袁道源.阴道内米索前列醇诱导流产的探索[J].中国计划生育杂志,1996,4(5):312.
【关键词】绝经期取环;尼尔雌醇;利多卡因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4.04.504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4-2203-01妇女绝经后因卵巢功能衰退,雌激素水平下降,导致生殖器官不同程度萎缩,宫颈组织变硬,弹性差,造成取其困难或失败,发生率26.7%-34.3%。为寻找一种安全,减少疼痛的IUD取出方法,本站采用可视监测下联合口服尼尔雌醇,宫颈注射,利多卡因,用于绝经后IUD的取出,提高绝经后妇女取器成功率。1资料与方法
1.1对象2009年1月――2011年4月在本站门诊要求取器者,绝经1年以上264例,其中2例为站外取器失败者。年龄47-74岁,置器年限10-32年,绝经时间1年至25年不等。常规妇科检查排除生殖系统炎症,均无手术禁忌症。无使用利多卡因和尼尔雌醇禁忌症,详细记录婚育史及节育措施史。
1.2方法取器前1周口服尼尔雌醇4mg,术中取膀胱截石位,常规消毒后,宫颈钳钳夹宫颈前唇或后唇,利多卡因5ml在宫颈4.8点距宫口0.5cm处进针,回抽无血后分别注入2.5ml,待药物吸收5min左右取IUD。2结果
2.1IUD种类B超确定IUD种类及位置,其中O型127例,T型69例,Y型25例,V型18例,宫型9例,麻花3例,母体乐13例等。
2.2取器情况264例均1次性取出,16例钩取过程中拉丝断裂取出,2例外院取环术后部分残留者钳取成功,出血多者术后应用缩宫素。21例取环钳钳取IUD,手术所用时间2-10分钟。取器同时进行心理疏导。50%患者无痛感,35%患者有小腹坠胀感,15%疼痛可忍受。
2.3取出IUD形态变化正常209例、变形21例、散开16例、发生断裂16例、残留环2例。手术过程中均在可视下进行,术后均认真检查IUD缺损情况。取器后均嘱“取器1个月后复查有无IUD残留”。3讨论
妇女绝经后生殖系统及内分泌功能减退雌激素水平下降,导致生殖器官萎缩,阴道粘膜菲薄、脆性大、弹性差;宫颈组织硬;宫颈管狭窄,甚至粘连或膜性闭锁;子宫体变小等,均增加取器术的困难程度及危险性。
尼尔雌醇为长效口服型雌三醇衍生物,有较强的雌激素活性,在体内代谢为炔雌醇和雌醇而发挥作用。能使外阴、阴道粘膜上皮、宫颈组织增生、充血,腺体分泌增加,宫颈弹性增强,而对子宫内膜的影响较小。有利于宫颈扩张,预防损伤,同时又可增加局部组织的抗感染力。但尼尔雌醇在发挥其优势外,操作者也需注意它对子宫体的软化作用。在手术过程中要做到稳、准、柔,切忌暴力,避免子宫穿孔的发生。因此,建议在考虑IUD嵌顿的情况下,不宜口服尼尔雌醇。如术后出血多,可宫颈注射缩宫素10-20u。
利多卡因为酰胺类化合物,注入宫颈组织1-3分钟显效,维持1.5-2小时,其镇痛效果强,起效快,弥散广,穿透力强。应用后宫颈松弛度好,全身情况无明显改变。可减轻受术者心理上的疼痛感及恐惧感。
移动支付仅是网络支付一小块,也是毛利率最低的一类。利润最高的就是预付卡业务。
经历了一轮没有硝烟的争夺战后,2011年的最后一天,央行意外公布第三批非金融支付业务许可证,俗称“支付牌照”。
在公布的第三批61个企业名单中,从事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占据半壁江山,达到34家。至此,拿到支付牌照的第三方企业共计101家。
早在2010年6月21日,央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第三方支付企业在2011年9月1日前未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将不得继续从事相关业务。
“实际上,央行在2001年12月初就集合第三方企业召开了一次座谈会。”一位参加会议的第三方支付企业高层透露,实际上那个时候名单已经定下。“央行之所以推迟名单公布,更多的是因为风险管控这块一直在开会。第三方支付还涉及到境外交易,方方面面的监管导致‘难产’。”
ChinaPay(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孙战平表示:“在央行把9月1日作为支付行业的分水岭后,支付行业正加速分化和整合。”
央行公布数据显示,2011年第三季度中国支付行业网上支付业务交易规模达到6197亿元,同比增长130.7%,环比增幅达到34.8%。钱袋网执行董事孙江涛认为,“并不是像外界想的那样,拿到第三方支付牌照就等于赚到钱。”
牌照分三大类,即预付卡、网络支付和收单服务。孙江涛坦言:“移动支付仅是网络支付其中一小块,也是毛利率最低的一类。利润最高的就是预付费卡业务。”
2010年,我国预付卡规模已经突破了14000亿元,成为全球第二大预付卡市场。在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61家企业中,34家拿到了从事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牌照。高利润的吸引,让企业对这块业务趋之若鹜。
占据沪上预付费卡较大规模的联华OK卡以及杉德卡此前一直被传“无缘预付费卡”行列,但此次均在第三批获得牌照的企业之列。
其实,从央行发放预付费卡牌照的节奏不难看出,在第一批获牌的企业中几乎都是全国牌照,第二批的时候都是区域性牌照的发放。这就意味着,除了本土化经营,公司其余地区的业务都要关闭。
对于这样的“洗牌”,孙战平认办“这些企业将来必定会出现一个优胜劣汰,兼并重组,这是必然的。”
相对网络支付和收单服务,预付费卡的“白刃战”已经越演越烈。
“储值卡的发行涉及到客户的保证金问题,在储值卡的发行中间如果没有一个好的商业模式,它的盈利也是蛮难的。”孙战平表示:“我们看香港的八达通,最早就是地铁的专用的储值卡,慢慢延伸到在小的便利店和超市都可以消费,当时香港金管局对八达通就出台了监管的办法,规定了金额的多少,而且要有一定的保证金。”
论文摘要 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消费模式,既有自身存在的合理性,也有内在缺陷。在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向经营者支付了全部费用,提供了长期信用,却难以进行自我救济,容易造成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而目前,我国对于预付式消费中出现的矛盾,相关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合同法》中,因此研究和完善预付式消费的救济机制,以促进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是本文的意义所在。
论文关键词 预付式消费 司法救济 消费者 监管
一、现阶段我国预付式消费中所存在的具体问题
所谓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根据经营提供的营销内容,与经营者订立的先交付费用,后获得商品或服务并进行结算的协议。当前对消费者以预付费方式进行消费活动有着不同的称谓,有研究称它是“预付费消费凭证”、“预付式服务消费”,亦有学者称它为“预付卡业务”等。在我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称这种商业行为为“商业预付卡”,主要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的发行为典型特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繁荣,预付式消费在发展、兴旺的过程中也凸显了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一)首要问题为经营者信用的丧失
因为预付式消费领域的经营者大多为中小型企业或为个体工商户,很大一部分经营者的诚信度较低,更有不法商家利用预付式消费卡的形式进行商业欺诈,这种行为在新闻中时有报道,当今社会已屡见不鲜。因商家缺乏诚信所产生的预付式消费问题具体可表现为以下集中情况:(1)经营者充分利用心理学,摸透消费者从众、盲目、贪图小便宜心里,虚假宣传、夸大办理会员卡以后可以享受的优惠及待遇,等消费者真正买单后,却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拒绝兑现当初的优惠承诺。(2)服务水平被无良商家随意打折。很多消费者自以为用十二分优惠的价格购得消费卡,并以此沾沾自喜,到真正消费的时候,却发现商家所提供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大打折扣,结果要么服务受到各种限制,要么必须加价消费。(3)有些经营者纯粹以发卡为名进行圈钱,经营者在预收了大笔资金后借故装修或整改,人间蒸发。使得消费者成为风险的唯一承担者,极易引发公众信用危机。
(二)买卖双方地位不对等,预付式消费霸王条款多
预付式消费大多数以格式条款为形式,该类格式合同中大多都有:“卡内余额不退”、“遗失不补”、“只针对消费者本人使用,不得转让”等诸如此类的条款,这些条款的存在使得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无法保障。经营者办卡前笑脸相对、好言好语,办卡后出了问题横眉冷对、冷若冰霜。消费者若想退卡,则更是难上加难,经营者往往利用霸王条款以消费者违约为由拒绝退款。
(三)事后维权难度大
从预付卡的实际发售程序可以看出,绝大多数的经营者采用的都是交钱拿卡的申请办法,基本上不会有书面的合同文本可供消费者签字确认。消费者只要购买了预付(消费)卡,合同关系即告成立,由于缺乏明确的约定和书面记载,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相关责任并不明确,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难以有力举证。其次,现行法律法规难以应对日益增长的预付式消费合同纠纷。目前,预付式消费合同并没有作为一类相对独立的合同出现在《消法》中,也不属于《合同法》分则所囊括的有名合同,目前仅在《消法》第五十三条中做了相应规定,但是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总得来说过于笼统,而且也没有从消费合同的角度出发去调整预付式消费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预付式消费所体现的尴尬之处在于《合同法》总则中的一般规定不能满足消费者法律保护的特别需求,而分则中的有名合同又没有涵盖预付式消费合同这一类型。当前,对于预付式消费有专门规定的是2012年9月21日,商务部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对于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进行了规范,但未对该《办法》所规定的企业法人以外的机构或单位发行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相类似的预付式消费卡进行相应的规范,如健身卡、电影卡、购书卡等等,使得该《办法》的适用范围有一定局限性。
二、预付式消费的法律关系分析
(一)预付式消费的合同法律关系
在预付式消费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的是消费合同关系。所谓消费合同,是指“经营者与消费者在进行消费交易过程中所订立的协议,是消费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由于预付式的消费合同的缔约主体仅限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特定性,而合同的基本内容中,消费者的预付费与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往往有一定时间上的差异,即消费者付出资金后,要到消费者需要服务或商品的时候经营者才履行其合同义务,因此整个预付式消费合同从缔约、履行到双方合同关系终止的过程中,都应在遵循诸如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等民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具备其有别于其他有名合同的特殊性。
(三)预付式消费的票证法律关系
消费者通过预付价款从经营者手中取得的相应凭证,如超市卡、充值卡、健身卡等等,对于该类凭证的性质,笔者认为,消费者通过预付价款从经营者手中取得的相应凭证可以认为是有价证券中的证权证券,有价证券按照其制作和交付的结果不同,可以分为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是指因依法制作和交付证券,导致某项权利产生的,我们称之为设权证券;而证权证券是不依赖于制作与交付,其权利是在做成证券之前就已存在,证券仅具有证明权利存在的作用。在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可以认定为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其履行过程是消费者先支付一定费用,再由经营者在特定期限内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商品消费或服务消费,消费者交付的费用即是其履约行为的表现,该合同在消费者交付费用之前即已成立,凭证的存在仅仅表明消费者享有在特定期限内要求经营者为其提供约定的商品或服务的权利,而没有设立权利,因此预付式消费应属于证权证券。
三、预付式消费司法相关法律制度及监管途径的完善
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及监管途径方面,笔者将其分为事前监管和事后救济两个阶段来进行分析。
(一)建立健全预付式消费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首先,建立健全预付式消费经营者的准入标准及审批制度
目前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试行) 》第四条规定: 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笔者认为此条款的实施标准是否过于绝对,因为目前我国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经营者中,以上两个标准仍然是一个不小的门槛,是否可以考虑把发行量和经营者的规模及经营状况相挂钩,在经营者所能承受的负债范围之内相对应的消费卡,使更多的经营者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享受预付式消费给他们的融资效应。在这,预付式消费中合同的内容在发行之前都必须经审查备案。经营者在获得开展预付式消费的资质后,应当及时将拟定的消费合同文本送至相关部门进行审查,以确认其内容合法、公平。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文本,才能予以备案,获准其开展预付式消费业务。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以便消费者查询。
其次,对预付式消费经营者的经营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行政部门应对开展预付式消费的商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预付式消费经营者有能力履行并确保其履行完整。亦可要求经营者对预付式消费的销售状况及后续消费情况进行详细的造册登记,并定期报告;而对于没有按照审批要求进行经营的商家,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二)完善预付式消费司法救济法律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