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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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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1篇: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范文

该条例第5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无效,单位逾期不改的,将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执行。

该条例第51条的规定显然是一把双刃剑。

直接禁止企业对员工进行罚款,从制度层面上保护了员工的利益,防止一些企业制定严苛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任意的处罚,通过剥削员工的利益来减少人力成本的支出。其中最为典型的例子是:广州海珠区某酒楼一位洗碗工,前不久被指偷喝了酒楼一碗粥,被罚款2000元。

但这也给合法经营的企业出了一道难题,对员工进行小额罚款本来是希望员工自觉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提高员工的职业素质和岗位责任心,提升团队的凝聚力,让企业生产经营更具有效率,而该条例的出台无疑提高了企业管理难度。

未来应如何降低该条例给企业带来的管理风险呢?企业对员工的罚款权,何去何从?本文将结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尝试给出解决方案。

1982年4月10日原劳动部实施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2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第16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得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虽然该条例第4条明确规定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但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都参照该条例,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来对员工进行罚款。

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并没有对企业的罚款权进行规定。

2004年12月1日实施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4条第1款第2项,明确规定了单位有权依据单位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违纪经济处罚。具体规定为:“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但并未对企业的罚款权进行限制,同时2008年1月15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引用《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同年11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16条第1款限制了企业对员工的罚款权,具体规定为:“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

目前《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仍然现行有效。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4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违纪经济处罚”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16条第1款规定的“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与该条例第51条相冲突,应如何适用?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效力级别属于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地方性法规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冲突时,根据上位法优先的规定,应优先适用《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效力级别属于经济特区法规,依据2002年2月1日实施的《深圳市法制局关于我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二、关于特区法规的适用中的(一)“特区法规在特区内适用。特区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在特区内适用特区法规的规定。”根据特别法优先的规定,在深圳市范围内《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的效力高于《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因此,在该条例生效以后,深圳市企业应仍有权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罚款。但实务中应注意的是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法建立、完善和执行劳动规章制度。

工资的定义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54条规定对工资做出以下定义:“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

上述规定的员工工资,在该条例正式实施以后,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被企业扣减的。

该条例第51条规定的例外

依据该条例第51条的规定,虽然法规直接限制企业对员工进行罚款,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企业有权对员工进行罚款的则不受该条限制。所以深圳市外企业应有权行使以下权利:

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企业有权向劳动者主张赔偿因其过错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每月赔偿额度应受到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的限制,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对策

应明确在该条例正式实施以后,企业不能依据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直接罚款。因此,企业应删除对员工罚款的相应规章制度,重新思考新的管理模式,以应对新出台的条例。

作为企业对员工最直接的管理措施如考勤制度,受该条例的影响是最大的。为正确适用该条例第54条规定的同时,也能对企业员工进行有效的管理,如下建议和对策可供参考:

非经济性处罚取代罚款

企业可对违纪员工处以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等非经济性处罚取代原有的罚款制度。譬如迟到1次被1次警告,警告达到3次被记过1次,累积记大过3次者,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可依企业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应设置非经济处罚制度的具体适用范围,并列明每种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对新入职的员工必须要求其知悉并签字确认有关的规章制度;作出处罚决定后,违纪员工必须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以证明其已知悉并同意企业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

对超过一定的处分次数的员工,则应视情形对处分行为进行公告,让员工引以为鉴,改正自己的工作作风和态度。

薪酬设计上不做减法,做加法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54条,奖金属于工资的一种,也就是说扣减奖金就是扣减工资。企业必须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如企业可创设出勤奖制度,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出勤奖的定义:出勤奖并非工资的一部分,发放的数额并不固定。

这种奖金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全勤奖金,而是通过累计积分来发放奖金。该奖金可分别设置几个级别,每个级别有该级别所对应的积分范围,按员工每天的考勤计算其当月累计出勤积分,奖励相应的奖金。若员工月平均积分低于一定额度将处以非经济性处罚;严重者,企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按绩效考核计发工资

企业绩效考核制度,可对当月员工完成的工作量、工作完成情况、工作作风等进行评分,所得分数与该名职工所在岗位对应的岗位系数相计算,以得出该名员工当月的工资数额。

员工的出勤情况可以作为绩效考核项目中评定工作态度的参考,出勤情况间接影响员工当月所获得的工资。

公平正义是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之一,也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它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应充分考虑法律法规的实施能否衡平当今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

第2篇: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范文

为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服务职能,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现就做好年全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年全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坚持“一三四三”的工作思路,即打响一个“文明监察”品牌,完善创新“两网化”监管、诚信等级评价和“一书两金”三个机制,突出小微企业监管服务、解决欠薪问题、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查处和书面审查扩面增长四个重点,加强管理、能力和作风三个支撑,实现我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档升级。

二、目标任务

年全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主题,以维权维稳、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为主线,健全完善诚信等级评价和“一书两金”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升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运行标准,扩大“两网化”管理覆盖面,用人单位信息录入完整不少于700户;书面审查不少于700户;在按时完成上级部署专项执法检查任务的同时,自行组织开展全区性专项执法检查至少一次;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三、工作措施

(一)转变执法理念,打响“文明监察”品牌

大力倡树“寓服务于执法之中”的执法理念,自觉把服务作为一种价值观念、一种行为准则,贯穿于整个监察执法过程,切实做到服务到位、执法规范、打击有力。

服务到位。一要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制度。对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方面存在不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但不宜予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有关整改和解决问题的建议措施;二要推行阳光执法。实行政务公开,向社会公布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监察事项、执法程序、执法依据和管辖范围;三要强化行政调处工作。坚持宣传教育在先,对有举报投诉的用人单位开展约谈,进行调解处理;四要坚持上门执法服务。利用劳动保障监察平台宣传相关的人力资源法律法规,变单一执法为宣传法律法规、规范用工管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过程。

执法规范。一要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和执法程序。落实主办监察员制度、错案追究制度、案件调查审核处理“三分离”制度和重大案件专家会审、集体讨论、行政处理处罚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坚决杜绝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质量,确保所办案件成为摆得上桌面、经得起推敲、受得住检验的铁案。二要深入推行一体执法。凡涉及对用人单位用工情况的检查活动,一律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监察执法事项统一规划,监察执法力量统一调度,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统一处理处罚,坚决杜绝多头执法、重复检查以及相互推诿、拖延办理监察事项等现象的发生。

打击有力。要坚持综合运用书面审查、举报投诉专查、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和社会保险稽查等各种监察执法方式,积极做好维权维稳工作。对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究必有果,彰显法律的尊严。

(二)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和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全面深入推进“两网化”监管,要着力在四个方面做实际事、下细功夫:一是基层网格机构队伍建设实现人员落实、经费落实、职能落实、责任落实。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手抓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自身建设,充实人员、提升素质;一手抓基层网格机构队伍建设,结合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或直接面向社会聘用等形式,落实基层网格工作人员,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专业能力培训,使基层网格工作人员切实承担起采集信息、宣传、监测、预防预警、调处和配合执法六项职能,真正成为基层网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知情者、宣传者、建议者、预警者、调解者和参与者。二是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入库确保真实完整。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不真实不完整的信息一律不准入库;已经入库的信息,要采取多种方式尽快补充完善,确保准确无误。三是实现信息比对工作的实质性突破。将所采集的用人单位用工信息与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经办等业务信息进行比对,为分类监管、动态监控和评估分析提供数据支撑。四是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要立足信息采集和评估分析,实施用人单位分类监管和动态监控,及早预防可能发生的重大劳资纠纷;对已经出现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征兆的,要第一时间发出预警,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将重大劳资纠纷解决在萌芽中。

要扎实做好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一要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年度书面审查作为等级评价的基础手段,初步掌握招用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职业培训、社会保险、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情况;二要及时记录接受举报投诉、立案查处、专项执法检查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掌握的情况,不断充实诚信档案的内容;三要及时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掌握的情况与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经办等业务信息进行比对,提高诚信档案中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四要加大征信力度,定期开展用人单位信息采集工作,并通过信息系统实时记录信息新增和变更情况以及劳资矛盾的调处情况,使诚信档案涵盖的单位更多、数据更全、信息更准、利用更便捷。

为确保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有力推行、实施到位,要坚持做到:一是严把标准。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切实做好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二是严肃纪律。本着求真务实的原则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要真实反映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情况。三是确保实效。对A级诚信示范单位进行抽查复核,并采取区、街道联合方式对C级非诚信单位进行重点检查,真正体现守信受益、失信惩戒原则。

(三)突出重点,扎实做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服务工作

一是加强小微企业监管服务。针对小微企业存在的合同签订率和参保缴费率低等突出特点和问题,要积极发挥“两网化”监管的职能作用,定期对网格内小微企业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宣传、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帮助其建立健全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引导小微企业规范用工。对多次检查发现问题拒不整改企业,要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处理处罚。

二是加大力度解决欠薪问题。一要建立健全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并按季通报。通过劳动者举报、企业自报、日常巡查等多种途径获得工资拖欠信息,及时了解企业欠薪情况,有效防范因欠薪引发的;对发生欠薪的企业,要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解决,劳动保障监察专兼职监察员或协管员每月至少一次向欠薪企业尤其是重点欠薪企业了解其新欠和偿还情况,指导企业按照计划偿还欠款。二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落实欠薪举报投诉首问责任制,明确责任,及时妥善解决欠薪问题。三要学习寿光经验,积极探索“一书两金”制度,按照上级部署和要求,选择典型企业、行业推行“一书两金”制度,扩大实施范围,形成有效解决欠薪问题的长效机制。

三是强化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建设,加大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一要落实重大事件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对发生10人以上群体性上访、欠缴社会保险费、拖欠职工工资3个月以上、因改制改组(拆迁、关闭、破产)职工安置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企业,企业裁员20人以上(或20人以上企业关闭破产)、企业主逃逸等重大情况和信息,各基层监察网格要本着“知情信息及时报”的原则,在事件发生(或知情)后2小时内,向区劳动保障监察处报告情况;对因少报漏报或隐瞒不报而造成恶劣影响甚至导致严重后果的,要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严厉问责。二要建立“日监控、月汇集、季研判”的舆情分析研判制度。要增强工作敏感性,预判重大劳资矛盾出现的前兆,立足“早发现、早处置”。加强日监控,对涉及劳动用工方面的问题进行收集、跟踪、处理,遇有重大事件及时报告;月汇集,区劳动保障监察处每月要向基层网格、重点监控用人单位收集相关信息,第一时间掌握一手资料;季研判,每季度要召集研判分析会,对劳动用工运行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形成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季度分析报告。三要建立重点预防监控制度。把改制企业、发生过工资拖欠、经营困难、裁员人数多、使用劳务派遣人数多、劳资矛盾多、农民工人数多的企业作为重点预防和监控对象,采取重点联系的方法,明确人员责任。重点对企业的规章制度、工时制度、工资分配制度、劳动用工管理等进行帮助指导,对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处理,防患于未然。四要健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要进一步完善重大事件的应急准备、协调和处理机制,加强与公安、工会、经信、等部门的联系,建立正常信息互通机制;要建立重大事件快速反应预案,确保第一时间介入,并公平、公正进行调处,快速有效处理重大案件。

四是扎实有效开展书面审查工作。继续扩大书面审查的范围和数量,年计划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数量再增长75%。书面审查的重点内容是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以及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况,重点单位除小微企业外,还包括新开办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诚信等级评定为C级的单位。

(四)加强管理建设、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和服务水平

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考核,不断提升劳动保障监察管理水平。年评优树先将根据各街道举报投诉结案率、书面审查计划完成情况和用人单位信息完整录入计划完成情况三项指标择优推荐。同时,将对至少三分之一的年度诚信示范单位进行复核,对至少三分之一的非诚信单位采取区街道联合方式进行重点检查;还将根据实际需要,对各街道管辖的用人单位直接进行查处。

第3篇: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范文

(1)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情况和劳动合同三年行动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3)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情况及执行工资支付制度、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制度三项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4)用人单位参加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情况;

(5)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准入制度、执行职业资格培训制度情况;

(6)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7)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8)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9)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二、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为总抓手,通过实施劳动保障“一体执法”,全面整合执法资源,提高劳动保障执法效能,集中力量解决劳动保障领域的主要矛盾和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健康发展。

三、一体执法计划安排

**年工作计划共安排四项执法检查: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检查时间:**年1月1日至2月28日,**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

(二)劳动保障一体执法综合检查。检查时间:**年2月20日至8月31日。

(三)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检查。检查时间:**年3月1日至3月31日。

(四)社会保险费征缴专项检查。检查时间:**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四、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一体执法计划的严肃性。劳动保障监察一体执法计划是根据国家、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署,围绕全市劳动保障工作中心任务制定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确保执法计划的严格实施,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调整检查事项的,需由监察机构会同有关科室(单位)提出,报局长办公会同意后实施。

(二)加强对一体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劳动保障一体执法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代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行使劳动保障检查监督职权,凡涉及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检查活动,均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有关科室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合。各县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明确重点检查对象和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对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检查活动,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执法检查活动。

第4篇: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范文

一、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监管体系标准化管理的目的和意义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监管体系标准化管理,是紧紧围绕“引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这一总体思路,严格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部、省关于两网化监管体系意见,制定和细化两网化管理工作的标准,以考核验收为主要手段,对劳动保障监察中队达标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其目的是通过实施标准化管理,推动全区劳动保障监察中队两网化管理工作达到“四个统一”,即“统一平台建设、统一规章制度、统一业务流程、统一考核标准”,实现全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四个目标”,即“监察队伍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两网化监管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能力得到进一步显现”。

二、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监管体系标准化管理的主要内容

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监管体系标准化管理内容分为三个方面,包括平台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具体内容为:

(一)平台建设:

1、监察中队配备2名以上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2、达到“四定”(定人员、定区域、定职责、定任务)要求;3、设立举报投诉窗口;4、悬挂监察中队牌匾;5、张贴公示栏;6、建立登统记簿(表),主要包括举报投诉受理处理登记簿、重大案件登记报告记录簿、日常巡视检查登记表、专项检查登记表、用人单位通信联络簿。

(二)制度建设:

1、通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2、统一监察着装、标识制度;3、重大劳动纠纷预警制度;4、辖区内因劳资纠纷产生的重大隐患或发现、报告制度;5、调处案件登统计制度;6、监察员管理、培训、考核制度。

(三)业务建设:

1、积极开展劳动保障年审、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等工作;2、案件受理、转办、报批程序规范;3、调处案件有结案依据,并及时整理归档;4、网格责任人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用工人数、签订合同、工资支付、参保情况达到“五清”标准;5、能及时采集、录入和更新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6、重视业务宣传工作,印制“劳动保障监察服务联系卡”,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两网化管理工作。

三、要求

(一)提高认识,着眼长远,加强对标准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单位务必认识到实施监察标准化管理,既是进一步规范我区两网化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更是夯实我区两网化管理工作基础,实现两网化管理工作长远发展的需要。对此,各单位要按照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提高效率、真情服务、促进和谐的要求,加强对“两网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强化以网格为主的作用,确保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制度到位、奖惩到位,进一步推进工作重心下移,落实属地管理,不断理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

(二)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的规范意识。

落实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监管体系标准化管理工作,首先要抓好监察队伍素质的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针对单位和个人实际,除了积极参加省、市、区组织的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培训外,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起来集中学习,倡导个人结合工作实践自己学习,保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把规范监管行为的有关行政法规内容学深学透,杜绝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促进标准化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5篇: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范文

(一)技能素质较低

由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文化、教育、思想和技能素质较低,缺乏就业压力和就业竞争力,不适应城市就业的发展要求,因此在向城市转移的过程中,会将劳动力固定在脏、累、难等职业岗位上,只能干出卖劳动力的活儿,面对工作环境恶劣、劳动报酬低、劳动保护设施差等问题,没有正规技术工作中的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随着产业化的不断升级和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劳动密集型产业、技术密集型产业对劳动者的素质要求变高,资金密集型的产业对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也相应提高,尽管我国的农村人力资源丰富,但总体的文化、教育、素质和技术质量不高,大多数农民不具备专业技能,没有一技之长,限制了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数量和层次,没有相对娴熟的职业技能,就不能在城镇发展中立足。

(二)部分政府部门存在不作为的情况

各级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肩负着劳动法规政策的检查监督职能,是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神。因此,劳动者工资权益受侵害,在某种程度上正是一些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的结果。因为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工作都有具体规定,可谓权责分明。但是有关部门却无视法律法规的存在,没有认真地去执行它。实践中我国的法律制度对劳动者工资权益的规定多是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形式出现的,虽说立法层次较低但在覆盖面上还是比较宽的。

二、保障劳动者工资权益的方向

(一)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

农村劳动力素质的高低直接制约着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规模和速度,所以要严格控制农村人口增长的速度,从根木上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现状,首先,要做好加强农村的基础教育的工作,制定基础教育计划,并落实到位,基础教育是人口质量的保证,农村基础教育中存在着教学环境差、教师的素质水平不高、教学设备不先进、经费紧张等都不利于教育的基础工作的发展。其次,根据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农村每年会有一千一百万的中小学生毕业后回到农村,这一现象表明我国必须加大对农村青年人的教育,加强其职业素养,根据所学技能,选择适应社会发展的工作。

(二)相关部门加强领导要积极作为

维护劳动者工资权益,所谓的加强领导就是要求用人单位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建设予以足够的重视,坚持以人为木的发展原则,重视人才。把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建设作为一件大事,这样在制度的制定与落实方面以及用人单位对于人才的管理方面都会有很大的提高。针对具体实施,我认为用人单位可以成立专门的领导部门,将管理,审计,工会等部门的员工汇集到这个部门,并定期随机抽样各部门的部分员工参与制定以及更新工作,这样就能够保证制定的规范的合理性以及实时性,更有利于学习新的管理模式,同时让员工真正参与到制定中来,很大程度上也提高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更有利于创建以激励为主要目的的规章制度体系。

(三)严格实施

一个良好的、合理的、科学的规章制度体系,还需要一定的执行力,否则规章制度体系只会成为一纸空文,了无研究的意义。所以在进行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建设的过程中不但要注重规章制度的可实施性,还要注重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在这里就要提出四个结合理念,它包括:坚持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与用人单位实际相结合:坚持以激励为主,惩罚为辅的管理理念:坚持统一并因地制宜相结合:坚持制度制定与制度执行相结合。通过以上四种方法,就可以确保劳动规章制度能够得以严格的实施。

三、结语

第6篇: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范文

甲方(单位)全称:________

单位类型: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

登记注册地:______________

实际经营地:______________

劳动保障证号:___________组织机构代码证号: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账号: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职工)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再就业优惠证号: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

实际居住地: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保障卡号: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单位:____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本合同仅适用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外单位的离岗、下岗、协保、托管、内退人员以及劳务派遣组织的劳务派遣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与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落实国家再就业扶持政策,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采用下列第(____)种方式

1.订立固定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本合同期限届满前,甲方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到期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2.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始,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期限。

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乙方有法定顺延情形之一时,本合同期限顺延至法定情形消失。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1.甲方安排乙方在岗位从事工作,乙方愿意按甲方书面公布的工作内容和岗位要求,按时完成甲方合理定额,并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2.乙方工作时间采用下列第(_____)种方式:

(1)每周工作日,分别为周;每日工作_____小时,作息时间为_____.

(2)以完成_____工作为工作时间,折算平均每日不超过_____小时,累计每周不超过小时。

3.甲方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乙方的职业技能;乙方应当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和再就业转岗培训,努力胜任甲方的岗位工作要求。

三、劳动报酬

1.甲方愿意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遵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甲方工资发放日为每月_____日,工资发放形式为直接发放/委托第三方。

2.双方约定,乙方的工资分配形式为:岗位技能工作制、计件工资制、_____计时工资制或___工资制。每月工资标准不低于___元。加班加点工资按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标准计算。

3.关于奖金、津贴和补贴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标准及计件单价和定额的确定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

4.甲方应根据当地政府每年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和订立集体合同,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保证乙方的工资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和本人贡献相适应;同时,甲方保障乙方依法享有必要的福利待遇。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规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甲方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特种作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3.甲方使用乙方,在劳动过程中造成乙方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并承担相应责任。

4.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保证其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和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社会保险

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采用下列第(_____)方式参加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

1.甲方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中包含社会保险费,每月合计

_____元,由乙方交由保险关系所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2.甲方在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中不含社会保险费,由乙方及其保险关系所在单位按约定参加社会保险。

六、劳动纪律

1.甲方应依法建立、完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予以公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未予以公示的规章制度,对乙方无约束力。

2.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单位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依法对乙方进行奖惩。乙方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行为的,甲方有权予以辞退。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一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将变更要求送交另一方,另一方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2.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没有约定的,一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日通知对方。

3.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一方希望与对方续订合同的,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_____日与对方协商续订合同。

4.双方依法终止和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或终止合同之日起__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解除或终止合同证明。在乙方履行完必要手续后,甲方办理完毕相当于乙方既得利益的善后手续。

八、双方需要约定的事项

1.乙方的试用期为天,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试用期的劳动报酬为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和法定范围的,超过的部分无效。对超过的期限甲方应当按照非试用期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2.乙方属甲方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或属于知悉甲方商业秘密及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双方依法另行签订的《服务期合同》、《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等,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一方须在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十、合同未尽事宜,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甲方应当在乙方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与乙方签订本合同,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时间或者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文本交付乙方,不得扣押。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

第7篇: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范文

签 约 须 知

1.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 元/月(小时)。( 年度)

4.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5.当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投诉电话: 。

6.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7.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 有固定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2. 无固定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 止。

其中,试用期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二)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职要求,乙方同意在__________岗位上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或者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四)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

甲方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部分值班人员等因工作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不能按照前款执行的职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三、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五)甲方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__日前支付工资。

(六)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__________元/月。

(七)甲方提供食宿条件或者等同于提供食宿条件的,不得折算为乙方工资。

(八)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九)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十)甲方为乙方提供的食宿等基本生活条件必须达到安全、卫生要求。

(十一)甲方必须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十二)用人单位应当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五、劳动纪律

(十三)甲方依法制定的需要乙方遵守的劳动规章制度,应当在与乙方签订本劳动合同时告知乙方。

(十四)乙方自觉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十五)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违法、不道德或者损害乙方身心健康的,乙方有权拒绝。

(十六)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对乙方的个人资料,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漏。

(十七)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跟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十八)甲乙双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应符合《劳动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乙方有《劳动法》第29条规定情形的,甲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合同。

(十九)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二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或者相关文件。

七、经济补偿与赔偿

(二十一)甲方依法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的,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根据《劳动法》第32条第(二)、(三)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甲方也应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依法支付赔偿金。

八、劳动争议处理

(二十三)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劳动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

(二十四)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五)本劳动合同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违背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本劳动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者

第8篇: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范文

关键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

中图分类号:C9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8-0249-1

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对于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监控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以及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行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回顾十几年来走过的监察历程,放眼世界劳动保障监察实际,不得不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行新的思考,《国际劳动监察发展简史》开篇指出,劳动保障监察,在国际劳工组织和世界多数国家又称为劳动监察或劳工监察,是指法定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检查、纠正、处罚的一项法律制度,也是政府依法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强制性手段,它具有法定性、行政性、专门性、强制性等特点。

公开数据显示中国现有2.3万名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3000多个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深圳商报2011年03月08日以《全国职场女性已达1.37亿人 占职工总数的42.6%》为题报道称“截至2010年10月,全国女职工已达1.37亿,占职工总数的42.6%,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该报没有披露引用的数据来源,遍查互联网也没有找到一份权威的数据,根据该数据推算,全国职工总人数为3.21亿,个人觉得这个数据基本靠谱,据此推算我国专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与劳动者的比例为1:14000,也就是一个专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要肩负14000名劳动者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任务,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明文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如此看来专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平均一个监察小组至少要承担28000名劳动者的监督检查任务,难怪《望》杂志惊呼“他们的人员严重不足。”

我们再来看一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内容。主要包括:第一,用人单位遵守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情况。第二,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第三,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第四,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第五,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第六,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情况。第七,用人单位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第八,用人单位遵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情况。第九,遵守就业训练规定的情况。第十,遵守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的情况。第十一,遵守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情况。第十二,遵守职业技能鉴定、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的情况。第十三,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第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进入用人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对现场进行拍摄、录音、录像、询问有关人员,调取有关资料。遇到被监察用人单位不给予协助,阻挠、拒绝等情况,监察员还得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还要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工作量之大可想而知

那么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哪些违法行为,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呢?(1)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2)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本市非城镇户口劳动者和外来劳动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5)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遭受侵权的劳动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应当提供哪些情况?第一,必须明确被举报人(用人单位)名称,办公地址,法人代表姓名,联系电话等基础信息,违法事实以及违法证据;第二举报人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对符合受理规定的举报,将在七日内立案;对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法律规定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案件情节特别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十日。劳动者举报违法行为,可以采取当面口述举报、电话举报和信函举报等方式。接受举报人当面口述举报的,由接待人进行笔录,由举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对举报人拒签的,应当注明拒签情况;接受举报人电话举报,由接待人如实记录(或录音);接到信函举报,应当及时登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根据违法情节分别可以对违法用人单位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第9篇: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范文

一、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现状

按照省厅相关文件要求,河北省全面启动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工作,经过几年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机构建设日臻完善。截至2008年6月底,全省312个街道全部建立了劳动保障事务所;1,993个乡镇中,有1,939个建立了劳动保障事务所,建所率97%;2,837个社区中,有2,630个建立了劳动保障工作站,建站率92.7%,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基层劳动保障公共服务机构网络。

(二)管理服务逐步规范。2003年以来,河北省相继印发了冀劳社[2005]30号等一系列文件,对平台主要职能、人员工作职责等方面进行规范,建立和完善了相应的工作和管理制度,基本做到了五统一,即统一基础台账、统一工作流程、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服务标准、统一报表制度。

(三)队伍素质明显提高。截至2008年6月底,全省街道(乡镇)、社区共有专(兼)职劳动保障员11,653人,其中专职人员7,848人,占67.3%。全省已组织培训、鉴定保障协理员10,680人/次。

(四)为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促进了就业和再就业。2007年全省基层服务机构共扶持创办社区就业实体2,810个,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53,098人;二是通过平台开展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和医疗保险工作。截至2008年3月底,全省纳入平台管理的退休人员达132.06万人,有130.94万居民通过平台办理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三是依托平台,实施基层就业援助。在2007年开展的关爱零就业家庭活动中,实行“一户一策”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累计介绍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14,015人,消除零就业家庭11,075户,并保持了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河北省平台建设工作虽然取得较大进展,但也存在一些影响发展的问题。

(一)编制需进一步落实。尽管省厅对机构编制、经费保障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但在个别市县人员编制不落实、机关人员不到位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全省街道在编人员为729人,占总数的69.3%;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编人员3,010人,占总数的61.3%。

(二)经费缺乏保障。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中,经费基本满足需要的119个,占38.1%;有部分经费的57个,占18.3%;基本没有经费的136个,占43.6%。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中,经费基本满足需要的489个,占25.2%;有部分经费的318个,占16.4%;基本没有经费的1,132个,占58.4%。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中,经费基本满足需要的607个,占23.1%;有部分经费的457个,占17.4%;基本没有经费的1,566个,占59.5%。

(三)机构建制需进一步加强。农村和社区机构建设不完善,全省尚有80个乡镇、207个社区没有建立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有些乡镇虽然设立了劳动保障事务所,但并没有列为专门机构,人员配备也并没有随着劳动保障业务不断向社区延伸而增加。乡镇所虽然配备了1~3名协理员,但由于各村没有设立协理员,工作职能很难履行到位。

(四)劳动保障协理员待遇低。目前街道(乡镇)所非在编人员及社区协理员的工资水平略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全省11,653名基层协理员中,尚有2,140人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占总数的18.4%,参加养老保险的7,791人,占总数的66.58%;参加失业保险的5,685人,占总数的48.78%;参加医疗保险的7,654人,占总数的65.68%。

(五)队伍素质需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队伍整体素质偏低,一是文化程度低。全省平台工作人员共11,653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的5,467人,占总人数的46.9%;高中、中专学历的5,250人,占总数的45%;初中及以下学历的936人,占总数的8.1%。二是年龄结构不合理。基层人员队伍中50岁以上年龄的554人,占总数的4.8%;30~50岁的7,780人,占总数的66.8%;30岁以下的3,319人,仅占总数的28.4%。

(六)设备设施缺乏,办公条件差。一是基础条件简陋。部分基层所(站)办公场所狭小,办公条件简陋,缺乏必要的办公设备,有的所(站)甚至建立不起各种台账。二是信息化程度较低。部分基层所(站)还未实现信息联网,不能与上级经办机构实行信息有效对接。这些问题已阻碍了基层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

三、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建议

基层劳动保障公共服务机构是劳动保障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统筹城乡劳动力的重要依托。搞好基层平台建设不仅是完成劳动保障工作任务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实现劳动保障部门转换职能的必然举措,是事关劳动保障事业全局和长远发展的大事。

(一)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工作的领导。建议以政府名义或由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等部门联合发文,解决好编制、人员及工作经费等问题。一是进一步明确基层服务机构体系建设的目标,要求全省城乡所有街道、乡镇,都要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所属工作人员纳入编制,下属的社区(村),设立劳动保障工作站,形成覆盖全省城乡的公益性基层劳动保障公共服务网络。二是要将基层服务机构建设工作任务,纳入对各级政府工作目标考评范围,明确标准,量化考评,落实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在建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中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三是明确劳动保障、人事、财务等部门的责任,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建立良好的工作机制。

(二)加大对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资金支持力度。依据工作任务,确定合理的工作和人员经费标准,将其机构人员工资和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县(市、区)级政府财政预算,经费不足的,可从县(市、区)级再就业资金中进行补贴。同时,要完善工作经费管理拨付的工作制度,建立工作成果与经费挂钩的拨付机制。可按照“花钱买服务”的原则、“钱随事走”的办法,采取定额拨付制;也可定期根据工作任务完成量,核定工作经费。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把对工作经费补贴与其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和工作实绩挂钩,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三)提高劳动保障协理员待遇。一是落实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政策的规定,将劳动保障协理员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应由单位承担的部分,由县(市、区)级财政统一缴纳;二是建立工资调整机制。加强工资价位的指导,以不低于最低工资为底线,设立高、中、低三条工资指导线,由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年限、工作技能、工作量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合理确定薪酬水平,激发其工作积极性。

(四)加强对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完善培训政策和培训工作制度,使基层人员能够定期接受培训。建议按照“统一实施、分级培训”的原则,即由省就业服务机构牵头,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组织全省培训工作,各级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劳动保障协理员师资培训,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

(五)规范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管理。一是根据劳动保障事业发展需要,建立健全统一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平台的制度建设。研究制定统一的基层劳动保障业务工作流程和统一的服务标准,明确管理服务规则,统一格式,上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推动平台实现规范化管理,促进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提高。二是搞活用人机制。要采取公开招聘、严格考核、集中培训、持证上岗的办法,严格实行工作人员聘用制和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