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维护消费者权益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近年来,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高邮农商行)不断创新服务举措,提高服务效能,加强和改善公众金融服务,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有效地提升了农商行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形象。
特殊服务赢来良好口碑
近日,高邮农商行司徒支行认真开展“邻里守望”志愿服务活动。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农商行确定了两位关爱对象,其中一位老人叫殷素珍,丧偶多年,而且腿脚重残,行动不便。通过走访,银行一方面了解到,殷老太一直靠财政重残补助金维持日常生活,但由于当地财政所工作人员的失误,误将重残补助金账户开在其老伴名下,而且在其老伴离世后,该补助存折也在无意中遗失,且无法挂失。殷老太取不到补助金,生活陷入了困境。为此,无助的老人终日以泪洗脸,一年来只能靠着邻里的扶助勉强生活。
在获知此事之后,高邮农商行本着“普惠”原则及时联系村里的会计,协助其为老人解决问题。一是到当地派出所开具老人老伴的死亡证明,二是到市公证处公证殷老太的继承权,三是到当地财政所开具补助金证明。办理好这些手续之后,司徒支行行长带领一位业务骨干亲自上门为殷老太办理存折挂失业务。通过农商行员工的真诚服务,问题终于解决,殷老太很是感动,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邻里乡亲也不断地夸赞农商行服务态度真好。
目前的银行业务办理过程中,确实有一些规章制度没有从人情出发,没有设身处地地体谅客户的难处,给人以冷冰冰的感觉。高邮农商行积极开展“普惠服务、关爱同行”活动,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从客户的实际出发,从人情出发,以细微的举动给老年人和特殊客户带来了便利。
高邮农商行高管表示:“在客户至上的金融服务业中,再完善的硬件设施,再严密的制度保障,也不如银行人性化的‘软服务’所形成的声誉影响力大。”因此,高邮农商行对特殊客户特殊处理,把更多的人文关怀带给客户,在老百姓心中形成了服务大众的良好口碑,树立起高邮农商行在本土本乡的“值得信任的银行”品牌形象。
常规动作保障权益落实
为切实做好农村地区金融消费者教育保护工作,保障金融市场消费安全和维护消费者权益,高邮农商行在日常工作中着力抓好三大常规工作,扎实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规范经营管理,提升服务效能。一是严肃整治不规范经营工作,免除了34项服务收费及人民币个人账户密码挂失费用等,严格执行银监会服务收费“四公开”标准及信贷业务“七不准”要求。二是进一步巩固“7+7”规范化文明服务成果,强化提升服务理念,打造优质服务品牌。利用晨会和月度例会,组织全体服务人员认真学习行为规范手册,提高员工服务意识和约束服务行为。不定期聘请“神秘人”对各网点开展明察暗访,形成外部监督机制。三是制定或修订了公职人员消费贷款、农户贷款管理、贷款定价和阳光信贷操作等管理办法,实行信贷资料影像化上传、审批,依托科技支持,不断改进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四是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服务监督热线,提供多种途径的监督、投诉渠道,全天候接受咨询和投诉。设立投诉登记簿,对各类投诉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整改措施,严格执行投诉分类、限时处理,加强投诉处理反馈。
普及金融知识,履行社会责任。一是组织开展了“金融服务进万家”“金融知识宣传月”等活动,播放“送金融知识下乡”专题宣传片,为公众提供咨询和帮助。在超市、书店、广场等人流集中地设立宣传台,重点讲解了密码及存单挂失解挂、尊老金发放和假币鉴别等与百姓生活相关的金融知识,提高市民金融安全意识。强化对小微企业的走访,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月和金融顾问服务中小企业等活动。二是与新闻媒体合作,联合高邮当地媒体进行集中宣传,重点围绕个人贷款、信用卡、借记卡、银行理财、电子银行、自助设备、代销业务和非法集资等8个方面的内容,宣传金融知识,引导社会公众科学合理使用银行产品和服务,提升消费者保障自身资金财产安全的意识和能力。三是加强了电信诈骗防范,严格执行“三问、两看、一核对”的工作要求。去年,高邮农商行柜面成功化解5起疑似金融诈骗事件,挽回客户损失12.5万元,6名员工受到了地方公安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关键词]消费者 消毒餐具
一、消费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第二条中做了如下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但这充其量只是一个规定,理论界对于消费者概念的界定看法并不一致。
由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是人类长期的历史议题,因而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是一个长期性的问题。我国在既定的条件下,建立起了法律保护、行政保护、社会保护和消费者自身保护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我国《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讼五种途径。这个体系看似完备,但是在实际上却往往是协商无法和解,向行政部门申诉无效,最后消费者心灰意懒,不了了之,以消费者权益受损宣告结束。
二、消毒餐具和消费餐具收费问题
消毒餐具是指由消费者付费、供消费者在餐饮服务行业就餐时使用的由专门的餐具消毒公司负责清洗、消毒的,并以饭店等餐饮行业作为服务载体的餐具。近年来,消毒餐具在我国十分盛行,消费者们也由当初的抵触转为渐渐接受。但由于对餐具消毒行业这一新兴的行业,各地的行业标准不一、“黑作坊”猖狂不减等原因,消毒餐具的收费和使用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有:(1)各地行业标准不一,法律法规不健全。消毒餐具经营的专门化在有些地方得到了政策的扶持,有些地方则明令禁止或是给予消费者很大的自主选择权。各地对于消毒餐具参差不齐的态度导致了消毒餐具的行业标准不齐,甚至没有标准。(2)有关部门责任不明,治理难度大。各地的消协对于消毒餐具收费的问题回应基本如下:为消费者提供洁净、消毒的餐具是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不应将费用转嫁给消费者;依据《消法》规定,餐饮行业推行消毒餐具收费的问题应该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然而消协作为社会团体,其在此方面只能为消费者个案提供帮助,在普遍范围上治理消毒餐具收费问题实在力不从心,治理难度很大。(3)消毒餐具行业混乱,饭店享分红。消毒餐具行业中也不乏“黑作坊”,以北京市为例,正规的消毒餐具要有八道以上的工序,而“黑作坊”只是简单水洗然后就直接包装,成本大大降低,形成了该行业的不正当竞争。
三、从四个维度论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完善
1.健全法律法规、制定行业规范
权利的概念是同法的概念联系在一起的。法是人们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根据。没有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就不可能得到根本保证。目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这与立法的不完善有很大关系。除有关消费者的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针对专门行业的立法,而我国在这方面做的还是不够的,虽然《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均对餐饮业提供卫生餐具提出了具体要求。但是消毒餐具行业的行业规范仍是空白。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监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明确自身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职能,积极完善地贯彻执行好国家的各项法律和政策。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应遵循《消法》的基本原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且在行政执法的过程当中与其他相关部门合作,不应进行责任推诿。各企业无论大小都只是需要经营许可证而不需要卫生许可证即可办厂的现状就是先关人员失职的表现。
3.强化消费者协会职能,促进企业行业自律
我国《消法》第 31 条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消毒餐具收费问题是涉及到几乎是全体消费者的利益的问题,但是由于其金额小、制度尚不健全,作为在消毒餐具收费问题上遭受损失的消费者有必要结成群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甚至可以采取集团诉讼的方式。目前消费诉讼主要由消费者个人提起,而没有适用于消费者群体诉讼的程序。消费者协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不可能代表个体或群体消费者提起消费诉讼,为了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以赋予消费者协会代表多数利益受损的消费者参与诉讼的权利,赋予消协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餐馆和消毒餐具公司在自己的经营过程中并未履行自己作为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有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不作虚假宣传和标示的义务。
4.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有待提高
对于消毒餐具收费的问题,大部分的消费者选择了不闻不问得接受,只有极少数消费者认为这一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有的消费者认为因为这一点费用劳力劳神得计较“不划算”,也就不了了之。消费者要改善消费观念、完善知识结构、个人修养的提高等。无论是金额较小的消毒餐具还是在其他金额较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上,消费者都应该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刘国庆,工商行政管理学[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四版
[2]范丽红,消费者权益保护若干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法学院2006
一、零钱支付中消费者权益面临的困境
零钱支付是一个完整的流程,其各个环节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下面以支付流程的顺序为线索,分析其中消费者面临的问题。
(一)申请阶段对知情权的限制
用户在申请账户时,与财付通公司通过《微信支付用户服务协议》(下简称《服务协议》)达成合意。基于《服务协议》点击合同的性质,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有义务向用户展示该合同内容。但在实践中,财付通公司仅将该协议及部分附属协议以链接的方式标注,申请者极易忽略,缺乏对协议条款的了解,加之获取账号均以“同意”为前提,即使对协议规定有异议,也毫无协商的余地,被动接受协议内容,做出不符合内心真意的表示。另外,财付通公司强调自己有权对协议进行单方面修改变更,用公告的方式替代了通知每个用户的义务,将用户的继续使用视为接受修改内容。从商业利益出发,在变更协议后一一通知数量庞大的用户会造成经营成本的增加,公告方式确有一定合理性。但从法律层面看,该公告的方式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了解其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
(二)支付阶段对财产和信息安全权的侵犯
微信零钱支付免输密码的模式对小额交易和转账而言非常便捷。此时,微信的开放性与财产的私密性产生了冲突,追求快捷而牺牲了用户的财产安全。为降低手机丢失时账户中资金被盗刷的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底《非银行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下简称《支付管理办法》),规定了非实名用户每日零钱使用上限。但现阶段的实名认证只需姓名、身份证和手机号,且仅仅根据几位数的验证码就可以将银行卡和手机绑定,程序过于简化。此外,微信支付接口在向公众号开放后,零钱支付在消费者日常生活中的使用率提高的同时由于商家接入的门槛极低,只需要通过认证和提交2万元的低额保证金就可获得接入资格。在交易过程中不可避免接触到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部分恶意商家为谋取不法利益,将消费者的信息隐私非法利用或泄露,侵害了消费者信息安全。
(三)纠纷解决阶段对求偿权的侵犯
维权成本高、举证难度大、追偿困难是消费者行使求偿权面临的障碍。使用零钱支付的一般都为数额较小的交易,而当发生纠纷时的维权所花费的时间、金钱和精力成本和所受损害差距悬殊不成比例。维权费时费力导致当下许多消费者在权益遭受侵害时或忍气吞声或草草了事,助长侵权者的气焰,造成了一种恶性循环。由于微信支付“交易模式电子化、环境虚拟化”的特点,交易记录的储存非常不稳定且不易获取,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处于弱势一方的消费者往往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加之支付平台作为第三方加入,使消费者无法事先知悉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及交易对方的信息。财付通公司在《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中都将自己置于第三方的位置,利用合同的相对性规避了自己在交易中的责任。
二、从三方责任主体分析权益侵害产生原因
(一)行业自律性较弱
在众多第三方支付平台参加下组成的支付工作应用委员会是一个自律性组织,仅代表本团体的利益,所以在追求和保护利益的过程中容易因对团体利益的过度保护而侵损社会公众利益,损害作为弱势一方消费者的利益。零钱支付逐步推行的实名认证、全额赔付实际上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另一方面,在市场的自发性的驱使下,财付通公司拟定的格式合同并没有照顾到弱势群体的消费者一方的利益。例如:在《服务协议》中规定“本公司仅提供本服务,并不参与具体的商品或服务交易,您使用本服务时,因商品或服务交易本身所产生的任何纠纷或责任应由您自行解决或承担而概与本公司无关”。将因商品交易本身产生的纠纷和损害交给消费者承担,而对于自身因监督、筛选接入的公众号时未尽注意义务而造成的交易纠纷应承担的责任只字未提;将因网络故障、黑客入侵以及第三人等造成的损失均归由用户承担,最大程度减轻了其本应负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隐私政策中声称其“对第三方的保证措施不做任何承诺与保证亦不承担任何责任”,减少自己应承担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作为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履行售后服务的义务,作为市场占有份额较大、较权威的支付平台,在将支付接口向公众号开放后应当对消费者的信赖利益进行保护。而非利用《支付管理办法》中的立法漏洞,只采取一些必要的安全措施便声称已尽安全保障义务。
(二)行政部门监管不力
由于微信零钱支付是近年来新出现的一种新型支付模式,故现阶段对以微信零钱支付为代表的支付平台的监管尚处于主体不明晰、法律依据不完善、方式不成熟的阶段。微信支付平台涉及计算机网络、金融、信息技术等多个领域,监管难度大。虽国家逐渐开始重视在该领域的立法工作,但现阶段依旧是以部门规章、条例为主,法律层次较低,内容中有涉及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但大多都是笼统的规则,并无切实的可行性。
(三)消费者自身维权意识薄弱
数据显示我国目前网络用户主体正在向低年龄和低学历层次扩展,该层次的消费者普遍权利意识薄弱,缺乏法律和金融方面的基本知识,不懂得利用法律维护自己利益。笔者在裁判文书网进行了搜索,数据显示从2015年至今微信支付诉讼案件总共129件,其中民事案件仅有39件。与微信零钱支付小额特点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维权过程中大量时间、精力、财力的支出,消费者在衡量之后消极怠诉,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
三、消费者权益侵害问题的法律规制
以微信零钱支付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电子交易中出现的大量侵权现象,促使立法者开始逐渐重视对非金融支付领域的监管。2010年《管理办法》颁布后,又相继出台了《电子签名法》、《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的通知》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了关于网络、金融服务者的有关规定。2013年国务院建立了金融监管部际协调会议制度,协调金融行业发展。在宏观上纠正因市场的自发性导致的自利行为的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消费者自身的维权意识。
市场经济的开放性、竞争性决定了由市场自发调节是最有效率的方式。下面以零钱支付功能最常见的两种形式为例,并结合近年来消费者信息泄露这一热点问题,构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制。
(一)零钱转账环节资金安全问题规制
1.加大技术投入,完善支付环节。在利用零钱转账功能时,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余额被盗刷。服务商应加大在技术上的投入,及时对软件进行检验和升级,修补存在的技术漏洞,使自身具备风险自控自测能力,从而避免消费者承担在支付过程中技术风险。针对零钱支付现存在的实名认证、密码追回程序过于简化的问题,服务商在保证操作快捷简便的同时应重视对安全的要求,在快捷和安全的冲突中找到一个平衡点,尽量避免仅依靠几位数验证码即可将手机与支付账户绑定的情况。确保相当情况下的风险可控,在用户手机丢失后主动协助用户解绑账户、冻结余额。
2.善尽风险提示和安全警示义务。针对部分低龄层、低学历层的消费者对支付交易中风险的可预见性较低,防范意识薄弱的情况,服务商应善尽妥善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风险警示义务,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如何防范进行具体告知,可通过文字予以标示也可以视频图片等通俗易懂的形式予以提示。同时,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赔付保证机制,在继续深化实施微信支付“全额赔付”的同时,辅之以盗刷保险、先行赔付等制度。
(二)接入公众号侵权的规制
1.对接入商家审慎审查,尽到注意义务。在众多商家相继接入后,微信零钱支付在生活中的使用频率增加,使得侵权的可能性也上涨。财付通公司在允许支付接口接入公众号时,应充分履行注意义务,审查对方的资格,确认具有符合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基本规模;衡量责任承担能力,确保在侵害发生后能够及时对消费者承担责任;评估信用水平,调查是否有侵权的不良记录;了解口碑评价,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进行初步检验。在消费者交易前,为其提供所选商品或服务的基本品质信息,使消费者在无法直接检验的情况下,也能对交易对象有初步的了解。对已接入商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质量进行跟踪监督,对不符合标准的商家予以惩戒或取消其接入资格。
2.侵权发生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消费者通过微信零钱支付平台与公众号进行交易受到侵害时,常面临追偿无门、维权无方的问题。零钱支付的特点是微信支付平台作为第三方连接起交易的买卖双方,消费者基于信赖选择了其提供的商家进行交易,这种信赖利益理应被保护。基于消费者获取的数据和信息有限,在侵权纠纷发生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支付平台应及时向消费者披露交易对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具体信息,否则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三)微信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侵权责任规制
1.修正不对等格式条款,明确责任范围和归责原则。《服务协议》中用了大量格式条款来规定责任范围,确定损害赔偿“以实际遭受的损失为限”。虽然以实际损害为赔偿范围有利于责任的确定,在诉讼中可以提高效率,但电子网络信息的传播速递很快,“时间短促、范围广大”,一旦用户信息泄露,其传播范围和速度是难以想象的,很可能会发生持续的损害,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也是难以估量的。根据填平规则,对消费者的直接利益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进行赔偿无疑能够更好的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消费者的利益。美国《网上儿童隐私保护法》中规定“除非征得其父母同意,网上搜索13岁以下儿童个人信息的行为将被视为违法,处3万元以上美元的罚款”。这一具有强制力的条款表明了其对未成年人信息安全的特别重视。我国也应对不断扩大的未成年人用户群进行特别的保护,对恶意泄露其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但一味地对服务商苛以严责也会导致服务商的负担过重,使其承受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严苛的侵权责任的双重压力,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让服务商在其未能及时披露信息、未经适当审查注意义务的过错范围承担责任,在提高服务商自律意识的同时保证相对的公平。
关键词:商品房销售 消费者权益 法律问题 权益保护
商品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的,建成后自由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商品房是80年代以后才在中国出现的,有关商品房销售的法律法规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陆续制定,到如今,我国已形成了一个相对系统的商品房销售法律体系。在国家法律层面,是追求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地位平等的,但在实际生活中,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地位却并不平等,比如信息的不对称、资金实力的不对称、风险承担的不对称。
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问题
如今城市房屋买卖十分活跃,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的一个重要产业。但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的不动产立法还不完善,市场机制不健全,人们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还不强和房屋交易行为的不规范,由此引发的房屋纠纷也日益增多。在消费者协会的统计资料中,商品房买卖纠纷被列为当前十大投诉热点之一,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今的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商品房销售法律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类型:
(一)违法销售行为
在商品房销售的实际操作中,部分开发商在没有符合相应的法律条件和法律程序就开始违法销售房屋,如无权销售、瑕疵销售,开发商的非法销售行为将致使消费者虽可使用房屋,却无法转让,同时更要承担起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致使消费者随时面临房屋被没收、拆除的风险。
(二)虚假广告和虚假承诺
房地产通过广告和模型展示等方式的虚假信息和虚假承诺所产生的误导作用是房地产投诉依然高居第一的重要原因。虽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中强调了"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对于一些模糊却具有误导性很强的广告,消费者却无法依据以上的法律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法律对于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的定性模糊,致使销售广告的违法机会成本较低,法律对开法商虚假广告的阻吓作用不够。
(三)合同前义务的违反
在商品房销售的过程中,部分开发商为更快的把房屋出售,或更容易的把有问题有瑕疵的房屋卖掉,在签订销售合同的过程,往往没有将其所销售房屋的一些"特殊情况"告知买受人。这些"特殊情况"虽然并不违反国家的有关强制性规定,但却会在一定程度影响到买受人的房屋使用,甚至会影响到买受人的买卖决定。如在所买卖的商品房中会有公共的管道经过,商品房的窗外有用于装饰的设施和广告牌,房屋设计的不合理影响使用等等。
(四)格式合同的霸王条款
房屋认购书和房屋买卖合同都是由房地产商向消费者提供的格式合同。如今的房地产市场处于卖方市场,开发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实际地位并不平等,购房者即使明知合同中有对自己不利的条款,也没有多少讨价还价的余地,更何况现在的消费者对有关信息知之甚少,所以在缔约的实际过程之中,消费者要么同意签署不平等合同,要么放弃买房。
(五)一房二卖和一房多卖
如今我国的"一房二卖","一房多卖"的现象层出不穷。购房者遇到这种事情,将无可奈何陷于无止境的诉讼纠纷,结果很有可能是身心疲惫还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现象已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规范,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房销法律体系中的消权保护
一部法律必须建立在具体的实际之上,同时也应该有相应的理论支持,而我讨论将建立在"边际均衡"理论之上,同时根据此理论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一)边际均衡理论
法是调和各方利益的工具,而法的均衡论则是各方主体间价值主张的边际均衡,它不是主体间价值主张的平均与对等,也不是某一价值主张的最大化,而是主体间各种法主张所形成的社会效果的最佳边际均衡,是一种对自身利益充分认识的条件下,能够达到最佳社会效果的主体间的正确合意。
如今我国商品房销售的买卖双方是出于一个实质上并不平等的地位。如果放任双方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那么在这场博弈之中,输的不仅仅是消费者,还有开发商,甚至还有我们的房地产市场,这是一个全盘皆输的局面。
这个时候,法律的制定和施行就必须要考虑到我国买卖双方不平等的情况,同时将房地产行业整体效益的各个构成因素组合在一起综合协调考虑,加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适当提高开发商的责任,以期得到房地产行业整体效益的边际均衡状态。在这样一个均衡状态下,开发商和消费者的各个利益因素也许不是最大值,但却是最合理的值;也许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是最平等的值,但却是最公平的值。因为这样一种状态下,各方利益是兼顾的,类似于帕累托最优状态。这便是本文所希望的房地产法律体系发展方向。
(二)认购书和合同书范本
在商品房销售的过程中,商品房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理与公平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否充分和房地产市场是否均衡。
1.统一认购书范本。
在认购书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我们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力度是严重不足的,国家应该尽快制定统一的商品房销售认购书,在分析我国房地产市场现状和买卖双方实际地位的基础上,详细的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平衡双方的地位与关系。绝不可以让实质不平等的地位,制定不平等的认购书,导致不平等的结果。在制定认购书的过程中,尤其是要明确定金、订金与预付款的不同选择与适用。
2.完善合同书范本。
其实早在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就联合制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在实践中,此示范文本在规范商品房买卖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也起了很大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的发展,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加,此文本的诸多问题与不足也开始显露,特别是其对购房者权益的保护力度还不够。
《示范文本》应该在以下方面改进:(1)具体双方的违约责任,尤其明确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如在《示范文本》中适当限制不可抗力的范围和延期交房特殊原因的范围,避免开发商以此逃避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2)适当增加开发商的责任,如在可以在合同中增加《解释》中有关开发商惩罚性的条款;(3)应该提供有关违约责任的参考标准,如在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中,提供逾期利率和逾期期限的参考标准,为消费者与开发商协商提供依据。
(三)销售广告
——州工商系统开展“先行赔偿制”工作的几点做法州工商局根据自治区工商局的要求,在不断推动和完善“市场预警制”的基础上,选择重点市场,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先行赔偿制试点工作。目前,该项工作初见成效。具体做法是:
一、组织先行,宣传入手,营造“先行赔偿制”良好环境。
为确保“先行赔偿制”工作落到实处,依据“先行赔偿制”的具体要求,州工商局党组高度重视,从实践“三个代表”出发,迅速研究、安排部署,制定出了州“先行赔偿制”工作实施办法,并专门成立了以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协调、落实“先行赔偿制”工作的开展。
首先从内部入手,着力提高系统干部自身素质和思想认识。一是各单位及时召开干部大会就开展先行赔偿制工作的作用、意义做广泛动员;二是组织市场巡查人员认真学习“先行赔偿制”具体内容和操作的方法;三是组织市场主办单位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四是利用互联网、电话、传真等现代化手段和方式,拓宽视野,广泛收集相关信息,认真吸取、采纳内(外)地的成功做法和经验,丰富、充实本地区先行赔偿制的内容。
其次大力营造开展先行赔偿制工作“软”环境。一是在市局、分局及工商所积极召开市场主办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进行全面、深入宣传动员,并要求其利用市场的宣传设施,大力宣传开展先行赔偿制工作的意义、作用以及实施方法、步骤。同时,认真学习《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增强市场主办单位的责任意识和规范管理市场的水平;二是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三是要求各市场主办单位认真按照工商局制定的市场预警警示宣传、公示栏格式和内容,统一制作、统一上墙,统一宣传,统一内容,统一方法,切实做到“五统一”,以使此项工作顺利、有效地开展。
三是紧紧依托12315消费者投诉网络,保障先行赔偿制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便于操作和开展工作,有效地抓好制度落实,发挥市场监督管理职能,全州县(市)工商局、分局依托12315消费者投诉网络,专门设置先行赔偿消费者投诉联络站,确定与市场投诉联络站合署办公,并指派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消费者投诉中先行赔偿调处工作。今年以来,已受理和调处消费者投诉37件。
二、以点带面,典型推进,全面稳妥施行“先行赔偿制”。
(一)以市场预警制工作为基础,选择重点市场,积极推进先行赔偿制工作。
1、着力抓好重点市场的市场预警制和先行赔偿制工作。去年,博州工商局为进一步巩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成果,改进市场监管方式,规范市场监管行为,建立集贸市场的长效管理机制,坚持“预防为主,惩罚为辅”和“警示教育在先,行政处罚在后”的原则,结合实际,选择、确定了8个具有代表性的重点市场为先行推行市场预警制工作的试点单位,实施开展市场预警制工作。
2、在开展市场预警制工作的基础上,博州工商局党组高度重视“先行赔偿制”推行工作,迅速召开专题研究会,认真讨论研究区局制定下发的“工作方案”精神和要求,就推行“先行赔偿制”的指导思想、基本概念、实施范围、保障措施和具体要求进行了深入学习。
3、结合博州实际,研究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和具体步骤。通过调研,确定全州“先行赔偿制”推行工作以“先主后次,以点带面”的方式分两步走,即第一步首先选择确定博乐市兴博市场、北京桥建材专业市场、团结商场、三和市场、红星商贸城、艾比湖商场、鸿威家电商城等7个具有代表性、典型性、专业性的主要商品交易市场(商场)为今年上半年全市推行“先行赔偿制”工作先行实施重点市场(商场),把“先行赔偿制”工作做实做好,切实抓出成效,取得较好的成熟经验和方法;第二步在上述7个主要商品交易市场(商场)积极推行“先行赔偿制”工作并取得较好经验的基础上,年底以前在全州其他商品交易市场(商场)全面推开。第一,先行赔偿制就是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市场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时,经与经营者协商不成,在市场投诉站点受理查实、可确认的,由市场主办单位给予先行赔偿的办法;第二,市场主办单位因设施、安全隐患等原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责任;第三,经营者在提供商品过程中出现数量不足,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销售过期、变质商品,以及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等情形,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还就“先行赔偿制”推行工作做了细致、周密的安排部署,为全面推行“先行赔偿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在市局市区两所一分局贯彻落实“先行赔偿制”实施工作有声有色,富有成效。博乐市工商局东风工商所迅速行动,立即召开辖区推行“先行赔偿制”的三个主要市场(商场)主办单位负责人和各类企业、私营个体经营者共500余人的动员会,会上市场主办单位按要求与市场内每户经营者签定了《先行赔偿协议书》。同时,还就“先行赔偿信誉基金”缴纳数额(市场内经营者经营的商品不同,缴纳的信誉基金数额不同500-1000元不等)、专户专人管理以及消费责任纠纷认定、解决时限和方法、途径等具体内容做了细致、周密的安排、落实。它对督 促和引导市场(商场)开办者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建立企业信用体系,强化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5、严格按照市场预警制工作程序和要求。认真落实市场预警监管措施。依据《市场预警警示制实施办法》的要求,对市场内经营业户初次违反市场管理各种规章制度或被投诉承担责任的,由工商所(分局)工作人员详细记录,及时公示,进行预警警示;对两次以上违反市场管理规定或被投诉承担责任的,进行黄、黑牌警告和行政处罚;对屡教不改者,由市场主办单位终止其租赁合同并清理出市场。
同时,将“先行赔偿制”与经济户口建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等重要工作有效结合起来,对凡被市场预警警示过、处罚过的各行业个体工商户和企业依法进行不良行为、信用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明确职能,制定制度,将“先行赔偿制”定位在维权上。
州工商局紧紧围绕“行政管理与行政指导、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行政管理与市场主办单位负责”三个并举的市场管理新思路,以商品交易市场为突破口,以强化“消保维权”为中心,以树立市场诚信形象为着眼点,注重先行赔偿制基本程序、制度和内容的建立健全工作,全面开展先行赔偿制。
1、及时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商场)先行赔偿制度”、“先行赔偿信用基金管理制度”、“商品交易市场(商场)先行赔偿组织机构设置、运行、管理示意图”、“市场内星级文明户评选规则”、“实施先行赔偿制受理投诉台帐”、“市场先行赔偿单”等多项配套管理基本制度和台帐、表册,加强基础性工作,促进市场管理上水平。
2、建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基层组织、市场开办者、经营业户代表、供货商(包括生产企业和批发商)等人员组成的商品交易市场(商场)“先行赔偿制”组织管理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先行赔偿制”工作。
3、强化先行赔偿信用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制度。首先,要求先行赔偿“信用基金”由市场(商场)开办者与入场经营户和供货商(包括生产企业和批发商)根据入场经营户经销商品的品种、价格、“三包”期限以及经营规模大小等因素,按不同交纳数额共同筹集设立(市场主办单位及总交纳1000元,其他经营者分别交纳500元)。其次,明确先行赔偿信用基金的使用、管理具体要求。“信用基金”由市场主办单位统一收取和保管,设立专用帐户,由专职或兼职会计管理。“信用基金”须做到专款专用,每月定期公布信用基金使用情况,每支出一笔信用基金要有详细的登记台帐和相应的赔付单。如对初次违规,经调处由调解员将情况反馈给工商部门予以警示,同时,调解员及时建档,并将案卷、赔付单交由财务人员从赔偿基金科目往来明细专户中扣除、支付,确保此项基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度和正确性。第三,建立先行赔偿信用基金的监督机制。先行赔偿信用基金的使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主办单位、经营业户代表组成监督小组,共同行使监督权。
四、预防为主,警示违规,构建“先行赔偿制”的新机制。是市场预警制的深化延伸。
坚持先行赔偿制与市场预警制及其他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并举的监管模式。做到“七个结合”,即:
1、把先行赔偿制与创建文明市场结合起来。创建中做好两方面工作:表彰先进,评比“文明市场”、“文明经营户”;警示违规,对问题较多的市场(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实行“黄牌警示”,两者互为作用,双管齐下。
2、把先行赔偿制和推行市场巡查制结合起来,运用市场巡查、投诉网络、企业联系卡等形式,发现、掌握市场主体活动,防患于未然。
3、把先行赔偿制和建立“经济户口”管理结合起来,以保证管理职能到位,发现不良苗头,预防在先,充分发挥经济户口的作用。
4、把先行赔偿制与建立企业信用体系相结合。对较大违法行为及同一年度被有关部门处罚两次以上者输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系统,向社会公布。对被评为诚实守信文明经商的经营者及规范化文明市场的,输入企业良好信用记录系统,向社会公布。
5、把先行赔偿制和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结合起来。
6、把先行赔偿制与12315消费者基层网络化建设相结合,使各类市场经营主体走上规范化经营道路。
7、把先行赔偿制和引导市场自律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六、几点体会。
1、有效提高了经营者素质。先行赔偿制的推行,促进了市场经营者素质的提高,自觉恪守经营承诺,自觉服从市场管理,主动承担销售商品质量和计量等责任,积极配合消费投诉处理。有的经营户们还主动向消费者出具信誉卡,市场消费争议与去年同期相比有了明显下降。
2、有效恢复了“消费满意”信誉。消费者接受先行赔偿后感慨地说:快速调处先行赔偿,真正体现了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往我们对该市场短斤少两等行为很反感,也不愿意来此购物,自市场推行先行赔偿制后,切实保护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恢复了市场“消费满意”信誉,我们购物放心。
3、有效赢得了社会各界肯定。先行赔偿制推动了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市场诚信度和规范化管理水平得到了提升。
通过推行“先行赔偿制”,全州市场经营秩序和经营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市场主办单位工作细致认真;经营业户文明经营,礼貌待客,合法经营;市场巡查工作日趋规范,市场巡查人员管理市场的水平得到普遍提高,所有这些都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好现象、好形势,愈发表现出市场预警制、先行赔偿制良好的、先进的规范作用,有力地促进了管理与发展齐头并进的良好局面。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知假买假 消费者身份 社会功能
自1995年“打假斗士”王海通过知假买假行为获得索赔以来,关于知假买假行为应否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一直持有不同观点,同时也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之所以会出现这一情况,主要是因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在经济体制转型期出台,当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于初步构建时期,这一社会背景决定无法给“消费者”这一概念做一个确切而科学的定义。因此,为正确认识知假买假行为是否应该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我们首先需要对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与准确把握,之后在此基础上展开准确而科学的判断。
一、知假买假行为概述
知假买假指的是消费者在明知将购买或使用的商品是假冒产品时,仍然对这一商品进行购买或使用。假冒伪劣商品是指商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质量管理相关规定的商品。知假买假包括三种形式,一是消费者与经营者都知道是假货,消费者因其廉价而购买;第二种是消费者知道是假货但经营者不知道,消费者出于利用索赔谋利目的进行购买;第三种是消费者知道某一商品可能是假货,但认为不是假冒伪劣产品的可能性更大,因此执意购买。前两种属于消费者主观故意知假买假,第三种是过失性知假买假。
二、知假买假行为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关”论
目前很多学者认为知假买假行为是独立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的现象,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如饶世权和郭卫斌等认为,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具有“弱者”地位,而知假买假人员在对假冒商品购买之前,他们就已对经营者所售商品实际情况有准确了解,甚至在某些方面比经营者了解的更加深入,因此在买卖关系中,知假买假人员并不属于弱者。同时部分学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对知假买假行为加以保护,则是在变相鼓舞消费者利用法律武器对假冒伪劣产品进行打击,实现的理念是中国古老的“替天行道”观点,并非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功能所在。还有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目的是对消费过程中消费者遭受的损失或侵害获得补偿的权利加以保护,而并非以谋取利润为目的。因此,在这些观点中,知假买假是独立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的,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关联,知假买假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
三、探讨知假买假行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系的基础
要对知假买假行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的关系展开探讨,首先必须对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这一基础问题进行分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是出于生活需要而进行商品购买与使用的人员。在这里,生活消费是相对于生产性消费而言的,指的是人们为对自己生活与工作的需求加以满足而接受的服务或购买的商品。同时,农民购买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虽是用于生产目的,但由于农民是最大弱势群体,因此也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对于像王海等“打假斗士”进行界定时,很多人认为其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因此不该受到该法律保护。然而在笔者看来,在对消费者身份进行认定时,应遵循消费品相应标准,只要购买的商品属于消费品,则购买方就应当属于消费者。在经济市场中,消费者和经营者是对立的,即使知假买假者明知商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但只要其购买目的不是为了将之投入市场进行再次销售,则知假买假者就应被认定为消费者。
四、知假买假行为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联
1.对知假买假行为加以保护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目的相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核心内容是对假货加以打击,以便为产品质量提供保证。这一法律首先要对消费者权益提供保证,因此不管职业打假人员抱有什么样的主观意图,从客观上而言,其行为可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利于市场保持良好的竞争秩序与交易秩序。因此,打假斗士的行为是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保持一致的。
2.在对消费者知假买假行为性质进行判定时,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展开
在对知假买假行为进行处理时,应以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判定,对双方利益加以平衡。面对知假买假纠纷,如果经营者没有证据说明消费者属于知假买假行为,则应判定经营者为欺诈并判其给予消费者双倍赔偿。如有证据表明消费者知假买假,则不存在欺诈现象。
3.保护知假买假行为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社会功能的实现
近年来,我国市场上假货泛滥,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在打假中,政府职能部门与消费者民间组织不能对假货经营者造成足够震慑,而知假买假行为受法律保护可形成对伪劣商品的有效监督,不仅可以为消费者利益保护提供有力保障,同时也能在很大程度上对政府打假力度的不足加以弥补,对政府打假成本有效节约,从而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社会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
参考文献:
[1]李芳,项黎宁.试论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地位[J].消费导刊,2011,15(21):119.
2、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认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就应该运用法律手段,通过各种法定的渠道和途径,维护自己的作为消费者的权益。
[教学重点、难点]
1、重点: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⑵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
2、难点:⑴调解、申诉、仲裁等名词概念;⑵由于当前现实生活中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比比皆是,而从们普遍缺乏相应的法律维权意识,青少年学生对于本课内容将可能产生“道理明白,行动苍白”的结果。
[教学方法]情境体验法、分组讨论法、启发式教学法
[教学设想]本课内容设计为两个课时,第一个课时学习“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个课时学习“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因为需要展示较多图片、漫画,条件允许的话可利用多媒体进行教学。
[教学过程]
第一课时
导入新课
(展示一组3.15晚会图片:黑心大米、黑心棉……)
讲授新课
第一环节:现身说法——说说你或你的家人在日常消费过程中的被侵权的遭遇。
(说明:此处教学注意对学生进行引导,消费行为可以分为具体的商品购买和享受某种服务,学生对具体商品购买这种消费行为理解更直观,而对享受服务这种消费行为相对会陌生些,注意联系学生的消费实际。)
第二环节:看图说话——展示一组幽默漫画,让学生根据漫画说说其中的消费者遇到了什么问题,并试着说出他们的什么权益受到了侵犯。
(说明:此处教学注意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一内容上引,但并不勉强,只要学生能够涉及即可予以肯定。)
第三环节:知识归纳——板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合法权益:①安全保障权;②知悉真情权;③自主选择权;
④公平交易权;⑤依法求偿权;⑥维护尊严权
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相关法律《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
第四环节:答疑解惑——让学生逐一理解以上六项消费者权益,然后向老师提出疑问,可以简单提出哪项权益更难理解,也可联系具体生活实际询问。
(说明:此处教学力求紧扣学生的理解难点,答疑解惑时既可直接作答,也可启发学生自我作答,还可动员其他学生参与作答。)
第五环节:快速抢答——设计一组问题,让学生快速抢答。
⑴打假英雄:王海;⑵维权电话:12315;⑶连线题(侵权行为与侵犯权益)……
(说明:此处要求执教老师多些激情,将本课教学推向。)
课堂小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它保护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维护尊严权。
[作业设计]搜集一个著名品牌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事例。或者搜集一个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例。并说说他们维护(侵犯)了消费者的哪些具体权益。
[板书设计]传统板书,即列出知识点。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合法权益:①安全保障权;②知悉真情权;③自主选择权;
④公平交易权;⑤依法求偿权;⑥维护尊严权
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相关法律《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
第二课时
导入新课
在生活中,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消费者”。精明的商家高喊:“顾客就是上帝!”其实,只有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保护,那才是“真正的上帝”。否则,就会像这幅漫画《如此“上帝”》和这首“打油诗”《可怜的上帝》所反映的一样。(展示漫画与打油诗,并让学生读一读)
讲授新课
第一环节:现身说法——继续请上节课讲了遭遇的同学说说事情是怎样解决的。
(说明:注意鼓励学生发言并适当点评,并引导学生思考哪些方面是对的,哪些是不对的。)
第二环节:看图说话——展示上节课的幽默漫画,让学生说说漫画中消费者应该怎么办。
(说明:此处教学注意往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这一内容上引,但并不勉强,只要学生能够涉及即可予以肯定。)
第三环节:是对是错——学生表演课前准备的小品《购买假货之后》,主要反映以下几种不同的维权途径:①忍气吞声式;②打击报复式;③协商和解式;④调解申诉式;⑤法律诉讼式。让学生首先判断些方法是合法的,哪些方法是不合法的;然后再比较合法的方法中哪种方法最简单有效,哪种方面最具权威。
(说明:此处教学要注意的是,由于不同的维权途径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因而要告诉学生维权途径的选择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四环节:是真是假——请两位同学对事先准备好的一些商品(有合格的也有不合格的)进行鉴定。
(说明:鉴定完还必须说出判断理由,时间允许的话还可引导学生进一步了解更多的生活消费常识,从而强化消费者权益意识。)
第五环节:知识归纳——板书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见课本67页)
⑴我们在消费时,要有消费者权益意识;
⑵维权途径:调解——申诉——仲裁——诉讼
课堂小结:“上帝”的待遇不能挂在商家的口号中,需要靠每一个消费者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切实权益。
[作业设计]搜集一个积极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事例。(如安徽“假奶粉”案中坚持不懈举报并最终让事件“大白于天下”的)
[板书设计]传统板书,即列出知识点。
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
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 完善 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与中国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密切联系的一部法律,该法自1993年10月颁布实施以来,在唤醒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加快我国市场经济立法进程、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草时理论和实践不足的影响,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就现在的国际和国内环境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但要改,而且修改的越快越好,本文将针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现状与完善提出一些看法和意见。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现状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也会有一个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的过程。我国的《消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密切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消法》提出的“诚实信用”精神,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但是由于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十五年前颁布实施的,当时正值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制定该法的时候,有很多问题考虑得不甚周详,规定得也不很具体。面对鱼龙混杂的消费环境,自身的权益一次次地受到侵害,在消费的大潮中变得伤痕累累的时候,我们呐喊维权,呼唤诚信。虽然纵向来看我们的消费环境、消费要求和消费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但从横向来看我们的消费环境并没有太大的改观,在我们要求美好的愿望旁边总是有一个不和谐的音符如影随形——缺失诚信,也就是说我们的市场这么些年来连基本的诚信问题都没有解决,消费者所处的环境还是一个危机四伏的消费环境。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弊端
1.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的权利保护范围过窄。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使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凭借法律的力量,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仅仅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
2.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执法主体多元,行政保护体制失衡。行政保护是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在我国,国情决定了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较司法等方式更为方便且易于广大消费者接受。但是,实际操作中矛盾很多,很难全面落实。
3.消费者的维权途径虽多,但难以发挥实效。西方有法谚“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维权途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提供了五种维权途径,但是实践中往往是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见分晓、申诉久拖不决、仲裁没有依据、起诉筋疲力尽。
4.维权成本过高,程序过于复杂。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的规定,而消费纠纷中存在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的差异性,即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处于弱者的地位,应根据消费纠纷的特点,按照举证责任与举证能力相适应的合理原则,确立体现保护弱者、倾向于消费者一边的举证责任制度。
5.民事责任难以落到实处
这一问题涉及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核心问题。消费者的权益一旦受到损害,经营者以种种理由或借口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要求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赔偿责任难以落实。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完善
1.从立法上进一步明确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是以非生产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这就排除了生产消费的目的,把除此之外其他个人目的的消费者全部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扩大了消费者概念的外延,消除了司法实践中的困惑,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从立法上拓展消费者的权利范围。现在的消费环境下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领域涉及到了生产的各个环节,已不再仅仅是《消法》所涵盖的狭小范围。现在的消费领域已广泛地涉及到医疗(包括医疗美容)、网络、通讯、传媒及其他精神消费,因此《消法》也应在此方面作相应的调整,以切实维护这诸多新兴消费领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应综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对消费者更有利,更简便快捷的方式解决消费纠纷,如实行巡回法庭办案,独任审判、一审终审、经营者分担举证责任,短期审结等,减轻消费者的诉讼之累。同时还可以赋予消协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使其能积极为消费者的利益参与到诉讼中来。
4.完善消费者组织并给予其更大权限。在现有的消费者协会体系的基础上,相应地增设独立的“消费者权益仲裁庭”,仲裁庭可配合目前消协的机构设置设立,开设到区县一级,针对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特点设立一套专门的仲裁规则,尤其是方便小额纠纷的简便仲裁。
5.抓紧制订消费者援助制度。消费者援助制度实施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予违法者以民事处罚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也可以支持消费者起诉,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法庭也可以对特殊消费者实行诉讼费用救济制度,体现在司法程序中保护弱者的原则。
总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应重在“保护”,在当前我国已经规定了较完善的消费者实体权利的情况下,通过建立完善的纠纷解决制度,使消费者权益在受到侵害时能得到较好的保护,就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1]李昌麒许明月:消费者保护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第一版,第24页
1、 普及和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2、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3、 全社会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
4、 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5、 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6、 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树立先进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
7、 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8、 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9、 贯彻xx大精神 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10、以推行信誉卡的使用为切入点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
11、信誉卡是企业与经营者的信用和名誉的象征。
12、信誉卡是产品三包的凭证和解决消费纠纷的证据。
13、消费者购物只有索要信誉卡,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4、法律规定经营者必须提供和使用信誉卡。
15、维护消费者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16、改善消费环境 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7、积极关注民生 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18、企业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