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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代码:00260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
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下列选项中,属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有
A.自诉人 B.被告人
C.法定人 D.被害人
2.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不包括
A.侦查权 B.起诉权
C.法律监督权 D.执行权
3.下列人员实施犯罪行为,适用中国刑事诉讼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
A.甲国在华学习的留学生 B.乙国来华访问的外交部长
C.丙国驻华大使的配偶 D.丁国驻华大使
4.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
A.刑法可以保证刑事诉讼法的准确实施
B.两者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C.刑事诉讼法只是保证刑法准确实施的工具
D.刑法可以离开刑事诉讼法单独存在
5.下列选项中,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是
A.盗窃案件 B.抢劫案件
C.刑讯逼供案件 D.偷税、漏税案件
6.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不包括
A.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B.恐怖活动案件
C.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D.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7.审判过程中,有权决定公诉人回避的主体是
A.所在检察院检察长 B.所在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C.审理该案的法院院长 D.审理该案的法院审判委员会
8.由上海飞往巴黎的中国航班途径乌克兰上空时,发生了犯罪行为,对该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巴黎地区的法院
B.乌克兰的法院
C.返回中国最先降落地乌鲁木齐地区的法院
D.返回中国目的地上海地区的法院
9.某甲履行职责过程中因致某乙受到伤害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为
A.某甲 B.某甲所在单位
C.某甲的父母 D.某甲的亲友
10.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为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12个月
11.某甲关于目睹某乙到过案发现场的证言为
A.直接证据 B.间接证据
C.传来证据 D.辩护证据
12.下列选项中,人民检察院有权予以拘留的是
A.正在预备犯罪或实行犯罪 B.被害人指认他犯罪
C.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 D.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
13.某甲涉嫌受贿被扣押邮件、电报,批准机关为
A.公安机关 B.侦查部门
C.人民检察院 D.人民法院
14.有权通缉令的机关为
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D.司法机关
15.人民法院对于某甲举报本单位领导贪污的材料应当
A.接受后转交检察机关处理 B.告知某甲向检察机关举报
C.告知某甲向纪检部门举报 D.接受后直接予以立案
16.对于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有权提出申诉的是
A.法定不起诉 B.酌定不起诉
C.证据不足不起诉 D.附条件不起诉
17.享有独立上诉权的主体为
A.自诉人 B.被害人
C.被告人的辩护人 D.被害人的诉讼人
18.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有权对生效判决提出申诉的主体为
A.被害人 B.被害人的诉讼人
C.被害人的叔叔 D.被害人所在单位
19.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机关是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司法行政机关 D.公安机关
20.甲县法院对于不具备法定情节因特殊情况需减刑处罚的李某受贿一案作出了减轻处罚的判决。上诉期满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对该判决享有最终核准权的机关是
A.甲县法院 B.甲县所属中级人民法院
C.甲县所属高级人民法院 D.人民法院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O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21.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包括
A.立案权 B.侦查权
C.起诉权 D.部分生效裁判执行权
E.强制措施执行权
22.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包括
A.独立辩护权 B.调查取证权
C.阅卷权 D.会见权
E.拒绝辩护权
23.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发现的一张身份证属于
A.原始证据 B.传来证据
C.直接证据 D.间接证据
E.人证
24.审查起诉的方法包括
A.查阅案卷材料 B.讯问犯罪嫌疑人
C.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D.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E.听取诉讼人的意见
25.中止审理的适用情形包括
A.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
B.被告人脱逃的
C.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人出庭的
D.被告人申请回避的
E.检察人员提出补充侦查建议
三、判断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O分)
判断下列各题,在答题纸相应位置正确的涂“A”,错误的涂“B”。
26.在弹劾式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地位与权利平等。
27.侦查阶段被害人有权聘请律师作为自己的诉讼人。
28.人身检查笔录属于人证的范畴。
29.检察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予以查询、冻结与划拨。
30.执行过程中有权批准监外执行的主体是省级监狱管理机关。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四、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1.刑事诉讼
32.刑事回避
33.送达
34.立案
35.上诉不加刑原则
五、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36.简要回答律师辩护的意义。
37.简要回答拘留与拘传的区别。
38.简要回答人身检查应当注意的事项。
六、论述题(本大题12分)
39.试述“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七、案例分析题(本大题15分)
40.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前言
刑事诉讼相关理论的不断完善,要求以往单一刑事诉讼不断改变,保证其能够与市场经济发展保持同步。而实现该目标的关键在于将相关的理论融入其中,确保刑事诉讼在立法有更多理论作为指导,且能够融入到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但如何使这些丰富的理论在立法与实践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又成为当前刑事法治建设中需考虑的主要问题。因此,本文对法学理论的相关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证据
刑事诉讼的核心在于证据,要求在实际开展裁判活动中应将证据作为主要依据。从以往证据理论中可发现,其在理论基础上主要表现为辩证唯物主义,单纯将重点置于证据是否能够满足客观性要求,这样便导致证据特殊性被忽视。此时在研究证据理论中,便要求利用证据法学取代以往证据学,且在此基础上有较多证据概念被引入其中,整个刑事证据立法不断完善。其中完善的内容首先表现在证明标准方面。其强调将客观真实、法律真实两方面理论引入,如法律真实,可理解为以刑事程序相关标准为依据,完成案件事实的认定,且在认定的基础上进行定罪量刑,假若认定结果未能满足法律标准,要求被告人无罪。而对于客观真实,主要强调对被告人进行定罪中,要求案件已被查明,避免出现单纯为满足人权保障、程序正义等要求,而忽视对犯罪问题的控制。这两种理论对于刑事立法的完善,起到明显推动作用,从我国当前相关法律内容中便可发现,较多证明标准都被纳入其中。
另外,在证据理论中,也涉及证据法、非法证据等理论内容,如在证据法方面,其最初发展中主要以辩证唯物主义作为基础,更倾向于认识论,难以保证公正性、人道性与合理性目标的实现,要求以价值论取代以往认识论。而对于非法证据,其主要指案件调查的主体在获取证据材料中,采用的为非法方式。对于这种证据材料,其是否可用于案件事实认定依据,成为现行研究中的矛盾问题之一。在此背景下,便提出排除规则理论,其强调排除所有违法取证行为,如利用威胁或暴力形式对嫌疑人进行证据搜集。无论公安部门、检察院还是法院,在对非法证据排除中都有一定的义务。由此可见,排除规则理论的引入成为当前的刑事诉讼立法中的重要参考。
二、刑事诉讼中司法职权合理配置
司法职权是否得以合理配置,是现行我国当前深化体制改革关注的主要问题,对司法行为的改善具有极大的影响。关于该职权配置的法学理论,其主要涵盖四方面理论内容,即:第一,如何法院、检察院与公安部门关系进行处理。在刑事诉讼法内容中,对三者关系明确指出在落实自身基本职责的基础上,做到相互制约与配合,以此使法律效力得到保障。这就要求在三者关系实现中,应注意权力制约得以实现,可对检察权、侦查权等采取程序性审判措施,可使司法控制目标得以实现。同时,需在司法裁判权方面进行强化,避免因追诉机关材料的提供,使最终的裁判结果出现混乱状态。第二,如何有效配置审判权。该部分内容有可细化为外部、内部两方面配置,其中的外部配置注重对法院与其他部门机关关系的处理,尽可能保证审判中具有一定的独立性,防止司法受行政干预。而内部配置侧重于对内部行政化现行进行解决,如审级间、审判业务、法官制度等各方面都可能有行政化问题存在,对司法权产生一定的干涉,所以刑诉法中应将这些干扰问题排除。第三,如何有效配置警察权。从法学理论角度看,警察权可被纳入到行政权中,其在实现过程中多由行政权控制,职能的发挥可能受到较多限制。此时便可将警察权的控制交由司法权,其可使权力制约、人员保障等目标得以实现。第四,如何配置检察权。对于该问题,实际解决中也需从外部配置、内部配置两方面着手。如对于外部配置,要求有效处理侦查权、审判权与自身关系,使检察院自身的监督职能不断完善,能够发挥其在诉讼监督、批捕与侦查等方面的优势。而在内部配置方面,主要需使检察官在检察权上得到保障,且注意避免职权行使中有滥用职权等行为存在。由此可见,职权优化配置理论的引入,也是当前完善刑事诉讼立法的重要理论基础。
三、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研究
刑事诉讼法学中最初研究多集中在犯罪控制理论,强调对罪犯进行追究与惩罚,而在程序正义理论推动下,人们开始对人权保障给予极多的关注,直至2012年,正式将人员保障内容纳入刑事诉讼法律内容中。从人权保障的理论看,其将重点置于刑事被告人、被害人两方面。如在被告人方面,在诉讼权利、辩护权方面不会受到影响,且辩护律师拥有阅卷、会见等权利。而在被害人保护方面,以往学者研究中多将重点置于被告人方面,直至人员保障运动在世界范围内展开后,关于被害人权利保护成为诉讼法学界探讨的重要课题。其中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第一,被害人权利问题。该问题在早期研究中,主要需对被害人进行定位,以当事人身份为主,涉及到的权利包括辩论、委托诉讼、申请回避以及起诉权等。第二,民事诉讼问题。该问题研究中侧重于附带民事诉讼内容,涉及的研究问题包括诉讼处理、撤回公诉以及反诉等。第三,补偿问题。对于被害人权利保障,主要体现在国家补偿制度方面,将补偿程序、方式、数额等纳入到研究中。此外,在人权保障理论中,也提及刑事和解内容,被害人、被告人为使刑事纠纷得以解决,可考虑采取商谈方式,这样能够将被害人主体地位凸显出来。综合来看,现行人权保障理论的完善,对于以往被害人权利被漠视问题可起到良好的解决效果,对现行刑事诉讼理论的完善也发挥至关重要作用。
四、刑事诉讼程序正义观念
所谓程序正义,其强调按照相应伦理价值标准完成程序设计过程。该理论内容中,主要要求规范、调整裁判者、被裁判者二者权责问题,这样可保证裁判结果更为合理。同时,程序正义中,强调程序法、实体法二者以依存的关系呈现,避免出现轻重或主次分别,做到实体正义、程序正义的兼顾。该理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与人权保障理论内容能够相互配合,强调在实践中对于较多程序违法问题如超期羁押、逼供等进行解决,且对于侦查权行使进一步规范。这些理论内容对于程序法的完善可起到重要作用,使以往程序工具主义存在的弊端被有效解决,加上其中涵盖的大多如人权保障理论等,能够使刑事诉讼立法不断完善。
五、刑事诉讼创新改革理念
刑事司法公正的实现,关键在于诉讼程序较为公正。现行刑事司法改革背景下,无论在司法理念方面,还是司法程序上都逐渐完善,这主要得益于创新改革理念被引入其中。在该理论指导下,刑事诉讼法的完善首先表现在死刑复核方面。该制度强调通过合理的审查方式,对死刑裁判中是否存在滥用、错误问题进行判断。该制度在初期在运作时,需将二审程序、复核程序融于一体,其中的审理期限、程序启动各方面都有较多问题存在,无法使滥杀、错杀等问题得到有效避免。而经过不断完善,要求在开庭审理所有二审案件的基础上,对证据审查进一步强化,同时应将录音录像方式引入到具体讯问过程中,整个复核程序趋于完善。这种制度的落实,对于案件公正性的提高、被告人生命权的保证能够发挥重要作用,有效避免错杀、错判问题的出现,与人权保障理论中强调的内容可相吻合。
其次,在量刑程序方面进行完善。从以往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模式看,多集中在将量刑、定罪进行结合,在对被告人犯罪情况宣布的同时,也会将具体的处罚内容阐明。但需注意,其中涉及的量刑部分往往通过内部行政审批实现,如间接审理、书面审查等方式,这样裁决的透明性、公开性由此丧失,而且易滋生权力滥用等行为。在此背景下,便提出量刑程序改革内容,要求在该程序中对当事人、检察机关等给定的量刑意见进行分析,确保量刑程序更为透明的、公开。这样原有的裁量权滥用等问题都可得到解决。
最后,刑事和解改革。在和解理论内容中,主要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将和谐理念引入其中,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例,其将该特别程序融入其中,明确指出在被告人悔罪且乐于赔礼、赔偿,且被害人有和解意愿,可由双方采取和解方式。但该和解方式的实现要求有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参与其中,主要负责涉审查和解合法性、自愿性等,且进行和解协议书的制定。除此之外,在法学理论不断完善中,简易程序方面也得到极大程度的改革,其对于司法效率的强化可起到突出作用。
结论
刑事诉讼相关理论的完善是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完善的重要保障。实际立法过程中,应注意将这些理论如人权保障、程序主义、创新改革、司法权配置以及刑事证据等融入其中,利用这些理论作为司法指导,这样对于司法实践有效性的提升可起到至关重要作用,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坚实的保障。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实践教学 调查
《刑事诉讼法》课程实践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和刑事诉讼新理念的要求。我国1997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刑事诉讼的目的从单纯的“惩罚犯罪”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刑事诉讼理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程序正义、无罪推定等法学术语一直不停地在我们法律工作者脑海中闪烁并发出诱人的光芒。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必然导致刑事司法实践的变化。相应地,作为刑事法律事务实践前沿阵地的《刑事诉讼法》课程的实践教学有必要进行战略性调整与改造。在司法实务中,庭审只是案件处理的一个环节,更多的工作是在法庭之外。我们固然要在“模拟庭审”中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贯彻无罪推定、程序正义等刑事诉讼理念,但更要将它们体现在法庭之外的诸如会见、调查取证等各个具体环节之中。因为在现行的刑事法律实践中,法院的庭审已不再像过去那样走过场,对控、辩、审任何一方来说,庭审成功的关键都在于事前准备工作和庭外工作是否做得充分扎实。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学生刑事案件庭外工作的实践教学也极其重要。目的之一就在于从实践的层面帮助他们强化刑事诉讼双重目的观和刑事诉讼新理念,以确保法学类毕业生能适应社会的新发展,确保他们在以后的职业生涯中确实贯彻执行新的刑事诉讼法。
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的要求。当前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网络化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这既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带来机遇也带来挑战,中国WTO的加入也影响了现行的教育体制,海洋法系、大陆法系的融合,使得双方在教学上重视吸收对方的优点和长处。重视法学实践教学,实际上就是大陆法系的法学教学学习和借鉴海洋法系的成功经验。因此,笔者认为,兼具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优点的法学类无疑将更能效适应社会发展的时代要求。结合以上形势以及法学类学生所即将从事的职业性质,《刑事诉讼法》课程实践教学活动作为一个基础性教学环节更不应偏离法学教育培养德、智、体、能全面发展的具有综合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这个根本任务。
《刑事诉讼法》课程实践教学改革的基本思路
调整《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理念,深化对该课程实践教学的认识。教学理念是人们在教学活动中所持有的并准备付诸行动的信念,包括教学所追求的目标和教学过程中所遵循的规则、观点。不同的教学理念会产生不同的教学效果。该课程的实践教学容易流入形式与传统的基础课程是纯理论教学这个观点有很大关系。调查显示,有些教师虽然在教学计划书上制定了各实践教学环节,但并未真正重视,在教学过程中仍沿袭传统灌输模式,因忽略学生的主动参与而使实践教学内容空留于纸上。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条文的数量不断增加,其修改和变化的速度同样令人应接不暇。若要把这些知识全在课程上灌输给学生,不仅不现实,也无必要。法学教育的真谛是使学生学会如何学习和使用法律。笔者认为就《刑事诉讼法》课程的实践教学而然,如何引导学生站在不同的角度思考和处理刑事案件才是关键。例如:教师应当在实践教学中重点引导学生学会作为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以及辩护律师等应如何分析案情、如何收集证据,如何讯问或询问犯罪嫌疑人、如何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如何在法庭上质证或询问被告人、如何书写相关法律文书等。如果与以上活动相关的诉讼技能没有学会,熟背再多的法条也无济于事,其后果就是在将来的司法实践中,学生终究只会“纸上谈兵”。因此,作为任课教师必须充分认识到法学的应用性特质,重新调整课程教学理念自觉地在脑海中树立在实践中培养“能力”的观念,即他们应时刻牢记在实践教学中尽其所能切实帮助学生锻炼其法律语言表达能力、法律思维、判断能力和准确及时处理刑事案件的能力。总之,每位教师不仅要在脑海中具备,纸面上体现更要在行动中扎扎实实做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
科学设计具体实践教学环节,全方位培养学生的刑事法技能。《刑事诉讼法》实践教学具体环节设计不科学是导致该课程实践教学活动效果不理想的重要原因之一。“正确的理论必须结合具体的情况并根据现有条件加以阐明和发挥”。实践教学的目标能否实现就在于实践教学活动的具体实施。因此,根据不同的内容科学设计多样化的富有趣味性并各具特色的实践教学环节,从各个层次上培养学生的刑事法技能,是《刑事诉讼法》课程实践教学改革的一个核心点。这包括培养学生观察、发现和认知刑事案件法律事实的能力,归纳、概括刑事法律关系及洞悉控辩双方矛盾焦点的能力,收集、分析、判断和采信刑事证据的能力,准确认定刑事案件性质和案件事实的能力,正确阐释法理和适用刑事法的能力,严谨法律推理能力,组织和驾驭庭审或谈判活动的能力,刑事法语言表达能力、刑事法律文书写作等能力。调查显示,该课程传统的实践教学活动由于新的刑事诉讼理念缺乏等各种原因的限制,通常强调从庭审角度把握该课程的内容和相关知识点,忽略了庭外各重要知识点上具体刑事法技能的培养。事实上,各高校法学院系的实践教学往往重视庭审模拟而忽略或根本不曾进行立案模拟、证据调查模拟、审查模拟等相关功课,这严重偏离了学生未来的职业选择。实践证明,法学类学生毕业后不仅进入法院系统工作,更多地是进了律师事务所、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企业。因此,笔者认为在该课程以后的实践教学中授课教师必须坚持全方位“能力”培养原则,该原则要求重新设计《刑事诉讼法》实践教学环节,科学设定实践教学内容,而实践教学环节的多样化和内容的细化则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趋势。这要求在该课程的实践教学中,在关注庭审模拟的基础上更应关注立案、会见、调查取证、审查、庭外和解等庭外事务的模拟,以求全方位地培养学生的刑事法技能。
强化课堂案例分析和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效果,加强与公检法等机关的沟通与合作。案例分析法是《刑事诉讼法》课程实践教学中师生最喜爱的方法。案例分析法能激发学生学习激情,帮助学生理解、运用刑事诉讼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批判精神。但是长期的实践教学也证明传统的案例分析法缺陷不少,刑事案件的陈旧、枯燥,论证式的讨论分析,填鸭式的讲解和灌输等都导致了该实践教学方法丧失了其应有的活力与魅力,以致部分学生误认为它根本就不是一种实践教学方法。笔者认为,案例分析法作为目前公认的解决教学中理论联系实际的最佳方法,应当进行革新。新的案例分析法首先应坚持以学生为本、强调学生主体地位的原则。从典型案例的及时收集到问题的提出、分析、解决以及评论,教师要始终贯彻学生参与原则。其次,新的案例分析法应是一
关键词: 刑事诉讼 实践教学 具体方法
2007年教育部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提出要高度重视实践环节,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目前法学教育进行了多种形式的改革,加强实践教学,如增加实践课课时,推行“五位一体”的实践教学方法[1]。但是传统的实践教学存在教学内容单一、片面,教学方法单调,实践课程参与人数少、课时短,效果差等弊端,学生学习兴趣低。因此深入探讨法学实践教学方法改革,对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刑事诉讼实践教学的改革思路
1.改善教学条件,加强实践教学基础设施建设。
良好的教学条件和基础设施建设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前提和基础。首先要构建强有力的师资队伍。从事法律教育的人,不了解法律实务,就不可能培养出掌握法律实务的人才。法学实践课程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担任实践课程的教师,不仅要具备必要的法学专业知识外,而且要具备办案的实际经验,除了在课堂上和对学生的指导中传授专业知识外,还要讲授专业技巧、语言艺术、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关注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因此需要加强实践课程教师队伍的建设。优秀的教师队伍应由两部分人员组成,一部分是校内现有的师资,他们长期从事教学工作,有着丰富理论知识和教学经验,另一部分应当是聘请实践部门的人员担任,他们有着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
实践教学还应当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首先要选择适当的教材。实践课程具有综合性的特点,没有现成的教材,需要自主创新,开发教材。教师同时要利用现代化的手段特别是网络资源使教材生动、具体,更要具有前沿性。其次,需要配合以相应的实践基地,一是在学校建立相应的校内实践基础设施如实践室、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中心等,二是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联系,建立校外实习基地,这样才能使学生真正接触社会、了解社会。
2.加强课程体系建设,构建全面的知识体系。
刑事法学涉及多学科知识,刑事诉讼实践是刑事法学知识的整体综合反映。因此在课程体系设计上要全面反映整个刑事诉讼过程。课程体系应当由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组成。理论课程包括法理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同时还包括证据学、刑事侦查学、法医学等多方面的理论知识。实践课程则是在学生掌握基础理论的前提下,建立案例教学―审判观摩―模拟诉讼―参与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学生在课堂上进行系统的理论知识学习,同时结合案例教学使理论具体化,使学生对实践有了初步的认识。在掌握了一定的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将法院、仲裁机构等部门请进来或走出去进行观摩实践部门办案,对比他人和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进一步了解法律的具体操作。通过举办模拟法庭,让学生亲身尝试法律实践过程。在诸多实践训练的基础上,学生通过实践教学基地真实案件,进一步强化实务操作能力,理解法律的实际运作,同时也是从事法律职业的预习。
3.完善实践教学方案,全面体现刑事诉讼过程。
刑事诉讼实践教学涉及的内容是综合的。实体法是核心,程序法是支撑,其他部门法是基础。实践教学方案的设计要求内容上最大程度地接近真实,既要考虑教学重点,又要使实践内容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在实践方案的设计上既要考虑案例的选择、证据的设定等,又要在相对真实的基础上体现诉讼的基本特征――对抗性。实践方案的流程设计上要充分体现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避免片面化。目前我们的实践方式主要是模拟审判试验,这只是刑事程序中的一部分,而此前的立案、侦查、等诉讼阶段内容没有包含在内,影响学生对真实诉讼流程的了解。因此我们有必要扩展实践内容,将整个刑事诉讼程序流程引入模拟实践教学,同时结合法律文书制作课程,提高学生法律文书的制作能力。
二、刑事诉讼实践教学的具体方法
1.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和要求,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调查、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等活动,教给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或道理,进而提高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加深其对基本理论和基本概念理解的一种特定的教学方法。在案例教学中,一是做好案例库的规划。案例库要与教学大纲一致,明确教学中的重点和难点。这样才能保证案例库具有可操作性和有效性。所收集的案例或是司法机关办理的有争议的案例,能够反映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带有普遍性的法律问题,能够帮助教师、学生拓宽思路,全面分析案情。案例要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通过理论的层层深入分析,然后揭示答案,使人达到“豁然开朗”的境地,而不是“一眼见底”,缺少思考的余地。二是案例教学的方法要多样。案例教学目的在于通过案例提出法律问题,引导学生积极参与,丰富教学手段,活跃课堂气氛。在教学方法上可与多媒体教学手段相结合使用。教师上课时可先将案情简介部分通过多媒体展示给学生,这样可以增强学生对案情的了解,同时配以图例、表格等方式展示案情,通过课堂讨论,总结出学生的分析要点、分歧意见,在“辩论”中运用理论知识进行指导,使理论与实际结合在一起,达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效果。
2.审判观摩活动。
审判观摩活动具有直观的特点。在审判观摩中,学生既能观察到法官的工作,又能观察到公诉人、律师、证人、被告人等的活动;既能理解实体法的运用,又能体会程序法的运作过程。这种实践方式全方位地展现了法律的实际运用,能够收到生动具体的教学效果。审判观摩活动在时间上应当选择在学过实体法和程序法,或者在程序法的学习中进行。这一阶段学生有了一定的理论知识基础,同时又了解了诉讼程序。在观摩中教师也要注意选择适当的案件,庭审时间不宜过长,一般以半天为宜。
3.模拟诉讼实践。
模拟诉讼实践是学生通过扮演不同的角色,对诉讼程序的自身模仿体会,加深理解法律的运用,这是一种非常通行的实践训练方法。但是现在绝大多数的模拟仅限于模拟审判,而刑事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侦查、审查、审判和执行等阶段,因此模拟诉讼实践的内容,应当是将整个刑事诉讼程序流程引入模拟实践教学。如立案试验、侦查行为的模拟、审查活动的模拟、审判的模拟这种实践活动应当在刑事诉讼法、证据法、法律文书课程学习结束后进行。
4.以诊所式教学为主开展教学实践,使课堂知识与社会实践相结合。
“诊所式法律教育”这一教学方式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是将医学院诊所式教育的模式引入了法律教育中的一种新型教育模式。[2]其基本方式就是通过实践来学习。一般而言,在法学院中有一个类似于律师事务所的对外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称为法律诊所,其工作人员由从事指导工作的法学院教师和参加项目的学生组成,学生可以从事法律咨询、文书、参与调解、诉讼等一系列活动。案件的主办人员都是在诊所中接受培训的法学院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完成工作。通过独立办理案件,在诊所中实践的学生能够全面了解案件的处理程序和相关问题,从而对所学的专业知识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由于处理的都是真实的案件,诊所的学生必须全身心地投入去工作,在工作中会遇到各种情况,接触到各式各样的人和事,这使他们学习的领域得到了不断的扩大。诊所式法律教育拓展了学生的思维模式,锻炼了学生独立面对困难和问题并加以解决的能力,使他们真正熟悉和了解了司法程序的运作方式,创造了更多的思考和解决真实问题的机会。诊所式法律教育活动是我国法律实践教育的一个新起点,它弥补了传统教学在理论和实践上的脱节,为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奠定了基础,而且为社会上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同时也提高了学校在社会上的名誉。
参考文献:
[1]章程.“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法初探[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0.4.
关键词:法学教育 诉讼法学 法律适用
诉讼法学课程在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教育部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中,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是独立的一门课,行政诉讼法和行政法合成一门学科。对于诉讼法学的教学内容,哪些应当固守、哪些应该拓展,笔者谈一点个人己见。
一、诉讼法学教学内容的组成与固守
纵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诉讼法学统编教材的体例和内容,就会发现诉讼法学的教学内容安排有两个基本的特点:第一,体例和知识点与法典几乎是同质同构;第二,理论内容主要是对法典条文的注释。例如,陈光中先生主编的《刑事诉讼法》教材,其第一编“总论”主要对应《刑事诉讼法》法典第一编“总则”;教材第二编“分论”主要对应法典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四编“执行”。[1]再如,宋朝武教授主编的《民事诉讼法学》,教材“理论编”包含了《民事诉讼法》法典第一编“总则”的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教材“制度编”主要对应法典第一编的第二章至第十一章;教材“通常审理程序编”主要对应法典第二编“审判程序”的第十二章至十四章、第十六章;教材“特殊程序编”主要对应法典第二编的第十五章、第十七章和第十八章;教材“民事执行程序编”主要对应法典第三编“执行程序”;教材“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编”主要对应法典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2]这样安排诉讼法学的教学内容是科学合理的,它的好处在于便于学生迅速地掌握国家法律规定,在较短的时间内理解现行法律法规。
以法典为基础、着力注释法典内涵其实是诉讼法学教学的传统风格,在大陆法系各国以及旧中国都存在着这种现象。例如,民国时期陈瑾昆著述的《刑事诉讼法通义》就与当时的“刑事诉讼法”法典有紧密的对应关系。[3]再如日本学者松尾浩也著述的《日本刑事诉讼法》与日本刑事诉讼法典也存在着密切的对应关系。[4]在西方,中世纪后兴起的法学,首先一个流派就是注释法学派。通过对罗马法的注释,传播法学知识、灌输法律理念,对西方法制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历史贡献。今天我们进行包括诉讼法学在内的法学教育,尤其是本科教育,应当坚持这个传统,提高人才培养的有效性。
当然,言讲诉讼法学的教学内容与法典同质同构、以注释法典条文为主,绝不意味着我们的教科书和课堂教学就是简单的法条释义。理论的铺垫、理性的解剖、理智的批评、理想的建议,在诉讼法学教学中是随时都存在的。比较而言,本科教育着重解决“是什么”的问题;研究生教育则以“为什么”或“应该怎么样”为主。笔者认为,可以把我国现行以法典为基础、结合理论论述的诉讼法学教学内容分解为四大组成部分,它们分别是:
1.基础理论
该部分主要讲解这门学科的基本概念、历史沿革、若干诉讼原理和诉讼理念等。[5]台湾学者的教科书也有这部分内容,尽管有人阐述得多,有人介绍得少。[6]???
2.基本原则
这部分基本都是把相应法典中的基本原则加以详细介绍。稍微复杂一点的会增加外国法律中的基本原则和学理上主张但立法尚未采纳的一些基本原则。从法的要素角度看,法律原则是与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并列的组成部分。从法的适用角度分析,法律原则有助于准确理解法律、正确运用法律,以及可以弥补具体规则之漏洞。因此,这部分的学习其实非常重要,但常被学生所忽视。
3.诉讼制度
诉讼法学对诉讼制度的介绍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三大诉讼法共同的、内容基本一致的诉讼制度,往往称之为“基本制度”,例如回避、合议、两审终审、公开审判、陪审等;另一类是某诉讼法独有的,或者其制度安排有特色的诉讼制度,例如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制度,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制度等。诉讼制度作为比较集中的规则安排,对于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是学习的一个重点内容。
关键词:通识教育视野;刑事诉讼法;教学模式;创新与探索
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础要素就是高质量的法律人才的培养,而人才培养的首要环节就是教学理念的创新[1]。通识教育作为一种教育理念近年来逐渐被我国大陆教育界所接受和认同,并在部分高校开始实践。它是对狭窄的专业教育思想的反正,是对教育本质认识的深化,是当前我国文化素质教育的深入和落实[2]。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进步,新的教学手段、教学方法不断涌现,更要求每一个教师不断学习、与时俱进,提高自身的教学能力和学识素养。通识教育理念具体运用到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必须结合我国现实社会对于法学专业人才的要求。法学的各门学科尤其自身的特点,不能一概而论,使用同样的教学理念和教学风格,某种教学的方式、方法、手段,对某一门具体的学科或许是适用的,能够起到较好的效果,但是并不一定能够适合其它的科目的教学。同样的教学方式在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课程的教学中可能具有截然不同的效果。《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非常实用的法学专业的法律实务应用课程,对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都有较高的要求。在教学手段多元化、教学工具电子化、教学信息爆炸化的时代,我们应该不断探索与创新《刑事诉讼法》教学模式,创造性的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手段,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3]。以《刑事诉讼法学》为例,探索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新思路,不断改革创新传统的教学模式,具有重要的实际应用价值。
1 注重情感激励,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通识教育的教学理念的核心和关键在于培养健康的社会人。社会人的基本特征是必须具备一定的团队意识和人际交往能力,以便于形成工作团队的良性互动和工作对象的良好沟通。美国著名教育家、心理学家布鲁姆指出,认识前提的能力,情感领域前提的特征和教学过程中的质量是决定教学效果的三大变量。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的情感只有与学生的情感产生共鸣,达到交融时,才能变成激发学生的创新能力。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是课堂教学中最主要的人际互动,课堂教学的各项任务也是主要通过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来完成的[4]。情感激励能够营造和谐的课堂气氛,使学生产生强烈的求知欲望,为课堂教学的良性发展搭建了一个可利用的平台[5],也会为社会人的人格的形成打下良好的基础。
2 强化案例教学,锻炼学生分析能力
社会人的培养目标决定了高校教学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将课堂教学内容与社会时事热点紧密结合起来。理论的学习必须服务于现实问题的解决。近年来,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新型的教学法已经在诸多学科中被使用,尤其是以解决社会实际案例的法学专业教学中,案例分析教学法更是被广泛的应用。刑事诉讼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自然离不开案例教学方式的使用。教师可以通过启发式的提问,引导学生更深层次的思考,形成程序正义的价值理念[6],培养学生成为务实的社会人。专业教师在选择案例时要注意,程序性材料尽量丰富、详细,借助于多媒体工具的使用,这样使得学生能够更加完整把握案件的来龙去脉同时,选择案例时要注意选材的新颖性并兼顾公序良俗,为培养健康的社会人提前铺垫。
3 鼓励亲身参与,提高学生动手能力
通识教育理念的价值在于,将封闭的大学课堂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在理论与实践的融合过程中,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和动手能力。在学习完全部刑事诉讼法学知识以后,可以通过模拟法庭的教学方法检验教学效果。模拟法庭主要是对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开庭审理阶段进行模拟实践。由学生分别扮演刑事案件的各方参与人,尤其是庭审法官、辩护人和诉讼人,通过对抗式庭审增强学生的使命感和责任心。如果条件具备,可以邀请专业的律师、检察官或者法官进行点评,使模拟法庭更加接近现实审判[7]。通过使用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可以改变理论脱离实际的弊端,使得法学教育传授知识与发展能力的双重作用得到高度统一,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刑事诉讼法的学习热情。
4 精心组织旁听,增强学生实践能力
通识教育理念将社会人的培养融入到专业教学过程中,将理论知识的学习和社会实践创新结合起来,旨在培养积极参与社会生活、有责任感、全面发展的社会人和国家公民。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是通识教育理念的必然要求。《刑事诉讼法学》总则部分的学习尚且可以通过单纯的课堂教学来完成,但是到了分论部分的程序阶段,则必须紧密结合刑事司法实践,尤其是审判实践。侦查、审查阶段一般无法进行观摩,但是法庭庭审的过程无疑是最好的学习机会。在学习一审普通程序期间安排庭审观摩将更好的增强教学效果,使得枯燥的课本程序描述成为直接的感官体验,更加深学生对于庭审基本流程的理解和记忆。在书本理论和现实案例的融会贯通中,知识的掌握更能得心应手。
5 改善教学手段,强化学生接受能力
现阶段,法学教学过程中多媒体工具的使用已经是一种必然的趋势。随着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发展阶段,通识教育所提倡的培养具有宽阔的知识背景和全面素质人才的理念逐渐被接受,运用丰富的现代教育技术和教育手段已经成为通识教育的必然选择。我们需要做的不是要不要使用,而是如何结合学科自身的特点,更好的利用,使其效用发挥到最大。对于多媒体教学,我们不能只看到其优点,而看不到其自身存在的局限性和不足。任何教学手段的使用都必须有明确的目的性,多媒体教学也不例外。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多媒体教学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师生之间情感交流的机会,不利于对学生进行人格教育。教师课后需要花费很多精力去制作课件,势必影响教师对教材、教法的研究。
6 结语
教育的本质问题就是培养什么样的人的问题,多年来我们在教育学著作中都是这样表述的:“教育是培养人的活动。……教育作为人类社会特有的活动,其最本质的特点就是对人的培养,通过培养人来为社会服务。” [8]在法学理论中,刑事诉讼法被称为是“应用宪法”、“宪法的施行法”,以实现国家刑罚权为使命,担当着守护公民基本人权的重任。对刑事诉讼法教学模式进行改革,应综合应用上述方法手段,让学生在书本学习与社会实践的融会贯通中真正的掌握专业知识,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参考文献
1 夏红.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现代化[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
2 黄明东,冯惠敏.通识教育: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新走向[J].高等教育研究,2003(7)
3 周德军.创新与探索:本科法学教育刑事诉讼法教学模式之改革[J].沧桑,2009(4)
4 周德军.情感激励在课堂教学中的运用[J].教学与管理,2009(11)
5 张剑,李明辉.课堂教学师生互动失真现象探析[J].教学与管理,2007(3)
6 程平.案例教学法在刑事诉讼法教学中的应用[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6)
相对来说,规范分析是一种比较传统的刑事诉讼研究方法。它是一种通过分析法律规范的文理解释和价值,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立法的背景及司法环境,分析法律规范的潜在或者显在的性质和效果。运用这种研究方法研究刑事诉讼法,有许多优点。一方面基于规范分析,可以通过分析某一法律规范能够适应社会的需求,从而推进我国立法的完善;另一方面,应用规范分析可以更好的为法律规范做出更正确的解释,从而指导我国的司法实践。再者,应用规范分析,能更好的对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的阐述。不过,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应用规范分析法研究我国刑事诉讼法,仍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基于规范分析来理解和解释刑事诉讼法,容易与司法实践之间脱节。这是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解释往往不够严格,并且主要采用抽象静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缺乏典型案例的参照和理解。而刑事诉法研究人员系统的学习刑诉法学教材,较少接触司法实践等信息,其思维方式往往比较理想,不会联系实际。从而导致了研究人员与司法人员无法有效沟通。第二,规范分析不太重视来自宪法规范对刑事诉讼立法的约束力。刑事诉讼法研究人员往往很少从宪法角度分析具体刑事诉讼制度的具体刑事诉讼行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依据宪法受到了侵犯,是无法通过刑事诉讼领域得到救济的。不仅仅如此,如果当事人援引宪法的保障条例提出上述,法院也不会将其作为判决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因此,基于规范分析的刑事诉讼法研究在法律的范围内有效。
研究方法之实证研究
实证研究是一种近年兴起的刑事诉讼法研究方法。实证研究分析法,就是通过分析和观察经验事实来检验和建立各种理论的研究方法。也就是说,实证研究就是要通过尽可能多的方式和渠道,收集经验事实,然后对这些收集到的材料进行分析,推理以及深入研究。刑事诉讼法是一部具有很强操作性的法律规范,研究刑事诉讼法的最终目的,是指导我国刑事诉讼的实践,从而更好的改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因此,了解实践及经验事实,对于刑事诉讼法是十分重要的。这也说明了实证研究法对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过,根据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实证研究仍存在些许不足和局限。第一,由于实证研究方法是一种新兴的分析方法,对其的运用还处于起步阶段,刑诉法的相关研究人员没能很好地系统训练实证研究方法。由于训练不够充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研究人员在运用实证方法时,一些基本的分析方法样本的选择、SPSS等统计软件的使用、科学分析实证调研的采集的信息、验证实证调研的结果等方面,仍然存在些许不足。例如,有的研究人员虽然得到了“实证研究”报告,但是在报告中却根本不把研究资料的来源说明清楚,也不具体介绍自己采用的分析方法、依据及其研究过程,仅仅把自己的研究结论提出来放在报告中,因此,像这类的实证研究报告,其科学性有待考究。同时,有一些实证研究是基于一些试点项目调研成立的,项目的选择上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并且往往不具备可持续性,其在试点项目的调研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因此,这类实证研究得到的结论也不具备科学性,缺乏说服力。第二,严谨性不足的实证研究无法明显合理地支撑司法改革决策和立法。在我国,从事实证研究的研究人员主要存在两个团体,一是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学者,一是立法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二者的实证研究方法具有很大的不同点。立法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往往不会公开其实证研究的成果,因此,公众无法验证他们收集数据的程序是否公开合理,以及他们进行分析论证时是否具有严谨性;而学者进行的实证研究,往往更容易受主观因素的影响,故而也缺乏严谨性和创造性,从而导致某些司法革决策和立法显得依据不足。比如,在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了一、二审法院的审判期限,甚至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无限期地延长审判期限。但是,却没有向社会公开说明我国做出这样修改决定是依据什么样的实证研究成果做出的。
研究方法之总结
关键词:宪法刑事诉讼法关系体现
一、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概论
要研究宪法价值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和承载,就必须研究宪法与刑事诉讼法二者之间的关系。在传统法学理论看来,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个国家的其他法律都必须以该国的宪法为根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刑事诉讼法自然也不例外。
但是,随着理论的发展,人们开始在更深层次上认识宪法与刑事诉讼法二者之间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具有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功能,在具体实现过程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却常常处于冲突状态。惩罚犯罪带有强烈的国家强制的色彩,而相对于强大的国家刑事司法机关,弱小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更容易受到国家权力不当侵害的威胁。此时,宪法的价值就得以彰显。宪法确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以最高法的形式设置了在刑事诉讼中国家可以限制公民个人权利的底限,从而约束有关刑事诉讼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只有在这样的认识基础上,人们才可能对宪法与刑事诉讼法二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宪法价值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和承载有深入的认识。
二、宪法价值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和承载:域外经验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要了解宪法价值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和承载,不妨先从西方的和刑事诉讼法的发展经验来进行考察。
从西方国家的普遍经验来看,的精髓在于限制国家和政府的权力,保障个人的基本人权。它以宪法这一国家的最高权威形成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制度,并通过的政治运作而得以实现。的根本原则是限政和保权,其核心特征是对国家权力的法律限制,尤其是将国家和国家机关的行为和制度设置置于宪法的框架下运作,从而实现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在条件下限制政府权力,也就是要求政府表明如何行使权力,一种制度如何操作,才能体现正当性。而尊重和保护人类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应当是作为一个正当政府的最主要条件。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特别是刑事诉讼制度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涉及到犯罪控制与保障人权的平衡,因此与宪法联系更为紧密。西方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是“实施中的宪法”和“行动中的宪法”,可见刑事程序制度对于宪法的重要性。刑事诉讼程序规则更加紧密地触及到一个国家的政治组织。制度上改变,尤其是文明发生重大变动,对刑事裁判形式所产生的影响,要比对具体规定哪些行为是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以及如何惩罚这些行为的影响,更加迅速、更加深刻。
除了思想和学理层面外,西方国家和从制度层面上,从宪法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角度作了规定。各国宪法都重视刑事诉讼程序特别是刑事诉讼制度,相应地作了规定。据统计,世界上142部成文宪法对刑事程序中就有关于确认公民享有的权利和保障个人权利行使的规定。各国有88%的宪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如辩护、与证人对质等权利;80.4%的宪法涉及到公民私生活,特别是对住宅以及个人生命保护问题;66.9%的宪法规定了人身自由和人身保障权。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7条规定,“除非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不得控告和拘留任何人。”1791年法国宪法对此予以确认。在德国,根据基本法第1条至第20条,在刑事诉讼中确立了法治国家程序原则,即程序法定原则。《日本国宪法》第31条规定:“任何人,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剥夺其生命、自由或者科处其他刑罚。”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具体表现为正当程序原则。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4条规定,“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这些规定,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1982年宪法的体现
就我国而言,从历史上来看,1979年刑事诉讼法存在一些缺憾,其重要原因在于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不完善。1996年刑事诉讼法有了很大进步,充分体现了1982年宪法的精神。概括来看,如(1)宪法关于我国国家性质和指导思想的规定,关于我国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的规定等,是刑事诉讼法的性质、目的、宗旨、任务和基本原则的直接依据;(2)宪法关于我国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靠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的规定,也是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工作路线;(3)宪法关于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和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的决定,是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或者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权限和程序依据;(4)宪法关于陪审制度、公开审判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都是刑事诉讼的原则和制度;(5)宪法关于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如公民对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权提出控告,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申诉,以及对公民的这种控告和申诉,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的规定等,是刑事诉讼法中诉讼参与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根据等。
此外,刑事诉讼法的一些条文还直接反映了宪法的规定。如根据宪法第3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把在刑事诉讼中行使着国家权力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机关互相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在刑事诉讼法中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刑事诉讼法第7条)。根据宪法第1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赋予参与刑事诉讼并行使着控诉权的检察机关监督整个刑事诉讼的权力,并确立了“检察监督”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8条)。宪法第126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5条中。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1996年刑事诉讼法与1979年刑事诉讼法相比,在承载和体现宪法价值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刑事诉讼法对宪法价值的体现仍略显单薄。这主要体现在:保障人权的价值和意义认识仍然不够,保障人权仍然是建立在打击犯罪的基础上;对刑事程序法治的规定偏少,缺乏以法治观念为基础的控辩平衡等。
关键词:宪法刑事诉讼法关系体现
一、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概论
要研究宪法价值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和承载,就必须研究宪法与刑事诉讼法二者之间的关系。在传统法学理论看来,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个国家的其他法律都必须以该国的宪法为根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刑事诉讼法自然也不例外。
但是,随着理论的发展,人们开始在更深层次上认识宪法与刑事诉讼法二者之间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具有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功能,在具体实现过程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却常常处于冲突状态。惩罚犯罪带有强烈的国家强制的色彩,而相对于强大的国家刑事司法机关,弱小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更容易受到国家权力不当侵害的威胁。此时,宪法的价值就得以彰显。宪法确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以最高法的形式设置了在刑事诉讼中国家可以限制公民个人权利的底限,从而约束有关刑事诉讼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只有在这样的认识基础上,人们才可能对宪法与刑事诉讼法二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宪法价值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和承载有深入的认识。
二、宪法价值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和承载:域外经验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要了解宪法价值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和承载,不妨先从西方的和刑事诉讼法的发展经验来进行考察。
从西方国家的普遍经验来看,的精髓在于限制国家和政府的权力,保障个人的基本人权。它以宪法这一国家的最高权威形成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制度,并通过的政治运作而得以实现。的根本原则是限政和保权,其核心特征是对国家权力的法律限制,尤其是将国家和国家机关的行为和制度设置置于宪法的框架下运作,从而实现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在条件下限制政府权力,也就是要求政府表明如何行使权力,一种制度如何操作,才能体现正当性。而尊重和保护人类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应当是作为一个正当政府的最主要条件。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特别是刑事诉讼制度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涉及到犯罪控制与保障人权的平衡,因此与宪法联系更为紧密。西方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是“实施中的宪法”和“行动中的宪法”,可见刑事程序制度对于宪法的重要性。刑事诉讼程序规则更加紧密地触及到一个国家的政治组织。制度上改变,尤其是文明发生重大变动,对刑事裁判形式所产生的影响,要比对具体规定哪些行为是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以及如何惩罚这些行为的影响,更加迅速、更加深刻。
除了思想和学理层面外,西方国家和从制度层面上,从宪法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角度作了规定。各国宪法都重视刑事诉讼程序特别是刑事诉讼制度,相应地作了规定。据统计,世界上142部成文宪法对刑事程序中就有关于确认公民享有的权利和保障个人权利行使的规定。各国有88%的宪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如辩护、与证人对质等权利;80.4%的宪法涉及到公民私生活,特别是对住宅以及个人生命保护问题;66.9%的宪法规定了人身自由和人身保障权。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7条规定,“除非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不得控告和拘留任何人。”1791年法国宪法对此予以确认。在德国,根据基本法第1条至第20条,在刑事诉讼中确立了法治国家程序原则,即程序法定原则。《日本国宪法》第31条规定:“任何人,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剥夺其生命、自由或者科处其他刑罚。”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具体表现为正当程序原则。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4条规定,“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这些规定,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1982年宪法的体现
就我国而言,从历史上来看,1979年刑事诉讼法存在一些缺憾,其重要原因在于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不完善。1996年刑事诉讼法有了很大进步,充分体现了1982年宪法的精神。概括来看,如(1)宪法关于我国国家性质和指导思想的规定,关于我国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的规定等,是刑事诉讼法的性质、目的、宗旨、任务和基本原则的直接依据;(2)宪法关于我国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靠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的规定,也是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工作路线;(3)宪法关于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和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的决定,是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或者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权限和程序依据;(4)宪法关于陪审制度、公开审判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都是刑事诉讼的原则和制度;(5)宪法关于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如公民对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权提出控告,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申诉,以及对公民的这种控告和申诉,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的规定等,是刑事诉讼法中诉讼参与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根据等。
此外,刑事诉讼法的一些条文还直接反映了宪法的规定。如根据宪法第3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把在刑事诉讼中行使着国家权力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机关互相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在刑事诉讼法中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刑事诉讼法第7条)。根据宪法第1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赋予参与刑事诉讼并行使着控诉权的检察机关监督整个刑事诉讼的权力,并确立了“检察监督”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8条)。宪法第126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5条中。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1996年刑事诉讼法与1979年刑事诉讼法相比,在承载和体现宪法价值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刑事诉讼法对宪法价值的体现仍略显单薄。这主要体现在:保障人权的价值和意义认识仍然不够,保障人权仍然是建立在打击犯罪的基础上;对刑事程序法治的规定偏少,缺乏以法治观念为基础的控辩平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