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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个人所得税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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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个人所得税

第1篇:奖金个人所得税范文

关键词:税收 优惠 个人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

由于市场经济不断的规范和法治化的完善,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在不断提高,纳税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进行科学、合法的纳税筹划来谋求企业规范和长久的健康发展。由此可见,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市场经济竞争和发展的必经之路。

一、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纳税筹划的政策依据

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作为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纳税筹划的政策依据。从2005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个人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进行了整调,纳税人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以下简称年终奖)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并缴纳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年终奖必须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该计税办法只允许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采用一次。

二、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的筹划方法和思路

2011年9月1日起,新《个人所得税法》在我国全面实施,工资、薪金所得执行七级累进超额税率。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的筹划方法和思路如下:

(一)纳税筹划方法

筹划方法具体有以下两种情况:

先将员工当月内获得的年终奖,按12个月平均划分,计算出所得的商数来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如果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大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获得的年终奖×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小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获得的年终奖?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纳税筹划思路

对企业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成不变,生搬硬套。目前,有关年终奖的筹划方法所得出的各项论断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的情况,但纳税筹划总的筹划原则是:在月收入适用税率小于年终奖金适用税率条件下,只要能不使年终奖金的适用税率调高一个档次,就应尽量将各种奖金都放入年终奖金一起发放。但如果月收入适用税率本身就已经小于年终奖金适用税率,可以将奖金调换成工资收入。因此,月收入适用税率与年终奖金的适用税率相等其主要的临界点及敏感区间是进行纳税筹划的关键点,灵活运用临界点及敏感区间对企业纳税筹划起到很大的帮助。

三、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纳税筹划的案例分析

以M企业员工李某为例:2015年12月M企业给员工李某一次性发放年终奖金20000元,李某当月工资薪金为5500元,请对李某全年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纳税筹划。

(一)筹划前的正常计税情况

对员工李某年终奖案例进行分析:李某在2015年12月工资5500元,同时领到2015年的年终奖20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则其当月所需缴纳的个人工资所得税为:

(二)利用临界点和敏感区间进行纳税筹划后的计税情况

案例同上,以下是结合表1.进行的纳税筹划,分析在纳税筹划下李某2015年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对比分析后的结论

通过以上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在纳税筹划前2015年李某在公司全年要上缴的个人所得税为3035元,而纳税筹划后的个人所得税为1880.04元,两者相比较纳税筹划减少纳税:3035?1880.04=1154.96元。在本案例中,根据表1可知,李某年终奖的临界点是18000元,敏感区间落在 [0,18000]和(18000,54000]之间。如果不进行纳税筹划,则李某按照全年一次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来算,则其应按照税率10%,年终奖应缴个人所得税为1895元(即20000×10%?105)。但是在调整年终奖金分配之后,对其进行纳税筹划,避开了敏感区,则其应缴年终奖金个人所得税实际为540元(即18000*3%),两种情况相比较可知,利用临界点和敏感区间对于企业年终奖的个税缴纳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做好员工年终奖的纳税筹划,对全年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会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对企业员工的积极性是一个较大的鼓励。

四、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纳税筹划的建议

(一)合理筹划年终奖数额

为了减轻税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合理分配月工资和年终奖,目的在于降低员工月工资和年终奖适用税率。因此,对于企业年终奖和月工资的分配,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发放:若年终奖适用税率小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时,在年终奖的适用税率档次不提升的前提下,应尽量将收入放到年终奖中。若年终奖适用税率大于月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时,则尽可能将年终奖金分摊到月工资中。根据这种调整,按照现行的企业薪酬管理体系,结合国家规定的工资和年终奖金最优分配表,本文总结了员工李某的工资和年终奖分配方案:月工资调整为5666.7元,年终奖调整为18000元对李某更为有利,达到少交税的目的,以减轻员工负担。

(二)多发少得避开缩水区

为了让员工真正享受到在奖金上得到的实处,企业发放年终奖时应对缩水期间进行综合考量,尽量避开多发少得的“缩水区”。根据表1可以看出,目前纳税筹划的“缩水区”可以分为:(18001,19283.33]元;(54001,60187.50]元;(108001,114600]元;(420001,447500]元;(660001,706538.46]元;(960001,1120000]元这6个区间。例如:在本文案例中,李某月工资5500元,年终奖为20000元,适用税率为10%,年终奖应缴个人所得税为3035元。而经过纳税筹划调整后李某年终奖为18 000元,适用税率为3%,年终奖应缴个人所得税为1880.04元。由此可见,多发2000元奖金,个人所得税却多缴1154.96元,税后实际收入反而减少1155.36元。所以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关键在于临界点附近有多发不如少发的现象,即为了提高员工的实际收入水平,建议公司在发放年终奖时应尽量避开(18000,54000]这个区间。

(三)合理计算预支金额

利用合理的预支金额来作为辅助方法,换句话说就是在利用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下,不违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员工可以提前预支自己的工资薪金。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对年终奖金的合理利用和纳税筹划的布局,用来避免出现高奖金、低收入的情况出现。因此,企业在进行年终奖纳税筹划时,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合理的支付奖金金额:一是企业要按月均衡发放,企业应全面预算员工收入合理预计全年所得,尤其是合理测定年终发放数额与按月发放数额,尽量降低年终奖金适用的税率。与此同时,每月发放金额均匀分摊,这样就能在一定范围内到达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二是企业可以适当将部分奖金转为福利以及费用等。当收入处于税率临界点附近时,将部分收入变成员工福利或者员工报销费用等,适当减少当月现金收入,从而将其降到适用的较低税率,达到降低个人在工资和年终奖方面的税负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张亮.企业集团如何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J].企业研究,2012(14)

[2]方虹;王艳;李志立.基于因素分析的高校科研有效税务筹划研究[N].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2)

第2篇:奖金个人所得税范文

一、存在税收筹划的政策因素

首先是“三险二金”的合理运用。三险二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税法允许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1]。根据(财税[2006]10号)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其次,合理年终一次性奖计税方法,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个人取得年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扣税方法不同,给个人所得税缴纳带来筹划的空间。

二、税收筹划的模型

个人所得税筹划模型用于在年工资总额Z不变的情况下,通过调整各种发放形式的比例,来达到节省个人所得税A目的。如果只考虑按月发放工资、一次性年终奖两种发放形式,则能够得到如下模型:

目标函数:T=12*T1+T2(1式)

其中,T1=X*r1-a1,T2=Y*r2-a2

(2式)

约束条件:Z=12*X+Y(3式)

其中:T为每年个人所得税总额,Z[2]表示年应纳税所得额,T1为每月工资应纳税所得额X的个人所得税,r1为应纳税所得额X的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a1为对应的速算扣除数;T2为一次性年终奖Y的个人所得税,r2为Y/12的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a2为对应的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筹划就是在年收入固定Z的约束条件下求的最小值T。

将(3式)带入(2式),替换月收入X,再将(2式)带入(1式)得到下列方程:

T=Z*r1+Y*(r2-r1)-(12*a1+a2)(4式)

其中:Z,a1,a2为常数

年终奖Y占年收入Z的份额大小影响年应纳所得税总额大小,年终奖占比过大,年终奖税率就过高,月应纳税所得额过低,月收入税率过低,月收入低税率优惠没有完全享受;年终奖占比过低,年终奖税率就过低,月应纳税所得额过高,月收入税率过高,年终奖低税率优惠没有完全享受。

对(4式)求最小值,dT/dy= r2- r1=0,则r2=r1,对应速算扣除数为a1=a2

则Tmin=Z*r1-13*a1

每月工资薪金税率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税率相同,年缴纳个税总额最小。

三、以某地为例筹划

2012年某地月社会平均工资是2431元,其缴纳三险二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基数为3倍的社会平均工资,相关缴费比率如下表所示:

则T1=(X-1968.3+291.6-3500)*r1-a1,T2 =Y* r2-a2

(见表2)

四、结论

(一)当年收入预计年收入超过12倍最低档每月工资上限,应当采用每月工资收入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模式。

(二)为了达到工资薪金年纳税额最小,必须使得每月工资薪金税率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税率相同。

(三)当税率超过临界值时,可采用公益性捐赠得可以税前扣除项目降低应纳税所得税,进而达到降低税率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第3篇:奖金个人所得税范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工资

一、纳税筹划与个人所得税

所谓税收筹划指的是纳税人在遵守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筹划,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获取税收利益。税收筹划的内涵,实际上就是纳税人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通过对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的事前安排,实现减轻纳税义务目的的行为。个人所得税是指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该税的主要特点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使其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收入所得划分为11类,实行分类征收;对纳税人不同所得项目,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税率形式;采用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

二、个人所得税筹划在工资收入方面应用的几种主要方法

1.合理分拆收入所得,均衡工资奖金发放

我国税法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有如下两个方面的规定:(1)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同时,由于个人所得税适用累进税率,而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速算扣除数只允许扣除一次,实际上相当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只有十二分之一适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其他部分都适用全额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会出现税率临界点税负剧增的现象必然反映到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计算上。从而使纳税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高于超过税率临界点时奖金数额,此时纳税人选择较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反而会有更高的税后收入。

2.灵活转换工薪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性质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我国个人工薪所得实行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实行20%的比例税率,但对劳务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可以加成征收,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相当于实行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对比这两种税率规定,可以发现相同数额的工薪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不同,这时个税所承担的税负也就不同。因此,纳税人可以通过这种关系的处理来安排所得性质,使所获收入被定位于最有利的税收位置。

3.合理增加税收减免额

对于个人所得税来说,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都是可以在收入中抵免的。所以,如果企业合理增加员工每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就可以起到降低适用税率、节约税收支出的作用。例如,按照公积金有关文件规定,职工个人与其所在单位,应该依据员工月工资总额的同一比例,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每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乘以个人缴存率,单位每月缴存额等于该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存率,两笔资金全部存入个人账户,归职工个人所有。由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可从工资总额中作税前扣除,免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尽可能高的标准缴付“三费一金”,从而增加纳税人的税收减免额,进而减少应纳税额。

4.灵活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个人所得税税法,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或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纳税人应合理地安排捐赠事宜,最大程度地享受税收扣除。该政策实际上就是给予纳税人将自己对外捐赠的一部分改为由税收来负担。该条款的立法宗旨很明确,就是要引导纳税人的捐赠方向,将其引入公益、救济性质,从而为社会和国家减轻负担。对于个人来说,则可以通过公益、救济性捐赠将一部分收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而达到抵免一部分税收的目的。

三、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案例分析――以工薪所得筹划为例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将个人的十一项所得作为课税对象,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等。这些项目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适用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这就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潜在的空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在个税上对工薪所得按月征收,并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对于员工年底一次性取得的全年奖金、绩效工资,也规定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这种情况下,月收入的不均衡会使得在年所得相同的情况下,由于某些月份的工薪收入由于适用较高税率而使得员工整体上税负增加。

根据税收筹划的原理,针对这种情况原则上我们可以采用均衡分摊收入的方法来减轻这部分纳税人的税负。举个例子:罗某是一家公司的销售代表,每月工资4000元。年初,按照公司的奖金制度,罗某根据上年的销售业绩估算今年可能得到25000元奖金。请问如果罗某全年能够获得奖金25000元,罗某该如何为自己的收入进行筹划以降低税负?根据题意,我们有以下几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如果公司在年终一次性发放这笔奖金,按规定工资部分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4000-2000)×10%-2]×12=2100(元);奖金部分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25000×15%-125=3625(元),总体上罗某全年应纳个税为5725元(2100+3625)。方案二:如果公司分两个月两次发放这笔奖金,按规定罗某未取得奖金月份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4000-2000)×10%-25]×(12-2)=1750(元);取得奖金月份应纳的个税税额=[(4000+25000/2-2000)×20%-375]×2=5050(元),综上罗某全年收入应缴纳的个税为6800元(1750+5050)。方案三:如果这笔奖金分为四个月四次发放,则未取得奖

金月份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4000-2000)×10-25]%× (12-4)=1400(元);取得奖金月份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4000+25000/4-2000)×20%-375]×4=5100(元),罗某全年共需缴纳为6500元(1400+5100)。显然,除一次性发放全年奖金外,同量的奖金随着发放次数的增加,罗某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会逐渐减少。因此,罗某应要求公司在年终时一次性发放其全年奖金,如果公司从其他方面考虑,无法满足罗某的要求,则罗某应与公司商议,尽量分月多次发放奖金。

因此,我们公司在发放工资奖金时应当为员工进行筹划,特别是当涉及的员工奖金数额较大时,如果采用年终一次发放法,就可能降低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增加员工的个人收益,为他们带来实惠。根据测算,对应于某个特定的预计全年总收入,有些“均衡月工资、年终奖金”最优发放方法为一个特定的数额,有些“均衡月工资、年终奖金”最优发放方法为一个特定的数额区间。相应地,我们把这两种最优发放方法定义为“最优发放额”、“最优发放区间”,具体总结如下表。

备注:“*”表示最优发放额,“**”表示最优发放区间,表格中区间的中括号“[]”表示包含边界数值,括号“()”

表示不包含边界数值。

综合上面的实例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国家税务总局对于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具有多个方面的特点,个人所得税有很多细节的东西值得我们关注研究。例如上面的实例所讲的同样的年所得,因为工资发放的次数、时间、名目等的不同,所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会有所不同。所以,可以发现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对于个人工资收入具有很大的影响作用。

四、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对个人工资收入的影响作用

通过上述实例分析,可以发现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可以为员工个人达到充分的节税作用。正确认识个人所得税筹划对工资收入的影响作用对于员工个人的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以及我国税收经济的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

1.适当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可以有助于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征管法的不断完善客观上使得纳税人靠钻税法的漏洞和偷逃税款等手段减少税负的不正当途径被堵塞,税务相关行政和执法部门对社会上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严厉处罚也会促进纳税人逐渐认识到纳税筹划的重要性,从一定意义上讲,纳税筹划在给纳税人带来实惠和好处的同时也会促进纳税人为节约税收而不断了解学习税收相关法规的过程,这个过程从客观上来讲增强和提高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2.纳税筹划有助于促使个人理财水平的提高

当今社会当中,每个人的收入来源都有很多方面,不同的收入适合缴纳不同的税收和应用不同的税法条款,所以正确的纳税筹划有助于提高和促进个人理财水平的提高。纳税筹划是一种高智商的增值活动,为进行纳税筹划而起用高素质、高水平人才必然为社会经营管理更上一层楼。纳税筹划会促进员工个人最大限度地为节约税款而对财务工资制度、会计准则以及现行税法进行深入了解,从而从客观上提高员工个人的理财水平。

3.正确合法的纳税筹划方案有助于纳税人节约税收

目前,我国很多人员机构都是将纳税筹划的目的仅定位在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层面,因而一部分纳税人的心理是只要能少交税款,怎样做都行。其结果只会导致很多纳税筹划案例属于暗箱操作,其技能并不高明,其实质是偷漏逃税,因而经不起推敲和稽查。所以,通过正确合法的纳税筹划方案选择可以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或者减少本期现金的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使纳税人一方面可以减少本该缴纳的税收,另一方面也可以不缴不该缴纳的税收,使个人最大限度地节约税收。

参考文献:

[1]黄凰、田靖宇.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09(1).

[2]黄菊.浅谈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经济研究,2009(7).

第4篇:奖金个人所得税范文

【关键词】 高校; 个人所得税; 税收筹划

引 言

国税发2009年8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要求“规范高等院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地要大力推进高校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加强高校教师除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和兼职、来访讲学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高校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必定要考虑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综合运用各类税收政策,通过税收筹划,合理避税。

但是高校个人所得税管理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首先取得收入主体多元化,有院士、长江学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普通教职工、临时工、学生等;其次收入来源多元化,有工资薪金、年终集中发放的课酬、科研酬金、加班费、人才引进安家费、购房补贴、探亲费、差旅补助、退休教师返聘工资、各类国家省部级奖励、学校奖励、科技成果转让收入、监考费、评审费、编辑费等。因此高校如何进行税收筹划有一定的难度,有必要对其进行探讨。

一、按照人员类型进行税收筹划

高校取得收入的人员,主要有五大类:第一类是享受特殊政策的人员,例如院士、长江学者等;第二类是返聘的离退休职工;第三类是临时聘用人员;第四类是学生及校外人员;第五类是高校在编人员。对不同类型人员,应当适用不同的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一)享受特殊政策的人员

根据财税[2008]7号“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中国科学院及中国工程院院士,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返聘的离退休职工

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临时聘用人员

此类型人员,高校应与其签订临时聘用劳动合同,合同期间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学生及校外人员

这类人员收入主要来源于助研、咨询、讲学、审稿、翻译、技术服务、演出等等,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高校在编人员

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高校个人所得来源多元化,应利用分散于各税制或规定中的优惠政策进行筹划,具体如下:

(一)政策范围内“三险一金”可以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俗称“三险”)的个税征收政策,即: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通知中还提到了住房公积金的征税幅度为12%以内:“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独生子女补贴等可以免税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第0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四)每月100元政策特殊津贴可以免税

根据中发[1991]10号“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每人每月100元,免征工资调节税(即个人所得税)”和中发[2001]10号“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每人一次性发给政府特殊津贴10 000元,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一次性补偿收入免税政策

根据财税[2001]157号“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科技成果转化免税政策

国税发〔1999〕125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奖励。”

(七)住房补贴免税政策

2009年11月,国家对于享受住房补贴的个税问题规定:对职工因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或虽已享受国家福利分房但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单位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一次性或按月计入职工个人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用账户的住房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通过合理分配每月工资与年终奖进行税收筹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根据此项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从最低税率开始计算,最高税率按照其除以12后的商数确定。将全年收入分配一部分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例如:某人年薪120 000元(已扣除“三险一金”)

方案一:每月平均发放,那每月工资10 000元,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

[(10 000-3 500)×20%-555]×12=8 940

方案二:每月工资发放8 000元,年终分配24 000元,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

[(8 000-3 500)×10%-105]×12+(24 000×10%-105)=6 435

方案三:每月工资发放5 000元,年终分配60 000元,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

[(5 000-3 500)×3%]×12+(60 000×20%-555)=11 985

方案二计算的个人所得税最少。由此可以看出,每月工资和年终奖的分配直接关系着全年个人所得税的多少。如何合理分配每月工资与年终奖,笔者进行了如下测算:

第一,年薪(X)(扣除“三险一金”,下同)小于等于60 000元

方案一:平均分配到12个月,最高税率为3%

方案二:年终奖在18 000元以内,剩余部分平均分配到12个月,年终奖和每月工资最高税率均为3%。

方案一和方案二的个人所得税计算结果一样。

第二,年薪(X)大于60 000元小于等于96 000元

如果平均分配到12个月,最高税率为10%。

如果每月工资最高税率控制在3%,即每月5 000元,剩余部分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全年一次性奖金不超过18 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也为3%。这样整体税率就下降了。

第三,年薪(X)大于96 000元小于等于150 000元

如果平均分配到12个月,最高税率为20%。

如果将每月工资最高税率控制在10%,即每月8 000元,剩余部分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最高税率为3%或者10%,整体税率明显低于20%。

但是如果年薪刚刚超过96 000元,每月8 000元,那全年一次性奖金只能分很少一部分,也不利于避税。对于此部分,每月工资5 000元比较合适。如何确定每月工资为5 000元还是8 000元,具体计算见下:

假设年薪为X万元(96 000

(1)如果每月工资5 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为X-60 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

全年工资应交个人所得税Y1:Y1=(5 000-3 500)×3%×12=540(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交个人所得税Y2:Y2=(X-60 000)×10%-105

(2)如果每月工资8 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为X-96 000元,适用税率3%

全年工资应交个人所得税Y1:

Y1=[(8 000-3 500)×10%-105]×12=4 140(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交个人所得税Y2:

Y2=(X-96 000)×3%

二者临界点为:

540+(X+600 000)×10%-105=4140+(X-96 000)×3%

计算得出X=97 500

即年薪如果在96 000元至97 500元之间,每月工资分配5 000元,剩余部分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年薪如果在97 500元至150 000元之间,每月工资分配8 000元,剩余部分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的全年个人所得税最低。

第四,年薪(X)大于150 000元小于等于462 000元

同理推导,年薪如果在150 000元至153 265元之间,每月工资分配8 000元,剩余部分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年薪在153 265元至462 000元之间,每月工资分配12 500元,剩余部分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的全年个人所得税最低。

第五,年薪(X)大于462 000元小于等于702 000元

同理推导,年薪如果在462 000元至466 568元之间,每月工资分配12 500元,剩余部分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年薪如果在466 568元至702 000元之间,每月工资分配38 500元,剩余部分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的全年个人所得税最低。

第六,年薪(X)大于702 000元小于等于1 002 000元

同理推导,年薪如果在702 000元至88 2000元之间,每月工资分配38 500元,剩余部分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年薪如果在882 000元至1 002 000元之间,每月工资分配58 500元,剩余部分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的全年个人所得税最低。

第七,年薪(X)大于1 002 000元

同理推导,年薪如果在1 002 000元至1337 000元之间,每月工资分配58 500元,剩余部分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年薪如果大于1 337 000元,每月工资分配83 500元,剩余部分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的全年个人所得税最低。

第八,每月工资与全年一次性奖金最优分配方案

详见表1。

四、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探讨

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解释:“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从内容上分析,劳动者如果与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取得的劳动报酬就是工资薪金所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取得的劳动报酬属于劳务报酬。

现在高校老师收入来源多元化,虽然和高校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但是部分收入,例如英语四六级考试、公务员考试、会计证考试等社会类考试的监考费和阅卷费,企业委托教师加工、测试费、制图费等等,这些收入高校老师利用业余时间取得,与本职工作没有直接关系,雇佣者可以选择其他人来完成,被雇佣者也有选择的权利,笔者认为这类性质的收入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但是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不能自由转换,二者是不同的概念,区别还是很明显的。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S].2011.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S].2005.

[3] 张新亚. 高校个税税收筹划[S].中国管理信息化2010(9):34-36.

[4] 喻志刚.个税起征点上调后工资、薪金所得税务筹划研究[J].财会通讯(理财版)2008(5):103-105.

第5篇:奖金个人所得税范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近几年来,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尤其是收入相对较高的中层以及中层以上干部,每年纳税数额都很高,与之相应,财政收入中来源于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随着这类关注的加深,该为哪些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缴多少,以及如何保证在守法缴税的同时维护好纳税人的自身利益等一系列问题便浮出水面。从维护公民切身利益、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的重视。尽管个人所得税的税前费用扣除金额即“起征点”将不断提高,但随着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的加强,使得人们面临的个人所得税压力将越来越重。于是,对于纳税人自身,个人所得税的策划也就显得更为迫切。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可以从以下几个思路展开。可以将工资发放量尽量安排在允许税前扣除额以下;提高职工的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可以采取推延或提前的方式,将各月的工资收入大致拉平;纳税人通过在尽可能长的时间内分期领取劳务报酬收入。

对于月薪与奖金发放的筹划,可以通过计算找出应规避的区域,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例如,对于年终奖为6000元的情况,那么6000÷12=500元,根据税法,此时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5%=300元,实发奖金为6000-300=5700元。假如年终奖提高到6012元,那么6012÷12=501,根据税法,此时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6012×10%-25=576.2元,实发奖金为6012-576.2=5435.8元。虽然年终奖增加了,但最后的实际收益反而下降了。这是因为年终奖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税率时,每个累进点都是一个 “节点”,年终奖在每个“节点”附近都会出现一个多发不如少发的区域,我们称之为发放奖金的无效区间。无效区间可以通过计算得到。第一个节点500元,即年终奖为500×12=6000元时,适用税率5%和速算扣除数0,年终奖超过6000元(附近),适用税率10%和速算扣除数25。保证员工税后收入与节点一致,设此时的年终奖为t,因此有:6000-6000×5%=t-(t×10%-25],解得t=6305.56。因此第一个无效区间为(6000 6305.56],同理可依次核算发放奖金的无效区间分别为:(6001,6305),(24001,25294)(60001,63437),(240001,254666)……因此,在发放奖金时,要尽量避免无效区间奖金的发放,达到节税的目的。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则可以利用相关的特殊规定进行纳税筹划。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按“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生产经营所得。其中,纳税人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根据此项规定,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将账面的固定资产对外出租或转让,其取得的收益不再按“财产租赁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而是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统一按“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但如果投资者将个人拥有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固定资产用于对外出租或转让,则对其取得的收益,应按“财产租赁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单独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投资者将可用于经营的财产投入企业(增资),或将其所有的财产从企业账面中抽出(减资),就可以改变其财产出租、转让收益的应税项目和适用税率,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由于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所以如果企业实现的生产、经营所得金额不同,则会产生不同的结果。通过计算可以说明一个问题:分开或合并计算的税负不同,纳税人可以根据预期所得实现情况,通过对两种方案的测算,选择一个较轻税负的方案,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同时还应当注意,国税函[2001]84号文件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投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纳税人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不可采取上述策略。

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的影响会越来越大,不管对员工个人还是企业来说,合理地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都是非常有利的,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预期应纳税所得,进行税收筹划,使得纳税人的利益得到最大化,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完善和普及,具有显著的实践意义。

总结: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也关系到每一个纳税人的利益,因此作为一名财务人员,有义务熟悉税收筹划的若干方法和技巧,采用合法的手段,最大限度地利用现行纳税条款中的规定,达到减少税收负担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朱宁: 浅析合理筹划年终奖个人所得税[J]. 南钢科技与管理,2008,(4)

[2]王永艳: 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技巧[J]. 商业文化(学术版),2009,(2)

第6篇:奖金个人所得税范文

关键词: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会计处理;纳税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2

一、事业单位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事业单位对于依法纳税工作不重视

事业单位对依法纳税工作不重视,这是在事业单位中长期存在的。主要原因是事业单位的性质是公共服务型的,它不以盈利为目的。同时事业单位的经费主要来自财政拨款。所以在事业单位中,涉税项目较少,对纳税知识的需求少。所以就造成了事业单位相关人员对财务税收知识了解不多的问题。在事业单位体制逐渐健全的今天,事业单位从事应纳税费的经济行为较为普遍。一般情况下,事业单位都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但是很多的事业单位存在侥幸心理,依法纳税的意识较为淡薄。

2.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较差

在事业单位中缺乏相应的税务意识,则进行税务筹划工作就较差。而且税务人员对此的工作部积极,这就使得发放奖金和各项福利的随意性增大。因为发放奖金和报酬而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就没有被考虑进去,这样就变相的加大了职工的个人税负,对单位的长久的发展不利。

3.个人所得税处理基础信息不完善

随着新的财经法规制度的实施,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就出现了问题。主要表现在与现行制度不相适应的问题,二者衔接的能力较差。同时因为财务管理体系的不完善,则会计基础工作难以发挥出应有的效果。这样就造成了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处理的基础信息不完善,使得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工作出现诸多的问题。

4.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核算和申报工作较差

目前,经过一定程度的改革,事业单位逐渐脱离了财政拨款的单一收入渠道。目前事业单位的收入渠道较多,这就给其个人所得税的核算难度较大。个人所得税不全面不真实的情况普遍存在。同时事业单位没有做好临时聘请人员的收入的代扣代缴,给国家税收带来了损失。同时在进行代扣缴义务时,没有进行全面的核实,申报仅仅限于工资层面,而对于公司发放的各种福利奖金则没有计算在内。甚至有些单位通过虚报差旅费等,以此来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5.事业单位个税核算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

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主要的工作是内部核算。对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等对外涉及税收的专业知识则学生的不多。这样直接影响到了个人所得税的处理,直接影响了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工作效率。所以事业单位个人税核算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的不高,给个人税核算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阻碍。

二、事业单位解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措施

1.强化依法纳税意识

强化依法纳税的意识,需要做好以下几点:其一,大量的对税法知识进行宣讲,使得依法纳税的意识深入人心。同时将此作为普法教育的基本内容,在事业单位内部,党员领导干部需要做好带头学习宣传的作用。这样永固增加依法纳税意识,来营造一个城市纳税的社会氛围。其二,最好纳税辅导工作,重点宣传个人所得税税法和房地产土地税征管条例。要求加强固定资产进行租赁的管理。收入需要纳入到部门预算中,然后统一的进行纳税。

2.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筹划工作

虽然事业单位的工作是按月发放的。但是津贴、补贴、奖金的发放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和不定性。集中和分次发放津贴等给职工带来的税负是不一样的。所以需要做好个人所得税的策划工作。这样才能够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以减少职工的税负,增加职工的收益,有助于提升职工的积极性。

3.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能够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同时可以强化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的核算工作。明确会计人员的相关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同时安装税法的相管要求对内部制度进行完善,特别是税务登记办理和个人所得税扣缴制度。这样才能够开展纳税评估,同时能够对纳税人进行监督。对纳税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照规定办理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4.强化个税核算基础工作,做好个税申报工作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支付个人所得的单位,同时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需要根据福利的发放情况。然后按照以下几个原则来确定扣缴义务人:当财政统发的,则财政部门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单位自行发放的,则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工资由财政统发、奖金等其他收入包括实物等福利性收入维持原渠道发放的,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部门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个税的申报上面,需要按照规范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且需要进行精确性的填写(一般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

5.提高个人所得税处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提升个人所得税处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事业单位处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工作不可缺少的。主要需要强化处理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务意识,通过培训,自修等多种途径形式实现。并健全完善的专业知识体系,不断的提升个人所得税处理工作的效率。同时单位在投入培训力度的同时,需要建立相应的指标对个人所得税处理人员进行考核,以促使个人所得税处理人员能够积极主动的去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

三、纳税工作中的会计处理方法

正常的处理好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纳税工作中的会计处理工作,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其一,合理的确定职工的津贴以及奖金的次数,以减轻职工的税务负担。虽然工作每个月都发放,但是对于津贴奖金类,发放次数少数额多与分多次分开发放的职工的税负不一样。虽然津贴以及奖金的发放次数越多,职工的税负越少,但是次数过多增加了财务人员的工作负担的同时,给单位的管理带来了极大困难,所以需要合理的选择发放次数。其二,正常的区分计算职工的劳务所得税,职工的各种劳务不加区分计税所承担的税费比分开计税差距很大。所以财务人员需要将其区分开来,保证职工的权利义务。其三,财务人员需要采取相应的方式提升自己的工作效率,认真地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同时利用计算机技术以提升工作的手段,增加财务工作的精确性与效率。

四、结语

正确做好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纳税工作中的会计处理工作,不仅仅能够促进单位的纳税人自觉的履行纳税的义务。同时能够使得职工的收益最大化。针对目前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纳税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需要结合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财务相关的有效措施,才能够促进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纳税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处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工作的时候,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选取适合的会计处理方法,才能够促进工作更好地进行。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J].中国工会财会,2012(08).

[2]张大芳.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思考[J].现代商业,2012(23).

第7篇:奖金个人所得税范文

关键词:纳税筹划;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

一、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概述

(一)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综述个人所得税是指针对个人收入即各项所得而对个人征收的税种。工资和薪金个人所得税是指因任职取得收入或者受聘取得收入,具体包括工资、薪金等,形式可为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其他。

(二)新税法对合理合法工资薪金所得税的界定合理合法的工资薪金系企业依据董事会、股东大会、薪酬委员会或其他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工资薪酬制度而实际发放给员工的薪酬。税务机关针对工资薪金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确认时,应该依据以下原则:①企业必须制定规范化的职工工资薪金制度;②企业实施的工资薪金制度必须符合行业及地区的平均化水平;③企业做出的相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能故意减少或逃避税款;④企业必须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才能发放工资,;⑤企业对于工资的调整必须有序进行,且一定时期内发放的工资必须相对稳定。综上,基于这几点来把握理解“合理合法的工资薪金”,第一,了解当地同行业工资平均水平和企业自身上年工资水平,制订合理合法的工资制度;第二,基于相对稳定的工资水平,调整工资基数必须有书面文件记录,如若企业实行绩效型工资,年末兑现奖金、津贴或者绩效时也要参考年初设定的绩效标准兑现,如若企业实施年薪制,应该依据制定好的年薪水平兑现,如若突破年薪,基于充分理由说明经管理层批准方可实施。第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减少或者逃避税款为目的来变化或调整工资制度。

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设计

税收筹划也称纳税筹划。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逐年增加,纳税人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减轻税负,最大化个人收入,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其积极影响逐渐显现并扩展开来。中国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宜重点关注以下各方面:

(一)基于优惠税收政策合理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个人所得税法》指出,企业和个人允许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提高缴纳社保、医保和住房公积金的基数,合理避免部分个人所得税。

(二)可以适当采用非货币方式支付劳动报酬,减少上的名义收入。我国政府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仅仅参照固定工资抵扣标准扣除,薪酬越高,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越多,而不会纳入个人的实际消费水准。企业可以将职工的支出作为费用报销,在维持工资总额的前提下降低名义收入。第一,鼓励职工将自身的部分供词薪酬,以费用的形式,凭原始凭证报销,此为降低个人所得税金额的合理办法,一举两得,只是务必强调相关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杜绝造假行为。第二,企业增加小长假(旅行、探亲等)差旅费(管理费用)津贴。也就是企业支付职工的(旅游)差旅费,同时减少等比例的职工薪酬。职工放假期间旅行所产生的花费,以公务出差的名义带回企业实报实销,企业财务根据职工报销差旅费的金额等比例降低薪酬。对企业而言,支出不变,对个人而言确确实实增加了收益降低了税收支出。第三,企业为职员提供上下班接送专车服务,在降低员工交通支出的同时又保障了职员上班不易受外界交通影响而迟到,且车辆的汽油、维修费均可以作为费用处理,并降低企业所得税。第四,加强加大职工培训力度。职工在岗位上工资要求为首,同时对自身职业的发展亦抱有希冀,企业开展职业化培训,使职工自身价值得以提升,工作效率得以增加,创造更多实际价值给企业。

(三)调整均衡每月薪资水平,降低工薪收入有大幅度增加的几率。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的固态特征是收入越多,边际税率就越高,个人所得税额就越多。第一,奖金津贴补贴按月均衡。奖金、津贴、补贴都属于工资的范畴,应该按工资所适用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然而企业按月份、按季度、半年或全年发放奖金的情况不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也不尽相同。如果奖金津贴补贴等所得均一次性发放,因为其数额巨大,适用税率很高。而此时,选用分摊分期派发奖金的方式,比如,企业把奖金细化,抽出部分按月发放,选择部分按季考核发放,最终留存部分年终发放,“拉开差距”。第二,实施年薪制工资。年薪制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按年计税、分月预缴”。此方法的计算公式可以归纳为: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也就是说,实施年薪制薪酬的个人所得税就是将其个人的实际收入总额按照全年12个月均衡分开计量,合法合理得避免高税率。尤其是个人获得的一次性数额巨大的加薪、分红或者奖金,由于其本身应该适用较高税率,那么在此时适用分摊筹划法合理规避高个税。

第8篇:奖金个人所得税范文

关键词:年薪;个人所得税;纳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1

一、现行企业高管年薪制的主要特点

目前较成型的企业高管年薪制模式主要有“年薪=基本年薪+奖励年薪”和“年薪=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奖励年薪”两种。

一方面,“基本年薪+奖励年薪”的优点是便于实施,且不会造成企业职工和管理层之间薪金差距过大的问题,但这种方案最终没能通过市场来配置人力资源,走的仍是“工资按级别,奖金看效益”的老路,没有实质性创新;另一方面,“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奖励年薪”模式,在奖励年薪中引入了期权收益方式,符合国际通行的职业经理人模式。

二、新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的特点

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按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年终奖仍按国税总局于2005年出台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办法(国税发[2005]9号)执行,也就是将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现行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法的特点有:

1.月工薪收入的均衡性影响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总额。在全年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月工薪收入保持均衡,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最少。只要每个月的应纳税所得都在同一个级差范围内变动,也就是每个月的最高税率都相等,全年应交的税金最少。如果有月份的应纳税所得低于或高于这一范围,都会增加全年应交的税金。

2.年终奖税收政策具有减税和增税的双重性。在全年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年终奖在一定限额以内可以减少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但是,当年终奖超过这个限额时反而会增加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这种减税和增税的作用不是连续的,而是呈现出分段跳跃式变化。因此,在全年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调整年终奖金额减少应交的个人所得税金额。经测算,新税法下税负最优的年终奖金额如下表:

不同应纳税所得水平下税负最低的年终奖金额表

单位:元

上表中的最大节税额是指假设月收入相对均衡,某一收入水平有年终奖与没有年终奖相比,可以实现的最大减税额。

3.年终奖税收政策仍存在危险的“税收雷区”。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年终奖税收政策并没有调整,仍然存在年终奖达超临界金额时,多发奖金反而少得收入的不合理现象。这些奖金区间起着增税减收的作用,对纳税人来说就像是“雷区”一样危险。通过测算可以找出新税法的增税减收年终奖区间,具体数据如下:

单位:元

三、年薪收入合理纳税的税收筹划

根据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特点,我们可以通过调整年薪的发放进度,实现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税负最低,具体作法如下:

1.用足合理的月应纳税额度。现行的薪金发放往往会出现先低后高,个别月份特别高的情况,这对减少个人所得税支出是非常不利的。年薪制的特点可以让我们比较准确地预测出全年的收入水平,针对具体的年收入水平可以测算出个税上最优的月收入区间。在安排月度薪金发放时要尽可能用足这部分额度,避免以后月份相对集中发放造成税率提高。

2.选择合理的年终奖金额。在年终考核兑现时,可以对照“不同应纳税所得水平下税负最低的年终奖金额表”,确定税负最低的年终奖金额。一般情况下,税负最低的年终奖为18000元、54000元、108000元、420000元、660000元等固定金额。在一定收入区间内(如年应纳税所得为83550元至108000元时),年终奖的选择可以是一个区间。

第9篇:奖金个人所得税范文

【关键词】税务筹划 优惠政策 无效区间 合理均衡

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越来越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如何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少缴个人所得税,通过节税达到提高个人收入的目的,这就需要做好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工作。

一、利用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国家为了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引导或支持纳税人的经济行为,会有针对性地给与纳税人一定的税收优惠。如果单位和个人了解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就会享受到该优惠政策带来的利益。例如,税法规定,国家发放的中科院院士津贴、国家无房补贴、提租补贴等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或个人可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将这些免税项扣除,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合理避开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无效区间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年终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考核后发放的一次性奖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发放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中的规定计算,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计算方法为:根据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得到的商数确定工资薪金累进税率表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乘以确定的税率再减除对应的速算扣除数得到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如果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的工资低于税前费用扣除标准,则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扣除工资低于税前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之后的值计算个人所得税。该计算方法一年只能使用一次。

如前所述,个人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而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计算方法中速算扣除数只扣除一次,实际上相当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只有1/12适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其他部分都适用全额累进税率。实行全额累进税率部分的收入由于不能扣除速算扣除数,导致税收临界点税负剧增的现象,从而使纳税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高于超过税收临界点时奖金发放数额,此时,纳税人选择较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反而会有更高的税后收入,这就涉及到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无效区间的问题。无效区间是指在此区间范围内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扣除按照上述计算方法计算的税金之后,税后所得低于或等于区间下限相邻整数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税后所得。下面推导一下无效区间的计算公式。无效区间的下限应大于上级级距*12;假设无效区间的上限为X元,则X-(X*本级税率-本级速算扣除数)即为全年一次性奖金为X元时的税后所得,设为A,上级级距上限*12-(上级级距上限*12*上级税率-上级速算扣除数)即为按照上级级距上限*12计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后所得,设为B,根据A

由上面的计算方法推导出无效区间的公式:

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时候要尽量避开无效区间,以免出现无效收入。如果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处在无效区间,如何才能降低税率,提高税后收入呢?可以合理利用捐赠手段降低税率。税法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且取得正式票据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我们可以举例说明一下。如果某年12月某纳税人年终奖为60000元,假定当月工资高于税前费用扣除标准,则根据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得出应纳税额为11445元,税后收入为48555元;假定12月纳税人通过国家机关向贫困地区捐赠了6000元,则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为54000元,应纳税额为5295元,税后收入为48705元,比原来税后收入增加150元。既能通过捐赠获得较好的名誉,也能通过捐赠达到节税提高收入的目的,可谓是名利双收。

三、合理均衡月工资薪金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

单位在制定职工工资计划时,通常情况下,一次性奖金只有到了年底才能确定具体发放数额。所以,当实际发放的奖金正好超过临界点又无法规避时,可以合理均衡当月工资薪金和一次性奖金,即将一次性奖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在税收临界点按一次性奖金计算发放计税,另一部分合并计入当月工资计税。我们可以举例说明一下:某纳税人12月工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为60000元,如果月工资和全年一次性奖金不进行均衡,12月应缴纳的税金为:工资税金+全年一次性奖金税金=445+11445=11890元;将月工资与全年一次性奖金进行合理均衡,即将奖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54000元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发放计税,一部分为6000元与当月工资累计计税,则税金为:5295+1745=7040元,节税4850元,节税效果很明显。由此可见,合理均衡月工资薪金和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达到节约税金提高收入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