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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存在论派文学理论的形成源于实践存在论美学的倡导。与唯物史观派不同,这一理论流派以的“实践”概念为理论侧重点,但同时又因为强调从存在论维度理解和阐释实践范畴而与传统的实践派文艺理论相区别。其代表是朱立元、王元骧等人。实践存在论美学的出现基于对实践美学的反思与超越。朱立元在《走向实践存在论美学———实践美学突破之途初探》一文中指出,制约中国当代美学进一步发展的主要障碍在于主客二元对立的认识论思维框架,中国美学要有创新性发展,首当其冲的是要突破以求知为目标的、以实践美学为代表的认识论美学的束缚。在检审新时期以来在国美学研究中居于主流地位的实践美学的基础上,朱立元认为,“实践美学虽有不足,但它并没有完全过时,特别是非主流派的蒋孔阳先生以实践论为基础、以创造论为核心的审美关系说,实际上已经开始寻找存在论的根基,尝试超越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7]沿着这一思路,他通过对海德格尔关于“此在(人)在世”、“人在世界中存在”存在论思想的批判性吸纳,重新“发现了由于种种原因长期被遮蔽的马克思实践观本身具有的存在论维度”。进而,他提出“克服当前中国美学发展瓶颈的一个有益的尝试”在于“走向实践存在论美学”。而实践存在论美学的哲学基础即实践论与存在论的有机结合,其主要内涵是“跳出主客二分的认识论思维方式,坚持美是生成的而不是现成的观点,以审美活动为美学研究的出发点,把审美活动作为一种基本的人生实践,把广义的美作为一种人生境界。”[8]实践存在论美学的倡导直接催生了实践存在论文艺理论的形成。虽然实践存在论派和唯物史观派都将“实践”作为哲学基础,但是关于“实践”这一基本概念的内涵,两派有着不同理解。唯物史观派认为,“实践”的本质内涵是物质生产,“物质生产是社会生活的基础,是维系社会生活之所在。”[9]而实践存在论派认为,“实践的概念所包含的内容十分丰富”,“若要从哲学上、从最根本的意义上来立论,……它是指与认识相对的一种人的活动。如果说,认识是客体向主体的运动,是观念化的活动;那么,实践就是主体向客体的运动,是对象化的活动。因此,……凡是确立目的,并通过意志努力,采取一定手段,使之在对象世界得以实现,从而达到主客体统一的活动,都应是实践所涵盖的领域,因而它自然毫无疑义地应包括以上各种不同的理解在内。所以,我们也应该按照这样丰富的涵义来理解艺术的实践本性,这是我们在研究艺术的实践本性之前所首先应达成的共识。”[10]王元骧进一步指出,在哲学中,实践不仅是一个存在论(即“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与认识论(即“生活、实践的观点,应该是认识的、首先的和基本的观点”)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价值论和社会历史科学的问题;不仅是为了在对象世界实现自己目的的、一般的、感性的物质活动,而且也是在一定现实关系支配下所进行的一种社会历史的活动。这样,通过对实践的全面考察,就把物质活动与精神活动,存在论、认识论与价值观、历史观等方面有机地统一起来了[11]。以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相统一的实践观为指导,王元骧通过批判性地吸取在实践论哲学观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西方现代人本主义文艺思想,从艺术对象、艺术创作和艺术功能三方面对实践存在论文艺理论进行了系统论述。一是,在艺术对象方面,文艺作为一种精神现象,说到底是对于现实生活的反映。但是,与旧唯物主义的理解不同,这种反映不是人对事物的客观模仿和再现,而是以人为出发点,把世界与作家的关系看作是一种以人的实践活动为中介的“为我的关系”;二是,在艺术创作方面,创作不仅以作家的生活实践为基础,而且它本身就是作家人生实践的具体内容,是作家人生实践在另一个层面上的延伸和展现;三是,在艺术功能方面,作家的创作成果只有经由读者的阅读,通过与读者的思想交流,并对读者产生一定的影响之后,作家的创作目的才得以最终实现[12]。
二、审美意识形态派
这一学派十分重视文学的审美属性,进而将文学的本质定义为“审美反映论”或“审美意识形态论”。其代表人物为钱中文、童庆炳等人。作为20世纪80年代我国文学理论研究的重要成果之一,审美意识形态论是在新时期之初批判文学工具论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它以主体论文艺学的‘文学向人回归、向自身回归’的‘主体性’思想及康德美学的‘审美无功利’的自律论学说为理论依据,将审美规律视为文学艺术活动的最重要的内部规律给予空前的重视和深入的探讨。”[13]这首先体现于审美反映论的倡导。童庆炳在1984年出版的《文学概论》一书中明确提出:“文学是社会生活的审美反映”。显而易见,在此突出的是“审美”一词。他在肯定“文学是社会生活的反映”的同时,认为“仅仅认识文学和其他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一切社会科学的共同本质是不够的。……还必须阐明文学区别于其他社会意识形态以及社会科学的特征。”“那么,文学反映生活的特殊性是什么呢?我们认为文学对社会生活的反映是审美的反映。审美是文学的特质。……文学之所以是文学就在于它是对社会生活的审美反映。”[14]这是文学审美反映论的较早确认。1986年,钱中文也提出文学“审美反映”论,而且还从“心理层面”、“感性认识层面”和“语言、符号、形式的出现”层面说明了文学“审美反映”论的特征[15]。1988年,王元骧在《艺术的认识性和审美性》一文中,从反映的对象、反映的目的、反映的形式等三个方面阐述了“审美反映”论的要点[16]。概括而言,审美反映论强调:文学的特质在于审美,在于主体对客体的审美把握,作家对生活的反映以其审美感受和审美体验为中介,而不是传统的文学认识论所认定的那种简单的镜子般的反映与复制。审美意识形态论是对审美反映论的发展、完善和提升。1984年,钱中文的《文学理论中的“意识形态本性论”》一文在对前苏联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文学理论发展的梳理与评析过程中,提出文学是一种“审美的意识形态”,认为文学具有“审美”与“意识形态”的“两重性”[17]。但并未进行深入论述。1987年,钱中文又发表了《文学是审美意识形态》一文,正式确认“文学是审美意识形态”,并初步阐明了其内涵:“文学作为审美的意识形态,以情感为中心,但它是感情和思想的认识的结合;它是一种自由想象的虚构,但又具有特殊形态的多样的真实性;它是有目的的,但又具有不以实利为目的的无目的性;它具有社会性,但又具有广泛的全人类的审美意识的形态。”[18]随后,王元骧、童庆炳等人著文积极响应,进一步丰富和深化了审美意识形态论的内涵。随着其影响不断扩大,审美意识形态论不仅成为20世纪80年代我国文学理论的主导范式,而且被视为此时期我国文学理论界最重要的理论成果。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审美意识形态论作为文学本质的定义为多种“文学概论”教材所采用,如陈传才、周文柏的《文学理论新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顾祖钊的《文学原理新释》(人民文学出版社2001年版)等,特别是童庆炳主编的《文学理论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1998、2004年版)作为高校文学理论通用教材在全国范围推广之后,审美意识形态论更为系统化、普及化,迄今仍居于我国文艺理论研究的主流地位。从逻辑学角度来看,文学审美意识形态论的确认,大体可分为两个步骤:第一,以的社会结构学说为立论基础,将文学定位为上层建筑中的一种意识形态,一种反映现实生活的社会性话语活动。马克思说:“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19]在论及文学是否是意识形态时,这段话被引用得最多,但由于理解的不同,歧见也最多。按审美意识形态论的主张者的理解,其基本内涵是:社会结构由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两个基本层次构成,上层建筑又包括政治法律制度和社会意识形态,文学属于上层建筑中的社会意识形态。所以,“文学从本质上说是意识形态。”[20]第二,论证文学是一种区别于哲学、宗教、道德等其他意识形态的特殊意识形态,这种特殊之处在于以审美为根本性质。作为一般意识形态,文学与哲学、宗教、道德等其他意识形态具有共同性质,“是一种反映现实生活的社会性话语活动。”[21]但同时,“文学不仅是一般的意识形态,而且更是审美意识形态。文学的一般意识形态是其普遍性质,而文学的审美意识形态才是其特殊性质。这种普遍性质总是包含在特殊性质之中,并通过特殊性质显现出来。”[22]以上两点结合起来,审美意识形态论的内涵就得以揭示:作为“审美”与“意识形态”的复杂组合形式,它具有审美与意识形态的双重性质。那么,审美意识形态作为“审美与意识形态的复杂组合形式”有何具体内涵呢?在《新时期文学审美特征论及其意义》这篇带有回顾和总结意味的文章中,童庆炳把“文学审美反映”论和“审美意识形态”论作为“新时期文学审美特征论”的两种代表性理论综合起来,阐述了其共通的理论特点和基本内涵。概括而言,主要有“整一性”与“复合性”(或“复合结构”)两个方面。至于前者,他认为,“‘文学审美反映’论和‘审美意识形态’……是一个有机的理论形态,是一个整体的命题,不应该把它切割为‘审美’与‘反映’,‘审美’与‘意识形态’两部分。‘审美’不是纯粹的形式,是有诗意内容的;‘反映’、‘意识形态’也不是单纯的思想,它是具体的、有形式的。”至于后者,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从性质上看,这两种理论是集团性与全人类共通性的统一;从功能上看,这两种理论既强调认识又强调情感;从目的上看,这两种理论既强调无功利性又强调有功利性;从方式上看,这两种理论既肯定假定性又强调真实性。审美意识形态论是一个“复合结构”。总之,“‘文学审美反映’论与‘文学审美意识形态’论,既超越政治工具论,又超越形式主义论,它们在文学的内部与外部找到了一个结合点和平衡点,以包容文学的多样性、复杂性、辽阔性和微妙性”[23]此外,钱中文也强调:“‘文学审美意识形态’……显示文学在其自身历史的发展中,所形成的最根本的复式特性———诗意审美与意义、价值、功利之间的最大的张力与平衡。”[24]
三、科学派
这一学派之所以被称为“科学派”,原因在于“该派重视对文学理论的反思,以争取文学理论成为一门严格意义上的科学,实现‘自律性’和‘他律性’的统一为主要诉求,以推动建设文学理论的当代形态为主要的指向和特征。该派十分强调文学理论概念内涵、体系精神、表达方式和功能取向的科学性。……明确提出‘科学本性’乃是文学理论学科安身立命之所在”[25]。其代表性人物是董学文、李志宏、金永兵等。这一学派的理论实践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文学理论学的构建。在董学文等人看来,文学理论学这一新学科的构建,既是中国文学理论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对当下中国文学理论向何处去的积极回应。论者认为,新时期三十多年来,随着新方法的引进、讨论和实践,中国文学理论学科日益走向成熟,其重要表征是学科性质与学科定位的逐渐明确,理论的自觉意识不断强化[26]。“假如没有对文学理论自身目的与方法的反思,没有对文学理论自身性质和特征的质疑,没有对文学理论中关于文学解释有效性的进一步探索,没有对文学理论中提出各种答案的可靠性及可检验性的认真思索,那么就难以透彻地认识文学理论活动的规律,追求文学理论自觉性的努力也会困难重重。甚或可以说,这些反思性的活动,是理解‘文学理论之所以为文学理论’的思想前提。”[27]因此,对文学理论学科本身进行反思,探索文学理论的本质特征和自身发展规律,建立文学理论的科学体系就显得非常必要。另一方面,从当下的文艺学发展现状来说,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文化转型及文学现实的新变,文艺学陷入了严重的危机已是不争的事实。在关于“文艺学向何处去”的讨论中,学界“正经历着对文学理论本体论或本体性认识的多元期和混乱期,有关‘文学理论是什么’和‘什么是文学理论’的见解,莫衷一是,文学理论作为一门学科的存在理由,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28]在此背景下,探讨“文学理论的思维方式问题,学科命名问题,学科定位问题,学科研究现状判断与发展方向或趋势问题,文学研究对象及其研究边界问题,等等”[29]就成为迫切要求。正是基于这种危机意识,董学文等人开始大力倡导“文学理论学”的创构。客观地讲,“文学理论学”作为一门新学科的创建尚处于探索与尝试阶段。那么,这一尚未确立的学科将会具有一个怎样的理论框架呢?以董学文为代表的倡导者描绘了一幅“‘文学理论学’可能触及的大致理论区域的‘方案草图’”[30]。总体而言,“‘文学理论学’是关于‘文学理论的理论’,‘属于元科学’的范围。它要解决‘文学理论是什么’的问题及其文学理论的对象、特征、要素、范式与变化规则等问题。”[31]具体来说,它包含以下几个层面:关于文学理论本质的探讨,或者说“文学理论是什么”的研究;关于文学理论“话语特性”的探讨;关于文学理论“形态”、“范式”形成与演变的研究;关于文学理论家和“理论共同体”的探讨;关于文学理论的认识论和方法论问题[32]。而由董学文所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的《文学理论学导论》一书无疑是上述理论构想在实践方面的代表性成果。二是,文艺学“当代形态”的探索。董学文提出,文艺学已进入一个“综合”与“创新”时代。对于中国文艺学的发展而言,寻求和选择新的生长点和突破口是现实的理论需求,建设文艺学的“当代形态”已成为文艺理论界一项刻不容缓的使命和任务。那么,何谓文艺学的“当代形态”?它有何具体内涵?“‘当代形态’的说法是相对于‘经典形态’而言的。所谓‘经典形态’指的是经典作家在其著作中对文艺问题的基本表述以及后人根据这些表述所形成的传统观念。‘当代形态’主要指站在今天的时代高度,用现代人的眼光,汲取最新的成果,总结新的经验,把文艺学的面貌再一次新鲜地描绘出来。”[33]在董学文看来,虽然永远不会过时,但是作为认识对象的文艺学“经典形态”本身不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这就需要通过新的认识和阐释使其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董学文认为,文艺学总体上可分为两个层次,即哲学社会学层次和“美学和历史的”批评层次。把文学放在社会结构中做历史考察,那么它是上层建筑中的意识形态形式;把作品形态的文学与包括作家在内的整个社会生活对置,把作品的内在结构与该社会的政治经济结构和精神结构照应起来,那么它是生活的反映。这属于文学艺术哲学社会学层次。而关于诗学和作品的本体论研究,则属于文学艺术的“美学和历史的”批评层次。相比较而言,后者是文艺理论中的薄弱环节。因此,建设文艺学的“当代形态”,就要将研究重点置于“美学和历史的”批评层次,对文艺的相对独立性和特殊性做出新的概括。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主客体双向逆反运动的问题,包括文学反映社会生活的各种中介机制、作家对社会生活把握的意向性特点、审美的直观性问题;二是,创作过程问题,包括艺术思维的具体特征与心理机制、艺术把握世界的方式与艺术生产机制、文艺的情感机制;三是,作品———文本问题,包括作品的语言、语义、内外结构及符号因素、作品的技巧、手法和风格等;四是,欣赏、消费、接受和交流学问题,包括读者对作品的接受机制、阐释机制和流通规律以及多功能、多方位的批评方法[34]。建设文艺学“当代形态”的主张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提出以来,迄今已有20多年的历史,已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如《马克思与美学问题》(董学文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走向当代形态的文艺学》(董学文著,高等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文艺学当代形态论》(董学文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等。
四、宏观综合派
论文关键词:新历史主义;特征;文本性;政治性
新历史主义文学批评是舶来品,它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的英美文化界和文学界。20世纪80年代,在渡过了西方“历史主义危机”之后,人们又重新追问文学与历史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之下,新历史主义文学批评以反抗形式主义的姿态,登上了历史舞台,并逐步形成了自己的理论特征。
一、历史与文学
(一)历史是什么。从历史理论来说,新历史主义的“新”是相对于传统历史观而言的,这最主要表现在它对历史的性质的再认识上。而对“历史是什么”的回答,构成了新历史主义的理论基础。传统的历史观把历史看成是一个可供客观认识的领域,历史是独立于历史研究者认识主体的、独立于他的研究手段(“发现”)和工具(“语言”)的实际存在。如果历史研究者在把握历史的过程中能够克服和排除主观因素,透明地运用其语言工具,他就能够再现般发掘出埋藏在时间风尘下的“史实”,并由此获得关于历史的不容置疑的“真理”性发现。在新历史主义看来,上述的历史观是实证主义和科学主义在历史研究中的反映,它本身就是非历史的。历史研究者的主体(“人”)和他的工具(“语言”)本身都是历史的产物。任何具体的人在借助语言而把目光投向过去的时候,他的视点和视野都已经被限制在某一现刻历史、语言的历史沉淀以及它们错综的复合影响之中。
展现在他眼前的不过是他所看见的历史,而不是“历史本身”。因此,新历史主义认为历史是现时的人对过去的一种“知识”,这种知识以话语的形式存在,它是被写出来的。至于历史上究竟发生过什么,他们则不管,他们认为历史主要由一些文本和一种阅读、阐释这些文本的策略组成。
对此美国文艺理论家海登·怀特说:“从这种观点看,‘历史’不仅是指我们能够研究的对象以及我们对它的研究,而且是,甚至首先是指借助一类特别的写作出来的话语而达到的与‘过去’的某种关系。”在这里,历史是对过去事件的描述,而这种描述并非纯粹的客观再现,而是语言对事件的再度构成,其中必然渗透着语言运用者对事件的解释。
因此,历史被看作一个文本。海登·怀特还进一步论证道:“不论历史事件还可能是别的什么,它们都是实际上发生过的事件,或者被认为实际上已经发生的事件,但都不再是可以直接观察到的事件。作为这样的事件,为了构成反映的客体,它们必须被描述出来,并且以某种自然或专门的语言描述出来。后来对这些事件提供的分析或解释,不论是自然逻辑推理的还是叙事主义的,永远都是对先前描述出来的事件的分析或解释。描述是语言的凝聚、置换、象征和对这些作两度修改并宣告文本产生的一些过程的产物。单凭这一点,人们就有理由说历史是一个文本。”
历史是一种话语,或一种文本。这种历史观带有明显的后现代社会的色彩,是后结构主义者历史观的延续。福柯等后结构主义者,把历史称为一种“历史叙述”或“历史修撰”,正是突出了历史的文本性,用福柯的话说就是,原先的一个大写的单数的“历史”(History)被小写的复数的“历史”(histories)取代了,展示在人们面前的历史,只是以文本的形式存在的历史。福柯的这种历史观正应和了当代文学批评的一种信念,即人们只有通过文本才能思想和感知,而文本之外的世界对于人的思想来说是不存在的,没有意义的。
作为话语或文本而存在的历史,带有一般文本的特征,想象和虚构因此而成为历史文本无法摆脱的特质。海登·怀特曾说历史的深层结构是诗性的,便是基于对历史文本的想象与虚构特质的理解而作的评论。这也就是说,历史从来就不能脱离想象而存在,历史在本质上仍是一种语言阐释,它不能不带有一切语言构成物所共有的虚构性。与此相关,所谓历史真实并不等于事实,它是事实与一个观念构造的结合,也就是说,没有一种绝对的真实,一种离开具体观念和阐释语境的真实。历史话语中的真实总是存在于一定的观念构造之中。
(二)历史与文学的关系。当海登·怀特把历史的深层结构解释为“诗性”的时候,他已经在历史与文学之间建立起了比其他任何时候都更加密切的联系。新历史主义者认为,历史和文学同属一个符号系统,历史的虚构成分和叙事方式同文学所使用的方法十分相似。在传统历史学家那里,历史的特质是“真实”,它记录的是真实的事件,而这种“真实”与文学的特质“虚构”恰成对比,两者是格格不入、不容混淆的。但新历史主义者打破了历史的“真实”假象,他们认为,历史文本的运作方式是“编织情节”,即从时间顺序表中取出事实,然后把它们作为特殊的情节结构而进行编码,这种编织情节的方式与文学话语的虚构方式几乎一模一样。
因此,在旧历史主义的文学批评中,文学文本被看作是一种历史现象,认为它产生于特定的历史背景之中,是对历史的一种反映。那么,旧历史主义批评家所从事的文学研究和文学评论的任务就是一种“还原”历史的工作,也就是我们所熟悉的通过把文学作品放到它所产生的历史背景之中,来试图再现出作者的原来的意义,从而把握作者的思想和作品的意义。旧历史主义文学批评关注的是历史的本来面目,这是因为它认为在文学作品之外,有一个真实的具体的历史,而文学作品只是对这个真实而具体的历史的一种反映。换一种简单的说法就是,历史是第一性的,文学作品是第二性的。或者说历史是背景,文学作品是前景。历史作为一种客观的真实决定了文学的存在和文学的内容。而新历史主义文学批评不再把历史看成是由客观规律所控制的过程,看成是文学的“背景”或“反映对象”,而是把历史和文学两者同时看成是“文本性的”,由特定文本构成。在他们看来,历史和文学同属一个符号系统,历史的虚构成分和叙事方式同文学所使用的方法十分类似。因此两者之间不是谁决定谁、谁反映谁的关系,而是相互证明、相互印证的“互文性”关系。在新历史主义者眼里,文学与历史并无明显的界限,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以一种复杂的相互纠缠的方式呈现出来的,他们所关注的,并非通常人们理解的那种虚构的、想象的、狭义的文学,而是包括文学在内的整个文化。换句话说,新历史主义批评从事的是一种整体意义上的文化研究,而在具体批评行为的实施过程中,我们既能看到“用文学的方法研究历史”,也能看到“用历史的方法研究文学”。
二、文学与政治
当新历史主义用“文本性”和“互文性”填平了历史文本与非历史文本间的鸿沟,拉近了历史客体与当代主体间的距离时,并不意味着要把历史文本理解成凭空捏造,新历史主义的目的是揭开作为教科书或史书的“历史”的神秘的面纱,让人看到其形成轨迹,发现文本的“历史性”。在这方面,它对福柯的“话语——权力”理论多有借鉴。福柯用“话语”连接语言与使用该语言的社会中的整个社会机制、惯例、习俗等,这就使文本作为一种“话语实践”指向社会历史。话语实践植根于社会制度之中并受其制约,总是体现着权力的关系。由此,新历史主义的代表人物格林布拉特指出,不论历史或文学,作为文本,它们都是一种权力运作的场所,不同意见和兴趣的交锋场所,传统和反传统的势力发生碰撞的地方。
同时,福柯挑战现存历史定论的勇气也给了新历史主义批评家以莫大的鼓舞。福柯说,在任何一个看似处于某种统一意识形态统治下的历史时期中,都充满了被压抑的它异因素,历史学家必须在他的谱系研究中对它异和断裂给予格外的关注。研究断裂就是研究特定的话语、社会形态的形成条件,并由此对它进行批判,而不是认可;昭彰它异不仅否定了统一意识形态的神话,而且通过历史定论对它异因素的压制过程和方式可以透视出社会、政治、文化的复杂的机制运作情况。
因此,新历史主义文学批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既然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对历史的批判也就必然包含着对现今的批判。这种批判的目的不在于马上颠覆现存的社会制度,而在于对此制度所依存的原则进行质疑。新历史主义批评所关心的不只是主导意识形态所维持的表象,而更重要的是这表象下被压抑的它异和破坏性因素。
优秀之作的被发现、被挖掘得益于同它产生契合的真正能够读懂它的心灵。因此,准确把握文本真正的内涵就成为考验读者阅读心智、阅读能力乃至诠释能力的重要标尺之一。然而,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无论是在文艺作品的阅读中,还是在理论作品的阅读中,都普遍存在着误读现象。误读也称为误解,分为正误与反误两种。最可怕的是后者。“反误,是指读者自觉不自觉地对文学作品进行的穿凿附会的认知与评价,包括对作品非艺术视角的歪曲等。”[5]列维-布留尔说“:不管怎样,读者的误解是应当避免的。我的补充说明迄今未能阻止误解的出现,不论我怎样解释,误解总是层出不穷。”[6]误读现象的产生,笼统说来是因语言环境的不同而造成的。“语境,是说话人和受话人的话语行为所发生于其中的特定社会关联域,包括具体语言环境和更广泛而根本的社会生存环境。”[7]从大的方面讲,是由于处于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域、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肤色、不同作者的人生观、价值观、信仰等因素影响创作者对自己的作品的组织与书写。作为一个阅读者,他不可能完全与创作者在以上诸多方面达到吻合。从小的方面讲,作者的构思、布局、语言的运思、字词的选择、表达方式的确定乃至修辞手法的运用等,是造成阅读障碍的诸多因素。布莱说:“读者意识,尤其是典型读者即批评家意识的特征是和与自己的思想不同的另一种思想认同。”[8]一般来说,最宽泛意义上的阅读并不需要特别的能力,只要具备基础性的阅读能力、理解能力以及惯常的思维能力就可以对文艺作品进行阅读了。然而,对于能够给我们以真正启迪并对现在乃至未来的生活有较为重要作用的阅读,却必须要有一颗敏感、睿智且深广的心灵。这就要求读者不仅要具备深厚的语言功底,还要具备超常的理解能力以及缜密细腻的表达能力。
二、解读的权限
很多人认为,从作品出发是阅读和诠释的基础和前提。但是,解读作品遇到的最大障碍就是对作品的语言文字的理解与解释。在创作时,创作者要通过对生活世界中的各种关系或生活中的种种现象的深刻领悟,再以精心挑选的语言文字将其置换为文艺作品或理论作品。而语言本身具有准确性与模糊性双重性质。作为解读者,我们如何凭借具有双重性的语言文字去揭示出作品的真实面目?如何将作品的真实意图还原出来并呈示给人们?比较正确的解释仍得益于阅读。有论者指出“:在纯粹消极的阅读中,人们没有试图理解它们(引注:句子及其投射的对象),特别是没有综合地构成它们,所以在消极阅读中没有发生同虚构对象的任何交流。”“在积极阅读中,人们不仅理解句子意义,而且理解它们的对象并同它们发生交流。”[9]在这里,英伽登针对读者仅仅对作品的字面意义的阅读与解释的做法提出了批评。他指出,这种消极的阅读并不会给理解作品带来本质上的变化。只有真正地既理解了作品的字面意义,同时又通过对作品字面意义的深层次的领悟,并将字面意义指向其应当指向的对象,阅读才会发生质的变化与飞跃。在我看来,我们不可能完全通过语言文字理解作品的全部内涵,作品只能对我们敞开它可以敞开的心灵。正如戈德曼所说:“我只能解释我所理解的东西。相反地,如果我不能解释某种东西,那是因为我没能理解它。”[10]当我们面对作品时,尽管作品不会如现实中的人那样产生敌对情况,但语言文字本身也会具有一种阻拒感。正是这种阻拒感让我们不能顺利进入它的深处。但是,我们可以通过文字来解释作品。原因主要在于字与字组合成词、词与词组合成句、句子与句子组成段落与篇章,是一个按照某种规则与序列进行的排列。我们可以先从表面去考察这些词语所表达的含义,继而探讨句子的内涵。当然,对词语的理解不能拘泥于词语的本义,而要联系词语所出现的语境来进行解释。因此,我们在阅读乃至诠释任何作品时,不能仅仅将作品中所出现的词语作为一种孤立状态去解释它的意义。除了对具体的作品及其语言文字的处理进行正确的理解和解释之外,我们还要将特定作品由语言文字所构建的艺术世界以及理论阐释与创作作品时的历史时期结合起来。也就是说,我们要放弃自己的思想,即抛却个人的经验去理解作品,这样会更接近作品的真实面貌。我们在诠释作品时,不应掺杂过多的个人的经验之见,而应当站在作者的立场上并与作者共同来思考。
三、结语
奥地利位于欧洲中部,是欧洲重要的交通枢纽。铁路、公路、水运和空运四通八达,这无疑给来自四面八方的外国商人和游客提供了不小的方便。
奥地利社会福利制度非常完善并实行全国社会保险和救济制度, 主要有医疗、失业、退休和事故四大类保险。是欧洲社会福利最好的国家之一。目前人均国民收入2万多美元,平均2人拥有一辆小汽车。
近几年,奥地利与我国的经贸、科技、文化与民间交往不断增加。 据我国海关统计,去年两国贸易额高达6亿多美元,据说,今年的贸易 额有望大幅增加。奥国的主要出口产品有钢铁、机械、交通工具、化 工制品和食品。进口商品多为能源、原材料和消费品。
随着我国与奥国经济往来不断增加,前往奥国访问的商人逐年递增,与奥地利商人接触,必须特别注意各种礼节。因为奥国商人相当 正式、严肃。在从事商务活动时,尤其要注意头衔。比如:外商若把部长误称为处长,那么在以后的商谈中,准会麻烦百出。如果与奥地利人通信更要细心,务必正确无误地冠上他的正式头衔。如果他的名片上同时印有几个官衔,要提前问清楚,哪一个是最重要的。另外还 要加上“博士、教授、工程师、经济学家”等头衔。
无论拜会公私单位,均需提前预约。参加商务谈判一定要守时。 见面或分手时,切记与每个人亲切握手。如应邀去吃午餐,千万不要 抢着付钱,否则会认为你瞧不起他们,最好找机会回请一次午饭。若应邀吃晚饭或餐后听歌剧、看戏,并不需要回请。但如请你去家里做客,切记带上一束鲜花,以示对主妇的尊敬。
(2)女主人一拿起餐巾时,你也就可以拿起你的餐巾,放在腿上。有时餐巾中包有一只小面包;如果是那样的话就把它取也,放在旁边的小碟上。
(3)餐巾如果很大,就双叠着放在腿上;如果很小,就全部打开。千万别将餐巾别在领上或背心上,也不要在手中乱揉。可以用餐巾的一角擦去嘴上或手指上的油渍或脏物。千万别用它来擦刀叉或碗碟。
(4)正餐通常从汤开始。在你座前最大的一把匙就是汤匙,它就在你的右边的盘子旁边。不要错用放在桌子中间的那把匙子,因为那可能是取蔬菜可果酱用的。
(5)在女主人拿起她的匙子或叉子以前,客人不得食用任何一道菜。女主人通常要等到每位客人都拿到菜后才开始。她不会像中国习惯那样,请你先吃。当她拿起匙或叉时,那就意味着大家也可以那样做了。
(6)如果有鱼这道菜的话,它多半在汤以后送上,桌上可能有鱼的一把专用叉子,它也可能与吃肉的叉子相似,通常要小一些,总之,鱼叉放在肉叉的外侧离盘较远的一侧。
关键词: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无因性;善意取得;公示公信
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951(2000)-0107-05
一、物权行为理论及其原则
物权行为的概念公认为德国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最早提出,他在柏林大学讲学时提出,以履行买卖契约或其他转移所有权为目的而践行的交付,并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行为,而构成了一个特别的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物的契约”。萨维尼为了将交付从债权行为中抽离出来,特别赋予其以独立的意思表示(即以物权变动为直接内容的“物的合意”),这就成为物权行为概念和理论的演绎基础。从法律技术上看,创制物权行为概念的实际目的在于使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尤其是在法律效力上相分离,因此便发展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这些理论与公示公信制度一道构成了物权行为理论的三大原则:
1.分离原则。根据萨维尼的主张,债权行为的效力在于使当事人承担债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并不能发生物权的变动,而要发生物权变动,必须另有一个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即物权行为。因此,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各有其独立的意思表示和成立方式,它们是两个分离的、不同的法律行为。
2.形式主义原则。因为物权具有排他性,若无可以使公众知悉物权变动的外部征象,易造成对第三人的损害,并损及交易安全,因此必须在立法上确定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以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由此又发展出公信原则:“凡信赖物权变动的外部征象,认为有其物权存在而有所作为者,即使该征象与真实权利存在不符,法律对于信赖该征象的人亦加以保护”。(李湘如编著:《物权法》,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第15页)
3.无因性原则。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指债权行为(原因行为)的无效或撤销不能导致物权行为(结果行为)的当然无效,所有权的受让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出让人则丧失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只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二、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界定
自物权行为理论被1896年德国民法典采纳以来,迄今已历时百余年,但是该理论在各国法学界所引起的激烈批判和争议至今仍然尚未止息。这些争论大都局限于对其现实功效的评判,而缺乏深入的理论分析。无论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为自己设定了一个不证自明的前提:物权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事实果真如此吗?笔者认为,对此不宜妄下结论,惟有深入探讨法律行为的若干重要问题之后,才能对此作出回答。
法律行为概念的创设曾被视为德国民法学最辉煌的成就,但同时它又是一个极端抽象、难以理解的概念。从法制史上看,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行为概念便是在有约束力的意思表示无须靠即时交付来保障,并在时空上与后者相分离时才得以真正形成的。从德国民法学者对法律行为概念的描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19世纪的多数德国学者认为,法律行为就是意思表示行为。尽管后来的德国学者原则上承认,意思表示仅仅是法律行为中某种更为基本的要素,具体的法律行为还可能包括其他事实要素,但是在理论上学者们从不否认:法律行为之本质乃意思表示。即使是现代德国民法学者,他们对于法律行为概念的表述也仅有用语上的改变而无实质性的变化,其目的仅在于强调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间具有包容关系。德国学者拉伦兹(Larenz)就认为,“法律行为是一项或几项行为,它们中至少有一项是旨在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意愿表示”。尽管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不再同义使用,但是法律行为的本质是意思表示这一点却是无可否认的。也正是这一点决定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根本分野。行为是指有意识的活动,任何行为都具有主观意思和客观活动两个要素。法律行为的核心在于主观原因,客观行为的核心要素却在于客观活动,这一实质性区别决定了两者在特征上的一系列的差异:
第一,两者发生法律效果的方式不同。法律行为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法律效果,这一法律效果源自法律行为对行为人意思自治的容认,即法律对法律行为产生的意思后果只能给予合法性评价,而非在内容上的事先假设和规定。与此相反,事实行为仅仅取决于法律规定,当事人实施行为并不具有追求某种法律效果的意图。或者说,这种意图的有无并不影响法律效果的发生,而只要符合一定的规定便能产生法律效果。
第二,法律行为只能产生法律效果,事实行为却能同时产生法律效果和事实效果。如,签订买卖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它的法律后果是出卖人承担交付标的物义务而买受人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但是事实效果——买受人成为标的物的所有人,出卖人成为价款的所有人——却并不随之发生。而拾得遗失物作为一种事实行为,其法律效果和事实效果是同时发生的,拾得人依法律规定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是法律效果,拾得人对拾得物的实际占有则是事实效果。由此可见,法律行为的效力实际上来自法律的拟制,而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则以其事实效果为基础。
第三,法律行为是从事实行为中分离出来的,它离开事实行为则无独立的意义。从前述的法律行为概念产生的历程可以得知,法律行为产生的基础是设定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行为与履行义务的行为相分离,但分离只是针对“分步进行”而言,法律行为并不能离开事实行为而单独起作用,因为法律行为不发生事实效果,它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只能通过事实行为才能得到切实的履行。因此不需要履行的行为不可能是法律行为。
第四,从事实构成来看,事实行为必须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如此才能体现其客观性和法定性的特征。各国民法对事实行为一般作出详尽而直接的规定,内容涉及行为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持续状态及其产生的后果。事实行为的各构成要件有机联系,不相独立,惟有符合全部法律规定的行为才构成这一类的事实行为。而法律行为实质在于意思表示,从一定意义上说不存在事实构成问题,因为法律不可能对其意思表示作出具体的规定,而只能抽象概括其意思表示的合法范围。
第五,法律行为的主观意思和客观活动在内容上并不一致,再以买卖合同为例,合同当事人的主观意思是互易货物和价款,在客观活动上却表现为谈判和签订文书;事实行为的主观意思与客观活动在内容上则是概括一致的,一致才能构成相应的行为。在即时交易这种事实行为中,当事人的主观意思和客观活动都是指向交付货物和价款,不存在“表里不一”的现象。
从这些比较可以看出,事实行为的核心在于客观活动,其主观意思并无决定意义,仅仅影响事实行为的法律意义;与此相反,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因素和核心要件,其客观活动的意义主要在于承载或传达其主观意思,并使法律行为成为一种独立的行为,因为任何行为都必须具备主观意思和客观活动两个要件。相对于客观存在的事实行为而言,单纯以在当事人之间设定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更接近于一种思想行为。因此它在本质上是法律虚拟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产生具有重大意义,它是一种行为,同时又是一种作为行为的法律,它对当事人而言就是活的法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揭示法律行为的价值;第一,法律行为具有在当事人之间创设权利义务的功能,因而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由于实体法不可能穷尽现实所有的情况,而且无法适应社会的快速变化,法律为弥补这种缺陷,只好通过在法定的范围内赋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法律效力而成为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实质调整手段。这样法律行为就将抽象的、客观的权利义务落实为具体的、主观的、可实现的权利义务,从而弥补了实体法体系不确定性的缺陷。第二,法律行为是法律形成的一个必经阶段。考察法律规范产生的一般历程可发现,人们在从事个别行为的过程中逐渐抽象出为众人所认可的通用规则,并赋予其一定的强制力——这便是法律。其中法律行为对于形成法律的作用不容忽视。在民商法领域,人们正是从签订合同等法律行为中抽象出广泛适用的普遍性规范,而这些法律规范又构成一系列民商法律的基础。在行政法领域这一点也表现得非常明显,通常总是先有具体的行政行为存在,再在客观化普遍化之后上升为行政立法,最终形成法律。此外,尽管我国不承认判例法,但谁也不能否认,判决这种法律行为能为修改和制定法律积累经验。因为判决能检验法律在现实适用中的漏洞和不足,具有典型意义的判决更能直接为未来法律的修订提供指导作用。简而言之,法律行为的价值在于能在当事人之间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过程中形成潜在的、新的法律。
以上论证有助于理解物权行为的性质归属问题。在笔者看来,物权行为在概念、效力、特征和价值等诸方面均与法律行为不符,绝无理由将物权行为归入法律行为的范畴。首先,物权行为不同于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件的法律行为。任何一种行为都必然具备主观意思和客观活动两个要素,因此本文并不否认物权行为中存在意思表示。但如果把物权行为定义为转移物权的合意,那么它只是某种行为的构成要素,尚不能构成独立的行为;既非行为,也就谈不上是什么“法律行为”了。如果将物权行为定义为物权合意和交付或登记相结合的行为,那么我们可以看到这更符合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的特征。因为物权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以意思自治为由法律规定,该意思表示的作用在于限定交付或登记的意义,因而仅被当作整个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同时物权行为中意思表示的内容还受到债权行为中意思表示的严格限定,它不能自主设定超出债权合意范围之外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物权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因素完全不具备法律行为中意思表示因素的地位和作用,将两者混为一谈将损害法律行为概念的准确性。
其次,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源自法律规定,这与法律行为的本质是根本相悖的。法律行为调整方式本来就是作为法定主义方式的对立面而存在的。众所周知的物权法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类型设定或转移。对此即使是支持物权行为理论的学者也不得不承认,“依此原则,民事权利主体达成设立或转移一项物权的协议时,不可以依照法律行为自由的原则,——实质上即缔约自由原则,按自己的意思选定的形式和内容设定或转移权利,而只能按法定的形式设定或转移权利”。1这充分说明了,如果将物权行为归入法律行为之一类,必将导致物权法定原则与法律行为之间不可调和的冲突,因为物权法定原则的本义就是要排除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更改物权法律关系的效力,这是物权行为理论的支持者也无法否认的。
最后,从价值上看,物权行为并不具备在当事人之间设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功能。因为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法律对物权变动的权利义务应作出明确而直接的规定,绝不存在引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予以调整的余地。
由此可见,物权变动行为实为一种事实行为,若要将其定义为法律行为则必然要片面夸大、扭曲物权变动中意思表示的效力,并引起物权法定原则与法律行为制度根本性的冲突。物权变动行为也不具备在当事人之间创设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就其本质而言不符合法律行为的核心精神。从理论上说,创设物权行为这么一个与“法律行为”有种属关系的概念,只能导致法律行为概念本身的混乱,并在法律行为规则(如意思表示推定规则)的适用上引起一系列的矛盾。因此,物权行为概念虽然眩惑了不少聪明人的眼睛,但却只不过是一个“美丽的错误”。
三、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仅仅证明物权行为概念在理论上的谬误尚不足以全盘否定物权行为理论,因为相当一部分学者推崇物权行为理论的原因不在于物权行为概念在法理上的价值,而在于物权行为无因性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机能。可以说,物权行为理论的实践意义即在于其无因性原则,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剖析,以期在实践的层面上了解物权行为是否有存在的价值。
就事实而言,任何有意义的法律行为都必然存在原因,而法律确认其有因或无因则体现了立法政策对该行为效力独立性的不同立场。因此“物权行为有因或无因,不仅是逻辑的关系,而且是一项由价值判断及利益衡量来决定的立法政策问题”。2德国民法典立法者正是为交易安全之目的,基于政策之考虑,而将原因从物权行为中抽离,使物权行为无因化。然而立法意图与真正的法律适用毕竟存在着距离,无因性的应有功能能否顺利在法律实践中实现并不存在显而易见的答案,而有待于更深层次的探讨。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最为人所称道的功能,即是“物权交易的安全保护机能”,而正是这项机能决定了该理论有根本的存在价值。依据物权变动的无因构成,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原因行为瑕疵的影响,交易得以进行得安全、迅速、无后顾之忧。但在善意取得制度出现并获得制定法之确立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交易保护功能便绝大部分为此制度所吸收。只是因“重大过失”而发现第一受让人取得原因有瑕疵而取得动产的人(第二受让人)可基于无因构成而获得保护;同时从对第一受让人的调查范围减少、交易容易化上考虑,善意取得制度不可弥补无因性构成的功能,因为善意取得之成立,以对前述取得原因之调查为必要。1赞成无因性的学者因此认为,第二受让人尽管有重大过失,但在无因性原则的保护下仍能取得动产所有权,且不负任何债法上的责任,这一点确实保护了交易完全。但是德国学者Heck对此一针见血地指出,交易之际应避免这样的重大过失,这正好是交易法原则的应有之义和基本要求,违反这种原则的基本要求来谈谋求动产交易的安全已完全没有必要。2而在公示公信原则获得普遍承认和确立的今天,物权交易的简单、快捷和安全的理想可籍此而轻易达到。即使确实存在非依无因性不能保护的领域,只要仔细考虑便可发现,这是无因性保护的不当扩大。最典型的莫过于第二受让人基于恶意(针对不动产而言)或基于重大过失(针对动产)不能受公信原则保护的场合。首先考察不动产场合,由于恶意第二受让人的行为在多数场合均构成侵权行为,因此其负有损害赔偿义务,根据德国民法典应返还标的物,这样无因性的不当扩大因受到相关法律的限制而仍不能保护第二受让人。3至于动产场合,前文已论及此种情况的悖理之处,在此不再重复。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最后一项功能是减轻举证责任。
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进入德国民法典的历史背景来考察,该理论是肩负摒弃不动产之实质审查主义的历史使命才于法律制度上确立来的。因为无因性理论使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在效力上相分离,于是不动产登记的审查范围就可仅限于物权变动本身,登记程序得以客观化和简便化,登记官员对私法交易的过分介入也被排除了。由此可见,在德国民法史上,物权行为无因性正是为了用来排除登记实质审查主义所带来的严重弊病才获得制定法之确立。4实际上,物权变动之客观化、明确化及随之而来的举证责任之减轻,严格而言系来自物权变动之公示方式——登记或交付所具有的功能,而不是来源于物权变动的无因构成。而物权行为无因性为登记实质主义奠定理论基础之后,已经可以功成身退,公示公信制度完全可以独立发挥减轻举证责任的作用。
经由以上考察可以发现,物权行为无因性的诸多“应有功能”与其“实有功能”之间产生了极大的分离,其“应有功能”绝大部分已被善意取得制度和公示公信制度所抽空,而残余部分也超出了交易安全保护的合理范围,甚至有鼓励不诚实交易的倾向,因此有违民法的根本宗旨。鉴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严重缺点,德国司法判例及学说理论不得不限制其适用范围,从而引发了“无因性的相对化”之趋势。依笔者观之,“无因性的相对化”实与取消无因性无异。例如“共同瑕疵说”提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得因共同的瑕疵而致无效或撤销;“条件关联说”则主张当事人得以其意思表示物权行为之效力系于债权契约之存在,如果原因行为非合法有效,则物权行为不能成立。这两种学说形式不同但目的都是为了将物权行为的效力系于原因行为,在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物权行为也随之无效或被撤销。因此无因性的相对化实际上反映了取消无因性的趋势,这也是由无因性本身的致命缺陷所决定的。
关键字:交易费用内部化国际化经营跨国并购
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是以新制度经济学为基础的现代企业理论的开端,第一次全面地对企业存在的原因、企业的边界、企业的所有权结构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交易费用概念的提出,不仅为理论创新提供了方向,导致了对外直接投资的内部化理论的产生,而且还为企业现实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
21世纪的今天,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雏形在世界东方渐渐清晰的大环境下,万向集团作为我国汽车零部件制造业的龙头企业,经过了30多年的发展,近年来凭借企业的产品经营由国内走向国际市场,在国际联合、海外设立营销公司等国际化经营中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而其国际化经营主要倚仗的方式——跨国并购,正是交易费用理论和内部化理论在我国企业实践中的一次成功的应用。
交易费用理论在国际化经营对外直接投资理论中的应用——内部化理论
自从20世纪60年代海默(StephenHerbertHymer)提出“垄断优势理论”之后,研究跨国公司的理论就从以建立在完全竞争假设基础上对于国际贸易进行宏观分析的理论为主,变为以建立在不完全竞争假设基础上对于对外直接投资进行微观分析的理论为主。这其中,以垄断优势和市场不完善为理论分析的前提,用交易费用的概念来解释跨国公司的形成及其运行,并形成内部化理论,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理论发展的主要方向。内部化理论的思想渊源是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1937年,科斯在《经济学》杂志上发表了题为《企业的性质》一文,提出了企业均衡规模和市场交易内部化的思想。
科斯认为,市场交易过程不是没有代价的。而企业的出现和存在正是为了节约市场交易费用。“建立企业有利可图的原因似乎是,利用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通过价格机制‘组织’生产的最明显的成本就是所有发现相对价格的工作。”“市场的运行是有成本的,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个权威(一个‘企业家’)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的显著特征就是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
科斯还进一步分析了市场与企业的边界问题。他认为企业组织也是有成本的。通过公开市场进行交易的成本包括发现相对价格的成本,确定契约双方责权的成本,交易和支付的风险,以及缴付税款等等。科斯指出:“企业的扩大必须达到这一点,即在企业内部组织一笔额外交易的成本,等于在公开市场完成这笔交易所需的成本,或者等于由另一个企业家来组织这笔交易的成本。”
20世纪70年代之后,不少学者将科斯的思想引入到对跨国公司行为的解释中来,形成了对外直接投资的“内部化理论”。其基本思想是:①随着生产分工和科技革命的发展,企业经营的内容和范围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中间产品由传统的原材料、半成品改变成以知识技术为主的信息产品;②外部市场缺乏交换中间产品的定价机制与交易机制,导致市场交易成本上升,降低公司全球生产的协调与经营效率。导致对外直接投资的原因不仅仅是最终产品市场的不完全性,主要是中间产品市场的不完全性所至。为了谋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企业使中间产品在其组织内进行内部化转移,跨国公司是市场内部化跨越国界的产物。
万向集团国际化经营简介
万向集团是一家以乡镇企业为主体的企业集团,始创于1969年。经过三十多年的快速发展,历经了工场作坊式、多样化生产的初创阶段(1969年至1979年),生产专业化、管理现代化的成长阶段(1980年至1989年)和企业集团化、经营国际化的飞跃阶段(1990年至今)这三个发展阶段之后,万向集团已经成长为浙江省计划单列集团、国家120家试点企业集团和520户重点企业之一。
万向集团现有总资产60多亿元,员工近万人,下属32家经济实体。万向集团是目前国内最大的汽车零部件生产供应商,其主导产品均通过了ISO9000和QS9000质量体系论证。
万向集团下属四大公司——万向集团公司、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万向投资有限公司和万向美国公司。
其中万向美国公司为万向集团全资海外公司,1994年经中国外经贸部批准正式成立,是集团跨国经营业务的代表公司,负责万向国际市场体系的建设与相关品牌的创立和管理,总部位于美国芝加哥西北部工业园区内。
万向美国公司致力于构建涵盖欧美两大洲的万向零部件市场网络,树立“QC”产品的国际品牌地位,先后在美国、英国、墨西哥、委内瑞拉、巴西、加拿大等国设立了销售公司。1997年8月,万向美国公司与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通力合作,实现了产品与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的配套。由此,万向实现了继1984年中国进入美国维修市场向进入美国主机配套市场的汽车零部件企业的飞跃。
万向集团的国际化经营起步较早。1984年其产品就销往了美国。1986年,万向被国务院确定为万向节出口基地,拥有了自营进出口权。这以后,集团开始大批派人出国考察学习培训,骨干员工几乎全都经历了“欧风美雨”的洗礼。1992年,万向开始筹备在美国开设公司,经过两年时间的准备。1994年,外经贸部正式批准成立了万向美国公司。1997年,万向获得了美国通用公司的定单,成为第一家进入国际主机配件配套线的中国零部件企业。接下来,福特、克莱斯勒、大众等也相继成为了万向直接或者间接的配套厂。1995年销售额350万美元,1999年突破4500万。除美国之外,公司的营销网络还遍及加拿大、南美、欧洲共50多个国家,跨国集团的雏形已经基本具备。1999年8月万向美国公司收购了美国QA1公司200万美元的股权,成功实现以股权换市场。至2002年,万向集团已收购了18家海外公司,扩大了海外市场的销售网络。万向从产品走出去,人员走出去到企业走出去,已在北美的美国、加拿大;欧洲的英国、德国;南美的巴西、墨西哥、委内瑞拉7个国家办了10家子公司,万向美国公司成为目前在美国中西部发展最快、规模最大的中资企业。2000年万向的营销收入已达5000万美元,2001年出口创汇突破1亿美元。
万向集团今后国际化的目标,就是成为在国际经济舞台上有地位、有影响的跨国集团。主要举措就是实施“三接轨”:一是接轨国际大公司,按跨国公司规律进行运作,与其建立战略同盟;二是接轨国际先进技术,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和技术中心,掌握世界的前沿技术;三是接轨国际主流市场,进一步完善海外营销体系。
万向集团国际化经营的特点分析
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化最难的就是产品怎么进入当地的市场,品牌怎么被别人认可。对万向来说,直到现在,扩大销售网络,争抢进入国际市场的渠道,仍然是其国际化经营的首要目标。而跨过并购作为万向海外扩张最倚重的方式,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节约交易的成本而使当地的汽车零部件销售企业内部化,从而扩大万向在海外的销售网络。我们以万向收购美国UAI公司为例来分析万向集团国际化经营的一些特点。
2001年9月,万向集团宣布,其美国公司正式收购美国上市公司UAI,拥有其21%的股权,成为其第一大股东,同时被授权在必要时可以实际拥有58.8%的投票权,从而拥有了对UAI的绝对控制能力,此举开创了我国乡镇企业收购海外上市公司的先河。位于美国芝加哥的UAI公司主要制造与销售制动器及零部件等系列产品,是美国维修市场该零部件的主要供应商之一,客户涵盖美国所有各大汽车零部件连锁店及采购集团。万向美国公司与UAI公司在签订股权投资合同时,还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规定,对UAI公司在中国的所有采购业务(目前约2000万美元/年),万向美国公司享有第一否决权。
汽车零部件是万向集团主业系列产品之一,UAI是美国维修市场制动器系统的主要供应商之一,本次收购将使方向集团在这一领域进一步得到先进技术的支撑,也为万向日后进入制动器零部件的美国主机厂供应商行列作好准备。
从此,万向在国内和海外都拥有了自己的上市公司,而且都是汽车零部件上市公司,既沟通了两国的汽车零部件市场,又融通了两个重要的资本市场,对万向集团来说是一举两得。此次收购不仅将使万向在这一领域进一步得到先进技术的支撑,打开新产品的国际市场渠道,也为万向在海外融资拓展了更大的空间,从而使万向跨国经营战略大大向前推进了一步。
人道主义伦理学整体目标是美好的,但其实现前提是人切切实实是自由的,人是不自由的,也就谈不上人类的可能性与完善,更谈不上理想的幸福与好生活。人的自由包含着很多的含义。首先,意味着人已然获得了实质的自由;其次,可能指人具诸种形式上的自由;最后,也可能意味着人类可以变得自由,具有自由的可能性(潜能)。弗洛姆正是在第三种意蕴上看待自由的,即人具有实现真正自由的可能性。因此,弗洛姆要阐释发人道主义伦理学,必须先批判“人的自由”的问题。弗洛姆的前期著作《逃避自由》中提出了“自由的悖论”,即人在个体化过程中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人在成长过程自我实力不断地成长,二是日益孤独。“当一个人已成为一个独立的整体时,他便觉得孑然独立而面对着一个充满危险的世界”。这时,便产生了想要放弃其个人独立的冲动———服从。简言之,自由的悖论就是,人总是渴望自己成为更加自由的“个体”,可当人一旦成为“个体”时却又感到孤独、无能为力和无权力,而宁愿选择去“服从”,从而放弃“个体”的自由。以精神分析来看,便是一种心理的“逃避的机构”。但是,“自由的悖论”并不能证明人类“逃避自由”,事实上,在对“自由悖论”的阐释过程中,反而揭示了人类对真正自由的渴望。因为弗洛姆坚信一点,就人性而言,人类是求幸福的。正如亚氏所言,人生而求幸福。没有自由就没有幸福,那么,人类也必然渴望自由。在此意义上,“自由本身不是价值和目的,而是价值和目的的前提”。所以,问题关键在于,人类要求的是何种自由?人类所要求的是能够实现的实质上的自由,而不是被空头许诺仅仅是形式上的自由。弗洛姆很细致地从两个维度来分析了“自由的悖论”,无疑都佐证了我们的论断。一是在文化渊源上,他认为伊甸园是人类具有安全感的象征,是最初的原始联系。亚当与夏娃的离开,正是人类“个体化”要求的象征,原罪“从人类的观点来看,这是人类自由的开始”。而后,人类的生活却又选择了对上帝的“服从”,表现为各种宗教崇拜和基督教对西方社会的千年统治。弗洛姆指出了根源,“新获得的自由显然像一个天罚;他脱离了天堂可爱的枷锁,获得了自由,但是他却不能自由地去管理自己,去实现他的‘个人人格’”。亚当在个体化后的自由并没有真正实现,离开伊甸园的人类生存,充斥着生老病死、柴米油盐、勾心斗角,他无法管理自己,甚至无法完善自己的人格。所以,亚当逃避的是那些无法实现的自由。二是在社会生活上,宗教改革打破中世纪严密的社会组织生活。由此,人类获得了新的自由。然而,“新的自由似乎给他们带来了两样事情:日益地感到有力量,和同时日益地感到孤独、怀疑、猜忌,以及因此感到焦虑”。人成为了个体,看起来有了自由选择的能力,成为了市民社会的一员,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个人独立了,可资本的自我运作是残酷的,“他们常常要反抗不可抵抗的强大势力,对许多人而言,这是一场拼命的,无望的奋斗”。“资本取得了决定性的重要地位,这意味着一种超越人的力量,决定人的经济与其个人命运。资本‘已不再是仆人,而成为主人’”。[3]P34因此,宗教改革以来的人类个体自由,对大多数人而言,都是没有实现的、无望的自由。人类个体所逃避的自由,毋宁说,就是不自由。换句话说,人类并不逃避自由,只是逃避个体化带来的孤独、焦虑和无助。所以,人不会逃避自由,反而深切地渴望自由。只有真正的自由才能摆脱焦虑与无助,才能成为人道主义伦理学的前提。真正的自由是能够得以实现的自由,真正的自由会使人拥有力量,以及获得可能性的感召,而不是单纯的形式与权利。弗洛姆把这种真正自由的现实性寄托于对人性的塑造上,即“生产性人格”的塑造。所以,人道主义伦理学的实现以自由为前提,而自由的获得必需经由“生产性人格”塑造这条进路。
二、人道主义伦理学的进路:生产性人格塑造
弗洛姆剖析了社会生活中由规范伦理学导致极权问题,深刻指出了人类心理的“逃避机构”。他的本意并不说人类对自由的逃避是不可避免的的痼疾,而是想唤起人类对真正自由的热切追求,借由精神治疗的方式重塑健全的人性,培养出生产性的人格。由此,人类才能把握真正自由,实现自身的目的,冲创出可能的生活。弗洛姆强调面对自由的悖论,人类会产生无意义感。那么,要克服这种感觉的方法有二:“一个自然就是靠自己与世间的爱去工作,很真诚地去表现情绪、感觉与智能……,另外就只有后退,放弃其自由”。而唯有具备“生产性人格”,才能靠自己与世间的爱去工作,成为真正主动的主体,而获得自由。同时,放弃自由只可能是一种短暂的安慰,并不能解决生活中的问题。因为服从、依赖、受虐并不能改善生活,当人类为一个“不为己”的目标殷勤奋斗的幻觉破灭之时,届时迎来的将是更深层次的内心焦虑,是“人的潜能”自我荒废的深深懊恼。因此,自我哄骗与对权威的服从,要让位于“生产性人格”。人格健全的个体,能凭借理性和爱而去工作,实现自身所蕴藉的目的与潜能。所以,生产性人格塑造是通向人类真正自由之途,也蕴藉着人类对好生活的向往。在弗洛姆的文本中,所谓的生产性人格就是“人运用他之力量的能力,是实现内在于他之潜力的能力。如果我们说,他必须运用他的力量,那么,这就意味着他必须是自由的,他不能依靠那些控制他力量的人”。弗洛姆相信,“生产性”才是健全的人格取向。因为人类的生存时刻面对着两种类型的悖论,一是存在的悖论,即生与死的问题;二是历史性的悖论,即人类(个体)的限制条件与潜能实现(可能性)的问题。人对存在的悖论是无望的,而历史性的悖论则能够通过历史条件的改换或通过对人格的“生产性取向”的塑造来解决。在生活中,存在的悖论不是最大的困惑,而历史悖论才是重心。人类对“自由”的逃避,事实上也是一种历史性的悖论,因为只要实现自由的条件极大的充沛,那么任何形式上的自由都将是实质的自由。然而,历史条件是相对稳定的、有限的,那么“生产性取向”的塑造对幸福的意义就显得格外的重要。“生产性取向”区别于人的“逃避的机构”,它不依赖于某个权威或“原始联系”,它径直地驱动人去创造性的爱与思维,在一种生产性的工作中,实现自己作为人的潜在能力。生产性取向的人格的最基本特征就是具备真正的自由。真正的自由者具备自由的能力,意味着能独立的思考问题,能切实地选择自己的价值与目的,为自己的可能生活做出安排和筹划,能够追求自己的幸福。同时,也是主动地去爱的主体,具有生产性人格的人,不是被爱的对象,不是依赖症患者,更不是一个卑琐的“现实主义者”———逢迎世俗以谋名利。因为“‘现实主义者’似乎和精神病患者全然相反,但实际上,他只是精神病的补充”。总的来说,生产性是人特有的潜能的实现,是人运用他自身力量的实现。所以,具备生产性取向才是真正自由的人。“实际上,人的生产性能创造出物质财富、艺术作品和思想体系,但生产性所创造出的最重要对象是人自己”。因此,自由即意味着人自身的潜能能够得以实现。弗洛姆强调人要真正实现自己的潜能,就要明白自己真正的利益之所在,不要将自私与自爱混淆起来,人要成为他自己,必要一番“自我的追寻”。那么,人的自身利益又是什么呢?在弗洛姆看来,在人类(个体)的天赋能力(物质的力量)和境遇(手中的武器)中有其固有的潜在能力与目的,实现这种潜在的能力与目的,是人最大的自身利益所在。所以,自爱是人的最大责任,而将潜能荒废掉是人最大的不道德。从伦理的角度去考虑,则“我们的道德问题是人对自己的不关心”,而自由“是根据人的存在法则去认识人的潜力,实现人的真正本质”。其中,人的良心是唤起人去热望自由的巨大动力。正是基于这种“道德判断”和对人性格的基础科学研究,弗洛姆否弃了权威主义的或者绝对主义的伦理学体系,强调普遍的人道主义伦理体系,而该体系的核心就在于认为生产性取向的人格,是个体获得自由的根本进路,使得个体能够认识人存在的意义,进而对其生活中的得失进行负责。所以,生产性人格是人类所热望的自由的基础,是自由的路径,而自由又是幸福生活的前提。由是观之,自由与幸福也是互为一体地蕴藉于“生产性人格”概念之中的。
三、人道主义伦理学的反思:自由的限度与好生活的可能性
(一)生产率与出口行为关于生产率与企业出口的理论研究的代表人物有:Melitz(2003)、MelitzandOttaviano(2008)、Bernardetal(2003),这些学者主要是构建了一系列的理论模型来研究基于异质性生产率的企业出口行为。Melitz(2003)在Krugman(1980)垄断竞争模型的基础上,引入了生产率异质性和固定成本,其中,行业的固定进入成本(fe)、出口固定成本(fex)和生产率(φ)都是外生决定的,生产率服从一个随机分布函数。该模型研究了从封闭经济到开放经济的均衡状态,并进一步求解了贸易自由化加深时市场均衡的各项重要指得出的主要结论有:国际贸易的深化提高了行业的进入门槛和出口门槛,只有生产率更高的企业才能进入出口市场并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和销售利润,生产率次之的企业虽然能够出口并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但是由于出口固定成本的存在,利润会受损,生产率较差的企业只能在国内市场销售,生产率最差的企业则会被迫退出市场。由此,Melitz指出,贸易可以通过资源在异质性企业之间的重新分配使行业平均生产率得到提高,而无需通过提高每个企业的生产率来实现。另外,贸易通过两个途径使一国的福利得到提升:行业平均生产率的提高和消费者偏好多样性的满足。Bernardetal(2003)的建模思想与Melitz大体相同,只是对生产率所服从的随机分布有不同的解释。Bernard假设异质性企业的生产率由Frechet分布随机决定,而且厂商的加成率会随着消费者需求价格弹性变化而变化。Jean(2002)假设不同企业的边际成本采用离散的方式,由低到高进行单调递增的序列排列。AsplundandNocke(2006)假设异质性企业的生产率服从马尔科夫过程。StephenJ.Redding(2010)将异质性企业理论与传统贸易理论相结合,分析了企业之间的生产率差异对比较优势、市场规模、总量贸易和贸易福利的影响,并研究了贸易与收入分配之间的关系。Redding指出,尽管大量的研究表明企业生产率对贸易自由化有内生的反应,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和企业异质性的来源依然缺乏足够的研究。
(二)出口固定成本与出口行为在异质性企业模型中,开始考虑固定成本的异质性无疑是一个巨大的突破,这将使异质性企业理论更加贴近现实,并具有更高的解释能力。RobertsandTybout(1997)提到了出口固定成本对企业出口行为的影响。他们认为出口固定成本主要包括企业对国外市场的探索成本、对外国消费者需求信息的搜集成本、与国外消费者建立联系渠道的成本以及本国商品为适应国际标准而做出的调整和修正成本。这些出口固定成本的存在对企业进入国际市场设置了一定的障碍,因为企业要有能力在出口前克服一次性的固定成本。这种固定成本通常与企业本身的规模有关,即不同规模的企业具有不同的出口固定成本,另外,具有较多出口经验的企业相比于新出口企业面临较小的出口固定成本。在此基础上,SuzanneThorns-bury(2012)提出,企业的出口成本还包括合规成本,即企业为符合市场准入规制所要花费的成本。他认为企业在出口之前,需要支付必要的信息成本来减少或消除合规成本的不确定性。研究发现当存在不确定的合规成本和非零的信息成本时,出口企业与非出口企业在平均利润和生产率方面的差异会缩小。HegeMedin(2003)构建了一个垄断竞争的国际贸易模型,考察存在固定贸易成本的情况下,一个大国和一个小国的企业出口行为。他指出,在一个规模报酬递增的部门,由于出口固定成本的存在,出口企业与非出口企业并存,而且较大的出口市场可以使出口商获得更多的利益,所以一个小国相比于一个大国出口比例更高,而且小国的规模经济部门比大国更开放,尽管它们面临着不利的国内市场。HegeMedin指出小国出口企业获利多,出口动机强烈,容易实现信息外溢,使其整体的出口固定成本变小。JanG.Jorgensen(2008)在异质性出口固定成本的建模方面有了突破性发展。他展示了一个简化的异质性企业模型,并假设对称的两个国家之间发生产业内贸易,产业内各个企业面临不同的出口固定成本。研究发现:在异质性固定成本的假设下,存在正的双边关税可以使福利最大化,即较小的双边关税可以提高两国福利水平。JanG.Jorgensen的突破性贡献在于对冰山成本的假设提出了质疑。他认为,冰山成本的假设意味着单个企业内部的边际生产成本不变,在企业之间则是生产率越高的企业,单位商品的出口运输成本越低,这一结论并没有事实依据。如果说贸易自由化可以视为运输技术提高的结果,那么运输技术的改善会对福利产生正的影响,JanG.Jorgensen引入了关税模型,旨在区分关税自由化效应和运输技术效应对福利的影响。另外,他还将企业异质性出口固定成本与异质性边际成本相结合,并指出企业的出口决策依赖于沉没成本和预期的利润流。ShonM.Ferguson(2012)侧重于考察通过改变产品研发的固定投入成本来相互竞争的企业的出口行为。研究发现,由于研发密集度较大而产生的规模经济从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国际贸易的模式;企业的研发投入占总成本的比重越大,越容易成为出口商;研发密集型的产业对贸易成本的敏感度较低。GaoB,TvedeM.(2013)则真正将出口固定成本异质化并构建了一个完整的理论模型来解释只出口企业(export-onlyfirms)存在的合理性。他们认为只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是存在的,这类企业往往面临较低的生产率和较低的出口固定成本。当一国从封闭转向开放时,面临高出口固定成本的低生产率企业被迫退出市场,而面临低出口固定成本的低生产率企业则有机会在国外市场存活。这一观点与LuisCastro(2012)相似。因此,在GaoB,TvedeM.(2013)中,当生产率和出口固定成本同时异质化后,国际贸易使得三种类型企业同时存在:只出口企业、只内销企业和同时服务于国内国外市场的企业。显然,这种假设可以为现实的经济活动提供更好的解释,同时也更具有说服力。他们还进一步深入地分析了贸易自由化对企业出口行为的影响,研究发现,在异质性出口固定成本的假设下,贸易所引致的产业内资源重新配置的情况更为复杂,对产业总体生产率的上升或下降的影响并不确定,具体情况需要视出口固定成本的分布而定。
二、生产率、出口固定成本与企业出口行为的实证研究
在一系列的理论拓展模型诞生之后,学界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接下来就针对生产率、出口固定成本对企业出口决策的影响方面进行文献的梳理和主要结论的陈述。
(一)生产率与企业出口学术界存在两种假说,解释了为什么出口企业比非出口企业更有效率。第一种假说认为,由于存在额外的出口成本,更有效率的企业会产生出口自选择效应,因为出口固定成本为生产率较低的企业设置了贸易障碍,使其无法出口。第二种假说是“出口中学”效应,即参与国际贸易可以使出口商拥有更多的信息来源。例如,来自国际买家和竞争者的知识信息外溢有助于提高出口企业的绩效;出口市场的激烈竞争会促使出口企业更快地进步和创新,以求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这两种假说阐释了生产率和企业出口之间的内在因果关系以及相互影响机制。JoachimWagner(2007)用10年的微观企业数据来检验出口和生产率之间的相互关系,实证结果表明:总体来说,出口企业确实比非出口企业拥有更高的生产率,尽管出口行为未必可以提高企业的生产率。同时,JoachimWagner还提出了一个值得深思的疑问:如果高生产率企业通过自选择进入国际市场,那么这种高生产率是由外生的随机因素决定的,还是企业有意识的进行出口战略计划的结果。AndrewB.Bernard(2007)采纳美国进出口企业的交易数据阐述了一种典型化事实,即在多种产业内部,相比于非出口企业,出口企业拥有更大的生产规模,更高的生产效率,更密集的资本和技术,以及支付更高的工资。同时,他还指出进出口虽然是少数企业的行为,但这些少数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却起到了举足轻重的地位。RonnyThomas(2012)利用1990-2009年间印度CMIE制造业企业数据对“自选择”与“出口中学”两种假说进行实证检验。文章报告了1990-1999年期间通过自选择进入出口市场的企业行为,研究发现随着生产率的提高,企业将继续参与出动且出口密度会进一步加强,2000-2009年期间,这些企业出现了明显的出口中学效应。JoachimWagner(2013)选择德国四位数产业的企业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在生产率分布中处于平均水平以上的企业里,出口商比非出口商有更高的生产率,但很多在生产率分布中处于平均水平以下的企业也都是出口商,但这些低生产率的出口商并不是所谓的边际出口商。
(二)贸易成本与企业出口关于出口固定成本和企业出口行为方面的研究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出口固定成本的构成及其对企业出口的影响或其静态比较分析、出口固定成本随时间的动态变化而引起的企业出口决策的变化、企业之间的异质性出口固定成本与出口行为的交互变化。AndrewB.Bernard(2006)研究了美国制造企业的出口行为是如何随着贸易成本的变化而变化的,展示了贸易成本和出口行为的动态演变过程。Bernard收集了美国1977到2001年间的企业数据,采纳行业层面的关税和运输费率作为贸易成本的指标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从行业层面来看,当贸易成本的降低幅度较大时,该行业会呈现出明显的生产率增长;从企业层面看,贸易成本下降时,低生产率企业更容易退出市场,高生产率的非出口企业可能开始出口,而在位出口企业则会扩大生产规模;从企业内部来看,贸易成本的下降有助于提高单个出口企业的生产率。Arkolakis(2010)发展了一种新的出口成本理论,将营销成本引入了产品差异的模型中。该模型指出,当企业可以赢得国外消费者并获利时就会选择进入出口市场,但同时需要支付递增的边际营销成本,即每多增加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是递增的,这被称之为市场渗透成本。CostasArkolakis将模型中的关键变量与eaton,kortum,kramarz在法国的企业数据进行校对,并成功预测出:由于市场渗透成本的存在,大部分企业不会选择出口,即使是选择在特定市场出口的企业,也只会出口其生产总量的一小部分。显然,这一结论与Melitz模型相悖。GeorgeAlessandria(2012)首次应用GE动态异质性企业模型对美国1987-2007年间的出口增长进行实证数量分析,在冰山成本下降的前提下,该模型能够很好的拟合出口增长的实际情况。因此,作者指出,1987年以来美国的出口增长并没有什么令人费解的地方,与Yi(2003)的观点正好相反。另外,文章还比较分析了两种模型(仅有出口固定成本的模型和引入出口沉没成本的模型)的解释力度,结果表明后者能够更好地拟合现实中贸易增长的非线性动态变化。MarcJ.Melitz,StephenJ.Redding(2013)考察了异质性企业如何通过出口选择行为影响贸易福利。文章引入了一个同质性企业模型和一个异质性企业模型,并给定了除生产率之外其他相同的结构变量,分析结果表明,相比于同质性企业模型,异质性企业模型中贸易成本减少所带来的贸易福利更大。这说明同质性企业模型缺乏一种额外的调整边际,即异质性企业进入国内市场和出口市场的内生选择。
(三)异质性出口固定成本、生产率与企业出口关注异质性出口固定成本和生产率共同对企业出口行为的影响的相关文献比较少,最新的研究主要是LuisCastro,BenLi,KeithE.MaskusandYiqingXie(2012)对智利的企业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LuisCastro(2012)指出企业异质性体现在诸多方面,生产率的差异只是其中一方面,其他方面还包括企业的设计能力、营销分配能力和创新能力等等,而这些非生产率的异质性往往会影响到企业所面临的出口固定成本。如果将生产率看作是企业出口的变动成本,那么企业的出口决策将依赖于两个因素:出口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由于行业和地区的差异,不同企业所面临的出口固定成本不尽相同,从直觉上来讲,出口固定成本与生产率之间也会存在一些相关关系。因此,研究生产率和出口固定成本联合对企业出口行为的影响是很有现实意义的。这一研究结果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解释“生产率悖论”,根据Melitz的结论,高生产率企业才能克服出口固定成本而进入国际市场,低生产率企业被迫退出市场,实证结果却发现,有些低生产率企业也会出口,较高生产率的企业反而不出口。针对这一悖论,LuisCastro(2012)的研究可以消除一部分困惑,即高生产率企业往往会面临高出口固定成本,那么生产率不够高的一些企业很可能难以克服较高的出口成本而未能成功出口,生产率低的一些企业可能会克服较低的出口固定成本而成功进入国际市场。用LuisCastro的研究成果来讲,就是异质性出口固定成本的存在会使出口企业与非出口企业的生产率分布存在重叠区域。Davies,RonaldB(2012)应用105个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的企业数据检验了直接出口商、间接出口商和非出口商的生产率梯度,采用回归分析和倾向得分匹配方法进行实证研究。结果表明,直接出口商比间接出口商和非出口商的生产率更高,然而只有回归分析支持间接出口商和非出口商的生产率排名相近。另外,研究还发现与来源国相关的固定贸易成本是导致这三种类型的企业生产率差异的潜在原因之一,而且该类贸易成本只与直接出口商的生产率溢价产生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而与目的国相关的贸易成本则不适用于这一结论。
三、未来研究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