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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这样的局面即将画上“句号”。
高校将首发“年度就业质量报告”
2013年11月2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编制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14年起,高校要编制和本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报告要反映本校毕业生就业的基本情况、主要特点、相关分析、发展趋势以及对教育教学的反馈等内容。
《通知》明确要求:教育部直属高校应在2014年2月底前、其他部门所属高校和地方所属本科高校应在2014年年底前、高职院校应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本校首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编制工作,此后高校应在每年年底前当年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这是教育部第一次有明确文件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制度,也是继教育部要求高校本科教学质量报告之后的新要求,不仅包括本科生,还包括研究生、高职生,范围更加广泛。
对此,社会舆论给予了积极回应,认为此举是教育主管部门与时俱进、主动回应民众呼声、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举措,是一个可喜的变化,具有很大的意义。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客观而言,相对于此前高校只统计公布就业率数据来说,统计并就业质量报告,是一种进步”。国家把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作为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并向社会公布,这是政府宏观管理高等教育所采取的有效措施。
当前,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形势异常严峻,2013年被称为“史上最难就业年”,对于来临的2014年有媒体已经发出了“更难就业季”的判断。据教育管理部门数据,2014年全国将有大学毕业生727万人,比2013年增加28万人,留学归来参加就业的将近30万人,加上往届未实现就业的,背后就是千万个家庭。党的十明确提出“要做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工作”,而政府也“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
促进大学生就业,首先就需要有权威准确的就业数据作为参考,否则就无法制定科学而有针对性的政策,而政策的实施过程也无从监控,实施效果也无从准准确评价。以往,就业质量信息的一直不理想,信息的“权威性”饱受舆论质疑,直接妨碍了高校就业政策的制定,也影响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以至于麦可思公司年度《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就业蓝皮书)因其数据翔实而赢得社会广泛认可,被许多机构和研究者广泛参考和引用。
此外,教育部要求高校在校园网、就业网、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使过去只有学校自己知道的“家务事”,成为学生和家长都能看到的公开信息,将进一步增加毕业生就业情况的透明化。
高校就业工作有了“标尺”
公布毕业生就业情况,在国外发达国家也是较为通行的做法。许多国家不仅公布毕业生就业率,还常常对某个专业跟踪分析,并将研究成果公布于众。如许多高校工商管理专业,就将MBA毕业生的就业公司、就业岗位、年薪、社会地位等,作为学校专业学术水平、毕业生竞争能力、毕业生受社会欢迎程度的具体指标,并以此来评判学校专业在全国同类专业中的排名和地位。
相比之下,尽管我国高校毕业生走向市场已经十多年,但系统性的、常态化的就业统计制度还相对缺失,不利于家长学生专业报考不说,学校专业设置、调整也缺乏准确的“标尺”。
长期以来,高校很少对公众公布就业信息,甚至讳莫如深。一些就业形势不好的学校,更是把就业率当作秘密,担心公布出来会影响招生。也正是这个原因,使得学生、家长不敢全然相信各高校在招生时宣布的统计数字。而且,目前单纯的就业率数据只能反映学生就业的量,却无法反映就业的质,对学生家长而言,这样的数据可能加剧对就业的担忧,对高校教育教学而言,也缺少参考价值。
在高校扩招的大背景下,1999年教育部首次公布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社会持普遍支持态度,被认为是“动真格的”行为,但由于当时的就业环境相对宽松,公众并不像各高校那样重视它的排序。几年后,广东、江苏等省份公布本省高校就业率后,社会公众的重视程度已显著提高。
但从2004年开始,教育主管部门不再公布具体学校的就业率,而是每年向社会公布高校毕业生总的初次就业率,一些高校因“虚假就业率”问题遭受公众的质疑。《通知》的下发,无疑将有效解决这一顽症。
实际上,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不仅要体现在文件上、口头上,更应该体现在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简称“三到位”),这是教育部对高校就业工作的要求。根据“三到位”要求,高校除应设立独立建制的就业工作机构外,就业指导人员与毕业生比例达到1:500,就业经费达到年度学费的1%。
尽管教育主管部门已经要求多年,目前高校的“三到位”程度较低,有的高校的就业工作和其他工作合在一起,有些将就业工作职能设在学生处(科),有些与招生工作结合配备人员;就业工作人员兼职的多、专职的少,就业指导人员的专业化程度较低,大部分院校就业工作专项经费远没有达到教育部规定的比例;部分高校就业工作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很多高校的就业指导中心设施简单,工作人员能力有限,人手不够,谈不上专业化水平,就业指导中心甚至被看做是安排人的地方……
编制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依靠外力推动,有助于各高校将就业工作纳入学校工作日程,提高就业工作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地位。
“倒逼”高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评价一所大学办得怎么样,一个很重要的指标就是毕业生的就业情况。计划经济体制下,就业的事情不归学校管,高校只考虑学生的培养。至于毕业生的去向如何、发展状况如何、社会接受程度如何,则很少过问。
到了市场经济年代,人才资源按市场需求配置,大学生再也不是“皇帝的姑娘不愁嫁”,而是要看市场的脸色。学校要千方百计进行产、供、销的链接,培养市场急需、适销对路的人才。倘若一所高校自诩为名牌,它的毕业生却在就业市场上无人问津,这样的名牌将大打折扣。
中国高校不论是办学模式、管理理念还是专业设置、课程设置受传统思维的影响还很重,计划经济的色彩浓厚,致使人才培养和市场需求之间出现严重脱节。公布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无疑对高校办学有了“预警”作用,能提醒高校把“生产”与“社会需要”结合起来,及时调整专业设置,提高学校的社会适应度,促进高校之间的良性竞争。
教育部力促各高校面向市场,提高高校就业工作市场化程度被看做是推进高校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编制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对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两者互动的长效机制发挥重要作用,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利用“就业”这根指挥棒来引导高校适当调整专业设置,使办学更加面向市场。如同《通知》中所要求的: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的相关信息,作为招生计划安排、学科专业调整、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的重要参考,健全专业预警、退出和动态调整机制,使高校学科专业设置与社会需求相匹配,不断加大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力度,增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和职业转换能力。
当然,在看到就业质量报告对高校教学改革发挥“正”效应的时候,还应该充分估量高校在开展这项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困难,毕竟就业统计是一项繁杂、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涉及的高校多,如何确立统计标准、如何规划统计方案、如何监督实施等,显然不是一纸文件所能够解决的。
仅就就业率而言,公布的是初次就业率、二次就业率还是三次就业率,是否公布分专业就业率,是否公布就业率构成,其他如是否公布就业层次、就业单位性质、就业区域流向、薪酬水平、学生满意度等。如何把这项工作做好还有许多工作要做。《通知》明确:教育部直属高校应在2014年2月底前、其他本科高校应在2014年年底前、高职院校应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本校首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编制工作,这样教育部直属高校完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后,教育主管部门应该做阶段性的总结、评估,根据前段工作情况和社会反应,细化指标,统一标准、统一要求,对后面的本科、高职院校就业质量年度报告进行指导。一轮工作结束后,再总结、评估,在工作进行过程中不断完善、发展。
就业质量报告不仅仅是就业数据的统计,也是对高校管理评估手段。对此,也有学者担心,如果不进行科学设计与监督,一些高校考虑经费划拨、招生计划、教学评估等因素,是否会出现以前的“被就业”“虚假就业率”等问题,如此,公布就业质量报告的积极意义不仅丧失,还无端增加了高校的负担。从这个角度看,须对高校的就业质量报告进行监督,除了社会监督外,还需要教育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谁签字谁负责”,让真实的就业情况晒在阳光下。
从眼下情况看,要让就业质量报告“达标”,各级主管部门对这项工作还不能撒手,至少从标准设计、工作流程和监督监管方面予以“把关”。另外,考虑到学校人力资源限制及统计工作的专业性,还应该重视第三方机构的参与。根据《通知》要求,有条件的高校可委托第三方来评价就业工作,这样给类似麦可思这种有一定权威性和社会影响力的第三方机构也有了发挥的空间。
另外,目前的就业统计普遍是“静态”性的,只针对毕业生的初次就业状况,而缺乏对学生毕业后发展的动态追踪机制。市场是动态的,这样的统计显然无法全面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对高校教育教学改革缺乏实质性指导作用,因此需要更长时间周期的数据,这都是高校就业质量报告中需要完善的问题。
可以想见,如果全国“一盘棋”,各高校能够将就业统计工作做好做实,那么,就为全国高等教育毕业生就业质量提供了可靠的“第一手资料”,其意义无疑是巨大的。
链接
美国高校就业工作的评估指标体系情况
美国对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除就业率之外,通常还包括就业途径、就业层次、就业环境、单位性质、薪酬水平、工作稳定性、满意度以及与专业的相关程度。在美国国家教育统计中心一项名为“从学士到就业”的调查中,关于就业率的附加指标主要有工作稳定性(包括毕业后工作变更次数、失业比例以及工作的平均时间等)、工作收益(主要包括工作的薪金福利)和工作满意度(包括工作安全性、晋升机会、同事及工作条件)等,同时还对这些指标分专业、性别、年龄、婚姻状况等进行更为精细的统计。由此可见,美国的毕业生就业评估指标关注内容广泛、全面,比较充分地体现了毕业生就业的总体情况,不仅重视就业的“量”,而且还关注就业的“质”。
【关键词】
电子商务;对外贸易;机遇;挑战
一、我国对外贸易中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传统型外贸向电子商务外贸转型是必然的发展趋势,抓住机遇发展外贸企业电子商务对我国外贸企业来说是一个良好的出路。商务部加大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调研工作,外贸司也参与到电子商务有关政策的制定上。此前,商务部《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明确将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提供政策支持,以及对重点企业给予资金支持。自国六条,原本低调的外贸电子商务吸引了各方的注意力。不少业内人士都承认外贸电商风景一片独好,正是外贸电子商务发展如火如荼之际,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市场的良好好形势,都为外贸的电子商务发展带来了有利条件。但是,电子商务仍然属于发展初期,很多条件和法律规定还不完善,技术上仍然存在不足,物流和税收还不能完全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二、电子商务的应用给我国对外贸易带来的机遇
敦煌网CEO王树彤认为:传统企业触网,正从一个不断量变的积累过程走向一个质变的积累过程。在全球B2B市场,跨境电子商务也有值得关注的优势。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分析与投资前景研究报告指出,在全球非常活跃的跨境电子商务,包括向美国、德国、澳洲、中国以及巴西,在2013年这些跨境电商交易额是1050亿美元,到2018年会有3070亿美元,有300%的增速,这些国家里面中国的增速最快。
(一)对市场开发起了促进作用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的交易额每年都突破新高,在这种经济形势下,运用电子商务的中小型企业的生存状况远好于传统模式的企业,在金融危机的环境中,运用电子商务发展对外贸易可以给企业开辟一条新的出路,减少企业的损失。互联网具有无界限性,在运用中减小了有形和无形的壁垒,没有地域和文化的限制、没有企业规模和经济实力的差别等这些条件的约束,更加增强了我国外贸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推动了我国外贸企业的业务量的提高。
(二)对资源起了优化作用
电子商务中ERP的使用在资源优化方便起到了很大作用。提高库存周转率,减少库存投资;减少延期交货,提高服务水平,降低误期率,提高销售部门的信誉;缩短采购提前期,缩短采购时间,节省采购费用。
(三)使交易流程简化
电子订单的使用,解决了文件传输中实时传输的的问题,在合约签订中也节约了时间。电子商务的支付形式得以简化,电子支付系统通过银行或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使支付流程更加简化。各种相关单证在网上使用可实现瞬间传递,节约时间,降低错误率,而且通过网上办理业务,可以减少人工参与,不限制工作时间,提高处理业务的灵活性,提高业务办理的效率。
三、电子商务给我国对外贸易带来的挑战
(一)交易安全的挑战
电子商务安全问题一直是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因素,电子商务是利用网上交易、网上支付的一种新型形式,互联网具备的开放性,如何在开放的环境下保证交易的安全性、保证商业秘密不被窃取,是发展电子商务要着重解决的问题。从目前国际情况看,由于电子商务发展过快,其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还跟不上,对于各个国家来说,支付方式和结算手段的缺失都影响着交易的进行。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所需要的银行的电子支付水平不高,安全性差,还未能承担电子支付的角色。
(二)诚信的挑战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企业得以发展的根基,电子商务对商家的信用要求更高,完善信用体系是发展电子商务的当务之急。目前在电子商务对外贸企业的诚信问题主要体现在出口商家缺乏诚信和国外客户缺乏诚信,出口商家中很多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不保障售后服务,夸大广告效应,这些都将减少客户对外贸企业的信任,阻碍我国外贸企业的发展;由于我国外贸企业缺乏对国外客户的了解,订单又都是在网上完成,很容易造成贸易纠纷,甚至影响我国的国际关系。
(三)法律法规滞后的挑战
由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很多相应政策及法律法规还没有建立,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网络,本身就具备这不安全性,因此发展网络贸易必须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保障。因为外贸企业发展电子商务需要涉及交易双方、工商管理部门、海关、银行等多个部门和跨地区跨国家的贸易,这就需要加强电子商务法律建设。法律的缺失会带来很大的风险,法律法规的建设不容忽视。
四、改善电子商务在外贸企业运用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安全体系
安全体系的建立需要从技术角度和体制、法规建设角度来完善。一方面要开发出保证系统可靠性的技术,保证信息的可靠。另一方面政府需要对电子商务安全进行综合治理,加强金融企业安全防范水平,完善和增强安全认证中心在电子商务安全防范中的作用。
(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建立不仅需要企业的重视和诚信观念的树立,还需要政策及法规的制约和管理,政府应加强引导与监督,来平衡各方利益。我国的外贸企业电子商务和全球电子商务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国际电子商务平台中的信用缺失问题需要国际各国给予重视,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估体系综合评价电子商务参与者的信用等级。
(三)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
相对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相关法律的空白尤其是网上交易的法律规范的空白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严峻问题,所以应及时更新、建立国际贸易法、国际电子商务法,发挥政府协调功能,保证法律法规的公平性和透明性。从而使贸易双方受益,最大效力的发挥电子商务在外贸企业中的应用。
五、结束语
电子商务的发展与运用,深刻影响了我国的对外贸易企业,不但扩大了企业的国际市场,增加企业利益,同时也带了巨大的竞争。作为企业本身,应牢牢抓住由此带来的机遇,提高业务效率,降低成本,增加新的贸易机会。也要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提高企业的诚信,利用电子商务的ERP系统,整合供应链管理,利用安全技术和相应的政策及法律法规,规避风险,扩大贸易量,开展并扩大国际电子商务市场,抢占电商时代的先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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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以金融法视角分析预付卡法律性质其结论并不完整,因为消费者购买预付卡,和商家还达成了合同关系,广义上预付卡属于合同范畴,只不过人们对于预付卡合同归类尚无统一结论。当前流行服务合同说与要约行为说,预付卡合同可从两个阶段分别试以分析:一是消费者与商家达成协议的购买阶段,二是消费者使用预付卡并由商家履行诺言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消费阶段。第一阶段商家与消费达成预约合同关系,预付卡此时表现为预约合同,而之后的持卡消费阶段,商家又与消费者达成本约合同关系,此时预付卡演变为本约合同。因此,从合同法角度进行分析,预付卡应是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相结合的复合型合同——也可称之为特殊无名合同。具体解析如下:1.预付卡与要约行为。依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要约⑤的效力仅涉及要约方,而对受要约的一方不会产生任何约束力。现在很多人认为消费者购买预付卡是向商家发出了要约,而实际消费和商家提供相应的服务则为承诺,其实这种观点并不成立。因为,《合同法》没有规定受要约一方的承诺是必须要做出的。相反,现行《合同法》规定“受要约的一方在收到要约后有作出承诺或者不予理会的自由选择权”。现实生活中,一旦消费者购买了商家发行的预付卡,也就意味着与此同时商家也担负起了将来为消费者服务的义务,这是商家的应为行为,而不是可由商家自由选择为或不为的,只是服务的具体内容还有待进一步确定,这显然不同于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的规定,预付卡要约行为说无法成立。2.预付卡与服务消费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关于服务消费合同的定义⑥,服务消费合同学说认为消费者一旦购买了预付卡,那么与商家之间就建立起了合同关系,而且消费者已经履行了将来的付款义务,预付卡所有者就有权利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享受到商家之前所承诺的商业服务,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在消费者购买预付卡时就已明确。但现实生活中,在预付卡购买阶段消费者与商家根本无法明确未来的交易内容,如交易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彼此间的具体权利义务此时也无法在合同中做出相应的规定,此阶段不过是双方成立了一种将来订立合同的意愿而已,更具有预约行为的特性,显然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将预付卡简单看作是服务消费合同。3.预付卡与预约合同、本约合同。基于《合同法》对要约合同和本约合同的定义⑦可以断定消费者购买预付卡时与商家达成的是一种预约合同关系,因为此时实际上消费者与商家是成立了一种将来成立合同的意愿,消费者的具体消费方式,消费时间地点,以及商家实际履行承诺的方式在此时尚都无法确定,有待于将来另一个更为详细的合同即本约合同的成立。所以,消费者购买预付卡阶段完全符合预约合同的特征与定义,此时与商家达成的是典型预约合同。本约合同与预约合同是相互对应的概念,没有预约也就没有所谓的本约,但两者实际上是一对相互联系但又各自独立的关联契约[4]。本约与预约主要存在以下不同:(1)合同目的不同。预约是为了抓住瞬间的交易机会,防止机会的流失,促成本约合同的成立。而本约合同则是为了真正的实现交易,取得本约履行后的经济利益。(2)缔约时间不同。预约实际上是产生于本约的协商阶段,在本约合同真正成立之前就已经存在。(3)当事人权利义务内容不同。预约是为将来订立本约的约定,双方当事人无需彼此之间确立具体的权利义务,只是相互承担未来订立起本约合同的义务,但此时无需就将来规定于本约合同内的权利义务进行履行。而本约合同是在双方当事人进行实际交易时对各自承担的具体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在此合同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十分明确完整,当事人也有责任履行本约中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根据对比可以得出本约合同定义、特征与预付卡消费阶段相匹配的结论,因为此阶段与预付卡购买阶段相比在缔约目的、时间以及内容上不同,商家与消费者间的具体权利义务也只有在本约合同的履行中才能得以体现。购买预付卡与预付卡消费之间相互独立又紧密相连,这两个阶段分别与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相吻合。因此,从合同法角度可以判定预付卡实质上是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新模式。
二、我国消费预付卡金融监管问题研究
近年,我国陆续出台有关预付卡监管的规定与政策⑧,预付卡规制措施正逐步完善,预付卡市场较以往也更加规范,但是在预付卡市场争议的数量上,根据上海市消费者协会统计的数据表明,仅2010年一年因预付卡产生的投诉纠纷事件就达到1500起以上⑨,而在北京由北京市工商管理局于2010年11月公开的2010年度北京市经济类纠纷案件统计表中,预付式消费纠纷也占据了该统计表中总体纠纷数量的40%以上,达到2000余起,涉及金额2亿多元,其中更以北京青鸟健身的“停业风波”为代表,该“风波”不仅是健身行业的一场地震,更折射出我国当前预付卡金融监管措施还没有完全制度化,规范化,已出台的相关政策大都仅是形式意义上的规范,可操作性不强,漏洞较多,许多现实性问题依然无法得到有效解决[5]。目前,我国消费预付卡金融监管还主要存在如下问题有待解决:
(一)消费预付卡担保制度缺失当前预付卡市场上,发卡商一般只顾利用预付卡吸收资金,提高企业竞争力,而对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视而不见,不对其所发行的预付卡提供相应担保措施,一旦经营出现问题便无法兑现承诺,消费者也无法获得相应补偿,这对于消费者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特别是一些小型企业和美容理发行业该问题尤为突出,在商家发行预付卡后,不长时间就以经营不善为由关门歇业,由于之前没有提供相应的担保,购卡人根本无法要回购卡费,损失只能够由消费者独自承担。
(二)发卡主体资格不明确预付卡按照功能可分为封闭式单用途预付卡和开放式多用途预付卡,多用途预付卡的发卡主体资格我国金融立法已给予明确,仅限于金融机构⑩。但另一种类型的预付卡——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主体资格至今我国法律还没有做出相应规定,这也导致市场上各样式预付卡发行泛滥,不仅给预付卡监督管理工作带来困难,同时也引发越来越多的预付卡纠纷。所以,借鉴我国之前对多功能预付卡发卡主体资格的立法,应当进一步确定单用途预付卡的发行主体资格,规范单用途预付卡发行。
(三)单用途预付卡缺乏专业性市场监管主体对于单用途预付卡,由于现在市场缺乏相关的金融立法,发卡商具有着较大自主经营权,这就需要税务、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花费精力对其进行市场监管,而且彼此间需要相互配合。这给诸多监管部门的日常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同时也降低了单用途预付卡监管效率,监管效果不能达到预期目的。因此,对于单用途预付卡的监管急需由一个专业化、独立性的综合型职能团队进行全权负责。
(四)发卡者内部监管制度缺失当前我国政府只是从外部对发卡资格以及发行程序初步进行了规范,对于发卡商自我监管问题还未有涉及,比如对发卡商的内部管理、风险管控、财务结算和柜面业务等方面还没有出台规定,在此情形下发卡企业无法在一个统一的标准上进行内部管理,这易引发预付卡售后管理混乱情况的发生,以致发卡商无法实现通过发售预付卡增其强市场公信力、竞争力,吸引更多消费者的预期目的,反而可能导致公司财务危机和经营状况恶化[6]117。对于消费者,此时也存在着无法享受预期服务,挂失困难,资料泄密,一旦违约无法维权等潜在市场风险[7]。
(五)合同管理措施不完善,消费者利益受损预付卡合同多为商家预先拟定以便将来繁复适用,对于合同内容商家往往是以自身利益维护为出发点,尽量免除、减少自身责任并相应增加消费者义务,双方商事地位上的不平等决定现实生活中预付卡合同多为“霸王条款”,一旦纠纷产生商家便以合同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或进行赔付,这显然增加了消费者商事风险,损害了其正当合同权益。当前,预付卡合同监管的不完善具体体现在:1.预付卡合同种类多种多样,但缺乏以消费者权利为出发点的范本或模板,不同行业、商家制定了不同内容与格式的预付卡合同,其中霸王性条款变化万千、无处不在,充斥着整个消费预付卡市场,该领域的监管漏洞为预付卡市场纠纷化解与消费者维权带来巨大阻碍。2.单方任意性与临时性合同修改情况严重,商家在经营不善或面对消费者维权投诉时通常采取的手段便是修改合同条款以减轻或免除其自身合同责任义务,这种单方违约行为常以“商家对此保留相应权利”条款为由,作为其反悔行为正当性的“法律依据”。3.以签订预付卡合同为手段诈骗行为日益猖獗,许多商家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或以套现为目的专门设立公司企业)会以打折促销为由发售预付卡,套取现金后便关门走人,该问题在美容理发等服务性行业中尤为突出。对于此种拙劣欺骗行为我国刑法还未有准确定性,诈骗罪、盗窃罪与侵占罪学术观点各执一词,甚至有学者认为仅能以违约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这显然是对预付卡合同欺诈行为的纵容,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更影响了预付卡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从刑法角度界定预付卡欺诈行为,让行为人为此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付出应有代价不仅是打击犯罪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更是维护消费者自身利益减少预付卡市场纠纷的现实需要。
三、我国消费预付卡金融监管体制构建
(一)设立专业性单用途预付卡金融监管机构由于预付卡具有融资等金融特性,一旦发生问题,将会影响我国金融市场安全稳定,所以应由专业化、独立性的金融监管机构对预付卡市场进行监督管理。预付卡金融监管权本应属于各级中国人民银行或银监会,但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售的多用途预付卡外(2011年《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已将多用途预付卡归为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非经其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擅自发行多功能预付卡),普通公司企业所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仍处于商贸流通领域,这应由商务部门主管,预付卡纠纷常常会损害消费者权益,这属于工商行政部门职责范畴,而有关税务方面的工作应由税务机关进行管制,因此在历次清查实践中,均是由各级政府牵头,发改委、商务、工商、税务、公安、央行和银监等诸多部门联合执法、多头执法,监管执法主体不明确一定程度上造成单用途预付卡市场监管秩序混乱。[8]针对上述问题,我国应尽快通过金融立法的方式将单用途预付卡监管主体明确化。具体可以参照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设立和运营方式,逐步建立起独立的监管机构对单用途预付卡市场进行专业化监管。具体建议如下:一是设立单用途预付卡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预付卡协会)。仿照银监会的垂直管理模式,在中央设立单用途预付卡监督管理委员会总会,在各省设立单用途预付卡监督管理局,在各个地级市设立单用途预付卡监督管理分局,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一个完整健全的单用途预付卡监督管理体系。二是在机构的职能上可以扩大其管理范围。不仅要规定单用途预付卡监督管理委员会具有对发卡机构日常运营的监管职能,还应赋予其对单用途预付卡发行资格的审批职能和对发卡商违规经营的处罚职能,从而保证该机构的监管权威性。三是机构组成上应包含多方面人才。不仅要有监管审查人员,还应该具有专业的税务,法律,以及执行管理人员,以避免以往诸多部门联合执法、多头执法,预付卡市场监管混乱情形的发生。四是对于该机构的日常运转模式,工作标准,监管原则以及监管理念等一些细则,我国则可以通过国务院联合人民银行以预付卡监管建议书的形式进行进一步详细规定,从而促使单用途预付卡监督管理委员会成为银监会那样专业化、独立化、成熟化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外,基于单用途预付卡具有支付结算的金融特性,将其归为中国人民银行业务范畴进行监管未尝不是完善我国预付卡监管主体的又一可行路径,由此我国可将单用途预付卡与多用途预付卡监管主体进行合并,统一于中国人民银行,以实现更为专业性与高效性的预付卡监督管理。但是,基于单用途预付卡较之多用途预付卡具有更显著契约性特点,而且在种类和数目上相比多用途预付卡更为繁复复杂,对此中国人民银行是否有资质、有经验、有能力、有精力同时对两种不同种类的预付卡进行监管尚值得进一步探讨研究。
(二)完善消费预付卡担保制度完善预付卡担保制度是实现预付卡健康发展的关键,也是解决诸多预付卡问题最为直接有效的手段。只有在完善的预付卡担保制度下,公司企业才能实现通过发行预付卡增强自身市场竞争力的目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以保障,以预付卡为手段的违法犯罪情形才能得到更为有效的控制[9]。借鉴域外的预付卡监管立法经验,结合我国预付卡市场现状,对我国预付卡担保立法提出以下建议:1.建立预付卡保证金制度。对于单用途预付卡,我国金融法可适时增设“商家发行预付卡须向当地预付卡协会(或者是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其发行预付卡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保证金”的规定,并由征收机构存入银行专款专用,在商家无法兑现预付卡服务时,可由保证金增收机构支出保证金以偿付消费者所遭受的损失。作为保证金的看护方商业银行,可根据其所看护的资金总额按比例收取相应的费或业务费,用以提高资金保管安全和效率。对于多用途预付卡,因为多数情况下发卡机构是商业银行,所以金融法可附则规定“银行作为预付卡发行机构的也应当按数额比例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并由保证金征收机构存入其他银行代为管理,相应的保管费用由原发卡银行向保管行进行交纳”。如此一来无论是公司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还是由金融机构发行的多用途预付卡便都能够实现预付卡保证金制度,从而更全面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2.建立预付卡保险制度。我国尚未建立预付卡保险制度,对于预付卡消费保险研究也较为滞后,这不仅使得保险公司错失了诸多商机,同时也增加了消费者的商业风险。因此,我国应当及时增设预付卡保险制度,在进一步完善本国保险体制的同时促进预付卡市场安全稳定发展。我国可通过保险立法将预付卡消费保险归于保证保险中的合同保证保险之列。保证保险细分为忠实保证保险合同、合同保证保险合同、产品保证保险、司法保证保险以及执照许可证保证保险五类,其中合同保证保险是指“因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代被保证人进行赔偿的一种保证保险”[10]。依据我们上文已经得出的我国预付卡法律性质结论,预付卡实质上是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一种,所以预付卡保险也完全符合保证保险及合同保证保险中“合同”的定义,完全可以归结到合同保证保险中,并将保险法对合同保证保险的规定适用于预付卡保险制度。预付卡保险制度本质也是预付卡担保制度的一种,只不过这种担保方式是以保险这种传统的商业风险保障模式来实现的。具体来说它是通过发卡企业与保险公司建立起商业保险关系,企业应消费者的要求对其发行的预付卡进行投保,并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再由保险公司对企业发行的预付卡信用作担保,一旦发卡商违约则由保险公司对购卡消费者进行损失赔偿。形式上看预付卡保险制度类似于预付卡保证金制度,都由发卡商按发卡金额比例向第三方缴纳一定的资金作为违约担保,一旦发卡方有违约情形则由第三方对消费者进行损害赔偿,但在本质和作用上两者差异明显:(1)资金缴纳数量不同。在预付卡保证金制度中发卡商一般须向银行缴纳发卡金额百分之五十左右数量的资金,如果太少则起不到保证金赔付效果。而在预付卡保险制度中,发卡商只需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当前我国对于保证保险保险费的执行标准一般定为“不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百分之十”,在金额数量上发卡商所缴纳的保险费明显少于向银行缴纳的保证金,这样可以为发卡企业节省更多资金。(2)预付卡保险制度并非适用于所有发卡商。在预付卡保险制度中由于一旦企业违约,保险公司就要以其自有财产向购卡消费者进行损失赔偿,所以保险公司在承保前都会对发卡商的信誉、商业实力以及市场竞争力进行综合性评估,然后做出是否承保的决定,这对于那些实力平平,信誉一般的发卡企业而言这种预付卡保险其实是难以实现的[11]。如果企业计划占有更多的预付卡融资资金,并以此来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吸引客户群,那就必须要守诚信,重发展,只有这样才能有资格以商业保险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担保。(3)赔付效果不同。理论上通过保证金方式消费者只能获取百分之五十左右的实际损害赔偿,因为发卡商只按照法律规定的标的额百分之五十左右的比例向征收机构提交相应的保证金[12]。而通过预付卡保险制度,消费者能够获取更多赔付,甚至是完全的损失赔偿,因为在保险赔偿中,保险公司是按照消费者的实际损坏赔付,而非按照损失比例计算,所以保险赔付对于购卡消费者而言更为有利。通过对比分析,可以断定预付卡保险制度是一种比预付卡保证金更为有效的担保制度,设立预付卡保险制度是我国完善预付卡担保制度的必要路径。但这样是否会引发重复担保,从而增加企业压力呢?对此问题,我国可立法规定“预付卡发行方可以选择采用预付卡保证金方式或预付卡保险方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企业已采取了保险方式对其发行的预付卡进行了担保,则可相应免交或少交预付卡保证金”。这样不但可以避免两种预付卡担保方式的重叠冲突,更是实现了不同担保方式的差异式互补。
(三)确立发卡主体资格预付卡不仅是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的经营手段,更是一种融资方式,通过发售预付卡企业能够吸收大量的社会闲置资金,这对我国的金融市场秩序会带来影响,我国应该加强对发卡者的金融监管,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稳定。虽然国务院在《预付卡实名制意见》中已经规定“非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禁止发售多用途预付卡”,将多用途预付卡的发卡资格限定为金融机构,但对于市场上更为流行的单用途预付卡的发卡主体资格还没有做出规定。其实可以参照《证券法》中关于股票、基金、债券发行的规定对单用途预付卡发卡资格进行规范,以减少发卡泛滥的情形。可通过立法将单用途预付卡发行主体资格限定为:1.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商业盈利能力。可参照《证券法》对于股票发行者的规定,要求“预付卡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五百万元且持续增长,或企业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三百万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需不少于一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从而保证预付卡发行者具有持续履行预付卡合同的能力,以降低消费者商业风险。2.发行人应当具有一定规模和存续时间。为减少一些发卡商以发售预付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筹集钱款后便携款而逃情形的发生,我国应将发卡资格授予商业信誉好,市场竞争力强,已经在商场上存续一定时间的企业。具体可以参照《证券法》第五十条以及《证券管理办法》的内容,通过立法规定预付卡发行企业应当具有一千万元以上固有资产,或者要求“企业须是已连续经营三年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预付卡前自身净资产不得低于八百万元,发行预付卡后净资产不得少于一千五百万元”,从而保证发行者具有足够的商业风险抵御能力。3.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制度。诚信属于道德范畴,是公司企业通行市场的“身份证”,如果缺乏诚信的企业获得了预付卡发行资格,显然将会对消费者的权益带来极大风险。对于预付卡发卡申请人,应当要求其具备良好的商业诚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对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IPO),应对预付卡发行申请者的经营诚信状况进行事先调查,并通过立法规定“发卡申请人在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一旦查明申请者近三年内有违法经营行为则应当拒绝或延期其申请。另外,在批准预付卡发行后,相关管理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在预付卡发售期间的经营状况持续进行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其有不诚信经营行为,应立即归入企业诚信档案,吊销其预付卡发卡主体资格,并采取一定方式向社会进行公告。
(四)建立企业经营信息披露制度依据《金融法》规定,信息披露的主体是上市公司,目的是维护金融秩序稳定。而对于预付卡,信息披露则是发卡方与消费者、公众新的信息沟通桥梁。目前,消费者和公众对发卡商信息的获取主要是通过大众媒体所刊登的各类公告,这些涉及发卡商经营管理的信息公告成为消费者是否购买预付卡的主要依据。其实对于预付卡发行企业,我国尚未建立经营信息披露制度,这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中的漏洞,需要及时给予修补和完善。针对该问题具体建议如下:1.设立预付卡发行前信息披露制度。建议在发卡资格申请阶段,审批机关应要求申请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资信、资产、财务进行评估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把评估结果和意见书定期定点,将申请人的经营信息向社会大众进行披露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另外,应设定举报期限,如果有人对评估意见书存有异议或者认为真实情形与意见书内容不相符的,可以在信息披露后的一定期间内向审批机关进行举报,如果举报经查如实,无论评估意见书是否有效,都将否决申请者的申请,以此赋予消费者一定检举权。2.建立发卡企业定期报告制度。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就是要求发卡商对其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定期公开,是一种企业信息披露方式,可通过立法规定“发卡企业应在经营预付卡期间内,定期通过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其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应包括年度和中期报告,中期报告分为前半个会计年度的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至于报告内容应包含企业近一年、半年或季度内的盈利亏损的详细状况,并向审查机关保证报告的真实可靠性,从而帮助已购卡者作出是否继续使用、未购卡者作出是否购买的最终决定。3.建立发卡企业临时报告制度。发卡企业在预付卡经营管理过程中经常会作出一些影响消费者利益的决策,对于这些决策,消费者往往无从知晓,只有在不利后果真实产生以后,才会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被发卡商的秘密决定所损坏,甚至有时是无法弥补的。对此可以通过立法规定“发卡企业在作出有关消费者利益的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制定临时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开该重大经营事项的具体内容,以方便消费者及时了解情况,从而作出相应的消费决定”。
_____(以下简称甲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织并建立的独立法人。其总部设在_____。
_____(以下简称乙方)其主要业务所在地设在_____。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就下列各条款及其附件的内容达成协议,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除因特殊需要在本合同上下文另有明确含义外,下列各词词语在本合同中的定义如下:
1.1 公司是指甲乙双方合资经营的_____公司。
1.2 专有技术(know-how)是指_____方从获得的按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转让给公司的,为设计、生产、制造和销售本公司产品,以及为改进本公司这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所需的一切专有技术、知识、经验的技能。它包括技术资料、图纸、试验方法、试验报告、制造工艺、设备说明书、质量控制、计算机程序与应用、安装与调试方法、企业管理、销售、技术服务和_____方通过其关联公司派遣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与工人所掌握的各种经验、知识和技巧。
1.3 专利(patent)是指_____方从其关联公司得到的,以_____方在_____国和其他国家已获取专利和将依据技术转让许可证合同转让给公司的发明。
1.4 合同产品是指公司按本合同附件中所列的要求而设计、生产、制造、安装和调试的电站锅炉、工业锅炉和有关产品。
1.5 工业锅炉是指压力小于_____公斤/平方厘米,容量小于_____吨/小时的蒸汽锅炉和不同容量等级的热水锅炉。
1.6 电站锅炉是指容量大小或等于_____mw,用于发电的锅炉。
1.7 签字日期是指合资经营双方正式签订本合同的日期。
1.8 批准日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正式批准本合同的日期。
1.9 成立日期是指在上述当局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签发本公司营业执照的日期。
1.10 筹备期是指成立日期后,不超过_____个月这一段时间。
1.11 开业日期是指筹备期结束,公司开始营业和生产的日期。
1.12 合同是指本合同及其附件。
1.13 关联公司是指合营任何一方具有法人地位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母公司及合营任何一方或直接或间接母公司的子公司。
1.14 主管部门是指_____。
第二条 公司名称、法定地址
2.1 双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共同组成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文名称为_____,英文名称为_____,法定地址是_____。
2.2 本公司的名称和地址未经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不得变更,本公司改组、变更或期满时,应分别报请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或撤销注册。
2.3 本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国有关的法律、法令、条例和规定。
2.4 当公司合营期满、终止、解散或_____方不再是公司资产拥有者时,_____方同意在公司完成最后一个销售合同交货后,更改公司的名称,并使更改后的公司名称不再有“_____”或类似字样。_____方和公司将尽最大努力在合营期满,终止或解散或_____方不再是资产拥有者之后六个月内,完成公司名称的更改。
2.5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董事会同意,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公司可在中国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办事处和机构,或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设立销售机构。
第三条 宗旨、经营范围
3.1 公司的宗旨是在中国设计、生产、制造和装配电站锅炉、工业锅炉和有关产品及服务,并在中国国内和国外销售这些产品,以获取合理的利润。经董事会决定,并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公司可以从事其他适当的经营活动。
3.2 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
(1)设计、生产、制造和销售各种电站锅炉、工业锅炉和其他有关产品;
(2)装配、维修、保养和调试上述产品;
(3)进口有关上述产品的原材料或部件,在国内外市场上销售上述产品。
3.3 公司的生产、销售和发展规划如下:
(1)初期目标:
_____年前公司达到年生产_____千瓦电站锅炉和_____蒸吨/时工业锅炉的能力。_____年前公司达到年生产能力_____千瓦电站锅炉和_____蒸吨/时的能力。
产品质量应达到国际标准并有合理的盈利。公司产品以_____千瓦电站锅炉为主。
(2)发展目标:
_____年以后根据市场需要,公司将把_____千瓦电站锅炉和超临界参数_____锅炉作为发展目标。
第四条 注册资本和投资
4.1 公司_____年投资总额为_____美元,注册资本为_____美元,甲方缴百分之_____,为_____美元,乙方认缴百分之_____,为_____美元。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双方按其出资比例分_____期交付。每期的应缴数额如下:
①从公司成立日期起的_____个月内,甲方应以价值_____美元的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和库存物资做为其投资;乙方应以_____美元现金和价值____美元的技术做为其投资。
②_____年,甲乙双方各缴_____美元,甲乙双方各累计认缴股本_____美元。
③_____年,甲乙双方各缴_____美元并从各方在公司分享的利润中各拿出_____美元做投资(资本化的利润):甲乙双方各累计认缴股本_____美元。
④_____年,甲乙双方从各方在公司分享的利润中各拿出_____美元作为投资;甲乙双方各累计认缴股本_____美元。
⑤_____年,甲乙双方从各方在公司分享的利润中各拿出_____美元做为投资;甲乙双方累计认缴股本_____美元。
对于上述4.1①、②、③等项中提到的_____方现金投资,董事会有权决定接受_____方用公司所需要的先进机器设备来代替_____方的现金投资。
4.2 甲乙双方出资方式分别为:_____方以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库存物资和人民币现金作为出资。_____方以先进的机器、设备、许可证技术和外汇现金作为出资。
4.3 双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双方按各自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损失。
4.4 双方向公司缴清每期应缴的股金后,由公司聘请的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的稽核由一个国际会计事务所和一个中国注册的会计事务所承担。国际会计事务所承担的上述稽核费用由_____方负担。中国注册的会计事务所承担的稽核费用由_____方负担。根据验资结果,公司将分别向双方颁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包括下列各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年、月、日;
(3)出资者的名称及其出资金额,包括投资内容附件中双方同意的对实物出资的作价;
(4)出资年、月、日
(5)出资证明书签发年、月、日。
4.5 出资证明书由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联名签发。
4.6 由于特殊情况,_____方需要把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一部分或全部出售或者转让给_____方的一家关联公司时,如果符合下列条款,_____方将给出示书面的认可,①该关联公司必须能象_____方一样,有效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义务;②该关联公司同_____方一样从_____获得同样条件的担保,担保该关联公司履行本合同的义务;③这种出售或转让要呈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和批准。
除上述情况外合营的任何一方欲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全部或一部分,均须事先征得合营他方的同意,合营任何一方在取得他方同意以后需按下列规定进行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转让、出售或处置;
(1)当任何一方(以下简称“处置方”)希望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全部或一部分时,该处置方应书面通知合营他方,并给以合营他方_____个月的优先购买权,该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从合营他方收到该通知之日起算。处置方向合营他方提出的条件应与向任何第三方受让者或购买者提出的条件相同。
如果合营他方在_____个月以内未行使其优先购买权,处置方可按向合营他方提出的相同条件,将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出让给第三方。
如果选择购买处置方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不止一家,这些购置方将按其购买份额的比例分享利润和亏损。
(2)处置方应向其他方提供处置方和第三方签订的股份转让或出售协议。
(3)公司的经营和本合同的履行将不受公司注册资本的转让、出售或任何其他方式处置的影响。
(4)第三方受让人和购买人应向合营其他方担保他将完整、踏实地履行处置方根据本合同应履行的一切义务和责任。
合营任何一方根据本条款的规定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全部或一部分,应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得到必要的批准以后,公司将到当地工商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4.7 双方出资比例需要变更,应经董事会讨论一致作出决定,并征得合营双方书面同意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生效。
4.8 双方在收到董事会增资决议和经双方书面认可后,必须在董事会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提供再投资。
4.9 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合营期内不得减少。
4.10 公司开业日期起的第_____年至第_____年,公司应对其使用的场地按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元支付使用费。公司使用面积,经双方同意可进行调整,以反映实际使用土地的情况。在_____年之后,场地使用费的增或减,或按中国有关法令和规定执行,公司应签订一项包含本条款的土地使用合同。
4.11 双方在投资按出资日期的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按买价和卖价的平均值)换算为人民币。出资日期是指建筑物、设备、库存物资和仪器的提交日期,也就是公司收到这次资产的日期,第一次技术出资日期是公司收到第一张收据日期。双方股本不应因汇率浮动而变化。由汇率浮动而造成的损失和收益,其损益部分应记入公司帐簿内,因而不影响4.1条所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股权百分比。
第五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5.1 公司年净利润为公司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
5.2 合资经营期间,公司每年营业的净利润,扣除董事会决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后的余额作为可分配利润,按双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应超过净利润的_____%。
5.3 当董事会决定分配利润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的头_____个月内,分配上一会计年度的利润(如果有的话)。
5.4 任一会计年度如有亏损,可将此亏损并入下一会计年度,并由下一会计年度利润弥补,在亏损未完全得到弥补前,双方均不得分配利润。
5.5 如果任何时候的累计亏损超过或等于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分之_____,董事会将召开特别会议讨论决定公司的前途。
第六条 权利、债务和责任
6.1 双方有权按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
6.2 任何一方对公司的责任均以其对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为限。
6.3 在公司开业日期以前,为使公司充分地并适当地进行经营活动,在必要时_____方将随时在财政计划、外籍人员雇佣、专有技术、专长、管理、项目管理、监督和控制等方面对公司给予支持;_____方将按照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向公司转让适用的先进技术,以使公司生产的锅炉能达到_____方的水平;在本合同期间_____方将协助公司派遣的培训人员和共同工作的其他人员在_____国办理入境签证、工作许可、旅行和食宿安排手续;协助公司按照_____国出口管理法律和条例在_____国为公司购买设备和外购件办理所需手续。除非有其他特别的同意,或在任何附件中有其他规定,这些支持将不向公司收取费用。
6.4 在本合同期间,_____方的支持将包括:办理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公司成立的申请(包括合资企业合同和章程的批准);向有关的政府机构办理公司的登记手续和领取营业执照;按照中国法律协助申请对公司或双方所有可能的减征或免征税款(包括进出口关税,工商统一税的减征或免征);协助向有关的政府机构申请外汇以支付11.4款所列项目,协助申请得到土地使用权,进口设备的报关,招聘中国当地经营和管理人员、工人和其他需要的人员,协助外籍职员得到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安排,协助寻找合适的国内材料和国内用户。除非有特别的同意或合同另有规定或任何附件中有其他规定,这些支持将不向公司收取费用。投资合同: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锅炉生产)由精品信息网整理!
6.5 在从事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时,双方都不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布的任何法律和法规,也不能违反双方从事公司经营活动所在地的法律。在执行本合同时,合营的任何一方都要保证不违反任一方所在地或任一方关联公司所在地公布的法律和法规。
第七条 董事会
7.1 董事会由_____人组成,甲方_____人,乙方_____人,董事长由_____方指定,副董事长由_____方指定。各方应以书面通知任免其委派的董事(包括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董事任期为_____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7.2 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将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讨论、处理和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
7.3 董事会职权如下:
(1)修订公司章程;
(2)延长公司期限,终止或解散公司;
(3)决定年度生产计划、销售计划和发展计划;
(4)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以及年度会计财务报表;
(5)决定流动资金的最高限额和在此限额以上的借贷;
(6)决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职权和待遇等;
(8)设立或撤销分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办事处(包括注册办事处)和机构,并决定其设立地点;
(9)批准总经理的年度报告;
(10)通过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各项重要规章制度;
(11)讨论本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出资比例的调整和注册资本转让等问题,并向甲乙双方提出适当的建议;
(12)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制订公司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和津贴等制度;
(13)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批准经营计划;
(14)决定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中所规定的公司的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
(15)讨论有关提前终止合同的提议。终止或期满时。负责清理结算工作;
(16)聘请中国注册的审计师;
(17)更改公司名称;
(18)建议增、减董事人数;
(19)建议增加、变更或取消公司内一方当事人在权益转让上的限制;
(20)审批以购买、租赁或其他形式获取董事会认为的对公司营业活动有必要或合适的不动产和私人财产;
(21)审批销售、出租、交换或转让全部或部分公司财产或其他资产;
(22)审批和其他公司或法律实体的合并或解散;
(23)制定公司有关投标、准备投标和提交投标的政策,采购、服务、保险以及其他必要的政策;
(24)有权对公司或代表公司出具担保;
(25)有权取得对公司财产的抵押、抵押品、抵押权、留置权或任何性质的对抵押财产地索赔权;
(26)审批开立帐户,撤销帐户;
(27)审批借贷资金。
7.4 董事会会议
(1)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如果董事长不能参加,由副董事长负责召集,如果董事长和副董事长都不能参加会议,将由董事长授权一名董事召开并主持会议。
(2)董事会会议应有全体董事的法定多数出席或代表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出席和表决。
(3)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在公司所在地召开,董事会也可以决定在其他地点召开。
(4)董事会会议包括临时会议,至少在会议_____天前以书信、电报或电传通知各董事。董事的代表可以每年指定一次或每次会议前指定,作为合法代表出席任何会议。
(5)董事会的决定应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作出。每位董事(包括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只有一票表决权。除7.3(1)、(2)、(11)、(15)、(19)和(20)等项需出席或委托的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才能决定的事宜外,董事会会议的任何决议须经法定人数的至少百分之_____同意。
(6)董事会会议应用中英文两种文字作记录,会后将记录整理成书面文件分发各董事。各董事应在收到书面文件30天内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否则此书面文件将被视为董事会会议的正式文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按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文本送交各位董事。
(7)董事会的一切会议文件将保存在公司总部。
(8)公司须偿付或者承担董事参加董事会议所需的合理的全部路费以及生活费用,居住在会址的董事除外。
(9)会议通知须附有一份董事长提出的议事日程。任何一位董事所提出的日程项目应在会议日期的前十天通知所有其他董事。
(10)如果全体董事在会议前或会议后签署“免予通知书”则召开董事会会议,可以免予通知。该“免予通知书”应归入会议记录档案内。
第八条 经营管理机构
8.1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一人,由董事会任命。
8.2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职权为:
(1)总经理按照董事会的各项决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的全面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在总经理缺席或不能工作时,由副总经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和权力,公司的重要决定(如7.3所列)要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共同签署;
(2)总经理、副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与董事一样有权收到会议通知和有关资料(有关他们本身的任免和工作表现的材料除外)。除同时兼任公司董事外,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3)总经理应在每年十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生产计划、销售计划和财务预算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总经理应在每年二月底前向董事会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策,并为董事会检查、审核公司的会计帐目提供方便。
8.3 公司初期的经营管理和组织机构详见附件(略)。经营管理和组织机构的改变应作为公司的重大问题,由总经理提出,报董事会核准。
8.4 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_____年。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也不得同与本公司竞争的其他经济组织有任何关系。
8.5 总经理、副总经理如发现有营私舞弊、贪污等行为或严重失职时,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九条 技术投资和技术转让
9.1 _____方作为出资的技术和设备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9.2 _____方从公司成立起开始向公司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技术规范、图纸,设计及其他详细资料,详见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附件4。
9.3 _____方将根据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及培训计划提供人员培训。
9.4 _____方将担保它所提供的技术按照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规定应是商业上应用的,适合公司生产和经营需要的最新技术。
9.5 公司将就_____方作为出资的技术签订一项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见附件(略)。
9.6 双方同意公司建立计算机终端站,并和_____方的关联公司_____公司的计算机联机。
第十条 生产计划、购买和销售
10.1 公司应自成立日期起,立即按照被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制订的工厂改造方案实施工厂的技术改造(工厂指_____方作为出资的合营部分)并从成立日期起的第_____年生产_____mw电站锅炉,而后生产_____mw电站锅炉。
10.2 公司的生产计划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
10.3 公司的生产计划由董事会批准执行,报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10.4 如果中国国内有符合技术要求的原材料、燃料、配套件、工具等(以下简称材料),公司将优先在中国国内按市场价格用人民币购买这些材料,购买价格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应相当于中国国营公司,购买同样材料的价格。需要进口的材料,在保证质量、性能和交货期的前提下,从价格最优惠的国家进口。公司按_____给其他类似合营企业的内部优惠价格向_____方和_____购买材料和配套件。公司从_____方或其关联公司购买任何材料、部件及服务,应向_____方(或其关联公司)提供中国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美元信用证,或为_____方所接受的其他外汇信用证。
10.5 公司将在中国国内和国外销售其产品。_____方或其关联公司应按销售代表协议作为公司的销售代表在国外销售公司产品,为此公司将尽一切努力使产品尽早达到国际标准,从_____年起,公司产品的出口目标是百分之_____,并在开业后第_____年达到外汇平衡,公司在中国境内如有外汇收入项目(包括以产顶进项目)也可以作为实现外汇平衡的措施,如果公司外汇不平衡,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向中国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协助。
10.6 公司将与_____签订销售代表协议。
第十一条 银行帐户和外汇安排
11.1 公司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管理局发给的营业执照后,凭该营业执照在中国银行以“_____”的名义开立人民币帐户和外币帐户。
11.2 本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办理。
11.3 公司的长期目标是保持自身外汇平衡,如公司不能保持外汇平衡,董事会将讨论这个问题并按10.5提出相应解决办法。
11.4 公司支付外汇的顺序为:
(1)外汇贷款;
(2)公司临时和长期雇员的工资及费用;
(3)进口物资的价款及费用;
(4)工程设计及其他技术服务费用;
(5)_____方应得的技术转让提成费;
(6)_____方应分得的红利;
(7)_____方应分得的红利;
(8)其他各项的支付。
第十二条 财务、会计、审计、保险
12.1 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公司接受税务机关对公司财务和会计工作的检查。
12.2 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会计程序由董事会审批。
12.3 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对公司的年度报表和全年帐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合营双方都有权对公司的帐目进行审计,所需费用由查帐方自行负担。公司应对查帐人员提供所需要的凭证、帐簿和有关资料。
12.4 公司的财产、运输和其他各项保险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三条 税务
13.1 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
13.2 公司职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3.3 公司将依法向中国政府有关机构申请各种可能的减税或免税。特别是公司可按照财政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申请提成费的减税。公司有权优先享有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减免的那一部分税或包含在任何税收协定中影响_____方利益的那一部分税。
第十四条 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及工资、福利
14.1 根据劳务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辞职、升级、降级的调动,由总经理同副总经理协商,总经理做决定。公司雇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上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14.2 公司的有效工作所需人数由董事会决定。所需中方职工由_____方或中国有关劳动管理部门推荐,经公司考试择优录用,劳务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公司签订。
14.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甲、乙各方推荐,由董事会直接任命。
14.4 公司职工工资报酬标准、外籍雇员薪金和津贴等见附件(略)。
第十五条 筹备期
15.1 公司成立日期起_____个月的这段时间为公司的筹备期。
15.2 公司筹备期内,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备组。筹备组由甲乙双方指定专人组成。筹备组人员的编制、报酬及费用由董事会决定并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工会
16.1 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公司的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有权代表职工同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16.2 公司董事会讨论有关生产计划、发展规划等重大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励、工资制度、生活福利等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董事会应听取工会的意见,并取得工会的合作。
16.3 公司每月按职工实际工资(实际工资是指当地职工实际获得的基本工资总数,不是指公司支付给工厂劳动部门的工资总数,也不包括外籍人员的报酬。)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由本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等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七条 期限、解散和清算
17.1 公司的合营期限为_____年。合营期限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
17.2 如经双方书面同意延长公司的合营期限,公司将在合营期满前_____个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报送由合营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延长合营期限的申请书。获准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延期手续。
17.3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1)公司期限届满,而双方没有同意延长公司的合营期限。
(2)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双方中任何一方无力或未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4)因不可抗力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双方一致认为有必要解散;
(6)双方中任何一方被排除参加公司的管理;
(7)公司的全部或部分的资产或财产被没收,强行被征用和不可能行使正常的管理。
上述任何情况下的解散,都必须事先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批准。
17.4 公司宣告解散时,董事会应根据___年___月___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六章的规定,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清算。
17.5 公司解散后,各种帐簿及文件由_____方保存,如_____方需要,可以查阅。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18.1 由于受到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延迟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任何一方,不承担延迟履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8.2 不可抗力在本条中的含意是指以任何方式管辖公司或和双方或任何的一切经营活动的任何_____的,无论是以_____的形式,还是以其他方式颁布的任何命令、_____和书面指示;或是指_____、_____、战争、_____或其他_____、火灾、水灾;或指公司或受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能合理控制的一切其他原因。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影响,及时通知对方,同时采取合理的行动减轻其后果,并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的证明文件寄给对方。
18.3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使本合同的宗旨受到严重的、不可补救的损害时,应把该事件提交董事会以确定应采取的适当的措施。
第十九条 保密
甲乙双方在此同意,任何一方及其雇员由于参与合营公司有关的活动,从他方或他方的关联公司所得到的一切数据和任何其他资料都要严格保密,只有对方书面授权或法律要求时才能公开上述数据和资料。保密义务的解除应不早于下列期限:(a)公司终止有效日期起_____年之后;(b)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终止有效期日起_____年之后。
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
20.1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不少于_____天的合理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
20.2 如果违反合同的一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0.3 因一方违反合同而使本合同的宗旨受到严重的、不可补救的损害时,另一方有权依据17.4条在违约事件发生后_____天内书面通知违反合同的一方终止合同,此项终止不影响要求赔偿的权利。
20.4 上述20.1、20.2和20.3条款中所产生的损失金额双方同意根据国际惯例确定。
20.5 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利润损失和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21.1 对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执行或解释所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友好协商解决。
21.2 如果双方在_____天内通过在友好协商不能就本款上项达成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将此争议提请_____仲裁院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裁决,该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中文和英文为仲裁所使用的正式语言。
21.3 在仲裁过程中,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执行本合同和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所有条款。
21.4 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按本条的规定提交仲裁的权利。
21.5 仲裁费用将由仲裁院在裁决书中确定并由败诉方负担。
21.6 本合同的适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二十二条 合同文件和文字
22.1 本合同用中英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22.2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3 本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后,以前的一切和本合同有关的协议均自动失效。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的双方签字的书面协议外,本合同以外的其他条款、责任、章节、声明和说明,对本合同的修改将是无效。
第二十三条 合同有效期与合同修改
23.1 本合同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之日起开始生效,有效期至公司缴销营业执照之日止。
23.2 变更本合同须经双方达成书面协议,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
23.3 如果在本合同签字_____天以内,公司尚未获有关的批准、注册及必要的营业执照,合营任何一方有权在通知对方十五天后撤销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 通知
有关本合同的给甲、乙双方及各位董事的一切通知均应用_____文书面作出。上述通知可以用挂号航空信、电报、电传或其他常用通讯方法发出。通知生效日期为收件人收件日期。以航空信件发送通知,邮戳日期后第十四天为收件日期;以电报或电传发送通知,电报或电传发出后第三天为收件日期。
本合同签约双方的发送通知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