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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管理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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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管理论文

第1篇:稽查管理论文范文

【关键词】检察机关后勤管理检察财务技术装备科学创新机制

检察机关的后勤管理是近些年才被认可的,有些检察机关设置了后勤服务中心,其实就是行使后勤管理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检察后勤管理以前统称为检察行政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检察事务发展的日益成熟和检察机制建制的不断完善,源于军队的“后勤”学便引入检察机关并逐渐形成一种机制。从整体上看,检察机关后勤管理是为检察业务服务,有些本身就有检察业务性质,如检察统计管理、档案管理等。笔者针对检察机关后勤管理机制提出几点个人认识。

一、分析检察后勤管理机制,就必须认识后勤管理的深刻内涵

“后勤”,是后方勤务的简称。它源于军队,是一个军事概念和军事术语。现代汉语词典中述:“是指后方对前方的一切供应工作。也指机关、团体中的行政事务性工作”。①鉴于后勤理论研究的历史、现状和深入发展的需要,本着逻辑原则和人们的习惯给后勤下一个定义:后勤是通过筹划和运用人力、物力、财力从物质和技术方面保障军事需要的工作和组织。纵观世界军事后勤的历史和现状,对于后勤的理解至少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是人员、物资、设施,构成后勤工作的本体;二是补给、运输、维修、其它勤务,构成后勤工作的职能表现;三是组织、计划、协调、执行、监督,构成后勤工作的过程。

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后勤”一词的使用已从军队扩展到机关、学校、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各种社会组织。此时的检察机关也不例外。为了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完成检察机关的工作任务,就需要一定的物质和生活保障。这样,就产生了检察机关后勤工作。

管理(Management)是指同别人一起,或通过别人使活动完成得更有效的过程。这里,过程的含义表示管理者发挥的职能或从事的主要活动。这些职能可以概括地称为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

结合后勤和管理我们可以得出,后勤管理与后勤工作是不同的。后勤管理是用科学的方法、手段,通过有目标的组织协调工作,搞好后勤的各项工作。这是后勤工作的一个运作过程。后勤工作是为保证生产、经营、科研和职工生活提供必需的物质条件所做的工作。这是后勤工作的本体和职能的表现。因此,加强检察机关后勤管理应该是一个科学、合理的有益检察事业发展的运作过程。

二、检察机关后勤管理具有自身的独特性

检察机关后勤管理是集行政事务管理和后勤服务保障于一体的综合性工作,是为了保证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对检察机关行政事务工作进行合理的组织、指挥、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等一系列活动,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保障平台,其与检察机关内部其他部门相比具有自身的独特性:

1、检察后勤管理是一种综合性工作。检察后勤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内容繁杂,归纳起来主要有:统计管理、文秘管理、财务管理、物资装备管理,生活服务管理等涉及达20余项管理及服务职责。②

2、检察后勤管理的服务性。后勤保障服务既是后勤管理工作的出发点,也是后勤管理工作的归宿。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财务保障。财务保障又包括检察干警工资福利保障和正常业务装备、办公用品经费保障。检察机关通过编制及其他方式取得政府财政支持,再通过合理发放和报销制度来保障经费正常开支。二是生活服务管理保障。检察机关后勤部门通过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检察人员及各单位的生活。三是统计、文秘信息等管理。检察统计是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的各种数据进行搜集、整理、汇总和综合分析,反映检察工作的真实情况。检察文秘信息是检察工作的社会宣传,是让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了解和信任。可以说后勤管理是检察机关大厦的基石。是检察机关正常运行的保障和服务机构。

3、检察后勤管理复杂而琐碎。检察后勤工作复杂表现在事无头绪,不仅要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要处理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其琐碎表现在其系统性不强,关系到工作生活中点点滴滴,小到倒茶端杯,大到大件物资采购等。往往会因这些具体工作影响检察形象、检察业务甚至同事关系。

三、我国目前检察机关后勤管理现状

我国目前上级检察机关后勤管理分工较细,系统性较强,管理部门比较明确,而基层检察机关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一是后勤部门设置不合理。2001年基层检察院机构改革后,办公室要对口接受上级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处、政策研究室、办公室的目标任务考评,这种“倒金字塔式”的机构配置,使基层院办公室任务重,压力过大,不仅直接影响到了办公室行政管理职能的高效发挥,还影响到了检务后勤保障的优质服务。二是后勤部门人员分配不合理。有些基层检察机关后勤人员大多兼职,业务工作综合工作一起抓,起不到服务的实质效果,也有些检察机关后勤人员轻松的太轻松,累的太累,不利调动工作积极性。三是领导对后勤管理不重视。有些基层检察院后勤部门编制严重缺额,人员稀少。领导只重业务,不抓后勤等。而后勤工作涉及达20余项单项工作,这不免使很多后勤人员身兼数职,办事效率不高。四是后勤工作管理、服务机制不科学,制度不完备。后勤工作存在着管理方法不科学,制度落实不到位,服务机制不健全,凭经验办事,靠习惯动作,失范、无序,随意性大,工作中很容易出现漏洞,对检察业务服务就会难上加难。四、强化检察机关后勤管理的几点认识

管理,就是要科学、合理地进行资源配置。检察后勤管理与企业管理有着类似之处的。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应该用企业管理的眼光来进行检察后勤机制管理改革,加强检察后勤管理的科学统领。

1、争取地方政府和上级领导支持,确保后勤保障经费来源。企业内部管理,大都有一个自上而下的管理结构层,上层直接把握着下层的经济命脉,但高明的高层CEO们往往把权利下放,尤其是经济支配权下放,这不仅是一种业务经费保障,更是让下层发挥能动性的有利途径。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应该从实际出发,逐步解决制约检察机关工作及发展的深层次问题。要争取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的支持,在编制、经费、装备等方面大力对检察院的支持力度。按照中发[2005]15号文件的要求,积极向党委和政府反映,把检务保障、提高检察机关的装备和信息化水平纳入发展规划。在基础建设同时,要勤俭办事。要积极贯彻落实高检院会同财政部门下发的《关于制定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做好经费保障③,不能让缺乏经费成为制约业务的“瓶颈”。

2、以人为本,完善检察后勤人事制度。多年来的人事制度告诉我们,检察后勤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具有宏观思维和现代司法理念、政治过硬、思想敏锐、办事干练、作风优良、廉洁勤政、甘于奉献”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如很多基层院的做法是把不会办案的干警调入后勤,这种做法较为偏见。以人为本我们首先在选拔用人上要树立科学的人才观、不拘一格的选拔人才使后勤人员做到人尽其才,人尽其用,合理搭配,分工负责。培养一批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后勤保障人才。其次要加强后勤人员素质培养,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手段,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高后勤管理队伍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参谋助手、服务能力,打造一支“懂经济,会管理,能协调,肯吃苦,洁自身”的复合型后勤管理队伍。复次我们要注重培养稳重、踏实、仔细的工作作风。确保检察干警认真、仔细、耐心地做好每件事情,在细中求精,精中务实,实中求细,取得领导满意、大家满意的好效果。最后,我们要加强感情交流,使干警心理无负担,无跳槽思想而影响工作。

3、加强检察后勤机构科学设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检察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指出“地级检察院和有条件的县级检察院也要设立即划财务装备工作专门机构”。这对检察院设置后勤管理专门机构提供了依据。④因此,笔者认为,检察院应该设立科学、独立性的后勤管理部门。如设立财务装备科或后勤管理部或服务中心等用于后勤服务专项职能机构,同时要列入财政预算,最好是能把办公室文秘、档案、统计等管理进行分离。从而减轻“倒金字塔式”(一人兼有多项工作)的机构设置中一对多的工作压力。附随与检察业务同等的绩效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建立科学的综合工作职业标准,这样能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有利于优化检察后勤服务职能。

4、检察后勤干警行使管理职责,要正确处理“管”与“理”。一是要有大胆管的意识。后勤工作纷繁复杂,千头万续,大至钱财管理、安全保卫,小至一张纸、一个信封的使用等等。因此,后勤部门领导要通过多种方式强化管理,狠抓规章制度落实,使每位后勤人员每天都有一个清晰的思路,有超前意识,做到自我管理,自觉管理,养成好习惯、好作风、好传统。二是科室人员要有认真理的意识。全科人员以最小的投入、最低的物质消耗,取得最大的效益为目标,克服资产管理中“重购置轻处置、重使用轻保养,重占有轻管理”的问题,最大限度地满足检察机关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的需要⑤。

5、跟新服务理念,注重创新管理模式。现在的检察院后勤管理体制形成了“大而全”、“小而全”的封闭格局,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检察业务工作的需要,应改革服务体制,更新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机制。做到从管理方法上,由单位的行政管理向科学的经济管理转变;从服务方式上,由行政型后勤向经营型后勤转变;从服务范围上,由封闭式向开放式服务转变;从经费来源上,由供给型向经营型转变。强化有为才能有位,有位更要有为的岗位意识;强化人人肩上有担子的责任意识;强化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服务意识。后勤管理工作要紧跟法治理念教育服从、服务于检察工作大局,使管理更加科学化、程序化和法制化,使服务更加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和人性化。

6、加强后勤保障,注重检察后勤管理制度建设。一是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检察后勤工作。领导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后勤保障工作的开展,并加强管理,结合单位检察工作实际做出一定的规划。二是要完善和健全部门职责、规章制度、工作规程、考核标准、惩罚机制等一系列具有科学性、规范性和长效性的检务保障工作制度。三是要尽量做到财务公开,征求干警意见,尽量满足检察业务要求。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①克劳塞维茨:(1780-1830,普鲁士军事理论家,西方近代军事理论奠基者)《战争论》(译)中国社会科学研究会出版社1986年版第11页

②周其华:《中国检察学概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1996年第一次印刷第409页第四章

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编写49页载贾春旺2006年1月5日《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第2篇:稽查管理论文范文

原产于中国的茶叶C.sinensis和普洱茶C.sinensisVar.assamica是山茶属植物中最具世界性经济意义的作物,茶树与属于热带植物的咖啡和可可有所不同,无论在温带或寒带都可生长,从南纬33度的南非共和国以北地区至北纬42度附近格鲁吉亚共和国高加索山区都有引种栽培,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茶叶的出口贸易量迅速增长,由70年代的55.5万吨猛增至1994年的101万吨。到2005年预计将达145~150万吨。中国是世界主要产茶国之一,1995年全国茶园面积111.54万公顷。全国茶叶产量55.7万吨,茶叶也是云南省的重要产品之一,1995年全省栽培面积为16.62万公顷占全国面积的14.7%,年产量6.41万吨,占全国11.5%,居全国第四位,茶农120万户,年产值6.2亿元,加工产值4.2亿元,是农村的重要产业,而且存在巨大潜力,因为在现今世界上有40余个国家出产茶叶,没有一个国家象中国这样拥有众多的品种及制茶方法。云南省更是得天独厚,植物资源极为丰富,省内分布的许多民族都有制茶、饮茶的习俗,值得大力开发、挖掘。

中国是具有深厚文化底蕴的文明古国,关于对茶叶的记载,可以追溯至公元前2000多年有关神农氏的传说"神农为民尝百草遇七十二毒,得茶而解之"。茶,原为药茶,而非嗜好品。在西汉初年(公元前206年)成书的中国最早的词典"尔雅"中,已有了有关茶的文字记载,在三国时代(公元222~280年),茶已开始成为日常的嗜好饮料。到了唐朝时,茶已相当普及,唐朝元年陆羽所著《茶经》对茶的性状、品质、产地、采制烹饮方法及用具作了详细的论述,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茶的专门著作,陆羽也被人尊为"茶圣"。

关于茶的原产地有种种说法,比较可靠的说法认为茶出自高原的东部,即云南和四川一带,最早被看成是一种药茶,后来,逐渐繁殖到内地,一是顺黄河而下,二是顺长江而下,到公元3世纪,已普及到民间成为嗜好品了。进入公元8世纪,茶叶已成为农家的专业或副业而大面积种植起来。公元8世纪初,茶由派往唐朝的日本僧侣引入日本,17世纪80年代被移植到印度尼西亚,1788年传到印度;1869年进入斯里兰卡,1833年已广泛地被移植到俄罗斯等国家。在云南,有一条始于唐代,从云南西部经、印度到中亚的"茶马古道",这条古道在宋朝达到鼎盛时期,是中国西南与中亚地区经贸往来的重要通道,同时茶也一直是内地与地区的大宗贸易货物。

与茶叶近缘的同组(TheaSection)野生种类,据载共有12种,5变种,大多分布于中国南方,其中不少种类当地百姓长期采制作茶饮,如贵州普百县的"炒青茶"为四球茶(C.tetracoca)云南文山、红河一带的"苦茶"为厚轴茶,凤庆、大理一带的"野?quot;"感通茶"为大理茶C.taliensis(C.irrawardiensis),明末旅行家徐霞客到云南时,就曾记录为"感通茶"的采制工艺。

据现代药理研究,茶叶内含物主要有维生素、蛋白质、咖啡因、茶碱、茶多酚、单宁、挥发油等,其中茶碱、茶多酚有强心利尿作用,咖啡因对心血管和神经系统有兴奋作用,过量摄入对健康不利,目前国内外都在对降低咖啡因的含量进行研究,希望能培育出保健作用强、对人体刺激小的优质保健茶。

二、中国南方的重要木本油料作物-油茶

油茶是山茶属植物中另一类有重要经济意义的作物,在中国南方各省都有栽培,是重要的木本油料作物,在湖南、江西还是重要的食用油。我国栽培的油茶主要有以下几种,油茶C.oleifera,分布于江西、湖南、浙江、广西等。分布于浙江省的浙江红花油茶X.chekiangoleosa;广东省的南山茶C.crapnelliana、云南省腾冲的红花油茶C.reticulata等,茶油中含有较高比例的不饱和脂肪酸,具有较高的营养价值,如腾冲的红花油茶就是一种优质食用油。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对动物性脂肪的摄入量会逐渐减少,而茶油作为不饱和脂肪酸含量高、营养价值高的优质食用油,市场需求会逐步增加。油茶种子榨油后剩下的油枯还可以作为肥料、杀虫农药。目前,对油茶的研究还不是很多,在育种、栽培、改善茶油口感和营养成分方面还有很多工作可做,同时还可将油茶的栽培与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结合起来,为山区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

三、世界著名花卉-山茶花

山茶属植物另一个有世界影响的方面是观赏花卉,现代的人工栽培范围遍布中国长江以南、以及日本、北美、西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传统上作为观赏花卉而栽培的山茶属植物均是山茶组(Sect.Canellia)种类,如山茶C.japonica,云南山茶C.reticulata.,茶梅C.sasanqua.等。山茶古称"海榴",在唐朝已有栽培,宋代以后才出现"山茶"的名称,北宋陈景沂的《全芳备祖》,明代李时珍《本草纲目》,吴彦匡《花史》,王世懋《花疏》,王象晋《群芳谱》中都有对山茶形态、分类、用途及栽培的详细记录,历代文人对山茶也有许多题咏。

约在公元7世纪初,茶花传入日本,并于18世纪时传入欧美,目前栽培品种已达1.5万余个,目前英、美、日、意、法、德、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都在栽培和培育,茶花已成为各国不可或缺的庭院观赏花木,而且有的国家进行大宗的商品化生产,作为出口创汇的物资之一。

云南山茶虽有1300多年的栽培历史,自隋唐开始,宋、元、明以后渐盛,但地处偏僻,山川阻塞,世界各国知道较少,云南山茶的学名CamelliareticulataLindley,始于19世纪中叶,但到20世纪后半叶才引起各国园艺学家的重视。云南山茶花大色艳,花型变异较多,极具观赏价值,而且野外分布较多,常易形成自然杂交新品种,如腾冲野生红花油茶林中就有由于自然杂交而形成的花型、花色有很大区别的新品种,90年代初由腾冲县城建局组织了对红花油茶林中自然杂交新品种的鉴定,经专家仔细研究后共评审鉴定了62个云南山茶新品种。1995年又从昆明震庄国宾馆的栽培品种中鉴定出10个新品种。我国茶花育种应发挥我国茶属众多的种质资源优势,进行种间和属间远缘杂交,培育出我国特色的茶花新品种。目前对新品种的培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培育芳香茶花:用有香味的茶属植物杂交,形成有香味的茶花品种,如美国已培育出的"香粉红"Fragrantpink,以及"辛迪玉桂"CinnamonCindy等多个具有香味的茶花品种;

第3篇:稽查管理论文范文

平均主义色彩围绕着整个勘察设计单位,奖罚制度不够鲜明。尽管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做出了薪酬调整,但是为了企业的利益没有彻底改变薪酬制度,使职工的付出和回报不能得到正比,甚至是远远少于正比。这样只会挫伤职工的积极率,使人才尽失,企业效率得不到提高。在勘察单位中普遍把绩效考核当作是绩效管理的整个内容,没有把计划、实施和反馈三个部分加入考虑,忽视它们的作用。而绩效计划是首要前提,没有计划就无法进行全面绩效的实施,绩效反馈也失去了其自身的价值,从而让绩效管理不能发挥本有的作用。

2勘察设计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职能的定位

2.1企业战略职能

勘察设计单位应该将固有的工作计划和企业的战略理念相结合,当市场发生变化时,人力资源管理应与其他部门高度配合,相应地进行改变。具体工作如下:(1)给人力资源所在的环境进行定位分析,在此基础上进行人力资源战略的规划,实施以及修改人力资源管理策略。(2)做出相关的适应性调整,例如体制的修改、机制的创新和模式的多元化等使企业得以生存。

2.2直线服务职能

越来越多的知识型员工加入了人力资源这个部门,因此人力资源管理与其直线部门应该是共同合作的关系,并不是独立和监督的关系。人力资源部门的人员应加入到直线部门中,更有利于掌握和开展人力资源工作,从而使与直线部门的各项工作匹配程度大大提高。具体工作如下:帮助直线部门进行招聘录用;处理好员工关系;完成好各种福利制度。

2.3推动变革职能

人力资源部门的推动变革职能越来越重要,勘察设计单位在这个包罗万象的市场里常常需要进行变革,而人力资源管理者就在这时候发挥了作用。具体作用如下:(1)制度层面。组织的活动或制度做出修改时,企业文化也要做出相关的修改,同时不忘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不拉低企业的生产率。(2)人员层面。目前来说,人才的竞争是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和重组被当作一种竞争手段。在企业进行具体活动时,成立人力资源专项小组,执行具体的变革和项目。

2.4人事管理职能

勘察设计单位很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只是简单的人事管理,要求在招聘、培训、绩效评价和薪酬等方面成为专家,做的工作也只是操作层面。这样的人力资源管理职能被过于简单化,需重新调整和细化。具体操作如下:(1)招聘和录用。招聘设计、信息、面试、甄选和录用等。(2)培训与开发。培训需求分析、培训计划制定、培训实施和反馈等。(3)薪酬管理。工作分析、岗位评估、制度基本薪酬和员工福利等。(4)绩效考核。绩效计划、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反馈。(5)人力资源规划。编制岗位、制定资格条件、管理档案记录和信息。

2.5员工激励职能

在企业中若不倾听员工的声音,很容易造成人才的流失,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员工的激励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处理员工的各种问题,代表员工的切身利益。具体操作如下:(1)员工激励。晋升路线的设计、企业股票投资、分红、员工持股和企业文化的宣传等。(2)员工信息畅通。倾听员工声音、员工沟通和面对面交流等。(3)员工关系。关心员工及家属、员工体检、接受员工申诉和解决劳资问题。

3勘察设计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职能的转变

3.1结构重组进行职能转变

以人力资源管理职能的不同,分别设计结构重组。在人力资源部门中增加设定战略研究、变革推动和直线部门合作的业务。形成一个完整的战略目标体系,和原来的人事部门区分开。同时将人性化管理和制度化管理相互结合,使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更好地理解到员工的需求,满足员工的需要,增加企业的认同感,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确保职能的有效发挥。

3.2流程再造进行职能转变

因为原先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流程不够具体规范,影响了应有的效率。所以,需要流程再造,优化原本的流程,对重要的流程重新进行分析和彻查,保障低投入、高质量的产出。另外,重视细节管理,培养高素质人才,加大人才队伍的提升,确保人才使用机制的开展。设计有效的培训体系,调整绩效管理激励制度和给员工提供职业生涯规划,使员工认同企业文化,在企业中投入更多的能力。

3.3实现外包进行职能转变

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很多外包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再也不用亲力亲为解决繁琐的勘察设计企业中的简单业务。企业外包指的是与有专门服务的供应商协议,让它们进行实现其服务。这样就让越来越多的企业也倾向于和外包企业合作,因为它们具有专业性和时效性,给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产品。而且人力资源部门的事情比较多,这样大大提高了人力资源部门的效率,减轻负担。

3.4科学技术的运用进行职能转变

信息技术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运用方便了各行各业的人员,无论是在工作方式还是效率方面都起了关键作用。互联网的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工作评价技术的应用等都提高了人力资源管理的职能,使人力资源管理有了极大的改变,方便了人力资源工作的开展。

4结语

第4篇:稽查管理论文范文

关键词:警察权宪法制约宪法监督

当今社会,警察是国家维持统治秩序和社会安全的不可或缺的力量,任何一个社会及其人民都需要一个强有力的、能够保障社会安宁的警察队伍。但是,如果誓察所行使的权力一旦被滥用,反过来又会侵害社会及人民的合法权益。因为誓察权是国家公权力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权力之一,它包括警察在行使的法定的行政职能和刑事职能中的一切权力,它的行使直接影响到公民的私权利。因此替察权在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中实际运行的状况在某种程度上标志着这个国家法治文明的发展水平,一旦权力被滥用将造成对公民权利的极大侵犯。尤其是在当今中国,我们已经明确地将“依法治国”和“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誓察权行使必须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第一要旨。而依据宪法理论,公权力的行使和私权利的享有是一种此涨彼消的反比例关系,警察权的扩大意味着公民权利的缩小,警察权的滥用往往使公民的权利化为乌有。而的核心内容就是通过调整国家公权力和公民私权利之间的关系,以规范国家公权力的运行,防止国家的公权力对公民的私权利造成的侵害,实现对人权的最大限度的尊重和保障。

对誓察权的制约和监督,应该说我国在制度上设立的监督方式还是比较完备的。既有国家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政府的监督以及国家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监督),也有社会监督(包括党的机构的监督、人民团体的监督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既有来自这些外部力量的监督,也有来自公安机关内部的监察部门和督察力量的有力监督;既有事前监督,也有事后监督等等。这些监督方式都从某一个方面和角度保证了公安机关能够严格地依法行使职权,自觉地为人民服务。但是,从监督的实效来看,确实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最突出的问题是监督形式虽然比较丰富,但具有实效的监督方式少。尤其是对于警察权滥用的制约和监督机制的宪法设计尚有一定的缺陷。对此,笔者拟以宪法的视角从限权、制衡、监督三个方面对警察权的宪法制约和监督机制的构建及其完善等问题进行粗略探讨。

一、限权—明确,察权的法定权限,确立检察官在侦查中的主导地位

依据的理论,任何权力都必须得以制衡,不受制约的权力会自发地向外和向内寻求扩张,导致越权和滥权、擅权。权力必须要有制约,而惟有权力才能制衡权力。且愈重要的权力,愈需要与之相匹配的权力来进行制衡。而警察权作为国家公权力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和其他公权力一样具有易扩张性。正如孟德斯鸿在其《论法的精神》中写道,“在警政的实施上,惩罚者与其说是法律,毋宁说是官吏。在犯罪的审判上,惩罚者与其说是官吏,毋宁说是法律。誓察的事务是时时刻刻发生的事情,几乎不需要什么手续、形式。”这段话一方面说明誓察权力广泛,另一方面说明誓察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受约束的程序少,也就是誓察的“自由裁量权”大。因此由于警察权先天的易扩张性,往往最容易被滥用。而它一旦被滥用,对人民的伤害,对社会的损害就会极为普遍极为深重。因此,从角度来构建限制警察权的机制尤为必要。

我国替察权最显著一个特点就是警察权界限缺乏宪法的明确定位。由于誓察权界限的不确定性,有时政府会出于某种考虑,要求公安部门承担某些政治、经济或社会性任务,而这些任务超出了警察理应承担的正常范围,从而导致了誓察权力的扩张,并为那些贪婪的警察制造出了寻租的机会。譬如有的地方政府提出,公安部门要为经济建设、要为某项政治任务保驾护航。这实际上是逼迫誓察去承担他所不应承担的行政职能,而警察权也就借此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领域中。或者由于公安部门与政府的重要任务联系在一起,由此在决策层上获得了与其职能不相称的权力。这样,从制度上警察的强制性权力延伸到了非警察事务中,这必然会诱惑誓察腐败。因此,只有宪法将警察权力限定在于明确的法定范围之内时,其权力才有可能被有效地约束、监督。

就警察的刑事职能而言,我国《宪法》第135条对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一直作出的设计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一设计从宪法上确立了中国的公检法三机关之间既是一种互相配合、制衡的关系,又是一种“流水作业式”的刑事诉讼构造。依照理论,权力只有相互制衡,公民的私权利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而这一诉讼结构在强调侦查、公诉、审判三个权力之间相互制衡的同时,又强调密切配合,这本身在形式逻辑上就出现了矛盾。强调配合固然能起到增强打击犯罪的合力,但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靠什么机制来保障呢?而且对于审判前程序而言,由公安机关直接面对被追诉者,自行决定实施旨在限制或者剥夺公民基本权益的强制性措施,诸如逮捕、拘留、搜查、扣押、勘验、检查等,而这些措施却又无法获得中立司法机构的授权和审查,遭受不公正对待的公民也不能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这必然使诉讼活动成为公安机关针对公民自行实施的单方面治罪活动。这种司法制约机制的缺乏,直接导致被追诉者地位的严重恶化和警察权力的无限膨胀甚至滥用的局面冈。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构建侦诉一体化的刑事司法模式,在刑事诉讼的审前程序中加强对警察权的限制和制约。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笔者赞成龙宗智先生主张的“侦诉一体化”的观点,不赞成有些学者主张的“检警一体化”的观点。检警一体化,强调的是检察官对警察的指挥,容易弱化警察的责任感,不利于侦查的专业分工,反而不利于侦破[4]。加强侦诉合作的具体设想是:警察侦查案件,得随时向检察官报告侦查的过程,自觉地接受检察官指导和限制,以防止警察权力的无限膨胀甚至滥用。检察官认为必要,可以亲自侦查案件,可以介人任何案件的侦查。检察官认为需要警察帮助时,警察必须予以协助。检察官的命令,警察应当接受,否则构成读职。侦诉一体化的核心是确立检察官在侦查阶段的主导地位,侦查机关的所有诉讼行为,特别是调查、取证行为,必须服从检察机关的领导、约束和监督,从而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又为公民合法权利的保障设了一道屏障,也有利于防止被追诉者地位的严重恶化和警察权的无限膨胀甚至滥用。

二、制衡—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以司法权控制赞察权

警察权应当受到司法权的控制是的必然要求,也是当今社会发展的时代潮流和趋势。最常见的司法权对警察权的控制方式就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在警察的执法行为作出之后向司法机关提出请求,由司法机关对警察的执法行为的合法性等予以审查并作出处理。除了这种事后监督模式的行政诉讼之外,另一种较常见的司法权控制警察权的方式是警察在作出某些涉及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之前,必须首先向司法机关申请,经过司法机关审查同意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状之后,才能实施相应的行政行为。司法权对警察权的这种控制模式一般主要适用于那些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领域。譬如,当需要对公民临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需要进行搜查、扣押、羁押、监听等情形时,警察无权直接决定和实施,而是必须事先向法院、治安法官等提出申请,由法官决定是否批准同意。以司法权控制警察权,正是基于对警察权的天然的易扩张性的考虑,因此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

首先,以司法权控制警察权符合理论中“权力须得分工和制约”原理的需要。我国的警察主要承担着治安行政管理和代表国家侦查犯罪、追诉犯罪的职能。在这一职责的驱动下,警察在履行职能过程中捕捉、搜集当事人违法犯罪证据的主观积极性非常强烈。更重要的是,警察拥有强大的国家权力,掌握着丰富的权力资源,警察权本身又具有单向性和强制性的特点,而行政相对人、犯罪嫌疑人等则处于被管理和被追诉的地位,他们的权利最容易受到具有强制特性的警察权的侵害。根据“任何人都不得在自己为当事人的案件中担任裁判者”这一法律格言,对于为维护治安和追诉犯罪而采取的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如果允许警察自己作出决定并对当事人的不满和异议作出最终认定,则无疑违反了这一理念。马克思也曾经说过:“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原告和辩护人都集中到一个人身上,这种集中是和心理学的全部规律相矛盾的。”因此对于警察权的行使,司法权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社会纠纷和争议享有最终的裁决权,由司法权予以控制是合乎权力分工和制约理论的。

其次,以司法权控制警察权也符合我国宪法保障公民人权的理念。当今中国,保障人权和正当程序观念已经深人人心,为国家权力行使过程中必须予以考虑的重要内容。而警察作为国家维持统治秩序和社会安全的重要工具,在行使职权时,也必然是倾向于维护国家、社会的利益。对于被管理者来说,在面对代表强大国家、拥有国家强制力的警察面前,特别是在被警察采取限制自由的措施之后,其必然处于弱者地位,权利更容易遭受警察权的侵害。从一定意义上说,警察扮演的是控告、追诉者的角色,不能由警察自身对限制、剥夺公民权利的行为是否合法作最终的裁决,因为“被控人面对具备法官绝对权力的追诉人,束手无助”、“控告人如果成为法宫,就需要上帝作为律师’’I61。而司法权从其本质上说应当是超然、中立的,控、审分离、司法最终裁判等原则也为现代法治国家所公认。因此,以司法权来控制侦查权的行使,符合上述理念和原则,也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维护人权。

因此,为体现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统一,有必要在我国刑事侦查程序中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以制约膨胀的警察权。具体设想是:(1)建议在全国各基层法院设立司法审查庭或治安法庭,专门负责对在侦控机关提请适用的强制性措施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发司法令状。(2)确立司法审查的例外。即在特定情况下赋予侦控机关可无证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权力。(3)建立人身保护令制度。赋予当事人及其人、辩护人在诉讼的各阶段都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如遭拒绝,应嫌疑人、被告人的要求,由法院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迅速作出裁决。如仍遭拒绝,可向上级法院上诉。这样将警察拥有的事关公民的人身权和重大的财产权的决定权被改变为申请权,警察对任何公民的人身权和重大财产权的决定,都只能依申请,而由法院做出最终决定。

三、监督—设立人民侦查员制度,加强人民群众的监督

警察权在行使的过程中往往直接与人民群众发生关系,警察能不能严格依法行使权力,最有发言权的还是人民群众,特别是有关事件的当事人。因此,为了增强警民沟通、建立和谐社会,笔者认为可以参照人民法院系统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及人民检察院系统最近推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在警察体系内部也引人“人民监督员”(或称之为“人民侦查员”)制度,即在诉前的侦查阶段吸纳社会公众参与,尤其涉及对公民基本权利采取限制和剥夺的强制措施时,由社会公众进行监督制约的民主制度。其宪法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人民侦查员制度具有明确的宪法和法律依据。《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享有广泛的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警察权的行使也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人民警察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46条规定:“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替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直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这些都是实行人民侦查员制度的宪法和法律的依据。列宁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记载着人民权利的纸”。人民的权利真正得以实现,最重要的是通过一定的途径和载体,从“纸上”落到实处。否则,人民的权利只能是一句空谈。实行人民侦查员制度,就是为了落实宪法和法律的上述规定,为人民群众行使对公安工作的监督搭建一座实实在在的桥梁,通过这种制度化的刚性程序,将警察权的行使直接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保障人民监督权利的行使,促进人民民主的经常化、程序化、制度化。

第二,人民侦查员制度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建立人民侦查员这种由社会公众监督制约司法活动的民主制度,其基本的宪证理论基础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对国家权力实行监督制约和司法的民主性的理论。具体地说,着重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权力的监督制约理论。权力需要监督和制约,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这是一条公律。替察权作为一项重要国家权力,其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直接影响到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必须受到有效的监督制约。这种监督制约既要有法律程序上的制约,又要有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民主监督,惟有如此才能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保持警察权的人民性。

二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理论。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要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实行人民侦查员制度,通过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途径,贯彻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理论,在法律监督中体现人民意志,是实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一个重要措施。

第5篇:稽查管理论文范文

该系统主要实现项目承揽信息、合同信息的录入和统计输出功能,包括各种表单和审批流程,都在网上实现。主要包括三大块:一是项目承揽信息,包括信息录入、审批流程、打印输出等;二是合同盖章审批,包括盖章申请表、评审记录表、收款和分成、统计和输出等;三是委外审批,包括委外申请表、推荐受托方意见表、供方评定表、付款通知单、统计和输出等功能。系统采用B/S模式,通过Web服务器提供服务,用户通过浏览器进行访问。

1.1系统运行模式

在局域网内提供一台数据库服务器和一台Web服务器。为了确保数据安全,两台服务器互为备份,在发生故障时候进行切换,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客户端连接到服务器上进行操作,外网用户通过VPN连接访问。

1.2系统主要功能

(1)项目承揽信息录入

根据项目来源不同,由经营人员填写《工程项目承揽申请表》或《集团公司参加合作投标项目审批表》(二选一),包括项目名称、委托单位、主要内容等基本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编号,编号格式为:年度-流水号。承揽信息录入时,为避免重复录入信息,提供根据委托单位和项目名称进行模糊匹配的功能,对于近似的信息进行提示,并由用户判断是否重复。项目承揽信息录入完毕后,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审批,各环节处理人可以填写处理意见,提交下一步或退回。同时提供项目承揽信息的浏览和查询界面,可以把项目承揽信息导出为Word格式文档,方便打印和归档。

(2)承揽合同签订及管理

项目承揽信息审批通过后,如果进行到签订合同环节,可以进行合同录入和审批的操作。由经营人员填写合同相关信息,然后根据预定义的流程进行审批。首先填写相关内容,并发起盖章申请,需要上传《与产品有关要求评审记录表》,形成扫描件上传,作为盖章申请表的附件(不强制上传,未上传的显示为红色进行标识)。完成此表的手续后,进行合同签订,对签订后的合同进行合同登记、合同编号等后续工作。并且可以对合同信息进行浏览、查询、导出、打印等功能。

(3)合同收款管理

合同审批完成后,即建立合同台帐信息,可以进行合同的收款信息录入和统计功能。经营人员可以根据合同条款预录入计划收款的时间和金额,可用做收款提醒和与实际收款对比。当收到合同款之后,需要填写收入分成签认单,用来明确本次收款金额、预留金额、分成比率等内容,然后进行审批。在合同收款的时候,可以预留部分资金用作委外使用,在年底进行清算,若有剩余,可转为当年的产值重新分配,或进入预留资金库,供后继的委外使用。

(4)委外合同签订及管理

委外合同管理用来对合同的委外部分进行录入和审批管理,并可以管理付款信息,付款需要在收款金额的限制下进行。申请委外合同之前,需要先填写委外申请表,一般要先有承揽合同,再进行委外,但有时也可以先开展工作。根据项目性质不同,分为《公司管理项目委外申请表》和《分公司自揽项目委外申请表》。同时需要填写《推荐受托方意见表》(分为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和资产管理、物业管理等其他项目两种),若选择新的受托单位,则需要填写《新增受托方审批表》。对受托方进行单独的管理,提供新增、修改、删除、模糊查找等功能,并与委外申请表关联起来,可以直接选择受托方信息或将新增加的受托方添加进去。委外申请通过后,就可以进行委外合同盖章审批,根据项目类型不同也分为两种(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和资产管理、物业管理等其他项目),审批通过后即形成委外合同台帐信息,能够进行后继的付款等操作。在需要进行付款的时候,需要填写《委外拨款通知书》内容,首先选择对应的委外合同,自动获取委外合同相关信息以及承揽合同的信息,并填写本次付款金额。付款来源于预留资金库,一般情况下应该从本项目的预留资金中支出,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其他项目未使用的预留资金中支出,并将支出明细体现在委外拨款通知书中。

2安全要求

为确保系统的数据可靠和应用正常运行,需要从三方面提供安全机制。

2.1服务器安全

系统通过两台服务器提供数据库服务和Web服务,两台服务器互为备份,包括数据备份和应用备份。系统正常运行时,服务器A提供Web服务,作为用户访问的入口,服务器B提供数据库服务,进行数据存储并提供数据访问操作。当其中一台服务器出现故障的时候,可以切换到另一台服务器上,同时提供两种服务,确保系统能够正常运行,并在服务器故障排除后进行恢复。

2.2防止非法进入

为防止未经授权的用户登录和访问数据,需要在系统中提供完备的加密手段,对数据库和数据包进行加密,并通过在访问地址中加入防注入代码、强制用户修改原始密码等措施提升系统的安全性。需要严格控制不同用户的操作权限,防止进行超出权限的操作,系统内对权限进行细粒度的划分,能够按照不同的审批流程和环节分配给不同的人来操作,同时提供查看和编辑权限的控制。

2.3日志记录

第6篇:稽查管理论文范文

关键词:水稻;机插秧;存在问题;对策;**

**市于2003年引进洋马手扶式步行水稻插秧机,分别在合沟镇草桥、港头镇、马陵山、新安等水稻主产镇选点安排机插试验,初次试验就取得了成功。在此基础上,2004年**市水稻机插栽培进一步扩大试验、示范规模。此后,水稻机插面积逐年增加,2005年2333hm2,2006年2800hm2,2007年4000hm2,2008年4667hm2,2009年5333hm2。预计2010年机插面积还会进一步增加。

一、机插栽培示范推广情况

1.1机插产量和效益稳中有增

2003年刚开始搞机插试验示范,产量7650kg/hm2。此后产量和效益稳中有增,到2009年**市水稻机插技术相对比较成熟。经田间测产和实产调查,2009年全市机插稻5333hm2,平均单产7890kg/hm2,比常规手插田平均单产8445kg/hm2,减产555kg/hm2,减收1110元/hm2。而农本7995元/hm2,比常规手插田农本9045元/hm2节支1050元/hm2。因此,和手栽稻相比,机插稻减收和节支大体相抵,效益相当。

1.2插秧机械规模和档次不断提高

自2003年首次试验示范机插秧开始,由手扶式到乘坐式、由低速到高速,档次不断提升;同时插秧机数量更是逐年增加,为大面积机插秧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1.3机手操作技能逐步成熟

几年来,在机插秧实践中锻炼培养了一批高素质的机手队伍,有些机手还在全省机插大赛中获得大奖。

1.4机插服务模式不断转换升级

2003、2004年**市机插秧服务主要以市、镇2级行政干预为主,推进机插新技术的示范推广。2005年之后,在示范成功的基础上,应运而生了以营利为目的的机插大户,后来发展成为机插专业合作社,规模化承包作业,育秧机插一条龙服务,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这样既保证了育秧和机插质量,又降低了成本,实现合作社和农户的双赢。

二、存在的问题

2.1育秧环节劳动和技术双密集,致使农民望而生畏

机插育秧要经过秧田培肥、营养土配制、育秧秧盘和农膜等材料的购置等程序,育秧操作烦锁,技术要求高。稍有不慎就会出问题,导致整个育秧环节失败。比如,营养土培肥不够会造成弱苗,而营养土肥料没有腐熟会造成烧苗等。

2.2分户土地面积小而分散,不利于机插

每户水稻种植面积小,而且地块分散,非常不利于机插作业。地块的零散分散一方面使机插效率太低,机插大户不愿干,勉强插秧,由于各地块不能一次完成作业导致肥水管理困难。特别是有的机插,有的人工栽插,甚至有的是直播,这种插花田更不利于机插稻肥水管理。

2.3大田基础条件千差万别,给机插带来很大难度

有些地块高低不平,排灌设施不齐全,不适宜推广机插秧,如果不顾客观实际强行推广就会导致失败,不仅不能达到示范效果,相反会造成负面影响。

2.4适于机插的水稻品种不多

淮北地区水稻机插要求中早熟品种。**市机插之所以能发展一定面积,重要的是选准了镇稻99-9424这个品种。虽然镇稻99-9424这个品种比较适宜机插用种,而经机插使用多年,品种已经表现退化,但还没有理想的替代品种。

2.5农机和农艺脱节,给机插推广带来被动

从**市现状看,搞农机的不懂机插栽培,搞机插栽培的往往不熟悉农机。二者的脱节必然影响到技术指导和落实的效果,限制了机插秧的大面积推广。

2.6核心技术的把握还不够

2.6.1营养土培肥不达标。一是肥力不足。营养土肥力不足直接影响秧苗生长,不少机插大户在苗床边随地取土过筛随时用,根本就没有培肥。还有些机插大户苗床地土质不宜做营养土,随便从别的地方临时取土过筛使用,更没有肥力。二是培肥不当。有些机插大户营养土培肥太晚,用肥量又过大,并且没有充分腐熟,造成秧苗肥害,根本不能盘根,直接导致机插失败。

2.6.2播种量过大。有些农户或机插大户在落实插种时为保证苗齐苗匀,随意加大播种,造成苗密、苗弱、苗小,出现黄苗死苗,机插大田后缓苗期延长,成活率低。

2.6.3秧龄期过长。秧龄长则秧苗形态发生改变,营养脱节,影响机插质量。尤其是机插大户过量承包机插稻面积,机械人力有限,不能按时机插,使秧苗秧龄期拉长。而长秧龄秧苗,由于养分缺乏,秧素质下降直接影响机插效果和产量。

2.6.4操作不规范。从苗床选用、营养土培肥、种子处理到落谷播种等一系列操作环节,普遍存在着人工操作不够规范的现象,给培育适龄壮秧带来诸多不利。

2.6.5大田整地质量不达标,沉实度不够。具体表现是田间高低不平、田块高低落差较大、干耙未水耙、灭茬不彻底、沉实不够等。

2.6.6机插大田缓苗期长。一般机插稻秧田缓苗期长达10多天,比手工栽插长4~5d,而且机插苗小,成活率偏低,不利于机插稻早发。

2.6.7机插大田栽插穴数不足。理论推算机插穴数可达27万穴/hm2,但实际由于缺苗断垄,穴数只有24.0万~25.5万穴/hm2,穴数不足,基本苗不够,影响机插稻成穗数的提高。

2.6.8肥水运筹不当。不少农户还习惯于用常规手栽传统肥水管理方式管理机插稻,不能针对机插苗小的特点做灵活调整,造成被动。

三、发展机插稻的对策

3.1进一步探索发展机插稻管理的新模式

3.1.1巩固并提高机插大户和机插合作社承包一条龙服务新模式。由于分户生产,土地面积小,机插育苗技术性较强,农户对该项目技术一时难以掌握,操作更不规范,而插秧机械又集中在大户和专业合作社中。因此,机插示范栽培不宜分户作业。而专业大户或机械专业合作社,经过近几年的生产实践,对育秧技术、注意事项、操作方法等基本掌握,同时对插秧机工作原理又有比较清楚的了解,有利于育秧技术和机械操作技术有机结合,由专业合作社承包作业,实现育供秧和机插服务一体化,保证机插成效,加快机插示范栽培扩大。这一模式是近2年才形成的,基础尚不稳固,还需各级政府特别是财政部门给予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扶持。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这一新模式健康发展。

3.1.2实行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种植。分户生产限制了机插推广,而改变这种状况的出路在于搞好土地流转,大户承包,实现规模化种植,为机插秧的大面积推广创造有利的条件。但是,这一过程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一时难以从根本上实现,这就决定淮北地区机插秧还将面临诸多考验。

3.2加强机插核心技术的培训指导力度

要想机插成功,技术是关键,而核心技术的培训与指导就成为推广水稻机插最重要的现实手段。从**市多年机插实践来看,核心技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2.1选好品种。选对品种是机插成功的基础因素,也是淮北地区发展机插稻需要克服的主要瓶颈因素之一。

3.2.2培肥营养土。营养土应选用肥沃的菜园土或经过秋春2次培肥的旱地或稻田土,1hm2大田需要营养土1.5t/hm2,力求肥匀、土细,充分转化熟化。培肥营养土技术要求严格,是机插实践中出问题比较多的环节之一。

3.2.3适宜播种量。按大田用标准秧盘375~420个/hm2计算,大田用种量45kg/hm2,每盘播种110~120g,稀播匀播,降低每盘种子苗数量,增大秧龄弹性。

3.2.4提高大田整地质量。大田要先干耙干整,上水后再水耙验平。根据田块高差框好田,打好田埂,保持浅水层沉实,根据土质沉实1~3d,沙壤土1d,老土2~3d。这里需要强调,田面太不平整、落差太大、灌排设施不全等明显不适宜推广机插秧的田块坚决不用机插秧。

3.2.5调控肥水运筹。施好基肥,补施返青肥,重施分蘖肥,适期施好拔节孕穗肥,用纯N270~300kg/hm2、P2O5120kg/hm2、K2O105kg/hm2作基施。水浆管理方面,花达水栽插、潜水间歇灌溉促活棵、薄水层促分蘖、适时适度晾田、干湿交替、养根保叶、活熟到老。

参考文献:

[1]王书林,朱玉祥.苏北稻区水稻机插秧栽培技术[J].现代农业科技,2010(3):65-66.

[2]肖运宏.如何做好水稻机插秧技术的推广[J].农业开发与装备,2010(2):23-24.

第7篇:稽查管理论文范文

关键词:勘察设计准入制度

由于我国的工程勘察设计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单位分部门、分地区、分行业管理。市场准人制度以单位资质管理为主,资质按行业,分为甲、乙、丙、丁等级。而从业人员一般只能依托于某一单位,在单位资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这与国际上通行的执业制度存在明显的差异。国际上只管个人执业资格,没有单位资质管理。国际上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咨询公司)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它既不隶属于政府机构,也不依附于其他经济实体,与业主、承包商、制造商没有利害关系,它以提供公正的服务而享有很高的地位和信誉。它是靠业绩和声誉赢得市场,个人执业资格和执业水平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个人的执业资格条件也有很高的标准。执业人员的行为必须受行业协会的严格控制,并有明确的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条例。

由于WTO要求各成员国之间,对执业人员不得采用歧视态度和建立保护性壁垒,因此,很多国家建立了个人执业资格互认关系。例如,欧洲职业工程师协会组成了联合会,在22个国家之间,统一了注册工程师标准,实现了地区性的执业资格的互认。

中国加入WTO之后必然要引入和健全国际执业制度,这将对勘察设计产生深远的影响。

国际执业制度对国内咨询市场的影响

(1)工勘设计咨询单位的现存组织模式将受到冲击。而符合国际惯例,组织干练、运行高效、信誉较好的工程咨询单位将脱颖而出,成为跨地区、跨行业的重点单位,并以其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

(2)中外合资企业的成立将对当前的工勘设计咨询人才市场掀起巨大的人才流动波澜。优秀的人才将向合资公司和转型较快的公司流动,这为优秀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提供了本世纪第一次难得的“淘金”机会。

(3)对现有的勘察设计资质管理体系势必形成较大的挑战。现有的勘察设计资质管理体系实际上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条件下的产物,不可避免地带有部门和行业条块管理的特征,不适应WTO对执业制度的要求。这也容易产生资质挂靠、不公平竞争等不规范的市场行为。在这样的条件下,我国对WTO的承诺难以实现。这甚至牵涉到我国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如何与国际接轨的问题,以及政策职能如何转变的问题。可以预见,随着外资的进入和外国注册工程人员的进入,一些旧的观念和旧的体制将难以适应新的情况、新的变化和新的市场要求。

(4)现有的生产组织和经营模式将受到较大的挑战。目前的从业单位,大多是由原来的事业单位转型而来,有的还保留了事业单位的性质。其生产组织、经营模式不适应国际市场的要求。国际通行EPC(设计、采购、施工)工程项目建设总承包或PCM(项目管理总承包),我国也逐步向这一方向过渡,这将给现有的工勘设计企业造成较大的压力。届时将有较多的企业因不能适应市场需要被市场无情地淘汰。

(5)加入WTO之后,以单位为核心的资质管理制度,似乎存在一个不正当保护的问题。为了实现WTO要求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部门垄断和行业壁垒将逐步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行业协会和行业自律要求在今后的市场竞争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行政部门干预将逐步淡化。

总之,加入WTO对于中国的工勘设计这一知识密集型产业的冲击将集中地表现在从业人员执业制度和市场规则的变革上。这将使这一领域的人才资源产生大范围和深层次的重组和整合。目前很多优秀的高技术人才正翘首以待国家有关的执业制度的出台和进一步完善。不少单位已加强与国际同行的交流与合作,希望在新的市场格局中占领制高点。

我国现行市场准入制度的弊端

由于大多数工勘设计咨询是由事业单位转型而来的,其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比较封闭和单一,刚性较强。这极大地限制了这一领域的人才流动和人才的发展空间。目前,以行政手段建立的注册执业制度与国际上的以行业协会为主体的注册执业制度存在较大差距,只能是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变的过渡产物,在国际市场上难以真正发挥作用。因此,个人执业制度与单位资质管理,人才的自由流动与单位刚性管理之间存着尖锐的矛盾。而且,在我国建设领域投资主体的国有化氛围(即大多数大型建设项目由政府投资或政府控制)在招投标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与公平、开放的国际市场之间存在一个如何更好地适应的问题。行政部门的项目与部门下属的单位(或是与行政部门脱钩,与政府部门仍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存在着血缘亲合关系,这使得市场化的个人执业制度就显得比较难以运作。这一矛盾始终是困扰工勘设计市场规范化发展的重要因素。

我国咨询业市场准入制度的解决途径

建立真正有效的个人执业制度,实现市场准入制度与国际接轨可从如下几方面入手。

(1)有必要对现有工勘设计咨询单位进行产权结构及股份制改造。可针对部分单位,变国有单位、集体单位持股为主转向为职工持股为主,具体操作应依据《公司法》和《信托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要求进行。职工持股主体的建立可以完善公司(单位)的法人治理结构,促使这些单位向知识密集型产业转化,逐步与国际接轨,同时,有利于吸引国际上优秀的人才,建立国际通行的运行机制。这样可使个人执业制度从形式和内容上真正落到实处。

(2)逐步淡化和最终取消单位资质管理,并建立有关个人执业资格制度的法规政策体系,努力实现与国际执业资格的互认。首先要建立完善与注册工程师制度有关的法律保证体系,其次是建立完善注册工程师行为规范和行业自律机制。

逐步使用法律体系代替目前的部分行政管理职能。逐步确定注册工程师行为的法律依据,变以单位管理为本为以个人执业管理为本。目前,一些观点认为单位行为较为可靠。实际上,在单位的产权和责任并不明确的情况下,单位的行为往往难以约束。出现问题谁都不负责任。经常出现众多部门及单位之间相互制约、相互推卸责任的情况。

(3)行业协会应成为独立的民事行为主体。目前的很多协会挂靠在某一行政机构下,甚至是某一行政部门改变招牌而设立的,其行业自律和行业运作管理的功能很难与国际惯例接轨。这极大地限制了协会在个人执业制度建设与管理中所发挥的作用。因此,规范引导协会工作的健康发展将是解决个人执业制度建设的重要课题。

(4)建立与国际惯例相接轨的工勘设计取费标准和取费制度,拓宽取费范围。我国的工勘设计咨询单位由于原来是事业单位,依托于事业费,与之相适应的取费方式和标准不能完全体现服务工作的成果价值。即使是目前的取费标准也仅仅考虑到从业人员的费用等方面而有所调整,仍不能满足市场化的需要。再加上不少单位开展不正当竞争,缺乏行业自律,这给工勘设计单位的良性发展造成很多障碍,客观上影响了个人执业制度的经济发展基础。

(5)积极引入施工图和设计文件的审查监督机制。推行由第三方权威机构或资深专家进行审查的办法。建立以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这项制度与个人执业制度的相互配合与相互促进将有助于个人执业制度的健康发展。施工图和设计文件审查的费用可由项目费用中按一定比例支出,能否考虑将这一部分费用集中起来形成基金,用来支持非盈利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这项工作。

第8篇:稽查管理论文范文

对档案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开发和利用,以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有效共享,其具有信息传输网络化、信息处理一体化、信息利用共享化和信息服务社会化等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基础设施建设。二是信息资源建设。检察档案信息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资源之一,其开发和利用是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核心任务,是检察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实效所在。三是标准规范建设。四是应用体系建设。五是人才队伍建设。

深入剖析基层检察院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制约因素

一是档案管理基础工作不牢。一方面,在硬件环境上,缺乏实施信息化管理的工具设施,如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数码相机、光盘刻录机、缩微设备、复印机以及光盘、磁盘等等,导致纸质档案的转换、加工处理、整理分析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快捷高效的信息化管理也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在软件环境上,缺乏档案信息化管理各个环节的标准规范,如在把纸质的档案转换成电子文档这个阶段,缺乏详细统一的标准来要求什么样的纸质档案应该采用何种转换格式,导致相同类型的纸质档案经过不同的部门和人员处理就有不同电子格式,增加了信息化管理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

二是可用档案信息资源不多。长期以来,基层检察院档案部门主要依靠归档制度来保证档案试实体的收集,始终未能摆脱重藏轻用的局面:即重视档案部门内部组织管理,轻视研究和预测检察机构及社会对馆藏信息的需求;重视馆藏服务方式,轻视深层次的信息服务;重视馆藏档案信息的政治性和保密性,轻视馆藏档案信息的社会性和文化性;重视以实体为中心的保管模式,忽视以信息整合为中心的后保管模式。

第9篇:稽查管理论文范文

【关键词】检察机关 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 检察权 分离 理论与实践

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是指为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而供给和管理人财物的权力和责任。而检察权是检察机关检查、了解、监督以及引导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命令、决定情况的权力。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明确指出了“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的重大事项。基于此,对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探讨已成为当前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检察权相分离的意义

之所以要将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检察权进行分离,其目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为了确保检察机关能够依法且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另一方面,这是为了将检察长从司法行政事务中解放出来。一般而言,供给充足和服务到位是检验上述目标是否达到的两条标准。同时,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为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提供了保障。在司法机关中,“人”、“财”、“物”是其履行职能的必要资源。换言之,要确保司法权力的正常运行,则必须保障司法的公正性与独立性。同时,只有如此,才可能建立与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其获得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前提条件是从司法行政事务中解放出来,以此来避免因“人”、“财”、“物”的供给和管理而影响检察权的正常运行。换言之,检察机关依法、独立以及公正行使职权的前提条件是服务周到和“人”、“财”、“物”供给的充足。

(2)有利于检察权运行机制“去行政化”与“去地方化”的实现。虽然伴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解决了因经费供给匮乏而导致正常工作难以开展的问题。但是,现有的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制度具有较为浓厚的地方色彩,从而对检察公信力造成了严重影响。而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正好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故而,对其进行探讨有着重要的意义。

(3)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方面改革制度的制定提供了基础。一般而言,现有的 “人、财、物”保障制度能够对检察权的正常运行造成一定的影响。而司法责任制是本次司法改革的核心,且检察官主体资格与独立地位的确立是其前提条件。加之,检察官的独立地位又受“人、财、物”供给的影响。因此,将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进行分离是检察官担负起相应办案的责任。

二、实行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检察权相分离的对策

实行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既是本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又是一项情况较为复杂且涉及面广的改革。而目前,我国在具体实际相分离的过程中仍存在一系列问题(如,思想认识问题、司法规律遵循问题、保障均等化问题以及风险防控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制度的改革。因此,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对策来解决这些问题,以此来确保其相分离所发挥的作用。基于此,笔者根据相关的文献资料并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共总结出以下几点对策:

(1)形成统一的认识,并积极努力推行改革。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人们对实行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这项改革的认识存在较大的差异。总体而言,对这项改革的认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认为司法机关人财物省级统管指的是省以下检察院的垂直管理;另一方面,认为这项改革将会干扰到检察权的正常运行。无论是哪一种认识,均是与改革的宗旨背道而驰的。因此,我们必须形成统一的认识,即实行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能够防止原来和新的各种干扰。同时,在此基础上积极努力地推行相关的改革。

(2)坚持增量改革的原则,以此来实现“人、财、物”保障的均等化。之所以要实现“人、财、物”保障的均等化,主要是因为“人、财、物”的供给必须满足执法办案的需求。同时,这也是实现检察人员在全国范围内流动的必要前提。因此,我国在实行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的改革时,还应坚持增量改革的原则,以此来实现“人、财、物”保障的均等化。

(3)严格遵循司法规律,并充分发挥好上级检察院了解下级的优势。要做好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的改革,相关部门还应严格遵循司法规律,并充分发挥好上级检察院了解下级的优势。同时,还应采取行之有效哦的策略进一步强化检察院政治部与计划财务装备部门的日常管理职能。此外,在实行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之后,还应从财政制度和人事制度安排对其日常管理职能进行加强。

(4)采取实行分权制衡的方式来避免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的滥用。检察机关人财物管理权的相对集中,一方面有利于防止市、县两级党政机关对司法风险造成干扰;另一方面,这也有可能进一步加剧其内部行政化的风险。同时,这还可能增加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的滥用和腐败。因此,在实行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之后,还应以实行分权制衡的方式来切实地避免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的滥用。除此之外,还可运用各种防控机制(如,社会监督机制、人大监督机制以及公开透明机制等)来确保司法行政事务管理的正确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