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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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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

第1篇:食品安全监管范文

一、农村食品市场现状

为进一步摸清农村食品市场现状,我们利用一个月时间,先后深入我市17个乡(镇)和42个行政村进行调研,通过实地走访和调研,在农村我们发现食品市场仍然存在“三多三少”现象。“三多”:一是“三无”食品多。在农村,商店及小卖部是农民主要生活用品的来源地,这些占据农村食品流通环节主流的小卖部虽然经营地点不同,但其所售的商品都大同小异。他们的进货渠道基本是相同的,大都选择一些价格便宜而且送货上门的货,而其中有很多食品是那些在城市中失去市场的劣质、将要过期“三无”食品,尤其是针对儿童消费群体的桔子水、饼干、方便面、棒冰等许多小食品随处可见。这些食品有的加入色素、防腐剂和甜味剂等添加剂,做工简单,卫生指标严重超标,极大地危害农民的身心健康。二是卫生环境不合格的食品企业多。在农村,农民食品安全意识普遍较差,农村食品企业业主管理意识不强,缺乏必要的卫生改造资金,在经济效益不景气的前提下,农村食品企业往往只注重经济效益,不愿投入资金改造食品企业环境,造成农村食品企业卫生环境较差,尤其是小型食品生产加工厂,小食杂店和小餐馆卫生环境令人担忧,这些食品企业由于规模小,市场占有率低,有的食品企业属季节性开工开业企业,小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厂房和居住区不分;食杂店商品、食品混放与生活用品存放不分,小餐饮企业无消毒灭菌设备,居住区与消费区不分,餐饮区和灶房不分;极易使生产、经营和消费的食品产生二次污染,造成新的污染源。三是食品安全知识匮乏的农民多。

在农村,由于受传统的自给自足生产生活方式影响,除一些必须的生活用品外,农民关注食品安全的并不多,部分农民不了解食品安全知识。农村人买食品往往只看重价格,忽略质量,更很少有人考虑食品安全等因素,对买到的食品一般很少有人注意食品的商标、厂名、厂址,甚至生产日期等内容,部分农民抱有“不干不净吃了没病”的心理,即使吃出了问题也很少有人通过法律渠道进行维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假劣食品在农村的泛滥。“三少”:一是食品企业从业人员拥有健康证的少。在调研中,我们随机对农村餐饮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健康证抽查,发现农村一些餐饮企业从业人员根本拿不出健康证。尤其是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证也很少,一旦这些人患有传染病,就餐的农民将成为直接的受害者。制约健康证办理和发放的主要因素是:农村尤其偏远山区交通不便,给农民到卫生防疫部门体检造成不便,加之农村的经济状况不好,农民获得健康证检查又需一定费用,农民不愿意办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的办理。二是职能监管部门监管频次少。在农村除工商部门在基层有工商所外,卫生部门在农村有兼职的防疫大夫外,其余的食品安全职能部门在乡(镇)级基本没有人员和机构。在目前监管体制下,多数职能部门由于农村监管成本高等诸多原因,使农村食品市场的监督检查次数远远少于城市的监管次数。三是农村食品安全知识宣传的少。农村是最大的食品市场,农民是弱势群体,农村一旦出现了食品安全事故,后果将十分严重。虽然各职能部门结合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在农村进行了阶段性的宣传,但总体看,农村食品安全宣传工作的力度较小、覆盖面不足,还未形成良好的食品安全宣传氛围。

二、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

“民以食为天”,目前我国的国情是农民占多数,农村仍是最大的食品市场,保证农民饮食安全对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和实现农村的全面奔小康有着重要而现实的意义,是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践行“三个代表”的直接体现,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应整合监管资源,形成长效监管体系。按着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决定》的要求,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负总则,各职能部门按分段监管的原则监管。这就要求在现行的监管体制下,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为指导,在纵向上应建立市、县、乡、村层级领导的工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监管政合畅通。在横上向应建立以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为平台的各职能部门工作体系,在动态上应建立行业组织、协会、农村食品安全监督员,信息员为补充的监督体系,最大化地利用和整合各方资源,形成纵向齐动、横向联动、动态互动的监管网络,有利于增强监管效能,保证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到位。

2、应建立“四个模式”,构筑农村食品安全监督网络。质量是食品的生命,要加强食品产品质量监管,在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上应形成行之有效的监管模式,保证农民饮食安全。一是应推行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综合督导考评模式。在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中,应建立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的政府督导机制,由各级政府专门机构对食品安全工作跟踪督办;建立日常工作部门交流机制,由各职能部门专项推进;建立上门服务机制,对农村食品企业所需的健康证等,可上门体检、发证,减少农民开支。建立现场推进机制,对农村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由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组织各职能部门现场指导、规范和推进。建立年终考核机制,对农村食品安全工作,应由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达标验收。二是应推行统一规范的管理模式。在农村食品企业规范管理上,可结合农村实际,综合考虑农村生产力水平,从业人员文化知识,自身素质等因素,简化农村食品各环节各链条管理规范,突出重点规范指标,形成简洁易懂、操作性强的农村食品企业统一管理规范,便于农村食品企业实现规范管理。三是应推行电子动态监管模式。由于农村食品企业点多、面广、线长,为降低监管成本、增强行政效能,可充分利用消费者网络、卫生监督网络等资源收集农村食品市场信息,倡导各职能部门建立农村食品企业电子监管档案,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互联互通、动态监管。四是应推行培育基地和现代物流管理模式。农村食品市场混乱的重点环节是流通环节,从源头抓起,培育基地和推广现代物流管理是保证农村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发展绿色食品,推广国家“绿标”食品企业为龙头的“公司+基地+农户”模式,培育绿色种植、养殖基地建设有利于规范源头,保证食品安全。在农村食品流通环节上,应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推动、部门规范、市场运作”的方针,把城市的现代物流管理方式引入农村,在乡(镇)建立连锁超市,加快农村小型标准化超市改造进程,切实规范农村食品流通秩序。

第2篇:食品安全监管范文

[关键词]消费者;食品安全;监管认知;风险交流

一、消费者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认知

消费者食品安全监管认知是指个体或群体在社会、文化、个人心理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下,在主观上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认识,对食品安全监管作出的判断和评价。②研究表明,消费者认知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心理、社会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进而影响消费者的消费理念、消费选择和消费行为。③通过科学的手段去研究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认知,了解其形成和变化的影响因素以及各因素的相互关系,是深入理解消费者与食品安全监管联系的绝佳切入点,这对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完善有着重要意义。目前我国有关消费者食品安全监管认知方面的研究较少,受到欧美食品风险分析制度的启发,笔者尝试运用研究工具对消费者食品安全监管认知及其影响因素④进行研究,通过访谈来了解消费者对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评价、意见和主张。访谈提纲采用凯利方格法(KellyGridTechnique)个人构建理论的理念和思路来制定。⑤访谈实施采用随机抽样法,在济南市、临沂市、潍坊市、菏泽市等4个市的大型食品超市、集市、广场、街道等公共场所随机抽取访谈对象452人。访谈安排在不同的时间段分散进行,避免过度集中影响抽样的代表性。①为了更好地获取相关人群的信息,选择人群集中、食品消费发达的场所进行访谈。②通过对消费者食品安全监管影响因素进行评测和探索性因子分析,初步反映了各影响因素间的基本结构。运用结构方程模型研究方法,检验影响因素各指标及公因子拟合实际数据的能力,研究各影响因素对消费者食品安全监管认知总体的作用,进一步验证和修正各决定因素的相互关系。消费者认知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内在决定因素、对客观事物的感知和外界环境的影响,结合探索性因子分析得出的消费者食品安全监管风险认知影响因素的5个公共因子,构建消费者食品安全监管认知概念性模型③:消费者食品安全监管认知由对监管的信任、对监管活动的认知和食品安全事件三个维度组成,对监管活动的认知又分为监管技术能力认知、监管执行力认知和信息交流认知三个次级潜变量。对研究结果的分析表明,我国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关注重点偏向对监管部门的信任、制度措施执行等直观印象方面,而对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的专业性、技术性因素缺乏深入的思考和认识。这一方面可能与我国的传统文化背景以及食品安全知识普及水平有关,另一方面反映出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缺乏深入了解。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经历了多次发展变革,食品安全监管的功能定位由保障食品数量安全到鼓励企业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再由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到确保公民获得健康食品的社会权利。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顺应发展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成果,加大了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对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环节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但通过了解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认知发现,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仍存在缺陷和不足。

二、基于消费者认知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

综合访谈、问卷调查的研究结果,消费者较为关注的方面有:一是监管部门应该对消费者负责,有所作为、实事求是、公开透明;二是要始终把食品安全放在首位,加大监管范围,尤其对消费者常用食品进行检查,并及时公布检测结果以消解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担忧;三是完善食品安全法规,健全监管制度,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严惩违规者;四是有效应对食品安全事件,降低其危害性,公众对事件有知情权,监管部门应如实全面地及时公布信息,这对于消除公众恐慌和建立信心至关重要。当前我国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管较为关注的方面,也是监管中存在问题的方面,同时也是《食品安全法》在进一步完善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1.监管信任有待加强。在食品安全情境中,Frewer等人④的研究表明,信任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食品安全信心维系机制中起到关键作用。在食品安全监管公信力研究中⑤,信任反映了公众对监管部门的期望,信任的度量是监管工作评价的要素之一。在访谈调查中,82.3%的受访者对监管部门表现出不同程度的不信任,这种不信任与监管部门某些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缺乏责任感、不作为或乱作为有关。《食品安全法》对于地方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作出了规范,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明确了监管部门的权力和义务。为保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权力平衡,将原来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和监督检查改为由多部门管理,从而避免职权过于集中。但是,多个部门分头管理产生的交叉重叠式监管必然形成监管缺位和监管定位模糊。环节监管和品种监管两种体制并行的局面并没有改变多头监管、职能交叉、各自为政的状况,在实际监管中容易走向两个极端:一方面,对有利可图或便宜的监管工作,一些部门争着监管,进行重复监督检查,增加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担;另一方面,对没有利益或监管困难的工作,一些部门推诿扯皮,监管脱节,导致监管不到位的情况时有发生。实践中最常出现的问题就是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消费者往往不知道找哪个部门投诉,这种效率低下、资源浪费、职责难以分清的食品安全监管造成了消费者对监管部门的不信任。

2.监管技术能力薄弱。公众对监管能力的评价,从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监管部门的行政活动质量,对改进工作、提升效率以及增强公信力等有积极意义①。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管能力的认知影响着消费者对监管的态度,同时可以反映出监管能力建设与公众期望的差距。受访者普遍认为,技术能力是评判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因素,尤其是食品标准法规完备性、食品检验能力、食品安全问题预警能力等技术能力尤为重要。规范和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注重食品产业链的环节控制和管理,公开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依据、过程等相关信息,有利于提升公众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认知及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认可。《食品安全法》虽然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但我国目前的食品标准重复制定、标准冲突、滞后现象依然较为严重。例如,同一产品有时有多个标准,既有产品标准又有卫生标准,导致企业不清楚到底执行哪个标准。而一些社会关注度高的食品检测项目标准缺失,给企业违规生产留下空隙,从而增加了监管难度。随着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的加大,食品检验任务急剧增加,食品监管系统内需要增设大量承担食品检验职能的检验机构。由于实验室建设、人员上岗、计量认证和资质认定等工作不是短时间内能够完成的,目前一些食品检验机构尚未取得资质,导致某些地区的食品检验检测能力不足。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具体社会环境等原因,部分地区基层监管执法能力跟不上监管需要,不仅缺少最基本的监管执法条件,如办公设施落后、检测设备简陋,而且基层监管人员结构不合理,缺少具备资质的食品检查员,监管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也亟待提高。食品安全检测与评价体系的不完善,导致消费者不认同监管部门的技术能力。

3.监管执行力不足。监管职能部门的执行水平决定了各项政策的落实程度和实际的效力和效果。②执行力不足可能造成政策的“失真”,进而干扰政策的效果评估。公众对政府执行力的感受,对政府公共服务满意度和信任度对于监管法律规范的落实有着显著的影响。③从调查结果来看,消费者在对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等表示认可的同时,对于法律法规能否真正落实的信心有待提升,对此持有一定的怀疑态度。《食品安全法》对大部分食品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有了大幅度提升,这对食品违法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但对于一些轻微、非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监管人员在执法中往往顾虑重重,如果不依法实施处罚,可能构成渎职;如果依法处罚,又面临取证难、执行难等问题。近年来,司法机关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处重大食品安全犯罪和行政违法案件中遇到取证难、追诉难、入罪难等问题,总体上食品安全犯罪认定的法律责任偏轻,威慑作用差。此外,虽然《食品安全法》在确定食品安全标准、明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建立食品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等方面有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但还没有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及配套的法律机制,这就降低了法律条文实施的可操作,容易出现法条虚置的情况,使得法律落不到实处。

4.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监管信息是重要的社会及公共资源,信息交流是政府履行责任的必要内容,是政府信息引导的重要方式,是提升政府部门工作透明度、增强公众参与感和信心的有效手段。④信息交流的高质量对于提升政府工作形象及公众对政策措施的接受度有着显著作用。在信息公开中,公众作为信息的接受者,评价因素包括信息完整性、及时性、信息准确性三个方面⑤,而意见互换、民意表达渠道的畅通性也是公众衡量政府信息交流工作的因素之一。⑥多数受访者表示,目前大多数食品安全信息都来自媒体,监管部门提供的信息渠道少、内容不清晰。《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方面虽然形成了系统完备的信息公开机制,但我国的食品安全信息采集和分析能力尚不能满足社会对食品安全信息的需求。当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有时政府部门还没有通过专家研究论证的权威信息,一些媒体就提前了无科学依据的各种夸大其词的新闻报道,结果引起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质疑和担心,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比如,公众了解食品安全标准的文本,但对标准制定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并不清楚。这可能导致公众对标准制定过程中是否存在“利益捆绑”而被某些企业所操纵等问题产生疑虑,如果这些疑虑得不到及时消除,公众就会对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科学性产生质疑。消费者需要了解的是作出食品安全标准决策的全部过程、科学依据以及标准制定过程中的专家意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组织的意见等实质性信息。另外,信息不对称也出现在消费者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之间。对于食品安全信息,消费者依靠自身所能获得的信息量是较少的,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会对消费者隐瞒真实信息,而公共信息机制的不完善造成信息传递的不通畅,致使公众往往缺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控制能力、系统评价的各项指标、分级的评定、有无违法情况等信息的知晓,缺乏对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的原料质量、加工环境和加工卫生状况等信息的了解。这些信息的缺乏使得消费者难以判断其质量安全可靠的程度,难以根据自身情况作出消费决策。

5.食品安全事件管理有效性差。食品安全事件的感知与消费者认知中的风险暴露程度联系密切,是影响消费者食品购买决策和选择的关键因素,食品安全事件对消费者食品安全形势判断和食品安全信息内化有显著影响。一些受访者谈到食品安全事件时表示其对自己有非常深刻的负面影响,降低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公信力。《食品安全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作了规定,在地方上建立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协调监管食品安全的系统,但当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还是会出现架空地方主管单位职责的问题。某些媒体在报道食品安全事件时,为了吸引公众眼球,往往对事件过度渲染,不能客观、真实地报道事件的原委,反而放大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这些不负责任的报道反而容易让公众信以为真,产生焦虑担忧的心理,加剧公众的悲观想法,对公众造成负面影响。在这方面,我国有待建立健全监管部门第一时间披露食品安全事件具体情况的应急机制以及对该事件进行持续追踪报道的信息披露机制。

三、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建议

消费者认知反映了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评价偏好,对食品安全的形势和政策实施效果有重要影响。①通过探讨消费者食品安全监管认知的主要影响因素,了解消费者对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情况的评价,协同食品安全利益相关者关系,对《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政策文件进行分析,笔者将有针对性地为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提供对策建议。

1.提升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对于近年来不断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监管部门将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向了食品检验环节,对终产品的抽检监测已形成规模。由于抽检监测工作的单一性和局限性,风险防范工作缺乏明确的衡量标准,使得一些情况下即使抽检合格率达到100%的产品也仍然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检验分析能力有限导致无法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发现有价值的问题,庞大的检验数据也没能转化为相应的食品安全社会效益。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归因为政策制定时对公众食品安全认知问题的关照不够充分。相对于结果性的数据信息,消费者更期望看到监管部门的行动和执行措施,相较于监管部门事后的终产品抽检,消费者更希望知晓监管工作事前的许可和事中的监督。因此,监管部门有必要针对消费者的偏好采取合理的措施,调整资源配置,将大量投入终产品抽检的资源合理分配到生产经营许可、日常检查、风险分析预警等方面,加强事前、事中的监管,提供监管主体所采取监管行动的举措性信息,增加监管技术措施、检验结果后处理等方面的信息。比如在食品安全信息时,不仅检验项目、检验数据等结果性信息,而且多与消费者进行食品检验关键环节以及检验标准等信息的交流,以提升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使公众享受到更多的知情权,从而增加消费者对监管工作的支持和信任。

2.提高监管部门的技术能力和执行力。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是食品标准化,标准的规范化对界定食品安全与否至关重要。规范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注重食品产业链的环节控制和管理,公开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依据、过程等相关信息,有利于提升公众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的认知及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认可,避免立法和执法上的冲突。例如,食品安全标准中缺少对人体有危害的生物毒素的限量,缺少地沟油的检测标准等,即使检测出来有害物质也无法判定其不合格,造成标准制定与监管脱节,技术能力无法转化为监管效力,所以需要补齐技术层面的短板,完善食品安全标准法规体系。不仅硬件设施方面要配备先进的食品检验设备,也需要进一步提高食品检验分析能力、事前对风险的预警能力、生产环节的质量控制能力、流通环节的追溯能力、检验人员的业务能力等软件水平。同时,完善与《食品安全法》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以满足当前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在立法过程中应对食品安全监管空白和交叉问题进行调研,尽快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实现食品安全无缝隙全程监管,增强监管执行力。

3.加强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在食品生产供应全球化背景下,食品安全风险增加,普通消费者受自身专业水平和信息获得渠道的限制,已经无法依靠自身能力准确识别和规避风险。例如,对于食品中含有“不良”成分的认知,对于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和控制等,不得不依靠政府部门和专业机构对食品安全风险采取合理的监控形式、手段和措施。将消费者保护放在首位的快速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有效的预防措施和信息公开是基于风险、基于科学的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模式。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首先是要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考核机制。抽检批次量、合格率等是现行食品安全监管考评机制的重要指标,食品安全监管成效通过抽检合格率来评价,对食品安全工作起到重要的导向作用。近年来抽检监测的规模和频次大大增加,但并没有很好地转变为食品安全实效,因而应建立包含风险防范、风险交流等在内的综合评价体系,通过科学的考核机制正确引导食品安全工作者的行为理念,提升监管工作的效率和社会影响力。在食品安全风险面前,监管部门应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重,了解公众的风险认知程度,解释并传递对健康有害的食品、不适合具体人群消费的食品等风险信息;加强处置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能力,针对可能引起公众恐慌的信息等给予快速回应,降低其食品安全风险感知,减少恐惧和不安情绪;在风险产生影响后应尽快对消费者关注的焦点进行有效回应,公开透明地向公众提供充分的风险信息,对于负面因素不能刻意回避或隐瞒,勇于面对更有利于平复消费者的情绪。

第3篇:食品安全监管范文

一、巡查组长为片区监管第一责任人,各巡查组的责任区以本所食品安全监管示意图为准,各自负责本责任区内的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所辖责任区食品质量进行检查。并与经营户签定《食品安全监管目标责任书》。

二、各巡查组要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引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四制”,严格规范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销台帐制度、质量承诺制度、协议准入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退市制度。引导并督促食品经营者自觉落实食品经营自律“三条线”标准和“一票通”凭证按规定要求使用等。

三、巡查组对辖区食品市场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和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

(二)查进货票证,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有关资质、发货票等票证,是否建立健全了供货商档案,是否严格按要求使用“一票通”,是否自觉履行食品经营自律“三条线”标准。

(三)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

(四)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示内容是否虚假,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标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六)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市场开办者是否履行了对进场经营者资格审查的义务,经营场所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

四、巡查组应当加强食品市场准入管理,禁止市场经营下列食品:

(一)包装食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品质)等级的;

(二)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三)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四)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五)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六)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七)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八)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九)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十)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五、巡查组对工商分局以及本所转办、交办的食品案件,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逐级上报。

六、巡查组长对所长负责,巡查组内的巡查人员负责各自监管联络点的食品安全责任,并对巡查组长负责。

七、对辖区内严重的食品质量问题,巡查组在巡查时未能及时发现的,或者造成重大危害或构成重大影响的,追究巡查组及相关责任人责任,并报上级机关进行处理。

所长:片区责任人:

片区责任人:

第4篇:食品安全监管范文

关键词:生产领域 食品安全 监管

一、引言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健康和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一直是备受社会关注的热点。近年来所发生的“瘦肉精中毒”、北京王致和豆腐乳被指保质期内发霉事件、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地沟油”事件、“毒馒头”事件、台湾食品塑化剂事件、欧洲“毒黄瓜”事件等,充分说明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它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与和谐稳定,也是事关政府的社会权威性及公信力的重大问题。

对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是防止有害食品流到人民群众餐桌的首要任务,是事前预防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关键环节。发达国家政府纷纷采用更为先进的技术和完备的法律手段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并对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因素进行有效监控。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我国于2009年6月1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立法形式确立了食品安全管理分段监管体制,质检部门是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的主体。

二、国外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

西方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认识和研究要早于发展中国家,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食品安全事故虽然也时有发生,但总体而言,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水平较高,这与其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分不开的。欧美发达国家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逐步趋向统一监管,协调、高效运作,强调全过程对食品安全进行监控,逐步形成了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原则。

(一)德国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管

政府、企业、消费者共把安全关是德国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特点。德国是世界上四大食品出口国之一,同时也是食品进口大国。德国政府实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以及食品企业自查和报告制度,成为德国保护消费者健康的决定性机制。德国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有义务自行记录所用原料的质量,而进货渠道和销售对象等信息也都必须有记录为证。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德国对食品生产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在德国[1],无论是国产还是进口食品,在包装的标签上都注明商标、食品成分和有效期,还有有关商检机构质量认可的显著标志,以便消费者能够查询到任何食品的加工企业、原料产地等信息。

(二)美国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管

美国具有健全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针对不同食品,制订了详细的食品安全法律规定,并且,当新的问题出现,能够及时调整和修正原有法律,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

美国建立起了严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围绕“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流程,建立起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实行生产全过程的监控,以强化对食品生产环节的控制[2]。美国采取机构联合监管方式,建立问题食品召回制度、加快食品安全立法进程,采用风险管理和预防措施,监管信息透明并鼓励公众参与[3—4]。

(三)日本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管[5]

日本是世界上食品检验检测最为严格的国家之一。根据2006年新修订的《食品卫生法》规定,日本正式实施关于食品中残留农药的肯定列表制度,即禁止含有未设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且其含量超过统一标准的食品的流通。新规定将设定残留限量标准的对象增加到799种,且必须定期对所有农药和兽药残留量进行抽检,这些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强制性要求食品生产过程中必须注意农药、兽药的使用,努力降低药物残留量。此外,日本的法律还规定,转基因农产品及以其为原料的加工食品有标明为转基因食品的义务。

三、国内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研究现状

针对当前生产领域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和由此带来的社会压力,国内各级政府和各方专家学者都在思考应对之策。专家学者也从多个角度对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开展深入分析,并从不同的视角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我国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存在问题的研究

经过大量查阅和分析国内学者们的研究成果,学者们针对国内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我国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管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生产领域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的建设跟不上时展的需要,缺乏统一性和时效性,严重制约了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6—7]。

二是作为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核心的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能的制度化建设、规范化监管体制尚未建立健全[8],监管者与生产者利益纠葛,监管部门执法不严、监管不力[9—10]。此外,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手段、检测技术和仪器精密化水平等都跟不上快速发展的食品流通的现实需求[11]。

三是食品经营者的自律意识淡薄,缺乏社会责任感[12]。生产经营者在生产时成本和利润才是第一考量因素,对产品质量和从业人员资质的关注度相对较低,很大一部分食品生产企业并不具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这些因素容易导致企业在生产、管理过程中出现漏洞,不能在源头有效地控制食品的卫生、质量和安全。

(二)我国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及路径探究

第5篇:食品安全监管范文

随着网络食品销售规模不断扩大,食品安全的问题也日益暴露。个别假冒伪劣的食品、三无食品、不合格的食品也随着正规食品企业大军充斥到网络消费市场;网络销售食品的进货、储存、销售渠道等是否符合食品流通环境?食品包装袋材质、食品配方、添加剂、保质期等食品元素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这些方面目前均无法有效全面监管,而食品安全事关人们的生命安全,是关系社会切身利益的问题,重视网络食品安全销售的问题,已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值得庆幸的是,相关管理部门及监督部门已意识到网络食品销售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将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将网络食品销售纳入监管范围。

二、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困境分析

所谓的网络销售食品主要是指,利用互联网或者电子商务平台的方式,为食品产品提供交易的一种特殊售卖模式。通过对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困境分析,将对日后网络食品销售工作的发展、食品品牌都会产生极大影响。本文结合当前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的相关问题,探究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问题及困境,对于网络销售食品的发展空间也会产生一定的带动作用。

1.网络销售食品的质量。

据不完全统计分析,网络电商平台上销售的食品,大多数是正规、具有合法“三证”企业生产的产品。但鱼目混珠,网络平台上往往出现“自制食品”、“秘方食品”、“特色自制”,这些“特色”产品在生产环境、生产工艺流程、生产卫生状况等方面与正规企业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在质量方面存在着安全卫生问题,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对食品上市的质量,包括对食品的外包装、内包装、标志、唛头和商品外观的特性、食品理化指标以及其它一些卫生指标都必须要有严格的送检要求。而这些“自制”厂家,他们为了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提升了产品利润,并没有依《食品安全法》规定,在产品生产原材料的配比、生产车间的安全卫生、生产流程、产品包装、储运等环节,都没有产品标准。如添加剂方面,存在着违规或超量添加剂的现象;在包装物上,采用低廉的非食品级包装物,这些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问题,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产生了很大的不利影响,长此以往的发展下去,也将会给社会公众的生活质量造成不利影响。

2.网销进口食品存在较大风险。

在网络食品销售的过程中,大多数进口食品的价格比市面上畅销的产品价格会低出百分之二十左右,这也是导致部分人选择网上购买食品的重要原因之一。很多的食品经营者纷纷开始进口食品的销售或代购业务,以获得高额的经济效益。然而,由于进口食品的商标大多数是英文标注,这些食品是否符合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这些进口食品是否真的属于进口食品?代购风险一旦出现,消费者维权就出现了较大的取证问题。

三、解决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管中困境的有效策略

结合网络销售食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深入的分析问题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对于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活质量也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解决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管中困境的有效策略,将会对规范网络销售食品的安全工作,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重视解决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管中困境的有效策略的探究工作,对于网络销售食品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1.强化网络食品销售的立法机制。

为了在短时间内解决解决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管中困境问题,强化网络食品销售的立法机制工作,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强化网络食品销售的立法机制,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尽快的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的建立健全我国食品安全监督体系。从食品安全监督机制的方面进行一定的创新,来完善网络销售食品的整个过程。根据网络销售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隐患问题,从政府及相关机关的职责角度出发,加强立法工作,建立完善的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才能有效的促进网络销售食品的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2015年10月1日生效的《食品安全法》就明确将网络食品销售纳入监管范围,这对于网络销售食品的安全问题进入了一个新纪元。

2.完善网络经营者的制约机制。

为了更好的规范网络销售食品的整个过程,完善网络经营者的制约机制非常重要。完善网络经营者的制约机制,这就需要商务平台提供方加强与网络平台经营者的合作。通过与网络经营者的交流,促使网络食品经营者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机制、严格依商务平台的要求将食品上架,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拒于平台之外。同时,商务平台提供方也要主动、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对商务平台食品销售的日常查核,对查处出食品安全问题的经营者加强处罚力度,加大其违规的机会成本。只有这样,才能让食品经营者销售合法、安全的食品,因而有效的规范网络销售食品的安全问题,促进人们不断的提高生活质量。

3.提高商品描述的真实性。

在网销食品环节中,提高商品描述的真实性,避免网络销售食品的商家对其商品进行无限夸大的产品描述,对消费者进行诱购。因而必须加强对网络销售食品经营者的管控,及时审查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信息的真实性。一旦发现不符合产品实质的虚假宣传,必须立即进行处理,以免更多消费者上当受骗造成经济损失。此外,还应加大网络商品安全知识的宣传,使人们正确的认识网络销售食品真实性问题的重要性,因此,提高商品描述的真实性,对于解决网络商品安全问题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四、结语

第6篇:食品安全监管范文

一、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食品加工行业也因此获得了较好的发展机遇,并且食品加工方式创新活动的开展有效满足了当前社会人们对食品的多样化需求。但是,由于各类因素的影响,致使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结合实际情况来看,现阶段常见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食品原材料污染问题。由于我国在食品加工原料方面的相关法律体系相对不完善,加之食品加工原材料的种类繁多,使得食品加工原材料控制工作难以有效开展,而存在污染的原材料一旦加工成食品,那么这类食品的安全性便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2、食品加工环节繁杂。通常情况下,食品加工涉及的环节相对较多,而这些加工环节的卫生状况往往无法有效控制,这使得食品原材料在加工环节极易滋生一些细菌、微生物等,进而大大增加食品的安全隐患;3、食品安全意识较差。这类问题无论是在食品加工企业还是原材料种植、养殖人员方面均有着十分明显的体现。例如,由于养殖、种植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较差,使得其在开展种植、养殖活动时应用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化学制品、农药等等,从而导致这类食品加工原材料存在较高的农药残留物,最终严重影响食品整体的安全性。总的来说,这些问题的存在都说明了食品安全问题在食品行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仍十分常见。为此,相关部门需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强化自身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开展的力度,进而在有效确保食品安全的同时,为人们生活质量的稳步提升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食品检测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

当前社会,食品安全问题是食品行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始终难以有效避免的问题。因此,如何提升食品检测工作的效率逐渐成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结合实际情况来看,食品检测工作的开展主要具有以下几点作用:

(一)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充足资料

通常情况下,食品检测工作的开展能够将食品组成成分用数据信息的方式呈现出来。因此,通过食品检测工作的开展,食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都能够被有效地检测出来。为此,在食品检测技术的基础上,相关部门能够在充分获取食品成分数据信息的同时,对相关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严格审查,从而在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问题出现概率的同时,进一步确保食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及人们的个人权益。此外,不同类型的食品,其加工方式也大不相同,因此,在针对不同食品开展食品检测工作时,相关部门应选取最具合理性的检测技术,对相关食品的安全性进行针对性检测工作,从而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由此可见,食品检测技术的应用能够为食品安全监管执行能力以及控制能力的提升提供充分的保障,从而进一步提升我国食品行业发展的健康性。

(二)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质量

结合实际情况来看,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的种类是相对较多的,因此,相关部门通过食品检测技术的综合应用能够有效提升自身数据收集工作的效率,进而为自身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开展范围的有效拓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伴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食品检测仪器设备也在不断更新,这使得食品检测工作的开展能够更加全面的鉴定出食品中各类元素、化学物质的实际含量,从而在有效提升食品检测工作精准度的同时,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构建良好的监管环境。此外,在检测仪器、设备更新的过程中,食品检测方法也在不断更新。在食品检测技术不断更新的背景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检测工作的效率也得以不断提升,从而为我国食品安全性的提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维护食品市场秩序

当今社会,人们在购买食品时往往存在着较多顾虑,从而对我国食品行业的发展造成了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但是,食品检测技术不断创新发展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借助食品检测技术能够有效发现食品中存在的问题。并且,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过利用食品检测技术,能够合理提升食品行业的准入门槛,并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力度的强化奠定坚实的基础,最终为我国食品行业市场环境健康性的提升提供了充分的保障。结合实际情况来看,现阶段,食品检测技术的应用在确保食品质量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为了有效提升食品的安全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需将食品检测技术的应用重视起来,并不断提升食品检测技术体系的完善性,进而为我国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食品安全提供更为充分的保障。此外,在食品种类不断增加的过程中,食品检测技术也逐渐朝着高速、高科技的方向不断发展。食品检测技术体系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其检测内容也愈发具体、全面,既提升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效率,也确保了食品的安全性。

三、食品检测技术介绍

当前社会,食品安全检测工作在本质上就是以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的安全指标为基础来检测食品中是否含有害物质的一项工作。结合实际情况来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常用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主要可分为光谱分析法、色谱分析法以及质谱分析法三类。在食品检测工作实际开展的过程中,这三类食品检测技术的综合应用不仅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有效检测各类食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其检测精准度以及检测质量也相对较高。因此,通过食品检测技术的科学应用,不仅能够更加全面地提升我国食品行业发展的健康性,还能够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质量与效率的提升提供更为充分的保障。结合实际情况来看,现阶段,食品检测通常可划分为常规检测与定性检测两类,两类检测方式的综合应用能够从本质上降低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概率,进而更加全面的确保人们的饮食健康。四、食品检测技术的具体应用当前社会,食品检测逐渐成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一项主要工作内容。食品检测技术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广泛应用,不仅有效提升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性,还为健康食品市场环境的构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此,食品检测技术的应用具有相对较高的应用价值。

(一)色谱分析法

从现阶段色谱分析法在食品检测中应用的实际情况来看,色谱分析法涉及多种食品检测技术手段,其中最为常见的有液相色谱以及色相色谱。这类技术在食品检测中的应用,能够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充分地分离食品中的化合物,从而在有效节省食品检测工作时间的同时,为食品安全检测工作质量的提升奠定坚实的基础。结合实际情况来看,气相色谱这类食品检测技术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应用,能够提升食品检测工作的全面性,但是,由于部分食品中的化合物具有着分子量大以及热稳定性较差等特点,因此,气相色谱检测技术的应用在有些时候难以将食品中的有害物质全面检测出来。这时,相关部门就需借助液相色谱分析法的充分应用,来弥补气相色谱分析法存在的不足之处。由此而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开展食品检测工作时,需要提升自身食品检测技术选择的科学性,并借助相关检测技术的综合应用,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质量的提升奠定坚实的基础。由于各类食品自身具有的特性大不相同,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的应用类型也因此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为此,食品安全检测工作人员需在检测工作开展前,做好食品成分的判断与分析工作,并以各类食品组成成分以及添加剂使用方面存在的差异为食品安全检测技术选择工作开展的主要依据,从而在充分确保食品安全检测工作有序性与有效性的同时,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提供更为全面的参考信息。

(二)光谱分析法

通常情况下,食品检测技术的应用目的主要是为了帮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全面且有效地了解食品中含有的各类物质,并在确保食品安全性的同时,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力度的提升提供充分的保障。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在食品检测工作实际开展的过程中,化学检测技术的应用相对常见,但是,化学检测技术的应用成本较高,因此其并不适用于现阶段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广谱分析法逐渐走进了人们的视野。这类食品检测技术在实际应用时具有应用成本低且环保性能好等特点,逐渐被广泛应用于食品检测工作中。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广谱分析法的应用本质就是通过对食品中能够散射光或吸附光的有害物质进行检测,借助光谱仪的充分应用来对食品中的有害物质进行综合分析,以此达到良好的食品检测效果。此外,广谱分析法的应用为我国食品检测技术的发展提供了十分充分的保障,并且因其检测精准度相对较高,从而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高效发展目标的实现以及我国食品市场环境健康性的提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质谱分析法

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断开展的过程中,食品检测技术体系中的色谱分析法以及光谱分析法也因此得以不断完善,但是,从这类食品检测技术应用以及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开展的整体情况来看,色谱分析法与广谱分析法在应用于食品安全检测工作中时,仍存在一些较为明显的不足之处。为了有效应对这类不足并进一步避免检测遗漏等问题的出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在应用食品检测技术开展食品安全检测工作时,可将色谱检测技术与质谱检测技术有机结合在一起,从而通过这两类检测技术的合理应用,在有效应对痕量分析过程中存在的部分负面问题的同时,从基础上降低假阳性等负面问题出现的概率,进而为食品检测工作的效率与精准度的提升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此外,质谱检测技术在食品检测工作中的科学应用,不仅能够将食品中存在的劣质食品添加剂、化学农药残留等影响食品安全的成分精准地检测出来,还具有十分明显的全面性,从而在帮助食品检测工作人员及时发现食品中存在的问题的同时,为食品检测工作质量以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质量的提升奠定坚实的基础。

结语

第7篇:食品安全监管范文

突出“夯基础、强队伍、创特色、争一流”的工作主题,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监管原则,强化责任体系建设,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模式和手段,深化重点品种、区域和突出问题治理,切实排查和防范各类食品安全隐患,全力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动态量化分级实施率100%;学校食堂、提供凉菜、裱花蛋糕、生食海产品的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供餐500人以上企事业单位食堂等重点餐饮服务单位年度量化分级率100%,其他应量化分级餐饮单位年度量化分级率95%以上;A级餐饮单位数增长10%以上。

(二)各级自行开展餐饮食品抽检品种不少于3个,总抽检批次不少于所管辖餐饮单位数的30%。

(三)各级实施餐饮安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数不少于所管辖餐饮服务单位数的5%,投诉举报处置率100%。

(四)顺利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相关整规任务,全年专项整规行动不少于3次。

(五)深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全市2014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不少于30家,建设新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示范区。

(六)全市餐饮服务环节集体性食物中毒发生率(食物中毒人数除以辖区常住人口数)不高于万分之一,不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

三、工作任务

(一)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始终保持监管主动地位。

1.规范行政许可。严格按照餐饮业态许可审查标准,强化许可分类审查审批,合理规划经营布局,完善配备安全实施,制定落实管理制度,为证后监管打好坚实工作基础。

2.深化专项治理。以学校食堂、提供凉菜、裱花蛋糕、生食海产品的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供餐500人以上企事业单位食堂、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等高风险单位为重点,围绕餐饮服务单位非法添加、群众反映突出、投诉举报频繁、监管实践典型问题等,加强与教育、旅游、住建、城管、工商等部门的沟通联动,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和综合治理,严防问题食品流入或产生在餐饮环节。

3.强化投诉处理。进一步规范投诉举报规程,加强扎口管理和交办处理,强化对社会舆情的监测研判,及时核查、处置、反馈涉及餐饮环节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对立案查处案件的相关举报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4.完善监管制度。围绕《食品安全法》的修订,结合上级部门要求和地方实际,加快推进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不断创新和完善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各项制度,着力构建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二)增强风险管理意识,着力防控食品安全事故。

5.完善量化管理。进一步发挥量化分级管理的抓手作用,实现量化分级与其他重点监管工作的有效整合,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倡导和推广“明厨亮灶”,全面开展“寻找笑脸就餐”活动,促进餐饮服务单位自觉提升食品安全量化等级和管理水平。

6.加大抽检力度。结合专项整治、日常监管和监督执法,针对所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隐患进行定向抽样检验,切实提高抽样的靶向性和阳性率,对经确认不合格的样品或按程序进行复检后仍不合格的样品,加大核查力度,及时依法查处。

7.强化稽查执法。加大对重点场所、重点环节、重点品种的稽查执法力度,强化在日常监管、监督抽检、投诉举报中违法违规线索的发现能力。规范执行行政处罚程序,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集中力量办好案情复杂、涉案金额高、社会影响恶劣、具有警示作用的大案要案,发挥稽查执法办案对餐饮安全违法行为的威慑作用。

8.加强教育培训。组织能力提升培训,夯实监管人员专业理论与监管实务基础,全面提高监管能力与水平。加强餐饮服务单位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岗前培训及在岗继续教育培训,增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治意识、风险意识、规范意识、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促进其守法诚信经营。

9.提升应急水平。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畅通信息报送渠道,规范事故报告行为,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能有效应对、妥善处置,切实防止事故的升级和蔓延,杜绝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三)强化全程控制管理,不断提升监管保障能力。

10.加强保障工作。加强重大活动信息归集和汇总分析,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和规模、供餐形式、时间等因素,确定相应监管方式。组织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督促重大活动主办者和餐饮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力争实现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零事故。落实大型酒席申报制度,加强与卫生部门协同配合,开展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业务指导工作。

11.推进信息建设。推广电子监管,电子索证索票等信息手段,在学校食堂、餐饮规模企业分层分级实施全程信息化监控,探索逐步实现产品和生产经营全过程可追溯。继续开展监督抽检、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分析工作,通过业务分析通报、组织案卷评优、监督技能比赛、典型案例剖析等方式,共享信息资源,提升队伍技能,引导监管方向,切实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合力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12.深化示范创建。加强与教育、旅游、商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深化量化分级管理,逐步增加A级餐饮单位数量,降低C级餐饮单位比例,推行五常、6T、7S等先进管理模式,创建餐饮安全样板区域和示范单位,开展“诚信做企业、诚信做产品”、“文明餐桌”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高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13.推进诚信建设。以餐饮服务单位的量化等级为基准,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开展餐饮服务单位的信用等级评定,完善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档案,结合实施“黑名单”制度,扩大量化分级管理的社会影响面,提升餐饮企业自律意识。

第8篇:食品安全监管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2-0114-03

随着传统企业与移动互联网的跨界融合,我国食品工业也面临着产业组织方式、生产技术和商业模式的转型升级。从以“价格战”为主的终端竞争,转向以诚信与创新为内涵的品牌竞争,和以产业链安全为主的价值竞争,呈现小型化、智能化与网络化的新特点,食品安全更加成为产业竞争力的基础。然而,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民众对食品的信任危机使食品制造业竞争力受挫,出口通路受阻,食安问题教训惨重。随着我国经济进入中速发展新常态,包括食品产业在内的各行业竞争愈加激烈,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者迫于生存压力不断挑战安全底线,食品安全监管的形势更为严峻复杂,传统的监管模式面临更大挑战。由于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多为中小企业,总体上“多、小、散、乱、差”,食品生产链条环节多、过程长,监管难度大,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食品监管部门应主动借力“互联网+” 的思维方式和技术手段,不断创新监管体制机制和手段方式,开创食品产业安全管控新模式。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系统建设,强化食品安全溯源管理和全链条全流程监管,推动企业主动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并增加食品安全保障投入,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建立全方位的市场监管体系,使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从而形成食品安全管控无缝隙、精细化、企业与监管部门双赢的大数据监管新模式。

一、完善 “互联网+”食品安全全程追溯系统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提出“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整合目前各类食品质量追溯体系,建立国家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实现信息共融共享。完善追溯管理、认证、考核等配套制度,统一追溯的深度和精确度,增强追溯系统的权威性,对生产、流通、销售等领域全程监管。

1.完善食品安全信息二维码追溯系统

近两年食品安全风险前移,来自农产品原料污染成最大风险,涉农企业成高危群体。生鲜食品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难点之一,种类纷繁,从田间到超市有多种动态变化,消费量大,需要采集海量数据,有较高的技术门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可以破解数据壁垒,实现信息的全面联通。通过“互联网+”,建立食品产业全环节、全链条、全覆盖的信息可追溯平台。在农产品和食品加工企业强制推行质量追溯系统并鼓励更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利用信息化手段参与,使之成为企业产品入市销售的必要条件。利用二维码这一高效率、低成本的技术可以快速高效地收集信息,建立食品从产地到餐桌的“履历”,并形成巨大的数据库,实现生鲜食品数据记录从田间地头到超市菜场的信息全链条联通,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可追溯可追踪,便于约束生产和清查污染食品来源。

食品安全信息二维码追溯系统可包括两类信息:第一类是法定式信息,包括生产厂家、供货商名称、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基本配料等最基本要素,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第二类是精细化信息,包括食品的生产者、供货商信息、食品的主要原材料来源,食品检测或自检情况等。例如,蔬菜提供的精细化追溯信息包括整地、播种、施肥、杀虫直至采摘整个过程。大数据“云”端架构能够覆盖农场、牧场、屠宰场等原料供应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商超、餐饮、学校等消费端,可追溯品种包含肉类、豆制品类、蔬菜果品等几乎全部生鲜。不仅可以正向追溯,也可逆向追溯。数据上传到公众信息平台,可以对食品生产、销售进行全流程监控。例如,在销售分公司营业厅可以直观地看到企业生产的实时监控画面,影像视频等信息资料数据存档可查,达到食品安全监管无盲区、不断点、全覆盖。二维码追溯系统数据信息从生鲜食品可扩容至几乎所有食品品种,实现更大范围覆盖。

2.“互联网+”技术应用于企业生产链,不仅实现智能生产和网络营销,也使企业合作向高层次发展

企业是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随着互联网、物联网、宽带移动通信、云计算、大数据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向食品产业的广泛渗透。更多的食品企业开始利用“互联网+”健全对产业链全程监管的食品安全内控体系。设立进货食品数据库,完善包括进货情况、保质期情况、销售出货情况等详细的食品安全管理信息,促进了食品安全生产向集约化发展。通过扩网络、促转型、上规模,更多食品企业拓展电子商务,开发电商及O2O渠道。不同于以往封闭的信息平台,网络销售平台直接面向消费者,由单一销售模式转变为系统销售,将“线下”的实体优势与互联网“线上”的优势结合起来,消费互动也向广度与深度发展。

企业通过应用“互联网+”技术打造的产业链追溯体系,使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获得市场认可,企业间有合作意向时可通过相互验厂明确合作安全保障,防范合作风险,相互建立稳定的供销关系,形成强强联合的战略合作关系。

二、创新“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全面提高工作效能

由于食品种类、食品生产环节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众多而分散的特点,传统的人工监管模式受制于专职人员数量限制,无法实现精细化监管,加之传统监管技术手段与方式的落后,导致大量安全监管漏洞。实施“互联网+”,通过信息化平台的开发与应用,实现对海量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与共享,建立起全流程监管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改变原来人盯企业的监管模式,从而真正实现食品安全管控的精细化、全程化、常态化。这一技术变革不仅带来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升级,也带来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领域的变革,不失为政府治理现代化的技术路径之一。

1.通过“互联网+” 打通生产、流通全程全域监管链条

政府监管部门应创新监管理念和服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首先,在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制度改革中结合“互联网+ ”,在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压缩审批时限的同时,加强审批环节监管。全面推行食品生产许可电子证书,强化信息网上公示,建立健全证后监管制度。监管部门在企业获证一个月内进行复核性检查。获证一年内对其上市的产品进行随机性抽查。获证一年以上的实施常规性监管。鼓励和引导企业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公示更多生产经营过程、设施及销售物流数据,使食品安全监控的不同阶段的数据无缝衔接,对食品的注册、生产层层严格把关,对销售情况随时随地跟踪抽检。

2.在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的基础上推行信息化监管的新模式

建立“互联网+基层监管网格”,将监管、协管人员实施网格化责任区域划分,定岗定位细化到各社区、各村、各街道。在严格落实定期巡查和属地监管责任的基础上,将网格化监管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实现“互联网+电子监管”。通过远程授权开通网格管理系统模块,通过平台系统对网格的工作人员下达食品安全工作任务,监管人员利用手机、pad、电脑等将监管巡查过程形成“数据采集录入上报分流问题处理反馈归档”信息化处理系统,形成食品的“电子标签”,确保食品质量源头可溯、流向可追、问题可控。既方便了商家建立台账、也便于市场监管部门监管。

依托无线网络、GPS定位、移动终端等互联网技术,建立“互联网+移动监管平台”。实现精准定位和移动执法。基层执法人员可通过关键字搜索准确查询主体信息,并在电子地图上定位,有效防范无证照主体进入市场,对企业违法行为和巡查中发现的疑难问题现场取证,实时上传到网格管理系统和局域监管平台,管理人员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实时查看监管情况,还可以追溯过去多日的监控视频,及时安排专业人员指导协助解决问题,实现从传统监管向快捷、精准、高效的信息化监管转变。

在此基础上全面升级企业信用监管系统,构建信用分类监督机制,对企业按风险度、诚信度分级实施监管。对守信企业、基本守信企业以激励与帮扶为主,对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建立惩戒与淘汰机制,切实提高企业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3.推行“阳光厨房”建设

“阳光厨房”是餐饮单位通过可视厨房或视频直播等方式,向消费者展示食品加工过程,让厨房生产环节纳入公众监督。“互联网+”给“阳光厨房”提供了技术支持。学校食堂、大型餐饮可以作为打造“可视化厨房”、“阳光厨房”的试点,在生产的关键控制点安装摄像头,消费者和质管人员可通过直播视频观看餐饮链条的各个环节,保证食材健康、配送卫生,对质量问题随时掌控、及时管控,消除风险隐患。

4.推动“互联网+”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建立政府监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生产经营企业、社会组织、消费者食品安全共治生态。规定食品生产企业披露食品安全信息的义务以及披露的方式和场所,使公众能从正规渠道获得食品安全相关信息,企业有责任承诺并保证数据真实,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虚假标识、编造、伪造食品相关信息的企业予以严肃查处,对企业产生无形的约束力。

通过网络增加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政府信息、消费者互动等多种服务,加强对食品安全隐患的监测,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波动异常,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提醒消费者提前采取预防应对策略。还应利用网络加强对消费者食品生产相关知识的普及,加强对网络谣言的抵制,减少恐慌,减少网络谣言对商家利益、行业声誉带来的破坏。

保护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立监督举报网站,开通电话、微信、短信等举报渠道。消费者通过手机终端扫描二维码或包装袋上的条形码,即可查看食品原材料采购、质量检测,餐饮服务单位等级等食品安全信息;还可通过免费下载手机查询软件或超市终端查询食品安全信息,不仅可以明白消费、放心消费,还可参与监管。通过微信公众号使用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方式,实时固定证据并上传到市场监管微信维权平台进行投诉举报;食品监管部门及时公布举报情况,远程联动被投诉商家尽快核实解决,并在微信维权平台上给予投诉者答复。线上不能解决的,工作人员可转到线下进行调解。

三、促进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升级

随着食品网购、微信代购的日益火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选择网络平台。但由于网络监管缺失,网上销售假劣食品泛滥成灾。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难度大,存在主体监管难、地域管辖难、调查取证难、查处取缔难、执法要求高等多种问题,网络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尽管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互联网食品交易的规定,增设了网购、网络食品、婴幼儿食品、保健品、转基因食品、添加剂等领域交易相关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强调了第三方平台的责任,明确指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但是由于网络食品经营店入市审查门槛低,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制度形同虚设,加之物流的便捷性,假劣食品的来源地、销售地并不一致,违法活动的跨地域性和扩散性更强,消费者不易索得购物发票,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缺乏购物凭证,加大了案件查处的难度,提高了打击成本。实名登记只能确认损害赔偿的具体责任人,无法牵出整个售假系统,增加了监管部门的调查难度、取证难度和索赔难度。尽管存在这些困难,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打击网络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依然势在必行。

1.严厉打击未经许可从事互联网经营、网上销售假劣食品行为,坚守食品安全底线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要严格审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证,提高网售食品经营主体的入市门槛,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制度,加强网络食品经营户实名制管理。严格要求卖家提供食品的来源以及正版授权,并对这些来源和授权证明进行定期抽检,确保网络平台上的商品质量。赋予行政执法机关更有力的监管武器,大幅提高知假售假的违法成本。对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行为,直接吊销许可证,并处最高为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同时还增加了行政拘留等处罚,对违法者形成震慑作用。

2.建立网络食品安全监测系统,建立多级网络食品安全监测点,一旦发现假劣食品坚决查处

建立一支跨区域的专门监管队伍,线上线下联合打击。线下要加大对生产假劣食品企业的查处力度,坚决从源头上杜绝假劣食品的生产;线上要加强对食品售卖商家的监察力度,提高辨认真假产品的能力和水平,强制推行网络食品安全的信息公开制度,大力推进网购平台服务商和食品网站的行业自律。完善举报机制,发动消费者举报违法行为和线索。试行网上食品消费纠纷先行赔付,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沈志凌.食品安全监管迎来“互联网+”智能时代[J].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15,(4).

[2] 封俊丽.完善我国网络市场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研究[J].食品工业科技,2013,(23).

[3] 赵新磊.论食品安全的电子监管[J].电子测试,2013,(11).

[4] 盛利民,魏雪涛.二维码在农产品溯源中的应用[J].现代农业科技,2013,(18).

Relying on the "Internet plus" to construct a new mode of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ZHAO Yan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Medical College,Nanjing 210029,China)

第9篇:食品安全监管范文

关键词:公安机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F203;D6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32-0184-02

一、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常言道“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无数人切身利益相关的社会问题。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以后,食品安全问题仍然频频出现,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不仅危害人们的健康,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还影响到我国所生产食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出口。为了防治病虫害,有人使用有毒农药喷洒蔬菜,致使水果、蔬菜农药残留严重超标;为了提高生产产量,有人盲目使用激素;为了让猪的瘦肉出栏率提高,有人竟在饲料中掺上“瘦肉精”;为了使粉丝和面粉看起来白一些,有人胆敢把对身体有毒害的化学品“吊白块”掺进其中;为了赚取高额利润,有人把含有黄曲霉素的霉变陈大米抛光冒充新大米到市场上出售,食品安全问题种种乱象令人忧心忡忡。在我国,食品的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人民群众关心,政府也格外的关注。国家重大会议上多次强调指出,我们要加大行政监管的力度,切实把好食品安全关。自从食品安全法颁布、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成立之后,在国家层面,食品的安全问题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二)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

然而事情的发展却总是不那么尽人意,在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表现出“一头弱、一头强,一头热、一头凉”的状况,即食品产业弱、地方保护强,高层热、基层凉[1]问题的频繁出现,肯定有它内在的必然原因,食品安全问题也不例外。

1.市场竞争机制不健全

纵观世界历史的发展,在推进工业化和市场化的过程中,任何国家都曾出现食品安全的问题。从我国产业和企业的发展阶段上看,食品安全问题源于不健全的企业行业自我约束机制,源于较低的企业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能力,以及较低的规范化、组织化、规模化生产[2]。从饮食结构与消费结构上来看,饮食结构、消费结构的转变,是食品安全的新问题产生点。

2.诚信机制缺失,安全意识薄弱

在我国,食品生产的总体水平不高。消费者和食品生产者是食品安全频发问题的两个方面。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缺失,致使很难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只有食品安全问题发生了才会引起普遍关注。而矛盾的主要方面是食品生产者。生产者道德滑坡、诚信缺失,为了牟取不正当暴利不顾人民群众的健康,认为只要不出事就没问题,结果食品安全问题“此起彼伏”。

3.食品安全监管的配套机制不完善

一是我国现有的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一个市场经济体制从初步到成熟总会经历这样一个过程。二是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缺乏配套机制。三是问责制实行不力,不能从切身利益上进行督促。这就是国内国外企业失信现象严重的主要原因[3]。

二、我国公安机关介入食品安全监管的现实意义

(一)公安机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最后防线

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即使我们行政机关就案办案,还是恶根难除。食品安全不是小事,它关系到千家万户,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到犯罪,必须要有公安机关对食品安全案件进行严厉打击。人民民主的重要工具正是公安机关的性质所在,这是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4],是强力的体现。在对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这个问题上公安机关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公安机关在我国政治体制中所占据的特殊位置,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问题监管需要的就是一个强力机关来保障其各个流程的安全[5]。

(二)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是有效的预防手段

发现、打击、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已经成为了公安机关的重要工作之一。行政工作倡导深入基层、贴近群众,因此,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就是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的最基本的要求。公安工作向来讲究朴实高效,有独特的打击犯罪能力,将之应用到食品安全问题查处中,这无疑是让强制性权力更好地发挥到为人民干实事中去。公安机关对于各类隐藏的食品安全问题严厉查处,对于震慑唯利是图的食品生产者,预防食品安全犯罪具有重要作用要想真正杜绝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不能仅仅依靠食药监部门的查处,更要遏制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这是公安机关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中最基本的作用。

(三)公安机关介入是现行法制的基本要求

由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不断被盲目扩大,让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中失去了原有的信赖,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而公安机关介入食品安全监管,却是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刑法》中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类的犯罪行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公安机关在保障食品安全中的职责,为了妥善履行公安机关在保障食品安全中的职责,公安部就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进行了明确分工,食品安全犯罪由治安部门管辖。自2013年以来,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内部先后成立了食药环侦查大队、支队和总队,有效地打击了食品安全犯罪,重塑了公安“执法为民”的形象。

三、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尴尬

(一)呼声高,发现难的尴尬

食品安全是在社会上有着强烈的保障食品安全呼声。关系国计民生的问题,但是,公安机关在其日常工作中却难以主动发现食品安全犯罪,绝大部分依赖于群众举报,还有一部分依赖于食药监部门的案件移送。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是获得群众线索的主要途径。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群众的积极性总体上较高,但是有的群众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对公安机关的工作开展是不利的。同时,由于群众对违法犯罪的认识与辨别能力有限,公安机关获取的有效线索往往并不乐观。对于食药监部门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对现有的证据材料存在一个再认识的过程,案件来源极具依赖性。

(二)有规定,却无所适从的尴尬

《食品安全法》的新旧规定中,对相关制度对接不协调,使法律缺乏一定的稳定性,从而导致新法虽严,却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众人旁观的态势。而且,《食品安全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关系还处于停滞状态。不论新旧《食品安全法》都明确规定,危害食品安全行为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追究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的刑事责任,但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界定、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的界定,在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刑法》中都没有详细规范。这都导致了公安机关执行中无所适从的尴尬局面。

(三)有责任,但“外行”的尴尬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的主要监管单位是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局、卫生行政机关。而现实是,因为公安机关是所有行政机关中的唯一暴力机关,可以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成了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单位。但由于专业所限,不能且不会对食品进行安全检测,对食品安全标准把握不准,在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上主要依赖食药监部门或其他鉴定机构,这导致了食品安全问题由公安机关“外行”管理的尴尬。

四、公安机关介入食品安全监管尴尬的制度原因

(一)监管制度“先天不足”

食品安全这个名词由于是近些年才兴起的,以往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的问题没有相对完整的概念,所以在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认识上难免有不足之处,或是不重视、或是没有全面的认识。自从我们国家建立以来,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部门就极多,仅仅正式确立的食品安全管理就由13个,部门如此之多,不仅造成了部门之间的责任重复、管理脱节,还带来了相互扯皮、推诿等问题,极大地限制了食品安全问题的正常监管,成为制约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桎梏。

(二)权责不明确

在我国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下,多头监管和重复监管的问题严重。哪里出产就由哪里负责检测,却淡化了具体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因为按部门分环节这样的体制会导致标准缺失和法律空白现象,还会导致监督管理的重复与滞后。这些其实最终导致执行标准难以统一,浪费行政执法资源。如出口的食品,安全检测标准是出口目的国的标准,而在国内销售的食品安全检测标准是国内食品安全执行标准,两个标准之间的差距是存在的。这样就给了不法商贩以可乘之机,也给公安机关的查处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与挑战。既然不能加强跨地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那么,变重复交叉为专门负责制,在法律上确定管理机制[6],避免冲突。

(三)缺乏重视、宣传教育不到位

食品安全观念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还较为欠缺,在日常生活中往往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大都是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之后才会意识到。公安机关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现阶段也是处在一个摸索时期,各种情况的发生都在逐步地寻找着良好的解决方式。制度也正是需要这样的摸索才能走向成熟,在这样的态势下,公安机关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所以,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尤为重要,让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都能够有意识的去关注食品安全,加强他们对食品安全的认知与识别。这样,会使公安机关减少工作量,可以及时处理隐藏的食品安全犯罪问题,使人民群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得到更大程度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左袖阳.美国食品安全警察制度及借鉴[J].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学报,2013,(4).

[2] 刘畅.日本食品安全规制改革及启示[J].求索,2010,(2).

[3] 杨琦.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完善[J].湘潭大学学报,2013,(4).

[4] 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工作的通知[Z].法律法规网.2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