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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金融同业 银行保险 业务创新
一、商业银行保险业务概述
(一)银行保险业务的含义商业银行的银行保险业务是指银行与保险公司采取相互融合渗透的战略,充分利用双方的优势资源,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为共同的客户群体提供兼备银行和保险特征的金融产品,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需求的一种综合化的金融服务。银行保险业务是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以及金融服务融合创新的产物。
(二)银行保险业务的模式国外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主要历经了三种模式:一是银行保险模式;二是合资联盟模式;三是银行与保险公司的金融集团化模式。
银保业务模式本质上是一种保险产品分销模式,即保险公司开发银保产品并提供给银行,银行销售后按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该模式主要参照以下程序运作:银行作为兼业机构,通过柜面、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在授权范围内为保险公司推销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产品,并为银行法人客户和个人客户提供保险业务咨询、投保支持等服务的业务,简称销售业务。这种业务模式目前仍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采用的银保业务模式。
合资联盟模式是指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协议契约下,为达到共同占有目标市场、扩大自身规模等目标,通过入股、参股等方式在资本层面融合合作。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相互提供金融服务、相互融通资金。
金融集团化模式是指银行与保险公司通过交叉持股、互相兼并、收购,或通过银行直接成立旗下保险公司等方式,实现银行和保险公司更高程度的混业经营方式,这一模式是银保合作的高级模式。
二、我国商业银行保险业务创新的必要性
(一)银保业务创新是解决目前商业银行银保业务发展存在问题的重要措施近年来,伴随银保产品合作规模的不断扩大,许多潜在的问题逐步暴露出来,引起了金融监管部门的关注。总体来看,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银保业务存在以下三方面主要问题:
第一,现有银保产品结构单一,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保险公司的产品主要是五年期、十年期趸交或期交分红产品,各公司为抢夺客户提高市场占用率,在销售时常将客户的注意力吸引在产品的收益率上,这使得银行保险产品与债券、基金等投资理财产品在相同的领域竞争,银行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被弱化。
第二,销售行为不规范,误导销售导致的客户投诉时有发生。银保销售人员有时为了片面追求销售业绩,常出现一些误导现象。例如将保险与定期储蓄产品相比,甚至将保险直接说成“高利率的储蓄产品”,套用定期存款的本金、利息概念介绍保险产品。如果客户中途兑付或者满期赎回时发现收益比银行存款低,就会产生上当受骗的感觉,极易诱发纠纷和投诉。
第三,银保产品缺乏有效的监管。在我国现行金融体制中,银行、保险实行分业经营,并分别由银监会、保监会监管,银行与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也相对独立,这使得金融一体化产物的银保产品缺乏有效的监管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持。与此同时,银保产品的发展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环境也难免遇到瓶颈和障碍。
以上问题暴露出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还处于发展不成熟阶段,对于产品和客户的经营能力不强,需要在创新中不断谋求发展,只有很好的解决了银行保险业务的创新问题,才能推动商业银行银保产品较快的发展到具有成熟的产品体系、强大的经营能力的较高级阶段。
(二)银保业务创新是进一步拓宽商业银行收入渠道,增强综合盈利能力的有效途径据中国农业银行年报批露,2010年末,农行共与44家保险公司签订了全面合作协议,全年共实现新单保费收入1024亿元,实现保险业务收入43亿元;2011年,上线农行银保通系统的保险公司达32家,农行实现新单保费928.62亿元,实现保险业务收入42.16亿元;2012年,中国农业银行与银保通系统上线的38家保险公司合作,全年共实现新单保费900.3亿元,实现保险业务收入38.32亿元。
从以上数据分析可知,2012年与2013年农行保费收入均有所减少,分别比上年下降9.31%和3.04%,2012年保险收入与2012年相比下降10.88%.三年来,中国农业银行利润一直保持快速增长的态势,而保险业务收入却呈现持续下降,这充分反映了传统银保业务对农行利润的贡献度在显着下降。
来自银行业协会公布的数据,2012年至2014年,中国农业银行保险业务收入市场份额一直稳居四大行第一。这说明但受资本市场持续低迷、以及银监会90号文严格监管银保业务等因素影响,商业银行的传统银保业务产品——保险业务同时受到了冲击,此项业务收入在不断减少,因此商业银行亟需通过创新发展新的银保产品来拓宽银保合作渠道,以实现提高银保业务收入的终极目的。
(三)银保业务创新是我国商业银行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金融集团竞争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对金融创新的需求是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外在动力。在经济全球化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世界经济格局中,我国金融市场已逐步加快对外开放,越来越多的全球性金融机构陆续进入国内金融市场,同时我国商业银行也加快了进军国际金融市场的步伐。为了应对开放的金融市场,确保我国商业银行的基础性优势地位,必须加强我国银保业务创新力度,增强银保业务的技术含量,从而增强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
三、商业银行银保业务创新模式设想
(一)借鉴国外银行先进经验,建设新型银保合作模式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目前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是金融界的共识,银行保险业务的管理者也同样清醒地认识到我国银行保险业务还很年轻,从它诞生以来还没经历过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尤其是在现阶段银行保险业务开始出现萎缩的情况下,必须考虑主动调整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策略。
从世界主要国家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经验来看,合资联盟模式与金融集团化模式能更好的推动银行业与保险业深入发展,实现共赢。
也正是因为经营模式的不断创新,才带来了法国等国家银行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而我国银行保险受监管政策和历史等因素的影响经营模式还处于初级阶段,现阶段的银保合作模式暴露出的合作不够深入、银保产品售后服务得不到有效保障等弊端迫使我国商业银行将建立银保合作新模式提上了议事日程。实现我国商业银行银行保险的创新发展,必须转变现有的银行保险经营模式,逐步采取合资联盟模式和金融集团化经营模式。
(二)细分市场开发创新,研究设计多元化的银保产品银行保险业务的创新,首先就是产品的创新。目前结构单一、同质性高的银保产品已经不能满足客户的综合保险需求,更不能满足客户多元化的理财需求,因此需要根据不同客户群体的需求细分银保市场,开发创新出多元化、满足各个客户阶层的银保产品。
银保产品的创新应由商业银行基于产品设计所契合的精算和风险承受能力,结合投资管理能力开发适合银行渠道销售的保险产品,提高银保产品的吸引力。特别要加大银保混合产品和综合性金融产品的开发力度,以满足客户的多层次理财需求。商业银行要将存款计划、投资产品等因素融合于产品开发中,丰富产品类型,提升银保产品的技术含量。结合银行的信贷业务为贷款客户开发出配套的保险产品,从而实现银行传统主流业务与保险的充分融合,丰富银保产品的种类和适用性。如2011年10月,上海银行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以及太平洋保险公司联合开发推出的科技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短期贷款业务,就是银行业务与保险产品的积极创新成果。
(三)利用IT网络技术,提高银保产品运营效率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建立深层次合作模式的基础上,要积极加大对信息技术的投入力度,充分利用现代IT网络技术的最新成果,在保证保密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规划实现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数据联网,加快业务信息的处理速度,提高作业效率,为银保产品的发展提供高效快捷的技术支持。
借助信息技术成果,建设网上业务平台。开发在线投保、在线赔付等快捷服务,让客户借助电脑或IPAD、手机等移动终端就能实现银保产品交易。通过网上业务平台的建立,确保不同的客户群体便捷的实现各自的产品需求,完成个性化的保险产品定制,充分提高银保产品的营运效率。
四、商业银行银保业务创新中风险防范
(一)构建完善的银行保险监管体制,充分防范化解风险与欧洲主要国家的银保混业经营监管相比,我国的保险业与银行业实行的是分业监管。自2009年开始,我国的分业经营监管政策有所松动。2009年1月,银监会和保监会签署《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有效隔离风险的前提下,可开展相互投资的试点。同年4月,保监会批准交通银行、北京银行参股保险公司的方案,随后它们被报至国务院。截止2013年初,五大国有银行各自控股一家保险公司的格局已经形成。监管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监管政策,银行保险金融集团化合作模式的混业经营监管体制已初步形成,并将紧随银行保险业务的进一步融合与发展不断得以完善。
论文关键词:出口信用保险私营保险商政府职能
论文摘要:国际上出口信用保险呈现出三走新趋势:经营机构的私有化、政府角色的再定住以度出口信用保险服务的国际化。针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站台当前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国际潮流,探讨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性盾定位、承保机构、承保方式、政府作用等问题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出口信用保险自问世100多年来,在国际贸易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出1:3信用保险传统上属于政策性保险.完全是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进行办理,但是近年来,国际上出:13信用保险出现了许多较大的变化,尤其是私营保险商的出现。面对国际出口信用保险的新潮流.我国的出口信用应如何发展,是否借鉴国外发展模式值得思考与研究。
一、传统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一国政府为推动本国商品出口,针对本国出口商在收汇方面的风险(包括政治风险与商业风险)所提供的保险服务.它是促进本国商品出口的主要政策之一。出口信用保险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出口信用保险多由政府主办,二是出口信用保险具有双边性。出口信用保险所覆盖的风险大、承保的收益小,涉及的地域广、发挥的作用大,正是基于其高风险、高保障、低收益的性质,国家才积极地参与并支持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政府充当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人,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盘直接创办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制定颁布相关法律法规井提供各项优惠政策对出口信用保险进行支持出口信用保险的第二个特点是业务的双边性,即业务其涉及进口国与出口国两国.不{步及第三个国家。出口信用保险由本国政府向本国的出口高提供,不向非本国的出口商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
对出口商而言,出口信用保险为收j[提供了保障。在国际结算中,对于采用非信用证结算的出口商来说,赊销及跟单托收等方式往往伴随着较高的收汇风险。国际贸易的复杂性使出口商对进口国与进口商的风险认识不够全面与及时,对国际贸易中的欺诈行为更是肪不胜防。出口信用保险将出口商所面临的风险转结了政府,对国家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对进口商而言,在投有出口信用保险的情况下,以商业作用为保证的结算方式是不容易为出口商所接受的。一国政府在给出口商以出口信用保证时,就相当于为进口商进行了信用担保。进口方的信誉越高,就越容易获得出口国对它的信用担保,从而有利于国际贸易的良性循环与不断发展。对银行而言,出口信用保险往往是银行进口信贷业务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一国银行在向出口商提供出口信贷时,由于涉及贷款金额大、期限长、利率低,一般会要求出口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以保证资金的安全。
二、出口信用保险的新发展
(一)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机构私有化
仅仅在十几年前,政府还是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者,而现在,约有25%的短期业务是由私营保险商在经营出口信用保险短期业务的私有化特征越来越明显。仅1996年,私营保险商的保费收入就超过4亿美元,保险金额超过400亿美元。估计再过l0年左右,这些短期业务太部分将由私营保险商掌握。在经营机构私有化的浪潮中.私营保险商提供了更多的新产品,受到了出口商的欢迎不但如此,出口商还能更容易得到贸易融资与更多的风险保障,如装船前风险、出口前融资风险、易货贸易风险等特殊风险。对于不适用于伯尔尼协议指导条例的交易,私营保险商也能提供保险服务。出口商是经营机构私有化直接的受益者经营机构私有化不仅受到了出口商的欢迎.也受到了长期以来承办出口信用保险的政府的欢迎。
(二)政府角色的再定位
以往,政府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偏重于对出口商提供保险来推动车国贸易发展和积累外汇.却忽视了对出口信用保险中的风险进行管理与分散,致使政府建立或授权建立的许多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连年发生亏损。在这种压力之下,政府对自己在出口信用保险中的角色进行了重新定位,实施了一系列提高效率的方案和措施。例如把发展贸易的角色与融资角色相分离、增强内部信息网络系统以加强对海外客户的了解、提高风险资产管理能力等等。政府角色的再定位还表现在政府与私营保险商的关系变化上。在私营保险商出现初期,政府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与私营保险商的关系变化上。在私营保险商出现初期,政府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与其的关系是一种纯竞争的关系随着私营保险商的发展,政府逐步认识到他们存在的台理性与必要性,开始尽力避免竞争、进行台作:一般而言政治风险与中长期风险仍然由政府机构承担,短期商业风险则由政府授权给私营保险承担。在涉及到多个国家的出口而需要相互融资时,政府与私营保险商也常常成为台作者。政府与私营保险商之间的台作范围越来越广,已经发展到了由组织良好的机构来为其进行统一安排的格局。
(三)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国际化
在贸易全球化与金融全球化趋势下,出口信用保险服务也正实现着国际化。欧盟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在8o年代以前几乎完全限制在车国市场,在认识到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后,欧盟委员会单独颁布了一条指令,井把它作为1992年单一市场改革的一部分。该指令允许成员国内注册的信用保险商在欧盟范围内经营业务。现在,欧盟信用保险市场已经成为运作良好的区域保险市场,并且还能够在其他许多国家,如美国经营保险业务。
三、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
1.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人。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是在80年代束发展起来的。1989年,国家责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试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1994年,中国进出口银行也有了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权力。目前,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两家机构共同办理。
2.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业务。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可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1992年以前,我国出廿信用保险只开办了以保证出口企业收亍[安全性的短期业务,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办理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现在已初步形成了包括短期出口信综台险、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卖方信用保险、国外来料加工保险、海外工程承包保险和保函类、海外投资保险在内的出口信用保险体系。
3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方式。我国规定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方式必须符台三大原则。其一,统保原则。即要求出口商必须将非信用下结算的全部出口业务统一投保。出口企业在一定时期或一定区域市场上的所有业务都要一次性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其二,买方信用限额原则保险人对出口商所承担的保险是有限额的,买方信用限额是保险人承担的最大保险责任;其三,部分赔偿原则对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的赔付多为80%一90%,属部分赔偿。
(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现存问题
l承保机构重叠。目前同时在两家机构经营出口信用保险,机构重叠、权责不明’资源浪费,这是不台理的。由非政策性的保险公司承保致策性保险业务不符台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随着我国经济俸制改革的深化,人保转向“国有独资商业保险公司”的角色定位,再由人保继续代表政府办理出口信用保险既不利于人保商业性保险业务的开展.也不利于出口信用保险这一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发展。
2.参保比率低。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仍然处于较坻的水平,与外贸的大幅增长不相符合。在我国全部出口额中大概只有11%左右的出口贸易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我国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仅占全国出口企业的3%左右.有的企业甚至不知道出口信用保险的存在。
3实际费率过高。现行出廿作用保险实行差别费率。根据各国风险状况、资信等级与进口企业的情况分类确定保险费用,大致分为4类。其中,一类费率为0.69%左右,四类费率为383%左右。实行差别费率,符台国际惯例,但我们的差别费率的名义值是合理的、实际值却偏高。这是由于根据出口信用保险的部分赔偿原则,企业要自担10%一20%的风险,出口利润本来就利微,费率偏高导致企业无法承担.不符舍政策性保险的初衷4统保方式收效差。作为政策性保险,实行统保原则主要不是为满足企业最低利润率的需要,而是作为促使企业提高警惕、防范风险的手段之一。当这一原则从根本上影响到外贸企业的出口积极性,这一原则就有待改进。如何通过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外贸企业的出口.同时注重提高风险控制是有待解决的一问题。
四、对发展我国出口信用保险若干问题的思考
(一)出口信用保险性质
出口信用保险是继续以政策性保险的方式运作,还是考虑到国际上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新趋势,走私有化发展的道路.抑或是把二者相结合?在保险市场上.我国的保脸公司数目不多,起步晚,还不具备办理象出口信用保险这样风险大、要求高的保险险种。国外的私营保险商往往拥有强大的开发能力,能够在出口信用保险方面开发新险种、不断创新.这一点我们的保险公司就很难做到。即使这样,国外的私营保险商在保险市场上,尤其是出口信用保险方面还没有壮大到足够取代政府角色的地步,确切地说,它是通过补充政府信用保险业务而发展起来的。在我国当前需促进国际贸易、加大出口信用保险作用的背景下,出口信用保险需要政府的扶持,这一点不容怀疑。
(二)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机构
为理顺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有学者建议成立中国进出口保险公司,把出口信用保险交由该政策性保险公司完成。对此,笔者认为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专门的政策性外贸银行,在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上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将出口信用保险从中脱离弊大于利。建议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全权负责我国的进出口保险业务,出信用保险中的短期业务可借鉴国外的作法,委托给人保公司,这样既明确了二者的权限与责任,又能充分利用人保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各自的优执,在机构设置上避免了大调整。国际经验也证明了这种方式是可行且有效的。
(三)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方式
考虑到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我们应努力督促企业投保.减少风险与损失,但这不是说就只能采用统保方式,因为实践已经表明.这种求全的方法并不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如果实行企业自主选择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金额就会大大地上升。当然风险也会急剧上升.因为企业可以选择投保,那么他所投保的业务必然会是企业自认为风险较大的业务。这就对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正如在现代保险制度体系中.写作论文一般可概括为商业性金融保险与政策性金融保险两大相互对称、平行、并列和补充的金融保险中介那样.在农业保险领域也应该包括农业商业性保险与农业政策性保险两类性质不同的基本险别鉴于农业保险所特有的、尤其是在制度初创时期的高赔付、低收益的运作情况.商业性保险一般不愿或无力承保,所以,农业保险主要是由政府或政府专门机构承担、主责和先期介入,一般是指农业政策性保险或政策性农业保险,而且主要是指狭义的、具有高风险与高赔付率并存特性的经济政策性农业保险(与社会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对应).即针对农业(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的两业保险。这种狭义的农业保险应该成为农业保险的主体和政府支持的重点险种,也是农业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协调发展的主要内容。
根据对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实证研究.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缺位及其专门经营机构缺失的情况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该义不容辞地率先承担农业保险这项政策性业务.尽快建立起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原保险、农业发展银行经营农业再保险的多元化的农业保险分工与合作经营机制。
一、政府介入与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功能作用的实证分析
在我国广大农村.只有同时存在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农业商业性保险.农业保险制度才是完善和协调的。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在国内外的实践中.都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纯依靠商业性保险去承保和经营农业保险完全行不通一方面由于农业保险的外部性、高风险、高成本、高价格和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较低,不足以支持一个商业化的农业保险市场:另一方面,农业保险的高赔付、低收益甚至负收益、以及农业保险中长期存在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性,无法维持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供给。在这种条件下,这部分保险资本必然投向其他能赢利的险别或险种,或向其他产业部门转移,这就从根本上抑制了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
我们可以运用供求曲线分析商业保险公司在农民自愿投保而没有政府补贴的情况下.严格按市场规则经营农业保险出现不断萎缩是必然的如图所示,在自愿投保的条件下,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购买不仅受到支付能力的约束.而且受农业本身和农业保险预期收益的约束,加之农民一般不是风险回避者这一特点,因此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较低,需求曲线是D。商业保险公司根据其经营农业保险的成本和平均利润,所确定的供给曲线是S.在这种条件下两条曲线不可能相交。当政府愿意为农民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使得农民实际支付的保费降低,需求曲线将向右上方移动到D’.此时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可能会相交于E点.成交数量为QE。政府如果给保险公司补贴经营管理费、减免相关税负.供给曲线将向右下方平行移动到S’.此时需求供给曲线可能会相交于A点,成交数量为QA
因此.农业保险如果没有政府的介入和支持而走商业化的道路难以成功.这是全世界农业保险界经过多年实践普遍认可的理论.也是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纷纷退出农业保险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于1982年开始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陆续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但随着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特别是保险公司开始向商业性保险公司转变后,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而且由于风险大、经营成本高、投保率低和赔付率高,导致经营者持续性收不抵支.农业保险长期亏损.各家保险公司相继取消了农业保险的经营据统计.2004年农险保费收入仅3.96亿元.与历史最高峰相比.萎缩了一半1982~2002年期间,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高达88%.远高于农业保险经营盈亏平衡点79%的赔付率.1985年至2004年间,只有两年微利.18年亏损。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仍处于低水平的发展初级阶段.表现为“三高三低”,即高风险、高亏损、高需求和低覆盖率、低供给、低投保率。为此,借鉴国际经验,根据各地农村经济和农业发展实际.我国应该主要采取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在政府成立专门保险机构或职能部门负责农业保险经营.实施政府政策支持的同时.努力发挥商业性保险运作的市场配置作用,降低财政负担,逐步建立起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农业商业性保险并存的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农业保险制度框架。
二、重构有中国特色的农业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协调发展机制
关于农业保险经营与发展的模式.国外一般有六种模式: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府主办、政府成立公司经营;政府补贴、社会组织经营:政府和金融机构主办、政府控股公司经营;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自愿互助合作经营:以及严格限定承保条件的商业性经营等发展模式。国内在推进农业保险制度试点中.也可概括为五种模式:政府扶持、商业保险公司农险政策性业务;成立政策性保险公司;成立互助保险经营机构: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成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等经营模式。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该建立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原保险、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经营农业再保险的多元化的农业保险分工与合作经营机制;同时,以独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为主要基础,以强制性保险为主要手段.构建以政府政策支持为主要保障方式的农业保险制度。
一方面.从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农业保险相互协调发展的角度.根据农业保险的特点和农业政策性保险应充分发挥其首倡诱导基础上的虹吸与扩张的理论要求.以及世界各国农业保险通过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业务的发展趋势.我国应该建立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原保险、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经营农业再保险的多元化的农业保险运行机制这不仅可以充分利用现有农业政策性银行和商业保险公司的资源.实现农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有机结合,确保政府意图目标的真实实现.还能够减少政府财政支出,避免新机构设立的膨胀和过高的交易成本和经营成本,有利于农发行通过农业政策性保险)与农业政策性贷款的有机融合,扩大其业务职能范围,更好地发挥政府农业政策性金融政策的整体效能,尽快填补我国农业再保险领域的空白,并且现实可行,易于操作。当然,也可以委托中国再保险公司或其他有实力有兴趣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一部分农业保险的冉保险业务,但必须明确由农发行经营农业再保险业务的主渠道作用.并承担对商业性再保险的“最后保证人”角色。同样.对于农业保险中风险巨大、商业保险无力承保的险种,农发行也可以主动经营.并由政府以农业巨灾保障基金等形式负担,但也必须明确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原保险业务的主渠道作用
虽然农业保险是难度很大的财产保险业务.但它又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个庞大的保险市场和极有分量的业务来源.当狭义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市场被各公司基本分割完毕时,农业保险将成为业务竞争的又一个领域。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保险业发展的薄弱环节,保监会已明确将农业保险与养老保险、健康保险、责任保险并列为未来重点发展的四大领域之一:我国未来保险竞争的主战场也将主要是在农村。所以,从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战略来看.应该积极参与到经营农业保险的业务领域,而且早进入、早主动、早受益。当然.这也与政府有相应的激励和支持政策,以及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的互补性配合密不可分。从而建立起农业保险与商业保险既有分工又相互合作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的整体效能.实现政策性业务的市场化运作、政策性扶持和多元化经营。
论文摘要:近年来,国外混业经营使得金融机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优势。文章从我国金融业监管的现状出发,根据入世后金融业发展的特点,对我国设计符合金融发展趋势的监管方法提出了建议。
我国现在的金融业采取的是分业经营的模式,相应的,我国的金融监管采取的也是分业监管的模式。我国金融监管的主体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现阶段,以上三个主体分别对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市场、保险业进行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模式,是为了适应我国目前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但是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业的国际化,特别是我国加入了WTO以后,在金融服务领域,将会逐步放宽甚至取消外资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限制、地域的限制、业务范围的限制以及客户的限制等,我国金融机构传统的分业经营的模式将会受到很大的挑战。近年来,国外混业经营使得金融机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优势。而这种混业经营的趋势,也会给我国将来金融业的监管带来很大的考验。
一、我国金融行业的经营现状以及加入WTO后的发展趋势
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其实至今并没有严格的定义,各国的标准并不相同。学者们对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描述也并不一致。现在一般意义上的金融分业,是指银行业务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相分离、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相分离的体制。我国的金融分业,主要是指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务的机构分别设立。混业经营的“混业”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金融业务的混合、交叉经营,即业务的混业。典型的如德国的全能银行制。“混业”的第二层含义是金融控股权的混业,即在金融控股公司里有多种金融控股权的混合。[1]
按照以上定义的标准,我国现在的金融行业所进行的经营模式是典型的分业经营模式。我国银行业、证券业以及保险业所从事的业务泾渭分明。我国立法也严格禁止混业经营的模式。如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以上法条我们不难看出我国分业经营的立法思路。
不可否认,我国现行的这种分业经营有其长处。这种长处首先表现为以下几点:(1)分业经营可以规避不同类型业务的利益冲突;(2)分业经营可以规避宏观金融风险;(3)分业经营可以规避存款人的风险;(4)分业经营的长处可以弥补综合经营的不足。[1]正是由于分业经营的诸多显而易见的优点,在改革开放的初期,良好的金融秩序还没有形成的情况下,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便于监管机构监管,分业经营成了首选。
与分业经营相比,综合经营的长处在于:(1)可以满足金融机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要求;(2)有利于金融机构分散投资风险;(3)有利于进行金融创新,获取超额利润。[1]综合经营的灵活性,使得采用这种模式的金融机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优势。特别是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优胜劣汰的速度越来越快,如果我们不能迎头赶上的话,将会将来的国际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因此,综合经营应是我国金融业以后的发展趋势。
二、国外金融业的监督管理体制比较
国外的金融监管制度各有特点,下面结合当前的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以英美两国为例,简单做一比较。
1.美国金融监管模式:按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行混业经营分业监管。金融监管实行二元多头式,即由联邦和州共同负责。联邦一级的监管机构有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体系、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等,50个州则分别设立自己的金融监管机构。[2]这种监管模式的优点在于有双层次、多部门从不同的级别,不同的侧面对金融业进行监管。更妙之处在于,这些部门能够有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体现了分权制衡的思想。另外,这种模式还符合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2.英国金融监管模式:1997年前,对金融业主要由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委员会、个人投资监管局、投资管理监管组织、证券和期货监管局、房屋互助协会委员会、贸易和工业部的保险董事会、互助委员会和互助会登记管理局等9家监管机构分别承担监管职责,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的监管框架。1986年英国实行金融“大爆炸”摧毁了分业经营的体制90年代后出现了综合化、多元化和全能化的金融集团。1997年英国金融服务局成立。将9家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职能移交,统一负责对全部金融活动进行监管,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监管结构框架和立法,英格兰银行负责维护货币体系和金融基础设施稳定。[2]首先,英国的这种统一监管模式可以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现状,由一个全面监管的部门对实行了混业经营的金融单位进行全方位的监管,不会出现监管上的漏洞和空白。另外,英国的这种集中监管模式能够保证各专门监管机构在金融服务局的框架下互相协调。特别是在这样的模式下,专门监管机构间的沟通交流和信息分享比分业监管要流畅得多,从而实现监管效益的最大化。
三、对我国监管制度改革的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美英日等发达国家,为了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已经有针对性地采用了统一监管的模式。笔者认为,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我们应该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混业经营模式。目前,《证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修改给将来的混业经营提供了一定的缓冲地带和想象空间,这也是面对国际金融形势变化的积极进步。在金融监管方面,集中统一监管应该是我们应对混业经营有效的监管模式。在我们现阶段没有设立一个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的情况下,先设立一个各个专门监管之间的协调的机制。可喜的是,2003年9月18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召开,并通过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触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这也是我国金融业监督管理部门为了应对入世后新形势,积极探索互相协调的机制。在将来,我们可以考虑在国务院下面专门设立一个集中的金融监管部门,实现对金融业的统一监管。
综上,加入WTO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我们原有的经营模式和监管模式需要根据最新的国际形势积极地做出调整。我们需要立足我们的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逐步实现转变,与国际接轨,以崭新的姿态参与到过节竞争中。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林业是一项风险性很强的产业,在广阔复杂的空间范围和漫长的生产周期内,森林资源随时可能遭受各种自然灾害的侵袭和人为的破坏,如火、风、雪、洪水、病虫害等。严重影响了林业生产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文章对森林保险模式进行总结与评价的基础上,从健全我国森林保险的法律、法规;改革现行保险体制,尽快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在森林保险机制上有待进一步完善等三个方面探讨了对我国发展森林保险的借鉴。
一、森林保险及我国森林保险的发展历程
森林保险是森林经营者(被保险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缴纳保险费以获得保险企业(保险人)在森林遭受灾害时提供经济补偿的合同行为。森林保险是以林木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目前有用材林保险、防护林保险、人工松木林保险、混合林保险等具体险种。
森林保险在我国保险业中曾是一项空白,不论是林业还是保险业都没有开展该项业务。我国从1978年开始恢复研究森林价格,为森林保险奠定了理论基础,并提供了方法。直到1981年,为了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和减少森林灾害损失,林业部门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取得联系,与保险部门合作,共同研究森林保险,以便开展本项业务。1982年拟定了森林保险课题研究计划,在保险公司的配合下,于1982年~1983年先后收集了国外森林保险动态、特点及趋势的有关资料,并在国内进行了调研,在研究森林价格、营林生产商品化等课题的基础上,完成了《对我国森林保险问题研究》的报告,从理论与方法上阐述了在我国开展森林保险的目的、意义、方法以及有关政策问题,同时拟定了我国第一部《森林保险条款》。
辽宁省本溪县曾经于1985年开始了森林灾害共济会的试点工作。其实质是由森林经营者按照一定费率缴纳共济金,以获得共济会在森林遭受灾害时提供赔偿的经济补偿制度,是用资金后备或物资后备的形式保证林业生产稳定、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的经济措施。开展森林灾害共济,一方面是承担经营森林风险,在森林发生灾害后,及时给予救济金,使森林生产得以恢复;另一方面是防止或减少森林灾害的发生,加强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使林业生产得到不断的发展。但是,经过几年的试点,森林灾害共济会因为没有足够的救济费储备以及无法正确处理共济与管理的关系不得不停止下来。
总而言之,我国森林保险运行20年来,全国已有20几个省的农村开展了各种形式的森林及林木保险,有的地区为单一火灾险,还有些地区有雪灾、旱灾、水灾、病虫害险,但一般地区都以森林火灾险为主。但目前森林保险的范围不大,试点时间不长,还仍然处于试验阶段,也没有大范围的推广,相对于林业发展,远不能适应其需要。所以还需要我们不断探索,进一步研究,总结经验,并借鉴国外林业保险的成功经验,摸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之路。
二、世界森林保险发展
森林资源的风险在任何国家任何时候都不可避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开展了森林保险业务,而且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了,已经比较成熟。瑞典、芬兰、丹麦、日本、美国等国都有一整套完善的林业保险体系。
1.芬兰的森林保险模式。芬兰是世界上开办森林保险最早的国家,始于1914年。目前承保数量和险种都有很大的发展,私有林已有1/3以上参加了保险。芬兰的森林保险在政府林农部领导监督下,由联营保险公司经营,承保对象包括国有林、企业财团所有林、教会及个人林场。在1972年前,对损失赔偿定有最高限额,实行定额保险,1972年4月1日后,采取足额保险的方式,对全部价值负责赔偿。在芬兰的森林保险赔偿中,保险公司提供损失金额的1/3,另2/3的损失金额由政府补助基金供给,也就是说政府提供基金补助。
经营险种有森林火灾保险,森林重大损失保险,森林综合保险和森林附加保险。森林火灾保险承保火灾损失单一责任,森林重大损失保险承保大面积损失限额以上的赔偿责任;森林综合保险承保火灾、暴风、雪灾和虫害损失责任,附加险扩大承保大角鹿、啮齿动物、兽害、真菌和洪水损失责任,全国划分20个林区实行差级费率;重大损失险享受费率优待。各种森林保险综合年平均赔付率为68%,业务发展比较稳定。
2.瑞典的森林保险模式。瑞典政府和林木经营者都十分重视森林保险,开办森林保险已有80多年的历史了。森林保险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并成立联营再保险公司,承担联营分保业务。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国有林、集体林和个人林场的人工林及林木产品,保险种类分为火灾保险和综合责任保险。根据全国各地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气候条件、交通情况、群众习惯等因素,将全国森林划分为6个林区,不同林区规定不同的保险费率。保险金额是按单位面积立木蓄积量的价格确定,按森林面积收取保险费,按实际损失赔偿。
瑞典的森林灾害有火灾、风暴、干旱、霜冻、病虫害等。实行单一的森林火灾保险和森林综合险在两种业务量中,火灾险约占40%,综合险约占60%。瑞典的森林保险业务经营稳定,据业务统计,年均赔付率约为40%左右。
3.日本的森林保险模式。林业在日本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产业。1937年,日本开始大规模造林,森林火灾风险增大,为了保护新造林,便自愿开始森林保险业务。日本的森林保险是由民间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全国森林组合会主办的——市、町、村的森林共济会经营。通过官方的机构,为森林保险提供再保险。多数金融主体如银行、保险公司等共同为森林灾害损失做补偿,使森林得以永续经营,使林业经营者有安全感。
日本政府开始只承担林龄20年以下的幼树火灾险,民间商业保险公司承保林龄20年以上的森林火灾险;后来,气象灾害被列入森林保险险种,改变了单一火灾险的局面;为分散火山喷发森林山火的损失还增加了喷火险。火险、气象险和喷火险三大险种的综合延续至今。近几年,日本森林经营目标由振兴林业转为充分发挥森林生态作用,国有林经营管理费用全部由国家负担,森林保险只针对民有林。
4.世界各国开展森林保险的共同点。综合这些国家开办森林保险业务的共同点是:由单一灾害险种逐步扩大业务范围,发展到综合险种,也就是原来仅开展火灾保险,后来又包括风暴、干旱、霜冻、鼠害等综合灾害以及附加险等;一般国家不经营森林保险,而是由私人保险公司或联营保险公司承担;根据不同的林种、树种和价值以及所处的地区分别确定不同的保额和保费;国家给予保费及管理费用以补贴。
三、世界森林保险模式对我国的借鉴
我国的森林保险同世界相比,不但起步晚,而且发展缓慢。所以应该充分借鉴世界森林保险的先进经验,特别是起步早,经验丰富国家的经验。找出适合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最佳模式。
1.健全我国森林保险的法律、法规。森林保险业务带有明显的公益性,它是国家林业和农村发展政策的组成部分。森林保险业务开展较早的国家如瑞典、芬兰等国,都以专门的法律对其地位和运作规则进行了特别规定。日本早在森林保险运行之初就设立了《森林保险法》,而我国现在仍没有一部规范的农业保险法规。因此,应尽快制定适合我国农业保险特点的《农业保险法》,并加快相关配套法规制度的建设,将整个森林保险事业完全纳入法制化轨道,保证森林保险有法可依。
2.改革现行保险体制,尽快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改革森林保险在商业保险公司中经办的体制,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森林保险组织体系。国外开展森林保险的模式是国家不经营森林保险,而是由专门的农业保险公司或联营保险公司承担,国家只是给予扶持。日本的森林保险是由民间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全国森林组合会主办的——市、町、村的森林共济会经营。这与本溪县森林保险很相似。但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林情,目前我国只能由国家扶持,建立以合作保险为主体的森林保险组织体系。建议国家成立政策性的“中国农业保险公司”具体负责农业(含林业)保险业务。公司内部专门设立森林保险业务机构,对森林保险实行单独立账、单独核算、独立经营。
3.在森林保险机制上有待进一步完善。单一火灾险种已经不能适应对森林培育生产过程多种性质不同风险防范的需要。国外的先进经验告诉我们,森林保险都是由刚起步时的单一火险开始的,渐渐地应该考虑设置其它意外自然灾害险种和人为意外损失险种等,为森林资源培育过程的连续性提供资金保证。所以,我国也应该逐步发展森林综合险种的保险,满足广大林业经营者的需求。在保险费率和赔偿标准确定中,应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林种、树种、林龄的差异性。世界上的先进经验也是根据不同的林种、树种和价值以及所处的地区分别确定不同的保额和保费。既保证在林业生产者合理负担范围之内,又能保证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
4.加大森林保险知识的宣传力度。由于传统思想,很多人并不了解,甚至误解森林保险。因此,要推广森林保险,还必须大力宣传其目的和意义。保险公司应以林业经营者为基本服务对象,将保险与服务紧密结合,避免单一抓保险和借政府行为搞强迫。要通过宣传森林保险法律制度,将林险与乱摊派严格区分,向林农明确保险的道理和投保的益处,提高林业经营者的风险意识和主动投保的自觉性,使森林保险在林区深入人心。并通过及时认真的理赔服务等,树立良好的形象,取信于民,提高群众对森林保险的认识,积极参加保险。
综上所述,实行森林保险是经济改革出现的新事物。因此,有很多东西需要进行探索、完善和发展。应该不断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为我所用,找出适合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模式。这样,才能促进森林保险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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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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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是一种社会的经济补偿制度。它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基础,一是由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物质产品的丰富,社会财富的积累,有大量的剩余产品可保。如果社会产品只能维持人类最低限度的生活,人们两手空空,一无所有,也就谈不到财产保险。二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即有险可保。如房屋被大火焚毁,船舶遇风浪沉没,汽车行驶中发生碰撞、倾复,地震、洪水等破坏性灾害使亿万财富在顷刻之间损毁殆尽等。尽管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防灾消害的能力不断提高,但灾害事故是无法绝对避免的。这不仅直接影响人们经济生活的稳定,而且对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将产生严重的影响。此外,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又会不断增加新的危险因素。因此,为了保障社会生产过程不间断地持续进行,保障社会物质财富的安全以及一旦受损及时得到恢复弥补,也就产生了对财产保险的需要。财产保险通过社会经济互助方式,用分散缴纳保险费的办法来建立保险基金,专门用来补偿国民经济各个部门以及社会生活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从经济上解决人们对财产在遭受意外损失后的补偿问题,从而起到保障生产和安定生活的作用。
财产保险的职能和作用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一般而言,职能是事物本质的体现,而作用是职能履行过程中的具体效果。财产保险具有积聚资金组织补偿、防灾防损等多种职能。但其基本职能就是用分散危险、分摊损失的方法,建立集中的保险基金,补偿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简言之,即筹集保险基金,组织经济补偿。筹集保险基金和组织经济补偿是财产保险内在机制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如单言筹集资金的职能,则储蓄也有此职能,单言经济补偿职能,则财政、民政也有此职能。财产保险的特色是用建立保险基金的办法来组织经济补偿的,筹集保险基金是经济补偿的手段和条件。没有保险基金的筹集,就无法进行经济补偿,而经济补偿是财产保险的目的和效果,两者相依相存,是一个完整的整体。这正体现了财产保险的本质
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既然是筹集保险基金,组织经济补偿。那么,在补偿损失这点上,社会主义财产保险和酱主义财产保险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但是从经济补偿这一基点所引伸出来的财产保险的作用,则因社会制度、生产关系、经济结构等不同而有所差别。1982年2月11日国务院国发(1982)27号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内保险业务恢复情况和今后发展意见的报告》的通知中指出“积极开展保险业务,逐步建立我国的经济补偿制度,对于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安定人民生活,减少社会财富损失,都是有利的……是国民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环,”这就充分说明了社会主义社会财产保险的作用。社会主义生产是有计划指导、按比例协调发展的,各部门、各经济单位之间有着有机的联系。一个部门、一个单位遭灾,不仅会造成局部的生产停顿,而且会造成连锁反应,直接或间接影响其他部门的生产,从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计划的顺利完成。通过财产保险对损失的及时补偿,能保证社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领域的正常运转,保障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我国实行以国营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经济制度,无论国营、集体还是个体经济,生产和经营都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由于灾害事故的客观存在,一旦遭受损失,不但生产经营不能及时恢复,而且对作为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税金的上缴,银行信贷资金的偿还,职工工资奖金的发放,经济合同的履生等都会带来影响。通过财产保险,以支出较少的保险费而求得较大的经济保障,能使企业的经济核算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从而保证企业财务和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性,通过财产保险,保险公司可以经常研究危险发生的可能性,总结和研究损失发生的原因,协助投保单位搞好防灾防损,消除发生事故的隐患,从而减少损失,预防和尽可能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通过财产保险,不断积累雄厚的保险基金,在未作偿付款之前可将其提供给国家用于信贷、用于投资,以促进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通过办理涉外财产保险,还能为国家创造外汇资金来源,与国际保险市场建立联系,分散危险、促进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
〔论文摘要〕 我国金融业目前面临着金融市场效率低下,银行规模较小,不良资产比例过高,证券监管机制透明度较差,金融市场开放等问题。加入WTO后,这些问题将愈益突出,必须及早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应对挑战,争取双赢,保证中国金融业的健康成长。
随着现代经济的高速发展,金融业在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日益严重的金融风险威胁着现代金融业的健康发展,甚至发展成为严重危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金融危机。中国加入WTO,从总体上讲,是进一步扩大开放,深化改革的需要,是加速中国经济全方位参与国际竞争,进入国际经济大循环,走向世界市场的必由之路。但是,从目前看,加入WTO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和深刻的。因此,寻求化解入世给金融业带来的风险就成为重要课题。
一、我国金融业发展面临的问题
1.金融市场效率低下。金融市场是由货币资金的供需双方以金融工具为对象所形成的市场,有广义金融市场和狭义金融市场之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市场的基本功能是为经济发展提供融资服务。一国金融市场体系的发育越健全,促进国民经济增长的潜力就越大;一国金融市场运行的效率越高,整体上的资源配置效率就会越高。我国在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中,已初步形成了金融市场的基本框架。然而,从整体上来判断,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仍然比较明显地缺乏效率。导致金融市场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是在中国经济的对外开放过程中,金融市场的开放相对较晚和相对不足。主要表现在:(1)金融市场的有效竞争不足,金融业的高度垄断堡垒仍未打破;(2)金融市场的制度创新不足,限制了公众在投资市场上的经济活动;(3)金融市场的工具创新不足。这大大制约了我国金融市场效率的提高。
2.我国银行的规模较小,不良资产比例过高,银行业的竞争力较弱。已经进入或将要进入我国的外资银行,其规模皆较大,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优良的资产质量,与我国的银行相比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如美国的花旗集团,资产总额高达7000亿美元以上,相当于我国四大商业银行的资产总和。从资产质量上看,美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比率仅为0.67%。我国银行,不良资产总和比例过高,如美林公司1998年估计的中国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坏帐的平均比率为29%,J.P摩根银行的估计为36%,IMF(1997)的估计为20%,高峰期比率则大于25%,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这一比率是相当高的。如此高的不良资产比率,增大了银行业自身发展的金融风险,也是不利于经济稳定发展的。
3.证券监管机制的透明度较差,降低了监管效率,增加了证券市场的交易风险。所谓证券监管机制的透明度是指证券监管机制的监管活动和程序具有相当开放度与公开度。我国证券监管机制的透明度存在许多问题:一是证券监管机构本身包括内部组织机构、机构名称及工作程序等方面,由于没有法定性而缺乏必要的透明度,就连业内人士对此也不甚清楚。二是证券监管部门制定规则和决策事项时也缺乏必要的透明度。迄今为止,证券监管部门很少就起草某项规则举行公开听证会,因此,造成实践中许多规则缺乏可操作性。三是在查处证券违规违法事件中,经常性地出现暗箱操作情况。由于透明度差,对案件处理结果,投资者往往不满意。也由于透明度差,助长了证券市场交易中的内线操作、大户操纵、虚假信息及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这又增加了证券交易过程中的金融风险,也蕴育着潜在的金融风险,在一定条件下会演化为中国的金融危机,这决不是危言耸听。
4.保险业面临严峻挑战。中国在入世谈判中已承诺:外资在人寿保险公司的持股比例可达50%;非人寿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可获准在合资保险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为51%,并可在三年内成立合资的分公司。这样优惠的条件,使我国保险业务面临的压力愈益增加:一是外资将抢滩中国保险市场,民族保险业市场份额将会下降。目前,我国国民保险人均仅为100元左右,而世界平均水平已近4000元人民币,经营压力增大。二是外资资本雄厚,多渠道经营理念对中国保险业造成心理压力。世界上最大的25家保险公司资产任何一家都比中国保险资产总和都大。三是外资保险业务悠久,开发保险品种多,覆盖面广,再加之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也对我国形成强烈的竞争压力。由于外资保险注重品种开发和售后服务,整个流程注入了科学化管理,这都是我国保险业望尘不及的。四是外资保险先进机制和优厚待遇的吸引,势必影响我国保险业人才大量流失,而我们的经营模式还有计划经济的色彩,与外资保险在市场经济下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可相比,难免造成人才流失,减弱民族保险业的综合实力。
5.金融市场开放将对我国经济产生重要影响。1999年,经过世界各国艰苦的谈判和努力,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终于正式签字和生效,我国政府也公开和明确承诺将承担金融开放的义务,并于近年内连续出台了一系列金融开放政策,如宣布经常项目下的人民币可自由兑换、取消外资银行在中国中心城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等。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对我国金融业和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尚未发育成熟,金融体系还不完善,金融机构缺乏竞争能力,金融监管经验不足,因此,开放金融市场对我国经济也有一定副作用,体现在:(1)对国内金融业形成冲击。外资银行争揽了大量绩优的三资企业、外向型企业,使我国银行遭受了客户流失的风险。(2)导致“外资替代现象”的出现。企业从外资银行获取的部分贷款,实际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外资”,而是这些外资银行在中国获取的资本。(3)逃避监管。有的外资银行多存少贷、转移资金,有的外资银行则转移利润,逃避税收等,给经济秩序的稳定带来不良影响。这些现象的出现与发展,对我国金融业的健康成长构成严重威胁。
二、对策与措施:寻求中国金融业健康成长的有效途径
加入WTO后,中国金融业面临的危机与困难愈益明显,如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中国金融业的健康成长将受到阻滞,这也将从根本上动摇中国经济的增长速度与质量。
1.提高我国金融市场效率。
(1)增加外商的进入,促使国内金融机构提高效率。实践证明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后所形成的竞争压力,对于改善国内金融机构的效率是明显的。
(2)提高交易的自由程度,改进外汇市场效率。当前我国存在宠大的外汇储备,人民币面临升值的压力,这是外汇市场缺乏效率的一个明显表现。如适当开放股票市场等,可增加对外汇的需求,大大减轻人民币升值压力。这有利于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也有利于提高整个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
(3)扩大金融市场准入程度,提高金融创新效率。通过学习发达国家金融业所开展的金融创新,降低我国金融制度创新和工具创新的经济成长和时间成本。同时,通过金融业务开放刺激对金融创新的需求,有利于金融创新效率的提高。
(4)改善政府监管效率。推动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市场化进程,适当放松政府对金融市场的过度干预,政府对金融的监管职能向国际标准靠拢,这对提高我国金融市场效率有重要意义。
2.体制性改革与商业化经营同时并举,增强中国银行业的竞争力。中国银行不良资产很大程度上是由体制性原因产生的,是历史的长期积淀,主要起因于国有银行与企业之间“软约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处理银行不良资产问题上,银行的商业化经营与中国经济的体制性改革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加入WTO后,我国必须实施金融赶超战略,才能迅速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竞争能力。具体为:(1)政府的积极参与与扶持。国际实践证明,要实现金融赶超目标,必须有政府的扶持。(2)启动金融赶超,很重要的一条是要有不同质的金融产权主体。(3)抓紧培养高素质的金融管理人才,同时创造良好的用人环境,以吸引和留住人才。(4)严格遵循国际银行业经营管理的统一原则,接受以《巴塞尔协议》为准绳的国际银行业监管原则、标准和方法。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完善内控制度,改进信息披露制度。
3.增大我国证券监管机制的透明度,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在立法方面,我国立法机关应对证券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组成人员、名称及其职权等内容明确作出规定,对其运作程序规定更加详细。证券监管机构本身立法及司法解释,也应增大透明度。在执法方面,证券监管机构更应增加透明度,特别是对违规、违法交易现象的处理结果及时向公众公布,这实际上也是增强证管会本身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众对证管会的信任度。
4.完善我国金融法制,适应金融服务贸易全球化的需要。(1)逐步对外资金融机构实行国民待遇。随着全球金融服务贸易领域竞争的日趋激烈,我国金融业应尽量参与竞争,才能处于有利地位。近年来,我国已逐步对外资金融机构开放人民币业务,开放外资金融机构设立的国内地区性限制,那么,相应地也应取消外资金融机构享有的超国民待遇,使内外资得以在同等条件下竞争。这有利于我们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完善我国对外金融秩序的稳定性。(2)建立对外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制度。《巴塞尔协议》的设立目标是通过对外资银行业进行全方位的风险监控,建立银行业监管的有效系统,实现国际银行体系的健全和稳定,因而巴塞尔协议致力于制定统一监管的国际标准,促使各国银行在同一监管水平上公平竞争。由于该协会对银行监管重点(如资本充足率、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等)做了规范性的规定和要求,因此实施该协议无疑将有助于促进我国的监管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改变重引进、轻监管状况。(3)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修改《商业银行法》,使之能适应金融开放的需要。 转贴于
(一)业务开展情况
1.储蓄基本情况。2006年9月末,全市邮政储蓄存款余额达267.06亿元,较年初新增储蓄有款31.92亿元,年增长率为13.57%;较去年同期新增储蓄余额57.77亿元,增长率为27.6%。其中,定期储蓄存款224亿元,占储蓄余额的84.07%;活期储蓄存款42.2亿元,占储蓄余额的15.83%;定活两便储蓄存款0.09亿元,通知存款0.1亿元。2006年9月末,邮储存款余额市场占有率为9.76%,存款余额居全市第5位。
2.中间业务情况。目前,天津市邮政储蓄机构开办的中间业务有代收代付(工资、代收电信资费、养老金、失业保险金、代收水费电费等)、保险、国债和基金等业务。截至2006年9月末,中间业务收入0.57亿元,占邮储业务收入16.17%。其中保险业务量9.31亿元,保险业务收入0.375亿元,占中间业务收入的66.31%,市场占有率达到38.63%。目前,已与全市9家寿险公司、3家财险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的险种主要有寿险、家财险和意外险、机动车辆险等。
(二)机构设置情况
天津邮政储汇局成立于1989年12月份,隶属天津市邮政局,目前设置综合办公室、市场部、信贷业务部、储汇业务部、会计核算部、稽查安保部、保险业务部、清算中心、储蓄卡部等部门。
目前,天津市邮政储蓄网点361个,其中市内六区邮政储蓄网点155处。共拥有自动柜员机(ATM)176台,其中市内六区106台,塘沽区15台,大港区14台。
(三)人员情况
2006年9月末,天津市邮政储蓄从业人员2076人,其中正式职工696人,占33.5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232人,占11.18%。
二、当前邮政储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机构设置和人员素质制约邮政储蓄业务的发展
其一,天津市邮政储汇局为天津市邮政局所辖二级单位,各区县储汇分局为各区县邮政局的业务部门,因此各区县储汇分局与市储汇局并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其二,邮政储蓄独立于邮政局,天津市邮政储汇局作为专业局负责对各区县邮政局的储汇业务经营进行发展筹划、业务指导、业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其三,邮政储蓄机构的人事管辖权集中于邮政局,市储汇局对各区县储汇分局并不具备人员管理的权利。这种业务与机构、人员相分离的管理模式,严重制约了邮政储蓄的发展。
目前,邮政储蓄从业人员中只有1/3为正式职工,从业队伍缺乏稳定性;大专以上学历人员仅占11.18%,学历层次较低,素质不强,业务水平不高,缺乏金融业务经验及专业化管理能力,难以提供令用户满意的多元化金融服务。
邮政储蓄这种特殊的管理模式,使监管部门无法对邮储的业务和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管,大大削弱了执法力度,监管措施难以落实到位。
(二)财务管理模式使现场检查难以延伸
邮政储蓄机构作为邮政局的下属机构,其邮储业务收入按季统一上划天津市邮政局。天津市邮政储汇局作为报账单位,其财务核算完全由天津市邮政局帐务中心负责。邮政储蓄没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行政管理机构,无法全面掌握财务收支情况,无从进行成本核算,制约了邮政储蓄业务的发展。
在这种财务管理模式下,银行业监管机构无权对邮政部门的账务进行检查,也就使邮政储蓄机构的财务收支完全游离于监管范畴之外,使现场检查难以延伸,为监管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
(三)操作风险是邮政储蓄面临的最大风险
银行业操作风险是指由于银行内部程序、人员、系统不充足或运行失当,以及因为外部事件的冲击等原因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可能性。通过对天津市邮政储蓄机构的日常监管、现金业务管理及内部控制状况现场检查发现,邮储机构在现金业务、大额交易、网点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操作风险隐患。如单人进出库房、不严格执行存款实名制、柜员交接时不对现金进行请点等严重违规现象。这些问题的发生源于邮储业务操作流程不完善、内控制度缺失和业务人员有章不循,若不及时进行整改,将极易造成操作风险,不利于防范案件和保证储蓄资金安全。
三、政策建议
(一)积极推进邮政储蓄改革进程
目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开始筹建,邮政储蓄改革已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邮政储蓄机构应尽快做好成立邮政储蓄银行的准备工作,重点要在法人治理结构、银行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分账核算、人员专业化管理等基础建设方面做好准备,力争早日达到银行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要求。
(二)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一是要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的操作规程,科学制定财务管理、业务监督、业绩考核等一系列相关制度和办法,对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应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和监督管理办法,加强事后监督,有效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要组织相关人员对已不适应当前发展和基层实际管理情况的内控制度进行修订,为无章可循的业务环节制定操作规程;二是建立风险管理机制,设置相应的风险管理机构,制定风险管理的制度和办法,不断提高对各项业务风险的识别和防范水平,为业务的全面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引进和培养精通金融业务的专业人才
改革与发展,人才是关键。首先,应大力引进金融和财务会计专业人才,充实从业人员队伍,为改革和发展奠定基础;其次,借鉴商业银行的先进经验,切实加强在岗职工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再次,建立一套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从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给职工以提高专业水准的动力和压力。通过上述措施营造聚才、育才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满足邮政储蓄业务发展对人才的需求。
(四)积极推进小额质押贷款业务,服务社区,服务“三农”
目前,银监会在试点单位取得明显成效基础上,已批准国家邮政储汇局适当扩大小额存单质押贷款业务试点省份和放宽质押品的品种,对邮政储蓄拓展业务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与其他商业银行相比,邮政储蓄机构在贷前信息收集和贷款风险控制等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但在社区及县以下农村地区具备明显的网络优势。因此,邮政储蓄机构应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内控制度和管理办法,为今后资产业务的全面开展积累经验,锻炼队伍,开拓为社区、为“三农”服务的新的业务领域。
保险毕业论文
财产保险是一种社会的经济补偿制度。它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基础,一是由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物质产品的丰富,社会财富的积累,有大量的剩余产品可保。如果社会产品只能维持人类最低限度的生活,人们两手空空,一无所有,也就谈不到财产保险。二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即有险可保。如房屋被大火焚毁,船舶遇风浪沉没,汽车行驶中发生碰撞、倾复,地震、洪水等破坏性灾害使亿万财富在顷刻之间损毁殆尽等。尽管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防灾消害的能力不断提高,但灾害事故是无法绝对避免的。这不仅直接影响人们经济生活的稳定,而且对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将产生严重的影响。此外,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又会不断增加新的危险因素。因此,为了保障社会生产过程不间断地持续进行,保障社会物质财富的安全以及一旦受损及时得到恢复弥补,也就产生了对财产保险的需要。财产保险通过社会经济互助方式,用分散缴纳保险费的办法来建立保险基金,专门用来补偿国民经济各个部门以及社会生活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从经济上解决人们对财产在遭受意外损失后的补偿问题,从而起到保障生产和安定生活的作用。版权所有
财产保险的职能和作用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一般而言,职能是事物本质的体现,而作用是职能履行过程中的具体效果。财产保险具有积聚资金组织补偿、防灾防损等多种职能。但其基本职能就是用分散危险、分摊损失的方法,建立集中的保险基金,补偿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简言之,即筹集保险基金,组织经济补偿。筹集保险基金和组织经济补偿是财产保险内在机制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如单言筹集资金的职能,则储蓄也有此职能,单言经济补偿职能,则财政、民政也有此职能。财产保险的特色是用建立保险基金的办法来组织经济补偿的,筹集保险基金是经济补偿的手段和条件。没有保险基金的筹集,就无法进行经济补偿,而经济补偿是财产保险的目的和效果,两者相依相存,是一个完整的整体。这正体现了财产保险的本质。版权所有
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既然是筹集保险基金,组织经济补偿。那么,在补偿损失这点上,社会主义财产保险和酱主义财产保险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但是从经济补偿这一基点所引伸出来的财产保险的作用,则因社会制度、生产关系、经济结构等不同而有所差别。1982年2月11日国务院国发(1982)27号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内保险业务恢复情况和今后发展意见的报告》的通知中指出“积极开展保险业务,逐步建立我国的经济补偿制度,对于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安定人民生活,减少社会财富损失,都是有利的……是国民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环,”这就充分说明了社会主义社会财产保险的作用。社会主义生产是有计划指导、按比例协调发展的,各部门、各经济单位之间有着有机的联系。一个部门、一个单位遭灾,不仅会造成局部的生产停顿,而且会造成连锁反应,直接或间接影响其他部门的生产,从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计划的顺利完成。通过财产保险对损失的及时补偿,能保证社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领域的正常运转,保障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我国实行以国营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经济制度,无论国营、集体还是个体经济,生产和经营都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由于灾害事故的客观存在,一旦遭受损失,不但生产经营不能及时恢复,而且对作为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税金的上缴,银行信贷资金的偿还,职工工资奖金的发放,经济合同的履生等都会带来影响。通过财产保险,以支出较少的保险费而求得较大的经济保障,能使企业的经济核算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从而保证企业财务和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性,通过财产保险,保险公司可以经常研究危险发生的可能性,总结和研究损失发生的原因,协助投保单位搞好防灾防损,消除发生事故的隐患,从而减少损失,预防和尽可能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通过财产保险,不断积累雄厚的保险基金,在未作偿付款之前可将其提供给国家用于信贷、用于投资,以促进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通过办理涉外财产保险,还能为国家创造外汇资金来源,与国际保险市场建立联系,分散危险、促进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