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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征信系统;农村信用社;个人信用信息建设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1
一、个人信用信息建设现状调查
目前,某县的个人信用信息只包含农行、中行、邮储几家银行的信用卡客户信息,数量小、不全面。自2010年8月起,某县联社对个人信用信息数据进行整理,准备接入个人征信系统。2011年3月份基本完成了前期数据准备工作。截至2011年5月末,某县联社信贷风险管理系统内登记贷款类客户信息共65264户,其中经过整理可以接入个人征信系统数据34097户,占全旗总人口的十分之一,其中农牧民居多。
二、个人信用信息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征信系统宣传不足
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个人的最大的好处是为个人积累信誉财富。信用报告的作用也越来越像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所以人们形象地称它为“经济身份证”。如此重要的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征信系统却不被人所共知。大多数人对此是茫然的,不知应该如何拥有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不知不良信用记录会保存多久及带来什么后果,对征信系统中关于本人的记录产生异议如何处理等问题都不够明确甚至完全不知。
(二)个人对征信系统认识不够
个人对征信系统认识不够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在个人信息建立初期对个人征信认识不到位,提供虚假信息,甚至拒绝提供相关信息。个人征信系统中有一类身份识别信息,要在第一阶段由个人向金融机构提供,这些信息的准确程度将会影响征信系统的正确性。但因为个人对此认识不够而不能采集的情况很多。在某县联社某信用社整理数据过程中,曾经有一人是金融系统员工,却拒不提供基础信息,称此事与他无关。身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尚存在如此无知行为,何况那些真正对个人征信系统无知的人呢。
2.不注意维护个人的正面信息。个人信用报告中反映个人的正、反两面信息,负面信息即违约信息,造成违约信息的常见原因有:贷款逾期、信用卡透支、还款日期过长、不履行担保等。对以上造成负面信息的情况平时不进行关注,造成负面信息后将会影响个人的经济活动。
3.对负面信息造成的后果认识不够,而一旦出现负面信息将会增加个人再次获得银行贷款、办理信用卡或授权业务的难度。甚至影响升学、就职等,等到用时再进行解决己经是全然来不及。
(三)个人征信系统应用不充分
首先是金融机构对个人征信系统使用不充分,主要表现在不及时、不全面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信用报告可以帮助金融机构防范信用风险、欺诈风险,有助于债务催收,有利于提高信贷审批效率,为宏观金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提供支持、参考。其次是个人与个人之间也不能充分使用信用报告来增加经济活动的筹码,个人之间也可以将信用报告提供给交易伙伴,可以让交易伙伴快速、全面地了解自己的信用状况。但现在因为此目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寥寥无几。最后会因为征信服务收费而导致无人查询情况的发生。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中心(2010)12号文件明确指出,从2010年10月1日起实行服务收费,发改价格(2010)2071号文件也明确个人征信系统基准服务费为8元/份,这将增加各金融机构查询成本,更不利于个人征信系统的应用。
(四)异议处理渠道不畅
异议就是个人对自己的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信息持否定或者不同意见。产生异议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种:一是个人的基本信息发生了变化,二是数据报送机构数据信息录入错误或信息更新不及时,三是技术原因造成数据出错,四是他人盗用或冒用个人身份证获取贷款或信用卡,五是个人曾经与数据报送机构有过经济交易(如办了信用卡、贷过款)但自己却忘记了。异议申请的流程是在个人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征信管理部门提交异议申请,与相关金融机构核查,督促报送数据金融机构进行修改,最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通知个人领取异议回复函。过程很复杂,各级的联系点也过长,同时还会因为以下原因造成异议处理缓慢:一是金融机构内部异议处理渠道不畅,二是部分金融机构对异议信息处理不及时,三是部分金融机构对异议处理业务不熟悉,四是金融机构领导对异议处理工作不重视,五是征信管理员大都为兼职,其它工作忙而影响了征信异议工作。
三、做好县农村信用社个人征信系统建设的建议
(一)加强征信宣传与教育。加大征信宣传的范围,强化个人信用信息的宣传,主要宣传:为什么要征信、征信“征”什么、征信由“谁”征等基础知识。
(二)加大员工培训力度。提高信用社从业人员对个人征信系统认知的深度与广度。培训应强调以下内容:个人信息数据库的特点、数据采集的流程、查询使用信用报告的注意事项、了解一些异议诉讼案例等。
(三)加强征信数据积累。充分应用个人征信系统为金融业务服务,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一是对贷款人及其配偶在各行的综合授信额度超过其家庭收入的承受能力,办理新业务时可以拒贷。二是借款人及其配偶为别人担保的贷款出现逾期,因其有严重逾期办理新业务时可以拒贷。三是可以通过解读相关个人信息判断客户的资质状况和风险特征,有效侦测欺诈申请,防范信用风险。四是有助债务催收,借款人对曾有严重逾期,因办理新业务被拒而会主动归还欠款。五是从信用报告中发现线索而成功清收欠款。
在全民信用时代,关于“人性本善”还是“人性本恶”的争论将变得毫无意义,因为,一群无孔不入的“信管家”会让你从起点站到终点站都难以伸出“第三只手”来,“信用管家”们的终极追求就是,通过罪与罚的震慑,扫清信用污点,让你成为一个“好人”。
谁是你的“信用管家”?
6.4亿人的信用档案躺在全球规模最大的个人征信数据库――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的服务器里,和它们躺在一起的,还有1447万家企业。
它们聚集在一起,只为了一个目的――彼此检测信用体温,并藉此最大限度地信任和止损。
到目前为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是中国人最大的“信用管家”。
要说真正的个人信用“信用管家”,就不得不提1999年成立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
1999年7月,上海市政府实行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制度试点,并成立了由政府主导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为本地银行等单位提供个人和企业信用报告。
上海资信是中国首家开展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第三方资信机构,其官方背景为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到目前为止,它仍是上海唯一一家同时提供个人征信与企业征信服务的机构。
2000年6月28日,上午10点34秒,中国内地第一份个人信用报告出炉。在这份由上海资信提供给中国工商银行、编号“200006280200010000000001”的个人信用报告里,详细记载着被查询人张先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银行贷款(发生日、笔数、余额和还款情况)、信用卡(申领日期、额度和还款情况)等信息,还预留了社会信誉、特别记录和查询记录等栏目。
“信用是有价值的,它能够有效降低社会化的管理成本,提高银行的货币乘数。” 上海资信公司总经理陈志国评价。
中国最大的“信用管家”――中国人民银行没闲着,1996年,央行先是腾出手来建立全国企业信用数据库,解决银行信贷业务条块分割信息断网的难题,到2002年,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终于实现全国联网,100%覆盖企业信贷。2004年12月15日,央行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并在北京、重庆、深圳、西安、南宁、绵阳、湖州七市对商业银行开通联网查询。次年7月,央行的全国个人征信系统在北京、浙江、广东、重庆、陕西、广西、四川和湖南8个地方联网。一些跨地域的个人炒房行为因此受到限制。
央行建立的全国统一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真正实现全国联网和正式运行,是在2006年1月16日。许多媒体惊呼,中国人从此多了一张“信用身份证”。到今天,这一个人征信系统收录的自然人已达6.4亿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1.4亿人,个人信贷覆盖率达97.5%,日均查询量在41万〜87万次,被广泛用于银行办理信用卡、发放个人贷款和贷后跟踪等,甚至连企业招聘员工、提拔干部、公务员录用、人大政协委员的资格审核等都会使用。
上海资信是上海人的信用“大掌柜”,央行个人征信系统是真正的全国“信用管家”,除此之外,深圳、北京、青岛、天津、江苏、湖南、浙江等省市也由政府出面,建立专门的信用机构,出台各种法规政策,打造着本地或类似“长三角”跨区的“信用管家”。由于受到个人征信的立法缺失和市场条件的制约,加之个人信息采集的高敏感性,中国的个人征信部门或机构大多带有政府背景。
其次,类似中国家政协会等一些行业协会、支付宝等一些商业公司、中国信网等商业网站也在利用着自己的平台构建信用评价体系,但都无法逃脱行业割据、市场规模较小的尴尬。
甚至于,有些企业宁可自己通过一些私人侦探调查公司来调查个人信用,也不愿采用银行等机构的征信系统,理由是其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畅通、不可信。
央行借助其先天优势成为中国最大的个人“信用管家”,其积极的社会意义在于能够在全国层面构建一个社会征信系统,但它也难免遭遇业界涉嫌垄断的质疑,另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是,央行一时半会也很难摆平公安、法院、人事、工商、税务、统计、劳动保障、教育等政府部门,以及水电煤气公用事业单位、通信、保险等非政府机构。
面对如此庞杂的个人征信系统,加快征信立法,另行设立国家征信局来统领诸侯或是最好的解决方案。
如何提升你的个人信用?
一个国家、企业和个人的信用并非一日“创建”,靠的是经年的口碑与经营。
商人靠操持生意打造个人信用,公司人靠职场打拼累积个人信用,律师、会计师、医生靠职业操守锻造个人信用,学生靠学习与实习累积个人信用,家庭主妇靠刷卡消费累积个人信用⋯⋯个人信用最终的表现形式,一是消费信用,即以赊账方式向商业企业购买商品,包括金融机构向个人提供消费信贷,个人消费信用的对象主要是耐用消费品,如房屋、汽车、家具、电器等,甚至包括教育、医疗及各种劳务。二是经营信用,个人经营信用是企业信用的人格化和具体化,是企业信用关系在经营者个人身上的集中反映。
在全民信用时代,一组从个人到企业到国家的信用不等式将是:负翁信用>富翁信用,女人信用>男人信用,农民信用>公务员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国企信用>民企信用,国家信用>企业信用。
社会信用信息系统的阙如,令商业欺诈、制假售假、虚报冒领、学术不端等行为出没社会,投机盛行。
4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杜金富勾勒了大陆社会信息体系蓝图:率先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然后依托各行业、各地方信息系统,形成多个信用信息平台,最后建立全国通用的信用数据项标准,使共享覆盖各类主体。
社会信用体系的搭建看似已成为政府亲历亲为之事,但此前美国却用“看不见的手”,完成了巴比伦通天塔的建造。
谁掌控美国人的信用
莉莉和马修来到房屋经纪公司,报了自己的社会安全号。这对新婚夫妇祈祷着能够以较低的利率按揭买房。然而,妻子莉莉平时的购物强迫症留下了许多不良的信用记录,这一切通过数据库检索展露无遗,也使他们低价买房的愿望成为泡影。
这部热播美剧《老爸老妈的罗曼史》中的经典桥段揭示,在美国,只要通过社会安全号,或者人名、地址等基本信息,可以查询出美国人一生几乎所有的信用记录。
不过,这个庞大的数据库并非由美国政府建立,而是主要掌握在三大个人征信“寡头”手中:益百利(Experian)、艾可飞(Equifax)、美国环联公司(简称环联Trans Union),而且它们掌握着90%以上的美国人信用记录。它们对消费者个人信用进行收集和评估,构建出庞大的技术与检索系统,以出售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盈利。关键时刻,也为公务部门提供了帮助。
信用是一种商品
美国是个信贷消费的大国,这种消费习惯可以追溯到1620年,乘坐“五月花号”最早的一批来到美洲大陆的移民,就是分期付款订购的船票。
这便早早推动了个人征信机构在美国出现,以防御信贷风险。如今美国金融机构遵循着向个人征信机构无偿提供信息却有偿购买信息的商业模式。
这些授权机构免费提供它们的客户付款信息,包括借贷人的详细还贷记录(每月偿还的类型和任何拖欠记录)和一些消费记录。同时,授权机构还会对消费者的付款信用行为作出相应的评级,待到个人征信机构将手头有效信息加工处理后,形成个人信用调查报告,再有偿卖给金融机构。
“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他们其实是默许这种模式的,因为这实际上是一种双赢。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其主要的收入来自投资和贷款,他们更关心的是被投资者和被贷款者的信用,毕竟征信机构信用报告所带来的安全感效益远大于金融机构免费输送信息造成的人工成本。征信公司越来越迅速、功能越来越完善的服务也给金融机构节约了大量的开支,使金融机构的决策变得更容易,也更经济。
征信机构为了把信用这个商品做得更大更好,也会独立采集一些信息。他们会搜集政府机构掌握的且对公众开放的“公共记录”或者媒体报道。与此同时,他们也会从处于第三方地位的数据处理公司搜集有关消费者社会经济行为的数据,包括估算消费者的收入和估算消费者的消费形态等数据。
搜集的信息总是零散无序,美国信用公司采用评分的方法,将消费者以往相互关联又繁杂凌乱的各种涉及信用表现的资料量化,经过加权平均得出简单且具体的分数,使银行和信贷公司一目了然,便于决策。同时信用评分系统的出现又在空间中统一了标准,使得以往手工操作的审核人员有了一个工作指南。除此之外,它也让整个社会的数据采集和整合变得极为方便,数据的兼容性很强。
对于申请人而言,评分是非常重要的。正如文章开头莉莉和马修一家遇到的情况一样,评分低就无法得到利率较低的贷款。这就形成了一种所谓的“自律机制”,促进整个社会信用氛围的建立。
征信主体之争
中国的征信服务业于20世纪80年代末起步,政府主导,一直发展缓慢。如今,中国的征信服务业公私并存,以公共征信为主导。在公共征信中,一家独大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其他政府部门的行业专项个人征信系统为辅助。
2006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了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在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都能接入并查询任何有记录的个人在全国范围内的信用信息。这些信息绝大部分来自于与个人有信贷业务的商业银行。一般情况下,每个人的信贷业务信息会先由业务发生行汇总上报给其总行,其总行按月定期将信息报送给征信中心。征信中心将从各行收集到的信息整合后,形成以身份证件号码为主标识的个人信用报告。信用报告中包括个人基本信息、银行信贷交易信息以及与个人信用状况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法院强制信息等社会公共信息。当然,这些信息并不能随意查阅和使用,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目前仅限于商业银行、依法办理信贷的金融机构(主要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小额信贷公司等)、人民银行以及消费者本人,截至2011年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数约8亿人,全年累计查询次数为2.4亿次。
个人信用评估需要大量有关个人的社会信息、商业信息、道德信息及个人与家庭的财务状况、金融资产拥有状况等,但个人信用信息征信数据还散落在公安、法院、工商、国税、劳动保障、人事等多个政府部门以及商业银行、公用事业、邮政、电信、移动通讯、保险等非政府机构。国税总局建立了纳税人信誉等级信息系统,国家工商总局建立了工商登记数据库和工商年检数据库,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判决文书基础数据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安部、国家技术监督局、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外经贸部等都在各自的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建立个人信用资料登记体系。许多地方政府也建有地方个人征信机构和系统的建设工作。另一方面,各方掌握的信用数据分割、封闭,信用信息的内容、侧重点、指标、格式各不相同,数据缺乏可比性,也难以共享。
目前,人民银行已建立的基础数据库也暂未对商业银行以外的机构开放。《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一个共享模式,即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实现各部门和机构数据源的免费整合与共享。但有些学者指出,由于其他部门和机构只能无偿提供数据而无法共享利润,这种投入与产出不匹配的制度安排难以让其他部门有动力。
事实上,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华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等这样一些私营性个人征信机构,正在市场化过程中完成行政部门似乎难有动力完成的任务。这些征信机构大多采用“有偿采集个人资信信息――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自收自支”的市场化运营模式,来扩张数据来源和提升分析工具。
不过,中国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经济师李萍指出,完全依靠私营征信模式建立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必须先从以人民银行的公共模式为主,适当引入民营资本做起,逐步过渡到以私营征信模式为主、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如何保护透明人
个人征信和信息统一,直接涉吸如何保护公民隐私,而中国至今为止没有一部正式的法律出台来规范征信业务。
2012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曝光了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的网上银行失窃案,3000多份客户信息被贩卖,作案的正是银行内部的员工,利用征信系统查出个人征信报止,再卖给中介,故技在反复重演。
美国很早就面临如何保护个人不成为“透明人”的问题,并在20世纪60年代末期至80年代期间,有近30部相关的法律诞生。其中与征信问题联系最为紧密的是1971年4月开始实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
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充分了解任何一家信用机构对自己信用状况的评价及依据,消费者还具有针对不实负面信息进行申诉的权利。不仅当事人有权取得自身的资信调查报告和副本,而目信用报告机构也有义务向其披露信用报告的所有信息(除了医疗信息)、信息的资料来源以及信用报告的用途,也就是谁曾经查看过其信用报告。
关键词:信用服务;信用信息;信用市场;信用监管
中图分类号:F71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5-000-04
一、信用服务业的内涵及行业特征
(一)内涵
在《辞海》中,“信用”有三种解释:一是信任使用;二是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对他的信任;三是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当前,业界对信用的理解主要有两种:一是社会学意义上的“诚信”,泛指一种社会契约关系,即人(群体)与人(群体)之间做出承诺并兑现承诺的社会关系,或者共同遵守某方面成文、不成文社会规则的行为规范,不守时、不守法、道德败坏等都属于失信行为;二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征信”,代表一种金融借贷关系,即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由基于实物的物物交换、基于货币的商品交易演化为基于信用的信用交易,授信人在充分信任受信人能够实现其承诺的基础上,用契约关系向受信人放贷,并保障自己的本金能够回流和增值的价值运动,表现出来的是信用主体获得借贷的能力与按时还款、履约的能力。
信用服务本质上是帮助市场交易主体解决信息不对称的一种信息咨询活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信用服务业设在商务服务业目录下,指专门从事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和加工,并提供相关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的活动,包括信用评级、商账管理等。国外信用服务业可细分为十个分支行业,即企业资信调查(企业征信)、消费者征信(个人征信)、财产征信、资信征信、商账追收、信用保险、保理、信用管理咨询、市场调查、利用电话查询票据等。本文信用服务业是指以经营信用数据为主业,根据市场需求提供企业征信、个人征信、信用评级及其衍生服务的中介行业。
(二)行业特征
1.兼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市场信用数据可以交易,具有商品属性;政府信用数据具有公共产品特性,属于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信用服务业一方面可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促进信用交易、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另一方面又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促进社会和谐。
2.知识和技术密集型行业。信用服务业涉及信用数据的挖掘、采集、处理、建模、分析、评估和运用等工作,需要专业的数据处理技术和信息安全技术,涵盖法律、金融、计算机、行政管理、社会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属于知识和技术密集型的新兴服务业。
3.行业自律要求高。信用服务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为客户提供各种信用产品和服务,必须保持中立、客观、公正,不能与政府、征信对象或受评单位发生经济关系。同时,信用从业人员需要较高的职责道德和综合素质,对客户的信用信息具有严格保密责任,也不得利用自身服务获取或协助他人获取不正当利益。
4.企业边际成本递减。信用企业经营的的是信用数据,而数据具有“一次征集、多次应用、多领域应用”的特点,首次采集数据的成本较高,但使用数据的成本却越来越低,呈现边际成本递减的特点,这一特点也导致信用市场的相对集中。
5.信用消费者同时是生产者。政府、企业、个人甚至是信用服务机构本身,都既是信用数据的消费者,同时也是信用数据的生产者。如企业,在市场交易中需要依托信用服务机构来了解对方的信用情况,是信用的消费者;同时它的合同履约情况又将作为信用信息纳入信用服务机构的数据库,是信用的生产者。
二、国外信用服务业发展模式对比
(一)美国:高度市场化的信用服务业
美国信用服务起源于19世纪末的消费者信用局,由早期零售商成立,主要目的是为了汇集其客户的历史信用记录以协助它们进行赊销账款的收集。目前,美国信用服务已经渗透到经济及生活的各个领域,90%以上的市场交易都是信用交易,98%的企业都有内部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大中型企业均设有独立于销售部门的信用管理部门。美国地方性信用局有1000多家,追账公司有6000多家。美国征信机构的数据库覆盖大约90%的潜在信贷人口,人均信贷账户数约为13个。美国信用服务业已形成个人征信、商业征信、信用评级“三足鼎立”局面。
主要特点:一是以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为主导。完全依靠市场经济的法则和信用管理行业的自我管理来运作,信用服务机构都拥有庞大的数据库、成熟的信用评估模型、先进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后台服务系统。如邓白氏,全球最大的商业数据库,1993年仅有2800万家企业数据,到2010年就超过1.8亿家企业数据,包括550万家中国企业数据。二是政府部门实行“有限联合监管”。政府不提供任何商业性的信用产品,仅负责提供立法支持和监管信用管理体系的运转,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美国没有专门负责征信业监管的行政部门,由相关法律对应的主管部门实行有限监管。如财政部货币监理局、联邦储备系统和联邦储备保险公司等主要负责监管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司法部、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国家信用联盟总局等主要规范征信业和商账追收业。三是行业协会发挥重要作用。美国行业内同业信用信息交换协会、中小企业服务信用协会等在信用数据的交换共享、行业自律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如美国国家化工信用协会协会(NCCA)、金融、信用及国际商业协会(FCIB)和专业信用研究咨询机构(CRF)等。四是完善的信用法律法规。美国的征信法律制度有《公平信用报告法》、《信息自由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信用账单法》、《公平债务催收法》、《金融隐私权法》、《信用卡发行法》等近20 部法律,其中仅《公平信用报告法》,从1970年颁布以来就历经17次修订和三次重大修改。
(二)欧洲:政府和央行主导的信用服务业
欧洲最早的征信机构出现在英国,成立于1830年,也是世界第一家征信公司。欧洲大部分国家的信用服务业都是以政府和中央银行为主导的,政府通过建立公共的征信机构,强制性地要求企业和个人向这些机构提供信用数据,并通过立法保证这些数据的真实性。
主要特点:一是以公共征信机构为主导。公共征信机构由政府或者央行设立,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如德国、意大利的公共信用机构是由中央银行建立,法国、希腊和土耳其的征信机构是由政府监管部门出资设立。二是政府实施严格监管。欧盟国家普遍成立了专业监管机构,负责数据保护和征信机构的监管工作。如英国由独立的公共行政部门――信息专员署负责征信业管理。德国采取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的社会信用管理模式,联邦政府及各州政府均设立了个人数据保护监管局,对掌握个人数据的政府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三是公共信用信息的强制归集。如英国企业信用登记系统是以月为周期,向所有金融机构采集他们向公司发放超过一定额度的贷款信息,采集的范围既包括正面信息,也包括负面信息;而个人信用登记系统强制向所有的信用金融机构采集个人在租赁、贷款和透支方面的不良行为信息。德国所有的信用机构及国外分支机构都要按季向德意志银行上报3年中借款在一定额度以上的企业的负债数据。四是健全的信用法律法规。欧洲国家特别注重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因此有完备的信用法律法规。如英国制定了《消费信用法》和《数据保护法》等,以保护消费者隐私、监督管理征信机构、规范征信业发展。德国规定,信息主体有权了解征信机构收集、保存的本人信用档案;只有在法律允许或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征信机构才能提供用户的信用数据;禁止在消费者信用报告中公开消费者收入、银行存款、消费习惯等有关信息。
(三)日本:行业协会主导的信用服务业
日本最早的企业征信公司为商业兴信所,成立于1892 年,有会员31家,主要面向银行提供资信调查。在日本,行业协会在信用服务业的发展中发挥了重大作用。目前,信用服务机构除了“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系统,邮购系统的“CIC”以及消费金融系统的“全国信用信息联合会”三大机构外,还有跨越各行业系统的横向个人征信机构CCB、株式会社等。日本征信市场已发展到相当规模,呈现出集中垄断性,帝国数据银行和东京商工两家占据了 60-70%的市场份额。
主要特点:一是由行业协会主导。信用信息机构的信息主要是通过行业会员提供,如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158家会员中包括131家商业银行,1230家非银行金融机构,220家银行附属公司和l家信用卡公司。其信息主要来源于会员银行,至1999年底,该个人信息中心收集的3600万人信息中,来自银行的信息占60.9%。二是协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日本三大信用机构于 1987 年 3月合资建立了信用信息网络系统,实现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防止发生多重借债等的恶性个人信用缺失问题。仅2002 年,该系统的被查询次数就已经达到 5289 万次。三是信用信息应用领域广泛。日本普通百姓的日常工作、生活、消费和娱乐,从大到房地产、小到手机的商品买卖服务,以及上学、医疗、养老、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几乎每时每刻都需要应用个人信用信息。四是完备的信用立法。日本于2003 年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尊重个人人格的基本理念、国家以及地方公共团体对个人信息的处理职责、个人信息保护措施的基本事项等予以明确,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包括征信机构)应遵守的义务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日本还颁布了保护行政机关、独立行政法人等持有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定,并通过《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审查会设置法》以及《对〈关于保护行政机关所持有之个人信息的法律〉等的实施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进行完善等的法律》保证实施。
三、我国信用服务业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发展现状
我国是信用之邦。最早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左传・晤公八年》有载“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左传・宣公十二年》有载“王曰:‘其君能下人,必能信用其民矣,庸可几乎?’”,历朝历代在治理国政、生活言行等方面都非常重视信用。
我国征信业的发展,自1932 年第一家征信机构――“中华征信所”诞生算起,已经有84年历史。从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国内信用交易的发展和扩大、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我国征信业得到迅速发展。1988年,第一家信用评级公司――上海远东资信评级有限公司成立,主要做企业债券发行和管理。1993 年,对外经济贸易部计算中心和国际企业征信机构邓白氏公司合作,成立专门从事企业征信的新华信国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相互提供中国和外国企业的信用报告。1999 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上海市进行个人征信试点,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成立,开始从事个人征信与企业征信服务。2003 年,国务院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职责,批准设立征信管理局。2004 年,人民银行建成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2005 年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升级为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2008 年,国务院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职责调整为“管理征信业”并牵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2011 年牵头单位中增加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2013 年3 月,《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为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征信业步入了有法可依的轨道。目前,由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双牵头,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服务业发展,取得一定成效。
1.公共信用数据库开始运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运营的央行征信系统,自2006年1月正式运行。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该系统分别为2120.3万户企业和其他组织及8.8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日均查询量分别达到24.2万次和172.6万次。2015年10月,国家发改委牵头建设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投入运行,截至2015年底,平台已联通37个部门及31个省区市,累计归集各部门和各地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各类信用信息2.5亿多条,信用共享目录4191条,实现了信用查询、红黑名单、异议投诉、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等功能。信用中国网于2015年6月1日开通,当日访问量突破120万人次,累计突破1400万人次,归集信用信息1500万条,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和好评。
2.信用服务机构不断增加。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类信用服务机构已从2006年的约500家增长到2012年的近6000家,从业人员约13万人,其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将近5000家。截至2015年5月,全国共有17个省(市)的78家企业征信机构、116家信用评级机构在人民银行分支行完成备案,年收入20多亿元。人民银行要求8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个人征信业即将开放。
3.信用法规建设逐步完善。目前,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应用主要依据2007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用服务行业监管主要依据2013年出台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信用评级方面主要依据人民银行、证监会和国家发改委研究起草的《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商务部、国资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意见》。
4.信用应用领域不断拓展。一是政府应用领域,江苏、浙江、辽宁等地政府已经探索在招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补助、评奖评优等行政管理领域开展信用审查,应用企业信用报告。二是企业应用领域,截至2015年11月底,全国金融机构运用纳税信用信息发放贷款1300多亿元,其中为5.1万户小微企业发放贷款580亿元,受到广大纳税人好评。三是个人应用领域,个人征信报告也已经广泛用于信用交易、招聘求职、租房、商业赊购甚至婚恋相亲等领域。2007-2014年,中国信用卡存量增长了4倍,从2007年的0.9亿张增长至2014年的4.6亿张。持卡者人均持卡2.4张,持卡人口比例达13.8%。
5.信用服务人才加快培养。教育部在全国24所高校开设信用管理本科专业,河北、江苏等地开展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培育了一批专业人才。如江苏,2011年至2015年期间组织了培训班41个,培养了助理信用管理师2478人和中级信用管理师105人,为信用服务市场培养了一批综合素质过硬的专业化人才。
(二)存在问题
总体上说,我国信用服务市场属于“政府和央行主导”的,市场化程度不高,从信用数据的归集、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到信用信息的应用、信用服务机构的设立和监管等,都是政府公共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主导的,仍然存在信用数据质量不高、信用服务需求不足、信用服务市场不成熟、信用法规不完善等问题。
1.信用数据质量不高
一是信用数据来源单一。企业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数据主要来源于政府公共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数据库),市场交易活动中产生的大量信用数据难以归集,导致信用数据总量小,信息不全面。
二是公共部门的数据存在“信息孤岛”现象。信用数据零散地分布在各个政府部门和服务机构,如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基础数据库、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数据库、地方政府的公共信息数据库之间尚不能实现互联互通。
三是缺乏统一的数据标准。信用信息目录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哪些具体字段、以什么格式呈现,全国没有统一标准,各地均自行探索、自成特色,这影响了数据的交换共享。
四是数据处理技术普遍较弱。不少地方的信用数据还靠人工输入、人工核查、人工比对,人为原因很容易导致信用数据不一致、不准确,信息化水平低也导致信用信息难以动态及时更新。
2.信用服务需求不足
一是信用意识还不够普及。全社会接受和使用信用产品、信用服务的习惯、机制、氛围还未真正形成。
二是政府部门对信用需求的引导不够。在财政补助、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审批等领域尚未开展示范应用。比如财政补贴,因为没有对申报企业进行信用审查,经常出现失信企业照样可以领取补贴、一家企业从多个部门重复领取补贴等现象。
三是企业用信需求不足。目前企业信用管理水平普遍较低,尚未形成一个科学、完善的内部决策和控制机制,对信用管理服务的实际需求欲望并不是很强。
四是信用评级市场受到冲击。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本身不成熟,信用评级市场相对弱小。此外,受大数据和互联网影响,如果通过大数据挖掘技术就可以得到实用的分析报告,一定程度就可以取代信用评级报告。
3.信用服务市场不成熟
一是个人征信市场尚未开放。2015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要求芝麻信用、腾讯征信、前海征信等8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准备工作,7月也进行了验收,但迟迟未发牌照。目前只有央行征信中心能够提供全面的个人征信服务,商业化的个人征信机构还没正式开放。
二是商业征信机构盈利能力弱。商业征信机构普遍规模偏小,经营分散,具有一定规模、运作规范、有广泛影响力信用中介机构很少。除少数几家拥有政府背景的公司(如国富泰、上海资信)凭借其权威性、几家较早进入该行业的企业(如新华信、华夏邓白氏)依靠引进外资,业务经营和产品服务水平较好外,其他征信机构的经营步履维艰。
三是信用评级市场不规范。信用评级行业整体水平不高,市场竞争基本处于无序状态,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信用评级机构往往容易受到政府和业务对象要求的影响,运作不规范,业务稳定性差。
四是信用管理人才缺乏。据国家商务部数据显示,近5年内,我国将至少需要50万名信用管理经理,200万名信用管理人员。2006年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颁发施行《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目前也仅在河北、山东、江苏、湖北等地开展职业培训和设置考点,培养的信用管理人才非常有限,该专业的人才需求和供给缺口极大。
4.信用法规不完善
一是信用基本立法缺失。国家层面的《信用法》、《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条例》等基础法律法规还在立法程序中,急需出台。
二是个人征信业务的法律缺失。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公司对大数据的攫取还处于丛林法则阶段。我国法律既没有对个人信息合理使用范围划清界限,也没有对大数据商业利用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无法保证信用信息的安全,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三是没有明确的信用监管机构。目前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监总局、证监会等部门都在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也都承担着行业监管职责,信用管理服务市场存在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现象。
四、促进我国信用服务业发展的思路
我国信用服务业发展潜力巨大。仅个人征信业务,据波士顿咨询公司的的《中国个人征信行业报告(2015)》,2015年,中国个人征信行业潜在市场规模为1623.6亿元,实际市场规模为151.4亿元。中国未来五年个人信贷余额仍将以年均复合增长率14%左右的速度拓展至约55万亿,为个人征信市场创造巨大发展空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消费金融概念的升温,未来中国个人征信行业的潜在市场规模将迎来爆发式增长。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建立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互为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全方位的信用服务组织体系”。我国可充分借鉴美国、欧洲、日本的发展经验,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协会参与”的综合发展思路,整合建立从信用数据的挖掘、分析、建模到信用咨询、评价、评级、信用保险等的信用产业链条,推动信用服务业发展。
(一)加强信用数据归集
1.建立信用数据标准体系。加强顶层设计,以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标准、系统建设标准、信息安全技术标准和信用行业服务标准。
2.推动公共部门信用数据交换共享。一方面推动全国信用信息平台与地方信用信息平台“纵向”互联互通。实现信用数据的跨区交换共享。另一方面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部门或行业信息平台“横向”交换共享。实现信用数据的跨行交换共享。
3.建立市场化信用数据归集机制。不断优化信用数据来源和结构,建立市场化的数据采集渠道,通过信息付费、信息交换、信息加工等方式采集数据,稳定数据采集渠道和队伍。
4.引进先进的数据处理技术和模型。实现信用数据的自动化、批量化归集,对数据进行智能化、精准化比对、清洗和更新,确保信用数据准确、实时、全面。
(二)激发信用服务需求
1.推动政府率先用信。探索信用信息和产品在城市管理、市场管理、公共安全管理以及公共资源分配中的应用,如在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建设、登记注册、资质认定、推介企业上市、科技资金管理、评奖评优等一系列领域推广信用产品应用。
2.激发企业用信需求。推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向所有企业开放,企业可以自主查询上下游企业、关联企业、合作企业的相关信用信息,以供企业在原料采购、签订销售合同、业务合作等方面进行参考,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鼓励企业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机构,对客户资信、销售合同、应收账款、员工信用档案等进行管理,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3.鼓励商业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用信。鼓励商业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降低信用消费门槛,开发信用交易产品,扩大信用卡发放、个人支票账户的开设和使用规模,做好金融延伸服务,制定优惠政策和有效措施,引导市民和企业用支票或刷卡消费。
4.激发个人用信需求。建设“市民诚信卡”,在市民卡上全面加载个人信用信息,推动个人在求学、求职、晋升、租赁、理赔、享受公共服务等方面应用个人信用报告。拓展个人信用查询渠道,开通网点、互联网、微信、委托、自助终端等形式的查询渠道,多管齐下拓展个人用信场景。
(三)优化信用服务供给
1.大力培育信用服务机构。一是推动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有序向社会开放。向社会提供信用基准报告查询服务,探索信用信息的市场化运营机制。二是尽快开放商业化的个人征信市场,向此前申请个人征信业务的8家机构发放个人征信牌照,进一步出台扶持个人征信机构的政策。三是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扶持一批具有较大规模、经营规范、市场认知度高的信用服务机构。
2.全面培养专业化信用管理人才。一是在更多高校开设社会信用管理专业,加强信用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培养信用理论研究和教育专业人才。二是建设专业化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团队。针对全国及各地发改委和人民银行的社会信用建设工作人员,组建信用体系建设讲师团,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专业素养。三是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培训。培养一支具有国际视野、业务过硬、熟悉市场的专业化信用人才队伍。
3.鼓励信用产品创新。引导和鼓励信用服务机构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建立完整、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增强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市场创新能力。鼓励对信用信息进行深度开发,不断提高信用服务机构专业化水平,努力向市场提供有特色、多样化、高质量的信用产品。除了传统的信用报告、信用评级、信用评价等产品外,鼓励开发信用安全管理类产品,研发信用指数、信用管理或信用营销方案等增值产品。
(四)强化信用服务监管
1.完善信用法律法规。加快国家信用立法,出台《信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信用公平交易法》等,明确信息提供主体的权利义务,促进信用信息公开,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对政务信息的采集、整理、加工、公布进行规范,厘清政府信息数据的开放与保护国家秘密之间的边界。
2.建立信用行业规范。进一步明确信用主管部门,加强信用服务机构管理规范,建立信用服务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对信用服务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建立行业服务规范,强化市场监管,尤其对信用评级机构采取报告编码制度和抽审制度,提高评级结果的一致性和公信力。
3.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一方面发挥信用协会的作用。推动建立信用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引导征信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地开展业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公信力。另一方面发挥企业行业协会的作用。比如物流协会、电商协会、软件协会等,在行业内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建立行业信用守则,推动行业内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沟通协调、信用咨询服务、行业自律守信和失信联合惩戒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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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征信市场;监管体制;信息资源;政策扶持
征信市场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基本形成,但制约征信市场的深入发展的瓶颈问题也日益凸显,亟待在征信市场自由发展的基础上加上政策助推力,以促进又好又快地发展。
一、保定征信市场基本情况
目前保定市仅有河北新世纪资信服务有限公司一家分支机构。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本300万,现有员工14人,大多为本科以下学历。其主要业务为:贷款企业主体评级、企业债券评级、上市公司评级、企业信用评级、投资管理、财务顾问,以及以上相关业务的咨询、企业委托资产管理等。
该公司服务对象为本地中小企业和个人。目前为止,无任何企业前来办理企业申办业务,其利润来源主要为对个人房产的评估方面,但是业务量也不大。
二、征信市场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征信市场发展滞后,业务范围相对狭窄
保定市征信机构主要为从事企业信用评级的信用担保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机构起步较晚,水平低,小而散、杂而乱现象较突出,整体实力较弱。由于信用服务产品的社会需求不足及社会对信用服务产品认知度的制约,信用调查、信用评级、计分模型开发及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级评估业务等工作均未开展。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没有相关政策上的支持,各大银行均有自己的信用评价体系,不认可其它机构的信用评级,导致公司市场惨淡。
(二)行业规则不完善,监督管理体制不成熟
资信评级行业没有规范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以及严格的风险防范和制约机制。如各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因商业银行对企业的信用状况了解程度不高,评级标准和方法不同,致使同一企业存在不同评级结果,造成企业对资信评级工作的误解。如保定立中集团2012年被建行、中行评为AAA级企业,被农行评为AA级企业;长城汽车在中行、农行、建行被评为AAA级企业,而在工行被评为AA级企业。企业的真实资信情况很难得到如实反映,而且企业在不同银行贷款需要重复评级,不仅加重企业的负担,更造成人力、物力浪费。
(三)部门各自为政,无法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以保定市为例,目前工商、税务与人行分别建立起各自的信用管理系统,但相对封闭,互不沟通。工商部门的信用管理系统只有企业身份、资产等社会层面的静态信息,税务的信用管理系统只有企业的缴税漏税的情况记录,其数据开放也仅局限于本系统内部。而人民银行所建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却只有反映企业信贷变化情况的动态信息,没有企业与其他部门往来的信用信息,信息服务仅局限于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对企业进行基本的贷前查询。这种各自为政、条块分割、部门垄断、缺乏共享的局面若不能尽快得到扭转,势必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难以形成客观、独立的信用评价体系,为今后系统的整合增加难度。
(四)政府扶持力度不够,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
征信机构既不像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一样获得高额收益,又不像高新技术企业一样获得政府资金资助,而是完全依赖于自己开发业务的能力。整个征信业的年营业额只相当于许多行业的一个零头,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甚至可以被忽作用[1]。从信用评级业务来看,没有相应的鼓励商业银行和企业使用信用服务产品的措施,致使信用评级机构难以正常开展业务。征信需求有着广阔的市场,但由于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目前社会、企业、国家有关部门对信用产品的有效需求还十分有限,征信市场的发展依赖于政府培育。企业信用评级在扩大信用交易方面作用尚未显现,不能直接给企业带来融资效益。
三、推进保定市征信市场发展的措施和建议
(一)加快征信立法步伐,不断完善征信制度
征信法律法规是征信体系建设的制度基础,健全的法律框架能够为征信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作提供有力的保障。当前要加快征信立法的进程,尽快出台征信业管理办法,制定相关配套的实施措施,使征信业发展和管理有法可依[2]。尽快制订的征信法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有关征信业管理的法规,另一类是有关信息披露的法规。借鉴、引进国外征信体系建设的成功做法,加快征信法制建设,完善有关征信的规章制度,尽快出台适用于中国的征信管理条例,改变目前社会信用体系法律基础薄弱的状况,使征信业的发展有法可依[3]。在国家《征信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之前,可以借鉴其他省市的做法,颁布实施《河北省征信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征信活动。
(二)制定优惠政策,大力培育征信市场
对信用调查、信用担保、资信评级等征信机构在发展初期可适当减免税。对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其造假行为,保证征信机构基础数据的真实性。从制度安排上促使全社会充分应用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广泛使用征信机构的信用服务产品等,使征信机构在政府扶持下顺利发展并最终走向市场。各级政府在建立健全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中,应协助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并监督行业规范发展,保持征信服务业的中立、公正、客观和健康发展。相关政府部门,如工商、海关、法院、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商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等部门,应依法将各自掌握的企业信用数据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开放,减少重复建设和浪费[4]。
(三)坚持开拓创新,逐步完善社会征信体系
推动征信服务机构发展、规范统一征信市场监管标准。建立政府应对征信机构给予积极的指导和扶持,推广使用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拓宽征信产品应用领域。政府在从产业总产值的角度看待企业征信业,将其作为支撑金融和贸易的基础性战略产业来发展同时,也应该从战略层面,提供包括税收减免、政府购买服务、开放官方信用信息源等多种形式的支持。规范统一征信市场监管标准,提高征信机构准入门槛。
(四)整合征信资源,实现信息共享
打破行业垄断,推动征信标准化建设。依托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加快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打破各行业垄断,防止重复性建设,做好征信业务基础工作。在加快征信立法的前提下,整合社会各系统的信用信息,统一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同时要健全征信市场,加大对信用评级、信用咨询、保理、商账追收等市场主体的培育,逐步形成完整的征信市场管理体系。
(五)加强征信队伍建设、提高征信人员素质
一方面,征信管理部门应通过举办研讨会、培训班等形式做好培训工作,把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的同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征信业内部信息沟通,帮助征信从业人员开阔思维,拓展视野。另一方面,加强理论培养,在高校开设信用管理专业,与高校加强沟通协作,既能使学生学到系统化的信用管理知识,接触征信机构的实际业务操作,使高校培养出适合社会需求的信用管理人才,又能使征信机构的工作人员接触到风险管理和信用管理新知识,了解最新发展动向,达到及时充电的目的[1]。
四、征信市场发展建议方案
(一)确立人民银行监管主体地位,推动征信标准化
我国征信机构的监管涉及人民银行、商务部、经贸委等多个部门,从事信用信息管理的机构也涉及众多部门,各部门制定的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标准不一,其征信结果也各不相同,直接影响征信产品的社会公信力。建议借鉴国外模式,由人民银行加强对全国征信业的监督管理,制定统一的征信标准,推动征信市场健康发展。
(二)加快征信监管立法,为征信监管提供法律支撑
我国征信业起步较晚且各地发展不平衡,各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不完善.建议尽快出台《征信管理条例》并在监管方面明确规定以下几点:一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市场监管主体地位;二是有关政府部门向征信机构提供其掌握信用信息的权利和义务;三是企业、公民必须依法提供真实信用数据的义务。
(三)打破行业垄断,推动征信标准化建设
依托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加快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打破各行业垄断,防止重复性建设,做好征信业务基础工作。
(四)推动征信服务机构发展,规范统一征信市场监管标准
建立政府应对征信机构给予积极的指导和扶持,推广使用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拓宽征信产品应用领域。规范统一征信市场监管标准,提高征信机构准入门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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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内银行;小额信贷;问题建议
我国在积极引进了小额信贷之后,国家积极出台政策大力支持其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小额信贷业务又对国家的三农扶持方针广泛深入的推进起到了很大的促进、推动作用。我国开展的小额信贷业务起步晚、发展速度快,目前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我国自开展小额信贷业务以来,尤其为中国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但是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小额信贷概述
(一)小额信贷的定义
小额信贷是一种重要的扶贫方式,也是一种重要的金融服务创新。顾名思义,小额信贷是一种投入资金额较小的性质的贷款,这也是小额信贷的一个最基本的特征。小额信贷的确切的含义是:它是以一种城乡低收入阶层为服务对象的小规模的金融服务方式,旨在通过金融服务为银行很少涉足的贫困人口、低收入人群或微型企业为主的服务对象提供获得自我就业和自我发展的机会,促进其走向自我生存和发展。
(二)小额信贷的特点
小额信贷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呈现出了几个重要的特点:一是服务对象针对中低收入人群,主要是解决传统银行无法服务的地段客户的金融服务问题;二是信用贷款,无需抵押担保或采取灵活多样的担保形式;三是额度小,因为是信用贷款,所以额度一定要小到可以控制风险的程度,一般不能超过当地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四是期限短,一般小额信贷的期限控制在一年以内。
二、国内小额信贷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宏观环境方面
1.法律法规管理制度不完善
国内小额信贷业务在实际开展中,遇到许多问题,上述办法已经不能够有效的解决实际问题,因此,要及时更新管理规定及办法,以满足当前实际业务的发展。
2.地区征信体系不完善
由于国内许多银行自己办理定期存贷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因而其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一直游离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体系之外,致使银行的质押贷款信息以及个人征信资质档案等方面的资料还没有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信息咨询系统,这影响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目前,中国的银行还没有建立一个统一的客户家庭收支账目和经济活动的数据库。客户信用信息不准确、无法及时更新,农村客户的这种情况尤为严重。农村客户信用信息的获取只能依靠村、社干部搜集的有关资信,因而对农户的信用评级只能有关大概的了解。没有全面、准确的个人信用信息就很难全面客观地反映中国地区社会信用主体的信息的真实性,这不利于我国小额信贷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防范。
3.客户信用意识不强,抗风险能力较弱
部分低收入客户分化层次较低,素质不高,法律观念淡薄,信用意识不强。在小额信贷业务的实际操作上,由于低收入客户(主要是农民)由借款的法律保证――信用凭证就可以取得贷款,许多客户并没有意识到其应当担负的法律责任,于是出现了转借、冒名顶替的问题。此外,小额信贷业务覆范围非常广,办理不需要资金、房产等财产保证,在操作上稍有失误,就会发生冒名等情况,给信用资产带来风险。农业是高风险产业,受洪涝、干旱、泥石流等自然地质地震灾还和市场因素的影响较为严重,加上分散的小的农户一般都没有投买保险,让银行承担了较大的市场风险。此外,由于农户自身的资金实力较弱,一旦发生风险,容易出现大量信贷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甚至出现呆滞的局面,而资金不能回收,又会挫伤发放小额贷款的积极性,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二)微观环境方面
1.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员工风险意识淡薄
现存的银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已经严重滞后于信贷业务快速发展的需求。据调查,中国的银行现存大部分内控机制是承袭了从原有体制下的制度,并没有做出根本性的改革,缺乏有效的适合当前小额信贷业务发展的规范的风险防控制度、方法、操作流程和运行监督的机制。当前的业务规章主要还是以业务操作为主,风险防范和控制方面缺少把关制度。此外,由于内部员工风险意识淡薄,在银行内部稽核力度不够,制定的许多有效的规章制度并没有落到实处,没有发挥出它的功效,因而挤占、挪用银行资金的现象一直存在,而且情况比较严重,资金案件时有发生。虽然银行成立了有助于监测和防范操作风险等风险的地方监管委员会,但因为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风险防范机制的完善还需要一段时间,故而在短时间内银行的内控管理仍然显得薄弱。
2.产品本身存在缺陷,营销手段有待增强
小额信贷业务自身拥有额度小、利率高、期限短的特点。这里需要特别指出两点:一是利率,为了把小额信贷由扶贫转向商业可持续性发展,银行在产品设计时重要考虑了后者,所以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部分的客户群体。二是期限,小额信贷的期限一般都在一年之内,短时间内很难使贷款客户迅速收回资金,所以部分低收入客户对此望而却步。银行在推广新的小额信贷产品时,基本上都是通过媒体、报纸、宣传页的方式进行宣传,那些地处偏远地区、资金需求的量比较大的客户对于这类信息的获得往往会滞后许多。
三、对国内小额信贷业务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
国家应该根据小额信贷发展的程度及时制定出关于小额信贷的法律、法规,运用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顺利有效地实施。同时在立法时要依法确定地指出小额信贷适用的对象(包括农村务农的农民、进城务工农民、下岗失业人员等贫困人口和低收入者)、依法确定承办小额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银行也要积极跟进小额信贷业务的实际问题的处理办法,对于普遍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将其以管理、办法等方式确定下来,以指导信贷员在处理实际业务时有依据可循。让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更规范,更好到地为客户服务。
(二)改进和完善地区征信体系建设
在客户信用信息档案建立方面,银行可以采用“建档、评级、授信、放贷”的操作流程,在这几个操作环节中,要将授信额度和信用状况紧紧联系起来,准确核定贷款金额。对以往信用较好的客户可适当放宽扩大授信额度,可采取贷款有限、利率优惠等等措施。另外,利用网络技术将本地区的所有在邮储开户的用户信用信息整合起来,实行线上线下联网制度,供本地所有银行分支机构查询和使用,这样可提高客户信用信息档案建设的效率,同时也能节省一定的信用档案建设成本。同时,要大力宣传“诚信为本”的信用观念,努力提高本地居民的信用意识,让客户意识到贷款背后所负担的法律责任,为银行的发展塑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
(三)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
我国的银行要按照“稳健发展、严格管理、加强培训、监控过程、确保质量”的幽囚,强化员工的风险意识,严格执行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管理规定、操作程序,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减少各类不规范行为的发生。同时要建立一套“责、权、利”相一致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日常管理和监控,实行“风险比例管理”,鼓励和督促信贷人员做好从客户资料审核、质押担保物保管到贷款审批、贷后管理跟进等小额信贷的发放与管理工作。将每一项的责任都确立下来。此外还要建立业务管理与视察稽查部门,实行双向沟通排查机制,发现问题要及时改正,降低银行所承担的风险,确保银行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四)加强员工培训,提升员工整体素质
要改进员工的管理制度。第一,要加大培训宣传力度,提高信贷队伍的职业道德、法律知识和敬业精神;第二,完整员工的考核系统、激励机制,最大限度激发信贷员为客户服务的热情和积极性。在招聘员工时,银行要改变过去为节省成本直接从部门直接调取的做法,应该从招聘具有财务与金融相关专业或是与银行相关从业背景有丰富工作经验的员工,同时加强对他们的专业培训,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发展所需的人才问题,才能减少由于员工业务能力不合格而带来的损失,真正降低银行运营的成本,才能真正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员工的水平提高了,才可以对客户实行较好的信贷引导,在提高数量的同时也能保证质量,从而提高银行的工作效率。第三,引进竞争上岗制度,要及时将在信贷岗位上不合格的信贷员调整下去,将勤奋敬业、职业素养高的员工整合进信贷队伍,是信贷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
(五)加强产品创新能力,完善营销体系
银行在产品创新上要考虑到两个方面,即:客户满意度以及银行降低经营成本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在小额信贷业务上,过高的利率、过短的期限都会让小额信贷的客户难以承受,客户的满意度就会很低,而且产品的销售接受度就会下降。而过低的利率又会造成邮储银行的运程成本增加。所以银行要根据市场需求设计出能够有效满足农户需求的产品。就目前的情形来说,银行应当客户将其他商业银行的定期存单作为银行质押贷款的质押物,改变抵押张数不超过5张的规定,尝试调高贷款限额,扩大贷款审批权限。此外,要建立完善适合银行自身特点的营销体系。改变陈旧的贷款营销理念,扩大质押存单的范围,开办中国本地区存单及与其他银行业银行机构的定期储蓄存单质押贷款,取消那些不合理的限制。
四、结语
国内的小额信贷业务自开展以来,在我国取得了良好的发展业绩。银行开展此项业务为中国地区的经济发展尤其是贫困地区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为了使其更好地开展业务,为小额信贷客户服务,本文介绍小额信贷的国内外发展背景,在银行开展小额信贷业务存在的问题上,做了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
参考文献:
[1]孙慧.我国小额信贷发展问题研究[D].山东经济学院,2011.
[2]徐娟.小额信贷公司信贷业务的信用风险控制研究[D].湖北工业大学,2011.
(一)国家法律法规建设情况
我国《民法通则》、《刑法》和《商业银行法》均对银行客户个人信息保护作出规定。《民法通则》第99—101条分别对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作出保护规定。《刑法修正案(七)》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纳入刑事犯罪的范畴,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罪名。《商业银行法》第29条则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为存款人保密”是指商银行业对存款人的姓名、住址、存款金额、储蓄种类、存款次数、提取情况、印鉴以及其他各种情况都要严格的保守秘密,不得披露。对个人储蓄银存款 ,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原则是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的最基本要求,是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存款业务时必须遵循的原则。
(二)部门规章建设情况
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在其规章中针对电子银行、反洗钱及信用卡业务等方面对银行客户个人信息保护作出规定。如《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52条规定:“金融机构应采取适当措施,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客户信息和隐私保护的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金融机构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银监会《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第四章以专章形式规定了信息安全,对信息安全管理职能、信息安全级别划分和信息安全措施等作出具体规定。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第2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收集、保存、使用、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相关信息安全。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本行信用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二、我国银行客户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客户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缺失
1.行政法责任缺失。我国尚未制订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依据《民法通则》中对个人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的规定,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难以得到全面明确和保护。从我国现有法规来看,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民法通则》规定了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刑法》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在行政法层面,对于侵犯银行客户个人信息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银行业监管法规没有适用的罚则,监管部门也缺乏对银行违规泄露客户信息的罚则。
2.例外规定缺失。银行对客户个人信息的保密与保密例外是银行保密制度中并行的两大部分,遗憾的是我国法律法规在规定银行负有保密义务的同时,却没有系统地规定保密例外的情形,而仅是为了执法与司法的方便,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分别赋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税务机关等机构在特定情形下查询、冻结和划拨银行客户资金的权力。现有法律法规没有将基于当事人授权、社会征信及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信息公开等列为银行保密义务的例外,不利于对银行业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保护。
3.监管法规缺失。一是规定较为零散。现行银行业监管法规仅分别针对储蓄存款业务、电子银行业务、信用卡业务等领域的客户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个别规定,无法覆盖银行业提供的各类业务全流程。二是针对性不强。如《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虽然对客户信息安全管理做了一些规定,但立法目的是加强反洗钱,不是针对客户个人信息保护。三是原则性规定较多,缺乏具体条款,可操作性不强。
(二)银行客户个人信息保护不力的表现
1.管理架构不健全。目前,部分基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理重点更多的仍倾向于存贷款规模、资产质量、利润等业绩指标和信用风险等常规风险管控,而未将客户信息保护纳入银行整体风险管理框架中。客户信息多头管理,未成立专门的客户信息风险管理领导机构,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员工风险意识较为薄弱,基层银行业信息管理漏洞较为突出。
2.尺度标准不一致。由于对客户信息保护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银行业间执行情况参差不齐,主要表现在客户信息保护的侧重点不同、客户信息使用管理制度不一致等方面。对客户信息资料处理的执行标准不一加大了外界在政策把握方面的难度,不利于引导客户及时行使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权利,在银行内部约束机制引发客户投诉与纠纷,加大了银行经营管理中的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
一、村镇银行发展面临的问题
第一,资金来源不足。首先,村镇银行主要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设立,居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农民和乡镇企业的闲置资金有限,客观上给村镇银行筹集资金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其次,村镇银行这类新型金融机构成立时间较短,农村居民对它的认可程度远远低于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等这类在农村开展业务时间较长的金融机构。对重庆市1000户居民和农民的问卷调查显示,对村镇银行的信誉持怀疑态度的占调查对象的86%;93.5%的调查对象不愿意把钱存到村镇银行,认为把钱存到村镇银行不安全。再加上村镇银行网点较少、规模较小、现代化服务手段缺乏等,直接导致村镇银行吸储难度大,资金来源不足。即便有一些居民将储蓄存到村镇银行,其主要目的也是为了获得村镇银行的优惠贷款。由于资金来源不足,村镇银行的可贷资金明显不足,限制了信贷支农业务的开展。
第二,一些村镇银行偏离办行宗旨。《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指出,村镇银行主要是为当地的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经济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此可见,村镇银行的宗旨是服务“三农”。但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方针,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而农村经济是一个风险高、效益低的弱势经济,再加上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不到位,在利益的驱动下,村镇银行会逐渐偏离服务“三农”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办行宗旨。目前,村镇银行在全国大范围组建,但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急于扩张规模、高速发展、创造收益的现象,直接造成信贷投向偏离“三农”,偏离村镇银行的办行宗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部副部长魏加宁2009年11月在杭州举行的村镇银行发展高峰论坛上指出,村镇银行偏离服务“三农”和新农村建设的办行宗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服务对象偏离“三农”;二是倾向于在相对发达的县城设立分支机构;三是求大求全,最后演变成趋同、同质化的经营。
第三,村镇银行资金清算渠道不畅。从功能上说,村镇银行可以经营吸收居民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结算、票据承兑与贴现等业务。但是,目前多数村镇银行没有取得进人全国清算系统的“行号”,其账户系统、信贷管理系统无法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正常联网,所以村镇银行也就不具备开具票据、银行汇兑、发行银行卡等基本功能,更不能办理房贷、基金理财等金融延伸业务。同时,因为村镇银行没有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系统,所以也就进入不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大网”,导致对公业务无法正常开展,这也限制了村镇银行存款的增长。目前除了储蓄和小额贷款,其他银行业务村镇银行几乎都做不了。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董事长叶建勇曾说,由于村镇银行不具备现代银行结算功能,没有网络平台,钱进不来,出不去,感觉像孤岛。因此资金清算渠道不畅已经成为村镇银行快速发展的“瓶颈”。同时,由于村镇银行全国数量较少,还没有自成一体,系统内通存通兑也无法实现,与客户的结算需求差距很大,严重影响村镇银行的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四,风险控制盲点较多。首先,村镇银行的客户主要是村镇小企业和农户,他们既没有以往的信用记录,更没有完善的财务和产业发展系统可供评估,不利于信用风险的控制。其次,我国经济欠发达农村地区的金融生态环境也不利于风险控制,一些贷款人信用和法律意识淡薄,使信贷资12金的安全面临很大的挑战。再加上农业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很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在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覆盖面很小的情况下,村镇银行的信贷资金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第五,员工不足,素质不高。村镇银行与银行分支机构管理存在着本质区别,村镇银行是一级法人,不但要与当地政府各级部门沟通协调,还要拓展业务,从业人员承担的责任更重。但是,现在村镇银行普遍人员配备不足,岗位设置较少且兼岗较多。另外,村镇银行从业人员的素质不高。村镇银行在组建、经营的过程中,可供选择的优秀人才较少,现有员工大多是从别的商业银行选调或者对外招聘来的,业务水平相对较低。据统计,到2010年9月末,重庆市6家村镇银行共有员工146人,其中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只有28人。熟悉各项业务的人员较少,各项差错经常发生。员工素质不高,不能适应现代金融业务发展的需要,不利于村镇银行的长远发展。
二、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对策
第一,拓宽村镇银行资金来源渠道,解决村镇银行的吸存难问题。现有的村镇银行均存在存贷比例过高的问题。笔者认为,要解决村镇银行存款不足问题,首先基层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村镇银行的支持力度,将扶贫专项款转变为提供给村镇银行的贴息贷款,给予其一定的支农再贷款额度,从而增强村镇银行的资金实力;村镇银行应该得到国家一些涉农性财政资金的对口支持,如农田水利建设、以工代赈等。其次,村镇银行应该充分利用其优质股东的实力,在股权融资的同时考虑债券融资,通过定向发行融资债券,拓宽其融资渠道。最后,村镇银行应加强自身建设,吸引更多的存款。应该在居民中广泛宣传国家允许设立村镇银行的目的和意义,介绍村镇银行的各项业务;在设立村镇银行分支机构时,要因地制宜地选址,扩大服务半径;要采取现代化的管理和业务手段,以优质的服务吸引更多的客户加入,让居民愿意把闲置资金存到村镇银行。
第二,控制风险,促进村镇银行稳健经营。首先,应该在市场准入上加以控制。要对村镇银行的股东成分严格审查,对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审核村镇银行的各项指标,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整顿。其次,应坚持审慎经营的原则。为了保障村镇银行更安全地运营,村镇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应该高于其他类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贷款分类标准和流动性比率应更高。同时,在村镇银行内部应该建立起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其内控水平。最后,为了能有效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增强公众对村镇银行的信心,应该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补偿机制,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合理分摊因村镇银行倒闭而产生的存款和财产损失。
第三,加大政府政策扶持力度,增强村镇银行发展的信心。为了使村镇银行服务“三农”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政府和监管部门首先要改变村镇银行面临的政策上不公平的现象,给予必要的倾斜性政策支持,如可以实行定向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对于村镇银行发放的涉农贷款,政府应给予一定的补贴,引导村镇银行积极开展针对农户的金融服务。其次,应该对村镇银行开放更多的融资途径,如支农再贷款资金、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捆绑发行金融债券等,使村镇银行获得更多资金支持。另外,放松利率管制,允许村镇银行在一定的范围内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资金供求状况、债务人可承受能力等情况自主浮动利率,以增强其经营的灵活性。最后,要支持村镇银行积极参与当地农村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提高村镇银行的知名度,提升其在村民中的影响力。
第四,完善金融基础服务体系,为村镇银行业务的开展提供便利。由于村镇银行不能加入全国银行问的电子信息平台,限制了村镇银行业务的开展。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应尽早将村镇银行纳入主流支付结算系统,允许村镇银行进入大小额支付系统并开展同城票据结算业务,允许村镇银行开立对公结算账户和发行信用卡。还应该明确全国性统一的征信系统上线标准,村镇银行可以借助主发起行的平台,开通自己针对企业和个人的征信系统,实现信用查询功能,为其业务开展提供便利。
金融消费格式合同是指金融机构在销售金融产品或者提供金融服务时,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金融消费者(专指自然人)协商而使用格式条款的合同。
(一)调研对象的构成
本次调研对象为青海省内10家省级金融机构,涵盖了全省银行业(占比70% )、证券业(占比10%与保险业(占比20%)的主要金融机构,涉及国有商业银行(工农中建交青海省分行,占比50%股份制商业银行(浦发银行西宁分行,占比10% 、地方法人商业银行(青海银行,占比10%证券公司(天源证券,占比10%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寿青海分公司,占比10%以及财产保险公司)平安财产保险青海分公司,占比10%。
(二)调研合同的构成
本次调研共获取上述10家省级金融机构所报送的合计284份全省正在采用的金融消费格式合同,全面查阅和比对分析了共464个格式条款。其中调研的284份格式合同所涉及的业务大类均为人民银行履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职责的业务种类,包括人民币收付业务(54份,占比19% )、支付结算业务(125份,占比44% )、货币信贷管理业务(57份,占比20%)、征信管理业务(10份,占比4% }、国债业务(7份,占比2% )、外汇业务(21份,占比7%)以及涉及跨市场和跨行业类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10份,占比4% )。鉴于本次调研的上述情况,我们认为本次调研的对象以及格式合同样本一定程度上能代表我国金融消费格式合同的整体现状,其中存在的上述格式条款问题小仅是青海省内存在的问题,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代表我国金融格式合同普遍存在的问题。
二、青海省金融消费合同格式条款存在的
问题及法律分析
(一)总体情况
经过对金融机构提交的284份正在采用的格式合同的研究分析,发现目前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职责范围内涉及到金融机构正在使用的金融消费合同中均小同程度存在着涉及存在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况的霸土条款共464个,主要集中在货币信贷类业务、人民币收付业务、征信管理类业务、支付结算类业务等四类业务,其中支付结算类业务中的银行卡业务为霸土条款的重灾区。
(二)问题条款具体分析
1.账户资金单方划扣条款侵害金融消费者财产权。该类格式条款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通过在相关格式条款中单方约定在某种情况卜,其可以小经消费者的另行同意或授权,即可将消费者在该商业银行全国所有分支机构所开设的银行账户中的相关资金予以划扣以清偿商业银行单方主张对消费者的债权或者其认为小属于消费者的相关资金资产。该类格式条款典型的条款内容如卜:如任何非甲方(金融消费者)应得款项错误存入甲方账户,经乙方(商业银行)查实的,甲方授权乙方从甲方账户中扣转该款项
若受信人(金融消费者)与授信人(商业银行)约定的还款账户的存款余额小足以清偿受信人到期债务的或未明确约定还款账户的,受信人在此小可撤销地授权授信人有权从受信人开立于授信人及统一银行法人的各营业机构的任一账户中扣收任一到期未还的债务金额,包括但小限于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手续费、代垫款项及其他相关费用。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六、二一九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小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害,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因此,商业银行在金融消费者毫小知情或者未能充分理解合同各条款的情况卜,以格式合同的方式取得其可单方划扣金融消费者与所办理业务无关的账户资金的做法应该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合同条款情形,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消费者财产小受侵害的权利。
2.单方变更、终止合同约定条款一一侵害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服务权及公平交易权。该类格式条款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通过在相关格式条款中约定其小需要另行与金融消费者协商或取得同意而具有单方变更、终(中)IF服务合同关键要素的权限,如单方通过公告的方式变更服务价格、内容、方式、规则等相关涉及权力义务内容的重要合同要素,或直接停比约定之金融服务,金融消费者在未知悉或未从分表达意愿的情况卜,被迫单方面接受变更后的合同条款,或接受商业银行已经做出的终(中)IF服务协议决议。该类格式条款的典型内容如卜:除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外,甲方(商业银行)有权随时删除、替换、增加或修改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及乙方(金融消费者)须遵守的要求,并在作出上述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通知的形式可以为书面通知、月结单附件或通知书、电子邮件信息、印在结算单或通知书上的信息或通过甲方认为恰当之任何形式,包括报刊广告、在甲方营业场所大堂内、自动柜员机屏幕上、网站张贴或发出通知,以及其他告知方式。
乙方(商业银行)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自认为适当的理由,终比甲方(金融消费者)的理财卡。如果乙方因任何理由终比甲方的理财卡,甲方必须全额支付消费延期支付余额。
由于商业银行与金融消费者之问的服务关系是金融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生效以及变更的相关法律规定,金融服务合同的成立生效、变更、终(中)比均需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同样应该经过要约与承诺的两个法定环节。因此,商业银行利用上述格式条款赋予其单方面变更、终(中)比合同条款的做法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商业银行以其单方面的多种渠道的公告方式同样无法排除其自身本应该承担的协商义务以及尊重金融消费者合同权利的应有义务,也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八条所规定的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以及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3.滥用个人信用信息约定条款一一侵害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该类格式条款主要表现为:1)商业银行在小同意或未能开展相关业务时小予退还金融消费者在业务申请时提交的相关个人信息资料。2)直接授权商业银行将金融消费者申请办理业务时的所有信息提供给该商业银行同一法人的所有分支机构以及与该商业银行有业务来往、股权关系等相关关联关系的任何法律实体用于相关商业推广之用途。3)直接授权商业银行除了将金融消费者的信用信息向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之外,还授权商业银行可以将该等信用信息向其它征信机构予以提供或使用。该类格式条款的典型内容如卜:银行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批准发卡的申请资料小予退还。
甲方(金融消费者)同意乙方(商业银行)在如卜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所有有关甲方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小限于甲方的个人基本信息、签约卡账户及交易信息机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等,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1)为卜列目的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其他金融机构及乙方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包括但小限于乙方的其他分支扫L构,或者乙方完全或部分拥有的子公司(例如推广个人网银、手机银行、电话银行或自助银行业务服务等)。
根据征信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被授权人有权将在双方相关授信业务关系建立和存续期问获得的与本授权人有关的信息,包括信贷信息、信用信息、个人基本信息、小良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的数据库。
在商业银行未能开展或者小同意开展相关业务时,金融消费者所提交的资料作为其合法财产以及个人信息载体应当及时予以归还,商业银行小予归还的格式条款内容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同时,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一九、二一八以及二一九条的规定,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并且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因此,虽然商业银行在上述格式条款中明确金融消费者已经授权其将信用信息用于各种商业用途以及各种商业主体,并向除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外的其他征信机构予以提供,但从金融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对于自身的信用信息是倍加珍惜的,同样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般来说,金融消费者是可以接受将其信用信息依法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但是对于将其信用信息用于商业银行其他商业用途以及向其他征信机构予以提供的做法,则应该是需要着重向金融消费者进行解释,并且小应该将此等重要授权内容淹没在纷繁复杂并且难以明显发现的上述格式条款中。因此,商业银行的上述格式条款存在明显扩大并且滥用金融消费者信用信息的情况,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四条所规定的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4.网络系统故障单方免责条款一一侵害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该类格式条款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以格式条款的方式约定在交易系统故障、网络通讯故障导致执行金融消费者指令有误而产生的相关损失,商业银行有权撤销交易且小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该类格式条款的典型内容如卜:甲乙双方充分理解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小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网上交易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如果造成上述情况出现的原因非乙方(商业银行)所能控制、由于小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网上银行系统无法正常运行,乙方小承担任何责任。
作为提供约定服务的合同方,商业银行本应当具有保障其提供服务(特别是电子银行等现代支付金融服务)的基础设备与网络处于正常的状态,能充分满足合同约定的金融服务所需。当商业银行的交易系统故障、网络通讯故障等导致执行金融消费者指令有误而产生相关损失,这本身就是商业银行的违约行为,本应由商业银行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为金融服务合同具有相对性,通信网络的运营商并小是金融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小能以网络的小可控以及通信网络的运营商非商业银行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商业银行的此等格式条款存在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问题,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所规定的金融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三、政策建议
(一)提高立法层次,修改相关法律,健全金融消费领域的相关规章制度
近年来,相关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整体上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还存在立法层次小够高、权益覆盖小够充分、相关法律法规衔接小够有效等问题。建议制定单行的金融消费格式条款立法,全面规定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要件、格式条款的解释、格式条款的规制内容及方式等。其中,可参考英国的做法,1994年英国政府制定并实施了《金融消费合同小平等条款条例》(卜称条例),并于1999年进行了修改,主要目的就是规范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格式合同中的条款约定,防比金融机构滥用损坏金融消费者利益的霸土条款。
(二)进一步强化人民银行在金融消费合同领域的微观监管作用
1.制定出台人民银行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主要金融消费合同参考范本。在平常开展业务时,格式合同条款,通常多由金融机构自行制订,消费者有虑在所难免。因此,格式合同条款若能由中立第三方制订,立场客观,较能兼顾双方当事人之利益。另一方面,当今社会专业化程度提高,格式合同普遍适用,格式合同中格式条款的内容也日趋复杂,从而使得很大一部分消费者根本无法理解许多条款的含义。因此,人民银行应本着公平、公正、合理之立场制定监管职责范围内(如货币信贷类、人民币收付类、支付结算类、征信管理类、跨行业跨产品类等业务范围内)的主要金融消费合同参考范本,以平衡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问的利益,从而达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2.积极进行窗口指导,开展存量金融格式合同问题条款的修订完善工作。建议人民银行开展存量金融格式合同问题条款的修订完善工作,在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情况卜,对金融格式条款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建议,征集社会意见,多方讨论。鉴于各家商业银行的制式合同本文草拟与修改权限均在总行,建议加强对各金融机构总行或总公司进行格式条款的修订完善的窗口指导,联合金融机构总行或总公司开展金融格式合同修订工作。在成熟的条件卜,可以在辖内的相关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联合推广金融格式合同范本的使用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