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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审计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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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审计报告

第1篇:资产审计报告范文

关键词:资源储量; 报告评审 ;问题及建议

中图分类号:F124.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作用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闭坑地质报告以及矿产勘查和矿山生产、水源地建设阶段用于筹资、融资、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过程中说明矿产资源储量的有关资料。是由具有相应勘查资格资质的地勘单位受矿业权人或矿业权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经相应的地质勘查和综合整理编制而成的地质勘查成果。

众所周知,采矿权人采矿需要交纳采矿权价款,开采的资源储量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及资源税挂钩,矿山开采年限与资源储量挂钩。近年来,由于矿业市场投资的多元化,加之国家的有关法制不健全,一些地方对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盲目市场化,受利益驱使,出现了种种弄虚作假的情况。比如一些企业在改制时,投资者为了少交采矿权价款,往往将储量做小,造成国有矿产资源资产的流失;而有些企业在融资、筹资或包装上市时,为了吸引股民投资,造成绩优股的假象,往往又要求将资源储量做大,以蒙骗股民。各矿产地的矿产资源储量状况不能是地质勘查机构自己说了算,而必须由相对权威的评审机构审查评价、鉴定验收。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是评审机构对矿产地质勘查机构取得的矿产地质成果的审查评价、鉴定验收。其内容包括:对矿体地质特征,开发利用内外部条件,矿产种类、数量、质量、空间分布等技术数据等阶段性认识的认可。它是资源储量管理的技术支撑。是为国家掌控资源家底、维护国家资源权益、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服务的,是政府资源储量管理以及矿产资源管理的关键性基础工作。它依据和参照国家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国家和有关部门的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各矿种地质勘查规范),国家和有关部门的与矿产资源勘查及矿山生产和水源地建设有关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国家的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以及环境方面的规定而进行的。

本文总结了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希望能引起重视,以求共同提高。

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一些地勘单位不做野外地质工作,靠在室内“编”地质报告进行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所编写的报告东拼西凑,凭空想象,质量可想而知。或者报告编写单位与勘查单位不为同一主体,存在着勘查资质随意出租,使不具备资质和勘查能力的单位承揽地质勘查工作,影响了勘查质量及报告的质量。

2、评审目的不明确。

评审目的的确定,应与评审范围对应,在申报表、评审意见书和储量报告等资料中表述一致。同时,评审主要围绕评审目的展开,针对评审目的做出评审结论,目的与结论也应一致。经常出现的主要问题是勘查和报告编制、提交、评审的目的表述不清楚、一致,甚至不属于规定的评审备案范围,也编制提交评审备案。由于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都是储量登记统计的依据,而常把登记统计作为主要评审目的,有的甚至错误地将勘查工作的目的与编制报告的目的人为分开,把编制报告的目的表述为登记统计等,这都是不符合文件规定的。

3、对以住地质工作成果和矿山开采资料收集研究不够。

对于以往工作,应要叙述本次勘查工作之前所进行的各项地质勘查工作及提交的成果及评审情况。已生产的矿山应阐明矿山建设、开采情况、生产规模、开采方式、生产规模、资源储量变化情况及矿山经营、效益状况等,均需对其资源储量变化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搞清历次报告的关系,避免资源储量的重上、漏上。

4、水工环地质的研究程度不足。报告相关章节的内容基本上是很简略的简述,定性内容多,缺乏实际数据。

5、样品的采集和分析不按规范。

矿体(层)直接顶底板样品采集不全,影响了对矿体准确控制和对矿床的正确评价。基本分析样品没有按规范进行内外检,体重样代表性不够,缺少组合分析样、物相分析、全分析样等。

6、资源储量估算中存在的问题

a、资源量估算工业指标选取取不合理。在资源储量报告中,对一个矿床使用的工业指标,个别报告直接套用规范中的一般工业指标,出现不具体的区间值,而不是具体值。如岩金矿床边界品位采用规范中的1~2g/t,最低工业品位2.5~4.5g/t……,,这种不确定值的使用是不允许的。对一个具体矿床应有具体工业指标。或者,在一般工业指标敬意值之间随意选择取低值,或高值,不进行矿区实际情况分析,出现有用的工业指标选择用不全,没用的又抄上。另外,随着选矿技术的提高和矿产品价格的上升,受经济利益驱使,矿业权人随意降低工业指标,虽然是经过预可研论证,但往往论证单位是营业性质的,所以结果可信度差。

b、矿床勘查类型确定及工程间距选择不当。

有些勘查单位为减少工作量,节省勘查费用,往往不根据矿体的复杂程度,随意将勘查程度高定,工程间距放稀了。

c、资源储量估算方法的选择不当,没有用其它方法进行验证。

资源储量估算方法不适合矿区实际,使简单问题复杂化,复杂问题简单化,导致资源储量估算结果可靠程度低。

d、矿体的圈定、连接、外推不当。

很多报告存在外推过大,将矿体外推起点置于没有有控制的矿体边界上,存在“见矿就连”的现象。

e、对采空区范围的圈定,为节省成本,很少进行实地测量,而是对1:1万地质地形图进行扫描后变换比例尺,制成矿区地形图。或者使用测量仪器精度不够,影响整个勘查工作的真实性、可靠性。

7、资源储量估算的表格、图件很不规范。报告文、图、表不符,缺乏检查校对。

三、提高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的一些建议

1、地勘单位要加强技术力量,严格按勘查规范工作,实事求是,客观反映勘查成果,对勘查中存在的问题要详细如实反映。不能根据矿业权人的要求估算矿产资源储量,甚至代为编造虚假资料。野外第一手地质资料如原始编录、样品采集等应按规程进行,发现问题要及时补救,地质报告编制应按勘查规范编写并进行初审。

2、矿业权人要有风险勘查意识,根据工作区地质情况,按照相应勘查阶段所要求的控制与研究程度,有足够的资金投入,才能摸清资源储量分布情况,降低投资风险。

3、地勘行政管理部门以资质管理为入手,奖优罚劣,促进勘查质量的提高,对于弄虚作假事件必须严肃处理,降低或者取消地勘单位的勘查资质,对矿业权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当前实行的由矿业权人和项目勘查单位出具承诺书,保证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有利于分清法律责任,应当继续实行。

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必须具备法定的资质,评审报告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评估师资质,报告评审专家组人数要按要求,并实行评审专家组责任制,并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湛的业务技术水平。对储量变化幅度较大的核查报告和重要地质勘查报告,评审中心要加大实地核实和原始资料核对力度。

5、要尽快重新建立我国在矿产勘查及矿产资源储量的质量保障和控制体系,在勘查的程度上、勘查工程和原始资料的质量上、资源储量控制程度上加以监管,应该坚持设计审查和野外验收制度。资源储量评审不能只审查资料,必须到现场实地检查,才能保证质量,防止弄虚作假。

6、应尽快解决评审机构定位问题,要根据我国国情进行储量评审机构的机构改革,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四、结语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为国家提供资源的信息依据。储量报告质量的优劣关系到所提供资源储量的可靠性、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风险大小、矿山建设和生产中的一系列工作的布置。因此必须提高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质量 ,这既是矿产资源勘查人的责任 ,也是储量报告评审组织和评审专家的责任。

参考文献:

1、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厅发[2000]54号

2、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1〕172号

第2篇:资产审计报告范文

一、履行注册会计师职责,明确审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应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注册会计师应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真实性是指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应发表的审计意见。二是注册会计师应对审计报告的合法性负责。合法性是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因此,注册会计师只要严格按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审计,按实际审计情况和结果,出具规范的审计报告,证明被审单位会计报表是否合法、公允及会计处理方法是否一致,就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审计质量就是合格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就可以拒绝相关的法律诉讼。正确理解审计责任必须明确以下两点。

1 公众的期望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有差距

注册会计师以维护社会公众经济利益为己任,被称之为“不吃皇粮的经济警察”,“市场经济的卫士”。很多社会公众特别是证券持有者,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期望过高,认为既然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进行了审计就应保证会计报表万无一失,而不应该存在任何误导的会计信息。然而,在审计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注册会计师无法保证经过审核的会计报表不存在任何差错,各国的审计准则也强调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只是对会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九条明确指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应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序,但不应被认为是对被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果所做出的承诺”。注册会计师之所以不能保证其所审的会计报表万无一失,主要因为现代审计是以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为基础的抽样审计,注册会计师在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上,抽取一定的样本进行审查,根据对样本审查的结果推断总体的特征,最后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很显然,注册会计师不能保证未被抽查的会计资料中不存在任何差错和舞弊,因而也就不能保证会计报表绝对准确、可靠。另外,为评价内部控制制度可信赖程度所执行的符合性测试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各国的审计准则都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充分了解和评价被审单位内部控制的基础上,制定实质性测试的审计程序。如果符合性测试的结果表明被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可以信赖,注册会计师就可以减少实质性测试的程序、范围,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否则,应扩大抽样的范围增加实质性测试的工作量。但是,当被审计单位管理人员串通舞弊时,注册会计师即使运用了标准的审计程序,也很难发现内部控制失效的事实,而错误地信赖它以至得出错误的审计结论。所以说,社会公众不能期望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能查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的所有错报或漏报,也不能因为会计报表中未查出的错报或漏报就认定注册会计师应承担审计责任。

2 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

明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必须正确认识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即使发生审计失败时,也不能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应由被审计单位承担的会计责任。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与注册会计师责任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责任,二者的联系表现为会计与审计的联系。另一方面,二者的法律依据不同:会计责任由《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的会计法规规定;而审计责任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的审计准则规定。另一方面,二者也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首先,被审计单位是否正确和充分履行会计责任,直接影响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充分履行的难易程度,进而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当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履行得正确充分,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会计报表中的重大差错少、甚至没有,注册会计师只要采用简单的审计程序,获取较少的审计证据,就足以使注册会计师提出正确的审计意见,充分履行审计责任。但如果被审单位的会计责任履行得不充分,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漏报项目多且隐蔽。审计风险就大。注册会计师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实施更为复杂的审计程序,抽取更多的样本审计会计报表。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固有限制,报表中的错报漏报项目就难以查清,也就难以充分发表正确的审计意见,从而使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难以得到保证,导致审计责任难以充分履行,从而加重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甚至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审计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也称期后事项,是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通常指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即12月31日结账日。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限定在一个特定的期间内,即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事项,它是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一种补充或说明。理解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需注意两点。

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涵盖的期间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涵盖的期间是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对上市公司而言,在这个期间内涉及几个日期,包括完成财务会计报告编制日、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日、董事会批准财务会计报告可以对外公布日、实际对外公布日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以报告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但应以哪个日期为截止日期?通常而言,审计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计工作的日期。实际对外公布自通常不早于董事会批准财务会计报告对外公布的日期。

2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内容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两类:一类是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状况提供进一步证据的事项:一类是资产负债表日后才发生的事项。前者称为调整事项,后者称为非调整事项。所谓调整事项,是指由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以表明依据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编制的会计报表已不再具有有用性,应依据新发生的情况对资产负债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判断标准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应当作为调整事项,企业应当根据调整事项的判断标准进行判断,以确定是否属于调整事项。所谓非调整事项,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该状况并不存在,而是期后才发生的事项,不涉及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但为了对外提供更有用的会计信息,必须以适当的方式披露这类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判断标准 为: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但如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

两类事项的区别在于:调整事项是事项存在于资产负债表日或以前,资产负债表日后提供了证据对以前已存在的事项作出进一步说明:而非调整事项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存在,但在财务会计报告批准的报出日之前才发生。两类事项的共同点在于: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都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存在或发生的,对报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所反映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都将产生重大影响。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注册会计师采用适当的审计方法进行审计,并发表意见。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审计责任

无论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都要充分关注,采用适当的审计程序进行审计,使得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客观公允地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但是,对不同时段发现的期后事项,审计责任是不同的。

1 在资产负债表日和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现的期后事项

注册会计师还没有离开被审计单位,对于调整事项,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会计报表:对于非调整事项,建议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重要的事项,另外编制补充会计报表,将期后事项作为会计报表期间发生的事实加以说明。如果被审计单位拒不采纳,在出具审计报告时,考虑审计意见的类型,视后期事项可能给报表使用人造成的影响,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在审计报告日和会计报表公布日之间获知的期后事项

注册会计师外勤工作已经结束,对于这个期间的期后事项,无论哪类事项,应当及时与被审计管理当局讨论,必要时,追加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来确定期后事项对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影响程度。

3 在会计报表公布日后发现的期后事项

第3篇:资产审计报告范文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共有159家上市公司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包括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这些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1)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金额难以估计;(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4)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5)强调某一重大事项。从审计报告的质量看,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准确,用词规范,便于理解和使用。但也有一些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不准,逻辑不清,表述不当,用词晦涩,难以理解和使用。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独立性方面存在问题,不按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比较突出的现象是,以拒绝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以保留意见代替拒绝表示意见,以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代替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从我们的分析看,由于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底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对于上市公司拒绝就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做出调整,或者调整后注册会计师认为其仍然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进而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后,立即对其股票实行停牌处理,并要求上市公司限期纠正。在这种压力下,上市公司规避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动机明显增强,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压力也大大增加。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能够确定被审计单位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情况下,不再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以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为由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甚至出具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样一来,就回避了对上市公司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发表意见。当然,根据有关部门的核查,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同样存在着一定问题,这种报告的隐蔽性更大,给会计报表使用者带来的危害也更大。为此,我们进一步研究了2001年上市公司的159份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对2001年之前的审计报告进行统计分析。现对其中的几个共性问题提出我们的看法与大家讨论,并就如何出具审计报告谈一些意见。需要说明的是,这些问题并不针对哪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而是希望通过讨论,引起大家对这些问题的注意,使审计报告质量在以后年度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和提高。

关于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1997年到2001年约有150份审计报告明确提及了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其中55份为拒绝表示意见,4份为否定意见,61份为保留意见,30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

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在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或在保留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也有相当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极少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许多会计报表使用者反映,一些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及其披露并不存在显著差异,而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说明段中的表述也不存在显著差异,但审计意见类型却差异很大。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简单地放在意见段之后,或等同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审计报告的有用性受到影响,甚至产生误导作用。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重大不确定事项。对不确定事项,我们可以进行如下分析。

1.不确定事项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确定事项包括或有事项,但范围比或有事项大,主要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事情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任何不确定事项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已经发生的事项,二是尚未发生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对已经发生的事项有可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对尚未发生的事项则无能为力,审计证据有可能在将来才能获取。因此,不确定事项并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遇到不确定事项,就简单地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2.不确定事项不等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不确定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两码事。如果被审计单位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不确定事项进行了适当会计处理和披露,就不算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是比较复杂的不确定事项。如果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如果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并指明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

3.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而被审计单位仍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且被审计单位已按其他基础重新编制了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的规定办理。

4.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但管理当局拒绝就持续经营能力作出书面评价,而会计报表仍按持续经营假设基础编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对重大事项强调问题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共有124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意见段之后增加了说明段,其中97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7份为意见段之后带说明段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八项减值准备计提、未决诉讼、大额逾期借款、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交易事项的法律手续不完备、关联方占款以及为关联方担保等关联交易、资产重组、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或专家的工作、补贴收入、非经常性损益、一次易取得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较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变更等。上述事项固然属于重大事项,然而有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是不合适的,需要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把问题搞清楚。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和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修订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中明确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在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1)强调有关持续经营的重大事项;(2)存在可能影响会计报表的重大或有负债;(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变更且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4)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与已审计会计报表存在重大不一致;(5)更新前期审计意见;(6)强调某一重大事项(持续经营除外)。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说明段中指明,“此外,我们提醒会计报表使用者关注……。本段内容并不构成对会计报表的任何保留,也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通过采取这样的措施,一方面可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描述事项代替发表意见的行为,防止把本应发表保留甚至否定意见的事项放在意见段后表述,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更加明确地理解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此外,我们还在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作出了一些禁止性的规定,限制把某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作出表述。

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问题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约有50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了上市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问题,其中28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10份为保留意见,12份为拒绝表示意见。在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中,涉及坏账准备的比重较大,有41份,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份,存货跌价准备7份,长期投资减值准备9份,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份,无形资产减值准备2份,在建工程减值准备4份,委托贷款减值准备2份(有的审计报告涉及若干项减值准备)。此外,还有若干份审计报告仅仅提及了应收款项本身,未明确提及减值准备问题。

从目前来看,上市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出现了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出于增发、配股或保持业绩的需要,少提或不提资产减值准备,另一种倾向是为以后的资产重组、扭亏为盈、保住上市资格或避免ST处理打基础,而多提资产减值准备。从50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来看,有相当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仅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描述了被审计单位计提减值准备的事实,而未对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合理性作出实质性判断;还有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以审计范围受限从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由,同样未对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合理性作出实质性的判断。应当指出的是,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属于会计估计而非不确定事项。这种现象的出现固然与上市公司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以及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复杂性有关,但也反映了某些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存在问题、未能勤勉尽责的情况,从而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的信息有用性大大降低,浪费了社会资源。

为了进一步规范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明确规定:(1)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是合理的,并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对重大会计估计事项作出强调;如果管理当局作出了重大会计估计变更,且变更是合理的,并进行了适当的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以强调说明有关会计估计的变更事项及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2)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不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3)如果审计范围受到被审计单位或客观条件的限制,以致无法评价重大会计估计的合理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提及其他主体的工作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提及其他主体工作的情况时有发生,被提及的主体通常涉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及专家。根据统计,在1993-2001年之间,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约有50份,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约有20份,提及专家的审计报告约有10份。

1.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近年来,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方式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现象比较突出,通常采用“(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以及“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措辞。此外,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也使用了“我们未复核”或“(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等责任不清的表述方式,或未在审计报告中充分解释无法信赖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理由等。众所周知,某些上市公司年度利润主要来源于其子公司,而这些子公司往往是设在境内的高科技公司或设在境外的销售公司,潜藏着很大的财务欺诈风险。主审注册会计师不对境外子公司进行审计,或无法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只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回避可能承担审计责任的做法并不妥。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如果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均表示满意,对其一贯执业情况等方面已经熟知并认为良好,且对其他注册会计师本次的审计范围和审计工作质量感到满意,主审注册会计师一般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2)主审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的引言段、范围段和意见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也不应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3)如果无法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进行复核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不能满足要求,且无法直接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但不应被视为将其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4)主审注册会计师如果决定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指明双方的审计范围,及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其他重要项目占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整体各该项目的比例,清楚地说明导致所发表意见的主要原因,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5)主审注册会计师在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使用“我们未复核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贵公司所属子公司的会计报表”、“我们完全(或部分地)依赖于(或基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或类似表述。

2.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当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通常会出现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问题。根据统计,有相当一部分后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时,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比如,在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仅仅简单描述“上年度会计报表经XXX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事实,而没有明确期初余额对所审计会计报表的影响;甚至有个别会计师事务所在说明段中使用“贵公司上年度会计报表非由我所审计,我们对本年度会计报表期初余额不予置评”的措辞。

我们认为,如果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不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果期初余额对会计报表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可以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并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如果期初余额不存在影响本期会计报表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前任注册会计师。

3.提及专家的工作。根据统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情况在近两年来开始增多。某些会计师事务所明明知道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在玩数字游戏,明明知道专家的工作不甚合理,将导致收益确认存在问题,但为了满足上市公司的要求,或回避可能承担的责任,只是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专家的工作,或虽指出会计报表部分地依赖于专家工作的结果,但又不说明专家工作的方法、程序及其结果对会计报表的影响。这种做法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规范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把责任分摊给专家。(2)如果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提及专家的工作,包括专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与程度等,并清楚描述所发表审计意见的理由。

关于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的意见不同于原来的意见

当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接受审计业务委托时,则至少前后两期(前期及本期)会计报表是由其审计的。当前期的会计报表在本期的比较会计报表出现时,是第二次出现。此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不但涵盖本期会计报表,也涵盖再次出现的前期会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再次对同一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做法,称为更新前已发出的审计意见。

当会计师事务所更新前已发出的审计意见时,两个审计意见的日期一定不同,第二次审计意见的日期接近目前。至于审计意见的种类,可与以前发出的相同或与以前发出的不同。在审计本期会计报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影响用于比较的前期会计报表的情形或事项。如果注册会计师因被审计单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而该前期会计报表已经在当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重新编制,那么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应当指明该会计报表已经重新编制,并对该重新编制的会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目前,有些会计师事务所虽然认可被审计单位对前期会计报表进行重新编制,但对当期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尤其对比较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只字不提被审计单位重编会计报表的事实,使会计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明明记得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年度会计报表发表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怎么在比较会计报表中却变成了无保留意见?

第4篇:资产审计报告范文

【关键词】审计;资产评估

随着资产评估理论与实务在我国的发展,对资产评估的各种规范相继完善,资产评估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社会生活中。作为两个重要的中介服务行业:审计与资产评估,理清他们在企业评估中关系,有助于更好地服务于实务工作。

进行资产评估时,通常情况下,如企业全部产权变动,部分产权变动等,应该先审计后评估。特殊情况下,例如单项资产的评估等,则可以不先进行审计而后评估。理由如下:

一、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的关系

首先,资产评估与审计的方法具有相同的地方,例如资产评估机构在进行评估作价时,往往采用与审计方法相同或相似的程序,如监盘、函证、抽样、测试等。而审计机构在审计时,需要采用公允价值测试资产价值,并据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确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这与评估并无很大区别。并且资产评估和审计都是一种针对事实的判断。这种相似性建立了他们可以借鉴结果的关系。但是,审计是基于历史信息,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进行审核;资产评估是对资产未来能产生的价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这决定了他们之间的不可等同性。

从企业整体评估采用“收益现值法”为例,其“收益现值法”的基本思路是根据企业以往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企业外部条件,预测出企业未来每年的平均收益额,然后将收益额通过收益还原或称资本化处理,从而确定企业资产的总体价格。这种资产评估方法的基础是“企业以往的生产经营情况”,而最能反映企业这个“情况”的恰恰只有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所验证的企业会计报表。

二、资产评估的目的及依据

资产评估的一般目的是取得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具体目的则是根据当事人的委托进行特定目的的资产评估。只有在保证使用资料真实性、完备性的前提下,资产评估的目的才有可能达到。

资产评估的依据包括行为依据、法规依据、产权依据、取价依据(内部资料、外部资料);其中内部资料就会存在真实性,完整性等问题。这就需要审计作为前提条件。还有就是产权依据中的各种证的真实性,也可以通过审计证实。

也就是说,只有审计在先,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企业会计准则》第21条规定:“财务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如果评估工作在先,财务会计报告所反映的“会计要素”势必受到影响。影响主要来自两个方面:评估机构按某一时点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后,企业资产、股东权益必然发生增减变化;对企业经营者的经营成果,我们认为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应当只反映一定期间和某一时点企业经营者的经营结果及所体现的“会计要素”,如果把因物价变动而使资产发生变化的评估结果混杂在其中,必然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的使用者不能清晰地了解到他所希望或应该知道的内容。

资产评估方法的实施需要以真实、正确地反映企业会计要素的会计资料为前提,而这个会计资料也只能是经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书所验证的企业会计报告。

三、资产评估的前提

资产评估主要是解决计量问题,这个计量工作是建立在企业提供的账面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账面数据是企业资产评估的前提。而审计主要是解决账面问数额的真实性问题。所以大部分学者认为,有些资产评估,如考虑企业整体价值时,评估数据应依赖于审计,妥当的办法就是先审计后评估资产首先要利用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会计要素”的会计资料为基础,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则主要通过注册会计师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说明。具体来说,在债权债务的评估中,应先通过审计查明有无帐外的或是虚假的债权债务,以免评估时产生漏评或错评。

四、财税体制的要求

根据现行财税体制的有关规定,一般应先由审计机构对企业的会计资料及所反应的经济活动先进行审验,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评估机构以与审计报告审验完一致的企业帐、表为基础,进行资产评估。这是国家财政、税务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从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出发,正常经营的企业的企业与产权拟变动的企业在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所反映的基本内容,计算口径、会计处理方法上根据不同的需要,可能存在详细和粗略反映的差别,但是绝对不会存在本质的差异。即不应该在企业产权拟变动,且在未进行审计之前就先进行资产评估,并将资产评估的结果反映到企业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上后,再报给财政和税务机关。

特殊情况下,也有可能发生需要审计和资产评估相互配合工作的情况,这个时候就会弱化谁先谁后的问题。如,相关规定中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因改组、或者与其他企业合并成为股份制企业而进行资产重估的,重估价值与资产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该计入外商投资企业资产重估当期的损益,并计算缴纳所得税;这种业务的处理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事务所共同合作,才能完成企业的审计、重估。

参考资料:

[1]胡晓明.《资产评估与审计关系的综述及思考》.资产评估,2011.1.

[2]将应光.《浅析实务中的资产评估与审计的相互协调》.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2.5.

[3]程德元. 《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过程中应关注的几个问题》.中国资产评估,2011.3.

第5篇:资产审计报告范文

一、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强调事项段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意见段之后增加的对重大事项予以强调的段落。强调事项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但被审计单位进行了恰当的会计处理,且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充分披露;②不影响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规定,如果存在以下七种情形应当或可以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

1.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当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况但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时,且财务报表已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强调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况,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有关事项的披露。例如,被审计单位债务违约、累计经营亏损数额巨大以及资不抵债等。

2.重大不确定事项。当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确定事项(持续经营方面除外)但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强调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例如,被审计单位被其他单位,指控其侵犯专利权,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理。该诉讼事项属于不确定事项,一旦法院审理判决,可能给被审计单位带来损失。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认为管理层选用的其他编制基础是适当的,且财务报表已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考虑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管理层选用的其他编制基础。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十七条规定,如果管理层修改了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复核管理层采取的措施能否确保所有收到原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人士了解这一情况,并针对修改后的财务报表出具新的审计报告。第十八条规定,新的审计报告应当增加强调事项段,提请财务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附注中对修改原财务报表原因的详细说明,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原审计报告。

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第十条规定,当以前针对上期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如果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虽已解决,但对本期仍很重要,注册会计师可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提及这一情况。

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第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对本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可能注意到影响上期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而以前未就该重大错报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上期财务报表未经更正,也未重新出具审计报告,但比较数据已在财务报表中恰当重述和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可以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说明这一情况。

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如果需要修改其他信息而被审计单位拒绝修改,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说明该重大不一致,或采取其他措施。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强调事项段中指明,该段内容仅用于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并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例1:注册会计师在对A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发现,A公司为B公司提供银行借款担保3000万元,因B公司未按时偿还借款,银行将B公司诉至法院,同时将A公司列为第二被告,截至2014年12月31日,该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无法预计其最有可能的承担金额。该事项中,A公司涉及无法预计的诉讼案件,可能会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注册会计师应该在审计报告意见段后增加强调事项段予以说明。

二、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形

1.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存在分歧。

(1)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在会计政策选用方面存在的分歧:一是管理层选用的会计政策不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二是管理层选用的会计政策与具体情况不一致(相应的,财务报表整体列报的内容与注册会计师了解的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情况也就不一致);三是由于管理层选用了不适当的会计政策,导致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未能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四是管理层选用的会计政策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保持连续性。

(2)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在会计估计方面存在的分歧:一是管理层没有对所有应当进行会计估计的项目作出会计估计;二是管理层没有识别出可能影响会计估计的相关因素;三是管理层没有充分收集作出会计估计所依据的相关数据;四是没有正确提出会计估计依据的假设;五是管理层没有依据数据、假设和其他相关因素对事项的金额作出正确估计;六是管理层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作出充分披露。

(3)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在财务报表披露方面存在的分歧:管理层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披露所有的信息,或者没有充分、清晰地披露所有信息,使财务报表使用者不能了解重大交易和事项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2.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1)客观环境造成的限制。如由于被审计单位存货的性质或位置特殊等原因导致注册会计师无法实施存货监盘等。在客观环境造成限制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管理层造成的限制。如管理层不允许注册会计师观察存货盘点,或者不允许对特定账户余额实施函证等。在管理层进行限制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管理层放弃限制。如果管理层不配合,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一事项对风险评估的影响以及是否需要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形

如果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整体是公允的,但仍存在下列情形,则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带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会计政策的选用、会计估计的作出或财务报表的披露不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虽影响重大,但不至于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财务报表个别项目有重大差错,同时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但不影响财务报表整体的公允性。

2.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虽影响重大,但不至于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指出的是,只有当注册会计师认为财务报表整体上是公允的,但仍存在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才能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所报告的情形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极为严重,则应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会计政策的选用、会计估计的作出或财务报表的披露不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判断其影响是否重大时,应当考虑该影响所涉及的金额和性质并与确定的重要性水平进行比较。注册会计师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而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取决于无法实施的审计程序对形成审计意见的重要性。注册会计师在判断重要性水平时,应当考虑有关事项潜在影响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在财务报表中的重要程度。

(三)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如果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被认为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企业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而实现盈利,且拒不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建议进行调整;企业将不能持续经营,但财务报表仍然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应当指出的是,只有当注册会计师认为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会误导使用者,以至财务报表的编制不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未能从整体上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才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例2:A公司2014年度净利润为16万元,在建工程中的厂房工程2014年度处于停建状态(停建不是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而实施的必要程序),A公司2014年度对该项目利息资本化金额为895万元。该事项中在建工程处于停建状态,仍然把项目利息资本化,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影响了财务报表的公允反映。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但究竟是保留意见还是否定意见呢?在其他条件相同的前提下,重要性水平是影响注册会计师判断的主要因素。在具体运用重要性水平时,不仅要分析其数量,而且要分析其性质。由于A公司2010年净利润仅为16万元,但2014年度对处于停建状态的项目利息资本化金额为895万元,如果把资本化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A公司2014年度不仅没有盈利反而亏损了。这种影响收益趋势的错报,无论金额大小,从性质上考虑都足以影响财务报表总体的公允性。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否定意见,而不是保留意见。

(四)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第6篇:资产审计报告范文

【论文摘要】 审计报告作为会计信息是合法性合规性证明者,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作用。本文从审计报告的发展完善过程、审计报告制度在我国的实施过程分析,强调在我国应该正确运用审计报告:第一,建立完善的审计报告体系;第二,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完善的法律体系;第三,完善政府对审计报告监督和引导机制。 

 

 

当今经济是市场经济,可靠的会计信息是宏观经济健康运行的基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会计信息是合法性合规性证明者——审计报告的作用愈来愈大,但在现实中,人们对审计报告作用还存在误区,本文从审计报告的发展完善过程分析说明如何正确运用审计报告。 

 

一、审计报告的发展完善过程 

 

1、查账报告书 

1921年英国的南海公司破产倒闭事件使股东和债权人损失惨重,会计师查尔斯.斯耐尔(charlessnell)受英国议会委托对南海公司破产事件进行审计,此时斯耐尔以会计师的名义对南海公司进行审计并提出了查账报告书,这是审计报告的最初形式,是从查错防弊、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的角度提出会计师的意见。 

2、非标准审计报告 

20世纪初,英国的会计师审计实务传入美国,会计师对会计报表的鉴证多依赖会计师个人权威进行,会计师也普遍高估自己,经常出具描述性的长式报告,且在报告中出现“我们证明”、“我们保证” 等过于绝对化的用词,审计报告没有标准用语,内容、格式、审计意见的表达方式均全部掌握在会计师自己手中,随着企业规模扩展,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企业与银行的利益关系也更加密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对象由会计账目扩大到资产负债表,注册会计师基于股东和债权人的需要,从判断企业信用状况角度提出审计意见,统一的标准用语、内容、格式的审计报告,不仅不会误导报告使用者而夸大了的审计作用,而且也不会增加审计人员的责任。因此探索短文式的标准化的审计报告显得尤为必要。 

3、标准审计报告的确立和发展 

1929-1933年世界范围经济危机爆发后,社会各界普遍认为缺乏正确而可靠的财务报表是导致这场经济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此时纽约证券交易所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合作推荐了第一份统一的标准审计报告,从而使不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具有可比性,而且容易区分和辨认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随着审计报告使用者的扩大,标准的审计报告几经修正,目前,标准的审计报告的主要特征是:(1)审计报告用语、内容和形式日益标准化规范化;(2)审计报告的种类也逐步多样化,包括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3)在意见段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 公允地反映”等措词,强调审计意见只能是一种有一定依据的主观意见和看法。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的标准审计报告发生一些重大的变革:如我国2006年10月颁布的注册师审计准则前后,审计报告意见形式和格式也有所不同,目前审计报告以新的标准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报告代替了旧的标准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报告。新的标准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任何修饰语时审计报告,否则就是非标准审计报告。

二、中国审计报告的运用实践 

 

回顾中国审计报告的运用实践,审计报告为我国经济改革和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仍存在着种种对审计报告的歪曲理解和运用,这必然影响着审计报告作用的发挥。 

1、认为注册会计师发表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意味着注册会计师绝对保证已审计会计报表不出现任何差错,否则,就追究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这种观点混淆了经济生活中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会计主要是通过会计报表向人们提供相关的经济信息,而审计则是为了合理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增进人们对获取的相关经济信息的可信性。 

2、审计报告仅仅作为申报的材料。由于目前许多审计委托是从报出“可批性”材料的需要角度提出的,审计委托方缺乏需要高质量审计报告的内在动力,这时,注册会计师可能沦为虚假会计信息提供者的“帮凶”。 

三、如何合理使用审计报告 

 

在市场经济中,会计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会计信息使用者并不一定精通会计知识,因此人们阅读会计报表时,首先通过审计报告获悉财务会计报表是否可信及可信程度,其次才阅读自己关注的会计信息,如果审计报告虚假,审计报告使用者会作出错误判断和决策,这将会增大经济运行中的信息成本。要合理使用审计报告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建立完善的审计报告体系 

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应当强化审计报告的具体应用,审计报告中应明确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会计责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并按照独立准则要求出具适当的审计报告。同时适应市场经济中的不同审计需求,规范不同内容、格式和性质的多样化的审计报告体系。 

2、建设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完善的法律体系 

审计发展过程依赖注册会计师自我约束。市场的逐利性和盲目性会将注册会计师这一特殊行业蜕变为一般性盈利行业,给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极大损害,这就需要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法律体系(1)完善因审计失败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追究机制。建立以高额的民事赔偿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审计责任的法律体系;(2)规范和强化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风险问责机制。审计报告是审计小组集体工作成果,,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控制,使每一份审计报告与每一位审计人员的奖惩直接挂钩,一旦一份审计报告发生失误,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合理地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完善政府对审计报告监督和引导机制 

政府审计、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及内部审计共同组成整个社会审计体系,政府审计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起监督和引导作用。因此政府要发挥其监督和引导作用,政府就必应加强审计报告监督和引导机制。 

 

【参考文献】 

[1] 曾 南: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的影响因素与有关建议.天府新论,2007.6. 

[2] 李晓慧.审计研究,2005.3. 

[3] 谢荣.审计研究前沿,2002.5.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4]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2002. 

第7篇:资产审计报告范文

关键词:审计报告公共物品产权审计关系审计基金

一、引言

近年来,关于会计信息产权的研究日益深入,相关的研究成果逐渐增多且越发成熟。但是相关的研究文献中单独涉及审计报告产权的研究甚少,可以说是凤毛麟角。之所以大部分研究会计信息产权的文献并未特别提及审计报告,其中很重要一个原因是多数学者将审计报告作为会计信息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杜兴强(1998)认为,审计报告是会计信息的一部分,原因在于审计报告虽不直接产生会计信息,但它增加了企业提供会计信息的可信赖性。再者由于对多数投资者而言,他们购买一个公司的证券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相信该公司财务报告的高质量,而审计报告有助于肯定或否定这一结论。然而,笔者认为,虽然审计报告不可能离开会计报表单独存在,但是它也具有自身的独特之处。首先,它所提供的信息是单一而不可分的,它所针对的是会计报表的表达,而不像会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那样丰富多彩,每个报表信息使用者可从中各取所需。其次,审计报告的供求机制也不同于会计信息。审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CPA)提供,其初始产权归CPA所有,企业需通过支付审计费用来购买其产权;而会计信息则是由管理层生产,在现阶段其产权归公司所有。所以,本文在此基础上,通过分析现阶段审计报告产权属性,重构一种新的审计关系模式,力图为消除其公共物品属性带来的消极后果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二、审计报告的资产属性与产权安排

(一)审计报告资产属性的演进历程

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审计报告具有不同的资产属性。自现代审计于18世纪诞生以来,随着企业组织形式的发展,审计报告资产属性的发展也经历了两个阶段。

现代审计的产生根源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产权结构下,公司的所有权掌握在一小部分人手中,两权的分离程度还十分有限,主要表现在股东人数有上限规定,且公司高管往往具有股东身份。CPA在完成公司所有者的审计委托后将审计报告直接呈交给股东,审计报告主要为数量有限的股东所享有,其他外部各方无权过问。在这种情况下,审计报告的产权还只是简单的小范围的个人产权集合形式,具有俱乐部物品的特征。

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发展和企业经营活动的日益复杂,所有权与经营权进一步分离,股份有限公司制的产权结构得以产生并不断健全。其中,在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中,股权已脱离企业而单独存在,股权交易使得股东经常处于变动状态,以至很难辨明公司的股东是哪些人,最终形成所谓的委托者“虚位”。在此种情况下,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公司的股东(潜在投资者),因而他们也都有权获得公司的审计报告。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审计报告已演变成公共物品。

以上审计报告资产属性的演进历程表明,公共物品并非其天然和本质属性,而是特定历史阶段下制度安排的产物。

(二)审计报告公共物品属性的解析

在产权经济学看来,公共物品具有三个特征:一是不可分性,即消费者只能在保持物品完整性的前提下,由众多消费者共同享受,而不能将其分割为可以计价的单位供市场出售;二是非竞争性,即消费者的增加不会引起该物品生产成本的增加,也不会减少任何一个人对该物品的消费量,某个人对一种公共物品的消费并不妨碍其他人对该物品的享受;三是非排他性,即一个人对某种公共物品的消费,并不排斥其他人对该物品的同时消费,且人们不能根据某个人是否支付了费用来决定他的消费价格。

现阶段的审计报告已具备了公共物品的三种特征。首先,审计报告是CPA对公司会计报表总体表达是否合理、公允所发表的意见书,其传达的CPA的意见是单一明确且不可分割的,只能是无保留、保留或拒绝表示其中一个,而不可能同时传达多个信息或模糊信息,使用者不可能分而用之。究其原因,可知是审计报告的本质使然。这表明审计报告具有不可分性。其次,现阶段的审计报告由企业或股东向其他需求者免费提供(审计关系异化的表现)。任何一个使用者对审计报告的使用都不会引起对审计报告的“损耗”或是减少其他使用者的效用,而且企业支付给CPA的审计费用(审计报告的生产成本)也不会因为审计报告使用者人数的增加而增加。这说明审计报告具有了非竞争性。最后,审计报告可由众多使用者同时使用,而且由于广大的潜在投资者的存在以及企业的免费提供,使其消费价格实际上无法确定。这成为审计报告非排他性的表现。

(三)审计报告的产权安排

针对审计报告的公共物品属性,存在两种形式的产权安排,即正常审计关系模式下的产权安排和异化审计关系模式下的产权安排。

在正常的审计三角关系中,CPA接受股东委托对管理层提供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发表意见后,由委托人即股东支付相应的报酬,而股东则根据经审计师验证过的财务报表来评价管理层完成受托责任的情况并作出进一步的决策。正如审计报告的称呼所指,审计报告由CPA向全体股东呈送,其产权归全体股东共同所有,并由其提供给其他需求者无偿使用。由于股东作为一个特定的团体,存在一定的入会门槛,排除了股东以外的人对审计报告产权的拥有。因此,这种情况下的审计报告产权就具有了俱乐部产权的特征。

在异化的审计关系中,股东大会根据管理层的推荐选聘CPA,同时由于股东对公司经营事务的远离以及不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普遍存在,管理层所推荐的CPA往往都能通过股东大会的批准,从而使原本处于被审计地位的管理层通过层层“关隘”,最终在实质上拥有对审计师的选聘权。审计报告的生产实际掌握在管理层手中,审计报告的生产成本由公司承担,而其他需求者(包括股东)都将免费使用。此时,审计报告的产权已然归上市公司所有,成为了一项法人产权。

三、审计报告公共物品属性的后果分析

(一)审计质量难以提高

审计报告具有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产权的非排他性是产生外部性和“搭便车”的主要根源。共有产权下,由于共同体内的每一成员都有权平均分享共同体所具有的权利,如果对他使用共有权利的监察和谈判成本不为零,则他在最大化地追求个人价值时,由此产生的成本就可能有部分让共同体内的其他成员承担。且一个共有权利的所有者也无法排除其他人来分享他努力的果实,所有成员要达成一个最优行动的谈判成本也可能非常之高,因而,共有产权导致了很大的外部性,其中公共产权所导致的外部性最大。另外,由于一个人对公共物品的使用效用并不会减少其他人的使用效用,因此,公共物品会引发“搭便车”现象,每个人都不愿意为使用公共物品而支付费用。

在现行审计关系的制度安排下,审计报告总是在公司或股东与CPA进行产权交易后提供给债权人、政府、潜在投资者等需求方使用。由于审计费用由公司或股东承担,其他使用者因无偿使用而纷纷“搭便车”。公司或股东作为信息提供者无法补偿所消耗的信息生产成本(审计费用),最多只会提供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这一点的信息量,没有动力要求CPA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报告[1]。因此,笔者认为审计报告具有的非排他性造成的外部性和大量的“搭便车”行为是导致审计质量不高的重要根源。

(二)审计合谋频繁发生

从产权理论角度来说,审计的产生是企业的所有者为保护自己置于公共领域的会计信息产权不受管理当局的侵犯,而向独立第三方寻求监督检查管理层,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武丽,2005)。理论上来说,所有者应当对该独立第三方进行监督,从而保证所获得的审计报告的可靠性。然而,在现行异化的审计关系模式中,股东、债权人、政府和潜在投资者等审计报告的使用者并不直接从CPA手中获得审计报告,而由管理层转交。这种与初始产权交易的远离,使原本在双方之间已经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更加严重,导致使用者所承担的监督成本大幅增加。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使用者在权衡利弊之后,很可能放弃对CPA和管理层的监督权。同时,由于审计报告产权的模糊,产权主体权责边界界定不清,导致大部分审计报告使用者的权利与责任的不对称,各主体对审计报告无偿使用所引发的“搭便车”行为使得使用者没有足够的动力对CPA实施有效监督。

在监督成本增加和监督动力丧失的情况下,在审计合谋博弈中CPA选择合谋的机会主义动机就很可能转化为机会主义行为,从而诱发审计合谋,导致CPA与管理层或控股股东共同攫取置于公共领域的会计信息产权(武丽,2005)。

综上可知,审计报告公共物品属性带来的外部性是导致诸多不良后果的主要原因,而现行的两种产权安排却无法消除这种影响。德姆塞茨认为,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内在化的激励。这可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产权能够减少不确定性和降低交易费用,二是产权能够将外部性内部化。这为我们通过新的产权安排来消除审计报告产权的外部性提供了理论依据。同时,由上述审计报告属性发展的历程可见,公共物品属性并非审计报告的“本来面目”。这为我们通过产权安排改变审计报告公共物品属性提供了可能性。

四、审计关系模式重构:从产权安排的角度

(一)来自“科斯的灯塔”的启发

在科斯之前,传统经济学家普遍认为作为公共物品的灯塔必须由政府提供,因为私营灯塔是无从收费或无利可图的。科斯在1974年发表的《经济学上的灯塔》中第一个以事实为根据反驳了这一观点。科斯发现,在1610—1675年间,在英国私人投资建造了至少10个灯塔。在当时的灯塔制度下,私人投资灯塔必须向政府申请许可证,获得向船只收费的授权。该申请还须由许多船主签名,表示愿意支付过路费,而过路费的多少则由船的大小及航程经过的灯塔数来定。虽然到了1842年后,英国的灯塔又全收归公有,但这至少证明了灯塔私人生产是可能的。“科斯的灯塔”为在审计关系模式重构中审计报告产权安排和政府介入提供了启发。

1.审计报告的生产可由私人(CPA)提供,各使用者成立一个俱乐部式的机构并通过交纳一定信息使用费来获取入会资格;审计报告由CPA生产出来后其产权由CPA转让给俱乐部,并由俱乐部提供给需求方,从而改变审计报告的公共物品属性。在这一关系模式中,审计报告的初始产权归CPA所有,通过由俱乐部购买其产权,终极产权归需求方的形式促使CPA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并由此加强对CPA的监督,防止需求方因与产权交易的远离而导致有效监督的缺失。[2]

2.由于私人收费的客观限制,需要一定程度上的政府介入。主要表现在:由政府发起并组织俱乐部日常运转;入会费的收取经政府批准并借助政府帮助收取;同时,俱乐部日常运转的费用除可在入会费中支取外,政府也有义务提供,一方面政府是审计报告的需求方理应交纳一定的入会费,另一方面也可作为其履行政府职能的支出。

(二)审计关系模式的设计:审计基金模式

1.审计基金模式概述

审计基金模式下,审计基金是由各审计报告需求者组成的一个俱乐部,俱乐部成员包括:股东、债权人、政府、客户、供应商、潜在投资者与管理层[3]。审计报告由审计基金向CPA购买,而后直接交给已经交纳一定入会费的俱乐部成员使用。此时,审计报告产权是一种俱乐部产权,归俱乐部成员共同所有。

首先,对股东和潜在投资者的收费可通过股票交易所采取每笔股票交易中根据交易金额向交易双方收取一定比例的审计费用。由于股票市场上成交金额大,且实行双向收费,因此可以保证审计收费的充足性。根据2005年沪深股市成交总额和上市公司审计市场收费总额,经过笔者测算(即便不考虑后面的收费来源)对股东的收费比例约为交易额的1‰[4]。这个比例对股东和潜在投资者来说应该不算沉重。其次,管理人员可以从他们的薪金报酬中按一定比例扣除作为俱乐部入会费。再次,政府可以在审计基金成立之初以及运行过程中以专款拨出的形式作为其入会费。最后,对于其他需求者采取的交费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在他们需要审计服务时向审计基金购买。

2.审计基金的组织结构及其运行

(1)审计基金的组织结构

对于审计基金的定位,考虑到其应该保持的独立性,宜将其界定为一个非盈利组织,由负责保障资本市场健康运转、维持投资者信心的证监会和负责对审计师行业进行管理、对审计领域较熟悉的中注协共同推选代表成立。审计基金内部可设立管理层负责基金的日常工作和执行审计委托、支付审计费用。针对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审计基金内部组织结构可以进一步细化,按照行业在管理层下设立若干个部门,分别负责某一行业上市公司的审计委托中对事务所的资格审查并关注该行业的发展状况,为专家确定标底提供帮助。

(2)审计基金的运行机制

审计基金模式下的审计委托方式可借鉴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首先,审计基金各行业分部可根据中注协掌握的各事务所规模、人员配置、以往表现等情况对参与本行业竞标的事务所的资格和胜任能力进行审查,严格市场准入门槛。然后,基金管理层按照行业推选专家组成若干专家组,每次可从中随机抽取部分专家来确定该行业各上市公司审计费用的标底。此时,基金中各行业分部可依据其掌握的该行业的基本情况和动态为专家确定标底提供帮助。最后由专家组确定中标的事务所,并由基金管理层与其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各中标事务所在完成审计工作后,应将审计报告提交给审计基金管理层,由其支付审计费用。管理层通过各种媒体将审计报告最终转交给信息使用者。

考虑到审计成本因素,笔者认为不宜进行过于频繁的招标,同时又为了防止审计师与客户因长期合作而影响独立性,可将每次招标的间隔期控制在3年左右。并可规定一家事务所对同一公司连任不得超过2次,以防止事务所与该公司应长期交往而产生“感情”。

(3)审计基金的监督机制

一个良好的组织结构应该包含较为完善的内外部监督机制。对审计基金的监督也可分为内部和外部监督。首先,可在基金内部设立监事会,由其对基金管理层和各行业分部在审计委托、付费过程中是否合规、尽责进行监督制衡。监事会成员可由证监会另行指派人员或推选一部分外部专业人士担任。其次,外部监督可引入国家审计,由审计总署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审计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进行公告。

(三)对审计基金模式的评价

作为为改变目前审计委托人与被审计单位合一现象而设计的制度,审计基金模式有自己的突出优点。第一,它设置了一个独立的审计委托机构,解决了因委托人虚拟化所导致的审计委托关系异化问题,改变了审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在经济利益上依赖的现状,从而使审计师不受制于人,其独立性得以保障;第二,由于采用了较为公正的招投标方式选聘事务所,各事务所站在同一位置展开竞争,因此有望解决我国事务所在业务承接中长期存在的行业垄断、地区垄断问题,加强事务所之间的竞争;第三,在这种审计关系模式下,由于审计师获得的正常效用有了保障,当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实施舞弊时,其选择与审计师合谋的收买成本也会增加,从而减少审计合谋发生的可能性[5]。

俗话说,“尺有所长,寸有所短”。当然,这种审计关系模式还存在一些缺陷。首先,由于审计费用的来源主要转向审计报告需求者收取,其中很大一部分要股东承担,这无疑会增大公司的融资成本,对公司筹资规模,甚至投资决策都会产生一定影响。其次,由于基金规模较大,如果出现通货膨胀,将会产生大量的货币贬值损失。所以是否需要运用基金进行投资,从而实现其保值增值,也是一个尚待解决的问题[6]。

五、小结

作为一种新的审计关系模式,审计基金模式具有独特的优点,但由于收费对象的变化,涉及到相关者的利益分配变化,也可能受到一部分人的反对。不过笔者认为,改革总是会带来阵痛,虽然以往的许多研究对提高审计质量、治理审计合谋提出了各种建议,但是都还不够彻底,而这种通过重构审计关系从根本上改变审计报告公共物品属性来消除其消极影响的方法,则从另一种角度提出了建议,为从根本上提高审计质量和治理审计合谋提供了新的思路。

参考文献:

[1]R.科斯、A.阿尔钦、D.诺斯.2003.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

[2]蔡柏良.2004.从产权角度看滋生会计信息造假的成因与治理.商业会计,4

[3]杜兴强.1998.会计信息的产权问题研究.会计研究,7

[4]杜兴强.2002.会计信息产权的逻辑及其博弈.会计研究,2

[5]王雄元.2003.试论产权基础会计的俱乐部模式.财会月刊,A4

第8篇:资产审计报告范文

一、资产重组委托审计的主体及目的

重组目的不同,资产重组形式也各不相同。资产重组形式一般有控股兼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参股投资等。股权收购实质上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原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股权出让方与受让方为了解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及盈利水平,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委托注册会计师对目标公司进行审计,因此,其委托审计的主体应为股权收购方与转让方,并不一定是目标公司董事会;因目标公司原股东单方增资或目标公司吸收新股东,为新的出资价格而对目标公司进行的审计,其委托审计的主体应当为目标公司的董事会;为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而对合并各方进行的审计,其目的主要是为合理确认合并各方净资产,作为计算合并各方原股东在新公司中股权结构的依据,所以其委托主体应为各合并主体董事会。

二、资产重组的审计范围及采用会计制度基准

1、审计范围

为准确反映目标公司的净资产和盈利状况,合理确认资产重组价格,一般应委托评估机构和审计机构对目标公司分别进行评估和审计。资产重组评估的目的主要是运用一定的评估确定目标公司某一评估基准日的资产价值;而资产重组审计并非只对目标公司净资产进行审计,收购方为全面评估目标公司,准确进行效益和收购成本估算,更看重的是目标公司近几年的经营情况和未来资产价值,所以往往要求注册会计师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审计,以便决策层作出正确判断。另外,上市公司根据证监会和沪深两地交易所的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在资产重组中应披露目标公司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有关数据和上一年度的损益表(利润表)。因此,资产重组审计的范围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2、审计的会计制度基准

资产重组从目标公司性质上可划分为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和非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我国除股份有限公司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外,其他企业执行的仍是行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执行不同会计制度对企业净资产及盈利水平的计算较大。如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从开始生产经营次月起按五年摊销,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应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计入损益;行业会计制度对各项资产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各项资产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如当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出现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应计提减值准备;另外,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行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有表决权资本总额50%或50%以上时采用权益法核算,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时采用权益法核算。因各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不一致,如果收购方为股份有限公司,而目标公司是非股份有限公司或外商投资企业,那么就必须明确审计的会计制度基准是目标公司原执行的会计制度,还是按收购企业的要求改为《企业会计制度》。实务中一般有两种做法:

第一种做法:按目标公司原执行的会计制度、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审计。该种观点认为企业所执行的会计政策一般由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所制定,当一个公司拟收购目标公司原股东所持公司股权或目标公司通过吸收股份,使拟收购方成为目标公司控制方时,收购成功与否尚不得知,故对目标公司应按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另外,收购方在受让国有股权时,按有关规定,目标公司要提供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会计报表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故采用目标公司原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进行审计较妥。

第二种做法:按拟收购方所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进行审计。该种观点认为按财政部有关合并会计报表规定,若收购成功,目标公司将根据合并会计报表有关规定执行拟收购方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同时拟收购方在作投资战略决策、分析收购成本和收购效益时,若按目标公司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进行会计报表分析,由于与拟收购方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不一致,致使决策难度较大、甚至会做出错误的决策。因此,应按照拟收购企业执行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进行审计,以便收购方进行相关的决策;若收购成功,则可及时准确地计算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目标公司也能及时按收购方的会计政策进行调账,不会造成重复的工作量。另外,在进行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的重组审计时,为公允反映合并各方的净资产和财务状况,公平计算合并后各方股权结构,也需要一致的会计政策。该方法也是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审计所采用的方法。

上述两种方法从不同的角度考虑资产重组审计应采用的会计制度基准问题。第一种方法能真实反映目标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真实性与客观性原则,也符合国家对国有股转让的有关规定,但是若收购方收购成功,使目标公司成为收购方的控股子公司,则与按收购方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计算的净资产及盈利水平相比,可能会出现巨额差异,不利于收购方作出正确决策。第二种方法有利于收购方对收购目标公司股权的决策,能提供收购方采用的会计制度基准所要求的有关财务数据,但是该方法与目标公司现行会计政策不一致,有擅自变更会计政策之嫌,是一种特定假设条件下的审计,不能真实反映目标公司原始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笔者认为,审计的会计制度基准应与委托审计的目的相配套,在资产重组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时,应根据资产重组形式建议委托方明确审计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基准。对收购股权或单方增资后达到控制程度、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的资产重组审计,应建议按收购方会计制度基准进行审计并出具特定用途的专项审计报告。对收购方收购投资者股权或目标公司增资吸收新股东但未达到控制程度、受让国有股权的审计,应建议按目标公司原执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三、资产重组的审计

由于资产重组审计不同于一般的年报审计,因此,在审计中应结合委托方确定的制度基准进行审计,在审计前期应在业务约定书中与委托方明确审计应采用的会计制度基准。在按收购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对目标公司进行审计时,由于与目标公司原会计制度基准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在一般年报审计方法的基础上,进行会计政策调整的审计,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模拟追溯调整。

四、审计报告形式

综上所述,资产重组审计应采用的会计基础基准和审计方法不同于一般的年报审计,其审计报告形式应是专项审计报告形式。

1、收件人:资产重组审计收件人一般应为拟收购方与出让方;若收购方受让国有股权对目标公司达到控制程度、收购股权或目标公司增资吸收新股东未达到控制程度的,则审计报告收件人一般应为目标公司董事会。

2、因资产重组的审计报告是特殊目的审计报告,故在报告引言段应说明已审计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以及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并在意见段中说明所审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按该基础进行公允表达。

3、应在报告的说明段说明报告的用途、使用责任,专项报告仅供委托方可能实行股权转让(吸收合并、新设合并)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专项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五、资产重组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第9篇:资产审计报告范文

一、冒名签字现象暴露了手写签名加盖章的弊端

(一)案例一:用已故注册会计师名章出具验资报告2006年3月28日,《中国经济时报》在头版头条以“死人签字的验资报告”为题,报道了吉林省白山华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用已故注册会计师名章出具验资报告一事。此事报道后,经过中注协会同吉林省注协联合组成的调查组对相关情况核查,该报道情况基本属实。

曲立友2001年加入白山华审事务所;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2003年8月6日病逝。自2003@8月1日至2005年3月4日期间,白山华审事务所使用曲立友的名章出具验资报告共15份,其中有14份的时间在其死亡后。这15份报告上的曲立友的签字均为该所员工冒名签署,而这15份验资报告的另一名签名盖章的注册会计师均为主任会计师丁滔。鉴于此事在行业内外造成的恶劣影响,吉林省注协于2006年4月11日对白山华审所下发了行业惩戒通知(吉注协字[2006]12号),对该所及其法定代表人丁滔作出了公开谴责、限期整改等处理。

(二)案例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资产评估师私刻印章供他人使用2005年,桂林注册会计师协会[2005]18号文件通报了百色德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杜圣际、赵玉周存在的违规执业问题:

百色德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产评估师杜圣际、赵玉周复制第二枚注册资产评估师印章,留放在德保县××单位,允许该单位以其名义出具评估报告。百色德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刻制报告专用章一枚,留放给德保县××单位。在没有事务所任何执业人员参与评估过程的情况下,在2004年9月至2005@2月间,该单位私自出具了几十份的评估报告。另外,还存在该事务所负责人冒用本所没有参与任何审计过程的注册会计师的名字签署审计工作底稿的问题,引起被冒名的注册会计师极大不满。桂林注册会计师协会经研究对百色德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杜圣际、赵玉周进行了了全行业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

(三)案例分析上述案件在注册会计师行业不是个案,非常具有代表性。这些案件的发生充分暴露了手写签名加盖章的弊端一手写签名易于模仿,印章可以复制。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不严格和注册会计师本人疏忽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冒名签字的问题,造成真假难辨,执业质量难以保证。同时,也为社会上的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私刻印章冒名出具虚假报告,侵害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会计事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注册会计师行业市场。针对冒名签字的问题,部分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推出了统一刻制印章、印鉴备案管理等制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大部分审计报告的使用者缺乏行业内的相关知识,他们不清楚一份审计报告上要盖哪些章,不知道这些印章是什么样的,也就想不到通过比对印鉴的办法来辨认报告真假,即便有人想到对比印鉴操作起来也会比较麻烦。笔者认为,可以采用目前在网上银行和电子商务等领域普遍应用的数字签名来代替手写签名加盖章的形式,从而解决冒名签字问题。

二、采用数字签名消除弊端

(一)数字签名数字签名也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电子签名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的签名,并非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化,它类似于手写签名或印章,也可以说它就是电子印章。目前,可以通过多种技术手段实现电子签名,但比较成熟的,使用方便具有可操作性的,在世界先进国家和我国普遍使用的电子签名技术还是基于PKI(Public KeyInfraslructure)的数字签名技术。

(二)数字签名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应用方案设计(1)数字证书的获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这就是说,如果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签名人必须事先获取一个由权威机构签发的数字证书,以保证文件接收者能够验证他的身份。具体到注册会计师行业,CA中心(Certificate Authority,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就应当是全国和地方的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数字证书的签发、吊销等管理。数字证书代表了某个注册会计师的身份,注协通过为其签发数字证书(USBKey),表明审核通过了注册会计师的人会申请,授予其审核审计报告的资格。注册会计师具备执业资格后,就可以使用该证书对经审核的审计报告进行数字签名来完成业务。(会计事事务所数字证书的获取过程与此相同)

(2)数字签名的实现。对特定的被审计单位执行完必要的审计程序,完成全部审计过程后,会计师事务所就要出具审计报告了,只是在这份审计报告上注册会计师、主任会计师的个人签名和事务所的业务专用章、公章都采用数字签名的形式。当会计师事务所将审计报告发送给被审计单位时,事务所的软件会对审计报告进行数字签名,签名的结果与原始报告、注册会计师的数字证书一同发送给被审计单位。实际上,数字签名的结果就是以注册会计师私有密钥和原始审计报告作为已知数据运算和生成的一段新的数据。没有这两者中的任何一个,都无法制作出数字签名。

(3)数字签名的验证。被审计单位及其他审计报告使用者会使用注册会计师的数字证书(公共密钥)对收到的审计报告进行验证,验证该数字证书是否由其声明的CA中心(注协)颁发,并会验证其数字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已被注协吊销。如果这些审核项都通过,就表明被审计单位成功核实了数字签名,证明该报告是经特定的具备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审核,并且该审计报告签名以后未经改动。如果在注册会计师签名完成后,审计报告再有任何改动,都会造成签名验证失败,所以,对已签名报告的任何改动都是无效的。验证数字签名的有效性比起纸质办公条件下验证印章和签名的真伪会更容易和直观。

三、采用数字签名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影响

(一)打击不法中介机构,净化注册会计师行业市场采用数字签名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的数字证书是由权威机构注册会计师协会签发的,并且是唯一的、不可复制的。如果有不法中介机构企图冒充正规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签署报

告,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报告使用者可以通过在注协网站上下载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公钥来验证真伪,不法中介机构因为没有注协颁发的数字证书就不能通过验证,自然就会露出破绽。这样就可以彻底打击不法中介机构,净化注册会计师行业市场。

(二)防止被审计单位篡改审计报告在手写签名加盖章的情况下,有一些被审计单位在拿到审计报告后出于种种目的,可能会采用套打等方式篡改审计报告。篡改后的审计报告用于其他用途会使一些人上当受骗,引起法律纠纷后注册会计师和会计事事务所也会成为受害者,责任界定不清时会成为替罪羊。数字签名的防篡改功能会有效解决这样的问题。一份审计报告经数字签名后,任何人都可以用注协网站公布的公钥对审计报告进行验证,而PKI体系的数学原理和目前的技术可以保证,一旦审计报告经过篡改,数字签名就不能通过验证。

(三)有利于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注册会计师私钥是在USBKey中产生的且不能读出,而且USBKey还带有保护密码,只要注册会计师妥善保管就不会落到他人手里。USBkey保证了使用任何技术都不能将保存在其中的私钥读取出来。即便丢失,他人必须知道USBkey密码才能使用。对于丢失的USBkey注册会计师可以向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挂失,只要在挂失前密码没有被他人破解就不会被冒名签字。而且,数字证书的中的密钥均为1024位(128字节)或更长的数字,要破解他人的密钥有很大的技术难度。况且一份审计报告上要有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并且要有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专用章和公章才能有效。他人仅用这一名注册会计师的名义签署审计报告也是无效的。这样一来就较好地保护了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如果注册会计师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USBkey进行数字签名,并将USBkey密码告知他人,一旦审计报告有问题,因为数字签名具有的不可抵赖性,授权的注册会计师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避免了手写签名下被他人恶意冒名签字和经本人授权签字两种不同情况难以界定法律责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