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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is the top priority in the process of coal mine project implementation. Only good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can ensure that the construction stays on schedule and at the same time the investment can be saved and the input-output efficiency can be improved. Finally, the project cost can be reduced and the economic benefit of coal mine enterprises can be improved. This article presents thorough analysis on how to optimize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关键词: 煤矿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优化;办法;探析
Key words: coal mine engineering;construction;project management;optimization;method;exploration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4-0055-02
0 引言
煤矿工程项目建设是一项高度复杂、建设周期长、投资大的建设工程,因此优化施工项目的管理,对于建设期间的成本控制、节约投资,以及尽早见到经济效益都是至关重要的。煤矿工程建设的资金投入主要包括了矿井建设工程、土建工程的投入,生产设备的购置、安装费用以及其他建设投入等。其中需要加强项目管理工作的是矿井建设费用、土建工程造价及设备投资,此三项的投资额可以占到整个煤矿工程总投资的80%以上,因此只要做好这几项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就能够确保整个项目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以及项目工程的顺利完工。
1 基础建设施工项目管理
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的最终目标是以高效益、低投入的方式实现建设目标。其主旨就是要求以项目经理负责制为实施基础,对整个项目目标的完成质量、完成期限以及资金预算,按照项目实施方案中的计划进行全面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项目工程有序的开展,顺利按时保质地完工。
施工项目管理一般要遵循“三项控制二个管理一处协调”的原则,三控制即进度控制、质量控制、费用控制;二管理即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是指组织协调。依据此原则将生产要素进行优化组合,合理配置,利用现代管理技术和方法,保证施工项目整体均衡地推进。
施工项目管理想要得到加强,必须得对施工项目的各项生产要素做出系统的分析。这些对工程起决定作用的要素有:普通劳动力、工程所需的材料、开矿机械设备、工程技术人员和投资资金。而管理的核心内容就是将这些要素集合起来,合理地进行协调搭配,将其有机地统一起来,为整个工程服务。本文将具体管理生产要素的方法归纳总结如下:
①优化生产要素之间的配置。按照工程进度将生产要素在规定的时间内,投入到规定的位置中去,并将其他相关要素予以合理配置,以满足施工时的需求。
②对生产要素之间的组合方式进行合理优化。在施工过程中,对投入到施工项目的各项要素进行科学搭配,使生产要素之间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发挥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作用,使工程项目有序开展。
③合理高效地利用资源。利用动态管理方法,将优化配置与优化组合有效地结合起来,按照项目的内在要求,有效地组织协调好各项生产要素,让每项生产要素都发挥出最大的效用,提高它们在项目中的流动效率,使各项生产要素达到动态平衡,形成良性循环,从而达到提高项目综合管理效益,优化整体项目的目的。
2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体系
煤矿工程建设的施工项目管理,离不开深入了解及合理构建以下三种体系:首先要构建完整的技术体系。技术体系作为整个系统管理的核心层面,主要体现为煤矿建设受到当地地质构造的限制,工程施工的核心就是技术性的活动。因此只有掌握好先进的技术核心力量,才能达到高产出,低投入的目的。所以施工项目管理的首要任务及重要内容就是要科学、合理地编制施工方案,确定施工工艺流程。其次是要构建合理的社会体系。无论何种工程的实施,都离不开人,煤矿工程更是如此。因此作为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经理需要具备较强的政治思想素质,过硬的专业技术水平以及组织协调能力,专业的经营管理才能,这样才能发挥出领导核心能力,调动起整个社会体系中的工人、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顺利完成工程项目提供人才保障。最后,是最为重要的经济体系。经济体系决定了整个煤矿工程项目中应该投入的人力资源、建设材料、开矿设备以及投资资金等。如何维护好经济体系的平衡成为了项目成败的关键,过多的资金投入会造成很多不必要的浪费,资金投入不足又会极大影响工程质量,延误竣工日期,从而影响到整体工程的进度安排。
3 施工项目整体投资优化管理策略
优化投资资金的使用,前提条件是要保证工程的安全完工,质量及建设工期都不受到影响。如何确保工程的质量、竣工时间而同时又兼顾到不浪费资金,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这就必须要引入现代管理的一些方法和策略。以下是几点经实践验证比较行之有效的管理策略:
①贯彻执行节约的思想。节约是提高项目经济效益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在贯彻节约的同时,要加强对资金的反馈控制和施工后的检查分析,优化施工方案,预防资金使用失控,预先制定好资金的使用方案及保障措施,确保成本控制工作的顺利推行。
②工程目标管理的确立。将目标管理工作分解为:目标的设定、目标的责任负责制及执行情况监督、目标完成情况检查以及目标的完成情况的测评及目标完成的保障措施。从而构建目标管理工作整体流程即:计划、实施、检查、处理四个步骤,环环相扣,无论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能立即发现,并能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根据预先制定的保障措施,有条不紊地解决问题。
③全面整体的进行管理控制。全面管理是行业内常说的“三全管理”,即全企业、全体员工、全过程管理。从各部门细化到员工个体都要体现出成本控制的思维;在工程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即投标、具体实施到竣工全过程都将纳入全面管理的范畴。从工程确定之时起,整个资金管理体制就要有效地运作起来,成本的控制工作就要有始有终伴随项目到竣工完结,这样就可以达到高效、全面的整体管理效果,让每一项投资都得到合理规划和使用。
④明确权利和责任的关系。权利和责任一定要在工程一开始就明确下来。相关部门在承担责任的同时,就要给予其对应的权利。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考察后,对于执行情况好的部门或个人要奖励,让每个工程项目参与者都能做到权利和责任相结合,这样成本控制的效果将会达到预期的目标。
4 施工项目阶段性管理
在完成工程项目整体管理工作后,对工程各个阶段的管理工作同样需要加以关注。首先在投资决策阶段需要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寻求正规的咨询机构对技术经济指标进行评价及投资风险分析。依据相关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再有针对性地对项目是否可以进行投资做出最后的审定。如果决定投资,那么将选择何种最优的建设方案,在此阶段就要确定下来,接下来还要进行项目计划任务书的编写,确立建设地点等,最后还要落实项目法人,完善管理体制,对项目法人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终身责任制。其次在项目设计阶段要特别注意成本的控制,因为此阶段将决定工程实施的总投资。依据多年来项目实施的经验推断,此阶段的初步设计及施工作业设计图的完结,对整个项目总投资的影响程度占到了90%以上,对项目的后期工程,及完结后日常维护都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加强此阶段的资金控制力度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一切都要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进行成本控制,使资金的投入发挥出最大的效益。最后对施工阶段实施项目管理。在此阶段投资资金一般都已基本到位,此时节约的空间已经大幅收紧,而在实施过程中难免出现浪费的情况。为了减少资金浪费,就必须加强此阶段的项目管理工作,从组织、技术、经济、合同各个方面入手,采用合理的控制措施,加强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煤矿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的优化是一个涉及到工程方方面面,错综复杂的循环过程。而通过优化施工管理办法,最终就可以达到节约成本,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工程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姚斌.浅谈工程项目质量控制与管理[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8.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节约用水,保证供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环境保护、卫生、城市规划、质量技监、国土资源、水利、经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市供水事业发展,鼓励从事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供水质量。
第五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利用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城市规划、城市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八条 城市供水应当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水利、城市供水、城市规划、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在城市供水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管理,依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集体组织有责任保护饮用水水源。
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和设施维护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实行谁投资、谁受益,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供水行业。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取水工程、净水工程、输配水工程,下同),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实施。城市供水管网建设,应当同时安排排污管网和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组织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扩大城市规模,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设置集中转输加压、城市供水管道、消火栓等配套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建筑,其高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转输加压站、蓄水池等二次城市供水设施,并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城市供水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第十七条 用户自行建设的供水进户计量水表以外的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自建设施供水的管网系统,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相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并自行采取措施加压的用户,必须设置中间水池间接加压。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公共设施,从取水口至进户总水表(含进户总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从进户总水表至用户的供水设施由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维护和管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必须与其他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相衔接。在规定的城市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
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其他损坏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经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安装的计费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不得围压、堆占、掩埋。
第二十五条 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安装和维修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章城市供水经营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定期检验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防止二次污染,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公共供水企业必须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城市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供水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供水输配管网上设立供水水压测压点,确保供水水压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水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的所有者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和消毒,确保供水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的所有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在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前款规定的通知用户方式应当采取直接书面通知或其他易于用户知晓的方式。
第三十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对影响抢修作业的设施或其他物件,施工单位可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同时通知产权所有者,事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给予适当补偿。应当给予补偿
的,由城市供水企业与产权所有者依法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当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制,计量到户。
城市供水企业按用户计量水表的计量和水价标准收取水费。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可以催缴,并可按照合同约定对用户收取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城市供水按照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分类、分级计价,鼓励用户节约用水。
城市供水水价的确定和调整,按价格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城市供水企业不得自行确定和调整水价。城市供水水价管理办法,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城市供用水双方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四条 禁止城市用水用户有下列行为:
(一)盗用城市供水;
(二)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公共供水;
(三)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
第三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使用的供水设备、供水管材、供水器具和水化学处理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国家尚没有制定统一标准的,应当符合地方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供水管材、用水器具和水化学处理剂。
城市供水、质量技监、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设备、供水管材、用水器具和水化学处理剂的开发和使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和采用先进节水型工艺、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消毒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抢修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城市供水规划未经批准兴建供水工程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
(二)涉及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时,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施工或者未按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或者补救措施的;
(三)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虽经批准但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五)将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有前款第(三)、(四)、(五)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盗用公共供水的,责令其改正,补交公共供水水费,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合同约定缴纳水费的,责令其补缴所欠水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有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和第二款行为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
第四十一条城市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相关名词解释:
(一)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城乡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二)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三)城市供水企业是指从事城市原水供水、公共供水(包括二次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
第四十四条乡(镇)村供水、用水及其管理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的《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9号)同时废止。
供水保证率基本内容预期供水量在多年供水中能够得到充分满足的年数出现的概率。供水保证率是评价供水工程供水能力的重要指标,也是供水工程设计标准的一项重要指标,以百分率表示。供水工程的水源以地表水、地下水为主。当水源为地表水时,由于天然来水变化的随机性和蓄水工程调蓄能力的限制,供水工程在枯水年或连续枯水年份由于供水量的加大、可供水量的降低而无法达到预期的供水量,从而未能满足用水户的需水要求,产生供水破坏现象。当水源为地下水时,由于地下水库的调节能力较强,水量变化不大,供水保证率相对较高。但随着地下水的超采,供水工程的正常供水量也会受到影响,从而降低供水保证率。由于地下水更新速度较慢,重新加大开采深度将会造成很大的浪费,一旦供水保证率降低,其供水破坏的程度将大于以地表水为水源的供水工程。一般而言,地下水水质较好,有较高的可靠性,但不易更新恢复,而地表水每年更新,但水质易受污染且水量变化较大。因此,以地表水为主要水源,地下水为备用水源是有效地开发利用水资源,提高供水保证率的基本策略。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正常供、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第三条城市供水实行合理开发利用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管理,对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四条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各县(市)、马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规划、水利、环保、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供水工程建设
第五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实行业主负责制。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必须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
第七条从事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及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遵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进户总水表以外的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含进户总水表),由供水企业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
进户总水表以内的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九条公共消防栓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消防专业规划和有关的技术规范。与道路建设配套的公共消防栓由供水企业统一建设,费用由公共消防栓建设专项资金列支。
用户需增设消防旁通管的,应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建设和维护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三章供水和用水
第十条从事管的企业,必须取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第十一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管理和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检测手段不完备的,应委托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验机构检测。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质的监督,定期抽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测压点。供水管网的服务压力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供水企业同意后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十四条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或安装影响正常供水的其他设施。
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供水。
第十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的产仅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必须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防止水质污染。各类储水设施每半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清洗、消毒的结果应按国家规定报检并向用户公布,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二次供水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福州市人民政府制度。
第十六条供水企业应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或设备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抢修供水设施确需拆除地上建(构)筑物的,应当及时通知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抢修结束后,除违章建(构)筑物外应予以修复或相应补偿。
第十七条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确定,并实行听证制度,报有权机关批准。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用户列入城市计划供水管理,按国家规定经有权机关批准,核定用水计划。超计划用水部分实行累进加价计费。
第十八条工业用水要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废水处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不断提高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十九条开户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增加用水容量、改变用水性质、停止用水、恢复用水以及更名过户的,用户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供水企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申请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七日内告知审查结果。
开户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或增加用水容量的用户,应当按国家规定缴纳城市公共供水增容费和相应的工程费用。对长期超负荷用水拒不增容的,供水企业有权采取限量用水措施。
第二十条单位用户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供用水合同;原有未签订合同的,应补签供用水合同。供用水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
第二十一条生活用水、生产经营用水,应分别装表计量。未分别装表计量的,应从高适用水价。
用户的月用水基数及收费方式、水表的计量检定、故障表的计量收费等具体标准,由福州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用户应在接到水费通知单十五日内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按应缴纳水费额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按国家规定暂停供水。因供水企业责任造成多收费的,应当退还用户,并按多收费部分每日千分之五的金额补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公共消防栓和消防旁通管取水用于与灭火无关的用途。
消防部门在灭火或演习用水结束后,应及时关闭公共消防栓。消防部门应按月向供水企业函报当月消防用水量。
用户消防旁通管由供水企业铅封。火警时用户可自行破封取水,在火警用水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报供水企业加封。
第二十四条环卫、园林绿化、市政等部门需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用自来水的,应向供水企业申请专用取水点,并承担工程建设费用和用水费用。
第四章供水设施维护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下列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堆放物品及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水源输水管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十米,规划部门认定的不具备条件的地区两侧各六米;
(二)市区配水主干管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五米,规划部门认定的不具备条件的地区两侧各三米。
禁止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上种植树木、埋设线杆。
第二十六条用户有责任保护计量总表和表箱(井)的完好,不得堆压淹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关城市公共供水闸门;禁止使用不正当手段使进户总水表停滞、失灵或逆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作避雷装置和电器接零、接地。
第二十七条涉及到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持规划批准文件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动公共消防栓的,还需经消防部门批准,由供水企业负责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公共消防栓由供水企业负责维修,维修经费每年按计划从公共消防栓维护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罚款:
(一)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对外供水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因供水企业的责任造成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因供水企业的责任造成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工作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供水工程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属单位用户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个人用户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使用不正当手段使进户总水表停滞、失灵或逆行的;
(二)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五)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七)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八)擅自开启消防栓或破封消防旁通管用于与消防无关活动的;
(九)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
(十)利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作避雷装置或电器接零、接地的;
(十一)施工时未对供水管道采取保护措施或保护措施不当影响正常供水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三十二条用户在被停止供水期间擅开闸门、塞头用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定期清洗、消毒二次供水储水设施的,未经批准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或清洗、消毒的结果未按国家规定报检并向用户公布,以及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卫生、规划、环保、公安消防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罚。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供水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2002年第 3 号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4月4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黄镇东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新建、改建、大修和安装工程。
第三条 下列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应当进行招标:
(一)水运工程的工程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
(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单项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上。
第四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进行干预。
第六条 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直接负责大中型及限额以上、国家投资以及其他重要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直接负责小型及限额以下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长江航务管理局根据交通部的委托,负责小型、限额以下的长江干线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在水运工程施工招标之前进行。拟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并进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该招标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工程管理、概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事宜。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15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监理单位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监理单位投标。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问题分析;解决措施
文章编号:2095-4085(2017)01-0178-02
1.概述
工程管理对于整个建筑工程企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先进的工程管理模式将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具体来说,工程管理的实施情况将直接关系到整个项目工程的质量水平;其次,因为建筑施工的特殊性,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不仅操作难度较大,更具有较高的危险系数,而科学的工程管理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工程项目的安全性,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同时,促进施工的有效进行。因此,在新市场环境之下,为了提高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企业需要将文明施工管理方式融入到整个建筑工程现场管理之中,严格控制建筑工程现场环境,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行为,从而为各个工作人员营造一个更好的工作环境,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2.目前建筑工程现场管理所存在的问题分析
尽管建筑施工行业已经具有相当长的一段发展时间,各项管理也逐渐完善成熟,但就目前来说,建筑施工工程在现场管理方面还存在着部分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两个问题分别是,施工环境问题和施工安全问题。具体来说,在施工过程中,因为施工项目结构过于复杂,施工难度较大,单位在进行管理时往往会忽视对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环境多以“脏、乱、差”的特点呈现,甚至恶劣的施工环境还会引发蚊虫滋扰,给员工身体健康埋下隐患,同时,在这样的施工环境下,施工人员情绪受到严重影响容易出现紧张、焦躁情绪,影响施工人员工作水平的发挥,从而影响整个施工项目的工程效率。除此以外,大多数的施工单位在进行项目施工时,多采取半开放式的管理方式,不仅施工员工可以自由进入施工现场,周围居民也可以随时进入施工现场中,安全隐患普遍存在。同时,单位为了降低施工成本,多采取简陋的方式对施工人员进行保护,员工的施工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施工现场很容易出现安全事故问题。
3.建筑工程实现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相关办法
3.1根据实际情况构建科学的管理制度
就企业来说,在进行具体施工时,应该以实际的场地为基础,制定相关的现场布置图,在布置图中应该要对设施设备进行全面的安排,并根据施工所处的不同阶段来调整场地的布置。在施工现场,应该要保证场地道路与附近道路的整洁、干净,禁止乱扔乱放,且在建筑物的附近也应该保持定期的打扫、清洁,对建筑垃圾进行集中处理。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应该要对泥浆撒漏、污水外流、尘土飞扬、车辆粘带泥土等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例如,施工单位在进行土方作业时,为了避免过重的扬尘污染以及路面污染,相关的工作人员可以对施工车辆进行提前清洗。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现特殊情况,例如,发现古树或者文物,应该要做好及时的保护工作,并联系相关部门进行专业处理。除了上述多个方面之外,施工单位还应该重视对员工的素质教育,以组织活动或者观看视频的方式来提高员工对文明行为的重视,减少不文明施工行为。
3.2提高员工认识。落实责任制度,加强卫生工作
针对施工现场的卫生安全工作,企业应该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建立评分机制,定期对员工的个人卫生以及现场卫生进行检查。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可以采取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二者相互结合的方式,并做好相应的检查结果记录,重点标注出检查不合格的区域,提高对该区域的检查频率。设置十分几分制度以及相关的奖惩制度,对检查优异的员工和部门进行奖励,对检查不合格的员工、部门通报批评,提高部门以及员工对环境卫生的重视。简而言之,企业在进行卫生管理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构建总体规划,落实责任制度,明确卫生管理人员的具体职责。同时,在施工现场设置消毒设备。在具体施工过程中,为了给员工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的基本休息,可以设置专门的员工休息室。同时,为了员工的身体健康,还应该成立专业小组对休息室、更衣室、卫生间做定期的消毒处理,并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
3.3提高对建筑材料的管理与监督水平
施工单位在制定具体的建筑工程规划时,应该以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为主要基础,充分了解现有的施工设备、施工材料情况,从而保证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为了保证布局的科学性,施工单位应该注重对施工材料的监管,提高自身对材料的管理水平,根据不同的材料特点,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例如,砂石该采用集成方状进行堆放,而对水泥库袋应该按照标号处理。同时,施工单位还可以建立考核评分系统,成立专业小组对施工现场定期检查、不定时抽查,将检查结果公示,以供各个部门监督,并对表现优异的员工进行物质奖励,以此来提高员工积极性。
关键词: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优化;策略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在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社会的不断变革中,管理作为一门科学不断实现自我的拓展和更新,并作为组织枢纽在各行各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科学的管理创造效益已成为当前企业的共识。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工程项目管理科学化、合理化是企业保证创造最大化经济效益的重要前提。工程项目管理的优良与否对工程施工质量水平以及建设工程效益具有直接影响作用。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应着眼于以下三个部分的优化与控制。
1. 进度优化与控制
施工项目进度的优化与控制是指在不同建设阶段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各部分工作顺序以及各自相对应的持续时间施以规划、实施、协调以及检查等信息反馈等诸多活动的总称。施在预定工期内,施工项目进度优化有利于施工进度计划编制的最优化,同时在该计划的实际执行、施工当中,对实际施工进度进行检查,并对照计划进度,一旦发现工程发生偏差,即对偏差发生原因以及在此偏差效果下工程或工期可能受到的影响,同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调整,并对施工计划做出适当修改,如此往复循环,保障工程顺利进展,直至竣工验收。对于施工项目进度的优化与控制来说,其总目标是为预定工期目标的实现提供保障,或者在有效保障施工质量水平的前提下以及对施工成本不造成实质性增加的基础上,对工期予以适当缩短。在实施项目之前,应从实际出发,参照工程具体情况,保证施工进度计划的切实可行。在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制定过程中应保持一定程度的前瞻性和预见性,确保施工进度计划与施工条件变化后的情况在最大程度上相符合。施工各方应在对施工设计图纸加以了解和熟悉的前提下,以合同相关要求为参考,合理编制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为使土建施工环节与安装施工实现良好配合,在进度计划的编制过程中安装人员也应积极参与,以进度计划中所规定的机械设备、施工人数以及材料周转为参照依据来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为满足工程进度需求提供重要保障。
1.1 对各阶段各环节的进度计划进行编制。为使总工期目标得以达成和实现,必须采用分段控制,以总进度计划为参照实施月计划、旬计划以及周计划的制定,利用周计划和旬计划为月计划目标的达成提供保障,继而利用各月计划的良好完成,有效促进总计划目标的达成。应注意在进度计划的制定过程中留有一定余地。
1.2 全程采用动态控制管理。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以变化后的具体情况为参照,在确保总进度计划不受影响的基础上,及时、合理地调整和修正进度计划。
应充分保证材料供应,供应商供货或施工企业在自行采购工程用材过程中应确保及时、可靠,并对材料品种、规格、数量以及质量等方面均应保证满足工程所需,确保不因此而耽误施工进度。材料进场时项目部应及时做好进场检验。
1.3 工程进度款项的及时拨付。为确保工程施工能够严格参照合同规定,建设单位应对合同中的相关规定予以严格履行,参照合同要求对工程进度款项做及时拨付,为工程进度提供有效保障。施工方在得到相应款项后也应切实履行己方义务,严格施工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水平。
1.4 工期索赔。在工程施工中,若由于甲方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受到延误,则应由甲方签证,对工期加以顺延。
劳动效率的提高。在确保工程成本不增加的基础上,工效的提高能够推动工程施工进度。基于此,项目部应采取合理措施激发施工人员积极性和能动性,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促使施工人员充分发挥个人技能,提高工效,推进施工进度。
2. 成本的优化与控制
在工程施工中要实现工程项目成本控制,应对企业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所需求的人力、物力以及资金投入加以监督、限制、指导和调节,对生产过程中的各项费用实施合理控制,确保其不超出计划成本范围,从而有利于实现成本目标。在工程施工阶段,企业应对自身优势加以充分利用,使经济效益得到最大化提高,从而获取最大利润。应采取合理措施,有计划地在施工阶段对资金需求、资金筹措、资金投入以及资金分配等方面加以协调运作,使投资实现合理稳妥的优化控制。在项目成本控制过程中,项目经理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盈亏状况作及时的了解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
2.1 对于编制投标书工作,预算员和项目经理均应积极参与,待项目中标后,项目部应对其予以具体落实并完成。对于招标书中对造价以及工期的相关要求来说,预算员和项目经理最具发言权。
2.2 人工费用的控制。企业应在内部制定劳动定额,并以工程量为参照对此定额加以套用,计算出工程人工总量,在此基础上对人工总量加以合理控制,实现人工费用的有效控制,最终实现工程成本的优化与控制。
2.3 工程材料用量的控制。对施工用材的管理应加强,同时严格制定并执行工程用料制度,在施工现场若某类施工用辅材耗量较大则实施包干。
2.4 对周转材料以及机械设备采取租赁制,这样不仅使周转材料和施工机械设备的利用率得以提高,更使施工工期得到缩短,租赁费用也得以减少。
2.5 制定经济、合理、先进的施工方案。为使提高质量、缩减工期以及降低工程成本的目的得以达成,关键在于选择正确的施工方案,应在施工过程中不断探求各类新工艺、新材料和新技术,实现工程成本的降低和工效的提高。
2.6 严格管控工程质量,减少或避免返工浪费,应严格依照施工设计图、合同相关规定以及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水平,减少或避免因各方失误导致工程变更所带来的人力与物力的浪费。
2.7 对工程间接费用和其他直接费用加以控制。应对管理机构加以精简,对于不必要的机构予以裁撤,使管理层次简洁、合理化,实现施工管理成本的有效节约。
3. 质量优化与控制
3.1 对工程质量目标项目予以明确。项目部应以公司质量目标为参照,制定出合理的质量验收标准,同时与国家验收标准相比,企业质量验收标准应更高。
3.2 严格把控材料质量关。工程中甲乙双方所采购的工程用材均须与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工程设计需求相符合,施工方应对材料验收制度加以严格执行。
3.3 确保工程建筑结构主体质量。对于建筑工程来说,主体结构质量对工程整体的质量安全具有直接影响作用,关乎到使用者的生命安全,因而必须严抓施工质量管理,确保主体结构质量。
3.4 严抓落实关键部位施工。工程建筑中的顶层、屋面、一层、卫生间、楼梯走道以及地下室均为关键部位,容易出现质量问题。这些区域不仅是检点,更是施工难点,应在施工过程中予以高度重视。
4. 结语:
施工管理科学具有较强的实践性,要做好施工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管理者就应不断学习管理技能,并应用于工程实践,不断积累、不断总结,努力实现项目管理的科学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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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希军.潍坊学院体育馆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三控”管理应用研究[D].山东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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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行为,保护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承发包活动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具体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报建)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建设工程发包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按规定审批权限向市建管办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第五条 (建设工程报建表的内容)
建设工程报建表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址;
(三)投资规模;
(四)资金来源;
(五)当年投资额;
(六)工程规模;
(七)开工、竣工日期;
(八)发包方式;
(九)工程筹建情况。
建设工程报建表由市建委统一印制。
第六条 (发包方基本条件)
进行建设工程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
(三)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条件的具体内容,由市建委另行规定。建设单位不具备前款第(三)项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承发包机构(以下简称承发包机构)发包。
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或者设计项目发包条件)
建设工程勘察或者设计项目的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立项文件;
(二)有建设工程勘察或者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三)有设计要求说明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发包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方案已获批准;
(二)建设工程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三)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以及有关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勘察、设计、施工项目全部发包的条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项目全部发包给一个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承包单位)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
建设工程的发包分为招标发包、议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建设工程招标发包分为公开招标发包和邀请招标发包。
第十一条 (应当采用招标方式的建设工程)
限额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公开招标发包或者邀请招标发包:
(一)政府投资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
(四)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投资的;
(五)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内的保密工程和军事设施工程等特殊建设工程,可以采用议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建设工程的限额和特殊建设工程的范围,由市建委规定。
第十二条 (招标发包程序)
采用招标发包的,其程序应当符合本市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其他建设工程发包方式)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但应当接受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发包对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以下简称发包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的单位承包。
第十五条 (向总包单位发包)
一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项目,可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包;也可以按勘察项目、设计项目,以及施工项目中的单项工程分类,将其中的一项或者几项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包。
承包一个建设工程的全部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总包单位,可以将其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包。
建设单位发包施工项目以建设工程中的单项工程为最小标的。
第十六条 (向分包单位发包)
设计单位承包的总包业务可以以建设工程中单项工程为最小标的,分包给多个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承包的总包业务可以以建设工程中的单位工程为最小标的,分包给多个施工单位。
分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分包业务再进行分包。
第十七条 (禁止肢解发包的建设工程业务)
下列建设工程业务不得肢解发包:
(一)单项工程的设计业务;
(二)单位工程的施工业务;
(三)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业务;
(四)丙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包的勘察、设计业务;
(五)四级、专业级或者非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包的施工业务。
第十八条 (特殊业务处理)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特殊业务的分包,可以不受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限制。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特殊业务的范围由市建委规定。
第十九条 (介绍工程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介绍建设工程。
第二十条 (指定承包单位的限制)
有关管理部门及其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指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
第二十一条 (对发包单位的限制)
发包单位不得以垫资为条件进行发包。
发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提供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机械器具。
因发包单位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提供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机械器具而发生质量问题,由发包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资格)
承包单位从事建设工程承包活动,应当持有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包建设工程。
除符合前款规定外,外省市以及中央单位应当向市建管办办理申请登记手续,获得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批准文件或者进沪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承包活动。
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的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在办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手续后,应当向市建管办办理申请登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承包活动。
第二十三条 (承包责任)
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对发包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转包的限制)
一个建设工程中的主要业务部分应当由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承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建设工程业务全部转给或者变相转给他人承包。
第二十五条 (承发包机构的资质)
承发包机构承办建设工程的承包与发包业务,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二十六条 (承发包业务的限制)
承发包机构不得同时承接同一建设工程的承包和发包的业务;不得同时承接两个以上承包单位以同一建设工程为标的的竞争性承包的业务。
承发包机构不得与其有资产利益关系的承发包单位的相对方的承包或者发包业务。
建设工程的承发包业务不得转让。
第二十七条 (合同的签订)
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承发包合同。
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参照使用国家和本市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承发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投标标书和中标通知书的主要内容相一致。
第二十八条 (施工许可)
建设工程具备施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建设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资金入帐凭证;
(四)通水、通电、通路以及场地平整的有关证明;
(五)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副本;
(六)建设工程质量等监督申报所需的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施工。
第二十九条 (对未按规定承发包行为的处理)
对在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中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单位,情节严重的,市建委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者不予评定资质等级的处理,并在经营手册上予以记录。
第三十条 (审核期限)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的有关申请手续,须经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审核决定。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建设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有关词语的含义)
单项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中由若干单位工程组成、有独立设计文件、建成后能独立发挥功能效益的工程。
单位工程是指单项工程中单独设计、可以独立组织施工的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五条 (应用解释)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项目管理办公室(projectmanagementoffice,PMO)就是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诞生的。在最近的十几年间,许多组织设置了一个或多个项目管理办公室。它作为项目管理结构中的一个组织部门,既可以扮演操作性角色,也可以扮演战略性角色[]:前者主要是指项目管理办公室可以负责不同项目间资源分配的具体执行工作,协助项目经理实现项目目标;后者主要是指项目办公室可以利用其特殊优势,充分掌握组织所执行项目的大量信息,协助制定公司战略计划,甚至独立做出战略性决策。
1 项目管理办公室的概念
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rojectManagementInsti-tute,PMI)在《项目管理知识体系指南》(2008年版)中对项目管理办公室下了一个简单的定义:项目管理办公室是一个负责对所辖项目进行集中协调管理的组织部门,其职责可涵盖从提供项目管理支持到直接管理项目。从这一定义看,项目管理办公室主要是一个操作性机构,其职责是对组织内的多个项目进行整体协调管理,它本身并不具有战略性地位。美国PMI的《项目集管理标准(第2版)》中提到,项目集管理办公室(programmanagementof-f1Ce,PMO)是项目集基础结构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它支持项目集经理进行多个项目的管理。此定义同样比较宽泛。尽管如此,对于当前日新月异的PMO实践,宽泛的定义仍然具有启发意义。实际上,在不同的组织中,PMO的结构、角色定位和认知价值都具有很大的不同,在一些组织中,PMO甚至成为组织收集、分发和更新项目管理类智力资产的首选执行部门。
Hobbs和Aubry发现,在大部分组织中,PMO的设立时间都不长,超过一半(3%)的PMO的设立时间不超过2年。他们将PMO的特点总结为如下4点:①多样化有价值,存在经济附加效应;③通常会历经成立、解体以及再成立的过程需要在变革中发展。第一个特点是指,在不同的组织中,PMO的定位和职能是不同的,它不具有跨组织的相似性或统一性;第二个特点是指,PMO通常都是为了实现某一特定目标而设立的,因此在建立之初就被寄希望于实现经济附加效应;第三个特点是指,PMO在组织实践过程中可能会经历一个过程;第四个特点是指,PMO必须经过一些变革才能得到发展、完善——这也是目前所呈现出的PMO的发展趋势。具体来说,项目管理办公室的“成立-解体-再成立”的过程是:组织高层认为项目管理办公室具有重要作用,并成立了该部门;之后,企业的项目管理文化形成,组织中的每个成员都接受了项目管理,此时PMO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于是可能被解体;再经过一段时间后,当组织面临的问题从项目管理向项目集和项目组合管理转变时,组织又遇到了新的困难,此时可能会考虑重建PMO。当然,不排除接下来PMO再次被解体的可能,特别是在项PMO的职能和文化精髓巳经融人企业的项目、项目集和项目组合管理的情况下。
PMO的常用或类似叫法包括项目管理办公室、项目集管理办公室、项目集办公室(programof-fice)、产品管理办公室(productmanagementof-fice)、项目集支持办公室(programmanagementof-fice)、项目支持办公室(projectsupportoffice)、产品支持办公室(productsupportoffice)、项目支持工作组(projectsupportgroup)、项目管理支持办公室(projectmanagementsupportoffice)、组织支持项目办公室(organizationsupportprojectoffice)、项目管理中心(projectmanagementcenterofexcel¬lence)、项目管理能力中心(projectmanagementcompetencycenter)。
对于“PMO的概念不统一、形式具有多样性”这一现象,学者和企业管理者认为,设立PMO是组织对其自身需求和所处环境的响应,PMO是为了实现组织的特定目的而设立的独一无二的结构性实体,因此不同组织的PMO具有的共同点较少[9]。
为了研究方便,本文提出,PMO是组织给予项目经理在管理和知识平台方面的有力支持,是推动组织高层进行资源配置和战略对应(strategyalign-ment)的组织部门。该定义不仅强调了PMO的操作性角色,而且明确了PMO的战略性角色。
2项目管理办公室的发展历程
在总结现有资料的基础上,我们认为,从服务对象的角度,可将PMO的发展历史划分为如下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50—1990年)客户群PMO。在约40年的时间里,PMO的核心功能是客户群PMO。PMO由分派了具体项目(经常是大型项目)的一些项目管理专职人员组成,即通过建立一个直接面向客户的组织来更好地贴近客户。只有在项目管理方面训练有素并真正理解它的人才能成为PMO的成员。PMO可能与组织内的其他所有部门联系,并被视为利润中心。而传统的层级结构下的职能部门则被视为成本中心。此外,还存在为多个项目服务的客户群PMO,即通过集合多个项目以便更好地与客户沟通、管理客户关系、服务客户需求。对应笔者在前文所下的定义,可以说,客户群PMO与现在人们经常定义的PMO存在较大的概念差异。
(2)第二阶段(1990—2000年)职能型PMO。随着IT等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开始关注非传统的管理技术,如项目管理。管理层意识到项目管理对公司经营产生的冲击,意识到专业化的项目管理才是提升绩效的根本,并考虑将项目管理的所有关键活动在PMO的监督下进行。此时PMO的主要职责包括:项目管理的资源配置;项目管理的指导和问题解决;项目管理方法和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项目管理培训和教育;项目管理的持续改进和标杆基准设置。在这一阶段,大多数企业通常在组织的一个职能领域或部门成立PMO,其最核心的职责是管理核心资源池——管理组织拥有的各种资源,此时PMO扮演的是操作性角色。
(3)第三阶段(2001年至今)公司级PMO。进人21世纪,PMO成为很多企业的管理体系中的必备机构。尽管分派给PMO的主要活动并没有改变,但企业赋予了PMO一些新的使命:PMO要收集关于项目管理的所有智力财产,要积极支持公司的战略规划。在这一阶段,PMO主要为公司自身服务,其职责聚焦于公司的战略问题,而不是单纯的职能问题,PMO转变成一个控制公司的项目管理智力资产的中心。
除此之外,很多学者将PMO的建立和使用与企业化项目管理(enterpriseprojectmanagement,EPM)相结合,提出建立以项目管理为核心竞争力的、由组织内致力于项目管理实践的团队组成的PMO,以提高组织绩效、为组织增加价值[1°]。企业化项目管理是一个涉及整个组织的管理理念。它基于这样一种思想:通过同时实施一系列项目(如公司战略项目、业务改善和组织改革项目、新产品或新服务开发项目等)实现公司目标,并采取系统的方法支持这些项目。在项目管理理念的指导下,每件事情
都可以按照项目方式进行处理。组织绩效的提高可以通过运作项目和制定项目管理标准流程来实现,从而使组织朝着企业化项目管理的理念前进。PMO成为组织内实施和维持项目的关键,也成为组织实现企业化项目管理的平台。
与以上总结相类似,Aubry、Hobbs和Thuillier对4个公司的PMO发展历史进行了实证研究和分析,具体见表1。
通过对比分析这4家公司的PMO发展历程,我们发现:
第一,组织内的PMO有多种类型,小至为单一项目服务(甚至一个人也可以组成一个PMO),大至为整个组织服务。PMO可以从属于某个部门(如IX部门),也可能高于任何一个部门(如工程部门或IT部门),属于公司级别的PMO。
第二,可将PMO的发展历程视作是公司的组织变革和价值创新重塑的过程,如公司级别的PMO的目标经常是在公司范围内领导项目管理持续改进、推进组织变革,使组织更有成效地进行项目管理。
第三,PMO的不断变革也是其所在组织在不同发展阶段转型的表现。PMO通过传播项目管理方法、构建相关的标准体系以及运用管理工具等而成为组织项目管理文化变革的推动者。从这个意义上说,探究一个组织的MPO的发展进程是非常有意义的。
3项目管理办公室的职能
作为组织内具有特殊功能的部门,项目管理办公室有多种职能,可以支持、协调以及控制项目以及与项目相关的活动,实现组织价值的最大化。
一般来说,PMO肩负着维系组织内部和外部的项目管理与项目组合管理的重要职责。具体而言,PMO的主要作用应当包括:建立一套组织的项目管理标准及流程,包括开发出各种辅助工具;开发项目管理的各种模板、表格和文档,改进项目的计划工作和沟通;是供或组织开发项目管理培训,提供项目管理咨询;开展项目评审,确保项目管理标准及流程被很好地贯彻;收集和总结项目管理的经验和教训,改进和维护项目管理标准及流程;为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提供一个平台,建立项目管理专业人才资源库,并为在项目管理中实现更好的沟通提供服务支持;收集和整理项目信息,对内更好地协调部门之间、项目干系人之间的关系;对外提供便于与客户沟通的窗口,提高客户满意度;对项目组合实施组合管理,包括项目组合计划、优化、监控和资源调配;从组织战略的角度对项目组合进行分析评估,确保组织战略被贯彻实施。
在对现有的学术文献进行综述的基础上,本文提出,pmo的职能包括5大类——开发、支持、监控、培训和组合。
(1)“开发”强调PMO需要开发一些标准流程、信息系统以及项目工具,以协助组织内的项目管理。具体职责包括:开发、实施以及维护项目管理的标准、流程与方法论;开发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推动项目管理的信息化;提供一系列标准化的工具;建立和管理具有潜在风险的数据库;持续改进和完善企业的《项目管理手册》确认、记录项目管理的最佳实践。
(2)“支持”指PMO要为项目经理们提供行政支持,使他们受益于组织积累的经验以及PMO的规模经济,以减少其工作量。具体职责包括:向组织高层汇报项目状态,并提出相关的改进建议;招聘、选拔与培养项目经理,相其提供有关项目管理的咨询服务和工作指导;整合项目管理组织过程资产,提供项目管理平台和工具,共享项目的经验和教训;支持客户关系管理,协调供应方与合同方的关系;衡量顾客满意度,并跟踪顾客需求。
(3)“监控”指PMO需要收集报告、审计项目、进行项目后评估以及为不同的项目分配资源。具体职责包括■为项目经理设定明确的项目管理目标;要求、督促、检查项目部制定完备的项目计划并切实付诸实施;组织项目各阶段的评审;跟踪记录项目的重大变更;执行项目审计;协调项目部门与职能部门以及项目部门之间的冲突;进行项目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源的调配与平衡;规范项目收尾工作,积累项目管理组织过程资产;发展、完善项目评分制度。
(4)“培训”指PMO需要发展组织中的项目管理文化,培训项目管理员工,并提供咨询服务。具体职责包括:通过开展培训等提高项目团队成员的个人工作能力和整体协同工作能力;为项目经理获取和传播知识提供指导;为项目团队成员提供职业发展咨询;组织提高组织项目管理成熟度、丰富团队成员个人知识、提高其能力的各类认证考试。
(5)“组合”指PMO组合所有与多项目管理相关的方法。具体职责包括'参与战略计划的制订;分析项目的成本和收益,管理一个或多个投资组合;确认、挑选新项目,并确定其优先级;对不同的项目进行资源协调;管理一个或多个项目计划;评估组织的竞争力、能力以及成熟度;为项目的启动提供支持。
总之,PMO的职责有很多,它可以提供与项目相关的专业化服务,以满足企业的业务需求,并将项目经理从日常的琐碎事务中解放出来,如PMO可为相关部门收集信息并将之格式化,以便对项目的进展情况有统一认识。PMO将项目管理的多项职能加以整合,可以提高项目工作效率,更好地支援项目。也有一些研究者认为,PMO的职责还包括制定公司的项目管理发展战略、确定项目管理的激励机制以及加强组织项目管理的信息沟通等。
4案例分析
国家应用软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为NAST)是我国质检系统中第一个国家级软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经中国国家实验室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的第三方软件产品质量评测机构。
经过近10年的运转,NAST的检测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传统的单项目管理巳经不适应其实际情况,NAST对PMO的需求逐步显现。2011年,NAST成立了项目质量管理部,建立此部门的目标是使之成为中心技术业务协调、监督和服务的中枢。
项目质量管理部的主要职责如下:负责实施管理体系的建立、完善、贯彻和推行;协助中心主任组织管理体系管理评审;负责组织软件检测过程的质量监督;负责用户投诉的处理;负责中心管理体系文件的管理、发放和更改控制;负责组织质量文件、技术文件和记录的归档、保存、管理、销毁和作废;负责标准查新,跟踪国际先进软件检测质量标准、管理规范;组织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业务;组织实施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验证责任部门的纠正/预防措施及实施情况;负责中心所有项目的分配工作;负责测试环境的搭建及维护;负责中心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负责中心设备的调度、管理和维护;负责中心网络维护、网络接人和托管服务。
由此可见,NAST的项目质量管理部的主要职责完全对应前述的开发、支持、监控、培训和组合五大职能,尤以开发、支持和监控为重点。不但如此,在一年的运行过程中,项目质量管理部在项目早期决策、项目完成后的评估及组织过程资产建设和中心项目管理认证等工作中起到了重大作用,也就是说,培训和组合同样也是NAST的项目质量管理部的重要工作内容。通过构建这样的管理体系,项目质量管理部可以更好地行使整体的监督协调职能,避免各部门各自为战而造成的资源浪费。
5结论
PMO作为一个为项目提供集中服务的部门,在工程、建筑和石油等特定行业领域内巳经有几十年的发展历史,它一般由规划师、造价工程师和评估人员组成。20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项目管理文化在其他行业得到使用与发展,PMO的概念也得到推广和普及,受到从业人员和咨询师的鼎力支持,PMO的数量开始急速上升。虽然目前PMO作为组织的一个结构性实体巳被很多大型公司所接受,但是,正如Hobbs和Aubry所总结的[7]:PMO的形式和内容在不同的组织中具有多样化,较缺乏典型的共享特征。
[关键词]水利工程;施工管理;问题;解决策略
中图分类号:TV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5-0212-01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水利工程的施工管理质量水平,往往能够对水利工程的质量水平产生最直接的影响作用。然而,就目前我国各大水利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其在实际的施工管理的过程中仍旧存在一定的问题与缺陷,导致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功能性得不到全面的发挥,并进一步导致水利工程的质量水平受到不小的影响与冲击。
一、水利工程施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施工管理人员的水平不高
水利工程施工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与素质水平,往往能够对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质量与水平造成最直接的影响作用。然而,由于现阶段我国大部分的水利企业对于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高,从而导致其在进行管理人员的筛选与调配工作时过于随意,使得其内部的管理人员队伍质量出现明显的参差不齐现象。由于水利企业中存在部分管理能力低下的人员,其不仅缺乏足够的专业管理知识,同时也缺乏相应的责任意识,更甚至有部分管理人员存在无证上岗的问题,这就会在很大程度上使得施工管理的质量水平受到影响与冲击,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水利工程施工的安全与效率。
(二)水利工程施工管理体制不健全
水利企业在进行实际的施工管理工作时,如果没有一个健全的管理体制来为其提供相应的支撑于保障,就会使得整个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工作难以顺利的开展进行,并且往往能够进一步导致其在实际的施工管理过程中出现严重的混乱现象,从而导致其对工程施工的进度与质量都造成不晓得冲击与影响。就目前我国各大水利企业的施工管理现状来看,大部分的水利企业并没有建立起一个健全的施工管理体制,使得其内部的施工人员对于自身的管理责任与义务缺乏足够的认识,且各个施工项目之间的责任与权力划分非常不明确,使得为水利工程施工带来了不小的安全与质量隐患。
(三)水利工程施工管理方式太老套
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人们对于水利工程施工的质量与可靠性等问题也有了一个全新的标准与要求,传统的施工管理方法已经不能完全满足人们对水利工程质量的标准要求,因此,为了能够刚好的提高水利工程的质量,来全面满足人们的实际需要,就要求我们必须要对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方法进行全面的优化与创新。然而,就目前我国各大水利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其在进行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过程中,往往更多的还是采用传统的管理方式,使得许多先进的新型材料与工艺不能在水利工程施工中发挥作用,从而导致我国水利工程施工质量也受到了严重的限制。
二、 提高水利工程施工过程管理质量的措施
(一)努力提升管理人员的素质技能
作为水利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水利工程施工管理人员的素质水平,往往能够直接影响到整个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的质量与水平。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现阶段我国的水利工程施工管理质量不高,大部分的还是因为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不高的原因。因此,我们要想从根本上提高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质量,就必须要对努力提升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与素质技能。这就要求各大水利企业在进行管理人员的选拔时,必须要对其进行全面的技能考核,确保其能够全面的符合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实际需要,同时,水利企业还必须要对其已有的管理人员进行合理的技能培训,努力提升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与安全意识,确保其在进行施工管理工作时能够尽职尽责,莱维整个水利工程施工提供有效地支撑与保障。
(二)建立健全的水利工程施工管理体制
在整个水利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如果水利企业缺乏一个完善的施工管理体制,就会使得施工管理工作变得无章可循,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一个健全的水利工程施工管理体制,是确保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工作能够顺利开展进行的重要基础,也是提升水利工程施工管理质量与水平的重要保障。这就要求各大水利企业必须要努力完善其内部的水利工程施工管理体制,来为水利工程施工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提供一个合理的依据。所以说,水利企业必须要建立起责权分明的奖罚制度,确保其能够对水利工程施工管理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全面的监督,将水利工程施工中的各项管理责任进行合理的分配,确保每一个施工环节都能够有具体的管理人员来对其进行质量管理与监督工作。同时,水利企业还必须要不断完善其内部的管理制度与管理规范,来对水利工程施工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进行严格的规范,来促使其从最根本上提升水利工程施工管理人员的管理质量与管理水平。
(三)创新水利工程施工管理方法与手段
新的社会需求使得传统的水利工程施工管理方法已经不能全面满足工程水利质量的实际需要,因此,要想全面提升水利工程施工管理水平,来促进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合理提升,就要求我们必须要必须要对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方法进行合理的创新与优化。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的网络技术与计算机技术也实现了进一步的发展提升,在新时代的环境背景下,已经有很多具有先进性特征和综合性特征的管理技术已经被广泛的应用到了我国的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工作中,通过运用这些新技术,不仅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升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准确性与可靠性。此外,通过运用新型的管理方法与先进的管理技术,还能够促使水利工程施工管理人员对水利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进行最直观的观察与监督,使得整个水利工程施工过程都能够得到妥善的管理监督。
三、结语
随着社会的进步,水利工程建设所要面临的社会竞争也越来越大,这就使得水利工程的建设的压力与日俱增。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水利工程要想更好的生存与发展,就必须要对其自身的施工过程进行严格的管理与控制。在具体的施工中,只有建立其完善的管理制度,才能把握好工程施工中的各方力量的关系,并最大限度的提升整个施工水平。所以说,对水利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的管理与控制,是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的重要方法与基本途径。
作者简介
黄建强(1971.7―),男,陕西省扶风县人,现工作于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分公司副总经理,项目经理。长期主要从事水利水电施工与经营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高玉琴,方国华,韩春晖,王弘. 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内涵、目标及内容分析[J]. 三峡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04:45-4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