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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交互式营销 手机广告 内容分析
2009 年1 月7 日,随着工业及信息化部相继为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以及中国联通发放了3G 牌照,这标志着我国电信业正式进入了3G 时代。①2008年至2011年这四年期间,有不少学者对3G 时代背景下的手机广告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与分析。
在数字时代互动营销这个大背景环境下,本文对有关手机广告研究的文献资料加以梳理,并提出研究不足及创新之处。
一、统计分析方法
1、统计范围
本次样本选取的来源为CNKI中国知网2008年至2011年期间,发表在期刊、报纸、数据库中所有中文学术文献资料。
2、统计数据来源
本文主要采取内容分析法,为了得到全面详实的数据资料,由于CNKI包括了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重要会议论文数据库等,收录文献总量达4667 万篇,能够一次检索较为全面的学术信息,因此选此作为检索平台能较为全面的获取论文数据资料,也能基本客观的反映我国手机广告的研究状况。笔者选取了CNKI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作为检索平台,以“手机广告+年份(2008
/2009/2010/2011/年)”为检索式,在题名和关键词中进行检索,所得结果相加得到原始数据。
3、统计分析方法
利用计算机对所得数据进行处理, 在检索结果中排除重复的,以及与研究无关的论文后,对数据进行标记和分类统计分析。
二、统计结果内容分析
1、论文时间
自2008年至2011年,这四年也反映了3G发展的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2008年,数最多,属于初探与摸索,很多都是浅议;第二阶段,也就是进入2009年3G 时代的到来,随着3G发展的日益成熟,对于手机广告的研究也日趋明朗化,许多观点已有明确的针对性和倾向性;至第三阶段,2010年及2011年,手机广告在3G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已成为研究重点。
2008-2009年是手机广告研究的发展阶段,两年论文量共计有94篇,占总数的84%,2010年发表的相关论文数量明显下降,而到了2011年,发表数量又有了一个大幅度的增长。依据普赖斯的观点,即当学科进入大发展时期,文献量会迅速上升, 而当学科理论日趋成熟时,论文数量增长便会相对减缓,文献量有一个稳定期。
2、论文期刊源
2008年—2011年,四年期间共152篇论文分散在59 种期刊上,论文分布总体来讲比较分散。平均每种期刊上仅载文2. 69篇,依据核心期刊“80%累计法”,即80% 的论文应该集中在约20%的核心期刊上,而现在关于手机广告的相关研究论文的80% 分散在59种期刊上, 论文分布显得过于分散。
3、研究议题
通过文章梳理与研究,可以将152篇文章归为以下八个研究议题类别,其中以分析广告行业现状的文章数量最多,有33篇,占总数的21.71%,而手机广告的法律规范是2011年开始关注与研究的议题,但是的成果并不多,通过研究对比发现,手机公信力是一个较新的研究议题,发表的论文仅为7篇。由此推测,之后研究方向可能以此类尚未成熟的研究议题为主。
4、论文角度
通过对这152篇论文进行统计分析,笔者发现共有94篇文章,是从宏观的角度分析手机广告,占总数的61.84%,而单纯从受众角度来进行研究分析的,只有28篇文章,占总数的18.42%,因此,今后研究应该更全面客观。
三、手机广告的不足及对策
通过分析,发现手机广告的研究已较为成熟,从这些研究中,我们可以发现手机广告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及对策。
1、手机广告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1)信息盲目发送,传播效果不好。 由于对手机短信广告传播规律的认识不足,导致了手机广告信息的盲目发送,引起受众不满。此外,手机广告往往是在一定范围内群发,其内容可能并不能让受众都接受,这些都会增加受众对于手机短信广告的抵触心理。
(2)广告形式单一,吸引力有限。目前的短信广告,主要形式是以文字为主,内容过于直白,诉求较为明显,而且也限制了广告的信息量。因此,相较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广告而言,手机短信广告吸引力有限。
(3)WAP 流量收费,制约手机广告发展。流量费,是指用户使用GPRS 接入移动梦网等WAP站点时,所产生的数据流量费用,接入费用以其流量为基准进行计算。②虽然运营商采取了很多套餐等优惠手段,但是对于绝大多数移动用户而言,除非包月,否则这笔额外的费用还是不愿意接受的,这也成为影响手机媒体广告业务发展的因素之一,制约了手机广告的行业发展。
(4)缺乏第三方监控,手机广告市场未规范。由于我国目前尚没有设立相关行政机构,对手机广告进行管理,因此手机用户的安全存在隐患,并且缺乏第三方监控,而现行的《广告法》中也没有涉及短信相关安全法规,我国首部个人信息保护法还在起草中,③因此使手机广告整体运营管理显得相对滞后,这也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2、对策
(1)多做市场调研,重视用户体验。应该多进行市场调研,对受众群体应有精确的分析和定位,对于潜在的目标消费群体应有针对性地加以归类及关注,还可以建立相应的手机用户体验数据库,④将用户体验与手机广告内容定制相关联,减少对受众的干扰,使受众对手机广告的接受度提高。
(2)丰富手机广告的表现方式及推送渠道。应改变传统以接受手机文本短信为主的广告推送模式,丰富手机广告表现方式,增加多渠道推送方式,如手机视频广告、手机游戏嵌入式广告等,以吸引更多用户的关注。
(3)改变收费方式, 推出互动营销模式。手机广告的接受若产生流量费用,势必会降低客户阅读手机广告的积极性。所以,手机广告主应和移动运营商合作,改变收费方式,寻求新的互动营销模式,如看广告送话费等,进一步推进手机广告发展。
(4)增加短信验证服务,提升用户信任度。为了杜绝垃圾短信的骚扰,提升用户对于手机广告内容的信任度,手机用户可以对收到的手机广告进行短信验证,以辨真伪,对于虚假广告,可以及时举报。
(5)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加大监管力度。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从制度上规范手机广告行业的行为及经营方式,随着3G牌照的发放、核准制的制定,以及中国网络大规模的测试,这些将从政策层面上加速手机市场竞争全面升级。⑤因此,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监管力度,将有利于未来手机广告行业稳定有序的发展。
(6)完善第三方“监、测、禁”职能, 推动手机广告健康发展。除了应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之外,还应当建立手机广告经营实名登记制。对于手机广告的,实行第三方监测,由于其是实名登记,因此对于用户所接受到的手机广告承担直接的法律责任,一旦传播虚假广告,被用户举报,第三方监测部门可以实行其“禁”的职能,严厉打击非法虚假广告,保护受众群体,推动手机广告行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①刘君,《大众传播时代的多元化传播格局—传播学视野下的手机媒体影响力分析》[J].《北方论丛》,2007(3)
②许之敏、徐小娟,《手机广告的兴起与发展趋势》[J].《商业现代化》,2008(1)
③喻国明、张小争:《传媒竞争力产业价值链案例与模式》[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
④许政,《3G 时代手机广告十大趋势》[J].《广告大观(媒介版)》,2007(1)
⑤那秋明、陈意,《关于手机商业短信息广告发展的法律思考》[J].《北方经贸》,2006(6)
明星虚假代言何以“长盛不衰”
1.规制明星广告行为的法律法规缺失
以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中一直没有专门规范商品推荐者(尤其是明星)责任的规定,这是造成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泛滥的主要原因。
现在,我国已经开始在法律上解决这个问题。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个人有虚假广告行为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①《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将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也列为广告责任主体。②
2.明星法律意识淡薄
一些明星只是“向钱看”,法律意识淡薄。比如,2006年央视曝出SK-II化妆品中查出违禁物后,有消费者把该品牌的形象代言人刘嘉玲告上法庭,但刘嘉玲连一句道歉都没有;“藏秘排油茶”被查叫违规生产,但代言人郭德纲一句“责任不在我”了事。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其“星途”并未受到影响,其做广告的收益与应承担的风险明显不对称。
3.舆论监督不力
当媒体和公众的舆论监督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功能时,明星虚假代言现象就能得到有效遏制。
传播学家拉扎斯菲尔德和默顿认为人众传播具有社会规范强制功能,即大众媒体通过将偏离社会规范和公共道德的行为公之于世,能够唤起普遍的社会谴责,从而起到强制遵守社会规范的作用。我国舆论在唤起民众抵制明星虚假代言方面还有许多功课要做。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危害
1.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明星利用自身的知名度和号召力代言产品广告,可以影响目标群体的购买选择、刺激购买欲望;现代社会多媒体融合,使广告铺天盖地涌向受众。一旦明星在广告中做虚假代言,受害的消费者就会很多。
2.不利于媒体和广告业健康发展
亮丽的明星通过现代媒体展示产品和服务,让受众享受着“广告文艺”,但当发现这一切都是骗人的时候,社会公众就会产生信任危机,不利于媒体和广告业健康发展。
国外对明星代言的规制
1.美国
在美国,明星代言的广告称为证言广告。凡是证言性质的广告,内容必须有真人真事为证,即向消费者推荐产品或服务的证人,无论是明星、名人还是专家、普通人,都必须是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否则按虚假广告处理。③美国涉及广告管理的法规很多,最主要的是《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该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个人、合伙人、公司传播或者导致传播虚假广告,都要受到严厉制裁。
2.英国
英国1907年颁布的《广告法》是世界广告史上最早的比较完整的广告法。英国独立广播局的《广告标准和实践法规》要求明星代言广告必须属实,不可因此造成误解。《交易表述法》规定,在产品广告中使用假证言,受害的消费者可向为该产品做过广告但没有表述凭证的广告代言人索赔。
3.法国
法国对广告实行事先审查制度,规定任何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在媒体,这就从源头上避免了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泛滥。
完善明星代言法律规制的措施
1.在《广告法》中明确明星代言的法律责任
我国的旧版《广告法》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1995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旧版《广告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旧版《广告法》第三章专门规制广告活动,但规制的主体只限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涉及明星代言广告行为的只有第二十五条,该条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这个规定只侧重于保护代言人“他人”(包括明星)的书面同意权,但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该负什么法律责任,即使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也没有规定。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虽然规定了明星在食品领域代言虚假广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只限于食品安全领域。只有在专门规制广告行为的《广告法》中明确规定明星代言的广告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才有可能从源头-规制明星虚假代言行为。让人高兴的是,新版《广告法》中对此作了规定,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2.细化明星虚假代言责任的构成要件
虚假广告代言的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四个方面,如何认定,需要法律细就像邓婕不可能检测出三鹿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一样。很多案例表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实则是上了商家的当。这就更需要明确规定相关行政部门的具体职责,更好地做好广告的事前审查。
结语
明星是公众人物,应承担与其知名度相应的社会责任。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行为,通过多种现代媒体进行扩散,严重欺骗和坑害消费者,破坏社会公信,必须受到法律制裁。实践证明,光靠明星自律是不行的,必须有明确规范的法律规制。我们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成熟的做法,总结我国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尽快完善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要通过制定相关法规,强化对各种虚假广告行为尤其是明星虚假代言行为的制裁,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细化、明确明星虚假代言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完善问责机制,增加事前审查等行政监管措施,加重媒体审查义务和责任,使明星虚假代言行为既能够从源头上得到遏制,又能够在不当扩散时得到及时制止,在造成危害后果时能够得到及时制裁和救济。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http://.cn/2009/3/2/11720090
②《工商总局:明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可被追究刑责》,新华网,http://
③张龙德主编:《广告法规案例教程》,上海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75页
参考文献:
《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基于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因产品缺陷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承担加害给付的法律责任,而此条文同时规定了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连带责任,与食品生产经营者共担风险,以下主要以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明星代言为例,对其原因、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方面予以探讨。
二、代言明星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分析
(一)代言明星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承担连带责任。
明星代言广告是其吸金的主要来源之一,他们以巨额代言费与广告主签订合同,表面上看由广告主支付,但此负担最后还是转嫁至消费者,基于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法律在认可明星代言人高额收益权利的同时,也应为可能出现的虚假宣传、产品质量等问题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代言明星与食品生产经营者共同侵权须承担产品侵权连带责任。
代言明星因为与广告商以及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之间签订的巨额代言费合同显然不是其承担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因为根据合同之债相对性原则,消费者并非合同当事人,对因产品缺陷所造成的损害应该无法给予损害赔偿,而且这也不属于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情况。那么,基于明星代言依附于买卖合同关系的产品经营者,产品买卖合同能否作为其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基础?
笔者认为此时对于非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的产品使用人无法以加害给付责任对其赔偿,而且代言明星也并非此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有的学者提出,明星广告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合同法律关系,而明星代言的是以其公众影响力,受大众爱戴和信赖标识经营者的产品,明星的代言行为与消费者形成默示的保证合同①。可是明星代言合同只是向消费者推荐某种产品,基于其知名度和影响力可能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心理,代言明星并没有对所有不特定的消费者给予一种允诺或保证,也不是对其承担保证责任的默示,所以笔者认为代言明星承担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并不是基于广告代言合同、产品买卖或者默示保证合同等合同之债。
根据我国侵权法的相关规定,产品生产经营者因产品缺陷而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笔者认为明星代言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之间构成共同侵权更为合理,即因缺陷产品使消费者受损害是基于产品代言、生产者及销售者行为结合而导致的,产品代言行为依附于缺陷产品的生产经营行为,产品代言有助于生产经营者侵权行为。根据广告心理学原理,广告代言人特别是名人在传播中形成的“晕轮效应、移情效应、示范效应”会在受众(即广大消费者)中产生特殊的心理效应,可以使相关产品或服务迅速被消费者所认知,令消费者对产品、服务产生认可,并最终说服其做出决定促成购买行为。②所以,明星代言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提高产品的知名度,扩大产品的销售,对于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事实中,产品代言行为依附于缺陷产品的生产经营行为,代言明星应与生产经营者承担共同侵权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在实践中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生产经营者与广告代言人明知其食品存在缺陷,仍然故意利用广告虚假宣传;二是广告代言人知道其代言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的标准,却放任其虚假宣传的后果;三是广告代言人应当知道,却没有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疏忽或者懈怠了解其代言食品的安全性。其中,第一种、第二种属于主观关联共同,第三种为客观关联共同,无论是主观关联共同或客观关联共同,广告代言人都应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即使广告代言人与食品生产经营者间对于所代言的食品质量及广告的真实性没有任何的意思联络,当他们的行为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害的结果出现时,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代言明星承担连带责任的份额。[ LunWenData.Com]
但是,代言明星的连带责任的承担比例不应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份额相同,毕竟明星代言并不是造成消费者损害事实的直接原因,食品经营者应对其加害给付行为负主要责任。笔者主张依据代言明星应承担依其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出于保护消费者弱势利益的价值衡量,消费者有权要求食品经营者、食品生产者或者代言明星中的全体、部分或任何一个人承担责任,若代言明星清偿该产品侵权之债后,有权再向食品经营者、食品生产者予以追偿,追偿的范围为超出其应该负担的依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所应承担的赔偿份额。
三、代言明星承担的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旦出现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事实,明星是否就一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以上分析可知,《食品安全法》弥补了《广告法》的缺陷,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也给予了一定的连带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广告法》的规定,承担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为广告主、广告者、广告经营者,以及在虚假广告中推荐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不包括以个人名义的商业广告虚假宣传活动(如广告表演者、代言人),作为代言人的明星的代言虚假广告行为也没有予以规制。可是,在实际的明星代言纠纷中,明星承担责任应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明星代言虚假的食品广告的事实。代言人可以在与广告主签订的书面合同中,约定与广告主的责任分担,不要只约定广告报酬。代言人还要履行一定的“查证”义务,要查看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查验其各种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通过这些步骤,明星才可以去代言。③我国对明星代言的审查尚为形式审查,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有关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机制的规定,代言人代言时应尽到查看广告主的质检、合格证、卫生许可证等必备证件的义务,如果代言人连这些最基本的义务都未尽到,就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明星代言的为虚假的食品广告。“虚假广告”的界定,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广告法》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一般认为,虚假广告就是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广告,它的虚假性主要表现是消息虚假、品质虚假、功能虚假、价格虚假、证明材料虚假④。而在明星代言虚假的食品广告应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广告的内容与食品的质量不符,尽管广告需要适当的夸张艺术性,当不能与食品质量差距太大或者试图掩饰其缺陷;二是广告的内容与代言人的自身情况不符,明星在未亲身试验所代言的食品是否安全的情况下予以推荐。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此处的损害应是明星代言食品存在缺陷所致,论文格式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食品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的法律规定,而《食品安全法》并未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害予以明确,在产品侵权责任中,损害是指使用缺陷产品所导致的死亡、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以及其他重大损失⑤。在食品领域,应是食品食用人自己在食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出现的人身或财产损害。
明星代言虚假的食品广告与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代言明星并不是所有经其代言的食品出现问题就一定要承担责任。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功能、用途、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笔者认为应考虑到虚假广告是否引人误解,因为消费者在一定程度上是理性的经济人,其购买决策可能受到“明星效应”的影响,但是消费者会理性判断,即使虚假的广告,消费者也可以不会误解而去消费。
比如欧洲的明星代言产品的宣传效果不是很大,不同于美国要求明星代言需“明示担保”的高要求,欧洲人坚持理性消费的理念和习惯。欧洲人的消费习惯是,如果要买一件大宗物品,首先要做的是上网了解情况,在网上货比三家,这样既可知晓商品生产厂家的具体情况,也可了解消费者对其的评价。如果网上没有,他会设法找朋友了解。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司法解释第8条可知,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所以,即使名人代言了虚假广告,但这些虚假广告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产品的,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那么消费者购买此食品与明星代言该产品就不存在因果关系。因为并不是所有的消费者对某一特定领域的明星予以知晓,而且消费者也会基于理性选择利益最大的商品。
四、代言明星承担连带责任的举证责任问题
举证责任问题,对于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而言,其所承担的产品责任是适用过错责任,而且基于其强势地位,并且与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应承担严格责任。但是对于代言明星而言,其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为间接共同侵权人,笔者主张代言明星承担连带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消费者提出诉讼后,明星代言人可举出证明自己代言无过错责任的证据。明星可举证证明其具备代言产品亲历性的条件,如自己有食用过或者代言期间内一直在食用,并且是基于自己的亲身感受而推荐给消费者,或者明星也可举证自己同时尽到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义务。如明星不仅到工商局、药监局、卫生局等国家机关去了解其代言产品的详细信息外,还要求其委托律师、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调查鉴定以证明产品没有问题⑦。同时,明星还可举证自己所代言的食品广告并没有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只是出于广告的艺术夸张性表现的需要等原因。
【摘要】希望求学网整理的新闻传播论文:试析我国房地产广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策略能够给您带来一些灵感。
论文摘要:我国房地产广告行业迅速发展,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不仅影响房地产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本文着重分析了房地产广告中存在的缺乏创意、虚假宣传、概念炒作、崇洋炫富等问题,以引起相关人员的注意,希望从文化、语言、法律、教育等方面着手,共同努力,促进房地产广告行业健康发展。
论文关键词:房地产广告;问题;改进策略
房地产广告,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中国房地产行业的蓬勃发展为与之伴生的房地产广告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房地产广告又促进了房地产产品的消费和房地产行业的繁荣,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房地产广告以其独特的魅力不仅影响着房地产产品的销售业绩,甚至决定着楼盘的市场定位与品质,而且在一定的程度上推动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地产广告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不仅影响房地产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一、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广告包含市场调研、分析、创意、文案表现等诸多细节。然而,由于国内市场发展过快导致的浮躁,以及一些策划人急功近利,缺乏专业素养等因素,常常步入房地产广告策划的误区。
(一)缺乏创意
被誉为美国广告教皇的大卫·奥格威说过“要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同时让他们来买你的产品,非要有很好的点子不可”。在这里“点子”就是创意,被广告人视为广告的生命,然而由于创意的差别,效果是天壤之别,尤其在房地产产品同质化的今天,“有创新才有市场”己显得越来越重要。虽然独特销售主张是每个策划者都明白的,然而为了实现销售,他们把大量的心思用来制造“卖点”,以引起购房者的注意,而忽视广告作品的创意。虽然绞尽脑汁,却依然离不开“远离闹市喧嚣”、“坐拥城市繁华”。甚至有些策划人为了“完成任务”,拿来北上广的广告抄袭、摹仿,追求短期效益。
(二)虚假宣传
广告就是“巧传真实”,真实性和新奇性是广告信息传达中有两个重要的原则,为了吸引更多的眼球就需要新奇,而真实却是广告生存的基础,二者不可偏废。在房地产项目的推广中,通过广告创意独特的吸引力、说服力及记忆点的,以震撼人心的方式把产品中最使消费者关注的“真实”巧妙地传达给消费者。
然而现在许多房地产广告却极尽新奇之能事,为了达到震撼的效果而放弃真实,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广告画面缺乏真实性。为了视觉感受的直观、简洁,提高视觉冲击力,大量采用效果图、合成图代替实景照片,乱人耳目、混淆视听,为了逃避责任这类广告往往再以极不起眼的字体标上“本广告解释权归开发商”,将开发商的“心虚”表露无遗。
2、虚假价格宣传。有的开发商在房地产广告中标上不可思议的最底价格,而个价格往往是在售楼盘中朝向和楼层最不好的房屋的价格,或者是特定环境、时间下的促销价,并不反映整个楼盘的真实价格。而购房者被低价吸引过去后却发现真实的情况和广告上宣传的存在较大的差距。
(三)虚假承诺
广告承诺是房地产开发商在宣传楼盘的同时对购买事项做出的特定说明,以及对楼盘的质量、环境、配套设施等有关方面的声明、陈述或者对购房者的购买行为所做出的种种优惠、鼓励措施,以达到促销目的的行为。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缺乏科学依据的升值回报承诺。如某商铺广告称:“一铺养三代,一铺旺三代”;某商厦广告称“投资回报率可能(‘可能’二字小号淡化)高达200%”。这种承诺既缺乏科学依据,又不符合客观情况,实属欺诈。
二是缺少法律依据的落户承诺。如上海某房地产项目称:“外地人士在沪安家,提供户口入沪,子女就读等全方位服务”,但是根据上海市商品房买卖和办理户口的相关规定,购房落户有购房面积、总价、试行地区等多重限制,这种购房落户的承诺容易给消费者带来认知上的差错。
三是允诺模糊,诱骗购房者。比如广告称:“买现房,送装修”,却不明示装修的细节,为日后的纠纷留下借口;甚至出现“买房子送家具”是运送不是赠送的幽默。把尚不具备的公共配套设施在广告中宣传,交通、市政配套都能被拿来在广告中忽悠。这些不实宣传,已经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应该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
(四)炒作概念
概念营销是以某种有形或无形的产品为依托,向消费者宣传传递一种新的消费概念,赋予企业或产品以丰富的内涵或特定的品位和社会定位,从而引起消费者的关注与认同,并最终唤起消费者需求的一种营销策略,往往以其独特的构思为企业赢得市场先机。然而时下的房地产市场,真正的概念营销不多,概念炒作却风靡盛行,通过杜撰出或时尚或似乎带有文化品位的概念,反复炒作。翻看各地的房地产广告,“花园”、“广场”比比皆是,“卡布其诺”、“普罗旺斯”让人摸不着头脑,再看广告画面似曾相识,这种缺乏新意的模仿已经伤害了房地产广告的健康发展。
(五)崇洋炫富
房地产产品作为目前老百姓生活中最大的支出项目,是理性程度最高的领域之一,不同档次的房子有其特定的消费者,不同的楼盘,在广告宣传中应有恰当的手法策略传达到目标受众。然而在当前的房地产广告中却在蔓延着崇洋与炫富两股歪风。“北欧花园”、“加州·阳光城”……作为项目名称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广告策划者本人都不能说清楚这些名字和项目之间的联系时,这就只能是一种崇洋媚外的虚假宣传,甚至有些设计与宣传本身就不搭界,例如有些小区宣传的“欧洲花园”却是中式典型的亭台轩榭,小桥流水,有人将这股“自取其辱”“崇洋风”批评为“自我殖民主义”。
除了崇洋风,还有炫富风,虽然许多地方政府多次整治房地产炫富广告,炫富之风依然在蔓延,所有的楼盘都在努力刻画了自己的奢华形象,“至尊”、“奢华”、“独享”、“名门”、“世家”、“皇家”等成为房地产广告里出现最多的词,竭力通过这些广告,制造出梦境,让我们相信选择这样的房子就拥有最高尚的品位,享受到最顶级的奢华。有广告甚至用“有的人只能一辈子仰望,有的人却唾手可得”来割裂社会,成为和谐社会的噪音。这样的广告不仅是在渲染不健康的消费观念,更加剧民众的不公正感,这种炫耀财富的广告,既不符合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实际,也有悖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主旋律。
二、房地产广告存在问题的改进策略
(一)文化
近年来,维生素矿物质的功效已被赋予新的内容,称之为“维生素与矿物质的革命”。人们的观念已从原来“有病被动治疗”转变为“无病主动预防”。最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了两本手册:《实用维生素矿物质补充剂手册》和《实用维生素矿物质安全手册》。单价均为18.00元。
《实用维生素矿物质补充剂手册》包括:维生素和矿物质;维生素矿物质补充剂;维生素与矿物质补充剂专题论文;附录:中国营养学会制定的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人体营养生化正常值和推荐的有关书目等内容。《实用维生素矿物质安全手册》包括维生素矿物质的危险度评定和各国营养素补充剂维生素矿物质安全剂量的评定;水溶性维生素、脂溶性维生素、常量元素和微量元素的毒理学研究;维生素矿物质安全性纵向资料的专题论文;附录:介绍了缩略语对照表、中国美国的维生素和矿物质膳食参考摄入量(DRIs)、维生素矿物质相互作用及影响表和中国营养素补充剂中维生素、矿物质的种类和用量表等内容。
本市工商、食药监部门关于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的情况
上海市工商局、食药监局联合公布,食品广告违法主要呈现三大特点:一、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这种违法情况多集中在具有“调节血糖”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广告。比如建议患者停止服用西药,并承诺产品可将血糖控制在正常值内,远离并发症威胁。二、保健食品超出核定的保健功能做夸大宣传。如某种保健品的保健功能为美容、润肠通便,却在广告中擅自增加了消除咽喉肿痛的保健功能。三、利用产品的成分和科普知识介绍,暗示产品对疾病有治疗或辅助治疗的作用。如某种保健品具有延缓衰老的保健功能,而在广告中宣传其成分“茶多酚”可抗肿瘤、抗辐射,由此暗示产品也具有同样的功能。
上述三类违法特点同时存在于各类食品广告中,广大消费者应当认清食品与药品的区别,不要误信虚假广告。
治疗乳腺癌的新药泰索帝?®
乳腺癌是妇女中最常见的癌症之一,是继肺癌后第二大女性的癌症死因,自1990年以来呈上升趋势。在欧美国家乳腺癌主要发生在50岁及以上的女性,也是40~59岁女性的首位癌症死因。
泰索帝®日前在美国被批准用于局部晚期或远处转移的乳腺癌,欧盟和美国还批准泰索帝®联合阿霉素和环磷酰胺(TAC方案)作为淋巴结阳性的可手术乳腺癌术后辅助化疗。
[论文摘要]文章从分析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的重要性出发,探讨了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网络广告虚假宣传,有奖网络广告不正当促销行为,网络广告非法网页链接,网络环境下域名争议中的不正当竞争,网络环境下以框传输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网络环境下以埋字串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在此基础上重点探讨了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及其完善思路: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宗旨的有效完善;对于网络广告主体规制的有效完善;增加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对于不正当竞争有关法律条款的有效完善。最后得出:在以后的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管理中,不单要把握其表现形式,更要有效的利用法律来进行规范,通过加大对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规制力度,来完善对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管理,从而还经营者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论文关键词]网络广告 不正当竞争 法律规则 虚拟宣传 促销行为
一、前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着巨大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进行交流和各项活动。这都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在这样的环境下,网络广告也就应运而生了。所谓网络广告就是指以互联网为载体,在互联网上的各种经营性广告。网络广告不同于平面媒体广告,有其非常多的独特特点,如:独特的表现性,可链接性,快速的传播性,客户广泛性等等。由于这些特点,网络广告带来了更多的信息,但不容忽视的问题是,随着网络广告的不断增多,人们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
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出现,严重的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影响了经营者的利益。为此,研究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问题,对于改善网络广告的规范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本文从分析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的重要性出发,探讨了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在此基础上重点探讨了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及其完善思路。最后得出:在以后的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管理中,不单要把握其表现形式,更要有效地利用法律来进行规范,通过加大对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规制力度,来完善对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管理,从而还经营者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二、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分析
目前,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网络广告不断的出现,随着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形式,主要包括:网络广告虚假宣传,有奖网络广告不正当促销行为,网络广告非法网页链接,网络环境下域名争议中的不正当竞争,网络环境下以框传输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网络环境下以埋字串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
(一)网络广告虚假宣传
众所周知,虚拟宣传是传统广告中最为经常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广告中,这种虚拟宣传依旧是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具体体现是,在网络广告中,采用较多的含糊词来迷惑消费者,从而达到虚假宣传,引起消费者注意的目的。在这种虚假宣传中,同类产品的消费者自然就会受到不良的影响。
(二)有奖网络广告不正当促销行为
所谓有奖网络广告不正当促销行为是指的一些网络公司,通过提供奖品来吸引顾客的注意,从而达到推销的产品的目的。该行为是通过对相关产品的有奖推销,来带动其他产品的销售,达到不正当竞争的后果。这种不正当行为在电子商务类网站和综合性网站上不断的出现。例如:我们在网页上经常会看到“点击该处,可获大奖”的对话框。用户受到大奖的诱惑而点击,这样经营者不但推销了广告,也通过点击率来赚取了广告费。这完全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三)网络广告非法网页链接
非法网页链接就是通过超级链接技术让用户在主页中直接链接到其他网页,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影响他人网站的广告浏览者人数和广告收入,该行为直接造成了不正当的竞争。比如我们在浏览需要的网页时,会被链接跳出其他的网页,比如游戏网页等。通过这样的方式让用户进入该网页,不但影响了其他网页的浏览者数量,还增加了自己经营网页的阅读者人数。
(四)网络环境下域名争议中的不正当竞争
域名争议就是指的域名权属争议问题,恶意注册和善意注册是其两种不同的类型。所谓的善意注册,也可以叫做狭义域名权属争议,就是指的相关的企业对自己的各种信息,比如商标,名称等等,没有及时的注册,而与他们相关的名称被他人以相同或类似的名称先登记,在这种情况下,争议就会发生。这就是所说的网络环境下的域名争议问题。
(五)网络环境下以框传输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
以框传输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问题是一种特殊的超级链接不正当竞争形式。在此技术下,在屏幕上的视框为该网站的广告等商业信息,在某一视框内或区间内则呈现其他网站的信息。由此可见,该方式就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六)网络环境下以埋字串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
行为人所埋设的字串往往是某些著名商标、商号,或者是与这些著名商业标志相近似的符号。所以,该行为被视为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及其完善思路
通过对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的研究,发现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不能有效地解决各类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此,我们必须有效的完善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本文首先分析了现行的法律存在的不足,接着重点探讨了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法律完善思路。
(一)目前现行的法律存在的不足
目前对于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问题的相关法律存在的不足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规范竞争行为进行了有效的规定,但对于新生技术保护却没有更多的规定;第二,缺乏对网络广告主题的确定问题的规定,也缺乏对虚假广告和关键词广告的法律责任问题的有效规定;第三,现行法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不能有效满足各类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法律完善思路
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法律完善思路可以从以下四点进行: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宗旨的有效完善;对于网络广告主体规制的有效完善;增加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对于不正当竞争有关法律条款的有效完善。
第一,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宗旨的有效完善
在以规范竞争行为,维护竞争秩序为主的情况下,确立不阻碍新技术发展的原则。基于此立法宗旨,对于与网络新型技术有关的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建议做出严格性的规定。
第二,对于网络广告主体规制的有效完善
在司法实践中,凡是在网上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广告主都可以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当事人,其利用网络广告从事不正当竞争的活动都应受到法律的规制。
第三,增加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
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列举的部分涉及广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扩大解释,使其适用于网络广告的领域。
第四,对于不正当竞争有关法律条款的有效完善
对于以上新增加的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也应相应地规定具体的法律责任条款。同时增强“一般条款”的效力以扩大适用范围,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论文摘 要 广告传播具有整合功能、管理与控制功能、教育与指导功能及审美娱乐功能。广告艺术设计是一个从实践——认识——实践的不断反复的过程。广告是用视觉语言规律和设计规律来阐述情感、思想内容和价值观念的,广告设计需要灵感,同时也需要创造。
现代广告的设计水平,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和文明程度的直接反映,广告设计已成为人们生活与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并且明显地引导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逐渐发展为现代社会的一种文化现象。
一、广告创意内涵
简而言之,即广告主题意念的意象化。为了更好地理解“广告创意”有必要对意念、 意象、 表象、 意境做一下解释。“ 意念” 指念头和想法,在艺术创作中,意念是作品所要表达的思想和观点,是作品内容的核心。在广告创意和设计中,意念即广告主题,它是指广告为了达到某种特定目的而要说明的观念。它是无形的、观念性的东西,必须借助某一定有形的东西才能表达出来。任何艺术活动必须具备两个方面的要素: 一是客观事物本身, 是艺术表现的对象; 二是以表现客观事物的形象,它是艺术表现的手段。而将这两者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构思活动,就是创意。在艺术表现过程中,形象的选择是很重要的,因为它是传递客观事物信息的符号。
二、广告传播的作用与功能
所谓广告,就是通过某种特殊的传播媒介,把有关商品、服务、观念等信息尽可能广泛地传递给人们,从而影响舆论、促进营销的一种宣传活动。广告 是商品社会的产物,它的发生与发展同商品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发生与发展密不可分。广告本身就是一种文化 , 它也具有一定的审美娱乐功能。优秀的广告本身就是一 种艺术,起着某种精神名片的作用。根据广告传播的功能与现实生活的实践事实,我们可以总结出广告传播的社会作用。表层方面,它具有五个方面的作用,即提供信息、 指导消费,加速流通、促进生产,促进竞争、提高质量,扩大出口、多积外汇装饰商店、美化市容。而更深一层来分析,它还具有改善人们的生活方式与观念、陶冶人的精神与情操的社会教化作用。这些作用,正是广告传播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与欢迎的主要原因。
三、目前我国广告传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广告传播尚处于起步和初步发展中,存在不少问题,如果不及时加以调整 ,就极有可能使我们的广告传播事业走入困境。
一是名人广告泛滥成灾。效仿名人、仰慕名人是一般人都具有的普遍心理。巧借名人效应做广告只要适度,确实能够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是广告虚假。一些广告过分强调产品的某一方面的功能,结果给人一种明显的虚假印象。尤其是一些化妆品和医疗保健用 品广告,生怕效果说得不充分,神奇性说得不完满,于是不惜置产品实际于不顾,竭力夸大。
三是广告的社会经济效益降低。随着我国逐步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化,商品意识与广告意识在人们心中日益强化,广告数量自然也急剧增加。而我们的传播媒体与广告数量急剧增加的现实形势相比,显然还不够多。在此情况下,很自然地出现了广告的过分密集现象,使广大消费者被动地处于长期广告大战的包围之中,感觉变得迟钝甚至麻木,形成了广告躲避现象。
四、广告创意的过程及其思考方法
1.广告创意过程
(1)准备期。指专为某一广告活动而搜集的有关资料。
(2)孵化期。把所搜集的资料加以咀嚼消化,使意识自由发展,并使其结。
(3)启示期。大多数心理学家认为印象是产生启示的源泉,所以本阶段是在意识发展与结合中。
(4)验证期。把所产生的创意予以检讨修正使之更臻完美。
(5)形成期。以文字或图形将创意具体化。
2.广告创意思考方法
广告创意思考方法包括以下三种:第一,垂直思考法。即按照一定的思考路线进行的, 向上或向下的垂直式思考,是头脑的自我扩大方法。其一向被评价为最理想的思考法。第二,水平思考法。又称横向思考法,在思考问题时向着多方位方向发展。此方法有益于产生新的创意却无法取代垂直思考法,只能弥补后者不足。第三,集脑会商法。即一组人员运用开会的方式将所有与会人员对特殊问题的主意,聚积起来以解决问题。是一种极有价值的创意思考方法。
五、广告定位策略对广告创意策略最具划时代的意义
(1)定位的心理基础和特征。定位是一种攻心战略, 定位观念使得广告创意的出发点从商品转向了消费者, 要求更细致的消费心理研究。
(2)定位的竞争特征。定位要“ 相对于竞争对手”,表明定位广告是一种竞争性广告 , 因为定位是一种心理位置上的竞争,定位承认并利用竞争品牌的位置和优势。
广告设计是用视觉语言规律和设计规律来阐述情感、思想内容和价值观念的,广告设计需要灵感,同时也需要创造。这就要求我们在教学方法上采取多角度、多层次的教学形式指导广告教学,采用多学科、多元化、开放式、互动式和全方位教学方法,启发和引导学生应用新的思维方法,加强多学科的协调能力和综合素质。
参考文献
[1]卢小雁.平面广告设计[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2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诚信;诚信教育
诚信是我国自古以来的教育思想,充分体现出我国的古代文明,孔子在《论语》中多次提到“信”,“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表达出守信的重要性。孟子在“信”的基础上又提出了“诚”,在《孟子》中提到:“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至诚而不动者,未之有也;不诚,未有能动者也”,使“诚”成为儒家思想的灵魂。管仲把“诚”和“信”结合在一起,第一次提出“诚信”。诚信,顾名思义,诚实守信,而广义的诚信包含了“诚”和“信”的所有含义,包括内在的美德和外在的表现,表达出更为全面的道德品质和个人的价值取向。
一、大学诚信教育的重要性
诚信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它不仅是个人道德品质的标志,更是一个社会、一个民族乃至一个国家整体道德素质的体现。作为国家栋梁之材的大学生群体引领着中华民族的道德规范,体现着整个社会的道德素质,所以大学生的诚信教育更应该引起重视,特别是当今社会纷繁复杂,大学校园渐渐出现了“诚信危机”,对大学生的诚信教育应该尽快提上日程。
诚信在大学生成才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无论在完成学业还是在求职中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美国心理学家特尔曼对人才研究的著名论断是:“性格品质与成才具有密切相关性。”诚信是人的一种道德需要,它是建筑在高度自觉、完全自律的基础上的,是为他人着想、为社会着想、认真履行合同的义务和责任来体现的一种需要。所以大学生首先要自觉讲诚信,才能在人际交往和社会交流中获得一定的地位,才能在自我发展以及引领社会中获得更大的成功。
当代大学生面临的艰辛的求职路上,诚信的品质更是不可或缺的,当代的经济社会更需要守诚信的求职者,市场经济的竞争力靠企业的诚信理念来打造。大学生诚信的品质不但可以让市场经济维持正常的秩序,更能给市场经济带来更大的效益,不少的企业因为诚信危机使公司濒临破产,又因为重拾诚信而度过了危机获得重生。一些很成功的大企业都以诚信作为公司的指导思想。
二、当代大学生失信的现象
虽然诚信的重要性显而易见,但是在当今社会,大学生不守诚信的现象越来越多。首先,目前越来越受重视的就是学术诚信的问题,小到平时的作业论文,大到毕业的学术论文,不乏大量抄袭的痕迹,大段大段从网上复制,剽窃其他人的学术成果。期末考试、英语四、六级考试,更是各种作弊手段层出不穷,使用无线耳机或找人替考。大学中的学术诚信是大学生应遵守的最基本的道德标准,作为大学生连最基本的学业都不能坦诚对待,还谈何诚信。在毕业求职中,更是有不少大学生用假证,假成绩来欺骗用人单位,甚至编造自荐信、获奖情况和不真实的实践经历等虚假信息。
其次是在生活方面诚信的缺失,现在有很多大学生不守诚信,对别人的承诺转身便抛到九霄云外。同时,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大学生越来越多的接触网络,在丰富学习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负面影响,不少学生在网上以虚假的身份交网友,骗感情,骗钱财,盗取别人密码,还有散播虚假广告信息等失信的表现。大学生的恋爱观也出现了一定的失信现象,随随便便恋爱,随随便便分手,一种玩玩的态度是对自己和他人极度不负责的表现。
三、当代大学生失信的原因分析
1.学校诚信教育不完善
大学是大学生诚信教育的主要场所,虽然现在诚信教育受到了一定的重视,但是大学中的诚信教育仍然比较薄弱,主要是德育教育工作者没有重视大学生的德育教育,诚信教育的内容很少,而且对诚信教育的方法、意义等研究还不够深入,或者只是照本宣科,忽视教育感化,使大学生缺少系统的诚信教育。大学的诚信教育需要在实践中培养,而学校对诚信教育的忽视就导致了大学生诚信缺失的现象。随着就业压力的逐渐增大,大学的教育越来越注重实用性,以解决就业为首要目标,忽视了学生精神层面的诚信教育。而且,高校的自身负面影响作用也给大学生的诚信教育带来隐患,不少高校在招生时为了吸引考生,对学校的宣传盲目夸大,在学校参加上级评估时弄虚作假,教育者在教学中言行不一,对学生不负责任,在管理学生工作时不守诚信等等,都给学生的诚信教育带来了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
2.社会失信现象的影响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但由于当前我国的各项法制建设还不完备,社会上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很多,这使得诚信缺失问题在整个社会生活中未能得到根本解决。社会中诚信缺失的现象可以说随处可见,从政治上的腐败、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到经济领域的偷税漏税、假冒伪劣、欺骗消费者等;到媒体的八卦新闻、扭曲事实等;再到遍布大街小巷的虚假广告,都无处不在地影响着大学生诚信。不仅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更腐蚀了大学生纯洁的思想,大学生正处于心智尚不成熟的年龄,不能很好地约束自己,在社会上众多失信现象的影响下很容易迷失,或者觉得不守诚信是很平常的事,意识不到诚信的重要性。
3.道德评价机制不健全
目前,不管是社会还是学校都没有建立起完善的道德评价机制,社会没有道德评价机制就导致了学生道德标准不明确,更有甚者弄不清道德界限和法律界限,认为只要不触犯法律就不违反道德准则。而学校中的诚信教育更是得不到重视,没有评价机制,学校中期末考核的只有智育,重视的只是文化成绩,或者有的学校有德育学分,但是只是一种形式主义,并没有真正的实际考察,这就给学生们造成一种错误的观念,只要文化课成绩好就可以了,学校只考核文化课的成绩,不用重视德育的学习,对诚信教育几乎没有概念,造成了诚信价值判断和行为上的差异,也是大学生诚信道德缺失的主要原因。因此,建立健全道德评价机制是大学生形成正确的诚信道德观念并提高诚信道德素质的重要因素。
四、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的策略
1.培养大学生的诚信观念
对大学生的诚信教育,首要的任务就是培养学生的诚信观念,诚信观念并不是通过死记硬背行为规范所形成的,而是在实践的过程中对诚信的道德准则不断的内化为习惯的行为方式,在潜移默化中形成学生的诚信观念。面对越来越严重的“诚信危机”,学校和社会都必须培养学生的诚信教育,在学校里应把诚信教育落到实处,在实践的过程中逐步渗透给学生诚信的理念,可以围绕“诚信”开展一些活动,比如演讲活动,辩论大赛等,还可以开展一些以“诚信”为主题的征文,举办诚信活动月等等,可以在学生的日常生活中不断给学生灌输诚信教育,使学生形成良好的诚信观念。
培养大学生的诚信观念可以通过提升学生的文化修养来实现,因为深厚的文化底蕴可以提升学生的道德修养。在我国的教育体制下,学生们过度地重视文化课的学习,忽视了文化素养的培养,造成了严重的知行分离,导致了学生们对人生、现实世界以及未来认识的片面性,使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发生了偏离。所以,一定要提高学生们的文化素养,让学生在浓厚的文化氛围中不断受到熏陶,让学生在实践的过程中亲身体验什么是诚信,诚信的价值是什么,在潜移默化中加强自己的诚信观念。
大学生面临的重要问题就是毕业后的求职,在求职过程中一定要树立诚信的观念才会获得成功,美国管理学者华德士提出,21世纪的工作生存法就是建立个人品牌。个人品牌就像企业品牌、产品品牌一样,要有知名度,更要有信誉度。所以这种职场诚信理念也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具备诚信的品质才会在社会上立足,获得更大的成功。
2.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相结合
大学生的诚信教育只靠课堂讲授是远远不够的,必须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相结合。现实的教育力量往往比理想的课堂教育力量更强大。如果社会上总是老实人吃亏,那么诚信教育就是空中楼阁。理想必须从现实中起步,信念的铸造,必须有坚实的现实基础。因此,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必须相互结合,相互促进,才能形成良好的诚信教育氛围。
首先,社会要为大学生的诚信教育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个人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社会的每个现象都影响着大学生诚信道德的形成,所以各级政府都应该加大力度宣传诚信教育,打击社会上的不诚信现象,例如偷税漏税、造假贩假等,给学生营造一个诚信的社会氛围。
其次,家庭的诚信教育更是不可或缺的,因为家庭教育是伴随着孩子的整个成长过程的,家庭教育的作用是潜移默化的。同时,家长的行为也会给孩子带来表率作用,这就要求家长要做到言传身教,配合学校和社会给学生提供正确的诚信价值观念。
最后,学校教育要改变大学德育教育体制,修订诚信教育内容与诚信教育目标,改革诚信教育手段,把照本宣科改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例如,某大学开设“诚信考场”,即没有监考老师,全凭学生自觉遵守考场纪律,以此来考查学生们的诚信意识。另外,在传授诚信教育的同时注重教育者自身的道德修养,言传身教,用正直、诚信的人格魅力感染学生。
3.建立诚信道德评价机制
不管社会上还是学校里都应该建立诚信道德评价机制,要想在社会上形成一种诚信的氛围,可以建立一套信用机制来约束缺乏诚信的行为,建立诚信的关键是在任何制度之间建立一套良性的互动机制,使每个人在自律的基础上,通过制度渠道达到自己的目的。例如,发达国家更注重诚信,无论在日常生活中还是经济活动中,都离不开信用。所有的信用表现都记录在每个人的社会保险帐号下,一旦发现作假和诈骗,个人信用就将彻底砸锅。而在我国,诚信的地位远没有达到这种程度,信用制度极不健全,所以应该尽快制定完善的诚信制度来约束不守诚信的现象。
[论文摘要〕广告传播具有整合功能、管理与控制功能、教育与指导功能及审关娱乐功能,它与中国传统文化和现代生活方式都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传统文化是广告传播成功的基础,同时广告传播又帮助人们适应快节奏的现代生活方式。目前,我国的广告传播存在名人广告泛滥成灾、广告虚假、广告的社会经济效益降低等问题。
一、广告传播的作用与功能
所谓广告,就是通过某种特殊的传播媒介,把有关商品、服务、观念等信息尽可能广泛地传递给人们,从而影响舆论、促进营销的一种宣传活动。广告是商品社会的产物,它的发生与发展同商品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发生与发展密不可分。企业都想兴旺发达,商场店铺都想生意兴隆,而这一切都要通过商品的顺利生产和营销来实现。现代社会甚至把产品的销售与生产放在同样的位置,也从侧面说明了市场销售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想使产品顺利地销售出去,就需要把商品的性能、规格、价格等告诉大家,促使大家来选购,这就使广告的创制上升到了一个很重要的地位。在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酒香也怕巷子深”的观念已经深人人心,广告的功能与作用自然就被人们看得举足轻重了。
一般来说,大众传播具有整合功能、管理与控制功能、教育与指导功能以及审美娱乐功能,广告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大众传播,当然也具备这几种功能。
所谓整合,就是将一些散乱的事物纳人一个整体结构。广告传播事实上就是把一些散乱的信息、情报和观念纳人某种特定的整体结构中,如价值观念框架、营销框架等。这种有效纳人的前提和基础,则是某种统一的、能够让最广大的受众接受的事物或者观念。广告运营中的整合功能,就体现在运营者往往在特定的文化价值观念之上建立起一套关于消费者的基本行为方式、消费需要、消费心理等的信息数据库,并以此确定运营方针和方式。
广告的管理与控制功能是一种社会化的控制功能。广告的作用对象是广大消费者,泛而言之即社会公众,鉴于广告是有一定组织与管理机构的一种社会运作方式,它往往在社会政权机构或职能机构的严格管理与监督下,通过对消费者思维模式、生活习惯、感情、观念等的影响,建立起新的价值系统,从而实现一种社会化的管理与控制。
广告的指导与教育功能更多地体现在通过信息和消费经验的传播与宣传,引导、教育人们认识新事物,接受新观念。它们就像一位教授新生活方式的教师,指导人们如何使用新产品,鼓励人民享用更好的食品,采用新的保洁方法,使用各种工具以及一整套不断提高的新的生活方式—但归根结底,这一切都是为了让人们接受它们的商品,扩大自己的市场。
广告本身就是一种文化,它也具有一定的审美娱乐功能。优秀的广告本身就是一种艺术,起着某种精神名片的作用。不少广告作品已不再仅仅是售卖商品的招牌,而完全可以称得上是颇有艺术魅力的文化产品了。它们的制作者努力将自己的作品融人生活、融人艺术,使作品具有了诗一般的意境与魅力,成了世界百花园中一朵朵争芳吐艳的奇葩。
根据广告传播的功能与现实生活的实践事实,我们可以总结出广告传播的社会作用。表层方面,它具有五个方面的作用,即提供信息、指导消费,加速流通、促进生产,促进竞争、提高质量,扩大出口、多积外汇,装饰商店、美化市容。而更深一层来分析,它还具有改善人们的生活方式与观念、陶冶人的精神与情操的社会教化作用。这些作用,正是广告传播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与欢迎的主要原因。
二、广告传播与传统文化
表面上看,广告与中国传统文化是互不相干的两类事物,传统文化甚至是拒斥广告的。例如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义利观就明确指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而广告传播的目的之一却正是扩大营销,获得利润或者干脆就是谋求利益最大化。中国在传统上是一个农业大国,重农轻商、“无商不奸”的观念在人们心中打下了深刻的烙印。广告既然与“商”密不可分,当然也就成了欺骗、弄虚作假的同义语。这就给广告传播的顺利开展带来了极大的心理障碍。
历史毕竟在向前发展,我们的广告制作者投人了大量的心智劳动。如今,广告作为一种大众传播方式已经越来越深人人心,这正是广告制作者顺应历史发展规律,使广告与传统文化有机结合的结果。
在使广告传播与传统文化有机结合的过程中,聪明的广告制作人首先根据中国人的文化心理特点,采用了一些符合人们心理需求的形式来包装广告。
比如中国传统文化精神中崇尚和谐、质朴、含蓄,中国人在观念的世界里和行动的世界里都不把事情弄到极至。表现在广告的制作上,往往采取所谓中庸的态度,在内容上避免把某种商品或其他事物吹得天花乱坠或批得一钱不值,在文字语言与画面上则讲究平稳与和谐,强调统一与圆融。
中国人的审美心理有着某种根深蒂固的单纯与简捷的价值取向。比如中国传统绘画尤其是写意画,就非常注重画面的简捷以至留白,追求所谓知白守黑的无上妙境;而民间工艺、剪纸、木版年画等,则注重色彩的单纯与艳丽。广告制作者应和中国人的这种审美心理与价值取向,在广告设计中往往采取简捷明快的方式,以收到以少胜多的效果。所谓“言有尽而意无穷”,所谓“此时无声胜有声”,所谓“大音稀声,大象无形”。具体到广告产品上,路牌广告、商店招牌、广播电视报纸上一两句话的广告标语等,都给人们留下了一种简洁醒目的印象。如“活力28,沙市日化”,“鹤舞白沙,我心飞翔”等,的确让人一听难忘,一见难忘。
中国是一个有着长期封闭历史的大陆农业国。传统的礼制秩序几千年来像一座大山压抑着人们的精神和欲望。在人的欲望的无限性与现实制约的有限性的强烈冲突中也产生了诸种高标不群的理想主义精神,使古老的中国文化始终保持着鲜活灵动的精神风貌。中国优秀的广告人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采取相应的广告设计策略,以高雅的、新异的精神品位刺激人们久潜于心的理想与愿望,从而取得广告的理想效果。比如在广告的内容与画面设计中,引人一些太空飞行、历史传说、古典音乐等优美高洁的形象,激发起人们对美好、崇高、文明进步的事物的强烈兴趣与追崇心理,同时使那些在现实诸种困窘的挤压下萎缩了的心灵得到精神抚慰。这时,广告创意者的目的也就很自然地达到了。而广告的这种精神抚慰作用,正是因为吸收融合了传统文化中符合人们审美心理需求的某些特质才具备的。因此可以说,传统文化精神是现代广告传播成功的基础,而现代广告传播则是因为传统文化精神的滋养才具备了强劲的精神发散效力。
三、广告传播与现代生活方式
20世纪后半期尤其是80年代以来的中国,有一个明确的发展大方向,那就是走向现代化。所谓走向现代化,就意味着要创造一种由先进的科学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新的生活方式,即现代生活方式。这种现代生活方式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生活的高速变化带来的行为的快节奏。这种快节奏出现的根源,则是通常我们所说的“信息爆炸”。面对“信息爆炸”的现代社会现实,很多人感到无所适从,甚至会生出某种无能为力之感。这时候,广告传播就显示出了它的巨大作用:正是有了广告传播,被高速发展的现实生活搞得眼花缭乱的现代人才得以实现以最少的精力、最少的时间去了解周围世界的变化,跟上时代的步伐。
因此,广告传播是人们追求现代生活方式的一种强有力的助推剂,也是发展市场经济、推动现代化进程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前面我们已经说过,广告是一种直接的、具体的信息传播方式,而发展市场经济首先就需要广告传播打头阵。有了广告传播,人们的生活观念与价值取向就有了一定的依归,也由此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增长,从而促进现代生活方式的不断发展。
此外,根据人类对美好事物追求的天性,现代广告制作者在广告制作中努力体现生活中所有美好的方面,满足人们的审美情趣,为人们的生活增添了一些新的活力。这也是广告传播对现代生活方式的影响与渗透,不少读者和观众喜欢广告节目,原因也在于此。
四、目前我国广告传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广告传播尚处于起步和初步发展中,存在不少问题,如果不及时加以调整,就极有可能使我们的广告传播事业走入困境。
一是名人广告泛滥成灾。效仿名人、仰慕名人是一般人都具有的普遍心理。巧借名人效应做广告只要适度,确实能够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问题是,现今广告中的名人形象太多太滥,缺乏科学的选择与新奇的创意,一味拉名人客串,以至出现了影视名星做脚气水广告,体坛名将做农药甚至灭害灵广告等现象,在观众心目中造成了混乱甚至反感,这样的名人广告,显然难以收到很好的广告效果。
二是广告虚假。一些广告过分强调产品的某一方面的功能,结果给人一种明显的虚假印象。尤其是一些化妆品和医疗保健用品广告,生怕效果说得不充分,神奇性说得不完满,于是不惜置产品实际于不顾,竭力夸大。比如有一种一般妇女保健用品的广告,把宫廷秘方、神水、誉满全球、畅销世界、质量一流、绝无仅有等词汇都用上了,夸张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其结果只能给人一种“王婆卖瓜,自卖自夸”的不良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