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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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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论文

第1篇:公共秩序论文范文

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矛盾的发展总趋势将是“国际公共秩序”的导入,即当代国际私法所追求的“平位协调”的一种表现形式,而这一趋势必会给传统的公共秩序保留的理论与制度带来不小的冲击。本文将试图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概念、国际私法的发展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影响、国际公共秩序的发展以及我国有关立法做一探讨。

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概述

公共秩序保留(thereservationofpublicorder),英美法国家称之为“公共政策”(publicpolicy),大陆法国家称之为“排除条款”或“保留条款”或迳称“公共秩序”(vorbehatsklausel)。它是指国际私法中,法院在依内国冲突规范的指引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如其适用将与本国或社会的重大利益、道德与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便可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简单地说就是运用静态意义上的公共秩序来排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⑵

举例说明,在贺尔泽诉德国帝国铁路局案中,贺尔泽是德国公民,犹太血统。1931年末,贺尔泽被任命为德国帝国铁路局总管。1933年,帝国铁路局总经理免去了贺尔泽的职务,理由是:根据德国当局关于非雅利安人的立法,必须解除犹太人的职务。贺尔泽是犹太人,所以必须解除其职务。贺尔泽考虑到该铁路局在纽约数家银行有存款帐户,于是,他去美国并在纽约法院对德国帝国铁路局提讼。

审理本案的柯林斯法官承认,根据贺尔泽与帝国铁路局之间的契约是在德国订立,且在德国履行这一情况来看,是应适用德国法律的。但他以非雅利安人的法律违背美国的公共秩序为由拒绝适用德国法律。柯林斯法官说:“如果德国法表现为与我们的司法、自由和道德的精神相违背的话,国际礼让并不要求我们适用德国的法律。现在要解决的不是关于德国人的良知的问题,而是关于我们的良知问题。既然已经确认德国法律如此强烈地违背了我们深刻的信念,那么,对于向我们法院提出的诉讼就只能适用我们的公共政策观念。他们以血统的理由解除一个人的职务,并且要我们认可,这是我们的公共政策所不允许的。虽然这种行为在德国被认为是法律的表现,但如果我们承认这种行为的合法性就无异于出卖我们自己的良心,羞辱我们的独立,否定我国的宪法和各州的宪法,违背我国的传统,讥笑我国的历史,把我们整个世界贬得一文不值。”

我国学者在讨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时,一般认为它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按内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如与内国有关道德观念、基本政策、重大利益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则排除外国法的适用。(2)内国认为自己的某些法律具有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效力,排除外国法的适用。(3)按内国冲突规范适用的外国法,如其适用违反国际法的强行规则、内国所负担的条约义务或国际社会所一般承认的正义要求时,排除外国法的适用⑶。(4)法院被申请或请求承认或执行外国法院所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若其承认或执行将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则可不予承认或执行。从广义上来讲,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可以包括上述四项内容,但第四种情况大多只在讨论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中附带涉及,⑷并不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重点,将其放在国际司法协助的内容中加以讨论更为妥当。

公共秩序的概念早在13、14世纪意大利学者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中已有萌芽,他将法则区分为“令人喜欢的”与“令人厌恶的”。他主张在意大利各城市间,一个城市在适用另一个城市的法则时,前者对后者的“令人厌恶的”法则(statutaodiosa)应不予适用。17世纪,荷兰法学家胡伯提出了“国际礼让说”,他主张根据礼让的原则,国家者可以承认有效的外国法的域外效力,但以该外国法不损害自己国家及人民的权力或权利为限。到1804年《法国民法典》首先以法律形式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确定下来,但从条文来看,公共秩序保留只针对个人的约定,并未明确规定指向外国法。到了1856年,《意大利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对外国法可援用公共秩序而排除其适用。自此以后,许多国家都在立法时把公共秩序保留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私法制度规定了下来。

尽管在理论上与实践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都得到了普遍的承认,但仍不能否认它是一个极具弹性且内涵难以确定的概念。我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要求政治、经济、宗教、文化背景不同的国家对公共秩序有一个统一的理解,但比较各国观点我们至少可以发现,各国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其实质是相同的,即在运用冲突规范这种间接手段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而指定或可能要适用外国法时起一种控制手段的作用,以维护本国国家及人民的利益。因此人们又称公共秩序是国际私法中的“安全阀”。

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限制适用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其积极性在于它作为国际私法中的“安全阀”可以消除冲突规范中的危险性。但是作为一种弹性制度,它也必然存在消极作用,即其给予了法官以适用公共秩序条款的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而易导致公共秩序的滥用。法律既然没有详细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援引公共秩序条款,而是将权力充分给予法官来行使,那么,很多时候法官为某种原因希望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就可以利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权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作为一种任意排除外国法适用的工具,而这样做势必导致“滥用”的后果。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滥用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国际私法在解决法律冲突中的价值,如果严重滥用此制度,从某种程度上讲,甚至会导致对国际私法的否定。然而令人欣慰的是,国际社会已注意到这个问题,并开始对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加以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且随着国际经济、政治形式的变化,这种限制已成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

限制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严格区分国内民法上的公共秩序与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明确公共秩序的内涵以限制其适用。

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和国内民法上的公共秩序在法律效力上是有区别的。瑞士法学家布鲁歇曾经从萨维尼把强行法分为两部分的观点出发,提出了“国内公共秩序”和“国际公共秩序”的概念。认为属于国内公共秩序的法律绝对适用于纯国内民事关系,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则不一定适用,而国际公共秩序既使在冲突规范已指定了外国法时亦应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

由此可见,国际公共秩序较国内公共秩序在范围上要窄一些,在适用条件上也更为严格。如将二者等同起来,将会妨碍许多合理的国

际民法关系的成立,否定许多依外国法已经成立的涉外民事关系,从而妨碍国际民事交往的发展。因此严格区别国内、国际公共秩序有利于国际民事交往。

2.区分公共秩序运用标准上的“主观说”与“客观说”,以限制公共秩序的适用。

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于运用公共秩序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标准,强调外国法内容本身与内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从而构成公共秩序运用标准上的“主观说”。例如在1966年《波兰国际私法》第6条规定:“外国法的规定违反波兰人民共和国法律秩序的根本原则时不予适用。”而“客观说”也叫“结果说”,是指在决定是否援用公共秩序保留时,不但重视外国法的内容是否不妥,而且注重外国法的适用结果在客观上是否违反法院国的公共秩序。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有关国际私法的统一法第22条规定:“例外不依本法规定适用应适用之法律,如适用外国法抵触公共秩序时,或因公共秩序反对外国法之适用,或因其要求比、荷、卢之法律应予适用。”⑸又如1984年《秘鲁民法典》第2049条规定:“秘鲁国际私法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有关规定,只有在其适用将产生与国内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相抵触的后果时,才可拒绝适用。”法国学者巴蒂福尔也曾在其著作中写到:“只有当被法院地冲突规范所制定的外国法的适用在受理案件的法官看来无法容忍时,才会产生排除该外国法的结果。”⑹尽管“主观说”运用起来较为方便,但仅从法律内容本身断定其违反了本国的公共秩序,而并不考虑其适用会不会实际产生违反的结果,就轻易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将极易导致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滥用,相比之下,采用“客观说”对公共秩序保留进行限制是较为合理的。大多数国家目前也趋向于采用“客观说”。例如,日本旧《法例》第30条采用“主观说”,规定:“应依外国法时,如其规定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不予适用。”而日本新《法例》则改用“客观说”,在第33条中规定:“外国法不予适用,如其规定的适用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目前,国际社会有一种将“主观说”与“客观说”结合起来运用的趋势。假设,合同缔结地法规定可以使用“口头合同”,而我国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已对此项作了保留,那么,如果使用“口头合同”从内容上则明显违背了我国的公共秩序。但是,如果依据合同缔结地法使用了“口头合同”,其后果并没有违反我国的公共秩序,甚至可能对我国当事人有利,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就没有必要再对其进行公共秩序保留了。因此,将“主观说”与“客观说”结合起来运用,可以使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运用更加灵活、有效。

3.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不能一律代之以法院地国的内国法,以限制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

例如,《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第5条规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果外国法的规定违反土耳其的公共秩序,则不适用该外国法的规定,必要时可适用土耳其法律。”这里没有规定必然由内国法取代该外国法,而只规定在必要时可以这样做。

传统理论一般认为以公共秩序保留为根据而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应由内国法取而代之,但既然内国法规定有关的涉外民商事关系应以它指定的外国法为准据法,也就是冲突规范已指向了某一外国法,这就证明该法律关系有其适用外国法的必要性与合理性,那么如果此时一律取而代之以内国法,则有违冲突规范之本意。而且,如果适用公共秩序的结果不一定导致内国法的适用,法官也就会缺乏适用公共秩序的利益驱动,从而间接抑制公共秩序的滥用。由此可见,对用内国法取代外国法的惯常做法加以限制是有必要的。

那么,当一国以公共秩序为由,拒绝适用本国冲突规范制定的外国法后,应该怎么办呢?较常见的做法,一是运用“分割”的方法,仅排除外国法适用中与内国公共秩序相抵触的部分,而仍适用外国法中的其他有关规定。如1868年英国法院审理的彼克林诉伊尔夫拉科姆铁路公司案(PickeringV.IlfracombleCo.)。一个应适用德国法并且依德国法全部有效的合同,含有一个与英国公共政策相矛盾的条款,英国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排除其适用,但英国法院对整个合同是否因而无效的问题,不是依英国法院地法来处理的,而是仍依作为合同准据法的德国法解决的。这是采用“分割”法的一个例子。二是在本应适用的外国法被排除后,拒绝该案的审理。其理由是,在此种情况下,可以视同外国法的内容不能被证明。⑺此外,当一个案件与多个国家有关时,是否还可以考虑重新选择一个与案件有关且关系较为密切的连结点,从而导致适用一个与本国公共秩序不相违背的第三国的法律。

4.在有关国内立法及国际条约中严格措词,限制公共秩序的适用。

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第5条明确规定:“应当适用于各别案件之外国法律条款明显违背土耳其之公共秩序时,不适用之。”1986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第16条规定:“凡依本公约规定所适用的任何国家的法律,只有其适用明显违背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时,方可予以拒绝适用。”在此,两法均用了“明显违背”一词,不言自明,这是为严格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条件,尽管“明显违背”仍然是一个弹性措词,但我们已可以感受到了国际社会希望限制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适用的普遍意向。

三、国际私法的发展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影响

国际私法是应国际社会关系的需要而产生的,也在随着国际社会关系的变迁而发展。国际私法为适应现代国际社会关系新走向而在基本精神上呈现了转换的态势,国际私法在发展、在改革。作为限制和排除外国法律适用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国际私法基本精神的变革中,其作用并未见丝毫减弱,而是正受到整个国际私法发展趋势的影响,处于自我完善与发展的过程之中。

前面已经提到国际私法产生于13、14世纪巴托鲁斯提出的“法则区别说”,把“法则”区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指出凡涉及不同城邦的程序性的法则必须适用法院地的程序法。这种区分几百年来一直把国际民商事诉讼完全限制在国内法的范围内,由此可以看出,国际私法产生从开始就已受到了“优位”思想的束缚。所谓“优位”是指者通过立法或司法途径解决法律冲突时,总是努力选择本国的实体法以减少或排斥外国实体法的适用机会。到17世纪,胡伯的“礼让说”诞生了,国际私法中出现了“”的概念,把解决法律的问题完全置于不同者的利益冲突之下,从而构筑了以“礼让说”为外壳所掩盖的国内法优先的“优位”理论。在“优位”思想的影响下,西方的许多学者只承认外国法是一种事实而不是一种法律。直到本世纪40至70年生的美国冲突法革命中,库克、柯里、艾伦茨维格等学者仍在其学说中继续夸大法律的属地性,从而形成了一股在法律适用上的“回家去”(gohome)的反改革潮流。⑻就在这样一种以“优位”思想为主导的国际私法发展过程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作为一种辅的国际私法制度发展了起来,与反致、转致、法律规避等制度一起用作了从不同侧面保证国内法优先适用的有力工具。这些工具虽然有效的扩大了国内法的适用范围,但它们却使当事人的利益目标受到了冷

落,挫伤了当事人参与国际民商事交流的积极性。

尽管历史表明过去的国际私法从理论到实践都是国内法,并且在法律选择上必须保证国内法的优先适用,但由于其局限性与不合理因素的存在,法学界中主张内外国法律平等的仍不乏其人。19世纪上半叶,萨维尼在他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中就将“存在一个相互交往的国家的国际社会,因而同时有诸多平等的国家的法律”奉为国际私法的出发点,法国的毕耶也提出“如果国际私法在国际范围内得不到统一,就等于法律不存在。”⑼这些思想都表明国际私法学界在那时已开始强烈要求站到国际社会法律平位协调的高度,从根本上解决各国民商法的冲突问题,但是由于不具备相应的社会生活条件,理论准备也不充分,因此直到二战结束以前,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一直未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然而,由于“优位”原则的局限性,国际社会民商事交流的日益频繁以及科学技术的日益发达,者的国际社会观念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国际私法由立足“优位”转向追求“平位协调”也就成为了一种必然趋势。“平位协调”是指各者对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立足各国法律平等,通过消除不同法律的抵触,或减少、避免法律冲突来实现国际社会民商事法律的协调⑽。

国际私法从“优位”转向“平位协调”的发展,主要给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带来以下两方面的影响:

1.国际私法强调“平位协调”,必然推动各国民商事法律的趋同化,而法律趋同化的发展也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发展完善的过程。

法律趋同化是指不同国家的法律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际交往日益发达的基础上相互吸引、相互渗透,从而趋于接近或一致的现象。它表现为制定统一私法公约和适用国际惯例,使之直接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表现为在频繁的经济文化交往中,法律概念、内容、与理解的融合。由于法律趋同化的影响,各国民商法中无法互容的东西将会逐渐减少,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范围也就越来越小。因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本来就是法律冲突解决的一种“干扰素”,所以其适用范围越小、机会越少,反而标志着这一制度越来越完善。

2.国际私法追求“平位协调”,必然强化各者及各国人民的国际本位观念,而国际本位观念的导入是国际公共秩序建立的基础。

目前国际社会已变得越来越复杂,人类所面临的共同问题也越来越多,有关整个国际社会、人类生存的共同利益对各国日益重要起来。现代国际社会中,个人在考虑自身利益的同时,不仅要考虑国家利益还要兼顾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这就是所谓的国际社会本位观念。在某些问题上“个人本位固然要服从国家本位,但国家本位更要让与国际社会本位。”⑾就在这一观念的基础上,一种新型的“国际公共秩序”应运而生了,它也是传统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未来的发展趋势。我们将在下面一个标题里对“国际公共秩序”做一详细讨论。

四、“国际公共秩序”的建立与发展

如上文所述,国际社会本位观念的导入是“国际公共秩序”建立的基础。如果说对公共秩序适用的限制反映了各国在公共秩序保留问题上的积极变化,那么“国际公共秩序”的诞生则标志着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前文已提到过布鲁歇在分析公共秩序时,将公共秩序分为“国内公共秩序”与“国际公共秩序”,但他所提到的“国际公共秩序”仍然是在一国家内国际私法意义上的公共秩序。而我们现在所说的,已越来越多被国际社会所认可的“国际公共秩序”则关乎到整个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与根本利益。比如,一国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具有强行性,本国公民应无条件遵守,但在涉外婚姻中就不一定适用了。所以,这一规定只是具有国内民法上公共秩序的意义。而关于禁止重婚、禁止直系亲属间结婚等规定,在许多国家都具有绝对的强行性,它们则具有国际公共秩序的意义。从理论上讲,“国际公共秩序”与传统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1.二者产生的基础不同。传统公共秩序是基于各国自身的利益和目的产生的,而国际公共秩序则着眼于国际社会本位,国际社会整体是其产生的基础。随着当今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出现了一些亟待人们去解决的问题,但如果各自为政的国家不采取协调统一的行动,这些问题将是永远也无法解决的。这种各国间行为的协调只能靠国家主动自我限制,而各国互不相同的公共秩序制度就成了各国统一行动进程的严重阻碍,在此基础上,国际公共秩序为适应形势的需要应运而生了。

2.二者维护的公共利益不同。传统公共秩序以内国为主,以本国的利益为核心。由于“优位”观念的影响,各国的文化、历史、政治背景各不相同,势必导致各国在公共秩序问题上有一套自己的适用标准,且任何国家也必然只会采用自己的标准,而国际公共秩序则是为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随着一些国际统一标准与国际强行规范的产生,一国在确定是否可以借助公共秩序排外国法适用时,它所考虑的既不应是本国的标准,也不应是第三国的标准,而应该是在国际条约中,各国协商制定的统一的国际标准,它所维护的也就是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而非单独的国家利益了。

3.二者的渊源不同。传统公共秩序只可能建立在国内法中,而国际公共秩序的内容与标准更普遍的是见诸于国际条约之中。当然,它可能是从各国的公共秩序中提炼出来的,也可能来自国际法或国际经济法等其他领域,然后再以国际条约的形式固定下来。

在明确了现代国际社会公共秩序的特征之后,下面,我们将探求它产生的根源。在国际民商事领域,国际公共秩序的产生主要源于以下两个方面⑿:

首先是国内民商事领域公共秩序的自然延伸。

当国内民商事交流时需要坚持例如保护基本人权、不得违反诚信原则及良好道德风尚等原则,而这些准则是在国际民商事交流时同样应当遵守的准则。这类“国际公共秩序”的援引,既可以是因为外国法的适用违背了国内公共秩序,也可以是因为其适用违背了国际公共秩序。1957年国际商会有一典型案例。该案原告是一阿根廷人,被告是一在阿根廷设有办事机构的英国公司。被告为获得阿根廷政府一建造电站的工程,与原告协商通过原告贿赂阿根廷政府官员来达到中标的目的。后原、被告因中介服务酬金发生争议,双方协议将争端递交国际商会仲裁院在巴黎进行仲裁。独任仲裁员拉格内格伦认为,通过贿赂政府官员来达到商业目的,既与仲裁地即法国的公共政策相抵触,也与阿根廷的法律相抵触。并不止于此,他同时还指出:“这种腐败行为是国际性的罪孽,它有悖于良好的道德和对于国家共同体具有普遍性的国际公共政策。”“通过查核证据,我可以确信,这种案件蕴涵了对良好道德和国际公共政策的违背,不能在法国和阿根廷的法院得到支持,也不能在任何其他文明国家法院或仲裁机构得到支持。”⒀

其次是直接源于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和利益。

例如,现代社会,国有化应当给予适当补偿,非性资源的共同开发和利用等。这类国际社会公共政策,不仅国际民商事当事人必须遵守,各

者也应当遵守,这类国际公共秩序将变得越来越重要。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商事主体规模化、特殊化的趋势日益明显,这些特殊民商事主体很难受到某些国际法律制度的约束,更无法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受国际法院的管辖,如果没有“国际公共秩序”这一灵活的“安全阀”,其行为将很难受到约束。

实践中,国际公共秩序的概念已越来越多的进入了各国的立法。早在1967年,《法国民法典》第四篇第2283条就已规定:“任何与国际关系中公认的公共秩序不相容的外国法都不得在法国适用。”1984年《秘鲁民法典》第2050条也规定了类似条款:“依秘鲁冲突法指定的外国法取得的合法权力,如不违背国际公共政策或善良风俗,在秘鲁同样有效。”

总之,随着国际私法本身日益“国际法”化,公共秩序保留作为传统的国际私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也必然会走向国际化。各国可以通过明示或暗示的同意在国际范围内对公共秩序的标准、内容、范围作出统一的规定,使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通过升华变为国际公共秩序。当然,各国间文化、历史、法制的差异并不是短期内可以消除的,要各国形成完全统一的标准也并非易事,这是一个渐近的过程,需要整个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

五、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21世纪发展趋势的思考

“国际公共秩序”的完善与发展代表着传统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21世纪的发展趋势,但这绝不是在短时间内可以完成的,那么,在未来的21世纪,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实践中又将如何发展呢?

一方面,各国对本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适用的自我限制将进一步深化。这也是国际私法从“优位”向“平位协调”转化的一种必然体现。

另一方面,公共秩序统一的进程将进一步加快,在这一阶段内,可以先以双边或多边条约以及地区性公约的方式逐渐在小范围内统一各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随着社会发展也可以由各国协商谈判,以列举的方式将与整个人类社会的利益相违背的事项作出禁止性规定,再以国际公约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其变为国际公共秩序的内容。这样,一个国家在处理涉外民商事关系时是否可以援用公共秩序就可以参照相应的国际公约,并遵守本国已加入的国际条约,而不再仅仅根据一国国内的标准或法官的“自由裁量”了。从而,可以有效避免各国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上的滥用。21世纪,将是国际统一私法条约蓬勃发展的时期,但是公共秩序国际统一化的进程依然是缓慢的。

六、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早在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律委员会在《关于中国人与外侨、外侨与外侨婚姻问题的意见》中就曾规定:“适用当事人的本国的婚姻法以不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和目前的基本政策为限度。”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4条规定:“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东道主,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6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一贯持肯定态度的,而且也已有了较为完备的立法。

但纵观我国的公共秩序立法,也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和问题:(1)我国现有的关于公共秩序的条款没有限制其适用的措词,未能体现出当今国际社会限制公共秩序保留的趋势;(2)对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条款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后,未规定应选择的条款,这不但使其不利于操作,而且易导致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滥用;(3)从我国在《民法通则》与《海商法》中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不但在外国法的适用方面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而且对国际惯例的适用也采取这一制度,这种规定在各国立法中是少见的,被认作是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一个特色。然而有学者认为这种规定“有悖于我国的现行的对外开放政策,也同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不相符。”⒁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也曾有过借助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国际惯例的例子,但适用结果并不理想。⒂所以这种观点也有其一定的道理。

综上所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中公共秩序保留条款被表述为:“依照本法规定应适用外国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时,如果适用结果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秩序或者法律基本原则的,则不予适用,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应的法律。”这样的表述即符合我国的国情,又与国际普遍实践相一致,因而也更为科学、合理。

在今后的实践中,我们应顺应国际社会关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改革的趋势,注意限制它的适用,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使“国际公共秩序”逐渐完善,同时我国也应加速自身从“优位”观念向追求“平位协调”的转换。

注释:

[1]李健男、吕国民著《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反思与展望》,载《法学评论》1996年第4期第17-21页。

[2]李健男、吕国民著《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反思与展望》,载《法学评论》1996年第4期第17-21页。

[3]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11页。

[4]参见黄进著《区际冲突法研究》,学林出版社,1991年版,第194页。

[5]参见刘铁争著《瑞士新国际私法之研究》,三民书局印行,第293页。

[6]参见亨利。巴蒂福尔、保罗。拉加德合著《国际私法总论》陈洪武等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第491页。

[7]参见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1页。

[8]李双元、李金泽著《世纪之交对国际私法性质与功能的再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长春)1996年第3期,第35-48页。

[9]参见毕耶《国际私法原理》(1903年)

[10]李双元、李金泽著《世纪之交对国际私法性质与功能的再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长春)1996年第3期,第35-48页。

[11]李双元等著《21世纪国际社会法律发展基本走势的展望》,载《湖南师范大学学报》,1995年第1期。

[12]李双元、李金泽著《世纪之交对国际私法性质与功能的再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长春)1996年第3期,第35-48页。

[13]参见JuliaD.N.Lew,ApplicableLawinInternationalCommercialArbitration,NewYork,1978,p.p.553-555.

第2篇:公共秩序论文范文

情绪耗竭是指后勤职工在后勤工作中的内心感受与自我的情绪表达总是处于一种背离及由于受工作压力影响而表现出来的情绪资源过度消耗的状态,其中精疲力尽、对事物认识的负倾向以及对工作冷漠、厌倦和低成就感,是工作倦怠的焦点及最关键最核心的成分.情绪时刻作用着人的心理生活,它是检验生命过程,检验苦乐安危最敏锐的标尺,任何特定活动领域的经历与变化,都能够产生适应或者不适应的情绪反应.银行后勤工作是一项事关银行系统整体发展的重要工作,伴随着银行事业的发展,对后勤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最大限度地发挥后勤的作用被提到了新的高度.然而,后勤服务作为一种为机关提供保障服务的特殊职业,由于其工作职能上的多学科、多专业,以及工作性质上涉及面广、时间不确定与工作难度较大的特点,经常为完成工作任务早出晚归,节假日时间经常被挤占,甚至在遭遇误解、饱受委屈的时还要保持敬业姿态,积极达观而坚守初衷.因此,后勤职工就不可避免地会将心中的烦恼与不快带到工作中,导致身心负担加重消耗更多的心理能量,长期的心理耗竭状况给后勤工作和后勤职工的健康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随着市场竞争的日渐加剧,银行业在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同时,后勤职工的工作压力将会越来越大,如果情绪失调问题长期积压得不到解决,将导致越来越多的情绪耗竭问题,后勤职工的心理健康问题受到严峻的挑战.产生这些心理健康问题主要有:

1.1外在因素的影响

任何一个人都希望自身价值被人认可,尤其是得到领导者的肯定,由此来证明自己是一个有价值的人.后勤职工同样如此,随着银行业的改革发展,要求后勤工作必须具有较强的责任和服务意识,后勤职工必须以高度的全局意识认识后勤工作的重要性,时时刻刻以较高的起点和较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实现“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争当岗位标兵和岗位能手”的目标.后勤职工所承担的工作与原先相比无论在质上还是在量上都在逐渐加重,导致压力感逐渐增强.另外,工作得到领导与同事的赞许、肯定或工作职级与职称的晋升、同事间人际关系等,都能够激发后勤职工工作的积极性或诱发不良的心理情绪.而外部环境与内心体验较大的差异性,正是导致后勤职工情绪资源过度的消耗,逐渐形成负性情绪,直接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重要因素之一.

1.2内在因素的影响

根据美国心理学家班杜拉的自我效能感理论,后勤职工的自我效能感是其对自我能不能成功完成某一项工作任务的主观判断,而影响其自我效能感形成的因素包括自我成败的经验和归因的方式.如果后勤职工确信自己有能力进行工作并能够应对完成工作任务所带来的压力,他就会产生较高的自我效能感,积极地从事自己的工作,并且能够正确对待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压力,通过工作成就获得积极成功的情感体验,从而有效排除焦虑和抑郁,强化自信,形成更高的自我效能感.因此,自我效能感与后勤职工的情绪耗竭呈负相关.自尊作为一种良好的健康心理,是个体在社会化的过程中所获得由肯定的自我评价所引起的自重和自爱,是使个体追求不断向上和发展的原动力,自尊使个体既不会向别人卑躬屈膝,也不允许别人歧视和侮辱.具有较强自尊心的后勤职工表现出极强的对情绪进行精确分类的能力,既能够积极努力增强和延长积极的情感,又能够启动有效的方法拒绝、限制或者抵消消极的情绪.相反,低自尊的后勤职工就不太擅长调节自己的消极情绪,与较高自尊的后勤职工存在着认知和情感体验方面较大的差异性,低自尊则常常使其在成功事件之后产生更多的焦虑情绪及对自我认知的怀疑.由此可见,后勤职工个体的自尊水平越高,工作倦怠的水平就越低,情绪耗竭发生的几率就越小.动机强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后勤职工的情绪.人的认知活动及其行为,不仅仅受情绪的影响,而且是在动机的支配下进行的.动机是一个人的内部动力过程,使人的活动朝向某一目标.例如后勤职工期望在工作部门享有一定的地位,这种动力就会推动他处理好各种人际关系.后勤职工的工作动机不但直接影响着工作效率,而且直接影响着身体健康,因为它能够通过调节工作倦怠对人的影响降低情绪耗竭程度.

2注重后勤职工情绪管理的方法

个人因受社会、生活、工作等适应能力的影响,其情绪也表现出积极与消极的不同状态.根据心理学家的情绪管理理论,情绪管理是一个人对诱发事件的感知、评估和由此引起的以此情绪体验为基础而产生的新的情绪体验以及如何表达的过程.集中反应出一个人为适应社会现实环境,有针对性、科学地转变与适应的过程;一个人为实现某一既定目标而采取的有益于生存、有益于发展的个体的内外活动过程;一个人对自我情绪认知和监控、识别、调节与适应等的情绪智力水平.银行后勤工作的服务性质表明它是一种典型的情绪性工作,所以,情绪表达的结果直接制约或者影响着后勤工作绩效水平和后勤工作目标的实现.提高后勤职工的情绪管理水平,既有利于后勤工作目标的实现,而且能够有效提高后勤职工的工作生活的质量水平.所以,在管理工作中,制度管理的效果是有限的,只有在重视人性管理的同时融入情感管理,通过营造一个既有严肃规章制度又有重人情温馨的和谐氛围,才能够不断增强后勤职工的幸福感和满意度,促进其在积极的情感体验中逐步掌握科学的情绪管理方法,更加有效地积极进行情绪调节,不断提高心理健康水平,使管理工作发挥最大的效能作用.

2.1必须将人本管理理念落实在管理实践中

“以人为本”是情绪管理的核心.在后勤管理工作实践中,坚持人本管理理念就要重视后勤职工的根本利益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后勤职工的生命、人权和尊严等,赋予他们更多的自,建立科学公平实效的评价机制.善于营造一种富于感彩的文化氛围,不断提高后勤职工的情绪管理水平,不断增强其自信心与职业责任感,为后勤职工自我价值的实现提供充分的机会和平台,使后勤职工在职业工作中不断改变自己的地位和命运,促进后勤职工全面、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2.2后勤管理要注重情绪管理与制度管理相结合

在论述党的管理中就强调,要注重制度管理中发挥制度的刚性作用与人性化管理中情感的柔性作用相结合.在强调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既注重抓建设与细化规章制度,又注重抓制度的落实与过程效果的跟踪了解.既然后勤管理的主要对象是活生生的后勤职工,那么后勤管理的本质就是充分调动后勤职工的积极、主动性,所以后勤管理仅仅依靠刚性的制度和硬性的控制,强调人的服从与遵守,很难取得管理工作成效、达到管理目的.这种长期忽视管理对象情感和发展需要的管理手段,极容易导致被管理者的厌恶甚至抵触情绪,反而对管理麻木不仁.鉴于制度管理的局限性,在后勤管理工作中,就必须注重后勤职工的情绪管理,力求使管理工作中的人性与理性达到有机的融合,以此达到使后勤职工心悦诚服的目的,发挥后勤管理工作的最大效能.

2.3在管理中处理好情绪管理与情感需求的关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性的解放,人的精神和情感需求日益凸显,同时在人的心目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一个凝聚、团结、向上的集体是由全体成员以情感为纽带而形成的.以“用情感管人”为纽带,注重将情感管理融入管理的方方面面体现了现代管理的科学理念.现代管理应当记取春秋时期齐国的孟尝君对待冯的做派上得到教益,积极了解后勤职工产生负面情绪的根源,并善于疏导化解.积极了解后勤职工的所思所想和所需所盼,积极营造思想沟通、感情交流、团结和谐的人际关系和积极进取的工作环境,让后勤职工在感受积极的情绪体验和积极有意义信息的同时,将情绪特定的组织规范内化为自我的成就目标,进而在后勤工作中表现出组织所期望的情绪,实现情绪管理的有效性.

2.4为后勤职工提供干事、创业、发展的平台

根据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要五层次理论,银行后勤职工同样期盼自己能够有所成就,由此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尊重,进而通过实现自我的理想与抱负体验达到自我实现的境界.所以,后勤管理应当以“用事业留人”为根本,积极为后勤职工的进步成长创造条件、提供干事、创业、发展平台.在情绪管理中,一方面注重后勤职工职业技能、职业素养的提升,积极提供政策支持与帮助.另一方面通过切实可行的激励措施,注重以评价后勤职工在公司特定环境之下所表现的情绪状态与情绪行为是否符合公司要求为标准,设计与制定满足后勤职工升迁的途径和机会.只有了解后勤职工藏在内心深处的想法,让其选择自己喜欢和有目标的工作,使其职业愿景与银行业的发展紧密相连、共同成长,不断强化后勤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增强和提高后勤职工的职业荣誉感和职业责任感.

2.5提高后勤职工的情绪管理能力

第3篇:公共秩序论文范文

关键词:企业知识型员工特点需求激励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成为企业资源要素中最重要的要素之一,而从事知识型工作的员工,成为了企业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关键人物,因此,如何合理使用知识型员工,如何有效的激励知识型员工使其最大限度的发挥创造力,已成为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

一、对企业知识型员工的需求分析

1.自我发展需要

与其他类型的员工相比,知识型员工更加重视能够促进他们不断发展、有挑战性的工作,他们对知识和事业的成长有着持续不断的追求,他们需要不断的学习,要求企业能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以满足他们知识更新、事业发展的需求。

2.工作自主需要

知识型员工希望按照自己的工作方式完成任务,他们要求企业给予自,使其能够以自己认为最有效的方式工作并完成他们的任务。

3.工作成就需要

知识型员工的满意度来自工作本身,包括挑战性的工作和高质量的完成工作,这个需要可以通过实现技术理想、成就事业、得到同行肯定、拥声誉等需要表现出来。

4.财富需要

知识型员工希望得到一份与自己的贡献相称的报酬,报酬是衡量自我价值的尺度,他们追求较高的收入。

5.尊重与参与需要

知识型员工渴望得到更多的尊重与信任,主要表现为更多的需要被企业领导和同事承认与肯定、尊重与理解。同时,知识型员工对参与决策的期望程度较高,如他们往往期望自己的合理化建议被接受和采用。

二、对知识型员工的激励措施

1.建立多元化的价值分配制度

人力资本作为一种要素投人,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为企业产生利润,实现价值增值,自然应该获得相应的薪酬。薪酬的高低标志着一个员工的工作绩效、才能与贡献率的大小。薪酬是员工工作的直接动力来源,同时由于知识型员工与企业之间是一种信息不对称的委托——关系,员工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其行为可能会偏离企业的权益。因此,设计多元化的薪酬体系是激励知识型员工最直接的办法。

股票期权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企业最富成效的激励制度之一。股票期权制赋予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骨干一种在特定的时期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的权利。在行权时,如果股价上升,则持有者可以获得行权价与市场价之间的差价带来的可观收益;若股价下跌,则持有者可以放弃行权。通过股权激励,企业高级员工的利益与企业利益有机地联系起来,使企业员工既具有委托人又具有人的双重身份,这样有利于企业内部建立起一种持久的激励源,避免员工的短期行为。这种“资本剩余索取权”驱动员工不断努力提高企业业绩,最终达到企业与员工双赢的局面。

2.目标激励

通过设置一定的目标为诱因,刺激人们为满足需要,激发起人们实现目标的欲望,这是激励的基本过程。

实施目标管理,对于知识型员工而言,能使他们发现工作的兴趣和价值,从而在工作中满足自我实现的需要,这样,实现组织目标就有了可靠的群众基础。

实施目标管理是一个管理系统,也是一种过程管理。目标管理的思想建立在自我控制、自我指导的哲理的基础上,明确的目标使人有明确的方向感,而只有参与目标的制定才能有执行的积极性,才能产生自我控制和自我指导。因此,目标管理可以有效的激励知识型员工。

3.参与激励

让知识型员工参与管理、参与决策,可以激发他们的主人翁、责任感,易使他们把个人目标同集体目标统一起来,可以提高他们的自我价值,感到自己是集体中的重要一员,当其意见被采纳时,便会产生心理上的满足。4.重视知识型员工的成长和发展

企业应该注重对员工的人力资本投资,健全人才培养机制,为知识型员工提供受教育和不断提高自身技能的学习机会。当员工认为仅仅是企业的一个“高级打工仔”时,就很难形成对企业的绝对忠诚。因此,企业不仅仅要为员工提供一份与其贡献相称的报酬,使其分享到自己所创造的财富,而且要充分了解员工的个人需求和职业发展意愿,为其提供适合其要求的上升道路。

5.利用工作本身激励

双因素理论认为,工作本身是一个重要的激励因素。利用工作本身激励知识型员工的积极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要根据知识型员工个人的能力水平和兴趣爱好安排相应的工作,使工作对个人有更大的吸引力。

(2)一个人在一个岗位上工作了一段时间后(一般三年左右),如其能力水平表现殆尽,再无创新的欲望,就应调换工作,用新的工作焕发新的精神。

6.领导者的言行激励

企业的领导者,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者、组织者和指挥者,也是企业员工的教育者。因此,企业的领导者除去通过各种工作激励人的积极性外,还要通过自己的言行、思想情感影响激励知识型员工的积极性。

(1)领导行为激励。所谓领导行为激励,是指领导者通过自己高尚的思想品德,以身作则的模范行为影响激励知识型员工。领导者思想品德和行为如何,是能否激励知识型员工的关键。古人讲:“其身不正,有令不从,其身正,不令而行。”领导者身不正,说话办事就无力量,以其昏昏,使人昭昭。领导言行激励,一要提高自身的素质,包括思想品德素质、知识素质、业务能力素质和作风素质;二要以身作则,就是要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身先士卒。要求员工做的,领导要首先做好;要求员工不做的,领导要首先不做。领导者的高尚品质、出众的能力和模范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巨大的号召力、影响力和对知识型员工的吸引力,也是对不良风气的约束力。反之,必然是“上梁不正下梁歪”。

(2)支持激励。员工的良好行为都希望得到领导者的承认、肯定和支持,这是人们的一种心理需求,也是一种激励因素。

①尊重知识型员工。既尊重知识型员工的人格、尊严,尊重他们的意见、尊重他们的劳动,而不是惟己是才、惟我独尊。

②信任知识型员工。疑人不用,用人不疑。领导者要放手让知识型员工在其授权的范围内大胆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才能。不要用人而疑,用而不信,大事小事都进言插手,更不能安插亲信,秘密监视。

③支持、爱护知识型员工。对知识型员工做的对、做的好的工做要予以承认、肯定,对他们的难处要予以理解,对他们的困难要在物质上或精神上予以帮助解决。对他们工作中的失误,要勇于承担责任,帮助他们总结经验教训。

(3)关怀激励.所谓关怀激励,是指领导者对知识型员工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给以关怀,激励他们的积极性。关怀激励,实际上是一种情感激励。虽然它也要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但更重要的是感情的投入。

关怀激励:一是政治思想上关怀,即关心知识型员工思想的进步,政治的发展;二是工作上关怀,即关心他们是否学非所用、对工作是否满意、工作有何困难,并帮助解决,关心他们的业务水平提高;三是生活上关怀,即关心他们的疾苦,关心他们的衣、食、住、行,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设法满足他们的合理需要。

7.把改变工作时间作为激励因素

(1)弹性工作时间。要求知识型员工按工作日上班,并工作一定时数。不过,要求他们在一定的核心时间内必须在岗。允许他们在上午7时以后9时以前的任何时间上班和在下午2点以后6点以前的任何时间下班。

(2)压缩工作周。既把每周的工作时数压缩成较少的天数,通常采用4~10工作制。即每周工作4天,每天工作10小时,而不是传统的每天工作5天和每天工作8小时。他们虽然仍运用组织每周工作5天的循环时间表,但组织或部门可以把他们的工作改为4天,或者是星期一到星期四,或者是星期二到星期五。

参考文献:

[1]王文峰.知识型员工及其流动的特点.《现代企业》2005年04期

[2]马桂兰.刘春城.知识型员工的特征.《森林工程》2004年04期

[3]李智伟:关于知识型员工的激励问题.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02期

第4篇:公共秩序论文范文

关键词 张光直 文明形态 连续 突破 要义 贡献 问题

〔中图分类号〕B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7)05-0031-07

张光直有关文明类型即范式的概括性表述体现在“连续性”与“突破性”这对概念上。在张光直之前,一些历史学家或思想家对于“连续性”与“突破性”的问题已经有过不同程度的思考,也有过不尽相同的表述。但毫无疑问,张光直的思考与表述是迄今为止最为清晰的。①

一、张光直“连续性”与“突破性”理论的要义

张光直对于“连续性”与“突破性”理论的阐述是由历史法则问题引起的。他指出:长期以来,“西方社会科学家在讨论社会科学法则时”,都是以其自身包括作为源头的近东作为基本法则的,并“暗示或全然表示这些法则在全世界的适用性。如果哪个地区的文明发展的历史不符合这些观点,那就有两种可能,或是这种文明属于一种变体或例外,或是上述一般法则有待于充实。”②但他认为:“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特征与上述西方社会科学家所提出的文明产生的法则很显然的有基本点上的不同。”③

就此,讨论进入到“B续性”与“突破性”的层面。张光直将世界史前史的转变方式分成两种。一种是世界式或非西方式的,主要代表是中国;一种是西方式的。“前者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连续性的,就是从野蛮社会到文明社会许多文化、社会成分延续下来,其中主要延续下来的内容就是人与世界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而后者即西方式的是一个突破式的,就是在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上,经过技术、贸易等新因素的产生而造成一种对自然生态系统束缚的突破。”张光直:《考古学专题六讲》,文物出版社,1986年,第17~18页。在《美术、神话与祭祀》中张光直也说道:“我们将中国的形态叫做‘连续性’的形态,而将西方的叫做‘破裂性’的形态。”张光直:《美术、神话与祭祀》,辽宁教育出版社,1988年,第118页。张光直指出,根据中国上古史,“这种法则很可能代表全世界大部分地区文化连续体的变化法则。”⑤⑦⑧⑨⑩B11张光直:《考古学专题六讲》,文物出版社,1986年,第24、4、10、13、22、14、14页。他的观点很鲜明:中国所代表的是普遍形态,而西方所代表的则是特殊形态。

具体而言,关于“连续性”形态,张光直论述得比较多的,也是比较透彻的。他指出,中国古代文明的一个最令人注目的特征就是整体性的宇宙形成论。“中国古代的这种世界观――有人称为‘联系性的宇宙观’”基本上代表了“在原始社会中广泛出现的人类世界观的基层。”也就是说,“中国古代文明是一个连续性的文明。”④张光直:《美术、神话与祭祀》,辽宁教育出版社,1988年,第118~121页。那么,这种“连续性的文明”及其宇宙观或世界观有哪些基本特征呢?张光直引用了佛尔斯脱的看法,其包括:萨满式的宇宙乃是巫术性的宇宙;宇宙一般是分成多层的;萨满教的知识世界中人和动物在品质上是相等的;人与动物之间是互相转形的等等。④

其中,天人关系被张光直视作是中国古代文明法则或世界式法则的基本特征,也即是连续性形态的基本特征。张光直说:“中国古代文明中的一个重大观念,是把世界分成不同的层次,其中主要的便是‘天’和‘地’。不同层次之间的关系不是严密隔绝、彼此不相往来的。中国古代许多仪式、宗教思想和行为的很重要的任务,就是在这种世界的不同层次之间进行沟通。进行沟通的人物就是中国古代的巫、觋。从另一个角度看,中国古代文明是所谓萨满式(shamanistic)的文明。这是中国古代文明最主要的一个特征。”⑤他指出,把世界分成天、地、人、神的不同层次,这在中国古代文献中记载很多,如《山海经》《楚辞》《国语》,而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国语・楚语下》中“绝地天通”的例子。我们知道,现当代学者徐旭生、杨向奎都曾围绕这一例子有过经典的解释。徐旭生:《中国古史的传说时代》,科学出版社,1960年;杨向奎:《中国古代社会与古代思想研究》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张光直还分析了中国古代巫师沟通天地使用工具与全世界萨满式文化使用工具的相同性,这包括:神山、树木、动物、龟策以及药物等。另外还有琮,“琮的方、圆表示地和天,中间的穿孔表示天地之间的沟通。”⑦

张光直概括道:“经过巫术进行天地人神的沟通是中国古代文明的重要特征;沟通手段的独占是中国古代阶级社会里的一个主要现象;促成阶级社会中沟通手段独占的是政治因素,即人与人关系的变化”,“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变化,即技术上的变化,则是次要的”,因此“中国社会的主要成份有多方面的、重要的连续性。”⑧而放在世界式文明形态的角度来看同样如此:“在这些不同地点、不同时间中产生的文明社会,促使它们产生的一个主要动力就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变化,这种变化在这些地区远远超过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变化。”⑨

较之“连续性”,张光直对于“突破性”(亦称“破裂性”)问题的论述似乎要简略许多。

突破究竟何指?究竟何谓?张光直指出,西方社会科学中一般被认为“文明的出现,也就是阶级社会的出现,这是社会演进过程中一个突破性的变化。”⑩造成这一变化的主要因素有:第一种因素是最基本的,也是最经常提到的,这就是生产工具、生产手段的变化所引起的质变;第二种因素是地缘的团体取代亲缘的团体;第三种因素是文字的产生;第四种因素是城乡的分离。B11

张光直尤其提到公元前三千多年以前两河流域的苏末(或译作苏米,即苏美尔)文明在突破上的意义,从而认为,苏末文明“主要的手段是技术,而不是上面所说的那些其它文明中的政治和宗教仪式。”②③④张光直:《考古学专题六讲》,文物出版社,1986年,第23~24页。“贸易在苏末文明中也有很重要位置。”②此外,“苏末文明中的另一个现象是:它的宇宙观与玛雅-中国文化连续体有非常大的分歧。在这种宇宙观中,有一个与人截然分开的神界,这些神具有造物的力量,包括创造生命的力量。”“在这种情况下,亲属制度被破坏,亲缘关系为地缘关系所取代。”③如此就“发生了西方式文明的突破,这个突破造成了与玛雅-中国文化连续体不同的、一连串新文化成份的产生。在这些新文化成份中,主要的关系是经济、技术的关系,亦即人对自然的关系。”④“这种类型的特征不是连续性而是破裂性――即与宇宙形成的整体论的破裂――与人类和他的自然资源之间的分割性。”⑥张光直:《美术、神话与祭祀》,辽宁教育出版社,1988年,第127、117~118页。但张光直有关苏末文明及其突破的分析是值得质疑的,对此将在下文进行分析。

二、张光直“连续性”与“突破性”理论的贡献

张光直有关“连续性”(世界式的)和“突破性”(西方式的)的理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毫无疑问的是,它为世界范围文明史的研究打开了一扇重新审视的窗口。

古代世界的历史通常都是某一国别,或某一地区,或某一文化的历史,这是因为受地理视野和文化交流所限,对于历史的叙述无法超越特定空间的制约。但近代以后,随着西方社会开始走出中世纪的阴影与束缚,随着海外贸易的扩大、全球性航路的开通、西方文明的崛起与西方列强的形成、西方对于东方乃至全球的殖民和征服,原本那种地理视野与文化交流的限制便不复存在,全球性的地理与文化版图或图景逐渐形成。与此同时,原本属于区域文化的历史,确切地说,就是欧洲的历史也即西方文明的v史,伴随着其经济、政治、军事上的强势,逐渐演变成或被冠以人类或世界的历史也即人类或世界文明的历史,也就是以西方为中心,以西方的视野来观察世界,或以西方的趣味来评价世界的历史,总之,就是以西方的名义、立场来诠释、界定或褒贬整个人类的历史与文化。张光直所质疑的古典的、亚细亚的及其他的文明分类方式就是这样一种历史观的产物。这就如同一部西方绘画史,先是文艺复兴和北方地区,继而是巴洛克和洛可可,接着是新古典主义,这些都是基于欧洲自身的描绘。然后,浪漫主义出现了。浪漫主义既是绘画方式或观念的变化,也是绘画题材或内容的变化,就后者而言,是随着海外殖民,西方人开始接触到近东、中东、远东的文化发生的。这实际上是一部作为主干的西方社会、世界或文化图景再加上作为分支的其他社会、世界或文化图景,这一图景就相当于历史叙述中的亚细亚社会。但这并不能作为一部世界绘画史。

张光直有关连续性与突破性理论的重要意义正在于此。他告知我们,也告知西方史学界,上述以西方作为中心的描述或许并非正确,并非科学,也即是说,一部人类历史或世界文明史的真实图景或许并不是这个样子,对于人类历史或世界文明史的描述有更为合理的方法。如前所见,张光直对西方现有史学法则提出了批评,即西方社会科学家在讨论社会科学法则时,一般都会认为这些法则在世界范围的普遍适用性。如果有哪个文明的历史不符合这些法则,那就只有两种可能,要么就是这种文明属于一种例外,要么就是需再进一步充实这一法则。张光直的这一批评看似温和,实则严厉,它一针见血地指出了西方社会科学中的西方中心论现状。不仅如此,他还明确表示:与西方中心史观将西方文明看成是古典的法则相反,在一部人类文明史的发展过程中,连续性形态是真正的普遍或主流形态;换言之,作为变体或特例的其实并不是西方以外的其他文明,而恰恰是西方文明自身。张光直说:“对中国、马雅和苏米文明的一个初步的比较研究显示出来,中国的形态很可能是全世界向文明转进的主要形态,而西方的形态实在是个例外,因此社会科学里面自西方经验而来的一般法则不能有普遍的应用性。”⑥可以说,这是对近代数百年以来逐渐建立起来的西方中心史观的彻底反转。

其实,现当代已经有一些西方历史学家开始试图走出西方中心论的樊篱,更多地赋予世界历史或文明史的叙述以一种真正的“世界性”眼光,例如雅斯贝斯的“轴心期”理论即是如此。同为哲学家,或同为历史哲学家,雅斯贝斯的这一理论对于精神起源的看法较之黑格尔已经有了巨大的进步,它已经跳出了西方中心论那种自以为是的泥沼。在这一点上,雅斯贝斯的“轴心期”理论与张光直的“连续性”和“突破性”理论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但即便如此,若通读雅斯贝斯的《历史的起源与目标》,仍会感受到其中西方中心的观察视角与思维方式。当然,这并不是他的错,因为他不可能完全、彻底地脱离那个话语系统来“全新地”观察、思考及叙述世界历史。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任何一个长期浸于西方文化传统的学者能做到这一点,因为这里是提供他生长的泥壤,他没有能力自己跋涉出来。而这也正是张光直这样一位历史学家及其理论的意义之所在。若与雅斯贝斯的“轴心期”理论相比,我们看到张光直的“连续性”与“突破性”理论不仅注意到了不同文明之间的差异性,避免了以西方自以为是的“普遍主义”所带来的一刀切式的简单化的历史观;而且还注意到了对历史评价尺度作重新调整或设定,提出了一种彻底扫除西方中心主义全新的人类文明史划分准则,用张光直的话来说,是划分法则。张光直认为:中国所代表的连续性形态是普遍的或必然的形态,而西方的断裂或突破性形态则具有特殊的或偶然的性质。这一划分法则对于人类或世界文明史的叙述提出了一种全新的解释,它能够避免在世界史或人类文明史研究中用西方判断作为圆心所造成的尴尬和混乱,也因此,它比西方史学界所采用的文明演进分为古典的、亚细亚的以及其他的理论法则要更加科学。毫无疑问,它对于中国史、世界史以及人类文明史研究不啻都有重大的贡献。

另外,张光直“连续性”理论的贡献也突出体现于原始文化与早期文明在世界观的衔接上。根据他的论述,这一世界观的基本特征就是天、地、人、神等不同层次之间的沟通,这样一种特征产生或形成于史前社会,但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后却被完好地继承下来。对此,张光直作了清晰、完整的论述,他说:“把世界分成天地人神等层次,这是中国古代文明重要的成份,也就是萨满式世界观的特征。萨满这个名词好像离中国历史文明很远似的,其实它在全世界是相当普遍的。中国古代的萨满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有的,我们还不清楚,但至少在仰韶时代我们已有巫师的具体迹象了。”④⑤张光直:《考古学专题六讲》,文物出版社,1986年,第5、19、20页。到了早期文明即青铜时代以后,这样一种传统被完好地继承了下来。张光直说:“巫在商代王室中有重要地位,是商史上公认的事实”,“殷商时代不但有巫,而且巫师在当时的社会里占有很崇高的地位。”③张光直:《中国青铜时代》2集,三联书店,1990年,第40~41、52页。同样,商周时期“巫师的主要职务是贯通天地,即上天见神,或使神降地。”③具体而言,这种贯通工具或途径包括:山、树、鸟、动物、占卜、仪式与法器、酒与药物以及饮食乐舞。此外,张光直又谈及玛雅文明与史前文化的联系:“玛雅文明也是在史前时代的基础上出现的。”“在他们的世界观中,亦把世界分为三层,由宇宙之树串通不同的层次,人通过树和其他的工具也可以从一个世界到另一个世界去。”④而“@种印第安人对自然的宇宙观”,“与中国古代的自然观是可以有相通之处的。”⑤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商周文化与南美玛雅文化在世界观上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人神贯通,天地贯通,这就是“连续性”,也就是张光直所说的“世界性”。当然,客观地说,对于包括中国、印度在内的整个世界古老文明连续特征的认识或看法并非始于张光直,韦伯也曾论述过这一问题,在韦伯对于亚洲宗教的考察和叙述中就已经包含了这样一种观点,但他主要使用“传统”或“传统主义”这样的表述,尚不十分清晰,或者说,意指还比较宽泛,而张光直所使用的“连续性”概念对于东方及世界诸古老文明性质或特征的描述与界说无疑更加精准,更加确定。

尤其重要的是,“连续性”理论为我们对中国古代文明自身的解释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概念。借助于张光直的“连续性”理论或概念,我们已经可以对中国文明史的多个领域做出解释。例如在知识活动中,我们看到中国古代重经验而轻理论传统、重技艺而轻学术传统、重工匠而轻学者传统,其实都无不是原始社会知识习惯或传统的完整延续。在宗教方面,我们看到原始时期的信仰状态,包括多神崇拜、巫术崇拜、功利主义倾向、非理性特征和弱伦理特征都在以后的中国信仰生活中被完好地保存下来。在思维上,原始先民重观察、重实践、重经验的传统都深刻地影响到后世,同时,在诸如五行比附、天人感应这些观念中,我们也都可以看到原始思维的魅影。即便是以理性为特征的哲学领域,同样也体现出这样一种连续性。本人已经先后用这一理论解释过中国古代的思维、科学、宗教和哲学,分别见拙著:《中国思维形态――发生与成型期的考察》,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古代中国科学范型――从文化、思维和哲学的角度考察》,中华书局,2002年;《中国社会的宗教传统――巫术与伦理的对立和共存》,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中国哲学的起源――前诸子时期观念、概念、思想发生发展与成型的历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及2015年修订版;《中国哲学起源的知识线索――从远古到老子:自然观念及哲学的发展与成型》,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总之,运用“连续性”理论,我们可以对中国古代思维、观念、知识、信仰以及哲学等多个领域中的现象做出合理的解释。这也再次证明“连续性”理论提出的价值,它对于研究包括中国在内的东方或世界文化具有重大的意义,因为它揭示了中国乃至世界式文明进程的普遍规律或特点之所在。

三、张光直“连续性”与“突破性”理论的问题

张光直的理论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了解这些问题不仅有助于我们认识其理论的不足之处,更有助于深入对“连续”与“突破”问题进行思考或探讨。

首先,“突破”究竟发生在哪里?即何者作为“突破”的代表?

按照张光直的理解,突破发生在古老的文明时期,其代表是苏末。他认为所谓突破,“主要的手段是技术,”而不是如“其它文明中的政治和宗教仪式。”这包括贸易“也有很重要位置,”因为其“造成原料与产品的广泛移动。”另一方面,它的宇宙观与连续性文明也有非常大的分歧,“在这种宇宙观中,有一个与人截然分开的神界,这些神具有造物的力量。”并且在这种情况下,“亲属制度被破坏,亲缘关系为地缘关系所取代。”概略地说,突破是发生在古代文明的早期,主要是技术的,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信仰方式。

但问题在于苏末文明能否作为突破类型文明或者说西方突破形态的代表呢?换言之,苏末或古老文明时代的近东是西方文明及其法则的源头吗?在我看来,张光直的这个判断似乎与事实不符,或与绝大多数世界文明史的论述不合。按照他的理解,苏末文明的突破是体现在技术和贸易上的。但是,第一,关于技术,现有文明史并不能证明其他古老文明没有技术,恰恰相反,其他古老文明都被证明同样有相应出色的技术,并且现有文明史也不能证明苏末的技术具有极其特殊即导致突破文明范式的意义。第二,关于初等级别的贸易,各主要古老文明也都已普遍形成,但贸易真正深刻影响了文明范式还是在古代希腊,古代希腊由于航海的便利、城邦的形成以及其他文明或商路的扇形辐辏,因此贸易尤为发达,并由此完全改变了文明样式。也就是说,苏末文明并不具有张光直所说的特殊地位或意义。

事实上,按照现有西方文明史或世界文明史的普遍叙述,西方文明的主要源头有两个,即古代希腊文明与古代希伯来文明,即所谓的两希。其中古代希腊主要提供了后来西方文明中的哲学思想、艺术范式、社会制度,还包括海外贸易、殖民在内的拓展或交往方式,这其中既有经济的,也有政治和军事的;而古代希伯来则主要提供了崭新的信仰方式,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伦理和价值观念,它不仅覆盖了日后的西方世界,而且还延伸至阿拉伯世界。在韦伯的宗教史或宗教社会学研究中,古代印度与古代中国的宗教形态都是传统的即连续的,而犹太教则是突破的;而在雅斯贝斯有关轴心期的研究中,唯有希腊、犹太与中国和印度一起出现了精神上的突破。总之,两希文明的这种意义或作用、地位对于后来西方文明不仅是示范性的,也是决定性的,这也是它之所以会成为后来西方文明源头共识的根本原因。而相比两希文明,苏末文明对于西方的影响可以说是微不足道的。这并不是说苏末对于西方没有影响,而是说没有示范性或决定性的影响,换言之,它不能作为一种全新类型或形态的代表。

西方历史学或文明史研究中这样的共识比比皆是。以汤因比为例,曾就苏末、希腊和犹太文明各自的地位或特点有过论述。如关于苏末文明,他就说过:“这里的挑战和应战都同古代埃及文明的祖先的遭遇一样。”②③④⑤[英]汤因比:《历史研究》上,曹未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91、97、130、132、114页。而之后的巴比伦文明则完全是在之前“苏末文明的地区内部发展起来的。”②关于希腊,汤因比特别指出了跨海迁移对于该文明的意义:“跨海迁移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必须抛弃“原始社会里的血族关系。”换言之,也就是“原始社会制度的萎缩。”③跨海迁移“不是以血族为基础,而是以契约为基础的。”根据法律和地区而非习惯和血统来组织社会,最早就是“出现在希腊的这些海外殖民地上。”④应当说,这比起张光直在苏末就已经出现“亲缘关系为地缘关系所取代”的观点更具有说服力,也因此为文明史撰述所普遍接受和采纳。此外,汤因比也这样评价犹太教和犹太民族。他指出,上帝“这种概念是犹太教、袄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所一致奉行的,而同古代埃及、古代苏末、古代印度和古代希腊的宗教思想都是不一样的。”⑤显然,这一看法比起张光直评价苏末“有一个与人截然分开的神界,这些神具有造物的力量,包括创造生命的力量”的结论也更具有普遍的被认可性。其实,犹太民族或文明之于一神信仰的特殊“贡献”早在韦伯那里就已经有了充分的认识。韦伯深邃地指出:在遭受政治磨难的古代犹太人那里,救世主的名字首先是附着在古代力挽狂澜的救星身上,并由此砉娑ā懊秩亚”的预言。“在这个民族身上,而且仅仅在这样的连贯性中,一个民族共同体的苦难,――由于极其特殊的条件,――变成了宗教救赎寄望的对象。”[德]马克斯・韦伯:《世界宗教的经济伦理》,《儒教与道教》,王荣蕊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1~12页。韦伯的论述清晰地表明:犹太民族对于一神信仰的“发明”具有“专利”的独占性。

张光直的理论在逻辑上也是存在一定问题的。他认为连续性主要是指宇宙观,其引佛尔脱斯的表述,就是所谓萨满教的意识形态。他反复申说和强调这一点,即中国古代的许多宗教仪式、思想和行为的重要任务就是在世界不同层次间进行沟通,而通过巫术进行天地人神的沟通则是中国古代文明的基本特征。然而,当他论述突破时,却主要指财富、贸易、技术途径。如张光直谈及苏末时所说的,这一文明的突破主要反映于技术,而非如其他文明中的政治和宗教仪式。于是问题就出现了,连续的世界观与突破的技术这二者之间能够对应吗?或者说,这二者之间存在相对应的逻辑关系吗?我们看到,韦伯讲“突破”,对象与线索很明确,那是就宗教或信仰而言的;雅斯贝斯讲“突破”,对象与线索也很明确,那是就理性和人性而言的,在他们那里,逻辑的对应关系都很清楚,但张光直这里是观念与技术,这如何能够构成对应呢?如果没有对应,“突破”又从何谈起呢?

这其中自然还涉及以下问题。按张光直的论证,连续性文明的主要变化是发生在人与人之间,而不是发生在人与自然之间的。如说中国古代进入文明时代过程中的主要变化是人与人关系的变化,而技术上的变化则是次要的。又如说在连续性文明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变化远远超过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变化。事实上,这样一种看法或许也并非仅是张光直的,即中国文化主要体现于人与人的关系,西方文化主要体现于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是这样一种判断合理吗?古代中国有那么多自然观、世界观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哲学、知识、技术以及艺术难道都是人与人的关系吗?而希腊城邦制度的建立,包括血缘关系的解体、民主或议会形式的产生以及社会规则的初步形成,这难道不是人与人的关系吗?同样,犹太一神教的诞生,将原始自然崇拜升格为与上帝订立盟约或契约的律法即伦理关系,这难道不是人与人的关系吗?

另外,张光直在考察对象即时间上似乎也值得质疑。他不同意古典的、亚细亚的及其他的文明分类方式,即不同意将古典的理解为基本的、经典的和一般的,而亚细亚的则被视为是特殊的,无疑他的这一看法是合理的,但问题在于,西方文明史或史学中所谓的古典通常就是指古代希腊,所谓亚细亚社会理论也就是对比古典即古代希腊而言的,或在这种对比中产生的。这可以说是一个约定俗成的论点和论域,针对它的批评自然应符合或遵循这一限定。这就涉及到时间的确定性问题,即连续与突破的时间范围问题。既然“突破”主要是以古代希腊(及古代犹太)为典范,用张光直的归纳,就是西方式的。那么,与此相对应,“连续”应当是指与古典同期或之后的形态,这也就是雅斯贝斯所说的轴心期及之后的情形。换言之,连续应与突破形成对照,也即“同步”。当然,连续也可以指文明社会与野蛮社会之间或三代与远古之间,这即是张光直的主要理解,这一理解不能说是错的,但若仅限于此,就削弱了针对性,也缺失了历史解读的深刻视野。

四、简短的结语

最后,我想将考察“连续”与“突破”的视野再略微拓展一下,以作为结语。

张光直指出,“连续性”与“突破性”的问题是与一般和个别、普遍和特殊的问题密切相关的。他的处理方式是将原先西方历史学话语主导体系下的“古典的”(普遍或一般的)与“亚细亚的”或“其它的”(特殊与个别的)分类法则转变为“世界式的”(普遍或一般的)与“西方式的”(特殊与个别的)分类法则。毫无疑问,张光直的处理方式是对西方中心史观的纠偏,其理论意义十分重大。

但是应当看到,张光直的理论也具有明显的静态性。张光直没有认识到法则是运动的、变化的,在运动或变化的状态中,原本普遍、必然的法则有可能演变为非普遍、必然的现象,而原本偶然、特殊的现象也有可能演变为普遍、必然的法则。也就是说,在一部人类文明史中并不存在什么一以贯之或永恒的法则。法则是属于特定历史的,即属于特定的时间与空间的。以希腊文明与犹太文明为例,其发生突破的最初完全是个例,纯粹是偶然,是小传统;而与其同期的埃及、巴比伦、波斯、印度、中国则是普遍或必然的形态,在当时是确切无疑的大传统。但在之后的发展中,由犹太突破而来的一神信仰经基督教和伊斯兰教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普遍必然的形态,而由希腊突破而来的制度、知识、审美也在文艺复兴之后逐渐发展成为西方乃至世界的普遍必然形态。换言之,希腊与犹太最初都是枝节、支流,但最终却都成为了主流,也因此演变成为名副其实的大传统。反之,随着时间的推移即历史的发展,包括埃及、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古代社会中的文明样式或类型则逐渐变为支流:古代与神秘内容或倾向紧密融合在一起的知识系统已经基本或完全被由希腊发端并在近代以后获得充分发展的理性科学所替代;古代的多神崇拜和相关的巫术、占卜系统也在相当范围内和程度上被在犹太肇始进而在基督教与伊斯兰教中发扬光大的伦理性信仰所替代。于是,原有的大传统便逐渐沦为小传统,或者说,不是最为主流的传统。

第5篇:公共秩序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MROII系统支持工业化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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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息化有责任为工业化持续发展提供新型的维修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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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制造业除了要解决生产过程中的污染以外,最大限度减少浪费、节省资源是保护环境最有效的手段。为此,制造业通常采取以下手段来保护环境:

⑴面向节约型的设计

产品设计时采用一切可以节约能源、材料的技术,使得产品在制造和使用过程中有效地减少资源消耗和碳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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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型产品在使用过程中还要讲究精益化。一方面要保证产品发挥正常的功能,同时要把产品可能发生的意外和故障降到最低限度。

⑶面向再制造的回收

一旦产品常规维修成本超过使用价值时,将报废产品中还有利用价值的零部件通过再制造的方法重复使用,从而最大限度地节约地球上有限的资源。

⑷面向全生命周期成本的控制

面对节约型设计、精益化运维和再制造回收等三方面需求,传统的产品开发和使用模式遇到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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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制造商为了面对市场快速变化和需求多样化的特点必须不断改进产品,使得产品的复杂程度、可靠性和易用性成倍增加,开发成本居高不下。与此同时各种CAx辅助手段不断增强产品仿制能力,产品开发商新研制的产品不久就会遇到山寨版的挑战工商管理毕业论文,不得不陷入价格战的泥潭。为了突破成本恶性竞争的魔咒,制造业必须从单纯的生产型制造转移到价值链高端的服务型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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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MROⅡ有责任为工业化持续发展提供新型的信息化管理手段

从传统制造业向现代制造业转变的过程中工商管理毕业论文,现代信息化技术为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的二大转型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⑴计算机仿真技术

数字化方法可以将产品的设计、制造、运行、维修、拆卸等过程在虚拟环境中进行仿真。通过调整各种参数模拟不同的设计方案、制造工艺、运行环境、维修策略、拆卸流程等过程,不断优化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水平,实现节约型产品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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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技术使得大量智能的硬件和软件嵌入到产品的各个角落。它们承担检测和控制产品各个部位的健康状态和完成各自功能的责任,完成人工无法执行的各项复杂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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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网络环境中,产品的设计、制造、运行、维修等信息传递都变得如此便捷,以至于空间和距离的差别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尤其是嵌入式系统通过网络可以实时传递产品运行的各种参数。这样信息对于设计制造人员及时了解产品的真实性能,对于运行人员准确调度产品运行计划,对于维修人员及时发现产品状态的变化和采取合理的应对策略,对于回收利用人员掌握报废产品各部件真实状态等方面都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期刊网。

⑸人工智能技术

计算机能够把设计、制造、运行、维修、回收等阶段各式各样的知识相互关联起来,并且按照一定检索的规律保存起来。通过各种数据挖掘的方法,从大量的数据中找出规律性的知识,从而帮助人类不断积累和使用前人留下的大量宝贵经验,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加速工业化的进程。

上述计算机仿真、数字化制造、智能传感、网络传输和人工智能等五项技术为制造业持续发展创造了一个全新的局面。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PLM)技术就是利用上述五项技术建立如图2以BOM为核心的产品数据结构:

图 2 PLM系统各阶段的数据结构

在前期设计制造阶段,产品的功能说明,使用操作流程等概念性设计数据分别关联到功能BOM中对应的节点对象上。产品的结构模型和图纸、电气/电子的原理图和仿真结果、软件的设计流程和源代码等分别关联到设计BOM的对应节点上。在重要的节点上还关联各种故障判别标准和相应的处理方法。产品制造的工艺关联到制造BOM上。针对每一个或每一批次的产品实际制造BOM关联上实际制造的质量数据。

在中期首先根据实际制造BOM构建统一批次产品的中性BOM,每个需要进行维修管理的对象上关联各类故障相关的预测、预防和排除的知识,建立和功能BOM、设计BOM、制造BOM等前期所有BOM的关联关系。然后依据每一个产品的实际配置情况,从中性BOM上派生出实例BOM。每一个产品的运行数据、故障记录、维修过程和变更历史均关联到实例BOM对应的节点对象上,形成单个零部件或整个产品的全寿命履历表。在对运行数据和故障处理进行分析时,通过中性BOM的关联关系,迅速找到前期相关设计、制造的有关资料,保证数据的一致性。中性BOM通过与全部实例BOM的关联关系,随时可以统计同一型号、同一批次每一个零部件或整个产品的运行状态和质量工商管理毕业论文,发现规律性的事故和维修经验,反馈到前期改进产品设计或制造,或总结成新的维修知识固化到中性BOM的对应节点上。

产品生命周期中期的中性BOM和实例BOM是由MROII(维护、维修、大修和运行管理)系统进行管理。该系统承接产品中期设计与制造的信息;利用智能传感和网络传输技术采集和管理产品运行过程中的实时信息;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结合计算机仿真和数字化制造技术,按照设计和制造时指定的标准,分析产品各部分实际运行的状况,开展精益化的维护和维修,保证产品以最低的故障代价达到最高的使用价值,同时大幅度提高备品备件的利用率和总体维修成本。更重要的是通过PLM系统将MROII子系统中产品实际运行和维修的信息反馈到前期,加速产品的更新换代。MROII子系统在末期根据产品各个零部件实际履历表来衡量可回收再利用的可能性,通过拆解和翻新,制造出性能不亚于全新零部件组成的产品,实现有限资源重复利用的绿色制造。

综上所述,MROII技术是围绕制造业减少浪费和节省资源,支持工业化持续发展的有利武器。